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30 11:37:55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電子金融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關鍵詞】網絡金融;風險;電子貨幣;對策 網絡金融安全
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硬件、軟件、防火墻、網絡監控、身份認證、通信加密、災難恢復、安全掃描等多個安全要素。而網絡金融安全問題關乎我國的經濟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因此,必須站在更高的層面審視網絡金融安全問題。
一、網絡金融概念特點
(一)概念
網絡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是一種通過個人電腦、通信終端或其他智能設備,借助國際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無境域限制的聯結客戶與金融機構,以實現及時獲取經濟金融信息、享受網上金融服務、開展網上金融交易的金融活動。網絡金融包括在線銀行、網上保險、網上證券、網上期貨、網上支付、網上結算等金融業務。
網絡金融安全,是指金融網絡系統的硬件、軟件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受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絡服務暢通快捷。網絡金融安全包括系統安全和信息安全兩個部分,系統安全主要指網絡設備的硬件、操作系統以及應用軟件的安全,信息安全主要指各種信息的存儲、傳輸和訪問的安全。
(二)特點
世界第一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FNB)自1995年10月18日開業以來,國際金融界掀起了一股網絡銀行浪潮。這一金融創新正徹底顛覆了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業態,銀行由實體化向虛擬化發展,金融服務的時空界限不再明顯。與傳統金融相比,網絡金融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無界性。網絡金融的無界性主要是指金融活動無時空局限,打破傳統的金融服務時間、境域、空間、方式等限制。網絡經營企業只要開通網絡金融業務,世界各地的上網用戶皆可能在任一時間、任一地點、以任一方式成為其客戶,并以商家愿意接受的任一電子貨幣支付,交易地域模糊性給計量造成困難。
3、低成本。虛擬形態的網絡銀行交易成本遠小于物理形態的金融機構經營成本,而且服務效率得到提高、服務質量沒有降低。這是網絡金融得以出現并迅速發展的最主要原因。
4、加密性。傳統金融下交易過程依賴于物理設置和現場辦公,而網絡金融下交易過程采取技術上加密算法或認證系統的變更或認證來實現。
5、信用性。電子貨幣和網絡金融的發展,使得一些電子商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涉足短期電子商業信貸、中介支付、投資理財顧問等金融或準金融業務,而金融交易信息傳輸保存的安全性、客戶個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財務信息的保護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無疑,人的信用價值以及游戲規則的固化是網絡金融快速發展基石。
二、網絡金融安全現狀
網絡金融安全伴隨著網上交易的整個過程。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來自金融機構內部,網絡系統自身的安全以及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內控能力。如由于軟硬件配置不匹配、系統設計不合理、運行不穩定等形成的安全隱患;二是來自于金融機構外部,取決于選擇的開發商、供應商、咨詢或評估公司的水平,以及其他各種外來因素如黑客攻擊、自然災害侵襲等所造成的安全問題。
有關調查表明,目前國內80%的網站都存在安全隱患,其中有20%網站的安全問題還十分嚴重。安全問題已日益成為困擾網上金融交易的最大問題,影響我國網上金融業務的健康發展。網絡金融活動中的安全隱患,主要表現在:
網絡系統漏洞?;ヂ摼W本身固有的技術體制存在缺陷?;谶h程通信的便利,互聯網并未考慮安全性問題,因而基于信任主機之間的通信而設計的TCP/IP協議缺乏安全機制,建立在互聯網絡為基礎的金融網絡系統存在安全漏洞,防毒軟件功能不強,造成網絡運行不穩定,被病毒入侵、被黑客攻擊,輕者數據毀壞丟失,重者燒毀硬件。目前全球的黑
客攻擊事件,40%是針對金融系統的,我國則高達60%以上。
3、交易系統缺陷。按照我國有關規定,金融機構的網上業務要達到三級安全標準,但目前大多數金融機構的安全狀況都未達到這一要求,其自行開發、應用的網上交易系統大多未經過權威部門的檢測認證,存在安全控制技術落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抗攻擊能力不強、響應滯后、訪問授權混亂、客戶地址及郵箱等資源保護不力等情況。出現系統虛假信息泛濫;賬戶密碼被黑客破譯,數據資料、交易指令被篡改,資金被盜取,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被盜賣;信息傳遞的私密性、真實性、完整性、不可否認性缺乏保障等等現象。
4、交易監管滯后。由于網絡金融交易的不透明、虛擬性、開放性,增大了交易者之間身份確認、交易真實性驗證、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網上支付和結算系統全球化,提高了信用風險程度。目前,我國網絡金融運作監管經驗不足、手段不全、技術落后、分業網上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內控制度不健全、網上業務定期內部審計流于形式,出現了網上業務運作中密碼控制不嚴、軟件控制功能薄弱、授權機制執行不力等問題。
5、協同機制缺乏。各銀行網絡系統各自為政,各行間信息隔絕,缺乏溝通協作。有的商業銀行將其銀行網絡系統拓撲結構、建設實施方案等作為絕密材料被保存,行業間數據資源共享是一道屏障,造成資源資金浪費,延誤了整個金融業的發展。 6、應急預案缺失。除上述種種因素外,金融機構未對停電、暴力犯罪等人為因素以及地震等自然災害等突發性不確定事件的發生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網絡金融的運行安全。
三、網絡金融安全對策
強化技術防范。網絡金融安全防范中,技術防范是關鍵。金融企業應制定全面周密的軟硬件裝備升級換代方案,即時引進和應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具有較高安全系數的金融電子化軟件平臺和金融電子設備核心技術,保證計算機應用軟件的不斷升級,維護網絡系統健康運行。要配備性能良好的內外網絡防火墻、病毒防御與殺毒軟件,定期升級,嚴格網絡登錄口(下轉第235頁)(上接第233頁)令管理等。要采用數字證書等較高級別的網絡加密技術,設置交易中的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密碼。此外,要進一步加大投入,網絡信息安全產品,研發網絡安全系統、語音鑒別系統、電子轉賬系統、智能卡識別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提高金融裝備國產化水平,夯實金融安全基礎。
3、加緊人才培養。網絡金融機構要培養一批既掌握計算機枝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又掌握金融實務和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級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從國家層面講,要積極培養政治過硬、技術全面、業務精湛、作風扎實的金融執法隊伍,提高金融執法人員素質,嚴厲懲治金融犯罪和違法、違規活動。從企業層面講,要通過不間斷的全員培訓培養教育,讓全體從業人員全面了解網絡技術安全缺陷,充分認識潛在的網絡安全隱患危害性,掌握必要的軟件系統安全技術、數據信息安全技術、病毒防治技術等。要通過改善硬件設施和辦公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高員工業務水平,盡可能減少操作失誤帶來的麻煩,保證網絡金融企業的經濟穩定運行和持續發展。
4、加強內部控制。網絡金融機構要參照相關的法規條例,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計算機網絡、數據庫、病毒防治、密鑰等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強人員變動管理,及時注銷、移交和變更原有的密鑰等信息資料。要建立數據備份中心,實現數據可追溯性。
5、加強預警監控。掌控網絡金融風險重在預警評估與防范。網絡金融機構,要建立網絡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專人監控業務運行,加工處理數據,研究數據指標,制定網絡金融風險應急處理預案,發現指標逼近預警線,果斷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以應對。
6、加強監管合作。面對網絡金融市場高度國際化,大部分金融交易依賴于電子網絡,網絡銀行資金日趨龐大和資金流動速度加快,但由于網絡技術發展存在先天性缺陷——技術漏洞,使得網絡安全成為制約網絡金融發展的最大障礙。我國金融管理機構有必要適時同外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溝通信息,打擊犯罪,規范業務合作的程序,交換網絡監管措施,創造網絡金融活動的準則。
二、對于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及金融機構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通過資料的查閱和數據的分析深入研究了互聯網電子金融的發展現狀以及金融機構在挑戰中所做的積極改變,并對金融機構所面臨的利弊進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時代中適合金融機構的發展模式。綜合以上研究可知,互聯網金融呈現蓬勃發展趨勢,給金融機構帶來了巨大的考驗,也帶來了新的機遇。雖然金融機構在電子商務領域起步慢,面臨的阻礙重重,但是金融機構擁有龐大的客戶和硬資產,這是它的極大優勢。金融機構順應互聯網金融時代的發展,有必要以新的理念審視自身的業務模式,并積極尋求創新。根據深入的研究,本文認為金融機構在以后應當做到如下幾點:首先,金融機構應當樹立合作共贏的意識。金融機構之所以難以與互聯網金融相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機構的封閉性,這使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與互聯網金融產業公司合作雙贏的重要性。傳統金融機構在金融業領域一直占據主要地位,現在為了能夠順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金融機構應當拓寬視野,積極將其他互聯網金融公司囊括進來。這能夠推動金融機構的服務思路和業務創新,構建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從而做到共贏。所以金融機構應當擺正自己的位置,學會合作共贏。其次,金融機構應當努力抓住小眾客戶。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金融服務需求趨于多元化,小微企業等小眾客戶也急需合適的金融服務,互聯網因為信息的豐富高效而備受青睞。互聯網金融按照客戶的需求推出了相應的業務,因為其門檻較低,簡單便捷從而吸引了許多客戶。金融機構的審慎意識強,雖然也有相應的服務,但是出于風險和效益考慮,許多小眾客戶被拒之門外。同時金融機構的高門檻,復雜手續和嚴格要求也使許多客戶望而卻步。金融機構想要在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領域占據一席之地,就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場,抓住潛在客戶,從客戶的需求出發,提供針對性的金融服務,并且適當放寬標準,使服務更完善,客戶更滿意。再次,金融機構應當運用互聯網的無封閉特點。無封閉是互聯網的特點之一,也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特質。金融機構想要抓住機遇,就應當減少金融業務和產品的封閉性?;ヂ摼W是自由開放的,不存在封閉特性,信息的流通是如此,服務的提供也是如此。金融機構則難以做到這一點,它的服務覆蓋范圍有限,這使互聯網金融更具競爭力?;ヂ摼W的無封閉使客戶能夠使用戶更多的參與其中,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所以金融機構應當與互聯網金融有效融合,從而發揮互聯網金融的優勢,增強自身競爭力和實力。最后,金融機構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的開放信息。在過去,用戶以及金融市場的信息是非常私密并且受保護的,這雖然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許多信息難以得到充分利用。這導致金融機構難以準確的認識到市場動向,同時也難以拓寬客戶來源。現在處于互聯網時代,信息的傳播和共享都很開放,這就使金融機構能夠在不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瀏覽和分析一些有用信息。金融機構對于用戶數據的分析能夠了解用戶的金融需求,從而挖潛在市場,為用戶提供更貼切的金融服務。所以金融機構應當運用互聯網信息的公開化,拓寬客戶源,開發新的金融產品。
二戰以來,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的推動下,加上一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金融電子化已經成為當代國際金融發展的基本趨勢。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區別于傳統的金融業,因而針對傳統金融業所設計的法律會不能完全適用。國際金融電子化在其發展中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本文將從歷史和比較法的角度簡單的對此問題予以分析。
一、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簡史
各國的金融電子化發展之路是不同的。大體而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1]
第一階段,金融機構間的電子聯網,其標志為1973年美國將以電話、電報手段建立起來的“聯儲電劃系統”改建為電子化的“聯儲電劃系統”。即建立起聯邦儲備銀行間清算服務的電子計算機系統。隨著計算機在銀行間的應用,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將現鈔、票據流動而轉化為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流動。這種以電磁信息形式存儲在計算機中并能通過計算機網絡而使用的資金被稱為電子貨幣。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傳統的以有形貨幣為調整對象所建立起來的金融法律規范受到挑戰。
第二階段,金融機構進入國際互聯網(Internet)。1992年國際互聯網協會建立,網上商業活動增多,銀行開始進入國際互聯網增多,在國際互聯網設置網點,進行咨詢服務、促銷宣傳、提供金融市場信息(股票、債券以及其他投資衍生工具市場價格),為用戶進行網上金融證券投資提供便利。
第三階段,網絡虛擬銀行的建立。1995年11月在美國亞特蘭大設立第一家網絡銀行,該銀行在24小時之內提供銀行業服務,包括儲蓄、轉帳、信用卡、證券交易、保險和公司財務管理等業務。目前,電子化已是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務運作的主要方式。
就中國以言,其發展也呈現出類似的過程。[2]所以我們可以從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三個發展階段中得出以下結論:金融電子化的發展一方面取決于金融業對信息技術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信息技術本身的發展水平。進而,著者認為要加快國際金融電子化進程就必須大力發展以電子計算機為主導的信息技術。
二、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的比較
要認清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的性質,有必要對電子化的國際金融與傳統國際金融作一比較分析。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實現與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銀行的業務處理和管理的舊體制,建立了以信息為基礎的自動化業務處理和科學管理的新模式:[3]
首先,它用電子貨幣的支付方式逐步代替傳統的現金交易和手工憑證的傳遞與交換,大大加快了資金的周轉速度。
其次,它使金融業從單一的信用中介發展成為一個全開放的、全天候的和多功能的現代化金融體系,可以說,現代的國際金融業,是集金融業務服務和金融信息服務為一身的金融"超級市場"。
再次,金融業的營業網點已從磚墻式建筑向ATM、POS、網絡等系統轉移,提高了金融業的效率,降低了經營成本。
最后,它使銀行業務的重點從存、貸款轉向了提供金融服務和信息服務,從而讓銀行的收入結構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銀行以傳統的存、貸款利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的局面,將被以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和金融信息作為主要收益來源所代替。
三、國際金融電子化所面臨的幾個重要問題
(一)安全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意味著金融企業的內部網絡間接或直接接入因特網。任何開立網上交易帳號的人,都有機會利用技術手段獲取內部信息,或者供給金融網絡,從而造成重大的損失乃至產生交易網絡癱瘓的嚴重后果。隨著系統處理能力和網絡速度的不斷提高,網上交易系統的系統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據統計,美國每年因網絡安全而造成的損失高達75億美元。中國的因特網服務提供上、證券公司及銀行業也多次被黑客攻擊。
就目前來看,國際金融電子化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網上委托的技術系統被攻擊、入侵、破壞,導致網上交易無法進行;二是委托指令、客戶資料以及資金數據等被盜或被篡改,甚至造成資金的損失。[4]為有效地防范以上問題的出現,首先需要加強技術控制,另外也要加強立法和司法。
(二)管轄權問題
因特網是面向世界,無處不在的網絡,全球各地的人都可以按一定的規則加入進來。電子化下的國際金融業的客戶可以根據既定的協議,訪問世界各地的金融機構的站點,而金融機構也因此可以為世界各地的客戶提供服務。國際金融的這種跨國界的運作方式,也跨越的各國的法律和金融法規。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管轄權的確定問題。比如,中國客戶登陸美國的一家銀行,成為美國該家銀行的網上客戶,那該銀行是否要受中國金融法的管制?
目前,各國還未有專門針對網絡銀行的法律法規,對跨國電子金融交易的司法管轄問題也未見一致。[5]
(三)信用問題
國際金融業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欺詐。欺詐人以銀行客戶的名義,向客戶的銀行發出一箱支付命令,指示從客戶的賬戶中劃撥一筆款項到受益人的賬戶。這個受益人就是欺詐人或其同伙。
如何防范金融欺詐,在票據資金劃撥中,核證問題可以簡化為核對簽字蓋章。但在電子資金劃撥中卻無法使用此方法。另外,在沒有找到欺詐人或欺詐人無力賠償時,那應給有誰來承擔這個損失?[6]這也需加以研究。
(四)主體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實現貨幣電子化。從而使銀行從堆積如山的金融紙票(現金、支票和各種憑證)中解放出來。而這種解放的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問題。關于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的范圍界定便是一個。
當下,對此的看法未盡一致。在美國,對于結算服務提供者的范圍是以聯邦EFT法和各州的法律為基礎的。即是在實施一定的條件下,允許廣泛地參與者加入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行列。在歐洲大陸各國,以加強金融監管為目的,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原則上限制于金融機構,并將此作為金融監管的對象。在中國,信用卡的發行限定在商業銀行,并要受制于央行的監管。因而一個迫切的問題是如何協調各國的規定。[7]
(五)其它問題
國際金融電子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上述問題外,國際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還面臨以下問題;信息技術本身的改進問題,技術人才的培養問題,各國的立法協調問題以及各國的司法協助等問題。[8]
四、有關的建議
由于筆力所限,著者僅從宏觀角度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信用法制建設
信用是一個多視角、多范疇的概念,既然它是一個法學概念,就應該在理論和立法上不斷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強信用法制的建設。
加強信用法制建設,為國際金融的電子化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十分重要。要繼續完善立法,強化執法,對關乎市場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要制定好、執行好?!逗贤ā贰ⅰ断M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市場法。
這里還要提一下的是,要強化電子合同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對電子合同的規范是電子商務法最為重要的部分,也是電子商務信用機制建設不可或缺的內容。狹義的電子合同法主要包括電子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總則性規定及各類合同的特殊規定,亦涉及少量管轄問題;廣義電子合同法除包括狹義電子合同法的內容外,還應包括電子合同涉外管轄(連結點的確立等)問題、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等。此處所說的電子合同法從狹義。由于虛擬化的操作,電子合同關系的主體通過電子手段來設立、變更、終止合同,因此必須在保證電子手段技術本身安全、準確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終端用戶的收、發、轉行為的標準。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應當明文規定電子合同要約與承諾的構成要件,對電子錯誤、電子監控等亦應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電子合同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實體法中包含了少量程序法條款,主要是合同的管轄問題,建議以法律形式明文規定電子合同交易中的“場所”等問題。通過電子合同,在源頭上保證電子交易行為的信用度是當前的主流思潮。
(二)建立完善電子銀行業務法。
各國都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電子銀行業務法。
首先要制定《電子銀行法》?!峨娮鱼y行法》作為電子銀行市場發展的核心法律規范,應對電子銀行的性質、監管、市場準入、業務范疇與標準、金融創新、法律責任、市場退出機制等做出明確規定。
其次是《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的問題是目前電子銀行業務發展最大的盲點,因為關于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一些國家現有法律尚未對其做出明確的規范。對此,應借鑒發達國家電子簽名立法的成功經驗,制定符合各國國情的《電子簽名法》。
再次是《電子資金劃撥法》。雖然電子資金劃撥與票據交換都屬資金收付,但是如上所述,由于二者的當事人不盡相同,法律關系也不盡相同,并且票據是一種無因的可流通的有價證券,而電子資金劃撥中電子化的票據既非無因證券,也不具有流通性,從而根本喪失了票據的特性,所以應當制定獨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在該法中主要規定有關客戶與銀行、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電子資金劃撥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損失賠償的范圍、禁止欺詐等。[9]
(三)完善監督系統
完善監管體系的意義在于能夠及時發現并懲戒不誠實的行為。國家可以對數據交換、電子化交易等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國際金融電子化下,由于很多電子商務企業在Internet上進行交易,國家基于對電信通信信道的監管權而同時可以對Internet上的電子交易進行監管。
國家對電子金融信用的監管主要的方式和途徑是規范信用制度、搭建信用公共信息平臺。按照“部門協調、聯合征信、統一管理、分類使用”和“政府發起、部門聯合、相對獨立、逐步社會化”的原則,建立企業信用公共信息平臺,其目的在于將信用信息公布于眾,以此懲戒具有不良信用記錄者。
除國家監管外,還應建立交易相對人監管制度和企業內部監管制度。交易相對人的監管不像國家監管那樣具有完整性和系統性,一般為個案監管。由于相對人之間往往存在著一定的債權關系,相對人一般都不會怠于監管,而恰恰相反,相對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而積極進行監督、催促。企業內部建立信用監管體系一般也較為完整、系統,但是一些企業往往不愿意自揭其短,從而影響了內部監管的效果。未來應當強調在企業內部建立相對獨立的會計信息監管結構,強化責任意識,實現自我監管。
(四)完善電子金融配套法
電子金融法的發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關的法律規范相聯系的,主要有稅收征管法、合同法、國際稅收法、電子商務立法、刑法、訴訟法、票據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傳統金融發展起到了較好的規范作用,但面對電子金融新興業務的發展,則相形見絀,難以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如稅收征管法中對于電子商務的規定幾近于零,特別是這種網上支付方式對稅收問題沒有做出較好的規范,因而必須做好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再如洗錢犯罪在電子銀行業務中發生頻率較高,對此必須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的規制,這樣才能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此外,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標準等現行規定對于電子銀行糾紛取證極為困難,不利于其發展,對此我們也必須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
參考文獻:
[1]李輝.金融電子化:法律的困境與出路[J].復旦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5.
[2]黎孝先.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486,498
[3]戴建兵.網絡金融[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7,19
[4]林丹明熊輝.證券電子商務――網絡經濟時代的證券市場透視[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89
[5]同[3].102.
[6]姚立新.電子商務下的金融創新與運作[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143,147.
二《電子商務示范法》的主要內容。
《電子商務示范法》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電子商務總的方面,共三章15條,。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條,它涉及貨物運輸中使用的電子商業,本文僅就第一部分的條款做介紹。
第一章"一般條款",包括適用范圍、定義、解釋、經由協議的改動等4個條款;第二章"對數據電文的適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書面形式、簽字、原件、數據電文的可接受性和證據力、數據電文的留存;第三章"數據電文的傳遞",包括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當事各方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數據電文的歸屬、確認、收訖、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地點等5個條款。
(一)第一章:一般條款。
1.適用范圍:示范法第一條對適用范圍做了規定即"本法適用于在商業活動方面使用的`以一項數據電文為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它的適用很廣,包括以電子技術為基礎的各種各樣通訊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信息的情況,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該法還專門對"商業"一詞做了廣義的解釋,使其包括不論是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一切商業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商業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應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貿易交易,分銷協議,商業代表或,客帳,租賃,工廠建造,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開發協議或特許,合營或其它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空中、海上、鐵路或公路的客、貨運輸。
2.定義。在本章第二條中,該法對"數據電文"、"收件人"、"電子數據交換(EDI)"、"發端人"、"收件人"、"中間人"、"信息系統"等詞均做了定義。"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電子數據交換(EDI)"系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使用某種商定標準來規定信息結構的信息電子傳輸。一項數據電文的"發端人"系可認定為:(a)發送或生成該數據電文的人;(b)被代表發送或生成該數據電文的人;(c)對數據電文予以儲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來處理該數據電文的人。一項數據電文的"收件人"系指發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該數據電文的人。"中間人",就某一特定數據電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個發送、接收或儲存該數據電文或就數據電文提供其它服務的人。"信息系統"系指生成、發送、接收、儲存或用其他方法處理數據電文的人。
第三條提醒各國對該法做出解釋時,應考慮到其國際淵源以及促進其統一適用和遵守誠信的必要性。第四條規定合同各方對本法第三章有關電子商業的規定享有另做規定的自,但這種自不適用于該法第二章。。
(二)第二章`對數據電文的適用法律要求。
1、對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第五條規定,不得僅僅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為理由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不應歧視數據電文,應同等對待數據電文與書面文件。
2、書面形式要求。示范法第六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或規定了信息不采用書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我們知道,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傳統的書面文件包括書面的合同、協議和各種書面單據如發票、收據等,它們是由有形的紙張和文字表現出來,具有有形物的特點。如文件可以被閱讀,可以用筆簽字證明合法有效。而數據電文的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貿法會擴大了法律對"書面"一詞所下的定義,使電子數據能納入書面范疇。這一方法可稱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由此可見,示范法對數據電文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閱讀或復制。
3、簽字。示范法第7條規定了如果符合下列兩種情況,數據電文就滿足簽字的基本法律要求:(a)如果數據電文的發端人或收件人使用了一種方法,其效果是既鑒定了該人的身份,又表明了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信息,并且(b)從所有各種情況來看,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協議,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對生成或傳遞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也是適當的。
4、原件。示范法第8條規定了數據電文原件的特點。與傳統的書面原件之規定有所不同。書面形式的原件一般應具有下列特點,既除了具有可閱讀、復制和保存的特點外,它能確保其所載的原始數據的完整性與不被改動性。如果把數據電文的"原件"界定為信息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則根本不可能談及任何數據電文的"原件",因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總是該"原件"的副本。示范法也用功能等同法重新確定了數據電文"原件"的概念。該條強調了作為數據電文原件信息的完整性,規定了在評定信息完整性的標準應當是:除加上背書及在通常傳遞、儲存和顯示中所發生的任何變動外,有關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做改變;并且應根據生成信息的目的和參照所有相關情況來評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標準。該條對物權憑證、流通票據和金融交易電子合同等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們必須是原樣未被改動的,以"原件"形式傳遞,這樣才能保證在國際商業往來中當事人廣泛的合法權益。
5、數據電文的證據力、可接受性和留存。示范法第9條充分肯定了數據電文在法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同時,也確立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價值。第10條針對現有的信息儲存要求確立了一套留存替代方法。
(三)第三章:數據電文的傳遞
1.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對數據電文的承認。示范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并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貿法會擴大了以電子手段訂立合同的法律可靠性,而對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并外未做出具體的規定,從而有利于避免與某些關于合同訂立的國內法的不一致。第12條是第11條的補充,規定發端人和收件人應承認以數據電文形式作出的單方面聲明或陳述的法律效力。
2.數據電文的歸屬。為了確保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抗否認性,目前,通過對數據電文編碼、加密、認證中心的認證等手段來核查,防止假冒或欺詐等事件發生。示范法第13條對數據電文的確認、核實等方面做了較具體的規定,一項數據電文,如果是由發端人自己發送或由有權代表發端人行事的人發送的,或由發端人設計程序或他人代為設計程序的一個自動運作的信息系統發送的,即為該發端人的數據電文。
滿足下列兩個條件,則收件人有權將一項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并按此推斷行事:(a)為了確定該數據電文是否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收件人正確地使用了一種事先經發端人同意的核對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數據電文是由某一人的行為而產生的,該人由于與發端人或與發端人的人的某種關系,得以動用本應由發端人用來鑒定數據電文確屬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但有兩種例外情況,1)收件人收到通知,知道有關數據電文非發端人發出;2)由于發端人或收件人疏忽,數據電文未經授權被發出,則當事方要自己承擔責任。
3.確認收訖。如發端人未與收件人商定以某種特定形式或某種特定方法確認收訖,可通過以下形式來確認收訖:(a)收件人任何自動化傳遞或其他方式的傳遞,或(b)足以向發端人表明該數據電文已經收到的收件人的任何行為。
4.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在電子通信網絡的電子商務往來中,確定一項數據電文發出和收到的時間和地點十分重要,示范法第15條規定,數據電文發出時間應是該數據電文進入發端人控制范圍之內某一系統的時間;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應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收到地點。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如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的營業地為準,如發件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在國外,電子貨幣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會公眾和官方機構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將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進行小額支付方面。從全球來看,電子貨幣的使用情況并不一致。根據國際清算銀行調查顯示,卡基電子貨幣已經在很多國家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電話、停車計費和自動售貨機領域。相對于卡基電子貨幣,網基電子貨幣的發展則較慢。目前,網基電子貨幣已經在部分國家開展或正處于試驗階段,但其在用途、范圍和應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稍晚于發達國家,但基本上是緊跟世界發展步伐。目前,國內儲值卡業務發展十分迅猛。由于監管實踐不允許銀行發行儲值卡,因此儲值卡發行主體均為非銀行機構,小到中小商戶,大到電信企業、大型商場、公交公司等等,其產品形式則為電話卡、商場購物卡、公交卡等等。儲值卡產品中單用途儲值卡居多,多用途儲值卡較少。截止目前,國內典型的卡基電子貨幣主要有香港八達通卡、上海公交卡、廣洲羊城通卡、廈門易通卡等等。
國內網基電子貨幣發展較快。據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長。概括起來,國內網基電子貨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電子貨幣;二是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發行的電子貨幣。
二、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尚處于空白。
在我國,目前除了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外,幾乎沒有其他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電子簽名法》主要規定了電子簽名及其認證,只是為電子簽名技術應用于電子貨幣,從而保證電子貨幣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對象的真實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沒有涉及電子貨幣概念、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等相關問題。2005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旨在規范從銀行結算賬戶發起的電子支付業務,即規范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包括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或不經由銀行賬戶的電子貨幣支付的規定。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儲值卡屬于銀行卡,但對于非銀行是否可以發行儲值卡卻沒有明確規定。
由此看來,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尚屬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電子貨幣業務沒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因此容易出現沒有監督或監督不到位的情形,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這與電子貨幣業務的蓬勃發展極不相稱。
(二)電子貨幣發行人缺乏嚴格的資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風險。
當前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潛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一旦信用風險爆發,消費者的貨幣請求權將無法實現,預付資金和辦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償,從而引發消費者“擠兌”,甚至會引起社會問題。這種風險隱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發行主體的非銀行特性,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督管理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儲值卡業務的開辦,雖然由政府審批,但其業務開展缺乏統一的資本金要求和審慎的后續管理,容易產生經營不善的問題。二是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程度整體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信用約束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激發發行主體的道德風險,引發信用風險。
(三)電子貨幣的負面作用日益凸現。
近年來網基電子貨幣大量涌現,而且部分網基電子貨幣已經開始走出虛擬的網絡世界,進入現實的應用,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一是網上“倒賣”虛擬貨幣沖擊正常的金融體系。二是利用虛擬貨幣經營網上賭場,逃避監管。
(四)電子貨幣的使用減少了中央銀行鑄幣銳。
就我國目前來看,電子貨幣是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非銀行機構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即硬幣和紙幣。而現金是國家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國家的信用;現金發行是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和壟斷職權,現金發行收入(即鑄幣稅)是中央銀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況下,鑄幣稅用于抵繳中央銀行運營費用;若有剩余,再上繳國庫。從理論上看,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會引起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現金需求量的減少,從而減少中央銀行發行現金的數量,因此引起中央銀行鑄幣稅和上繳財政收入的降低。
(五)電子貨幣給反洗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電子貨幣的出現突破了時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顯的匿名性、數字化等特征。電子貨幣的應用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轉移贓款變得更加容易,識別和發現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反洗錢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三、規范和促進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框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建議制定專門的電子貨幣管理規定,明確電子貨幣的概念、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明確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電子貨幣的概念而言,可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明確電子貨幣為一種預付儲值產品,并限定電子貨幣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監督管理重點。
就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而言,可以借鑒港澳關于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做法。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只有持牌銀行才能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非銀行服務提供商經過授權,也可以成為接受存款的公司,發行或者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銀行業條例》還規定,授權香港金管局(HKMA)監管多用途儲值卡,但HKMA必須在監管中尋找一種平衡:一方面要維持支付體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競爭,抑制社會創新。如果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和使用給支付體系帶來輕微的風險,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儲值卡的核準過程。在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則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中關于成立信用機構的要求,對申請成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公司進行核準。就電子貨幣管理規定的具體形式而言,鑒于卡基電子貨幣和網基類電子貨幣兩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存儲介質差別,以及即將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涉及非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問題,可考慮單獨制定《多用途儲值卡管理辦法》,將網基類電子貨幣管理規定內含于《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因為多用途儲值卡業務涉及交易數據的清分、軋差,因此也可考慮在即將頒布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中涉及卡基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
就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言,本著促進競爭和創新的原則,同時考慮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綜合權衡是否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無論是銀行還是非銀行發行主體,都應制定嚴格的業務準入條件。
(二)明細準入管理要求,強化資本約束。
參考澳門AMCM對電子貨幣準入的審核要求,細化我國電子貨幣業務的準入條件,并要求申請單位提交詳實資料,以評估申請項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統運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系統運行流程資料、系統安全信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界定、系統風險評估和防范措施、經營連續性計劃、系統的獨立外部審計意見等。二是多用途儲值卡的相關資料,包括預付卡的使用范圍,存儲金額的限制和每筆交易金額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審計痕跡,卡的制造、保存、儲值、銷卡的安排和內部控制,處理爭端安排等。三是資金管理安排,包括對儲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資安排,對儲值沉淀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管理安排。四是商業計劃,包括預計項目啟動時間表,系統被公眾接受的調查報告,三年的業務預測,包括詳細的投資成本、預期收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關于發卡數量、平均儲值額、平均每筆交易額、每年交易額的統計數據等。
為保證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能夠抵御和化解各種風險,建議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行資本金管制,要求其準入時和持續經營期間,滿足一定的資本金要求,例如借鑒歐盟《2000/46/EC》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ELMI)的規定,規定我國的最低資本金數額,同時規定發行主體持續持有的自由資金應等于或大于當前未兌現的電子貨幣價值。
(三)完善業務規則,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消除電子貨幣業務的負面影響。
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應明確電子貨幣的儲存限額,電子貨幣的申領條件,是否可以掛失、轉讓、透支,是否應對電子貨幣價值予以計息,是否應有期限限制等。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明確電子貨幣可贖回,以及贖回的條件;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需根據吸存資金總額繳納一定的準備金,并由商業銀行負責對該準備金賬戶進行監督,非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從該準備金賬戶中撥付資金;對于因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形成的電子貨幣,應要求支付平臺必須及時將真實交易資金返還給賣方;并且支付平臺不得擅自將交易款項轉化為賣方平臺內的支付賬戶余額,變相獲取交易資金。為防范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濫用預存資金,應限定發行主體的業務經營范圍,業務活動范圍主要涉及電子貨幣發行業務與發行以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高風險業務,或高風險業務投資比重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對于通過電子貨幣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應界定其刑事責任,以杜絕和懲戒電子貨幣違法行為。
為切實保障電子貨幣業務規則得到切實落實,風險得到有效防控,應采取數據分析、道義勸說、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業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貨幣的統計監測制度,科學分析電子貨幣對宏觀經濟金融的影響,形成電子貨幣信息對傳統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有效參考。
在上述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施準入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對發行主體的非現場監督管理,設計合理的統計監測分析指標,要求其定期報送交易數據,或者開發專門的統計監測系統,自動采集交易數據。通過數據采集、加工,深入分析電子貨幣對當前貨幣政策實施的實證結果,影響較小的,繼續密切跟蹤和關注;影響較大的,將電子貨幣作為貨幣政策實施的變量綜合考慮。
(五)權衡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早采取應對措施。
在經濟全球化并高度繁榮的今天,多學科、多領域的整合服務正在滿足社會各界的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需求。全球銀行間的計算機網絡化,可以使本國商業銀行與國外同行建立聯盟,利用對方的金融專家和計算機系統,實現客戶網絡制的發展。同時,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各個國家之間貿易往來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額迅猛增加,傳統的通訊交換方式已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求,大量的數據需要及時、可靠地在各銀行間傳遞,而全球銀行間的計算機網絡化就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在現代國際金融市場上衍生出一種新的數據交換模式:EDI。EDI是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縮寫,意為電子數據交換。這種方式是現代電子計算機技術突飛猛進的產物,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迅捷、準確的計算機網絡為客戶辦理國際結算業務,每一筆業務的延續時間不超過三十秒,節約了大量不必要的時間和費用,實現了銀行為客戶提供優質、快速服務的宗旨。在競爭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上,EDI迅速成為商業銀行吸引客戶、增加中間業務量行之有效的手段,促進和推動著商業銀行的現代化進程。正是EDI這種無法比擬的優越性,成為溝通不同行業經濟活動的主要媒介,尤其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正日益發展成為最為重要的國際貿易交易手段之一。從90年代初期起,美、日、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家陸續宣布,所有的商戶首選交易方式為EDI,不采用EDI的商戶將不予或推遲辦理,EDI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嶄露頭角,成為日后國際化經濟合作的發展趨勢。三、創建銀行內部通信網絡
一、電子債權的開發背景
1.企業間結算手段電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對商家的電子商務,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B2B作為一種快速的交易平臺,它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業或面向商業。另一種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將各個行業中相近的交易過程集中到一個場所,為企業的采購方和供應方提供了一個交易的機會和條件。
作為電子債權應用范圍內的B2B可以是以上兩種形式。因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結算是不能以現金的方式進行的。在傳統的結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據的方式進行,此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主要體現為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企業間的交易形式被無紙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傳統的結算方式進行,必然會占用大量的時間,浪費大量人力和財力。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結算相對傳統的紙面化結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潛在的危險性更大,更不易被發現。所以,電子債權是為了B2B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電子結算手段而開發的。
(2)社會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業客戶向銷售商訂貨并發出“用戶訂單”,銷售商根據“用戶訂單”的要求向供貨商發出“訂單查詢”,供貨商審核“訂單查詢”,銷售商向運輸商發出有關貨物運輸情況的“運輸查詢”,在確認運輸無問題后,銷售商給供貨商發出“發貨通知”,并通知運輸商運輸,運輸商接到“運輸通知”后開始發貨,接著商業客戶向支付網關發出“付款通知”,支付網關向銷售商發出交易成功的“轉賬通知”。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生產商和供應商或者說采購方和供應商之間最為理想的電子結算手段是在同一銀行的金融系統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決。但在錯綜復雜的交易情形下,他們在同一銀行進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絕大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雙方或多方的開戶行之間進行結算就會經過很多的程序,造成時間的浪費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雙方就要尋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的銀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種相應法律制度來保護在這種結算模式下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電子債權的產生和開發關系金融系統的利益,也關系到交易主體的利益,它是全社會的要求。
2.票據缺點的克服與優點的結合
(1)連鎖拒付的控制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無條件按票面金額付款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只限于匯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種銀錢運輸工具,而如今卻是一種信用結算工具。它最為主要的特征就是無因性和流通性。無因性促進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體在暫時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能通過票據轉讓做成交易,促進商品的流通,這是票據最大的優點所在。
票據作為一種具有信用證明的有價證券,具有提示和回收兩個特點。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內應該進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據債務人在付款的同時,有權將票據收回,此時,因在票據上設定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票據關系即告終結。然而,持票人雖然進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請求卻因為票據債務人沒有資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絕,票據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這一過程我們稱之為退票或票據的拒付。如果票據上的每一個債務人或幾個債務人都出現了上述的問題,就會形成連鎖拒付的情況。這不僅會嚴重損壞債務人的信用,而且債權人的請求權和追索權也很難實現。作為一種支付和結算方式,票據所固有的這些缺點通過自身是無法克服的。因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錢債權在沒有實現之前只是一種觀念上的貨幣,并沒有轉變為現實的貨幣,就永遠存在不能被承兌的風險。電子債權它是由銀行通過債務人的申請發行的,同時經過嚴格的登記管理程序,它的發行本身就代表著一種信用。所以,電子債權具有消除這種風險的能力。
(2)偽造風險的補救
票據的偽造是指未經他人授權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票據行為的行為。它可以分為偽造基本票據行為和偽造附屬票據行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為的偽造,即偽造票據的簽發。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的偽造,如背書、承兌、保證等。無論什么種類的偽造,總的來說就是其上的簽名是假的。
對票據偽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4條的規定,偽造票據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偽造簽章的無效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那么對誰的利益影響最大呢?無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實票據上的簽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據的情況下,它就必須付款。所以票據偽造的風險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下是難以避免的。因為債務人的簽名很難被證明是偽造的,即使證明了,以后也沒有效的方法去杜絕。
在電子債權制度下,債務人的簽名是以電子簽名的方式進行,如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視為可靠的簽名:
①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②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有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簽名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④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預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條還規定了電子簽名的認證制度。
在以上的法規中,可靠的電子簽名制度從內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據上假冒的簽名,而電子簽名的認證從外部進一步保證了簽名的可靠性。所以筆者認為電子債權相對于票據而言,它是最能保證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對票據偽造風險的最有效的補救。
二、電子債權的定義
1.電子債權的推進經過
在電子債權制度的設計和運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韓國莫屬。它曾有過兩輪金融開放。第一輪金融開放后,它放松了對短期資本流動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債務,為金融危機的爆發提供了溫床。第二輪金融開放是在金融危機以后,韓國政府加強了對金融系統的監管,同時提高了對不良債權的審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金融危機后,雖然說IMF給韓國金融危機的建議是盡量減少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干預,但事實證明,只有政府干預才是讓韓國走出金融危機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韓國政府決定將電子債權的開發作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個環節。2001年2月,指定金融結算院作為委托的對象,由它具體負責電子債權的審查與登記管理工作。2001年12月,電子債權交易條款(基本條款、銷售企業和購買企業用的使用協議書)開始制定。2002年3月,電子債權制度開始運作。2006年4月,韓國政府頒布了《電子金融交易法》,明確了有關電子債權的基本規定。
2.電子債權的定義:
根據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債權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電子文書中記載的債權人的金錢債權:
(1)債務指定債權人;
(2)電子債權中應當記載債務內容;
(3)必須由《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3)項中的經過電子認證機構認證的電子簽名簽署;
(4)必須經過金融機構,并且依據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第29條第1款規定,于電子債權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5)債務人應將具備第(1)項至第(3)項的所有文書,依據《電子交易基本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向債權人送達;債權人依據同法第6條第2款進行送達;
三、電子債權的特征
1.法理構成上的特征
(1)電子債權是指名債權
債權者,乃特定人對相對特定人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也。債權,依債權與證券的緊密關系可分為指名債權和證券債權。
證券債權,指債權的成立、持續、讓與、行使依賴有價證券的債權,即證券化的債權。證券債權通過債權和證券的有機結合,將債權和證券一體化,充分利用證券流通性的優勢,有效地促進了債權的交易和流轉?!爸该麄鶛?它是從權利的角度而言的,指與證券債權相對的、普通的、一般的債權人有特定債權意義之債權”,實際上它就是指名之債,是未證券化的普通債權。例如,在借款合同約定,由甲借款給乙;或者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由乙交貨給甲。債權人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是甲,這些債都不表現為證書形式,甲與乙之間的債即為指名之債。
電子債權是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下的一種新型債權,但是它畢竟是在傳統債權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仍然符合傳統債權的特征。從電子債權的定義可以得知,如果要發行一個電子債權,其間的債權人是債務人指定的,也即是說電子債權中的債權人是特定的,債務人只向他發行的電子債權中的特定債權人履行債務,所以從傳統債法理論上而言,電子債權是指名債權,具有指名債權最基礎的特性。
(2)電子債權的有因性
債之發生,系指客觀的新生債之關系。債的發生原因可以分為事件、行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事件是人之行為外之法律事實。行為可分違法行為與適法行為。所以,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能否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完全取決于債產生的原因有效與否,電子債權也不例外。在發行電子債權之前,電子債權中的債權債務人之間必然有一個最為基礎的合同關系,此合同關系就是電子債權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關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該合同關系就自始無效,電子債權據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該電子債權已經發行了,它也是一個無效的電子債權。
2.電子債權發行上的特征
(1)變更權的行使
電子債權是指名債權,同時又與原因債權具有關聯性。電子債權是通過銀行發行的,在債務人與銀行之間有一個使用金融系統的電子債權系統的合同。當債務人發行一個電子債權時,它必須向發行銀行提出申請,這實際上是一種發行電子債權的意思表示,也要滿足傳統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為。同時,這又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又必須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標的合法。由于在沒有發行電子債權以前的債權是原因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用票據形式表現。而電子債權是明顯的指名債權,是不能以票據形式表現的。所以,債務人在申請發行電子債權時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債權變更權,將原因債權變更為指名債權。當然,債務人行使這種債權變更權以及所產生的電子債權能否有效,還要由發行銀行和專門的電債權管理機構來進行審核與登記。
(2)承諾
根據前述的電子債權的定義中的第(5)項可知,債務人如果要發行電子債權,還必須將發行的事實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必須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債務人了出呢?還是由發行電子債權的銀行發出呢?筆者認為應由銀行發出。因為銀行同意為債務人發行電子債權時,它是基于對債務人的高度信賴。在發行電子債權的整個環節中,它承擔的義務是最大的,通知義務便是它最重要的義務。反之,如果不將電子債權發行的事實通知債權人,而只進行登記,則債權人權利的行使有可能產生問題。比如說當發行的電子債權的內容與先前原因債權的內容不一致時,債權人的救濟是很困難的。當通知到達債權人以后,債權人必須明確表示接受。這里的接受就是一種債權人對銀行發行的電子債權的承諾,同意債務人發行的電子債權里記載的所有內容。所以,就承諾這個法律行為而言,它不是由債權人單方完成的。如果沒有銀行的通知,它就沒有為單方做出承諾的權利。所以,承諾是由銀行和債權人共同來完成的。
(3)登記
根據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可知,電子債權由于它的技術要求比較高,事關整個金融業的穩定,相對于傳統的債權而言,更具有風險性,所以就必須有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與更為專業的管理機構。在韓國,它是以金融結算院來完成電子債權的登記與管理工作的。由于電子債權系統是由金融系統共同開發的電子結算系統。因此,如果企業間要想用電債權的方式來進行結算,就必須接受它的管理。電子債權的登記就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環節,只有在電子債權管理機構進行了合法登記的債權才是最終發行成功的電子債權。
參考文獻:
[1]美.斯雷沃斯基.《B2B電子商務》.陳運濤譯.中國人民大學也出版社.2003.8
[2]覃有土:《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2
[3][日]石井正司.“何謂拒付”[J].法學教室,1990,(122)
[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5.4.1頒布
[6]齊愛民崔聰聰:《電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第一版
[7][日]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債權總論.莊勝榮譯.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284
一、電子債權的開發背景
1.企業間結算手段電子化的要求
(1)政策的要求
B2B指的是BusinesstoBusiness,asinbusinessesdoingbusinesswithotherbusinesses,商家對商家的電子商務,即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B2B作為一種快速的交易平臺,它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垂直B2B模式。它主要是面向制造業或面向商業。另一種模式是水平B2B。它是將各個行業中相近的交易過程集中到一個場所,為企業的采購方和供應方提供了一個交易的機會和條件。
作為電子債權應用范圍內的B2B可以是以上兩種形式。因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結算是不能以現金的方式進行的。在傳統的結算方式下,它可以票據的方式進行,此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主要體現為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企業間的交易形式被無紙化,常常具有跨地域性,如果仍然以傳統的結算方式進行,必然會占用大量的時間,浪費大量人力和財力。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結算相對傳統的紙面化結算方式而言,速度更快,成本更低,但是它潛在的危險性更大,更不易被發現。所以,電子債權是為了B2B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電子結算手段而開發的。
(2)社會的要求
B2B的大致交易流程如下:
商業客戶向銷售商訂貨并發出“用戶訂單”,銷售商根據“用戶訂單”的要求向供貨商發出“訂單查詢”,供貨商審核“訂單查詢”,銷售商向運輸商發出有關貨物運輸情況的“運輸查詢”,在確認運輸無問題后,銷售商給供貨商發出“發貨通知”,并通知運輸商運輸,運輸商接到“運輸通知”后開始發貨,接著商業客戶向支付網關發出“付款通知”,支付網關向銷售商發出交易成功的“轉賬通知”。
從以上可以看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生產商和供應商或者說采購方和供應商之間最為理想的電子結算手段是在同一銀行的金融系統下,并按照同一模式解決。但在錯綜復雜的交易情形下,他們在同一銀行進行交易的可能性是很小的,絕大多數情況下交易雙方或多方是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雙方或多方的開戶行之間進行結算就會經過很多的程序,造成時間的浪費和安全性的降低。因此,交易雙方就要尋求在交易行不同的情況下可以使用的銀行共同模型,它就要求有一種相應法律制度來保護在這種結算模式下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電子債權的產生和開發關系金融系統的利益,也關系到交易主體的利益,它是全社會的要求。
2.票據缺點的克服與優點的結合
(1)連鎖拒付的控制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無條件按票面金額付款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只限于匯票、本票、支票。在以前,它是一種銀錢運輸工具,而如今卻是一種信用結算工具。它最為主要的特征就是無因性和流通性。無因性促進流通性,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商事主體在暫時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能通過票據轉讓做成交易,促進商品的流通,這是票據最大的優點所在。
票據作為一種具有信用證明的有價證券,具有提示和回收兩個特點。提示是指持票人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內應該進行有效的付款提示;回收是指票據債務人在付款的同時,有權將票據收回,此時,因在票據上設定的票據權利已經實現,票據關系即告終結。然而,持票人雖然進行了有效的付款提示,但是付款請求卻因為票據債務人沒有資金或者其他信用方面的原因遭到拒絕,票據重新退回到持票人手中,這一過程我們稱之為退票或票據的拒付。如果票據上的每一個債務人或幾個債務人都出現了上述的問題,就會形成連鎖拒付的情況。這不僅會嚴重損壞債務人的信用,而且債權人的請求權和追索權也很難實現。作為一種支付和結算方式,票據所固有的這些缺點通過自身是無法克服的。因為它上面所代表的金錢債權在沒有實現之前只是一種觀念上的貨幣,并沒有轉變為現實的貨幣,就永遠存在不能被承兌的風險。電子債權它是由銀行通過債務人的申請發行的,同時經過嚴格的登記管理程序,它的發行本身就代表著一種信用。所以,電子債權具有消除這種風險的能力。
(2)偽造風險的補救
票據的偽造是指未經他人授權以他人的名義進行票據行為的行為。它可以分為偽造基本票據行為和偽造附屬票據行為。前主要是指出票行為的偽造,即偽造票據的簽發。后者主要是指出票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的偽造,如背書、承兌、保證等。無論什么種類的偽造,總的來說就是其上的簽名是假的。
對票據偽造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4條的規定,偽造票據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偽造簽章的無效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那么對誰的利益影響最大呢?無疑是付款人和持票人。尤其是就付款人而言,只要它不能核實票據上的簽名是假的而持票人又合法持有票據的情況下,它就必須付款。所以票據偽造的風險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下是難以避免的。因為債務人的簽名很難被證明是偽造的,即使證明了,以后也沒有效的方法去杜絕。
在電子債權制度下,債務人的簽名是以電子簽名的方式進行,如我國的《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視為可靠的簽名:
①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②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有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簽名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④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預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此外,本法的第十六條還規定了電子簽名的認證制度。
在以上的法規中,可靠的電子簽名制度從內部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像票據上假冒的簽名,而電子簽名的認證從外部進一步保證了簽名的可靠性。所以筆者認為電子債權相對于票據而言,它是最能保證付款人的利益的,是對票據偽造風險的最有效的補救。
二、電子債權的定義
1.電子債權的推進經過
在電子債權制度的設計和運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非韓國莫屬。它曾有過兩輪金融開放。第一輪金融開放后,它放松了對短期資本流動的控制,形成了大量短期債務,為金融危機的爆發提供了溫床。第二輪金融開放是在金融危機以后,韓國政府加強了對金融系統的監管,同時提高了對不良債權的審查力度,它的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金融危機后,雖然說IMF給韓國金融危機的建議是盡量減少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干預,但事實證明,只有政府干預才是讓韓國走出金融危機的困境,而金融信息化也是必由之路。因此,在2000年9月,韓國政府決定將電子債權的開發作為金融信息化事的一個環節。2001年2月,指定金融結算院作為委托的對象,由它具體負責電子債權的審查與登記管理工作。2001年12月,電子債權交易條款(基本條款、銷售企業和購買企業用的使用協議書)開始制定。2002年3月,電子債權制度開始運作。2006年4月,韓國政府頒布了《電子金融交易法》,明確了有關電子債權的基本規定。
2.電子債權的定義:
根據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電子債權是指符合以下各要件的電子文書中記載的債權人的金錢債權:
(1)債務指定債權人;
(2)電子債權中應當記載債務內容;
(3)必須由《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3)項中的經過電子認證機構認證的電子簽名簽署;
(4)必須經過金融機構,并且依據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第29條第1款規定,于電子債權管理機構進行登記;
(5)債務人應將具備第(1)項至第(3)項的所有文書,依據《電子交易基本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向債權人送達;債權人依據同法第6條第2款進行送達;
三、電子債權的特征
1.法理構成上的特征
(1)電子債權是指名債權
債權者,乃特定人對相對特定人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也。債權,依債權與證券的緊密關系可分為指名債權和證券債權。
證券債權,指債權的成立、持續、讓與、行使依賴有價證券的債權,即證券化的債權。證券債權通過債權和證券的有機結合,將債權和證券一體化,充分利用證券流通性的優勢,有效地促進了債權的交易和流轉。“指名債權,它是從權利的角度而言的,指與證券債權相對的、普通的、一般的債權人有特定債權意義之債權”,實際上它就是指名之債,是未證券化的普通債權。例如,在借款合同約定,由甲借款給乙;或者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由乙交貨給甲。債權人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是甲,這些債都不表現為證書形式,甲與乙之間的債即為指名之債。電子債權是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下的一種新型債權,但是它畢竟是在傳統債權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仍然符合傳統債權的特征。從電子債權的定義可以得知,如果要發行一個電子債權,其間的債權人是債務人指定的,也即是說電子債權中的債權人是特定的,債務人只向他發行的電子債權中的特定債權人履行債務,所以從傳統債法理論上而言,電子債權是指名債權,具有指名債權最基礎的特性。
(2)電子債權的有因性
債之發生,系指客觀的新生債之關系。債的發生原因可以分為事件、行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事件是人之行為外之法律事實。行為可分違法行為與適法行為。所以,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能否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完全取決于債產生的原因有效與否,電子債權也不例外。在發行電子債權之前,電子債權中的債權債務人之間必然有一個最為基礎的合同關系,此合同關系就是電子債權了生的原因。如果合同關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該合同關系就自始無效,電子債權據已存在的原因就消失了,即使是該電子債權已經發行了,它也是一個無效的電子債權。
2.電子債權發行上的特征
(1)變更權的行使
電子債權是指名債權,同時又與原因債權具有關聯性。電子債權是通過銀行發行的,在債務人與銀行之間有一個使用金融系統的電子債權系統的合同。當債務人發行一個電子債權時,它必須向發行銀行提出申請,這實際上是一種發行電子債權的意思表示,也要滿足傳統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三要素,即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為。同時,這又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又必須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標的合法。由于在沒有發行電子債權以前的債權是原因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用票據形式表現。而電子債權是明顯的指名債權,是不能以票據形式表現的。所以,債務人在申請發行電子債權時的意思表示就是在行使債權變更權,將原因債權變更為指名債權。當然,債務人行使這種債權變更權以及所產生的電子債權能否有效,還要由發行銀行和專門的電債權管理機構來進行審核與登記。
(2)承諾
根據前述的電子債權的定義中的第(5)項可知,債務人如果要發行電子債權,還必須將發行的事實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必須根據本法的相關規定接受才行。那么通知是由債務人了出呢?還是由發行電子債權的銀行發出呢?筆者認為應由銀行發出。因為銀行同意為債務人發行電子債權時,它是基于對債務人的高度信賴。在發行電子債權的整個環節中,它承擔的義務是最大的,通知義務便是它最重要的義務。反之,如果不將電子債權發行的事實通知債權人,而只進行登記,則債權人權利的行使有可能產生問題。比如說當發行的電子債權的內容與先前原因債權的內容不一致時,債權人的救濟是很困難的。當通知到達債權人以后,債權人必須明確表示接受。這里的接受就是一種債權人對銀行發行的電子債權的承諾,同意債務人發行的電子債權里記載的所有內容。所以,就承諾這個法律行為而言,它不是由債權人單方完成的。如果沒有銀行的通知,它就沒有為單方做出承諾的權利。所以,承諾是由銀行和債權人共同來完成的。
(3)登記
根據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可知,電子債權由于它的技術要求比較高,事關整個金融業的穩定,相對于傳統的債權而言,更具有風險性,所以就必須有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與更為專業的管理機構。在韓國,它是以金融結算院來完成電子債權的登記與管理工作的。由于電子債權系統是由金融系統共同開發的電子結算系統。因此,如果企業間要想用電債權的方式來進行結算,就必須接受它的管理。電子債權的登記就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最重要的環節,只有在電子債權管理機構進行了合法登記的債權才是最終發行成功的電子債權。
參考文獻:
[1]美.斯雷沃斯基.《B2B電子商務》.陳運濤譯.中國人民大學也出版社.2003.8
[2]覃有土:《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2
[3][日]石井正司.“何謂拒付”[J].法學教室,1990,(122)
[4]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5.4.1頒布
[6]齊愛民崔聰聰:《電子金融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2.第一版
[7][日]于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債權總論.莊勝榮譯.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284
一)網絡金融內涵所謂網絡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開展論文的金融業務,包括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網絡金融就是以網絡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絡金融安全、網絡金融監管等諸多方面。它不同于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絡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commerce)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絡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
二)網絡金融的特征1、業務創新。網絡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創新性特征。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強競爭實力,網絡金融必須進行業務創新。2、管理創新。管理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機構放棄過去那種以單個機構的實力去拓展業務的戰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視與其他金融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資訊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網站等的業務合作,達到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局面。另一方面,網絡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也趨于網絡化,傳統商業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將被一種網絡化的扁平的組織結構所取代。3、市場創新。由于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本身也開始出現創新。一方面,為了滿足客戶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網絡世界的競爭新格局,金融市場開始走向國際聯合。另一方面,迫于競爭壓力一些證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轉變的戰略。4、監管創新。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網絡金融監管呈現自由化和國際合作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過去分業經營和防止壟斷傳統金融監管政策被市場開放、業務融合和機構集團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隨著在網絡上進行的跨國界金融交易量越發巨大,一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不能完全控制本國的金融市場活動了。
二、網絡金融的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絡金融的興起使得金融業變得更加脆弱,網絡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經濟風險。首先,從技術風險來看,網絡金融的發展使得金融業的安全程度越來越受制于信息技術和相應的安全技術的發展狀況。第一,信息技術的發展如果難以適應金融業網絡化需求的迅速膨脹,網絡金融的運行無法達到預想的高效率,發生運轉困難、數據丟失甚至非法獲取等,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安全隱患。第二,技術解決方案的選擇在客觀上造成了技術選擇失誤風險,該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所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不兼容,這將會降低信息傳輸效率;二是所選擇的技術方案很快被技術革新所淘汰,技術落后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其次,從經濟風險來說,網絡金融在兩個層面加劇了金融業的潛在風險:其一,網絡金融的出現推動了混業經營、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在金融運行效率提高,金融行業融合程度加強的同時,實際上也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網絡金融具有高效性、一體化的特點,因而一旦出現危機,即使只是極小的問題都很容易通過網絡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發連鎖反應,并迅速擴散。
三、網絡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況。第二,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我國的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在主觀方面,主要存在兩點問題:第一,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我國網絡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絡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于形成網絡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滯后。一方面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金融立法滯后。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等幾部法規,并且涉及的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絡金融立法同樣滯后。面對網絡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網絡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四、建議應采取的對策針對上述風險和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1)確立傳統金融與網絡金融并行發展的戰略。(2)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3)加快網絡金融立法。(4)造就復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業管理體制。(6)加快電子商務和網絡銀行的立法進程。(7)銀監會應提高對網絡銀行的監管水平。(8)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網絡銀行數據庫。(10)建立網絡金融統一的技術標準。
二、網絡金融的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絡金融的興起使得金融業變得更加脆弱,網絡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于網絡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于網絡金融業務特征導致的經濟風險。首先,從技術風險來看,網絡金融的發展使得金融業的安全程度越來越受制于信息技術和相應的安全技術的發展狀況。第一,信息技術的發展如果難以適應金融業網絡化需求的迅速膨脹,網絡金融的運行無法達到預想的高效率,發生運轉困難、數據丟失甚至非法獲取等,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安全隱患。第二,技術解決方案的選擇在客觀上造成了技術選擇失誤風險,該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所選擇的技術系統與客戶終端軟件不兼容,這將會降低信息傳輸效率;二是所選擇的技術方案很快被技術革新所淘汰,技術落后將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其次,從經濟風險來說,網絡金融在兩個層面加劇了金融業的潛在風險:其一,網絡金融的出現推動了混業經營、金融創新和全球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在金融運行效率提高,金融行業融合程度加強的同時,實際上也加大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網絡金融具有高效性、一體化的特點,因而一旦出現危機,即使只是極小的問題都很容易通過網絡迅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引發連鎖反應,并迅速擴散。
三、網絡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于虧損狀況。第二,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征。我國的網絡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絡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絡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在主觀方面,主要存在兩點問題:第一,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我國網絡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絡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于形成網絡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滯后。一方面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絡金融立法滯后。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托業務核準程序》等幾部法規,并且涉及的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絡金融立法同樣滯后。面對網絡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網絡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四、建議應采取的對策針對上述風險和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1)確立傳統金融與網絡金融并行發展的戰略。(2)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3)加快網絡金融立法。(4)造就復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業管理體制。(6)加快電子商務和網絡銀行的立法進程。(7)銀監會應提高對網絡銀行的監管水平。(8)大力發展先進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技術,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網絡銀行數據庫。(10)建立網絡金融統一的技術標準。
出于成本或者技術能力的考慮,中小金融機構將金融系統的設計與維護外包給金融IT公司,以集中精力做好金融業務。這樣做,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盡快縮短與競爭對手的差距,也可以節約財務成本。
1.外包可以分為戰略層次外包、戰術層次外包和一般層次外包。戰略層次的外包使發包方面臨著較大風險,有失去核心技術的可能。我們要看到,戰略層次的外包是金融IT市場發展的一種高級階段,不但市場上有技術能力卓越的金融IT公司,而且誠信理念堅如磐石。這種外包關系有一定的條件,如:(1)長期合作伙伴關系;(2)雙方都秉承雙贏的合作策略,任何一方都不會利用自身的優勢損害對方利益;(3)雙方各有自身的戰略重點,認識到自身不可能也不必要去侵占合作方的市場,雙方是合作關系;(4)雙方在各自擅長的領域都具有核心競爭力。農村金融機構將項目外包給金融IT公司時,金融IT公司可能獲得優勢地位。如果金融IT公司濫用這種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利益就會受到嚴重威脅。其次,金融IT公司必須具有業界領導能力,具有對異常事件的響應能力。此外,金融IT公司要具有相當的規模,以便增強誠信的基石。我國金融IT公司的規模還不大,金融IT上市公司主要有恒生電子、東華合創、南天信息、信雅達等少數公司。截至2008年9月30日,恒生電子上市公司的總資產7.9億,股東權益6.0億,主營業務收入4.0億,總股本29702萬份,以2008年9月30日11.8元/股的價格計算,公司市值約35億。恒生電子主要長處在于基金軟件和呼叫中心業務。事實上,即使恒生電子也難以與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戰略層次上的外包。恒生電子主要向基金公司銷售電子基金產品,收取年使用費。
2.我國金融IT公司的綜合實力還不夠強,難以作為堅實的外包方。雖然神州數碼等我國一流的金融IT公司在與中國工商銀行的合作中展示了強大的實力,但是還沒有能力完整地為大型銀行開發整套軟件和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我國金融IT公司在專項能力上有長處,如東軟公司對日本軟件招標的承標,某些非上市金融IT公司的信貸產品,等等。我國還沒有哪個金融IT公司具有IBM、HP、Oracle公司等那樣的實力,這是資產近千、萬億的銀行不愿意將核心軟件外包的重要考慮。我們認為,即使神州數碼這樣的公司接受中國工商銀行的外包也只是戰術層次上的外包,更多的金融IT公司只能接受金融機構一般層次上的外包。
3.部分中小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常常將核心軟件外包。企業在制定信息化策略時,可以在內部生產(軟件購買、維護、升級,流程改造,組織重組等系列工作)和外包(相關業務技術外包,服務外包等)之間進行選擇。此時企業要考慮三類相關成本(內部生產成本、談判成本和機會主義成本,后兩種成本又被統稱為治理成本)之間的關系。從經濟學上來說,多家中小金融機構來培育、支持、分享中小金融IT公司的技術,既減小了金融機構自身的軟件開發的人力成本,也使市場分工細化。中小金融IT公司通過竭誠為多家金融機構服務,可以積累自己在該領域的經驗,從而達到行業領導水平。
4.大型金融機構,如人保、中保、四大國有銀行,普遍采用中國工商銀行的金融信息化的組織模式。我國人力資源數量充沛,工資不高;我國畢業生傳統思維上對國有銀行有認同感,以到大型金融機構工作為榮;金融信息化需要復合型人才,這只能長期培養;大型金融機構比中小金融IT公司更了解自身的需求,比中小金融IT公司的人才、資金更有優勢;大型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化規劃來克服自身的惰性,在目前我國金融信息化事業擴張的背景下,有很多種辦法來克制由于壟斷和公有資本所帶來的創新惰性。
5.金融大集中后,金融IT市場更加細分。中小金融IT公司需要更加專業才能生存,大型金融IT公司由于自身的資歷、行業經驗、行業能力,具有比金融機構更高的金融IT規劃、設計、實施能力。我國是個金融IT市場還不成熟的國家,一方面金融機構需要戰略層次的合作者,需要戰略受包方;另一方面自己處理金融IT戰略性問題時又更有優勢。目前的金融IT市場發展的趨勢是集中,市場份額會越來越向大公司集中。這給民族金融IT公司帶來很大的挑戰。由于外包具有市場細分的特點,我們要出臺鼓勵外包的經濟政策,并頒布行政法規等規范外包的發展,鼓勵金融IT企業做大做強,鼓勵金融機構參股和扶持金融IT公司的發展。由于我國誠信制度的缺失,外包市場的發展需要一定的過程。當前,特別要鼓勵金融IT企業利用我國廉價的勞動力優勢,承接國外發包項目。
二、資本紐帶等合作模式
我國電子支付領域,存在著支付寶、首信易支付、匯付天下、財富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了質優價廉的服務,特別是增值服務,使支付雙方都獲得了較好的效益。第三方支付聚集了一批優秀人才,不斷開拓市場,向教育支付、航空機票支付、慈善支付等過度。這些支付公司在面對激烈的國內市場價格競爭時,紛紛與國外大公司合作。國內提供市場開拓動力,國外公司提供資金和技術。外資參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目前電子支付發展的主要格局。我國金融IT公司經過多年發展,恒生電子、東華合創、信雅達等終于迎來了上市的曙光,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資金問題。隨著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的發展,投資主體逐漸增多,優良的金融IT投資項目獲得資金的概率迅速增加。吸納戰略投資者,增強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實力,仍然是非上市金融IT公司的重要發展手段。
三、SaaS模式
SaaS模式就是數據中心出租服務模式。數據中心花巨資建立先進的數據中心硬件設施,包括高級服務器、合格機房、小型機、大型機等,甚至建立災備。金融機構,如小銀行可以向數據中心支付費用,以獲得成套服務。軟硬件購買、維護、更新,金融機構都不必過問,只管使用就行。比如說,數據中心購買或者自行開發網上銀行軟件,如果這些功能符合銀行的要求,銀行不必自建機房,不必購買或開發軟件,而是向數據中心支付年使用費。因特網環境下,B/S模式使客戶終端基本上不需要什么技術含量,SaaS模式成為可能。實際上這樣的數據中心已經建成了,但市場交易并不理想。首先,SaaS雙方的責任界定、賠償等問題還沒有明確,其二,數據中心的資產規模不大,最多幾億元人民幣,萬一發生嚴重差錯,無法承擔巨額賠償責任,其三,我國軟件的價格并不高,盜版軟件更是降低了軟件布置成本。事實上,軟硬件布置成本越低,SaaS越沒有必要。其四,我國金融壟斷特征明顯,信息化投資對于大型金融機構來說是可以承擔的。其五,我國小型金融機構往往也有一定的聯合,SaaS的效益不夠明顯。如省聯社已經主導了我國農信社信息化過程,SaaS這種發達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業模式在我國很難實施。
在企業、市場、國家的關系當中,國家始終處于強勢。一方面,大型國有企業、發改委、財政部等擁有較強的干預經濟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場分割、市場不透明、關系營銷、市場機遇不均等現象比較普遍,市場不夠成熟。這個市場形態里面,既有地位優越的壟斷企業,也有大量生存艱辛的中小企業。電子金融產業政策要既鼓勵技術性壟斷,又要鼓勵技術細分,二者不可偏廢。如果只重視壟斷企業,創新的趨勢必然減弱;如果只重視競爭型企業,過度競爭也會阻滯行業的發展。大企業與小企業數量存在一個適度的比例,動態競爭與合作,這樣雙方的優點都得到張揚,缺點都得到適當的抑制。
SaaS模式是為大量中小金融機構服務的,用來降低中小金融機構的信息化成本。SaaS、產業聚集、產業鏈、虛擬企業等新組織形式使中小金融機構避免與大型金融機構差距過大。
四、建立省級數據中心模式
行政驅動經濟的成本較低,而市場交易參與方由于互相不了解、不熟悉、不信任,交易成本卻較高。這種情況下,省級數據中心模式較為可行。在國外,行政推動容易遇到各種阻力,比如可能受到扭曲了市場、干涉了企業經營的指責。但在中國,政府的權威往往大于企業,哪怕大型壟斷企業。建立省級數據中心是大型金融機構如郵儲、農信社、保險公司等數據大集中的過度形式。如果客戶數據、交易數據有效,就可以進行數據挖掘,發現隱藏在數據中的規律。這對于商業來說是極其有價值的。國家統計工作面臨著挑戰。(1)國家統計局主要統計國民經濟信息,數據層層上報過程中容易出現人為失真。(2)各個地方對數據統計口徑的理解不一樣,導致數據失真。(3)面對信息社會的海量信息,對商業信息的領導工作不夠重視?,F代社會,需要將全國人口的身份認證系統上線,需要整合自然人的法律、治安、商業、教育等方面的信息,需要整合企業的法人資料、企業行為資料、財務、重大事件等信息。怎樣整合這些信息?這涉及到公安、工商、教育、金融等多個行業的統計資料,涉及到多個部門。國家統計局在這些時代需要的統計事業中承擔什么角色?如果由市場去緩慢地完成,顯然不利于現代社會的迅速發展。我們要建立多種類型的省級數據信息中心,與金融信息一起,成為省級信息統計基礎設施。國家統計需要規劃好全國信息采集工作,分門別類,做好前瞻性研究。我們要繼續推動社會信息化的事業,力圖使我國領先于發達國家進入社會信息豐富的新階段。
社會的發展越來越需要人們局部放棄自己的隱私權,需要實名制。如網絡實名制、存款實名制,等等,這是社會文明的發展趨勢。否則,現代高級、復雜的文明同時也是脆弱的文明,受到意外沖擊極容易導致嚴重后果。
五、全國統一信息化平臺模式
信息創造價值,信息就是生產力。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率先實現了全國數據大集中,在這個基礎之上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網上銀行功能豐富。這項成就使傳統銀行網點最多的金融機構成了國內最富于活力的金融機構。
我們需要全國統一的電子醫務、電子教育、電子農務、電子金融、電子政務平臺。這些平臺建設具有很強的經濟外部性。(1)能夠極大地提高全社會的福利水平,由于人們能夠從網上方便地獲得科學、系統的醫療、農務、教育等信息,社會生產力和社會關系都可以得到很大的改善。(2)信息集中有利于增加計劃的科學性,從而增加社會控制力。信息越是發展,自由市場經濟理論越是脫離現實。當人口、環境、經濟發展接近地球承載的極限時,自由市場經濟理論是虛幻的,社會管理能力、國際協調能力都需要得到極大地提高。而信息挖掘、集中正是改善社會管理的必要條件。(3)建立在發達制造業基礎上的信息社會是進入社會主義的推動力。IT技術對社會的影響有兩種趨勢,一方面是資本主義的活力得到進一步釋放,同時釋放過度導致嚴重的金融危機,如美國次貸危機,另一方面是當代社會離社會主義更近了。
全國統一信息化平臺建設需要成本,這種成本可以由大型企業來支付,也可以由財政直接或間接支付,還可以由信息企業的信息產品收益來支付。我們要看到,目前農戶為信息產品付費的條件還不是很成熟。一是因為信息是最容易復制的,如何識別、保護信息生產者的權益是個難題。如果信息者能提供連續的有價值的信息,信息使用者付費能夠得到第一手信息,并能實現自身的利益,則信息使用者付費的經濟條件成立。所以,信息要能為特定的用戶帶來價值。二是因為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民間盜版、侵權現象十分嚴重。在科研領域,在教育領域,論文嚴重抄襲卻得不到懲罰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現象與信息社會格格不入。可見,我國要進入信息社會還有大量的基礎性工作要做,我們必須做出相應規劃。
六、農村金融信息化工作的推動離不開一定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