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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2006) 和余春華等(2004) 等專家學者對英國、美國、加拿大、意大利、德國、日本、瑞典等國家公共財政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做了研究,他們提出的觀點對于我國具有重要啟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現行財政審計制度,比較不同財政審計制度下審計的獨立性和財政審計權,分析財政審計制度變遷的主要途徑和主要影響因素,提煉出中國財政審計制度變遷的主線,形成對財政審計制度變遷規律的初步認識和把握。
國外財政審計制度的歷史考察
在現今世界上己建立審計監督制度的160個國家(地區),財政審計制度一般可分為四種類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財政監督權隸屬于代議機關,如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財政監督權隸屬于司法體系,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獨立型,即財政監督權獨立于代議機關、司法和行政之外,獨立展開審計,如德國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財政監督權隸屬于政府,如前蘇聯、中國、韓國等。
1.1立法型財政審計制度以英國為例
198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國家審計法》。根據《國家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隸屬于議會,獨立于行政部門,代表議會對政府進行監督,向議會報告工作,但議會并不干涉具體的審計工作。審計署的職責主要是對各政府部門和其他公共機構進行財政審計,并向議會報告財政資金使用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審計署對政府財政的審計,主要包括財務審計和效益審計兩種。
第二,《政府采購法》要求采購價格“應當符合低于市場平均價格”,而目前國家權威部門沒有這個“市場平均價”,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就很難把握。
第三,采購價格和采購方式有一定影響,法律規定公開招標和詢價只能一次性報價,而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采購則允許多次報價。像公開招標是以綜合實力(包括價格、質量、技術、公司信譽、業績、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務等)進行綜合比較,通常是以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預中標人。
第四,供應商的資質條件、規模的大小、進貨渠道、授權與非授權、單臺與批量、區域銷售、營銷策略(對大城市投放價格優惠,故網上價格往往與本地實際價格不符)、售后服務、供貨商與采購單位生熟關系、淡季和旺季,新老產品更新、促銷活動等也影響價格。
第五,采購單位采購預算不夠完善,難以形成批量規模;采購單位在申請前對市場的了解通常只對產品本身的價格進行了解,對供應商資質、產品規格型號、供貨時間、付款方式、售后服務等指標不進行全面對比;指定品牌采購;通過政府采購過套;以各種理由規避公開招標的;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流程和相關規定了解不夠的。
采購單位對產品質量、配置的認知也有影響。通常名牌和一般品牌的價格差別很大;計算機,同樣配置不同品牌其價格差異較大,同品牌同配置不同種類也存在價格差異,還存在家用和商用機的區別等產品的自身差異價格也會不一樣。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倓t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現階段我國大多數省、市均不再設立鄉鎮金庫。因為,不同鄉鎮地理環境以及經濟發展狀況存在很大差異,鄉鎮地區擁有的金融機構相對比較少,通常只有信用聯社會在不同鄉鎮設置網點,其他商業銀行很少會在鄉鎮設置營業網點。根據財政部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關標準及規范,一般對采用“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鄉鎮,建議參考縣級改革模式,遵循“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開展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針對采用“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的鄉鎮,建議將每個鄉鎮看作是同縣級預算單位,安排縣級財政部門負責開展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工作。由于鄉鎮金融機構數量較少,采用“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鄉鎮很難參考縣級改革模式實施改革。此外,因為當地金融機構不足,十分不利于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科學選擇行。
2.缺乏細致的預算編制
現階段,預算管理改革在不同鄉鎮的應用雖然越來越廣泛,然而,預算編制工作仍然存在較嚴重的隨意性,支出標準也還不夠統一,不利于提高預算執行力。目前采用的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已經對支出項目進行進一步細化,形成支出科目的類、款、項,在這種情況下,部門預算編制必須要盡快實現精細化。而鄉鎮工作相對比較特殊,與人民群眾之間存在十分直接的關系,容易引發各種突發事件,造成部門預算編制缺乏預見性,年內預算常常需要再次進行調整,無法對資金進行科學、有效的細化處理,不利于推動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
二、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關對策
1.加大業務能力培訓力度
隨著鄉鎮財政國庫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會計核算以及資金支付等均出現很大改變,面對這種變化,縣級財政部門必須要高度重視鄉鎮賬務人員技能培訓,通過組織各種培訓活動,給財務工作者提供更多學習機會,豐富其財務基礎知識結構,提高其財務專業技能,使其熟練使用各種財務軟件,掌握各種科學的財務處理技巧,提高財務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證鄉鎮財政國庫改革工作可以持續、穩定進行。
2.完善監督審查工作
不同鄉鎮財政部門尤其是負責人必須度重視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貫徹和執行,將其納入財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向鄉鎮負責人進行工作匯報,進一步取得鄉鎮領導的關注及支持,針對各級負責人員,必須明確其具體職責權限,建立完善的工作責任制。縣級財政部門必須要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針對各鄉鎮進行有效的工作監督。根據現實需要抽調相關科室人員,建立監督領導小組,深入基層,全面檢查和監督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開展情況,挖掘工作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改進建議,督促其進行糾正和改進,推動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有效開展。
3.全面推進建設鄉鎮信息網絡的速度
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推進要求建立完善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促使縣級國庫集中支付網絡擴展到鄉鎮范圍,保證縣鄉財政部門、銀行以及清算銀行三者能夠實現有效聯網,進而確保鄉鎮預算指標、用款計劃、資金支付以及資金清算等信息數據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及時傳輸,同時提高縣鄉財政管理網絡信息資源的共享率,有效促進財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推動鄉鎮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
4.促進預算編制準確性有效提高
不斷加強預算編制工作,提高編制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實行精細化改革,針對財務部門預算制度實行全面推廣應用,不斷細化預算編制工作,保證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清晰度,促進預算工作科學性的提升,同時增加其可執行度,確保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能夠有效推進。
5.選擇合理科學的改革方法
在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綜合分析各個鄉鎮的管理水平以及實際發展狀況,根據相關規范開展管理工作,保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夠為鄉鎮帶來便利,根據鄉鎮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改革模式,提高改革效果。由于很多鄉鎮均未能設立金庫,再加上當地的金融機構相對較少,建議將全部鄉鎮看做同縣級財政一樣的預算單位,安排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貫徹和執行。
6.根據政策要求規范相關操作
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時,必須嚴格遵循“鄉財縣(區)管”的原則,避免預算管理權出現改變,盡量保持資金所有權以及資金使用權處于原來的狀態,防止財務審批權發生改變,同時不允許不同層級的財政監管責任出現變化。此外,針對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統一設置,促進資金支付方式走向統一化。針對賬戶設置方面,鄉鎮僅需保留“村賬鄉代管”賬戶即可,其他實有資金賬戶一律撤除,禁止鄉鎮財政單位以及預算單位自行另設資金賬戶。針對支付方式,鄉鎮財政資金根據先預算后支付的要求,統一進行國庫集中支付,針對不同支出項目,采用科學的支付方式。
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如何創新
1.統一財政直接支付與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支付方式下的業務處理辦法。首先,統一兩種支付方式下的用款計劃的處理模式,即,將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的用款計劃下達和資金清算模式向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流程模式轉變,取消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額度下達需先行通知銀行的業務流程,銀行不再參與授權支付計劃的登記管理。其次,統一兩種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清算方式。即:按照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資金清算模式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進行資金清算。第三,統一兩種支付方式下的撥款收入會計核算方式。即,將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的財政資金收入核算方式,從按用款計劃額度虛列收入改為按支付清算額列收入,與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登記方式一致,確保預算單位收撥經費額與財政部門的方便核對和核對一致。
2.將財政直接支付方式與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的劃分延后到資金實際支付環節。分月用款計劃是對年度預算的細化,用款計劃與實際資金支付往往存在誤差,例如,預測需要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很可能受客觀條件限制,在實際支付資金時,可能需要調整為財政授權支付方式,而這種調整過程不改變資金是否需要支付的基本點,同時,調整過程需要按調減再提報計劃的程序操作,過程復雜而無實際意義。在創新后的制度下,計劃提報的環節不設定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的屬性,也就是對用款計劃不區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只是在資金實際支付的時候才根據實際情況和制度要求區分兩種方式支付,從而支付方式的劃分才是準確的、可控的和方便操作的。
在我國,財政部已正式頒布了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其有關管理規定,明確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將逐步走向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框架我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未確立之前,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辦法》進行管理。政府采購具體政策的制定應由財政部門負責;工作規劃、組織和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供應商的資格確認、采購預算和項目管理,由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共同協商辦理;采購貨款,在供應商履約后,由財政部門按合同支付;采購中發生的爭議應按現行規定處理,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采購中介組織、采購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別負責,財政部門可以起協調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如下:
1.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屬于本級預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可在不違反中央政府制訂的采購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購管理規則。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進行的采購項目,含有中央政府的專項撥款,應與中央政府協商確定采購主體。
2.建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由一個專職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中心是由政府組建并根據政府授權負有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和集中采購事務,并直接開展采購業務的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中心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以及其他有關采購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一些招標事務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辦。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開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購。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由財政撥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核定建設成本;參與公共工程招投標。服務采購和貨物采購。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確定標的底價,開展商務談判、合同簽訂;監督合同執行,參與驗收等事務。行政保障。主要負責各采購項目的資金結算;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心行政事務。采購中心的人員應以專業人員為主,要特別重視吸納工程設計、工程預決算、工程管理、國際貿易、經濟法、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人才??茖W選拔和安排政府采購中心人員,是為了確保采購隊伍的專業化,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風險。
采購中心的經費來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關于服務收費問題,考慮到政府采購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組織采購,也可委托招投標中介組織采購,同時采購中心要承擔履約、驗收工作和采購風險這些特點,可參考國內現行招標機構向委托采購方收取服務費做法。所收費用,主要用于業務開支(包括納稅)、工資、人事培訓及補充風險基金等。
3.明確具體的采購模式。
目前,國際通行的采購模式大致有三種:集中采購模式,即由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采購;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對支出單位大宗、大批量或單項價值較高的商品或服務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價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務則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應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4.加強對招標機構或采購機構的管理。
招投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很強,因此應當允許借助招標機構來辦理。另外,有的支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購,如果實行分散采購模式,他們就可以委托給采購機構來辦理。因此,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后,要鼓勵社會上建立招標機構和采購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幫助采購單位組織招投標等。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并制定辦法對這些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管理。
5.建立仲裁機構。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需要進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內容是招投標和履約中的疑義和有爭議的問題。在招投標和履約的過程中,招投標雙方和履約雙方在一些程序、協議條款和運作方式上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疑義和爭議,當這些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就需進行仲裁,如遇國際貿易合同糾紛還涉及到國際仲裁問題。從國際看,政府采購仲裁機構,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如新加坡、韓國等;也有設立獨立的采購仲裁機構的,如加拿大國家貿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購審查委員會等;還有不少國家是由地方法院來進行仲裁的。我國也需要建立或明確政府采購的仲裁機構,以解決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確保政府采購公正、公平原則的落實,維護政府采購的信譽。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國家財政部已正式出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統一由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事宜,要求各級政府的貨物、商品、服務采購主要通過競爭招標方式進行。同時,我國的《招標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及控股企業在購買一定規模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時必須實行招標,這樣就把部分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管理,強制性地對招標范圍進行規范,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有了招投標法,無需再制定政府采購法。事實上這兩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商品、工程和服務的經濟行為;招投標是指招標人發出邀請,要求投標人對所采購物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進行承諾的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對象是訂立合同的行為。
2.法的類別不同。按法律的性質分類,政府采購法為行政法范疇,招投標法為民法、經濟法范疇。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購法通過對采購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進行規定,有利于加強支出管理,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并與其他有關政策結合,使政府的有關政策目標得以貫徹。招投標法是為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主要是從技術上明確招投標的具體程序及相關要求,保證采購活動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和透明地運作。
4.適用對象不同。從適用對象的覆蓋面上看,招投標法要比政府采購法寬得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招投標法的適用對象為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如從涉及的業務來看,政府采購法包括適用對象所有采購活動,而招投標法只涉及到適用對象中采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且又適合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活動。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只強調買進行為,而招投標法應該包括買進和賣出兩種行為。
政府采購法除包含招投標法的主要內容之外,還要規范政府采購的主體、政府采購方式及各自的適用條件、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管理機制等內容。招投標法主要規定招投標程序和規則或規范企業的招投標行為,但不涉及采購實體、采購政策、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傊?兩法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關系是:政府采購法為實體法,招投標法為程序法。我們考慮,政府采購的立法應與政府采購實踐的進程相結合,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應以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經歷大量實踐的完善后,最終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購法》?!稗k法”屬行政法規(規章),只是將政府采購行為統一于規范于國內的行政管理范圍之內,使這項工作在國際談判中仍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采購法》屬于國家法律,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最高形式。這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但最終必須以法的形式出現。由于政府采購法涉及國際貿易關系,因此,在政府采購立法中,應充分尊重相關國際法的有關準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政府采購非約束性原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信貸采購指南》應作為我們重要的參考依據。制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應把握以下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法中的有關政策性條款,要從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加以明確;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強化財政的主導地位;國內已有成文法中對采購行為進行規范、但不影響財政對采購工作管理的,仍應維持其有效性。穩健起步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的實踐應從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開始,目前,上海、重慶、深圳、河北、安徽、沈陽等地財政部門已經在進行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中央財政也將適時地對一些專項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進行。我們將力爭用3~5年時間完成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程。
關于試點問題,各級政府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級的采購管理辦法,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采購工作的范圍,應嚴格控制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不應包括國有企業。按國際慣例,國有企業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之內;如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等于擴大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來在國際貿易中會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政府采購工作中,在采購項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樣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標準產品的采購,也要安排一些非標準產品的采購;既要安排競爭性招標采購,也要安排分階段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以及集中采購和批量采購。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積累經驗,鍛煉干部。
3.在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制定采購政策和采購管理方法,監督采購政策、管理辦法的落實,處理采購工作中產生的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及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等方面,不應干預(參與)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具體采購事務。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時,對供應商的限制性規定中,不應也不能出現地區壟斷和地區保護性條款。
4.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政府采購工作不僅與預算編制、支出管理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緊密相關,而且還涉及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及外匯管理等項工作。按現行我國政府的職責分工,這些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因此,財政部門在工作中,應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實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是現行財政管理方式的轉變和延伸,它的實施需要相應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從財政系統來說,它需要改革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
第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對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統一、深刻的認識,將從主觀上影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使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另外,由于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我國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既有預算內又有預算外,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把各種采購資金納入統一賬戶,各部門預算也必須細化,財政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監督將大大強化,這必將觸動各部門的既得利益。同時,統一、公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行業壟斷將構成相當威脅,也必然會遇到部門、行業的阻力。就地方政府來看,公開的政府采購將使其采購活動對本地區的保護難以奏效,從而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
第二,加強預算監督。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以后,財政監督將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從而改變目前財政監督乏力,財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現狀。而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財政部門不僅要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而且要參與指導采購管理。這就意味著財政部門的工作領域將得到拓寬,財政干部的知識結構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和改進,既要懂政策、懂技術,還要懂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監督。
2.有利于增強鄉鎮企業的競爭力,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政府采購是一個大的消費市場,不容忽視。政府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來采購價格低、質量高的產品,鄉鎮企業為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就必然會在降低產品成本、規范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以及完善服務上下功夫,這一過程就增強了企業的競爭實力。通過政府采購有意識地引導他們經受市場的考驗,并通過調整政府采購規模來直接或間接地促進縣域經濟戰略調整,提升產業結構,增加就業機會,激發縣域經濟的活躍程度,推動縣域經濟良性發展。
3.可以抑制腐敗,促進縣級政府建立反腐倡廉機制。采購過程中沒有有力的監督措施,容易出現有意采購價格高的商品,拿提成回扣的腐敗現象,使本來就有限的財力更加困難。政府采購作為“陽光采購”,它以公開投標為主要形式,并依托法制來提高采購過程的嚴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由個人說了算帶來的尋租行為。通過制定規范來約束政府行為,提升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高效廉潔的運作機制。
二、縣級政府采購中存在的問題
1.思想認識上有偏差,推行政府采購工作困難。一是有些人認為縣鄉實行政府采購沒有必要。政府采購就是財政拿出資金來購買產品,縣級財政大部分處于“吃飯財政”的局面,只能暫保人頭費,而不能保證公用經費的支出。既然政府拿不出錢來,各單位購買的物品,大都是本單位自己的錢,也就用不著政府采購了。二是認為縣級開展政府采購不大可能。因為縣級政府采購規模不大,價格就難以下降,不但達不到節約的目的,反而要政府或各單位拿出資金來供養采購機構的人員,增加了成本,失去政府采購的意義。正是這些認識上的偏差,導致縣級政府采購工作難以深入開展。
2.市場發育不規范,具體操作規則滯后?!墩少彿ā返膶嵤┐龠M了我國政府采購工作規范化的進程,但政府采購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依賴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地方經濟條件發達,市場發育相對健全,政府采購工作就可以順利推行,反之,地方經濟欠發達,市場發育相對滯后,政府采購工作就難以開展。對于供應商來說,由于縣級采購規模比較小,又零星分散,再加上政府采購本身要求價格較低,除去成本無利可圖。所以縣級政府采購市場很難吸引較多供應商,尤其是資質好、業務大的企業,某些項目的采購供應商還達不到法定的三家,無法建立起一套功能齊全、信息暢通、運作規范的政府采購機制。另外由于政府采購實施細則程序滯后,政府采購法對縣級沒有明確的規定,縣級采購還沒有可遵循的規范或可推廣的成功模式,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
3.機構設置不明、工作職責不清。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要求,縣級財政應設立政府采購辦公室,行使監督管理職能,政府采購中心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而定,有條件的可脫離于財政部門,單獨設立,無條件的可委托上一級采購中心執行采購業務。但是,實際上,大部分縣采購辦是掛靠在財政局某個科室,而成立采購中心來實際履行集中采購任務,并規范、制定各種制度,建立信息庫、專家庫,負責采購的監督管理職責;有的縣采購中心和采購辦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因為機構設置不合法、不規范,也就失去了開展政府采購的意義,不能體現政府采購的目的和優勢,采購單位不理解,采購人不接受,從而制約了采購工作的深入開展。
4.采購方式單一,采購程序不規范。受財力和采購規模的限制,縣級政府采購主要以詢價采購和邀請招標采購為主,公開招標采購因要采購信息,增加費用且時間較長而采用不多。這雖然節約了時間和費用,但不能形成規范效益,也有悖于《政府采購法》中“以公開招標為主,其它方式為主輔”的要求。在具體采購操作中,也是由采購單位向采購中心報采購計劃,由采購中心來確定采購方式,并具體實施采購行為。由于沒有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采購沒有計劃,形成采購中心坐等采購單位報來臨時采購計劃的現象,造成了采購活動的盲目性和無序性。
5.發展不平衡,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由于政府采購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不僅涉及到財政、財務管理知識,還涉及到商品質量鑒定,招、投標等知識,專業性很強,特別對于科技含量高、技術要求強的采購項目,更是陌生??h級采購中心一般只設3-5人,且都是從財政內部其它科室抽調去的,對于市場知識、法制知識以及政府采購知識懂得不多,對于一些本應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采購因為缺乏相應的知識而未納入政府采購,例如:一些專用醫療設備、建筑材料、水利防洪工程、交通工程、綠化工程等。由些就大大縮小了政府采購的范圍,也為采購單位不進行集中采購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財政部門加強管理。
6.監督力量不足,監督力度不夠??h級財政由于編制不足,采購辦單獨設立的很少,采購中心既要組織采購活動,完善手續、程序,又要抽出力量配合監督科室對各采購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檢查,力量明顯不足。由于財政部門內部對政府采購的職能設置不明確,手續程序不夠規范,對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明顯不夠。例如,對應該納入集中采購的,由于年初沒有采購預算,也沒有有效的運行機制,預算科或國庫科將資金直接撥入單位在集中支付的賬戶而不撥入政府采購賬戶,單位自行采購后,在報銷票據或檢查時作為問題提出時,單位振振有詞,認為財政將資金撥入集中支付賬戶,單位認為就可以自行采購,致使采購工作始終處于被動,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監督機制
三、推進縣級政府采購工作的對策
針對縣級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結合縣級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從基礎工作入手,建立科學規范的縣級政府采購制度,使《政府采購法》真正落到實處。
1.全面推行綜合預算,為縣級政府采購營造有利的外部環境??h級的采購資金十分有限,不能只在預算內資金上做文章,更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將政府采購工作與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結合起來。現在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還停滯在簡單粗糙的將資金入財政籠子,在支出時各單位認為是自己的錢,財政無權干涉,正因為財政對他們的支出沒有進行深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造成政府采購時沒有足夠的資金,而預算外資金成了部門資金,改變了資金的性質,使推行政府采購沒有了基礎,也導致了人們認識上的偏差。
2.制定實施細則規范管理,推動縣級政府采購工作。針對縣級政府采購資金量少、規模小的特點,上級主管部門要盡快制定出切合縣級實際的政府采購實施細則,來規范和推動縣級政府采購工作。制定政府采購目錄要結合各縣的經濟狀況,認真篩選政府采購商品的范圍,既不能項目過于瑣細而難以操作,也要防止項目過于簡單而使采購單位有空子可鉆。實際操作中可以選擇幾個比較容易的項目進行采購,取得經驗,待時機成熟后,以點帶面,全面鋪開。
3.明確機構設置,建立有效的運行機制??h級政府采購機構設置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既要保證縣級政府采購活動規范運作,又要考慮政府采購規模的大小及采購成本、機構人員編制等客觀因素。筆者認為縣級政府采購設立采購辦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負責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即編制、審批政府采購預算,制定政府采購計劃,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程序、手續,確定政府采購方式,批準采購資金的支付,保存備案的采購文件,履行對供應商和采購中心以及采購單位的監督檢查,受理投訴和質疑??h級是否設置采購中心,應以當地的政府采購規模作為重要的判斷標準,并采取多樣化的形式。對于一些集中采購程度高、規模大任務重的縣可設置獨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其它一些采購規模較小的地方,不必縣縣建機構,這些縣區的一般性采購項目可在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實行部門采購或區域聯合采購,對于一些大型或比較復雜的采購項目,可以委托上一級集中采購機構和其它機構采購。但縣級政府采購的機構無論是設還是不設,都要在管理與執行上形成制約機制,也要在管理機制和程序上與執行的運作機制和程序上形成制約機制。因此研究制定縣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內部制約機制是當務之急。
會計監督是財政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會計監督、規范會計秩序,是《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賦予財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如何正確認識使命,履行好會計監督職能,做到守土有責,是擺在各級財政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結合基層財政部門在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方面的一些實際工作,就如何履行好該項職能作些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議。
一、財政履行會計監督職能的現狀分析
(一)對會計監督認識不到位
1.受傳統認知理念的影響,一個普遍的認識是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財政收支,特別是財政資金的分配,因此,財政部門的核心工作還是抓預算的編制、執行,對會計監督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會計監督工作形成了“可抓可不抓”的工作意識。
2.對會計監督工作內容存在簡單化的認識。當前,會計監督與會計信息失真客觀上存在著力量懸殊的問題,再加上每年也僅以文件的形式布置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從而形成“會計監督就是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就是查幾家會計師事務所或企業,查賬就是到現場翻翻賬”的認識。
3.受編制和人員的限制,沒有太多的人員從事專職會計監督工作,在實際操作中,這項職能放在了財政監督科,從而在認識上又進入了一個誤區,即“會計監督就是財政監督科的任務,再進一步也就是財政監督科1—2個人的事情”。
(二)會計監督執行有偏差
1.沒有綜合性的執行方案。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往往被視為會計監督的全部,什么都往里裝,沒有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綜合性的監督方案,實現綜合治理。在實際操作中,只是機械式的執行上級文件,完成上級下達的檢查任務,為文件而文件,為執行而執行。
2.監督有畏難情緒。基層財政部門的工作與行政事業單位接觸得多,不同于國稅、地稅部門與企業有廣泛的接觸,覺得會計監督沒有稅務稽查、審計檢查那樣的知名度和威懾力。
3.檢查方式單一。主要是采取重點檢查的方式進行,沒有很好的日常檢查與之相配合。此外,在檢查對象上也不是很平衡,存在著企業或會計師事務所多,而行政事業單位少或沒有的現象。
4.檢查處理力度不夠。雖然有《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出臺,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更多的是采取責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對事不對人”等,造成檢查處理過輕的問題。
(三)會計監督成效不佳
1.因受限于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的特定對象,全年的檢查任務也就是1—2家。先且不談檢查的質量如何,單在會計監督的面上就存在過窄的問題,談不上量的勝利,對會計信息失真施力不夠,從而也就無法提高會計監督的知名度和成效。
2.會計信息質量檢查這種一筐式的檢查與當前會計監督面臨的形勢極不相稱,相反,由于太追求目的意義,而降低了對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基礎工作等問題的關注度,給人一種欲速不達的感覺。
3.沒有建立與稅務、銀行、審計、紀檢、檢察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沒有形成一種會計監督工作合力,一定程度上處于一種孤軍奮戰的境地。
(四)會計監督隊伍不強
1.從量上講,受編制限制存在著人手不足的問題。另外,在個別會計監督崗位上存在著借用事業人員和無行政執法證的問題,為會計監督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2.從質上講,隨著會計改革的不斷深化,會計要實現與國際接軌,以及企事業普遍實行會計電算化,對會計監督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有法律、計算機、會計等綜合知識積累的會計監督人員不多。
二、對做好會計監督的若干建議
(一)明確職責,樹立會計監督新觀念
一要充分認識到履行會計監督職能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若不履行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為此要承擔法律責任。二要充分認識到會計監督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是整個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內容。三是要將會計監督當作財政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以綜合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為目的,樹立會計大監督的理念。
(二)整合資源,形成會計監督合力
一方面,要形成以財政監督科為牽頭單位,其他科室通力合作的監督運行機制。另一方面,要爭取稅務、審計、監察、檢察等部門的聯合,建立健全案情通報制和案件移交等制度,互相支持協作,形成一種全方位監督格局。如通過所得稅匯繳清算,掌握被檢查對象成本費用核算的真實性和涉稅項目的合法性等;通過紀檢監察對腐敗案件的查處,實現前期介入,發現被檢查對象在內控制度建設方面的漏洞等。此外,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等形式,加大對外宣傳力度,最大程度地爭取社會公眾的理解,并建立健全舉報、保密制度,擴大工作影響力。
(三)堅持創新,改進會計監督方式
一要做到重點檢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財政部可在全國范圍內布置會計信息質量檢查,而作為基層財政部門應該結合當地實際,每年推出1—2個檢查主題,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檢查等,將會計監督的基礎性工作做實、做大和日?;6ㄟ^建立健全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引入計算機技術,對企事業單位和會計人員建立會計誠信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和網上查詢,進一步增強執法剛性。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可以借鑒交通警察在駕駛證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實行12分制和扣罰規定或對相關負責人實行有償會計知識培訓等,以增加會計違法成本。
(四)加強培訓,提高會計監督效益
一要加強對會計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作為財政部門,要通過各種形式,將會計從業人員培訓落實到位,提高他們的從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為會計監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二要加強對會計監督隊伍的培訓。除業務知識外,還要注重培養他們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格遵守監督人員職業道德,樹立財政人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政府采購制度是公共財政體系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市場經濟國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項基本手段。政府采購(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驗楣娞峁┓盏男枰谪斦O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和政府貸款,從國內外市場上購買商品、工程和服務①的消費行為。
政府采購制度形成于18世紀西方自由資本主義國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歷史。由于這種制度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從決策到監督體現了廣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規范性,因此被稱之為“陽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購協議的主要內容
WTO《政府采購協議》1994年4月經締約方簽字通過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體系中屬于附件四的四個“復邊貿易協議”(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僅對簽字成員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對全體成員方有效。
《政府采購協議》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個條款,第二部分為《政府采購協議》的附錄②。其主要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一)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各締約方不得通過擬訂、采取或實施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來保護國內產品或供應商而歧視外國產品或供應商。
2、公開性原則。各締約方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做法都應公開。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紤]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國際收支狀況等,要求有關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別待遇,以照顧其發展、財政和貿易的需求。
(二)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如政府機構;不僅包括中央一級的政府實體,還包括地方政府采購實體。各締約方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應提供一份采購實體清單,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單的采購實體才受《政府采購協議》的約束。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其中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采購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為13億特別提款權,而中央一級采購實體在服務方面、地方一級采購實體在貨物和服務方面受協議管轄的最低限價由各成員方協商確定,并列入《政府采購協議》附件③。工程采購項目,以聯合國中央物品分類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為準。但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包括武器、彈藥、戰略物資的采購,或與國家安全及國防密切相關的連帶采購;以及涉及到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與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識產權、保護殘疾人組織、慈善機構或勞改產
品等方面的采購,不適用《政府采購協議》。
(三)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
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1)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
格標;(2)對于藝術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3)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4)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5)因研究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6)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7)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8)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9)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1)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2)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3)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4)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四)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各項質疑應由一家法院或與采購結果無關的獨立公正的審議機構進行審理;為糾正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行為,確保商業機會,質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暫時的果斷措施,在決定是否采取這種可能造成該采購過程中斷的措施時,應考慮可能對有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產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時,為維護商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質疑程序一般應及時結束。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相比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十分重視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擬了《政府采購條例(草案)》、《中央機關政府采購條例(草案)》,1994年4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立法原則,制定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同年6月又頒布了兩個配套辦法,即《政府采購合同監督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目前,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辦法也正在草擬醞釀階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試行辦法,幾經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配套措施等6個辦法。目前,全國已有近30個地區制發了政府采購規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是我國第一個政府采購的地方性法規。1999年5月24日,國家發行了政府令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實行政府采購下達了明文規定,從而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開始走向規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購協議》雖然屬于WTO成員方選擇參加的協議,只是對簽字國有效,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趨勢,以及我國進入世貿組織腳步的臨近,在不久的將來,中國開放本國的政府采購市場應是歷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國現階段政府采購工作仍屬全新領域,相關立法起步較晚,政策法規尚不健全,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工作起步較晚,近兩年全國各地都在陸續試點推行,但到目前為止,許多省、市、自治區雖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辦法和措施,但我國還未制定出《政府采購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購制度管理條例,尚未形成統一的政府采購體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購實際操作時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有些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規范性及領導的支持運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購最低限額的規定方面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各締約方的中央政府機構采購合同的限額為13萬特別提款權④,而地方政府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依據國際慣例,地方政府的采購合同起始限額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購合同的起始限額。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采購限額規定,而各地實際操作的限額一般都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單項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或以一級預算單位匯兌統計年批量采購超過100萬元的貨物;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土建、安裝、裝飾、市政道路等各類工程;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服務。這意味著一旦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上述所列超過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政府采購市場都將對其他締約方開放,這樣的規定對保護本國企業而言顯然是很不利的,也與國際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購機構的確認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購大多數由地方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政府采購委員會,在財政部門設立政府采購中心。這兩個機構在實踐中既可以審查采購主體資格,又可以在供貨合同由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商定的情況下,以監督方身份承擔見證職責。這實際上就等于承負可能出現的經濟糾紛的責任,因而這兩個機構實質上既是政府采購組織者,又是政府采購管理者,在市場經濟中既扮演采購員,又兼裁判員,這種身份上的雙重性,必然導致職責上的混淆。因此,這樣的組織形式在法律和行政體制方面如何定位、職責如何衡量,都是需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4、預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國各省、市的政府采購工作大多是經地方政府批準,由財政部門組建采購中心進行日常操作。采購中心一般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但也有部門地區確定為自收自支的(或定額補助)事業單位,還有的地方采取在財政局相關處室基礎上“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安排,而機構組織形式和經費來源的不同,必然在相關程度上決定著政府采購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淺,這種經費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購中心因關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購活動。
5、采購方式方面
我國《投標招標法》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而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的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和談判式招標采購四種。從范圍上看,我國招標方式更為狹小,選擇余地小,對開放后的中國市場不利。
6、質疑程序方面
我國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規定了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向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投訴,但沒有規定投訴的程序,投訴的期限、質疑受理機構及采購過程中斷等問題也未作明確規定。
三、創新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構想
(一)、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原則
實行政府采購的根本目標就是要節約財政支出,實現貨幣價值的最大化,同時,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為此,政府采購制度必須遵循以下總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購過程必須向社會公開,不得對供應商采取歧視政策和地區封鎖,采購人與供應人在采購過程中處于平等地位,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采購。
2、效益原則。政府采購的客觀效果是節省政府開支,在從事采購活動中講求經濟和社會效益,要求政府采購應當競爭的方式,通過競爭使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原則。財政性資金屬公共資財,其使用必須符合社會公眾的利益。首先,財政性資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會公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對公眾事業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購日常用品時應當有利于增進公共福利,注意社會效益。
4、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原則。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強化財政智能、加強財政宏觀調控的需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宏觀調控體系,財政作為一種重要的財政手段也要實現面向市場的轉變,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健全規范財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內容,尤其是我國財權分散、財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況下,就顯得更為迫切。
5、競爭擇優原則。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環境,實現真正靠實力和信用競爭。
接受社會監督原則。政府采購計劃、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構必須對社會公開,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建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
從采購主體看,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政府機關及全額預算撥款的社會團體和黨政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是否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應具體分析。事業單位的物品或服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政府組織供給的純公共品,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一類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財政的支持下,通過授予特許權由民間組織供給,這些物品由于要對成本回收自擔風險,必然走上企業化經營道路,依市場規律辦事,其采購行為就不應當受政府行政控制,不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國有企業也有兩類:一類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業,企業的發展靠國家財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務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這類企業應納入政府采購制度規范內;一類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企業,只有依市場規律辦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為目標,依市場信號配置資源方能健康發展,為此就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預,因此不能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從采購資金的性質看,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采購資金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2、選擇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為主的模式。
3、明確政府采購的方式
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4、設置政府采購機構
(1)、在財政部下設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或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務院1998年批準的財政部“三定”方案,明確授予財政部“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職責,因此,財政部作為政府采購主管部門肩負著協調管理和政策指導的重任。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是:制定、修改和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法規、政策;下達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和審查政府采購預算方案;批準和撥付政府采購款;分析和評估采購統計;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等。
(2)、各級政府設置政府采購事務機構——政府采購中心。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的被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
5、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總預算中單獨編制,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政府采購專業戶由政府采購中心按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運作。
(2)、改革現行總預算會計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F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這不僅影響了財政部門有效貫徹政府采購制度,而且無法對采購行為(如招投標程序、方法等)不夠規范進行有力的監督,不適應政府采購制度資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按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撥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要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
(3)、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建立一種單一的國庫帳戶管理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
6、建立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
(1)、直接監督:現行的政府采購方式主要是公開招標,招標公告后,整個采購過程全部處于供應商的監督之下,供應商為了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自覺地進行相互監督,對違反“三公”原則的人和事,供應商可以向招標人提出質疑。
(2)、行政監督:供應商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對質疑效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按規定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
(3)、司法監督:供應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如對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按現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請訴訟,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社會監督:各部門或地區在采購活動中,應經常邀請紀檢、法院、公證和新聞機構的代表參加開標和評標監督。
7、建立科學的招標管理辦法和程序,加強對招標機制的管理。招標和投標是政府采購的核心內容??茖W的招標管理辦法是政府采購制度完備與否的重要標志。在實踐中,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強,財政部門及支出單位目前缺乏專門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標機構作中介,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辦法規范中介機構的智能和業務范圍,充分使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得以發揮。
8、加強政府采購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雙邊、多邊以及地區貿易談判的重要內容。我國加入WTO以后,就必須適度開放本國政府采購市場。而政府采購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采購商品物種繁多,加上我國政府采購起步較晚,政府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現代采購業務和技巧,對市場上廠商的信譽和商品質量把握不準,不善于收集、分析和運用市場信息,構成人才資源的障礙,所以現在應抓緊時機培訓政府采購專業人員。
參考文獻資料:
1、《政府采購》樓繼偉著,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2、《WTO與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購管理與國際規范與實務》曹富國、何景成著,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關于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立法探討》李劍著,《華東政法學院報》,99年;
5、《政府采購: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環節》劉尚希、楊鐵山著,《財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購,宏觀經濟政策的興奮點》戴靜、韋玲著,《企業經濟》1998年第8期;
7、《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伯納曼·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洪曉東、許明德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處的商品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料、產品、設備、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構造物及其附屬設備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設施、鋪設下水道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購,包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和培訓等。
政府采購是政府影響國民經濟的一種強有力的宏觀調控手段。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
三、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購是政府與供應商之間進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場中的最大消費者。而且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競標過程中執行嚴密、透明的“優勝劣汰”機制。所有這些都會調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而且能夠促使供應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務。以使自己能夠贏得政府這一最大的消費者。所以.供應商競爭能力的提高叉能夠帶動整個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昌盛。
四、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應商的競爭能力
政府采購的方式很多,有公開招標、兩階段招標、尋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多種方式,其中公開招標是運用最多的一種方式。但不論是采取哪種方式,在政府采購的過程中都要遵循競爭性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政府可以邀請到很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勞務供應者來競標,形成一種有利于政府的買方市場,從而使政府能夠獲得比較價格利益和更優質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各供應商必須不斷地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從而在眾多的供應商中嶄露頭角,被政府“相中”。
2.給整個市場經濟注入活力
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這三條原則可以維護供應商的利益.極大地調動供應商的參與熱情,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并帶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
首先,政府采購遵循公平原則。具體來說,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競爭主體準人的公平性.即允許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均可參加投標;二是競爭規則的公平性,即資格預審和評標的標準要一致;三是供應商獲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參與投標的供應商都應平等地從政府那里獲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購遵循公開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是通過嚴密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來體現的。由于政府采購的批量大,對經濟的影響也大,所以采購活動的程序、過程一定要體現透明、公平的原則。公開的采購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預測性,使投標供應商可以計算出他們參加采購活動的代價和風險。從而提出最有利的競爭價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內部交易”或“黑箱操作”,從而增強潛在投標商參與采購并中標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購遵循公正原則。其核心是“標準的統一”。該原則要求采購部門給予所有的供應商相同的待遇。而不應該存在歧視性。它是提高供應商廣泛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有效保證。
3.有助于我國產品打入國際市場
這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釋:一是由于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不斷完善,調動了國內供應商的參與積極性,并促進其競爭能力的提高.這種競爭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這些供應商步人國際市場;二是從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對等性來看.我們可以充分利用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優惠待遇參與國際競爭.使供應商能夠在國際市場上得到更多錘煉的機會.提高國際競爭實力。
從長遠看,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趨勢不可阻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也是必然趨勢。雖然我國沒有正式聲明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實際上國外供應商早已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我國政府機關采購商品或服務的領域也早已延伸到國外。
4.有效防治腐敗
首先,政府采購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購買的弊端??捎行У胤婪豆膊少忣I域的腐敗。政府采購,不僅是一種簡單的消費行為。而且是一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各種支出納入統一賬戶.受到財政部門全方位監督。它的主要實現形式是招標。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基礎,通過招標廣告,公開采購信息,使有能力的企業,都有機會參與競爭。
其次.統一的政府采購,特別是公共招標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顯地提高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和嚴密性,減少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徑的土壤。
關鍵詞: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問題;對策
政府采購監督機制的構成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而政府采購監督機制是指各監督主體對政府采購法律、具體操作程序及采購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具體包括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即各級人大、監察檢察、審計等部門對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法律執行、信息、投訴處理的監督;也包括對采購機構的監督,即各級財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公證機關、供應商對集中采購機構及采購人、管理人員及評標委員會和分散采購機構的監督;還包括對供應商的監督,即監督管理機構、采購機構、公證機關、紀檢監察對供應商資質和產品質量的監督。
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通過《采購法》、《審計法》、和《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國已基本上構建了三個層次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但是現實的運行效果并不理想,對監督機制的有關質疑和投訴仍屢有發生,看似完善的監督機制實際仍存在許多問題。首先是《采購法》存在缺陷。作為我國政府采購和監督的依據,《采購法》的完善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政府采購監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著眾多不明確的規定。比如:第4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就對工程外的服務貨物的公開招標方法規定不明;第13條各級人民政府是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其他有關部門也有監督管理職責“其他有關部門”到底所指何部;第59條規定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法律執行情況、采購范圍方式和程序、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技能,這僅僅是一種事中監督,對事前事后監督的規定的缺乏將大大減少監督力度;第67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到底如何進行“職責分工”;其次是權力虛設問題嚴重。看似三個層面的監督機制卻由于各種原因,實際監督權力形同虛設。本應著重于政府預算監督人大,由于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其否定預決算的法律后果和激勵機制,積極性嚴重不足?!侗O察法》雖對行政人員違法處罰有規定,但監察機關無權監察除規定外其他人員的行政行為,同人大情況相似,缺乏具體的分工、激勵機制和更高的法律約束,監督作用非常有限。而作為最基層的重要監督手段的社會團體,卻由于《采購法》等法律的宣傳力度不足和公民維權方式規定的缺乏,無法通過有效渠道使媒體、公眾進行有效監督。最后是救濟機制——保證以供應商為主的采購主體的利益和監督權利的制度的不完備。根據《采購法》第57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內,可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此條例固然為政府采購做出一定保證,為供應商提供一定的權益保障,但時間期限僅為三十日,對于復雜的或回復不及時的情況,難以保證供應商權益。第六章第51—58條表明,供應商在對采購活動有疑問、認為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可向采購人提出質疑,若不滿其答復的,也可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甚至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訟,但都對相應的時間做出了限制,并且由于采購人、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同屬政府部門,人民法院與財政部有緊密的財務關系,要讓供應商在狹縫中獲得有利的保障實屬困難。
對策
為深化政府采購機制的建立,完善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必須是完善政府采購監督法律體系?;谡少彽陌l展變化性與《采購法》的穩定性之間的矛盾,建議采取“結合型”的立法模式,不單對政府監督機制進行立法,還應特別頒布某些實用范圍較小的法律,及時頒布有關細則加以細化完善,保證一定的靈活性與及時性。對于《采購法》與其他法律相沖突的地方,應以現實情況為基準,盡快頒布新法律解決矛盾;其次是明晰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完善內部監督。以法律明確規定具體的監督部門、職能劃分和激勵機制,提高緊迫感與積極性,并加強內部互相制約與監督,采取定期匯報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違規的行政處罰減少腐??;再次是加強政府采購外部監督建設。完善公民民主監督機制,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提高民主參與意識,并構建相應的制度設施,定期收集意見,從法律層面細化審計部門的職責及處罰規定,加強內部再監督及互相監督,設置嚴格的準入制度和定期不定樣的考核制度,確保人員素質最優化;最后是完善救濟機制。建立聽證制度,公開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完善供應商補償機制,供應商權益受到損害時必須給予有效的補償,保證供應商質疑、投訴通道的通暢,適當縮短回復時間,明確規定回復要求,加大回復不及時的懲罰,減少由于公共部門的怠惰與缺乏監督對供應商權利的侵犯。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