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1 10:30:50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學生法律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全面發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識能夠促進大學生個人素養,能從文化上提高大學生的內涵,對于一個法制社會國家來說,能有培養具有法律意識以及深刻內涵的人才,無疑是推動這個法制社會建設與發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學法律意識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思想素質,政治素質以及個人對法的理解,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成長。隨著日益發展的社會,法律是如今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法律有著重要的思想意識,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當中,運用法律,建設法制社會。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并不容樂觀。不能正確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識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學生犯罪的例子也頻頻皆是,對于法律意識的培養是一個重要、緊迫的問題。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大學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徑
法律作為調節利益的規范,日常生活中在保護人民權益方面具有基礎性的作用,大學生在步入社會后,其所具備的法律意識對其在社會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與維護有著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工作與生活中,大學生需要面對許多在校時并未能面對的問題,有些情況下,需要運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維護自己利益,而此時法律意識在問題下起著一個基礎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大學生眼中,對權益的保護以及維護未能做到最好,從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終做出消極的決定。而社會生活中,法律意識不僅僅只是口頭的空談,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自己來維護,因此,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對于大學生來說是將來進入社會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動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建設法制社會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國是當代社會主義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作為當代社會的知識力量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學生來說,增強其法律意識是使其為法制社會建設及推動依法治國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全體公民守法自覺性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大學生是未來社會的建設主力軍,當代大學生日益成為國家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主體力量,其法律意識的深淺直接影響著對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開展,增強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僅能為行政、司法工作的開展做出重要影響,也能為樹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個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看,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將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納入和諧社會的視野中,是全社會對大學生所寄予的期望。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通過學習中得到的各種知識,與目前社會折射出的各種矛盾問題,在大學生心中樹立一個正確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對面對的問題做出一個正確的判斷。和諧社會的發展建設中,法律起到了一個平衡的作用,當代大學生若法律意識薄弱,則對社會構建中的不平等問題將會采取消極的態度,而增強其法律意識能引導當代大學生樹立科學的社會主義民主觀念,用辯證的眼光看待面對的那些問題,從而使其能正確的認識與處理,最終達到個人,集體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過法律意識的培養與增強,使大學生能在將來更好的去面對,積極的客服與解決那些在構建和社會中存在的問題,提高自信心,盡快的成熟起來。
二、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途徑
思想是人們行動的先導,樹立科學的思想的引導,才能夠培養人們正確的觀念和科學方法,當代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是通過對法律意識的培養,從而使得思想層面的提升,來做到一個對思想樹立的前提和關鍵。當代大學生需要加強思想建設,學習與研究法律,加強法律意識與法律素養的培養,樹立一個法律形象,從而使其能在今后社會生活中能通過法律意識對其的引導,做出理性的判斷。實際行動也是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途徑之一。對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詢有關律師,多觀看公開審理的案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案件的判罰做出相應的結論,以便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能夠運用所觀察學習的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此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需要在學校多開一些法制教育的講座,讓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結合起來,使得大學生自覺養成良好的習慣。而且,大學生入學期間,要多開展普法活動,讓他們不只是學習專業課的知識,更要知法懂法。
二、大學生犯罪的特征及因素探究
導致當代大學生犯罪的可能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個人心理發展不夠成熟,這屬于主觀因素,由于社會的高速發展,信息社會時代的信息爆炸,以及網絡監管不力,大量暴力視頻等不健康因素容易混淆青少年的是非觀,甚至埋下誘導大學生用暴力解決事情的種子。自身法律知識不足,無法及時地明辨是非,對自己的行為缺乏冷靜的、正確的認識。
2.家庭因素。一些孩子自幼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耳濡目染,潛意識認為暴力能夠解決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比如發生爭執后沒辦法調節心理平衡等。有些家長由于受文化程度限制的因素影響,仍然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觀念,經常對孩子實施“棍棒教育”,導致進一步加劇孩子的叛逆心理?;蛘?,現在我國大多為獨生子女家庭,很多家長對孩子更是百般溺愛,導致一些孩子樹立了心高氣傲、以自我為中心的不良價值觀。
3.學校因素。大學校園包含來自全國各地的學子,由于各地的文化背景不同,處事方式不同,甚至因為不夠了解觸碰了某些宗教信徒的信條而導致矛盾的激化。
4.社會因素。目前我國貧富差距大,導致某些學生有仇富心理,甚至極度拜金、唯利是圖,甚至為了金錢做出違法犯罪行為等。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途徑研究
通過對大學生犯罪現狀的分析,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顯得尤為重要。根據以上對大學生犯罪誘導因素探究,對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主要有以下途徑。1.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幫助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目前,我國大學的心理健康教育課程主要安排在晚自習,課時較短,一般為1到16周,每周一節大課。在普遍重視學分,忽略實效的大環境下,部分大學生對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因此,學校首先要加大對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學力度,提高心理學考試難度及掌握要求,改開卷考試為閉卷考試。強制性地要求大學生進行心理咨詢測試,對于有暴力傾向或者內心比較封閉的學生,心理咨詢老師應著重與其交流溝通,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2.家長積極主動給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家庭間每個成員都有可能產生摩擦,那么此時,家長應該盡量不要在孩子在場的時候發生正面沖突,創造溫暖的成長環境。同時,每個家長要用心理解孩子的內心世界,不能一味地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為孩子樹立正面的榜樣。除此之外,家長還應有意識地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經常給孩子讀一些有關法律的新聞,鼓勵孩子收聽法律知識型電視節目,并與孩子一起討論,當他遇到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處理辦法是什么。定期給孩子購買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的書籍,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
3.學校應加強對大學生法律知識的教授。學校要加大宣傳力度,強調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其次,定期舉辦法律講堂、法律知識競賽、趣味性法律情景模擬等活動,盡量吸引大學生主動參與,更好地了解法律。同時,學校要適當進行強制性的法律學習活動,提升大學生法律知識水平,并開展心理咨詢活動,幫助心理上有缺陷或者有困惑的同學解決心理問題,幫助其確定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有效降低大學生犯罪率。
受傳統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實法律環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依照法律程序無法解決的事情,往往會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員或特殊權力,權力濫用已經成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進而影響穩定的嚴重因素。
2.傳統文化的影響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歷史影響深遠。因而、權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許多藏區的大學生形成了義務本位、不重視自己權利的傳統觀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一些學生從主觀上不會把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從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適用,對法律表現出茫然退縮、猶疑不定的態度。這是因為在的現實生活中,還沒有形成對法律信仰這種價值觀的普遍認同,從而成為藏區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課雖然已經開展多年,但卻一直從屬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特別是2005年教育部將《法律基礎》課程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進行整合后,從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成為現階段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課程中法律知識部分被大幅壓縮,只占整體內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師、同學均認為此部分的內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課與學習的過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學們往往針對考試突擊背誦課本內容,而對法治的精神與內涵則避而不談,更加不會對法律信仰進行深入探討。
4.學生自身的原因
大學校園是一個小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與真實的社會比較,顯得更為簡單和純粹?,F在的大學生經歷挫折較少,社會經驗缺乏,對事物的認識不夠深入,理論思維能力尚未成熟,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園時,他們的觀念勢必會受到影響。很多同學往往重視專業知識的提高,來為將來就業做好準備,卻忽視了法律素養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現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靜、易沖動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極的應對行為。此類學生如果未得到長期、正確的引導,就很容易導致他們從內心深處藐視法律的威信,直接影響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1.凈化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中,大學生們所見所聞的一些特權事件、不公事實等,使得他們極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動搖。因此,要維護大學生乃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就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從根本上凈化法治環境,從而使學生確立“法治”優于“人治”的理念,正確理解“權”與“法”的關系。這是法治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也是法律信仰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學生法律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高校在傳統的法制教育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在灌輸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法治精神的滲透和法律在實踐當中的應用,注重發揮理論與實踐的合力作用,積極組織學生對熱點法治問題進行模擬庭審、法律辯論等進行法治實踐,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生活出發,自覺遵守法律及相關規章制度,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各高校還應營造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要堅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生違紀現象做到秉公辦理,在評優、評先的各項活動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禁走后門、弄虛作假、行賄受賄行為的發生。在師生權益受損時,學校應當為師生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必要時支持師生依法提訟,維護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校園環境中,大學生們必然會體會到法律、紀律、制度的權威與價值,會自覺維護法紀,嚴格按規定辦事,從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1.案例的選擇。對于醫學生,在選擇案例時應特別注意緊緊圍繞醫療實踐中醫患法律糾紛進行,精挑細選,選擇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討論的案例。在選擇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案例與教學目標吻合。醫學生法律課程的內容安排往往緊湊而精要。因此在選擇案例時一定要注意案例與教學目標的吻合,同時案例難易程度要適中,能夠讓學生通過案例的學習,最終掌握相關法律知識。(2)案例具有代表性。醫療實務中發生的醫療糾紛有各種類型。例如:診療是否合規的裁判依據往往是相關醫療記錄。實踐中醫療記錄不規范、有錯漏、隨意更正極為常見,往往導致醫方在糾紛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醫生法律素養不足,缺乏證據意識。因此,在對醫學生進行法律證據的教育時,需特別選擇此類實踐中真實發生的典型案例,讓學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將來的工作中對此類風險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討論。在案例的分析討論之前,教師應首先講解相關醫療法律規定,然后再口述及通過顯示屏詳細介紹案例。在介紹過程中注意提示學生應重點關注的內容,最后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討論。案例的分析討論是案例教學法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一環,直接關系到教學效果。(1)教學中要特別注意形成和諧、自由的課堂氛圍,引起學生興趣、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全面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2)教學中應對案例討論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針對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并簡要提出理由、有效傾聽其他同學的發言以避免發言時觀點、內容的重復,意見相左時應相互辯論等。(3)教學中要引導學生從法律角度解決案例中的醫患糾紛,擴展學生的法律思維,幫助其從案例的主體、案例的事實、案例涉及法律等各個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養學生的醫事法律素養。
3.案例的總結?!皩Π咐M行分析和討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參與及團隊意識,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個人的語言表達能力。”①在討論結束后,教師要進行總結和評價。總結時要緊緊圍繞案例涉及法律知識及相關理論進行,以鞏固學生對法律的掌握,對抽象知識的理解具體化。教師在對學生討論進行評價時,不能單純分辨對錯,應重視評價的發展功能。不同的學生其能力不同、對法律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單純以對錯進行評價,容易使部分學生喪失參與案例討論的積極性及降低辯論的信心??偨Y的主體還應包括醫學生自身。教師應要求學生在課堂后撰寫總結報告。學生在撰寫過程中不僅將案例所涉理論知識重復記憶,還會圍繞爭議聯系法律理論與案例實際。學生的自我總結,有利于其對抽象法律知識的形象化、具體化理解。
二、運用案例教學法的思考
1.區分案例教學法與其他教學形式。案例教學包含有隨堂的單知識點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結合課程知識的案例討論。要提高醫學生在將來實踐中對法學知識的運用能力,勢必需要在教學中通過單位課時的案例教學引導其思考、訓練其實踐能力。因此,案例教學課程應以專門的單位課時設置。在教學的時間掌握上,也應以該門課程接近尾聲,學生對課程知識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進行。在教學過程中,需要讓醫學生以醫生角度進入案例,身臨其境進行討論,運用法律知識正確處理醫患之間存在的糾紛。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嫻熟掌握法律知識,還應具備醫療糾紛法律處理的實踐經驗。
2.注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與積極性。在進行案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應注意形成討論氛圍,調動學生的主動和積極性,盡可能的引導每一位同學都能積極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過程,引導學生積極發言、參與討論。在案例討論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幫助學生積極參與案例討論,學生反而置身事外、反應冷淡,那么學生就很難融入課堂,不能積極地進入角色進行思考和表達,也就無法從其他學生的表現與教師的點評分析中獲得經驗,一節課收獲極為有限,甚至讓案例教學失去意義。因此,教師在引導學生參加案例討論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課堂氛圍,讓學生敢于發表意見,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3.注意教師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性非常強,目的是激發學生的積極主動性。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特別注意盡量多采用鼓勵式、引導式語言,哪怕學生發表的意見完全不對,也不應以生硬方式進行否定,反而對敢于主動發表意見的學生應提出表揚、進行鼓勵,甚至可以考慮運用一些小的獎勵方式來激勵學生。這樣,學生才能在表達的過程中,逐漸專注于案例,對案例的最終處理與法律運用形成深刻印象。當然,為了保證討論的效率以及課堂質量,對于一些離題甚遠或是過于糾結于案例中一些無關緊要問題的討論,教師應果斷制止,從而保證教學是主題鮮明、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1.2數據統計為比較兩種教學方法的教學效果,需要對兩種教學所得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由于是對組間差異進行比較,所以針對計量數據資料,統計分析方法選用t檢驗法[3];針對計數數據資料,選用的統計分析方法為卡方檢驗,P<0.05,處理方式使用SPSS11.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二、試驗結果
對兩組學生的教學方法滿意度進行調查,結果為:對照組人數為256人,實驗組人數為256人,在激發學習興趣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90.6%,不滿意者占9.4%,對照組滿意者占71.9%,不滿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學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5.9%,不滿意者占14.1%,對照組滿意者占68.8%,不滿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1.3%,不滿意者占18.7%,對照組滿意者占64.1%,不滿意者占35.9%;在提高解決問題能力方面,實驗組滿意者占82.8%,不滿意者占17.2%,對照組滿意者占67.2%,不滿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檢驗分析,差異顯著。
三、討論
3.1案例教學法的優勢案例教學法,以實際的經典案例為學生展現出了具體、生動、直觀的衛生法律法規現實,是學生對相關方面規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確切,提高了學生的學習效率,調動學生積極參與其中,培養了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
3.2案例教學法在衛生法律法規教學中的應用在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點,正確、合理、適時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學實踐中的重要技巧,通過將案例與衛生法律法規理論的結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學模式,使教學具體化,易于理解和記憶。
關鍵詞:體罰學生 侵權行為 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建議
一、現代中國普遍性的體罰學生問題
據《報刊文摘》2003年6月18日報道: 2003年5月10日晚,陜西銅川市宜君縣棋盤初級中學初三(1)班學生楊宏和同學一起回家取生活費,次日,他和其他15名擅自出校的學生被校長教訓。楊宏被校長抓住頭發往墻上撞。楊宏挨打后一直感到頭暈頭痛。入醫院初期常處于昏迷狀態,但還能說話。6月8日晚,楊宏突然處于休克狀態,呼吸停止,血壓降低,脈搏減弱,雖經醫生全力搶救,但楊宏只能靠呼吸機維持生命,于2003年6月10日0時20分離開人世?;旧倌赈簧硗觥獞K禍在堂堂學校校長手下發生,多么令人震驚!不僅在大陸,海外和港澳臺普遍有這樣的事情,臺灣福安中學的一名女教師以考滿分為標準,少一分用棍棒打一下學生的手掌心,致使學生手掌瘀青,甚至有學生心理負擔過重出現自殘的行為。此事在臺灣各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現代社會,為了應試升學,體罰學生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引人關注的社會問題。
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教師與學生的人格互為平等的今天,誰賦予一個教師有如此傷害學生的權利?體罰現象的屢禁不止又說明了什么呢?
《中華民族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民族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前款第(二)、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另外,《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對教師體罰學生做出了相應的禁止規定。但長期以來,一方面是因為很多家長和學生并不清楚有這些法律, 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可行的罰則,使得這些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這些法律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難以落實,不能對違法的老師起到實質性的制約。所以,體罰這種現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二、體罰學生是一種侵權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边@就是說,凡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也不論其政治態度、、財產狀況和健康與否等,都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平等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機會。公民僅指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結合本文,我們可以看出,學生與教師這兩種不同群體中的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除外),他們的民事權利與能力是平等的。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人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所以,教師體罰學生這種事情就是平等法律主體間的侵權行為。我國頒行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都對體罰學生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后果,體罰學生的行為屬性肯定是違法的。
三、體罰學生侵犯了學生的多種權利
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
法律規定: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完善和支配的人格權。具體包括完整性身體保護權和對自己身體組織部分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在體罰行為中老師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如罰站、罰抄、罰跪、扯頭發、打手心、打嘴巴、擰耳朵、打耳光等,雖未危及學生生命、損害其生理功能,但卻破壞其身體,構成了違法。
二、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
法律規定:健康權是以自然人對其身體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為內容的人格權。其中包含有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的保有、利用與發展權。正處于身體發育期的青少年,各種身體器官的發育還不成熟,在體罰過程中,既有對學生身體的控制與損傷,也有對學生心靈進行的傷害。所以說,體罰侵犯了學生的健康權。
三、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獨立。
所謂人格獨立,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上均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教師用強制性的手段對學生進行體罰,這本身就是將自己的人格凌駕于學生的人格之上,支配、控制學生的身體與思想,是一種法律主體間的不平等行為,是違法行為。
四、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文化程度、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以及應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稇椃ā分杏忻鞔_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體罰中常有的形式,雖然只是觸及學生皮肉,但其實質是教師侮辱學生人格的一種表現,更有甚者,對學生的體罰不僅僅是表現在對身體的觸及,在其過程中,還會在眾人在場的情形,對學生進行尖刻的諷刺、嘲笑、辱罵,嚴重的傷害摧殘學生的心靈,使學生的自尊心遭到嚴重的破壞,直接影響到學生健全人格與健康心理的形成。
五、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所謂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比松碜杂蓹嗍菓椃ㄋ幎ǖ墓竦囊环N基本權利,學生也是公民,所以也不例外。教師對學生實施的例如:罰站、罰抄、罰跪、放學后滯留學生長時間的罰作業、面壁等,無疑在一定的時間與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六、體罰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
學生的任務是學習,教師的任務是教書育人。學生到學校里就是為了接受教育。我國法律規定了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4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國家、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崩蠋煂W生罰站、罰抄、罰跪、扯頭發、打手心、打嘴巴、擰耳朵、打耳光等,直接影響了學生聽課;被學校老師逐出教室、罰學生站、罰學生勞動等不讓學生聽課的做法,更是剝奪了學生在教室聽課的機會,其實質就是使學生不能進行正常的聽課和學習活動,從而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四、實施體罰的教師體罰學生的責任主體
(一) 體罰學生導致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雖然被法律定性為違法,但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事件依然層出不窮,而引發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也越來越多。在這類訴訟案件中,如何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在現實中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體罰學生的教師作為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因為該教師直接實施了侵權行為;
2、由于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承擔的是學校賦予的管理學生的責任,所以教師實施體罰其實是一種職務行為。由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的學校作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教師可以不參與訴訟。
3、教師和學校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學校承擔連帶責任。教師體罰學生屬于違反法的行為,負直接責任;學校對教師監管不力,對學生保護不當,負連帶責任;
4、如果教師體罰學生純屬個人行為,由教師本人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有過錯,學校與教師共同承擔責任。教師是該違法行為的實施人,學校有對教師和學生同時監管的職責,學??梢砸缘谌松矸輩⒓釉V訟,
筆者認為,要確定因體罰學生導致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要明確界定學校的性質。學校是培養人才從事教育的專門機構,也是法定的學生接受文化知識的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注冊登記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從法律規定的條文可以看出,學校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學校作為一個具備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其在民事活動中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也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要確定學校與在學生之間的關系。有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9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因而認為“監護人與學校之間實質是一種委托教育管理關系,這種關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監護關系”。也有人認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將其未成年子女送進學校學習時,已將監護職責移轉給學校,學校在特定的時間和區域內負有監護之職責,亦即是職責已經發生了轉移。
筆者認為,學校與在校生的關系既不像有的人認為的是法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也不是監護職責的轉移關系,更不是委托教育管理關系。
1、 學校與學生之間不適用監護關系。原因在于不但這種提法沒有法律根據,在實踐中還會產生負面作用。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監護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教育和關心被監護人;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為等等,學校從其性質上說,是一個主要從事教育活動、以傳授知識文化為目的的專門機構,法律沒有賦予學校承擔監護人的所有職責。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學校與其他教育機構的九項權利,其中第二項為“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第四項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六項義務,其中第三項規定“維護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定明確指出學校是國家法定的教學場所,它的主要職責就是實施和管理教學活動,對在學校注冊的在校生進行教學管理。
3、 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適齡兒童接受教育是兒童的監護人對國家應盡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學生與學校之間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不是一種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關系。
綜上所述,在實施教學或管理過程中,學校方面侵害在校生合法權益的,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既然學校與在校生之間是一種法定的教育管理關系,那么,按學??傮w要求,教師從事日常的教學活動時,學校從事教學活動的法人行為就分解成教師直接開展教學活動的職務行為,這一點是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的。老師為維護教學管理正常秩序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體罰,是教師代表學校教育管理學生時產生的的一種具有違法性的過激行為,法律規定了職務行為由法人承擔責任,所以學校應當對教師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 體罰學生導致損害賠償的刑事責任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從主體的自然屬性上分,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兩種。單位主體在我國刑法中則不具有普遍意義,自然人主體是我國刑法中具有普遍意義的犯罪主體。教師體罰學生可能導致的犯罪主要有侮辱罪、過失傷害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致人死亡罪等。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精神,單位成為犯罪主體以刑法分則為限,因體罰導致刑事犯罪的責任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庇纱丝芍ㄈ说姆ǘù砣撕推渌ぷ魅藛T只有以法人名義實施的執行職務或者授權的行為,才為法人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否為經營活動,也不論該行為是否合法,均應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教師因體罰學生導致犯罪的,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教師本人,而不能是學校。
五、體罰學生因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方面
教師體罰學生是一種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7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背艘韵拢ǘ?、(三)兩種情形外,即:造成損害要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以外,體罰學生的教師所在單位還要給其一定的行政處罰,以嚴肅單位對本單位教師的管理。
(二)民事責任方面
1、屬于普通過錯的一般性體罰,應歸為法人侵權而由學校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說明,法人不僅會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而且會實施侵權行為,這在實質上確認了法人與公民一樣具有侵權行為能力,學校能夠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作為一個從事教育的社會組織,其活動必須通過身為教職員工的每個自然人的行為來實現。教師是學校的職員,是代表學校來向學生傳授知識并管理學生的,體罰學生只不過是一種不當的管理學生的方式。不論是民事法律責任,還是侵權行為等其他行為,都是教師的職務行為。當然,除極個別道德敗壞者,以教育為借口故意傷害學生外。因而,教師體罰學生屬于學校的行為,可以認為學校有過錯,老師沒有過錯,其民事責任里說當然應由學校承擔。
2、屬于共同過錯的一般性體罰,應由實施體罰的教師與學校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學校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褪钦f, 共同過錯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致他人損害。
對共同過錯的界定,有人認為:幾個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聯系,或者有共同過失,即是有共同過錯。也有人認為:要使主體各自的行為統一起來,成為一個共同行為,就必須要有他們的愿望的動機,即共同的意思聯絡,或曰共同通謀,或曰共同故意。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即共同過錯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是過失,或者說,數個行為人對其行為或結果具有共同的認識或者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而沒有注意,可以認為是具有共同過錯。
在這里,學校沒完善的規章制度,明確禁止老師體罰學生,或者對老師體罰學生放任不管,產生的教師體罰學生的情形。既然學校存在疏漏,教師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分別按照自己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3、屬于學校、加害人(教師)和受害人(學生)混合過錯的一般性體罰,應由三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混合過錯是指在損害發生時,加害人(教師)和受害人(學生)均有過錯。其一:體罰中學校沒有完善規章制度,明令禁止教師體罰學生,其二:學校對教師體罰學生處于放任的狀態,教師體罰學生,其三:體罰中學生自己也有過錯?;旌线^錯制度,體現了責任自負的精神,誰也不必為另一方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因而更加公平。
(三)刑事責任方面
根據其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可以判定體罰學生是否構成犯罪,比如,因體罰、侮辱學生而使受害人身體傷殘、死亡、自殺的,就可能因觸犯刑律而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中實行的是罪責自負原則,誰犯了罪由誰承擔刑事責任,而不能連累無辜者。教師對學生進行嚴重的體罰,無論是構成過失傷害罪還是故意傷害罪,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對于從事教育的教學機構學校來說,它可能會由于種種原因比如:制裁不守紀律的學生、維護正常聽課學習的學生利益、提高學校升學率,從而放任老師體罰,但卻沒有任何理由放任犯罪行為。所以,教師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其過錯肯定在與實施體罰的教師的主觀方面,在責任劃分中,實施體罰造成犯罪的教師承擔刑事責任,該學校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總之,需要用體罰來完成教育的老師是無德的教師。教師體罰學生是一種侵犯學生身體權、人格尊嚴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權利的違法行為。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屬于違反《教師法》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由于其是學校的一分子,一般情況下屬于職務行為。情形較輕給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有學校承擔民事責任;情形較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應由實施體罰的教師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教育法》
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教師法》
近年來,未成年學生在校內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備受社會關注,學校被以“未盡監護職責”之由列為被告的案件呈上升勢頭。而學校在這類案件中處于何種地位,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學界和實務界亦有爭議。這里,結合本案談點個人看法。
一、在學校里,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校有權利招收學生并對其進行學籍管理”,“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學校應履行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義務”,“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從上述規定中我們知道,學校的職責除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外,對校舍及設施安全負有義務。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學生交納了學費,學校給學生注冊了學籍以后,學校與學生兩者之間就形成一種合同關系。依據該合同,學校對學生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危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充分預防、及時制止。梁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學校應依法有保證職責。
二、梁某法定監護人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
梁某作為12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據法律規定,其父母為法定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監護作為一種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關心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以保證其健康成長。這是監護人的一項法定職責。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家由其父母監護,在校學習住宿期間,學校則有責任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生活和學習場所以保障學生的安全和權益,這種責任是基于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委托給學校而產生的,是一種不完全的監護職責。需要指出的是,在這里學校并未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而僅僅是學生在校期間監護責任的承擔者。
三、該案中學校與梁某該承擔怎樣的過錯責任﹖
對未成年學生在學校人身受到損害,學校是否存在過錯責任,除通??紤]的“學校是否履行了應當履行的職責”,“學校是否盡到了管理人的義務”,“學校是否提供了安全場所及措施”等因素外,還應根據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小來決定學校應承擔過錯責任的多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到損害,學校如果不能證明其已盡監護之責,即應對此種損害后果負責。對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了監護之責,應該采用合同的標準來衡量,即要求學校積極履行其監護義務,盡可能防止損害事故發生。而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說,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這種民事活動可從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理解行為以及預見后果的能力等諸多方面加以考慮。
作者:張旗 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
大學生沒有將學習到的法律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的機會,了解到的法律知識非常有限,很難將其運用到實踐中,無法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師資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輔助大多數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師是由德育教育人員,甚至高校行政人員擔任或兼任的。他們大部分并未受過系統化的專業理論訓練,也沒有解決法律問題的實踐,這些都直接導致了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效果不能達到教學要求。大學生正處于人生觀、價值觀的確立時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礎課程,雖然能使大學生短時間內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但這種淺層次的法律知識的灌輸并沒有真正內化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的精神和價值并沒有被學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識中缺少公平、正義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談不上對法律的信仰。當這些問題與社會化的協調發展發生矛盾沖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調和排解,就會影響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輔助,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開展專門的心理健康輔導。近年來,大學生因心理問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增多,惡性極端事件不時見諸報端,引發了社會對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質疑,沒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應該是原因之一。
大學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識的傳承,而是對于大學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綜合素質和人文精神的培養,因此在專業教育的同時,必須重視加強法制教育,實現精神道德和科學知識的均衡發展。加強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于大學生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的培養,應該注重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法律基礎課程包含法律知識和法律知識的運用兩部分。根據法律基礎課實踐性強這一特點,必須加強并且重點突出法律基礎課程的實踐性教學,采用啟發式、討論式、案例教學法,突出學生在該課程中的主體地位,還可以通過模擬法庭式教學,開展法制講座、法律咨詢等社會活動,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養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場所是大學校園,而經過長期沉淀的校園精神和校園文化氛圍具有潛在的滲透性和濃厚的感染性,直接影響著大學生的身心健康。應在校園文化建設中弘揚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園管理制度,使大學生在校園內的學習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錯必究。應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保證學生在校園建設和問題處理時的發言權和參與決策權。同時,應加強校風和學風建設,可以與司法部門配合,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針對大學生的特點開展專門的法制講座或專題討論,營造出濃厚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加強法律課教師的培養法制教育是一項對政治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要求很高的綜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師隊伍水平的提高,是開展法制教育的關鍵。法律基礎課程教師不僅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還要深諳學校教育規律和青年學生的成長規律。高??筛鶕嶋H情況,通過專、兼、聘等多種形式,建立適合本校教學發展實情的教師隊伍,以保證法制教育師資隊伍的教學水準。
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當今國際國內社會形勢復雜多變,人們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念和思想倫理觀念的沖擊。由于大學生活而導致的學習環境、學習方式、人際交往、自我評價等方面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大學生的心理健康,這又更直接影響了大學生學習知識和適應社會的能力。法制教育作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與心理健康輔導相結合,會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廣泛開展心理咨詢和輔導,在大學生出現不良情緒時,可以通過心理輔導的方式來疏導和排解,就能預防和避免大學生因心理問題等而導致的違法犯罪行為,從而有效鞏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成果。當然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的培養,不能單單靠幾堂法律基礎課程實現,專業教育與法制教育的有機結合,更有利于增加學生學法的實效性。高校學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遠,需要高校教育人員和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共同努力。
1、大學生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
一方面,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較低。對河北地區五所高校851名大三學生調查表明,對問卷所列的14個法律法規的認識情況,58%的學生選擇“知道一些,但對內容不甚了解”。57%的學生對法律基本理論不感興趣,只對民法、刑法等實體法感興趣。調查結果說明,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存在明顯欠缺。由于法律知識水平的欠缺,導致大學生的法律觀念模糊。相當多的大學生不能區分違法與犯罪的區別,認為違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違法。
另一方面,大學生法治觀念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在市場經濟浪潮沖擊下,“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功利主義”人生觀迅速泛濫,使大學生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急劇變化,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大學生是非觀念的模糊,法治觀念淡薄。大學里經常發生盜竊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校大學生所為,還有的大學生自己自行車被盜之后為了報復就去盜竊他人自行車;偷看他人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已是習以為常的生活小事。很多大學生在生活中遇到不法行為時,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利。
2、大學生法律意識存在問題的原因
(1)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大學生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必然會受到社會環境和社會風氣的影響。當前我國正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各種思潮魚龍混雜,西方腐朽的生活方式也趁虛而入,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追求物質的人生觀對青少年尤其是大學生產生很大的影響。我國法律知識的普及在大學才開始,法律意識的培養已經滯后,而現實生活中有法不依的現象和一些國家公職人員貪贓枉法、、損害法律尊嚴、破壞法律公正,在廣大群眾和大學生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特別是一些司法工作人員包庇縱容罪犯、、收受賄賂等司法腐敗行為導致大學生對司法公正的質疑,客觀上制約了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產生極大的負面作用。
(2)學校因素。學校是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陣地,然而,學校的法制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由于法律課程知識多,課時少,許多老師為趕進度,不回去分析典型案例,不能去討論社會熱點問題,往往蜻蜓點水,點到為止,缺乏深入分析;教育法法單一,教學內容枯燥,課外實踐活動的缺乏使大學生很難產生對法律課程的興趣;采用大班授課的形式,一間教育容納一百多人,這使得課堂秩序無法保障,不少學生在課堂上閑聊、睡覺、聽音樂、讀課外書,好像一個“自由市場”,學生難以與老師充分地交流,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3)家庭因素。多數父母認為孩子考上大學,就是“天之驕子”、“國之棟梁”了,父母心理上有了成就感,放松了對子女的教育、監督,比如有的父母忙于工作,很少有精力去過問孩子的學習、生活;有的父母雖仍然關心孩子的學習成績,但對其思想道德確不太關注;有的父母在物質上對子女是有求必應,在對子女的過分溺愛中忽視了與子女的溝通;有的父母送子女上大學生,對子女不聞不問,孩子缺乏家庭溫暖等等。上述原因造成了部分大學生傲慢清高、孤芳自賞、任性自私、孤獨自卑困惑迷茫等心理特征,這些不健康的心理進一步深化了他們的法律意識,很容易為其犯罪行為埋下禍患的種子。
(4)大學生自身因素。大學生正處于青年時期,心理發展呈現出自我意識增強與認識能力不全面、情感豐富與不穩定、求知欲強與鑒別能力弱等矛盾,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情感因素大于理智因素,遇事盲從,易于沖動,甚至采取消極的行為,而不考慮法律后果,特別是當今大學生多為獨生子女,個性比較強,自我為中心意識強,但心理承受能力較差,處事易走極端,如不加以正確引導,提高法律素質,很可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3、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對策和建議
(1)強化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意識和契約意識。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的調整主要是通過規定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因而法律的內容主要表現為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問題是法律的基本問題。公民法律意識的核心是權利義務意識。因此,要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強化其權利義務意識。要讓學生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和自由,應當履行哪些法定義務,使大學生深刻認識到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大學生要有契約(合同)意識,一旦訂立了合同就要按契約的規則辦,要全面履行契約,不能隨意反悔,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如果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2)加強和改進學校教育。實行“依法治?!?,為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氛圍。改進課堂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同時理論聯系實際,促進學生將所學的法律知識進一步內化為自身的法律素養。加強對大學生的心理素質教育。
(3)重視和完善家庭教育。家長應通過書信、電話等方式傳遞親情,保持與子女的聯系,積極與子女進行思想交流并及時掌握子女的心理需求與思想動態,給予子女相應的指導和關愛。使子女在父母的關愛、呵護下,樹立起樂觀向上的人生觀,形成健康的人格,增強抵御是不良誘惑的能力。
4、結論
大學生是國家和民族的未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著我國依法治國的前景,它是一項迫切艱巨的任務,需要集社會、學校和家庭之合力,才能最終完成這一系統工程,“依法治國”才有望實現。:
參考文獻:
[1]謝山河.關于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分析[J].教育學術月刊,2008.
隨著
(2)加大旅游企業在高校的宣傳力度。目前大學生旅游信息的來源主要以網絡為主,或者從親朋好友處獲取。而旅游企業并沒有從根本上重視大學生旅游市場,因而在宣傳及廣告方面幾乎沒有投入。旅游企業應該加大向大學生宣傳的力度,通過在校園內發放旅游傳單、宣傳海報、贊助學生活動等途徑,使大學生加深對旅游企業的認知度。
(3)到高校開設旅游講座,普及旅游知識,以培養大學生對旅游企業的忠誠度。
也許大學生對旅游的理解僅僅為簡單的吃喝玩樂、游山玩水或者探親訪友,而缺乏對旅游真正意義的理解,旅游企業應該主動的到大學校園開展旅游知識講座,向大學生普及旅游知識,提高大學生旅游審美能力,使得大學生能認識到旅游還是一種能愉悅心情、陶冶情操、鍛煉體魄的高品位的活動。并且通過講座宣傳企業的文化,提高企業在大學生心目中的知名度。雖然目前大學生消費能力較低,但他們畢業后將會是企業很大的潛在客戶群,如果他們在校期間就能了解到并十分認可旅游企業的文化,將會在他們畢業后成為旅游企業的忠誠客戶。
2.做好市場調查工作,設計適合大學生的特色線路
(1)旅游企業應從根本上重視大學生旅游市場,應樹立“薄利多銷”的營銷理念。雖然大學生旅游利潤不高,但畢竟這個市場的規模是在是巨大,因而企業應該有專人負責,通過調查問卷、訪談等形式進行調查,根據大學生的旅游意愿設計線路。
(2)與高校學生社團合作,使大學生參與到線路開發中
旅游企業除了進行市場調查以外,還可以通過學生活動使大學生自主參與到旅游活動的開發中去。如在大學校園舉辦旅游線路設計大賽,讓大學生根據自身情況設計線路,并評出“最具人氣線路”等獎項,對于受同學歡迎的線路加大推廣力度,爭取更多的大學生參游。
(3)開發大學生自助游無法成行的特色線路,吸引喜好自助游的大學生
喜好自助游的大學生同時也是出游能力最強的大學生,因而要吸引他們參與旅游企業的團隊旅游,就必須有他們無法自己到達的線路,如將工業旅游與就業游相結合。工業旅游一般不接待散客,大學生也無法自己聯系,所以旅游企業可以借助企業的網絡,與一些國內外著名企業共同開發工業旅游。并且針對目前大學生就業壓力大的情況,可以將工業旅游與就業游相結合,使大學生能到異地親身感受企業文化及工作氛圍,了解城市的環境、消費水平等等,甚至能安排這些著名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的高層與大學生座談,提前與用人單位取得聯系。
3.提升旅游服務質量
(1)大學生是一個思想活躍、接受新事物能力特別強的群體,因而旅游企業應該給予大學生旅游團隊配備經驗豐富的導游人員,在旅途中還應通過高質量的服務來贏得大學生的信任。
(2)開發具有特色紀念意義的旅游商品。大學生外出旅游雖然花費不會太多,但都會習慣給家人、朋友贈送旅游紀念品,因此導游人員應在合適的時間帶領團隊到商店采購價格不高、質量保證、旅游商品符合大學生審美標準的紀念品。
目前還很少有旅游企業去認真重視這一龐大的市場群體,對他們來說,只有先開發、占領這一市場,才能搶先贏得了巨大市場的機會,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和利潤,使企業能處于同行業的領跑地位。
參考文獻:
[1]/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1239670844562333&infoid=1252641418587437
[2]周曉梅:大學生旅游消費心理分析,[j].工商管理,2009(5)
學生傷害事故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分類,從責任主體角度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1)學校責任事故。它是學校由于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等。(2)學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學生傷害事故與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勞動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1.絕大多數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2.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關系;3.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4、教育經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1)受害方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學校(包括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于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這類傷害結果是指身體的直接創傷或死亡,不包括僅僅是精神上的傷害。(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傷害結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為,既包括學校領導、教師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也可以是學生自身及其他學生的行為,同時,來自校外突發性、偶發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故意。(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范圍。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不應屬于學生傷害事故范疇。另外,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生的;以及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學生人身損害事故,是不是屬于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但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學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這類事故屬于一般的人身傷害事故,而不應該列入學生傷害事故范圍。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違法行為就不會發生法律責任問題。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對于以積極或者消極方式實施了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行為的主體,都可能涉及這三類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但是,相對于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或者說是涉及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所以這里著重論述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如何認定各方的民事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或者其它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僅指人身權而不包括財產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在學生傷害事故責任認定當中,依據已有法律的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如,最高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督逃ā返?3和81條、《義務教育法》第16條及《教師法》第37條等等,都有類似于過錯責任的規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臺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在《辦法》有關條文中明確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辦法》把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分為三類,即學校、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第三人,并分別規定了三類主體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
1、學校責任
學校責任是指由于學校或者從事職務行為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直以來,由于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往往被認為是由于學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盡善盡美”所致,并由此認定學校應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不論對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教育改革和發展,還是對法律精神的捍衛和法治國家建設都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和賠償范圍作科學界定,即對校方過錯作科學認定,已成為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上驳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臺后,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范圍。依據規定,下列行為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發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及具有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行為措施存在不當等情況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學校對其他學生傷害事故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來,以往那種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較大改善,從而有利于學校的生存與發展。
2、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
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是指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于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②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③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④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⑤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⑥學生自殺、自傷的。從法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法律責任,既有利于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也有利于發生事故后責任的認定,有利于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另外,某些學生傷害事故既不是學校造成的,也不是學生方面或校外主體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對抗性或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無法律責任可言,在這種情況下,既不適用民法上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實也沒有法律依據可以適用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所造成的損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擔。學校如果有條件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經濟及其他方面的幫助。3、第三人責任
第三人責任是指學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體由于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人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學校安排學生參加的活動中,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在校學生由于過錯給其他學生造成傷害事故而應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其責任并非一定是某類責任主體單獨承擔的,也可能是兩類甚至三類主體共同承擔。這就涉及到責任的有無及責任的大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三類主體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及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來分擔。其他主體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及其行為有過錯,就成為自己法定的減責或免責條件,即法律責任免除的合法條件。對于其他主體的減責或免責條件這里不加贅述,作為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體即學校而言,其減責或免責條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過錯。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于人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和某些社會現象。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的依據是,讓人們承擔與其行為無關而又無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僅對責任的承擔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約束人們行為的積極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件,必須是不可抗力構成了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只有在損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況下,才表明學校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同時表明學校沒有過錯,因此應被免除責任。意外事件是指非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條件。對于這類事件,學校盡到合理注意也難以預見到。因此,學校沒有過錯,可以使其免除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學校和受害學生之外的第三人,對學生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過錯。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例如,學校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玩耍時被打傷,作為打架一方的肇事學生就是第三人。在這類案件中,第三人的過錯是減輕或者免除學校責任的依據。
三、學生傷害事故防范與處理對策
不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看,學生傷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過錯造成的。既然存在過錯,就存在減少甚至消除過錯的可能;即使是沒有過錯方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發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學校事故的防范舉措,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當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體系不夠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夠大、傷害事故防范知識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實踐中對自己權利義務的界限認識模糊、教育監督不力等缺陷,導致法律的導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識和處理能力偏低。教育執法機關面對學生傷害事故,在善后處理、事故責任認定、賠償途徑等等一系列問題上,也經常顯得茫然和消極。因此,采取切實有效的對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學生傷害事故時的困境,就成為當務之急。
(一)堅持以防范為主的處理方針。鑒于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對學生本人及學生家庭所帶來的巨大不幸和對學校、對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一定要把立足點放在事故的防范上,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具體對策包括:1.要在學校、教師、家長中大力強化事故防范意識,切實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學校設備。很多事故的發生,都與學校的設備陳舊有關。然而解決這一問題,只有通過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決。3.加強教師工作責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選擇正確的教育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