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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紹
各城市集中供熱普及率有很大提高,為提高城市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能源利用率的提高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于天津大學來說,已經實現100%的集中供熱。如何在實現了集中供熱這種情況下,制定合理的收費模型式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熱計量方式和熱計量裝置的選擇主要有熱分配式和熱量表式兩種熱計量方式。熱分配式計量方式特別是采用蒸發式分配表進行計量,投資少,免維修并容易修正,(包括將系統沿程熱損失由最終熱用戶承擔),不需校正,但抄表和計算熱費煩瑣,不直觀。熱量表計量較為直觀。但投資大、維修管理校正復雜。根據國情特別是節能效益選擇經濟合理的熱計量裝置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為了檢驗我們自選研制的蒸發式熱分配表是否達到歐盟標準EN835-1994,同時為了研究基于蒸發式熱分配表的計量收費中遇到的技術經濟問題。從2001年2月21日到3月22日的采暖期,在天津大學院士樓進行了自行研制的XH型蒸發式熱分配表的集中供熱計量現場試驗。
二、散熱器散熱量的測量原理和蒸發式熱分配表的測量原理
1.一個散熱器的散熱量一般可按下式求得:
(1)
式中:ρ熱水的密度;CP定壓比熱;V熱水的體積流量;(tv-tr)進水和回水的瞬時溫差;Z加熱的時間散熱器傳遞給房間空氣的熱量我們可用下式求得:
(2)
式中:QN在水溫為90℃,回水溫度為70℃,房間溫度為20℃時的散熱器散熱功率(由標準實驗臺根據標準對散熱器進行檢測所得到的散熱功率,通常稱它為標準功率)。
Δtm散熱器中熱水平均溫度和房間空氣溫度之間的溫差,n:散熱器特性指數。
2.蒸發式熱分配表的結構及測量原理
蒸發式熱分配表由導熱板、表管、表罩及蒸發液等組成。蒸發式熱分配表屬于輔助測量儀表,它不是精確表達物理量,只能用來提供相對的分配份額。蒸發式熱分配表的測量本質是對安裝在散熱器表面一定高度上的熱水溫度作出反應,它是按照公式(2)來工作的。蒸發式熱分配表的運行只與具有特征性的,對散熱量起決定作用的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或者說熱媒在散熱器中的平均溫度)有關。未經處理的蒸發表讀數只是被測散熱器表面特征溫度對時間積分的近似值。它所表示的只是一個與采暖散熱器實際熱耗或整個用戶總熱耗有關的、無量綱的相對值。
蒸發式熱分配表是借助表外殼后背來接受散熱器的導熱的,通常是用螺絲或粘結劑將其同體現熱媒平均溫度的散熱器表面處相連接。熱媒向蒸發液體傳熱的實現是先由熱水向散熱器內壁,再由散熱器外壁和蒸發表的外殼后背及蒸發液管外壁傳向蒸發液體的。
未經處理的蒸發表讀數只有經過與被測散熱器標準散熱功率QN有關的評價因子KQ和蒸發表與散熱器表面的熱接觸特性評價因子KC等其它評價因子處理之后才能反映出被測散熱器真正熱消耗值的近似值或這個散熱器在總熱耗量中所占的比例。本次研究自行研制的XH型蒸發表采用統一刻度盤,其反映各組散熱器散熱在總熱耗量中所占的比例。本次研究自行研制的XH型蒸發表采用統一刻度盤,其反映各組散熱器散熱在總熱耗量中所占的比例。它的特點是:盡管各組散熱器的片數或型號類型千差萬別,但只要測量液體的工作溫度和工作時間相同,所得的讀數值利用評價因子KQ和KC進行換算處理后,最終得到實耗值。
我們將天大院士樓一幢樓作為一個熱計量單位,在其熱力入口處安裝一塊熱量表,熱用戶的每組散熱器上安裝一塊蒸發式熱分配表,就組成熱量計量系統。熱量表計量單位所有熱用戶的消耗熱量,蒸發式熱分配表測量沒個熱用戶每組散熱器發熱量的比例。每個采暖季節開始時,記錄每只蒸發式熱分配表的初始數值:采暖季節結束后,記錄每只蒸發式熱分配表的終數值,其差值是表管內液體的蒸發量,即蒸發刻度值。據此進行準確的消耗量計算和公平的熱分攤計算,以帳單的形式,將采暖季的實際消耗熱量及應付熱費通知每個熱用戶。
三、現場試驗基本情況
1.天津大學院士樓的供熱系統情況
天津大學院士樓位于天學四季村內,是新建的高檔院士住宅。天津大學院士樓為6層磚混結構,樓的建筑面積2520m2。天津大學院士樓設1個入口門,12套房,每套房建筑供熱面積172m2。熱源是校集中供熱鍋爐房,供熱設計供、回水溫度是90/70℃。天津大學院士樓的供暖系統采用上供中回的形式,在散熱器的進水管和出水管間加裝跨越管,散熱器進水支管上裝設Danfoss產RTD-G型恒溫閥,是單管帶跨越管的順流式系統。散熱器采用鑄鐵TFD700-Ⅲ型。
2.蒸發式熱分配表的熱量測量系統
蒸發式熱分配表的試驗系統由樓棟熱力入口的熱量表和安裝在每組散熱器上的蒸發式熱分配表組成。熱量表采用Honeywell產的UltraflowⅡ65-54型熱量表,用來測量天津大學院士樓供熱量。蒸發式熱分配表的安裝位置在歐盟標準EN-835中規定,應當選擇那些在盡可能廣的散熱器工作范圍內,盡可能準確的體現散熱量與表讀數的關系的地方。在通常情況下,這個位置在熱媒剛好流經了其在散熱器中總路徑的四分之一的地方。對于垂直穿流的輻射散熱器(片式、管式和板式散熱器),熱分配表的固定位置應位于散熱器豎向中軸線上高度的66%~80%之間。由于考慮到熱力調節閥的使用,安裝位置選擇TFD700-Ⅲ型散熱器上75%的高度。如圖1所示。
四、供熱計量結果及各戶用熱量熱費分攤計算
1.供熱計量
2001年2月21~2001年3月22日間,天津大學院士樓總供熱量37.8MWh。
在2001年2月21日8:00供暖前,對熱分配表逐個進行檢查,看是否有松動和位置偏差現象:記下各蒸發式熱分配表的初讀值。在2001年3月22日22:00,采暖季結束時,記下各熱分配表的終讀值。各計量讀值是終讀值與初讀值的差值。根據各戶蒸發式熱分配表的讀值,并對散熱器進行功率修正,按熱量分配計算方法,各用戶熱量計算結果,見表3。
2.用熱量熱費分攤計算
推廣供熱計量收費的難關不是"計量"而是"收費"計量。供熱前應有一個合理的社會平均供熱成本以確定合理的熱價。分攤的理由如下:城市供熱是由熱源、熱網、熱用戶(室內采暖系統)組成的封閉、復雜的循環系統。是根據最不利氣象條件下的最大熱負荷建設的。供熱系統建成后,無論用戶是否用熱或用熱多少,都要有固定投入的人力、物力、財進行運營、維修和管理。這部分費用是固定的,是計算面積熱費的主要依據。供熱系統在向用戶供熱時,除固定費用外還會消耗燃料電力,水和勞動力投入相應資金。這部分是變動費用,是計算計量熱費的主要依據。合理確定面積熱費,計量熱費在總熱價中的分攤比例十分重要。國外固定熱費是總費用30%~60%。變動費用(計量熱費)是熱費的70%~40%。變動部分比例較大可以鼓勵用戶節能,但仍需保證定定的固定部分比例以保證供熱企業的運行。
根據天津大學供熱服務中心提供的2001年2月21日~2001年3月22日間的天津大學院士樓總熱費為4158.00元,面積費用分攤比例本次研究定為60%,計量費用分攤比例為40%。
根據我國北方地區采暖的室外氣象參數和建筑保溫現狀在同樣條件下,不同樓層、朝向、位置的住宅所消耗的熱量會有較大的差別。所以,在計算熱費時根據樓層、朝向、位置進行修正是必要的。所以,我們分三種情況作了熱費分攤計算:
(1)考慮朝向、位置、層數等修正,按上述熱費分攤比例計算;
(2)考慮朝向、位置、層數等修正。按照我國暖通技術人員對房間熱負荷影響因素的分析,確定相應的修正系數。其
中:
朝向修正系數北、東北、西北向:-30%;東、西向:-5%;東南、西南向:-15%
墻體修正系數雙面外墻:-13%;層數修正系數中間層:0%;頂層:-35%;底層:-20%
(3)按照德國標準考慮朝向、位置、層數等修正,相應的修正系數為:
朝向修正系數南向:0%;東北、西北向:-20%;東南、西南向:-15%
層數修正系數中間層:0%;頂層:-10%;底層:-10%
對朝向、位置、層數等修正系數,按上述三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對各戶熱費計算結果進行比較,見圖2所示。
圖2:不同朝向,位置,層數修正后熱費計算結果
由圖2看出,對朝向、位置、層數用其修正系數,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即不考慮修正、按我國暖通設計修正、按德國標準的修正,對天津大學院士樓各戶熱費計算結晶進行比較,表明各戶熱費發生了變化,但其數值相差不大。
五、結論及建議
1.蒸發式熱分配表在天津大學院士樓發行后的單跨越式供熱系統中運行狀況良好,證明單管跨越式順流系統適合選用蒸發式熱分配表作為熱計量手段。
2.根據蒸發式熱分配表在2001年2月21日~2001年3月22日間的讀值進行熱量分配計算,該樓12戶居民所消耗熱量的總數與總熱量相一致。證明在室外溫度較高,供水溫度較低的情況下,通過對蒸發式熱分配表蒸發刻度的修正,可以用于較低供水溫度條件下。
3.各戶熱費計算結果與熱量分攤計算中的分攤原則和修正系數有關。對朝向、位置、層數及其修正系數,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即不考慮修正,按我國暖通設計修正、按德國標準的修正,對天津大學院士樓各戶熱費計算結果進行比較,其數值相關不大。表明對于類似天津大學院士樓這種大戶型高檔住宅,由于面積較大,面積熱費分攤比例大于50%時,面積分攤的熱費較多;同時房間較多,房間各種朝向都有,會對計量分攤熱費起到中和作用。此時朝向、位置、層數對總熱費的影響較小。建議大戶型高檔住宅可以不附加朝向、位置、層數修正。但對于一般公寓式住宅(少于100m2),同時面積熱費分攤比例小于50%時,必須考慮朝向、位置、層數修正。
一、學分成本的主要內容
學分成本是指以“學分”為基本單元核算和歸集的高等學校教育服務成本。其基本內涵、核算范圍與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盡相同。
(一)學分成本的基本涵義和主要內容
我們認為,學分成本核算必須注意幾個基本前提。第一,只考慮高等學校為提供教育服務而發生的資源耗用。也就是說,只有以高等學校名義發生的、進入高等教育服務過程的支出,才納入學分成本核算的范圍。國家、社會和個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慮納入了高等學校部門預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學分成本按課程歸集、按學分核算。按課程歸集的成本除以該課程的學分數就是該課程的學分成本。各課程的學分成本因專業、學科、課程性質、師資水平差異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養成本的核算對象更直接、更具體。第三,學分成本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實際培養成本,其成本屬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學校辦學成本種類多樣、性質復雜、共同成本龐大,核算非常困難。在學分成本核算和歸集過程中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教育服務成本與非教育服務成本
教育服務成本不能以高等學校的總收入或總支出為依據,因為高等學校的總支出和總收入并非都與教育服務有關;另外,高等學??偸杖牖蚩傊С龊怂悴捎檬崭秾崿F制基礎,但教育服務成本核算應該以權責發生制為主要核算基礎,適當考慮其他計量基礎;教育服務成本項目可以劃定為教學費用、行政管理費用、學生資助費用、公共輔助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六大類;后勤服務、學生保險等學生自愿性消費的費用不屬于教育服務成本,但學校為之補貼的部分或者學校參與并耗用的部分應該列入;學校閑置資源、未用資源、不可用卻仍然掛賬的資源不屬于教育服務成本,但如果在可預見的將來要使用或已經列入資源使用規劃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額列入。
2.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教育服務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歸集到核算對象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學分成本按具體課程歸集,直接歸屬到該課程的成本內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務共同成本必須按一定原則進行分攤。學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講教師的課時費、教室(含實驗室)占用費、教學設備占用和專用材料耗用費、教學水電費、學生實習實驗費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歸屬到該課程,可以劃入學分間接成本。在學分間接成本的歸集方面,可以根據相關性原則和最緊密聯系原則,按課程的管理層級分課程、專業、教研室、學科、學院和學校等層次,層層分解、逐步歸集。主要按課程的學分數進行分配。
3.可控成本與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務成本以具體的責任單位(部門、單位或個人)為對象層層歸集,如上述的課程組、項目組、專業組、教研室、學科組、學院和學校。在教育服務提供期間,該特定責任中心能夠直接控制其發生的成本,為可控成本,反之為不可控成本。對于學分成本核算,我們認為應該以可控成本為主要核算內容。凡本責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發生的更高層級責任中心統一分配;凡本時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發生的有效期間(如五年計劃、十年規劃和遠景目標)考慮。對于在學校層級和可以預見的將來仍屬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納入學分成本核算范圍。
4.實際培養成本與目標培養成本
高等學校教育服務的提供與學分收費具有時間差異性,也不同于一般的產品定價和市場交換。通常情況下,往往是產品的生產和成本核算在前,產品的定價和銷售在后;學分收費則是標準制定在前,教育服務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學分收費標準不可能完全按照過去發生的培養成本確定未來的實際支出,必須考慮和預計教育服務目標培養的成本因素。(2)從更長遠的角度看,五年計劃、十年規劃、遠景目標等學校的資源配置和事業發展規劃都可能影響學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至少應該影響到規劃期在校生的學費標準。這也必然要求學校采用合理的方法處理實際培養成本和目標培養成本的關系。另外,學校也存在“研發費用是否資本化”的問題。學校的科研支出、師資培訓支出、人才引進支出、為提升學校名譽而發生的宣傳費用等相關支出,如果沒有形成固定資產,往往一次性計入學生的實際培養成本。這會提高當前成本費用而降低未來的成本費用。
采用加權移動平均法綜合考慮不同時期培養成本(包括實際培養成本和目標培養成本),來制定學分收費標準是比較可行的,不同時期的權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用。
二、學分成本核算模式
學分成本核算有多種模式,以各高等學校財務管理體制、財務管理水平與偏好來確定。
(一)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全面采用企業產品的成本核算和定價模式
政府財政撥款占學校總收入的比例較低(比如民辦公助類型高等學校、財政撥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規模較小且實行集中財務管理、其財務管理水平相對較高的學??梢試L試這種模式。
(二)雙軌運行,分別核算
即:學校的收支在會計核算科室遵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滿足上級教育、財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要求;但財務管理科室對會計科室提供的學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數據,并指導和協助院系開展教育服務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賴政府撥款、規模較大且業務活動多樣化、實行校院(系)兩級財務管理模式、財務管理水平一般但擁有一批熟悉管理會計的財務人員的情況下,可以嘗試這種模式。
(三)多類別多層級成本核算,廣泛運用管理會計技術和手段
即:學校層級遵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學院層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在學科組、專業組及項目組層級則按責任中心核算其責任成本。在學分成本核算上從最底層級開始,逐層匯總。每層級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間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層級組織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級上移至可控層級組織核算。在分權型財務管理體制、資源配置機制完善、財務管理水平很高的情況下,可以嘗試這種模式。三、學分制收費與學分價格
學分制改革當然會要求學分制收費制度的變革。在“改良的學年制”下,學分制收費只是學年制收費的簡單換算,學分價格是外生的。即國家規定的學年制收費標準實質上機械地固定了學分價格,其定價機制依然是學年制學費定價機制。這主要是在學分制試行的初期階段,學分制收費制度的創新往往被忽視,而僅僅作為適應當期學分制改革的權宜之策。
隨著學分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發揮學分制的質量監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邊際功能,推進高等學校的整體建設和長遠發展,高等學校必須在建立和完善學分成本核算體系的基礎上,把學分收費與學分成本緊密聯結。國家應該在堅持高等教育收費宏觀控制的同時,重視并尊重高等學校和學生的學分定價自,促進學分定價機制的內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學校、專業、年級、層次教育服務產品的服務成本的基礎上,結合教育服務供給和需求特點進行差別定價。這種學分價格是內生于教育服務過程的,其定價機制也充分體現了教育服務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權利和義務。
學分價格有三種基本模型。
(一)學年制學分定價模型
在學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學年制學費換算模式。學年制學費實際上已經在學科大類上體現了差別定價,如文史類、理工類、藝體類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另外,同一學科大類不同專業因為學分數的不同,單位學分的價格在實質上也有差異。同一專業不同課程、同一課程不同級別(如初級、中級、高級)雖然在單位學分價格上相同,但具體課程也從賦予學分多少的角度,在總學分價格上體現出了差異性。
學年制學分定價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據國家收費政策的規定,在不同地區、不同學科大類上體現教育服務成本的差別,即高成本高收費的成本補償原則。2.在相同學科大類里的專業差異、課程差異、師資差異可以通過學分數的調整來間接體現。可以在不突破總標準的前提下,通過課程門數和畢業所需的基本學分數的調整來調整單位學分價格。也可以在不改變單位學分價格的情況下,賦予重要課程、品牌和優質課程更多的學分數來提高該課程的價格。
(二)生均成本定價模型
在廣泛開展生均成本計算與核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學年收費標準,并適用學年制學分定價模型。也可以將生均成本換算成學分成本,從而適用學分成本定價模型。生均成本與學分成本的轉換方法是:對生均成本項目逐項、逐層分解為學校共同成本、學院可控成本、學科及專業所屬成本、課程負擔成本,再根據相關性原則按課程歸集和匯總。該課程學分成本=該課程總成本/該課程學分數。
(三)學分成本定價模型
1.以學分成本為基本依據確定學分價格
學校不允許學院突破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原則上各專業基本收費標準遵照國家規定。學??梢允跈嘣合底灾鳑Q定該專業內不同課程、不同教師、不同檔次教育服務的學分價格,包括學分單價和學分總價。在畢業所需的基本學分之外的教育服務產品,學校和院系完全參照企業的定價機制確定學分價格。學分價格=學分成本×課程綜合權重。
課程綜合權重由課程、教師、管理水平、學生評價和偏好、學生負擔能力和學校發展等因素進行加權計算。在權重選擇中,要符合受益原則和負擔能力原則。受益原則要求凡是學生直接受益多的課程,權重則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課程,或學生受益比例相對較小的課程,權重則低。負擔能力原則要求凡是絕對成本大,部分學生難以承擔其成本的課程,權重則低;凡是成本不高、學生自愿選擇的課程,權重則高。
遇到高成本低產出課程時,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嚴,只能根據學生需求調整權重,原則上不得高于同類課程;如果是資深教授講授的水平高、專業性強、受眾少的課程,可以考慮該課程的外部性和學生負擔能力,調低權重;如果是冷門課程,且對學校發展無顯著影響,可以考慮不調低權重,利用學生的選擇淘汰該課程。
電池在制造過程中耗用了大量的金屬,Zn,Mn,Cu,Pb,Cd,Hg,Ni等(見表1)。電池用完后,其大多數成分仍以各種形式保留在電池中,如果把廢電池當作垃圾丟棄,一方面,其中的Hg,Pb,Cd等金屬都是環境保護所嚴格限制的物質,泄漏到環境中,會造成嚴重的污染;另一方面,這些有用的金屬資源就被白白浪費了。據報道,我國干電池生產年消耗鋅接近25萬噸,約為年鋅總產量的15%左右,其資源價值十分可觀。另外,信息產業的高速發展,產生了大量的電子廢棄物,僅全國手機和免提電話每年淘汰的廢電池就達千噸之多。其中大量的廢鎳鎘電池、鋰電池回收利用價值很大。
表1常用電池介紹
電池品種電池表達式
原電池鋅錳干電池Zn|NH4Cl,ZnCl2|MnO2
堿性鋅錳干電池Zn|KOH|MnO2
鋅-銀電池Zn|KOH|Ag2O
鋰電池Li|MnO2,Li|CF2
鋅-汞電池Zn|KOH|HgO
蓄電池鉛酸蓄電池Pb|H2SO4|PbO2
鎳-鎘蓄電池Cd|KOH|NiOOH
鎳-金屬氫化物電池Ni(OH)2|KOH|M(H)
鋅-氧化銀電池Zn|KOH|Ag2O
鋅-空氣電池Zn|KOH|O2
由于資源緊張和治理環境的需要,世界各國都對廢電池的回收利用予以高度的重視,廢電池的管理刻不容緩,如何使廢電池資源化和無害化已迫在眉睫。
近年來,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日益加強,一些大中城市開始回收廢電池,在商場、居民區、學校等處設立廢電池回收箱,已初見成效,但尚屬起步。1999年在清華大學召開的“廢電池環境管理研討會”上呼吁國家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法規、政策以規范管理。國家環??偩衷星迦A大學調查國內廢電池的產量、流向及種類,為制定有關政策作準備。
二、廢電池回收利用技術簡介
1.鋅錳干電池
1.1濕法冶金法
該法基于Zn,MnO2可溶于酸的原理,將電池中的Zn,MnO2與酸作用生成可溶性鹽進入溶液,溶液經過凈化后電解生產金屬鋅和電解MnO2或生產其它化工產品、化肥等。濕法冶金又分為焙燒—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
焙燒—浸出法是將廢電池焙燒,使其中的氯化銨、氯化亞汞等揮發成氣相并分別在冷凝裝置中回收,高價金屬氧化物被還原成低價氧化物,焙燒產物用酸浸出,然后從浸出液中用電解法回收金屬,焙燒過程中發生的主要反應為:
MeO+CMe+CO
A(s)A(g)
浸出過程發生的主要反應:
Me+2H+=Me2++H2
MeO+2H+=Me2++H2O
電解時,陰極主要反應:
Me2++2e-=Me
直接浸出法是將廢干電池破碎、篩分、洗滌后,直接用酸浸出其中的鋅、錳等金屬成分,經過濾,濾液凈化后,從中提取金屬并生產化工產品。
反應式為:
MnO2+4HCl=MnCl2+Cl2+2H2O
MnO2+2HCl=MnCl2+H2O
Mn2O3+6HCl2=MnCl2+Cl2+3H2O
MnCl2+NaOH=Mn(OH)2+2NaCl
Mn(OH)2+氧化劑MnO2+2HCl
電池中的Zn以ZnO的形式回收,反應式如下:
Zn2++2OH-ZnO2-Zn(OH)2(無定型膠體)ZnO(結晶體)+H2O
1.2常壓冶金法
該法是在高溫下使廢電池中的金屬及其化合物氧化、還原、分解和揮發以及冷凝的過程。
方法一:在較低的溫度下,加熱廢干電池,先使汞揮發,然后在較高的溫度下回收鋅和其它重金屬。
方法二:先在高溫下焙燒,使其中的易揮發金屬及其氧化物揮發,殘留物作為冶金中間產品或另行處理。
濕法冶金和常壓治金處理廢電池,在技術上較為成熟,但都具有流程長、污染源多、投資和消耗高、綜合效益低的共同缺點。1996年,日本TDK公司對再生工藝作了大膽的改革,變回收單項金屬為回收做磁性材料。這種做法簡化了分離工序,使成本大大降低,從而大幅度提高了干電池再生利用的效益。近年來,人們又開始嘗試研究開發一種新的冶金法——真空冶金法:基于廢電池各組分在同一溫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氣壓,在真空中通過蒸發與冷凝,使其分別在不同溫度下相互分離從而實現綜合利用和回收。由于是在真空中進行,大氣沒有參與作業,故減小了污染。雖然目前對真空冶金法的研究尚少,且還缺乏相應的經濟指標,但它明顯克服了濕法冶金法和常壓冶金法的一些缺點,因而必將成為一種很有前途的方法。
2.鎳鎘電池
Ni-Cd電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鋼鐵、電器、有色合金、電鍍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電池、顏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屬,又是有毒重金屬,故日本較早即開展了廢鎳隔電池再生利用的研究開發,其工藝也有干法和濕法兩種。干法主要利用鎘及其氧化物蒸氣壓高的特點,在高溫下使鎘蒸發而與鎳分離。濕法則是將廢電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離出鎘。
3.鉛蓄電池
鉛蓄電池的體積較大而且鉛的毒性較強,所以在各類電池中,最早進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藝也較為完善并在不斷發展中。
在廢鉛蓄電池的回收技術中,泥渣的處理是關鍵,廢鉛蓄電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極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為41%~46%和24%~28%。因此,PbO2還原效果對整個回收技術具有重要的影響,其還原工藝有火法和濕法兩種。火法是將PbO2與泥渣中的其它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爐中還原冶煉成Pb。但由于產生SO2和高溫Pb塵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將會逐步被淘汰。濕法是在溶液條件下加入還原劑使PbO2還原轉化為低價態的鉛化合物。已嘗試過的還原劑有許多種。其中,以硫酸溶液中FeSO4還原PbO2法較為理想,并具有工業應用價值。
硫酸溶液中FeSO4還原PbO2,還原過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還原過程穩定,速度快,還可使泥渣中的金屬鉛完全轉化,并有利于PbO2的還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還原劑可利用鋼鐵酸洗廢水配制,以廢治廢。
Ni-MH電池、新型的鋰離子電池隨著近年手持電話和電子設備的發展得到了大量的應用。在日本,Ni-MH電池的產量,1992年達1800萬只,1993年達7000萬只,到2000年已占市場份額的近50%??梢灶A計,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有大量的廢Ni-MH電池產生。這些廢Ni-MH電池的正、負極材料中含有許多有用金屬,如鎳、鈷、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電池是十分有益的,有關它們的再生利用技術亦在積極開發中。
科技尤其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世界對電池的需求只會增多而不會減少,隨之造成的電池污染和天然能源的消耗也將大大增加。各種回收利用技術雖日臻完善但畢竟治標不治本。因此科學家們提出了發展有利于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新型綠色環保電池。新型綠色環保電池是指近年來已投入使用或正在研制開發的一類高性能、無污染的電池。目前已經大量使用的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離子蓄電池、正在推廣應用的無汞堿性鋅錳原電池和可充電電池都屬于這一范疇;正在研制開發的聚合物鋰或鋰離子蓄電池、燃料電池、電化學貯能超級電容器等也可列入這一范疇。
從普萊德發明第一只鉛蓄電池以來,化學電池已經有了140年的歷史,其家族也日益壯大。但是,大量生產電池而造成的資源消耗和廢電池所帶來的環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早在1992年,巴西召開的世界環境發展大會上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中就已明確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方針。與地球和諧相處,走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是工業發展的大勢所趨。加強廢電池的環境管理:出臺相應的法規政策并不斷完善和發展廢電池回收技術,擴大回收范圍,即使尚無能力處理的也要有相應的措施,如填埋處理等?;厥占夹g應朝著降低成本、盡量避免二次污染的方向發展。同時走發展新型綠色環保電池之路:發展高能量、無污染的綠色電池,在制造之初就將環境污染和資源消耗控制在最小。從而使生產和再生利用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才能真正做到利于民又無害于民、無害于自然。
參考文獻
1郭延杰.日本廢電池再生利用簡介.再生資源研究,1999,(2),36-39
2陳為亮,戴永年.廢舊干電池的綜合回收和利用.再生資源研究,1999,(1),30-34
二、抄收分離過度期間的相關要求
為保證抄收工作平穩過渡和開展,在過度期間內原轄區抄表員必須無條件配合催費員進行電費催繳,并將催費電話、用戶用電地址、臺區分布圖等催費資料無條件交接給現任催費人員。過度期間原抄表員必須協助現任抄表員熟悉現場及表計安裝位置,同時將臺區負荷分布圖無條件交接給現任抄表員。過度期結束后原抄表員和現任抄表員、催費員填寫交接責任書,雙方簽字確認交管理組進行備案。交接結束后現任抄表和催費人員均應對各自的轄區負責,過度期間內抄表員和收費員必須全力配合完成當月工作任務,不允許互相推諉,影響優質服務工作。
三、抄收分離實施方案的運行
6月份進入試運行階段,抄表區域全部重新洗牌,將城東區域抄表例日全部調整為5至8號四天,城西區域抄表例日全部調整為9至12號四天。要求在三個月之內所有抄表、催費人員互相配合,盡快熟悉新接區域的抄表和催費工作。本專業在抄表前期充分做好了各方面準備工作,確保各項管理指標及線損指標平穩過渡,一是所有抄表冊全部發起抄表例日調整申請,線損管理組細致審核,審批抄表人員變動的抄表段,審批臺區600個,確保臺區不因抄表段錯誤影響本月抄表;二是加班加點進行線損抄表模塊維護,確保線損抄表正確、及時。本月根據抄表人員及抄表例日變動,同步調整線損臺區例日752個,在用戶抄表例日開始前完成調整并進行線損抄表;三是臺區更換抄表人員后,超指標臺區數量突增,為保證臺區線損可控,本月加強臺區線損分析,與新任抄表人員共同分析臺區線損升高原因,短期內解決問題。
四、抄收分離運行中遇到的問題
本專業還及時梳理抄表、收費分離運行過程中的業務銜接和流程,促進營銷工作有序、平穩過渡,保證電費回收和優質服務工作正常運轉。當然在運行之處很多問題和困難也都暴露出來,如由于抄表員和催費員區域跨度較大,管轄區域相對分散,有東至河口,西至看守所江北等,來回路上就得1個多小時,給工作帶來了很多不便;二是抄表員和催費員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由于6月份抄表例日大幅度調整,城東抄表整體提前4天,城西區域抄表周期延后5天,用戶電費突增,咨詢和拒交電費現象增多,解釋工作倍增。三是催費難度加大,所有抄表員集中力量開展熟悉新片,交叉走片,找不到新接戶,有的抄表員接手3個抄表員的新片,催費也是如此,必須共同才能找到地方,所以運行之初對抄表員和收費員而言壓力都非常大,需要一段時間的磨合和協作。
五、及時梳理和解決運行中的問題
本專業針對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召開會議研討措施,一是要求抄表員必須貫徹“首問負責制”,對于用戶咨詢的問題,及時聯系相關人員給予解決,堅決杜絕互相扯皮現象,防止優質服務工作下滑;二是抄表員熟悉新片后,提前進入催費工作,降低電費回收壓力。三是做好抄表、收費人員的交接、銜接和過渡,梳理和完善各環節業務流程,縮短磨合期,使抄表、收費人員盡快熟悉轄區,掌握新接區域的用戶情況,待時機成熟再合理劃分管理區域,解決用戶問題更加順暢;四是抄表員要加快現場缺陷的處理力度,對表計長期劃零戶,表屏不顯示表示數等問題及時開展換表處理,減少電量損失;五是梳理臺區分卡不準用戶及時進行調整,強化抄表員的管理職責。
六、抄收分離取得的效果
開展抄表、收費分離4個月以來,運行平穩,達到月清月結工作目標,抄表員和收費員協同配合,積極處理過渡時期遇到了各類問題,有效地杜絕了優質服務不良事件的發生。新任抄表員積極梳理新接區域問題,對于表計白屏、表計反轉、串表、表接線錯誤、表計不走等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共發起處理工單126筆,對于普查發現的表內積攢電量也正在追補,挽回損失電量5萬多千瓦時。由于抄表員管理職能加強,查找故障的能力整體提升,現場缺陷的處理力度、線損分析更加精準,開展臺區分卡達到30多個臺區,有效治理了部分高損臺區。
非壽險公司的綜合性監管指標僅有一個——償付能力充足率,其計算公式為:
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償付能力額度/法定償付能力額度)×100%
分項監管指標共有11個,涉及到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盈利能力、資金運用能力、償付能力與財務狀況等方面。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范圍,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一系列相應的監管措施和改進方案。保監會針對壽險和非壽險公司分別設計了兩套分項監管指標,非壽險公司的分項監管指標見表1。
《新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2001年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其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標志著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將成為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部分。然而,該套指標體系自使用以來,引起了不少爭議。因為我國的保險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是在借鑒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監管指標的設計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我國保險業的實際?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實際驗證。
二、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效性的實證分析
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必須滿足一個條件:監管指標對償付能力的解釋應該與真實的償付能力狀況基本一致,即分項監管指標與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的一致性。如果監管指標不能對償付能力狀況作出有效說明,又如何對未來償付能力狀況作出準確的預測呢?現行的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是否能解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本文將建立模型對指標的有效性進行實證分析。
(一)樣本選取
本文一共選取了我國21個非壽險公司的財務數據作為研究對象,逐年計算它們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其中,選取少于5年財務數據的保險公司有8家,分別是:美國聯邦(2003-2005年)、三井住友(2001-2005年)、太平財險(2003-2005年)、太平洋財險(2003-2005年)、平安財險(2003-2005年)、中華聯合(2003-2005年)、美亞深圳(2002-2005年)、三星火災(2003-2005年)。選取6年(2000-2005年)財務數據的保險公司有13家,分別為:東京海上、民安深圳司、民安??凇⒇S泰上海、美亞廣州、美亞上海、皇家太陽、永安財險、華泰財險、華安財險、大眾財險、中國人保、天安財險。以一個年度的統計結果作為一個樣本數據,一共統計了100個樣本數據。所有數據源自《中國保險年鑒》2000年至2005年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二)統計結果
樣本的具體統計結果見表2。
對100個樣本的統計結果表明,償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的樣本有81個,占樣本總數的81%;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樣本有19個,占19%。統計結果初步顯示,毛保費規模率、速動比率和認可資產負債率這三個指標能比較準確地反映出償付能力狀況。為了更好地反映出監管指標的有效性,本文將運用Logistic回歸模型作進一步分析。
(三)實證分析
根據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本文采用二項Logistic回歸模型來分析問題。對模型的設計如下:
(1)因變量,本文選取償付能力充足率(Y)作為因變量。若償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則償付能力充足,定義其值為“0”;若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則償付能力不足,定義其值為“1”。
(2)自變量,選取《新規定》中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作為自變量。由于數據難以全面取得,只取11個監管指標中的10個作為自變量,舍棄了融資風險率指標。
模型使用的軟件工具是SPASS11.5。
擬合Logistic回歸模型時,對自變量中存在的多重共線性很敏感;如果多重共線性程度較大,回歸結果也會受到影響。表3是各個自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分析結果,部分自變量之間存在著中度相關,如X1與X2、X3與X4等;個別自變量之間存在高度相關,如X9與X10。進一步檢查自變量之間的容限度和方差膨脹因子,變量之間的容限度都比較大,多數都在0.5左右,最小的為0.128,基本排除自變量之間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的可能。
在排除變量之間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后,本文采用ENTER(全回歸方式)將變量進入回歸方程,回歸結果見表4-6。
表5是觀測量分類表,分類精度為100%,說明方程的識別率比較高。但是否10個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識別率都比較高呢?表6給出的回歸系數Wald檢驗值很小,很難拒絕虛無假設,并不能說明白變量的作用,必須比較包括每個變量的模型與不包括這個變量的模型,用對數似然值的變化進行檢驗。
為了顯示每個自變量的作用,本文再一次檢驗不包括各個自變量對數似然值的變化情況,使兩組自變量依次納入回歸模型。其中,前一組就是原來的10個自變量,采用ENTER方式進入模型;后一組是各個自變量,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方式(前進法)將各個自變量分別帶入模型,其目的是將第一組中沒有解釋作用的自變量剔除。本文一共進行了10次回歸,結果顯示:在模型嵌套的回歸方式中,自變量X1、X4、X5、X6和X8都從最終回歸系數表中一一被自動剔除了;而如果將X2、X3、X7、X9和X10這5個自變量剔除,則對數似然值都會發生較大的變化(見表7),說明在這10個自變量中,X2、X3、X7、X9和X10對模型的分類結果具有顯著意義,不能被剔除。
三、結論及改進建議
(一)實證結論
1.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保費收入增長率對償付能力狀況的解釋并不顯著,而自留保費的解釋作用卻比較顯著。這可能是指標之間的相關性影響了回歸結果。進一步分析發現,在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的樣本中,如果剔除中國人保、太平洋財產的相關樣本,自留保費增長率指標在整個模型中的解釋作用會更好。由于中國人保、太平洋財產兩家非壽險公司已經進入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階段,其目前的償付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與早期的粗放經營有關,與保費增長無關。而余下的新興非壽險公司發展正處于迅速擴張階段,業務增長過快使得保險公司的承保金額增長和賠付責任加大,從而增加了保險公司的償付風險。因此,保費收入增長率和自留保費增長率指標對新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作用更為重要。
2.毛保費規模率指標反映了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對其承保責任的保障程度。無論是根據指標范圍的統計分析結果,還是指標的有效性實證結果,均表明該指標具有有效性。該指標之所以有效,其原因可能在以下兩點:一是毛保費規模率的設置合理,符合我國保險市場的特點。目前我國非壽險公司的實際資本不能保障其日益增大的承保責任,是導致償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二是我國非壽險業的情況比較特殊,大部分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小于零。根據保監會的規定,若本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毛保費規模率指標值為999%。因此,大多數償付能力不足的樣本,其毛保費規模率指標值都為999%。該指標值的特殊化,也可能是實證結果顯示指標有效的原因。
3.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指標被證明有效性不高,在有效區分兩類樣本模型中的貢獻并不大。相關性分析表明,該指標與毛保費規模率、認可資產負債率的相關性比較大,這可能也是影響指標在整個模型中有效性的原因。如果剔除毛保費規模率、認可資產負債率兩個自變量之后,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對模型的作用會增加(見表8)。我們不能認為該指標對償付能力充足率沒有說明作用,只是模型中存在比該變量更為有效的指標,因此在回歸過程中,更有效的變量將該指標剔除了。
4.實證結果表明,兩年綜合成本率指標和資金運用收益率對模型的貢獻不大。前文已述,我國非壽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經營管理問題,因此這兩個指標對償付能力的解釋能力較低。
5.實證結果表明應收保費率指標非常特殊。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的樣本,該指標值一般都符合保監會的規定;而償付能力不足的樣本,該指標值卻超過了正常范圍。這一統計結果與最初指標設計的意義背道而馳。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性、小規模、新興的外資保險公司正處于迅速發展的業務擴張階段,應收保費率遠遠超過了正常范圍;而那些外資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很高,應收保費的大量增加根本威脅不到它們的償付能力,因此該指標的監管作用不能得到發揮。
6.速動比率是衡量非壽險公司短期償付能力的重要指標。由于非壽險公司的業務期限較短,該指標對非壽險公司具有更重要的意義;而實證結果也表明該指標在模型中較為重要。認可資產負債率被證明也是有效的指標,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與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的相關性;也就是說,認可資產負債率的計算公式與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公式僅僅是相對數與絕對數的差別。保監會對該指標的正常范圍設置也十分合理。統計分析結果表明,凡是該指標超過正常范圍的樣本都是償付能力不足的樣本。認可資產負債率的實證分析結果與理論分析也一致,該指標對償付能力的解釋作用較好。
綜上所述,我國的非壽險市場比較特殊,非壽險公司的地域發展和規模大小的不平衡性明顯,因此,理論上有效的監管指標對我國非壽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解釋作用并不一致。根據實證分析和統計結果,我國地方性外資非壽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強,指標值的大小變化只會導致它們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發生變化,并不會導致償付能力不足。在全國性或地區性的保險公司中,中國人保、太平洋財險和平安財險的經營已進入一個穩定階段,它們償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早期的粗放經營、固定資產過多導致的認可資產絕對數額小于認可負債;毛保費規模率、速動比率、認可資產負債率和資產認可率這四個指標對其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意義較大。而其他的新興保險公司正處于擴大市場份額的業務擴張階段,償付能力不足往往是由于實際資本的增加跟不上承保責任的增加造成的;除了以上四個指標外,保費增長率、自留保費增長率對其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更為重要。而應收保費率、兩年綜合成本率和資金運用收益率的有效性比較差,對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影響作用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改進建議
根據上述實證結論,本文提出以下三條改進建議。
實際上,物業管理者收不到物業管理費的原因是多樣的:
第一,開發商沒有依照房屋買賣合同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業主將之歸咎于物業管理者。在現行房地產開發實務中,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往往有以下兩種:第一,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第二,開發商出售房屋并將小區移交給物業管理者后,隨即解散。由于房產市場供不應求,開發商任意違反合同的事件不斷出現,業主對開發商的行為極為反感,但通過控告或訴訟的方式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問題?;陂_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業主們通過拒繳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來要求物業公司解決問題。
第二,業主以拒繳物業管理費為手段,要求物業管理者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法律規定及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者應當對物業進行綜合管理,而管理的內容是全面的,但這種全面服務并非意味小區內一切服務。比如,業主的自行車在車棚中失竊,業主認為物業管理者沒有盡到保安職責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管理者認為失竊作為一個社會現象,由自己承擔失竊責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門承擔失竊責任一樣,是荒謬的。業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滿足的情況下,采用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業主經濟能力有限,無力繳納物業管理費。就全國各地現狀來說,新建小區一般都聘有物業管理者,并且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個別業主無權拒絕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業主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已不僅是業主個人的權利,而具有了成員權的性質,即業主基于其對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公共管理中的一員?!痹诖饲闆r下,物業管理具有公益性,業主無權通過放棄對公益的享有而拒繳物業管理費。
然而新建小區中有一部分業主屬于市政改造的拆遷安置戶,其中的許多業主本身屬于低保戶或接近低保的狀態,失業、疾病已經使他們窮困潦倒,日常飲食、衣物、水電開支以及家庭成員就讀、就醫等費用已經使他們負債累累,而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們的生活。在這種情形下,要求他們繳納物業管理費,從實務角度來講不具操作性。我們知道,法律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主要通過實體法和程序法,而綜合上述三類原因,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業管理者物業管理費收取權的保障是不夠完善的。為了實現物業管理者的利益,我們應當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對物業管理費收取權進行保障。
2物業管理費收取權保障的實體法機制
我國實體法律對物業管理法律機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機制的設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們下面將具體研究現行實體法律對物業管理者收費權的影響。
(1)現行法律允許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為母子公司,勢必產生業主不信任物業管理者的后果,應當立法設置物業管理行業的市場準入規則,禁止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的公司從事物業管理行業。
我們提出這種建議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理由:
①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母子公司關系,不利于業主群體利益的保障。雖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屬于獨立民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屬于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從全國看,大約有三分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建設單位派生出來的''''父子關系''''企業”,且母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又多是重合的,這很容易掩蓋母公司在房屋開發或銷售方面的違約行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間責任獨立,業主無法向物業管理者追究房屋開發者或銷售者的責任。
②復雜的母子公司關系,會帶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必要的紛爭。業主是普通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了解比較膚淺,往往停留于字面含義。公司法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復雜的關系,比如母子公司關系和總分公司關系。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要作為普通公眾的業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離的關系,似乎有些勉為其難。因此,我們建議對物業管理行業設置準入規則,禁止房地產開發商或銷售商從事物業管理行業。
(2)現行法律對開發商解散項目公司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當項目公司違反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時,業主無法找到承擔責任的主體,勢必造成業主遷怒于物業管理公司而拒絕繳費,因此應當立法設置房地產項目公司的市場退出規則,嚴格限制項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產開發實務中,開發商往往設立一個子公司,章程里約定,由該子公司專門開發某個項目,待項目結束后,該子公司清算終止。這種制度很容易使開發商逃避責任:由于開發商與項目公司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開發商作為母公司,可以從子公司贏利中獲得利益而無需承擔直接責任;同時項目公司又已經清算終止,失去主體資格,業主無法讓其承擔責任,因此母公司也不會有股利上的間接損失。開發商之所以能夠如此運作,在于法律沒有對項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們建議立法應當確立項目公司解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首先,項目公司所開發的小區自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起已達兩年。以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開作為起算時間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原因:①雖然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沒有關于第一次業主大會召開時間的規定,但是許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小區只有在入住面積達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滿1-2年,才可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毫無疑問,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開表明小區被銷售出去了,有真正意義上的業主。②規定兩年,主要是為了和訴訟時效制度相銜接。假使項目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業主大會可以在訴訟時效時及時追究。其次,項目公司清算時,必須在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存入一筆保證金,于一定年限屆滿后,才可動用。這是為了保障另外50%業主的利益。
(3)現行社會保障機制保障程度不夠深入,貧困業主無力承擔物業管理費,我們建議進一步深化住房救濟與福利制度,將物業管理費納入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來考慮。我們知道,貧困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不是不愿意,而是無能力,因此從現有物業管理法律機制內部無法解決該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予以考慮,政府對于低保戶業主進行物業管理費補貼。具體來說,政府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低保戶數,減輕地方稅收或直接對物業管理者進行撥款。
3物業管理費收取權保障的程序法機制
物業管理者無法收取物業管理費還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現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滿足現實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額程序解決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問題。從全國各地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來看,絕大部分每年只有幾百元,對于中等收入的業主來說,這筆費用不高。但從物業管理公司的角度來看,由于住戶人數多,那么物業管理費的總額則非常巨大,故物業管理公司必定通過各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同權益。
第一,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約定仲裁方式解決。仲裁有一定的優點,最為突出的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這可以避免無謂的時間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決的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的承認;另一方面仲裁的費用過高,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雖可追討到部分物業管理費,但支出的仲裁費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償失。
第二,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所需時間太長,對于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以及整個社會來說都不利。物業管理費對于業主來說是小額的,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都是二審終審,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結果不滿,就有可能提起上訴,這不但損害雙方的利益,而且損害社會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諺——“司法不理瑣事”。試想,為了幾百元人民幣的物業管理費,原被告雙方要經受二級法院的審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兩次審前程序及兩次庭審程序,做筆錄、寫判決,這對于社會來說太過浪費了。
第三,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決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如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可以適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經過一定時間后,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支付令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只要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異議只是形式審查。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有必要采用小額程序來解決物業管理費糾紛。從國外小額程序的運行來看,其對于物業管理費糾紛的解決卓有成效。
首先,小額程序對訴訟標的有法律關系性質或金額的限制。就法律關系性質來說,僅限于幾種簡單明了的關系,比如簡單的借貸關系等;就金額來說,爭議金額不能超過特定數額。物業管理費糾紛是十分簡單的合同糾紛,且金額很小。
其次,小額程序不允許被告提出反訴,以保障法律關系的簡單化。我們知道,業主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理由是多種多樣的,而實際上許多理由是由物業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體引起的,當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業管理者引起的,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業管理公司不僅僅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其還擔負許多社會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運行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環節,因此我們認為在物業管理費收取糾紛中禁止業主反訴比較妥當,如果業主確實需要對物業管理者追究責任,則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額程序一審終審,不允許上訴,這可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物業管理費的收取糾紛涉及金額小以一審終審方式解決是相當合適的。當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目前尚未承認小額程序,但是隨著民事訴訟法修改進程的推進,小額程序在我國的確立勢在必行,因此在未來的物業管理費收取爭議中適用小額程序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選擇。
4結語
實際上,物業管理者收不到物業管理費的原因是多樣的:
第一,開發商沒有依照房屋買賣合同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業主將之歸咎于物業管理者。在現行房地產開發實務中,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關系往往有以下兩種:第一,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第二,開發商出售房屋并將小區移交給物業管理者后,隨即解散。由于房產市場供不應求,開發商任意違反合同的事件不斷出現,業主對開發商的行為極為反感,但通過控告或訴訟的方式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問題?;陂_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關系,業主們通過拒繳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來要求物業公司解決問題。
第二,業主以拒繳物業管理費為手段,要求物業管理者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法律規定及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物業管理者應當對物業進行綜合管理,而管理的內容是全面的,但這種全面服務并非意味小區內一切服務。比如,業主的自行車在車棚中失竊,業主認為物業管理者沒有盡到保安職責而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物業管理者認為失竊作為一個社會現象,由自己承擔失竊責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門承擔失竊責任一樣,是荒謬的。業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滿足的情況下,采用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業主經濟能力有限,無力繳納物業管理費。就全國各地現狀來說,新建小區一般都聘有物業管理者,并且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個別業主無權拒絕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業主接受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已不僅是業主個人的權利,而具有了成員權的性質,即業主基于其對建筑物的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公共管理中的一員?!痹诖饲闆r下,物業管理具有公益性,業主無權通過放棄對公益的享有而拒繳物業管理費。
然而新建小區中有一部分業主屬于市政改造的拆遷安置戶,其中的許多業主本身屬于低保戶或接近低保的狀態,失業、疾病已經使他們窮困潦倒,日常飲食、衣物、水電開支以及家庭成員就讀、就醫等費用已經使他們負債累累,而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們的生活。在這種情形下,要求他們繳納物業管理費,從實務角度來講不具操作性。我們知道,法律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主要通過實體法和程序法,而綜合上述三類原因,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業管理者物業管理費收取權的保障是不夠完善的。為了實現物業管理者的利益,我們應當從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對物業管理費收取權進行保障。
2物業管理費收取權保障的實體法機制
我國實體法律對物業管理法律機制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機制的設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們下面將具體研究現行實體法律對物業管理者收費權的影響。
(1)現行法律允許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為母子公司,勢必產生業主不信任物業管理者的后果,應當立法設置物業管理行業的市場準入規則,禁止從事房地產開發或經營的公司從事物業管理行業。
我們提出這種建議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理由:
①開發商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的母子公司關系,不利于業主群體利益的保障。雖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屬于獨立民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屬于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從全國看,大約有三分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是從建設單位派生出來的''''父子關系''''企業”,且母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又多是重合的,這很容易掩蓋母公司在房屋開發或銷售方面的違約行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間責任獨立,業主無法向物業管理者追究房屋開發者或銷售者的責任。
②復雜的母子公司關系,會帶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必要的紛爭。業主是普通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了解比較膚淺,往往停留于字面含義。公司法作為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復雜的關系,比如母子公司關系和總分公司關系。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要作為普通公眾的業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離的關系,似乎有些勉為其難。因此,我們建議對物業管理行業設置準入規則,禁止房地產開發商或銷售商從事物業管理行業。
(2)現行法律對開發商解散項目公司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當項目公司違反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時,業主無法找到承擔責任的主體,勢必造成業主遷怒于物業管理公司而拒絕繳費,因此應當立法設置房地產項目公司的市場退出規則,嚴格限制項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產開發實務中,開發商往往設立一個子公司,章程里約定,由該子公司專門開發某個項目,待項目結束后,該子公司清算終止。這種制度很容易使開發商逃避責任:由于開發商與項目公司之間是母子公司關系,開發商作為母公司,可以從子公司贏利中獲得利益而無需承擔直接責任;同時項目公司又已經清算終止,失去主體資格,業主無法讓其承擔責任,因此母公司也不會有股利上的間接損失。開發商之所以能夠如此運作,在于法律沒有對項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們建議立法應當確立項目公司解散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首先,項目公司所開發的小區自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起已達兩年。以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開作為起算時間主要基于以下兩個原因:①雖然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沒有關于第一次業主大會召開時間的規定,但是許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小區只有在入住面積達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滿1-2年,才可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毫無疑問,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開表明小區被銷售出去了,有真正意義上的業主。②規定兩年,主要是為了和訴訟時效制度相銜接。假使項目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業主大會可以在訴訟時效時及時追究。其次,項目公司清算時,必須在銀行開立專門賬戶,存入一筆保證金,于一定年限屆滿后,才可動用。這是為了保障另外50%業主的利益。
(3)現行社會保障機制保障程度不夠深入,貧困業主無力承擔物業管理費,我們建議進一步深化住房救濟與福利制度,將物業管理費納入住房社會保障制度來考慮。我們知道,貧困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不是不愿意,而是無能力,因此從現有物業管理法律機制內部無法解決該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從社會保障的角度予以考慮,政府對于低保戶業主進行物業管理費補貼。具體來說,政府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低保戶數,減輕地方稅收或直接對物業管理者進行撥款。
3物業管理費收取權保障的程序法機制
物業管理者無法收取物業管理費還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現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滿足現實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額程序解決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問題。從全國各地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來看,絕大部分每年只有幾百元,對于中等收入的業主來說,這筆費用不高。但從物業管理公司的角度來看,由于住戶人數多,那么物業管理費的總額則非常巨大,故物業管理公司必定通過各種方式維護自己的合同權益。
第一,物業管理公司可以約定仲裁方式解決。仲裁有一定的優點,最為突出的是仲裁實行一裁終局,這可以避免無謂的時間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決的執行取決于人民法院的承認;另一方面仲裁的費用過高,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雖可追討到部分物業管理費,但支出的仲裁費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償失。
第二,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所需時間太長,對于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以及整個社會來說都不利。物業管理費對于業主來說是小額的,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都是二審終審,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對判決結果不滿,就有可能提起上訴,這不但損害雙方的利益,而且損害社會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諺——“司法不理瑣事”。試想,為了幾百元人民幣的物業管理費,原被告雙方要經受二級法院的審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兩次審前程序及兩次庭審程序,做筆錄、寫判決,這對于社會來說太過浪費了。
第三,民事訴訟特別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決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如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可以適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經過一定時間后,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支付令有一個致命的弱點——只要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異議只是形式審查。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認為有必要采用小額程序來解決物業管理費糾紛。從國外小額程序的運行來看,其對于物業管理費糾紛的解決卓有成效。
首先,小額程序對訴訟標的有法律關系性質或金額的限制。就法律關系性質來說,僅限于幾種簡單明了的關系,比如簡單的借貸關系等;就金額來說,爭議金額不能超過特定數額。物業管理費糾紛是十分簡單的合同糾紛,且金額很小。
其次,小額程序不允許被告提出反訴,以保障法律關系的簡單化。我們知道,業主不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理由是多種多樣的,而實際上許多理由是由物業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體引起的,當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業管理者引起的,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業管理公司不僅僅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其還擔負許多社會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運行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環節,因此我們認為在物業管理費收取糾紛中禁止業主反訴比較妥當,如果業主確實需要對物業管理者追究責任,則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額程序一審終審,不允許上訴,這可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物業管理費的收取糾紛涉及金額小以一審終審方式解決是相當合適的。當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目前尚未承認小額程序,但是隨著民事訴訟法修改進程的推進,小額程序在我國的確立勢在必行,因此在未來的物業管理費收取爭議中適用小額程序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選擇。
4結語
近年來,我國非壽險市場空前繁榮,成為國內最具增長潛力的朝陽產業之一。然而,在其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如低估準備金業務集中度較高快速擴張費率競爭等。對比歐美國家保險業發展歷程,發現這些問題恰是歐美非壽險公司20世紀90年代破產的主要原因。對于這些問題,我國償付能力監管模式能否真實準確地進行反映?能否對財務處于困境的公司做出準確的識別和預警?因此,研究我國非壽險償付能力監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歐美非壽險公司破產原因
保險公司破產原因多種多樣,既有內部操作的原因,也有外部環境原因,并且常因多種因素同時發生而導致破產。1990年美國Dingell報告及2002年Massey對StHelen’sMissionTransitCasualtyDrakeIndependent等8家公司的調研,分析總結了非壽險公司破產原因,主要有:低估準備金定價不足巨災快速擴張(常伴隨定價不足)再保險不足不可預見的賠案(如“沉石棉”案)欺詐貪污外購和委任的管理投資失敗虛假報告等。
1999年,保險評級機構A.M.Best調查了1969-1998年之間640家破產公司的破產原因,其中214家公司不能識別主要破產原因。調查結果表明,準備金低估定價不足是非壽險公司失去償付能力的主要原因,占破產公司的54%,見表1。
二我國非壽險公司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非壽險市場和監管環境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公司經營暴露出許多問題,如精算規定變革業務結構費率競爭投資環境等。
2005年以前,我國非壽險業務按照財務規定提取賠款準備金。宋曉春(2005年)和張偉(2005年)分別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對IBNR準備金提取的財務規定的合理性進行了研究,結論表明,財務規定低估了IBNR準備金。2005年,非壽險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準備金,IBNR準備金比例遠高于4%。然而,當總公司采用新標準衡量分公司業績時,遭受到強烈的反對,“賠案報告體系不斷現代化,為什么年底IB-NR賠案的報案和處理時間反而延長?”同時,稅收部門堅持,“新財務管理辦法不曾出臺,精算辦法由保險監管部門頒布(監管會計),稅收計算應采取財務標準①(稅收會計)”。雙方各執一詞,很顯然,精算辦法的實行還需要保險會計分公司精算實力等各個方面的配合支持,否則這種低估準備金的現象短期內仍將持續。
非壽險業處于高速發展階段,人保太平洋和平安財險,2004年的保費增長率分別為12.920.23&.44%。中華聯合天安永安等中小型財險公司迅速崛起,尤其是中華聯合2004年和2003年保費收入增長率分別為246.22%和263.39%?;始姨枛|京海上三井住友等外資財險也都以超過50%的保費收入增長率迅猛發展。2004年24家財險公司3年業務增長率如圖1所示。從圖中可看出,同2002年相比,2003年和2004年保費增長率超過80%的公司占比明顯上升。在快速擴張過程中,絕大多數財險公司采取“低價格高手續費”策略,新公司小公司甚至通過“惡性價格競爭”的手段,導致保險費率不斷下降,手續費率一再攀升,車險業務普遍虧損。
公司競爭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財產險車輛險貨運險等少數險種。表2給出2004年人保太保平安等9家公司主要險種的占比及業務集中度的赫芬達爾指數H,H值越大意味著險種集中程度越高。表中數據顯示,人保車輛險比重過高,接近70%,H指數偏高,太保平安太平險種集中度相對較低。中華聯合天安主要集中于車輛險和企財險,H值最高。以美亞上?;始姨枛|京海上為代表的外資保險公司業務較為分散,H指數均低于0.35。當保險業務過于集中時,風險集中程度較高。
近兩年,投資渠道不斷放寬,保險公司相繼被允許投資股票外匯資金境外運用間接投資基礎設施等,多樣化投資有利于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然而股市波動劇烈,債市動蕩,投資風險也日益凸現。
上述分析表明,我國非壽險市場存在的諸多問題恰是20世紀90年代歐美財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如果監管無法識別或控制這些風險,我國的非壽險市場也必然會發生破產的現象。
三我國現行償付能力監管模式的缺陷
對于上述問題,我國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式①能否真實準確地進行反映?占夢雅(2006)從歐盟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的理論根源出發,分析了償付能力額度公式中計算比率和拐點的設置,并指出我國非壽險公司賠款額與自留保費之比普遍低于0.7,從而導致基于近三年平均賠款額的計算公式不起作用,需要重新修改標準。趙宇龍王證(2006)指出歐盟標準中隱含的假設不符合我國實際,并根據2002和2003年償付能力報告數據進行實證分析,重新計算臨界點和計算比率。
然而,上述修正主要針對模型參數的設定,并不能解決償付能力額度模式結構上的缺陷。比如監管者根據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與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比率,即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小采取相應措施,而實際應用中,保險人可通過定價不足或低估準備金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要求。另外,目前我國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式不曾考慮投資風險再保險人信用風險。具體表現為:
(一)低估準備金影響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在償付能力額度下,已發生賠款是計算法定償付能力額度的基礎,它的數值基于理賠的估計成本。如果準備金計提規定不完善,將可能導致不同的賠款成本估計,謹慎的保險人傾向于高估準備金,隱藏盈余;面臨財務困境的保險人可能傾向于建立較為寬松的規則而低估準備金。低估準備金會增加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而已發生賠款則受評估水平和業務規模變化的雙重影響。已發生賠款可表示為:It=PtRt-Rt-1。
其中,It表示已發生賠款,Pt表示當年已付賠款,RtRt-1分別表示年初年末賠款準備金。因此,這里從準備金評估水平一致(年初年末具有一致的低估水平)和評估水平降低(年初正確評估,年末低估)兩種情況,對業務規模穩定增長萎縮的具體分析。在準備金評估水平一致的情況下,業務增長時,低估準備金會導致低估已發生賠款,從而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要求;業務穩定時,低估準備金不影響已發生賠款和法定償付能力額度;業務萎縮時,低估準備金會高估已發生賠款和法定償付能力額度,但高估比例受系數23%或26%的影響,遠小于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被高估的數額。在準備金評估水平降低的情況下,三種業務模式均低估已發生賠款和法定償付能力額度。這樣一來,公司可通過操縱準備金評估來應對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滿足償付能力比率,監管的預測力大為降低。
(二)定價不足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依照第一種方法,償付能力額度基于保費基礎,會產生如下問題:保險人A定價低于預期成本(定價不足),而保險人B采用充足費率,兩者法定償付能力相同。但很顯然,保險人A承擔的承保風險遠遠高于保險人B。因此,保險人可通過定價不足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雖然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但實際償付能力可能由于費率不足而進一步惡化。
正如1997年Müller的觀點:法定償付能力額度監管以保費和實際賠款為基礎,難以應付長尾業務的風險。若保險公司的費率未經過審慎計算,運用保費指數時,必然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雖然這個結果可以被實際賠款指數所修正,但會存在一定時間的延遲。因此,保費指數對長期業務并不合適,特別是第三者責任險業務。Müller提出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需考慮到第三個指數,即賠款準備金指數。不過,歐盟2002年償付能力監管改革中未采納這一做法。
(三)未考慮投資風險
在歐盟實施償付能力額度之初,投資工具單一,投資環境穩定,完全可以不考慮投資風險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威脅,因此“非壽險第一指令”中未考慮投資風險。20世紀90年代以前,歐盟各國非壽險市場競爭激烈,承保虧損較大,投資收益相對比較穩定,常用于彌補承保損失。進入90年代后,資本市場長期疲軟,投資環境開始惡化,股票市場大幅滑落嚴重影響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投資風險越來越受到關注,1997年Müller指出,“現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僅考慮承保風險(負債面),未涉及投資風險(資產風險)”,并給出考慮投資風險的方案。很顯然,我國監管借鑒歐盟標準,并不適用于投資環境巨大變化的非壽險市場。
(四)完全信賴再保險
歐盟標準下,非壽險保險人可基于再保險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享有50%的最低扣減①。而我國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計算中,兩種方法均直接采用再保后的凈值,給予再保險人完全的信任,即再保完全可以攤回。但隨著法定再保比率限制的逐步取消,再保險市場完全放開,國際上自然和人為巨災事件的接連發生,監管標準仍能不考慮再保險人質量類型,再保風險轉移程度(如財務再保險),再保險人的違約風險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五)未考慮業務集中性風險
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計算中,均采用總額數據,即對于經營險種分散和業務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樣的風險態度,不考慮險種風險的差異。例如:車輛險與家財險的保費收入蘊涵同樣的風險,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區域性同全國性保險公司相比,面臨臺風所造成財產損失,對前者可能是毀滅性的災難,而對后者則可能非常微小。歐盟償付能力額度模型從公司整體損失率出發,對于險種集中或經營范圍狹小導致的風險未曾細化,因而很難從結構上進行解決風險集中性問題。
(六)未考慮增長風險
快速成長可能會隱藏財務上的問題,同美國風險基礎資本監管模式相比,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并未對成長過快公司的超額成長加以懲罰。成長過快的公司常通過不足費率迅速掠奪市場,導致償付能力隱患,盡管目前現金流充裕,但一旦賠付規模真實暴露,將引發各種問題,甚者破產。成長懲罰并非限制公司業務增長,而是引導公司穩健的成長,避免快速擴張帶來的定價不足,核保理賠IT系統不配備等危及償付能力的問題。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償付能力額度模式存在結構上的缺陷,根本不能通過改變計算比率和臨界點得以彌補,必須尋求能夠綜合投資風險再保險風險,考慮業務集中性風險過度擴張風險,并引導公司確保充足準備金和費率,完善內部風險控制的新型監管模式。
四未來償付能力監管模式
2001年國際清算銀行提出“新巴塞爾協議”之后,世界各組織國家地區紛紛開展對風險的研究。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制定保險監管核心原則和方法,探索以風險為基礎綜合評估公司整體償付能力的監管框架。繼美國率先實施風險基礎資本(RiskBasedCapital,RBC)制度以來,加拿大新加坡臺灣也紛紛借鑒美國經驗,構建并實施RBC體系。德國保險行業協會從1997年起開始研究風險導向型償付能力監管模式,英國金融管理局除了按照歐盟的最低資本要求外,還要求計算增強資本要求(EnhancedCapitalRequirement,ERC)。歐盟2000年啟動的“SolvencyII”項目也是朝此方向對各國保險監管體系進行修正。
美國風險基礎資本(RiskBasedCapital,RBC)監管模式歷經十余年的不斷修正及調整,無論從結構涵蓋面,還是風險分類因子調整等各個方面來看,都值得作為風險資本方法的范本進行分析和借鑒。它綜合考慮了承保投資信用資產負債不匹配等風險,通過集中度調整反映公司業務(或資產)集中性風險,鼓勵公司經營多元化,投資風險分散化。RBC監管要求根據公司準備金充足率調整行業準備金不利進展因子,如果公司賠款準備金低估,則歷史準備金充足率降低,風險系數提高,同時配套各種完備的準備金規定,限制公司低估準備金;通過公司近三年賠付率調整,限制公司定價不足;對于擴張過快公司的超額增長部分加以準備金和定價成長風險懲罰,引導公司健康穩健的成長。上述諸多優點正逐漸被世界各國所關注,并受到青睞。風險導向型監管模式不僅是國際潮流之所趨,更是從監管角度解決目前我國非壽險公司面臨問題的必經之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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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院收費窗口績效管理現狀分析
2.1醫院收費窗口績效考核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認識上存在誤區,收費窗口績效考核普遍缺失。目前,大部分醫院的管理理念是重臨床一線,輕輔助二線,而醫院收費窗口常被劃入輔助科室,而且隨著醫院信息化管理程度的增強,收費窗口工作操作起來更加簡單,即使同藥房相比,收費窗口工作的技術含量都略低一籌,因此,在醫院其他科室績效考核比較完善的情況下,收費窗口績效考核卻得不到管理層的重視,員工從心理上對院方實施的績效考核管理形成抵制情緒且懈怠工作。正是由于院方和收費窗口員工共同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導致收費窗口績效考核普遍缺失。第二,考核制度不完善,收費窗口績效考核難以有效實施。我國的企業績效管理尚不完善,醫院引入績效管理更是處于探索階段,因此,將收費窗口納入績效管理范圍的醫院在制定收費窗口績效考核制度時常常不夠完善和科學合理。加之,收費窗口工作并不創收,有費就收,有費必收,使得收費業績難以衡量,比如患者滿意度、投訴表揚等考核指標難以量化,這使得績效考核的制度難以有效實施。第三,重考核輕激勵,收費窗口績效考核實施效果不佳。醫院實施績效考核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從而為醫院增創效益。然而,因收費窗口績效考核指標難以量化,醫院常常列出大量無參考標準的定性指標,使員工難以適應,倍感壓力。同時,醫院在激勵機制上重視懲罰,輕獎勵,重物資,輕精神,導致收費窗口績效考核實施效果不佳。
2.2醫院收費窗口績效考核模式
目前,結合門診掛號、收費崗位的職責性質,醫院對收費窗口的績效考核大致有以下三種模式。第一,平均獎分配模式。即按醫院平均獎或平均獎的某個系數確定收費窗口績效總額或個人績效。優點:簡單易行,缺點:“大鍋飯”式分配方式,干多干少一個樣,容易導致收費人員推諉工作、服務態度生硬、病人投訴不斷。第二,工作量考核分配模式。以接待人次(含門診和住院)和收費情況(含門診和住院)作為工作量考核,扣除科室成本后按一定系數提成科室績效總額。特點:方法簡便,容易操作,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對調動收費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第三,附加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考核分配模式。即在以上兩種方式的基礎上附加對收費窗口員工的考勤指標、工作差錯指標、患者滿意度指標及其他相關指標進行考核。此方法較全面地兼顧了收費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然而因附加指標難以量化,不易操作,常常達不到考核目的。收費窗口雖隸屬于醫院財務行政部門,但其崗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同臨床科室直接面對病患,保證24小時坐班等。因此,本文認為,對收費窗口的績效管理可以參照臨床,醫院在選擇利用上述第三種分配模式核定科室績效總額的基礎上,再進行二次分配確定個人績效。當然,在核定科室總績效時的關鍵和難點就在于附加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的考核。根據美國著名心理學家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層次理論分析,職工對自己所在部門在別人眼中的形象和在別人口中的評價是不可能不在乎的,而且這種心理和情感會對工作、對集體產生積極或消極的影響,這種尊重的需要就是職工的集體榮譽意識和集體榮譽感[5]。正是員工個體對科室集體榮譽和利益具有在乎感,且會對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使得本文從激勵與收費窗口整體績效關系的角度探討對其工作表現及服務態度進行考核具有了研究意義。下面詳細介紹激勵機制在醫院收費窗口績效管理中的具體運用。
3正負激勵機制在醫院收費窗口績效管理中的具體運用
假設醫院通過平均獎分配模式或工作量考核分配模式核定的收費科室月績效基數為X,我們設定關鍵激勵指標為:病人滿意度、病人投訴率、工作差錯率、出勤率,具體操作方法如下。第一,病人滿意度R為達標,以R為中軸,在[R-5%,R+5%]區間內每升降1個百分點,科室績效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上下浮動1%。第二,全月病人投訴率為0,科室績效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上浮2%,每發生1例病人投訴,經核實無誤,科室績效工資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下浮1%。第三,全月差錯率為0,科室績效工資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上浮2%,每發生1例差錯,造成醫患糾紛、醫院經濟損失或拒不更正錯誤,科室績效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下浮1%。第四,全月出勤遵守率100%,科室績效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上浮1%,有遲到、早退、缺崗等現象的,每發生1例,科室績效總額在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基礎上下浮1%。第五,以上4個考核指標向上浮動值全部達到最大值,科室月績效為按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上浮10%,科室月績效向下浮動保底為醫院核定績效基數X下浮10%。第六,科室獎勵(績效上浮部分)由醫院出資,科室懲罰(績效下浮部分)回歸醫院。
1單管跨越系統的設計
室內單管采暖系統改造方案是指在現有的單管順流式系統的基礎上,在各層散熱器的供回水間增加跨越管,散熱器供水支管上安裝溫控閥,由此構成新的垂直串連單管跨越式系統。這種安裝跨越管和溫控閥的辦法同樣適用于單管形式的新建系統。其中,跨越管分流系數對于系統整體特性的影響較大,是問題的核心。
1.1分流系數的選擇對系統調節特性的影響
分流系統的大小直接影響流入散熱器流量的大小、進出口溫差,進而影響散熱器的調節特性。圖1顯示了隨分流系數變化,散熱器相對流量和相對熱量之間的關系。(橫軸為相對流量)
圖1分流系數對系統調節性能的影響
表1在不同的分流系數下6個房間所需的散熱器片數
分流系數90%80%70%50%30%10%
散熱器片數1208981767474
從圖中可以看出,分流系數對調節性能的影響是非線性的。隨著分流系數的增加,散熱器調節特性逐漸向線性逼近。但是,為了使室內溫度達到設計溫度,室內設計散熱器片數要隨分流系數增加而增多。如表1所示某一建筑6個房間在不同分流系數下所需散熱器的片數。
1.2單管順流改造成跨越管系統的設計
最有代表性的單管系統改造是加分流系數為70%的跨越管。如圖2所示一實例,五層住宅的立管上有五組散熱器,原來為單管順流系統,現在改造為單管跨越系統。各個參數如表2、3所示。我們根據加跨越管后系統流量的變化、散熱器散熱量的變化情況等性質分別討論單管跨越系統的系統改造設計問題。
表2各個房間熱負荷
樓層12345
圍護傳熱系數W/℃55.2953.0453.8553.8559.12
房間熱負荷W1492.831432.081453.951453.951596.24
1.2.1加跨越管后系統阻力的變化
表3改造系統設計參數
室外設計溫度室內計算溫度供水溫度回水溫度分流系數
-9℃18℃95℃70℃0.31
如圖3加跨越管后,管路的總阻力系數發生了變化,設為S。設S1為散熱器一側阻力數,S2為旁通管一側的阻力數。則有:
表4旁通前后阻力變化
管段號流量Kg/h長度m管徑mm總壓降Pa阻力數Pa/(m3/h)2總阻力數Pa/(m3/h)2溫降℃
1194.1312076.622033.081117320.9
261.4322076.5920296.48
1255.56220323.44952.00949525.02
表4為計算所得的數值。其中,1’為原單管順流系統的管段。1和2是單管跨越系統中的散熱器管段和旁通管段。2管段的長度為2m,1管段的長度為1m。可以看出加跨越管后,阻力數和壓降都減少到原來的23.69%。從一個計算單元推廣到整個系統,系統阻力減少到原來的25%左右。
1.2.2加跨越管后散熱器散熱量的變化
加跨越管后,散熱器流量減少,出口溫度降低,導致散熱量降低。但是散熱器的供回水溫差加大,抵消了部分流量減少所帶來的散熱量減少。從圖4中各樓層散熱量的變化可以看出:在設計工況下,加設跨越管,散熱器的水流量減少了70%,可是散熱量最多也只降低了8%。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進出口水溫的大溫差彌補了因為水流量的大量減少而降低的熱量散失。
1.2.3加跨越管后室內溫度的變化
根據散熱量的變化來計算各層室內溫度。原設計室內溫度為18℃,計算結果發現,改造后各層溫度都在16.5℃左右,全都不符合標準,偏離室內設計溫度近2℃。
表5改造后室內溫度(在改造前散熱面積和流量富余量不同的條件下)
1.001.021.041.061.081.101.12
1.0016.3416.5917.0817.3117.5017.8518.20
1.5017.0317.4117.7818.1518.5118.8719.22
2.0017.4617.8318.2018.5718.9419.2019.45
目前實際在系統設計時都偏于保守,設計散熱面積偏大,而且運行單位也一般采用大流量運行,因此現在較為保守的散熱器設計可以彌補散熱量的輕微減少而保證室溫達到設計要求。由表5表示了在大于設計流量和設計面積的條件下,增加分流系數70%的跨越管后,室內溫度的變化情況??梢钥闯?,當實際散熱面積超過理論設計面積的10%以上,即使系統循環水量不變,改造后的室內溫度也可以滿足要求。
1.2.4加跨越管后同程系統的穩定性
單管順流加跨越管后,系統的流通面積大大提高。根據實際系統的水力計算,跨越安裝前后立管阻力會減少80%以上。立管阻力過小,會造成嚴重的水平失調現象。在設計時,需要對系統進行認真的校核計算。
1.3單管跨越管系統的新建設計
實現計量收費之后,系統必須具備可調節性,雙管系統調節性優于單管系統。但是單管系統占用空間少,管道簡單,適用性較廣。如圖5,左邊系統入戶干管布置在天花板下,各組散熱器順次連接,可以避免系統管道過門。右面系統管道可以布置在下一層天花板上,或埋入用戶水泥墊層內,管道布置簡單美觀。從經濟上分析,雖然散熱器片數比雙管系統要多,但是少使用了一根管道,所以總體造價少。
圖5單管跨越系統室內布置圖
1.3.1跨越管管徑的選擇
對跨越管管徑的選擇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應該比散熱器支路管徑小一號,一種認為兩者的管徑應該保持一致。使用不等溫降進行分析計算,觀察這兩種方案下的散熱器溫降。
表7調整管徑滿足不同負荷
房間編號12345
20(同號)19.4518.737.8818.9520.8
調整后的溫降19.4518.722.1518.9520.8
表6負荷如表2時不同方案下散熱器溫降
跨越管管徑12345
15(小一號)13.613.0513.2513.2514.55
20(同號)21.620.7212123.1
通過計算,如表6,可以看出小一號選擇的溫降小,這會使散熱器流量變大(與其他分流系數情況比較),熱調節特性不好。而選擇同管徑,其溫降合適,調節特性改善。負荷同時增加或減少時,各散熱器的溫降不變,仍然使用同號管徑最合適。
當部分散熱器負荷改變(如第三組熱負荷增加一倍),若仍按同管徑設計,各個散熱器溫降如表7第一列所示,第三組散熱器溫降過大。所以,對于第三組散熱器必須選擇小一號的旁通管。調整后,溫降如下表第二行所示。
因此,對于實際設計而言,選擇什么樣的跨越管管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3.2溫控閥選擇
目前溫控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普通的高阻力閥門,一種是新興的低阻力單管用溫控閥。選擇的標準是看是否滿足阻力和溫降的要求。
表8使用高阻力溫控閥散熱器溫降
房間編號12345
負荷一致25.824.725.125.127.5
負荷不一致21.5520.7422123
當負荷不一致,即同一立管上各組散熱器熱負荷相差很大,如表7中負荷大于其他散熱器一倍的散熱器3選擇同號管徑的溫降為37.88℃。而如表8,選擇溫控閥系統無法實現。因此,對于單管系統,盡量使用低阻力單管用溫控閥是必要的。
2室內設計溫度的選擇
實現計量收費后,供熱系統要滿足用戶的各種調節需要,對于室內設計溫度的選擇,現在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應該提高室內設計溫度,以滿足用戶的調節要求。另一種觀點認為不需改變,不同用熱量的要求可以通過流量的變化來彌補調節。
從滿足用熱要求的角度來考慮,作為大多數的乙類住宅,供熱系統保證的室內溫度為18℃,最高時可達21℃,這是所有供熱用戶都在使用時的情況。實際上,還存在大量和用戶作息時間相反的公共建筑,例如學校以及一些社區服務機構。同時,計量收費后,用戶自己控制熱量消耗,為了節省費用,常常只打開部分房間的散熱器。而且即使用戶打開自己房間內所有的散熱器,也不一定就要求每個房間室內溫度都在18℃以上(例如廚房、衛生間和儲藏室等)。這樣不需要正常供熱的用戶的流量會向其他需要正常供熱的用戶分配,而分配的數量和外網和用戶的水力特性有關。假若散熱器流量能增加2倍,室內溫度可以提高3℃左右。采用增大系統循環流量和這種用戶之間的流量互補現象,可以滿足用戶的部分需要。但是為了系統安全設計考慮,可以根據熱網熱用戶的用熱時間特征,提高設計室內設計溫度1-2℃,
從恢復室內溫度的時間來考慮。當在不同時間段內設定不同室內溫度時,例如上班時家中溫度設定為10℃,下班后希望升到18℃,此時必須考慮室內溫度的恢復時間。在不同的室內設計溫度情況下(周圍房間的溫度為18℃,墻體為普通內墻),30分鐘內室內空氣溫度都能恢復到15-16℃左右,并且恢復時間相差不大。這主要由于室內空氣的熱容較小,升溫速度比較快,而家具墻壁等固態密實物體的升溫比較慢。所以完全恢復到室內設計溫度可能需要2-3個小時,而恢復到15-16℃的只需要半個小時。當然原室內設計溫度選取的越高,恢復到18℃室內溫度所需要的時間就越短。所以適當提高室內設計溫度可以加快室內溫度的恢復到18℃左右的速度。
以上提到可以適當提高室內設計溫度以滿足計量收費的新情況。但是如果一味的提高室內設計溫度必將造成系統初投資的大量增加,所以應該按照系統的實際情況選擇室內設計溫度。
3供回水參數的選擇
供熱系統沿用供回水溫度95/70℃的設計模式多年,但實際運行時供水溫度一般不超過80℃。對于這種情況,有人認為設計溫度不應選擇95/70℃,不僅浪費能源,而且造成輸配系統的熱損失增加,應該選擇75/50℃左右的溫度作為熱媒設計參數。另外,還有人認為應該降低回水溫度以提高經濟效益。
3.1供水溫度的降低對系統的影響
表9和圖6顯示了供回水溫度降低對散熱器片數和系統調節能力的影響??梢钥闯?,降低供回水溫度,對散熱器的調節特性改善很有限,并且是以增加系統初投資即散熱器片數為代價的。同時,對于現在的低溫運行情況,是由于系統設計不合理、過分保守的設計造成的,和設計參數無關。至于輸送熱消耗的問題,完全和系統管理以及維護水平有關。所以,降低供回水溫度沒有必要。
3.2降低回水溫度對系統的影響
如果系統采取大流量運行會使運行效率低下。因此,為了使系統高效運行,增大供回水設計溫度,采用小流量運行比較可行。
表9不同供回水溫度時散熱器片數(熱負荷1500W)
供水溫度(℃)95857565
回水溫度(℃)70605040
四柱散熱器片數9111418
1.2核算電費的計算要經濟抄表、核算、收費三個階段,因此,核算成為了中樞工作,在電費收取方面是一種審核。供電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進行了適應,因此,在電費核算管理模式和手段方面實現了完善和深化,在管理方面實現了統一電價、統一發票、統一抄表、統一核算以及統一考核。電費核算方面實現了更加科學化、規范化發展,對供電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進行了規避,供電企業要從管理層面進行突破,并且在技術層面要對新技術進行應用,對核算的準確性進行提高。
1.3收費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電費的收取方式也從原有的窗口收費,實現了銀行代收、網銀支付以及自助繳費多種繳費方式,這樣對傳統的窗口繳費出現的人群集中的問題進行了解決,同時,對用戶而言也帶來了很大的方便,可以選擇自己比較便利的方式進行繳費。供電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收費方式進行改進,能夠提高供電企業自身的服務水平,同時,也能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2供電企業電費抄核收管理現狀分析
在電力企業銷售模式中,抄表、核算以及收費都是由地方電力企業完成,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情況下,電費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存在著和時展步伐沒有同步的情況,電費核收管理制度還相對比較落后。近年來,用戶的用電量出現了不斷增加的情況,而且,在用電方式上也出現了變化,電力產品的價格層次也出現了很大的不同,這樣給電費管理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對現階段的電費核收面臨的問題要提出改進的措施,保證電力企業的健康發展。在電費回收工作中,電費的核算是重點,在電費回收方面要進行創新,電費的繳納途徑不斷的增加,不僅僅可以為用戶提供便利,在時間方面也進行進行節約。但是,這樣對核算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電費的核算有了更高的要求,電費核算方式要進行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