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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意義:旅*業雖然興起的時間不長,但是在這一課題的研究,國內國外都已經取得了很多成果。例如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論、旅游經濟學理論、旅游社會學、旅游中心地理論、旅游心理學等等眾多理論成果和學科。雖然這一課題的研究已經取得了眾多成果,但是我認為,對這一課題的繼續研究還是非常必要的。旅*業畢竟是一個興起不久的行業,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旅游需求的增加,旅游業也必定會快速的發展變化。各種各樣新的問題,新的情況都需要我們去繼續研究,繼續應對,所以社會日新月異的今天,這一課題仍舊沒有過時,仍舊有其研究意義。
旅游業作為第三產業中的朝陽產業,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影響關系。從理論上講,旅游業并不直接增加和創造社會財富,它只是通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使社會財富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進行再分配。如何讓財富進行高效,合理的分配,交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合理高效的交通是合理高效分配的基礎。旅游業是人民經濟發展狀況的標志。旅游消費不屬于人們的基本生活消費,它是社會經濟實力、人們收入水平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梢哉f,一個地區旅游業的發展狀況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的的標志。同樣一個地區的交通發展狀況,也代表著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狀況。
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使旅游日益成為現代人類社會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隨著社會生產力不斷發展,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以及人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帶薪假期的增加,旅游業將持續高速度發展,成為世界最重要的經濟部門之一。據預測,未來10年間,我國旅游業將保持年均10.4%的增長速度,其中個人旅游消費將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長,企業、政府旅游消費增長速度將達到10.9%;到20xx年我國旅游總收入占GDP的比例達到8%;到20xx年中國將成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國和第四大客源輸出國。作為新興消費熱點行業之一的旅*業,在我國將迎來巨大的發展機遇,很多省區和重要城市都把旅游業作為支柱行業和重點行業來發展。如何處理發展機遇與其帶來的交通壓力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國內外相關研究狀況:旅游交通的理論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旅游交通的概念(保繼剛、楚義芳,1999;關宏志等,20xx;卞顯紅、王蘇潔,20xx;吳剛等,20xx),普遍認為旅游交通是指游客所使用的交通基礎設施、設備以及運輸服務。孫有望、李云清(1999),指出交通是旅游的重要組成部分比較深刻地揭示交通在旅游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在旅游交通規劃、旅游交通需求研究、旅游交通管理和政策效力分析研究等方面國內學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國外旅游交通的研究狀況主要集中在交通與旅游目的地發展關系研究、旅游佳通安全性研究、旅游交通的能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研究等方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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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元。論我國旅游交通的幾個特性及其發展方向。旅游學刊,1989(03)。
2.本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和擬采用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法或措施。
本論文深入探討交通與旅游業的關系,分析交通工具的發展對旅游業發展的影響以及旅游業的發展對交通的反作用。通過對比、類比、以及數據分析,交通與旅游業的發展展開研究。根據以上思路,我的研究方法如下:
1)仔細研讀相關著作、作品,使自己對課題有一個透徹的認識。在閱讀的過程中隨時將個人心得記錄下來。
2)大量查閱國內外關于交通與旅游業發展的專業文獻,總結他人的觀點,并與自己的觀點相比較,從而得到新的看法,并改進自己的觀點。
3)借助互聯網了解中外專家學者、各界人士、對于對于交通與旅游業的觀點和看法,充實完善自己的觀點。
4)和論文指導老師保持密切聯系,尋求指導,為文章潤色,力爭出色。
3.預期成果形式。
4.本課題研究的重點及難點,前期已開展工作。
重點:交通的發展對旅游業帶來的積極意義,和應對消極影響應采取的策略難點:具體分析交通對旅游業都產生了那些影響,如何產生的。以開展工作:查閱相關資料,草列提綱。
5.完成本課題的工作方案及進度計劃(按周次填寫)。
第七學期第7周:確定選題,與指導老師見面。
第七學期第8-9周:完成開題報告。
第七學期第10周-第八學期第9周:撰寫畢業論文。
第七學期第14周:完成中期報告,參加中期檢查;
鋼管混凝土灌注施工過程中易出現問混凝土輸送泵故障、泵管堵塞,泵管爆裂、鋼管堵塞等問題。
為確保在突發事件影響到混凝土正常澆注時,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正確地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混凝土澆搗的影響。保證工程施工質量,本人就如何保障鋼管混凝土灌注施工的質量談一下個人的觀點:
一、現場工料機準備
(1)人員配置
為保證鋼管混凝土灌注施工快速、安全、順利地進行。澆筑前,項目部必須所有的相關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技術交底,明確各個人員的分工。一般由項目經理或總工擔任現場總指揮,配備至少3個以上的試驗員及2個質檢人員,分別控制前后場的混凝土質量。在拱上配備2名技術人員進行跟蹤拱肋灌注進度。
(2)現場布置
泵管布置原則為:連接線路短彎頭少。管道中不宜有小于90°的彎頭;盡量不設置下坡管道,避免管內有空氣降低泵送壓力,如需設管道下坡時,水平傾角不宜大于15°。管道盡量順直并上好墊圈避免漏氣和漏漿。底部要墊穩,懸空泵管不能超過兩節,豎管要用鋼絲繩或手拉葫蘆固定好,減少泵管擺動。
(3)材料設備準備情況
澆注前砂石料、水泥、外加劑等材料均配備充分,必須滿足兩條主拱肋的施工需要;同時備有泵機3臺、泵管、卡扣、墊圈若干,兩套拌和樓和發電機組均經過檢修試用。并將填寫澆筑申請單,由監理對材料數量、設備等進行確認。
二、鋼管混凝土拌制
為更好的控制混凝土的性能,各試驗員及現場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混凝土試驗檢測性能,了解澆注鋼管混凝土坍落度設計值、初凝時間、終凝時間等等。
開盤前,若為高溫天氣,材料人員已提前2小時以上對現場的砂、石材料進行不間斷淋水降溫;若為天氣較低,低于-5C*交通論文,應對使用拌制混凝土的清水進行加溫。試驗人員測試好現場砂石的含水量,并調整好當天施工配合比,填寫配合比清單,經試驗工程師鑒認后施工。粉煤灰按袋分堆存放,每次按規定袋數加入;外加劑預先按每次進料數量稱好裝袋,進料時按規定袋數加入;水則由拌和機上的繼電器控制加入。各種材料按一定順序加入,通過拉壓力傳感器控制材料用量,后場試驗人員嚴格控制好。同時每次開盤前,試驗人員測好水泥溫度,水泥溫度過高會嚴重影響所拌制的混凝土工作性能,這一點應引起足夠重視。
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劑等進入攪拌筒后,先攪拌至均勻,然后再加水攪拌,加完水后混合料在機內的攪拌時間為150S。每盤混凝土攪拌完成后,試驗員對混凝土的和易性進行目測,達到要求即可出機,檢測出機混凝土坍落度,合格后才可運走,運送過程中要連續攪拌。
三、鋼管混凝土灌注
灌注混凝土之前,預先攪拌一兩盤稠度較小的水泥砂漿,用輸送泵泵送砂漿,將全部輸送導管濕潤和,在泵送完砂漿之后泵送混凝土,應待砂漿完全排出,排出合格的混凝土后才能將導管連接至主弦管。
混凝土泵送過程中要注意控制泵內混凝土數量,要保持有足夠的混凝土,以防吸入空氣造成弦管內混凝土不密實和混凝土供應不及時時能夠泵送不至于等得太久造成堵塞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后場施工人員經常檢查輸送泵管接頭的牢固性,一旦卡扣松動,立即加固后再繼續泵送。
在混凝土輸送過程中前場值班人員應通過用錘敲擊弦管的方法,確定混凝土在弦管內的上升高度。混凝土泵送至拱頂部分,靠近拱頂橫隔時,應放緩輸送速度,調整泵送進度,鋼管混凝土在拱腳連續泵送至拱頂,不得長時間中斷,應控制在灌注完成后先進入弦管內的混凝土沒有達到初凝。待混凝土灌滿,管內水泥漿完全排出,并在出漿孔排出合格的混凝土后,關閉設置于進漿口的止回閥,拆洗導管及設備。本次混凝土灌即告結束。
鋼管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應按規定抽樣制取試件。同一拱肋每根弦管混凝土灌注完成,預壓試件確定強度,待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90%后才能進行下一根鋼管混凝土的灌注。
四、質量保障措施
(1)選擇合理的時間段進行澆注混凝土,盡量避開高溫天氣。澆注前,材料人員提前2個小時以上對現場的砂、石材料進行不間斷淋水降溫。
(2)加大溝通力度,確保前后場聯系以及指揮人員和施工人員的配合。必要時配備足夠的通訊器材,確保通訊順暢。
(3)混凝土的質量控制;開盤前交通論文,測試現場砂石的含水量,并調整施工配合比,經試驗工程師鑒認后施工。外加劑預先按每次進料數量稱好裝袋,進料時按規定袋數由人工加入。同時每次澆注前,試驗人員已測好水泥溫度。攪拌完成后,試驗員進行坍落度抽檢,合格后才可運輸至前場,現場經試驗員進行坍落度抽檢合格后才可使用。
(4)更換輸送管止回閥,由于原來使用的止回閥發現管口直徑小中間逐漸變大的現象,易造成在泵送混凝土時輸送管堵塞。因此直接使用導管接入拱肋,在靠近拱肋的導管處開好小孔,插入鋼筋進行止回。
(5)加大對泵機的檢查力度,開工前對泵機進行檢測標定;對泵管的厚度及卡扣的強度進行及時檢測;合理布置泵機,盡量減少混凝土輸送管彎頭的布設。采用兩臺泵機進行二級泵送,并采用高壓泵管進行砼泵送。對泵機的布置情況必須形成文字方案,經監理審批后才可實施。
(6)沿鋼管拱肋縱向預布輸送泵管至第三、四拱肋節段接頭上四米,出現堵管時能迅速處理故障,在堵塞處立即開孔接管,連續澆筑鋼管混凝土完畢。補灌鋼管灌注工藝流程如下:開孔清理浮漿→焊接上部孔洞→焊接進漿管→接泵管→泵水潤濕管道(水不能進入主弦鋼管)→拌砂漿和混凝土→泵送砂漿管道(砂漿不能進入主弦鋼管)→泵送混凝土→拱頂出漿管冒混凝土并穩壓后關閉止回閥→結束。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保障鋼管混凝土灌注施工的質量,必須有詳細的施工組織計劃及保證措施,這樣可確保在突發事件影響到混凝土正常澆注,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正確地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混凝土澆搗的影響,保證了工程施工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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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九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痹撔拚缸?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上述的扒竊定罪處罰的案件在實踐中大量涌現,基層司法機關處理扒竊案件的執法標準出現嚴重分歧,導致各地相繼出現了同案不同罰的處理結果。本文依據扒竊實踐案例分析探討扒竊案件在實踐中的認定和處理。
案例一2012年3月1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肖某去到廣州市某公交車站,用一個塑料袋作遮掩,扒竊被害人放在右邊褲袋的一部灰色諾基亞6070手機,經鑒定,諾基亞手機價值為人民幣54元。犯罪嫌疑人肖某當場被伏擊民警抓獲,起獲的手機已發還被害人。
案例二2012年5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伙同“小李”、“小王”三人在19路公交車上伺機作案時被便衣民警發現并跟隨,后三人又轉乘8路公交車,當8路公交車在汽車客運站靠站停車時,由“小李”“小王”負責看風,嫌疑人拉開被害人的黃色挎包的拉鏈,扒竊包內的一部諾基亞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850元)時被宋某某發現,并被便衣民警當場抓獲。現贓物已發還被害人。
案例三2012年2月2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與同案人侄子李冬某經密謀后,攜帶刀片乘坐8路公交車時,李冬某在用手拉開被害人掛包拉鏈盜竊時,被被害人發現并報警。
案例四2012年2月24日上午10時許,犯罪嫌疑人廖某攜帶作案工具鑷子,到廣州市一菜市場,采取尾隨等方式,以鑷子扒竊一名女被害人衣袋的財物800元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并起獲一把長鑷子。
案例五2012年3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張某到一咖啡店,趁被害人李某的不注意之機,將該被害人擺放在座椅上的一臺手機偷走。
一、何為“扒竊”
“扒竊”一詞進入法律視野的比較早的全國范圍的文件應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目前為止,尚無法律法規或者學理解釋對扒竊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冬F代漢語詞典》解釋扒竊是“從別人身上偷竊(財物)”。嚴格來說,扒竊詞語先是一線反扒警務人員在打擊盜竊過程中針對此類特點案件的一種約定成俗的叫法。實質上,扒竊就是盜竊的一種表現方式,其首先要符合盜竊的基本犯罪構成,其次是具有扒竊行為的基本特點。按照刑法通論和法律實踐,扒竊一般具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空間特點,即扒竊行為需發生在公共場所,一般指車站、碼頭、機場、菜市場、公共交通工具上等開放性、人員密集、構成復雜的供社會成員自由活動的場所。二是對象特點,即扒竊行為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二、扒竊行為司法實踐認定的難點
(一)扒竊是否需要攜帶兇器
一種觀點認為:只有攜帶兇器扒竊才可以定罪處罰。其理由為用攜帶兇器來作為限制扒竊的條件符合刑法謙抑性的特性,攜帶兇器限制扒竊具有實質上的合理性,如果對沒有攜帶兇器的所有扒竊執行嚴厲打擊也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扒竊一般情況下比盜竊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如果扒竊一律入罪,如果一個十幾塊錢、幾十塊快錢的扒竊案件都要進入批捕、審查起訴、審判程序進行處理,將是司法資源的一種極大浪費,尤其在案多人少長期矛盾的較發達地區。
一種觀點認為:扒竊屬于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理由是按照語義解釋的方式,扒竊與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屬于并列關系;而且實施扒竊行為人多數屬于團伙作案、流竄作案、攜帶刀片等工具作案、作案方式隱蔽、被發現后容易出現威脅受害人行為、并通常在車站等場所扒竊出門在外群眾的應急財物。社會上的相當多的群眾遭遇過扒竊,對扒竊行為深惡痛絕,立法者通過論證考察,將人民群眾要求嚴懲犯罪心聲,上升到法律層面,對扒竊一律嚴懲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開始實施初期部分地區基層司法機關的指導思想。根據這種觀點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趨向絕對性、一刀切的武斷傾向,既存在無端擴大扒竊打擊面的機械性理解,也存在對影響惡劣的扒竊行為懲罰的放縱,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筆者在語義解釋的理解上,贊同第二種觀點,但對實踐中符合第二種觀點的扒竊案件處理上,應結合刑法總則及刑法理論綜合判斷進行定罪處罰。就語義解釋而言,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在是否需要攜帶兇器扒竊的爭議就在于攜帶兇器是修飾盜竊一詞,還是修飾盜竊和扒竊兩個詞語的。首先從字面表達看,上述的多次盜竊、如何盜竊、攜帶兇器盜竊與扒竊詞語均是用短號隔開,一般意義上頓號意義表現出并列的關系,完全存在扒竊與攜帶兇器盜竊的其他三個詞語屬于并列存在的關系,扒竊不受攜帶兇器的限定。其次,從盜竊和扒竊的邏輯關系上理解。扒竊是一種特殊的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本身就包含了攜帶兇器扒竊的內容。條文已經將攜帶兇器盜竊作為獨立盜竊類型列舉出來,不會再重復并列規定攜帶兇器扒竊,就像多次盜竊中包含了多次扒竊一樣,否則就違反了法不贅言的基本原則。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解釋,扒竊被單獨并列出來構成犯罪,沒有數額、次數等限制,是否一定進入需要定罪處罰。筆者認為扒竊行為作為刑法分則的一個條文,需像其他分則條文一樣受到刑法總則的指導、調整和限制?!霸谛谭ǚ謩t沒有規定罪量要素的犯罪.并不表示只要行為一經實施就一概構成犯罪”。刑法總則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扒竊行為在實踐案例中各個案件情節和事實千差萬別,應綜合考慮全案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扒竊動機、扒竊后被害人損失退賠、嫌疑人歸案的認罪態度、扒竊手段等多種情節進行處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以來,基層司法機關經過最初的認識不一,執行標準不統一的爭議之后,在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釋出臺之前,部分基層辦案機關進行了先行探索,即通過召開公檢法會議,達成共識,形成會議紀要進行指導。筆者認為在堅持扒竊單獨入罪的原則下,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數額較?。s200元以下)、確因生活學習急需初次扒竊的、被脅迫、被教唆扒竊的情況,可以視為情節輕微,不認為犯罪。而對于扒竊行為中具有盜竊累犯、特殊受害群體、攜帶工具(比如鑷子、刀片)扒竊、攜帶兇器扒竊、多人扒竊、受害人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等情況應按照扒竊行為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本文案例一應視為情節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而案例二、三、四均應以盜竊罪起訴和審判。
一、相關概念
自治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人民自己獨立自主管理自己事務;二是獨立自主進行管理的同時從屬于國家,具有一定的國家分權與集權。
村民自治內容包括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種方式,在基層事務中以期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有效處理農村的公共事務,實現國家對農村的有效管理。
二、相關理論
(一)階層理論。的階級理論將秩序來表示社會分層,由此提出了三個標準來劃分社會層次:財富一經濟標準;權力一政治標準;地位一社會標準。
依據權力資源占有的多少,村民分為三個權力階層:管理者、非管理精英、普通村民。而村民自治就是以上三個階層圍繞利益展開博弈。常見的階層博弈有:干部與群眾的博弈;普通村民與權力精英的博弈。而從階層博弈的結果來看,村莊結構分為三種:管理者控制型、權力精英主導型、群眾自治型。
(二)風險社會理論。風險社會理論指出我們將面臨嚴重的生態危機與深層的社會矛盾。
現階段農村人口占有絕對的比重,而農村的政治權力結構的優化,農民間利益的調整,農村社會矛盾的化解,農村社會資源的整合,這些社會風險都需要農村基層自治―農村自治來予以規避化解的。
(三)社會整合理論。帕森斯的社會整合指,社會體系內各體系達到和諧均衡狀態,以對抗外來壓力。
村民自治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合力構成了當代中國村民自治,充分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社會整合功能。價值理性指內在的秩序需求與民主訴求的滿足,工具理性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的,通過外在的壓力整合,經過科學安排來達到最佳效果。
三、研究綜述
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農村興起了改革,吸引了國內外學者關注。村民直接選舉與村民自治的制度改革引起了學者們對農村經濟與政治改革的興趣。隨之而來是的各種調研報告、學術論文、學術專著的出版。
(一)國外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當前對中國農村問題研究比較有影響力的國外學者有歐博文、羅倫絲、戴慕珍、史天健、李連江、鄭永年和何包鋼等。通過對學者資料研究來看,他們主要圍繞村委會選舉問題而展開探討。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關于“村民選舉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的研究。歐博文認為:“經濟發達村莊村民自治開展比較容易,村干部通過經濟業績獲得村民支持,村民從中獲益,干部通過選舉獲得權力增強了合法性?!绷_倫絲認為:“是制度改革創新促進了政治發展,而不是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是關于“村民選舉的政治效應”的研究。羅倫絲和戴慕珍認為當村民利益與選舉結果密切相關時,如種植業為主但外出務工人員少的村莊參選熱情會很高。而外出務工人員較多時,一個是他們利益從選舉結果獲得較少利益時,且選舉浪費他們時間精力金錢,參選熱情會較低。
三是關于“村民自治與公民權利意識”的研究。在對江西某縣的調查中,李連江發現選舉村民政治效能感得到了提高,農民的公民權利意識也得到了激活。
通過對外國文獻的收集分析,可以看出國外學者對我國農村問題研究有一定的分歧,一方面是由于不同的學者所調研的地區不同,所代表的數據不能概括全國的農村狀況,難以得到學者之間的共識;另一方面是由于學者對我國農村分析的切入點不同,所運用的理論觀點不同導致了研究結論的不同。
(二)國內關于村民自治的研究。村民自治一直的國內學術界的熱點,對其的研究主要圍繞幾個方面:
第一,關于村民自治產生原因的研究。村民自治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體質解散后,國家無意也無力運作農村政治,農村公共權力的喪失,但同時農村生活領域不斷擴展,社會急劇分化,為了農村的發展需要村民自治也應運而生。
第二,關于村民自治的歷史考察?!洞迕褡灾瓮ㄕ摗肥怯哨w秀玲和白剛主編的,書中對文獻進行回顧整理,對村民自治發展歷程進行梳理概括,考察到村民自治發展的真實性、規律性、復雜性。
第三,關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研究。于語和撰寫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分析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體系,揭示了村民自治與村規民約等其他規則體系的辯證關系,對我國村民自治前景進行了展望。
第四,關于村民自治的變量分析。村民自治分為經濟、政治、社會三種變量。從經濟變量來說,經濟的發展模式與途徑直接影響農村管理的方式方法及效果。從政治變量來說,村民自治受到周圍政治環境影響,而不是完全獨立進行的。從社會變量來說,農民流動性、鄉村精英及家族宗族會對自治產生較大的影響。
第五,關于村民自治的運行效績分析。徐勇教授認為村民自治績效既有積極意義,但同時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對當前的村民自治,他認為示范效應會遠遠大于實質性意義。
四、本研究的不足之處
(一)概念界定不是很準確。比如說村民自治的概念不準確,在所查找的文獻中,只是從幾個主要的要素來界定村民自治,使得人文科學的研究不夠嚴謹。(二)關于村民自治的理論研究脫離了當前農村社會的實際,理論指導的可操作性不強,需做進一步的研究。(三)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獻法,經驗研究法等,缺少定量研究等實踐性的研究方法,使得文章顯得沒有足夠的說服力。
五、結論
為了村民自治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離不開村委會服務功能的強化,所以強化村委會服務功能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善發展;增強村莊的經濟實力,為新農村建設與村民自治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加強黨的領導,規劃村民自治的運作;提高村干部與農民素質,促進服務與自治水平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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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提出
(一)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是司法實務中的常見罪名,雖然兩高先后出臺了多部涉及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但是關于盜竊罪的定罪數額問題,此前一直延續使用1998年3月17日最高法頒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新解釋對盜竊罪的定罪數額進行修改,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根據新解釋制定了《關于盜竊罪、搶劫罪數額執行標準的意見》,認定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以上不滿6萬元。所以按照兩高的解釋和天津市的定罪標準,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但根據新解釋第2條第1項,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定罪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根據天津市所確定的盜竊的定罪標準為2000元人民幣,鑒于王某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而此次盜竊的物品價值已經達到定罪標準的百分之五十,故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二)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累犯
王某2012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13年1月6日刑滿釋放。王某本次犯罪的時間為2013年4月24日,那么,公訴機關可否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的規定,認定王某已構成累犯?如果公訴機關認定王某構成累犯,并記錄在書中,審判機關最終沒有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王某就不能認定為累犯,那么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這種差異認定是否適當呢?
筆者認為,針對累犯的問題,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出現差異認定是正常的。因為兩個機關在認定“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之罪”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公訴機關作為指控機關,在認定“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標準是法定刑,也就是法條規定了某一犯罪行為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即可。而審判機關在認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標準卻是宣告刑,也就是判決最終的結果。從這個角度說,公訴機關認定的“累犯”僅是控訴權或者稱之為“求刑權”的一種體現,它并不是一種可以最終決定被告人刑罰的權利。而審判機關認定的“累犯”則是裁量權的體現,它是具有決定性和終局性的。所以,出現公訴機關認定為累犯,而審判機關沒有認定為累犯,應屬正?,F象。但是具體到本案,筆者認為,新解釋第2條第1項的內容,將會使審判機關陷入兩難境地。
本案中,從審判職能的角度說,審判機關當然可以不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判處拘役或者管制。但從罰當其罪的角度說,如果判處王某拘役或者管制,筆者認為是不適當的,由于認定前科不需要有時間限制,所以一個10年前犯盜竊罪的人,如果同樣實施了王某的行為,那么根據新解釋第2條第1項的規定,他也是構成盜竊罪的。司法實務中,對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因為其具有前科的酌定從重情節而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但是從人身危險性角度說,后者的人身危險顯然要輕于王某,因為犯罪嫌疑人在2012年5月已經因為盜竊罪被判處了刑罰,在第一次刑罰執行完畢后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再次行竊,這就充分說明其具有較強的人身危險性。但是針對同一個犯罪行為,人身危險性較重的人卻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的人卻被判處了有期徒刑。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審判機關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王某就具有了累犯的情節,對其量刑必然加重。雖然判決結果更似合理,但這仍然會使審判機關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
(三)如果認定王某構成累犯,是否屬于重復評價
根據《解釋》第2條第1項的規定,王某在2012年5月的判決,首先作為本次盜竊行為的一個定罪要件,被認定為具有“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依據,在其構成盜竊罪后,因本次犯罪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該判決再次成為認定王某構成累犯中的前罪行,而使王某具有了累犯的情節,處罰加重。同一個犯罪行為,在定罪環節和量刑環節中均發揮作用,且均造成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后果,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屬于重復評價呢?
對此,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王某認定為盜竊罪,是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對其曾于2012年5月因盜竊而受過刑事處罰的這一情節進行法律評價,從而在其盜竊數額達到定罪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情況下仍然對其定以盜竊罪。若再因其曾受過刑事處罰這一情節而將其認定為累犯,進而加重處罰,則是在同一起案件中對同一事實評價了兩次,違背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加重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對于王某曾于2012年5月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這一情節,在定罪中予以考量后再在量刑中予以評價分別屬于對定罪的評價和量刑的評價。對同一事實分別在定罪和量刑中評價并不違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由此可見,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不同理解,將導致本案不同的裁量結果。
二、法理分析
(一)理論上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認知
從理論上說,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是一項量刑原則,是指在同一訴訟中,在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予以多次刑法評價。[1]這種觀點認為,定罪中的因素不可能在量刑時被完全排斥,如一人以殺人手段實施搶劫,定搶劫罪,在量刑時,對犯罪行為中的殺人手段,顯然不同于傷害、威脅等手段,其社會危害性司法者必然會予以考慮。
第二,禁止重復評價既是定罪原則又是量刑原則,量刑的根據具有雙重性,既包括定罪情節也包括量刑情節,因此,在定罪活動中評價定罪情節,在量刑活動中既可以評價定罪情節又可以評價量刑情節。[2]
第三,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既是定罪原則,也是量刑原則。是指在定罪量刑時,禁止對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評價。[3]定罪情節不得在量刑時再次使用。
關于上述幾種觀點,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禁止重復評價應當理解為禁止將已經被刑法評價的不利定罪情節再次作為定罪情節進行刑法評價。禁止將已經被刑法評價的不利定罪情節作為量刑情節進行刑法上的評價。禁止將已經被刑法評價的不利量刑情節再次作為量刑情節進行刑法上的評價。[4]
對于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庇纱丝梢?,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礎之上,定罪和量刑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準確定罪是合理量刑的前提,現在,定罪已經被視為廣義量刑的有機組成部分。[5]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是指導刑法進行評價的原則,一個合理的罰當其罪的評價必然是全面的評價,將禁止重復評價的范圍拋開定罪僅適用于量刑是不可取的。其次,對以殺人手段實施搶劫的行為定搶劫罪,在定罪環節中,評價的是其以搶劫為目的的行為,殺人的手段并不是其定罪的依據。因此在量刑時評價其殺人的手段行為并不屬于重復評價。第二種觀點也不盡合理,禁止重復評價最重要的價值基礎是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權,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每一個犯罪情節做出準確的判斷和評價,遺漏和重復評價都將造成罪行與刑罰的不相適應。同一情節既然已經在定罪中評價一次,再在量刑中評價明顯與禁止重復評價的價值基礎相背離。
(二)立法上對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規定
第一,國外立法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規定?,F當代各國一般都在其憲法或法律中對禁止重復評價予以規定。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者身體的傷害”。日本亦在其憲法第39條明確規定:“對同一犯罪不得重復追究刑事責任”。俄羅斯聯邦憲法第50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兩次被判刑”。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6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同一犯罪承擔兩次刑事責任”;第36條規定:“如果加重刑罰的情節已在本法典分則相應條款中作為犯罪要件加以規定,則它不得在處刑時再重復予以考慮”。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因違反刑法之一行為而受多次處罰”。德國刑法第46條規定:“已成法定構成要件要素之行為情狀,不得再予顧及”;德國刑法第50條在減刑理由的競合時規定:“某一情況單獨或者與其他情況競合,構成減輕處罰,并同屬于第49條規定的特別法定減輕理由的,只能減刑一次”。
上述各國不僅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上升至憲法高度,俄羅斯和德國更是在刑法領域對該原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俄羅斯除在憲法中規定外,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作為構成要件的情節不得在量刑時再次重復評價。
第二,我國刑事立法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體現。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但在我國刑事法律中卻體現出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這一點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交通肇事解釋”)有所顯現。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其量刑幅度由基準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解釋”第3條解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義時,使用了“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薄敖煌ㄕ厥陆忉尅钡?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具有1.酒后、吸食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一方面在一定條件下對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起決定作用;另一方面在行為人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情節對其犯罪行為適用哪一檔次的法定刑起決定作用,但在一個案件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節,不能既作定罪情節,又作量刑情節。這樣的規定,體現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三、結論
綜上,本文認為,根據2013年4月2日兩高聯合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盜竊案件中,對于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而被定罪的,如果后罪與前罪發生的間隔沒有超過五年,就會使實務中適用法律處于兩難境地。然而,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是刑事法上的一種國際性通行的原則,特別是在現代民主法治的大背景下,我們更應該注重人權保障理念的確立。而司法上的禁止重復評價必須以立法上的禁止重復評價為基礎,只有在立法上貫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才能保障在司法實踐中的禁止重復評價。鑒于此,有關部門應當對曾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因而在盜竊數值達到定罪數額百分之五十予以定罪的情況下能否再認定累犯作出進一步解釋,以達到實踐中規范統一適用法律,保障犯罪人合法權益之社會功效。
注釋:
[1]鄭思科、黃福濤:《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研究》,載《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第3期。
[2]石金平、游濤:《量刑重復評價相關問題研究》,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年第3期。
魏國是戰國初期的強國,魏國遷都大梁之前,安邑作為都城大約經歷了220余年。在兩個多世紀的發展過程中,安邑的發展有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像兩個車輪,一同推動著這個古老的都邑發展直至魏惠王遷都大梁。這兩個條件,一是主觀的,即李愧變法,這是眾所周知、耳熟能詳的,它是魏國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上各個方面的改革的基礎和源頭;而另一個是客觀的,但是卻為人鮮知,即中條山的銅礦資源,它給貨幣的鑄造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進而促進了貨幣的流通,而貨幣的流通又刺激了經濟的發展,和李愧變法相得益彰,使變法有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安邑:古老的都邑
安邑是一個古老的都邑,它的歷史從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考古發掘,安邑遺址稱“禹王城”,位于近山西夏縣西北7.5公里處。傳說中的“禹都安邑”即指這方土地。
大禹治水的故事歷來為人們稱頌?!鞍惨亍币幻膩須v含義乃是“洪水既平,民始安居。”這里是一個安居樂業的城邑?!栋惨乜h志》中曾這樣自豪地說:“安邑古稱禹都,殆因洪水既平,民始安居,因以為名,紀禹之功,實乃奠定山河之嘉稱也?!?/p>
古都安邑更重要的是作為戰國時期魏國早期都城。(前562年~前339年共計223年,前376年韓趙魏三家分晉后魏始成戰國七雄之一,魏惠王31年時都城遷往大梁)“禹王城”城內滿布東周至漢代、兩晉時期文化層,其堆積厚度2~3米遺存極為豐富。城址有年代不同的大、中、小三個城圈。大城屬戰國前期,地跨鳴條崗黃土丘陵和崗下平原,周長15.5公里,作北窄南寬的梯形,墻基的寬度除西北城角有1公里的地段為22米外,其余部分都是10~12米。
魏國的先祖叫畢公高,是周文王第十五個兒子。武王滅商建立西周后,封高于畢(今陜西長安縣西北),遂以畢為姓。畢公高的后裔畢萬,春秋時為晉國大夫。晉縣公十六年(公元前661年),晉滅魏,此魏非彼魏,這里被滅亡的魏國是西周時分封的諸侯國,在今山西芮城東北。獻公將魏地封給畢萬。畢萬從其國名,以魏為姓,成為魏國的始祖;魏悼子徙居于霍(今霍州市境內),前562年,魏昭子始居安邑,即今禹王城。
二、戰國初期“安邑”形勢分析
戰國時期,魏國占有今晉南及豫北和豫中偏東一帶。戰國中期七國爭雄的格局逐漸形成,首先是魏國獨占中原,魏國在各大國中實力最強。
魏文候襲位之時,趙氏占據晉國北部地區,以晉陽(今山西太原)為都城;韓氏占據晉國中部地區,以平陽(今山西臨汾)為都城;魏氏占據晉國南部地區,以安邑為都城;而晉公室僅有絳(晉都,今山西曲沃西北)與曲沃(晉別都,今山西聞喜東北)之地。
在三家分晉時,趙氏獲利最多,得到了晉國北部的大片土地,并向東越過太行山,占有邯鄲、中牟。魏氏與韓氏籠罩在趙氏的南邊,魏氏偏西,韓氏偏東。魏國西邊是一河之隔的秦國,北邊是強大的趙國,東邊是新興的韓國,南邊越過中條山和黃河是秦、楚、鄭拉鋸爭奪的陜地(今河南三門峽澠池、陜縣和靈寶地區)。魏國被緊緊地裹在晉東南一隅。魏氏集中在晉東南,雖然在東面還有幾塊飛地,但都很不鞏固,難以建成戰略基地。魏國的核心地區是運城谷地,北部是呂梁山,南部是中條山,東部是王屋山,黃河的大拐角包住了魏國的西部和南部。這樣的地勢,易守難攻,但也容易被壓迫封鎖。
魏國所處的周邊環境很復雜,魏文侯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到圍攻,面臨亡國的危險。趙、魏、韓只有聯合起來向外擴張才有出路。魏文侯的遂提出聯合發展策略,趙獻侯與韓武子都表示同意,三家出現了難得的和平局面。趙、魏、韓暫時放棄了內斗,走上了各自發展的道路。
三、變法帶來的活力
著名的李愧變法,在政治、經濟、農業、法律等方面均進行了行之有效的改革;另外,魏文候還任用吳起改革了軍事制度,創立了“武卒制”。 三家分晉后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魏國把主要的精力都用在了修煉內力上。
變法和改革的結果,使魏國經濟得以迅速發展,地主政權逐漸鞏固,國力逐漸強大,成為戰國初年一個強盛的封建國家。
后來的秦國獻公、孝公和商鞅變法都是以魏國為藍本的。魏文侯拜子夏為師,把儒的地位提到了從來未有的高度,達到了收取士人心的政治目的,是后世帝王尊儒籠絡知識階級的始作俑者。魏文侯在政治、經濟、文化、軍事上的策略,為后世的帝王所推崇,魏文侯的施政經驗是的一個經典樣本。
四、中條山銅幣“銀行”
中條山地處晉南豫北,考古發掘已在此地區及其附近發現不少與早期煉銅技術有關的遺址遺物。距中條山不遠的洛陽北郊也發現了西周鑄銅遺址,出土陶范上萬塊,并有大量爐壁、煉渣及青銅工具等遺物。屬于二里頭文化的早期銅器,也分布在這一帶。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中條山地區銅礦的開發,絕非僅僅始于戰國晚期。從地質資源上看,中條山地區也是夏商時期中原最近的銅礦產地。
中條山銅礦的地質條件、有利成礦條件、開采條件、技術的條件,使得銅礦業的發展對貨幣的鑄造產生了積極影響??梢哉f,中條山就是銅幣“銀行”,因為中條山的銅礦資源是鑄造貨幣的基礎。
春秋時期的貨幣鑄造地點,主要集中在中條山西北、東南兩側的今山西省汾澮涑流域和今河南省黃河以南的伊洛河流域。此處古稱“三河”之地,是春秋的晉國和王畿的所在地,也是春秋戰國時期貨幣鑄造的原生區域。中條山西北的晉南汾澮涑流域先秦時期有豐富的銅礦資源可資鑄幣之用。
魏國政治上的改革成功,必然帶來經濟上的繁榮。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發展,表現在商業上,大城市的興起,富商大賈的出現,水陸交通的發達,交換范圍的擴大以及貨幣經濟的繁榮。一般士大夫多有棄政從商的。甚至有些領有封邑,持有政權的封君卿士們也涉足商業,他們對鑄錢事業特別有興趣,各自在其管轄范圍內起爐鑄造,為了促進其流通,并準予以法律作為保障。
春秋戰國至秦始皇統一之前,由于各大區域的自然因素、經濟因素、政治因素、軍事因素、民族和宗教因素各不相同,在中國大地上主要有四大幣種,齊魯文化圈是刀幣流通區、秦文化圈是圜錢流通區、楚文化圈是銅貝金幣流通區,而中原文化圈是布幣流通區,其中安邑”布是魏國遷都大梁之前的鑄幣,遷都大梁之后鑄“梁”字布。
魏國的布幣,主要為“釿布”?!扳Y”是一種貨幣標度。在金屬稱量貨幣時期,貨幣單位的重量,用“釿”來代表,重量單位加上系金屬鑄幣,故書寫作“釿”。
魏國在戰國初期實行政治改革,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商業的興隆,貨幣經濟也相應地受到積極影響而空前繁榮。魏國的布幣,絕大部分都是以鑄幣的地名來命名。同一個地點又有其幣值的區別,以及其形態上的差異,充分顯現出其貨幣文化的特征。
通過對各遺址和墓葬出土魏國貨幣的研究,魏國的貨幣名稱布幣的種類最多:虞半釿、虞一釿;梁半幣、梁一釿、梁二釿;共半釿;晉陽半釿、晉陽一釿、晉陽二釿;山陽;梁邑;皮氏;高都;平周;安陽等。其中安邑布產于魏都安邑,是安邑半釿,安邑一釿,安邑二釿三等制貨幣。而安邑二釿是安邑布中最大的幣種。
“安邑二釿”:一般通高6-6.5,肩寬3.3-3.5,足寬4cm。幣形與“安邑一釿”同。最重者31.1克,最輕者20克,平均26.6克。鑄行時間約在魏武侯與魏惠王之際。魏國貨幣的聲望和信譽,增強了國內的凝聚力,同時也開拓了魏國貨幣的流通范圍和溝通了各諸侯國之間的貨幣聯系,對當時社會的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和商業的繁榮起著一定的推動作用。
五、貨幣經濟和李愧變法
貨幣政策對于人民經濟生活、國家財政收入、社會安定等有著極為重大影響。貨幣與產出交互影響的因果關系。“食貨相通”是指糧食的問題可以影響貨幣,貨幣問題也可以影響糧食。
趙國起初定都于晉陽,后來遷至邯鄲,以其地域關系,工商業異常發達。趙國的貨幣政策分成兩個階段。政府在晉陽時,曾經仿照魏國實行管制經濟,發行釿布調節市場。當時以“釿布”為主幣,“尖足布”為輔幣。釿布由官府鑄造,“尖足布”則由民間鑄造。
由此可以看出,魏國當初實行的是管制經濟,這應是 “國家宏觀調控”的雛形和萌芽。
李愧變法中實行“平糴法”, 年成好時,政府以平價購入糧食,災年再以平價出售,用“取有余而補不足”的辦法來平衡糧食價格。平糴法是一種運用貨幣政策來調控魏國的農業宏觀經濟的法令,貨幣政策與農業有效結合,保障農業有效供給以及糧食安全。它防止了商人壟斷糧價,造成“谷賤傷農,谷貴傷民”的現象,以穩定小農經濟,鞏固封建的經濟基礎,使得農民不致因饑饉而破產、流散。這樣既緩和了階級矛盾,又保證封建國家不失去大量的勞動人手。
東周主要列國都城人口分別為:秦都雍城約18.2~21.8萬人,棟陽約6.9~8.3萬人,楚都紀南城約27.6~33.1萬人,壽春約44.8~53.8萬人,中山靈壽約24.1~28.9萬人,邯鄲趙故城約32.8~39.3萬人,臨淄齊故城約34.3~41.4萬人,都安邑約22.4~26.9萬人,曲阜魯故城約17.2~20.7萬人,新鄭鄭韓故城約23.7~28.5萬人,東周王城約15.8~19.1萬人。
魏都安邑雖然不是眾都城中人口最多的,但是卻超過了東周王城,曲阜故城,秦都雍城,棟陽,與中山靈壽,鄭韓故城相當。
六、小結
綜上所述,中條山豐富的銅礦資源是安邑貨幣流通發展的客觀條件,是不能忽略的,李愧變法在農業上的改革促進了安邑手工業的發展和商業的興隆,從而給貨幣流通提供了切實可靠的經濟實力。
自然地理環境是安邑這個魏國早期的都城發展的一個巨大的推動力,魏國率先稱雄可以說是依靠變法改革與豐富的銅礦資源這兩個車輪共同前進的結果。
政治方面、經濟方面、軍事方面以及文化方面的改革,事實上都是李愧變法的產物,這是對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思想中“社會意識對社會存在具有能動的反作用”的具體反映。有而自然地理因素——中條山豐富的銅礦資源卻早在變法之前就已經存在,地理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的經常的、必要的物質條件。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之時繼承的家業是魏桓子在三家分晉時建立的魏國。在魏國稱雄之時,安邑钅斤布的在安邑的流通離不開中條山便利的鑄幣條件,而貨幣的流通又是經濟繁榮的折射,經濟繁榮又反映了整個社會中包括政治、軍事、文化在內的各個方面的穩定、強大、先進。
參考文獻
[1]李延祥.中條山古銅礦冶遺址初步考察研究[J].文物,1993,(2).
量能課稅原則產生于西方功利主義學者穆勒在經濟學提出的“能力負稅原則”,經過多個流派的爭論、探討,現已成為西方稅法基本原則。筆者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分析如下:
(一)自然法基礎
稅法理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國家征稅權正當性來源的考察,即稅收作為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侵犯何以能正當化的理由。而稅收的正當性在法律上則主要體現為稅收公平。量能納稅的核心在于依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支付能力衡量負稅是否公平,以此確保人的自由、平等、生存以及法的和平。
歷史上,圍繞實現稅收公平的探討主要為量能課稅原則與利益賦稅原則這兩大學派的爭論。
1.利益賦稅原則
利益賦稅原則的提出早于量能課稅原則,以瑞典學派的奠基人維克塞爾為代表,其從經濟學中的自由交易理論和相對價格理論出發,主張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一種利益上的交換關系,通過利益享有的多少來衡量主體的稅負。其和國家租稅理論的發展密切相關。啟蒙時期哲學家霍布斯認為,國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實現單個的個人所沒有辦法實現的社會任務,保護人民的生命及財產安全,而公民則將其在國家保護下所獲得的利益以上繳稅收的方式給付對價,故又稱“利益說”,“交換說”。利益賦稅原則通過確立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對待給付關系,基于對價給付的特點,民眾可以對國家財政制度進行監督,限制政府的權力,并為差別稅率提供了理論基礎,在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利益賦稅原則也有致命的弱點,即缺乏實踐論價值。公民在國家保護之下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在標準上又無法進行規范,這種可行性的缺失必將導致執法恣意,從而損害稅法權威,削弱公民守法積極性。龐德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實施。”因此利益賦稅原則逐漸被量能課稅原則所取代。
2.量能課稅原則
隨著歷史發展,人們對于課稅公平的理解也產生了變化。不同于亞當斯密的“利益說”,瓦格納在其《財政學》中提出社會政策的財政理論,主張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近代學者馬斯格雷夫認為,稅收公平應是凡具有相等經濟能力的人,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經濟能力的人則負擔不同的稅收。稅收公平的觀念就由最早的絕對公平演變成“受益說”,進而發展為“負擔能力說”。
量能課稅原則的誕生主要是為了修正稅收“利益說”或“交換說”在稅收負擔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稅收之目的在于滿足國家一般的公共財政需要,不可能在國家給付與稅收負擔之間建立直接的對價關系,而且國家必須對每個國民承擔起平等照顧義務,因此,稅收負擔的歸屬以及輕重原則,必須以納稅人負擔能力為標準,不得以國家對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務的成本或效益為限度。這其實是在國家征稅權與公民財產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另一方面,量能課稅原則亦是國民之間公平分配的原則,即稅負必須依照國民承擔稅收的能力來進行公平的分配。這是憲法平等原則在租稅法律關系方面的具體體現和要求。
(二)倫理學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上的屬人性決定其倫理基礎,“人正因為倫理學意義上的人,本身具有一種價值,即每一個人都有權要求其他人尊重他的人格,不侵犯他的生存(生命、身體和健康)和私人領域?!绷磕苷n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具體化主要是在道德選擇或價值判斷上,即對公民生存權的保障。
生存權保障是人性尊嚴的基本體現,是一項基本人權,為各國憲法所保護。如日本憲法“謀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國民權利”的規定。而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公民的最低生活費缺乏稅負能力,不應列為課稅對象。這正是倫理學價值判斷的體現。
同時,量能課稅原則在個人所得稅上對于“人”性倫理色彩還體現在其他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對課稅對象的要求必須是已經實現的凈所得。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是為了獲得收入的必要開支,不具有稅收負擔能力。同時,尚未實現的所得,或者因市場規律而帶來的虛假所得亦不屬此類范疇。第二,個人所得稅的課征,不僅要體現納稅人在量方面的負擔能力,更要體現其在質方面的負擔能力。例如對不同性質的同額所得(勞動所得與資產所得)要區別對待,對回歸性所得與非回歸性所得(稿費、退職所得、暫時所得)亦宜做出質的區分。這些都是量能課稅原則在倫理學上的價值取舍。
(三)實踐論基礎
量能課稅原則相較于利益賦稅原則的一大優勢就在于它的可行性,即實踐論上的價值。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需要有一定的標準和原則,需要一個既能夠全面衡量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能力又能夠用以在稅收征收活動中具體操作并能夠證得納稅人廣泛認同的標尺。為了引入實踐,學術界關于量“能”的評定標準進行了許多探討,大致可分為“主觀說”和“客觀說”。
一為主觀說。這一學說最初由穆勒提出,又稱“犧牲說”,即“課稅公平作為一條政治公理意味著犧牲的相等”。每個人在向國家納稅時造成的損失是一種效用損失,只要這種效用損失在主觀評價上對所有的納稅人都是一樣的,即犧牲均等,稅收公平就實現了。之后在此基礎上又發展了相應的“比例犧牲說”、“邊際均等犧牲說”。但這些學說都是建立在主觀基礎上,效用、犧牲等心理因素都缺乏客觀性和現實操作性,無法衡量或精算。
一為客觀說。由于“主觀說”并不具備現實操作性和制度價值,美國經濟學家塞利格曼提出了“客觀說”標準,從客觀方面對納稅能力進行衡量。從經濟學角度看,表征稅收負擔能力的基礎有所得、財產和消費三種。首先,如果把消費作為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不甚妥當。這是由于,對于社會不同階層來說,消費在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同。貧困階層消費所占的比重大于富裕階層。若只對奢侈品征稅,則遠不能滿足財政需要,若對日常生活消費征稅,則容易產生逆進性。因此以消費來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作用十分有限。其次,財產標準情況下,由于相同價值的財產在不同收入階層的納稅人中有不同的效用,對財政產征稅不符合公平原則;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財產的形態日以多樣化,動產乃至無形財產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對征稅造成的很大困難;而且財產課稅很難做到對低收入階層的稅前扣除,對富裕階層征稅過重也會影響其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因此,選擇所得作為衡量稅收負擔能力的標準最為合適。一方面所得是一種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穩定規范;另一方面,所得能夠真實反映各類納稅人的收入狀態和納稅能力,且可以根據最低生活費標準予以扣除,并且根據收入來源和性質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征稅辦法。因此,所得標準能夠相對保證稅收平等,實現稅收公平。
二、從量能課稅原則看我國個人所得稅
2006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將起征點由800元上調到了1600元,試通過下表分析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前后的效果:
通過上述表格,我們可以看出,起征點從800元上調到1600元并沒有促成多少實質性的改變,因為各收入群體間的工資凈所得的差距并未縮小多少。因此,僅僅提高工資收入的起征點,對于拉近貧富差距的作用極其微弱。根據量能課稅原則,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建議如下:
(一)實行綜合所得稅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實行的是分項扣除、分享定率、分項征收的分類所得稅,分類所得稅是與綜合所得稅相對應的一種所得稅模式,即把所得依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并對不同類別的所得依不同的稅率和征收方法分別計稅。我國目前規定了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項所得。下面以某月取得工資收入5000元的納稅人甲和某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稿酬1000元的納稅人乙為例對橫向公平問題進行比較說明。
由于分別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甲、乙二人縱然經濟負擔能力相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同,不能體現稅收橫向公平的要求。另外,在分類所得稅模式下,也會出現越來越多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而所得來源少、綜合說入低的納稅人多交稅的現象。
由此可見,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完全把握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不利于實現稅收公平。另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無法反應對納稅人的家庭負擔狀況的照顧,這對重視家庭經濟和社會職能、社會保障機制尚不發達的中國來說,尤為不公。再加上臺灣和大陸有著相通的社會文化傳統,因此學習臺灣的綜合所得稅模式是一項有益的嘗試。
(二)合理設定所得范圍
首先,降低對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建立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基礎上。然而隨著經濟發展,個人收入渠道增多,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將在個人收入結構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上升。另外對工資薪金的超額累進稅率也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對“質”的要求。因此,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當給予更多優惠與照顧,對資本所得和財產所得應課以稍重的稅負。
其次,設立設算所得課稅制度?!坝行┧靡黄鹂陀^和理智清醒本應實現,惟可能因個人之偏好、過失或其他法律所不認同之安排而使之未能實現,此時,租稅法本諸租稅公平原則的考量,將此一類型之所得視同已實現。并對之課征所得稅。”這便是臺灣的設算所得課稅制度,是對凈所得課稅原則的例外規定,為了防止納稅人規避稅收。
最后,設立福利所得課稅制度。對用人單位在正式薪金之外對職工給付的各種額外福利課稅。除了因計算困難或征收成本太高可免稅外,如誤餐補貼、交通補貼、宿舍、人身保險、假期旅游等,其余各種福利所得都應當列入課稅范圍。
(三)完善所得凈額制度
首先,照顧納稅人家庭扶養開支。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上來看,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家庭觀念濃厚,親屬之間有很強的道德倫理牽引。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家庭是主要的保障途徑。因此在稅收上照顧家庭基本開支,是凈所得課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的具體體現,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重要改革。
其次,改革所得扣除制度。設定捐贈、保險費、災害損失和醫療及生育費等項目??鄢齻€人必需的生活成本、費用和損失,鼓勵以公益或人道目的的捐贈(客觀上降低了稅負能力),照顧弱勢群體,維護法的和平,都是量能課稅原則的應有之義。
最后,建立物價指數連動課稅機制。物價上漲實際上會帶來“隱形增稅”,這種“隱形增稅”不僅違反了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還加重了低收入者階層的負擔,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因此有必要設立這么一個彈性課稅機制。臺灣地區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年度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免稅額隨之調整;達到10%以上時,個人所得稅課稅級距的金額隨之調整;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殘障特別扣除額的基準,要根據所得稅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以保證稅收的相對穩定。
三、小結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與稅收正當性密切相關,并同稅法學界的基本理念相通。如何在稅法立法和實踐中的貫徹落實稅法的基本理念,則是值得一生研究的命題。
參考文獻:
[1]參考自《量能課稅原則法哲學研究》,楊萬輝,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5月。[2][德]卡爾·拉倫茲:《德國民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
[3]參考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想》,陳拂聞,財會研究2009年第20期。
[4]圖表摘自《量能課稅原則研究》,梅曉蓓,《人文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
[5]參考自《量能負擔與課稅公平----臺灣個人所得稅的啟示與借鑒》,熊偉、羅昕,中國財稅法網省略/show.asp?a_id=1530。
a 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29條)
b 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第168條)
c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169條)
d 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186條第2款)
e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第188條)
f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284條)
g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第304條)
h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第332條)
i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第339條第2款)
j 濫用職權罪 (第197條)
下面不妨對一些代表性觀點予以列舉:
1.張文學主編:《刑法條文案例釋解》(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ai為過失犯罪;bcfghj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2.吳大華等著:《新刑法罪名通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ae為過失犯罪;cfghij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3.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針對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所持的心態而言的,其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則是故意的?!璦i為過失犯罪……hj為故意犯罪。該書對de等罪均未明確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而是分兩個部分予以說明,即實施的行為是故意,對于發生構成要件的結果則持過失心理態度。
4.劉家琛主編《新刑法修改對照適用圖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adhi為過失犯罪;cfghj為故意犯罪;b罪則為間接故意或過失犯罪。
5.劉家琛主編:《刑法新罪名解釋》(群眾出版社,1998年版)認為,hi為過失犯罪;bcfgj為故意犯罪,其中j罪只能為間接故意。
6.張穹主編:《修訂刑法條文實用解說》(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a為過失犯罪,dej既可以是間接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犯罪。
7.周振想主編:《中國新刑法釋論與罪案》(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ei為過失犯罪;bcfghj為故意犯罪,其中d罪只能是間接故意犯罪。
8.魏克家、歐陽濤和吳雪松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認為,adei為過失犯罪;bcfghj為故意犯罪。
9.陳廣君、劉海濤主編:《新刑法釋論》(中國書籍出版社,1997年版)dl為過失罪;bci為故意犯罪;a罪主觀方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10.馬登民、王東主編:《新刑法精解與適用》(南開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認為,a罪為過失犯罪;bcfgj為故意犯罪;dehi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
以上爭議的緣由何在呢?
我們知道,世界各國刑事立法有一個共同原則,即刑罰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為例外。因為它們對于犯罪事實、違法性以及危害結果的認識截然不同??梢哉f故意犯罪是行為無價值,而過失犯罪是結果無價值。故意犯罪者是在犯意支配下實施犯罪;而過失犯罪則是在否定危害發生的心理狀態下實施了犯罪。二者的罪責明顯不同。因此,故意犯罪是必罰犯罪,對過失行為的處罰一般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日本《刑法》第38條規定:“非故意之行為不罰。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德國、意大利、瑞士、巴西等國以及我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的刑法都有類似的規定?;谶@一原則,多數國家的刑事立法已形成一種立法習慣,那就是,故意犯罪在法條中不需標明“故意”,而過失犯罪在刑法條文中應當標明“過失”。如日本刑法第129條對交通肇事罪(過失危害交通罪)規定:“(一)由于過失致使火車、電車或船艦交通發生危險,或使火車、電車顛覆或破壞,或使船顛覆或破壞的,處500元以下罰金。(二)從事其業務的人員,犯前項之罪時,處三年以下監禁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比绱艘幎?,其優點是使刑法分則與總則保持一致,易于區分罪過的性質,而且在立法技術上也顯得嚴謹和科學。
我國刑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對過失犯罪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原則。但刑法分則未對所有的過失犯罪標明“過失”或“事故”等表明過失的限定詞,這就不可避免會導致人們在理解一些條文規定的犯罪罪過是故意還是過失時發生爭議。特別是對于那些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作為構成要件的結果的犯罪(如上面十個罪)而言,爭議更明顯。根據刑法第14、15條規定,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的區分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但是以上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結果是不是這里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以上犯罪的罪狀都由“犯罪行為+犯罪結果”構成,那么犯罪的故意是對行為的故意,還是對結果的故意呢?對此,一些學者闡述了自己的見解。例如,何秉松教授主編的《刑法教科書》(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47頁。)認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不是看行為本身,而是看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持何心理態度,持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則是故意,持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態度,則屬過失。行為人雖然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故犯,但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則是過失?!庇谑巧鲜鯽j二罪為過失罪,fi二罪為故意犯罪。這種觀點是最常見的觀點,它雖然沒有離開法律條文對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規定,但過于抽象和原則,沒有解決問題。又如張明楷教授著的《刑法學》(下)認為,丟失槍支不報罪主觀方面……就丟失槍支而言,通常為過失,也包括意外情況。就不及時報告而言,顯然是故意。就嚴重后果而言,一般為過失,但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但對嚴重后果無過失時,也排斥本罪的成立,故可認為,“造成嚴重后果”是一種處罰條件,因而不需要對之有故意與過失,不及時報告是本罪的核心行為,故該罪為故意犯罪。(注: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1頁。)這種觀點對理解犯罪的故意與過失提出了獨到的見解,但它把“造成嚴重后果”作為一種處罰條件,似乎沒有充足的理由。侯國云、白岫云著的《新刑法疑難問題解析與適用》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深刻的探討。他們認為,認定一個條文的罪過性質,首先要分析該條文規定的犯罪是行為犯、危險犯還是結果犯。當某個條文規定的結果犯時,可分析這個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愿望是否矛盾,如果矛盾就為過失,如果一致就是故意。(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頁到第305頁。)根據作者的觀點,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筆者認為,該觀點以確定某罪是行為犯、危險犯還是結果犯為前提條件來分析該罪的罪過性質,也有較大困難,因為在刑法學界關于行為犯、危險犯和結果犯的劃分本身就存在很大爭議(注:多數學者是從犯罪即遂形態的角度來理解行為犯、危險犯和結果犯的。參見武漢大學博士論文-鮮鐵可:《危險犯研究》、《新刑法中的危險犯》,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版;史衛忠:《行為犯研究》。)。但是這種觀點注意到把行為人的主觀愿望與法定的犯罪結果進行比較,這對于區分以上犯罪的罪過性質是有啟發意義的。
二
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边@一定義表明,犯罪的故意包括兩個因素:一是意識因素,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行為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正確理解這二者無疑是區分某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的根本標準。有關的爭議也正是圍繞此標準展開的。
首先,關于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即這里的“明知”的內容和程度是什么?通常認為,“明知”是指行為人對現有事實的認識或者對未來事實的預見,也就是認識或預見表明該種犯罪構成的客觀特征的事實情況。主要包括說明危害行為特征的事實(如行為性質、方式等),危害行為所指向的客體或對象的事實,危害行為對其指向的客體或對象造成的損害即危害社會的結果事實,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事實。一般說來,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和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和對象的明知是顯而易見的,學者們的理解也頗為一致。但對于危害行為作用于其指向的客體或對象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理解則存在較大的爭議。通說的觀點認為,故意所認識的內容應以某罪構成要件規定的事實為限,其核心內容為行為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即犯罪結果。犯罪故意所認識的結果又不是廣義的行為結果,而是犯罪構成所要求特定的危害結果,這個結果既是具體的,又是抽象的。該種觀點為了說明行為犯的故意也包括行為人對行為結果有認識,進而提出應該注意認識結果與實際結果的區別。認為“犯罪故意揭示的是行為人的一種心理態度,行為人對行為結果的認識是其主觀心理活動。某些犯罪的結果雖然是無形的,或者是無須證實的,例如侮辱、誹謗行為等,但并不意味著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沒有認識?!J識結果是主觀的表現形態,是先于實際結果產生的,實際結果是客觀的外化形態,是后于認識結果產生的,不能將二者等同,”(注: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頁到第24頁。)還有觀點認為,對危害結果的明確認識是犯罪故意最根本的明知內容,但這并不排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犯罪客體等客觀事實情況的認識,這是由犯罪構成要件是相互聯系的統一整體所決定的。這里的危害結果是廣義上的危害結果,包括具體或抽象的危害結果、有形或無形的危害結果以及已經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任何犯罪都有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以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如果把明知的內容理解為作為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勢必有許多犯罪不能確定“明知”的內容,導致無法認定罪過形式。(注: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1995年修訂版,第306頁到308頁。)對以上觀點提出異議者認為,將認識的內容局限于“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排除了行為犯成立犯罪故意的可能性;或者要求行為人具備并要求司法者查明行為人對于抽象的危害社會結果的認識和態度;或者要求行為人具備并要求司法者查明行為人對構成要件以外的某種具體危害結果的認識和態度,這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的。因而這種觀點主張以“構成要件的事實”取代“危害社會的結果”(注:賈宇著《犯罪故意研究》,武漢大學1995年博士論文,第27頁。)
筆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故意是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認識是符合我國的立法實際的。但這里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不是僅限于構成要件的結果。構成要件是立法者設定的成立犯罪的標準與模式,作為構成要件的結果也是如此。要求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認識到立法者的這種規定既不現實,也沒有必要。而且,從犯罪構成來看,有些犯罪構成還無須結果要件。這里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構成要件的結果,還包括非構成要件的結果。這與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犯罪的本質特征相一致。依筆者之見,“危害社會的結果”既可以是與行為人追求的目的一致的危害結果(如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與行為人的目的不一致的危害結果(如間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與成立犯罪既遂的結果一致的危害結果(如殺人罪),也可以是與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的結果一致的危害結果(如挪用特定款物罪);既可以是與日常生活中的危害社會的道德觀念一致的危害結果(如虐待罪),還可以是與法律特別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規定一致的危害結果(如逃避商檢罪)。另外,應當注意,這里的危害結果具有概然性,如行為人認識到的危害結果可能是不具體的,但只要這種認識與犯罪構成的結果或實際發生的結果不矛盾也就具備了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這樣理解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為行為人認識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故意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查明這項內容是確定某種犯罪是否是故意犯罪的必要環節,這不僅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而且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
同時,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否包括對行為違法的認識?通說觀點認為,“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將會產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說,行為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的社會危害性,這是任何故意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認識因素,也是犯罪故意區別于心理學上一般故意的根本標志?!保ㄗⅲ厚R克昌、楊春洗等主編《刑法學全書》,上??茖W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頁。)我國刑法關于犯罪故意的定義已明確肯定了社會危害意識是故意的認識核心。如同犯罪構成的事實特征不可能脫離其社會危害性的本質一樣,行為人對結果事實的認識不可避免地要評價結果的性質,這恰恰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關鍵。實際上,行為人對結果事實的認識同時也是對結果性質的評價。至于違法性意識則是社會危害性意識的法律表現形式。只要行為人具有社會危害意識,即使其沒有違法意識,也成立犯罪故意。但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即對于某些行政犯(法定犯)來說,違法意識又可以決定并證明社會危害意識的有無。這時,違法意識也只是認定社會危害性的一種方式,是對社會危害意識的具體說明。(注: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頁到第38頁。)“認定犯罪故意,應該從社會危害意識出發,不應從違法意識出發,違法意識是社會危害意識的表現形式,不能把二者分割為兩個因素?!保ㄗⅲ厚T軍著:《刑事責任論》,法律出版社。)而對此持有異議的觀點認為,要求犯罪故意包括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混淆了立法者所揭示的犯罪本質特征與行為人對其行為認識的界限;而且社會危害性的判斷缺乏明確的規范性標準導致認定上的困難,這也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的危害故意,從而影響故意犯罪的主觀基礎。因此,犯罪故意中的認識,沒有必要確定為社會危害性認識,只能是違法性認識(注:賈宇著《犯罪故意研究》,武漢大學1995年博士論文,第20頁到第27頁。)。對此,我們基本贊同通說,但應當注意到,雖然多數故意犯罪的違法性派生于社會危害性,然而越來越多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要通過違法性來體現,非常明顯的是1997年刑法大量增加了這類犯罪。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成為判斷這類犯罪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的重要內容。反對者認為社會危害性的判斷缺乏規范性標準,甚至使犯罪故意混同于一般的危害故意。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因為犯罪故意不是孤立于犯罪構成而存在的,行為人認識到什么樣的社會危害結果與行為的手段、方法、對象以及行為人的認識能力等密切相關。有些行為的實施足以說明行為人具備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行為犯便是如此。有些危害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與其職責密切相關,他們在實施危害行為時,都會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
至于“明知”的程度,一般并無多大的爭議。即它是在肯定判斷-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基礎上,表現為一定會發生與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兩種情形。而且,故意的認識程度與客觀實際的發展過程可能不一致。故意的認識程度應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準,不受客觀實際的影響,更不能把主觀認識與客觀實際混為一談。
其次,關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問題。關于這一因素人們的爭論不大。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也就是行為人決定犯罪行為的方向、方式,控制犯罪行為的心理過程。所謂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是指行為人自覺選擇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它具有目的性、積極性和堅決性的特點。所謂放任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是指,危害社會的結果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而是行為人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果采取防止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便難于達到自身的目的,因此對危害社會的結果持聽之任之或者豁出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所放任的結果是與行為人追求的結果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如果行為人不實施放任行為,就不會達到他所追求的目的。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構成犯罪故意的前提條件,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則是構成犯罪故意的核心,它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意志因素的內容不同,犯罪故意可以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前者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后者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有意放任,以至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可見,直接故意不要求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而間接故意則必須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也是由它們主觀惡性的不同所決定的。對直接故意而言,行為人追求的目的與危害社會的結果基本一致;但對于間接故意來說,行為人追求的目的不僅不同于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其追求的目的還可以是正當合法的,只是刑法注重的是行為人放任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梢?,間接故意的構成內容中,只有放任的意志態度,缺乏自覺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志努力,對于間接故意而言,即使行為人認識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危害結果沒有發生時,則并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形態。這正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所決定的。
三
根據以上犯罪故意基本含義,對個罪的罪過性質的確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以罪狀的規定為基準。有的罪狀對危害行為的描述已經表明該罪的罪過性質。比如用“故事”、“過失”之類的詞就表明該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有的罪狀對危害行為的特征的描述十分詳細,通過分析危害行為的特征,能夠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是不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斷定該罪的罪過性質。也有些罪狀的表述較為簡略,從罪狀本身難以認定罪過性質,這時應分析立法精神并結合其它方法加以確定。
(2)從罪與非罪或此罪與他罪的角度進行比較。對于那些在表面上看,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過失地造成危害結果的犯罪,可就兩種罪過進行假設和比較。如果假設為故意之后,發現該罪又構成另一更嚴重的犯罪,則該罪不能有故意構成。如果認為該罪只能是過失犯罪,在假設為故意之后,若發現已構成犯罪,則表明該罪還可能由故意構成。
(3)關于過失犯罪是否應標明“過失”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沒有對一些看似過失的犯罪用“過失”、“事故”加以限制,這不是立法的疏漏,反而是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那些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出特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的犯罪中就有一些這樣的犯罪。這是立法者有意擴大犯罪主觀方面,強調對這類犯罪的預防和打擊的體現。可以說,這些犯罪的構成關鍵在于犯罪結果的發生。至于行為人對犯罪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一般不是直接故意(否則構成其它的犯罪),但具備間接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有時是可以的。
下面對上述十種個罪的罪過性質予以體分析:
第一,hi二罪的主觀罪過為過失,因為:
(1)刑法第332條規定的特定的構成要件的結果是“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如果是明知這種危害結果,而故意引起的,就屬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其行為符合第115條第1款或者第114條規定的以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比h罪重)。故該罪的主觀罪過只能表現為過失。
(2)刑法第339條第2款規定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構成要件,“事故”二字表明本罪只能是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會造成這種危害結果而為之,則構成該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第二,bcg三罪的主觀罪過為故意,因為:
(1)刑法169條規定的危害行為是“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行為人對這種行為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的結果是顯然明知的,這一結果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特定犯罪構成的結果并不矛盾,該罪罪狀的表述足以認定該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是出于避免國有資產遭受更大損失的愿望,實施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行為而造成國家利益的損失的,雖然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但此行為不屬于“徇私舞弊”,不構成本罪。與此類似,b罪也要求行為人明知其徇私舞弊行為會造成國家利益遭到損失的危害結果,否則,如果行為人是過失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的破產或嚴重虧損,則應以玩忽職守論處,而不構成本罪,我們認為,刑法條文中規定的“徇私舞弊”行為具有特定的法律含義,實施此行為總包含著故意的心理狀態,而不存在過失徇私舞弊。
(2)刑法第30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危害行為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作為郵政工作人員,對于延誤郵件投遞會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的結果是明知的,這一結果與該條規定的犯罪結果也是一致的。而且,該條中的“故意”一詞已明確地把犯罪過失排除在外。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關鍵詞: 《文心雕龍》 劉勰 原道 文學本質論
《文心雕龍》是南北朝時期著名的文學理論家劉勰的名篇,中國文學理論批評史上第一部有嚴密體系的文學理論專著,在中國古代文論史上具有無可比擬的重要地位。
《原道》為全書“文之樞紐”部分之首,總起全篇,是全書的理論基礎,也是劉鰓世界觀和文學觀的集中體現。《文心雕龍》五十篇是《易經》“取大衍之數五十,其一不用”之意,在易學文化體系中,“不用”和“用”乃本末之關系,這里所謂“不用”之本即是《原道》。故此,《原道》在《文心雕龍》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我們要了解《文心雕龍》全書的思想體系,首先就要理解《原道》。
一、原道之“文”
《文心雕龍?序志》言:“蓋《文心》之作也,本乎道,師乎圣,體乎經,酌乎緯,變乎騷,文之樞紐,亦云極矣。”①可見前五篇為全書總綱?!对馈酚譃槠涫祝_宗明義,是綱中之綱。劉勰的“文”起源理論就集中體現于此篇,因此,對此篇的正確理解是把握《文心雕龍》的關鍵。
《原道》首篇首句即言“文之為德也大矣”,暫且不提爭議頗多的“德”字,細分析此處“文”字之意。此處之“文”究竟指的是什么?
我們且看,比《文心雕龍》更早的作品中對“文”的解釋。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畫八卦,造書契,以代結繩(爻)之政,由是文籍生焉”②。――《尚書序》
“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后君子”③。――《論語?雍也》:
“依類象形,故謂之文。其后形聲相益,即謂之字。文者,物象之本;字者,言孳乳而浸多也”④。――《說文解字序》
“倉頡造書,形立謂之文,聲具謂之字”⑤。――《古今通論》
由上可知,“文”應當有個同義字“形”,所指的應當是外在而可以觀測的東西。文中劉勰用的大段排比:“夫玄黃色雜,方圓體分,日月疊璧,以垂麗天之象;山川煥綺,以鋪理地之形:此蓋道之文也……有心之器,其無文歟?”⑥這些排比中把“文”與“形”替換,似乎可以行得通。然而,這里的“文”僅僅是指的“形”嗎?
我們先看劉勰所描繪的,除了人之外,自然界的“文”如何?
現將其中除了人之外的文列舉如表:
可知,這里的“文”除了“形”之外,還有兩個重要特征:“可感”、“美”。這是自然界可感的美麗聲色,在劉勰看來,都屬于文的定義之一,“有采”就是文的屬性。
然后劉勰所要說的文,卻不僅僅局限于這個。且看這句“夫以無識之物,郁然有采,有心之器,其無文歟”⑦?
劉勰在這里將心與了個對應,似乎心是文的必備條件。這樣解釋了如果按照劉勰對前面自然界的描述,人的文就應當是外貌或者聲音。然而人是“有心之器”,自然與尋常動植物不同,劉勰鮮明地指出了文與心的關系。人是“有心之器”,絕非“無識之物”。即人有思維、有語言,所以人之文自然也不同。劉勰關于人文的表述為:“惟人參之,性靈所鐘,是謂三才。為五行之秀,實天地之心,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⑧如果將其中邏輯思維提取出來,就可以歸納如下:
天地之心人心言文
這里的文應當是狹義化的文章。劉勰又指出了思維語言和文學的關系,心與言是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這里學者黃侃的表述如下:“尋繹其旨,甚為平易,蓋人有思心,即有言語,既有言語,即有文章,言語以表思心,文章以代言語?!雹徇@里還有一個“自然之道”的問題,將在第二節分析。
劉勰文中大段類比并非僅為鋪陳,在排比的最后,劉勰用了一句結語:“故形立則章成矣,聲發則文生矣。”⑩劉勰得出的結論是“文章”有形有聲,那么何為“形”而何為“聲”?這里就必須聯系上文的“疊璧煥綺”“藻繪炳蔚”“雕色賁華”“結響激韻”。無識之物的文有采,有心之器的文亦要有采。這兩處的采是相通的,都是由形式到內容、由內到外的美。
由此可以聯系整本書,《文心雕龍》關于文的各項要求,其實就是將“美”貫徹文的方方面面,不僅要內容優美、辭采動人,還有聲律和諧,謀篇布局皆形式得到,只有各方面統一,才能稱得上好的“文”。且看《文心雕龍》各篇標題和分類如表。
這里,我們不得不對劉勰深深感佩,他一方面用文字描述了對文章的要求,另一方面他的文字都貫徹了這些要求,劉勰在描述文之美的過程中,遣詞造句無不盡美。
二、原道之“道”
原道的意思就是本道,即后文所提的“本乎道”,那么這里的“道”指的是什么呢?
將文章中有關“道”的部分列舉如下:
1.“玄黃色雜,方圓體分,日月疊璧,以垂麗天之象;山川煥綺,以鋪理地之形:此蓋道之文也?!眥11}
2.“為五行之秀氣,實天地之心生,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12}
3.“莫不原道心以敷章,研神理而設教?!眥13}
4.“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辭之所以能鼓天下者,乃道之文也?!眥14}
5.“道心惟微,神理設教?!眥15}
先從第一句開始分析,在第一句的表述中道就是天地之文。這個道究竟是道家之道、儒家之道,是釋家之道?抑或別有他意?
第二句依然有個邏輯問題,即“自然之道”是人文衍生的這個過程還是人文的結果?是“心言文”是“自然之道”,還是“人文”就是“自然之道”?
第三句揭示了第一句答案,劉勰這個駢文的排比將“道心”與“神理”放在一起對比,而第五句亦然。同時,劉勰在文中明確表述了“玉版金鏤之實,丹文綠牒之華,誰其尸之?亦神理而已”{16}。由此可知,這里的道,恐怕不僅僅是宇宙變化的規律,而是一種超自然的“神理”,劉勰應當是一位客觀唯心主義者,他所說的自然之道,恐怕不能算作儒釋道三家的任何一種,是一種神跡。
第二句的問題被第四句揭曉,第四句里有一個因果關系。辭之所以可以鼓動天下,是因為里面含有“道之文”,即“神理”的人文版本,那么,劉勰的意思是人文里有的就是自然之道。
因為文里擁有“自然之道”,所以人文自然貴不可言。那么,是所有人寫的文章都是人文嗎?劉勰自然給出了否定答案,“故知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17}。到這里,文和道之間才有了清晰的聯系。
我們重新梳理脈絡,發現劉勰的意思大概如下:
神理道心人文
神理道心圣人儒家經典
由此可見,《文心雕龍?原道》之中的道是與儒家的人道密切相關的。
三、關于“道圣文”體系的思辨
劉勰之所以把文章追溯到終極之道,還有一個非常明顯的現實意圖。正如劉勰的時代,文學開始一種新的轉向,這種轉向的明顯極端走上了對形式的過分追求,《文心雕龍?序志》中稱:“去圣久遠,文體解散,辭人愛奇,言貴浮詭,飾羽尚畫,文繡Q,離本彌甚,將遂訛濫。”{18}
劉勰寫作的意圖,就是糾正這種過分追求語言繁縟而辭章華美的形式主義文風。那么如何糾正呢?劉勰在《宗經》中列出儒家經典為答案,為什么要學習儒家經典?劉勰又在《征圣》中給出解答,是因為圣人的文章“銜華佩實”,值得學習和模仿。那么為什么圣人的文章好呢?《原道》中給出了答案,因為圣人明道,劉勰在《征圣》中道“是以論文必征于圣,窺圣必宗于經”{19}和《原道》中的“道沿圣以垂文,圣因文而明道”{20}為“道圣文”建立了合理的邏輯體系。
然而劉勰的真意是如此嗎?我們在看《原道》《征圣》《宗經》的時候,好像在看一道因果證明題,證明的結果就是《宗經》。所以,我大膽推測,劉勰的原意便是推廣儒家思想,對當時文風進行糾偏與矯枉。為了給儒家經典找一個合理的依據,他進行了前面漫長的立論。這也解釋了為何在《原道》中的某些地方邏輯混亂和意味不明;為何崇儒的學者會將道與超自然的神理相聯系;答案便是所有言語都是為了《宗經》這個結果服務的??v然如此,劉勰行為文采縱橫,令人心折,優美的語言與精妙的文學理論交相輝映,在文學史上留下了最光彩的一筆。
注釋:
①⑥⑦⑧⑩{11}{12}{13}{14}{15}{16}{17}{18}{19}{20}王志彬,譯注.文心雕龍[M].北京:中華書局,2015:576,3,3,3,3,3,3,9,10,10,10,11,5,573,18.
②鈄暈椋編注.古文經典?國學文史啟蒙(大學版)[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15:79.
③楊伯峻,譯注.論語譯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9:60.
④傅如明,編著.中國古代書論選讀[M].西安:陜西人民美術出版社,2011:8.
⑤李寶澀,編纂.諸子文粹[M].長沙:岳麓書社,1991:1036.
⑨黃侃,著.文心雕龍札記[M].北京:中華書局,2014:5.
參考文獻:
在漢代畫像石的工藝設計程序中,彩繪即敷色是整個制作過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盁o論是畫像磚或是畫像石,最后一道工序應是上色和彩繪。細節和局部,正依賴于這一工序。一些磚石上色彩的殘留說明了這個事實”①。由于現出土的漢代畫像石有不少是墓室被盜后發現的或從民間征集收藏的,加上在石頭表面上加彩不像帛畫、壁畫那樣較容易黏附,長期在墓室中受水和微生物的侵蝕等,因此,其上的色彩只在為數不多的出土畫像石上零星殘存,這對深入研究漢代畫像石及其彩繪是有一定影響的。但從這些零星殘存的色相和參考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彩繪銅鏡等上的彩繪情況,仍然能窺探出漢代畫像石的彩繪色相和色彩的原料配置等情況。本文就目前出土的漢代畫像石上殘存的色彩,并參考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彩繪銅鏡等顏料的配置等,論述其彩繪的特點與思想。
一、漢代畫像石彩繪的出土情況
目前,就作者掌握的考古發掘材料看,從20世紀50年代至今的幾十年間,有關文物考古部門先后在河南、陜西、山東、山西、江蘇、重慶等不少地區發掘了多座或多或少地殘存彩繪痕跡的漢代畫像石墓。其中,河南、陜西兩省的南陽和陜北地區最多。
南陽是河南省發現彩繪漢代畫像石墓最多的地區,主要有:1962年春發現的南陽楊官寺漢代畫像石墓墓門等處“涂紅色”②;1972年發掘的南陽石橋漢畫像石墓南門楣正面畫像石上,有朱紅色、黑色、黃色、紫紅色③;1973年南陽唐河縣電廠出土的漢畫像石墓門楣、門扉上有彩繪痕跡④;1976年原南陽縣趙寨磚瓦廠漢畫像石墓“門扉和門柱上畫像皆有彩繪痕跡”⑤;1978年出土于唐河漢郁平大伊馮君孺人畫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畫像石,“大都經過朱彩描繪” ⑥;1983年唐河縣針織廠二號漢畫像石墓中“逐疫升仙圖”,“畫面皆朱涂”⑦;1984年3月發現的禹縣東十里村東漢畫像石墓,“僅在墓門的門楣和門額上裝飾兩塊畫像石”,“用朱色在畫像主題――動物身上勾勒數道⑧;1988年秋天發現的、1989年4月清理的南陽縣辛店鄉熊營漢代畫像石墓,“共出土40幅畫像”,“多幅畫面都發現有朱紅色,畫像石也有彩繪痕跡”⑨;2001年12月河南南陽市宛城區陳棚村發掘出一座漢代畫像石墓,墓室內裝飾有各種彩色畫像36幅,分別位于門楣、門檻、前室梁柱、后室門柱正面,門扉正、背面,前室門柱和過梁的正、側面。畫像的畫面均保存完好,十分珍貴。
陜西省的綏德、神木大保當等是該省發現彩繪畫像石墓最多的地區。主要有:1958年至1975年在陜西省子洲縣淮寧灣鄉后村發現的漢代畫像石墓,“在樓閣的臺基上曾涂粉白底色,用墨線畫有柵欄桿”⑩;1972年發現、1975年發掘清理的綏德縣延家岔東漢畫像石墓,畫像石圖像中有“紅綠色斑點”、“墨線勾繪”、“朱紅色”、“壁涂綠彩,上加若干點白彩谷紋,聯帶染紅色。陰地陽紋,紅綠相映”等色彩痕跡B11;(圖1)1982年春發現的陜西神木柳巷村漢畫像石墓,前室畫像“圓面涂染朱色,鳥形空出只點朱色眼”B12;1997年7月發現的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畫像剛出土時“朱雀羽、龍、虎、虎口、人物衣服留朱紅”B13;1983年綏德黃家塔出土的6號墓、8號墓、9號墓和11號墓墓門等處殘留有“朱紅、粉白、墨繪”等色彩,“出土時朱色斑斕鮮艷”B14!
尤其是1996年發掘的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23號漢代畫像石墓中殘留色彩最多,在所有出土彩繪漢代畫像石中也是最精彩的。此詳述之,以便下文論述。(圖2)11號墓墓門右門柱“上半部鑿刻一雙層樓閣。紅褐色線條勾勒出長方形基臺,上設三個立柱,前兩立柱間是兩扇粉紅色的門扉,門微啟,門扉上分別以墨線繪朱雀”?!伴T楣、門框、門限以墨線勾繪。門右側墻上墨色勾繪井字圖案,似為窗牖”。屋檐下右側仙子“似人似神,臉涂紅彩,”,“全身輪廓以墨線勾勒。屋頂呈覆斗狀,墨繪斜紋象征瓦縫,左右相對各立一鳳,喙及腿涂紅彩,身以墨線勾勒”。第二層頂“以墨線繪瓦縫、瓦當。檐左右各有一鳳,相對而立,全身以墨彩涂繪”,樓板四周的欄桿“均涂褐彩。楹柱之后橫楣上掛紅彩帷幔”?!皹莾葘ψ鴥扇?其中一人頭戴紅色圓帽,身著紅色長袍,五官用墨線勾勒,唇涂紅彩”。另外一人“身著紅領綠色長袍,腳穿紅鞋”。中下部人物頭上“羽毛墨色”,“冠紅色”,“方臉,面涂粉彩,五官以墨線勾繪,紅唇”,“身著紅色寬袖衣”,“胸前以墨彩勾繪日輪,中間涂紅彩,紅彩中央用墨繪三足烏。下身著鳥羽裙,其中有紅、墨彩繪成的橢圓形羽毛”。其左有升龍,“龍身以紅、墨彩相間繪鱗甲”。組下端一走龍,“身涂墨彩,唇、翼涂紅色,身上以紅彩繪鱗甲。畫面右邊框涂紅彩”。左門柱上殘存的神人“五官以墨線勾繪,紅唇,粉面”,“上身著袖衣,內有右衽白色內衣”?!靶厍澳L月輪,中以白彩繪蟾蜍”?!捌浜罄L一立虎,紅唇,白色,以墨線繪斑紋”?!爱嬅嬗铱蛲考t彩”。
23號墓的墓門門楣上雕刻的狩獵圖像中,“馬身均涂褐紅色,絡頭,韁、銜等以墨線勾繪”。騎馬者“著紅色戎裝。前兩騎手幘為黑色,后一騎手幘為紅色”。馬前的奔鹿“以墨線勾繪,身上有黑色斑紋,鹿身以紅彩表示流血”。第一騎右上獵鷹“羽毛以墨線勾繪”。第三騎之后的老虎“虎口涂紅色,身軀及長尾以墨線勾斑紋,虎肩胛處有豎條紅彩”?!白蠖丝淘螺?中以黑彩繪玉兔搗藥圖,玉兔身上有白彩點”。“右端刻日輪,邊緣以墨彩勾繪,中涂褐紅彩,日輪中以墨彩繪面右而飛的金烏”。下欄為車馬出行圖,“馬涂褐紅色,外輪廓及飾具以墨線勾繪,四蹄涂黑彩,鞍為石原色”。騎手“著黑襦衣”。軺車“車身及輻以黑色涂繪”。Z車車窗“內掛粉色窗簾。車廂及輻涂黑色”。左門柱左為卷草紋,“邊緣、筋骨均用墨線勾勒,葉面涂紅彩”。左門柱為說唱圖,右側一人“著黑色長袍”。舞蹈圖中右側一人“著長袖淺色衣,下穿紅彩長裙”。其后一人“身著紅衣和淺色長裙”。下圖為長袖舞蹈圖,右側一人“身著寬袖紅衣,下穿淺色長裙”。舞蹈圖下雕刻有車,“馬直立,身涂褐紅色,馬具、韁繩等以墨線勾繪。車前坐馭者,手持鞭,鞭以墨線描繪。車棚拱形,筋骨描黑色。箱、輪、輻等亦以黑色描繪”。左門扉雕刻朱雀,“身涂紅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紅、黑彩描細部。其四周環繞五只或飛或站立的鳳鳥,鳳身均涂紅彩,以黑彩涂描羽毛”。鋪首“眉及鼻用墨線勾繪,耳及角上繪紅彩三角形圈,圈心點黑彩,眼珠點墨”,“須涂黑彩”。“鹿眼眶涂黑,身上有黑彩描繪的斑紋”。獬豸“全身涂黑色”B15!
除河南、陜西兩省外,山東地區主要有:沂南漢畫像石墓的后墓藻井施彩繪;淄博市張莊漢畫像石墓的墓門門楣正面的人物、動物等“涂朱彩”;金鄉魚山漢畫像石墓M2在圖案、人物服飾等上有加施“朱砂痕跡”和“彩繪為白色”等B16;2006年山東鄒平開發區發現的東漢晚期的彩繪畫像石墓中,亦殘留彩繪痕跡等B17!I轎魘【襯謚饕有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在山西省離石發現的東漢畫像石墓44號墓中的第5石“畫面中點綴朱色圈點”等B18;1997年4月發現的山西離石石盤漢代畫像石墓,“圖像細部用墨線描繪,局部施紅彩”。2號石圖像中西王母“身穿紅色寬袖長袍”。3號石“下層上一門吏,頭戴黑色介幘”、“左手持紅色盾牌”。4號石,左門扉“圖案被紅色邊框分成內外兩部分”。18號石,前室東壁門道隔柱“四周邊框及部分紋飾涂紅彩”等B19!F淥如江蘇徐州青山白集漢代畫像石墓,重慶合川沙坪漢代畫像石墓等,都有朱紅等色彩殘留在畫像石上。
附表:(該表列舉的彩繪漢代畫像石的出土情況,是以目前作者掌握的現有資料為依據的,尚有這些地區和在安徽、四川、天津等地出土的彩繪漢代畫像石發掘報告與資料,有待搜集)
二、漢代畫像石彩繪的造型特點與思想內涵
從西漢晚期畫像石產生至今已歷二千多年,“那堪事勢盡,千古但蒼涼”([清]王世禎詩)。由于漢代畫像石長期深埋于地下,受地下水侵蝕,水中所含各種鹽份隨溫度變化反復在彩繪顏料層內溶解,各種微生物對顏料與膠質粘合劑的分解和出土時環境變化,空氣氧化,以及人為的破壞等,都使十分脆弱的大面積的色彩顏料層脫落和遭到嚴重破壞,今天要想全面看到漢代畫像石的具體彩繪面貌是很難的,因此,只能從現出土的殘留在石頭上的點滴色彩來窺探其彩繪特點與思想。
從上述各地區關于彩繪漢代畫像石墓的考古發掘報告可知,在當時雕刻完成的石頭素胎上進行彩繪即敷色,可能是漢代畫像石工藝制作的普遍現象,而且應該是很精彩的。如陜北漢代畫像石“在浮雕的物象上施加墨線、陰刻、敷彩,是雕刻與繪畫結合并用的一種獨特殊美的創作形式”。“在個別畫像石上的朱雀、鋪首、邊框、綬帶、王母衣衫華勝等涂有朱、綠、赭、白等色。四十鋪、延家岔、樓溝以及黃家塔出土的畫像石有的整套墓門有的整塊墓壁都用各種色彩涂染點畫,出土時仍然鮮艷、潔凈,隨著風吹日曬而淡化消失,可放在窯洞或干燥的屋室內的畫像敷色,經過二十余年朱色墨線依然如故”B20!4硬駛婧捍畫像石發掘報告顯示的時間上看,即“從河南南陽出土的楊官寺墓門畫像可知,彩繪畫像石至遲出現于西漢晚期,盛行于東漢中期。雖然我國漢代畫像石產生時代較早,但施彩并非與石刻同步,此大抵與早期流行的棺槨銘旌制度有關”B21!4幽殼安駛婊像石的發掘報告內容看,有些墓室中的畫像石可能全部施彩,而有些可能是有選擇性地進行彩繪。前者如從南陽唐河漢郁平大伊馮君孺人畫象(像)石墓出土的三十五幅畫像石,“大都經過朱彩描繪”和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23號漢代畫像石墓中殘留較多色彩等,可以推測出。后者的情況較明顯。如從彩繪畫像石在墓室中的裝飾部位看,彩繪的畫像石主要設計在墓門的門楣、中柱、門扉、側柱和門檻等處。再如南陽濱河路出土的彩繪漢代畫像石墓共出土了39塊漢代畫像石,畫像83幅,其中有彩繪的35幅B22!S硐囟十里村東漢畫像石墓中只有兩塊畫像石,施彩并鑲嵌在墓門的門楣和門額上。密縣后士郭漢代畫像石1、2號墓出土的畫像石,只在1號墓中的第5石、第6石、第7石、第10石、第13石、第16石和2號墓中的第5石上出現彩繪痕跡。山西離石石盤漢代畫像石墓中的彩繪痕跡也是在2號石、3號石、4號石、18號石上出現等。有選擇性地進行彩繪可能有造價較高,或是服從整體墓室建筑的需要,或僅在墓室的顯要部位裝飾彩繪畫像石有辟邪、升仙功能等等原因。當然,這只是就現出土漢代畫像石彩繪現象的一種推測,也是值得研究的一個有趣的話題。從彩繪漢代畫像石圖像上殘存的色彩痕跡看,畫面中人物、動物、植物、舟車、屋宇、橋梁、山川和邊框等各種裝飾紋樣上都有彩繪的現象,當時可能是“滿石皆彩”。因此,能夠看出彩繪漢代畫像石的顏色有:紅色、朱紅色、粉紅色、褐紅色、黑色、白色、黃色、土黃色、綠色、粉綠色、紫紅色、藍色、赭色等,是非常豐富的。
在漢代畫像石上進行彩繪有著裝飾、美化墓室B235壬ピ嶁越ㄖ和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等功能。有學者認為“漢代畫像石刻藝術產生的因素是多元的,而在石刻表面設色的成因,則是比較單一的,只能說它是繪畫藝術發展的自身規律所致。大約在西漢中后期,漢代墓葬建筑日趨第宅化,在推崇孝道、事死如生的思想支配下,陰宅仿陽宅的建筑要求越來越高,既要求考慮到堅固、寬敞,又要美觀、富麗堂皇,要想達到上述多功能的奢望,較為理想的設計莫過于畫像石墓葬了”B24!4幼笆我帳醯慕嵌壤此,在漢代畫像石上進行彩繪用來裝飾、美化墓室等喪葬性建筑,即在漢代那個迷信鬼神、希望死后成神、升仙、“事死如生”的社會話語中,盡量模仿現世世界的建筑形制、彩繪樣式來裝飾墓室建筑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僅如此,包括彩繪在內的整個漢代畫像石的制作工藝(包括制作程序、圖像建構等)都是為墓室、祠堂等喪葬性建筑構成和裝飾、美化其環境服務的。當然,它的彩繪現象也可以說是早期中國傳統繪畫藝術,尤其是中國畫的色彩發展到漢代的表征,但“只能說它是繪畫藝術發展的自身規律所致”,未免過于偏頗。因為,漢代畫像石既具有早期中國繪畫藝術的特點,也有早期中國雕刻藝術的特征,同時它又是墓室、祠堂等喪葬性建筑的構建材料。從其制作材料、工具、工藝程序、生產者和喪葬性質、在民間的生產制作與流行等方面看,它又是一種民間喪葬工藝。所以,漢代畫像石的彩繪現象不完全是繪畫藝術發展的自身規律所致。
漢代畫像石的彩繪除具有裝飾作用外,也表現出它的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等功能。用色彩作為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的符號,從原始社會至漢代,乃至當代的民俗活動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如據考古發掘表明:遼寧海城小孤山遺址出土的貝質穿孔片飾上染有紅色。北京周口店山頂洞遺址發現的石珠表面也以赤鐵礦染成紅色?!霸既藢ρb飾品進行打磨染色,使其引人注目、更加美觀。這可能包含著取悅異性的目的,可以認為是審美意識的萌芽。也許籍此寄托原始宗教的萬物有靈的信仰,將裝飾品染上血般的紅色,從而注入超凡的生命,并以此來溝通神靈”?!八麄兣宕鬟@些裝飾品,或為了驅祟辟邪,或為了炫示威猛,或為了取悅異性,或為了托佑神靈,都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需要,求得精神上的充實”B25?。饺肱`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人們也都把各種色彩與神靈、辟邪和吉祥、喜慶等思想、觀念、民俗意識結合在一起。中國人源初的色彩觀崇尚五色(青、赤、黃、白、黑),并把其與五行(金、木、水、火、土)、五方(東、南、地(中)、西、北)、五帝(蒼精之帝(太)、赤精之帝(炎帝)、白精之帝(少)、黑精之帝(顓頊))和統治階級溝通神靈、辟邪、求得吉祥、喜慶的祭祀等聯系起來。如“在殷墟甲骨卜辭中就記錄著殷人對祭祀所用牲的顏色所進行的嚴格的選擇性,這就是在祭方的時候用什么樣的顏色殷人都要專門占卜”B26!4呵鍤逼詡漓氳難丈與祭方之間有了較固定的聯系,殺牛祭祀要“社稷用黝,牛色以黑。而用黃者,蓋正禮用黝,至于報功,以社是土神,故用黃色,仍用黑唇也”等B27!U焦秦漢時期對上述五色即色彩與五行、五方、五帝與祭祀等關系的文化藝術思想都是有繼承與發展的。尤其是漢代對春秋戰國等時期的哲學思想、文化藝術等的繼承是不言而喻的。如《漢書卷三十•藝文志第十》記載:“昔仲尼沒而微言絕,七十子喪而大義乖。故春秋分為五,詩分為四,易有數家之傳。戰國從衡,真偽分爭,諸子之言紛然淆亂。至秦患之,乃燔滅文章,以愚黔首。漢興,該秦之敗,大收篇籍,廣開獻書之路”?!捌⑽涫馈睍r,“建藏書之策,置寫書之官,下及諸子傳說,皆充秘府。至成帝時,以書頗散亡,使謁者陳農求遺書于天下。詔光祿大夫劉向校經傳諸子詩賦,步兵校尉任宏校兵書,太史令尹咸校數術,侍醫李柱國校方技”等,其中收得“易經十二篇,施、孟、梁丘三家”,“右陰陽二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右五行三十一家,六百五十二卷”等。并言明“陰陽家者流,蓋出于羲和之官,敬順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此其所長也。及拘者者為之,則牽于禁忌,泥于小數,舍人事而任鬼神”等等B28!6“漢代的思想骨架是陰陽五行。東方色配青,五行為木;南方色配赤,五行為火”B295取T諏膠菏逼,把五色即色彩與五行、五方、五帝與祭祀相聯系,教化于民,維護統治,早在西漢統治階級那里就已有了清楚的認識。如漢武帝問策于董仲舒,仲舒對曰:“臣聞制度文采玄黃之飾,所以明尊卑,異貴賤,而勸有德也。故春秋受命所先制者,改正朔,易服色,所以應天也”B30?。汉成祳J次懷蹌,丞相衡奏言:“甘泉泰紫壇,八觚宣通象八方。五帝壇周環其下,又有群神之壇。以尚書六宗、望山川、遍群神之義,紫壇有文章采鏤黼黻之飾及玉、女樂,石壇、仙人祠,瘞鸞路、H駒、寓龍馬”?!敖窦然?建定天地之大禮,郊見上帝,青赤白黃黑五方之帝皆畢陳,各有位饌,祭祀具備”B31!L乇鶚嵌漢以后,在讖緯迷信等思想濃厚的社會氛圍中,不同的色彩在不同的場合、不同的藝術載體中的運用賦予了其更多的辟邪、溝通神靈、追求吉祥、喜慶等神秘的意義。這在漢代畫像石的圖像中各個視覺形象的造型上都有明示。
漢代畫像石的彩繪具有一定的辟邪、溝通神靈、象征吉祥、喜慶等功能,雖然沒有明確的文獻記載,但從《周禮•冬官•考工記》論述繪畫藝術作品中色彩即五色與五行、方位的關系和對比現出土漢代畫像石上殘存的色彩運用等可見一斑。如《周禮•冬官•考工記》中記載:“畫繢之事,雜五色。東方謂之青,南方謂之赤,西方謂之白,北方謂之黑,天謂之玄,地謂之黃。青與白相次也,赤與黑相次也,玄與黃相次也。青與赤謂之文,赤有白謂之章,白有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五彩備謂之繡。土以黃,其象方,天時變,伙以圜,山以章,水以龍,鳥獸蛇。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凡畫繢之事,后素功”。該段論述的是畫繢五色,大致有三層意思:第一段論述的是五色之次序,提出了五色概念,即青、赤、白、黑、黃,并與分出東、西、南、北、中方位。顯然這與戰國(或秦漢)時期的“五行”觀念有關。第二段論述的是五色之交合,即在方位上正是東西、南北、天地相對的關系。第三段從“土以黃”到最后論述的是五色之工藝,即凡畫天象,隨時節變化而施不同的色彩,畫山畫水要與龍、虎等相聯系,以及四時皆有色彩等B32!U飪梢鄖宄地看出,那時(戰國或秦漢)在藝術作品中把色彩即五色與、五行、五方等聯結在一起的事實。該段文字既可以看成是春秋戰國及其以前中國繪畫藝術的理論總結,也可以看成是對秦漢繪畫等造型藝術的理論指導與影射。如殘留在現出土漢代畫像石墓的門扉、橫梁、立柱等上的色彩,即能體現出青、赤、白、黑、黃五色的運用。殘留在圖像的邊框紋飾和動、植物等視覺形象上的不同色彩痕跡也清楚地體現出“四時皆有色彩”的面貌等。
特別是上文列舉的關于漢代畫像石的彩繪現象的發掘報告顯示,不少彩繪畫像石被鑲嵌在墓門、門扉、門柱等處,并在這些地方和在圖像中建筑物的廊柱、欄桿、車馬等上敷以較多的紅色(朱砂成分較多)等,也可以看出在漢代畫像石上進行彩繪有著辟邪、吉祥、喜慶等寓意?!爸袊嬌试跐h及其以前以五行色為主(黑紅色為主色調)”B33?。红膳c黑色這兩種主色調在婚喪嫁娶等民俗活動中的運用也是較多的。尤其是紅色在中國人的心目中,自古及今都有象征吉祥、喜慶等民俗觀念、寓意。如今天為中國舉辦的第29屆奧運會而設計的祥云火炬,也是以紅色為主色調,象征著吉祥、如意。紅色“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場合,紅色的象征意義往往處在流變之中,或標示尊貴,或渲染吉慶,或用于辟邪,甚至與某一王朝的‘天命’休戚相關。這一切使紅色與中國人的民族情感連為一體”B34!V劣諶宋锏拿娌?、凤棥ⅧB獸的羽毛等描繪紅色、黑色或白色,或“鹿身以紅彩表示流血等,應該是民間畫師們以目中所見,把主客觀色彩結合起來運用,“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所以,從現出土的漢代畫像石上殘留的色彩痕跡,可以窺探出它的彩繪并非是單一的裝飾,而是有著復雜的敷色思想與寓意。
圖3 洛陽漢墓室壁畫漢代畫像石上殘存的這些彩繪色相(包括思想、寓意)與同時期的墓室壁畫、彩繪陶俑、彩繪銅鏡等上的色彩、顏料的成分構成等是非常相似的。如1987年4月在西安交通大學內發掘的一座西漢壁畫墓中,“在墓葬主室內的四壁和頂部繪滿了色彩斑斕的壁畫”。“用色豐富,有石青、石綠、朱紅、赭石、青蓮、白、黑等多種”B35!2003年3月在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豐李鎮尹屯村發掘的新莽晚期的壁畫墓中,“所存壁畫的繪法,是在磚壁上粉刷上有層白灰為底,再用紅、黑、黃諸彩作畫。紅彩多為條形的仿木梁結構,黑色則用以勾勒各種畫面,如祥云花草、日月星辰、人物禽獸及仿木斗拱等等,而且諸多勾勒畫面之上又涂紅、藍、黃、綠多種色彩”B36!2003年4月發現的陜西定邊縣郝灘東漢壁畫墓中,“壁畫是用黑、白、紅、藍四種顏料繪成,顏色非常艷麗”B37!2000年在陜西省旬邑縣原底鄉百子村磚廠發掘的東漢晚期的壁畫墓中,壁畫使用的主要有黑、白、黃、紅、紫等色彩。有關學者還就這些主要顏料和土樣通過掃描電鏡/X-射線能譜分析,X-射線衍射分析等,進行了成分分析。分析結果是:該墓壁畫中的黑色顏料主要由碳黑組成;通過XRD分析發現白色樣品中含88%的方解石,純度很高;黃色樣品中的顯色物相是針鐵礦;紅色顏料有顏色較暗,呈棕紅色和顏色較亮,為桔紅色的兩種不同的色相;紫色用量較少等。該墓壁畫使用顏料種類不僅較為齊全,而且當時的畫師們使用了“沒骨法”這種繪畫工藝,即先用黃色在白色底層上畫出圖案的底色,再在黃色底色上畫出其他顏色的圖案,以此類推。顏料樣塊剖面從內到外依次最多找到了白、黃、紅、黑四種顏色層的疊加B38!I細鍪蘭90年代在漢陽陵墓中發現了眾多西漢彩繪陶俑,“俑體表面皆敷彩,彩有三色,即朱紅色、橙紅色和赭黑色”。經過X-射線衍射分析表明,“朱紅色顏料為純度很高的朱砂(HgS),雜質很少”,“橙紅色顏料中含有大量粘土成分,主要物相為石英、云母、高嶺土”,赭黑色“顏料的主要物相為石英(a-SiO2)、云母”B39!1992年陜西省博物館征集到的一面漢代彩繪銅鏡,鏡子背面彩繪紅、藍、白、綠四種顏色及岌少量的黑色。顏料分析結果顯示,紅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朱砂,藍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藍銅礦,白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羥磷石,綠色顏料的主要成分為藍銅礦和孔雀石。“該彩繪銅鏡的繪制是先在外區通天有層紅色,再在其上繪制有藍色、白色、綠色的紋飾圖案,而中區先通涂有層藍色,然后在其上繪制紅色、白色的紋飾圖案,內區保留的僅為一層紅色。繪制圖案主要采用平涂的方法,在色彩相近、容易模糊的地方,輔以淡線。該彩繪銅鏡的顏料均為天然礦物顏料B405鵲取
從色相上看,漢代畫像石的彩繪與墓室壁畫、陶俑、銅鏡等彩繪使用的顏料基本上是相同的,即它們使用的顏色都沒有超出紅色、黑色、白色、黃色、綠色、紫色、藍色等這幾種色彩,并且不同的民間畫師、工匠都能用這幾種色彩調和出朱紅、粉紅、褐紅、粉綠、紫紅等綜合色彩進行繪制。這充分反映出了漢代已有相當高超的顏料制作工藝技術。從各種顏料的化學成分上看,雖然未見到有關對漢代畫像石的彩繪顏料成分進行X-射線衍射等技術分析(以作者目前掌握的資料為依據),但從上述有關學者對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銅鏡彩繪顏料的實驗、分析結果,可以推測出漢代畫像石的彩繪所用各種顏料的成分,也不外乎是朱砂、碳黑、針鐵礦、羥磷石、藍銅礦、孔雀石等天然的或人工的礦物質原料。尤其是從繪制手法上看前后有著極大的相似性。如漢代畫像石圖像中各個視覺形象的彩繪現象是:墓門門柱、門楣、門框、門限、井字圖案,窗牖、瓦縫、瓦當、樓板四周的欄桿、帷幔”、車廂、輻、人物、動物、植物、日輪、月輪等等,基本上都是先用黑色或朱色、藍色等勾勒輪廓或勾邊,然后平涂或描繪各種色彩,或有的用白、紅、藍等作底色等。細小部位無法雕刻出的細節等也基本上都是采用墨線描繪。如上述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23號畫像石墓中的人物,“五官以墨線勾繪,紅唇,粉面”?!爸L袖淺色衣,下穿紅彩長裙”?!榜R身均涂褐紅色”,騎馬者“著紅色戎裝。前兩騎手幘為黑色,后一騎手幘為紅色”。朱雀,“身涂紅彩,以黑彩描羽毛,翅上以紅、黑彩描細部。其四周環繞五只或飛或站立的鳳鳥,鳳身均涂紅彩等等。而彩繪墓室壁畫、彩繪陶俑、彩繪銅鏡的畫面設色也基本如此。如有的畫面用墨線勾畫舟車屋宇的瓦楞、欄桿的邊,有的用藍色、紅色勾畫馬匹的輪廓,有的用黑色畫樹干,用綠色畫樹葉,有的用紅色、黃色、黑色、白色等畫人物的衣服、嘴巴和動物的皮毛等等。
圖4 徐州漢彩繪陶俑漢代畫像石的彩繪與同時期的墓室壁畫、陶俑、銅鏡等敷色的相似性是必然的。因為同時代的各個藝術門類之間必然是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特別是墓室壁畫、陶俑、銅鏡等的彩繪早在漢代畫像石產生之前就已產生。由此也可以推測,漢代畫像石的彩繪在很大可能上是在前者彩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漢代畫像石彩繪的特點與思想對其以后的魏晉、隋、唐、宋、元、明、清,乃至當代的宮廷壁畫、墓室壁畫、佛教壁畫和青綠山水畫,以及從古至今自身自滅的民間美術的色彩都有影響。尤其是民間美術的色彩受其影響很大。漢代畫像石的雕刻者、敷彩者本身就是民間藝人,他們在前代的基礎上發展與創造的這些色彩母體,雖然很精彩,工藝技術很高,但在后代中國畫藝術的發展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特別是宋代以后文人畫藝術的興起,漢代畫像石上體現的大紅大綠的色彩為文人士大夫藝術家所不齒而被貶低,它們只能在民間美術中成為“暗流”,任其流淌。直至今日,在眾多的民間美術作品中,其色彩的運用仍然能夠找到漢代畫像石彩繪的特點與思想的痕跡。(責任編輯:郭妍琳)
① 顧森《中國漢畫圖典》(序),浙江攝影出版社,1997年版。
②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河南南陽楊官寺漢畫像石墓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3年第1期。
③ 南陽市博物館《河南南陽石橋漢畫像石墓》,《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1期。
④ 《南陽漢畫像石》編委會《唐河縣電廠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⑤ 南陽市博物館《南陽縣趙寨磚瓦廠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2年第1期。
⑥ 南陽地區文物隊、南陽博物館《唐河漢郁平大伊馮君孺人畫象石墓》,《考古學報》,1980年第2期。
⑦ 南陽地區文物工作隊、唐河縣文化館《唐河縣針織廠二號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⑧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禹縣東十里村東漢畫像石墓發掘簡報》,《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
⑨ 南陽市文物研究所《河南省南陽縣辛店鄉熊營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96年,第3期。
⑩ 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陜北漢代畫像石》(圖版說明),陜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頁。
B11 戴應新、李仲煊《陜西綏德縣延家岔東漢畫像石墓》,《考古》,1983年第3期。
B12 吳蘭、幫福、康蘭英《陜西神木柳巷村漢畫像石墓》,《中原文物》,1986年第1期。
B13 榆林地區文管會、綏德縣博物館《陜西綏德縣四十里鋪畫像石墓調查簡報》,《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3期。
B14 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陜北漢代畫像石》“圖版說明”,陜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121、123、124、126、131頁。
B15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陜西神木大保當第11號、第13號漢畫像石墓發掘簡報》,《文物》,1997年,第9期。王建中《漢代畫像石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475頁。
B16 王建中《漢代畫像石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頁。
B17 《齊魯晚報》,2006年11月。
B18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呂梁地區文物管理處、離石縣文物管理所《山西離石再次發現東漢畫像石墓》,《文物》,1996年第4期。
B19 王金元《山西離石石盤漢代畫像石墓》,《文物》,2005年第2期。
B20 李林、康蘭英、趙力光《陜北漢代畫像石》(前言),陜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B21 王建中《漢代畫像石通論》,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版,第476頁。
B22 閃彬《淺論漢畫像石的彩繪現象》,顧森、邵澤水(主編)《大漢雄風――中國漢畫學會第十一屆年會論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3 在目前,根據上述漢代畫像石的發掘報告,有彩繪現象的漢代畫像石都是出土于地下墓室中,地面上的祠堂、墓闕等喪葬性建筑上的畫像石尚未有發現。但可以推測,既然在墓室中的畫像石上進行彩繪,那么,當時的祠堂、石闕等上的畫像石也可能會有彩繪現象。
B24 閃彬《淺論漢畫像石的彩繪現象》,顧森、邵澤水(主編)《大漢雄風――中國漢畫學會第十一屆年會論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
B25 張朋川《史前裝飾藝術的作用與意義》,張朋川《黃土上下:美術考古文萃》,山東畫報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頁。
B26 王文娟《墨韻色章:中國畫色彩的美學探淵》,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頁。
B27 《毛詩正義》(下),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三),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3-1364頁。
B28 [漢]班固《漢書卷三十•藝文志第十》,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324-351頁。
B29 顧森《秦漢美術思想輯要》,《中國漢畫學會第九屆年會論文集》,中國社會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頁。
B30 [漢]班固《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第二十六》,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565頁。
B31 [漢]班固《漢書卷二十五下•郊祀志第五下》,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193頁。
B32 戴吾三《考工記圖說》,山東畫報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頁。
B33 王文娟《墨韻色章:中國畫色彩的美學探淵》,中央編譯出版社,第2006年版,第1頁。
B34 諸葛鎧《中國的紅色象征》,諸葛鎧《裂變中的傳承》,重慶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頁。
B35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漢壁畫墓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90年第4期。
B36 洛陽市第二文物工作隊《洛陽尹屯新莽壁畫墓》,《考古學報》,2005年第1期。
B37 陜西省考古研究所、榆林市文物管理委員會《陜西定邊縣郝灘發現東漢壁畫墓》,《考古與文物》,2004年,第5期。
B38 惠任、劉成、尹申平《陜西旬邑東漢壁畫墓顏料研究》,《考古與文物》,2007年第3期。
B39 鄭利平、王麗琴、李庫、黨《漢陽陵彩繪陶俑顏料成分分析及其病因探討》,《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3期。
B40 羅黎《漢代彩繪銅鏡的繪制工藝及顏料研究》,《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4期。
Modeling Characteristics and Cultural Connotation of
the Color Painting on the Han-Dynasty Portrayal Stone
ZHENG LI-jun
【中圖分類號】G420 【文獻標識碼】A 【論文編號】1009―8097(2011)05―0035―04
從傳播學的角度看,媒介的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口語傳播階段的語言媒介、文字傳播階段的印刷媒介、電子傳播階段的廣播電視和電影以及網絡傳播階段的多媒體技術[1]。隨著媒介技術的迅猛發展,新的媒介不斷出現,正在成為影響人的發展的重要環境要素,勢必對創造性人才的成長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一 媒介環境及其影響
媒介是傳播學的基本術語之一,也是傳播學研究的基本范疇。但是,隨著媒介影響的日益擴展,有關媒介及其影響的研究也引起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的普遍關注。
所謂媒介(也稱“大眾傳媒”),即介于信息傳播過程中傳受雙方之間的“中介物”,是傳播信息符號的物質載體。傳播學家施拉姆認為:“媒介就是插入傳播過程之中,用以擴大并延伸信息傳送的工具?!盵2]媒介的必備要素包括:(1)職業傳播者制作訊息;(2)采用某種機器復制訊息;(3)擁有廣大的接受者[3]。在現代社會,媒介主要是指電視、廣播、雜志、報紙、書籍、錄音帶、錄像帶、電影等。隨著科學技術尤其是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新的媒介如計算機、網絡、電子出版物等不斷出現。
所謂媒介環境,是指由大眾傳媒構成的影響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外部條件。傳統媒介由于其數量少、覆蓋面小、信息量有限,對人與社會發展的影響十分有限。在現代社會,大眾傳媒得到了飛速發展,數目日益繁多、覆蓋面越來越廣、信息量越來越豐富,正迅速向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延伸,成為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報紙、雜志、書籍等不斷沖擊著人的視覺,廣播、錄音等不斷沖擊著人的聽覺,電視、錄像、電影、計算機網絡等則全面沖擊著人的各個感官,無時不刻沉浸在媒介環境之中,無法不受其影響。
隨著大眾傳媒的飛速發展,媒介環境對人的影響愈來愈深刻,已經成為現代人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世界著名的媒體文化研究者和批評家尼爾•波茲曼(Postman,N.)在《童年的消逝》(The Disappearance of Childhood,1982年)中,提出了兩個著名的論斷:(1)印刷媒介有效地將成人世界與兒童世界相隔離,由此發明了童年;(2)以電視為中心的媒介環境模糊了成年與童年之間的界限,由此導致童年(在北美地區)的消逝。然而,12年后再版此書(1994年)時,他沮喪地指出:“那時所發生的一切,現在仍然在發生。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盵4]波茲曼認為,童年的概念是文藝復興的偉大發明之一,也許是最具人性的一個發明。童年作為一種社會結構和心理條件,與科學、單一民族的獨立國家以及宗教自由一起,大約在16世紀產生,經過不斷提煉和培育,延續到我們這個時代。但是像一切社會產物一樣,它的持久存在并不是必然的。[4]童年的概念能否存在,主要取決于當時社會的媒介環境。
與波茲曼恰恰相反,加拿大傳播學巨匠馬歇爾•麥克盧漢(McLuhan,M.)則認為,媒介是人的延伸[5]。文字是視覺的延伸,無線電通訊是聽覺的延伸,數字是觸覺的延伸,交通工具是腳的延伸,電話是聲音與耳朵的延伸??傊娮用浇槭侵袠猩窠浵到y的延伸,其余一切媒介(尤其是機械媒介)是個體個別器官的延伸。波茲曼則以批評媒介技術的負面影響為己任。他說:“我并不是反對媒介新技術。技術發展的確給社會帶來很多好處,但也有不好的方面。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我的工作就是專門考慮這些不好的方面。我的書都是寫技術發展的負面影響?!盵3]但是,波茲曼提出的兒童的成人化和成人的兒童化足以反映出以電視為代表的現代大眾傳媒對人的影響之深?!澳釥?#8226;波茲曼的首要貢獻在于帶領人們回顧童年概念的發展歷程,提醒人們童年概念是一種社會概念,而不是生物學概念。它在一定社會條件下產生,也可以在一定社會條件下消失。當一個社會中的兒童過著童年概念所指的童年生活的時候,人們不必提到童年概念;當這種童年生活可能被損害的時候,人們要捍衛童年;當這種童年生活尚未出現或未被社會認可的時候,則是要提出和發展童年概念?!盵3]在我國,兒童節目成人化的現象也同樣嚴重。不僅表現在用成人的標準制作兒童節目,或播放適合成人的節目給兒童觀看,現在更是出現了兒童“秀”。在節目中,無論是語言、服飾,還是動作、舉止,都儼若成人。如此看來,波茲曼關于“童年的消逝”的憂慮是不無道理的。
媒介環境的影響不僅表現在兒童身上,而且已經成為現代人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從傳統的語言、文字、書籍、報紙、雜志等發展到現代的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電子媒介,經歷了相當漫長的歷史進程。在現代社會,媒介環境已經成為繼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構成的物理空間之后的符號空間,成為現代人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的信息環境。媒介自出現以后,就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緊密相連,對經濟發展、政治變革、文化傳承等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媒介環境對現代教育的發展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F代教育通過大眾傳媒拓展教育途徑,利用傳媒資源豐富教育內容,逐漸形成了以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為載體的,集文字、圖像、聲音等于一體的多媒體教育和網絡教育等現代教育形式。在媒介環境的影響下,各種思潮和熱潮很快流行起來,強化了人們的從眾現象,容易導致主體對環境影響的盲目服從,缺乏自我分辨和自主選擇能力。
二 媒介環境的本質
媒介環境,就其實質而言,是一個信息豐富、變化迅速的現代信息環境。那么,媒介環境對人的發展到底有什么影響?又是如何發揮其影響力的呢?不少傳播學者認為,“媒介不僅通過它的內容影響人的認識、價值觀和行為,一種媒介的出現、使用和普及以及它所形成的媒介工具環境本身,都會在很但是程度上改變人的個性和人格?!盵6]因此,我們可以從媒介內容環境和媒介工具環境這兩個方面來分析媒介環境對人的發展的影響。
媒介內容環境,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信息環境”,指的是“一個社會中由個人或群體接觸可能的信息及其傳播活動的總體構成的環境”[6]。也就是說是由媒介提供的信息構成的環境。那么信息環境是如何形成的?它又如何影響人的認知與行為呢?
我們知道,人的發展離不開環境的影響或作用。人的行為決策是建立在環境認知的基礎上的。在生產和社會交往規模有限的社會,人們的環境認知建立在對“第一手信息”的認識上。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和交往手段的發達,人類的環境越來越復雜,人們必須借助一定的媒介系統才能去把握它。由于這個系統內部組織結構和活動規律的制約,它向人們提示的環境并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客觀環境本身,而是環境的再現,也就是信息環境。早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著名新聞學者李普曼就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精辟的論述。他認為,“人的行為已經不再是對客觀環境及其變化的反應,而成了對新聞機構提示的某種‘擬態環境’的反應。”[6]1968年,日本傳播學者藤竹曉在李普曼觀點的基礎上明確提出“擬態環境的環境化”問題。他指出,“大眾傳播雖然揭示的是‘擬態環境’,與現實環境之間有很大的距離,但由于人們是根據媒介提供的信息來認識環境和采取環境適應行為的,這些行為作用于現實環境,便使得現實環境越來越帶有了‘擬態環境’的特點?!盵6]
由于大眾傳媒的權威性和廣泛性,某些內容經其報道很容易成為眾人注目的對象,深深扎根于人們的思想當中。例如,人們普遍認同的卓別林頭戴禮帽手持拐杖的形象,希特勒在紐倫堡大發雷霆的形象,丘吉爾作一個V字表示勝利的形象等;還有的會成為一種社會流行現象,變成隨處可見的社會現實,如一些影視劇廣泛播出后,其中的一些經典言行會成為人們,特別是青少年的模仿對象,像周星馳的“無厘頭”言行、以及F4的經典語言等等。因此,我們認為,大眾傳媒具有形成信息環境的力量,并通過人的環境認知活動來制約人的認知、思想、價值觀念和行為,這是大眾傳媒發揮社會影響力的重要機制。當然,這并不完全取決于它自身,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其他更為復雜的社會機制和條件。
作為工具和傳播手段的傳播媒介所構成的媒介環境,在社會進程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麥克盧漢給予了較高的評價――“媒介即是訊息”。他認為,從漫長的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來看,真正有意義、有價值的“訊息”不是各個時代的傳播內容,而是這個時代所使用的傳播工具的性質、它所開創的可能性以及帶來的社會變革。因此,“任何技術都逐漸創造出一種全新的人的環境,環境并非消極地包裝用品,而是積極的作用進程?!盵5]麥克盧漢進一步指出,“媒介的內容是實際的思維過程,而任何媒介或技術的‘訊息’,是由它引入的人間事物的尺度變化、速度變化和模式變化”,“對人的組合與行動的尺度和形態,媒介正是發揮著塑造和控制的作用。然而,媒介的內容或用途卻是五花八門的,媒介的內容對塑造人際組合的形態卻是無能為力的?!盵5]例如,鐵路的作用,并不是把運動、運輸、輪子或道路引入人類社會,而是加速并擴大人們過去的功能,創造新型的城市、新型的工作、新型的閑暇。無論鐵路是在熱帶還是在北方寒冷的環境中運轉,都發生了這樣的變化。這樣的變化與鐵路媒介所運輸的貨物或內容是毫無關系的。另一方面,由機加快了運輸的速度,它又使鐵路塑造的城市、政治和社團的形態趨于瓦解,這個功能與飛機所運載的東西是毫無關系的。
“媒介即是訊息”。10年前,人們對此也許半信半疑,認為工具、武器、媒介作為形式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工具為誰服務、武器由誰使用和怎么使用、媒介承載的內容。然而,正如何道寬在為麥克盧漢的《理解媒介》所寫的中譯本第二版序中所說,“其實,四大發明作為媒介一一所謂的媒介形式本身一一就曾經改變了世界,改寫了人類歷史。這難道不是幾百年的鐵證嗎?”[5]
事實證明,歷史上每一種新媒介的誕生都給社會帶來沖擊,會造成大規模的社會變革,而且必然會深深影響人的生活。被卷入第三次浪潮的世界各國,已經在以電視為代表的新的媒介環境中生成了新的一代。這一代人從出生起就生活在以電視為主的媒介環境中,從思想方法、價值觀念到行為方式大都來源于電視。他們被美國學者稱為“電視人”。日本學者林雄二郎在《信息社會:硬件社會向軟件社會的轉變》中,明確提出了“電視人”的概念,并指出“電視人”是“在電視畫面和音響的感官刺激環境中長大,是注重感覺的‘感覺人’,表現在行為方式上是跟著感覺走”[6]。另一位日本學者中野收在《現代人的信息行為》中用“容器人”來描述現代人的行為特點一一在狹小的空間中收看電視,使得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養成了孤獨、內向、以自我為中心的性格特點。可見媒介工具本身也深刻地影響著一代人的個性與人格。當我們面對麥克盧漢之后興起的新興媒介已經并正在繼續改變著世界,改變著人的思維方式、生活習慣時,我們對此還有什么質疑呢?
三 媒介環境對創造性人才成長的影響
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吉爾福特在討論創造性思維時強調指出,思維的成敗部分地取決于記憶貯存中有關信息的多寡。杰出的創造性人物也都認為,大量的信息貯備對創造性人才的成長是必需的。我們產生的幾乎所有的觀念,都是通過提取我們記憶貯存中的信息而獲得的。正如美國著名教育家杜威所說:“我們可以有事實而沒有思維,但我們不可能有思維而沒有事實”[7]。因此,信息對于創造力(尤其是創造性思維)的發展非常重要。開發創造力的轟擊原理,就是指信息轟擊,使人們在大量的信息傳遞場中,激發創造的靈感,發揮自己的創造性。
創造不能在真空中進行,創造力的發揮和發展也不可能離開相關的信息。創造主體往往通過搜集和整理相關的信息,來豐富自己并用于解決實際問題,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斷創造。也就是說,創造主體所進行的創造活動無不是以前人已有的信息資源為前提的。前人通過創造活動所獲得的創造成果為后人進行新的創造活動提供了新的信息資源,并以此為基礎獲得新的創造成果。新的創造成果再次被傳播、應用,導致新一輪的創造活動。周而復始,永無止境。這樣,創造也就成了信息資源的源頭,信息是創造的催化劑。沒有創造活動,信息資源將最終陷入枯竭。把新的創造成果源源不斷地補充到信息資源的挖掘、吸收、利用上來,創造活動才會煥發出新的活力。換言之,創造無不是從信息資源中獲取、分析、提煉出具有“個性化”的信息產品,再加以應用后獲得新的創造成果??梢?,信息的吸收和釋放與創造活動之間存在著諧動關系。
媒介環境以其信息容量大、傳播路徑寬、傳播速度快、受眾范圍廣等優勢為創造主體創造了一個信息豐富、變化迅速的現代信息環境。大容量的信息為創造主體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寬路徑和高速度的傳播為創造主體在信息獲得上基本處于平等的地位,從而影響和改變了創造主體的認知和思維方式,增強了創造主體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各類信息以超出人類接受能力的速度迅速增長,形成了“信息爆炸”的態勢。豐富的信息和誘人的信息傳播方式,提高了創造主體對信息接受的興趣,為創造主體創造力的發揮和發展準備了條件。信息是進行創造活動的重要資源,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有利于創造力的發揮和發展。創造活動所需要的信息首先應該具有新穎性,過時或陳舊的信息不具有導致創造的可能。對于創造最重要的是新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而且這種新信息還應該是創造主體所獨占的,沒有成為公共信息。創造活動所需要的信息還應該具有適宜性,即能夠被創造主體吸收、利用的信息。在媒介環境中,信息無時不在,無處不在,過多的無用信息容易形成“信息污染”,削弱甚至抑制創造力的發揮。所以,新穎性和適宜性是創造活動所需要的信息的基本特征。創造活動不僅需要新穎、適宜的信息,而且需要信息的合理分布。波拉特認為:“在信息豐富的社會里,最難的課題之一,是以恰當的形式、在適當的時間與地點發揮信息的效用?!盵8]創造活動所需要的信息是稀缺的,如果配置不合理,就會導致信息的閑置與浪費,另一方面則處于信息饑渴狀態。這樣,信息配置的效率直接影響創造活動的效率。
然而,當創造主體接觸媒介的時間過多甚至沉浸在媒介環境之中時,難免會出現“麻醉性逆反功能”的現象[9],逐漸成為“電視人”、“感覺人”、“容器人”,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創造主體的創造力。英國著名社會理論家和社會學家吉登斯(Giddens,A.)在考察現代性時提出了人類經驗傳遞的兩個基本特征――“拼貼畫效應”和“遠距離事件侵入到日常的意識中”[10],有助于我們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和思考?!捌促N畫效應”(collage effect)是指一旦事件對場所處于多少是全然的主宰地位時,媒體的表現就采取把故事和新聞并置起來的形式,它們之間除了“時間性”和“后果”之外,一無所同。報紙頁和電視節目指南同樣是拼貼畫效應的顯著例證。媒介環境以直觀的圖片、影視等把人們帶到了現場或模擬現場,由此擴大了感性認知素材,并產生了現代社會人類經驗傳遞的“拼貼畫效應”?,F代社會傳遞經驗的第二個主要特征就是“遠距離事件侵入到日常的意識中”,就某種實質的部分而言,這種經驗是依據對自身的知覺而被組織的。在新聞中所報道的許多事件,也許被個人視為外在的和遙遠的,但它們同等地進入日常生活之中。由傳遞的經驗所引發的熟悉性常常會導致“現實倒置”(reality inversion)的感覺。概言之,在現代性的條件下,媒體并不反映現實,反而在某些方面塑造現實。社會熱潮的制造或形成,主要是通過“遠距離事件侵入到日常的意識中”得以實現的。社會熱潮強化了創造主體的從眾心理,導致創造主體對環境影響的盲目服從,缺乏自我分辨和自主選擇能力,其結果是削弱或喪失創造力。
大量信息通過廣播、電視、書刊、雜志等媒介涌入創造主體的頭腦,給創造主體帶來不可估量的影響。豐富的社會信息可以增長創造主體的知識,開拓創造主體的思路,但社會信息往往“珍珠泥沙俱來”,對于鑒別能力較差的創造主體來說,很容易造成“信息污染”現象。為此,我們必須對進入頭腦的信息進行調節控制、凈化處理。首先要提高自身接收信息、處理信息的能力,對各類信息進行鑒別,保留有利于創造力發揮和發展的信息,排除消極信息的干擾;同時,強化分辨和選擇信息的能力,從而既能有效利用各類積極信息發展創造主體的創造力,又能避免消極信息對創造力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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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Environment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Growth of Creative Talent
TIAN You-yi1 QIU Yue2
(1.College of Education,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9, China; 2.Songquan School of Shenzhen, Shenzhen,Guangdong 51800, China)
Abstract: The media environment refers to the external conditions composed of mass media which affect person's development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ts essence is the modern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ss media, the media environment produces an extensive and profound effect on the growth of creative talents with its advantages such as information of great capacity, propagation paths width, spread fast and audience rang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media environment, the subject who is engaged in the creative activ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ability such as receiving information, screening information, selecting information and processing information, eliminate interference of negative information, effectively utilize all kinds of positive information,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reativ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