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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前我國會計信息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公開的及時性不夠。會計信息的時效性對于企業的外部利益相關者而言,具有重要意義。關于會計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問題,我國《證券法》對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制度了具體的規定,按照《證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半年報的披露應該在每年7—8月進行披露,年度報告披露應該在每年的1—4月進行,季度報告的披露應該集中在每季度末月結束后的30天之內進行,這種時間要求顯得過于寬松,給會計信息的盈余管理和選擇性披露留下了操作的空間。對于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往往過于滯后,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有效性。2.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夠充分。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包含的內容較為廣泛,對于部分信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強制企業進行披露。同時,還存在一些信息企業可以進行選擇性的披露。當前我國企業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到位,在自愿性公開披露的信息中,對于一些職工福利的會計記錄和勞動保護用品的會計記錄的公開還不充分。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判斷,不利于其做出正確的決策。對于一些可以自愿性披露的會計信息,企業不能夠主動進行披露,這也會影響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的判斷。3.信息失真現象較為普遍。會計信息是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真實記錄,但是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有部分企業出于經營和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時會故意扭曲會計信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在某些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層面,部分企業的會計信息在披露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夠詳盡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程度。曾經一度在資本市場引起風浪的萬福生科造假案,便是在財務層面出現了問題。據稽查結果顯示,萬福生科使其自身達到IPO的條件,按照其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永福的授意,并得到其財務總監覃學軍的配合,在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虛增銷售收入分別達到1.2億元、1.5億元和1.9億元,利潤虛增總額高達1.13億元。此外,在IPO之后,萬福生科在2011年財務報表和2012年半年報中,也出現了虛假記載的情況,虛增銷售收入分別達到2.8億元和1.65億元,利潤虛增總額超過1億元。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在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上極為少見。在財務造假案發生之后,萬福生科(下轉130頁)歐美國家,這不利于在準則制定過程中采納我國意見和建議。為此,財政部已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新任主席漢斯先生提出,希望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支持在各準則項目工作組中增加中國代表。
三、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趨同的建議
會計準則的國際趨同能夠增強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促進企業的投融資活動和可持續發展,是我國融入經濟全球化和資本市場進一步放開、發展的需要。因此,推進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趨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努力爭取新興經濟體在國際會計準則制定中的話語權
新興經濟體國家在會計準則制定和應用方面的經驗為構建全球統一的高質量會計準則體系提供了寶貴的素材,中國作為新興經濟體國家會計準則的組織者,理應在會計準則國際趨同中發揮重要作用。目前,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的各機構層面,來自新興經濟體的人員仍占少數,因此,我們要爭取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機構中占有更多席位,進一步推動其治理結構改革的進程。比如,促進監督委員會成員改革盡快啟動,實現其提議的“新增新興經濟體代表”;促使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成立“會計準則咨詢論壇”,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初期聽取更多國家的意見和建議等。
(二)大力推動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全面趨同
一是認真做好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修訂工作,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的要求,根據我國法律制定程序,結合國際準則的制定修訂情況,綜合考慮我國企業實施會計準則的具體問題,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持續全面趨同。二是及時跟蹤國際準則的新變化,積極參與國際準則的修訂工作,并且根據中國實際情況積極地向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反饋意見,促使其在國際準則制定中充分吸收我國的意見和建議。
在實踐操作中,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實行三級審查制,分為審查、審核、審批三個步驟:
第一步,由制作、獲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門或者部門內設處室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層級而異必然落實到具體的部門或者處室。如,縣級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價等部門組成,民政部門又內設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等處室。這些部門或者處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內容密切相關,業務上具有明顯優勢。由這些部門或者處室首先進行審查也符合“誰制作,誰審查;誰獲取,誰審查”的總體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尚不統一,設在政府辦、監察、法制和信息辦的均有。根據《條例》第四條和江蘇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我縣明確縣政府辦是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縣公開辦(設在縣政府辦)是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各部門辦公室是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h公開辦和各部門辦公室作為縣政府和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對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職責。各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除經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授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外,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要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只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我們認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不僅僅是保密審查,還包括其他許多方面,這將在下面關于審查內容方面進行討論。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分管領導根據上述審查、審核意見,審批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以及公開的方式。
三級審查制度是我縣目前推行運用的制度,正在實踐中進行磨合,待條件比較成熟后將以正式文件印發實施。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內容
關于審查內容方面,我們認為《條例》的規定在邏輯結構上存在一些問題,下面一一予以討論。
我們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六個方面,即: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審查,是否屬于保密范圍審查,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批準審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機關需要協調審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和是否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審查。
1.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審查?!稐l例》對“內部政府信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曹康泰主編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讀本》在釋解第二條時是這樣說的:“在認定政府信息時除了考慮掌握信息的主體是否屬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還要分析這些信息是否與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密切相關。純屬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人事、財務等相關信息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法律法規授權外從事其他活動過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稄V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政府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公開:(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三)內部審計結果;(四)公務員人事管理情況;(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汕頭市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已廢止)第十二條以前也有過類似的規定,但多了一項“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另外,上海、河北、遼寧和江蘇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還將“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納入不予公開的范圍。上述各類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務公開的要求來衡量,有些是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與政務公開既相聯系又有區別,可以說,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一個種概念。對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時,要緊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牢記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確區分內、外部政府信息。內部政府信息是不須要公開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繼續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
2.是否屬于保密范圍審查。保密審查的內容,我們將之總結為“431”,即四個秘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個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經濟安全;一個穩定:社會穩定。保密審查是各項審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個問題需要闡明一下:一是條文順序?!稐l例》將保密審查放在第二章公開的范圍第十四條,卻在第一章總則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我們認為,保密審查的規定應當放在總則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條之前。二是依據缺乏。目前我們開展這項審查工作的最大困難就是手中缺乏相關資料。據有關資料記載,1988年《保守國家秘密法》出臺以后,幾乎每個部委都制定了關于自己的保密范圍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關文件,數量還不止于此。因為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們難以收集,但在進行保密審查時又得以這些文件為依據,所以,建議將這些文件匯編成冊,印發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涉及到的保密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培訓和保密教育,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保密意識等途徑予以解決。三是審查期限。根據《條例》規定,保密審查不是答復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才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侗J貒颐孛芊▽嵤┺k法》第十一條規定:“……接到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加上轉送、文來文往所需時間,批復時間有可能實際超過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連延長的期限計算在內不過30個工作日。也許有人認為,這可以通過兩者之間存在的節假日差異進行調濟,我們在實踐中可以這樣操作,但在理論上不能這樣研究。目前,《保守國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議作出相應的調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征求第三方意見制度,《條例》在第二十三條是為依申請公開而設立的。據此,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所以不需要本項審查。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在邏輯上是不周延的,也體現不出《條例》的前瞻性。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也要進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另外,存在一個疑問?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時,第三方的答復期限《條例》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與《條例》銜接規定為15個工作日,還是與行政復議銜接規定為60日,或者與行政訴訟銜接規定為3個月。總之,不能因此而無限期延長。我們的傾向性意見是,一般為15個工作日,此后催請一次并延長15個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復,視為不同意公開。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機關需要協調審查。這項審查存在的疑問是協調的期限如何確定?協調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開?我縣的要求是平行各單位相互協調答復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對協調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時可以報送縣政府辦牽頭協調確定。
(一)政府審計信息公開方式建設不足
1.門戶網站建設發展不均衡雖然大多數審計廳(局)都建有自己的網站,但是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網上建設程度懸殊很大,部分網站建設尚不到位。有些審計機關網站沒有建立獨立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專欄,有些網站雖然有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欄目,但欄目中的內容已經數月甚至數年沒有更新。例如天津市審計局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鏈接打開后是天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界面,而其網站上沒有任何關于其信息公開工作的內容。審計機關和當地政府的信息公開工作畢竟有所不同,如果沒有專門的信息公開的內容,公民要獲取政府審計信息的難度就會更高,成本也會增加。
2.公開方式過于單一很多審計廳(局)將門戶網站作為其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主要途徑,而忽視了其他的一些公開方式。作為政府審計信息公開重要方式之一的公共查閱點,其成本比較低,社會公眾可以較便捷地獲取政府審計信息,但是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公共查閱點的建設卻不容樂觀,很多審計廳(局)根本沒有設置公共查閱點,即使個別審計廳(局)設置了,也因為數量較少利用率非常低。例如2013年度上海市審計局設置了一個公共查閱點,其使用人次為全年8人次。
(二)專業人員缺乏
從調查情況看,大多數負責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為兼職人員,有專職人員負責的審計廳(局)非常少,即使個別有為政府審計信息公開設置專職人員的審計機關,其專職人員所占比例也相當少。例如河南省審計廳負責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為27人,其中4人為專職人員,其余23人為兼職人員,專職人員所占比例不到15%。專職人員嚴重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普遍現象,大量采用兼職人員的弊端很多,由于兼職人員多數無法長期、連貫地負責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對于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認識不夠系統和全面,其掌握相關信息公開的技能相對較弱,會導致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無法長期有效開展。
(三)依申請公開次數較少
由于我國《條例》實施時間較短,而且政府審計信息在之前長期處于不“透明”狀態,公民審計信息公開的意識比較薄弱,很多社會公眾很少關注審計機關網站的信息,覺得這些信息和自己毫不相干,主動參與積極性較低,而主動利用公開的審計信息或者根據要求申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更是少之又少。筆者對2013年度部分省市審計機關依申請公開次數進行了統計分析,從結果看,依申請公開次數除上海市審計局為41次外,其余省份的審計機關均不超過5次,而近一半省份的審計機關2013年全年沒有一次依申請公開的情況。造成公民審計信息公開意識不強的原因,除了公民自身長期以來形成的之外,與審計機關對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較少有一定的關系,這樣使得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反饋機制無法得到有效發揮,審計機關無法獲取有效的反饋信息,從而阻礙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發展。
(四)政府審計信息
公開工作年報尚不規范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是對年度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總結,通過對2008—2013年各省審計廳和直轄市審計局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進行梳理,發現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尚不夠規范,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公開的內容不統一《條例》中對公開的信息有相關規定
各審計廳(局)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基本上都能按照規定進行披露,但仍有一些審計廳(局)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不符合要求,有些審計廳(局)將審計工作和審計信息公開工作混為一談,在進行工作年報總結時沒有區分。例如2012年山西省審計廳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卻是《關于2012年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里面并沒有主動公開的政府審計信息和受理依申請公開等情況,而僅僅是對山西省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進行了說明;另外遼寧省2013年度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也僅僅對本年度審計工作作出了總結,對于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卻沒有談及。
2.信息披露口徑不一致在信息
公開工作年報中對主動公開信息情況進行披露時,各審計廳(局)的披露標準不統一,即主動公開信息的數量統計口徑不一致。正如上文所說,上海市審計局的審計信息公開工作開展得比較早,也比較完善。以2013年為例,上海市審計局主動公開的審計信息為47條,而河南省審計廳主動公開的審計信息為1759條,作為同級別的審計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數量差距非常大,可見中間的差距一部分是由數量統計的口徑不一致造成的。河南省審計廳把其門戶網站的所有信息包含一些服務信息也算作主動公開信息數量,導致其主動公開的信息數量驟增。導致這一情況出現的原因是現階段對于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中主動公開的標準尚沒有明確,缺乏有效可操作性的指南。
3.內容尚不夠完善
根據《條例》規定,在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中,應當對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情況進行陳述。而一般審計機關的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中只有一些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數量,對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沒有給予回復的情況很少有具體說明,尤其是由于涉及商業機密的原因而拒絕公開,其解釋就更是少之又少,因為《條例》中對于商業機密并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樣容易使本該可以公開的信息被“秘密化”。另外,在公開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年報中,絕大部分的審計廳(局)都是大篇幅描述已經取得的成績,很少提及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問題,即使個別提到了不足,也僅僅是非常籠統地提及,而改進措施更是鮮有提出。這種“報喜不報憂”的情況會導致相關信息使用者無法全面了解審計機關年度的審計信息公開工作。
二、完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建議
(一)綜合使用各種政府審計信息公開方式
現階段,各審計廳(局)應當加強利用門戶網站建設的同時發展其他信息公開方式。首先,重視網站建設,在門戶網站設置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專欄,將日常的審計工作和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區分開來,并加強檢索功能,使公眾可以方便及時地獲取公開的政府審計信息;其次,應當加強公共查閱點的建設,使社會公眾能夠方便及時地獲取政府審計信息,除了在自身辦公場所設置公共查閱點外,還可以在人員密集場所或者社區和鄉鎮等設置簡便的公共查閱點;最后,建設多元化的信息公開方式,例如建立官方的微博和微信,及時對政府審計信息進行公開,并同時搜集使用者的反饋,還應當利用當地的媒體,比如通過電視臺、電臺和報紙等對外及時政府審計信息。
(二)加強專業人員的培養
《條例》中并沒有對從事政府審計信息公開的人員素質作強制性的要求,但是由于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專業性相對較強,對從事者的能力要求較高,不僅應掌握一定的政府審計知識還要具有較高的信息技術。對于法律層面可以考慮實行相應的執業資格認證,設置相應的準入制度,提高從業者的素質。現階段各審計機關可以從現有的人員中選擇一些有一定信息技術基礎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專業的培訓,使其能夠成為勝任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人員。
(三)健全政府審計信息
公開工作的評價制度各審計機關的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評價制度,包括設立具體的考核指標以及相應的獎懲制度等。評價的方式可以采用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內部評價是指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對公開工作進行綜合評價。外部評價主要指社會公眾以及政府審計信息的使用者對政府審計信息公開工作的滿意度,該指標應當作為評價的重要指標,可以采取網絡投票以及問卷調查的方式獲取。
在信息時代,經濟貿易的發展、企業商機的發現、消費者權益的實現、政府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等都離不開及時獲取準確信息。信息公開和信息自由成為世貿規則的基本要求和各國政府規制改革的主導方向。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政府經濟規制改革的重大挑戰便是如何促進信息公開,確保企業和消費者的信息自由權。
世貿規則對信息公開的要求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29個獨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開是貫穿于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要求。此項要求體現在世貿體制的如下原則中。
1.非歧視貿易原則:《關貿總協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國待遇”條款(第一條)要求一成員向另一成員的產業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其他成員的產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員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減少貿易壁壘活動所帶來的利益。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蛾P貿總協定1994》第3條關于“國民待遇”的條款也要求信息提供的平等待遇。
2市場準入原則:世貿體制所要求的市場準入是有保障的、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所謂有保障、可預見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就是強調市場準入的信息必須是公開的、持續的和具有約束性的。世貿成員國通過降低關稅提供市場準入的承諾以及減少非關稅壁壘的承諾都必須按減讓時間表兌現。根據《關貿總協定1994》第28條,一旦承諾關稅水平,在未與主要貿易伙伴進行補償談判前不得再提高。市場準入原則對有關信息的公開性、持續性和約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確的。
3.促進公平競爭原則:此項原則體現在一系列旨在保護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規則體系中。例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東京四合協議的基礎上強調要確保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測試和證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為了使各國出口商都能獲得關于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貿所有成員國政府都要建立國家信息咨詢點?!哆M口許可程度協議》要求成員國向貿易商充分的信息,使其了解發放許可證的根據。為此各成員國須確立設置或變更許可程序的通告規則,并提供有關許可證申請審查的指導信息。此外,關于海關估價協議對進口貨物申報價值的準確性提出的資料信息要求;裝船前檢驗協議對檢驗方政府迅速公布適用國內法律和規章提出了要求;《原產地規則協議》要求原產地規則必須是公開的、透明的;《政府采購協議》要求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程序和行為必須是透明的、公開的,以避免不公平競爭等等。
4.貿易自由化原則:世貿規則體系所要建立的是開放的貿易體制。它促進成員國實施貿易自由化改革。自由貿易政策應當允許貨物、服務、生產性投入無限制地流通,減少政府不必要的規制,促使生產最優產品、采用最佳設計和制定最優價格,使企業和消費者獲益。貿易自由化改革關鍵在于推行放松經濟規制的運動,從而保證貿易的政策環境是寬松的和可預見的。國內法律、規章和實際做法都要符合貿易政策透明度條款的要求。
信息公開的要求不僅體現在上述原則性規定中,而且在具體產業貿易領域都有特定的信息自由化要求。在農產品貿易領域,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協議要求進口國和出口國改善農產品市場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為此,協議在農產品市場準入的關稅調節方面、在農產品國內支持措施總量限制方面、在農產品直接出口補貼方面等都有特定的信息公開要求。比如采取“綠箱”政策時須說明政府在研究、疾病防治、基礎設施和食品安全等領域提供的服務和補貼的性質、類別、數量等。根據《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各國政府必須事先公告新頒布的或新修改的衛生和植物檢疫規章并建立國家咨詢點以提供有關信息。
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領域,《紡織品和服務協議》要求《多種纖維協議》所允許的有關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限制措施必須在四階段期限內取消,而且有關毛滌、織物、纖維、紡織成品和服裝在第一至第三階段的每一階段都必須有數量限制的減少說明。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還為進口國為防止進口產品劇增而遭受嚴重損失建立了過渡性保障機制。進口國在對紡織品和服裝產業出口國因上述理由采取限制措施時必須提供有關證明信息。協議還設立專門條款以對付假報原產地和偽造官方文件等形式的規避承諾行為。此外,在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的市場準入方面等設有信息透明度條款要求。
在服務貿易領域,《服務貿易總協定》的29條基本框架中有許多條款與信息公開相關。協定要求公布所有的法律和規章。由于政府規章對服務貿易的規制影響大,協議對有關規制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合理有明確要求。不僅所有規制性措施必須合理、客觀、公正,而且各國政府還必須對實行規制所作的有關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進行及時審查。信息公開的要求涉及金融服務、電訊服務、空運服務等諸多領域。
為適應世貿規則關于信息公開和信息自由的要求,我國政府行政規制需要在程序和實體兩方面進行大幅度改革。規制改革將成為我國政府行政改革面臨的艱巨任務。
國外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信息公開不僅是貿易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當代各國政府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全面發展方面保障公民權的一項基本義務。公民對政府和公共部門擁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權。過去被認為屬于政府情報不予公開的許多所謂“內部情報”或“保密情報”,如今已成為公民理應了解或知道的公共信息。
一、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內涵界定
公益性文化事業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或社會興辦的面向全體公民的非營利性的文化事業組織及其場所和所開展的各項活動。就我國文化發展狀況來看,公益性文化事業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一是如新華社、人民日報、《求是》雜志、省級黨報與黨刊等承擔黨和國家喉舌功能的政治性文化事業;二是如作為國粹的京劇、昆劇等民族文化遺產的文化事業單位;三是如公共圖書館、文物館、博物館、紀念館等公益性文化事業;四是如面向社會群眾的文藝演出、文化展覽活動等文化事業。
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就是政府機關、文化事業單位、部分非政府組織以及個別企業根據社會公眾需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公開所管轄范圍內的與社會成員利益相關的所有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并允許公眾通過查詢、閱覽、復制、摘錄、收聽、觀看、下載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公開主體所掌握的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管理信息的行為與制度。
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文化管理信息,比如文化決策、財政、人事方面的信息。二是文化系統本身應該傳遞的服務于大眾的文化信息,主要包括文化事業單位為公民提供的教育、知識、審美熏陶和休閑娛樂信息。
二、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的有益探索
1.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在我國有關文化條例中的體現
2004年5月31日,據國務院法制辦透露,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草案已完成,但是還沒有一部完整的關于公益性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法案,只是在其他法律中僅有零星的法律條文。1997年頒布的《關于頒發<文化事業建設費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X200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文化事業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宣傳文化機構要加強資金管理,接受的捐贈資金要專門用于發展宣傳文化事業,不得擠占、挪用甚至私分,對出現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2003年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涉及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批準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這些規定體現了文化事業信息公開趨勢越來越明顯。
2.國家五年計劃凸顯公共文化事業信息公開趨勢
文化信息化建設“十五”規劃被列入“十五”計劃的重要任務。文化部信息化規劃的主要目標是以先進的信息技術為手段,加強有中國特色文化的影響力和傳播力,增強文化發展能力,滿足人民群眾對文化信息日益擴大的需要,加速我國“十五”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要把文化資源數字化、文化管理網絡化、文化事業信息化作為“十五”信息化規劃的主體工程,使文化事業真正成為信息社會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目前已經建成的“中華文化信息網”和已經啟動的中國數字圖書館工程建設,標志著當前文化信息化建設的主要成績。
在“十一五”規劃中,文化部注意解決城鄉公共文化信息不對稱問題,把《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規劃》列入國家專項規劃目錄?!掇r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規劃》(文化部分)提出的目標是:到2010年,縣縣建有圖書館、文化館(或兩館功能合一的綜合性文化設施)和青少年活動中心,鄉鄉建有文化站,1/3的行政村建有文體活動室;鄉文化站和村文體活動室藏書人均達到0.1冊以上,縣公共圖書館藏書人均達到0.5冊以上。到2020年,與比較完善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興辦的農村文化建設新格局。
“十一五”規劃中指出要加大對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投人,轉換機制,增強活力。由此可見,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的信息公開已經落實到政策層面,注意從大局出發,總體規劃,注意從信息傳播方式和信息共享主體上改進和加強。
三、我國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
1.在信息平衡機制上,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
圖書館的信息不對稱,集中體現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上。概括起來,圖書館的信息不對稱反映在國內圖書館與國外圖書館、圖書館與上級主管部門、圖書館與信息資源供應商、圖書館與用戶、圖書館內部門之間、管理層與員工之間的信息混淆和相關政策變動等運行的多個環節和層面。
大眾傳媒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政府與媒體之間信息不對稱,政府手中掌握著大量的信息,而媒體無從獲知或者是無權報道。其次是不同傳播渠道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傳播渠道之間由于傳播內容、傳播技巧的懸殊,強勢與弱勢得以體現。
博物館作為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負有收藏、科研和教育三大職能。但是由于博物館工作的特殊性和專業性比較強,它往往與社會聯系比較少,管理方式比較陳舊,不大注重自身的宣傳,公眾對它的了解非常有限,所以博物館與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尤為明顯。
2.信息公開的內容不全面,信息失真現象普遍
一些文化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會只公開社會公眾已知的信息,避開公眾未知的信息;只公開已經辦好取得實效的信息,避開未落實未辦好甚至辦砸了的工作信息;只公辦事結果方面的信息,避開依據性的、過程性的信息;偏重于公開政府占有的社會公眾信息,而很少公開反映政務工作的信。
我國公共圖書館的信息公開只注重公開為大眾服務的科學文化信息,而用戶對圖書館的組織、機構、決策、管理、規劃、目標、計劃等一無所知。這就造成用戶信息的閉塞,從而引起圖書館與用戶彼此之間的誤會,造成圖書館在用戶心目中信用度的降低。政府和傳媒之間應該是合作多于分歧。前者致力于更多地公開信息,后者致力于更好地收集、處理和傳播信息。我國新聞傳媒存在著報喜不報憂的現象,有時不能全面、如實和及時報道影響人民生活和社會判斷的國內外重大新聞,而且,新聞媒體在獲取資源和傳播過程中可能造成信息失真,使公眾通過新聞媒介不能如實地獲得準確、充分、及時、可靠的政府信息。其表現有:對信息不披露,披露不及時,披露的信息不實、不真、不全。
3,信息公開的方式比較被動,文化信息化建設存在諸多問題
我國目前的信息公開形式是一種政府權力型公開,文化主管部門掌握信息公開的主動權,是否公開,在多大范圍內公開,政府擁有最終決定權,大眾只能是被動接受,在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的信息范圍內,在它們不公開時,大眾也沒有請求公開的權利。
我國的文化信息化建設雖然已經納人國家發展規劃,也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還是存在諸多問題。對文化信息化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宏觀調控和規范管理;經費和人才不足;現有成果多數為早期開發,未能考慮網絡環境,數字化程度較低,且宣傳推廣不夠;未廣泛采用國際信息化相關標準與規范;對外交流和宣傳不夠;有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文化部門的某些領域信息化程度較低等。
四、公益性文化事業信息公開發展對策
1.增強文化信息公開意識
要增強信息公開意識,要從兩個方面人手。第一,提高公民的文化信息權利意識。文化權利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二是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三是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飛公民要切實維護自身文化權利,就要珍視自身的文化信息權利。文化信息弱勢群體要強化維權意識,處于文化信息競爭強勢的群體要尊重弱勢群體的信息權利,杜絕各種形式的信息壟斷和信息欺騙行為。第二,公益文化部門要強化文化信息義務觀念。明確為公民提供文化信息服務是自己應盡的職責,保障公民獲取信息機會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與求知的權利。
2.繼續完善文化信息化建設
總體思路是:以信息共享為主要出發點,促進文藝繁榮和文化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高中華文化在互聯網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適應新形勢的文化管理體制;努力研究開發文化信息資源,積極擴大對外文化交流,全面地將社會文化生活提升到信息時代。
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與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社會活動。大多數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已通過立法或國際條約采納來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評價對象和范圍已經涉及到具體的建設項目以及立法、規劃計劃、重大經濟技術政策制定和開發區的建設等宏觀活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作為經濟建設活動所必須遵守的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對經濟建設的全面規劃、工業發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嚴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強化治理等均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應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高度重視,讓其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環境事業的健康發展。
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的發展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在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的模式下逐步發展起來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創于美國。繼美國之后,瑞典、澳大利亞分別在1969年的《環境保護法》和1974年的《聯邦環境保護法》中效仿美國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隨后西方各國陸續將這項制度推廣開來。我國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吸取了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原則規定了擴、改、新建工程時,必須要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這標志著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正式確立。1980年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范圍和內容。1981年和1986年又兩度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使之更加完善。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從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間,執行的環境影響評價項目數分別為36366、34276和31476,分別占當年建設項目數的61%、57%和63%。1998年11月,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并予實施,該條例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適用范圍、程序、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都做了明確規定。200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評價法》正式出臺,作為國家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做出了更加系統、完整和明確的規定,最終從國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這項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不足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預防為主”原則的體現,是對傳統發展模式和決策方式的改革,是保證社會持續發展,健全環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管理,防止新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有效措施,是現代環境法的主要內容,對于預防新的污染源出現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雖然我國在環境影響制度建設方面已經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且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但是從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還存在很多值得改進的地方,具體論述如下。
2.1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過窄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對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作了規定,主要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但對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并未涉及。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中,第七條也僅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特別是對綜合規劃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未納入該法的適用范圍。由此看出我國環評立法思想還不夠解放,無論從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有必要進一步充實,使環境影響評價從點源評價擴大到面源評價,從微觀層面到宏觀層面進行評價。
2.2環境影響評價缺乏替代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書是環境影響評價的書面形式,是其最終表現形式。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缺乏替代方案的規定,使評價單位進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實際上是“唯一”的可供選擇的方案。這樣就可能使決策部門和公眾無從選擇,只能按照此方案做出評價,即使有別的可供替代的方案,也只能按提供的唯一的方案進行評價,這樣就會使環境影響報告制度的作用降低。如果是對國家經濟建設有益的項目,一旦不能通過評估將會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這樣做雖然方便了評價機構和開發建設單位,但卻不利于實現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真正目的。
2.3評審體制的規定存在不足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九條規定,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三條所列的三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但對于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各地就有可能因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而犧牲生態利益,尤其是犧牲與其鄰近的它地的生態利益,如在與它地接壤處建立廢棄物倉庫等。這樣,一些不符合生態要求的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項目,就有可能會通過各地自己的審批而被準許付諸實施,使得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名存實亡。
2.4環境評價的審批不健全
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由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沒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由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規劃的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在某種意義上是重合的,這容易使政府為了地方、短期的目標而作出不利于環境保護甚至蒙混過關的行為,滋生腐敗。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又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缺乏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這就很有可能導致行政審批權力過大而引起腐敗的產生。
2.5公眾參與機制不健全
公眾的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產生直到1996年,公眾參與在一些重大的環境立法中都沒有體現,這也是造成我國環保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原因之一。近年來,我國在重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雖實行了公眾參與機制,但廣度、深度不夠,且多數由公眾積極、主動地表達自己的環境權益要求;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也只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進行,而在政府審批決策時,很少組織聽證會等形式的公眾參與?!董h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的規定較之于以前有了實質性進展,但該法對法律實踐中必須明確的一些內容,如公眾如何參與、通過什么方式參與以及在哪些階段參與、公眾參與的范圍、如何保障公眾參與等依然缺少具體規定。一般情況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公共參與強調愈早愈好,愈早期的參與,民眾以及各界的關切較容易有表現的空間。一旦評估工作已經完成,民眾及各界對繁雜的數據作評論,開發單位接受意見的可能性也大為降低”。
2.6法律責任的不健全
建設單位、評價單位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以及對環保部門審批結論進行監督管理和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機制,在《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沒有全面做出規定。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然規定了環保單位、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單位、審批部門的相應責任,但其中對決策者的法律責任未作規定,這是一大缺陷,因為決策者在其中起主導性的作用,沒有決策的做出,將不會產生以后的責任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法律約束,設立責任制度。其在理論和實踐的聯系上還存在欠缺,這就可能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流于形式,極大地影響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效。所以,此評價制度對于評審各個階段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還不是很明了,要對其有更細致的規定。
3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幾點建議
3.1增加對政策、法規等宏觀性、戰略的環評活動
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和實施,世界各國越來越多地把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戰略環評作為完善環評的重要內容,對政策、立法等活動開展環評對決策科學化有重要意義。它可以超越少數政策制定者的認識局限,全面地對環境進行影響評價。在此基礎上,可以及時對某項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和補充甚至終止,以防止在政策上產生失誤和誤導,把立法、政策納入環評之內,這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最好方法。
3.2環評內容應引進替代方案機制
科學決策應遵循擇優原則,即在決策的幾個方案中權衡利弊,最終確定最佳方案。在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時,立法中應規定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這樣才能體現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和預防為主的思想。國際趨勢及國外的經驗也表明,環境影響評價的核心是替代方案的分析。環境影響評價所尋求的不是那些沒有環境影響的發展項目,而是旨在找出任何情況下在環境和社會經濟方面都是最佳的項目的方案。這就意味著所有可能的項目替代方案必須在對一個具體項目做出承諾之前,對它的費用和效益進行審議,包括方案、選址、技術、工藝和原材料等均需予以考慮。因此,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實質內涵,在立法中應加強對有關替代方案的規定,明確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必須包括替代方案。
3.3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審體制
為了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使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真正發揮作用,建議采取兩級評審體制,即被授權的中央級環境影響評價機關和被授權的省級環境影響評價機關。前者主要負責中央政府政策、規劃、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及跨省區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審。剩余的環境影響評價由后者負責,包括本省的政策、規劃、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的評審。賦予兩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結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審批機關均為被專門授權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被專門授權的省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是被專門授權的中央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在各省的派出機構,省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直接受中央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機關的領導,并對其負責。立法還應加強對審批部門的法律約束,以保證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目的的實現。
3.4設立專門的環境審批機構以完善審批機關對規劃的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在某種意義上的重合問題應明確具體的編制機關,設立專門的審批機構。使其二者明確分離,防止機構重合帶來的權力重合問題,并注意在其中加大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所占的比重。其次,對于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應加強對環評的組織管理。建立專門的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環評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小組,負責建設項目的環評工作,審查意見必須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以此作為是否批準的依據。確保審批機關的權威性、專業性、科學性,避免行政部門的不法干預。
3.5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環評機制,增強可操作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等的規定對公眾、專家參與規劃和建設項目環評的范圍程序、方式和公眾意見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確規定,但還應作以下完善。
(1)將原則性規定具體化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五條是原則性規定,缺少具體條文的支撐,給人造成“宣言是規定”的印象。我國其他法律對公眾參與規定少之又少。如有也只是原則性規定。建議將具體的操作性規范在制定實施細則或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時予以明確。
(2)完善參與的具體程序
參與階段越早,公眾越有標準。我國應該在項目審查和范圍界定程序中引進公眾參與,由環保部門具體負責組織,以利于整個參與程序的公眾性實現。建議在《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細則的制定中對聽證會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建議健全聽證會制度,以及更多的參與形式,如來電、來信、來訪等。
(3)明確處理公眾意見的基本要求
為體現對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尊重,不僅應賦予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信息公開,及時征求公眾意見等義務,還應考慮對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回應公眾意見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細規定,確保公眾意見不至于被形式化處理,造成規劃部門和建設單位“只聽取,不采納”的狀況。
(4)參與主體組成要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參與人既要有直接利益沖突的公眾,也要有與建設項目無直接關系的公眾,既要有受項目實施影響的人,也要有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單位的人,更要有專家學者。
(5)公眾參與權能的司法保障
設立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司法審查制度,對主事機關在環評程序中設有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公眾參與程序;造成信息損害或程序損害,或被認為有其他違法現象,有關利害關系人均可依法提訟,為公眾參與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3.6健全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機制和法律責任制度
由于環境影響評價是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決策者提供依據,是保證建設項目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如果不切實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而開工建設,就有可能造成對環境的巨大污染和破壞,給社會和公眾帶來極大的危害。《環境影響評價法》主要是采用行政處罰的手段來追究規劃編制機關和審批機關的法律責任,而對決策者的法律責任卻沒有規定,不能有效地調動其督促履行職責的積極性。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規劃編制機關、建設單位以及為環評提供技術服務的違法行為和違法人員均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但在法律責任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
(1)《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評主體的規定應當細化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評主體的規定過于原則,沒有明確劃分。這樣在實踐中建設者、評價者、審批者就有可能不認真履行其法定義務或法定職責,易造成環評流于形式而沒有人承擔責任的狀況,極大地影響了環評制度的實效。因此,《環境影響評價法》應制定其實施細則,細化三者的具體責任。
(2)對擅自開工建設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要恢復原狀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中增加的“恢復原狀”,其中對于擅自開工建設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破壞并沒有做出“恢復原狀”的規定,僅僅要求用罰款來彌補環境損失是遠遠不夠的,在追究法律責任中只考慮到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效益的重要性是違背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的。
(3)應對未采納公眾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現在又很多語文公開課都違背了,就很容易將實際問題掩藏起來,成為華而不實的作秀課。在公開課上,有些教師在講臺上上課的架勢有時候就像一場時裝表演,經過精心排練,不會出絲毫意外。老師天南地北的進行提問,學生總是能夠從容不迫的答,師生間對答如流,充滿讓人驚嘆的默契。做了太多“鋪墊”的課即使博得觀摩者再多的喝彩和掌聲,它也只能夠是一場“戲”,怎么都是不真實的,不真實的東西就沒有生命力。
(二)課堂上的活動達不到實際的教學效果
課堂上的討論流于形式,起不到作用。課改的大潮洶涌而至,各種新的教學方法被應用到教學過程中。這無疑能增強課堂的學習氣氛,同時還能夠激發學生的思維欲望。有不少公開課,老師動輒就讓學生們以學習小組形式進行討論。但是他們所討論的問題卻難度不大,學生稍加考慮就能夠正確回答。這樣的課堂討論只能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作用。
課堂上的表演沒有內涵。在很多的公開中中,那些教師們為了能夠為課堂添加亮點,往往叫學生在課前花時間準備各種“節目”。這些課外功夫確實能夠給讓學生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卻也容易讓學生跟文本距離越來越遠,最后讓學生無法體會到文本的含義。
二、還初中語文公開課“真”面目
(一)教師需要端正心態
教師們需要認識到“課堂教學內容的缺憾未必不是一堂好課”。新課程的語文教材增加了許多內容選擇上的靈活性,練習的內容也有了很大的彈性,這讓我們教師們可以充分的完成教學任務。同時,有很多的教學這都希望在公開課上展現給大家三維目標的和諧實現、師生的多元交流等等,而這些也似乎成了評價一堂課優劣的標準,而他們卻很少去考慮到教學的實效。公開課中的許多方法和策略我們無法貫徹。那我們何必要尋求公開課上內容的完美呢,我們平時的課有許多內容上的有一些缺失,造成了一些缺憾,但不是上得很精彩嗎?例如在教學《雨說》時發現學生大多數能夠用流暢的普通話和恰當的語氣語調朗讀文本。于是筆者即興發揮來了個課堂朗讀比賽。學生們興趣大增,完全投入了課文朗讀的情境當中,讀了還想讀,有好幾次筆者試圖將學生的思維從朗讀中牽回到研讀文本上來,都很難成功,索性筆者就將研讀文本這一內容從本堂課中刪除掉了。結果學生朗讀了一節課。如果說這堂課有缺憾,那就是教學內容單一,沒有綜合考慮目標的整合教學,如果這是堂公開課,未必是堂好課,但站在孩子的層面上,這未必不是一堂讓他們學習興趣大增,樂于參與的朗讀課。
(二)少一些花哨,多一些實際的指導
如今的公開課很多的都是在追求觀賞性,那些教師們為了能夠營造出一個完美的課堂,在課堂上又是搞合作學習,又是用多媒體,一會兒讓學生表演,一會兒又是做游戲。課堂看上去非常熱鬧,但是一旦褪去這些豪華的外衣,卻又還能夠留下多少精華?
現代化的教學手段通過適當的運用、表演、合作、游戲等形式的點綴,確實能夠促進學生的學習。但是課堂教學并不是真的離不開這些形式?,F在還有很多的教師更加欣賞的是教育藝術家們的那些返璞歸真的“家常課”,沒有什么多媒體課件、游戲等,只有一本書,一枝粉筆“,道具”如此簡單,但藝術家們課堂如一首詩,從容、自然、成熟,越品越有味。
(三)不能忽視學生的個性思考
公開課的教學設計只是課前的一種理想的設想,但卻并不是一點都不可以改變的教學過程的“樣板”。說到底,教學并不是演戲,學生也不是戲中的演員,他們都是有獨立思想的人,因此課堂上很有可能會出現學生的不“領情”、教與學之間的矛盾,遇到這種情況,教師不能夠埋怨、責怪學生,更加不應該硬把學生往教師的教學思路上牽。教師應該反思自己的教學行為,因勢利導調整教學“行程”。通過教師“導”的藝術化解“教”與“學”的矛盾,使教學活動圍繞教學目標正常開展下去。
《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則很多,除行政處罰外,還有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糾正或者停止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或無效、征收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罰等法律責任。因此,行政處罰僅僅是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中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一部分責任,而不是全部法律責任。
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部分法律責任為例。
1、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81條);“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3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1款);“罰款”(《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5條、第76條第1款、第80條、第81條);“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37第1款、第65條第1款第2項[1])。
2、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責令限期治理”(《土地管理法》第74條);“承擔賠償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
3、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4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4、承擔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3條、第76條第1款、第78條第1款)。
5、其他法律責任[2]:“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項);“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5項);“責令限期改正[3]”(《土地管理法》第74條、第75條、第81條);“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4]”(《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第77條第1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5]”(《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1款第4項、《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2條第1款第3項);“責令限期辦理[6]”(《土地管理法》第82條);“批準文件無效”(《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繳納閑置費”(《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繳納土地復墾費[7]”(《土地管理法》第42條、第75條)。
二、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更為符合我國立法和執法工作實際
如“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76條第1款中,共涉及追究五種不同類型的法律責任:一是行政處罰(拆除、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二是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三是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土地原狀),四是行政處分(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是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即對某種具體違法行為應追究的各種法律責任,寫在同一個條款中,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責任。這種表述,不僅方便行政相對人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各種法律責任有一個全面的認識,也有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由此,我們也看到了只公開“行政處罰”而不公開“違法責任”所帶來的弊端:如果只公開其中“行政處罰”的內容,有關法律條款就會支離破碎、不完整,同時還會造成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認識不全,不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利于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發生的目的;如果整個法律條款公開,又似乎超出了“行政處罰”的公開范圍。
此外,由于我國的《行政處罰法》本身對“行政處罰”并未作出定義,在法學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究竟包括哪些處罰,以及行政強制措施、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撤回等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廣義”的行政處罰仍在爭論的情況下,只公開“行政處罰”的難度和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建議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舉措,是打造“透明政府”的具體措施,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總要求,也應當以“違法責任”公開代替“行政處罰”公開,不能僅因《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的規定而只公開“行政處罰”事項。事實上,一些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往往標題是“行政處罰”公開,而實際公開的內容則是“違法責任”。
因此,筆者建議,政府和行政機關在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應將“行政處罰”公開更改為“違法責任”公開。
[1]在《土地管理法》第65條第1款中規定了三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只有第2項屬于行政處罰。
另:《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條例》等規定了多種“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中既有作為“土地違法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收回”,也有作為其他法律責任的“收回”和依法定事由(如為社會公共利益、依合同約定)的“收回”。
[2]其他法律責任是指行政處罰、民事責任、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外的法律責任,而不是《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1款第7項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優秀制度。當前,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已經形成。各個地方政府也紛紛制定各種規章和法規以保證信息的及時有效公開。國務院不失時機地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該條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部條例是既總結了國內的經驗,也融合先進國家的經驗。該條例的實施,已經為我國制定全國性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提供借鑒和寶貴的經驗。迄今為止的憲法修正案除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之外, 并沒有涉及到包括知情權在內的、具體的公民基本權利。
然而,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 我國的法律需要做出及時的反饋和響應。個人尋求獲得政府信息是基于以下三個目的, 第一是監督政府的活動, 第二是為了商業的用途, 第三為了訴訟的目的。如反腐敗成為這幾年社會民眾關注的熱點, 這正是公民知情權要求的具體表征。將公民知情權列入憲法確認的基本權利, 可以為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提供憲法上的正當性。政府信息有效公開有利于推動民主法治建設、依法行政,有利于形成政府與民眾的互動。通過不斷地尊重并維護社會公眾的社會知情權和社會參與權、意志表達權以及民主監督權,在民主充分發揚的前提下,調動各階層的積極因素。
中央銀行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按需求隨時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外匯等,而并不受其他金融機構的影響,其過程的簡潔性和手段的直接性可以更有效率地實現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圖,而非像變動再貼現率那樣,需要考慮相關商業銀行的情況,并由其支持才能得以實施,進而導致中央銀行目標實現的低效性和被動性。
2.公開市場操作讓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具備了一定的靈活性。
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行為可以隨時按照其需求買賣有價證券,既可以大量買入從而對金融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又可以小規模買入從而對某些方面產生微量的調節,其實施的時間和規模都具有相當靈活的選擇空間。所以,中央銀行可以進行連續性、經常性的調節,其實施的力度完全可以按照金融形勢的變化而隨時變化。
3.對金融調節的沖擊力比較緩和。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和再貼現率的調整往往會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經常使用不利于維持貨幣供應的穩定。而由于連續性、經常性的特點,并且可以隨時按形勢改變操作內容,公開市場操作不會造成大的強烈的經濟波動,從而更有利于在中央銀行調整金融結構的過程中保持貨幣與金融秩序的穩定。
4.具有可逆性。
在進行公開市場操作過程中,假若出現操作失誤及其他不良狀況時,可以隨時進行逆向操作,以避免不良狀況的發生。
5.對經濟結構可以進行有效的調整。
中央銀行的政府性質使得它的投資買賣的行為具備了一定的權威性,一定程度上會對社會公眾資金的流向產生影響,利用這種影響,中央銀行可以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實施相應的公開操作行為,從而可以對經濟結構的調整產生間接的影響。
二、公開市場操作的法律現狀
我國從1996年開始了對公開市場操作的嘗試,發展至今,產生了若干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1997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公開市場業務暨一級交易商管理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公開市場操作的具體內容。這為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公開市場操作與經濟法理念的契合
從經濟法視角來看,公開市場操作的一些特征使得它與經濟法理念有所契合,從而具有著經濟法屬性。
1.符合經濟法“第三法域”的特征。
“第三法域”即獨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的,介于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法律體系。經濟法在這一方面的屬性明顯體現在對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克服上。在克服市場失靈方面,由于經濟法借助于公權力,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場過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場的“近視”缺陷,對市場主體的私權進行廣泛和大規模的限制。在克服政府失靈方面,由于經濟法不僅主張干預市場更主張干預政府,同時充分考慮了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干預成本的存在,因此能夠實現政府對市場的適當干預和有效干預。公開市場操作屬于金融法體系。金融法在一方面規定了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管理調節,體現了國家可以通過這種手段,按照其需求對市場進行監督與調控,是公權力對私權利的規制。另一方面,金融法也規定了在一些情況下,比如公開市場操作中中央銀行對有價證券、外匯的買賣,國家也應按照市場規則,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則而行事。這就體現了對公權力的限制,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應是“適度”而為。
2.凸顯社會本位理念。
無論是宏觀調控所對應的宏觀經濟不穩定問題,還是市場規制所針對的微觀經濟低效率問題,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直接關涉社會整體利益實現和保護的全局性問題或公共性問題,帶有著鮮明的社會本位性。經濟法對以上市場失靈情況的有效克服,體現了經濟法所貫穿的社會本位性。社會本位理念具體體現為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國家根本利益和人類可持續發展利益為最高行為準則的立場。這既區別于以國家為本位,突出權力的行政法,也區別于以個體為本位,突出個人權利的民商法。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也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克服手段。一方面中央銀行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貨幣結構進行調整與監管,以達到其宏觀調控的目標;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在對有價證券、外匯等的買賣中又是作為一般的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公開操作,帶有私法性質。然而金融法所調整的內容具有著公法與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的特性,而非單一的公權力至上或私權利至上,所以公開市場操作的主體——中央銀行就不能僅僅代表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要從中間的一個點出發,尋求整體與個體、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從而達到整個金融體系的平衡協調。而這一點也即是社會利益。
3.屬于平衡協調法。
所謂的平衡協調法,指的是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的,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的法。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原則,體現在它兼顧公與私,既保持著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經濟秩序,實現整體社會效率的增加和國家對于經濟生活的意志,又保證著民商法中意思自治的純潔性,實現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之內在的平衡協調。而公開市場操作制度對平衡協調原則的體現,在于它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行為,調節整體貨幣的總供給量,影響利率,從而尋求金融市場資金結構與社會資金結構的平衡,貨幣總供給量與總需求量的平衡,整體金融結構與個別金融機構利益的平衡,社會效率與個別效益的平衡,國家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的協調統一,金融機構的業務目標與國家整體的貨幣政策的協調統一。
4.貫穿了可持續發展的思想。
經濟法所包含的可持續發展思想,并不僅僅局限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而是一種對其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具有解釋力,對其理論和制度構架具有統攝力的整體性理念。經濟法體系之下的宏觀調控法,為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而對國民經濟總體進行調節和控制,就明顯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公開市場操作制度繼承金融調控法的主旨,其目標就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中央銀行通過對有價證券與外匯的買賣,控制利率,對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進行調控。當社會總需求不足,出現經濟增長乏力等征兆時,中央銀行便可采取擴張性貨幣政策,放松銀根,擴大貨幣供應量,從而刺激社會總需求;當社會總需求大于總供給,可能導致經濟增長過熱的狀況時,中央銀行就采取縮緊性貨幣政策,縮緊銀根,減少貨幣供應量,從而抑制社會總需求??梢园l現,可持續發展理念貫穿在這一機制中,使得金融與貨幣結構的整體得以持續穩定的發展。
5.追求實質正義。
經濟法在宏觀層面調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會關系,也在微觀層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不平衡的經濟利益關系。這也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立場。具體而言,就是追求實質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以其宏觀調控性質的手段調整整體的社會關系,應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避免在這種市場行為中出現權力濫用,造成對市場秩序的破壞,這也是對實質公平的追求。同樣,市場行為的屬性也讓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操作行為中應以平等的市場主體為出發點,按照平等自由的市場規則進行公開業務。由此,也必然要求中央銀行在操作過程中嚴格追求理性秩序。
目前,雖然新近修訂了《中小學校會計制度》但以預算會計體系為主的事業單位會計體系并不是真正意義的中小學校會計體系。為預算管理服務的預算會計主要反映政府年度收入、支出及結余忽視與收支沒有直接聯系的隱性債務,而中小學校隱性債務方面的信息恰恰未納入中小學校資產負債表中,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的完整性受到了損害。一些中小學校在財務管理上缺乏章程約束,財務活動不規范,原始記錄、票證等缺損嚴重,導致會計信息核算失去事實基礎。
(2)收付實現制,使得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失真
由于收付實現制中小學會計信息失真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存貨資產的管理中,資產未將“存貨”涵蓋其中,大量存貨無法在賬面體現,因而在編制資產負債表也必然忽略“存貨”項目。而“庫存材料”也僅僅體現大宗已入庫材料和陸續耗用的物資的賬面價值。最終的結果是存貨資產賬實不符,被盜或其他流失無從追查與追究。二是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面,舊的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而新的會計制度雖然要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由于制度以及技術問題,目前絕大多中小學校仍未對學校固定資產實行折舊計提。未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賬戶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動態變化,僅在固定資產新購或處置才會發生“固定資產”賬戶的變動,而這個變動并不是真實學校財務狀況的反映。在固定資產處置后將所得款項列為“非稅收入”,資產減少未曾給予反映,必然會虛計資產。
(3)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程度低,失真嚴重
會計信息是學校所有信息中最主要的信息,是提供給公眾評價學校運營的重要信息。受信息公開程度低的影響,評價學校所需要的信息公眾獲得非常有限尤其是學校會計信息,從而給公眾造成學校會計信息透明度低不良印象。從財務管理角度來看一些中小學校責任劃分不明確,關鍵崗位管理出現監管真空,會計舞弊、弄虛作假等趁機而入。中小學校一般缺乏對會計活動的有效監督和考評,客觀上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泛濫。此外,部分中小學校會計人員專業水平落后,難以保證會計質量要求;一些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化程度不高,會計信息出錯嚴重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公開效果。
(4)學校會計的審計監督力度不夠
當前,中小學校沒有專門的內審機構,日常會計審計多數由上級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由于人員、場地等因素限制抽樣審計是中小學校財務報告審計最普遍的方法。抽樣審計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多樣性的抽樣審計結果難以概括整個中小學校財務運行情況,甚至會出現對整個中小學校財務運行狀況的誤判和錯判。抽樣審計的隨機性是為真實的,但得出隨機性的審計結果起不到對中小學財務報告的監督作用,很可能降低對外披露中小學會計信息的可信度。中小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乏力,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二、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的完善建議
(1)構建完善的中小學校會計體系
首先,明確中小學校的會計主體。會計主體是會計的基本前提之一,只有確立會計主體,才能明確會計責任?;饡嬍且砸豁椈鹱鳛闀嬛黧w,按資金來源和用途分別進行披露,尤其對有特別用途的資金使用情況描述得清晰、客觀,給立法機關和公民監督法定資金創造有利條件。將基金會計核算模式引入中小學校財務管理體系將創新中小學校會計核算方法,增強中小學校會計透明度。行政事業單位和以基金為會計主體的雙會計主體模式是目前中小學校會計管理的發展方向,采用這種核算模式不僅可以公開中小學會計整體信息,而且有利于公開專款資金單個項目的會計信息,以彌補目前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不完整的現象。其次,確立合適的中小學校會計核算基礎。引入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實現收付實現制與修正權責發生制并存的雙中小學校會計基礎。選用何種中小學校會計基礎直接影響著會計信息公開內容及信息的真實性,需要財務管理人員及主管部門深思熟慮。為了確保中小學校會計公開信息的完整性、真實性構建完善的中小學校會計體系和會計準則勢在必行。
(2)提高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的透明性
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一方面要拓寬中小學校會計使用者獲取信息的渠道,督促中小學校及時公開公布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依據這些信息客觀地評價中小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運營活動和財務風險。中小學校財務信息除了通過每年的人大會議公布之外,還可以定期、有選擇性地利用微信、微博等新興媒體對外,方便財務信息需求者從不同渠道獲取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另一方面在公開的基礎上更應注重中小學校會計信息的可理解性,從而真正實現中小學校會計信息的透明性。學校提供清晰、明確、易于理解的財務信息度意味著財務信息使用者憑借著這些公開的信息對學校的財務狀況、運營業績和潛在的財務風險作出正確、符合實際情況的判斷。
(3)運用強制審計鑒證制度規范中小學校會計
為了彌補中小學校會計抽樣審計帶來的弊端,學習采用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立建設強制審計的中小學校會計鑒證制度。確保中小學校會計信息公開數據的真實性,利用強制的配套審計制度,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提高公共教育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效果,引入強制審計鑒證制度勢在必行。這項制度的導入必將對中小學校和教育管理及行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廉政建設帶來新面貌,貪污腐化和現象必將最大限度的減少甚至杜絕,而中小學校財務透明度將大大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