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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評析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F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肮芾碚摗碑a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
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平衡論”認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捌胶庹摗睆浹a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論文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
論文摘要: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問題一直困擾著人們。分清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之處,對于明確經濟法的地位,促進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有效實施,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A]·行政法論叢,1998,(1)
[2]羅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一直受到國內諸多學者的質疑,有的認為經濟法本身不成其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自然就談不到獨立的經濟法責任。有的認為經濟法責任沒有獨有的責任形態,其責任追究方式不過是借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而已①。有的認為傳統的部門法劃分背景下的“三大責任”或“四大責任”足以實現對全部法律關系違法行為的制裁,沒有必要再創設“經濟法責任”②。針對上述質疑,本文認為,這些觀點的形成無不建立在對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觀念之上,將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看作是顛撲不破的固有規律,忽略了法隸屬于適應和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范疇的本質,從而沒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認識到法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創新性和適應性的變革。經濟法正是為了規范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交往以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而出現的“高級法”,其自有一套不同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價值理念、制度功能、主體范疇和行為規范目標,為了實現其法益,經濟法必然確立從責任追究宗旨、責任追究方式、責任承擔主體都不同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的理論體系,并以此為基礎,形成具有獨立性的經濟法責任。
一、經濟法固有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根源
隨著社會經濟交往形態的復雜化和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目標手段的多樣化,出現了許多傳統法律部門無法企及的社會關系。傳統的民商法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私人交往為宗旨,以交往各方權利義務的“均質性假設”為規范手段③。當出現私人權利損害時,民事法律責任主要采用“填補性”的救濟措施,以使受損害方的權益回復到受損害之前的狀態。以消費品買賣為例,傳統的民商法以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價值目標為交易原則,關注的是買方和賣方在合同關系中的相對等的權利義務的實現,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排除妨害等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故一旦賣方向買方銷售了假冒偽劣的貨品,買方通常向其追究更換貨品或退貨返還貨款的法律責任。這些主張只具有“填補損害”的功能,產生對經濟交往個別受害者的權利救濟的作用,而沒有對惡意欺客的商家起到懲罰的作用。這與民商法以維護私人之間個別交易秩序為宗旨的制度功能有關。
但我們應當認識到,對惡意欺客的商家僅僅用維護個別交易秩序的民商法調整是遠遠不夠的。用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由于經營成本顯著低于其他合法經營的商家,會造成其在競爭中取得一定的優勢地位,從而破壞了正常的競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其他商家在趨利心理下效仿,從而破壞整個行業的發展。這就意味著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僅會產生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個體成本”,而且會產生整個市場秩序受到破壞的“社會成本”,同時也說明法律不僅要關注對于“個體成本”付出的補償,還要考慮對“社會成本”付出的補償。而這些整體性或全局性的后果一旦出現,以個別交易秩序為立法價值取向的民商法未免力有不逮,而僅以填補個別交易主體利益損害的民事責任來制裁商家顯然不能彌補“社會成本”付出的損失。而行政責任則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過程中各方主體的違法后果,其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疇過于狹窄,在法律關系主體各方都是商業主體時則無用武之地。刑事責任雖然關注整體社會秩序,但適用時要求社會秩序被破壞達到一定的惡劣程度,適用條件較高,不能普遍調整經濟交往中的所有爭議。
經濟法正是在民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對整體社會利益調整缺位或不足的前提下產生的,是社會經濟復雜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從經濟法最初的立法動機看,經濟法的固有制度功能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以更廣泛的市場主體為調整對象,致力于構建全體社會經濟成員普遍和諧發展的經濟秩序。以此為出發點,經濟法制度體系中必然存在以恢復整體秩序、彌補整體秩序受破壞所產生的“社會成本”的損失為己任的法律責任要素,即經濟法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獨有的特征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理論基礎
經濟法責任有其獨有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所不具備的,這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特殊之處,不能被其他法律責任所替代,是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一類法律責任。
1.經濟法責任具有社會性。由于經濟法的制度功能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經濟法責任的諸多制度安排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經濟法責任中的責任承擔的方式、責任承擔的要件、責任內容等制度要體現對“社會成本”的考慮,故其不僅具有經濟性,而且具有社會性;不僅具有補償性,而且具有懲罰性,使違法者在受到懲罰后懾于法律責任不再引發社會成本。經濟法責任是從全社會的高度來維持整體社會公共利益不被破壞,這樣的社會性視角,其他法律責任不具備,基于各自的制度功能也無法具備。
2.經濟法責任具有復合性。經濟法責任的復合性包括兩重含義,其一為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其二為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責任形式上的復合性指在經濟法責任形式上財產責任形式和非財產責任形式并重,如對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既有沒收所得、損害賠償等財產責任,又有信用減等、資格取消等非財產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在于補償和經濟懲罰,非財產責任形式意義往往在于將違法典型公示并產生社會威懾,從而預防經濟秩序被再次破壞。責任功能上的復合性指經濟法責任不僅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功能,還有對積極與違法行為斗爭的經濟活動主體的肯定評價和鼓勵功能。如消費者若發現銷售者或生產者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則商家通常要對消費者予以雙倍賠償。雙倍賠償就不僅體現了對經營者的懲罰,而且有肯定消費者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其與違法經營者斗爭的意義。相對應的,民事責任體現的是填補性的救濟,不具有積極功能;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體現的是對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上或主體人格、主體人身上的懲罰,對罰沒財產通常收歸國有,更不能體現對受害方或責任追究方的鼓勵和肯定。
3.經濟法責任具有不均衡、不對稱性。依據經濟法律關系的主動與被動關系,經濟法主體可分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即市場規制法中的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宏觀調控法中的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④。經濟行政主體往往是具有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職能的政府機構,即調制主體;而市場主體則由不同的經營者、競爭者和消費者組成,是調制受體。在干預市場運行的過程中,經濟行政主體和市場主體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相應的責任承擔也有差異。如在宏觀調控法律規范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對政府機關干預經濟的行為加以規范,故對經濟行政主體的義務規定較多,相應地經濟行政主體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較多。這有別于民商法主體權利義務及責任的“均質性假設”,呈現出明顯的在主體權利義務設計和責任承擔上的不均衡、不對稱性。
三、經濟法責任特有形態是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制度基礎
事實上,對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持否定態度的學者大多強調,經濟法規范中較多地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責任追究方式來制裁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主體,并以此為理由強調經濟法責任實際上就是上述三種責任。但我們應看到,經濟法責任對諸如“損害賠償”“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責任方式的采用,雖然與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術語相同,但不過是與二者一樣采用了相同的責任追究方式,并不代表其責任追究的功能和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等同于民法或行政法,其責任追究目的在于維護整體社會公共利益。這就使得在經濟法關系中使用“損害賠償”等責任形式,并不是對違法行為主體追究民事責任,而是追究其經濟法責任。法律責任的本質是對責任主體權益的限制和剝奪,而責任主體能被限制和剝奪的權益種類又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無限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責任形式,當近代和現代的法律制度逐漸成熟以后,法律所能使用的責任形式基本上被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瓜分完畢⑤。晚近發展的經濟法只能在現有的責任形式中選擇使用以構建自己的法律責任體系。責任形式的重合并不代表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事實上,在現有的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中,共同采用同種責任形式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既然民法、行政法、刑法能同時采用罰沒財產類責任形式,如民法上的懲罰性違約金、行政法上的罰款、刑法上的罰金,那么經濟法采用與民法同種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又如何能說明經濟法責任就是民事責任呢?
況且,經濟法發展至今,還產生了諸多民法、行政法、刑法所不具有或忽視的責任形式,這些獨特的責任形式體現了經濟法的制度功能,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1.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在民商法中受到忽視,卻在經濟法中受到極大的重視,并有擴大適用的趨勢。這種責任形式具有四種功能:對受害方的賠償、對違法行為主體的制裁、對違法行為主體再次違法的遏制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威懾、對受害方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的鼓勵。其不僅能很好地保護受害方的利益,而且能夠維持和保護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經濟法立場與特色。
2.信用減等。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若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減等,則是一種懲罰。如信譽評估制度、納稅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等就具有信用減等的責任效果。
3.資格減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資格同其存續和收益緊密相關。因此,取消市場主體的某種資格,如吊銷營業執照、取締特殊行業從業資格,使其失去某種活動能力,就是對經濟法主體的一種重要懲罰。因為,這種責任通常由經濟行政機關做出,故有些學者稱這種責任為行政責任。但應當看到這種責任形式與行政法責任的責任目的不同,并不在于維護行政的權威和保持政府的廉潔性,而在于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責任。
4.改變或者撤銷政府經濟違法規定和行為。這是針對經濟行政機關在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規制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給予否定的責任形式。在部分經濟法律規范中有立法體現,如《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中的一些條款體現了這種責任形式。
5.產品召回。產品召回是指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在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將該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免費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⑥。實踐中,我國已經出現三菱帕杰羅汽車召回事件、松下手機召回事件等。產品召回制度能夠從更廣泛的角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此種制度有“三大責任”所不能涵蓋的責任主體、責任目標和責任適用程序,是經濟法責任的獨有責任形式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既根源于經濟法獨特的制度功能,是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目標的必然結果,又具有獨特的責任形式加以體現和保證。雖然經濟法責任在部分責任形式上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重合,但經濟法責任所獨有的本質屬性,決定了經濟法責任不能等同于其他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理論邏輯的必然,亦是制度功能的體現,更是經濟法適用于實踐的應然狀態和保障。
注釋:
①李昌麒:《經濟法教程》第117~129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②劉瑞復:《經濟法原理》第163~164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③雷曉冰:《經濟法前沿問題》第46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一)行政參與制度與“茂名PX事件”的切合點
PX是一種重要的基礎化工產品,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已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之一。PX事件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公眾對PX的不熟悉,甚至誤認為是高危高毒產品,事實并非如此,這也引起了轟轟烈烈的百度百科詞條保衛戰。訛譹正因為群眾對化工項目的不理解,對行政活動的陌生,才導致面對PX項目時的恐慌、亢奮甚至反抗局面。因此,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項目在開展時,行政機關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讓群眾深入了解每個行政行為的原因及過程,切實落實行政參與制度。公民參與到行政中來是很久之前就存在的概念,但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圍內也是近幾十年的事情。行政參與就是行政活動建立在與行政相對人充分對話的基礎上,該制度的落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比如增加行政決策的有效性、緩和公民和行政機關的沖突、提高公眾文化素質、減少權力尋租現象。但現行行政參與制度并未達到預期效果,應從以下兩方面完善:
1.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我國公民普遍缺乏參與行政的意識,沒有行政的主動性。同時,一些行政人員十分排斥公眾參與行政,不能接納公眾的參與行為,兩者之間沒有形成良性互動。這就有必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肯定公眾行政參與的重要性,從而間接引導和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的意識。
2.參與制度的細化
我國目前有關行政參與制度的法律規定十分有限、范圍相當狹窄、規定過于抽象。就行政參與的具體方式、參與程度、參與費用的分擔、參與不當的責任承擔等一系列問題無相應規定。這就使得行政參與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具體制度對行政參與的充分實現意義深遠。
(二)合理行政原則與“茂名PX事件”的切合點
合理行政是在合法行政基礎之上對行政機關更高層次的要求,旨在保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并在行政活動中做到公平、公正、理性,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擾,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具體到“茂名PX事件”,有關部門應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決策,并多方聽取意見,從宏觀和微觀角度進行利益權衡,公正、客觀、合理的作出行政行為。合理行政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一方面,正確、理性、適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制定法的不足,促使行政目的的最終實現;另一方面,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若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有效限制,則很可能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诖?,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改善合理行政的相關制度:
1.完善相應保障機制
公民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犯時,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救濟。但針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由于復議機關與被復議機關存在隸屬或其他利益關系,復議機關很難做出公正裁判,行政復議的局限性十分明顯。就訴訟途徑而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司法機關對行政合法性的審查權,但對行政合理性的審查基本沒有涉及。雖然《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一條賦予法院對行政合理性的有限審查權,但未明確何為顯失公正,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條規定的是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未做強制規定,法院在利益權衡下一般都不會變更。因此,筆者認為應通過立法賦予法院適當的行政合理性審查權,擴大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但這并不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恣意干預,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的大框架沒有改變,只是在這一大前提下做的制度創新。
2.淡化官本位意識
雖然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但在官本位意識的影響下行政行為無需說明理由成了普遍現象。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指出:“只有當允許互動即直接或間接靠交往達成的溝通存在的時候,參與者相互之間的關系才是合理的”。該理論運用到行政法領域就要求行政機關在無偏見的基礎上,具備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的程序,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良性互動。具體而言,有必要在立法層面強化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說明理由義務,并對說明理由的范圍、內容、方式及時間作出細致規定,逐漸淡化行政主體“官本位”意識,取而代之的是形成說明理由的行為模式。
二、經濟法視角下的“茂名PX事件”
“茂名PX事件”發生的原因多樣,那么,解決辦法也應多元化。前文已分析了行政法視角下的解決措施,在經濟法視角下,作為直接受益者的企業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經濟回報的同時,也應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必要性
1.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
馬克思曾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句論斷充分揭示了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關系,權利的享有有利于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保障權利的享有。簡而言之,權利和義務相伴相生,基于該法理,企業在享受行政機關賦予的某些權利所帶來的高額利益時,也應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做到權利義務的協調實現。
2.社會本位原則的要求
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的重要性日趨明顯,這也促使其目標的傳統定位有所轉變,即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敖洕鷮W之父”亞當•斯密(AdamSmith)曾提出,“社會的財富如果不被全社會所共享,那么這個社會就不穩定”。我們知道,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有必要強化企業的“社會人”屬性,引導企業破除狹隘的個體利益,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從而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最終預防或消除企業的自發性、逐利性、滯后性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
由于企業利益相關者極為廣泛,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很難明確界定。一般而言,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企業對消費者、對環境和資源保護、對雇員、對債權人等的責任,結合本文所涉案例,重點論述企業對環境保護的責任。某些企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對環境一定程度污染之上,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方面對環境造成污染,一方面卻因生產獲得可觀利益,基于權利義務的相對性,企業有義務改進技術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并對潛在受害者給付相應經濟補償。環境保護,不僅關系到當代人利益,也對子孫后代的發展至關重要,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樹立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促使其選擇對公眾危害程度最小的生產方式,并積極采取各種補償措施,這樣可以減少公眾與企業、公眾與行政機關的摩擦,引導企業良性運行,并獲得消費者信賴,也有利于行政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企業社會責任面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范圍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意義上和法律意義上兩個層面,我國法律尚未對道德意義上的企業責任范圍、負責對象做強制性規定,這就給企業規避義務提供了機會,導致企業社會責任主體缺位。在“茂名PX事件”中,若法律強制規定企業有義務舉辦項目相關知識講座、工廠實地參觀、補償消費者利益,PX項目開展的阻力也會隨之減少。
2.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的矛盾
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而社會責任的承擔必定要求企業巨額經濟付出,兩者在極端情形下存在矛盾。企業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承擔社會責任,忽視公共利益的存在,必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若對企業過嚴管制,施以過多社會責任,要求其承擔龐大經濟負擔,違背“經濟人”屬性,則不利于調動生產積極性,影響企業發展。基于此,如何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兩者間尋找最佳平衡點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經濟法對憲法的落實與推動
經濟法是對憲法規定的經濟法規進行實施的重要途徑,由于憲法與經濟法都具有經濟性,都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作出規定,兩者之間的互動要求能夠相互促進,不僅體現為憲法對經濟法的上述重要影響,也體現為憲法需要經濟法的具體落實,只有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主要作出規范,才能有效的保證憲法的合理實施。憲法作為具有最高位階的根本大法,它對國家的每一個方面都作出了規定,如果經濟法不能有效的對憲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實施,憲法中的經濟性法規就會失去意義,也就直接影響憲法的生活效益,沒有經濟法對憲法的經濟法律進行落實,經濟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經濟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具體途徑是多元化的,雖然主要體現為當代的經濟和經濟法發展對憲法變革產生的影響,促促使著憲法的變革,但早在經濟法尚未成體系之前,經濟的發展直接對憲法的形成具有推動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國民基本財產權保護的財稅法規范,對國家經濟市場的發展具有穩定的作用,對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已有較大推動?;趹椃ㄅc經濟法共有的經濟性,二者之間存在著交互影響,相互促進、相互影響。一方面,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對經濟法的制定與發展具有指導的作用,使其能夠對經濟法產生重要影響,促進經濟法的改革與發展。另一方面,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和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要求憲法能夠加強對經濟實體的監管,使得憲法的經濟性規范不斷增加,也在不斷的增加經濟法的內容,也擴大了經濟法的使用權限。因此,只有憲法與經濟法良性互動,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才能有效的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因此,要促進經濟法與憲法之間的有效互動,需要對二者的“經濟性”與“一致性”進行分析。
三、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經濟法與憲法在規定市場主體行為具有一致的要求與目標,這是二者經濟性的必然要求,從共有的經濟性來看,二者之間的目標是相同,促進社會的發展,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憲法與經濟法在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同時,需要遵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通過市場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同時,在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合法性的同時,二者在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強度經濟法要能夠“合憲性”,二者在這個目標上也是一致的。其次,從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來看,經濟法對憲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執行憲法中的相關經濟政策來實現的,同時,由于憲法對經濟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規范著經濟法運行的相關條款,且經濟法不能與憲法相沖突,要求經濟法的規定是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的,因而經濟法需要在合憲的意義上與憲法保持一致性,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才使得憲法具有更強的權威性;同時,經濟法在落實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推動憲法變革,才能將現實社會中的變化情況有機的融入到憲法的變革中,提高憲法的實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現實需要,從而使兩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規范市場經濟發展的目標。此外,僅從一般法理的角度來分析,憲法作為根本法、基本法,是國家存在的根本,其規定具有“根基”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決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經濟法要落實憲法的規定,需要就當前經濟發展的情況,制定更為具體的制度安排,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使憲法的“根基性規范”變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夠提高憲法的適應性,從而保障憲法規范的有效執行和合理的應用,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促進了憲法在經濟法中基礎性作用,由于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是制定經濟法規范的重要依據,也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保證,因而,經濟法的制定應該與憲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同時,需要我們加強對二者之間的有效互動交融和促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就需要憲法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制定出新的規則制度,來保證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也為經濟法的確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憲法的經濟性規范需要由經濟法來具體落實,也需要經濟法的實施途徑進行有效的保證,而經濟法的許多基本制度則需要有憲法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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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征
經濟法具有三大明顯的性質特征,第一經濟法具有系統性,上層建筑直接能反映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經濟關系的綜合性以及其系統性都是由經濟法所呈現。經濟法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物質生活過程中滿足了社會以及國家對于經濟關系,經濟法制建設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且具有系統性的調整,為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所產生的具體問題,或是具體的權益糾紛中帶來有法可依的解決辦法,但經濟法所設立的最主要根本點是為經濟的運行過程中關系到國家經濟利益,或是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活動,以系統的理念實施全面實時的宏觀的,系統性的協調。經濟法第二個顯性質就是其具有社會公益性,而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主要由國家做出的經濟協調調控所體現出來。作為調整國家在協調本國市場上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經濟法需時刻秉著社會責任的理念思想,以社會經濟利益為基準點,凸顯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政策性是經濟法中最為重要的一個性質,主要從政策法律化,法律政策化以及法律政策相互混合這三個方面表現出來。一個國家內的經濟生產活動往往最先是以政策先行,最后慢慢為了政策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才賦予其應有的法律效力。瞬息萬變的經濟生活,讓成文的經濟法具有為此經濟活動相對穩定的特性,同時也不失一般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及時調控,受到法律滯后性的約束,這就需要在法與經濟之間建立新的參量—經濟政策,經濟法與經濟政策之間也由此而有了緊密的聯系。而法律政策化就是同政策的法律化相對而言的,指法律具有了某些政策性的特征。法律與政策相互間的混合性作為第三個方面表現出經濟法政策性,這一里所說的法正混合簡單而言就如,現代國家廣泛運用的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外貿政策、競爭政策、消費者政策等,幾乎滲透到國家經濟生活的每一個領域以及經濟法的每一個部分和分支,這些政策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政策性的政策”,而是具有巨大影響的,對法律體制具有“補漏”和“緩沖”價值的政策。經濟法政策性的特征要求經濟法成為實現我國社會經濟政策的法律形式,經濟法將隨著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而日趨成熟。
三、經濟法在政策分析中的具體表現
近幾年,經濟法在政策分析下在關乎民生,社會利益等社會經濟建設發展過程中都表現出至關重要的作用。如現社會較為關注的房地產問題,在經濟法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中最為鮮明的表現就是現在大家熱議的“限購令”。從“限購令”的內容以及其內容可以看出,“限購令”是由政府所制定,但其所制定的程序上會不同于其他的行政法規或是政府的規章。“限購令”推出所有具有的政策相對而言更具有靈活性的特點,而從其所表現的內容上看,其實質上是對購房者,或是針對一些炒房者在消費權利上的直接約束,具有經濟法的規則性特點。從其實施的主要目的上也可以得知,“限購令”就是政府對房地產調整控制所使用的一種宏觀調控手段,主要時能到達抑制房價高漲所采用的臨時性措施,完全符合政策的特點,從內容和目的上看表明了“限購令”即法律的特點,也具有政策的特點,是經濟法在政策分析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項調控措施。
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很少有人提起,學者更多地是對經濟法的現代性給予了關注。而筆者認為,經濟法卻是后現代之法,具有濃厚的后現代性。本文擬從現代性與后現代性的內涵出發,對此進行論證。
一、經濟法的現代性之誤解
綜合學者的觀點①來看,主要是從歷史起點、內在精神以及制度構成三個方面說明經濟法與傳統部門法的聯系與差異,以闡釋經濟法現代性。其基本思路是:從經濟法內在和外在的特殊性出發,分析其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差異,從而得出經濟法現代性的結論。然而是否可以僅僅因為與傳統法律部門的“傳統性”差異就冠之以現代性之名?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要分析經濟法是否具有現代性,應當從什么是現代性談起。
首先,從時間角度來看,在今天,現代性主要是指大約從17世紀開始以來的這一段歷史演變時期或這個時期的人與事物所具有的性質或狀態。吉登斯認為:“現代性指社會生活或組織模式,大約十七世紀出現在歐洲,并且在后來的歲月里,程度不同地在世界范圍內產生的影響。②”學者宋林飛也指出,“現代性是一個歷史斷代的術語,是指接踵中古世紀或封建制度而來的新紀元,涉及各種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以及文化的轉型。③”其次,現代性還可以從外在的社會結構層面上來理解。韋伯認為,理性化和合理性是區分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的關鍵。基于工具合理性和價值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區分,他認為現代性主要表現為工具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F代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就是以形式理性為核心觀念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建構起來的,因而現代性在社會結構上表現為社會規范的制度化、形式化和程序化。再次,現代性還指向貫穿在現代社會生活過程中的,支配社會政治、經濟等領域的歷史變遷的某種內在精神。正如舍勒所指出,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變,不僅是環境和制度的轉化,而且是人自身的轉化,這是一種發生在人的“靈魂和精神中的內在結構的本質性轉化”④。隨著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的結構轉型,人們對自由的追求越來越彰顯出來。哈貝馬斯曾經這樣刻畫了現代性的“自由”:“現代性首先是一種挑戰。從實證觀點看,這個時代深深地訂上了個人自由的烙印,表現在三個方面:作為科學的自由,作為自我決定的自由,還有作為自我實現的自由。⑤”總之,現代性是一個涉及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具有內在張力的整體性概念,理性是現代性的核心觀念,自由則是其根本價值。
社會的現代性也必然會引起法的現代性,法的現代性又以現代性為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兩者是緊密相連的。法的現代性包含了現代社會中法的共同特征,其核心要義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形式理性,形式理性主張“法律主治”和對法律的絕對服從,強調法律中排除宗教和道德等實質性價值判斷以及法律面前人人都有形式上的平等,強調市民社會與國家的明確分野,主張消極自由的保護和正當程序,從而對遏制國家權力擴張、捍衛私人權利和自由起到了重要而關鍵的作用。二是理性經濟人。理性經濟人“舍卻了其固有的經濟上的、政治上的和知識結構上的區別⑥”,從而是具有人格獨立、理性自由和功利主義精神的“自然人”,能夠對自己的生命、價值和社會秩序負責,并且通過每個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來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法律則只需要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和自由、平等競爭的規則即可。三是個人自由?,F代性觀念體現的是一種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權利本位觀,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市民社會的內在氣質。
從以上來看,法的現代性實際上是對人的主體性的確認和對理性精神的弘揚,這一信念直接促動了現代法治信仰和私法文化精神的形成??梢哉f,私法文化精神才是法的現代性觀念中孕育的自由精神和理性精神等價值理念的必然表現或延伸。而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融合互動的產物,并不必然屬于公法或者私法,而是由于兩者的互動而催生的新興法域——社會法域的獨立法律部門,因而與現代性以及法的現代性的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梢哉f,現代性并非經濟法的特性。
二、經濟法的后現代性之確認
現代性的理性、自由精神對人類社會的“祛魅化”、理性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尤其是20世紀中葉之后,人類所面臨的越來越多的困境和難題顯示了現代性的危機,例如人類精神家園的喪失,工具理性的膨脹導致生態環境的惡化,功利主義日漸泛濫,政治系統的官僚化的形成,等等。為此,人們不得不對現代性進行重新的審視和反思。最為突出的是后現代主義者高舉批判的大旗,展開了對現代性的反思和解構,反對現代主義對基礎、權威、統一的迷戀和對主體中心論的確認,強調的是破碎化、非連續性、散播性、多元性和批判性。因此,與現代性不同的是,后現代性并不是以時間為基礎的概念,它不是位于日歷上的處于前現代和現代之后的一個時代,而是代表了一種現代之后的精神狀態,是對以知識至上為主要特征的后工業社會的精神回應。盡管后現代性在基本傾向上是持一種與理性決裂的態度,但是后現代性對現代性的批判與反思并非是“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對現代性的繼承與揚棄的基礎上的。這恰如臺灣學者高宣揚所說的:“不管后現代主義思想家們賦予‘現代性’什么樣的內容和意含,他們都以批判現代性為己任。——‘后現代’孕育于‘現代性’內部,而又不斷地進行自我超越。⑦”實際上,后現代性是隨著社會及其需求的變遷而發生的研究視角和思維方式的轉換,是人們面對現代社會日益顯露出來的危機所做出的理論上的批判與反思。除去這一點以外,后現代性與現代性所具有的人文關懷和和終極指向并沒有差別,都旨在實現人的真正自由、平等和幸福。因此“已被宣布為后現代性的東西,實際上并不構成現代性的斷裂,而只是一種‘激進化’形式或者說‘高’形式的現代性。⑧”
后現代性同樣對法學理論的變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例如,諾尼特和塞爾茲尼克主張建立回應性法,圖伯納主張建立反應性法,從而對現代新觀念下法律理念的進行反思及重建。在法學領域,后現代性觀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形式理性的提升——實質理性的弘揚。由于形式理性最終主張的只是一種形式平等,因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進入壟斷資本主義以后,法律的形式理性在社會現實面前愈來愈尷尬。人們愈來愈主張突破形式化的自由、平等,強化對自由和權利的實質性保護,從而出現了從形式理性走向實質理性的傾向。其二,理性經濟人的反思——社會人的提出。
理性經濟人的假設隨著社會變遷使得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利益、理性追求發生了扭曲和變異。社會人的假設逐漸取代經濟人假設而被提出。在社會人的假設中,人是真實的人、本來的人、生活中的人,是法律對權利和義務進行規范的真實基礎。以此出發
所進行的法律制度框架設計,才是真正體現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和理性精神。其三,對個人自由的質疑——自由精神的重塑。極端個人自由的實踐使得自由變成了不被剝奪的先占、利用和揮霍的權利,而“法律也隨即成為‘適用于獅子和公?!膲浩刃苑散帷?。后現代性的法律思維強調以社會本位的價值信念來克服和修補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缺陷,而不是完全否認自由。實際上,縱觀人類歷史的發展過程,自由精神歷經了由前現代社會的政治共同體自由、現代社會的個人主義自由再向社會本位自由的轉向。以社會本位的自由為目標而建立的社會不再是個人主義精神、適者生存的社會,而是對人的主體性和人的基本自由權利與以關懷的社會。正如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提高,法的后現代性是對于建基在現論之上的法治理論的批判,從而有助于適應時代要求的法治理論的重建。
從以上對后現代性以及法的后現代性的闡釋來看,經濟法的產生、成長過程正是對對現代性進行反思、重建過程的寫照。首先,在經濟法領域,自由不再是現代性的個體自由和形式自由,而是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經濟法能夠站在社會整體的高度,以社會自由為出發點和目標,對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進行協調,抑制自由的濫用,從而有效避免和抑制自由市場經濟中產生的壟斷、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的不完全性等諸問題。在經濟法領域,對自由的追求不再表現為直接的、絕對的個人自由,而是更高層次、更具普遍性的社會自由。此外,實質自由是經濟法自由精神的又一個側面。經濟法是國家徹底擺脫了守夜人的角色,強調國家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積極的作用,使其承擔了更多的經濟職能,并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認了國家適度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經濟法通過由有限政府向有效政府的扭轉,尋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為每個人都能成為自己的主人,獲得自我的實現提供現實的條件和手段,體現了一種實質自由理念。
其次,經濟法對經濟主體的參與作用十分重視。在領域,早已有學者⑩認為,應大部分政治和社會理論的主要關注及其對于揭示我們集體生活的潛在現實的關注,轉變到從設計者即公民的觀點進行分析,并以此為出發點建立一種較廣泛的社會科學來補充理性重建的不足。這表明在領域,學者已開始關注公民參與權力的有效運用問題。實際上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如此。經濟法吸收了后現代法律的主體觀念,在這個領域,人們不再是消極的防御者,而是以投資者、消費者、經營者、勞動者等身份積極參與經濟運行。同時,作為單個個人的經濟主體在參與市場經濟的同時,還積極“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11)”,經濟自治團體便是這一結合的典型形式,它是連接政治國家與社會的橋梁,使得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了一種功能上的互補機制和互動結構,形成了其與政府之間、與其成員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承擔了越來越多的原應由國家履行的經濟功能,在滿足社會經濟多元化要求的同時,可以通過其自我保障機制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國家權力,為國家不恰當地介入私人領域設置了一道屏障,有效地維護了其成員的自由權利,進而促進社會自由的實現;另一方面,經濟自治團體是市場主體組織化的結果,它可以通過自律機制和協調機制來有效解決各成員之間自由權利的矛盾沖突,有效地制約了市場的盲目性等缺陷,從而實現個人自由的最大化。正是在此意義上,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自治團體表明了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張顯了經濟法的后現代性。
再次,從形式上看,經濟法實現其立法目標的手段主要表現為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即經濟法不僅確認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同時規定制約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措施,從而通過法律上制度化的途徑,使政府經濟權力的實際運行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權利的實現,同時又給予經濟主體以自由的空間。其一是明確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職能,對國家的經濟權力予以確認?,F代性的形式理性和個人自由的張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例如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信息的不對稱、分配的不公平等。而這些問題是依據傳統部門法理論和規范不能有效地予以解釋和解決的。在此背景下形成的經濟法確認政府對市場秩序和宏觀經濟進行必要的干預與調節的經濟權力,以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二是明確了有效政府的權力框架,從法律角度規范經濟權力的行使。由于政府干預也存在失靈和缺陷,例如易于產生浪費和缺乏效率、缺乏判斷其干預行為的適當與否的標準、政府干預存在任意性等等。因此,需要用法律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進行規范。經濟法就是在確認政府干預的同時,又對其進行規范,這也是對現代性觀念下的自由價值的升華與擴展。經濟法要求的是建立一個負責的、有限、有效的政府,反對對經濟運行的專橫的威權和絕對的干預。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以其自身的特質,充分表明其是張顯實質理性和社會自由、實質自由的后現代之法。但在這里需要補充一點,前文已提到,后現代性是對現代性的自我反思與自我超越,兩者所追求的最終目標仍然是一致的。正是由于這種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的關系,對于具有現代性特征的法來說,后現代性的經濟法是對其在制度實踐和精神追求上的超越。因此,強調經濟法的后現代性并不是否認其作為產生于現代社會的法律一些特征,例如公開性、權威性等等。
①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張鴻志,蔡岱松:《經濟法的現代性芻議——從歷史的角度考察》,《湖南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
②安東尼·吉登斯著,田禾譯:《現代性的后果》,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
。
③宋林飛著:《西方社會學理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68頁。
④舍勒著:《“諧調時代”中的人》,載舍勒:《資本主義的本來》,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07頁。
⑤哈貝馬斯著:《現代性的地平線:哈貝馬斯訪談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2頁。
⑥王晨:《日本契約法的現狀和課題》,載《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2期,第46頁。
⑦高宣揚著:《后現代論》,臺北五南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09頁。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是綜合經濟訴訟,這種觀點承認了經濟法訴訟的存在,但對經濟法訴訟沒有更深入的認識,僅是將涉及經濟內容的法律歸結為經濟法訴訟,主要是由于經濟法訴訟的體系還沒建立。
(二)獨立經濟訴訟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是獨立經濟訴訟,目前,法律體系在不斷完善,各法律部門都有相應的訴訟法,隨著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經濟法部門也將出現相應的經濟訴訟法。經濟法的目的是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而這有助于獨立經濟訴訟法的逐步實現。
(三)公益經濟訴訟
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訴訟是公益經濟訴訟,公益經濟訴訟是對獨立經濟訴訟的發展,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法訴訟的公益實質。公益經濟訴訟體系是一套較為完善的經濟法訴訟理論,不僅論證了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還對經濟法訴訟體系進行了有力的支持。公益經濟訴訟闡述了經濟法的實質,即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公益經濟訴訟的觀點是值得參考的。
二、獨立經濟法訴訟的重要意義
訴訟是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的方法,經濟法訴訟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同時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符合實際需要,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特殊性的目標
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是受其特殊性的目標影響的,經濟法訴訟的目標是維護整體經濟利益。特殊性的目標決定了經濟訴訟法的體系,其他訴訟法的應用,僅是權宜之計,是為了解決經濟糾紛而制定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其他訴訟法已經不能滿足其需求,經濟法訴訟的體系必將不斷完善。
(二)多樣性的主體
經濟法是為了實現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對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過程中“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節而制定的。在實際中,經濟法能夠維護整體的經濟利益,任何組織與個人根據經濟法,都可以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進行訴訟。但在不同的領域,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在各方面的能力都存在不同,致使經濟法訴訟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地處置,使其實現真正的公平。
(三)不健全的傳統訴訟體系
傳統的訴訟體系,關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的體系中均規定人要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但在經濟法訴訟中維護的是整體的經濟利益,整體利益是由個人利益構成的,維護整體利益便是維護個人利益,這促進了人們維護整體利益的積極性。因為經濟法訴訟的目的決定了任何人和組織對于違反經濟法的行為均可以提訟,因此,人與案件的利害關系可有可無。傳統的訴訟體系并不健全,不能實現對整體經濟利益的維護,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將實現對整體利益的維護。
三、經濟法訴訟獨立性與之相關的問題
(一)傳統訴訟體系方面
傳統訴訟體系方面存在諸多的不足,不利于經濟法訴訟的獨立。當一種違法行為產生時,可能涉及個人利益、整體利益,當側重點侵害到整體利益時,要運用經濟法訴訟進行解決。根據傳統訴訟體系,如果訴訟人在同時維護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時,追究民法、行政法責任,那么就可以根據訴訟經濟原則進行統一處理;如果訴訟人僅是維護個人利益,便可根據民法,對經濟法、行政法責任統一處理;如果訴訟人是維護集體利益,便可根據行政法,對民法、經濟法責任統一處理。
(二)監管程序方面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更好的管理經濟現象,設立了獨立的經濟監管機構,其能夠對新型的經濟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并且新型的經濟法訴訟并未改變訴訟方式,僅是為了更好的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并通過監管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公平。
一、經濟發展的現狀分析
1、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前,中國處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重要發展階段,國際經驗表明,在這個階段,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動非?;钴S,生產要素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出現遞減趨勢,技術創新的重要性將明顯上升。從現在起到2020年如果不能大幅度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和科學技術貢獻率,實現到2020年國民經濟總量翻兩番的目標是非常困難的。如果僅僅靠進一步挖掘礦藏資源和出賣礦藏資源,采取資源型的發展模式來實現中國經濟翻兩番的目標,把我國的資源和國際上可供給的資源加在一起都不夠。
聯合國統計署出版的《綜合環境經濟核算手冊》中正式提出的綠色GDP概念的計算公式是:綠色GDP=GDP-固定資產折舊-資源環境成本。邏輯上GDP數值應當是正值,但在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和“先污染、后治理”的狀況下,治理環境污染發生的成本可能遠遠超過GDP創造的價值。由北京工商大學世界經濟研究中心編制的《中國300個省市綠色GDP指數報告》呼吁綠色GDP應成為考核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該報告將北京作為基準城市,不僅是因為北京具有直轄市和一般城市的雙重特征,而且是中國第一個進入服務經濟文明的城市,連續兩年在《中國200個省市管理效率指數報告》中排在第一位,其經濟發展水平超過了英國平均水平,是國內綠色發展的先進標桿。報告認為,統計的273個城市綠色指數平均值只有0.1469,水平比較低,意味著這些城市資源環境效率平均只相當于北京資源環境效率的14.69%,多消耗了85.31%的資源環境,存在著巨大的資源環境浪費隱患。以這種方式實現的經濟增長,消耗較高,成本較高,產品質量難以提高,經濟效益較低,屬于粗放型經濟。
2、我國經濟發展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發展過程中碰到的問題
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是指主要依靠增加生產要素的投入,即增加投資、擴大廠房、增加勞動投入來增加產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又稱外延型增長方式。其基本特征是依靠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入來擴大生產規模,實現經濟增長。粗放型經濟是與集約型經濟相對的。集約型經濟增長方式是指在生產規模不變的基礎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機器設備、加大科技含量的方式來增加產量,這種經濟增長方式又稱內涵型增長方式。其基本特征是依靠提高生產要素的質量和利用效率來實現經濟增長的。以這種方式實現經濟增長,消耗較低,成本較低,產品質量能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較高。在當代,提倡的是集約型經濟。對我國正在探索的經濟體制轉型,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堅持認為應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構建節約型的產業和消費結構。同時他認為我國今后的經濟體制應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服務業,以效率來拉動經濟發展,減少環境污染的同時才能實現和諧社會。
多年來,我國堅持的是一種高投入、高消耗的方式支持經濟高增長,數量上的低水平擴張。目前,鋼鐵、水泥、有色金屬、輕工紡織等產業都是采用這種增長方式,這種粗放式的方式是以不計成本、效益,以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為代價使經濟獲得增長。以廣東為例,自改革開放以來,廣東省尤其是珠三角地區憑借靈活的政策優勢以及地緣、人緣優勢,經濟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5.7倍,年均增長13.4%,創造了世界經濟史上的奇跡。黃華華在2005年初召開的廣東省經貿工作會議上指出,廣東省工業重型化趨勢日益明顯,中海殼牌南海石化、茂名乙烯擴建、廣州本田汽車擴建、豐田30萬臺發動機等一批重大項目正在加快建設中?!皬V東是全國最大的原材料消耗地”,2004年1—10月份,廣東省進口乙烯780萬噸;2004年廣東鋼材消耗量為3000萬噸,原料油、成品油消耗3300萬噸?!秉S華華還強調,經濟發展的重點就是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廣東經濟增長方式一定要從粗放式向集約式轉變。循環經濟是1996年誕生在德國的一個概念,它的核心就是將以往“資源——產品——廢品”的單向流動,變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產品”的雙向流動。據統計,廣東省的GDP每增長一個億,所需投入的資金逐年增加;GDP每增長一個百分點,所需投入的土地也逐年增加。同時,隨著國家扶持政策的減弱,廣東的經濟發展競爭力有下降的壓力。2009年5月厲以寧率隊調研廣東民營經濟,對廣東經濟轉型提出建議:“轉型勢在必行,晚轉不如早轉,不然就會落后于長三角、渤海新區。”
二、自主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1、自主創新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當前,我國正經歷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有一種現象卻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醫藥生物技術領域,幾乎所有藥物專利均為發達國家擁有;DVD行業,大批企業交不起國際專利費而紛紛倒閉;汽車制造領域,真正的國產車僅占10%。由于缺乏核心技術,缺少自主知識產權,我國在國際產業分工中仍處于低端位置??茖W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先進生產力的集中體現和主要標志。自主創新能力不足,將難以為中國經濟發展提供強勁的動力支持。國家一再強調,必須更加堅定地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首要推動力量,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把建設創新型國家作為面向未來的重大戰略。創新,是民族進步的靈魂。對我國來說,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既是保持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支撐,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重要支撐,又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支撐,提高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支撐。所以,自主創新是我們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2、自主創新是可持續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以微電子術、生物工程、航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為代表的新技術革命迅猛發展,至今方興未艾。新科技的發展,對世界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產生越來越深刻的影響,使人類社會產生翻天覆地的變化。科學技術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以如此巨大的力量、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改變著人類生產與生活的面貌??萍几锩约耙钥萍几锩鼮楹诵牡木C合國力競爭,已經成為當今時代的重要特征和發展趨勢。
本世紀頭20年的機遇期對我國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對我國來說,是一個必須緊緊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這一時期大國之間加強協作,使我們有可能爭取到相對較長時期的和平發展環境;現代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為我們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浪潮乘勢而上提供了條件;經濟全球化加速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使我們能夠更全面地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廣泛利用國外的資本、技術和市場,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世界多極化趨勢在曲折中發展。當今世界,科技進步已成為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最主要內容和標志,它不僅關系到人們生產的增長和生活的改善,而且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生存和發展。因此,自主創新的科技革命為各國發展經濟、調整產業結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也是一個國家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3、自主創新是向服務型、創新型經濟的必然要求
經濟全球化是當今世界大轉折中最突出的特征。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不可逆轉的客觀進程,它對世界各國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也深刻地影響著國際關系和世界格局的變遷。進入新世紀,經濟全球化繼續發展,為我們加快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戰略機遇。中國企業可以根據中國市場的特點做創新。比如在視聽領域,如果沒有在前面的興起創新,中國提出的TD-SCDMA其實也就很難生存?,F在的問題是中國企業需要更加努力的自主創新,只有創新才有出路,企業才更有生命力,并且這種創新更要符合服務型、創新型經濟的轉變要求,現在企業有個行話,創新不一定有出路,但不創新一定沒有出路。每個企業都要有自己的特殊的創新領域,獨特的企業產品,打造出自己的一片天地,讓企業立足于不敗之地,抗衡目前世界經濟的風波。
三、實施自主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舉措
1、科技創新
科技創新,具有明顯不同于以往的科技進步的特征,最主要的有以下三點。一是新科技發明發現的速度大大超過以前。希臘德庫西亞迪斯教授認為,20世紀從50年代到80年代期間,30年內開發出來的知識、技術、信息的總量與前1970年的總量相等。英國科學家詹姆斯認為,人類的科學技術,19世紀,每50年增一倍;20世紀中葉,每10年增一倍;20世紀70年代,每5年增一倍;20世紀80年代,每3年增一倍;預計到2020年,每73天信息量增一倍。二是科學技術新成果轉換為生產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速度大大加快。據統計,19世紀一項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時間大約為10年,20世紀前半期為5年,20世紀50—60年代為1—3年,80年代為數月,90年代為數天,21世紀可以達到數小時。三是綜合應用,集成發展。現代科學研究不斷綜合著數學、基礎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思維科學的眾多分支的新成果,廣泛應用于生產和生活。在技術創新上,企業應當加大技術研發的投入,注重自主技術與關聯技術。
2、品牌創新
品牌創新是指打造知名品牌,世界名牌,生產高附加值的新產品,生產具有核心技術價值的商品,注重企業品牌宣傳和培養,提升品牌的影響力,不能再像改革開放初期低成本低價值的貼牌經營。創新能力是制約一個企業發展的非常關鍵因素,所以我們需要創新,打造知名品牌和核心技術。成功的產品不只是來自于技術,還至少有一半來自對市場的理解,有了產品開發能力就可以把對本土市場的理解轉化為產品的特定性能來獲取競爭優勢。品牌創新也是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變,全面提升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也必須加快培育自己的跨國公司和國際知名品牌。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適應形勢變化,不斷完善相應的戰略和政策,不斷提高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在參與激烈的國際競爭過程中提高跨國經營企業的實力、能力培育具備核心競爭力的國際知名品牌。
3、服務創新
管理服務理念的創新,以IT市場為例,從以產品為中心過渡到以用戶為中心,一切必須以用戶的需求為導向,服務理念創新還包括摒棄一些不合理的理念,創新用戶服務模式。在戰略創新方面,需要IT企業根據市場環境以及用戶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企業的發展戰略。比如前幾年IBM提出的隨需應變的戰略以及HP共同成長企業戰略。
4、管理創新
在管理體制方面,我們要變革企業人才制度,加大人力資源投入。在產品創新方面,我們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進行產品升級換代,加快產品更新頻率。同時,關注細分目標市場,開發符合用戶需求的產品。通過應用的創新,可以實現從產品提供商向解決方案提供商轉型,提供一些基于互聯網開發的新應用。
5、文化創新
企業文化理念的創新,是企業核心文化先進文化理念的轉變,一個企業成功與否的核心競爭力價值文化的體現,面向未來,特別是面向實現小康社會目標對創新的需求,必須實現一些發展思路上的重大轉變,從路徑上、體制上、方式上的部署都要轉變。發展路徑要從跟蹤模仿轉變為自主創新;創新體制,要進行深入改革,建立完善的企業創新體系;創新方式,要由單項技術創新轉變為集成創新。
6、結構創新
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必須大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的目標是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基礎產業和制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優先發展信息產業,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信息產業發展是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實現工業化、現代化的關鍵環節。堅持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振興裝備制造業。加快發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服務業是現代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大力發展服務業是加快工業化、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綜上所述,自主創新可以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贏得市場地位,擴大市場的份額;從整個經濟產業發展來看,通過企業自主創新可以帶動產業鏈上更多企業的創新,提升我國經濟競爭實力,促進我國經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發展順利轉型。
【參考文獻】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發展是硬道理”,經濟發展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最終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是保障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的措施和武器;同時,經濟發展又能為依法行政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依法行政不到位,或盲目執法或曲解法律或有法不依,違背立法的原意與初衷,搞執法的形式主義、教條主義,又會減緩甚至阻礙經濟發展,因此,二者相輔相承,不可偏廢。
二、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來,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為官一任,造福一方”成為各級政府官員的夙愿,恨不得一夜之間奇跡就在身邊發生。但是,不可否認“焦點訪談”中問題的大量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執法和監管中,執法違法,亂查、亂扣、亂罰等,不僅破壞了經濟發展的環境,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及執法機關的形象,究其原因,主要有:
1、行政機關官本位思想嚴重。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使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權力就可包容一切,這種觀念造就某些行政機關官老爺習氣泛濫,特權思想嚴重,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尊重,缺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甚至故意壓制、剝奪其正當權力。
2、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素質底下。具體表現在:一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意識不強,唯上是從,唯利是從;二是“重實體,輕程序”,不告知、不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甚至對相對人爭辯,認為態度不好而加重處罰;其三,業務知識欠缺,趕不上時代步伐。
3、部分行政機關執法動機不純、目的不當。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受部門利益驅動,單純為本部門創收,用行政權力攫取不正當經濟利益。二是單純為本部門人員出氣,用行政權力報復他人。三是單純為某單位或某個人的利益,用行政權力為其助威開道。四是部分行政機關明知自己執法行為違法,故意不給相對人留下把柄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證據。
4、依法行政意識不強,執法手段簡單、粗暴,為民服務思想淡薄。有些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工作作風不扎實,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嚴格執法。有的隨意擴張權利,越位執法,執法不公,濫用查封扣押權、強制執行權。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有些執法人員不是本著管理、服務的目的,而是抱著挑毛病、耍特權、多罰款的心態,把法律賦予的權利,變成了罰款、謀私的工具。
三、幾點對策
1、克服官本位思想,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加強“三個代表”思想的學習,端正執法觀念,簡化辦事程序,把“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注重社會效果。
2、各級黨委、政府、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想法設法為行政機關正常的執法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做好后盾,并自覺規范好政府行為,堅決杜絕為一己之利向行政機關下命令、遞條子、打招呼、開后門等干擾具體執法活動的現象發生。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的改革開放不僅帶來了經濟社會的驚世巨變,也使中國的經濟法應運而生。30年來,經濟法通過改革開放的推進和保障,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促進發展的調整目標不僅已成為經濟法宗旨的核心內容,而且也逐漸與經濟法所內含的促進發展的規范結構和法律功能相得益彰。
從調整目的、調整手段、調整功能的角度,可以把經濟法規范分為兩類:一類以鼓勵和促進為目的,稱為“勵進型”或“促進型”經濟法;另一類以限制和禁止為目的,稱為“限禁型”經濟法。由于許多傳統法都更強調“限禁”,故相關的研究較多,而對于旨在“促進”的經濟法規范研究則相對較少,因此,促進型經濟法更值得重視和研究。
回顧中國經濟法30年的歷程,促進型經濟法對于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作用確實令人驚嘆。從研究價值看,提出和研究促進型經濟法,不僅有助于發現經濟法調整與其他傳統法調整的諸多不同,也有助于揭示經濟法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重要功用,有助于闡明經濟法調整目標和調整手段的重要價值,從而有助于推進經濟法的理論發展和制度完善。
此外,提出和研究促進型經濟法,既對總結回顧經濟法30年的歷程很有必要,同時對于明晰經濟法的研究方向也很重要。事實上,經濟法在過去有力地推動了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成為人們努力深掘的重要法律領域;在未來,學界尚須研究如何通過經濟法制度的完善來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故此,促進型經濟法定會成為未來研究的重要領域。有鑒于此,筆者在此特提出經濟法的一種重要類型——促進型經濟法,以期學界對經濟法進行深入的類型化研究。盡管限禁型經濟法也很重要,但由于促進型經濟法在經濟法中所占的比重更大,且整體上的研究尚闕如,因此,筆者擬在提出促進型經濟法概念的基礎上,具體分析其與相關要素的關聯性、主要類型以及中國的立法實踐,并進一步揭示其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推進作用。
二、促進型經濟法的關聯性分析
所謂促進型經濟法,旨在通過法定的鼓勵性手段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經濟法規范的總稱。它與經濟法的特征、功能結構、制度設計原理等,都存在直接的關聯。
首先,從經濟法的特征看,經濟法與所有部門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經濟性、規制性特征。經濟法在制度構成上源于大量經濟政策及其經濟手段法律化(從而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能夠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從而具有突出的規制性),并且,鼓勵促進已成為經濟法調整的一類重要手段,這對于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非常重要。此外,同傳統部門法相比,經濟法還具有現代性特征,它是為了解決現代國家經濟運行中的大量現代問題而產生和發展的。30年來,人們已認識到,經濟法是促進發展的現代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是國家用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工具。經濟法的上述特征表明,經濟法具有內在的促進發展的功能,因而在經濟法中必然會存在大量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
其次,從功能結構看,當代世界至為重要的主題就是發展,包括經濟發展、社會發展、政治發展、法律發展等。圍繞這些發展問題,已形成了發展經濟學、發展社會學、發展政治學和發展法學的研究¨。通過研究,人們認識到:新興的法律需要具備促進發展的功能,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經濟法,尤其要具備促進發展的功能。促進功能,離不開特定的規范結構,因為“特定的結構產生特定的功能”。只有在經濟法的體系構成中有一類旨在促進發展的規范,形成促進型經濟法,經濟法才能有效地促進發展。
從現實立法看,經濟法領域已形成了大量的積極的鼓勵性規范,其調整目標便是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
這些促進型規范大量存在于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領域,成為經濟法規范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直接發揮著促進的功能。
再次,從制度設計原理看,要體現上述的促進功能,必須把“促進”的理念和精神融入相關經濟法制度的調整目標、基本原則、主體架構、權義安排、行為規則之中,使促進型經濟法規范與經濟法的宗旨、原則、調整手段等直接相關。因此,在經濟法的宗旨中,要強調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在經濟法的原則中,無論是總體上的適度原則或績效原則,還是體現在具體部門法中的公平原則或效率原則,都要體現促進的精神;在調整手段或行為規制方面,無論是總體上的調控或規制,還是具體的財稅、金融等調控,以及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規制,都要側重于促進發展,并通過各類法律的主體制度、權義結構、責任制度等方面的制度設計來加以體現,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內在協調、共促發展的制度。
促進型經濟法與經濟法的特征、功能結構、制度設計原理的上述關聯性表明:促進型經濟法的存在,是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重要不同,它突出地體現了經濟法的規制性等特征;同時,經濟法規范的特定結構,包括特定的主體結構、權義結構、責任結構、調制手段結構等,決定了經濟法具有特定的促進發展的功能。此外,從制度設計原理上看,促進的理念和精神,已經浸潤于經濟法制度的各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而使促進型經濟法普遍存在于經濟法的各個領域。
三、促進型經濟法的具體類別
促進型經濟法的具體類別,與促進方式的劃分是相對應的。依據方式的不同,可以將促進分為多種類型。如積極促進和消極促進。通過鼓勵性措施所進行的促進,是積極的促進;通過限制性措施所進行的反向推動,是一種消極的促進,它是一種廣義上的促進。在研究促進型經濟法時,尤其應關注狹義上的積極促進。
此外,促進還可以分為直接促進和間接促進、個別促進與整體促進。對于某類個體、行業、區域的促進,一般可以視為直接的個別的促進;而對于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則往往是在直接的、個別的促進的基礎上實現的,因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可以視為間接的整體的促進,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促進。
另外,促進還可分為一般促進和專門促進。相應地,在立法上可以分為一般促進立法和專門促進立法。經濟法領域的一般促進立法往往規定較為原則或較為分散。例如,在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競爭法、產業法等立法中,都會有一些鼓勵、支持、促進某個領域發展的規定,這些促進型的規范散見于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中,這屬于一般促進立法。而針x.-l某個行業、地域、產業、群體等特定領域做集中的、綜合的、專門的規定則屬專門促進立法。在研究促進型經濟法時,既要關注專門促進立法中的集中規定,又要注意從分散的一般促進立法中提煉相關的問題。
一般說來,專門促進的立法,旨在促進重要產業,地區、企業的發展,以解決其發展的不平衡問題,更好地保障實質公平和整體效率,體現的仍然是經濟法中的差異性原理。其中,產業發展促進,包括對農業、汽車產業、第三產業的促進,以及對流通業的促進,對畜牧業的促進等;地區發展促進,包括對西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等大區域發展的促進,以及對沿海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區域發展的促進;特殊企業發展促進,包括對中小企業的促進、對鄉鎮企業的促進、對國有企業的促進、對民營企業的促進等。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這三個方面的促進是緊密聯系的,如產業促進會直接影響產業所在地區及該地區的企業;對地區的促進直接影響該地區的相關產業和企業等。上述各種促進型經濟法,都是從不同的角度促進“城鄉二元結構”、“東西二元結構”、“大小二元結構”之類的二元結構問題的解決,都在促進二元結構產生的效率與公平等問題的解決。
在促進型經濟法中,促進手段非常重要,它通-g-是各類法律化的經濟政策T具,具體包括財稅促進手段、金融促進手段、競爭促進手段、產業促進手段、外貿促進手段等。多種法律化的促進手段,構成了促進型經濟法的核心內容。透過這些促進手段的規定,不僅有助于從一個側面來研究經濟法的特質,劃分促進型經濟法的類型,而且還能夠把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串聯起來,提煉在促進法方面的共性內容。
上述各類促進手段,主要體現為各類鼓勵性的優惠制度。在各類優惠制度中,較為重要的有財政優惠(如財政補貼,專項轉移支付)、稅收優惠(如稅收減免)、金融優惠(如低息貸款)、競爭優惠(如適用除外)、產業優惠(如投資鼓勵)等。其實,各種優惠作為促進手段,一般都是基本制度的例外安排,可以在經濟法上集中進行研究。事實上,改革開放的30年,始終與大量促進手段的實施緊密相關,沒有大量的促進手段的有效運用,就談不上有效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就不會有經濟與社會的快速發展。
四、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實踐
(一)分散立法與綜合立法中國的促進型立法但),主要體現在經濟法和社會法兩個領域。30年來,促進型經濟法的發展非常迅速,從開始的重視分散立法,轉向同時也重視集中的、綜合的、專門的立法,從而不僅在財稅法、金融法、計劃法、競爭法等領域有大量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存在,而且在一些冠以“促進”字樣的法律或法規中,也蘊含大量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
目前,中國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業促進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就業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口)。這些法律雖然促進的領域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包含著許多促進型經濟法規范。例如,《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在總則部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這一條款同時涉及計劃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等多個經濟法部門法的規定。同時,該法還專門設第六章“扶持措施”,規定了旨在促進農業現代化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貼息貸款等多種扶持鼓勵措施,很有典型意義。
在上述法律中,一般除在總則部分對促進措施做原則規定外,大都設專章規定“扶持措施”、“鼓勵措施”、“扶持與獎勵”等,對旨在促進發展的各類鼓勵措施做出具體規定,而這些規范又都可以歸屬于經濟法中的財稅法、金融法、計劃法等相關部門法。這是促進型立法的普遍做法。
除上述法律外,包含促進型經濟法規范的行政法規級次的規范性文件非常多。30年來,國務院的大量財稅、金融、產業、競爭等方面的法規中所包含的促進型經濟法規范自不待言,僅是國務院直接或轉發的規范性文件中包含“促進”字樣的規范性文件就超過40個,其中大部分都與經濟社會發展直接相關,涉及對多個行業、地區、市場等領域的“促進”。此外,與“促進”接近的,在形式或實質上旨在“推進”或“鼓勵”的規范性文件也不少。這些規范性文件大都是促進型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上述國務院或轉發的各類規范性文件,在內容上主要涉及產業、企業,涉及地區、市場,以及外貿、價格等領域。其中,促進產業發展的規范性文件最多,從時間的早晚看,主要涉及汽車業、鋼鐵業、飼料業、農產品加工業、煤炭工業、流通業、畜牧業、奶業等,這些產業關系國計民生,具有基礎地位、支柱地位,但又大多比較薄弱,因此,需要通過法律化的經濟手段,予以有效促進。與此相關,國務院還專門制定了《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
此外,有關地區發展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西部大開發、東北振興和中部崛起)。而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市場,如房地產市場、資本市場等,也需要促進其穩定、健康地發展。同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等,也是國家鼓勵促進其發展的企業形態,為此,國務院做出了促進地區、市場、企業發展的大量綜合性規定。
(二)立法的階段特點中國的經濟法發展,自1978年起至今,以1992年確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為界,可以分成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受改革的階段、經濟體制的變遷,以及法制不健全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經濟法還很不完善,其功能定位、調整目標等都還不很明確,經濟法的立法數量和質量,特別是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也受到了影響。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的促進型經濟法主要以分散立法為主,集中立法微乎其微。
考察上述“促進法”和國務院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時間,所有的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都是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后,甚至是進入21世紀后才出臺。此外,國務院的促進型經濟法的規范性文件也大都在1992年以后。這表明,在第一階段,促進型經濟法的集中立法或綜合立法較弱,而在第二階段,由于政府力推市場經濟,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實施來促進,從而使促進型立法發展迅速,并以政府利益的讓渡為重要特征。其實,政府的“放權讓利”作為一種促進發展的措施,不僅是改革開放初期的基本取向,對于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也同樣重要。無論是作為鼓勵措施的財政補貼,還是稅收優惠、貼息貸款等,都與政府的利益讓渡直接相關。政府通過讓利來促進某個重要領域乃至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實際上是以形式上的不公平來換取實質上的公平,以政府的利益損失來保障總體的社會公共利益,從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盡管在中國確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前,專門的促進型經濟法的立法屈指可數,但對于實質上的促進型經濟法應在更廣的層面上來理解。事實上,在中國改革開放初期,雖然立法相對較少,但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較強的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規范。因此,對于經濟法不能僅看形式上的立法規定,還要看在實質上真正起作用的、體現經濟法宗旨和精神的那些制度,正是這些制度構成了廣義上的具有實質意義的經濟法。
例如,早期蘊含著“促進”理念、體現經濟法精神的那些制度安排,其實就是萌芽階段的經濟法。其中,較為典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就強調“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這種鼓勵措施作為一種廣義上的財稅制度安排,屬于經濟法上的“促進型”安排。它克服了計劃經濟時期分配制度的一些弊端,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中國的農村改革取得了最初的成功。同樣,在城市的企業改革過程中,“利改稅”的制度安排,也是對企業和個人在分配制度上的重要激勵,它使市場主體逐漸獲得獨立地位。上述萌芽階段或朦朧階段的經濟法上的安排,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整個國家的經濟運行更經濟,提高了社會福利,體現了促進型經濟法的重要功用。于此類促進功能,在未來的經濟法研究中尤其應當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