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30 11:37:46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建筑合同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的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回避的,通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無法控制。例如,合同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這叫做工程變更風險;又如合同價格規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這叫做市場價格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這叫時效風險。
主觀性合同風險。
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能通過人為因素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國內施工合同中,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議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理力爭,任其擺布。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這樣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簽,甚至有欺騙的合同也敢簽,在合同簽訂上表現出極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承包商不是作為法人權利主體參與對等的合同談判,而是受制于業主,這樣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在這種心理狀態下很難體現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承包商十分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和許諾,輕率地簽訂了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的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最終在合同施工中導致了承包商的損失。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在指導思想上,力爭簽訂一個有利的合同且始終堅持“利益原則”。締約合同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況且授標后商簽合同,業主也不能隨便毀約。承包商有權簽訂一個平等互惠的合同條款,這是承包商減少或轉移風險所堅持的最基本原則。承包商可以曉之以理,陳述利害,說服業主修訂某些過于苛刻的或本來不合理的條件,增加保證承包商權益的條款,使合同比較優惠或有利,風險較少,合同雙方責權利關系比較平衡,盡量減少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實現承包商簽訂一個有利合同的目標??傊艞墮嗔Φ扔谧詺?,合利則動,背利則滯,是我們任何承包商都應堅持的原則。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在人員配備上,讓熟知和精通合同的專業人員參與商簽合同。大中型建設合同一般都由業主負責起草,業主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咨詢顧問起草合同,使合同質量很高,其中隱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風險責任條款和業主的反索賠條款。這就要求承包商必須具備既懂工程技術,又懂法律,既懂經營管理,又懂造價、財務的綜合素質談判人員,才能保證在合同談判中處于一種智力均衡,信息對稱的狀態,增加談判的力量,提高風險識別能力。因此承包商必須籌建工程合約部,成立高效的合同談判班子。這是降低合同風險,簽訂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證。
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應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對于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合同履行中業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和合同依據為借口,對承包商的損失拒絕補償,并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由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
承包商在合同正式簽訂前應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其要點是:
(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準;
(2)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
(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
(4)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
合同簽訂工作的難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卻包含著很多的玄奧需要人們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簽訂到落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慎之又慎。在設定合同的各項條款之前,一定要認真的開展檢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響合同的科學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證合同法人主體的合格,是貫徹落實合同各個條款的重要基礎。并且我們要求,合格的主體一定要具備合理的民事權利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主體應當發揮兩種作用,并且要作為合同的當事人,這樣才是合法的合同主體。除此之外,要保證合同內容的嚴謹性,若表意不明,則有可能會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檢查,保障合同內容的科學性。
1.2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成為無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兩部分,即主合同和從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則會使從合同沒有依據??梢元毩㈤_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合同。從合同則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也不能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現今很多企業所設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來遮掩其非法行為的,從根本上說也是無效的。
1.3有些合同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很多企業在進行人才的招聘和選拔工作時,都沒有進行綜合長遠的考慮,甚至錄取部分連從業資格書都沒有的人,這會導致后續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培訓工作,增加了建設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對合同內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驟,經常在工作期間發生遺漏及失誤。部分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樹立高度的責任感,甚至為一己私利而故意開綠燈,這不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難度,也降低了工程整體的質量。
2解決建筑管理中合同問題的對策
2.1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
建筑合同的貫徹落實情況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來決定的,所以,我們必須切實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建筑施工單位在錄用人才時一定要對其整體素質進行重點的考察,在科學、全面的評估后,去掉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提高人員錄取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這就要求單位請專門人士或者公司內部經驗豐富的員工進行面試和選拔,盡量不要出現一絲漏洞和差錯。有些面試者空有一個好文憑,沒有真才實學,對單位的壓力太大。所以,在面試過程中,除了要看面試者的專業能力,還要看其綜合才能,只有經驗豐富的面試官才能做出最準確、最科學的判斷。企業錄用人才時所依據的最重要標準就是人才的自身綜合能力。我們都知道,是金子就不會被埋沒的。只要一個人有真憑實學,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業,都可以在為國家建設做貢獻的同時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成為行業的精英。
2.2做好合同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加強建筑施工的監管
進行建筑管理工作時,要將施工監管以及合同監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監理工作關系著施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在進行施工前,一定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科學、高效的安排施工監理的各個步驟,盡可能的把影響工程質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其造成更惡劣的影響。此外,施工前監理工作人員要對合同進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監理標準和注意事項,對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問題及時反饋,并做出相應的對策及時預防,不要讓阻礙的因素蔓延到后來的施工階段中去,給施工帶來諸多不便。
1.2測定基線需考慮的因素由于新建建筑工程的基準能耗數據是基于計算機能耗預測而不是實際的能源審計,如果測量計算不精確的話,項目運營后達不到能耗目標的風險會大大提高。因此在能耗基線的測定時需考慮以下因素:1)原始的新建建筑設計;2)能耗標準,如美國參考能源部頒布的ASHRAE90.1能效標準;3)近期類似建筑的歷史能耗狀況;4)節能服務公司的項目經驗。
1.3基線測定的監督機制合同能源管理實行的是市場機制,涉及節能服務公司和接受節能改造企業的利益,利益分配關鍵點就是節能量的確認。對于新建建筑來說,其初始能耗的測定是利用計算機建模完成的,在數據的測定方面更容易引起爭議。因此,在新建建筑能耗基線的建模階段,就應該委托業主與節能服務公司雙方認可的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第三方節能評估機構進行監測。經過第三方權威的監測,得到一個科學的節能量,為基線的確定以及項目在此后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2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
2.1項目運作流程通過對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運行機制的分析,加之國外將合同能源管理運用于新建建筑的經驗,不難發現合同能源管理存在于新建建筑的全壽命周期中。因此,國內有學者提出了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所謂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新建建筑項目初期就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貫穿項目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和運營使用的能耗管控,實現對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及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如圖1所示。通過對新建建筑項目各階段的劃分,賦予相關參與主體各自應承擔的合同能源管理任務,將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每個階段的管理無縫化對接,實現合同能源管理在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的應用。
2.2建筑設計階段參與主體及其任務在設計階段,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參與主體有建設單位、節能服務公司、設計單位、第三方評估機構。在這一階段中,建筑設計由設計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共同完成,其中設計單位完成基本的建筑設計,之后節能服務公司主要著眼于建筑的能耗性能方面,以其在建筑節能方面的專業技術水平對原建筑設計進行優化。建筑設計階段參與主體及其任務見表1。能耗性能目標的確定:能耗性能目標是建筑投入使用階段的預期效用成本,利用計算機模型分析建筑用能得到,再根據建筑運營模式、氣候和其他因素做出調整。但計算機模型分析必然是粗糙的,因此能耗性能目標可以由基礎模型模擬量向最新類似建筑能耗結算歷史校準得到。
2.3建設施工階段參與主體及其任務在建筑的施工階段,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參與主體主要有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評估機構等。在這一階段,由于節能服務公司與施工單位共同參與施工,容易導致責權不清,業主和監理應注意責權的分配與現場協調管理。節能服務公司應注意在關鍵施工節點對建筑能耗的監測,如超出預期應進行調整,達標后再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如此往復直至項目竣工。建設施工階段參與主體及其任務見表2。
2.4投入使用階段參與主體及其任務在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中,投入使用階段是其中能耗最大的一個階段,能耗約占全生命周期能耗的70%~80%,即使是節能建筑,投入使用階段的能耗也占到50%~60%左右[9]。在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中,此階段將會進行節能效果的評定和利益的分配,是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關鍵階段。本文所涉及的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適用于非出售型的新建建筑項目,項目的建設方能完全享受在項目節能中的投入帶來的收益,由此可根據使用者的不同分為自用型和出租型。
2.4.1自用型對于業主自用型的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投入使用階段的參與主體有業主、節能服務公司、第三方節能評估機構,參與主體及其任務見表3。節能服務費的給付:由于租戶的陸續搬進搬出及設備的調試使用,第一年的建筑運行情況是不穩定的,所以通常用第二年的能耗情況來衡量能耗性能以計算獎勵和處罰。在第二年末,能耗目標應依據實際運行時間、設備荷載、電梯耗能、實際天氣和利用率來調整,并要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不同的付費結構建立的基礎都是———節能服務公司有愿望努力超出規定的性能目標以取得獎勵費,至少也要有足夠的動力去達到目標能耗水平以獲得基本服務費。圖中的基本費用是指設計服務費用,不包括節能工作費用。超過目標能耗水平的獎勵程度和低于目標能耗水平的懲罰程度可視合同情況而定,即在上圖中目標能耗左右線段的斜率可不同,圖中僅作示意。除了基本的付費結構外還可以賦予高效能耗水平更多的服務費權重,形成加權付費結構,如圖3所示。加權付費結構對節能服務公司達到性能目標給予很強的激勵,因為假如能耗性能不足,服務費將會急劇下降。同樣,超過目標能耗水平的獎勵程度和低于目標能耗水平的懲罰程度可視合同情況而定,即在上圖中目標能耗左右線段的曲率可不同,圖中僅作示意。從國外一些項目經驗來看,從初始設計服務的開始到最后的費用支付之間的時間間隔很長,大概有2至4年的時間滯后。這勢必會增加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難度,降低他們對于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參與意愿。所以在付費方式上可做改進,在最后的節能量測量評估支付服務費之前,有兩個時間點可以進行部分先期支付。第一次是在完成模擬且滿足能效目標的設計時,第二次在完成相對于最后確定的設計沒有明顯改動的施工后。雖然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都希望盡早的獲得服務費,但為了保證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最后的支付必須絕對遵循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實際能耗測量數據[4]。
3.4.2出租型出租型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與自用的區別在于,投入使用階段由住戶自行進行其占用房間一些終端用能設備的安裝和其后的運營管理,此時節能服務公司與租戶共同承擔節能目標責任。要想達到最終的節能目標除了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設計與施工外,還必須以有效的激勵方式來鼓勵住戶安裝高能效的用能設備(包括節能照明設備和暖通空調設備等),以及后期合理的運營管理。激勵的方法是業主與租客簽訂協議,如果滿足一定的最低能效標準,承租人將獲得一定的節能獎勵。此時的能源管理合同除了業主與合同能源管理簽訂的以外,還新增了業主與住戶簽訂的合同。出租型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關系如圖4所示,圖中灰色粗線代表能源管理合同。實施激勵的第一步是為租戶的節能改進建立一個設計標準。這個標準可以表示為一個最大照明功率密度、設備功率密度等等。租戶如果按照標準來進行室內設計的話將得到租戶節能補貼。在租戶入駐以后,他們支付的能耗成本將和基本租金分離,這樣租戶將會有動力持續地以最高效的方式運營他們的空間。各個租戶的用能情況都可以通過流量計、溫度傳感器、分電表的結合來測量,可以為每個荷載條件指定一個最大用能量。租戶設備能效準如圖5所示。此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職責如表4所示。
(二)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低一方面,許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仍然習慣“一言堂”,對建筑施工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沒有深入了解,沒有使合同管理成為經營管理的必備因素,容易導致在企業經濟往來中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糾紛,為此耗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不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使企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管理,合同履行監控不足。?企業在簽訂合同后容易將其束之高閣,容易導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出現較多問題。一般來說,施工企業管理層對投標、簽約工作還比較重視,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統計、考核、獎懲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建設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工程有多方主體參與,利益關系相對復雜,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規范的市場監管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順利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一方面,國家要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規范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國家應主要通過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確立法、執法與政府管理之間的關系,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抑制建筑市場中的無序競爭。第二,加強對建筑市場執法和監管,規范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行為。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晚,基礎薄弱,執法機制還不夠健全,仍然習慣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預市場行為,契約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減少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對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嚴重的影響。一些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給我國建筑合同制度的實施帶來很大困難,與國際市場不接軌,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二)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合同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例如被譽為“高鐵第一推銷員”的總理極力向國外推薦我們國家的高鐵技術和設備,這讓我們國家的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中鐵集團這類專業鐵路建設企業走向了更廣闊的國際舞臺,因此國家應當采取措施促使企業與國際市場更好地無縫銜接。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當是以合同文本為基礎和依據的?!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締約方的不同,應當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合同體系,除了業主與承包商還應當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如總承包商與分包商、承包商與供應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還應當走國際化路線。國際上已經產生了如設計-采購-施工模式(EPC)、項目管理(PM)、階段分包方式(CM)、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OT)等多種承發包模式,而我國目前建設領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類似嘗試,例如北京奧運會多個場館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國建筑行業迫切需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的承包、發包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建筑市場的發展需求。
(三)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或者專業團隊應當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律顧問或專門的法務部門、項目經理。這些人由于長期與合同打交道,他們的合同管理業務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合同簽訂、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須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在我國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義是法人的負責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所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提高法律素養,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則首先應當加強對《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其次應當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業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或組建專門的法務部門統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全面參與企業合同管理的工作,從談判協商到最終履行均需參與進去,并及時了解企業合同執行的相關情況。一旦有違約情形,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視具體情形,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經濟損失為出發點,及時采用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不同方式解決糾紛。基于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分散施工的特點,目前大多企業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是項目建設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對企業決策的執行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對項目經理的選拔和任用應當尤為慎重。除了對相關合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需要加強培訓和學習外,還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的“充電”,使其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研究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具有較大的人員流動性和較多的臨時合同工用工,且不具備固定的工作時間。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增減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限制了違約金的設定,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鑒定范圍有機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建筑施工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那么就需要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科學開展勞動合同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的特點
1.員工工作地點不固定。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員工需要跟著工程項目的改變而四處流動;完成一個項目施工之后,需要到另外地區的工地中,在工作地點方面存在著較大的流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建筑施工企業用工管理工作的開展。
2.員工工作時間不固定。在建筑項目施工過程中,可能會污染環境或者阻塞交通,那么施工單位為了避免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市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就會選擇其他的時間施工,而不依據大眾正常的工作時間。此外,在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工程工期可能會延誤,為了搶工期,施工單位會集中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作并不規律。此外,在季節天氣等因素的影響下,也會中斷施工,員工并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
3.臨時合同工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施工企業建設承包合同標的完成過程中,工程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是投入的主要人力資源,臨時合同工則組成了大部分的后勤服務及現場作業工人。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建筑施工業日趨成熟,但是依然存在著諸多手工操作為主的工種,包括混凝土工、架子工、瓦工、鋼筋工等。這些工種雖然不具備較高的技術含量,但是建設工程任務要想順利完成,這些工種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現階段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沒有充分重視勞動合同管理。部分建筑施工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管理,時代的進步,勞動者擁有越來越高的維權意識,國家也開始逐漸企業用工,經常會出現一些勞動糾紛。部分企業用工比較隨意,雖然將勞動關系構建起來,勞動合同卻沒有簽訂,或者是過期之后不及時續簽。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帶來嚴重的隱患,甚至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利影響。
2.動合同管理體系存在漏洞。眾所周知,勞動合同管理具有較強的系統性,但是我國諸多建筑施工企業卻沒有規范開展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沒有將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給完善的構建起來。部分企業甚至沒有對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及勞動合同管理崗位專門設立,在勞動合同管理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職責不清混亂等問題,制約到勞動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
相較于其他行業來講,建筑施工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著較大的特殊性,如果依然采取傳統的理念和方法來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容易增加用工成本,或者出現用工糾紛,承擔法律責任等。如員工有較大流動性,在一個月內如果無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將雙倍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員工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在搶工期等加班行為中,沒有將加班工資支付給員工,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勞動合同文本完善規范的制定。在勞動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制定完善的勞動合同文本,保證與法律要求所符合,以便促使勞動合同法律糾紛得到減少,能夠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效約束,將和諧的勞動關系給構建起來。勞動合同文本需要與《勞動合同法》中要求所符合,否則就可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錄用條件合理約定,否則勞動者即使與企業要求不符合,也無法證明和辭退。在對通信方式、緊急情況聯系人等內容合理設定,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往往需要將一些通知和書面決定送達給勞動者,但是建筑施工單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工時不固定,那么通過對勞動者有效的通信方式合理設定,可以產生十分積極的作用。勞動者當前住址可能不符合于身份證上注明的地址,那么通過對送達條款合理設定,能夠保證與本人無法直接聯系時,向勞動者有效送達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
2.勞動合同簽訂管理??梢詮氖状魏炗喖袄m訂兩個方面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簽訂,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規定有機明確,那么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合同簽訂環節充分重視。根據相應法律,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義務為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在勞動合同首次簽訂中,需要首先對勞動合同認真簽訂,之后方可以讓工人入職;雙方協商意見統一之后,對勞動合同依法續簽,且提前做好續簽準備工作;如果沒有統一協商意見,合同需要終止,那么提前一個月內向勞動者本人發送書面通知。此外,用人單位在簽約新的勞動者時,需要對勞動者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科學檢查,如果與原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那么就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利影響。
3.試用期管理。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管理勞動者,可以促使勞動用工成本得到節約,又可以避免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終止勞動合同,而承擔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選擇。在勞動合同文本內容,必須要具備的一項條款為勞動合同期限,通過對勞動合同期限合理選擇,可以避免因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量簽訂,而增加管理難度和內容,也可以避免因為勞動合同的終止,而支付不必要的賠償金。具體來講,在勞動合同期限簽訂過程中,需要將多種因素綜合納入考慮范圍;首先為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及發展狀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比較的穩定,沒有較大流動性,那么選擇的固定期限就可以較長,甚至不需要設置固定期限。而項目人員具有較大的流動性,那么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定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其次為工作崗位因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勞動者提出差異化的要求,其也會對合同期限產生決定性因素。通常情況下,越重要的工作崗位,具有越高的穩定性和保密性,那么對人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選擇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較長期限。而部分工作崗位是臨時性和輔的,具有較高可替代性,選擇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是短期限的。此外,還需要將勞動者的身體狀況、能力水平及綜合素質納入考慮范圍。
5.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主要類型,而具體實踐中,則是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相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需要與勞動者統一意見,就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有機變更。在具體實踐中,需要依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對勞動者的職業發展規劃科學引導,對勞動者合理訴求,給予足夠的尊重。綜上所述,新的勞動合同法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只有更加規范嚴密的開展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方可以將其作用充分發揮出來,避免勞動糾紛的出現。特別是現階段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建筑施工企業要想獲得持續發展和壯大,就需要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對相應規章制度體系大力完善,促使企業用工成本得到降低。
作者:楊濤 單位: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一)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義建筑工程合同屬于經濟合同,是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設目標以及與工程建設目標相關的具體內容,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建筑工程項目實施建設過程當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是規范雙方的經濟活動、協調雙方工作關系、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合同管理則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糾紛,防止、制裁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合同條款實施的一系列活動。
隨著我國建筑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顯現。
1.加強合同管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使用合同來引導和管理建筑市場,順應了政府轉變職能,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的大趨勢。而各建筑市場主體也必須依據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加強合同管理是進行有效項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項目的實施都是以簽訂系列承發包合同為前提的,忽視了合同管理就意味著無法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進行有效控制,更勿論談及對人力資源、工作溝通、工程風險等進行綜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這個核心,才可能統籌調控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運行狀態,實現建設目標。
3.加強合同管理也是規范各建設主體行為的需要。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界定了建設主體各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關系,是建設主體各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是正確處理建筑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當中出現的各種爭執與糾紛的法律依據??v觀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所出現的誠信危機、不正當競爭多與建設主體法制觀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識薄弱有關。加強合同管理,促使建設主體各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處理所出現的爭執與糾紛,能夠起到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對整頓我國的建筑市場起到了促進作用。
4.加強合同管理是我國迎接國際競爭的需要。至今,我國建筑市場已全面開放,面對接來自國外建筑企業的沖擊與挑戰,就必須適應國際市場規則、遵循國際慣例。只有加強合同管理,建筑企業才有可能與國外建筑企業一爭高下,才能贏得自己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二)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圍廣,牽涉了來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等多方管理。筆者結合自己多年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實踐,認為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必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重視建筑工程項目合同文本的擬定與分析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應該盡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實際工作中,因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產生經濟糾紛的例子并不鮮見。因此,應該盡量使用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理的施工、設備安裝的合同樣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況,勿使用發包承包雙方自行擬設的合同文本格式。此舉可以有效防止所擬定的合同出現缺項、漏項及不平等條款。同時,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實施進行監督,有助于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及時裁判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擬定合同文本的內容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工程現狀進行深入調研,使擬定合同具有預見性,且要對合同進行細致分析,避免所擬定的條款出現歧義。擬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點:明確合同訂立時間及優先順序;約定價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單的時間期限;專用條款中明確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重視索賠條款的擬定。應該對所擬定的合同初稿進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備性分析。確認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工程項目是否具備簽訂與實施合同的條件;招標投標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要確保構成合同的各種文件齊全、合同條款齊全、合同用詞準確、對工程可能出現的不理情況有足夠預見性。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環節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行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建筑單位要規范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就應該首先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筆者認為,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報送制度及進度款審查批準制度是每一個建筑單位都應該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簽訂后,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對各級項目管理人員和各工作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做出解釋和說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責任分解制度則是指合同管理人員將各種合同時間的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工作小組,明確其工作范圍和責任,通過合同任務的層層分解將任務落實到人,協調各方面積極配合共同實施合同。而每日工作報送制度要求各職能部門將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未來一周的工作計劃報送到合同管理處,能夠確保合同管理人員及時掌握工程信息,對各種問題做出正確決策。鑒于當前成本核算人員因對現場合同情況不熟悉而不能將費用索賠的項目及時納入當月付款要求中的現狀,建立進度款審查批準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角度對進度款進行審核。作為一名合同管理人員,應該能夠熟練運用建筑單位所設立的各項合同管理制度,要將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將其作為實現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3.對建筑工程項目合同進行動態管理合同變更在建筑工程項目實踐中是比較頻繁的,而合同變更往往會導致索賠糾紛,因此在合同簽訂以后,合同管理人員還要對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進行動態管理,重點把握四個方面。
(1)重視現場簽證。在按照合同條款支付時應該防止過早、過量簽證,特別是合同變更補充協議的簽認須格外謹慎,簽證必須依據相關合同條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尤其要重視設計變更與施工圖錯誤,此類簽證只需簽變更或修正的項目,原圖紙不變的勿重復簽證,已經下料和購料的,務必簽寫清楚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變更日期、運輸情況、到場情況、成品情況、有無回收或代用等詳細情況。
(2)及時記錄、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種文件(如圖紙、計劃、技術說明、規范、變更指令等),對合同變更部分進行審核與分析。在實際工作中,合同變更應該與提出索賠同步進行,須業主與承包商雙方達成一致后再進行合同變更。
(3)及時處理停工損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責任造成的停工損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以書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簽認停工的相關具體內容。
(4)嚴格執行定額規定,對于未對定額進行規定的情況,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或者參考相同類定額及有關的規定做出補償。
4.認真開展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履行情況評價工作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內容豐富,真實地反映了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認真開展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履行情況評價能夠總結和歸納再建設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在合同終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做好建筑工程項目合同資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類、登記、編號、裝訂、歸檔備案工作,實現工程合同檔案管理程序化和規范化。同時,對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況與具體的工程實施計劃進行分析比較,對合同履行情況做出客觀評價,從中找出差異和干擾因素并分析其原因。通過開展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履行情況評價工作,總結合同履行與管理的經驗與教訓,用于指導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實現提高建筑工程合同談判的成交率和合同現代化管理水平的目標。
(三)結束語總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圍繞著這個核心來開展,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已經成為我國建筑業可持續發展、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管理中要講求方式、方法,要講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視建筑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礎上,在實踐中探索及歸納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尋找新方法,解決新問題,促使參建各方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從而降低建筑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確保建筑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合同簽訂工作的難度似乎并不大,但是卻包含著很多的玄奧需要人們去深入的挖掘。合同的簽訂到落實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慎之又慎。在設定合同的各項條款之前,一定要認真的開展檢查校核工作,防止因粗心而影響合同的科學性和完善性。比如:保證合同法人主體的合格,是貫徹落實合同各個條款的重要基礎。并且我們要求,合格的主體一定要具備合理的民事權利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主體應當發揮兩種作用,并且要作為合同的當事人,這樣才是合法的合同主體。除此之外,要保證合同內容的嚴謹性,若表意不明,則有可能會引起分歧,所以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一定要再次檢查,保障合同內容的科學性。
2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成為無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兩部分,即主合同和從合同,若未制定主合同,則會使從合同沒有依據??梢元毩㈤_展工作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例如: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合同。從合同則是依附于主合同存在的,一般包括:建筑的承包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也不能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再者,《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現今很多企業所設立的合同,有很多都是用來遮掩其非法行為的,從根本上說也是無效的。
3有些合同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
很多企業在進行人才的招聘和選拔工作時,都沒有進行綜合長遠的考慮,甚至錄取部分連從業資格書都沒有的人,這會導致后續工作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來進行培訓工作,增加了建設的成本。也有很多合同管理工作者對合同內容缺乏深入的了解,不熟悉管理工作的步驟,經常在工作期間發生遺漏及失誤。部分工作者的專業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質都很低,工作中也未樹立高度的責任感,甚至為一己私利而故意開綠燈,這不僅增加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難度,也降低了工程整體的質量。
二解決建筑管理中合同問題的對策
1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
提高他們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建筑合同的貫徹落實情況通常是由合同管理工作者的管理方案來決定的,所以,我們必須切實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思想道德素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建筑施工單位在錄用人才時一定要對其整體素質進行重點的考察,在科學、全面的評估后,去掉不具備資格的人員,提高人員錄取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這就要求單位請專門人士或者公司內部經驗豐富的員工進行面試和選拔,盡量不要出現一絲漏洞和差錯。有些面試者空有一個好文憑,沒有真才實學,對單位的壓力太大。所以,在面試過程中,除了要看面試者的專業能力,還要看其綜合才能,只有經驗豐富的面試官才能做出最準確、最科學的判斷。企業錄用人才時所依據的最重要標準就是人才的自身綜合能力。我們都知道,是金子就不會被埋沒的。只要一個人有真憑實學,那么到哪里都可以成就一番事業,都可以在為國家建設做貢獻的同時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成為行業的精英。
2做好合同管理和監督工作
同時加強建筑施工的監管進行建筑管理工作時,要將施工監管以及合同監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工程的建筑監理工作關系著施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建筑工程的整體質量。在進行施工前,一定要預先做好準備工作,科學、高效的安排施工監理的各個步驟,盡可能的把影響工程質量提高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防止其造成更惡劣的影響。此外,施工前監理工作人員要對合同進行更深一步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監理標準和注意事項,對其中所存在的去查以及問題及時反饋,并做出相應的對策及時預防,不要讓阻礙的因素蔓延到后來的施工階段中去,給施工帶來諸多不便。
3合同簽訂以后,要注意合同的履行
要審慎的開展合同的管理以及審核工作,合同要能夠保證合同雙方的權益,并且還要和有關法律法規相符,這樣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如與有關法規不一致,如合同一方未依據相關拖垮開展工作,和法規不符,就必須接受法律的制裁。要利用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為,是雙方都能按照規定和標準形式,若某一方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則必將損害另一方的權益,導致最終的后果不堪設想。同時在合同履行階段要進行合理的監督,合理恰當的監督是保障合同順利進行的保障。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c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Refers for the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untermeas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影響的嚴重性
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嚴肅性、合同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嚴重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影響到我國建筑市場秩序,以致造成建設市場出現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進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據2002年建設部對部分建筑企業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5106家建筑企業被拖欠工程款2475億元,全國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億元。此外,由于建筑市場運行尚不規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環境。
1.2 “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壓價、肢解分包等,這幾種行為均是發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時也是政府主管部門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1.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對履約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權利義務應是對等的。但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針對承包人的,其中較多地強調了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相對而言,對發包人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發包人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的規定。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導致發包人強調造價一次性包死,又不計風險包干費;對施工合同周期內的政策性價款調整不承認,使最后所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不相符。同時,風險合同現象嚴重,一般來講,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風險總是存在的,但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的管理,致使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同簽訂不規范,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規范合同。不少承包人、發包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逐條分析,認真訂立。如:有的發包人和承包人認為彼此“關系不錯”,不應在訂立合同上“較真”,草草訂個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說,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最終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2)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不能依照合同辦理,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3)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和缺乏專業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 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建筑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人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人。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2.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談判與簽約工作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注意并處理好下列問題: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試行) 、《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二、建筑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的內容
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主要是指實事求是地調查所有風險事件的結果和來源。具體方法如下:第一,尋找潛在的合同風險或者客觀存在的合同風險;第二,確立各種風險事件,按照其風險來源來判斷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第三,按照輕重緩急的方式將建筑工程項目全部可能面臨的風險都排列匯總出來。
2.分析與評價
每一個合同風險都有其鮮明的影響量、影響范圍、特點和規律,分析與評價具體可如下:第一,分析風險可能發生在項目的哪個環節、哪個階段;第二,對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和所出現的影響進行分析;第三,分析合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用風險級別將各種風險因素進行標明;第四,分析風險的可控性和起因。風險的分析與評價方法,主要包括災害邏輯分析、事故分析、災害估算技術、敏感性分析、保險技術統計、財務分析、預測技術等。
三、建筑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控制
1.提高合同風險管理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地位
制度管理是現代管理最主要的特色,建筑工程項目合同風險管理工作的重點就在于提高合同風險管理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中的地位,而地位的提高又是通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來實現。例如,濱州醫學院煙臺附屬醫院是一所在建過程中的省屬三級醫院。該項目占地256畝,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總投資約9.8億元人民幣。其中,新院一期占地256畝,建筑面積21萬平方米,規劃床位2200張;二期規劃建筑10萬平方米;三期預留用地250畝。院區內設有直升機停機坪,便于煙威地區海上救援。本項目具有投資大、工期緊、分包項目多、技術復雜等特點。為了這座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高水平的醫院順利投入使用,務必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相關的合同風險管理制度,如工程進度款支付管理制度、工程巡查制度、招標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基建工程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制度等。
2.加強合同文本的標準化水平
由于合同制度不健全,很多建筑工程項目都出現了許多不規范、不合理的合同,造成很多風險。因此,應該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內外合同文本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掌握,加強合同文本的執行評審制度,及時完善和補充合同文本內容,提高合同的準確率。同時,要重點檢查合同簽訂是否履行合同會簽制度;互相有關聯的合同,在表達同一工程上,是否存在金額不相付的情況;合同履行是否全面、真實。檢查履行合同中存在的差異及產生差異的原因;合同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資估算的增減是否有相關報告與審批手續;是否存在合同未簽,工程已進行施工現象等。
中圖分類號:D035.32 文獻標識碼:D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4009701
引言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契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合同,合同管理已成為建筑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當前,建筑企業合同管理體制己經建立,但是對合同管理的重視不夠,導致合同管理粗放。特別是一些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由于這項工作的薄弱,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然影響其經濟效益,有的甚至給企業造成相當大的損失,這是建筑企業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下面筆者探討了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問題與對策。
一、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對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不夠重視
業主和承包商不能正視彼此的關系,造成對合同管理的錯誤認識,一個項目的最終目標是要把項目成功的做好業主和承包商應該是為了這個目標,通過合同的聯系而走到一塊的,雖然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他們都還有著各自的利益考慮但他們最終利益的實現都是以這個目標的實現為條件的。所以雙方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時,都應該是抱著合作而不是敵對的態度??赡壳昂枚鄻I主和承包商還做不到這一點。
2、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
建設工程合同,是發包方與承包方進行工程承發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進行工程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主要法律依據。訂立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確立了當事人雙方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責任和雙方的經濟法律關系,也是雙方實施工程管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利于當事人認真履行,同時還可以有效地預防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當事人也可發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條款保護其合法權益。合同風險是合同實施中環境、組織、技術、管理、業主信譽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承包商經營失利而遭受的損失。合同條款中潛伏的風險往往是責任不清、權利不明所致。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風險的發生。
3、專業人才缺乏
對于我們這種長期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人們的法制意識與合同意識是極為淡漠的,在我國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在工程中相關的合同有幾十份、幾百份,甚至幾千份,它們之間有復雜的關系合同的文件多,包括合同條件、協議書,投標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等;合同條款越來越復雜;然而一些建沒項目合同管理仍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和維護手段落后,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后,沒有充分利用好計算機和網絡資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的履約情況差,索賠難度大
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而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的效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索賠難以進行
二、解決建筑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1、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法規
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規是確保建筑市場正常運行的首要前提,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基礎依據。制定從項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驗收全過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將工程建設整個過程納入法制軌道進行規范和管理,對于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增強各方主體的法制觀念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建筑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約率等問題要及時進行研究和探索制度創新,制定新的更規范的法律法規矯正市場運行中的種種偏差,遏制消極因素,規范各方行為同時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要制定相應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為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創造更好的宏觀環境。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定期工作報送制度。這要求各職能部門必須將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未來一周的工作計劃報送到合同管理處,使合同管理人員及時掌握合同履行的動態,對發生的各種狀況作出決策。二是建立合同交底制度。這要求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其他各級項目管理人員及工作小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闡明合同主要內容。此外,還應該將相關事件的責任分工到組,使他們明確自身工作范圍和責任,盡心盡職地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其他方面,共同實施合同管理。三是建立補充合同制度。與工程重大變更相關的事件,如項目的任務范圍、合同價款、標準范圍,必須估算該重大變更對工程成本、進度的影響,及時通過雙方談判協調簽訂補充協議。
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是核心工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做法:(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2)組織好在職學習??筛鶕髽I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不論是單位的領導層、承辦層、履行層都要積極參加,方式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布置學習任務,定期檢查;進行短期培訓;結合實際進行正反兩方面的事例分析總結;聽電視講座,參加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考試等,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通過以上努力,使其在崗位成才,提高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3)選送人員到有關院校深造。每個企業都應培養較出類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員,所以應選擇熱愛社會主義、工作出色、有發展前途的骨干進有關院校深造。企業要舍得花錢進行智力投資。(4)建立崗位責任制。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他們的責、權、利,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企業和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隨著現代工程建設項目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斷擴大,信息交流的頻率與速度也在增加,相應的工程管理對信息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信息化管理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簽訂、履行乃至終結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信息資源,這些信息資源既是現有合同的總結,又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寶貴的經驗資料。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管理,必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二是加強對項目參與方的信息管理,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應有對方的簽字,要及時處理對方信息的流入。
5、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
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僅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
結語
總之,隨著我國建筑業的迅速發展,并逐漸與國際建筑業接軌,企業必將合同管理工作作為重要的管理內容來抓,因此須加大對建筑工程的項目管理,以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社會信譽。這樣才能捉高建筑業的整體素質和對外競爭力。
參考文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已于2004年10月2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將對我國建筑市場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本文就個人見解進行初步解讀探討,期望以此拋磚引玉。
1工人欠薪可以發包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實際施工人”理應包括從事實際施工的工人和分包公司、勞務公司等法人,“違法分包人”應是指包工頭,因其沒有營業執照等合法許可證書,而“轉包人”應是將全部或部分工程轉包出去的承包人和各級分包人。
工人包工頭和轉包人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而且未限定事由。為了主張權利(英語的主張權利claim就是建筑業的“索賠”),工人可以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但沒有說明此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可能是為了避免政府被的緣故,而社會發包人不能豁免。另外,該條款未規定“違法分包人”可以。
我國法律承認代位權。如果甲欠乙1萬元,乙欠丙1萬元,而乙不積極向甲討債,丙就可以“代位”甲。由于“違法分包人”受法律約束,由工人行使代位權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是合理的法律安排。
2墊資施工合法化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該條款明確支持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這表明墊資合法。多年來,我國有關行政規定一直禁止墊資施工,但《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涉及建筑市場的法律都沒有禁止墊資的規定,所以,墊資施工并不違法。
墊資合法化可能對建筑市場產生的影響是:
(1)招標人將墊資作為商務評標內容之一,甚至加大其評分權重,以至投標報價競爭變成了墊資能力競爭。
(2)招標書沒有要求,但投標人在投標書中承諾自愿墊資到工程竣工,以此優惠條件爭取中標。
(3)墊資施工使業主支付擔保顯得不必要,承包人也沒有理由既要墊資施工,又要提交履約債務擔保。
(4)層層墊資,例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30%,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墊資50%,分包人要求工人墊資70%.。
建筑市場出現大量墊資活動,可能會導致三角債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為規范墊資施工活動,可能有必要規定:發包人應提交墊資金額的保證擔保;承包人也應提交墊資金額的付款擔保,以保證支付工資、材料款等。
3固定價無須鑒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該條款可能對建筑市場產生的影響是:
(1)由于法律不支持對固定價進行鑒定,從而無法合同約定的固定價,因此,造價管理文件和審計報告都無法影響合同固定價的結算,除非得益一方同意妥協。
(2)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約定工程項目增減等調價條款,否則,如果施工中取消了許多項目,承包人有權獲得全部固定總價;反之,如果增加了許多項目,承包人也不能獲得固定總價以外的支付。
(3)工程量清單計價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價項目和材料價差的計算方法。例如工程量清單中的大理石項目,如果合同不約定大理石材料可以調價,雙方只能按固定價結算,即使大理石的采購單價比合同高一倍或者低一倍。
4合同結算條款優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該條款可能對建筑市場產生的影響是:
(1)工程價款取決于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不是造價管理文件,雙方應詳細約定結算條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或固定單價合同時也應注意約定調價條款。
(2)簽定施工合同后,只能按合同條款結算。當施工合同的結算條款與造價管理文件矛盾時,法律上應按施工合同的結算條款進行結算。
(3)由于審計部門只能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進行結算審計,因此,政府工程應強化事前的合同管理,而不是強化事后的結算審計。
5無書面簽證亦可結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該條款可能對建筑市場的影響是:
(1)我國法律承認口頭合同,但規定建設工程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調整施工合同的內容應采用書面形式。但上述條款明確:只要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就不一定需要書面簽證,并且,既沒有要求以書面形式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也沒有要求以書面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發包人應慎防無意中一句話就增加了工程量,對有爭議的簽證應簽署本方意見而不應拒絕簽字。
(2)對于合同以外的工作,如果沒有圖紙等證據,承包人應事先向監理工程師取得書面指示,作為同意施工的證據;但搶險等緊急情況除外,因為,如果承包人不采取應急措施,無權對損失擴大的部分提出索賠。
6擅自使用視為驗收合格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可能對建筑市場產生的影響是:
(1)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部分,視為驗收合格,承包人豁免質量缺陷的處罰。但驗收合格不等于免除保修責任,除非發包人擅自使用造成損壞。
(2)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壽命內,承包人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承包人要“終身”承擔該部分工程的質量責任。
(3)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保修人應及時維修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質量缺陷,但業主使用造成的損壞應自負維修費。超級秘書網
7其它要點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還有以下需要注意的要點:
(1)無論合同有否約定,拖欠工程款都要支付利息;
(2)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3)承包人拖延工期,發包人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4)發包人收到結算后約定期限內不答復視為認可;
(5)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有過錯的也應承擔責任;
(6)合同無效而工程驗收合格,發包人須付工程款;
(7)工程返修后驗收仍不合格,發包人可以不付款;
(8)簽定的“黑白合同”,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準,因此墊資條款應列入備案合同,否則可能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