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1 1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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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可持續發展包括社會、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唯一可以選擇的發展之路。在對可持續發展進行深人研究中,有兩個基礎問題值得首先研究,即可持續發展的主體問題,以及伴隨著主體問題的權利義務問題。傳統理論認為,發展是人類社會經濟的發展,以上這些問題似乎不值得討論,但隨著生態倫理學把道德調整的范圍由人與人的關系擴展到人與自然物的關系,以及環境法學對環境權利體系的深人研究,使這兩個問題成為深人研究可持續發展,研究如何建立可持續的社會、經濟、文化體系的基礎。
2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唯一可供人類選擇的發展之路,這一思想在世界范圍內正逐步得到認同。從字面上理解,可持續發展是指促進發展并保證其可持續性。綜合性與動態性是可持續發展的兩個基本特性:(1)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涉及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及自然環境的綜合概念。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自然環境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三個方面。其中,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基礎,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前提,謀求社會的全面進步是目標??沙掷m發展不是單純的經濟間題、社會問題或生態問題,而是三者相互影響的綜合體。(2)可持續發展也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這里并不是要求某一特定的活動永遠運行下去,而是要求不斷在內部和外部進行變革,保持協調與發展。
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內涵,不同學者的側重點不同。經濟學家往往強調保持和提高人類生活水平,生態學家呼吁人們重視生態系統的適應性及其功能的保持,社會學家主要注重于社會和文化的多樣性。一般公認可持續發展的內涵包括:(1)在經濟學上,環境損害與環境后果必須計人經濟成本,必須把眼前利益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綜合考慮;(2)社會學上,強調通過公約、法規、文化、道德等多種途徑,實現效率與公平兼容,調整人與環境的關系;(3)生態學上,實現人與自然的共同進化。
對可持續發展進行深人研究,正是從多學科多角度全面探索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但是經濟學的提高整體效益,社會學的實現效率公平,生態學的共同進化,都有兩個共同的基礎問題:(1)利益、權利的主體范圍是什么?(2)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簡言之,即可持續發展是誰的發展?“他”有權做什么?“他”必須保護什么?
3可持續發展與“共同體”范圍擴展
可持續發展主體的社會學意義是道德、法律、公約等調整的關系的主體,因此必須界定可持續發展的道德、法律等調整關系的范圍??沙掷m發展代表了當今科學對人與環境認識的新階段:人與其所處的自然環境是有機的整體。系統科學認為,一切研究對象都可以視作一個系統,因此可持續發展的有機整體可以包括當代人與后代人、動物界、植物界、生態圈、地球乃至宇宙。在科學研究與實踐中,對任何系統的研究的都應首先確定系統的界面,然后才能研究系統內部關系和系統內外之間的關系。生態倫理學的“共同體”擴展說,首先探索了可持續發展系統的范圍問題。
生態倫理學是現代倫理學對傳統倫理學的最大突破之一,它以生態科學為直接依據,認為人與大自然的關系應被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調節或制約的關系。為區別于傳統的社會范圍,我們把生態道德的調整范圍(community)譯為“共同體”。生態倫理學的奠基者之一奧爾多·利奧波德于1949年寫道:“所有倫理學都建立在一個共同的前提之上:個體是一個其部分相互依賴的共同體的一個成員?!薄按蟮貍惱韺W不過是擴展了共同體的范圍,使之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動物,或從總體上說:大地?!肮餐w”擴展說認為,道德作為一種控制行為的自我約束因素,調整的范圍隨著人類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而提高川,最初人類只能用道德約束個人、家庭,而后是部落、地區乃至國家,種族平等、全人類平等和代際公平是現在道德的主題,而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的加強和生態科學的發展要求人們必須把道德擴展到動物、植物乃至生態圈或更大的范圍。生態倫理帶有很強的理想色彩,如果脫離現實則會淪為虛幻。當一些生態倫理學家把“共同體”范圍無限制地擴展乃至外層空間時,這種道德就缺乏了真實性,這也是傳統倫理學認為生態倫理不值一提的原因之一。
在“共同體”即道德調整的范圍問題上,具有代表性的是“人類中心論”、“弱人類中心論”以及“生態中心論”三種觀點:(1)“人類中心論”有許多種不同觀點,其共同點是認為只有人才具有內在價值才值得尊重,道德只能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2)“弱人類中心論”是“人類中心論”的一部分,為了區別前者中的“個人中心主義”、“利己主義”等觀點,它一方面認為人不必把“內在價值”和“權利”向自然界其他物種轉讓,另一方面認為從人類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角度看,對于與自然環境有關的行為,應經過道德考慮及理性權衡,進行約束或節制,這樣環境才能得到保護,人類種系的延續與幸福才能與生態平衡與穩定相輔相成。即道德應調整與環境有關的人的活動。(3)“生態中心論”認為自然物具有內在價值,具有權利,應得到尊重。即道德應調整人與環境間的關系。
上述三種觀點對法律、政策、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深遠的影響,因此討論它們分別興起的時代背景與現實意義,對深人理解其理論很有意義?!叭祟愔行恼摗迸d起于近代西方提倡人權反抗神權的過程中,它鼓舞人們追求自身的解放,其中關于人的平等、自由、公正等觀念至今仍是人們追求的目標?!叭跞祟愔行恼摗笔且恍叭祟愔行恼摗闭?,通過對現代環境危機和對“個人主義”、“利己主義”的反思而提出的,由于它沒有打破原有的“人類中心”的倫理體系,而是把人類的整體利益作了擴展,因而容易被人們接受?!吧鷳B中心論”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是伴隨著一系列環境危機而興起的,生態科學與環境危機分別是它產生的科學基礎與現實基礎,是關于人與環境關系的全新觀念,在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環境主義運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在它試圖打破原有的“人類中心論”的倫理體系過程中,過多的激進、神學、神秘主義的色彩影響了它被人們廣泛接受。
“弱人類中心論”希望通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來間接調整人與環境之間的關系(“共同體”的外部關系),以達到保護人類整體利益的目的。這一觀點在理論上無懈可擊,但是它沒有充分考慮實際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潛在性和長期性。以有典型意義的生物多樣性問題為例,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利益是潛在而長期的,但這種利益與人類當前短期的巨大利益如建設水壩發生沖突時,僅從人類整體利益出發,即使考慮長遠利益,我們也往往只能做出不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決定,因為預測遠期利益有多大是很困難的。
解決環境問題必須把受人類社會影響最大的一部分自然物與人的關系作為環境道德、環境法律和環境管理調整的直接客體,而不是間接客體,這與生態倫理學的“共同體”擴展說不謀而合,為避免與傳統的人類“社會”概念混淆,本文也采用“共同體”代表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環境法律等調整的范圍。什么是與目前生產力和科學水平相一致的“共同體”范圍呢?目前比較容易被人們接受的是:人類社會+物種的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即保護生物物種的生存棲息和延續的權利,也是保護自然的最低限度,破壞生物多樣性被認為是人類對生態完整性最大最現實的破壞。當把人與自然物的關系納人道德、法律調整的范圍,也就是賦予自然物的某種權利后,我們就能討論人的“環境權”這種新型權利了。
4環境權利體系
環境權是一種新型的人權,是環境危機時代全面協調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產物。環境權的含義是,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
有關環境權的研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5、60年代以“公害”為代表的一系列環境問題,暴露了傳統權利體系的缺陷:民事權利如財產權、人格權、相鄰權等的設計不完善,憲法基本權利設定的不足,國際法領土權對環境保護的不力,等等。但是,傳統法學囿于其產生時代的局限,無法適應環境侵害這一現代社會的新問題,而對原有權利進行改造,又恐怕破壞原有體系的嚴謹,使本受保護的一些權利受不到保護,因此,只有破除傳統法學理論的樊籬,另辟蹊徑,創設新的法律權利。環境權正是作為環境危機時代全面協調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產物而形成發展起來。
1960年,原西德一位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向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于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的規定,這引發了是否要把環境權追加進歐洲人權清單的大討論。在美國,圍繞著公民要求保護環境,要求在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憲法依據問題,也于1960年掀起一場舉世矚目的爭論。這一系列的討論是有關環境權研究的開始。處于環境權研究方面的領先地位的美國和日本,率先開始環境權的立法實踐。1969年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與日本《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環境權的形成和深入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把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規定下來,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在各自的憲法中確認環境權或涉及環境權的內容。我國學者陳泉生對環境權利體系作了研究和總結(見圖1)
但是,作為一種新型權利,環境權利體系的完善引發的許多問題,如環境權保護的義務范圍如何界定?環境權的權利主體、權利性質、權利客體如何認定?種種問題很難處理恰當。其主要原因是環境權有著不同于其他權利的特點:①環境權是一項主體廣泛的權利,它既是一項個人權利,也是一項集體權利、代際權利,而且是全人類的權利;②環境權是一項價值取向多重的權利,它既體現人的權利,也反映人的義務,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意味著環境有受人尊重的權利。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是保護珍貴瀕危動物的生存和發展的,再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亦指出:“每個生命形勢都是獨特的,無論其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受到尊重?!薄皯鹬卮笞匀?,不得損害大自然的基本過程?!?/p>
西方環境稅的理論最早起源于英國現代經濟學家、福利經濟學的創始人庇古的外部性理論,近年來又發展形成了公共產品理論和外部效應理論,這些理論主要針對環境及資源的認識及稅收的參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我國,更多的是以可持續發展理論為指導,進一步擴大了對外部性的研究,認為生產中的外部性不是外部性產生的唯一來源,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外部性還包括消費中產生的外部性、當代人對后代人產生的隔代外部性及同代人之間的跨國外部性等,對這些不同的外部性應用不同的環境稅收來解決。在環境稅的研究上,多借鑒了西方國家的成功經驗,認為我國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稅制,但對環境稅建立的時機和體系有不同的看法。
一、環境稅的理論淵源
環境稅,也有人稱之為生態稅、綠色稅,是20世紀末國際稅收學界才興起的概念,至今沒有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統一定義。目前環境稅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
1、庇古的外部性理論
一般認為,庇古(1877~1959)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中,最早開始系統地研究環境與稅收的理論問題。庇古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理論,認為如果每一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那么該種生產要素在各生產用途中的邊際社會純產值都相等,而當產品的價格等于生產該產品所使用生產要素耗費的邊際成本時,整個社會的資源利用達到了最適宜的程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單純依靠市場機制來達到資源利用的最優狀態,因此,政府就應該采取征稅或補貼等措施加以調節。按照庇古的觀點,導致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是經濟主體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一致,從而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這兩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非常大,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只能由政府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糾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這種糾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稱之為“庇古稅”方案。①
2、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含義是指資源應在不同的代際之間(當代人和后代人)進行平衡,它特別強調對地球有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強調環境作為人類生存條件和全球共同財富必須受到特別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定義與內涵相對應,綠色稅收的理論也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的綠色理論從科技的角度認識可持續發展,認為可持續發展應是廢物排放量的減少或不排放。廣義的綠色理論包含人與自然的共同進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當代與后代兼顧的倫理思想,效率與公平目標兼容的思想。可持續發展的效率與公平的要求,通過市場機制不可能完全解決,必須輔以非市場機制的手段,其中稅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這就必須以綠色稅收制度取代現行的稅制模式。
3、自然資本理論
這種觀點認為,自然資源和環境屬于公共產品,且是天然生成的,缺乏明確的產權主體,誰都可以用,這樣必然導致人們濫用資源、環境惡化。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又很少有人過問。事實上,天然生成的環境和資源,和其它生產要素一樣,也是一種資產,是自然資本向社會提供著它獨特的環境和資源服務。這種資源的提供,也應得到相應的資本權益,因此,應該由政府代表社會作為自然生成的資源和環境的產權主體,以征集環境污染稅的形式,從經濟利益上建立起保護環境的機制。②
4、外部效應理論
這種理論從數量上提供了開征環境保護稅的依據。它認為,微觀主體對資源環境的運用,會產生外部不經濟,即資源減少和環境污染生態失衡,從而構成一種社會成本和代價。這種社會成本和代價是在市場體系之外發生的,市場機制無法對此發揮作用,即產品的真實價格不包括因環境污染和資源減少而帶來的社會成本。比如,造紙廠生產每噸紙的市場價格,只包括生產這噸紙的實際生產成本,而沒有包括因生產紙張而導致周邊環境污染的社會成本和代價,這樣就會產生額外的邊際利潤,從而刺激造紙廠增加產量,繼續污染。外部效應理論認為,環境污染是市場體系產生的一種外部不經濟現象,它不可能依靠市場自身的力量自動地加以解決,而是必須通過政府的有效干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干預時應利用市場型機制即經濟利益的減少引導人們減少對環境的破壞、資源的浪費。政府可以以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形式,把被忽略的社會成本和代價“內在化”,提高微觀主體的生產成本,降低其邊際利潤,促使人們改變以往的生產經營方式,進行減少污染的技術開發和資源節約型經濟的發展,減少污染性產品的生產經營,這樣才能有效地制止環境的惡化。③
二、環境稅收的基本含義及分類
稅收手段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運用主要體現在環境稅的確立。環境稅,簡單來說是據于環境保護目的而征收的稅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在一份關于稅收與環境的報告中認為環境稅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初始即為實現特定環境目的而設立和征收的,并且被明確確認為“環境稅”的稅收,如排污稅等;二是最初并非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設立,但是對環境保護有影響而后從保護環境的立場修改或減免的稅,如能源稅、燃料稅等。
廣義的“環境稅”還包括稅款減免和稅收差別。稅款減免指用于鼓勵消費者和企業的有利于環境保護活動的各種稅款減免,如對投資于削減污染物事業的企業減免所得稅;對污染削減設備和再循環物品免征銷售稅等。稅收差別指根據物品和服務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損害環境的輕重課加不同的稅率。稅收差別手段在西方國家被廣泛采用。
環境稅通??梢苑譃橐韵聨状箢悾海ㄒ唬χ苯优欧诺江h境中的污染物征收的稅收,即排污稅,如污水稅、噪聲稅、垃圾稅、二氧化硫稅和廢物稅等,有些國家的排污稅以排污費的名義出現;(二)對產生環境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征收的稅收,如能源稅、碳稅、汽車稅、化肥稅、農藥稅、一次性用具稅等;(三)對開發和使用自然資源而征收的稅收,即資源稅,如石油稅、煤炭稅、有色金屬稅、水資源稅、鹽稅等,資源稅是為了節約合理使用資源,進行環境恢復,補償資源價值等目的而課征的稅。
三、環境稅收的作用
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20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年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⑤。由于環境的污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保護環境就成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題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非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及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3、促使社會成本和代價內在化
根據“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開征環境保護稅,把由于環境污染和對自然資源消耗而形成的社會成本反映到商品和服務中去,使那些對環境帶來危害的污染者的生產成本提高,從而把環保和有效利用資源與每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在經濟利益的誘導作用下,促使企業積極主動地選擇有利于環保的生產方式和工藝,消費者在價格機制的引導下也就選擇無污染的商品進行“綠色消費”。這樣,企業只有加強治理污染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才能降低自己的生產成本,在激烈競爭中占有一定的優勢,這不僅減少了污染的排放量,還有利于經濟和技術的進步,從而有助于經濟增長和環境治理的良性循環。據OECD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通過開征汽油稅,促進生產者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通過對生產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消費稅,促進生產者減少在泡沫制品生產中對氟里昂的使用,凈化了空氣和環境。美國經過多年的努力,很好地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了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
4、有助于籌集治理環境污染的資金
二、生態倫理與環境法
在環境法發展史上有件標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爾摩世界環發大會的召開。該會議確認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也使環境法進入了生態倫理的新時代?!斑@個階段的環境法的主要特點是……環境道德和生態倫理成為環境法學認識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環境法治的重要條件?!蔽覀冋J為在環境法的發展演進歷程中,生態倫理時代的到來必然是大勢所趨,而這也恰是由環境法的特殊性決定的。環境法的特點意味著“它的歷史發展最顯著的趨勢是生態哲學的引入?!鄙鷳B倫理是倫理學在當代的最新發展,它的出現影響甚至顛覆了傳統倫理學,其也對環境法的演進產生了重要影響。人們進入到現代社會之后逐漸意識到,造成當今世界環境危機嚴重的總根源,乃是人們對自然在認識上的錯誤所致?!碍h境危機的實質是文化和價值問題……環境問題的實質是價值取向問題,是目標和意義的選擇問題?!睋Q言之環境危機的實質是倫理的危機。這也意味著環境法作為人們環保手段,如果不能從倫理觀上進行徹底的革新,其作用將很難以完全充分地發揮出來。中國環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論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態倫理所引發的。生態倫理對環境法發生了重要的影響,這些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了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在顛覆傳統的環境法理論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現代環境法新的理論基礎。所有的法產生和存在都需要倫理基礎,且最初都以人類中心主義的形式出現。傳統人類法律大多是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法作為其中的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類中心主義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缺陷在于,它忽視了人與自然相互依存的關系,忽視了人類的存在必須以自然的持續存在為前提?!边@也使其愈加無法支撐環境法的演進,于是生態中心主義傾向逐漸開始產生。這時“傳統的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思想開始發生轉變。概括地講,就是哲學倫理學界開始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反思和探討‘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理念……‘生態利益中心主義’者基于現代科學提出了應當擴大倫理學主體,將‘自然物’也作為與人類平等的倫理學主體的主張。”環境法在生態倫理的支撐下迅速發展,同時也成為生態倫理重要的實現形式,兩者呈現出良好的相互促進發展態勢?!艾F代環境道德的發展過程證明,環境道德與環境法的關系密切,它們相互滲透、互相補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環境法積極維護環境道德,一旦條件成熟就把環境道德規范提升為環境法律規范。另一方面,環境道德積極為環境法辯護,并通過道德輿論推動環境立法、守法和執法。”但生態利益中心主義也并非不無詬病,學術界同樣也對其提出了許多的質疑,而這些質疑甚至還延伸到環境法領域。有學者將這種質疑歸結為了九個方面,即理論前提虛無、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維與大歸結眾化意識、核心理論正當性不足、顛倒倫理與法的關系、道德性過高、缺乏法律思維、忽視程序價值、實踐論證不足等弊端。這使其更無法成為環境法的倫理基礎,甚至在環境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面前,它不僅顯得蒼白無力更是難自圓其說。因此生態倫理并非環境法的倫理終結,我們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倫理起點,即下文中所要論及到的生命倫理理論。另一方面,它促進了現代法律生態化的巨大變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環境法的生態化變革。生態化是當代法律發展最重要的趨勢,而它的出現就是由生態倫理所引起的?!胺缮鷳B化趨勢是生態倫理觀在法律上的反映,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到可持續發展倫理觀的革命是法律生態化的倫理基礎,正是這種變化了的價值觀引發了法律生態化的趨勢?!边@種趨勢在環境法中表現的最為明顯?!碍h境法的生態化是按照可持續發展要求對環境法進行的創新和改造……它的生態化將引導中國環境法律體系向生態法的方向發展?!笨沙掷m發展在實際上就是種倫理要求,它實現了社會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演進?!翱沙掷m發展倫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納入倫理關懷的范圍,用道德來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從而實現了從社會倫理、人際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思維轉向?!币虼谁h境法伴隨著這種倫理觀的演進,也實現了從社會倫理為基礎的社會法,向以生態倫理為基礎的生態法的轉變,從而也就完成了環境法的生態化進程。
三、生命倫理與環境法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新事物源于舊事物,前者是對后者的發展、更新以及揚棄?!靶率挛镌谂f事物的基礎上產生出來,否定了舊事物中消極的,過時的、腐朽的東西,吸取、繼承并發展了舊事物中積極的因素,并且還添加了一些為舊事物所不能容納的豐富的新內容,因而它就比舊事物優越,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杯h境法演進中倫理觀的嬗變也是如此。生命倫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態倫理中,史懷澤最早開始對此進行了倫理思考?!坝兴枷氲娜梭w驗到必須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樣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體驗到其他生命。對他來說,善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可發展的生命實現其最高的價值。惡則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壓制生命的發展。這是必然的、普遍的、絕對的倫理原理?!边@就將生態倫理深入到生命的層次。而美國學者艾倫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即“地球是我們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夠維持人類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類活動卻逐漸使得地球很難適于人類繼續生活下去。”生命倫理常被等同于醫學倫理,“生命倫理雖是一門嶄新的學科,卻又與古老的醫學倫理學有著難解的淵源,直到目前,一些學者仍習慣性地稱其為‘醫學倫理’或是‘生物醫學倫理’?!钡疚闹兴接懙膮s是其語源層面?,F代生命倫理學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國,雖然其也表現出人類中心主義的色彩,但它卻是“以生命存在的價值為其全部理論的中心”的,并且非?!皬娬{對生命價值的動態性和開放性研究。”如前所述,法學始終受到哲學倫理學的強烈影響,生命倫理孕育催生了新興的生命法學?!胺ɡ砩蟻碚f,生命法是生命倫理的法律化,是從生命倫理中分流出來的一種具有剛性的社會行為規范,它所維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倫理;生命法學作為以生命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是以生命倫理學作為其理論來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現象中的很多現象都必須從生命倫理學中尋找理論支撐。”甚至有學者更為直接地指出“生命倫理學是生命法學的基礎?!闭軐W倫理學總在不斷尋求著終極思考,將對環保倫理深入到生命倫理的層面,也可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是終極思考。生命的存在是這個世界上的頭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環境狀況為前提的。這意味著如果世界上的環境極度惡化,最終使得所有的生命都無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討論任何的問題都將毫無意義?!吧鎲栴}總是只能通過生存活動本身來澄清。”我們認為,環境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生命法,“當代生命法學研究與調整的對象不僅是人與人的社會關系,而且包括人類與地球生物圈的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將對環境法的認識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們對環境法認識繼續深化的結果,而這顯然是受到生命倫理影響的結果。立法可謂人類所特有的主觀能動活動,換言之只有人類才能充當立法的主體。但人類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須顧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叭祟悜敵姓J生物的權利,并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權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認識到這點才能既擺脫人類中心主義,而又不至陷入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虛無,從而為環境法找到其終極價值之所在。
環境權是環境法理論的基礎與核心,因此對環境權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導致環境法理論探討的發展方向的完全不同。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時起,環境權的專題理論研究開始受到關注,法學和環境類學術雜志上發表的相關論文至今已達數百篇。各位學者專家從不同的環境權定位出發,得出了眾多絕然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理論。這也許是百家爭鳴的一種好現象,但對于全球特別是我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我們急需要的是一種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論界的這種眾說紛紜的狀態,實際上是一種混亂的、有害的無序狀態。歸根究底是由于對環境權的定位問題導致的這種局面。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環境的權利”與“人類的環境權利”之爭
“環境權”依然是一個十分模糊的理論術語。這種模糊性首先表現在對“環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學界關于環境權理論爭論得最為激烈的是環境權究竟是一種“環境的權利”還是“人類的環境權利”問題。對“環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問題轉化而來的是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之爭。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是指這樣一種思想:認為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倫理關懷,人作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優越于其他物種,其他存在物都無內在價值,只具有工具價值,它們存在于人類道德共同體范圍之外。人類中心主義可分為強式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式人類中心主義。前者主張人是一種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級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應得到滿足;后者則試圖對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認自然的精神價值,認可人對自然的責任。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生態中心主義認為并非只有人類才具有內在價值,動物、植物、物種,甚至河流、巖石、生態系統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內在價值,它們也是道德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和成員,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學特征并不能成為“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的必要條件。生物、物種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類中心主義表現出人類這一物種的偏見,是物種歧視主義和人類沙文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主,張把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納入倫理調整的范圍,人類的倫理規范應擴展到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即把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一種由倫理原則來調節和制約的關系,把道德關懷的對象擴展至所有存在物,人類由自然的主人變為自然的普通成員和普通公民。
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近來主張,環境法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這種主張科學地拓寬了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的范圍,符合環境法的內在邏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顯示了環境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別的法律部門不同的特征。但筆者認為,“生態中心主義”的環境權觀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為,傳統法律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始終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未將權利賦予“非人類生物”。我們無法通過某一個具體的部門法去改變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相反,任何一種權利正好是某一種社會權利結構的具體反映。我個人也贊同環境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和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但我不認為,這種主張改換了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法律關系的主體看待,更不認為一個部門法的調整對象的發展和理論突破,將導致一些學者所主張的整個法律制度的革命性變革,或者實現“法律的生態化”。相反,這種主張將視角擴展到人與自然和諧的物質關系,正是為了更好地維護人類中心主義立場。這種立場與傳統法律的立場有所不同:除了維護人類眼前的現實利益,還要維護未來世代人類的利益;除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通過環境這個物質媒介發生的社會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關系(通過這種調整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法律所一貫堅持的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并沒有錯,錯的是人類日益膨脹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動機,以及由此發生的對自然界的貪婪索取和瘋狂掠奪,和對人類全體、對未來世代人類的不負責任。國外某些環境法律賦予“非人類生物”“權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變人類中心主義立場;實質上,這種做法是為了維護人類整體的利益而將“非人類生物”當作“形式主體”對待,“非人類生物”的“權利”仍然由人類來行使。將“非人類生物”作為客體或“形式主體”的做法并無本質差異。只是立法技術的不同。筆者認為,不能從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體享有權利的結論;更不能把這種主觀上的結論等同于法律的真實。其實,如果我們仔細探究一下主張自然的權利的學者的初衷,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也正是為了矯枉過正才故做驚人之論。由于生態中心主義在環境保護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以及正確闡釋可持續發展全球戰略等重大問題上,不斷發出與國際環境保護運動主流不同的聲音,乃至造成公眾認識的?昆亂,也導致了目前關于環境權理論的混亂局面。
二、“權利本位”、“義務本位”與“社會本位”之爭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題。法理學通常認為權利是規定或隱含于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義務則與此相對。在權利學說的發展歷程中,曾先后出現過“義務本位說”、“權利本位說”和“社會本位說”。
以義務作為法律制度設計的中心,立法皆為禁止性和義務性規定,其以身份關系為基礎,強調等級身份秩序,早已為現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權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約”的轉變過程中。權利成為法律的中心觀念,個人權利之保護成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這種極端的個性張揚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使社會共同生活之增進,法律即強使人負擔特定義務,限制或剝奪其某些權利,“契約到身份”的轉化趨勢加強,“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權社會化”即是其集中體現。
關于環境權的重要爭論還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爭論的焦點在于權利與義務是否具有對應性與一致性。法理學的經典命題是“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學者的批評,他們認為權利、義務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相互依存的關系,應當由“權利——義務”的線性思維進入權利、義務、權力的幾何思維空間。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必須在區分權利與權力的前提下考量,即義務是為保障權利實現和權力的有效運行而受到的約束。體現在環境權中,即是根據環境權內容的不同,有時環境權主體身兼權利義務,而有時環境權主體只享有權利,義務的履行則由其他的義務主體實現。
環境權的設計必須以“社會本位說”為根基。以義務為重心來設計環境權制度,初衷雖好,但完全不符合現代社會權利勃興的事實,也容易遭受國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會本位在強調權利的同時,也強調權利主體為實現權利而對社會的義務,其實質上仍是以權利為中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贊同采用“環境權”這一概念而不是有學者提出的“公眾環境保護權”。“公眾環境保護”在普通國民的直覺中應是一項義務,而人們內心中對義務的履行有一種不自覺的逃避與敬畏,但任何一種制度如果不能內化為公民內心的價值信仰,其實施與實效無疑是一句空話。
三、“公權利”與“私權利”之爭
學界按照權利主體將之劃分為“公權利”與“私權利”,認為私權利是滿足個人需要的權利,而公權利則是以維護公益為目的的公團體及其責任人在職務上的權利,也稱做“權力”。這種劃分是否科學,有待商榷。將權力視為權利中的一種(“公權利”),權利本位將有異化為“權力本位”的危險。權力本質上是一種職責、職權,具有不平等與不可放棄性的典型特征,與人們通常所稱的權利差異極大。筆者以為,現行環境權陷入困境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學者混淆“權利”與“權力”的區分,或是試圖建立一個無所不包的環境權體系。雖然同一種權利對于不同權利主體來說具有相當的差別性,但保持每一權利主體屬性、特征的同一卻是必要的,否則便不能歸為一類。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國家環境權實際上是一種行政法上的職責,更確切地應稱為“國家環境管理權”,實難劃入環境權的范疇而與公民環境權等歸入一類。
環境權的產生源自傳統私權利與公權利對環境保護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場機制對環境保護的功能。是典型的為彌補外部不經濟性而發展起來的新興法權,是國家運用各種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個人有害環境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認環境權具有濃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質上的私權屬性。公法介入只是因為環境是一種公共資源,環境利益是一種公共利益,但社會不同于國家或個人,它無法表現為法律上的主體,所以一種保護社會利益的規范只能以規范國家與私人或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因而,保護社會利益的法律規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現為公法關系或私法關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1.兩港口企業之間的博弈現有A、B兩個港口企業且企業規模相當,他們對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可以有兩種選擇:治理和不治理。如果兩個企業都不治理的收益分別為R1和R2。由于環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長期性,設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分別是C1和C2,則收益分別為R1-C1(<R1)和R2-C2(<R2)。進行污染治理后,環境質量會得到改善。根據納什均衡分析,A和B企業的最優選擇都是不治理。通過上述分析,反映出了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的缺陷,即企業的治污成本較高時,企業積極性就會降低。因此應把污染導致的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充分完善排污權二級交易市場。
2.港口企業和居民之間的博弈現有A港口企業和港口附近某一居民a,A企業對自己造成的環境污染可以有兩種選擇,即治理和不治理。如果不治理的收益為R1,由于環境改善的正外部性和長期性,A企業治理污染的支出成本是C1,則治理后收益為R1-C1(<R1)。a居民對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有兩種選擇即聽之任之,不參與保護環境,或者向環保部門申訴治理。若申訴后需付出的成本是C2,獲得的收益是T,即判斷C2>T,即a居民參與保護環境最后獲得的收益是T-C2(<0),若a居民不參與申訴治理,則獲得的收益是0。因此,博弈的納什均衡是不保護和不治理。由于缺乏環境制度創新,沒有建立起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社會調控和監督環保機制,公民很少或不愿意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這也是目前環境管理制度的缺失面。
3.港口企業和環保部門之間的博弈港口企業面對環境污染有兩種選擇即治理或不治理,環保部門選擇也有兩種即管制或不管制。若港口企業治理污染后所得收益為R1,治理污染的費用為C1,且C1>R1,環保部門對其征收的排污費為F1,對超額排放污染罰款為F2,且F1+F2>R1,管制后環保部門收益為R2,環保部門實行環境管制的成本為C2,則R2>C2。根據兩者之間的博弈關系,假設該港口企業治理污染的概率為X,不治理污染的概率為1-X;環保部門管制的概率為Y,不管制的概率為1-Y。首先,設港口企業的期望利潤函數為P1。通過分析,兩者的選擇取決于其期望收益或期望利潤。同時也反映出臨海經濟區域環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即:雖然確定了排污總量控制、排污費和罰款標準等,但總體標準較低;同時出于地方經濟保護主義,環保部門對一些大型化工產業、石油行業、電力煤炭行業等企業執行環保力度和懲罰力度不夠,監管不到位。
二、秦皇島臨海經濟區環境管理制度設計
通過秦皇島臨海經濟區環境管理制度問題分析,結合秦皇島市自身特點,對秦皇島臨海經濟區環境管理制度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設計:
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我國政府在治理污染、環境保護方面己經做了大量工作,但我國環境狀況繼續惡化的趨勢卻并未能從根本上得以扭轉。因此,探尋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環境惡化的深層次原因,提出相應的環境改進策略,是促進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與內在要求。
1制度約束是環境資源問題產生的根源
環境治理與經濟發展總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進行。由于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和“外部效應”,市場機制無法在環境資源保護方面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即所謂“市場失靈”,從而為政府干預即通過制度創設和供給降低交易費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環境這一公共物品,政府應承擔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由負外部效應引起的環境污染、資源耗損等,由政府運用法律、經濟手段加以矯正,以控制經濟運行軌跡趨于正常狀態,同時也為市場機制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因此,要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發展共生必須具備明晰的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健全的市場交易制度、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國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虛設
我國憲法規定,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在經濟管理體制中卻沒有明確指出誰代表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這樣的產權設置致使所有權的責權利無人監督落實,所有權事實上已被使用權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嚴重浪費,環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時由于環境資源產權不明確,還使環境資源難以進行有效的管理,因為當各方面利益發生沖突時,所有權往往從屬于經濟管理和行政職能,產權所有者利益不能實現,難以調動積極性,造成資源的浪費與破壞。所以,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環境資源管理體制,使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滿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必須建立與市場經濟和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相適應的產權制度。
1.2環境資源市場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環境資源保護中,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正確反映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機制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消除環境資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業內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會成本問題。市場機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場完善、產權明晰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為原則。但事實上,我國不僅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而且市場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許多環境資源(如大氣資源)不存在市場,這些資源的價格為零,無償使用這些資源己成為一種社會習慣。資源無價,使得資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價格信號準確地反映出來,政府難以用經濟手段加強對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助長了資源開發的無責任化傾向,資源日益稀缺也就成為必然結果。其次,有些資源(如水資源)雖然存在市場,但價格偏低,只反映了勞動成本,資源成本在開發總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正常積累被削弱,使資源與開發者利益不是一種相容的關系,從而強化了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助長了短期行為。最后,有些資源(如能源)市場存在壟斷。由于規模經濟、法律政治因素導致的進入障礙、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資源產業的市場形成壟斷,壟斷定價不是按邊際成本制定價格,因此帕累托最優條件遭到破壞,不可能實現資源有效配置。
1.3環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環境資源領域也存在著不確定性,各種經濟行為主體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現一些經濟主體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不擁有的信息的情況,即信息不對稱。這樣,在現實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們環保知識的匱乏排放污染物或轉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種原因特別是效益方面的考慮封鎖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對當地政治、經濟影響的考慮采取弱化的態度,導致對環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對污染現象發現的事后性和解決的滯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監控不力
在許可證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業環保考核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監測和環境統計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1)排污收費制度雖然在控制污染和籌集環保資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排污收費政策的效應來看,存在著以下突出問題:首先,收費制度不能保證收入來源的穩定性、可靠性。環保收入的主要來源——排污費屬于預算外資金,沒有納入預算內統一管理。在我國預算外資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時常發生擠占、挪用、拖欠、積壓排污費的現象。其次,由于收費面不全,收費標準偏低,致使企業寧愿交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資金使用效益低下?,F行政策規定排污費只能用于工業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潔生產和集中控制設施,治標不治本,從而影響排污費資金的投資效果。
(2)缺乏企業環??己酥贫?。長期以來,GDP是衡量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GDP數值越大,綜合國力越強,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對高質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現為對GDP增長速度的片面追求。但這一原理是建立在環境資源無限的前提條件之下,而未考慮把環境污染帶來的負影響作為成本之一計算到GDP中去,這種收入與成本的不對稱核算方式必將導致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在現實中,人們逐漸發現生活質量并不是與GDP增長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惡劣環境、生態失衡減少了社會福利。
(3)環境主體在環護方面的有限理性。從本質上看,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受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可以無償使用等傳統觀念左右,采取各種手段無節制地開發自然,造成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出現了許多不可逆轉的環境變異。又因為環境是公共物品,經濟主體只愿享受環保所帶來的社會福利,卻不愿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價,甚至形成了“治理環境污染是政府的行為”的觀點和習慣。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內的環境主體不管在決策還是行為方面,都將環境保護排除在經濟、社會發展之外,長此以往,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不和諧便形成了。所以,環境問題是經濟發展直接或間接的后果,環境問題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人們的省悟和良知。因此,進一步加強環境文化教育,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己成為當務之急。
2制度創新是實現環境資源與經濟共生的必然選擇
要真正實現環境與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就必須以改變現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為切入點。目前,我國各項改革己經進入突破性進展的階段,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努力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
2.1產權制度創新
按照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改造傳統產權制度,進行產權制度的創新。
(1)環境資源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明確產權主體并使其利益得到實現,即保證國家的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要加強環境資源有效性評估,完善環境資源產權的交易轉讓市場,建立健全環境資源市場化機制。具體來說,包括資源核算制度、資源產權管理制度、資源有償使用和有償轉讓制度、資源補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創新。
(2)企業產權制度創新。其實質是強化財產內在約束,按照權利和責任義務對等原則來構造產權主體。企業是經濟運行的基本單位,只有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投資主體和法人實體,企業才可能真正獨立承擔投資風險,承擔環境損失費用,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這樣,企業才能在市場競爭壓力和利潤最大化目標動力下重視環境問題,把環境損失納入成本核算,促進技術創新大幅度提高環境資源要素效率,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改變。
2.2建全市場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環境資源市場,為環境資源的合理開發和配置創造條件。市場通過引進規范、有序的競爭機制和健全、高效的價格機制保證了資源配置的高效率性,從而有助于環境資源資產化,以及共享資源的產權轉化。
(2)建立有效的價格機制,控制環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財政補貼,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價格機制,使環境資源價格反映真實的全部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內化能夠有效地調整能源產業結構,刺激企業改進技術,達標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環境保護的因素。目前急需對環境資源的自然價格進行合理的評估,為實現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資產化管理提供基礎條件,實現環境資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環境信息公告制度
為了彌補環境信息不對稱引起的市場失靈,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應建立起環境信息公告制度、環境聽證會制度并及時向公眾提供各種環境信息,讓公眾在知情的情況下,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活動,監督企業排污情況,促進企業改革生產工藝,積極防治污染,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2.4基本制度創新
在繼續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當前急需進行以下幾方面制度創新:
(1)建立規范、高效的排污收費制度。在沒有征收環境保護稅之前,改革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費用,變超標收費制度為達標收費制;超標排污加倍收費并予以處罰。同時,各級財政應加強對排污收費制度的管理,改變環保收費機構坐收坐支的財政狀況,實行收支兩條線,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綜合管理,并保證財政資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環保資金無效使用或挪作他用。與此相應,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在可實施情況下,各環境主體應有償使用或購買環境公共物品或服務設施。
(2)構建完整的環境稅制體系,矯正負外部效應。首先,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設計稅收制度。其次,完善資源稅。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把各類資源性收費并入資源稅。鑒于土地也是一種資源,應將與土地相關的一些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采伐、墾荒、興建工程、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都應根據土地的地理位置、開發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資源稅。再次,運用稅收支出,誘導社會資金投入環保,促進環境產業的發展。最后,應將“可持續發展”貫徹于中國21世紀稅制改革。其他對資源、環境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稅種,均應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有效保護綠色產業的建立與發展,鼓勵企業引進環保技術進行清潔生產、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
(3)實施許可證制度,對環境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帶來了巨額的收益、財富,因此不管是國有還是非國有的環境資源均屬于資產,均應作為資產來管理。在實行資源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應對環境資源實行有償開發利用、有償使用制度。目前我國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實行許可證制度,它包括開采或使用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對于前者,必須根據環境資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確定其開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額和利用方式,而且從環境資源的經濟特性看,這些限額必須是可以轉讓的,以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對于后者,環境監測部門制定排污總量上限,按此上限發放排污許可證,許可證可以在市場上交易。排污許可證側重于總量控制,美國等國的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它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實現了環境的目標管理。同時,環境資源管理部門應該有效地代表國家行使管理國有資源資產的權利,有權對環境資源的經營者征收環境保護稅和資源稅,以體現資源的價值和實現資源所有者的經濟效益。
2.5重視環境文化創新
環境問題實質上是由人類的思維、決策和行為造成的,所以,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獲得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須強化人們的環保意識、加大輿論宣傳,進行環境文化制度的創新。只有全面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我們對自然環境的認識和把握上升到一個新的境界,才能夠客觀地評價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可能造成的各種影響,并能自覺承擔自己對環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從而有利于把保護環境由強制行為變為自覺行動,這是環境質量得以長久維持的內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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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相關者網絡結構形態模型再思考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前提條件是清楚的,即一個好的運行環境是有利的,而一個壞的運行環境則是有害的。但是,針對組織問題和目標,人們喜歡聚焦于利益相關者及其關系的影響,而盡量簡化利益相關者所處的混亂和復雜的背景環境。許多學者就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地討論,并且Vidgen等(1996)將利益相關者定義為能夠影響一個人類或非人類組織單元的政策,或者受到一個人類或非人類組織單元的政策影響的所有人類或非人類組織單元。雖然此定義可能有失公允,但是其目的是想引起人們對利益相關者所處環境因素的重視。盡管Rowley從社會網絡的視角切入了對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的研究,重點關注了網絡密度和中心性,實現了對于二元關系視角的超越(Rowley,1997)。但是,他過分關注網絡的整體屬性而忽視了利益相關者分析所堅持的主體屬性分析,使得網絡中節點間互動關系中的結構和行為要素無法進入分析范圍。林曦以企業為研究對象,通過融合關系行為和網絡結構維度,得出了一些整體結構分析無法得出的結論和啟發(林曦,2013),但是她并無法清晰闡釋利益相關者互動行為的發生機理及其過程。這種情況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該利益相關者網絡結構形態模型缺乏對利益相關者主體行為的影響、承受和表現載體的考察,即利益相關者行為運行環境?;诖?,本文試圖引入行動者網絡理論重新構建利益相關者網絡結構形態模型,彌補傳統社會網絡模型的缺陷,拓寬對于利益相關者及其行為分析過程的理解。ANT有利于幫助匹配影響組織成功的利益相關者(人類主體)和其運行環境(非人類主體),其貢獻在于明確了利益相關者網絡結構及其形成機理,因為它強調談判和協商的作用,并承認非人類主體作為組織、群體和個體環境的重要性,將人類主體和非人類主體共同納入網絡結構形態模型當中。
三、行動者網絡理論及城市環境治理轉譯過程
20世紀80年代中期,由法國學者MichelCallon、JohnLaw和BrunoLatour為代表(巴黎學派)的社會科學家共同提出了行動者網絡理論,為諸多學科領域的研究帶來了新的思想和理論。ANT認為應該平等地看待“人”與“非人”的網絡要素,通過“異質性”網絡模型刻畫社會實體之間的關系,并認為網絡結構環境對單一行動者提供了機會和限制,以及個人、群體或組織的行為受到了其他網絡行動者關系的影響。此外,ANT強調聯合整個行動網絡的價值,重視行為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與整合,主張通過社會行動者之間的溝通、談判、協作等社會互動行為來將社會沖突轉化為秩序,為研究利益聯盟網絡的形成提供獨特的視角和方法(王愛民等,2010)。行動者網絡理論是以三個核心概念為基礎,分別為行動者、廣義對稱性和轉譯。ANT將有主觀目的和意圖的人類主體和非人的觀念、資本、科技等主體認為是行動者,即任何可以改變事物狀態的東西。這些“異質性”行動者構成了網絡的基本要素,具有一定的影響能力。廣義對稱性認為應該克服傳統社會學中的二元劃分,整合自然系統與社會系統,以完全平等的方式對待網絡中的“異質性”行動者,打破以人類行動者為中心的傳統思維。轉譯概念是ANT的中心,是事實建構者給出關于他們自己的興趣和他們所吸收人的興趣的解釋,反映了行動者之間相互作用的途徑以及其網絡形成的過程,并且刻畫出在構建網絡過程中利益嵌入的特征。轉譯成功的關鍵在于每個行動者都獲得滿意的角色,將處在各個領域的異質性行動者聯結起來,構建起一個處于動態穩定的網絡。行動者網絡理論,又稱為轉譯社會學,認為只有過轉譯才能構建起行動者網絡。行動者網絡的構建并不是原有預定的行動者簡單組合,而是每一個行動者的利益、角色、功能和地位都在新的行動者網絡中重新加以界定、安排和賦予。1986年,Callon通過對圣柏魯克灣的海扇貝養殖案例的分析,描述了一個由海洋學家、漁民、海扇貝、海灣以及多樣的技術等元素所構成的網絡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并辨出五個轉譯的關鍵環節,分別為問題呈現、利益賦予、征召、動員和異議。在此轉譯過程中,還應設立一個強制通行點(ObligatoryPas-sagePoints,OPP),OPP是指核心行動者的問題成為實現其他行動者目標或利益的必經之點,是所有行動者進入網絡的唯一選擇。在此研究基礎上,許多學者通過結合特定的研究問題和情景進行了對應的行動者網絡轉譯分析,那么針對城市環境污染問題,城市環境治理異質行動者網絡的轉譯和構建過程可如圖2所示。根據圖2可知,城市環境治理異質行動者網絡的人類行動者包括政府、企業和公眾,分別代表國家、市場和社會力量,而非人類行動者則包括生態、政策、資金和資源等,并且一般由政府部門承擔著核心行動者的角色,因此OPP可設定為治理環境污染,實現清潔環境。盡管這些轉譯環節看似分開的,但是它們并不總是可分的,有些環節可能會重疊。此外,成功轉譯后所構建的網絡也有可能遭到某些因素的破壞,并且一旦網絡結構發生變化,新的轉譯將重新開始,更多利益需要再次協商??傊?,轉譯是一個實體引導其他實體朝其所期望的目標前進而必須經過的路徑,并最終說服其他行動者被征召和動員進網絡。
四、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管理過程分析
城市環境治理是一個基于“滿足-理解-管理(Meet-Understand-Manage)”的過程,其中多方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和知識將被關注和采納,而不僅僅只是規則制度(Parr等,2003)。城市環境治理的概念內涵表明其需要解決兩個基本問題:多元利益主體的作用范圍和正當角色;多元利益主體采取什么樣的行為來達到城市環境治理的目標。同時,多方利益相關者參與過程還應充分考慮某些條件影響因素,如社會文化、政治、法律、技術、時空和生態等。也就是說,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者管理應該符合地方背景和實際環境情況。那么,行動者網絡理論通過平等地看待人和非人行動者,將所有影響核心組織目標實現的要素納入到網絡中,因此城市環境治理也可認為是人類和非人類行動者網絡組構過程,即多方利益相關者的不同利益取向和行為方式在其運行環境背景和條件下透過轉譯建構起一個動態穩定的異質行動者網絡?;诖?,本文提出了一個基于行動者網絡理論的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管理過程分析框架,并說明了其具體步驟和詳細內容,請見表1。根據表1可知,基于行動者網絡理論的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管理過程試圖將治理理論、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和行動者網絡理論融合在一起,通過良好的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者管理,提升城市環境治理效率和水平,以期創建一個推進城市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踐過程,其具體步驟如下:
1.明確治理對象并界定所需解決的核心問題。
目前,我國城市大氣、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最為緊迫和重要,并以大氣污染治理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紤]到不同的環境污染問題具有不同的屬性特征,如污染來源、途徑和方式等,明確具體的治理對象是有必要的。ANT表明應該將問題呈現作為轉譯的第一階段,而問題呈現是圍繞核心行動者進行的。盡管政府不再是城市環境治理的唯一主體,但是以政府主導的國家力量依然是城市環境治理的核心主體,是不可替代的組織者和指揮者。因此,以政府環保部門為代表的國家力量應認定為核心行動者,即核心利益相關者,其急需解決城市環境污染問題,以實現城市環境清潔的目標。然后,根據核心行動者的目標,設置一個強制通行點(OPP),將核心行動者的問題成為其他行動者目標實現的必經途徑。
2.識別利益相關者的關鍵利益以及各自差異。
城市環境治理要求治理主體多元化,即除了政府外還需要其他行動者參與到治理過程中。Carole提出在城市治理過程中政府應將更多基礎設施和服務的提供義務和責任轉移給其他組織,如企業、NGO和公眾,強調開發和管理不同類型的組織間網絡的必要性(Carole,2001)。同時,國家、市場和社會三元理論也表明了城市環境治理不僅只是政府干預,還應該發揮市場和社會的調節作用?;谶@一宏觀選擇范圍,并結合核心行動者的問題,辨識出城市環境治理的利益相關者,并明確各自的關鍵利益。其次,界別利益相關者在資源、權利、意識和知識等方面所存在的差異,有利于進行合理的利益賦予、征召和動員。此外,還應明確利益相關者在網絡中為了達到其所期望的目標所需排除的主體障礙。
3.勾畫人和非人異質行動者的網絡關系圖譜。
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協調穩定發展,并且這種平衡會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者的行為取向和選擇。因此,城市發展過程中的經濟效率、社會公平和生態和諧三者應該確定為異質行動者網路的系統屬性,即系統行動者。一般而言,利益相關者行為分析包括利益相關者的實際行為、合作意愿和沖突威脅。那么,這就有必要首先界定和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選擇范圍和行為期望,并且辨識出能夠影響利益相關者行為的其他非人類行動者,包括政策、資金、資源和其他等。最后,在人類行動者和非人類行動者的基礎上,初步勾畫出行動者之間的網絡關系圖譜。
4.賦予利益并進行網絡行動者的征召和動員。
根據資源依賴理論,依賴體現了組織與其環境之間的利益交換關系,并且這種利益交換是在資源稀缺的條件下進行的。分析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資源依賴,有利于理清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和行為關系,以進一步識別利益相關者行為支持/反對態度和認知相似度,為轉譯過程中的賦予利益環節提供可靠的基礎依據。然后,根據核心行動者的目標,賦予其他網絡行動者利益或角色,以激起其加入網絡的興趣,并召集所有異質行動者,進行初步的討論和協商,以達成行動共識。從國家、市場和社會的邏輯出發,設計人類和非人類異質行動者的互動機制,并動員所有行動者進入到治理網絡當中,實現城市環境治理行動者網絡的初步建構。最后,辨析和評估核心利益相關者目標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目標的內在契合度,并重新識別和定位利益相關者群體的核心價值,以鞏固和穩定異質行動者網絡。
5.制定具體的利益相關者管理策略和計劃。
如何制定利益相關者管理策略是利益相關者管理研究的重要問題,特別是不同利益相關者類型匹配不同的管理策略。因此,結合異質行動者網絡建構過程,分別從個體(合作意愿和沖突威脅)、關系(兼容性和必要性)和網絡(網絡密度和核心組織的網絡中心性)角度,制定具體的利益相關者管理策略。然后,分別針對整體和具體的利益相關者,制定詳細的利益相關者管理計劃,以利于城市環境治理工作的有序進行。此外,通過采用聽證會、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等,評估城市環境治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策略和計劃可行性。
面對企業實施環境管理戰略和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傳統管理會計的缺陷逐漸凸現出來,主要表現在:會計信息系統過于注重財務信息,而環境戰略所關注的環境績效,有許多是不能表現為財務信息的,一般只適宜表現為非財務的定量信息,有的甚至無法量化,而只能作定性說明。即使是那些能夠以財務信息表現的績效,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而沒有得到全面的反映,同時會計的控制職能也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環境管理的需求和會計系統的局限迫使人們尋求管理會計系統的改進,以使其能夠反映和控制環境績效,為企業管理的新要求服務。
1.2環境管理會計的產生
對環境問題的關注,首先引發的是人們關注環境負債及其在財務報告的披露。Peace(1990)首次提出環境核算的概念,Gray(1990)研究了環境問題對會計的啟示和會計界可能對環境保護所作的貢獻,從而掀起了人們對企業環境會計問題的重視。環境會計研究,也因此從社會會計研究中以單獨的名稱獨立出來。20世紀90年代開始,環境會計研究迅猛發展,出現了與各個相關學科和研究領域交叉互補的趨勢,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視角。在宏觀層面上,聯合國1992年提出了建立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系統(SystemofIntegratedEnvironmentalandEconomicAccounting,SEEA)的研究,中國也開展了如何建立中國的資源經濟環境綜合核算體系研究。在微觀層面上,環境會計的研究,主要包括對環境信息披露、環境審計和管理會計等方面的研究。1999年,聯合國成立了“改進政府在推動環境管理會計中的作用”專家工作組,并召開了第一會議,統一了各國實踐的名稱,首次提出了環境管理會計的概念,同時號召各國政府積極促進推行環境管理會計。
2環境管理會計的研究現狀
Schahegger等(1996)首先提出了環境會計的框架,認為環境會計主要涉及記錄、分析和報告由環境問題導致的財務影響和既定經濟系統(如企業、工廠、地區、國家等)所產生的生態影響的各種作業、方法和體系,并將其細分為環境差別會計和生態會計兩大類。Schaltegger和Burrit(t2000)在上述專著基礎上發表了新作,正式使用了環境管理會計的名稱。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1996)指出環境會計是“對環境成本進行確認、計量和分配,將環境成本融入企業的經營決策,并在嗣后將有關信息傳遞給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的過程”。該定義基本上從傳統管理會計衍生出來,突出其信息加工的本質,并側重于為決策者服務。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1998)認為,環境管理會計是“通過設計和實施適當的與環境相關的會計系統,對環境績效和經濟績效進行管理”。該定義將環境管理會計的本質定位于管理,這與其對管理會計的定義是一致的。Bennet(t2001)認為與環境有關的管理會計利用會計和相關信息為內部管理提供支持,是“生成、分析并利用財務和非財務信息以優化企業環境和經濟績效,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系統”。該定義將環境績效置于經濟績效之前,是為了突出其環境傾向,并表明社會目標和企業目標同等重要。1999年聯合國統一定名環境管理會計,認為環境會計可以是國家會計,也可以是企業會計,涉及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包括內部和能夠貨幣化的外部成本。聯合國采納了ECOMAC定義:“環境管理會計是對財務和相關的非財務信息進行采集、分析和使用,從而將環境和經濟政策綜合起來,以建立可持續發展的企業。”(ECOMAC,1996)同時指出,環境管理會計可以幫助企業經理作出資本投資決策、確定成本、進行產品或流程的設計決策、績效評價以及一系列的面向未來的決策。環境管理會計可以看作是決策支持工具,同時也是信息系統,為企業管理者用來將生命周期內的環境和經濟信息綜合起來以便作出更好的經營和環境決策。在聯合國2001年的報告中,又將環境管理會計廣義地定義為“為滿足組織內部進行傳統和環境決策的需要,而對實物流信息(如材料、水和能源流量等)、環境成本信息和其他貨幣信息進行的確認、收集、估計,編制內部報告以利用”。(UN,2001)盡管提法不盡相同,但環境管理會計要為企業的管理決策提供面向未來的信息(包括財像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則是共同的。綜上所述,環境管理會計的定義基本上在管理會計的基礎上加以擴展,都是為了區別以服務于外部使用者為主的財務會計而提出的。多數定義仍在會計信息系統的基礎上認識環境管理會計,但對信息處理類型,有的則只強調成本信息,或內部化的財務信息,有的則同時強調了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而內涵最廣的當屬聯合國的提法,要求包括外部成本和外部性的信息。
【關鍵詞】循環經濟;住宅;產業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住宅建設發展迅速,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近年來全國城鄉住宅每年竣工面積達到12-14億平方米,每年全國城鄉住宅投資額約2萬億元左右,有效地拉動了社會經濟發展。但在全球資源空前緊張,環境保護迫在眉睫的大環境下,我國住宅產業仍處于前工業化階段,傳統的產業發展模式嚴重制約了住宅產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住宅產業化是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能省地型住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住宅建設和消費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1我國住宅產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經濟發展正處于快速增長的階段,住宅產業經過多年的改革和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進入了持續、健康發展的新時期,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我國住宅產業仍處于前工業化階段,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為:勞動生產率低、施工周期長;施工工藝落后、住宅部品的系列化產品不到20%;住宅產業化率僅為發達國家的1/5(我國為15%);建筑節能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企業規模小,經營管理粗放等。
上述問題中最為緊迫的是我國的建筑能耗問題。住宅對資源的占用和消耗巨大,住宅建設耗用的鋼材占全國用鋼量的20%,水泥用量占全國總用量的17.6%,城市建成區用地的30%用于住宅建設,城市水資源的32%在住宅中消耗,住宅能耗占全國總能耗的20%左右。如果與當前國際先進水準看齊,在不降低文明生活水準的前提下,根據我國住宅的物耗水平,住宅建筑至少還有節能30%~50%、節水15%~20%的潛力。因此,住宅業及其相關產業能不能切實貫徹“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環?!?簡稱四節一環保)的要求,是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關鍵環節。
2循環經濟與住宅產業化
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目標,以物質閉路循環和能量梯次使用為特征,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實現以最小的資源消耗、最小的污染獲取最大的發展效益。循環經濟以“減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為行為原則(簡稱3R原則),其中又以“減量化”為首要原則。
住宅產業化是指通過利用科學技術改造傳統住宅產業,實現以工業化的建造體系為基礎,以建造體系和部品體系的標準化、通用化、模數化為依托,以節能、環保和資源的循環利用為特色,以科學的組織和現代化的管理為手段,通過將住宅生產全過程的開發、設計、施工、部品生產、管理和服務等環節聯結為一個完整的產業系統從而實現住宅的生產、供給、銷售和服務一體化的生產組織形式。住宅產業化的內涵有四個方面:一是住宅建筑標準化;二是住宅建筑工業化;三是住宅生產經營一體化;四是協作服務社會化。包括住宅基礎技術體系、成套的住宅建筑體系技術、住宅部品集成化體系、住宅質量保障體系、住宅性能評價體系五項目標體系。聯合國提出的“住宅產業化”的6條標準是:生產的連續性,生產物的標準化,生產過程的集成化,工程建設管理的規范化,生產的機械化,技術生產科研的一體化。
3發展住宅產業循環經濟的必要性
3.1住宅建設任務繁重:我國正處于城市化發展和住房消費的上升階段。我國的城市化發展進程將大大加快,城鎮人口的比重也將會有較大幅度的提高,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的需求將是巨大的,住宅建設任務將十分繁重。根據有關部門預測,2020年我國總人口將達到14.7億,我國城市化將以每年1~1.5%的速率發展,城市人口會達到849億。城鄉人均住宅將達到38M2(城鎮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積達到35M2,農村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積達到40M2)。照此推算,從現在到2020年,累計需要新建住宅130億M2。
3.2住宅產業是循環經濟的重要載體:
住宅產業是循環經濟的重要載體。近年來,近年來全國城鄉住宅每年竣工面積達到12~14億平方米,每年全國城鄉住宅投資額約2萬億元左右,且這樣的勢頭還將持續相當一段時間。住宅建設對資源的占用和消耗是巨大的,住宅的使用對環境的負荷也是相當大的(相關數據見前文)??晌覈F有資源不可能長期支撐粗放的住宅建設生產方式,如果按目前住宅建設的資源和材料消耗水平發展,勢必對資源的利用產生影響,亦將成為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障礙。面對巨大的住宅建設任務和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只有通過住宅產業現代化的途徑,徹底改變目前的住宅建設落后的現狀,走資源節約的道路,處理好我國人居與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真正實現人類的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住宅產業是走資源循環型經濟、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的載體。通過住宅建設的資源節約必定會對我國的經濟與社會、人居與環境協調發展做出積極的影響和貢獻。
3.3住宅產業化是發展住宅產業循環經濟的根本途徑:發達國家住宅產業化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產業化形成的初期階段,重點是建立工業化生產體系;第二階段是推進產業化的發展期,重點是提高產品的質量和性能價格比;第三階段是產業化發展的成熟期,重點是進一步降低住宅的物耗和對環境的負荷,發展資源循環型住宅。由此可見,利用住宅產業現代化的生產手段是實現住宅建設低消耗、低污染,達到資源節約目標的根本途徑。只有堅持科學發展觀,依靠住宅產業現代化,才能實現住宅建造達到資源節約,建立循環經濟社會的總體要求。
4發展住宅產業循環經濟的對策
2我國城市河流綜合治理與生態建設應遵循的以人為本原則
可以說,以人為本的原則就是當下我們國家城市中河流綜合治理與生態建設應遵循的首要原則。這樣我們可以很好的規避水災或者水污染造成的一系列影響。所以,我們要最盡最大的努力使得河流的治理以及周邊生物以及環境的協調發展。要讓河道周邊的景物以及人類的生存環境相融合,這樣才是可持續發展的要義。另外,我們知道,我們在城市之中的不斷更新換代中可以感受的到城市向著集群化的發展方向在不斷的發展之中,從而可以改善人們的生活狀況。城市河流水環境是城市居民最寶貴的自然資源、物質財富,城市河流水環境的改善能推動市民物質收入和精神需求兩方面的提升。所以,我們應該注重河流的治理以及生態建設的內在聯系,一定要改善河流治理的綜合環境要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上進行治理和規劃,要采用科學的,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巧妙的將景觀生態學原理、恢復生態學原理、生態工程學原理,采用近自然治理方法很好的結合起來,使得河流在治理中不斷的回復生態升級。與此同時,我們還應該保障河流周邊生物的多樣性,在河流治理的過程中要不斷的體現出保護的心態。再次,為了提升人們的生存空間可以進行合理的空間規劃,有效的設置文化、健身、娛樂和觀景場所使人與水進行親切的交流,建設出水清、岸綠、突出河流自然屬性的城市河流。這樣可以使得我們真正的做到了生態環境的建設,實現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而子啊人類智力河道的過程中,很好的保障了生態文明的發展,為我們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標本兼治,控制河流污染,恢復河流自凈能力的原則
在河道的治理中,筆者認為只是治標不治本是不行的,我們不能本著先將河水進行肆意的污染,再去全身心的治理的傳統道路,這樣是不科學的。我們在首次河流治理的時候就要堅持標本兼治的方式方法,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很好的控制河流的自凈能力,這樣才有利于河道的治理與生態的完美結合,達到了保護生態環境的最終目標。要想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還要做到很好的清理河水,整理綠色河岸的目的,從而達到從根源上治理問題的目的??梢哉f,在河流污染的處理中,我們應該堅信,我們要始終保持全流域有效治理,不嗯能夠分流與治理,厚此薄彼。我們要充分的實現全流域共同治理,下游治理,上游我行我素,那么所有的治理功夫都會變為空談,最終達不到效果,所以我們在研究河流治理的過程中,還要注重方式與方法的結合,這樣才能達到河流生態治理的良好效果。最終才可以使得城市的發展向著更高更遠的方向邁進,我們才能在美好的環境下創造更加多的經濟效益。
(一)對整個價值鏈進行管理供應鏈管理思想是ERP系統的核心。供應鏈實際上就是一條物料鏈,一頭連著供應商,另一頭連著用戶,其又被稱為增值鏈,運輸、加工等原因使物料在由原料到半成品再到成品的過程中其價值在不斷增加。所以,供應鏈從本質上講是一條價值鏈,價值不斷增大,貫穿企業的整個運營過程,而只有以價值計量為目標,才能準確地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本,即采取新方法核算成本,核算對象是價值鏈。所以,ERP管理的是整個企業價值鏈,與現階段的成本管理理念完全符合,與在成本管理方面目前企業的需要相適應。
(二)對成本全過程進行管理成本管理是一個循環往復的過程,需要不斷地輸入、輸出、反饋、在輸入成本信息,包括計劃、執行和考核三個過程,旨在使企業的資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將運營成本降下來,獲利能力提升。ERP系統在事前、事中、事后這三個階段,分別通過目標成本值的設置、大力控制成本以及成本信息收集等方式對成本管理進行強化,進而使預測、決策和控制的目標得以實現。
二、ERP系統下兩種典型的成本管理模式
成本管理模式要具備發展性、互動、適應ERP環境等特點,以使成本管理的基本職能得到滿足。此處對ERP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標準成本模式和作業成本模式進行比較分析。其中,標準成本模式是ERP系統成本管理的基礎就是標準成本模式,該模式在ERP中經常會用到;作業本模式可使成本信息的相關性和準確性提高,采用該模式可使成本管理的精確性和層次得到深化。
(一)標準成本模式標準成本模式是這樣一個成本控制系統,其高度統一了成本的事前控制、反饋控制及核算功能。事前將成本標準制定出來,規定各種費用開支及資源消耗要控制在一定的數量范圍內,在形成成本的過程中,根據成本標準對支出進行控制,消耗超過成本標準的可以及時發現并進行反饋,企業據此迅速實施相應的改進措施,使偏差得到糾正,從而將成本降下來。此外,通過對比產品的標準成本和實際成本,企業能夠及時進行經驗總結,定期考核、分析,并制定新的標準成本。
(二)作業成本模式作業成本法的核心是作業,媒介是成本動因,線索是資源的流動,動態追蹤作業,以合適的資源動因為依據,對企業各項作業需要消耗的資源進行確認、分配和計量,再基于作業量和作業動因,向服務或產品,即成本計算對象分配作業,這樣一種計算成本的方法即作業成本模式。按照這一模式,供應鏈各環節都需要消耗一定的作業量才能實現各自的功能,經運輸、加工等過程,供應鏈上的物料的價值也會隨之增加,可見供應鏈從本質上講就是一條價值鏈。也就是說,作業鏈和價值鏈之間關系密切,因此,在ERP下的成本管理中運用作業成本法非常有必要。
三、兩種成本管理模式的評價
ERP系統下的兩種成本管理模式從各自的角度來看,都具有很多其他成本模式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同時又都存在著一些缺陷。
(一)優越性
1.標準成本模式。標準成本制度集合了成本控制系統和會計信息系統,用以計劃、計算、分析、控制成本,通過事先制定成本標準、事中控制支出、事后比較分析,增強員工的成本意識,使成本在全過程得到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正確評價企業業績。標準成本分配方法通過分析企業實際發生成本和標準成本之間的差異將成本的可降低點找出來,從而更好地控制成本,它適用于產品生命周期較長、規格化程度較高的企業,制定出比較穩定的一套標準,避免實施作業本法時需要面臨的高額成本,從而使生產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2.作業成本模式。作業成本法是適應新的制造環境而產生的,其在不同的成本庫中按作業歸集制造費用,分別以成本動因為標準進行分配,向各產品分配制造費用。這種模式使很多傳統成本系統中不可控制的費用變為可控,克服了分配不夠準確、責任不夠明確的問題,能夠將更可靠、更真實的成本信息提供給企業。作業成本計算根據因果關系分配間接費用,以作業分析對成本進行控制,產品生命周期短、需要不斷更新技術的企業比較適用。作業成本模式的核心是價值鏈,注重分析成本動因,將產生成本和消耗資源的前因后果揭示出來,將依靠作業水平控制成本的具體途徑指明,可能形成的浪費盡可能被消除,從而使企業的整體經濟效益得到提高。
(二)局限性
1.標準成本模式。在標準成本制度下,制造費用的分配以直接人工工時、產量等為基準,這樣制定的標準成本準確性較差。ERP系統應用該模式進行成本管理的缺點在于:
(1)對于產品種類規格變化多、批量小的制造企業不適用。批量大、品種少的生產適宜采用標準成本模式,企業應擁有相對穩定的人工、單位產品耗費的物料以及生產作業過程等。然而客戶定制式生產模式如今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采用,其特點是批量小、品種多,產品的物料消耗和人工投入經常變化,這樣,標準成本法逐漸失去了其用武之地。
(2)控制生產過程的成本是標準成本模式重點關注的對象,企業內部以及企業之間整個價值鏈上的成本控制被忽視了,較少考慮產品的設計、開發、銷售、供應等環節。而盡可能從整個價值鏈的角度出發將企業的成本降下來,這才符合ERP的核心思想,也就是說,不僅要在企業內部降低成本,產品市場范圍也要考慮降低成本。
2.作業成本模式。這是一條嶄新的成本管理思路,尤其適用于新制造環境中如何分配制造費用的問題。利用這種模式可得到較為準確的成本信息,管理者可據此將正確的戰略決策制定出來,并以此來預測、分析、控制成本,對經營業績進行評價等,不過該模式也不可能盡善盡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作業成本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一些問題很難克服。其對成本庫進行劃分的依據是產品的性質,然而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人為的制造費用進行分配的因素仍然存在,如計量作業耗費手段的缺失,幾個成本歸集庫的影響等。
(2)工作量比較大。一個企業中存在多個作業中心,需要經歷復雜的作業過程,因此,收集成本動因基礎數據必然是一項繁瑣的工程,工作量很大,需要耗費較多的計量成本,而且存在共同成本,又難以計量,因此,這樣產生的成本信息仍然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隨意性。
四、ERP系統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