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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業務通常涉及到兩方主要當事人:再保險人和原保險人,監管者針對再保險進行監管時,可以選擇任何一方當事人作為切入點。按照監管切入點的不同,再保險監管可以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基本方法。直接監管是指直接針對再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必須申領營業執照并遵守各項相關規定,其目的是維護公眾對一國再保險市場的信心;而間接監管是指針對原保險人實施的監管,即對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及財務狀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從而間接地對再保險人施加影響,間接監管旨在確保原保險人不因再保險人經營失敗而受害,進而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的選擇
由于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方法能達到的目的各有側重,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關系或完全絕對的替代關系,而是可以相輔相成的,這就使得一個國家采用其中一種或兩種方法都成為可能。但具體到我國現階段來講,由于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再保險供給不足,筆者認為美國不注重直接監管而注重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模式是可取的,原因如下。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間接監管模式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它既可以有效解決我國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又可以順應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的國際發展潮流。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只須監控本國的原保險人,不須直接監管外國的再保險人,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的難度,縮小監管的規模,減輕監管的工作量,減少監管的成本。此外,這種監管模式只是間接地對外國再保險人施加影響,與直接監管相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發別國的反感和外國再保險人的抵觸情緒。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對于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需要借助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出風險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理應成為再保險監管要達到的首要目標。雖然間接監管方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再保險自由化,但這是為了保障本國再保險安全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單純為了絕對的自由化而犧牲必要的安全性,這樣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要比直接監管輕得多。因此,側重于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是我國現階段的理性選擇。
另外,可以斷言再保險監管協調化已經成為國際上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國在構建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頒布的各項國際監管準則。
鑒于以上原因,我國可以在美國間接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IAIS的指導性文件,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發展一個相近或類似的以間接監管為主、以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直接監管措施
在以間接監管為主的監管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外國再保險人可以不接受我國監管機關的直接監管,也即不用申領執照就可承接業務。
具體而言,在我國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應該分為本國再保險人和外國再保險人兩類。對于本國再保險人,我國應該參考借鑒IAIS的第6號監管原則和第8號監管標準,實施對專業再保險人的有效監管,要求他們遵守與原保險人相同或相近的執照核發要求和償付能力要求。但由于再保險市場的動態特色,以及合同雙方的專業性,對再保險人的監管在有些方面要有別于對保險人的監管,IAIS公布的監管準則里對這些區別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對于外國再保險人,盡管我國不對其實施直接監管,但是按照“母國監管原則”,他們應該、也必須在母國監管體系中受到有效監管。我們可以考慮針對外國再保險人建立一個登記備案制度,該制度不像執照核發制度那樣嚴格,原則上,凡在知名評級機構取得一定評級以上的再保險人都可以申請登記,登記后就有權承接再保險業務。同時,由于一國監管者很難得到那些與本國保險人進行交易的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準確、及時、充分的信息,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和財力通過實施相應的財務要求確保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因此很有必要提高各國監管者之間的合作水平,以便獲得充足的財務信息。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間接監管措施
結合我國再保險間接監管的實際情況,為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再保險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
再保險的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成為影響原保險人償付能力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下,再保險安全性要能夠影響原保險人的責任準備金提取數額,進而對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產生影響。也即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只有滿足了關于再保險安全性的標準時,原保險人才能用再保險來抵減所要求的責任準備金數額,或增加認可資產的數額。如果再保險安排未能滿足這些標準,責任準備金就不能被抵減,原保險人的負債與購買再保險之前是一樣的。這樣做的結果就會影響到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狀況,如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律規定的水平,就會觸發政府介入,干涉修正相關的再保險安排,或增加已繳資本以保持所要求的資本充足水平。
(二)建立確保原保險人再保險安全性的制度和評價標準
現階段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制度或評價標準,對再保險的安全性和再保險款項的可收回性進行評估和反映。這方面美國的做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我們不妨采用美國的控制再保險信用抵免責任準備金的監管理念,但監管的具體內容應有所區別。
再保險信用是原保險人由于分出業務給再保險人,而擁有的要求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如果監管者認可這種信用,原保險人就能利用再保險信用減免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即進行“再保險抵免”,從而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增強其償付能力。反之,則會對其財務狀況產生相反影響。因此,再保險信用能否抵免責任準備金是原保險人關注的焦點,也進而成為再保險監管的契機。
美國專門頒布有“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將能獲得再保險抵免的情況分為幾種。其中對于外國再保險人要求提交擔保,以切實保證再保險安全性。美國的擔保要求,雖然能有效減輕監管者的壓力,確保再保險款項的收回,但是與擔保安排相關的費用成本會阻礙保險風險的合理分散,并招致許多非議。由于自身市場特色決定,我國再保險市場尚不成形,缺乏再保險承保的資本實力,外國再保險人對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促進保險業務的穩定增長至關緊要。因此,我國應盡量避免那些帶有濃重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規定,而應將監管重心放在單純的再保險安全性上面。
因此,我們可以在借鑒美國做法的基礎上作一些改進,對那些意欲在我國開展再保險業務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實施與國際知名評級機構的評級證書掛鉤的登記備案制度。我國保險公司將業務分給這些經登記備案的再保險人時,可以不要求其他擔保就獲得再保險抵免。
對于未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考慮像美國那樣提出適當的擔保要求。擔保要求的運用可以使得本國保險人免于陷入再保險款項不能收回的困境,也減少了再保險支付的不確定性。這也等于是對原保險人選擇那些資信不太過關的再保險人進行了適當的限制,但該限制并不苛刻。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出臺相關法規,規定原保險人將業務分給以下三類再保險人時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本國再保險人(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在我國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外國再保險人。具體來說,對于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由于我國已對其實施了直接監管,原保險人分給此類再保險人的業務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按照一定的信用評級標準在我國進行了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由于資信達到了一定標準,也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既未獲取執照也未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必須在落實擔保后才允許原保險人進行再保險抵免。原保險人為了順利獲得再保險抵免,將不得不按照監管規定的安全性標準選擇各類再保險人,從而有效地確保其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要求應包括再保險安排問題
由于保險人經營失敗往往是由管理不當引起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提高原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減少財務風險是相當重要的。尤其是關于再保險安排的一些標準,如再保險的充足性、再保險的可回收性等,應該在企業內部控制的框架中充分予以考慮。盡管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在中國最近的監管改革中已經慮及,但是并沒有涉及有關再保險安排的任何細節問題。因此,筆者建議關于內部控制的要求應該加進去再保險方面的規定,即建立一套評估程序,評價再保險人的信用可靠度,并發展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專事測度和監控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保障的充足性。此外,在內部控制的框架中還要考慮到再保險賠款的回收問題,比如美國采用的“90天原則”。這樣的制度能夠提供再保險索賠的進程,能夠發現并識別再保險款項回收中存在的問題,并能夠總結成功回收再保險賠款的經驗和方法。
總之,鑒于我國具體的市場特色和再保險的發展現狀,我國宜采用以間接監管為重心,輔以直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監管者應將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放在原保險人身上,通過控制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達到監管再保險活動的目的。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通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通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為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注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注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注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于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通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準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準,認為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并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于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為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通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里,批準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準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范圍,并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于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愿支持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準。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準后,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準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為事先批準措施是為了減少競爭,并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準的規定。
3.共同認可。為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準,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著重于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
二、國際保險監管總目標的調整與監管發展趨勢
保險國際化的發展使全球保險市場逐步融為一體,本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獨立性相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保險業的發展不僅要受本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要受到國際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影響的程度將越來越大。
由于一國保險市場同時受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影響,所以,可以預見,21世紀,各國保險業波動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加大。為了熨平保險波動周期,促進本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相應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偟膩砜?宏觀保險監管目標主要有四個:一是保持社會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適當程度上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犯罪。在實現上述宏觀監管目標時,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監管部門做到:(1)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2)依法監管,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3)平衡消費者和保險行業間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險機構的負擔和限制;(4)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5)在保險國際化形勢下,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6)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和公開的競爭。
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要求的指導下,各國保險監管發展趨勢表現為:
1.混業監管體制將全面取代分業監管體制。20世紀末,金融業發展的新動向就是混業經營。在保險方面,這種混業經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產、壽險業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并存在一種產、壽險公司交叉經營的第三保險業務領域;二是銀行、證券、保險和投資之間相互滲透。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的聯系越來越密切,相互之間的互動效應將越來越大。為了適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解決混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和新的需要,不少國家都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對保險監管體制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場波動對保險業造成的風險。
2.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明顯。產品的市場化突出表現為保險合同自由和保險費率市場化。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認為商定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產品價格(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雙方的事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政府不應過多干預。同時認為,政府應該通過讓市場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來實現自由競爭和保險產品創新。從目前看,大部分國家已不再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實行產品市場化的同時,各國仍保留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否決權,即如果保險監管部門認為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了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標準,或有不公平行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糾正。在放松保險產品監管的同時,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加強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注重研究網絡經濟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加大了對網上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
3.償付能力監管日益成為監管工作核心。近年來,保險監管重點越來越偏重于償付能力監管。而且,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償付能力監管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監管方式也日新月異。盡管各國的監管方式不同,但毫無疑問,全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正在由傳統的靜態監管向現代的動態監管轉變,正在由業務和財務分離監管向業務和財務一體化監管的方向轉變。
4.保險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幫助投保人正確選擇保險公司以轉嫁風險,越能減少信息不對稱形成的市場失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大部分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認為,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的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的力量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有利于保險公司加強自律?;诖?各國保險監管部門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
5.依法監管走強。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目前,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同時也要求為保險監管部門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普遍增強了監管法規的透明度,大幅度地減少了“暗箱”操作行為。
三、我國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一)現行保險體制評估
從體制方面看,我國保險業發展與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有一些較為明顯的區別:一是世界保險業正在走集團化、綜合化發展道路,購并活動頻繁;我國則在實施分業發展戰略,這種分業不僅表現在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絕對分業,同時也表現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間的絕對分業。二是世界上正在實施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創新,而我國則在落實分業監管方案。近幾年我國保險業的大踏步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但隨著我國經濟開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經濟必然會被納入世界經濟大循環之中。在未來開放條件下,現行的保險體制對21世紀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將會產生何種影響,應從現在開始研究,適時提出完善方案,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二)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
開放性監管戰略條件下保險監管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在國內保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市場的穩定與發展;二是在國際上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采用市場手段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達到監管目的,建議:第一,中國保監會應與國際保險監管組織和他國保險監管部門建立國際保險監管支持體系,通過該體系監管國內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和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本國保險公司,以及接受本國分保業務的國外再保險公司。第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通道,以監管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互動性。第三,加速本國保險業市場化的建設,適當增設中資保險公司,培育全國性保險市場,適當發展現有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培育地區性保險市場;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優化市場主體結構。通過發揮準入與退出機制的作用,建立適度競爭的完善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第四,建立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新的監管體制,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制度和體系的過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險風險。
(三)實施優質發展戰略
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程度與市場潛力的主要指標。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只有1.4%,保險密度只有約100元。而同期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已超過10%,保險密度已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等國,保險深度也已達到5%,保險密度也達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現有GDP水平下,如果用發展中國家保險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國保險業,1998年我國保費總收入應該達到3997億元,而實際上我國保費收入只有1247億元。另外,雖然我國保險業已發展了50年,但新險種開發、老險種升級換代等工作做得還很不夠,保險產品尚未形成優質品牌效應。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壽險投資連結產品和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則剛開始嘗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從保險業務規模,還是從保險產品結構來看,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因此,目前應通過加強保險監管實施保險發展戰略。首先,應抓住我國“入世”機遇,認真研究國際保險慣例和WTO有關保險業的規則,充分利用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引進先進的保險產品和經營方式,實現“跳躍式”發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銳意創新,苦練內功,大力挖潛,合理開發和使用保險市場資源。第三,要以“保障經濟、穩定社會、促進改革、造福人民”為總服務方向,大力調整保險產品結構,積極理順費率體系,不斷拓展服務領域。
(四)提高保險信息化水平
我們所處的時代已是信息化時代,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利用不僅成為保險公司生存的基礎,而且是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競爭中克“敵”致勝的法寶。對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業發展落后的國家來說,保險信息化程度將是決定我國保險業在未來開放性中國保險市場上生存的基本條件。因為在未來開放性的保險市場中,“本國”與“外國”不再是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要參照條件,只依靠投保人的愛國熱情是不能維護保險公司生存的。在未來保險競爭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的選擇。要創造品牌效應和提高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就必須加速保險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程度。當前,建議中國保監會牽頭制定行業信息標準,提出行業信息化建設要求和目標,通過建設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并適當聯結保險行業公共信息網和各單位專用信息網的方式,建成中國保險業信息網。
(五)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
有效保險監管創新應當是與保險業務創新緊密相聯的。首先,完善監管流程,從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方面入手,對保險監管資源進行整合,體現監管的主動性和前瞻性,盡量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相匹配,通過梳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線和產品線,實施業務監控和風險追蹤。二是推動保險監管方式和手段創新,尤其是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技術手段,引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適時實施動態償付能力監管。
6.構建有效保險監管體系
但是,家庭財產保險保單與個人壽險保單相比較,保費較少,一般每單數為10元,多的也不過上百元,長效還本家庭財產保險每單亦不過幾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銷無手續費,銷售的手續費也非常低,很難象壽險一樣通過營銷隊伍賣單。由財產保險基層公司自營,費時費力,收效甚少;若城鄉居民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則感到繁瑣不便,頗多微辭。有人認為,家庭財產保險恰如“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何去何從,是值得認真研究的課題。
一、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狀況及特點
1.國內業務恢復初期,家庭財產保險與其它業務一起高速增長
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初期,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業務一樣發展很快。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長率分別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費總收入4118萬元增至1985年的2.2億元。家庭財產保險費由1980年的0.3萬元(承保1730戶)上升到1985年的1623萬元(承保504萬戶),所占保費的比重上升為7%。當時,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大力公關,得到了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較好的效果。1990年江蘇省保費收入達到10.2億元,同期增長17.4%,財產保險保費收入7.41億元,其中家庭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為4061萬元(承保868萬戶),占保費總量的4%。1995年人保江蘇省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費收入達到7507萬元,當年增長26%。這一時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保費收入絕對數雖然不大,但發展較快,也達到了一定的比例(詳見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業務總收入約為1.8億元(當年增長17%),財產險保費收入為9183萬元(增長19%)。當年家庭財產險保費收入為774萬元,比上年增長68%,占產險總量的8.43%,業務量較小的唯寧縣該年家財險占總量的14.8%(185萬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財險保費收入856萬元,同比增長11%,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8.05%,承??倯魯党^120萬戶,覆蓋面為55%,達到了家庭財產保險的最高峰。
2.財產保險業務穩步發展時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卻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勢
1996年之后的三年時間,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世界保險業受到較大影響。以人保徐州分公司為例,其家庭財產保險業務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別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與上年基本持平(詳見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統計表
年份財險業務總收入
(萬元)家財險
保費收入數(萬元)同比增減(%)賠付率(%)占業務比重(%)
3.改革深入發展期,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隨著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推進,大多數城鎮居民、家庭已擁有了自己的住房;隨著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裝璜,高檔、較高檔的家具漸漸成為人們追求的時尚,這一切,都給了家庭財產保險新的發展契機。家庭財產保險理應進入較好的發展階段。但是,到目前為止,這項業務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這幾年家財保險業務發展狀況就是例證。
二、家庭財產保險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家庭財產保險由快速發展到急劇下降,目前業務發展比較困難,舉步維艱;業務下滑,比重減小。199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險保費總收入10.16億元,同比下降了7.25%,僅占全部財產保險業務的2.41%。比重也在下降;產險儲金59.30億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賠付率方面,與城市家財保險賠付率較低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農村家財險賠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縣支公司1998年家財業務僅為49.2萬元,同比減少73%,其賠付率也由14.17%上升為50.41%。該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財險賠付率最高的基層支公司高達158%。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存在著較嚴重的問題。
分析起來,引起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險公司缺乏對市場變化的調研,不能及時掌握情況,沒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業手段單調,方式方法不靈活,服務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險種的不盡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適應市場需求;四是途徑不穩定,機構、人員不能正常開展業務;五是在經濟調整時期,鄉鎮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特別是農民“減負”期間,“保險”往往被當作農民的負擔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來增幅不高,下崗職工增多,也影響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三、家庭財產保險的發展思路和對策
為了適應經濟改革、發展的形勢,滿足城鄉居民家庭財產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須認真分析新情況,研究新問題,找出當前發展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的對策。
1.適應市場需求,設計出適應性較強的條款。一是積極開展市場調研,區別不同情況,對不同保險標的進行科學分類,比如按城鎮、農村進行分類。居民家庭裝潢、家用電器包括電腦等均可納入保險標的范圍。有的保險公司已將第三者責任保險納入家庭財產保險系列,應是比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險種組合,以適應各種不同層次的需求。三是靈活厘定費率,不可一概而論。就目前江蘇省農村而言,江南農村住房,已與中小城市無大差別。江蘇省政府采取“不將草房、危房帶入二十一世紀”行動,蘇北農村年內將消滅草房、危房。這些情況必須考慮在內。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級住宅區、安全小區、普通住宅區等實行不同費率。這將激起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四是對連續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無賠款的,應分別給予一定比例的安全獎。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和機制,是解決保險市場失靈的手段,它既體現了法制化和程序化的監管理念,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的監管實踐活動,隨著宏觀經濟環境、金融市場和保險監管理念的變化而及時調整和演進。
一、有效保險監管理念
(一)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動態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粟麗麗.加入WTO后中國保險業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商業研究,2002(11)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纠碚撆嘤栔饕▏医洕鹑谛蝿菖c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侗kU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1]魏華林,林保清.保險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險學導論[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
直接監管模式的實質,是施加了市場進入限制,對外國再保險人來講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使一部分再保險人望而卻步,進而抑制和減少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東道國的再保險有效供給,造成東道國承保能力下降、風險聚積等后果。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再保險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需求膨脹而供給不足,缺乏再保險的承保能力和專門技術,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們都必須依賴國際再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能力,為國內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如果我們強調直接監管,雖然這樣做會較好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并使得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同一司法體系下解決法律爭端變得相對容易,但這樣做會對保險風險的分散產生顯著傷害,并大大增加監管成本。隨著增加的成本最終被轉嫁到保單持有人身上,還會引起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此,強調直接監管很可能會阻礙外國再保險人向我國原保險人提供服務的積極性,從而妨礙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可獲得性,引起原保險人承保更多更大風險的能力短缺,最終會對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直接監管為主、間接監管為輔的英國模式對我國現階段來講是不可取的。
相比而言,間接監管模式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它既可以有效解決我國再保險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又可以順應再保險業務自由化的國際發展潮流。以美國為代表的間接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只須監控本國的原保險人,不須直接監管外國的再保險人,從而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的難度,縮小監管的規模,減輕監管的工作量,減少監管的成本。此外,這種監管模式只是間接地對外國再保險人施加影響,與直接監管相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容易引發別國的反感和外國再保險人的抵觸情緒。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監管方式能夠有效地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對于再保險市場尚不發達,需要借助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出風險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保護本國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理應成為再保險監管要達到的首要目標。雖然間接監管方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再保險自由化,但這是為了保障本國再保險安全性所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單純為了絕對的自由化而犧牲必要的安全性,這樣的做法是非理性的),而且影響的程度要比直接監管輕得多。因此,側重于間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是我國現階段的理性選擇。
另外,可以斷言再保險監管協調化已經成為國際上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國在構建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時,也要充分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等國際組織頒布的各項國際監管準則。
鑒于以上原因,我國可以在美國間接監管模式的基礎上,結合IAIS的指導性文件,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發展一個相近或類似的以間接監管為主、以直接監管為輔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直接監管措施
在以間接監管為主的監管框架中,直接監管措施原則上只針對本國再保險人,外國再保險人可以不接受我國監管機關的直接監管,也即不用申領執照就可承接業務。
具體而言,在我國承接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人,應該分為本國再保險人和外國再保險人兩類。對于本國再保險人,我國應該參考借鑒IAIS的第6號監管原則和第8號監管標準,實施對專業再保險人的有效監管,要求他們遵守與原保險人相同或相近的執照核發要求和償付能力要求。但由于再保險市場的動態特色,以及合同雙方的專業性,對再保險人的監管在有些方面要有別于對保險人的監管,IAIS公布的監管準則里對這些區別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對于外國再保險人,盡管我國不對其實施直接監管,但是按照“母國監管原則”,他們應該、也必須在母國監管體系中受到有效監管。我們可以考慮針對外國再保險人建立一個登記備案制度,該制度不像執照核發制度那樣嚴格,原則上,凡在知名評級機構取得一定評級以上的再保險人都可以申請登記,登記后就有權承接再保險業務。同時,由于一國監管者很難得到那些與本國保險人進行交易的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準確、及時、充分的信息,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和財力通過實施相應的財務要求確保所有外國再保險人的財務償付能力,因此很有必要提高各國監管者之間的合作水平,以便獲得充足的財務信息。
我國再保險監管框架下的間接監管措施
結合我國再保險間接監管的實際情況,為切實保障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再保險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
再保險的安全性應該納入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成為影響原保險人償付能力狀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樣的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下,再保險安全性要能夠影響原保險人的責任準備金提取數額,進而對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產生影響。也即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排只有滿足了關于再保險安全性的標準時,原保險人才能用再保險來抵減所要求的責任準備金數額,或增加認可資產的數額。如果再保險安排未能滿足這些標準,責任準備金就不能被抵減,原保險人的負債與購買再保險之前是一樣的。這樣做的結果就會影響到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狀況,如果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于法律規定的水平,就會觸發政府介入,干涉修正相關的再保險安排,或增加已繳資本以保持所要求的資本充足水平。
(二)建立確保原保險人再保險安全性的制度和評價標準
現階段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制度或評價標準,對再保險的安全性和再保險款項的可收回性進行評估和反映。這方面美國的做法是很有借鑒意義的,我們不妨采用美國的控制再保險信用抵免責任準備金的監管理念,但監管的具體內容應有所區別。
再保險信用是原保險人由于分出業務給再保險人,而擁有的要求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如果監管者認可這種信用,原保險人就能利用再保險信用減免責任準備金的提取金額,即進行“再保險抵免”,從而改善資產負債狀況,增強其償付能力。反之,則會對其財務狀況產生相反影響。因此,再保險信用能否抵免責任準備金是原保險人關注的焦點,也進而成為再保險監管的契機。
美國專門頒布有“再保險信用示范法”,將能獲得再保險抵免的情況分為幾種。其中對于外國再保險人要求提交擔保,以切實保證再保險安全性。美國的擔保要求,雖然能有效減輕監管者的壓力,確保再保險款項的收回,但是與擔保安排相關的費用成本會阻礙保險風險的合理分散,并招致許多非議。由于自身市場特色決定,我國再保險市場尚不成形,缺乏再保險承保的資本實力,外國再保險人對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促進保險業務的穩定增長至關緊要。因此,我國應盡量避免那些帶有濃重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規定,而應將監管重心放在單純的再保險安全性上面。
因此,我們可以在借鑒美國做法的基礎上作一些改進,對那些意欲在我國開展再保險業務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實施與國際知名評級機構的評級證書掛鉤的登記備案制度。我國保險公司將業務分給這些經登記備案的再保險人時,可以不要求其他擔保就獲得再保險抵免。
對于未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可以考慮像美國那樣提出適當的擔保要求。擔保要求的運用可以使得本國保險人免于陷入再保險款項不能收回的困境,也減少了再保險支付的不確定性。這也等于是對原保險人選擇那些資信不太過關的再保險人進行了適當的限制,但該限制并不苛刻。
綜上所述,我國應該出臺相關法規,規定原保險人將業務分給以下三類再保險人時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本國再保險人(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在我國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提供相應擔保的外國再保險人。具體來說,對于在我國獲取營業執照的再保險人,由于我國已對其實施了直接監管,原保險人分給此類再保險人的業務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按照一定的信用評級標準在我國進行了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由于資信達到了一定標準,也可以獲得再保險抵免;對于既未獲取執照也未登記備案的外國再保險人,必須在落實擔保后才允許原保險人進行再保險抵免。原保險人為了順利獲得再保險抵免,將不得不按照監管規定的安全性標準選擇各類再保險人,從而有效地確保其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
(三)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要求應包括再保險安排問題
由于保險人經營失敗往往是由管理不當引起的,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對于提高原保險人的風險管理水平,減少財務風險是相當重要的。尤其是關于再保險安排的一些標準,如再保險的充足性、再保險的可回收性等,應該在企業內部控制的框架中充分予以考慮。盡管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在中國最近的監管改革中已經慮及,但是并沒有涉及有關再保險安排的任何細節問題。因此,筆者建議關于內部控制的要求應該加進去再保險方面的規定,即建立一套評估程序,評價再保險人的信用可靠度,并發展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專事測度和監控再保險合同和再保險保障的充足性。此外,在內部控制的框架中還要考慮到再保險賠款的回收問題,比如美國采用的“90天原則”。這樣的制度能夠提供再保險索賠的進程,能夠發現并識別再保險款項回收中存在的問題,并能夠總結成功回收再保險賠款的經驗和方法。
總之,鑒于我國具體的市場特色和再保險的發展現狀,我國宜采用以間接監管為重心,輔以直接監管的再保險監管基礎框架,監管者應將再保險監管的重點放在原保險人身上,通過控制原保險人的再保險安全性,達到監管再保險活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IAIS:supervisorystandardNo.8:supervisorystandardonsupervisionofreinsurers,2003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對象不完全
1.投保人質量參差不齊
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有相當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別人的錢來投保,風險和權利主要由別人來承擔和享受,他們沒有實現消費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為中為自己謀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業,在缺乏有效監督機制的情況下,這些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不是看該保險公司是否經營比較穩健、信譽較好、服務質量高或者價格低,而是把保險公司給他的回扣作為一個衡量標準。
2.部分保險人產權依然不明晰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府壟斷的經營模式逐漸被打破,我國保險公司產權的狀況已經得到改善。合資保險公司和民營保險公司的興起,使保險公司產權更加商業化和市場化。部分保險公司上市,標志著保險企業產權市場自由交易的趨勢。但在保險市場中,政府的市場參與程度仍較強,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產權邊界模糊。這種情況造成在其經營上不但要追求微觀盈利的目標,還要滿足政府的偏好。同時由于產權不清晰引起的約束機制的缺乏,導致保險企業不顧企業長期發展,追求企業短期指標。
(二)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
1.保險價格機制有待完善
目前,國內非壽險市場已經實行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有了更多自。除法定保險產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險產品(如投連險等)需要保監會特別審批外,很多保險產品只需要向保監會報備即可。這也就意味著,在差異化競爭環境下,保險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價,進而自主針對市場需求開發出適合的險種,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放開對費率的統一管制。費率還未能完全真正反應市場供求關系。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險公司經營的靈活性,使保險公司不能根據風險單位的劃分來對不同風險單位提供相應的保險產品和不同程度的風險保障,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采取違規經營方式來變相適應市場供求的變化。其次,保險公司很難對最終效益負責,微觀主體缺乏激勵約束機制。費率管制使保險公司不重視自己產品的價格、承保質量,因為經營虧損是政府定價的結果。再次,費率管制扼殺了保險經紀人的中介作用。保險經紀人能發展的一個根本原因在于他能為客戶設計保險條款和費率。在費率管制情況下,保險經紀人作用難以充分發揮。
2.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投保人購買保險,其目的是購買風險的安全保障,所以投保人購買保險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的信用。而保險公司由于其信用的連續性和流量的特點,使其風險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事實上,由于投保人缺乏專門知識,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因此保險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是一種必然。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質量、風險管理、發展前途等真實情況很難讓投保人所了解。
3.保險中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近年來,保險市場中介機構迅速成長,截至2006年3月,在處于經營狀態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中,保險機構1349家,保險經紀機構275家,保險公估機構225家,分別占73%、15%和12%.到2006年3月底,全國共有外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6家。保險中介迅速發展說明多元化的中介市場已經逐步形成。
盡管如此,保險中介機構依然存在一系列問題。首先,部分保險中介的經營行為不規范。如有的保險中介機構超出核定業務范圍經營、私自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與非法機構發生業務;其次,保險中介的內控薄弱。如財務業務管理不規范,長期不建立業務檔案和專門賬簿,不及時報送監管報表或提供虛假數據,經營情況嚴重失真;第三,部分保險中介的法制意識不強。如虛構業務或虛開中介發票,協助保險公司或投保單位違規套取資金等。
除此之外,與保險業成熟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中介市場還略顯稚嫩,尤其是保險公估機構需要繼續發展壯大。我國目前保險公估人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如果發展得不夠好的話,很可能會成為保險信息傳導機制缺陷的隱患。在保險中介人中,保險人是最先發展起來的,但一些保險公司對兼職人資格、條件不加審核,業務管理不嚴,使他們發生吃單、埋單等扭曲行為;個人人持證上崗制度執行不力;保險人素質不高等問題也普遍存在。
二、西方國家監管模式發展新趨勢
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在西方世界,凱恩斯主義由盛而衰,新自由主義卻頗為得勢。受此思潮的影響,保險業也呈現自由化思潮。與此同時,西方保險實踐為這種思潮的盛行提供了現實條件:首先,保險市場日益成熟。提供各類保險服務的市場主體齊備,西方保險市場上存在大量的保險人、再保險人和作為保險人和客戶之間橋梁的各類保險中介人。保險市場已形成較為嚴密的監管法律體系。信息化程度較高;消費者保險意識和產品鑒賞能力較強。其次,保險業對外擴張。西方保險市場已經達到或渡過了各自的全盤狀態,由于資本過剩及承保能力過剩,西方發達國家保險商不斷尋求資本和業務擴張的發展出路,向一些新興的市場輸出保險商品。成熟的保險市場為保險市場自由化、一體化提供了條件,也促使保險監管方式進行調整。受世界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趨勢影響和帶動,近年在西方保險市場呈現了放寬監管的趨勢。
(一)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步從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保險監管機構通過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夠充分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英國于1982年頒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法》,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并規定經營不同業務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償付能力額度;美國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R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監管指標;日本于1996年頒布了《新保險業法》,明確將保險監管工作重點由市場準人的嚴格審批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管理,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二)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監管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無論這個活動由誰從事。功能監管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在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傳統的機構監管變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已是現實的客觀要求。
(三)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全球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保險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企業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英國已經通過改革,建立起了統一的監管框架,包括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控股公司統一由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集團公司部監管;而對于單一保險公司,則仍然由保險監管部監管。日本一直維持原有的統一監管結構,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廳行使統一監管職能。
(四)從嚴格監管向松散監管轉變
西方現代保險監管模式誕生時便選擇了嚴格的保險監管模式,并一直向強化的方向發展。但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西方保險監管模式出現了逆轉,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向寬松轉化。其原因是,傳統的嚴格監管是以穩定性作為保險監管的惟一目標,但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深入,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三者的行業邊界逐步淡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監管不止僅有穩定性目標,單一的穩定性目標轉為多維目標,即穩定性目標、效率目標和擴張性目標。于是,西方發達國家保險監管機構就必然放松保險管制。
(五)保險信息公開化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普遍建立了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保險公司信息,以便于社會各單位和個人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日本通過立法確認了保險業“經營信息公開”原則,還通過《經營信息公開標準》和每年需修改補充的《經營信息公開綱要模式》量化了保險公司的公開時間、公開方式和公開內容。英美等國正在醞釀一系列完善電子商務的立法,也為健全保險信息網打下基礎。
(六)保險監管法制化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保險監管也注定應依法監管。當前,世界各國都有保險監管法規,通過法規對保險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規定。這些法規還要求,因為保險監管機構錯誤的監管行為給被監管對象造成經濟損失后,必須依法進行賠償。
三、完善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對策
(一)徹底明晰保險公司產權
產權邊界清晰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行為規范的基石。西方發達國家的保險企業產權清晰,因而他們為利潤最大化目標所驅動,一般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他們建立起規避風險、保證保險公司收益的機制,遵循穩妥配置及處置資產的準則,確保公司長期正常運營。通過近幾年的改革,我國保險公司產權的狀況已經得到改善。合資保險公司和民營保險公司的興起,正是保險公司產權商業化市場化的標志。部分保險公司紛紛上市,更是保險企業產權市場自由交易的趨勢。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對傳統保險公司的產權結構進行改革,徹底明晰公司與國家產權邊界,建立健全保險市場微觀主體企業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市場有序發展,才能使保險監管建立起規范的易于監管的微觀主體。
(二)進一步放開保險費率管制
目前國內非壽險市場已經開始實行費率市場化,保險公司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對保險產品價格確定有了更多自。在這基礎上,應該進一步賦予保險公司更大范圍的費率厘定和修正及調整權力,使費率在一定范圍和幅度下市場化,使保險公司作出切合實際的費率水平,反映市場需求狀況,參與市場競爭,促進保險各方利益最大化。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和投保人合法權益的最重要因素,它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監管的核心。最近幾十年,保險業飛速發展,保險公司經營多樣化策略、激烈的競爭、以及保險業為彌補承保業務的虧損而進入高風險領域投資,大大增加了保險業的風險程度,許多保險公司變得沒有償付能力。為此,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等法規的實施,標志著我國償付能力監管邁出實質性步伐。在這基礎上,應該繼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的發展,一是建立更高層次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掌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變化情況;二是要進一步細化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動態、量化監管;三是參照西方經驗,繼續完善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跟蹤系統,重點對大保險公司進行跟蹤監管。
在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市場行為監管機制。行為監管在我國具有一定的基礎,完全放棄市場行為監管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我國恢復保險業才二十多年,保險市場結構壟斷程度相當高,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特征明顯。另外,我國保險市場信息阻隔,信息不對稱現象依然存在,信息失真和財務信息失真,既誤導消費者,也妨礙保險監管機構的正確決策。這些情況表明,我國現在完全放棄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還缺乏必要的微觀基礎,必須完善對市場行為的監管。
(四)完善信息傳導機制
透明度是保障消費者的最佳途徑。消費者只有通過高透明度的保險業運作,清晰其權利責任,才可做出理性決定。而保險中介市場是信息傳導的重要載體。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促進中介市場的發展,特別要強調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保險行業協會等的重要性,充分發揮這些中間機構在保險市場的信息傳導中的作用。
目前已有調整保險中介機構的一些法規,但還需要進一步出臺配套的法規,使之更規范更完整。要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險營銷員持證上崗制度,積極穩妥推進農村營銷員資格管理制度改革。另外,要堅持市場化的準人和退出機制,認真細致把好專業中介機構的行政審批關。最后,要繼續開展保險中介專項檢查,規范中介市場秩序。
一、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適當的經營戰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負責任的管理隊伍。應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一種能夠加強利益相關者監督作用的所有翻結構。為了加強對管理成效的監督,限制不良動機,避免外界對保險機構商業活動的干預,應當在良好的財務狀況基礎之上,建立股權多元化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內容廣泛的內部控制和決策程序,由經驗豐富的人員實施,由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強的管理部門也難免犯錯誤,因此,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衡量、監督和控制不同風險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場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險機構增強自主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在加強謹慎監管的前提下,應當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創造保險市場開展廣泛開放的競爭氛圍,允許業績較好的保險機構展示他們優勢,應當繼續推進對外開放政策,嚴格履行人世承諾,積極引進外國保險機構,逐步豐富中國保險市場。
二、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
通過保險監管法律、規章和標準的推行,使市場參與者確信,保險市場的規則和作法是可靠的,進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信心。應當經常檢查和改進保險立法工作,以便適應新的市場情況。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正處于新舊體制和觀念交替參雜的特殊階段,因此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從內容上講,在很多方面已經基本符合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評估標準,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體系框架。特別是我們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紛繁雜亂,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間缺乏鉤稽關系,不能明確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監管理念和邏輯。一個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沒有審慎監管的概念,應當參照《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對現行紛繁雜亂的監管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進行徹底清理、歸類、調整和歸并,給經營者和監管者一個清晰的線索,以便大家能夠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盡快建立一個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符合國際慣例、比較完備的保險監管法律、規章體系,使我國的保險經營和監管活動完全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化軌道。
三、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
為了能讓投資者、消費者、經營管理人員和其它一些對保險公司擁有實際或潛在利益的有關各方對公司的運營效率作出合理的評價,并對其未來前景作出理性預測,就應當向他們提供所必需的信息。在這個方面,會計制度發揮著主要作用。能夠反映保險業特殊性的保險會計制度,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基本條件,是保險機構內部管理的有效手段,對其它有關各方而言,也是一種重要的資源。事實上,只有當擁有了實施法規所必需的有效信息的時候,保險法規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如何確保能夠獲得保險機構的可靠信息,是中國保險監管機構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因為如果缺乏這種獲取可靠信息的機制,就很難及時發現保險隱藏的財務問題,一旦到了惡化的地步,就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會計制度和相關規定應該適用于所有的保險機構,并且與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持一致。會計核算應當能夠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準確披露公司的經營業績,為此應當對每個會計項目進行明確的界定,而且還要闡明準確的評估方法。
為確保保險機構遵守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遵守內部控制程序,應當建立有效的外部、內部審計和保險精算制度。要充分發揮保險機構內審部門和精算師的作用,從制度上保證內審和精算工作的獨立性和超脫性。應當建立健全保險機構審慎會計制度、外部審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符合保險業特點的審慎會計制度。保險機構必須聘請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會計、審計機構,對其報送監管機構和對公眾披露的報表資料公允性進行獨立審計。
四、建立現代化的保險數據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掌握可靠的基本數據資料對保險經營和監管都是至關重要的。保險費率是在大數定律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損失頻率、損失嚴重程度和死亡率等大量可靠的保單數據,是確定保險費率、維持償付能力和市場穩定的重要條件。目前中國的保險機構以往的保險單數量還不足以使其建立可靠的數據庫,甚至尚未建立有效的數據收集系統。因此,應當鼓勵承保人通過相互合作,共同收集數據。中國保監會應當適應保險業信息化發展趨勢,加快監管數據庫和非現場監管基礎建設,加大硬件配備和軟件開發力度,盡早將監管工作由手工操作轉變到充分利用計算機等現代化信息手段上來,切實提高監管效率。逐步提高披露這些信息的標準、質量、及時性和相關性,這對消費者能夠從適當的保險機構選擇適當的產品是非常必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主要涉及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保險產品的性質以及相關保險中介機構的情況。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保險產品和保險機構經營狀況的透明度,為社會公眾選擇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信息,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要進一步完善投訴制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五、建立靈敏的風險預警系統
應當在完善保險風險監管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和先進做法,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利用現代化的非現場監管手段和保險風險評價和預警系統,對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保險公司實行統一和持續的風險監管。根據監測和分析結果,及時發出預警信號,采取糾正措施。在非現場監管基礎上,建立對保險機構的監管分類評級制度,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內部管理松弛、風險狀況嚴重的保險機構,耍給予密切關注,加大現場監管頻率和查處力度。要針對產險和壽險、中資和外資、國有和股份制以及不同規模保險機構的特點,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處置辦法。建立切實可行的兼并、收購、破產等市場退出機制。對徹底喪失償付能力,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危及整個保險體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要采取果斷措施,使其平穩退出市場,減少社會震動。
六、建立保險監管交流與協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