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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一直走的是一條"資本深化"的工業化技術路線,從而使得中國工業的邊際就業彈性十分低下。加入WTO之后,伴隨著外資的大量涌入,以及中國居民收入水平提高而導致的儲蓄率的不斷上升,加之中國穩定的價格水平,這些因素都將使資本的價格相對低廉,企業未來的投資方向將主要是"多用資本,少用勞動"的技術項目,這就使得資本深化的趨勢必將繼續下去。伴隨著資本系數的不斷增加,也就是政治經濟學中所說的資本有機構成的不斷提高:即使是勞動力總量不變,也會出現"機器排擠人"的技術性失業,這就必然使得大量試圖與城市工?分得一碗粥"的農民工的就業形勢更加嚴峻。
2.知識、信息劣勢與就業機會的相對縮小
與資本深化相伴而生的一般都是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加入WTO之后,中國"資本深化"的工業化增長路線必然以引進技術為主體的技術進步模式為主要途徑,與此相關的就業崗位多為知識密集型或者是技術密集型,這對于文化素質較低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來說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不僅如此,農村剩余勞動力在擁有和獲得信息方面也屬"弱勢群體",他們中的大部分學歷水平都比較低,有的甚至是文盲或者半文盲,進入市場的能力本來就十分有限,再加上他們與城市尋找工作者相比在獲得信息和親緣、人際關系方面所處的劣勢地位,這都大大加劇了他們與城市下崗或者失業者在尋求工作崗位中的不平等地位。此外,由于農村剩余勞動力在文化、氣質、情趣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加之企業主在用人方面的偏見和歧視,也大大縮小了農民工的就業機會。
3.低價優勢消失與就業競爭壓力的增大
加入WTO之后,伴隨著貿易保護對象的相對減少,中國農產品的低價優勢必將逐步消失。當前中國主要農產品的價格,尤其是糧食價格已接近或者高于國際價格,入世后國內農產品市場將面臨國際市場低價產品的沖擊,而且由于政府對農業生產的保護和調控力度都會減弱,因此,在農村中通過價格優勢來擴大農業就業人數的可能性很小。不僅如此,中國農業未來的發展方向也必然是資本深化和通過技術和工藝的運用而使農業從業者勞動生產率的不斷提高,也這會使農業生產中處于邊際上的從業者不斷地被分離出來,從而使農村人口的就業競爭壓力更大。
緩解農村人口就業壓力的對策
1.努力提高農村人口的文化素質發展經濟學家認為,發展中國家一般都面臨著二元結構,二元結構是不發達國家落后的主要標志,因此,發展中國家的主要任務就是改變二結構、實現一元結構。按照劉易斯?就業轉換理論",由于傳統農業部門存在著大量以生存工資來養家糊口的勞動力,因此,勞動力的供給具有完全的彈性,從而工業部門可以獲得無限供給的、廉價的勞動力資源,隨著農業剩余勞動力不斷向工業部門轉移,工業部門源源不斷地獲得的超額利潤被用于再投資,直至農業部門的剩余勞動力不復存在為止。按照舒爾茨的"改造傳統農業理論",發展中國家的農業部門并不存在剩余勞動力,農業部門當中現有的生產要素已得到了最有效的利用,在新的農業生產要素的確有利可圖時,農業生產者就會作為新要素者來接受這些要素。因此,農業部門的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的是向農民進行人力資本投資,以使他們獲得必要的新技能和新知識,從而在實現農業迅速增長的同時,也使得農業部門的剩余勞動力得到廣泛而深入的安置。中國的農村既存在劉易斯就業轉換理論所揭示的存在大量剩余勞動力的狀況,又存在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理論中所揭示的農業中使用大量傳統的、落后的生產要素的狀況。入世后,中國在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和提高農業生產要素質量方面所面臨的壓力必將越來越大。當務之急是要提高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文化教育水平,使他們在選擇職業方面與城市在職或下崗職工具有一定的競爭能力。不僅如此,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文化素質的提高,他們對市場行情、生產要素的供求關系、失業與空位的具體狀況等方面的信息也會有所掌握,從而大大降低它們搜尋工作崗位的成本。
2.加快城市化建設,為農民進城就業提供"市民待遇"
一、大學生擇業中常見心理問題
相當多的大學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出現各樣的心理問題甚至心理障礙,這些心理問題和心理障礙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他們的擇業和今后的發展。大學生擇業過程中常見的心理問題有:
(一)焦慮、虛幻
焦慮是一種復雜的綜合性的負性情緒,是人們生活中預感到一些可怕的、可能造成危險的、或者需要付出努力和代價的事物將要來臨,而又感到自己對此無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預防和解決,表現出的憂慮和不安,擔心和恐慌。擇業焦慮的表現為擔心自己的理想能否實現,能否找到適合發揮特長、利于自身成長的單位和工作環境,害怕被用人單位拒之門外,擔心自己的選擇是否正確等。大學生擇業中焦慮心理的一種特殊表現就是急躁。急躁往往使他們煩躁不安,無所適從。焦慮在心理上會產生危機感、迷茫感,甚至是恐懼感。許多大學生在焦慮之下產生虛幻心理,這是由心理沖突或害怕挫折引起的。他們或幻想不參與競爭,就能找到理想工作單位,或幻想用人單位能主動找上門來。持這種心理的大學生,容易脫離現實,幻想代替現實,整日處于幻想狀態中,使自己的擇業目標與現實產生很大的反差,很難找到理想職業。
(二)自卑、膽怯
自卑是個體由于某種原因(生理或心理的缺陷,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對自我認識的一種消極的情緒體驗,表現為對自己能力或品質評價過低,懷疑自己,看不起自己,擔心自己失去他人尊重的心理狀態。大學生在擇業前,往往躊躇滿志,很想一顯身手。而一旦受到挫折后,容易產生自卑心理,自信心減弱,自尊心受損,從而對自己全盤否定。有自卑心理的學生往往會伴有膽怯心理,不敢向用人單位推銷自己,這在畢業生面試中表現尤為明顯。
(三)盲目、攀比、從眾
青年大學生血氣方剛、喜歡爭強好勝、虛榮心較強,容易引發攀比心理。從眾心理表現為受大多數人的影響,思想、行為等出現的趨同。在從眾心理的影響下,畢業生在擇業時往往十分盲目、缺乏理性思考。盲目、攀比、從眾表現在擇業過程中就是忽視自身特點,對自我缺乏客觀正確的分析,不從自身的實際出發,不考慮所選單位是否適合自己。
(四)害怕挫折、依賴他人
挫折心理是指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受到阻礙時產生的緊張心理狀態。在擇業時,心理期望值過高,一旦受挫就容易怨天尤人,自慚形穢,喪失自信。由于大學生缺乏主動參與和競爭意識,信心、勇氣不足,所以將找工作寄希望于學校、家長、親戚、熟人等,根本就沒有把自己置身于就業市場中。
二、產生這些心理問題的原因
大學生經歷比較簡單,對就業形勢了解不清,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調節能力較差,情緒波動性大,情感較為脆弱,遇到困難容易產生焦慮心理,受到打擊后也容易產生自卑心理。由于心理上的不完全成熟,自我同一性混亂,這種混亂表現在大學生對自己的知識結構、能力素質、特長以及適合職業的判斷上紊亂不清、自主性弱化、自我目標的追求受他人和同伴群體的影響。由于自我同一性的混亂,在就業中很容易出現心理失衡,盲目從眾和攀比。他們大多數為獨生子女,父母為子女操辦一切,學生獨立生活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十分欠缺,缺乏艱苦創業的心理準備,承受不起挫折和失敗,容易依賴他人。
三、應對措施
(一)學校加強教育,完善體系
加強全面認識就業形勢的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當前的就業形勢;加強樹立正確擇業觀的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勇于面對競爭、不怕挫折,自主擇業、克服依賴心理,先就業后擇業,自主創業和終身學習;在專業設置上與社會需求相結合;完善就業指導體系,使學生盡早樹立起良好的就業心態和健康的就業心理素質,將對學生的職業規劃教育納入到日常教育課程中,同時加強對負責就業輔導員的專業素質的培養;建立健全就業心理干預機制,加強就業心理咨詢工作,了解掌握擇業階段畢業生的心理狀況,做好擇業前的心理準備特別是受挫折的心理準備,對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產生的心理障礙和疾患,要及時進行心理咨詢和治療,幫助學生走出心理誤區,排除心理障礙,保持良好的擇業心態;利用各種社會資源為學生創造更多的就業途徑,如建立就業實習基地,加強與校友的聯系,利用校友的力量為大學生提供就業機會等。
(二)社會給予大力支持
政府應在就業政策上應給予傾斜,創造良好的就業環境,為大學生提供就業機會和公平競爭的平臺;對于到基層、艱苦地區、西部的大學畢業生應給予大力支持、鼓勵、資金獎勵;同時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為專業人才提供更好的創業環境,對于自主創業的大學畢業生應給予積極扶持,提供小額貸款和擔保;取消高校畢業生在就業中的戶籍、性別、身高、相貌等方面的限制條件;采取法制的手段管理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問題,塑造一個良好的就業法律環境,使他們的就業權益得到保護,使就業市場更加規范。
(三)學生調整心態,做好就業準備
在心理方面,大學生應正確認識和評估自己,職業心理學的研究證明:一個面臨求職擇業的人,只有對自己理想追求、道德品質、個性、才能和特長、興趣愛好、生理特征及弱點都有一個實事求是的正確認識和估價之后,才可能從自己的實際出發,進行準確的職業目標定位,從而克服盲目、攀比和從眾心理。其次大學生應增強自信,克服自卑和依賴心理,同時樹立競爭意識,增強競爭實力,勇敢面對挫折。再次,及時排解心理障礙,調控情緒,及時求助于心理機構。
在專業知識方面,大學生應該扎實地掌握自己的專業知識,拓展知識面,培養自己的綜合素養,努力提升個人綜合能力。
在擇業技巧方面,大學畢業生應全面掌握擇業技巧,因為心理問題形成,部分原因是由于不了解或沒掌握就業的具體方法和技巧,這就要求做到:第一廣泛收集就業信息,擴大就業視野,在競爭中取得主動權,減少盲目性;第二是學會自我推薦,掌握自我推薦的策略,寫好求職自薦信;第三掌握面試面談技巧,注意形象設計的訓練和應對技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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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孔波,大學畢業生擇業過程中的主要心理問題及其調適,科技創業月刊2008年第2期
[3]王賢來,當前大學生就業心理障礙及調適,合肥聯合大學學報,1999年第9卷第2期
[4]許擁旺,大學生就業心理誤區及對策研究,科教文匯,2007年6月
一、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實施情況
安徽省面積有13.9萬平方公里,在全省6000多萬人口中,80%為農業人口,是典型的農業大省。該省很早就開始了稅費改革試點。1994年,安徽省阜陽市各縣(市)先后采取了“稅費合并、統一征收”,但它們將“三提五統”等費與農業稅合并后按人頭分攤,形成了事實上的“人頭稅”,這一做法農民反應強烈,抵觸很大。1998年,五河縣按照“農村公益事業建設稅”模式進行了試點。1999年,在財政部指導下,在4個縣開展了以“取消鄉統籌、改革村提留、調整農業稅”為主的改革試點。2000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7號文件,在全省范圍內展開了農村稅費改革試點。
安徽省在制定方案時明確了稅費改革為“三個取消、一個逐步取消、兩個調整、一項改革”,即取消按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鄉統籌費;取消農村教育集資等向農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屠宰稅;逐步減少農民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農業特產稅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辦法。
調整農業稅政策的內容:1.調整計稅面積,計稅面積按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依據;2.調整計稅常年產量,計稅常年產量以1993年到1997年5年間各縣的平均單產為依據;3.實行地區差別稅率,全省最高不超過7%;4.改實物征收為統一折成代金,計稅糧價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分南、北兩片。北片6個市以小麥為結算標準,2000年每百斤61元,南片11個地市以水稻為結算標準,每百斤57元;5.改革結算方式,由村結算改為按戶結算,個人申報。
調整農特稅的主要內容有:1.調整農特稅率。農特稅稅率按照略高于農業稅的原則由省府重新確定。2.調整征收方式。除煙草外,將農特產品由生產和收購兩個環節征收的改由生產環節征收,以利于農產品流通。
將村提留改為農業稅、農特稅附加,與兩稅合并征收,分別入庫。農業稅附加為正稅的20%,農特稅附加原則上為正稅的10%。村提留只能用于村干部工資、五保戶供養、村行政辦公經費等三項開支。村集體公益性和建設性支出“一事一議”,不再固定向農民收取。
為合理確定農民負擔水平,安徽省還規定了三條硬性措施:1.嚴格以二輪承包合同面積為農業稅計稅依據;2.各縣的農民負擔水平以1997年實際數為上限,不得突破;3.到村、到戶的農業稅率最高不得超過7%,附加率不得超過20%;農特稅稅率應嚴格按省政府規定執行。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全省農業稅稅率平均為6.96%,附加率平均為19.9%;農特稅率平均為12.64%。為了保證稅費改革的順利實施,安徽省還制定了十幾項配套改革措施。
經過各級政府努力,2000年這一改革已到位,并按新標準征稅。
二、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成效
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目標明確,省委和省政府重視,采取措施得當,因而稅費改革進展順利,效果明顯。
(一)減輕了農民負擔,保護了農業生產力
從總量上來看,改革后的全省農民總稅負為37.6億元,比改革前同口徑49.3億元,減少了11.7億元,減幅為23.6%;加上取消屠宰稅和農村教育集資,農民負擔減少31%,人均負擔由109.4元,減少到75.5元,減少了33.9元。同時,省政府一次性取消各種收費、集資、政府性基金和達標項目50種,初步堵住了農民稱之為“無底洞”的“三亂”,減負效果明顯。
在目前,我國農民增收渠道不多。農產品存在著結構性過剩,價格下跌,農民外出務工困難的情況下,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休養生息、保護農業生產力的作用。
(二)初步規范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
改革前,在分配上政府與農民的矛盾集中在鄉統籌、村提留等行政性收費上。
1.“三提五統”等是的內部分配形式。在撤消,實行家庭經營承包制后,義務教育、民兵訓練等家庭以外的事務屬于公共事務經費理應由政府負擔,而“三提五統”卻將負擔轉嫁給農民。比起城市居民來,這是額外負擔,而且負擔沉重。
2.“三提五統”收費背離了受益原則,是按人分攤的“人頭稅”。人頭稅是一種按人分攤,具有累退性性質,窮人負擔高于富人的稅收,在中國歷史上自清朝雍正2年“攤丁人地”后已經絕跡。英國撒切爾夫人執政時為籌措地方資金,1990年議會曾通過人頭稅法案,結果以失敗告終并導致她1991年下臺。因此,“三提五統”收費是歷史倒退,它的分攤方式極不公平。
3.雖然國家規定“三提五統”等收費負擔不得超過農民上年總收入的5%,但“總收入”是一個統計數,人為提高總收入既可顯示鄉村干部“政績”,又可獲得更多收費,因而存在著高估農民收入的“道德風險”。正是由于這類收費是事后、被動的,不具有固定性,農民額外的、被動接受,負擔年年攀升,因而農民將矛頭集中在農村收費上是有道理的。
這次改革,在適當提高農業稅收的同時取消了一切行政性收費,簡便、清楚,且順應了歷史潮流。同時稅收附加還為村級行政籌措了適量資金,堵住了“無底洞”(各種攤派)。稅收的穩定性也使農民心中有了底,給了農民一個明白。稅費改革增強了農民的依法納稅意識,欠稅和惡性抗稅案件明顯減少。許多地方出現了多年未見的農民排隊繳稅的可喜現象。
(三)帶動了農村基層政權職能轉變,改善了干群關系
稅費改革推動了機構改革。鄉鎮機構臃腫、人員膨脹是造成農民負擔過重、財政入不敷出的重要原因。稅費改革后事實上的收支缺口,而“向農民伸手”又行不通,這就迫使縣鄉政府走“減人、減事、減支”之路。為了適應這一要求,安徽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市縣機構改革之前,鄉鎮機構改革先行一步。一些縣為克服財政困難,結合鄉鎮機構改革,行政人員精減達到50%。目前,全省鄉鎮機構改革已經基本完成,精簡分流工作初見成效。
稅費改革也推動了基層政權職能轉變。市場經濟下,政府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辦哪些企業、個人家庭想辦而無力辦、辦不了的公共事務管理機關。然而在過去,從農業稅收、“三提五統”,到教育費集資等,鄉鎮干部一年到頭忙于派款催糧,不合理攤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強迫性,而攤派款項又沒有嚴格的手續憑證,農民極不信任。這就形成與農民尖銳對立。加上一些人,敗壞了黨風政風。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費做到了“一種稅,一口清”。稅款由個人申報,不再經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這些做法,既規范了征納關系,減少了擾民,又從源頭上制止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也將鄉村干部從催款催糧中解脫出來,給了鄉村干部一個“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試點中提出的深層問題
在肯定安徽稅費改革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深層問題。過去它們為“亂收費”所掩蓋,稅費改革后則充分暴露出來了。我們相信,從全國來說,這些問題也具有典型意義。
(一)縣、鄉財政平衡困難,存在著農民負擔“反彈”可能
就規范政府行為、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來說,安徽省這次改革目標已基本達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縣、鄉財政困難深化這一深層問題,存在著收費“反彈”可能。
1.縣級財政基礎薄弱,消化能力有限。無庸諱言,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負擔。因此,如何幫助縣級財政消化“缺口”是農民負擔是否“反彈”的決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屬于純農業縣,縣級經濟基礎薄弱,加上多年積累的財政問題,基本不具備消化這一財政“缺口”能力。
穎上縣是黃淮海平原的重要產糧縣,人口為140多萬人,土地平坦,水利條件較好,歷史上最高的1999年糧食產量達到97萬噸。在市場經濟沖擊下該縣工業幾乎全軍覆沒,目前只有化肥廠還在生產,卻是虧損企業。據有關資料統計,2000年該縣1.6億元財政收入中來自農業稅收的為8013萬元,大體占一半。在改革前,該縣將稅費“捆”起來,按人頭攤派。改革后的畝稅負擔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負擔計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應減少財政收入4479萬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則減少了8400萬元。該縣目前的供給人數為2.12萬人(含下崗分流人員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萬元。即使稅費改革前,財政也相當困難。稅費改革后省財政增加補貼1500萬元,但由于多年積累的矛盾并未解決,為保政府運轉,該縣將發工資前四項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但仍有缺口。據計算,在義務教育經費上有缺口為5000萬元。類似情況在安徽省不是少數。
2.農業稅收缺乏彈性,減支措施難以見效。由于農業稅收不能隨著農業收入增加而增長,而縣鄉支出卻呈逐年增長,因而對純農業縣來說,即使一時能維持運轉,隨著時間推移,收支矛盾終將突出起來。為了幫助安徽省消化財政缺口,中央財政加大了轉移支付,增加了財政補助。但該省財政一直偏緊,補助后仍有缺口。為了克服財政困難,省政府下決心大幅度精減縣、鄉行政人員。但按中央規定,精減人員的工資3年內仍由財政發放,因而減人并不減支?,F在的情況是,一方面縣級政府財政困難不斷深化,因而有“收費反彈”的可能。另一方面他們又擁有行政權力,即使不能增稅,也可向農民收費或變相收費。因此,只要時機適當就可能產生“收費反彈”。
安徽省的財政困難是中部地區的一個縮影。其實質上是“一切刀”的分稅制體制下農業地區與工業地區的矛盾。中國中部地區的優勢在農業,解決中國未來吃飯問題的希望在中部。而農業地區財政收入增長必然是緩慢的,因而財政困難深化有必然性。為此,區分東、中、西部優勢,建設有利于發揮各自優勢的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稅收負擔仍然偏重
農業稅收負擔有兩個概念,一是指農業稅收占農業總收入的比重;二是指農業稅收占農業凈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徑計算)。1980年代以來,隨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廣泛使用,農本大大提高。因而我們認為,農業稅收負擔應按GDP口徑來計算。
在這方面目前有兩種相互矛盾的觀點:一種觀點是按農業總收入計算的農業稅收負擔為3.55%,屬于偏輕。另一種觀點是安徽省縣、鄉干部反映農民負擔偏重。為此,我們對該省統計資料作了分析。該省2000年的農業總收入為1023.4億元。農業稅費總額為37.9億元,負擔率為3.74%,但分母中含養殖業收入,而養殖業是不征農業稅的,扣除養殖業后的農業收入為620.7億元,實際負擔率為6.10%。按GDP口徑計算,稅費負擔率為8.98%(見表1)。這與我們在五河縣調查的稅收負擔率10.2%基本一致。當然,其他沒有稅改的省的農民負擔可能還要重些。從歷史上看,即使明朝稅負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負擔率為10.5%。因而無論從那方面說,目前農民的負擔都是重的。
農民負擔偏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次改革,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盡了最大努力,因而責怪稅收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農業生產力偏低。其次是分攤方式不合理,即稅負全部集中在種植業上,而占總收入近40%的養殖業卻不納稅。因而,如何公平地負擔農業稅收,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總之,減負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無論從農民減負,還是加入WTO后農業嚴峻形勢看,我們都要把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問題提高到基本農業政策的高度來認識。然而,中國農業社會3000年歷史證明,小生產農業至多解決農民溫飽問題,致富是不可能的。
2.種植業凈收入是指按GDP口徑計算的農業收入,公式為:農業收入=種植業總收入*系數(0.68),這一系數是來自五河縣典型調查。
3.根據安徽省統計年鑒,種植業收入占農業收入(種植業收入+養殖業收入)的比重,1999年為62.18%,2000年為60.60%。
(三)稅費改革也暴露出農業稅收的制度性缺陷
稅費改革解決了農村亂收費問題,也使農業稅制與農業經濟要求不適應矛盾“浮出水面”。這主要表現為:
1.“農業兩稅”并存對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起阻礙作用
農業稅制是按照“種什么,繳什么稅”的計劃經濟思路設計的,由“農業兩稅”,即農業稅和農特稅構成。在市場經濟下,這一稅制結構與調整農業結構要求存在著沖突。歙縣財政局反映,面對茶葉供過于求,有些農民想毀去茶園改種其他作物,但對茶園征收農特稅,而對耕地征農業稅,且后者的負擔輕于前者,由于農特稅已納入鄉財政基數,這就勢必因影響鄉鎮利益而成為障礙。
隨著農業市場化的深化,調整種植結構是經常的事。農業稅制的缺陷為:(1)價格競爭已經使特產作物、糧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而農業稅的特產作物稅負重于糧棉政策起“逆向調節”作用;(2)在整個農業中,種植業處于基礎地位。養殖業不納稅,稅收全部集中于種植業的政策,顯然不利于鞏固種植業的基礎地位;(3)農業結構調整會帶來“農業兩稅”在征管上頻繁調整,不利于鄉鎮財政穩定。(4)即使從征管上看,農業稅按戶征收必須有征收底冊一個鄉有上萬農戶,建立征收底冊工作量本來就大,如果頻繁變更,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極易產生漏洞??磥?,“種什么,繳什么稅”的思路已經行不通。
2.農業稅制無法解決負擔不公平問題
公平負擔是指高收入者多負擔,低收入者少負擔。比起改革前的不了的公共事務管理機關。然而在過去,從農業稅收、“三提五統”,到教育費集資等,鄉鎮干部一年到頭忙于派款催糧,不合理攤派加上征收方式的強迫性,而攤派款項又沒有嚴格的手續憑證,農民極不信任。這就形成與農民尖銳對立。加上一些人,敗壞了黨風政風。改革中取消了形形收費做到了“一種稅,一口清”。稅款由個人申報,不再經干部代收,加上征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這些做法,既規范了征納關系,減少了擾民,又從源頭上制止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也將鄉村干部從催款催糧中解脫出來,給了鄉村干部一個“清白”。
三、安徽省改革試點中提出的深層問題
在肯定安徽稅費改革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一些深層問題。過去它們為“亂收費”所掩蓋,稅費改革后則充分暴露出來了。我們相信,從全國來說,這些問題也具有典型意義。
(一)縣、鄉財政平衡困難,存在著農民負擔“反彈”可能
就規范政府行為、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來說,安徽省這次改革目標已基本達到。但由于改革未涉及縣、鄉財政困難深化這一深層問題,存在著收費“反彈”可能。
1.縣級財政基礎薄弱,消化能力有限。無庸諱言,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加重了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負擔。因此,如何幫助縣級財政消化“缺口”是農民負擔是否“反彈”的決定因素。然而,安徽省大多屬于純農業縣,縣級經濟基礎薄弱,加上多年積累的財政問題,基本不具備消化這一財政“缺口”能力。
穎上縣是黃淮海平原的重要產糧縣,人口為140多萬人,土地平坦,水利條件較好,歷史上最高的1999年糧食產量達到97萬噸。在市場經濟沖擊下該縣工業幾乎全軍覆沒,目前只有化肥廠還在生產,卻是虧損企業。據有關資料統計,2000年該縣1.6億元財政收入中來自農業稅收的為8013萬元,大體占一半。在改革前,該縣將稅費“捆”起來,按人頭攤派。改革后的畝稅負擔由上年的112元降至65.4元。按人均負擔計算由1999年的136元降到2000年的75.3元,下降了44.6%,相應減少財政收入4479萬元,如果包括村提留,則減少了8400萬元。該縣目前的供給人數為2.12萬人(含下崗分流人員3000多人),人均支出不足1萬元。即使稅費改革前,財政也相當困難。稅費改革后省財政增加補貼1500萬元,但由于多年積累的矛盾并未解決,為保政府運轉,該縣將發工資前四項的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但仍有缺口。據計算,在義務教育經費上有缺口為5000萬元。類似情況在安徽省不是少數。
2.農業稅收缺乏彈性,減支措施難以見效。由于農業稅收不能隨著農業收入增加而增長,而縣鄉支出卻呈逐年增長,因而對純農業縣來說,即使一時能維持運轉,隨著時間推移,收支矛盾終將突出起來。為了幫助安徽省消化財政缺口,中央財政加大了轉移支付,增加了財政補助。但該省財政一直偏緊,補助后仍有缺口。為了克服財政困難,省政府下決心大幅度精減縣、鄉行政人員。但按中央規定,精減人員的工資3年內仍由財政發放,因而減人并不減支?,F在的情況是,一方面縣級政府財政困難不斷深化,因而有“收費反彈”的可能。另一方面他們又擁有行政權力,即使不能增稅,也可向農民收費或變相收費。因此,只要時機適當就可能產生“收費反彈”。
安徽省的財政困難是中部地區的一個縮影。其實質上是“一切刀”的分稅制體制下農業地區與工業地區的矛盾。中國中部地區的優勢在農業,解決中國未來吃飯問題的希望在中部。而農業地區財政收入增長必然是緩慢的,因而財政困難深化有必然性。為此,區分東、中、西部優勢,建設有利于發揮各自優勢的財政體制和轉移支付制度迫在眉睫。
(二)稅收負擔仍然偏重
農業稅收負擔有兩個概念,一是指農業稅收占農業總收入的比重;二是指農業稅收占農業凈收入的比重(即按GDP口徑計算)。1980年代以來,隨著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等廣泛使用,農本大大提高。因而我們認為,農業稅收負擔應按GDP口徑來計算。
在這方面目前有兩種相互矛盾的觀點:一種觀點是按農業總收入計算的農業稅收負擔為3.55%,屬于偏輕。另一種觀點是安徽省縣、鄉干部反映農民負擔偏重。為此,我們對該省統計資料作了分析。該省2000年的農業總收入為1023.4億元。農業稅費總額為37.9億元,負擔率為3.74%,但分母中含養殖業收入,而養殖業是不征農業稅的,扣除養殖業后的農業收入為620.7億元,實際負擔率為6.10%。按GDP口徑計算,稅費負擔率為8.98%(見表1)。這與我們在五河縣調查的稅收負擔率10.2%基本一致。當然,其他沒有稅改的省的農民負擔可能還要重些。從歷史上看,即使明朝稅負最高的杭州和松江府的負擔率為10.5%。因而無論從那方面說,目前農民的負擔都是重的。
農民負擔偏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次改革,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盡了最大努力,因而責怪稅收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是農業生產力偏低。其次是分攤方式不合理,即稅負全部集中在種植業上,而占總收入近40%的養殖業卻不納稅。因而,如何公平地負擔農業稅收,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總之,減負固然重要,但根本出路是增收。無論從農民減負,還是加入WTO后農業嚴峻形勢看,我們都要把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問題提高到基本農業政策的高度來認識。然而,中國農業社會3000年歷史證明,小生產農業至多解決農民溫飽問題,致富是不可能的。
2.種植業凈收入是指按GDP口徑計算的農業收入,公式為:農業收入=種植業總收入*系數(0.68),這一系數是來自五河縣典型調查。
3.根據安徽省統計年鑒,種植業收入占農業收入(種植業收入+養殖業收入)的比重,1999年為62.18%,2000年為60.60%。
(三)稅費改革也暴露出農業稅收的制度性缺陷
稅費改革解決了農村亂收費問題,也使農業稅制與農業經濟要求不適應矛盾“浮出水面”。這主要表現為:
1.“農業兩稅”并存對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起阻礙作用
農業稅制是按照“種什么,繳什么稅”的計劃經濟思路設計的,由“農業兩稅”,即農業稅和農特稅構成。在市場經濟下,這一稅制結構與調整農業結構要求存在著沖突。歙縣財政局反映,面對茶葉供過于求,有些農民想毀去茶園改種其他作物,但對茶園征收農特稅,而對耕地征農業稅,且后者的負擔輕于前者,由于農特稅已納入鄉財政基數,這就勢必因影響鄉鎮利益而成為障礙。
液體療法是兒科臨床常用的治療方法,特別是混合液的配制在臨床上極為常用,但教科書上的常規配制方法較為復雜,液體的組成不易記憶,簡易配制方法均以500ml為例,除不夠準確外,臨床上應用不易實施,一些醫師甚至要把簡易配制的方法抄在小筆記本上,使用時再翻閱,在臨床應用方面極不方便,尤其在急診科和搶救急重病人,及需要配制特殊張力的液體時顯得比較被動。為此,筆者依自己的臨床經驗,結合有關資料,總結出混合液配制的快速計算公式,以供教學及臨床上參考。
1推斷過程
眾所周知,血漿的鈉氯比為3:2,因此,配成該比例的混合液最符合人體生理,這是筆者總結的混合液配制的快速計算公式的理論根據。一般混合液的配制遵循的原則是,該液體的組成的張力為無張或等張,常用無張液為5%或10%葡萄糖,等張含鈉液為0.9%氯化鈉,1.4%碳酸氫鈉,1.87%乳酸鈉,配制一般用無張液和高張含鈉液,常用的高張液為10%氯化鈉,5%碳酸氫鈉或11.2%乳酸鈉。要想得到鈉氯比為3:2的混合液,需用2份0.9%氯化鈉,1份1.4%碳酸氫鈉或1.87%乳酸鈉,即0.9%氯化鈉所占的量為等張含鈉液的2/3,1.4%碳酸氫鈉或1.87%乳酸鈉所占的量為等張含鈉液的1/3。因此:等張含鈉液的量=混合液總量×張力,故0.9%氯化鈉的液量=混合液總量×張力×2/3。根據“C稀×V稀=C濃×V濃”,10%氯化鈉的液量=混合液總量×張力×2/3×0.9%÷10%=混合液總量×張力×6%同樣,1.4%碳酸氫鈉的液量=混合液總量×張力×1/3,根據“C稀×V稀=C濃×V濃”,5%碳酸氫鈉的液量=混合液總量×張力×1/3×1.4%÷5%≈混合液總量×張力×9.3%。依此類推,11.2%乳酸鈉≈混合液總量×張力×6%。剩余的液體用無張液即5%或10%葡萄糖配制。
2配制公式
因此,凡是鈉氯比為3:2的混合液,均可按照以下方法來配制:公式1:10%氯化鈉的液量(ml)=混合液總量×張力×6%公式2:5%碳酸氫鈉的液量(ml)=混合液總量×張力×9.3%或11.2乳酸鈉的液量(ml)=混合液總量×張力×6%公式3:5%或10%葡萄糖的液量(ml)=混合液總量-10%氯化鈉的液量-5%碳酸氫鈉或11.2%乳酸鈉的液量3舉例配制例1,配制等張液(2:1液)200ml,所需10%氯化鈉=200×1×6%=12ml,5%碳酸氫鈉=200×1×9.3%≈19ml,10%葡萄糖=200-12-19=169ml;例2,配制1/2張含鈉液(:2:1液)300ml,所需10%氯化鈉=300×1/2×6%=9ml,11.2%乳酸鈉=300×1/2×6%=9ml,10%葡萄糖=300-9-9=282ml;例3,配制2/3張含鈉液(4:3:2液)300ml,所需10%氯化鈉=300×2/3×6%=12ml,5%碳酸氫鈉=300×2/3×9.3%=19ml,10%葡萄糖=300-12-19=269ml;例4,配制1/3張含鈉液(6:2:1液)300ml,所需10%氯化鈉=300×1/3×6%=6ml,5%碳酸氫鈉=300×1/3×9.3%≈9ml,10%葡萄糖=300-6-9=285ml;例5,配制1/5張含鈉液300ml,所需10%氯化鈉=300×1/5×6%=3.6ml,5%碳酸氫鈉=300×1/5×9.3%≈5.6ml,10%葡萄糖=300-3.6-5.6=290ml。筆者認為,該公式計算簡單,使用方便,計算迅速,準確實用,非常符合人體的生理,并且可以不用記憶其組成,如果應用在簡易配制上,更加簡便,特別適用于基層。該公式不但彌補了混合液配制中無簡易公式計算的不足,而且具有臨床實用價值,值得大家應用及推廣。
隨著2.5G移動通信GPRS和CDMA-1X(PDSN)成功商用,使移動網絡數據傳輸速率成倍增長,再加上固網移動流媒體技術的不斷成熟為移動網絡中開展視頻業務創造了條件。
流媒體是指在分組網絡中使用流式傳輸技術的時基媒體,這些時基媒體系指實時音頻、視頻或多媒體。流媒體技術是將連續的影像和聲音信息經壓縮編碼后,放到網絡服務器上,讓用戶終端能夠一邊下載、一邊播放,而不是將整個多媒體文件下載完畢后才開始播放的“下載”播放技術。流媒體技術是從互聯網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在線多媒體技術,具有以下三大特點:(1)能夠實時播放音視頻和多媒體內容,即“邊下載、邊播放”;(2)與“先下載,后播放”的“下載”方式相比較,所播放的流媒體文件只需在客戶端作少量的緩沖保存,降低了客戶端對存儲空間的要求;(3)不在客戶端保存整個媒體文件,有利于媒體文件的版權保護。
由于流媒體技術的上述特點,決定了流媒體在移動通信網絡中應用的廣闊前景。首先流媒體技術在客戶端所提供的緩沖存儲,有效的降低了對傳輸帶寬、時延和抖動的要求,使得在無線環境下實現實時媒體播放業務成為可能。其次,移動終端體積小、低能耗的要求,決定了終端有限的存儲空間,而整個媒體文件無需在終端中保存,避免了過大的終端存儲空間。再加上有效的保護版權,能夠確保移
動流媒體應用的商用模式。
移動流媒體的技術特點
在我國3G移動通信網尚處于試驗階段,當前的移動流媒體業務承載在GPRS和CDMA-1X的中速數據通道上。因為GPRS和CDMA-1X已解決了承載層的移動性問題,故剩下來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帶寬窄、干擾大,傳輸不穩定的無線環境中以及在體積小、低耗電的終端中完成流媒體的傳送與回放。由此移動流媒體技術相對于固網流媒體技術而言,還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1.高壓縮比及低運算量
與有線信道相比較,無線信道所能提供的帶寬是受限的,且移動用戶所付費用與該用戶在無線鏈路中所傳送的總數據量成正比。要想在有限的帶寬情況下傳送海量的數字視頻信號,這就要求流媒體傳輸系統對流媒體編碼時,需要采用某種極低比特率的視頻壓縮編碼算法,即要求有很高的壓縮比。在選擇視頻編碼標準時,不僅要考慮髙壓縮比,還需要考慮該標準壓縮、解壓縮運算的復雜程度。采用較高計算復雜度的編解碼標準,不僅會提高移動終端的硬件成本,而且增加了終端的功耗。一般情況下壓縮比越高,運算越復雜,故往往選擇一種折衷的方案。
2.高容錯性
相對于有線信道,移動通信所使用的無線傳輸信道的環境要惡劣得多,數據包的接收誤碼率比有線信道要高幾個數量級,且隨著基站和終端的位置、方向的變化,誤碼率會發生很大的變化。而壓縮的視頻流對誤碼十分敏感,即使是不髙的誤碼率,也會嚴重影響終端回放的圖像質量。為了盡可能地減少誤碼對視頻質量的影響程度,需要提髙信道的容錯能力,即通過增強信源編碼算法的容錯性、使用強有力的信道編碼方式和采用最佳接收檢測技術來滿足視頻傳輸的要求。此外,承載流媒體業務的網絡傳輸層及底層移動通信系統也可以進一步改善流媒體傳輸的抗誤碼性能。.實時適應網絡帶寬的變化
在移動通信系統中,受環境的影響網絡傳輸速率變化很大,要想在移動網絡上開展流媒體業務,必須使流媒體系統能實時適應網絡傳輸帶寬的變化。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點是應盡量減少在播放過程中的中斷,以保證終端用戶有良好的感受。要想滿足以上要求,媒體服務器首先需要知道網絡帶寬的情況。為了判斷每個終端的帶寬,可以使用實時傳輸控制協議(RTCP)中擴展的接收方報告(RR)。移動終端通過RR向服務器報告。媒體服務器根據報告中的平均丟包率(FR)、最近一小段時間的累計丟包率(CNPL)和終端緩沖區內的流媒體數據存儲時間(BF),三個參數可以確定目前每個終端的可用帶寬和當前可提供的服務水平。由此服務器對傳送給終端的音視頻流進行相應的調整。
事實上,目前不少系統將以上兩種技術混合使用。在網絡情況正常時,系統可根據網絡情況靈活的在多種速率中進行選擇與切換。當網絡阻塞,系統無法采用可選擇的最低的速率傳送時,系統會采用關鍵幀技術,只傳輸I類型的視頻幀。
4.終端適配與耗電問題
移動用戶數量龐大,用戶終端種類繁多,且它們之間的差異很大。例如:終端對文件格式的支持能力、圖形與字符的顯示能力(屏幕大小、比例、分辨率、色彩域)、音頻能力(單聲道、立體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這些差異造成了同一個節目在不同終端上回放的效果不一樣,甚至在某些終端中無法回放。因此,在移動流媒體解決方案中,媒體服務器必須與終端設備進行交互,要根據終端設備的特點,傳送相應的節目類型。
5.內容的版權管理問題
隨著版權意識的增強,為了保護內容提供商的利益,要求終端用戶下載的節目內容無法進行錄制或將節目內容轉發給其他用戶;即使轉發給了其它用戶,其他用戶在沒有通過版權認證情況下亦無法觀看。因此在流媒體系統設計中,需加入OMADRM2.0的管理規范,提供對內容版權管理的支持,保障節目的版權,最大程度地保障節目制作者的權益。
之所以實行這種體制,是基于生產者、保險公司和國家機構對保險的需求和能做的貢獻。作為生產者,有對風險進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對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時有一個適中且能承擔的保險費用,以及災后快速及客觀的定損和理賠。作為商業性保險公司,有獲取災害風險信息的需求,有通過再保險分散風險的需求,有災害風險管理及定損經驗。作為國家機構,擁有調控生產的工具,擁有信息及風險研究經驗,有對生產者進行補貼的能力,具備政策推廣能力,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抵御自然風險保護的需要。三方結合是發展農業保險的理想組織架構。
西班牙發展農業保險有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在發展農業保險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計劃等。1978年西班牙頒布了綜合農業保險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號公布了綜合農業保險法87/1978實施細則;為了將農業保險法和實施細則落到實處,西班牙農業、漁業及食品部還制定三年農業保險計劃和年度農業保險計劃,確定參加保險的作物和險種,確定國家對參保農民的保費補貼,由國家農業保險機構與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業共保體)協商后,提交設在農業部的農業保險機構委員會(由農業部、財政經濟部、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場主代表組成)討論通過,然后提交國家部長會議審定通過,并公布實行。
農業、漁業和食品部每年對劃撥的保費補貼預算進行審批,每年還制定一個農業保險補貼規定,確定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具體事項,保費補貼由農業部下屬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直接撥給農業保險有限公司(農業保險共保體)。通過自治州農業管理委員會對中央政府規定的應承擔的補貼部分進行補貼。
參與該體系的中央政府部門包括農業、漁業和食品部及下屬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國家農業保險機構是直屬于國家農業部的自治機構,它的主要職能是:作為該體系中所有不同機構的協調機構,以推動農業保險體系的發展;為農業生產者提供對抗不可控自然風險的保護體系;擬定國家農業保險政策,對新風險及新農業產品加入農業保險體系進行精確的技術研究及分析,為保險合同制定農業方面的內容(農產品價格、產量、技術條件等),為農業生產者提供信息及咨詢;制定農業保險三年及年度計劃并將其提交中央政府審批。提交農業部審批的草案內容包括:向農業生產者推廣農業保險并提供保費補貼,確定與農業生產有關的農作物種植和農業生產活動的最低技術條件,每個區域或地區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損失的價格;與承保有關的各個險種的承保期限;與保險范圍有關的保單的保障期限;農漁食品部每年審批對農業生產者的保費補貼預算,確定對農業企業的保費補貼,在整個體系中,平均保費補貼為保費的50%,2006年農漁食品部的保費補貼高達2.78億歐元。大約有47萬名農牧漁及林業生產者投保,總保額升至91億歐元,保費高達6.54億歐元,總賠付額約達4.4l億歐元。
參加該體系的另一個中央政府部門是經濟財政部及下屬的保險和養老基金總局(D.G.s.)和保險賠償集團(C.C.S.)。保險和養老基金總局的職能包括審批共保年度協議,參與制定事故(災害)定損規定,負責向經濟部提交關于保險賠償集團再保規定的條例。
保險賠償集團是強制再保險機構,主要職能包括:界定農業可保風險與試驗型風險;對試驗型險種提供再保險;對可保風險只參與部分再保險;對于商業保險機構未承保的部分,它作為直接保險機構進行承保;負責掌控事故(災害)的定損。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過自治州農業管理委員會對中央政府規定的應承擔的補貼部分進行補貼。
商業保險機構是農業保險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從事農業保險的保險機構的組合(農業風險共保體)。公司的法律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東是自愿加入的各商業保險公司,目前成員有31家保險機構以及保險賠償集團。它是一家管理機構,職能是通過其保險商業網絡進行承保;共同體各成員根據其在農業保險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額承擔相同比例的風險,參股比例與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相同。
建立綜合農業保險體系以來,西班牙農業生產者從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得到保費補貼13.86億歐元,政府因此減少農業災害補助39.1億歐元,節省25.24億歐元。農業保險有限公司為農業生產者提供賠償19.55億歐元,其中又有3.52億歐元以稅收形式流回國家財政。
二、意大利農業部在發展農業保險中的作用
據意大利忠利(GeneraliGroup)保險集團公司介紹,意大利是在該國農業人口占80%、農業增加值占GDP的60%的發展階段開始發展農業保險的,基本與我國目前的城鄉結構相當,但工業化程度明顯低于我國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農業保險業務主要是由GeneraliGroup下屬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FATA經營,已有80年的歷史。20世紀60年代末,意大利農業遭受到一系列嚴重的自然災害,政府農業部門對災害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并決定要為農民和農業生產在預防災害減少損失方面提供財政支持,為此設立了全國支持基金,國家每年為這項基金提供資助,并于20世紀70年代專門出臺了法律。法律規定(當時的農業風險主要是冰雹災害)保險公司具有經營壟斷權,能經營冰雹險業務的公司必須是某個再保險集團的成員(這樣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散農業風險)而又從事農業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擬訂應參加農業保險的作物、保險費率、保費補貼比例,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提供優惠保單,并以農業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國公布。一直到1996年,農業保險的費率由農業部與商業保險公司商定,由農業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設立全國支持基金,由農業部管理,財政預算有專門科目。主要考慮兩點:一是通過事后補償的方式減少農民的災害損失。當農業企業的災害損失大于30%時,政府為企業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農業生產是否出現災害是由農業部認定并公布的。認定的標準是,如果產量因災害損失減少30%就可認定出現了自然災害。農業企業報告出現自然災害,農業部要調查核實,核實后向全國災情公告。二是通過實現保險的方式幫助農民在災后及時救災和恢復生產。主要是鼓勵農民參加農作物投保,農業企業投保時政府給予保費30%~40%的補助。
1996年以后這些規定才有所改變。國家反壟斷局認為農業保險已發展成為成熟市場,不需要政府保護和監管,因為存在壟斷的公司的業務不會很好發展。為農業保險服務的再保險集團亦不存在。農業企業又成立了自己的機構--維權集團。農業企業的維權集團代表農業企業與保險公司商簽農業保險協議,在投保后政府將國家用于農業保險的補貼支付給維權集團,不是直接撥付給從事農業保險業務的公司。這時的農業保險費率是由農業企業的維權集團與商業保險公司商定,農業部只公布與農業保險費率有關的參數,如投保作物的成本、產量、市場價格等,不直接參與確定農業保險的費率。但是,維權集團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費率時農業部公布的有關參數是重要參考數據。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國支持基金,國家預算增加了全國支持基金的數量,政府對農業保險費率補貼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擴大農業保險的覆蓋范圍,促進保險新產品開發,保持農業保險低費率。改革的結果是,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費率由7.5%降到6.9%,農業保險費率補貼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在1億歐元,每年的保險標的額在30億歐元。
近三年畜牧業保險有了較快發展。在動物發生疫情時國家給予補貼,有專門的畜牧業保險產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體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農業部決定,對參保的牲畜政府補貼50%的保費。
2004年的改革又增設了再保險基金,以此管理農業風險。再保險基金規模為1億歐元,由農業部下屬的農戶市場開發局管理,主要是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新產品,在保險公司應對新的自然災害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時提供補助,屬于保險產品創新基金。保險公司可把新開發產品成本的80%轉給再保險基金。
2004年前,農業企業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災以后就等政府救濟。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區,農業企業生產應投保的作物需先參加投保,不投保在災后將得不到政府的救濟。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區、投保作物以外,農業企業在災后受損失時主要靠政府救濟。
三、葡萄牙政府農業部門在發展農業保險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參加農業保險的農作物有國家法律規定,農民自愿參加保險,基本保險包括火災、雷擊、雹災等災害。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政府幫助交一部分保費,最高可達保費的75%。給予農民保費補貼的依據是政府制定的保費參考費率。話闈榭魷攏桃倒局貧ǖ姆崖矢哂謖棵胖貧ǖ牟慰擠崖?,灾q庵智榭魷攏慰擠崖示褪欽耘┟癖7巡固囊讕藎叱霾慰擠崖實牟糠鐘膳┟褡約喝砍械?,政府不给?巡固壞鄙桃倒局貧ǖ姆崖實陀謖牟慰擠崖適?,政府秵T7訓牟固偷筒瘓透摺U嫉牟慰擠崖室虻厙煌脅鉅臁H綣嗆獻魃緙逋侗?,政府的费率补贴还可以高一些?BR>政府還設立了農業風險巨災基金,是對農戶的受災救助基金,當出現保單以外的意外巨大損失時,由保險公司申請巨災基金給農民賠償。啟動程序是,政府農業部和財政部宣布某一地區遭受巨災損失,同時確定受災的作物。農戶有基本保障的保單即參加農作物保險,申請巨災補助的作物必須是參保作物,以鼓勵農民盡早簽訂農作物保單。受災農戶自愿向巨災基金交納一定費用,目前是基本保費的0.2%,由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時代收代繳,計人巨災基金專戶。巨災基金是商業保險的補充機制,保險公司要申請巨災基金賠償,必須是在全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區經營農險業務,或者只經營一些農作物的保險業務。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業保險公司都參加這種運行機制,運轉良好。
農業保險巨災基金由農業部所領導的農業和漁業金融機構(IFAP)負責管理。該機構是獨立機構,有專門的理事會,設5名理事,對農業部長負責,理事會主席由農業部長提名,部長聯席會議任命。職能是金融管理,為農業保險提供技術支持。巨災基金的來源:一是政府預算,由國家農業和漁業金融機構提供,每年為700萬歐元;二是農民繳納保費0.2%的巨災金;三是保險公司的再保險費。
巨災的定義是:參保作物發生意外的災害,造成50%以上的損失,給農戶帶來較大損失。
農業保險的保單由葡萄牙預防氣候災害綜合機構(葡文縮寫為SIPAC)審批,該機構由農業部、科技部、保險協會和農場組織的四名代表組成。
四、南歐三國發展農業保險的共同點
一是都把發展農業保險作為管理農業風險的政策工具。通過發展農業保險,為增加農產品產量、改善農產品質量、提高農場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雖然所有農產品都可以參加農業保險,但是政府支持的重點則是對本國經濟和農場主收入影響較大的主要農產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災保險等。
三是在發展農業保險過程中都給參保農民以保費補貼,只是不同的國家補貼的標準不同,補貼的險種有所側重。
四是都把發展再保險作為分散農業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政府給予有力的財政支持。
五是發展農業保險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農業部門在發展農業保險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門分工明確、合理,即農業部門具體負責農業保險發展的政策設計、國家補貼資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險監管部門主要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償付能力加以監管;財政部門主要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資金。
五、啟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實踐探索,找到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為各自國家的農業建起了風險防范和保障體系的途徑,這就是建立國家支持下的農業保險制度。上述三國發展農業保險的實踐,對我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完善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1.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性質。農業是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但相對其他產業而言,農業生產面臨嚴重的自然災害風險,總體上是低效益的產業,經營者的收人水平較低。農業生產的自然風險不可能通過發展商業保險來分散和化解,一是經營者無力參加商業性保險,二是在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是虧損的。農業保險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國家財政支持下才能經營。
2.明確農業保險的承保范圍。原則上所有的農產品都可以參保,保險公司應為所有的農業風險承保。但不同國家農業生產面臨的自然風險不同,不同的農產品對經濟社會發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限于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農產品,如主要糧食作物、經濟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風險主要是常見的危害較大的自然風險,如旱災、洪澇、臺風、霜凍、冰雹、重大動物疫病等。
3.明確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重點。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是因為由于農業效益低和經營者不愿投保,經營農業保險存在較大的風險,而且監管成本很高。為農業保險厘定合理的費率并由政府對參保者給予保費補貼,保險公司是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因此,國家支持農業保險的重點環節是給參保者保費補貼,不是給保險公司所謂的經營費用補貼。
物業管理糾紛是隨著房地產開發商加強售后服務及物業管理行業的出現而出現的,該類糾紛因其獨特性而與一般的糾紛有著不同的特點。
1.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訴訟標的額較大。
1990年以來,特別是1992年以后,全國各地的房地產業異軍突起,海南的房地產更是超常規發展,形成了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新建住宅小區和作為商用寫字樓的大廈(以下簡稱為住宅小區和商廈),各類住宅小區、商廈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提供管理服務方面的做法不盡一致,業主與物業管理者之間缺乏約束各方的合同、公約或法律規范,使業主與物業管理者、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漸生,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向房產、物價等管理部門的投訴大量增加,在有關部門的協調處理不完全能解決糾紛后,當事人轉而向法院。以??谑行氯A區法院為例,該院于1995年開始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5件,至1996年上升為20件,這兩年來因物業管理而產生的各類糾紛有增無減。訴訟標的額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因物業管理產生糾紛的案件類型多,且多是新類型的案件。
物業管理糾紛是物業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據統計,目前??谑兴芾淼奈飿I管理糾紛,已從剛開始受理時物業管理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的糾紛,發展到涉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各類型糾紛。主要有:(1)物業管理者(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或使用人追索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的糾紛,這類糾紛數量較多;(2)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承擔停水、停電、停氣或其他行為的侵權賠償糾紛;(3)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糾紛;(4)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物業委托管理糾紛;(5)業主或使用人要求物業管理者賠償在提供特約服務如保管服務中所造成的財務損失的糾紛;(6)業主或管委會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產生的糾紛;(7)業主訴房產管理部門行政侵權糾紛。這些類型的糾紛,涉及到民法關系中合同之債(包括服務管理關系、關系、承包關系)、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以及行政訴訟中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如??谑许槹l新村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認為在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選票未過半數的情況下,??谑蟹慨a管理局批復同意成立管委會屬違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為業主的利益,而提起行政侵權訴訟。這是該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
3.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系復雜,該類案件的主體,既有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又有外國公民、外國企業、港澳臺同胞;參與訴訟的既有業主、使用人或小區管委會,也有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開發商或行政管理部門。既可能涉及業主與使用人的關系、業主或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侵權關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業主、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房產管理部門的關系。由于物業管理糾紛案屬新類型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又無現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只能依據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進行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詳盡或明確,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
確定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正確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物業管理糾紛的管轄問題,應以物業管理糾紛的具體類型來確定。因物業管理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物業管理引起的民事訴訟案件,目前當事人一般都在物業所在地的法院,并把物業所在地作為業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訴法院也未分清物業管理糾紛的不同類型而予以受理。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起侵權之訴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等產生的合同糾紛,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要注意審查何處為被告住所地、何處為合同履行地。業主作為被告的,業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業所在地,又有在物業所在地之外的,并非業主購置了物業,物業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為物業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業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而并非是實施物業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均是在物業所在地實施物業管理,因此,物業所在地應認為是合同履行地。物業管理糾紛雖是因不動產的管理引起的糾紛,但其不屬于不動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應注意審查涉及物業管理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審查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關系到正確處理糾紛,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問題。在物業管理糾紛中,主要涉及三類合同,一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即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簽訂的由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有償管理服務的書面協議:通常所說的物業管理合同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二為物業管理承包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發包給另一物業管理公司承包的書面協議;三為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即房地產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將物業管理權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書面協議。在審理中,應區分合同的不同性質,注意判定合同的效力,以正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1.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效力。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稱聘用管理合同)時,應主要從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來審查其效力。物業管理權是因業主享有物權所派生出的權利,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應是物業的所有權人,或是與業主約定可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而非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由業主(或特定的使用人)為委托人,委托具有物業管理資質、能力的管理公司而形成。由于我國房地產發展過程中物業管理剛起步,在購房者購房時,物業管理多是作為商品房售后服務的一環,由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約定購房者接受房地產開發商的物業管理服務.隨著物業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的呼聲日甚,越來越多的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作為行使物業管理權的一方,續聘或選聘房地產開發商屬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有償服務。因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格的當事人,一方為業主或依法成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另一方為具有物業管理經營范圍的企業。原由業主或無物業管理經營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其效力應以建設部的《辦法》施行之日起劃分,在此之前(即1994年4月1日前)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宜以房地產開發商無物業管理經營權來認定無效,房地產開發商在業主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之前,可繼續實施物業管理,但不得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阻撓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1994年4月1日后所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因《辦法》已規定住宅小區應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就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或注冊成立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所以,1994年4月1日后房地產開發商仍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
在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效力時,還應注意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必須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保業主或業主管理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和委托權。對于業主不能在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其物業管理權的,應認定合同無效;對易引起糾紛的物業管理費,其收費標準、范圍要依據物價管理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報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超過標準收取費用和滯納金,未經批準擴大收費范圍的條款,應確認為無效條款;對屬于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的使用、收益,如不允許業主管理、使用、收益,或賦予房地產商使用權而不向業主交付相應對價的,均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或發售房產的大業主,未經業主同意隨意使用屬于其他業主所有或共有的外墻體、屋頂等并獲取收益的侵權行為常常發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內容中出現侵犯業益的不平等條款的,應確認部分無效.
2.注意審查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的效力。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往往認為物業管理權在其手中,而在無能力或精力實施物業管理時,或為牟利,在與業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將受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經營權發包給其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坐收承包金,由此產生了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收取、上繳物業管理承包金及業主拒向承包管理人交納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建設部《辦法》中規定,小區物業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只有業主或者代表業主的管委會才有權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有償服務。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只有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管理,其由此所享有的受托權實質上不是物業管理權,而是受托管理權,將受托管理權發包、轉讓給他人經營,這種物業管理承包合同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利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有受托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將其管理權發包,其無權收取物業管理承包金,承包人則未依法取得受托管理權,其要求業主向其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注意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的效力。
在考察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注意審查合同的當事人和合同的內容。業主或代表業主的管委會委托、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務,據此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實質上是屬于前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如無其它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應確認有效。但在實踐中引起糾紛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則大多不是業主或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是由正在實施物業管理的公司與另一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由正在對物業進行管理的公司委托別的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的合同,這種類型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其性質與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相似,都是未經業主同意,將取得的委托管理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所不同的是物業委托管理合同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業主將物業委托給其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是基于業主對所選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能力的信任,物業管理公司既無權將享有的受托管理權轉包、轉讓,也無權另行委托他人對業主的物業進行管理。而且,根據民法理論,轉委托成立的前提必須是經委托人(即業主)同意,接受委托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擅自將管理權轉托他人行使,所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侵犯了業主的利益,實施了無權轉委托的行為,應確認合同無效。在審查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時,應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業務的合同區分開來,后者依《辦法》及物業管理的需要,是允許的。
三、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中值得探討的若干問題。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和建筑物所有權主體多元化、用途多樣化格局的形成,物業管理的方式也呈現了多樣化。但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也不盡完善,在審理物業管理糾紛這些類型各異的案件中,存在著適用法律困難、爭議問題較多的現象。筆者試對實踐中有爭議或急需明確的問題作一探討。
(一)關于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作出決議的程序問題。
由于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業主人數眾多,難以分別行使物業管理權,為此產生了業主大會制度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度。建設部《辦法》中規定住宅小區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但《辦法》未對業主大會制度,包括業主大會如何召集、選舉如何行使權利、作出決議等作出規定。雖然一些地方性規章如《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住宅區物業管理規定》中已有對業主大會制度和管委會制度做出規定,但不盡完善,實踐中存在問題仍急需明確。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如何進行物業管理?在什么情況下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如何選舉產生管委會?在未召開業主大會的情況下,分別通過書面投票的方式征集業主的選票是否可行?如何確定業主的投票權?是一房產證一票還是一戶一票,或確定一定的建筑面積為一票?這些問題很具體,但實踐中涉及到當事人切身利益,急需有明確的規定,以便于操作.筆者認為,業主要行使物業管理權實現自治,應盡早召開業主大會,以確定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召集,既可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召集,也可由業主自行召集,但持有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在未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或其委托人未出席的情況下,分別書面征集業主意見而成立管委會或通過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決議的,不能確認管委會或有關決議的效力。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是住宅小區或商廈物業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及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的前提條件,形成業主大會有效決定的程序。住宅小區或商廈,在竣工交付使用后,未必能全部售完,按《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那么在出售后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召集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呢?顯然,待房屋全部出售后才采取上述措施,在全部出售前(這一過程也許很長),業主不能行使其物業管理權,則難以保障業主應享有的權益,但如果房屋出售或入住未達一定的比例,其時房地產開發商是最大的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也難以體現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因此,確定房屋入住率或出售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方依法召開業主大會,成立管委會,這是保護業主利益,規范物業管理的必然要求。筆者認為,住宅小區或商廈主要用于出售的,其出售率達到50%以上,或售或租的,其入住率或使用率達到50%以上的,應規定開發商或其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須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在管理部門組織下或自行召集下,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委會,這對于保護業主的物業管理權是較為有利的。
關于業主的投票權如何確定,關系到業主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有效,這是業主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重要一環,應在平等、公平的原則下確定業主的投票權。由于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一般以其所享有的房屋面積和共有的面積來確定,如以每一產權人或使用人一票,對購置較大房產份額的業主或出售率不高而為大業主的房地產開發商似不公平。如單純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來計算,確定投票權及票數,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建筑面積很小的房屋,其業主如無投票權,其權益如何體現?筆者認為,應規定業主或與業主有約定享有物業管理權的使用人,不論所有或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積大小,均應享有業主大會或管委會的投票權,但所代表的票數可有區別。如可以每一單元房屋為一票,或以一定的房屋建筑面積為計一票的單位,每一計票單位的建筑面積享有一票,計票單位面積以下的業主,每一產權人有一票,非業主使用人的投票權從其與業主的約定。如以建筑面積100平方米為計票單位,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計一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一產權人享有一票。這樣既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也充分考慮了小業主的利益。業主大會的決議,如要求所有業主通過方有效,則往往會只能形成議而不決的局面,反而不利于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合理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基礎上,規定業主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業主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且這部分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份額達半數以上,方為有效,則可最大程度地保障業主的共同利益。
(二)關于管理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問題。
管理委員會是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或商廈的房產產權人和由產權人授權或與其有管理權約定的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辦法》的規定,管委會有權選聘、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動中,管委會以其名義代表業主。而管委會在何種情況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備民事、行政主體資格,能否參與訴訟,這些問題目前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管委會是業主的自治性機構,須依法成立,才能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管委會經業主大會按確定的程序選舉產生后,應由業主聯名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認。未經登記確認,或未經業主授權,他人以業主的名義將管委會予以登記的,視為管委會尚未依法成立。對于依法成立的管委會的主體資格,有一種意見認為,管委會不是法人,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參與民事、行政訴訟,不能承擔民事、行政責任。對此意見,筆者不敢茍同?!掇k法》賦予了管委會對外簽訂聘用合同的權利,應視為管委會在物業管理中具備了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管委會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的合同,其主體符合規章規定,不應以此否認合同的效力。但《辦法》畢竟是規章,且在確認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主體資格的同時,必然涉及在實踐中已發生的管委會訴訟主體地位問題。因物業管理發生糾紛,管委會能否以其名義參加訴訟?筆者認為,管委會固然不是法人,但其屬依法成立的自治管理組織,應屬民訴法第49條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管委會參與訴訟既是代表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有關規章中規定其有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所派生出的權利義務。但畢竟由于有關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因此有必要在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三)關于商住兩用樓或商業、娛樂業等用途的商廈的物業管理問題。
與住宅小區的用途不同,商廈主要用于商業目的。在商廈出售、出租后,為了維護商廈業主或使用人的房屋及相應配套的公用設施的良好運行,商廈同樣需要由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而實踐中,許多商廈仍由房地產開發商或房產份額占絕對優勢的大業主直接進行物業管理。由于商廈的檔次普遍較高,對提供管理服務的要求更高,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物業管理則往往以較高的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用,常為此引發糾紛。而建設部《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有關服務收費辦法,都只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予以規定,未對商廈的物業管理及服務收費進行規定。地方性規章中,亦鮮有將商廈管理納入物業管理的范疇,使商廈業主如何行使物業管理權,收費標準、服務要求如何確定既無法可依,也無行政規章可依。由此產生的糾紛難以妥善處理,不利于我國物業管理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應將商廈的物業管理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有關物業管理法規中,以規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物業管理為基本框架,分別根據住宅小區和商廈的特點,明確各自的服務內容、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方法,以及行使物業管理權的方式。
目前,中國房地產法學界和物業管理規范性文件中,對“物業”概念內涵和外延的見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體表述略有差別。對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設用地范圍內已建成和確定業益,有特定界限的各類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屬設備、公用設施、公共場地和其它定著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間環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業的前提;已“確定業益”表明已建成的物業是經過法定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并對該物業的權屬已依法作了確定,而業主即物業所有權人要對物業的管理負責。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成倍增長,糾紛類型也從原先單純的追索物業費糾紛轉而向服務質量、亂收費、亂搭建以及解聘物業公司等引發的糾紛發展,如何減少該類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當前與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們討論的熱門話題。而由于目前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尚無專門調整物業管理的規定,法院便只能根據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并參照有關部門和地方性規章來處理,而有關規章的規定又不夠詳盡或明確,這給正確處理該類糾紛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當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物業管理糾紛案件逐年成倍增長,新類型案件逐漸增多,如何減少該類案件的發生,已成為與物業管理相關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們近期討論的熱門話題。
目前,就我國各地各級法院受理的物業糾紛案件而言,呈現案件數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漸加大;案件類型多樣化,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業主多為案件的被告,且敗訴多,以判決為結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調解比例低,雙方當事人矛盾較大,物業管理糾紛訴訟主體復雜,法律關系復雜,對糾紛的審理有一定的難度,具有群體性糾紛的潛在因素等特點,案件類型大致以以下六種為主要常見:一是業主拖欠物業費、供暖費等的糾紛;二是公共費用分攤糾紛;三是小曲停車位收費引起的糾紛;四是業主違章搭建引起的糾紛;五是業主在小區內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或傷害引起的糾紛;六是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區域引起的糾紛。綜觀近寫年來社會媒體對此類糾紛的報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來看,筆者以為產生上述糾紛有以下原因:
1、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由于物業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小區內失竊、搶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見的物業管理糾紛,而且業主在和物業公司簽署管理服務合同時,對委托管理的事項、標準、權限、管理費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逐項明確的少,特別是對保安服務、車輛停放管理等極易引起爭議。發生爭議后,業主往往以財物失竊為由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以已履行相關防范義務為由來進行抗辯。
2、收費與服務水平不適應。許多物業管理公司不與業主協商,擅自抬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而提供劣質服務。一些物業公司在保潔工作、維修養護、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業管理公司收費并未降低,引起業主的反感。他們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表示對物業公司的不滿。
3、業主不懂法,平時不注意收集、保全證據,導致訴訟中舉證難、維權難。對涉及業主與開發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業主之間不同的法律關系,業主并不知曉。不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導致滲漏使業主遭受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不知樓上業主的過錯導致樓下業主房屋遭受損失,應當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而訴訟中業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質量瑕疵等為由拒繳物業管理費。
4、物業管理企業未按資質規定要求從事服務。物業管理企業雖領取了相應的資質證書,但從業人員并不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且不具備相關職稱。物業管理并未能按《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配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服務,引起業主的強烈不滿,有少部分業主因此提出抗辯,認為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服務,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繳物業管理費。
5、法律文件、規章制度不健全,物業管理隊伍素質低下。一個物業區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應該有業主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的委托合同書、管理公約等。可是大多數物業區都沒有上述幾個重要法律文件,導致許多事情無章可循;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并不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相關能力。
三、國際物業管理參考與我國物業糾紛解決之法院建議
物業合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標準,更是人民法院處理物業糾紛案件的事實依據。
1、他山之玉:物業管理之國際參考
綜觀世界各國,在其高度發展的城市化進程中逐步推行的物業管理已經形成了比較規范的做法。美國的物業管理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擁有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從業人員。美國各級政府機構中,都設有房產管理局,其職責是制定房地產法規并監督檢查。美國的房地產經紀人協會物業管理學會(IREM)是負責培訓注冊物業管理師的組織。任何一個管理師只有在達到IREM制定的嚴格標準以后,才能得到注冊管理師(CPM)證書。除此之外,全國有影響和規模的物業管理協會和組織還有國際設施管理協會(IFMA),主要負責對物業設施的管理、還有一個全國性協會BOMA,代表在物業管理過程中業主、房東的利益、許多協會還辦有定期刊物,開設教育性專題講座和課程,幫助物業管理人員優化知識結構,培養職業道德。管理崗位必須取得相應的專業證書。
在新加坡,不僅物業管理組織系統健全,而且物業管理更強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強調對居住小區進行法治化管理。物業管理部門編寫了《住戶手冊》、《住戶公約》、《防火須知》等規章,同時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內外裝修、室外公共設施保養等規定,為物業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礎。例如對室內裝修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內裝修規定在領到鑰匙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此后3年內不準再進行第二次裝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對住宅小區公共設施(設備)保養維修十分重視,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最優質服務。政府規定每5年對整幢樓房外墻、公共走廊、樓梯、屋頂及其他公共場所進行一次維修。
我國香港地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只需經工商登記就可以承攬業務,物業管理企業在香港數量非常多。物業公司的權力來源于大廈公契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發展商賣房時,必須起草制定大廈公契,報政府登記備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絕備案。香港的物業管理最值得業主贊許的就是物業公司扮演著雇工角色。物業管理的費用均取之于業主或租客,一幢獨立的大樓就是一個獨立的戶頭、管理費收取標準是量入為出。香港的物業管理費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費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數額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業的比例是15%.另外,物業管理費也有采用包干制的,這一點與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的收費方式相似。物業管理招投標非常規范:香港是一個市場經濟相當發達和完善的地方,物業管理行業的競爭也相當激烈,大到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購,均廣泛采用物業管理招投標機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標制度。
2、我國物業管理法律規范的缺位與糾紛解決建議
我國物業管理從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業管理公司的興起,到九十年代初物業管理在全中國新建住宅區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設部提出“要培育物業管理市場,建立競爭機制”的整個發展過程,確實還存在著很多急待解決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必須打破傳統的物業管理模式,大力推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市場競爭機制。物業管理走向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基于物業管理糾紛的特殊性,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在一定時期將是尖銳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物業管理競爭,真正緩和日益增多的物業管理糾紛,從法院角度,筆者以為可作如下思考:
1、物業公司強化合同意識,簽訂合同時,應細化合同內容,為以后的服務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據。同時,物業公司在收取物業服務費后,應當嚴格履行服務義務,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物業管理隊伍的素質。
我國現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價格和服務標準應相適應。盡管物業管理服務屬于軟性的行業,但對其服務質量的好壞優劣應該有個統一的標準,至少一個地區應該有一個地區的服務標準,并將標準具體量化到每一個服務項目中。標準應由物業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預算,業主大會進行表決。故雙方在合同中應把相應的機制以及服務標準約定清晰,避免糾紛出現時無所適從。
物業公司應加強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義務。關于業主車輛丟失、財物被盜的損害賠償問題。在物業管理合同中如果約定的保安費包括車輛保管服務,那么發生車輛丟失的,物業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但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疏于管理,未盡起碼的安全防范義務或未配備應有的安全防范設備,對車輛的丟失、財物被盜有重大過失的,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這種過錯和業主財產被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己證明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沒有過錯或者即使有過錯,這種過錯也不是直接導致小區業主財產損失的原因。為此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配齊安全防范設備及人員,盡充分的安全防范義務。
2、業主增強契約意識,審慎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認真履行交納費用的義務,依法維權。物業合同是業主和物業公司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載體,也是糾紛發生時,衡量各自主張是否充分的評判標準,更是人民法院處理物業糾紛案件的事實依據。另外,由于物業服務是日常發生的、是長期的、細化的和具有個體差異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參考物業合同范本的基礎上,盡可能細化合同的內容。使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業益的維護方面,業主對發生的糾紛,應加強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溝通,盡可能通過對話解決糾紛。此外,業主應注意在平時積極收集、保全證據,避免在日后訴訟中處于劣勢。
3、物業主管機關建立物業服務的行業標準,構建多檔次的服務標準體系,嚴格物業公司資質等級管理。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建立健全業主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同時大膽借鑒中國香港地區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物業管理經驗,探索符合國際慣例并適合國情的物業管理模式,建設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國際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體化服務”、“酒店式服務”、“個性化貼心服務”等,使其成為一流精英團隊。
同時,引入具有評估、監測功能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資質等級、物業管理費分級收取的評估、監測等服務。價格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檔次的物業服務標準、不同資質等級的物業公司,科學核定不同級別的物業費收取標準。通過第三方機構的介入和相關部門規范管理,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使業主、物業公司受益,也使社會和諧穩定。
4、加強物業管理立法、宣傳與監督。加強和完善物業管理立法勢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國物業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模式和物業管理法模式四種[6].從目前情況上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選擇專門進行物業管理的立法模式較為切實。筆者同意其觀點,因為物業管理的對象不僅僅是建筑物、公共場所和設施,同樣涉及人員的管理;其在設立優良和諧的居住環境上,側重于法的秩序價值;其管理的“物業”已經不僅僅是建筑物本身。其調整的特殊社會關系,應當以《消費者權益保障法》或《勞動法》的模式加以專門的規范和確定。在內容上,我們認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規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和收費的參考性標準;同時改變物業管理費的包干制收費模式,形成市場競爭制收費模式。
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場主體平等與自由的公平競爭。但進入市場的競爭者均以獲取利潤為直接目的,利潤會使競爭者拋開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而作出各種各樣妨礙競爭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影響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轉,勢必會損害正當經營者的利益,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由于市場只能為自由競爭創造條件,因此需要國家立法來調整市場交易領域生產經營者之間商業性競爭關系,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壟斷關系。
物業管理是一個新興的,充滿競爭的朝陽行業。不同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間具有較強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眾多競爭者當中脫穎而出,占據有利市場地位。關鍵在于創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當今社會人們消費觀念的時尚潮流,亦是市場競爭的一種必然要求,是公司發育成熟的重要標志。物業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質來獲得市場競爭的有利地位,同時也依靠行業組織,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協會的作用,從宏觀方面規范物業管理公司的運作,制止和懲戒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治理物業管理市場,發揮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治組織的功能,完善協會內各項制度,公約與章程,從宏觀方面維護各公司的利益。行業協會應通過吸收、凝聚核心物業管理公司,最終實現行業內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諧統一的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市場競爭。
參考書目:
1、朝法宣:《如何解決物業管理糾紛》,載中國法院網,
2、高航、徐悅:《美然現象,物業管理窘境的另類寫照》,載《人民法院報》正義周刊第296期,2006年5月9日。
3、張哲:《物業糾紛膨脹法律為何難解》,載《法制日報》2006年4月18日第8版。
4、楊玖霖:《戚區法院分析當前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奧肯定律”由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阿瑟·奧肯于1962年提出,指失業率與實際國民生產總值存在反向比例變化的規律。然而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并沒有帶來失業率的下降,產生了“就業悖論”。對此問題,國內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
一、我國就業水平與奧肯定律偏離的驗證
孫立(2006)對1978—2002年我國GDP指數數據進行回歸,獲得計算潛在產出量和產出缺口的估計方程式,估算出潛在產出指數和產出指數缺口率;根據城鎮登記失業率,近似計算出城鎮平均失業率,用實際失業率與自然失業率計算出失業率偏差和失業率變化。通過檢驗得出結論:失業率在一定范圍內上升或下降時,產出增長率與其不存在相關性。郝春虹(2007)利用柯布——道格拉斯函數,引入英國著名學者??怂固岢龅姆俏锘行约夹g進步因素后,充分考慮時間因素,建立分析模型,對1952~2005年間經濟增長和就業增長數據進行協整回歸后,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得出結論是:中國經濟增長與名義就業之間并未形成雙向增長,經濟增長不是引起名義就業數量變化的格蘭杰原因。時晟蓉(2008)根據1981—2005年中國GDP增長與就業的數據,使用奧肯定律模型的數理方程,得出如下結論:一是從就業增長的彈性看,我國奧肯定律的偏離現象明顯。二是從失業率變化量和GDP增長率的相關關系看,我國奧肯定律偏離現象明顯。
二、我國“就業悖論”產生的原因
(一)我國勞動力制度及供給的特殊性
首先,在制度原因方面。唐玨嵐(2007)認為,我國的就業制度、企業用工制度使企業在提高有效就業率時,釋放或消化大量無效就業人員,因而出現產出增長、失業上升的“奧肯悖論”。此外,服務行業存在的壟斷現象,投資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及相關配套措施不到位,使得中小企業發展受阻,吸收就業渠道不暢通,這導致我國高增長與高失業并存。沈夢瀅和方微(2008)認為,為有效減少國有企業中的冗員問題,各地區紛紛開展“減員增效”的企業勞動制度改革政策。這一政策的推行引發了一輪企業裁員的浪潮,使20世紀90年代后期的失業率明顯上升。而“減員增效”企業勞動制度的改革帶來失業率上升,卻沒有直接導致生產率的下降,這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增長與失業的同向關系。其次,在勞動人口原因方面。唐玨嵐(2007)認為,上世紀50、60年代,中國實施了鼓勵生育的人口政策,使中國人口在短期內急劇增加。盡管20世紀70年代開始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緩解了人口增長壓力,但由于我國人口基數較大,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員逐漸加入勞動大軍,加大了就業壓力。殷絳和郭廣迪(2007)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非市場化的傳統農業勞動力向市場化的非農業轉移的規模不斷擴大,從而使我國市場化的勞動人口增長率從最初的不斷接近實際GDP增長率,發展到后來的等于和超過實際GDP增長率,在實際GDP增長率高于潛在GDP增長率的前提下,最終導致所謂的奧肯定律“失靈”。
(二)我國經濟增長的特殊性
程實和陸志明(2005)認為,我國經濟增長基本上可歸結為投資推動型,而非消費推動型,這種經濟增長模式難以持久,造成了短期失業的增加。李昭校(2004)認為,隨著技術進步和資本含量的提高,資本有機構成的不斷提高會相應減少對勞動力的需求,從而使就業率下降。特別是隨著新經濟在我國的崛起和不斷發展及大量高新技術與高新設備的采用,出現了以電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核能、海洋工程等為重點的高科技產業的迅速發展。而這些產業在帶動GDP快速增長的同時,對勞動力需求則越來越少,進而出現了高新技術產業推動經濟高增長作用加強但并未帶來高就業的現象。楊富榮(2004)認為,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直接作用是:在相同費用投入情況下,生產出更多更好的產品,或在同一產品的生產上花費更少的費用和勞動。因此,在技術不斷進步的前提下,完成相同的國民生產總值所需要的勞動投入會更少。吳淑嫻(2007)認為,我國產業結構發展不合理是導致“就業悖論”的主要原因。2006年,我國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9.5%,而其他國家在我國目前這樣的發展水平上可達50%以上。世界上絕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第三產業的就業均高于其產值。沈夢瀅和方微(2008)認為,一方面,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緩慢增長及恩格爾系數的居高不下削減了居民的消費能力,制約了第三產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于第三產業發展的不成熟與不平衡,也限制了其本身對勞動力的吸引力。項俊波(2008)認為,我國高增長、低就業問題是我國經濟結構失衡的必然結果。經濟結構失衡對就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經濟結構失衡影響就業總量,導致經濟增長不協調、不穩定和不可持續,進而導致就業總量不穩定。二是經濟結構失衡導致就業結構失衡。 轉貼于
(三)我國政府行為的特殊性
首先,在政府目標及偏好方面。楊禮瓊和胡宏偉(2008)認為,政府作為市場機制的干預力量,具有保護市場和反市場運作的雙重特征。而作為理性的主體,政府的行為深受其目標、偏好和政策的影響,收益最大和成本最小也是政府的根本目標,這導致政府篤信“快速增長萬能”信條、偏愛大企業和資本及技術密集型企業、認為“經濟增長條件下就業必然增長”。劉曉英(2008)認為,改革開放建立起來的市場經濟體制具有典型的轉軌經濟體制特征,其重要表現之一就是地方政府過度介入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事務。這一種地方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模式及這種模式下形成的資源配置方式,直接影響各地經濟增長和勞動力就業,成為我國經濟增長與就業增長不一致的重要外生制度因素。其次,在宏觀經濟政策方面。張希君(2007)認為,我國自1998年以來實施的擴張性財政和貨幣政策,雖然顯著拉動了經濟增長,但由于其引導的投資方向主要是資本密集度高、就業吸納能力低的行業,從而導致反周期措施拉動就業的效果比較微弱。最后,在法律制度方面。程連升(2007)認為,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事實上產生了對勞動力的旺盛需求,但由于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嚴重滯后,滿足經濟發展中勞動力需求的方式卻發生了部分變異,即自20世紀90年代后,中國經濟增長對勞動力的需求并不是完全通過正常的增加勞動力雇傭人數的方式來滿足的,而是部分通過延長勞動時間的方式來解決的。成為導致中國經濟“高增長、低就業”這一特殊現象的主要力量。
(四)奧肯定律產生的背景和前提的不同
建國至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先后進行了、建立合作社、成立等一系列變革,理論研究也主要側重于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建立與變革來展開,對農業企業化的研究尚屬空白。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不斷深化,對農業企業化問題的研究也時斷時續地貫穿在改革與發展過程中。雖然研究大多是初步的,數量也不多,而且也沒有引起理論界和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但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總體來看,對農業企業化問題的研究呈現出一定的階段性,在不同階段,研究背景、出發點、重點等也有所不同。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國開始推行,逐步確立農戶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但在推行過程中也伴隨著理論上的探討和爭論。有人認為,應積極發展農工商聯合企業。這種觀點認為,農工商聯合企業有利于促進生產,可以滿足人民對農產品的需求,同時還可以大量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以及為農業現代化積累資金,也有利于農業專業化、社會化以及發展商品經濟等。發展的形式和渠道主要是以國營農場和為依托組建聯合企業(肖毅為,1981)。這種研究大多立足于發展和社隊企業的基礎上,所以具有一定的時代烙印和局限性;也有人認為,在一些有條件的地區應發展家庭農場和新經濟聯合體。這種觀點認為,家庭農場和新經濟聯合體具有自主性、靈活性、專業性、經濟性等特點,對于發展商品生產、活躍農村經濟、滿足社會對農產品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作為農村發展的主要方向(許岢,1983;周德星,1983);還有人認為,實行是對體制的巨大改革,但這還不夠,還必須引導農戶走專業化的道路,發展專業化農業大戶,以提高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水平。這種觀點認為,農業大戶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在性質上完全一樣,但可以避免小規模農戶經營的缺陷,有利于農業專業化、社會化、規?;?、集約化等,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應大力發展(孫仁,1983)。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7)07-0104-04
隨著人類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對自然資源的采掘速度不斷地加快,資源已從相對剩余轉化為短缺。自然資源的有限性與人口激增及人類生活水平提高對自然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人類要求得生存和發展,則必須使其對自然資源的消耗控制在自然界所能提供的范圍內,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應強調對那些不可再生資源和再生周期較長資源的循環使用;加強對污染的治理,減少自然對污染的凈化負擔,使得污染凈化速度大于或等于人類生產而產生污染的速度。只有這樣,才能達到生態平衡,從而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就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隨著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導入,企業的戰略經營目標、戰略管理特征發生了改變,進而要求企業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理論與方法進行相應變革。以下擬就循環經濟下的企業戰略經營業績(簡稱為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概念、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理論依據、應考慮的因素和應遵循的原則展開研究。
一、循環經濟及其本質
傳統經濟是一種“資源一產品一污染排放”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其特征是“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是高強度地把地球上的能源開采出來,然后又把污染和廢物大量地排放到自然界中,對資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過把資源持續不斷地變成為廢物來實現經濟的增長。而循環經濟倡導的則是一種“資源一產品一再生資源”的反饋式的閉環經濟,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這種經濟發展模式是通過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即強調節約能源的使用和不可再生資源及再生周期較長資源的循環使用,減少自然對污染凈化的負擔,從而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不利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實現人類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循環經濟(circular Ecomonis)一詞首次正式出現在1996年德國頒布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管理法》中,其本質是一種生態經濟,而不僅僅是一種生態戰略,它要求運用生態的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循環經濟的理念就是要改變重開發、輕節約,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擴張、輕內涵提高的經濟發展模式為以“3R”(減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de)為原則,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生態產業鏈為載體,以清潔生產為重要手段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式。
早在20世紀60年代,隨著經濟學家鮑爾丁(Boulding)首先使用了“生態經濟學”這一概念和“宇宙飛船理論”,就預示著人類已經開始重視生態與經濟發展的協調,認為應保持人與自然和諧生存,才能求得人類可持續發展。但是,由于當時自然資源短缺和污染的自然凈化問題還不是很突出,人們注重的是生產末端的污染治理,其特征是“資源產品污染治理”。世界經濟的發展進入到上世紀80-90年代時,自然資源缺短及凈化的問題日益凸顯,加上末端污染的治理成本很高,人們才將治理重點轉移到了污染的源頭。然而,這一理念也只是限于理論的探討,該階段還是一個以末端治理為主的生態經濟發展模式,人們對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寄希望于企業的不斷創新和核心競爭力的形成和保持上。直到上世紀末,人類生存極限受到了挑戰,人們才不得不將源頭的治理付諸實踐,提倡生態化的技術創新和核心競爭力的保持。所謂生態化的技術創新是指所有的創新都必經以符合生態發展規律和生態平衡為前提條件??梢?,生態經濟從提出到發展至今,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生態經濟;第二階段是以源頭治理為主的生態經濟,即為循環經濟。
二、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及功能
企業戰略經營業績是企業戰略經營目標實施的成績或成果。企業的戰略目標就是實現長遠價值的最大化。由此可知,企業戰略經營業績是指企業為實現長遠價值最大化而展開的系列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成績或成果。通過上述我們可以知道,當企業處于一個以末端治理或以末端治理為主的生態經濟發展模式中,企業戰略經營業績是企業為形成和保持核心競爭力,從而實現長遠價值最大化而在經營活動中開展的技術創新及其活動的成果或成績。循環戰略經營業績是指企業為形成和保持核心競爭力,從而實現長遠利益最大化而開展的生態化技術創新及其他活動的成績或成果。企業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是指為了實現企業生態化循環戰略經營目的,運用特定的指標和標準,采用科學的方法,對企業的循環戰略經營活動的過程及其結果做出的價值判斷。
循環戰略經營業績的評價同樣具有衡量、導向和管理的功能。首先,衡量或判斷是業績評價的基本功能。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衡量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測算指標值與歷史狀況、管理目標、同行發展水平的比較,對企業的盈利能力、發展能力和綜合競爭力進行判斷,客觀地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通過對生態化的生產與技術創新有關指標的測算并與先進水平或標準相比,評價企業是否達到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其次,導向功能是企業經營業績評價的重要功能。所謂“評價什么,得到什么”,是因為評價者通??梢愿鶕u價的結果,對被評價者實施獎懲,以引導被評價者必須按評價者的目標函數努力工作。通過對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綜合競爭力的評價,以及生態化生產與技術創新的評價,可以引導企業在人和自然和諧生存前提條件下,謀求企業長期利益最大化,從而達到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三,管理功能是業績評價功能的延伸。企業把業績的評價與管理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把評價結果轉化為企業發展的動力和壓力,更好地迎接挑戰。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就是要通過有關評價將生態化的生產與技術創新的理念融入到企業經營管理之中。
三、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理論依據
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理論依據主要有“最大、最小”法則,委托理論、戰略管理理論以及生態經濟理論。
“最大、最小”法則,即以盡可能少的消耗取得盡可能大的收益,體現著業績評價的精髓和宗旨,是人類經濟行為的基本取向。只有當企業通過交換實現的產品和服務價值等于或大于所墊支成本時,企業才有存在的可能。企業要不斷發展壯大,就必須千方百計擴大收入和降低成本。收入越高、成本越低、利潤就越大,企業發展的基礎就越牢固。用盡可能小的成本去獲取盡可能大的收入,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目的,也是企業經營業績的集中體現??梢?,所得與所費的關系是企業經營業績評價的基本關系,
“最大、最小”法則是企業經營業績評價應遵循的基本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實質是對以源頭治理為主的生態化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得、所費及其二者之比的評價。
戰略管理理論是圍著企業如何形成和保持其核心競爭力,實現長遠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理論,是企業戰略經營業績評價最直接的理論依據。根據戰略管理理論,企業戰略經營業績的評價應突出反映企業長期獲利能力的情況,應體現企業的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狀況。首先,業績評價工作必須有利于企業長期目標的實現,評價體系的設計要有利于企業長期競爭優勢的形成。其次,評價體系的設計要有全局觀念,突出企業整體利益。第三,評價體系的設計要有環境適應性。
根據循環經濟理論與戰略管理理論,循環戰略經營業績的評價應突出反映企業生態化的長期獲利能力及競爭優勢的形成和保持狀態。
委托理論是企業業績評價存在的邏輯基礎。委托關系包括股東與董事會之間,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總經理與職能部門經理之間,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等等。這時問題就產生了:一是人是一個具有獨立利益和行為目標的“經濟人”他們的行為目標與委托人的利益目標不可能完全一致;二是人作為經濟人,同樣存在“機會主義傾向”,在過程中可能產生職務怠慢、損害和侵蝕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三是市場環境的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性,委托人很難準確判斷人的努力程度,人是否存在機會主義行為。為了解決人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傾向,委托人必須建立一套規范的制衡機制來規范和約束人行為,使人目標與委托人目標趨近一致,從而減少風險,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和投資回報。而業績評價就是一項很好的制度安排。通過業績評價,可以客觀公正地考核人的業績,約束人的行為;通過業績與薪酬、獎金、紅利的掛勾,可以有效地激勵人的價值取向與委托人一致,從而解決問題,降低風險。
這一理論仍然是循環戰略業績評價的理論依據,但是這里的委托關系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不僅僅指所有者與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委托關系,還包括了社會公眾與企業管理者之間的有關環境治理與生態平衡的委托與關系。這時的委托者不僅要考核人的戰略業績取得的結果,更要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一生態環境的保持與污染的治理因素納入到考核的范圍。 生態經濟理論是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也是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重要理論依據。生態經濟理論是以生態學原理為基礎,經濟學原理為主導,以人類經濟活動為中心,運用系統工程方法,從最廣泛的范圍研究生態和經濟的結合,從整體上去研究生態系統和生產力系統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和相互作用,揭示自然和社會之間的本質聯系和規律,高效利用資源。簡而言之,生態經濟理論就是研究生態與經濟有機結合的理論,它強調的是經濟與生態的平衡。其中,技術創新生態化則是經濟與生態協調的關鍵。通過能源清潔化的技術創新、生產廢料資源化的技術創新、生產過程閉路化的技術創新等使經濟的發展與生態達到和諧。
根據這一理論,要求將資源的消耗、產品的再使用、生產廢料的資源化及污染源的治理等納入到業績評價體系中,客觀地評價企業的生產與生態的和諧狀況。
四、循環戰略業績評價應考慮的因素及應遵循的原則
在進行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時,還必須充分考慮由于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導人而引起的影響業績評價因素的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影響因素內涵的改變。
1.成本和收益。成本也即所費,收益也即所得。二者是構成業績評價最本源性的因素。隨著企業經營,環境的變化,成本和收益的內涵和外延不斷地得到拓展:成本經歷了由簡單成本到復雜成本、直接成本到間接成本、主要成本到完全成本、單個成本到標準成本、絕對成本到相對成本的變化;同樣,收益也經歷了簡單成本下的收益到各種成本形態下的收益的變化。循環戰略經營意味著企業的戰略經營成本與收益將從“新時期”的戰略經營成本和收益向源頭治理的生態化戰略經營成本與收益的轉變。這時的成本和收益的內涵已拓展為為取得生態化的戰略經營業績,包括生態化的技術創新業績等的所費和所得。
2.目標。目標是企業經營的指南,是企業開展系列活動的中心。企業經營目標既是業績評價體系設計的起點,又是業績評價的目的所在。圍繞著實現收益最大化這一經營目標的基本取向,企業經營目標先后經歷了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或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等發展階段。與此相適應,企業的業績評價也經歷了以利潤為中心、投資報酬率為中心的財務業績評價到財務與非財務相結合戰略經營業績評價。隨著循環戰略經營觀念的導入,企業經營目標就是生態化的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也即在注重生態平衡或人與自然的和諧生存與發展基礎上的相關者利益最大化。企業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應是財務與非財務相結合的企業生態化戰略經營業績評價。
3.競爭態勢。競爭態勢是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一個重要內容。競爭態勢也經歷了以成本為中心的競爭和以產品、科技、人才等綜合能力為中心的競爭態勢。隨著企業經營受到來自自然界制約的不斷強化,這種競爭態勢正逐漸將生態平衡納入其視野范圍,從而形成以生態化產品生產、技術創新等為核心的綜合競爭態勢??梢?,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競爭態勢應是企業生態化的綜合競爭態勢。
除上述外,業績評價的主體和經營鏈仍是影響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的重要因素。
依據上述,循環戰略經營業績評價應遵循的原則為:
1.相關性原則。這里的相關性原則是指企業的業績評價要與生態化的核心競爭力的形成與保持、創新能力的評價相關。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并不等于輕視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形成與保持以及創新能力的培養;恰恰相反,注重生態平衡是為企業的創新能力的施展、核心競爭力的形成與保持提供環境的保證,是為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保持生態平衡是企業實現戰略經營目標的前提條件。
2.全面性原則。評價體系應能全面、系統并相互聯系地評價循環經營業績。一方面,評價應充分考慮企業的競爭優勢的評價、經營結果的評價;另一方面,應科學、合理地評價治理的效率、資源消耗的節約、產品的再利用和資源的再生。從而從各主要方面對企業的循環戰略經營業績做出全面評價。同時,還應考慮評價體系能系統地、相互聯系地對企業的經營業績做出綜合的評價。
3.重要性原則。這里的重要性原則主要是指全面性與重要性相結合的原則。全面地評價業績應是有選擇、有重點的評價,而不是面面俱到,應抓住影響企業生態化核心競爭力和體現循環經營業績的主要因素展開評價,否則會使得業績變化的主要因素變得模糊不清,從而不利于業績的管理。
4.成本效益原則。在進行循環經營業績評價時,應充分考慮成本效益原則。有些評價方法或指標項目固然比較科學和有用,然而為獲取該項指標數據和使用評價方法費時費力,成本很高,則應考慮轉而采用成本較低的替代指標和方法。
5.目的性原則。業績評價總的來說是為企業管理服務的,并且其本身也是一種管理。具體而言,它服務于兩種目的不盡相同的管理活動。一種是服務于企業經營活動的過程管理,即通過業績形成過程的管理促使經營目標的實現。另一種是服務于企業事后的管理,即通過對企業已形成的經營業績的評價,發現問題,指出改進的建議,為今后的經營管理提供經驗和借鑒。與此同時,對經營管理者的管理水平進行考核,并進行獎懲。如屬前種目的的業績評價,評價的方法、指標體系與評價標準需要根據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因地制宜地加以確定;如屬后種業績評價,其評價的指標、方法、標準應基本統一,以便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