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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實行預約檢查制度的重要意義
實行對重要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預約檢查制度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強化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企業自律的一項重要舉措。在預約檢查前,通過企業的自查自糾、自我完善、自我規范,能夠不斷提高自身的質量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水平。質監部門實行預約檢查制度,可以強化“在管理中服務、在服務中管理”的理念,做到依法管理與服務企業并重。通過實施預約檢查,能夠更好的尊重企業特點和個性,突出診斷性檢查,推動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質量控制能力,解決企業被動應付檢查的現象。通過企業自查和實施檢查,能夠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預約檢查制度可以督促生產企業不斷提高安全意識,重視質量安全,加強自查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更好的保障質量安全。可以提高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效率,消除被檢單位與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矛盾,減少檢查工作對生產加工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二、預約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一)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后續監管規定》及有關細則、標準。
(二)檢查對象
城區轄區范圍內的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產品的生產企業。
(三)檢點
1、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各級政府、部門關于產品質量安全的法規和政策情況;
2、企業有關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資質保持情況;
3、原輔材料進貨驗收情況;
4、產品出廠檢驗情況;
5、產品執行標準情況;
6、產品包裝標識、標注情況;
7、獲證后生產條件保持情況;
8、售后服務、產品召回制度落實情況;
9、委托加工備案情況;
10、產業政策執行情況;
11、產品監督檢查情況;
12、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安全的事項。
(四)檢查方法
1、檢查次數。每家企業每年一次。根據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生產企業管理水平,可適當增加一至兩次。
2、預約。由我局向企業發出預約檢查通知書。預約檢查通知書主要由依據的法律法規、檢查的時間范圍、地點、方式、應準備的相關資料、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涉及的相關人員等方面內容組成。
3、企業自查。企業在預約檢查的時間范圍內做好自查自糾工作,建立完善企業質量檔案,并按照規定時間向下達預約檢查通知書的質檢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
4、檢查。我局根據預約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制定檢查方案、抽調專業人員組成檢查組到企業現場檢查。檢查對照企業提交的自查報告對企業自查情況進行核實。現場檢查組不少兩人,由組長負責,相關人員分工檢查。
5、整改。對預約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要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企業整改情況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復查。對發現提交虛假報告以及存在嚴重問題的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監督辦案程序要求進行立案查處。
6、文書歸檔。預約檢查組要將檢查記錄、處理意見、整改復查情況整理歸檔,由我局有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的科室管理,并作為考核企業及企業年審、換證和誠信檔案建立的主要內容。
三、預約檢查的要求
1、重要工業產品生產企業預約檢查是落實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加工主體安全責任的重要措施,是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有效手段。相關監管科室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人員,認真組織落實。
第一條為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范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根據《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對出口商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監督抽查是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國家監督抽查是國家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條國家監督抽查分為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專項抽查兩種。
定期實施的國家監督抽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國家監督專項抽查根據產品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開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并國家監督抽查通報;有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委托,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抽樣工作;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監督抽查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地方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查活動,不得以國家監督抽查的名義進行,質量抽查通報不得冠以“國家監督抽查”字樣。
第七條國家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企業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八條國家監督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第九條被抽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對不便攜帶的樣品必須由被抽查企業負責寄、送至檢驗機構。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國家監督抽查和拒絕寄、送被封樣品。
第十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國家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財政部門專項撥付的國家監督抽查經費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凡已經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部門對該企業的該種產品不得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確定抽查計劃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條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根據產品發展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修訂和調整。
第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目錄》,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國家監督抽查計劃,并向有關單位下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
第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制訂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抽樣。說明抽樣依據的標準,抽樣數量和樣本基數,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數量。
(二)檢驗依據。檢驗依據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原則。
(三)檢驗項目。檢驗項目應當突出重點,主要選擇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標等。
(四)判定規則。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中有判定規則的,原則上按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定。標準中沒有綜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提出方案,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同意并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業名單。確定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
(六)抽查經費預算。抽查經費預算應當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主要包括檢驗費、差旅費、樣品運輸費、公告費等。
國家監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樣、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等內容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
第十五條抽查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批準后,向承檢機構開具《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書》、《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反饋單》。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接受國家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監督抽查有關規定,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解決辦法。
各有關單位對國家監督抽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抽查企業的名單必須嚴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業。
第三章抽樣
第十七條國家監督抽查抽樣人員應當由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派的人員、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嚴禁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嚴禁被抽查企業或者與其有直接、間接關系的企業參與接待工作。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國家質檢總局開具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向企業介紹國家監督抽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近期生產的產品。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被抽查企業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五)抽樣時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六)產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七)產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條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姓名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應當攜帶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和工作證)等材料不齊全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五)抽樣人員事先通知該企業的。
第二十條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一條抽樣工作結束后,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抽樣單。抽樣單中有關企業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抽樣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執行標準、檢驗依據、是否為合格待銷產品、是否為出口產品、該批產品是否有合同、生產許可證和認證的情況等內容必須逐項填寫清楚。企業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檢驗機構和企業,寄送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三條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查閱有關臺賬予以確認,并在證明材料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被抽查企業拒絕依法進行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耐心做工作,并闡明拒檢后果和處理措施;必要時可以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協調。如企業仍不接受抽查,抽樣人員應當及時向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情況,并對該企業按照拒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以下簡稱拒檢)論處。
第二十五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抽樣人員負責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知書》第二聯、抽樣單及抽查方案報送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第二十六條抽樣之后,在市場上抽取的樣品,檢驗機構還應當以特快專遞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并由該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企業接到書面通知15日內無任何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產品為該企業所生產。
第二十七條抽樣的樣品應當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后繼續保留三個月。到期后,樣品退還被抽查企業。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企業要求樣品不退還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
第四章檢驗
第二十八條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國家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或者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承擔;經國家實驗室認可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優先選用。
國家監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過程中,對抽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九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制定有關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規定,并嚴格按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樣品的領用要嚴格執行相應的領用程序,有專人負責,檢驗過程中,樣品的傳遞應當有詳細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檢驗儀器設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檢驗前應當組織所有參加檢驗的人員學習檢驗方法、檢驗條件等,并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現場檢驗要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五條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三十六條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第三十七條檢驗結束后,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應當及時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該生產企業,抄送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除按前款規定寄送《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應當將《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三十八條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第三十九條在生產企業抽樣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留存,其余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應當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該生產企業和該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在市場上抽樣的,對已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規定寄送檢驗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寄送被抽查的經銷企業;無法確認生產企業的,檢驗報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別寄送經銷和經銷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報告必須于上報國家監督抽查結果之前以特快專遞寄出。
第五章異議的處理與匯總
第四十條被抽查企業或者經過確認了樣品的生產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的國家質檢總局提出書面報告,并抄送檢驗機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
檢驗機構收到企業書面報告,需要復驗時,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應當按抽查方案采用備用樣品檢驗,并應當在10日之內作出書面答復。復驗結果抄報國家質檢總局,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四十二條復驗一般由原檢驗機構進行。所需檢驗費納入國家監督抽查經費。
特殊情況下,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抽查結果不一致的,復驗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檢驗機構在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將國家監督抽查結果的報告及有關附件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章監督抽查結果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匯總抽查結果,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向社會國家監督抽查公告;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環保的不合格產品,影響國計民生并且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以及拒檢企業,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國家監督抽查通報,并根據情況,可以通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舉辦不合格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
對于某一地區被抽查的企業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必要時可由國家質檢總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通報質量問題。
第四十六條對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傾向性的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
第四十七條凡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督促和檢查企業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條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質量問題嚴重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向全體職工通報國家監督抽查情況,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四)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準繼續出廠,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部門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按期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八)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和產品質量的復查檢驗。
第四十九條不合格產品銷售企業必須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一)立即對在銷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企業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后方可繼續銷售;
(二)針對質量問題,查清質量責任;
(三)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第五十條企業整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方案進行抽樣復查。復查申請自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監督抽查通報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一條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五十二條拒檢企業的產品,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企業,產品按不合格論處。拒檢企業的復查工作由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承擔國家監督抽查檢驗工作的質檢機構進行。
第五十三條應當進行復查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的企業,由該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進行強制復查。
第五十四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并按照《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通知被抽查的生產企業限期收回已經出廠、銷售的該產品,并責令經銷企業將該產品全部撤下柜臺。
第五十五條對國家監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項目不合格的產品,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責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復查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安全認證證書。
第五十七條企業的主導產品在國家監督抽查中連續兩次不合格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建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對于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復查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生產企業,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責令企業停產整頓。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九條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必須嚴守秘密。
第六十條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抽樣及檢驗工作,應當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
第六十一條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并對檢驗工作負責。
檢驗機構在承擔國家監督抽查任務期間不得接受被抽查企業同類產品的委托檢驗。
第六十二條檢驗機構不得利用國家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六十三條檢驗機構未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不得擅自將抽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國家監督抽查合格證書。
第六十四條檢驗機構和參與國家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準產證制度)
本市對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產品和其他重要產品(以下統稱產品),實行產品準產證(以下簡稱準產證)管理制度。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技術監督局)負責本市準產證的核發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準產證管理產品和考核細則)
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由市技術監督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根據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特點,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制定產品考核細則。
第六條(公告事項)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在產品考核細則確定之日起的30日內,向社會公告下列事項:
(一)企業提出申請的期限;
(二)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和檢驗的期限;
(三)實行準產證制度的起始日期。
第七條(申請條件)
申請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
(二)具有按規定程序制定,能夠正確指導生產的產品圖樣和工藝技術文件;
(三)具備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手段;
(四)具有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專職質量檢驗人員,并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五)企業內各類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第八條(申請資料)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持下列資料向市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產品質量的全性能檢測報告。
第九條(評審和檢驗)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產品考核細則評審企業質量體系,檢驗產品質量。
第十條(準產證的核發)
經評審和檢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技術監督局予以核發準產證:
(一)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產品質量檢驗均合格;
(二)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但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檢驗合格;
(三)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但質量體系評審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評審合格。
第十一條(不予發證的情形)
經評審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技術監督局不予核發準產證:
(一)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產品質量檢驗均不合格;
(二)企業的質量體系評審合格,但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檢驗仍不合格;
(三)企業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但質量體系評審不合格,經限期整改,重新評審仍不合格。
未取得準產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
第十二條(準產證證號和標志的標明)
取得準產證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明準產證的證號和標志。
第十三條(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的保持)
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應當保持符合要求的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企業生產準產證管理產品的質量體系和產品質量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準產證的有效期限)
準產證的有效期為3年或者5年。
市技術監督局應當在準產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根據產品考核細則評審企業質量體系,檢驗產品質量,經評審和檢驗合格后,予以換發新的準產證。
第十五條(試生產制度)
本市對實行準產證制度后提出申請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實行試生產制度。試生產的期限和管理辦法,由市技術監督局另行規定。
對于符合條件的試生產企業,由市技術監督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予以核發準產證。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偽造、冒用或者涂改準產證。
第十七條(準產證的注銷)
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依法終止的,應當向市技術監督局辦理準產證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對銷售者的要求)
銷售者銷售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準產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不得銷售已經實行準產證管理而無準產證的產品,但銷售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試生產產品除外。
第十九條(外地產品在本市銷售)
外地企業生產的屬于本市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在初次進入本市銷售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持經省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無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委托經市技術監督局考核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并將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報市技術監督局備案。
銷售未經市技術監督局備案的實行準產證管理的外地企業生產的產品,視作銷售無準產證的產品。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和產品價值、銷售收入的計算)
對違反準產證制度規定的企業,由市技術監督局按照《*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市技術監督局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在計算無準產證產品價值時,屬于生產企業未售出的產品按產品成本計算,已經售出的產品按出廠價計算;在計算無準產證產品銷售收入時,屬于未售出的產品按進貨價計算,已經售出的產品按銷售價計算。
第二十一條(收費標準)
申請生產實行準產證管理產品的企業,應當在初次申請時繳納申報費和產品檢測費。申報費的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產品檢測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與生產許可證的關系)
實行準產證管理的產品,國家將其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范圍的,不再列入準產證管理的范圍。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平安*”和打造先進制造業基地的總體要求,通過區域產品質量形勢分析,對重點產業和區域性產品質量形勢進行科學分析預測,及時發現質量問題并做出預警,通過開展區域產品質量整治,建立較為完善的產品質量長效動態監管機制,確保質量安全和健康消費,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預警范圍和等級
實施質量預警的產品,主要是指在*市境內生產、加工領域中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區域特色產品、重點食品,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產品。
質量預警等級,根據產品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設警情通報、黃色警示和紅色警告。
三、預警等級的認定
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的前置條件為某一區域某種產品的抽查在10個批次以上,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質量指數和產品質量批次不合格率情況
1.對某一區域某種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產品質量指數在70以下,并且產品批次不合格率在30%以上;或者產品質量指數在75以上,但產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的,予以警情通報。
2.對某一區域某種產品質量出現較為嚴重問題,產品質量指數在70以下,并且產品批次不合格率在40%以上;或者產品質量指數在70以上,但產品批次不合格率在60%以上的,予以黃色警示。
3.對某一區域內某種產品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產品質量指數在60以下,并且產品批次不合格率在50%以上;或者產品質量指數在60以上,但產品批次不合格率在70%以上的,予以紅色警告。
(二)產品質量綜合評價。主要包括:
1.產品不合格的性質,是否屬于嚴重不合格;
2.食品中是否屬于發證食品、高危食品、重點整治食品;
3.近年來產品質量指數與批次合格率是否連續下滑;
4.抽查的產品質量能否代表該區域該類產品質量的實際水平;
5.預警區域產業發展趨勢及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社會輿論評價。出現產品質量問題被中央和省級、市級主要新聞媒體曝光造成經濟和社會較大影響的情況。
市質監局每個季度末分別統計本季度區域重點產品質量指數、批次合格率和綜合質量調研評價結果。經綜合分析,按認定等級的不同,由市質監局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報告。
四、整治措施
(一)對列入黃色警示和紅色警告的區域性或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產品質量整治工作機構,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主體,落實整治措施,原則上一年內完成整治任務。整治方案報市政府,并送市質監局備案。
2.調查摸底。組織開展對列入預警通報的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建立產品生產企業質量信息檔案。
3.檢查整改。制定列入預警通報的產品生產企業的基本生產條件考核細則,按照考核細則,由市質監部門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考核,并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的監督檢查。對生產條件或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由市質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企業整改完成后,向市質監部門提出復查申請。
4.復查整頓。市質監部門根據企業申請,及時進行復查。對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質監部門責令其停業,限期進行整頓。整頓期滿后,對通過整治仍不符合必備的生產條件且無法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堅決予以關停并轉。
(二)對列入警情通報的苗頭性質量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
涉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列入警情通報的生產企業進行全面的調查摸底及監督檢查,并建立產品生產企業質量信息檔案。對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由市質監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后提出復查申請的企業,市質監局應及時進行復查。對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其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對通過整治仍不符合必備的生產條件且無法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予以關停并轉。
(三)預警解除。通過整治,預警產品達到產品監督檢查批次合格率≥80%,企業生產必備條件考核達標率≥80%等條件的,驗收合格,予以解除預警。
實施警情通報的,由市質監局組織驗收確認后解除預警;實施紅色警告或黃色警示的,由涉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質監局提出驗收申請,經市質監局驗收合格后予以解除,并報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開展重點產品質量預警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也是切實提高產品質量的有效手段。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對質量預警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不斷提高質量預警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全市所有企業要切實承擔起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建立良好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要配備專職的質量管理員,配置必要的檢測設備,加強產品質量檢測,及時消除質量隱患。保證不合格產品不出廠。
認真貫徹落實行學發展觀,推進質量振興工作,根據區質量振興工作文件精神,圍繞本街道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廣泛動員和組織開展質量振興工作,全面提升經濟運行質量,堅持以質取勝,提升本街道產品質量,提高質量水平,促進本街道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針對我街道地處東部經濟帶,經商人員多、外來人員多、人員流動量大的實際,通過專項整治行動,有效解決一批突出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問題,建設食品放心社區,有效遏制各類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營造安全、健康、放心的消費環境。通過開展質量振興活動,使本街道工業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食品安全質量、農產品質量、環境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管理規范有序,并符合相關行業管理技術要求,全面提升質量意識,杜絕有社會影響的事故發生,以質量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主要任務
1、成立機構,認真部署。
街道成立領導機構,各社區、轄區各單位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把質量振興、產品質量工作納入重要議程,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質量振興、產品質量工作,切實有效地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2、健全網絡,落實責任。
建立健全區、街道、社區三級質量基層監管網絡,落實“一專三員”監管責任,有效發揮街道“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工作職責和作用。
3、摸清底數,建立檔案。
各社區要對轄區內的重點產品、農產品、食品生產經營實時狀況以及餐飲單位、小攤點、小作坊、紅白理事宴席、學校、建筑工地集體食堂等實時狀況隨時調查了解,摸清底數,建立檔案,認真做好監控、摸底上報和清查工作,定期對相關單位食堂衛生狀況、四證齊全情況等進行督查,對存在的問題現場督辦,責令進行整改,對整改無效的和無證照食品攤點、小餐飲店堅決進行查處取締。尤其要對轄區幼兒園、學校、建筑工地、小飯桌進行認真排摸,督促相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徹底杜絕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轄區單位、各餐飲門店也要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做到辦證、合法經營,嚴把入口,堵塞出口,加強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切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4、加強宣傳,增強意識。
各社區、轄區各單位要定期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的學習宣傳活動,及時參加各類監管會議和培訓,并充分利用社區宣傳陣地和單位內部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質量振興工作,不斷增強轄區居民和單位職工的質量安全意識。
5、加強檢查,落實整改
各社區、轄區各單位要積極協助行政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填寫《日常工作記錄》。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對明顯危害人體健康的重點產品、農產品、食品、豬肉等存在質量問題的產品采取暫控措施,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街道和區監管部門匯報。同時,對查找出來的問題要做到有督促、有落實。
6、完善資料,落實臺帳
各社區每月要向街道報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并對協管員、信息員、社會監督員上報的信息分類匯總,及時報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信息報送表》,建立工作臺帳,完善落實基礎資料,認真接受區職能部門檢查和指導。對出現的產品質量重大事件、突發事件要及時報告街道、區政府和相關部門,并積極配合開展好查處工作。
三、工作步驟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建筑工程消防監督、消防產品質量監督和火災調查處理。
第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履行消防監督職能時,應當依法監督,保障安全,促進生產。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
第四條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可以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必要時可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派人參加。
公安消防監督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第五條公安消防監督員在監督檢查時,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按下列要求填發法律文書:
檢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應當作出詳細記錄,由被檢查單位防火負責人和公安消防監督員簽字,一式兩份,分別存檔備查。
重大火險隱患,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保險公司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責令停產停業整改的,填寫《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危險部位立即停產停業。
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發出通知后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發出的《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的執行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整改期限屆滿時進行復查驗收。復查驗收后,填發《復查驗收意見書》,并抄送有關部門。
第七條對被檢查單位在整改火險隱患中,提出變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于五日內作出決定。
第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建立檔案。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監督
第九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購買、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嚴格履行審核、審批制度。
第十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申報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和有關防火資料,應當自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第十一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請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審核其主管部門的證明以及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船舶運輸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準確、有效,然后決定辦理或者不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二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申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商業部等部門聯合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單位申請變更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數量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建筑工程消防監督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施工、驗收,應當按照普遍審查、重點審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建設和設計單位申報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防火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審查。重點工程應當于三十日內、一般工程應當于二十日內審核完畢,并填發《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第十六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未經防火審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工程,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整改,并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重點工程應當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并于驗收后十五日內向建筑單位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
第五章消防產品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進行驗證檢查,并對其產品實行抽樣檢測。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認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態環境、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有毒有害物質殘留量控制在質量安全允許范圍內的農產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葉、食用菌、大米、旱糧、食用植物油、水產品、畜禽、鮮蛋、鮮奶、蜂蜜等鮮活農產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指農產品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按照相關的無公害技術規范操作,且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標準的農產品基地。
第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自然條件、農產品資源、農產品生產和銷售特點,制定本區域基地建設發展規劃。
第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地認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基地的認定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農業廳負責基地的認定,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頒發,推薦、申報國家級基地。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地認定的初審,推薦、申報省級基地。
第八條凡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基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章基地認定條件
第九條基地建設規劃科學、布局合理?;氐沫h境、各項生產、生活設施、生產技術和管理符合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的要求。
第十條基地規模
蔬菜: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水果: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茶葉:種植面積不少于0.1萬畝。
大米:種植面積不少于0.5萬畝。
旱糧: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食用油料:種植面積不少于0.2萬畝。
水產:湖泊、水庫等大水面面積不少于1000畝、連片集中的池塘面積不少于100畝、工廠化養殖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規模養殖,其中:生豬年出欄不少于5萬頭、肉牛年出欄不少于0.5萬頭、肉羊年出欄不少于1萬頭、肉禽年出籠不少于20萬羽、蛋禽年飼養量不少于5萬羽、奶牛年飼養量不少于0.1萬頭、蜂蜜年飼養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參照上述原則。
第十一條基地生產的農產品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標準。
第三章基地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基地的環境質量和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用水水質標準。
第十三條基地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基地應當配備相應的植物防病或動物防疫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條基地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監督系統,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
第十六條基地的種苗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種苗質量標準。水果、茶葉、畜禽、特種水產等農產品的種苗投放前必須經縣級以上種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且質量合格證明和檢疫合格證明齊全。
第十七條禁止使用不安全、霉變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飼料。
第十八條基地投放的有機肥料必須經過發酵處理,不得使用或盡量少用無機肥。
第十九條畜禽、水產病蟲防治、防疫用藥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不安全農(獸)藥。
第二十條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植物防病、動物防疫預測預報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動植物病蟲害的傳播或蔓延。
第四章申報與認定
第二十一條基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必須是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基地的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基地所在地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如實填寫《*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申請書》。
(二)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本轄區需認定的基地材料上報所在地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報基地的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國際國內市場與合作處)。
(四)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廳有關業務處(局)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對申請基地進行申報材料審查和產地環境、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現場審查,寫出審查報告。
(五)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有資質資格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申請基地產品質量進行檢測,寫出檢測報告。
(六)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專家組依據《*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申請書》、基地審查報告、基地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對申請基地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頒發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三條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設計和制作。
第二十四條認定的基地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向社會。
第二十五條認定的基地應當與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授權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定《*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使用協議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認定的基地應當接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受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基地資格,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一)基地環境發生改變,經監測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嚴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殘留農(獸)藥、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記錄的;
(七)連續兩次產品質量抽測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不進行農產品質量監測、拒絕接受基地資格復查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二十九條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均為三年。有效期內,基地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委托進行的產品質量和生產環境年檢或抽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三十條基地有效期滿三個月前,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已認定的基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有關材料上報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基地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復檢,寫出復檢報告,報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省農業廳無公害農產品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復檢報告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和標牌不得轉讓或轉賣。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的農產品基地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無公害認定的,不得擅自冠以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名稱。
第六章附則
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
為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xx市范圍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根據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認真組織,周密安排部署,全面完成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現匯報如下:
一、認真學習,吃透精神。組織檢查人員認真學習了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吃透《辦法》中規定的對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職能,明確了檢查方向,確保此次監督檢查的全覆蓋和全面到位。
二、深入企業,嚴格檢查。
一是在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檢點內容,從主要原材料采購的控制、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的性能;關鍵工序的管控和原材料出廠檢驗、型式檢驗的規定及實施;原始記錄情況,檢驗人員作業程序管理、生產、檢驗人員的資質和培訓情況對xx集團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等8家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進行了全面檢查,檢查過程中認真填寫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記錄。二是通過全面檢查發現個別企業存在產品質量相關人員培訓記錄不完善、未對原輔料購貨單位進行供方評價、進貨臺賬不完善、實驗室未配備室溫監測儀器、檢驗記錄填寫不規范等問題,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責令問題企業限期整改,現相關企業已全部整改完成并交回整改報告。三是檢查過程中,積極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宣傳工作,增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識,提高安全意識,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安全生產。(完)
開展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生產經營行為的專項整治,著力解決當前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生產經營上存在的一些不規范的問題,促進企業完善標準、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計量檢測器具管理、嚴格把好產品質量關,規范銷售經營行為,建立從產品設計、生產加工、檢測檢驗、經營銷售等全過程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增強企業和生產經營者的質量意識、誠信意識,切實提高行業產品質量和誠信經營行為。通過整治,培育并幫扶一批產品質量優、市場信譽度高、經營管理好、擁有自主品牌的企業爭創省級、國家級名牌產品;發掘并幫扶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產品技術含量高、擁有專利權的企業制訂產品企業標準,并把標準轉化為省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掌握話語權,占領行業制高點;打擊并取締一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商)品的行為,產(商)品短量行為和擾亂正常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通過專項整治,努力做大做強區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整個產業,打造和叫響品牌,促進區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專項整治的步驟及時間
整治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月10前)
各單位和部門要根據目前所掌握行業分布信息,認真籌劃,嚴密組織,及時召開動員部署會議。會議由區經貿局牽頭組織,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協會協助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參加專項整治動員部署會議。質監部門就專項整治的工作進行動員部署,讓廣大企業主明確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目的、意義、做法和要求,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二)調查摸底階段(月10日-月30日)
利用一個多月的時間,切實開展并完成轄區內生產加工和銷售經營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的調查摸底和建檔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轄域內生產加工和銷售經營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企業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為了摸清行業質量狀況、在調查摸底的同時,質監部門將為生產加工企業提供一次免費的監督抽檢活動。質監部門負責生產加工企業的調查摸底工作,區工商局負責流通領域的調查摸底工作,為了確保調查摸底工作順利進行,區經貿局、行業協會和屬地鄉鎮政府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協調配合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開展的調查摸底工作。
(三)集中整改階段(月日-7月31日)
年7月31日前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完成存在問題的自我整改工作。一是召開集中整改動員會議。月10日前由區經貿局牽頭、區行業協會、屬地鄉鎮政府協助,召集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參加集中整改動員會議。分別由質監部門通報前一階段在調查摸底和免費檢測中發現的有關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和產品質量上存在的問題,工商部門通報流通領域存在的問題,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分析和查找存在問題的原因和危害性,提高生產經營者對質量意識、誠信經營意識重要性的認識。并分別由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對集中整改階段的工作目標、標準、要求和措施進行部署。二是深入幫助指導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全面推動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區工商局要加大對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力度,幫助指導經營者做好產品標識等工作,促進誠信經營,提升經營信譽,推動行業發展。市質監局直屬荔片區負責督促指導和幫助生產加工企業做好集中整改階段的整改工作,對企業未制定標準的,及時指導企業做好標準制定工作,對企業所使用的標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指導企業做好標準修訂工作;對企業用于內部檢測檢定用的計量器具未進行法定檢定的,促進企業做好檢定工作,確保計量器具的準確有效;幫助企業深入分析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原因,指導企業進行整改,嚴格把好產品出廠檢驗關,促進其產品質量的不斷提升,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
(四)鞏固提高,規范發展(8月1日-9月30日)
一要深入幫扶,鞏固提高。在全面完成集中整改的基礎上,結合調查摸底分析的結果,采取分類管理,認真制定幫扶計劃,培育并幫扶一批產品質量優、市場信譽度高、經營管理好、擁有自主品牌產品的企業爭創省級、國家級名牌產品;幫扶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產品技術含量高、擁有專利權的制訂產品企業標準,并把標準轉化為省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掌握話語權,占領行業制高點;依托省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資質、技術力量和檢測設備資源,在上塘珠寶城設立檢驗分支機構,開展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的鑒定檢驗工作,為轄區生產經營企業解決產(商)品檢驗難的問題。通過法定檢驗鑒定,為轄區生產經營企業出具權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產(商)品的單件鑒定證書或批量檢驗報告,把好產(商)品質量關,樹立“誠信經營”和“中國銀飾之鄉”的美好信譽,努力促進區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整個產業不斷發展壯大。二要嚴厲打擊,規范發展。重點圍繞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質量不合格產品”、打擊“短斤少兩”和“擾亂正常經營秩序”行為為主題,集中力量,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凈化市場競爭環境,促進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整個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完善機制
為加強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專項整治工作,區政府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區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專項整治重大問題,統一部署有關重大行動。副區長任組長,區經貿局局長、區工商局局長、市質監局直屬分局局長(直屬片區主任)任副組長,有關單位、行業協會和屬地鄉鎮政府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直屬荔片區,主要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信息通報等工作。
(二)協同配合,形成合力
各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相互支持,協同配合。要按區政府的統一工作部署,圍繞整治方案的目標和重點,對區域內貴重金屬和珠寶玉石等飾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拉網式普查,確保普查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不留死角,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和擾亂經營秩序的違法行為,采取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進行聯合打擊查處。
(三)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一、嚴格按照《定檢目錄》開展定期監督檢驗工作《定檢目錄》是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政府加強企業產品質量監管的總抓手,是質監部門實施定期監督檢驗工作的依據。市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目錄規定的產品范圍和檢驗頻次開展定期監督檢驗工作,對目錄規定以外的產品不得實施定期監督檢驗。要切實加強對定檢工作的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定檢工作在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強配合,確保定檢工作順利開展凡列入《定檢目錄》產品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和個體業戶(工業),均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搞好產品定期監督檢驗,承擔生產者的責任,履行生產者的義務,不得人為阻礙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工作的開展。
三、嚴格規范定期監督檢驗收費行為承檢機構在執行定期監督檢驗任務時,要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檢驗費,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杜絕只收費不檢驗等行為。
四、認真做好定檢后處理工作,提高定檢工作效率市質監部門要及時對定檢情況和檢驗結果進行分析,公開產品質量信息,并以通報或通知形式對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提出處理意見,要抓好整改和復檢工作,嚴禁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出廠銷售。同時,認真分析總結定檢信息,及時上報市政府。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依法查處并予以公開曝光:
1、連續兩次定期監督檢驗不合格的;
2、復查仍不合格的;
3、拒絕定期監督檢驗的;
4、拒絕整改的;
5、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的;
一是圍繞棄庸求先、勇于競爭展開討論。調查研究階段開展的“2013回頭看”查找問題活動,讓我們深刻的認識到我局在發展思路、工作方法、工作作風、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和不足,這些問題正是影響和制約我局科學發展的關鍵點。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局人員深刻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認真反思,深入剖析,明確整改方向,把握整改重點,爭取把整改措施落實徹底。
二是圍繞定位一流、趕超先進展開討論。樹立“不干則已、干則一流”的標桿意識,放寬眼界,提高標準,深刻審視我局與先進單位的差距,在充分衡量和反思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其他縣市區先進單位的體制機制、經驗做法,自我加壓,克服困難,奮起直追,比學趕超。
三是圍繞完善機制、提升水平展開討論。全局人員就我局體制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展開了充分討論,積極探尋問題產生的根源,深入研究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實將問題找準找實,讓整改措施落實到位落實徹底。
四是圍繞推陳出新、創新品牌展開討論。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用發展的眼光認識問題,分析局勢,在常規中尋求突破,在發展中尋求創新。我局人員不斷聯系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進一步鞏固“品牌年”活動的成果,繼續推進改革創新,積極探索符合我局實際的發展思路、工作方法、工作經驗,把品牌做大做強。
我局力求將“進位爭先、爭創一流”的討論成果深化到我們的質監工作中來,進一步提升質監工作水平,扎實打造一流質監業績,為此我們要做到:
一是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開展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雙基工作組織領導、協調調度和督查考核,深入總結、借鑒和推廣各方面加強基層基礎建設的工作經驗。繼續抓好隊伍建設,堅持中心組理論學習制度,加強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加大制度創新力度,深入開展風險評估活動,建立和完善履職風險、廉政風險和行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黨員教育,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抓好法制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好法制培訓和普法宣傳工作,深入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建設,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強化“優勢互補、高效履職、互動協作、服務經濟”的意識,完善內部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