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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案件管理機制 價值 構建原則 完善
隨著時代的發展進步,檢察工作所面臨的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人民群眾對執法辦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來,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在不斷探索案件管理機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徑,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一部署下,各地檢察機關相繼建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目前一致稱為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試圖對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必要性、構建原則、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職責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對案件管理機制的改革發展起到一點促進作用。
一、案件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
全國檢察機關全面建立案件管理專門機構前,以保障案件質量為目的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級機關之間以及單位內部的條線管理,或稱縱向管理,即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及院領導對所屬部門的管理,這是目前實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業務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偵、偵監、公訴、監所、控申等部門進行的相互監督制約。三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包括對干警履職情況、遵守法律、法規和辦案紀律情況的監督,以及對錯案的責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質量管理體系和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是檢察機關在長期實踐中形成的,有其科學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統性和有效性,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一是對案件質量履行監督職能的部門較為分散,缺乏專門機構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質量管理過程中行政色彩較為濃厚,案件辦理雖經過層層審批,但有時難以真正發揮監督作用,還可能造成案件辦理職責不清,責任難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學、規范、系統的案件質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機制。四是缺乏覆蓋全面、標準科學、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
二、案件管理機制的價值和必要性
(一)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客觀需要
檢察權作為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必須受到一定的監督與控制,否則就可能因權力濫用而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之前,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體系不夠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不夠完善,對于出現的問題有時難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專門機構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問題,能夠做到對執法辦案的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實現了法律監督機關對自身的監督制約。案件管理辦公室可以及時、主動對案件進行全程監督,真正做到辦案與監督分離,充分體現了當前檢察機關貫徹“監督者更應接受監督”的理念,保障了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符合檢察工作的發展規律和價值追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第十三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牢固樹立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統一的業績觀。要做到五者的協調統一就必須要改革當前的案件管理機制,實現從粗放型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案件管理機制包括統一受案、流程監控、動態監督、文書管理、結案審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質量和效率,實現了檢察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檢察職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此外,案件管理機制提高了執法辦案的專業化、規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檢察工作的發展趨勢。
三、案件管理機制的構建原則
建立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案件管理機制體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在檢察體制范圍內,依照合法、高效、實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監控、案件質量評價、數據統計查詢等相互銜接、權責明確、精簡高效的案件管理機制。具體說來應當符合以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包括案件管理主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機制作為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體不能超越現行檢察機關的內部設置,同時,要保證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響業務部門正常辦案。二是全面性原則,要求案件管理對辦理的案件進行案件質量、辦理程序以及辦案結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監控。三是嚴謹性原則,案件管理機制應具備高度的嚴謹性,必須做到內容科學、流程清晰、邏輯嚴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則,案件管理必須能夠快捷解決問題,利用有限的工作資源獲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則,案件管理信息系統及網絡平臺的設計應力求簡便易行、便于操作,這樣才能達到全面管理、高效監督、積極服務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和職責
(一)案件管理機構的定位
案件管理辦公室屬于檢察機關的綜合業務部門,發揮管理、監督、參謀、服務、協調等作用,加強了檢察機關內部對執法辦案的橫向管理,符合現代管理學中關于法人治理機制的原理。案件管理辦公室對案件實行全程管理、動態監督,形成了內部監督管理制約的新體制,需要正確處理與其他業務部門的關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又不影響辦案部門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機構的職責
案件管理辦公室具有以下職責:負責案件的審查、受理和流轉,負責進行辦案流程監控、法律文書審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統計數據的匯總、審核、分析,并負責組織案件質量評查及案件質量考核。此外,還負責進行業務工作對內、對外的溝通協調。
五、案件管理機制的完善
(一)案件質量管理的完善
進行案件質量管理是案件管理辦公室的一項重要工作,通過案件質量評查、案件質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進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個案評查等方式進行案件質量評查,根據評查內容形成評查分析報告,及時發現執法辦案中存在的個別性或普遍性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從而幫助辦案部門完善工作制度、改進工作作風、提升執法水平。同時,通過案件質量評查反映本院執法辦案運行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進行案件質量評查需要建立具體的評價標準,制定明確、細致的規范性文件,涵蓋案件質量評查各個環節,對評查工作規定嚴格的運行規則和時限要求,從而使評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評查結果要與檢察官評優、獎勵、提職、晉級掛鉤,使之成為保證和提高辦案質量的驅動力。
2.日??荚u中,案件管理辦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臺對案件進行質量考核,及時掌握承辦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履行職責的相關信息,并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細化考核標準,使內部監督融入到干警執法活動的每一個環節,從而實現對執法辦案的有效管理和監控。同時,根據辦理案件數量、質量、效果和訴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數據評估承辦人的工作業績,并納入業務部門執法檔案,作為干警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3.實現案件質量管理信息化和標準化。通過信息化網絡平臺的普遍應用,對執法辦案數據根據預先設定的標準進行評價,并自動分析審查過程、自動形成評價結果,從而實現案件管理的科學分析。案件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業務部門辦理案件的管理、監督、預警等職責,做到對辦案過程各個環節的全面了解、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督,不斷規范案件質量標準,增強干警的責任意識,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監控實際上是一種人為的程序控制,是規范辦案程序、促進嚴格執法、提高執法水平的根本保證。
1.統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檢察機關管轄案件的“進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關口。為把住案件受理關,案件管理辦公室必須對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實行受案管理,即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案件是否應由本單位管轄以及應具備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等。同時,案件管理辦公室統一對外移送案件、送達法律文書、收取回執,通過統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進出口。
一、新形勢下基層檢察文化理論建設應與時俱進
自2013以來,檢察工作正循序漸進步入新形勢下,在系列講話中,均對檢察工作相關的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主動適應新形勢,增強工作前瞻性,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重大責任”。檢察工作作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在新形勢下應進一步圍繞推動經濟發展,找準社會發展切入點,將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當前服務大局的首要任務,緊密結合全國發展戰略;進一步圍繞促進和諧穩定,找準社會發展的結合點,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前提,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突出打擊嚴重威脅群眾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性犯罪;進一步圍繞保障民生民利,找準服務社會發展的著力點,關注民生的法律問題,切實為群眾答疑解困,全面普法促進全民守法的實現;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樹立司法公信力,找準服務社會發展的突破點。新形勢下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檢察任務變得更加深入、更加重要,與此同時就需要檢察文化建設的前行性起到引領檢察工作的根本作用,對檢察工作在政法核心價值觀建設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服務全社會意識與自我提高的要求,也就是在前期嚴格要求自身的基礎上,完善社會法治體系也成為檢察文化建設的重點?;鶎訖z察機關作為檢察體系中最小的基層單位,它所具有的廣泛性和具體性決定了它是承擔檢察文化建設的基本單元和主要載體。特別是在《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中強調了基層檢察院的檢察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并把它作為基層檢察院建設的主要內容要求各級檢察院貫徹落實。由此可見,在新形勢下中基層檢察文化建設依舊是檢察體系文化建設的基礎點與突破點?;鶎訖z察文化建設應該及時把握新時期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強法治思維的建設,在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提高綜合素能,以將工作效率內發性的達到更高的標準,加強作風建設,增強社會公信力。
二、新形勢下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理論應更加深入
我國有基層檢察院3200余,基層檢察官11萬多名,承擔著80%以上的執法辦案任務。近年來根據中央加強政法隊伍文化建設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在檢察文化建設工作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基層檢察機關的檢察文化氛圍愈發濃重,但隨著法治化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發展,同時基層檢察機關的文化建設應與時俱進地進一步引向深層次。政法核心價值觀包括“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忠誠———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為民———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職責;廉潔———清正廉明,無私奉獻,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闭ê诵膬r值觀一直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是檢察文化理論的根本之處。隨著新形式下的檢察工作,尤其是經歷了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三嚴三實”專項活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項教育活動,檢察文化核心價值觀更被提升為對基于政法核心價值觀更高的追求,應進一步深化檢察文化理論。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中,檢察文化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洗禮,可以說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是深化檢察文化的一項最佳載體,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中徹底鞏固了檢察文化的作用力———指引檢察干警學習更深層的黨政思想、認識自身問題、嚴于律己。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圍繞作風建設,聚焦“”問題,使得干警從內由外的進行了洗禮,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結束之際,基層檢察單位應該將在教育活動過程中樹立的良好檢察文化內涵保持熱度、常溫、有效地持續下去,在意識到自身不足的情況下及時更正,從而不斷查缺補漏,保障政法干警自身素能良性發展,并將“自省”模式納入檢察文化理論,應該經常自我進行一定的回望總結。在“三嚴三實”專項活動過程中,“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做到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同時應該作為檢察工作的基礎文化內涵。法律賦予了檢察工作神圣的法律監督職責,那么對自身政治理想和信念的要求也是尤為重要的。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情操,在辦案中,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堅持個人的原則底線,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認真將各項專項活動精神融會貫通至檢察文化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專項活動是定期對政法干警的督促學習、自我檢討的過程,在洗禮的過程中尋求自我的升華,也是充盈檢察文化理論的重要過程。理論的建設是文化建設的源泉,而檢察文化建設同時是檢察工作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李進 單位:遼寧省本溪市南芬區人民檢察院
“以銅為鑒,可以正衣冠;以古為鑒,可以知興替?!弊怨乓詠?,監察在我國是“秩卑命尊、官小權重”?,F如今,紀檢監察不僅職不“秩卑”,而且命更尊了,權更重了。隊伍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官廉,政清。紀檢監察隊伍中的領導為官廉潔,同志也為政清廉,以保持紀檢監察隊伍的純潔和干練,要以“愛崗位,強素質,正作風,作表率”為主題,努力建設一支思想端正靠得住、紀律嚴明立得牢、業務精通拿得起、善打硬仗沖得上的高素質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更好地承擔黨和人民賦予的使命。
二、以史為鑒,嚴格隊伍選人用人
古代選人用人的思想和機制變遷,為我們提供了諸多可借鑒的思路和范本。第一,堅決貫徹“任人唯賢”的路線,通過招賢、舉薦等方式,為有真才實學者大開方便之門,提供用武之地。只有這樣,才能把一批批德才兼備的人才選拔到各級紀檢監察崗位上,形成一支素質較高的紀檢監察隊伍。第二,紀檢監察機構的官員用人不拘一格,由紀檢監察機構自選,不能由行政長官舉薦或委派,從而避免行政長官干預紀檢監察職責從而削弱紀檢監察作用的弊端,也可選用出不同類型的人才。第三,重視對人才進行嚴格的考察,通過對官員業績考核決定晉升。
三、以史為鑒,打造隊伍過硬素質
以史為鑒,可以激發紀檢監察干部修身養性,勤政優政,干事創業。第一,促進自覺地加強自身建設、探尋跳出興衰沉浮歷史周期的經驗教訓。自主學習,提高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自覺性,自覺抵制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的侵蝕,增強免疫力,改善知識結構,拓寬工作視野,努力提高工作的專業化水平。第二,促使遵守職業道德,不搞以權謀私,可以從中汲取營養,學到有益的東西。學習歷史人物的優秀品質,有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業務技能,豐富的實
踐經驗,敏銳的思想覺悟和較強的政治敏感性,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三,在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無數英雄豪杰為了民族振興而發奮圖強,為了民眾福祉而鞠躬盡瘁,給后人留下寶貴精神財富,值得我們去學習,去仰視,去尊敬,去懷念。紀檢監察干部要以他們為標桿、為榜樣,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責任體現在敢干事上,把才氣展現在會干事上,把目標落實到干成事上
1、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國際法制建設,加快中國國際法治化進程,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國際法治保障。
WTO對中國最深刻的影響在于它推進中國的國際法治進程。這種影響概括起來就是“深刻,全面,強烈”?!吧羁獭痹谟赪TO將影響中國的公國際法制度,推動政府行為走向國際法制化;“全面”是指WTO的影響涉及中國立國際法、行政、司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強烈”則是說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和貿易審查制度以及其他WTO的監督機制將使中國政府面臨一種前所未有的強大的外在推動力,一種推進國際法治的外在動力。我國加入WTO后,政府將在確保國際法律的透明度、統一國際法律實施等方面履行承諾,與“依國際法治國”方略相呼應,全面展開第三次國際法律變革,從而對我國的國際法治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
WTO對中國的立國際法、行政和司國際法制度的總要求是:第一,國際法的透明性;第二,統一公正合理的國際法律實施;第三,獨立的客觀的公正的司國際法審查。這三項普遍性要求在實質上構成現代國際法治的價值核心,體現著現代國際法治的根本方向和發展趨勢。
加入WTO后,我國的國際法律國際法規體系必須與國際慣例接軌,特別是涉及投資、金融、證券、貿易、競爭、信息、消費者權益等涉外經貿方面的國際法律國際法規,必須予以完善。WTO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國有關經濟貿易的國際法律國際法規、政策必須公開透明,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在制定各自的經濟政策過程中,提高透明度,以使制定的經濟政策更具有科學性和可預見性。根據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劃,以及國際經濟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內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清理和立、改、廢工作,促進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的民主與國際法制建設,加快依國際法治國進程,進一步提高領導層和國民的國際法治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國際法辦事”的良好氛圍,為檢察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國際法治保障。
2、加入WTO,必將促使社會國際法律觀念發生積極的變化,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加全面地發揮國際法律監督職能。
國際法律觀念是國際法律文化的核心內容,國際法律文化是國際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國際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國際法律規范、國際法律制度。一國的國際法律文化,表明了國際法律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運行調整器在該國的發展程度,以及人們對國際法律機構、國際法律職業者等國際法律現象和國際法律活動的認識、態度、信服和知識等方面的水平。中國加入WTO不僅意味著給中國經濟發展帶來好處,也展示給我們一系列全新的國際法律觀念。這些觀念,是全面提高公民國際法律意識的難得機遇,也是中國國際法制現代化的根本動力所在。檢察機關是我國的國際法律監督機關。長期以來,社會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認知是比較膚淺和不全面的,往往認為它是一個從事反貪和公訴的司國際法機關,事實上這不利于檢察機關職能的充分發揮。加入"世貿"后,隨著國外國際法制觀念的涌入和影響,此種認識必然會有所改變,社會會更期望個人的合國際法權益、基本人權得到有效保護,期望檢察機關加大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對審判機關民事行政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等等。這些都需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完全履行國際法律所賦予的職責。
3、加入WTO,必將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檢察機關更加深入地開展反腐敗工作創造良好的國際法制環境。
我國當前的國際法律制度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不斷探索并汲取世界各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既反映出各國市場經濟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國際法制經濟。世界貿易組織需要各成員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水平應達到確保經濟良好運行的應有水平,一國國際法制環境(包括立國際法和司國際法兩方面)的優與劣就成為衡量該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中國加入WTO,就必須遵守WTO的基本原則和規則,遵循市場經濟的普遍規律,這在客觀上將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WTO規則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到政企分開,政府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確立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使企業盡快成為國際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的主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對外開放局面也將形成,金融體制改革、稅制改革、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企業國際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等,在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必將極大地促進涉及體制、機制方面,影響反腐敗斗爭深入下去的深層次矛盾的妥善解決,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提供良好的環境保證。
4、加入WTO,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嚴格依國際法行政,為檢察機關反腐敗提供體制、機制上的保證。
WTO各成員政府僅僅是市場競爭規則的制定者,不是市場競爭的直接參與者,不能直接介入國內外市場的競爭。WTO奉行“盡可能少的行政干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把政府職能轉變到市場競爭規則的規定、嚴格依國際法行政、運用國際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和為企業提供服務上來。加入WTO必將促進政府及各部門在行政管理體制、機制、內容、范圍、手段、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避免因政府及各部門“辦事效率不高”導致的腐敗現象。在市場準入方面,WTO市場準入原則要求必須放寬企業進入市場的條件和限制;在市場秩序方面,WTO要求取消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等不利于形成統一市場的行政行為;在市場主體方面,WTO非歧視原則要求取消差別對待,平等對待國內和國外企業,給國外企業進入國內市場以公平的待遇。這些都為減少權力干預市場引發的等腐敗現象提供了體制和機制方面的保證。
5、加入WTO,必將促進我國加快司國際法改革步伐,為檢察改革的深入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圍繞司國際法公正和效率的司國際法改革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成為整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們具有統一的、合理的、完善的國際法律規則,WTO的另一要求是這些規則要能夠得到公正、有效的執行,這就意味著我們的目光從立國際法領域轉向了司國際法領域。根據WTO的要求,在司國際法領域中,一方面司國際法機構要獨立于政府,從而保證公平合理的國際法律能夠得到有效、公正的執行;另一方面要求司國際法機構具有審查行政國際法規的權力。因此,中國伴隨加入WTO也進入了一個“司國際法的時代”,在這個時代,我們必須解決司國際法獨立的問題,這就意味著我們從觀念到制度,從司國際法外部到司國際法內部都要進行全面的改革,這就必然為檢察改革的深入發展創造空前的機遇。
檢察機關要有機遇意識,充分預見和認真研究加入WTO對人們價值觀念和我國國際法律制度帶來的巨大變化,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與時俱進。以加入WTO為契機,積極推進檢察機關的理論創新、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把檢察改革放在加入WTO的社會大背景下進行,探索和建立符合加入WTO后的中國國情的檢察制度和工作機制,大膽探索與國際檢察制度接軌的新體制。
二、我國加入WTO之后檢察機關面臨的挑戰
1、加入WTO,必然要求在執國際法中貫徹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這對我國司國際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傳統的執國際法觀念是一種挑戰。
WTO的國際法制統一、非歧視性和公開透明三項基本原則,不僅是對每個成員國制定有關國際法律、政策和措施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執國際法司國際法行為的基本要求。我國國際法律制度中有關透明度原則的規定很少,重視程度也不夠。在我國現在司空見慣的“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等等,往往是政府施政和司國際法判案的依據。
“入世”以后,我國不僅經濟置于全球化浪潮之中,我國的執國際法工作也將置于WTO成員的監督之下。任何原因造成的執國際法偏差,都可能影響我國聲譽。大量國外公司、企業的涌入,使我們的執國際法對象多元化,片面強調保護某些企業的合國際法利益或者對中方企業和外方企業的內外有別將不再適合入世后的執國際法需要,也不符合在國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國際法律精神。因此在我們的執國際法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增強公正執國際法的觀念,嚴格依照國際法律程序辦案,不因國籍和身份的不同而發生偏袒傾向,執國際法中必須徹底摒除因地而異、因時而異的執國際法觀念。
我們幾十年的執國際法經歷,已經形成了一種固有的習慣思維定勢,辦案習慣于秘密進行。司國際法程序進行之中難于接受外界的介入。而WTO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司國際法程序公開,這對我們的習慣意識是一種挑戰:司國際法程序公開并不是泄密,我們的執國際法活動要接受更為廣泛的監督。
2、加入WTO,必然導致我國的國際法律環境產生重大變化,這對檢察工作的國際法律依據及國際法律適用都將是一種挑戰。
一方面,就我國目前的立國際法而言,不少領域都與WTO規則體系存在著差距甚至沖突。這種差距和沖突一方面表現在外資國際法、行政國際法、海商國際法等領域的制度與WTO規則的沖突上,另一方面表現為金融服務、政府采購等方面的國際法律空白。按照WTO規則,我國與WTO規則不相適應的行政國際法、民商國際法、經濟國際法等國際法律、國際法規都應當進行修改和補充。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修改和補充必然對檢察機關在國際法律適用上提出挑戰。
另一方面,今后檢察機關不僅要依據國內國際法開展工作,還要依據國際國際法開展工作。在認定犯罪過程中,特別是對金融詐騙、侵犯知識產權、走私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以及恐怖、洗錢、黑社會等跨國犯罪的認定,會更多地以國際國際法和國際慣例為標準。由于對國際國際法原意的理解會產生更多的歧義,將不成文的國際慣例轉化為成文的國內國際法還需要一個長期的立國際法過程,將給各項檢察工作,尤其是偵查、批捕、、控申等工作提出新的挑戰。
3、加入WTO,我國刑事犯罪形勢將發生重大變化,刑事檢察工作面臨嚴峻挑戰。
首先,犯罪總量將在一個時期內呈上升趨勢。加入WTO后我國經濟發展將獲得新的機遇,但由于我國一些企業競爭力在一段時期內不敵外國企業而導致失業和流動人口增加等原因,加入WTO后可能引起犯罪總量的上升。
其次,犯罪類型出現新的情況。第一,恐怖犯罪有所增加。加入WTO使我國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經濟格局中,美國9·11事件讓人們看到了恐怖犯罪對經濟、社會的巨大破壞力,也在中起到了示范作用。而對國際恐怖犯罪,檢察機關還有待加強思想準備和應對措施。第二,黑惡勢力、集團犯罪大量增加。中國大陸有許多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在不斷借鑒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黑幫組織模式來組織犯罪集團,實施犯罪。在中國加入WTO后,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黑社會組織必將趁機進入國內,增設類似“堂口”、“會所”性質的分支機構,與國內不國際法分子相勾結,從事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偏遠地區、農村基層中,還存在相當量的“人治”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犯罪滋生提供了養份,特別是靠近國境的地區,國外的犯罪組織將很可能誘使他們加入犯罪集團、黑社會組織,共同為非作歹,危害國家和人民。第三,環境犯罪日趨突出。加入WTO后,國際環境標準、質量標準將大量引入我國,不僅對國內產業和環保事業產生重大影響,也降低了認定環境犯罪的條件,原來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將被當作犯罪處理,而環境犯罪的認定和處理有賴于相關的科技知識,這給檢察機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更高的要求。第四,各種金融詐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公司企業犯罪等經濟犯罪將明顯增多。加入WTO的直接后果是國際貿易自由化,金融流通更加頻繁。證券期貨、投資貿易、銀行保險、知識產權等熱點領域將出現新的漏洞,成為經濟犯罪的高發部位。
最后,經濟犯罪中的具體罪名也將此消彼長。一是走私犯罪將有所減少。根據WTO的基本規則,各成員方必須減讓關稅,這將大幅度減少走私的利潤,走私無國際法再給犯罪分子帶來巨大的收益,自然會減少。二是跨國犯罪將大為增加,犯罪出現國際化趨勢。隨著資金、物資、人員國際間的頻繁流動,犯罪分子也會突破國界,跨國實施洗錢犯罪、恐怖犯罪、犯罪、環境犯罪、拐賣人口犯罪、偽造貨幣犯罪等。三是利用高科技手段特別是利用計算機網絡和生物技術實施的犯罪,如傳播計算機病毒、危害信息安全、傳播細菌病毒等犯罪將會增加。
4、加入WTO,我國職務犯罪將會出現新的特點,給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貪污賄賂犯罪將一改目前普遍、多發的特點,呈現集中、嚴重的態勢。WTO將削弱政府干預和控制經濟行為的能力與壟斷地位,這必然削減職務犯罪賴以產生的權力優勢基礎,把貪污賄賂犯罪壓縮在較小的范圍內。但少數掌握經濟實權的人一旦犯罪得手,其數額和影響就相當巨大。
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界定將更加困難。入世后隨著投資主體、投資市場和領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份的日益增多,將造成貪污賄賂犯罪主體身份的進一步復雜化。入世后政府直接參與經濟管理的職能將逐步縮小和轉移,給瀆職犯罪主體的界定也帶來新的問題。
“入世”后,資產重組的形式更加靈活,方式越是靈活,就越是難以監督,難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國有企業中很可能出現一批新的恣意侵吞國有資產的腐敗分子。侵吞國有資產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將有可能上升,且呈現瀆職與貪污受賄行為交叉的特點。侵吞國有資產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會出現在更廣闊的行業和領域,且犯罪手段會不斷翻新,呈現智能化程度高、隱蔽性強、調查取證難等特點,給案件的偵破及處理帶來極大困難。
職務犯罪的行業性特點將更加明顯。入世后在政府的一些部門如掌握審批、質檢、檢疫、安檢等職權的政府官員容易成為一些投機分子拉攏腐蝕的重點對象。
國際社會及輿論環境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要求將更高。入世后,國外投資者必然會按照他們在本國及其他國家所享有的國際法治環境及公正市場秩序來要求各級政府。他們對我國市場競爭是否真正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評價,一段時期以內將會集中在各級政府是否能夠有效地遏制各種腐敗行為上。這就要求檢察機關繼續加大懲治力度。
5、加入WTO,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益國際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將更加突出,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面臨新的課題。
我國行政訴訟國際法只建立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訴訟,其目的是救濟個人免受違國際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損害。我國行政訴訟國際法立國際法時理論不完善,沒有引入主觀訴訟,才產生了這一制度上的缺陷?,F在,在承認客觀訴訟的基礎上,應當考慮建立主觀訴訟,以適應時展的需要。特別是WTO規定的中國政府的義務,很多都涉及了國家公益的職能。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各國都通過行政訴訟予以保障,而我國卻無人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中,公共利益受損害(如假冒商標、環境保護等問題)發生的公害事件,檢察機關應當有權。面臨著入世的機遇和挑戰,很有必要重新設計我國的行政訴訟機制。
為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弱勢群體的利益,應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對司國際法的監督職能。對涉及國家、集體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或違國際法行為后果比較嚴重,但無原告或原告無能力訴訟;或受害人不敢提訟,或當事人惡意通謀規避國際法律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受理公民控告,或通過其他方式發現的認為有必要參加監督的重大案件檢察機關應主動介入,積極參與。尤其在加入"世貿"之后,許多糾紛都可能是跨國性的,如果僅依靠弱勢群體自身的力量,由于在人力、財力等資源上的限制,他們不可能與實力強大的市場主體相抗衡,即使有國際法律上的明確保障,其應有權益也是難以實現的。如產品質量導致的眾多消費者利益受損,這就可由檢察機關代為提起民事訴訟。這是深化檢察改革,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適應國家利益需要,與世界經濟和國際法律接軌的必然趨勢。
我國民事、行政、經濟國際法律國際法規的不統一、滯后甚至空白,將更加不利于檢察機關入世后監督工作的開展。在增加的涉外民事行政訴訟案件與以往中國國際法人、公民相互之間發生的案件相比,取證難度加大,要求標準相對提高,而且由于各國民事訴訟國際法律對涉外案件的識別、認定、管轄權、舉證及證據的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沖突,作為對國際法院判決進行監督的檢察機關如何做好監督工作遇到新的課題。
檢察機關是我國的國際法律監督機關,它不但承擔著對各類違國際法犯罪行為的追訴權,而且在保護國家經濟利益安全上國際法律也賦予其明確的職責。面對急劇變化的國內環境,檢察機關應充分地發揮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方面的職能作用,積極扮演社會公益國際法律代言人的角色,保護各利益主體的合國際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正常的市場競爭行為。
6、加入WTO,我國檢察工作與國際接軌,對檢察機關及檢察官素質都提出更高要求。
隨著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的深入,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更具開放性和靈活性,經營自和資金管理權進一步加大,而個別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為部分單位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提供了條件。賬外設賬對國家、社會及個人危害極大,它擴大了消費基金,侵占了國有資產,甚至讓個別領導干部走上的邪路。因此,內部審計在每一個項目的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計風險,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將查出賬外資金作為一項主要審計程序,以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查證賬外資金,談幾點膚淺的認識。
一、從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入手,查找疑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
初次進駐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行業特點及財務核算等基本情況。其中主要了解:(1)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及組織結構;(2)審計期間經營情況及上級單位考核情況;(3)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4)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5)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等。
了解上述基本情況的方法主要包括:(1)查閱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2)查閱被審計單位會議紀錄、合同等經營業務資料;(3)實地查看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及設施;(4)詢問被審計單位財務及管理人員。
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審計人員可以分析內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安排適當的審計程序,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初次審計應首先查看被審計單位工作環境,了解生產性質,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分析哪些環節容易出現問題,如被審計單位有無將本單位房屋出租,自辦油庫等情況。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查閱相關賬戶,有重點地審查收入是否完整入賬。涉及現金收入的,還應審查現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是一項很有效的審計程序,執行該程序花費較少的審計力量,往往能取得較好的審計效果。我們在某單位審計時,通過查看該單位環境設施,發現臨街門面房較多且全部出租給個體戶,廠內新建職工宿舍一棟。于是我們有針對性地安排了這兩個項目的審計,結果發現房租15萬元沒有入賬,轉入“小金庫”。新建職工宿舍154萬元,資產賬沒有反映,其資金來源為“小金庫”。根據這兩條線索,我們查出小金庫資金201萬元。
二、盡可能取得被審計單位審計年度全部合同及協議,并檢查合同編號是否連續
審查合同協議是否存在如下問題:(1)將合同金額與財務入賬金額進行核對,看有無收入不入賬或以低于合同價入賬而無正當理由的;(2)審查有無以虛假合同結算,虛列成本,轉移資產的。在對某公司審計過程中我們發現,某項目收入較合同規定金額少186萬元而沒有相應的變更合同,且該項目發生的成本較大。經核實發現,合同規定的剩余收入213萬元已轉入該公司多種經營企業賬戶。三、審查銀行對賬單,特別留意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的銀行賬戶
審計過程中應重點審查如下內容:銀行賬與企業賬余額是否一致;銀行賬與企業賬借貸方發生額是否一致;對當年利息收入進行匡算,驗證其金額是否正常。
企業賬與銀行賬余額及當期發生額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考慮有無挪用公款或將企業資金轉入“小金庫”的問題。如果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而利息收入較少,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有無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行為,而將相應收益不入賬的情況。在對某單位審計時,我們發現該單位一個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甚至遠遠超過當年借貸方發生數,而該賬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較少。針對這種反常情況,我們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單位在三年前就將銀行存款500萬元用于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三年共形成收益228萬元,轉入“小金庫”賬戶。
四、審查被審單位有無自制票據以及票據所列款項是否全額及時入賬
用自制收據收取現金作弊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對自制收據應詳細審查。如我們審計某單位年度全部自制票據的收款與財務入賬情況時,發現全年收據金額較財務入賬金額多16.5萬元。經查證,這部分現金由該單位接待人員保管,作為該單位招待費使用,沒有入賬。
五、查閱各種文件,檢查憑證附件,注意有無將各種扣款未入賬的情況
在某單位審計中,我們發現每月工資發放憑證附件都注明了扣款,但沒有計入財務賬。據此線索,我們查(下轉第69頁)(上接第55頁)出該單位將各種罰款存入個人存折31萬元,形成“小金庫”。
六、查閱被審單位考核記錄及工作報告等資料,留心考核指標中有無需上級
部門剔除因素或解決的費用并查明原因
我們在審計某單位時,發現該單位年底經營考核匯報提到“考核費用中需總公司將某項目成本201萬元剔除”。通過該線索詳細查證,發現該項目賬面反映虧損較大,原因是該單位將該項目收入265萬元直接結回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用于發放職工獎金。
七、留心各種資料提供的信息,注意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二、專項監督抽查狀況
按文件要求,項目組制定了每個產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產品合格判定包含實物質量和標識質量,當實物質量和標識質量都合格時判定產品合格,當有一項不合格時,綜合判定不合格。實施細則編寫主要依據產品標準,由于受季節的影響僅對產品的安全性、裝配質量、加工質量和部分產品的作業性能等項目進行了檢驗;兼顧產品的安全標志、鑒定產品鑒定證章、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章、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和產品銘牌等標識要求等方面,結合行業質量狀況調查,對文件規定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按實施細則對監督抽查的產品進行實物質量檢驗和標識質量檢驗和判定,產品綜合判定合格率為100%。本次監督抽檢中,所涉及產品主要是鏵式犁、飼料混合機、殘膜回收機、旋耕機、播種機、鋪膜機、磨粉機、脫粒機、馬鈴薯種植機、鍘草粉碎機、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等16種產品,共37批次。本次監督抽查的依據是相關產品標準和2014年農機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檢驗實施細則。
1.產品實物質量檢驗情況。本次監督抽查的16種類共37個批次農機產品,在國內基本成熟,涉及企業的質量、品牌意識高。產品安全性、裝配、焊接、外觀質量較高,保證用戶按提供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操作時不發生危險,并有良好的作業性能和可靠性,按本次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的判定規則,綜合判定所有批產品實物質量檢驗為合格品。但也存在部分零件機械性能未達到相關標準規定要求,如所有播種機產品的開溝器、粉碎機錘片、旋耕機刀片等零件的硬度未能達到相應標準的規定,表現出熱處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產品的部件的使用壽命,增加了零件更換頻次。
2.產品標識質量檢查情況本次16種類共37個批次農機產品監督抽查中,所有產品安全警告標志粘貼齊全,其內容、形式和顏色均符合GB10396的規定;產品有金屬標牌,并鉚接于機器明顯位置,內容、形式符合GB/T13306的規定;每臺產品都粘貼有產品合格證,標明了產品質量狀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機具表面粘貼有生產許可證認證標志;進行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認證的產品,機具表面粘貼有推廣鑒定認證標志;產品都配備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內容能指導用戶安全、正確操作機器,并能實現固有作業性能,說明書中有隨機附件清單、裝箱單、三包憑證等。
三、對此次抽查工作的分析
按文件要求,本次監督抽查的企業為生產企業,產品均為已通過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的成熟產品,安全性較好。另外,由于部分農機產品作業受農業生產季節的影響,田間作業機具試驗地不易選擇,場上作業機具試驗物料難以準備,本次監督抽查無法進行部分性能試驗,僅對安全、裝配等質量項目進行檢驗,因此導致本次監督抽查合格率較高。另外,通過本次抽查,可以發現如下特點:
1.農機補貼政策促進了農機生產企業的轉型發展。近年來,隨國家農機補貼政策的貫徹落實,農民進城務工造成農業生產勞力緊缺等原因,極大地拉動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熱情,為甘肅省農機生產企業發展帶來黃金發展機遇期。另外,各種項目基金孵化,使企業在發展規模上、生產設施配置上都得到了發展和優化。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甘肅省農機生產企業已走過了原始積累發展期,產品種類多樣,大量特色產業農機產品不斷涌現,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儲備各具特色,企業的品牌意識普遍增強,企業管理模式發生大的改變,生產方式有了很大的提高,農機產品質量有了很大提升。
2.農機推廣鑒定工作促使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按《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的規定,農機推廣鑒定工作是通過對鑒定產品的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安全檢查、可靠性試驗、適用性評價、使用說明書審查、三包憑證審查、生產條件審查、用戶調查等八個方面的評價,保證了推廣鑒定的產品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作業性能,規范了企業生產,保證產品質量的一致性,體現出鑒定產品具有較高的質量特性。
3.企業安全意識不斷加強,產品安全性不斷提高。近年,隨農民法律知識的增加,自我保護意識增強,為了降低安全風險帶來的財產損失,企業安全意識不斷加強,產品安全防護、安全警告標志等安全性普遍提高,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極大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1、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工作態度消極的現象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的認識程度各有不同,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置上也存在較大差異;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危害后果認識不足,導致處理過輕或者簡單地以罰款了事,導致行政相對人對處理結果有不理解、不滿意的結果;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會、不履職、不作為、消極對待,行政相對人容易產生埋怨情緒,容易形成群體性突發事件;更有極少數行政執法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了謀取一已私利,不顧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不計危害后果,導致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最終走上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監督,監管力度不夠
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缺乏有力的監督措施,現行監督存在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虛化,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低效率。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實質監督僅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依賴于行政機關內部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移送,并獲取相應的證據材料,這種內部監督方式弱化了監督作用。而外部監督也缺乏剛性,僅限于表面監督,所以必然存在監督不力,監督不透明,行政執法行為難以受到約束,造成社會上一部分人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效果的產生懷疑。
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約束力現狀
1、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現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主要是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刑事追訴方式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沒有依法及時將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二是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本身是否有、等瀆職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九章中規定的瀆職類犯罪,共有34個罪名,其犯罪主體絕大部及到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政執法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利用職權進行徇情枉法行為,或有的消極不作為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依究法律責任。
2、檢察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現狀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外延受限、法律監督剛性不足,以及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存在理論的困惑,這些導致檢察機關長期以來無法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效監督。近年來,各地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膽嘗試,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方面發揮了顯著的推動作用。但從宏觀上看,該制度仍然沒有解決兩大重要問題,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輕罰,以罰代刑現象很嚴重;二是銜接機制運作效率并不平衡。從微觀上看,銜接機制存在問題更突出:主要是銜接機制的主導權仍在作為行政機關的各級政府部門,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反受其制約。
3、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難點
近幾年來,檢察機關以督促、支持、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了行政檢察監督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對研究檢察監督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有積極意義。但是,檢察監督也面臨兩大難題,制約著監督的效果。難題之一是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進行法律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立法缺失,檢察監督刑事追究僅僅基于“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缺乏具體規定;難題之二是行政執法與檢察機關聯系較少,信息交流不暢,導致一些案件不及時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檢察機關都無法知曉,助長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犯罪現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監督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如果敷衍塞責、或者置之不理、簡單應付,檢察機關就陷入尷尬境地,使監督成為無效監督。
三、檢察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
1、加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明確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監督的法律地位,通過制訂、完善、落實檢察監督權的具體法律規定,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權,使檢察機關監督權更具體、更具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具體情形、程序、對應責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執法過程中的犯罪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成為一條規范的、順利的、必然的過程。
2、鞏固創新監督機制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取得宣傳教育成效。檢察機關要與新聞媒體廣泛合作,利用現代新聞媒體的各種途徑加強法律宣傳,營造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強大聲勢,引導人民群眾參與到監督中來,調動人民群眾對行政執法行為監督的積極性,樹立人民群眾對監督效果的信心,激發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反映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信息,拓展檢察機關的監督渠道。二是開展預防講座,剖析典型案例。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進行職務犯罪的預防工作,在監督中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選擇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到行政執法領域開展講座,送法進機關,通過剖析案例,詮釋法律規定和行為后果,做到打防結合,標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臺,增加監督時效性。通過實行聯席會議工作座談、通報工作情況,交換對工作的意見和工作中處理問題的辦法,研究完善工作機制等行政事項,通過實施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機關通報和備案制度,確保檢察機關能及時了解行政執法情況,特別是涉及到經濟犯罪案件和瀆職犯罪案件的相關信息,構成犯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建立科學合理的銜接機制和暢通無阻的監督渠道。四是規定不移送案件的相應法律責任。因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決策權的關系,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移送消極回避,以內部處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導致構成犯罪的案件線索通常不能及時移送,針對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要加大責任追究,實行質詢或否決方式,提出不適合再擔任行政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
3、加大懲處力度,強化懲戒措施
行政執法行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過加強監督規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監督也要落在實處。通過對典型案例的分析評判,闡明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與否,其行政執法行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達到警示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積極履職、秉公執法。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抗訴案件被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于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系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于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于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梢姡覈P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說是缺乏法理基礎的。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
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1991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后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他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系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民行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干,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干。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三是由于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F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是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后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當今社會,警察是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個社會及其人民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能夠保障社會安寧的警察隊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權力一旦被濫用,反過來又會侵害社會及人民的合法權益。因為誓察權是國家公權力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權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職能和刑事職能中的一切權力,它的行使直接影響到公民的私權利。因此替察權在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中實際運行的狀況在某種程度上標志著這個國家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一旦權力被濫用將造成對公民權利的極大侵犯。尤其是在當今中國,我們已經明確地將“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了憲法,誓察權行使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第一要旨。而依據憲法理論,公權力的行使和私權利的享有是一種此漲彼消的反比例關系,警察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利的縮小,警察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的權利化為烏有。而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調整國家公權力和公民私權利之間的關系,以規范國家公權力的運行,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公民的私權利造成的侵害,實現對人權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對誓察權的制約和監督,應該說我國在制度上設立的監督方式還是比較完備的。既有國家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人民政府的監督以及國家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的監督),也有社會監督(包括黨的機構的監督、人民團體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既有來自這些外部力量的監督,也有來自公安機關內部的監察部門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監督;既有事前監督,也有事后監督等等。這些監督方式都從某一個方面和角度保證了公安機關能夠嚴格地依法行使職權,自覺地為人民服務。但是,從監督的實效來看,確實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督形式雖然比較豐富,但具有實效的監督方式少。尤其是對于警察權濫用的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憲法設計尚有一定的缺陷。對此,筆者擬以憲法的視角從限權、制衡、監督三個方面對警察權的憲法制約和監督機制的構建及其完善等問題進行粗略探討。
一、限權—明確,察權的法定權限,確立檢察官在偵查中的主導地位
依據的理論,任何權力都必須得以制衡,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自發地向外和向內尋求擴張,導致越權和濫權、擅權。權力必須要有制約,而惟有權力才能制衡權力。且愈重要的權力,愈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權力來進行制衡。而警察權作為國家公權力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和其他公權力一樣具有易擴張性。正如孟德斯鴻在其《論法的精神》中寫道,“在警政的實施上,懲罰者與其說是法律,毋寧說是官吏。在犯罪的審判上,懲罰者與其說是官吏,毋寧說是法律。誓察的事務是時時刻刻發生的事情,幾乎不需要什么手續、形式?!边@段話一方面說明誓察權力廣泛,另一方面說明誓察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受約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權”大。因此由于警察權先天的易擴張性,往往最容易被濫用。而它一旦被濫用,對人民的傷害,對社會的損害就會極為普遍極為深重。因此,從角度來構建限制警察權的機制尤為必要。
我國替察權最顯著一個特點就是警察權界限缺乏憲法的明確定位。由于誓察權界限的不確定性,有時政府會出于某種考慮,要求公安部門承擔某些政治、經濟或社會性任務,而這些任務超出了警察理應承擔的正常范圍,從而導致了誓察權力的擴張,并為那些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尋租的機會。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門要為經濟建設、要為某項政治任務保駕護航。這實際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擔他所不應承擔的行政職能,而警察權也就借此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中?;蛘哂捎诠膊块T與政府的重要任務聯系在一起,由此在決策層上獲得了與其職能不相稱的權力。這樣,從制度上警察的強制性權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務中,這必然會誘惑誓察腐敗。因此,只有憲法將警察權力限定在于明確的法定范圍之內時,其權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約束、監督。
就警察的刑事職能而言,我國《憲法》第135條對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一直作出的設計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這一設計從憲法上確立了中國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既是一種互相配合、制衡的關系,又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刑事訴訟構造。依照理論,權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這一訴訟結構在強調偵查、公訴、審判三個權力之間相互制衡的同時,又強調密切配合,這本身在形式邏輯上就出現了矛盾。強調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強打擊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靠什么機制來保障呢?而且對于審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機關直接面對被追訴者,自行決定實施旨在限制或者剝奪公民基本權益的強制性措施,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驗、檢查等,而這些措施卻又無法獲得中立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遭受不公正對待的公民也不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這必然使訴訟活動成為公安機關針對公民自行實施的單方面治罪活動。這種司法制約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的局面岡。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構建偵訴一體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訴訟的審前程序中加強對警察權的限制和制約。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筆者贊成龍宗智先生主張的“偵訴一體化”的觀點,不贊成有些學者主張的“檢警一體化”的觀點。檢警一體化,強調的是檢察官對警察的指揮,容易弱化警察的責任感,不利于偵查的專業分工,反而不利于偵破[4]。加強偵訴合作的具體設想是:警察偵查案件,得隨時向檢察官報告偵查的過程,自覺地接受檢察官指導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權力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檢察官認為必要,可以親自偵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偵查。檢察官認為需要警察幫助時,警察必須予以協助。檢察官的命令,警察應當接受,否則構成讀職。偵訴一體化的核心是確立檢察官在偵查階段的主導地位,偵查機關的所有訴訟行為,特別是調查、取證行為,必須服從檢察機關的領導、約束和監督,從而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又為公民合法權利的保障設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訴者地位的嚴重惡化和警察權的無限膨脹甚至濫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司法權控制贊察權
警察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時代潮流和趨勢。最常見的司法權對警察權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在警察的執法行為作出之后向司法機關提出請求,由司法機關對警察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等予以審查并作出處理。除了這種事后監督模式的行政訴訟之外,另一種較常見的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之前,必須首先向司法機關申請,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同意并取得相應的許可證狀之后,才能實施相應的行政行為。司法權對警察權的這種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適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領域。譬如,當需要對公民臨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進行搜查、扣押、羈押、監聽等情形時,警察無權直接決定和實施,而是必須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請,由法官決定是否批準同意。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正是基于對警察權的天然的易擴張性的考慮,因此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
首先,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符合理論中“權力須得分工和制約”原理的需要。我國的警察主要承擔著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追訴犯罪的職能。在這一職責的驅動下,警察在履行職能過程中捕捉、搜集當事人違法犯罪證據的主觀積極性非常強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擁有強大的國家權力,掌握著豐富的權力資源,警察權本身又具有單向性和強制性的特點,而行政相對人、犯罪嫌疑人等則處于被管理和被追訴的地位,他們的權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強制特性的警察權的侵害。根據“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法律格言,對于為維護治安和追訴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如果允許警察自己作出決定并對當事人的不滿和異議作出最終認定,則無疑違反了這一理念。馬克思也曾經說過:“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因此對于警察權的行使,司法權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對社會糾紛和爭議享有最終的裁決權,由司法權予以控制是合乎權力分工和制約理論的。
其次,以司法權控制警察權也符合我國憲法保障公民人權的理念。當今中國,保障人權和正當程序觀念已經深人人心,為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內容。而警察作為國家維持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職權時,也必然是傾向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對于被管理者來說,在面對代表強大國家、擁有國家強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別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處于弱者地位,權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權的侵害。從一定意義上說,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訴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對限制、剝奪公民權利的行為是否合法作最終的裁決,因為“被控人面對具備法官絕對權力的追訴人,束手無助”、“控告人如果成為法宮,就需要上帝作為律師’’I61。而司法權從其本質上說應當是超然、中立的,控、審分離、司法最終裁判等原則也為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因此,以司法權來控制偵查權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則,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權利、維護人權。
因此,為體現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的統一,有必要在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以制約膨脹的警察權。具體設想是:(1)建議在全國各基層法院設立司法審查庭或治安法庭,專門負責對在偵控機關提請適用的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發司法令狀。(2)確立司法審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賦予偵控機關可無證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權力。(3)建立人身保護令制度。賦予當事人及其人、辯護人在訴訟的各階段都有權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如遭拒絕,應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迅速作出裁決。如仍遭拒絕,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這樣將警察擁有的事關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的財產權的決定權被改變為申請權,警察對任何公民的人身權和重大財產權的決定,都只能依申請,而由法院做出最終決定。
三、監督—設立人民偵查員制度,加強人民群眾的監督
警察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往往直接與人民群眾發生關系,警察能不能嚴格依法行使權力,最有發言權的還是人民群眾,特別是有關事件的當事人。因此,為了增強警民溝通、建立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人民法院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人民檢察院系統最近推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在警察體系內部也引人“人民監督員”(或稱之為“人民偵查員”)制度,即在訴前的偵查階段吸納社會公眾參與,尤其涉及對公民基本權利采取限制和剝奪的強制措施時,由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制約的民主制度。其憲法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明確的憲法和法律依據?!稇椃ā访鞔_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享有廣泛的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警察權的行使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稇椃ā返?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度嗣窬旆ā返?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46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替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直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這些都是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的憲法和法律的依據。列寧曾指出:“憲法就是一張記載著人民權利的紙”。人民的權利真正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途徑和載體,從“紙上”落到實處。否則,人民的權利只能是一句空談。實行人民偵查員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為人民群眾行使對公安工作的監督搭建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通過這種制度化的剛性程序,將警察權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保障人民監督權利的行使,促進人民民主的經?;⒊绦蚧?、制度化。
第二,人民偵查員制度具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建立人民偵查員這種由社會公眾監督制約司法活動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憲證理論基礎就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對國家權力實行監督制約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論。具體地說,著重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的監督制約理論。權力需要監督和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一條公律。替察權作為一項重要國家權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響到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約,又要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保持警察權的人民性。
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盡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系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訴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系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沖突并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余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起訴制度、暫緩不起訴制度、緩予起訴制度。2008年,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刑事司法監督考察機制之借鑒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鑒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制。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主體為司法行政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擔;參與者包括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作者簡介:趙世英,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政治處干部。
隨著檢察工作的不斷發展,檢察機關對檢察文化的建設日益重視。各級檢察機關在履行檢察職能,創新檢察工作的過程中,也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檢察文化。作為檢察機關的組成部分――部門是否需要構建部門特色的文化,如何構建積極向上的檢察部門文化,以及在檢察部門文化構建中部門領導應當發揮怎樣的作用均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一、檢察機關部門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個追求卓越的組織,其組織文化的打造絕非僅僅是領導者或領導層的事,組織內各個部門同樣具有主動配合組織文化建設、打造核心部門文化的需要。在檢察機關構建適合自身特點的、積極向上的檢察部門文化,不僅是檢察院各部門完成目標指標、追求卓越業績的需要,也是部門成員和諧進取的需要,更是檢察文化建設長期保持活力的需要。
部門特色文化,是組織文化的亞文化。一方面,置身組織大環境,部門文化隸屬于組織文化的主流文化,并受到主流文化的高度控制;另一方面,正如組織的年度工作指標和管理目標需層層分解再統一的閉環機制一樣,部門特色文化是在統一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更為獨立的子文化系統。檢察文化也是在檢察機關維護司法公正這一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上,層層分解到各個部門,由各個部門圍繞核心價值體系構建別具特色的子文化系統。
按照檢察文化建設的層次劃分,第一層形象層(VI),可以說是完全的組織行為,是檢察機關通過專門部門組織建立,通過行政手段來組織實施的。對于組織來說,一個管理機制正常的組織,是不可能有超出VI而示于眾人的組織形象的。第二層行為層(BI),就不僅需要檢察機關相關職能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制度,而且要考驗各部門的落實力度和方式方法,涉及到了部門對檢察機關制度的執行力。到第三層意識層(MI),檢察機關的核心理念和價值觀就很大程度取決于部門的理解程度和創新實踐能力,而這一層,既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核心層,也是我們所談的部門文化建設的核心問題。
二、檢察機關部門文化構建的影響和制約因素
(一)部門領導對部門特色文化的形成起著重要作用
在檢察機關中,由于層級多、部門多、職能多、人員多、觀點多,構建統一的檢察文化不是一朝一夕的。但是,在部門里如果部門負責人有著充分的用人權,由部門領導建立別具特色的部門文化相對容易。此外,部門領導的工作理念、工作風格和工作模式等,通過部門領導對部門的日常管理會逐漸滲透和影響到整個部門,如果部門領導能夠有意識地強化部門文化的建設,無疑會進一步促成部門特色文化的形成。概言之,檢察文化與部門領導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是息息相關的。
(二)部門特色文化的形成,與部門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密切相關
拋開部門建設中的團隊精神等共性要素,所謂特色,還應當是與部門職責和任務緊密相連的。部門的工作職責不同,對部門組成人員的能力要求也不同。部門文化對上而言是落實和實現組織文化的中介,對下而言是促進部門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精神平臺和基礎。只有以部門文化為工作理念、行為和習慣的引領,才能更好地促使員工扎實開展部門的各項工作,才有可能在工作中進一步挖掘創新點,進而推動部門工作更加高效和科學,同時促進部門文化有效形成。
三、構建檢察機關部門文化的對策與建議
(一)基本思路
1.厘清部門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是前提。志同道合是建設一個團隊內部文化的基礎。而在一個業務種類相對單一的部門內部,由于有著相近的職責、業務,相似的經歷和教育背景,在思想上容易取得一致。而這種一致就是建立在適應部門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基礎上的。只有厘清部門內部的工作規律和特點,才能找到適合部門內部的共性文化特征,并踐行于實際工作中。
2.培養優秀的干警隊伍是部門文化建立的基礎。積極向上的檢察文化必然需要優秀的檢察干警構建并實施。理論上,部門領導對組建自己的團隊有著充分權力。但實際工作中,往往由于權力制衡等因素,這一點都難以完全做到。這就要求“建立”一支優秀的檢察干警隊伍。優秀的含義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各司其職的檢察干警要能夠嚴謹高效地完成檢察機關賦予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另一方面,高素質的檢察干警要為形成積極向上的部門文化和檢察文化而有真誠投入。
3.領會檢察文化的核心理念并付諸實踐是關鍵。檢察文化相對部門文化而言是宏觀的,我們不能想象脫離檢察文化的宏觀理念而去另搞一套獨立甚至是背道而馳的部門文化會有什么生命力。理解核心理念是打造部門文化的第一步,而在工作中去實踐這些理念,才是關鍵所在。
4.提高部門領導的素質和能力是根本。俗話說“兵熊熊一個,將熊熊一窩”。部門領導的態度決定了員工的態度。一個部門有一個怎樣的領頭羊,對這個部門的文化建設可以說起著決定性任用。作為檢察文化從屬的部門文化,在核心價值觀等主要文化要素確定以后,部門領導的要求,對部門內部員工能否將檢察文化的精髓付諸行動起著直接作用。若以部門為家,則欲齊家,必先修身。
(二)重點要求
在檢察機關中,新進的檢察干警通常通過領導的工作作風了解感受檢察文化。部門文化是部門領導的領導風格和個人價值觀的體現,是領導與下屬在工作交往中表現出的行為方式和習慣。因此,領導者工作能力與業務素質的提高是檢察機關部門文化構建的重要內容。 1.是領導也是榜樣。部門領導的職責就是帶領部門干警履行好部門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在履行職責和完成任務的過程中,領導者的作用是無庸置疑的。但作為部門領導,不僅僅是作為檢察官的形象,更是青年干警的榜樣。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部門領導的觀點不可避免地在干警具體落實工作中被加以檢驗。檢察機關主要工作主要是審查起訴,每個具體的案件都被告終身負責制,部門領導作為審批人也對案件負有直接的責任。因此,檢察業務工作均差之毫厘,繆之千里,需要部門領導高度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及嚴謹的工作態度予以統籌規劃。部門領導如果無法為人表率,只能靠權力去規范出一張張逢迎的面孔,或在工作中遭遇一次次的正面或非正面沖突,積極向上的部門文化的建立將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