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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 F Weisskopf(September 19,1908-April 22,2002)生于奧地利,是一位美國猶太裔理論物理學家。他曾隨海森伯、薛定諤、泡利和玻爾做博士后工作。二戰期間在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參與了曼哈頓計劃,之后反對核武器擴散。戰后他加入了麻省理工(MIT)物理系,并成為系主任。在那里,他被他的朋友們親昵地稱為ViKi,并以優秀的理論物理學家和科學政治家雙重身份被大家所敬重。
1974年10月17、18號,MIT為Victor舉行了一個慶祝會,與會者們選了自己覺得能引起Viki興趣的論題進行演講。編者從中選了一部分論題進行整理,于1976年發表為“美國物理協會會議第28期會刊”,本書是這一會刊的再版。慶祝會的輝煌與本書各位作者杰出的地位不僅反應了他一生對現代物理的重要貢獻:線性變化理論、標量場的量子化、量子電動力學、核反應、殼模型的建立、強子的結構;也反應了他作為歐洲核子研究委員會理事長、MIT物理學院院長、高能物理顧問委員會主席、公共場合自然科學的代言人對社會與物理界所起的作用。
本書共有11章:1.James Killian的開場白;2.Hans Bethe的能源問題,其中的分析可以延用至今,“去年,中東一桶油要3美元,今年大概要10美元甚至更多”,現在,當然,一桶油大概要花費100美元;3.Julian Schwinger的深度非彈性散射的無模式看法,這場會議一個重要的歷史意義在于它發生在理論物理因為夸克而發生的轉化階段,本章與第6章分別代表了這之前與這之后兩個階段;4.E.M.Purcell的低雷諾數下的生活,他教人們怎么在粘稠的液體下游泳;5.T.D.Lee的高密度物質的一種新的可能存在形態;6.Murray GellMann的夸克、輕子與玻色子的世界;7.Ben R.Mottelson的角動量對原子核的作用;8.S.M.Ulam的對數學家有用的物理,數學家都是從公理家推出定理,但物理學家不是這樣的,他們試圖從定理(觀察現象)中推出公理(自然法則);9.Max Delbruck的亞里士多德是怎么發現DNA的,他覺得亞里士多德的物理簡直是一個大災難,但是生物想法―一代傳向下一代是定好的―直指DNA;10.W.K.H.Panofsky的軍備控制談判的可行性;11.David Hawkins的第三種文化,本章的重點在進化與倫理。
本書內容廣泛,深入淺出,許多演講對于我們理解夸克前與夸克后時代各方所持的觀點有很大幫助,不僅適合對物理感興趣的學生們作為課外書閱讀,也適合于物理學研究人員閱讀,甚至于對軍事、人文等學科感興趣的研究人員也會覺得本書很有意思。
自《安娜法》以來,版權制度在促進社會的科技文化發展、知識傳承與交流方面一直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版權制度所賦予的排他性的私權漸漸蛻變為版權人謀取商業利益的工具,版權也隨之在版權人的推動下處于不斷的擴張之中。盡管版權制度采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版權限制措施而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版權擴張的負面影響,但私權的這種一對一授權許可模式仍然極大地限制了社會公眾為學習、科研等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權利。在信息社會,新的信息網絡傳播技術和信息生態環境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傳統版權制度不僅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甚至本身根本都無法繼續運行。開放存取運動就是在傳統版權制度面臨著這種困境的背景之下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的,體現了社會公眾要借助于新技術手段廣泛共享社會文明成果的呼聲和愿望。開放存取運動自誕生以來就受到我國學界的注意,但目前對開放存取運動的介紹和評論多限于具體細節和圖書情報領域,而未能充分將開放存取運動和與信息交流有著極為緊密聯系的版權制度聯系起來,更沒有將開放存取運動放在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宏觀背景下加以審視。事實上,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與信息時代版權制度面臨的挑戰有極大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傳統版權制度出現危機的信號。因此,分析開放存取運動與版權制度的未來模式的關系就是非常有意義的。
一、版權制度的危機與開放存取運動的興起一般認為,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原因是“期刊危機”。
但事實上,“期刊危機”只不過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表面原因和導火索,“期刊危機”更深層的原因有三個方面,即新的網絡傳播技術、信息生態環境以及版權制度危機。
首先,新的信息傳播技術是開放存取的技術和經濟前提。即使版權所有人希望,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物理上和經濟上均不可能。因為在印刷時代,信息需要附載于印刷載體,信息傳播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印刷載體的數量,不僅如此直到20世紀70年代,期刊的價格仍不太昂貴。因此,印刷時代開放存取在技術上和經濟上均是不可行的。網絡技術的出現改變了一切,網絡技術不僅大大降低了信息傳播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信息傳播的數量,還使得信息傳播交互式地進行。而與此同時,期刊價格開始變得難以負擔。
于是新出現的互聯網提供了一種可選方案。也許正因如此無論是開放存取的布達佩斯計劃還是柏林聲明均意識到了新的信息傳播技術———互聯網對開放存取的重要意義。“布達佩斯開放存取計劃”開篇即指出“古老的學術傳統和嶄新的技術已經結合起來,可能將給公眾帶來空前的利益。”這里的嶄新的技術便是互聯網。“科學和人文學科開放存取知識柏林聲明”中也指出:“互聯網已經根本地改變了分發科學知識和文化遺產的實際和經濟現實?,F在互聯網第一次提供了構建人類知識的全球和交互式表現并確保世界范圍存取的機會?!币虼?,“即使期刊價格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以高于通貨膨脹4倍的速度增長,開放存取的目的也不是懲罰或者逐漸削弱昂貴的期刊,而是提供容易實現的替代與充分利用新技術———互聯網———的優勢而拓寬分發和減少成本。此外,對研究者自己來說,高于一切的動機不是解決期刊定價危機,而是為讀者、更多的聽眾提供更廣泛和容易的存取以及影響作者?!?/p>
二、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實質的變化。在信息時代,信息的質量和數量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在信息的質量上,信息的種類日益增多,信息日益復雜。在信息的數量上,知識在以指數的規模增長,信息可以用“海量信息”、“信息爆炸”來形容。在著作權制度下,面對海量信息,無論是判斷信息有無著作權還是進行含有著作權的信息的處理均是十分困難的。在指數增長的知識面前,任何富足的研究機構也無法負擔起全面的研究文獻的負擔。對期刊文章的附有定價的存取不能與持續的、爆炸性的指數化知識增長相適應。即使今天價格是低的,且保證永遠是低的,這種狀況也無法維持下去。而開放存取充分地利用了互聯網訪問人數幾乎不受限制,可以和知識的指數增長相協調。開放存取運動是信息時代信息生態環境變化的要求。
信息傳播技術的發展與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使得包括版權制度在內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逐漸無法有效調節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關系,“目前知識產權法最為緊迫的問題之一是它所創造的權利有可能是限制而不是鼓勵科學研究,盡管知識產權是用來鼓勵科學進步的,但是最優權利配置的過度擴張或扭曲卻有可能產生阻礙研究循環的瓶頸。”在信息社會,信息傳播的網絡技術為人類社會共享信息和知識資源提供了無限的潛能,但舊有版權制度的過度的版權保護卻限制了創新的空間,無法充分釋放新技術的能量。
相反,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口令、加密、數字權利管理等技術保護措施被加于作品之上,社會公眾合理使用的空間大幅縮小。技術保護措施的大行其道并不是一種正常的現象,它反映了版權法調控功能的失位。技術保護措施猶如有形世界中私人構筑的圍墻和柵欄一般,完全阻斷了社會公眾對作品的接觸,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動。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私人行為已經開始處理我們現行版權制度中感受到的一些具體問題,即現行版權制度未能給版權擁有者一種簡單的允許利用他們的作品的方法。傳統的版權許可程序太麻煩了,如果不是禁止許可的話,于是私人已經開始制作使得版權人可以預先授權使用其作品的模塊化合同?!?/p>
盡管開放存取有各種各樣的模式,每一模式欲解決的問題也不相同,但基本上集中于信息擴散的兩個障礙,即“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因此,信息時代版權制度的危機是開放存取運動興起的重要原因。
因此,開放存取運動是在以上新技術發展與法律制度危機共同作用的基礎上在世界各國興起的,其目標就是促進公共資源的發展壯大,使得公眾可以較為容易的存取他們所需要的知識信息,以充分發揮新技術的能量,改變目前嚴密的版權體系對學術研究和創新造成極大約束的現狀。
二、開放存取與版權制度: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均為一種信息流通的模式,但無論是在性質上、觀念上還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二者均有著巨大的不同,是信息流通的不同模式。
版權制度是一種信息生產的激勵制度,其所采用的是以構成物權為手段,用對表達性信息即作品擬制為類似于“物”
的方式,賦予類似于所有權的物權效力,從而達到信息保護的目的。之所以說版權制度是一種激勵制度,是因為它對信息創造者進行了“獎勵”,其“獎勵”就是對所創造的信息的所有權,信息創造者可以獨占所創造的信息,通過自己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可以許可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取利益,也可以將該信息轉讓給他人而獲取利益。為了充分激勵信息創造者,版權制度特別強調信息創造者對其信息的控制權,因為這樣可以充分實現其利益。傳統出版模式就是建立于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其一般模式是作者將其作品轉讓或者獨家許可給出版商,從而出版商事實上擁有作品的版權,出版商主要通過用戶支付版權使用費來獲得商業利潤,運用版權帶來的壟斷地位不斷在價格上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前,出版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從而賺取利潤,而在網絡技術發達之后,出版商除了向用戶收取印刷版期刊的訂閱費營利外,還通過期刊的電子數據庫向訂閱的用戶收取費用。
“開放存取”則是指“在公共互聯網上的自由可用性,除接觸互聯網本身的那些無法分離的障礙之外,允許任何用戶沒有經濟、法律或技術障礙地閱讀、下載、復制、分發、印刷、搜索或鏈接到相關文章的全文,對相關文章進行索引、將相關文章作為數據納入軟件、或將相關文章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對復制和分發的唯一限制以及在這個領域版權的唯一作用是給予作者控制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被恰當地感謝和引用的權利?!遍_放存取運動集中于作者不指望報酬地給予世界以文獻。開放存取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開放存取期刊和開放存取倉儲。開放存取期刊是開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形式,主要為了應對目前學術期刊在出版商的控制之下價格持續增長所帶來的危機。開放存取期刊采取“作者付費(或機構付費出版,讀者免費使用”的運作模式,使得圖書館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互聯網絡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的科研信息。開放存取倉儲類似于一種數據庫,它為學術研究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便利的搜索條件。各種類型的信息,如學術論文、科研研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和技術報告等都可以存放其中。例如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和惠普公司共同開發了第一個基于DSpace系統的機構知識庫。此后DSpace系統逐漸向世界其他范圍延伸,如英國、加拿大等國都有其合作者。該庫用以處理本校教師和研究人員每年完成的電子版學術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期刊論文、技術報告、會議論文以及MIT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類型涵蓋文本、音頻、視頻、圖片等多種,不過它并不收錄MIT學生的研究資料、機構記錄以及非MIT教師的研究成果等。并且該系統可以對其中資源進行統一的搜集、保存和編目,其軟件是目前為止機構知識庫中應用范圍最廣的一種。在社會科學研究領域,比較著名的開放存取倉儲是SSRN(SocialScienceRsearchNetwork),“它是多種學科(包括法律)全文論文搜索的一個開放存取倉儲。它于1994年10月建立,到目前為止已有超過126000條論文摘要和97900篇全文論文?!?/p>
盡管如此,開放存取和版權制度也具有緊密的聯系。因為開放存取的信息流通模式是建立在版權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即它尊重現行的版權政策,而不是直接予以顛覆。它承認作者完全享有版權制度下的各項權利,同時利用合同法規則來構建與版權制度相對立的體系。透過合同法契約自由的精神,版權人將版權制度所賦予自己作品的某些權利以契約方式讓渡給社會公眾,使社會公眾存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成本降低。這主要是遵循這樣一種法律理念,即在版權法上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依然是一種排他性質的私權,因而當作者通過合同法自愿放棄某些權利的時候并不表明社會公眾就可以任意處置其作品。比如許多開放存取期刊選擇CCL(即萊斯格的“知識共享”計劃的許可證條款)的“姓名標示2.5”(Attribution2.5)進行授權,該條款在保障用戶復制、分發、展示及表演作品、創作衍生作品、進行商業利用等權利的同時規定:必須按照作者或許可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標示;而且,為了再使用或傳播本作品,您必須向他人清楚地說明本作品所適用的許可條款。
三、開放存取運動對版權制度未來模式的啟示版權被稱為復制技術之子,因此它是隨著復制技術的發展變化而演變的。
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信息和信息的載體是合二為一的,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是同步進行的,控制了信息載體就控制了信息,因此在復制技術極為落后的時代不并需要版權制度,因為規范物質產品流轉的圖書館物權制度就可以發揮保護信息生產者的功能。但復制技術得到一定發展之后,信息便與信息的載體發生了分離,信息和信息載體的生產與利用也分離了。于是,信息的生產就出現了外部性,需要利用版權制度加以解決。版權制度是通過賦予信息生產者對信息的獨占權即版權來實現其目標的。
盡管版權制度賦予信息生產者對其生產的信息的獨占權,但基于政策考慮,這種獨占權不能對信息流通過程中的所有利用行為均賦予獨占的支配權利,而是應以版權制度“本身產生時的信息流通狀態作為前提”的,如果信息流通的狀態產生了變化,版權制度的歷史使命決定了版權制度不得不隨之變化。在當前的信息時代,信息的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信息呈爆炸性增長,信息幾乎不再需要載體。
于是版權制度便發生了危機,不得不進行變革以適應信息生態環境的變化。
【關鍵詞】著作權法 新聞版權 時事新聞 單純事實消息
一、研究背景以及問題的提出
1、研究背景
在互聯網時代,數字化的新聞信息的復制非常方便,傳播速度非???,使得侵權變得容易,免費轉載新聞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今日頭條的出現引發了國內新聞界對版權問題的巨大關注。同時,搜索引擎在鏈接時事新聞的過程,深度鏈接是否侵犯新聞版權也引發了巨大的議。
新聞版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在新聞生產過程中,需要投入技術設備,需要付出人力成本。如果新聞作品可以不征得允許便可以免費轉載,新聞生產機構會失去生產新聞的動力,最終無人愿意生產新聞。傳統新聞機構作為新聞生產者因為具有采編權內容優勢明顯,但大型商業新聞網站獲得了國務院信息辦公室頒發的傳播新聞的許可證,具有渠道先發優勢,在媒介融合的過程中,傳統新聞機構如果不能運用版權保護自己的內容優勢,將喪失核心競爭力。
2、問題提出
現行《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此外,在第二章四節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該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在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著作權法中關于新聞版權這一規定一直沿襲至今,沒有發生變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時事新聞。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該注明出處。1991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在2013年進行第二次修訂實施至今。該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第一款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為了應對互聯網沖擊,2014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見稿》。在2014版草案中第一章九條第二款將其修改為本法不適用于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征求意見稿跟現在正在施行的著作權法在新聞版權規定上發生了變化。那么新聞作品到底有沒有版權?新聞版權立法的依據是什么?本文試圖通過文獻綜述來討論這些問題。
二、法規中時事新聞或單純事實消息的內涵
通過著作權法和相關法規變化的梳理可以看到,最初立法用語為時事新聞,隨后在下位法實施條例修改中將時事新聞的含義規定為單純事實消息,在著作權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修訂為單純事實消息。時事新聞和單純事實消息二者開始指向同一個事物,表述逐漸走向規范。但時事新聞或者單純事實消息內涵到底是什么,邊界到底有多寬?這個問題非常重要。直接決定著新聞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或者什么樣的新聞作品才受新聞作品的保護。但是在各種專著和論文中分歧較大。
翟真在《版權法中“時事新聞”概念探疑》中寫到,多數法學界人士傾向于新聞作品版權應該受到限制的觀點,甚至有人認為所有新聞作品均無版權,把時事新聞解釋為所有作品。而新聞學界認為新聞作品(甚至包括某些時事新聞)符合版權保護的基本要求,除了少數不符合版權保護實質要件的,絕大多數新聞作品都享有版權,呼吁刪除不保護時事新聞的規定。
在《生存危機中的紙媒著作權維護路徑探析》一文認為,新聞無版權是法律誤讀,理由是許多人忽略了時事新聞和時事新聞作品的區別,時事新聞作為一種客觀事實,確實不受著作權保護,但作者依據時事新聞創作的時事新聞作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同時他認為第五條增加了誤讀的可能性,理由是由于這里使用了消息,很容易讓人理解為新聞作品門類中的消息,進而擴展至全部新聞報道范疇,從而引發新聞無版權的感慨。此外,如果媒體刊播的報道內容基本屬于新聞事實消息,報道者的主要工作是如實記錄、傳播,目的只為說明一個事實,修辭非常少,可歸入時事新聞。經過這番梳理,大量的深度報道、調查性報道、言論等被排除在時事新文章之外,享有版權。
在他們看來,法律規定的意思是著作權法不適用于客觀的新聞事實,所有對客觀新聞事實的報道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一理解大大擴展了著作權保護的范圍。但這一理解和2013年實施條例的規定性有沖突。
孔洪剛在《平的世界和數字化的邊界――淺論新媒介傳播環境下新聞版權保護》一文中認為,根據新聞報道各體裁的特點,單純事實消息是指寫作形式相對固化的純新聞、硬新聞,即強調時間性和重大性,重在迅速傳遞消息的動態新聞和現場報道。他的依據是單純事實消息是用簡單的文字把一事實作為信息反映出來,其他記者和報刊也只可能用同樣的方式表達,符合唯一表達的標準。比較接近的說法有,彭蘭在《避風港原則下的不免責――新聞作品版權保護探析》中認為單純事實消息是指全部信息由5W+(1H)構成,沒有包含修辭、評論、情感和思想等成分,也沒有任何作者可以發揮的余地和個性表達的空間。李繚凇堵坌攣諾陌嬡價值》一文中指出,單純事實消息的特征是簡單、僅達到表述清楚的最低標準、時效性極強,新聞作品的特征是詳細、跟隨記者的獨特視角而呈現豐富內容、時效性較強到一般。
以上三人的觀點大體一致,共同勾勒了單純時事新聞的特征,在這里,那些純新聞、硬新聞,不包含修辭、評論、情感和思想的新聞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除此之外的新聞作品受版權法保護。
1980年出版的《世界新聞史》一書中,翁其根介紹了日本昭和45年制定的新聞法中的規定。日本文化廳在《新出版法概要》中做了行政解釋,“所謂‘只不過是傳達事實的零碎消息和時事報道’,是關于人事往來、訃告、火災、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這些東西沒有版權。一般的報道、通訊、新聞照片,不屬于這個范圍,應作為作品加以保護。”翁其根在文中指出,動態新聞、簡明新聞沒有版權,其他報紙、電臺、電視臺、有線廣播都可以自由的轉載、播出。社論可以有條件的自由利用,即在沒有特意注明禁止轉載的場合,其他報紙、雜志社可以自由轉載。但是外部投稿者的作品,知名作家的連載小說、漫畫、評論等都有版權受到完全保護。本報記者寫的富有特色的通訊、特寫、報告文學和社內執筆者寫的書評、影評、劇評、以及理論性、學術性的專欄、也有版權受到保護。
翟真在《版權法中“時事新聞”概念探疑》中力求通過弄清中國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的淵源關系,探究中國版權法中時事新聞一詞的來龍去脈。文中指出,為了盡快和國際接軌,中國在1990年以《伯爾尼公約》為藍本制定了《著作權法》?!吨袊鳈嗍謨浴吩诮忉尠鏅嗤馕男g語時把“current events ”翻譯成時事,中國著作權法之所不適應于時事,就是因為受伯爾尼公約影響的緣故。伯爾尼公約中規定,成員國可將純時事報道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
伯爾尼公約關于新聞作品的規定為:“The protec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pply to news of day or to miscellaneous facts having the character of more items of press information.”(本公約提供的保護不適用于每日新聞和單純報刊信息性質的各種事實)。同時伯爾尼公約第十條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for the propurse of reporting current event)可以合理使用版權作品。據此翟真認為,中國正式頒布的著作權法沒有使用純事實報道這一術語,卻將中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三項中新聞事實的字面表述時事新聞照搬過來,表示純新聞報道,忽略了時事新的本意。大概受了為報道時事新聞的影響(reporting current event),因為current events在字面意思上翻譯為時事新聞。在非專業新聞人士眼中純事實新聞和時事報道的區別并不明顯,從而導致時事新聞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法之外。這是一個蠻有趣的猜測,也有一定的道理。
三、單純事實消息不適于著作權保護立法依據的檢討
1、單純事實消息之所以不為著作權保護的理由
法律條文的內容規定性本身基于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立法目標決定了法律條文的內容。由于中國現行著作權法淵源于伯爾尼公約。因此首先需要探討伯爾尼公約的相關立法依據。
宋慧獻在《版權保護與表達自由》一書中指出,關于單純時事消息被排除在版權保護范圍之外的原因,伯爾尼公約本身固然沒有明言,但《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不論是新聞和事實本身,還是對它們的單純報道,都不受到保護,因為這類素材缺少可以被看成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必要條件。這一例外完全證實了一條基本原則,即一件作品要受到保護,必須包含充分的智力創作成分”。由此可以看出,單純的事實消息之所以不受保護,是基于思想/表達之區分的版權法原則。
正是基于這樣的理念,翟真在《新聞作品的版權性》一文中,提出了版權性的說法,即作品享受版權法保護必須滿足的條件,指作者構建新聞話語的原創性以及選擇、判斷的精神投入和資金投入。同時他認為存在一個悖論,新聞作品要求客觀公正,事實和觀點分開,由此造成新聞作品的原創性低于其他作品類型。按照原創性的由低到高,他將新聞作品劃分出九個類別,依次為記錄性消息、新聞現場直播、調查性報道、新聞通訊、解釋性報道、新聞記錄電影、匯編作品、演繹作品、新聞論文。
吳漢東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憲法問題研究》一書中指出,對于新聞報道不給予著作權保護,其目的是保護大眾獲得知識和信息的權利。新聞的本源和功能決定了新聞不應成為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不宜為著作權所有人獨占使用。作為時事報道的新聞,應該改視為公共財產,不能作為某一特定主體的專有權力。這種觀點較為極端,但是頗具代表性。
2、認為時事新聞應該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之理由
李光霞在《時事新聞應受的法律保護合理性研究――以著作權保護為例》一文中指出,按照洛克構造的財產權勞動體系理論,任何人對自己的勞動付出都具有所有權,這構成了知識成果具備知識產權的理論依據。從新聞生產的過程來看,時事新聞也是新聞工作者腦力體力勞動的結晶。在保護新聞工作工作者財產權的同時也應該保護其人格權。
3、從總體上看,當前新聞著作權法基于其歷史沿革,立法的依據主要基于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有其局限性,因此在時事新聞的保護中有待于其他法律予以救助。王昆侖在《保護新聞內容資源的他山之石――美國版權保護的思路》一文中指出,雖然單純事實消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一旦他人未經許可就利用這些消息獲取商業利益,采編者可以利用最新消息盜用原則提訟。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便使用于最新盜用原則:A 原告為生產或收集信息付出成本,B信息具有較強的時效性,C 被告使用信息對原告勞動構成搭便車,D 被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與原告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E 搭原告或者其他人便車會導致人們不再有積極性提供信息服務,從而實質性威脅信息服務的生存或質量。
結論:在媒介融合融合背景下,傳統新聞機構在積極構建新媒體傳播渠道的同時,能否利用著作權法,保護好自己的內容優勢,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討論單純事實消息的內涵的不同觀點,進一步厘清其內涵,即結構簡單的,五個W一個H,時效性強,不含評論、情感的消息。同時也揭示清楚了著作權法基于獨創性的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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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雜志的危機與轉型 尹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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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出版研究(下) 張志強
鴛鴦蝴蝶派與中國近代出版 王建輝
《書目答問》傳世百年三論 徐雁
我國近代地圖出版業的文化貢獻 李明杰
總目錄
創新、品位和壓力--獲獎編輯的追求 群明
蝴蝶效應和青蛙效應--中國出版重整格局 陳紀寧
老樹春深更著花--《唐詩三百首》圖文本成功的啟示 高克勤
難道我們只能做"羊"?--淺談經濟期刊如何應對WTO 牛國鋒,牛瑾
創造出版業的基因多樣化優勢 劉楊
向世界貢獻一位諾貝爾經濟學家--中國出版人肩負的使命 王聯合
編輯的知本與知本的激活 楊曉鳴,沈國明
期刊發展的大趨勢 歐陽志剛
編輯意識、策劃意識、主體意識 楊闖
突破"圍城"天地寬 陳儒林
拓展品牌營銷的空間 朱勝龍
編輯逆向思維四步曲 何其捷
暢銷書、長銷書、版權交易 向洪
中華書局的成功經營之道 吳永貴
小圖書大策劃 張麗珍
可讀性和必讀性 楊青
兩部巨著中的一點美中不足 陳???/p>
從《革命烈士遺文大典》談思想政治讀物 徐保衛
當"巨石轟然墜落"時 孫歡
"防火墻"與"橋頭堡" 孫梅
可敬的韋老太 吳道弘
大學出版與出版大學 賀圣遂
論出版集團的跨媒體經營 陳可
高校學報如何與國際期刊接軌 吳成福
出版業網絡營銷的策略 江翠平
論期刊主編決策活動 吳成福
甘霖灑大地--任大霖與兒童文學編輯出版工作 周晴
品牌·讀者·五度 徐錦江
"雙校論"小結韻言 孫培鏡
出版時尚化種種 楚山孤
平面媒體錯位傳播現象透視 劉玉清
新聞類周刊的現狀與發展 陳亦駿
學生刊不必爭搶同一塊奶酪 李凌芳
版面設計的加法與減法 王天真
關于上海"出版工作室"的調研報告 舒途,逸青
一、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
作品精神權利是與著作人身權等值的一個概念,根據《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的規定,其包括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這兩項最基本的著作權權利內容。因此,我們若要探討作品精神權利的起源,則必然要從著作權的起源說起。
有關著作權的起源可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時代。以他們為代表的一些學者認為,包括作者在內的一切藝術創作不過是對自然界的鸚鵡學舌一般地機械模仿。[1]在他們看來“獨特的藝術表達方式通常亦并非由其所首創,他的一切工作、勞動只是被動地、消極地遵循著客戶或者委托人的指示與要求?!盵2]直到后來,一批杰出的藝術家(如達芬奇,米開朗琪羅等)開始嘗試將科學知識運用于勞動中,以使其藝術創作更加逼真。到18世紀中后期,隨著文學、藝術領域中的浪漫主義的興起以及笛福等新生派作家又在其作品中注入“首創性、靈感及想象力”等新的內涵,作家(author)與創作者(creator)逐漸成了同義語,其工作也被肯定為是一種創作活動。人類社會出現了傾向對作者自身關注的學術思潮,此外,由于印刷術的產生使對作品的修改和歪曲成為可能。至此,促使著作權產生的條件已經具備。繼1710年英國《安娜法》之后,許多國家紛紛制定著作權法對作者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對其創造性的勞動進行法律上的保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著作權立法的理論基礎是存在差別的。這就注定了他們后來在作品精神權利立法方面分道揚鑣。英美法系以“激勵說”為立法原則,即法律賦予作者專有權,旨在激勵作者創作熱情,從而為社會創作出更多更有價值的作品,而激勵的最好方法便是對作者的經濟利益予以保護。英美法系“社會本位”的立法思想和“純粹功利主義”的立法哲學使得著作權立法偏向了對作品經濟權利的關注。然而,大陸法系(主要是法國)則以“自然權利”學說為立法指導思想,強調著作權是因為作者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對于作品所享有的一種“自然權利”,法律的規定只不過是對這一“天賦人權”進行確認和明確而已。這種“個人本位”的立法主意更注重對人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后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產生的前提。
事實上,作品精神權利理論首先起源于法國,之后逐漸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我國《知識產權法》領域所使用的著作人身權概念最早即是在1878年由法國學者莫里洛明確提出并在法律意義上使用的。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權的法律概念之后,又進而論述了著作權的雙重性質。他認為:著作權由兩項內容構成,一是屬于“完全的人身自由權”,這一權利禁止違背作者的意愿而發表其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的名義發表作品,以及所有惡意及拙劣地復制作品;著作權的第二項內容是專有使用權,它是由實在法賦予的一種純粹的經濟權利。[3]不可否認,莫里洛對著作權本質的認識是全面而深刻的,在其之后許多大陸法系的學者(如吉爾克,皮奧拉·卡塞利,約瑟夫·科勒爾等等)也都對著作人身權理論的發展作出了杰出的貢獻。持一元論的代表,吉爾克極端地認為著作權中僅僅只有人格,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這種抹殺了著作權經濟性的主張固然有其有失偏頗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卻使我們對著作人身權或說作品的精神權利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另一位對著作人身權理論起到奠基作用的學者當屬皮奧拉·卡塞利,他將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格權作了很好的區分。他指出,作者個人性質的權利不產生于一般人格,而產生于創作作品的人的人格,因為這種權利是著作權的一個基本成分,不同于有下述特點的其他個人性質的權利:它們能夠以作品為對象、為作者或其他人持有,而且它們不以作品的創作為依據,但屬于人身權利的總的范圍。[4]就這樣,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在以“天賦人權”為旗幟的自然法思想的影響下,作品被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而作者對作品不但應當有權像對待財產權那樣控制作品的經濟利用,更應當有權維護作者人格與作品之間無法割斷的精神聯系。[5]對作品精神權利加以保護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贊同。
二、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基礎
大陸法系的學者之所以能在百家爭鳴之后達成一個共識——應當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正是建立在“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存在合理性進行論證以及對其價值進行探討的基礎上的。價值即是客體對于主體需要的滿足,它指明了客體存在的意義。
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經濟學價值
在英美法系,版權法大多通過經濟報酬來鼓勵作者創作,而大陸法系的版權法則是特別注重作者的精神權利,通過創設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來激勵作者的創作。英美法系以“社會本位”為立法指導思想,因此,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作用往往被忽視了。
主張精神權利具有激勵作用的學者大都以作品精神權利能實現人格利益為由,如“著作權制度中相對于作者人格價值實現較小的作品來說,賦予作者的精神權利對于作品創作的刺激完全超過經濟權利。如前所述,在中國古代,許多作品之所以被創作出來,對精神利益的追求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創作動機?!盵6]其實,從經濟報酬的角度,作品精神權利的激勵功能亦不能被忽視。如版權法賦予作者署名權,作者可以通過提高創作質量和適當的宣傳,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就如同企業的商標一樣,作者的署名會和作品的銷量、價格形成直接的聯系。版權法賦予作者的發表權也與作者經濟收益相關,因為作者只有行使了自己的發表權,其它的著作財產權的實現才成為可能。而版權法賦予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權,都保障了作者有進一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
正是因為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經濟利益存在相當的相關度,對精神權利的立法保護也必然對作者的創作產生激勵作用,這也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經濟學價值的表現。
2.文化價值
一國文化事業的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型期的特殊階段,社會上存在物質主義盛行、極端個人主義、嚴重信仰危機的現實。因次,發展文化事業,振興文化產業,提供豐富而健康的文化產品,無疑是必要和緊迫的。
作為文化載體的作品,其與文化之間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到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作品是一時期文化的再現和反映,同時也能促進文化的繁榮和傳承;反過來,文化的繁榮又將給作品創作提供豐富的素材和發展的動力,最終促進作品的創作。以作品為媒介,作品精神權利與文化之間也產生出一衣帶水的關系。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有益于社會中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正如上文已經提到的,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會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除此之外,保護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能夠有效地防止作品被歪曲,從而使大量優秀的作品得以源遠流長。只有對作品精神權利充分尊重和保障,才能使人類優秀的精神食糧不被惡意歪曲,使其承載的文化得以客觀完整的傳播和傳承。
因此,加強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也就是在為繁榮人類的文化而努力,對文化領域的勞動者給于尊重和保護,才能使人類的精神文明繼續蓬勃發展下去,這即是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所在。三、各國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現狀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盡管法國大革命后,受自然法學說影響,大陸法系國家都逐漸接受了作品精神權利理論,但在各自的立法實踐中卻產生了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
一類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其采取將著作權中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分開保護的立法主義,在學界被稱為“二元論”。具體規定是:經濟權利可以與作者人身分離,在商業流通中可以自由轉讓或者由作者放棄,但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內受到保護;而精神權利則不能與作者人身分離,也不能轉讓和放棄,只有在作者死后才可以轉移至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7]持此立法主義的國家還有日本、意大利、西班牙等大部分大陸法系的國家。
另一類則是采取“一元論”立法主義的國家。著作權被看作是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有機復合體,無法加以分割,只有將作者精神權利和作者經濟權利放到一起,視為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才能更全面的發揮其保護作者的作用;精神權利并不永恒受到保護,而是與經濟權利一起享有同樣的保護期,除了作者死后版權可以整體轉讓于繼承人之外,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都不得轉讓。[8]“一元論”的代表國家是德國,還包括奧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國家。
(二)英美法系國家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深受功利主義哲學“社會契約說”影響的英美版權法,從一開始就將作品精神權利排除在了版權法之外,但隨著《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版權公約的簽署,英美法系版權立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問題上才有改觀。
英國是版權法誕生地,卻直至1956年出臺《英國版權法》時,在第43條才明文規定了作品精神權利的部分權能,至1988年,英國制定并頒布了現行版權法,該法第四章才詳細規定了精神權利,明確作者享有確認身份權、反對對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權、反對“冒名權”、某些照片與影片的隱私權。不過1988年《版權法》又為上述權利的行使規定了諸多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作者署名權的行使必須以事先聲明為前提,聲明可以采用單獨通知的形式或作為版權合同的一部分,但只能約束接到通知或依據該版權合同主張權利的人;改動作品的行為只有造成作者名譽或聲望的損害時才構成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等等。美國最早的版權法同樣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吉姆案”在美國版權法中是一個具有分水嶺意義的案件,因為在該案中,美國法院第一次承認了有關精神權利的案由。盡管該案并非像精神權利的倡導者所希望的那樣使國會完全接受精神權利,但自此之后,一些州法院和立法機關對精神權利的態度開始漸漸好轉。至1989年,經過100多年的爭論,美國最終決定加入《伯爾尼公約》。公約確立了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這促使美國國會接受了精神權利這一概念,美國1990年通過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保護視覺藝術作品作者的精神權利。
英美法系版權立法經歷了從不承認作品精神權利到對其加以有限保護的轉變。盡管這種保護較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而言,無論在權項設定上還是在適用主體上都受到諸多限制,但畢竟已是法制發展中的進步,而且,限制的存在也并不意味著作品精神權利在英美版權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只不過這種權利在更大程度上被視為普通法上的權利,或者說是一般人格權,通過假冒之訴、侮辱之訴、合同之訴、反不正當之訴等等,作者的精神權利同樣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
(三)國際版權領域中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
在國際版權領域中,明文規定保護精神權利的公約是1928年修訂的《伯爾尼公約》羅馬文本。該公約第6條之2規定:“與作者財產權利無關,甚至在該財產權利轉讓之后,作者對于他人篡改、刪除其作品或作其他更改,以致損害作者名譽聲望的行為,有權制止?!痹摋l明文確立了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立場,開創了國際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先河,對西方諸國版權立法產生了深遠影響,這也是英美法系國家為加入該公約而不得不修改本國版權法的原因之一。
由于受到美國等國家的影響,作品精神權利被排除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適用范圍之外。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沒有新的規定,完全適用《伯爾尼公約》的有關規定。
四、結語
綜觀國際社會對作品精神權利保護的現狀,我們不難發現,各國對此問題的認識體現出很強的主觀性。無論是對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判定上,還是對其具體權能的認定上都體現出這一特色。但無論如何,作品精神權利在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價值是不容抹殺的,對作品精神權利予以日臻完善的立法保護,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1)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2)DanRosen,“Artists''''MoralRights:AEuropeanEvolution.”CardozoArts&Entertainment,2.
(3)孫新強:《論著作權的起源、演變與發展》,載《學術界》(雙月刊),總第82期,2000年3月。
(4)參閱皮奧拉·卡塞利《Trattatodeldirittodiautore》,那不勒斯譯,馬爾吉耶里出版社和都靈,UnioneTip.都靈出版社,1927年,第42頁(注釋1)和第58頁。轉引自:楊延超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
(5)SeepaulGoldstein,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RelatedStateDoctrines,TheFoundationPressInc.(1981)at855.
1 前 言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大學圖書館的學術期刊館藏量難以跟上世界學術期刊總量的增長;期刊價格上漲率數倍于物價指數。到80年代末,經費短缺狀況日趨嚴重,期刊采購數量呈負增長,出現所謂“期刊經費危機”。上世紀90年代,美國研究型大學圖書館聯盟(ARL)討論如何采取行動對抗大出版商的期刊價格壟斷,于1997年建立“學術出版與學術界資源聯盟(SPARC)”,推動和支持創辦高質量平價學術期刊,以取代價格過高的出版商期刊[1]。這一舉措得到美國大學協會(AAU)和美國大學出版社協會(AAUP)的支持,后者擁有100多個非營利出版社成員[2]。
1998年由Pew基金會、ARL和AAU主持召開各大學和圖書館行政高層的“Pew高等教育圓桌會議”, 討論了期刊經費危機并提出5項應對措施:①不過分追求論文數量;②改進議價策略和精選采購書刊;③處理好作者版權;④投資電子模式的學術交流設施;⑤與評定終身教職或職位晉升脫鉤[3]。有評論認為:這個看似“簡單明確”的圖書館問題,解決途徑卻像“倫巴舞步——前進、后退、側移、回轉,然后重復……”[3]。當時北美地區研究型圖書館每年書刊采購經費總金額為6.8億美元,如果各圖書館能夠協調行動目標一致,將對出版市場產生強有力的影響;與會者更希望新興的電子期刊能改變出版市場的面貌。
2 期刊經費危機與開放存取運動
2.1 向大出版商的抗爭行動
本世紀初,開放存取(OA)運動引起對傳統期刊模式“革命”還是“改進”的熱烈討論[1]。在著名期刊Nature的OA運動討論專欄中,美國加州大學圖書館館長撰文“西線并不平靜”(“西線”引自著名反戰小說《西線無戰事》書名)[4],文章中談到了2003-2004年經過激烈抗爭和艱苦的談判,加州圖書館與出版商Elsevier簽訂了費用上漲少許緩和的期刊捆綁訂閱和付費使用協議;對于OA期刊,盡管存在不少疑問,希望它能緩解圖書館面臨的期刊“價格承受危機(affordable crisis)”。這代表了當時圖書館界的看法與愿望[5]。然而圖書館與大出版商抗爭的拉鋸性談判事例,迄今仍不斷涌現[6]。
2.2 OA運動的新動向
2011年11月的Berlin 9(“柏林宣言”第9屆)年會上,諾貝爾獎獲得者華默斯(Harold Varmus)說:學者相信開放存取對于科學發展有益,但實際采納時有所遲疑,“因為事關他們的職業前途”; 他指出“應該改變學者們相互評價的方式”,而這種改變的進展不夠理想[7]。與2010年Berlin 8會議的氣氛不同,這次會議被評論為:“不去浪費時間評擊(bashing)”出版商及其期刊價格昂貴問題,而是著重討論“科學知識共享的重要影響(impact)”[7-8]。回顧12年前華默斯發表激進的公開信,號召科學家簽名“抵制”向傳統期刊投稿、支持新型“廉價”的OA期刊,則是另一番景象[1]。
近年來,OA運動側重于促進學術研究成果公開獲取,向政府和大學部門宣導“強制執行(mandate)”的開放存取政策,低調對待大出版商的期刊費用高昂問題。這種趨勢的背景情況是:OA期刊與傳統期刊似乎在平行發展[9],論文開放倉儲迄今未減少圖書館對傳統期刊的采購需求[1]。
3 出版機構的集中化趨勢
3.1 出版商的兼并擴大
表1中的期刊出版機構以及引用指標數據,取自SCI(科學引文索引)數據庫[10],這些數據表明:隨著電子期刊的普遍使用,出版機構不斷兼并集中,2005年左右(當時圖書館電子期刊數量開始超過紙質期刊[11])這種兼并情況更為明顯。
出版商兼并擴大,增強了競爭實力,而進一步排擠較小的出版機構,并且更有能力創辦新期刊以適應新學科分支的要求。大出版商“捆綁”的期刊種類逐漸增加,在圖書館期刊采購中的重要性隨之增加?,F今全球約有2 000家出版機構,每年發行約150萬篇論文于23 000種期刊上;4家最大的出版商——Elsevier、Wiley-Blackwell、Springer和Taylor & Francis所出版的論文數量,占全球出版論文數量的50%(2010年)[12]。 在SCI收錄的約10 000種期刊中,四大出版商所占份額接近一半,如見表1所示:
3.2 期刊捆綁訂閱模式
上世紀90年代,隨著電子期刊的推廣,圖書館對大型出版商的期刊采取“大宗捆綁交易(the big deal)”的訂購方式,它降低了期刊單本平均價格(“優惠”的捆綁折扣價),使相同經費可訂閱較多期刊,于是期刊訂購費用擠占其他采購費用的程度稍許減輕,也表現在單本著作采購量從2000年起止跌回升[1]。然而,“大宗捆綁交易”是一把雙刃劍:①受合約限制,期刊“捆綁”不能部分剔除,于是在經費和需求變動時,圖書館失去期刊訂購取舍選擇的自由;②合約期滿期刊續訂費用上漲多少,仍需艱苦談判。
大型出版商以“捆綁交易”的批量化和折扣價為手段,針對各圖書館不同經費情況區別定價,盡可能榨取其經費的大部分。這是因為捆綁交易中各核心期刊不能用其他期刊替代,形成一種“非彈性”的市場(購買需求不隨價格提高而改變),談判的議價空間不大。應對大出版商捆綁交易的期刊價格過度上漲,除了抗爭抵制、輿論詰問評擊以外,便是各圖書館組成圖書館聯盟進行曠日持久的艱辛談判。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際金融工具和離岸市場業務”。在這一部分介紹了歐元存款和銀行存款,國際支付系統,跨國的資產凍結,歐洲債券和全球債券,國際資產證券化,國際股票市場的競爭,國際清算結算系統,國際期貨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國際掉期和離岸互助基金等內容。
第三部分介紹“國際新興金融市場”。這部分著重介紹了亞洲一些國家的項目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民營化與機構投資者、亞洲貨幣危機。
從內容來看,書中收錄了兩位教授的有關論文,選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關論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斷,還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國際條約的原文,嚴格說來,本書是作者“半寫半編”而成的。由于本書的領域涉及廣泛,內容復雜,每部分都請最好的專家來寫,請最有名的權威來支持。這種既突出重點,又體現合作的方法,使本書內容的每個部分都是最好的,全書也是最好的。
這兩位法學教授在分析國際金融法的時候,不是就有關法律條文或判例進行介紹,而是從經濟學與統計學的方法出發,用統計數字和圖表向讀者展現國際金融的現狀與發展,然后進行金融市場的各種交易分析,再轉入各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分析、國際機構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實到各國的有關法律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條約。這種風格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同美國法學院著重案例教學和司法技術研究不同,在曾經創立了案例教學法的美國哈佛法學院里,這兩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卻用經濟統計的數字來分析,以引起讀者對國際金融宏觀的興趣。
第二部分介紹了“國際金融工具和離岸市場業務”。在這一部分介紹了歐元存款和銀行存款,國際支付系統,跨國的資產凍結,歐洲債券和全球債券,國際資產證券化,國際股票市場的競爭,國際清算結算系統,國際期貨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國際掉期和離岸互助基金等內容。
第三部分介紹“國際新興金融市場”。這部分著重介紹了亞洲一些國家的項目融資、新興市場國家的民營化與機構投資者、亞洲貨幣危機。
從內容來看,書中收錄了兩位教授的有關論文,選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關論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斷,還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國際條約的原文,嚴格說來,本書是作者“半寫半編”而成的。由于本書的領域涉及廣泛,內容復雜,每部分都請最好的專家來寫,請最有名的權威來支持。這種既突出重點,又體現合作的方法,使本書內容的每個部分都是最好的,全書也是最好的。
這兩位法學教授在分析國際金融法的時候,不是就有關法律條文或判例進行介紹,而是從經濟學與統計學的方法出發,用統計數字和圖表向讀者展現國際金融的現狀與發展,然后進行金融市場的各種交易分析,再轉入各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分析、國際機構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實到各國的有關法律和國際金融機構的條約。這種風格是本書的一大特點。
同美國法學院著重案例教學和司法技術研究不同,在曾經創立了案例教學法的美國哈佛法學院里,這兩位教授居然不用案例分析,卻用經濟統計的數字來分析,以引起讀者對國際金融宏觀的興趣。
維侖斯教授進入法學院之前,是經濟學教授,而斯卡特教授則是歐美“30人小組”的專家之一。這個小組的主要成員幾乎都是著名的經濟專家,斯卡特教授作為法學專家參加這個小組可見他的經濟學功底之深厚。
[分類號]G255.75
科技信息開放獲取正在塑造新的學術交流機制,也在不斷擴展其內涵和意義。本文將對開放獲取的內涵變化、責任意義以及相應的實施戰略進行分析。
1 開放獲?。喊l展中的內涵
1.1 科技文獻的開放獲取
開放獲取正式提出時的主要目標是科技文獻的開放獲取。2002年2月的《布達佩斯開放獲取計劃》提出推動科技文獻的開放獲取,即用戶通過互聯網免費閱讀、下載、復制和傳播作品,并提出開放獲取的兩種實現形式:開放出版,即期刊以免費獲取方式,供公眾開放閱讀;開放存儲,即作者在后將論文存儲到機構或專業知識庫,立即或延遲一段時間(一般為6到12個月)后開放。2003年10月,德國馬普學會發起柏林會議,通過《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知識開放獲取的柏林宣言》,將開放獲取的對象擴展到科研論文、數據、參考資料、照片圖表、學術類多媒體資源等,并提出了開放獲取的兩個條件:①作者或版權所有人承諾向所有用戶提供免費的、不能撤回的和在全世界范圍內的復制、利用、傳播權利,只需保證以適當方式表明作者權利;②作品的完整版本應以標準格式存儲到在線存儲庫中以支持作品的開放獲取和長期保存。同年6月《畢士達開放獲取出版聲明》,宣布支持開放獲取,強調通過科學領域的行為準則為作品的負責任的使用建立約束。
1.2 科學數據的開放獲取
2004年1月,經合組織(OECD)科技政策委員會《開放獲取公共資助研究數據的宣言》,提出要建立公共資助的研究數據的開放獲取機制,要建立透明的關于數據作者權、擁有權、使用倫理及其他限制、知識產權保護、使用者責任等的說明規則,通過標準化提高數據的互操作性,建立搜集和傳播數據的最佳方法與技術等來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原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建立數據管理最佳方法和專門服務來促進全球數據共享的高效率等。同時要兼顧開放獲取為科研創新帶來的利益和保護合法權益所需要的限制間的平衡,在設計科研數據獲取機制時應與國家的法律體系保持一致。2006年12月,OECD又頒布了《開放獲取公共資助研究數據的原則和指南》,指出“公共資助的研究數據”是由政府機構研究獲取的數據,或利用任何級別的政府資金資助的研究產生的數據??茖W數據主要指用來作為科學研究主要來源的事實記錄(數值分數、文字記錄、圖像和聲音等)。實際上,科學數據開放獲取中已經涉及到關于數據收集、處理、利用、保存和管理等一系列機制,已經成為科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
1.3 教育資源與教育過程的開放獲取
2007年9月,在南非開普敦舉行的開放教育會議上了《開普敦開放教育宣言――解放開放教育資源的潛力》指出,教育者和教育機構通過創造和傳播大量的開放資源,建立和推廣各種支持內容創建、合作學習、知識共享、交互討論和開放傳播的教育技術,不但使更多人獲得高質量的教育,而且能使教育本身更有效,一種新型的以教育者和學習者在學習過程共同創造知識和共同推動知識發展的教育模式,一種以參與、交互、創造為特征的教育過程將應運而生。2008年,麻省理工學院出版了《開放教育:通過開放技術、開放內容和開放知識推進教育發展》,指出開放教育不僅提供了開放的教育資源使得更多的人能更方便地獲得更好的教育資源(包括通過虛擬試驗或可網絡操作的儀器而獲得的實驗資源),更重要的是利用諸如Web 2.0技術使每個學生都可以成為主動的創造者和教育者,教育過程可以真正成為沉浸式、參與式、交互式、合作化和自適應的過程。這種開放教育所支持的知識的可復用性(reuse)、可融匯性(remiX)和可重定向性(re―purpose)將創造融匯的(biended)和無邊界的(Bounda―ry-less)的教育模式,對好奇心的激發、學習過程的參與和交互、跨領域的發現和理解、新知識的產生和優化等將產生深遠影響。開放教育將造就新的教育生態(Educational Ecology)。
開放獲取的內涵不斷擴展,不僅是覆蓋越來越多的信息資源種類,而且逐步把信息的收集、處理、管理與保存等機制都納入開放環境,把知識資源和利用知識的手段與過程納入開放機制,實際上是建立開放的知識基礎設施和開放的教育與知識創造過程?!伴_放”對教育和知識創造的影響不斷深入,不僅能使教育和科研更廣泛、更平等、更經濟,而且將創造參與式、交互式、充分合作和有機融匯的教育與科研模式,大幅度提高傳播知識和創造知識的效率。當教育與科研無障礙地向廣泛的參與者乃至社會開放,向交互與合作開放,向交叉與融匯開放,向復雜與變化開放,很可能為教育和科研本身帶來革命性變化。
2 開放獲取:深化的意義與責任
開放獲取的提出最初源于學術期刊的大幅度漲價,這種漲價大大超過圖書館訂購經費的增幅,逼得圖書館不得不減少期刊訂購,造成了所謂的期刊危機(Serials Crisis)。電子期刊出現后,出版商設立了許多限制,將圖書館訂購電子期刊的使用限制在一定范圍,形成所謂的許可危機(Permissions crisis),阻礙了對學術研究成果的廣泛傳播和有效利用。但是,開放獲取不僅僅是圖書館的問題或信息獲取的問題。由于科學知識的廣泛交流對于科學發展的不可或缺性,開放獲取成為重要的科學事業問題;由于科學家和科研機構有責任促進知識的傳播和應用,開放獲取也成為科學界的職業責任與社會責任問題;由于科學資助機構有責任保證公共資金資助的研究成果得到廣泛傳播、公平利用和長期保存,因此,開放獲取還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和政治問題。全面認識開放獲取的意義與責任,有助于梳理開放獲取的各類責任主體及其盡責努力要求。
2.1 開放獲取的經濟意義與責任
從經濟上講,開放獲取模式將在整體上大幅度節省科學交流的成本。據美國研究圖書館協會統計,即使美國最富有的私立研究型大學所能擔負的文獻購買能力也不到他們希望為用戶提供的文獻量的70%,而連年增長的期刊價格使得很多圖書館不得不忍痛刪刊、???。開放獲取通過倡導免費獲取學術信息資源,可以大大減少經濟原因對信息傳播、學術交流和科學發展的阻礙,具有明顯的經濟意義。Welleome Trust的研究指出,與傳統的出版模式相比,開放獲取出版能節省多達30%的費用。由歐洲粒子物理研究中
心牽頭的SCOPE3計劃測算,高能物理領域文獻開放出版的費用只是現在相應期刊訂購費的1/5或更少??紤]到全球非訂購機構也能通過開放獲取獲得學術期刊信息,開放獲取將為公眾帶來重要的經濟利益。因此,科研資助機構和科研機構應認識到,資助和推動科研成果的開放獲取,提高科學交流的效率,提高科研投入的回報率,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是科研資助與管理的責任之一。
2.2 開放獲取的科學意義與責任
科學的生命力在于交流。沒有科學知識的廣泛交流,知識不可能得到傳播、驗證、修正、集成和發展。在當今網絡化的地球村里,開放的交流意味著更好的合作和競爭。因此,任何限制、阻礙科學知識交流與傳播的機制在本質上是反科學的。在25位諾貝爾獎得主致美國國會的公開信中提到:“科學是人類進步的方式,作為科研工作者和納稅人,我們反對妨礙、延遲、阻礙由政府稅金資助的科學知識獲取的種種障礙,這其中也包括我們自己的工作成果”。而且,有關研究已經初步證明,開放獲取拓寬了文獻的傳播范圍,增加了讀者數量,提高了研究成果的顯示度和影響力。僅僅將發表的論文存儲在開放的機構知識庫中,研究論文就比不實行自存儲的論文引用率要高,而且隨著時間推移,這種影響的增加還會加快。
更重要的是,從社會的角度講,科學的生命力在于它的研究成果變成社會廣泛應用的知識,變成創造社會福利的產品和方法,變成社會成員科學素養的組成部分??茖W界的社會責任之一就是促使科學知識盡可能廣泛、快速、經濟和方便地為盡可能多的人所共享。所謂期刊危機和許可危機,往往體現為科研知識(尤其是前沿研究知識)只能被少數科研教育機構獲取,而社會大眾,包括那些急需這些知識的企業和教育機構,都難以獲得這些知識,這將嚴重影響到科學知識的社會價值實現,嚴重影響到社會對科學本身的認識、認可和支持。促進開放獲取是科學界促進科學自身發展和實現科學的社會價值的職業責任。
2.3 開放獲取的政治意義與責任
對于公共資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的開放獲取是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公共政策問題。在許多國家,科技研究主要是依靠公共資金支持的,公眾為大多數科學研究埋單,公眾有權利獲得這些研究所產生的知識。但由于期刊危機和許可危機,科研知識(尤其是前沿科研知識)只能為少數科研精英機構所獲得,多數公眾實際上被剝奪了對研究知識的獲得權。在發展中國家,多數優秀研究成果都在國外商業性學術期刊發表(而且往往是用非本國語言撰寫),一方面本國作者的知識產權(至少是網絡傳播權)落到出版商手里,公共投資的科研成果成為國外出版商向本國索取高額利潤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使本國公眾(包括未來的科學家們)被剝奪了利用這些知識進行學習和創造的權利。這使得社會在知識權上的公平難以真正實現,公共投資的公平利用難以真正實現,國家自主的科學知識資產及其社會共享能力和長久保存能力難以真正形成。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并在積極采取行動。OECD在2005年的關于科學出版的報告中指出,政府應通過擴大研究成果傳播范圍使公共投資的科學研究獲得比較好的回報;2006年美國25所大學的教務長在給高等教育界的公開信中提到,廣泛傳播學術研究成果對于實現高等教育推動知識進步、促進知識傳播的長期使命至關重要;澳大利亞政府和研究理事會也積極強調開放獲取的政治責任意義,要求公眾資助的研究要保證公眾獲取來滿足公眾利益,通過開放獲取使公共資助科研的經濟和社會收益最大化。
對于科學家、科研機構和政府,開放獲取不是一項善舉,而是一個責任。對于科學家和科研機構,保證研究成果的公共可獲得性是從事科學的道德責任和政治責任,是對納稅人應盡的義務和持續得到公共資助的必要條件,也是科研經費使用及其效率評價的透明性和可問責性的客觀保證。對于政府及其科研資助部門,保證研究成果的公共可獲得性是一項政治責任和管理責任,通過促進科研成果的廣泛傳播、有效共享和長期保存,保證科學知識盡快轉化為社會福利和人民素質,提高科研投資的回報率,體現公共投資的公平性,提高科學研究的透明性和可問責性,保證國家科學知識資產的安全和永續利用。
3 開放獲取:任重道遠的戰略突擊
開放獲取的理念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認可并得到全面推進,許多國際組織、國家和教育科研機構已采取積極措施推動開放獲?。?007年10月,歐盟理事會批準它的科學研究委員會提出的開放獲取建議,支持對公共資助的研究信息實行開放獲?。?008年3月,歐洲大學協會批準了它的開放獲取工作組的建議,支持建立開放獲取的政策、組織機制和支撐機制;美國NIl4在國會立法授權下,從2005年5月起要求受資助者自愿實行開放存儲,從2008年起要求受資助者強制實行開放存儲;英國研究理事會(RCUKs)在2005、2006年連續支持開放獲取的立場聲明,它所屬的BBSRC、ESRC、MRC已經制定了強制實施開放存儲的政策,加上Wellcome Trust的強制開放存儲政策和2007年6月英國癌病研究所公布的開放存儲政策,使得開放獲取授權覆蓋了英國醫學研究總量的90%以上;德國科學基金會(DFG)于2006年1月提出鼓勵受資助的研究人員將研究論文實行開放存儲或開放發表研究論文;法國科研中心(CNRS)于2005年3月提出了自身的開放獲取政策;澳大利亞研究理事會在2008資助規定中鼓勵受資助者實行開放存儲,并要求對開放存儲進行報告;加拿大社會科學和人文研究理事會(sSHRC)在2004年發表了支持開放獲取的原則聲明,并在2006年啟動對開放出版期刊的資助;2007年9月,加拿大健康研究院(CIHR)要求受資助的研究成果實行開放存儲或開放發表;加拿大自然科學與工程研究理事會(NSERC)在資助經費使用規則中明確允許將開放出版論文的費用作為研究費用;美國哈佛大學、加州大學、德國洪堡大學、哥廷根大學等許多科研教育機構都制定了開放獲取的政策,各類出版商也逐步采取了多種方式來部分支持開放獲取。
目前,開放出版期刊達到3680余種,開放知識庫已達1200多個。但是,由于開放獲取對科學交流的機制和權利等都帶來重要影響,也引起了不少疑惑。分析和澄清這些疑惑,有助于建立積極的開放獲取戰略。
3.1 從戰略高度落實開放獲取的責任機制
盡管開放獲取已經全面推進,但在遇到法律、政策、經濟、機制等方面的阻力或不確定性問題時,還經常出現“責任缺失”,即主導開放獲取實施的責任主體和可以調動必要資源來保障開放獲取實施的責任主體缺失,導致政策和條件缺失。這往往是由于對開放獲取的意義與責任的認識缺位所造成的。本文已經指出,開放獲取不僅僅是信息獲取的問題或者圖書館的問題,而且更是科學成果能否通過無阻礙的交流而健
康發展的問題,是科學成果能否通過社會化傳播而有效實現其社會價值的問題,是保障公眾平等獲取科技信息、保障公民學習權的問題,是保障公共投資的透明性與可問責性的問題,而且還是保護國家科技知識資產的問題。正如德國外交部文化與教育專員Rolf―Di―eter Schnelle指出,“開放獲取再也不僅是專家們討論的事情,它已經成為歐洲政治議題的一個部分”。
需要澄清開放獲取的責任意義來促使責任主體的到位。實行科技信息的開放獲取,是科學家的職業責任、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是科研機構的政治責任、社會責任、道義責任和運營責任,是科研資助機構和政府機構的政治責任、管理責任和道義責任。正是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和科學家,對科技信息的開放獲取負有首要的和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這個責任不僅僅是相關的政策,還包括通過經濟、管理和人員的投入,完善法律,建立實施支撐機制,實行有效的激勵與考核措施,并將這個過程納入社會監督之中。
3.2 理直氣壯地堅持開放獲取的法律有效性
開放獲取常被誤解為與著作權法沖突,但實際上,開放獲取政策有堅實的法律有效性基礎。2008年9月,美國46名法學教授發出公開信,針對有人提出NIH開放存繳政策構成非自愿的著作權轉移、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權利的指責,從法律角度系統說明NIH的政策并不構成非自愿權利轉移,不是強制性合同,也沒有侵犯出版者和作者的權利。由于NIH政策的標本意義和內容的法律意義,這里引用部分該公開信論述如下:NIH政策只是對資助條件的合同約定,研究者可以選擇不接受NIH資助,從而不受這個限制,但如果研究者接受NIH資助,就意味著研究者自愿接受資助合同的條件,因此不存在非自愿的著作權轉移。由于受資助者接受NIH資助條件遠早于受資助成果的出版,當受資助者與出版商簽訂出版協議時,受資助者的成果權利轉移必須遵守先前的資助合同,因此NIH政策并沒有剝奪出版商的任何可以合法獲得的權利。由于NIH要求開放存繳的是作者的最后定稿手稿,不是出版稿,因此不涉及出版商版權。由于NIH政策涉及的是合同條件,所以不屬于著作權法律或國際協議中的限制與例外的約束范圍。
NIH政策的法律效力還來源于知識產權關系中的政府目的許可(Government Purpose License),即對于接受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政府有合同上的權利來獲得成果的著作權或使用權,包括為了公眾利益和政府活動來復制、傳播、制作衍生作品等的權利。NIH在資助政策中明確規定,為履行政府職責,NIH必須獲得非排他、不可撤銷和免費的許可,以便聯邦政府可以復制、發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允許別人使用受資助研究的成果。我國著作權法中,這種政府目的許可體現在對法人作品權利、職務作品使用權利、委托創作作品的合同約定權利、以及“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使用已發表作品”權利的規定上。
而且,無論是開放出版還是開放存繳,已建立起以創作共用協議(Creative Commons)為代表的授權機制來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的合理使用。
3.3 旗幟鮮明地改造傳統學術交流模式
傳統的商業化學術期刊確實在科學發展中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這種模式已經逐步被大商業出版商所綁架,越演越烈的期刊危機和許可危機就是明證。當壟斷出版商的期刊價格增幅連續16年三倍超過消費者指數增長時,當最富有的大學都無法應付迅速上漲的期刊價格時,這個學術交流模式肯定出了大問題。開放獲取順應互聯網的革命性發展,在打破出版商商業化壟斷的同時,有力地促進了學術信息的廣泛獲取、共享和公平利用。同時,開放出版繼續保持了專家編委和同行匿名評審等質量保障機制,并不會影響期刊質量,例如開放出版期刊PLoS Biology和PLoS Medicine的影響因子都達到同領域期刊影響因子最高組。而開放存繳本身是對已經出版的論文進行存繳和開放獲取,其質量保證取決于的期刊,與是否開放獲取無關。其實,開放獲取對作者和研究機構的學術交流有著積極影響,已有研究數據表明,開放獲取論文比非開放獲取論文得到更多的瀏覽量和引用量。
毋庸置疑,開放獲取確實沖擊著已經被出版商綁架的傳統學術信息交流模式,但這是一件好事,使得社會能有效地促進和保障科學交流與知識共享。
3.4 滿懷信心地支持開放獲取以提升可持續性
由于開放出版期刊沒有穩定的訂閱費,往往依靠作者論文處理費、基金資助、廣告收入等來維持期刊的運行,許多人對開放出版期刊能否可持續存在疑問。而且,某些開放出版期刊收取較高的作者論文處理費,也帶來對青年研究人員和發展中國家研究人員的不公平以及利益交易的危險。但是,開放出版期刊的主要傳播形式是網絡版,免去了昂貴的印刷、訂閱管理、發行等成本,又有許多功能豐富的期刊出版開源軟件支持,使得開放出版期刊的出版成本可以遠低于傳統期刊。而且,許多科研機構和資助機構已經將科研成果的出版作為科研本身的成本之一予以支持,例如已提到的資助機構允許將論文處理費作為研究經費,還有一些機構采取集團付費方式承擔論文處理費(加州大學各分校、加州理工學院、康奈爾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馬普學會、弗朗霍夫學會、利茲大學、曼切斯特大學等與BioMed Central的集團作者協議和馬普學會為其所有成員支付New Journal of Physics的論文處理費),這樣,開放出版期刊的可持續性得到積極的提升;開放出版期刊可持續性的另一影響因素是作者的認可度。確實,相當多作者對新興的開放出版期刊的質量和影響持懷疑態度,但隨著諸如PLoS Biology這樣的高影響力開放出版期刊的出現,隨著開放出版期刊整體的積累和成熟,科學界正日益接受開放獲取文獻。2006年獲得菲爾茨獎的俄羅斯數學家佩雷爾曼證明龐加萊猜想的三篇論文,就只是在arXiv知識庫中非正式“發表”,而這絲毫不影響他的科學貢獻。還應看到,開放存繳正成為開放獲取的主流,在機構知識庫支持下,開放存繳對作者和社會不產生重要的成本負擔。
當然,支持開放出版本身和建立管理機構知識庫需要成本,但由于科技期刊和知識庫本身在傳播、保存知識方面的重要作用,科研機構和資助機構越來越將此作為知識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來建設,把這看成是教育科研機構正常運行、且能產生長遠積極效用的投入。因此,可持續性已經不是影響開放獲取的根本障礙。
據我所知,白燁先生是互聯網媒體“口水戰”陣地上的傷病員,剛從火線上下來,依然心有余悸,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因此而對“媒體時代”橫加伐撻,其言論的公信力恐怕就要打折扣了。白燁指責媒體在“顧彬訪談”事件上弄虛作假,并稱“至少這種強勢的媒體報道,把人們對于文學、文壇的印象改變了,扭曲了,使得人們從他們的描述中看到了一個由種種事件構成的多事的甚至是戲劇化的文學與文壇,那個由許多實力派作家的潛心創作和大量各類作品構成的高雅文學和主流文壇,在一定程度上由媒體以他們的方式裹挾了,遮蔽了,成為退居于后臺的和藏匿于媒體背后的隱形文化存在?!痹噯枺何膶W難道不是依靠媒體傳播的文化產品嗎?它不也在傳播的平臺上公之于眾嗎?白燁先生所介入策劃的貝拉的小說《9?11生死婚禮》,不是也通過媒體消息的嗎?其造勢恐怕不亞于“顧彬事件”吧?究竟是誰“裹挾了”和“遮蔽了”它呢?一個小小的流言,就使得白燁所稱那些“實力派”作家制造出來的所謂“高雅文學”、“主流文壇”土崩瓦解了,這還有何“實力”可言?這樣弱不禁風、不堪一擊的文學,還有什么“實力”面對嚴酷的現實?還有什么“實力”去介入對現實世界的批判?
顧彬的“垃圾說”實際上反映了公眾對當下文學的基本判斷。即使顧彬沒有這樣說過,也會有別的人以另一種方式說出來。也許,在白燁看來,還有《9?11生死婚禮》這樣的作品不是垃圾。白燁在評論文章中認為,這個“虛構”的自傳體小說“表現和揭示人類全部價值”,而那位身份可疑的作者貝拉,“一定是一個潛在的寫情的高手乃至是圣手”,而且“她是獨樹一幟的,因而也是無可替代的。”但這部小說究竟是個什么貨色,只要到互聯網上搜索一下讀者評論,就會一目了然。
不錯,互聯網媒體確實有許多雜亂無章的消息,但白燁所怒斥的“社會文化生活種種亂象的策源地”,用在他自己所制造的虛假新聞上卻更恰如其分。他本人正是虛假炒作的始作俑者。關于《9?11生死婚禮》被美國??怂闺娪肮疽?02萬美元買斷版權的說法,被指為虛假消息,對此,白燁先生本人至今尚未作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釋。把公眾看作是群氓,以為公眾就可以隨隨便便被任何一個流言所“裹挾”,正出于這種自以為是的想法,白燁先生才會跟圖書出版商聯手搞出“貝拉事件”。
毫無疑問,隨著公共媒體的不斷開放,各種各樣的言論都會出現,有時甚至是白燁所稱的“種種無序、無德又無良的現象”。但在我看來,這種種言論的混亂和失范,決非源于公共媒體的開放性,相反,而是公共媒體的封閉、壟斷和禁錮所造成的。長期以來的話語權利的不平等,普通公眾表達欲長期被壓抑,造成嚴重的心理失衡。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為話語平民的怨憤,提供了相對通暢的渠道。盡管多數“粉絲”無非是起起哄而已,但這起哄的背后,卻潛伏著更加嚴重的公共心理危機。面對這種危機,在我看來,并非對公共媒體言論的鉗制,相反,應該更大限度地開放言論空間。
截至2010年末,滬深兩市A股上市公司的數量己達2 041家,此類企業逐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及歐盟近年來的債務危機均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市場環境的穩定,出現虧損或破產的上市公司數量急劇增加。財務風險關系到企業能否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公司一旦存在嚴重的財務風險,則可能對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財務風險實質為企業財務狀況的不確定性,體現為企業資金收益下降或斷裂的可能性。財務風險具體指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由于各種不可預測及控制的內外部不確定因素,使得企業資金收益下降或資金流斷裂,從而對企業的短期和長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可能性。企業應具備預見性和危機意識,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跟蹤和監控,及時發現并將企業潛在的風險通知相關管理者以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減弱財務風險對企業的破壞。因此,建立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模型,對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
隨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企業財務環境也隨之發生變化。西方學者首先將研究重點轉移至財務風險管理方面的研究,其中Beaver[2]提出單變量模型,選取158家公司為研究對象的同時,選取30個變量并對其預測能力進行檢驗,最后確定判別效果最好的兩個變量——營運資本流/負債和凈利潤/總資產。Altman[3]在單變量模型的基礎上,選取66家公司作為樣本進行配對分析,據分析結果選擇了22個變量作為備選變量,依據正確率最大的原則,最終篩選出留存收益/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市場價值/總負債賬面價值等5個變量作為判別變量并構建了Z值模型。Ohlson[4]應用新的數據搜集方法和多元邏輯回歸模型進行企業破產預測的研究,發現4類變量顯著影響公司破產的概率,即企業規模、資產負債率、經營狀況和變現能力。
國內對財務風險預測研究起步相對較晚。向德偉篩選出凈利潤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等15個分析指標,建立了Logistic回歸模型,運用因子分析法對相關研究進行修正,通過實證研究證明建立的財務風險預警模型的預測準確率為85%,具有較好的穩定性。
由于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公開,以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的財務風險研究近期已成為學術界的熱點問題。劉開瑞[9]以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為例,采用Z-Score 模型對上市公司進行財務預警分析,指出 Z值模型對上市企業財務預測的準確性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降低。吳芃[10]利用統計分析方法預測上市公司財務風險。吳倩[11]在研究過程中加入非財務指標以提高預測風險的準確性,指出引入DEA 效率值并不能提高模型預警的準確性。劉俊奇[12]與馮月平[13]分別采用Logistic 回歸建立了我國物流業和制造業上市企業的財務風險預警模型。陶婭[14]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風險預警的理論發展進行了總結。
2 制造企業的財務風險預警模型
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特征,相同財務指標對不同行業的財務風險預測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建立針對行業的財務風險預警模型具有顯著的實際意義。
2.1 財務指標的選擇
通過財務報告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而財務報告建立在財務指標基礎上。因此,財務風險分析的基礎正是形成分析報告的財務指標。馮敏[15]在研究國內外關于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相關文獻的基礎上構建了一個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何峰[16]以企業經營為切入點,從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分析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指標,建立了一個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沈亭[17]對我國信托行業的財務風險進行相關研究,建立了適合信托行業的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通過層次分析法獲取了各指標的權重進而分析和總結財務指標對信托行業財務風險預警的重要性。林艷紅[18]研究了財務風險指標的預測能力,提出如財務指標的均值在被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 簡寫為ST)前3年中有顯著差異,則該指標具有較理想的預測能力;同時結合二元選擇模型確定出具有良好判別力的分析指標,該類指標可分為6類:短期償債能力、長期償債能力、盈利能力、現金流量、營運能力和發展能力。
基于以上研究,提出制造企業財務風險指標體系見表1。
學術參考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其中正向指標表示該指標值越大則其財務風險越大,即財務狀況越差;負向指標表示該指標值越大則其財務風險越小,即財務狀況越好。為達到一致化效果,在最終的模型表達式中,正向指標前用負號,負向指標前用正號,綜合指標值越大說明企業的財務狀況越好,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的可能性越小;綜合指標值越小說明企業的財務狀況越差,企業陷入財務危機的可能性越大。
2.2 指標權重的確定
確定指標權重的方法主要分為主觀方法和客觀方法,無論主觀方法或客觀方法均存有某些缺點。主觀方法在根據指標本身含義確定權重方面具有優勢,但客觀性較差,易受評價者主觀態度的影響;客觀方法以實際數據為基礎,能夠避免主觀性的影響,但不能體現評價者對不同指標的重視程度,有時甚至出現確定的權重與實際重要程度相悖的情況。因此,本研究在確定制造企業財務風險評價指標權重時,引入主 客觀相結合的方法[19-20],發揮主客觀方法的各自優勢。在主觀方法方面選擇了比較成熟且應用較廣的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簡寫為AHP),而客觀方法方面選擇了具有廣泛應用的信息熵方法。
2.2.1 AHP方法確定主觀權重
AHP方法由美國運籌學家Saaty首先提出,即將復雜系統分解為很多因素,各因素相互關聯,最后構成了一個樹形結構,通常包括目標層、準則層和方案層。同層因素通過兩兩比較構造判斷矩陣進而得出指標的相對權重。因此,運用AHP方法需得到指標的兩兩判斷矩陣。據研究需求設計用于層次分析法的調查問卷;對制造企業相關人員訪問以收集相關數據;通過Yaahp軟件建立層次結構模型并計算出各層指標的權重大小,各指標的權重見表2。
2.2.2 信息熵方法確定客觀權重
Shannon[21]于1948年提出信息熵的概念,用于解決信息的量化度量問題。信息熵描述了概率與信息冗余度的關系,其表達式為:
H(x)=-■p(xi)ln p(xi)
式中,xi表示第i個狀態值;p(xi)表示第i個狀態值出現的概率。
通過信息熵方法確定客觀權重,首先需收集制造企業的相關數據,其中行業劃分依據中國銀監會的分類標準。選擇滬深兩市2010年和2011年首次被ST的41家制造企業為研究樣本,其中公司被ST一般存在兩種情況:財務狀況異常或其他異常。鑒于探究制造企業的財務風險預警,剔除了由于其他異常而被ST的公司及數據不完整的樣本公司,最后得到30家被ST的樣本公司。另外,隨機選擇了30家非ST的制造企業作為配對樣本。
確定研究公司后,通過Wind資訊金融終端提取相應數據。軟件SAS中的IML過程通過計算指標數據間的差異給出指標的信息熵及其相對重要性(權重),運行結果見表3。
2.3 綜合模型的建立
由于AHP方法從專家的經驗與認識出發,因此主觀權重體現了一個指標對預測財務風險的重要程度,但偶爾出現以下情況:雖某指標非常重要,但該指標可能不具備良好的區別力,此時則無必要對此指標賦予較大權學術參考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重。相對而言,信息熵方法以客觀數據為依據,而客觀權重能夠體現一個指標的區別力,但僅依靠客觀數據,可能導致具備良好區別力的指標對企業財務風險的重要性無法突顯,尤其當出現異常數據時,則需降低雖重要卻不具備良好區別力的指標所占有的權重,相應提高具備良好區別力的指標的權重。換而言之,將重要但區別力不顯著的指標所占有的權重轉移一部分至區別力顯著但重要性稍低的指標。
綜合主客觀方法得到的權重,不但彌補主客觀方法各自不足,而且在以重要程度為前提的基礎上提高模型的整體辨別力,構建制造企業財務風險綜合模型。以客觀權重對主觀權重進行調整的方法確定綜合權重,具體闡述為:以主觀權重為基礎,客觀權重體現了指標的區別力,再根據指標的區別力對主觀權重進行調整。根據以上方法最終得到制造企業財務風險指標的綜合權重,見表4。
通過對制造企業財務風險相關研究進行分析構建了相應指標體系;在AHP方法及信息熵方法的基礎上分析并確定了各財務指標的綜合權重。因此,制造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的綜合模型為:
G=■(-1)kWinXn
式中,G為公司的得分;Win為第n個財務指標的綜合權重;Xn為第n個財務指標的標準化數據。當第n個財務指標為正向指標時,k=1;當第n個財務指標為負向指標時,k=2。
根據建立的制造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模型并結合待分析公司的標準化財務指標數據,則可計算出公司得分即G值。G值越大,表明公司的財務狀況越好,其發生財務風險的概率越??;G值越小,表明公司的財務狀況越差,其發生財務風險的概率越大。
3 實證分析
實證分析的數據包括兩部分:被ST制造類公司數據和非ST制造類公司數據。該研究采用楊淑娥[7]在研究中所用的回溯方法,將表3中的公司數據回代到建立的模型中分析該模型的預測準確率。
為了消除量綱和數量級對預測的影響,首先需將數據進行標準化,之后將標準化后的各公司財務指標數據代入制造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綜合模型,可得各公司的相應得分。在實證分析過程中,將主觀權重與客觀權重的乘積進行歸一化處理得到所要求的綜合權重。
根據之前關于模型得分的討論可知,一個公司的得分越高,表示此公司的財務風險越?。荒彻镜牡梅衷降?,表示此公司的財務風險越大。如果各公司按其得分的降序排列,根據直觀判斷,非ST公司由于財務風險小,得分應該高并排在前面;而ST公司由于財務風險大,得分應該低并排在后面。由于進行實證分析的S學術參考網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寫作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dylw.netT公司和非ST公司各30家,從理論上預測,得分排名前30的公司應為非ST公司,而得分排名后30的公司應為ST公司。將此預測與實際結果進行比較,可判斷模型的有效性。根據制造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綜合模型計算,各公司的G值和模型判斷結果見表5。表5中標有灰色背景的為非ST公司,其他為ST公司。通過計算可知,模型判斷正確率達到了86.7%,說明構建的制造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綜合模型具有良好的效果。
4 結 論
相同指標對于不同行業而言,其在預測財務風險方面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結合行業構建財務風險預警模型更具有實踐意義,模型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也更加貼合實際。鑒于主客觀方法確定權重時存在的缺點,將主觀方法與客觀方法結合以彌補各自不足進而得到各指標的綜合權重,較為準確地反映制造行業的財務風險,提高了所構建模型的有效性。同時,指出了各指標在預測制造企業財務風險時的相對重要性。通過實證性檢驗,經由AHP和信息熵方法建立的制造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模型獲得了86.7%的預測成功率,此效果相對而言較為理想。本文僅給出一種根據主客觀權重得到各指標綜合權重的方法,同時發現主客觀權重結合得到的綜合權重是一種有效的制造業財務風險預警方法。利用其他方法進一步依據主觀和客觀權重得到更合適的綜合權重將為后續研究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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