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7:02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經濟法理論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就日本的經濟法理論而言,對其討論大致可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兩個階段。戰前的日本經濟法受德國經濟法理論的影響,以統制經濟法為基本特征。戰后受美國經濟民主的自由競爭思想的影響,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法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經濟統制是指國家在確定了某一目標后,對經濟活動施加權力干預使之朝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以實現國家的特定經濟目的。而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說在日本擁有百年的歷史土壤。日本社會是極其容易地接受這樣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戰結束前的統制經濟法立法活動
從近代日本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盡管明治維新選擇了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并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體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頒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日本的市場經濟體制并沒能通過自由競爭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下被統制經濟所代替,而統制經濟法[2]正是國家實現統制經濟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雖處于戰局之外,但卻是參戰國的市場,這為日本國內工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為適應戰時需要,保護經濟的繼續發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強權的戰時經濟統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關戰時工業源料出口取締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黃金出口禁止令》和《戰時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對與戰爭有關的產業進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如《軍需工業動員法》、《戰時海上保險法補救法》、《染料醫藥制品獎勵法》等。二戰爆發,日本社會又進入了所謂的戰時經濟時期,日本政府重操戰時經濟統制政策,頒布了《國家總動員法》,以保證人力、物力資源投入戰爭,同時還頒布了各種戰時臨時經濟統制法令。
2、經濟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響
正如大家所知,經濟法這一用語最初是從德國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詞中翻譯過來的,并且是以經濟統制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是從大正末年到昭和初開始的。孫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發表的“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中最早把經濟法的概念介紹到日本。由于歷史上日本法律對德國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戰時統制經濟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國在統制經濟體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經濟立法活動,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當時德國的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經濟法理論,將經濟法與經濟統制法視為同一概念,從國家強權介入經濟活動以實現特定目標這一立法目的來認識經濟法的現象。
善長邏輯思維的德國學者曾從不角度來定義經濟法的內涵,他們的理論對日本的經濟法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日本學者們也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各種含義。一些行政法學者們從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來認識經濟法,并使用過“經濟警察”這一概念[3];民商法學者也對政府所實行的官民企業一體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權力的企業組織和事業者團體組織十分關注。
當時針對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各部門的法學家發表了許多論文和著作以闡明各自的觀點。如公法學者田中二郎的《經濟統制法的發展及現狀概況》,民商法學者末川博的《加強統制法與對私法的關心》、川島武宜的《經濟統制法與民法》等[4],都是從經濟統制的角度來認識經濟法??梢哉f當時日本經濟法的核心概念是“經濟統制”。
總之,明治維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日本社會一直是處在統制經濟體制之下,這種否定私人企業經營自由的統制經濟,必然要影響立法目的。強調國家的特定經濟目標、壟斷特權,忽略甚至不允許私人企業自由競爭,集中代表了這一時期日本經濟法的立法思想和價值取向。所以,日本經濟法學者稱這一時期的經濟法是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時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從德國引入經濟法概念時,曾對經濟法問題展開過大討論,但對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研究卻是在二戰結束之后才開始的。
1、經濟法的新理念與經濟法理論體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占領軍根據美國的經濟思想,要求日本經濟非軍事化、民主化,并頒布了一系列的經濟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標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壟斷與確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的制定。
隨著《禁止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的學者開始主張要以的競爭理念為中心開展對該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積極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新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當時為九州大學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經濟法》雜志創刊號上發表了題為《經濟法(學)的獨立性――試論由“統制”概念而形成的經濟法的統一體系》的論文,作者以帶引號的統制概念為基礎,提出應當把《禁止壟斷法》體系中自立性的“統制”這一本國的經濟法與戰時經濟統制法體系中他律性的“統制”這一外來的經濟法區分開來。并進一步指出:經濟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們有必要將經濟法從行政法、商法中獨立出來進行單獨地研究。[5]但是,由于長期受戰時統制經濟法思想的影響,在許多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學者中政府與經濟一體化的意識依然很強,為此要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理論,并使其成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經濟法理論,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時間上都需要有一個適應期。尤其是由于“統制”是一個包含著對多種經濟活動加以規制的、內容極為豐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經濟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現為是涉及到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為此,如何將戰時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與新的以《禁止壟斷》為中心的經濟法聯系起來,進行繼承性的研究,如何將新的經濟法與既存的法學領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勞動法相區別來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如何具體地整理出具有統制特性的新的經濟法的概念,均成為這一時期重要的理論課題。
在日本的戰后經濟恢復時期,美國占領軍想將日本建成像美國那樣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競爭式的市場經濟體制,而為了將支撐這一經濟體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壟斷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們廣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這一說法,同時試圖來確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日本經濟法理論體系。但是,關于在美國干預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問題,一開始就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后來由于東西冷戰的日益尖銳、朝鮮戰爭的爆發以及1952年日本從美國的占領政策下獨立出來,日本經濟又很自然地轉向了以政府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保護壟斷的產業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不僅僅是《禁止壟斷法》,還包括財政金融法以及各個不同時期的某些“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因此主張應當平衡地把握促進競爭與適當地限制競爭的關系,于是“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說法也漸漸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認為日本市場經濟體制已達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談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經濟體制這一當前日本經濟的重要課題,并提議應當恢復以往經濟法有關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理念時,也沒有人再度用“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提法。因為從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更多地發揮積極作用的是產業政策法,而《禁止壟斷法》卻一直處在不正常的“冬眠”狀態,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產業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說當政府過度地利用產業政策法去保護某一產業而有損于市場競爭機制時,公正交易委員會和有關的經濟法學者就用《禁止壟斷法》的規定來抵抗政府有關產業政策法議案的通過。[7]所以說,如何處理好反壟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經濟法學的重要話題。
2、有關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中心說”與“非中心說”
在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進行研究的同時,形成了兩大經濟法理論。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為代表的“中心說”(即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澤良雄為代表的“非中心說”(即不認為《禁止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說”而言,以金澤良雄教授的觀點為例,他認為:所謂的經濟法是應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用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即因市民法自動調節的局限性而產生的困難)。它要求用“國家之手”,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并為實現這些經濟政策而進行的國家干預。經濟法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領域,能夠這樣來把握經濟法的本質特性,我們就不難理解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在各種社會環境下,經濟法的內容既可以是促進壟斷法,也可以是維護競爭秩序法。作為經濟社會協調要求說,金澤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矛盾,維持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法律。為此,一方面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就需要有促進壟斷和維持供求關系的法律。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則需要禁止壟斷法。因此,國家在這兩方面的規制同樣重要,不贊同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8]
就“中心說”而言:以代表競爭法核心說的丹宗教授為例,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即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這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特性。這樣定義經濟法是為了說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把現實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市場支配的各類現象(不能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狀態及可能性)作為自己獨自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樣的),從而形成經濟法自身的體系并與相鄰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勞動法等法律部門加以區別。在競爭法中,有關于禁止市場支配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如《禁止壟斷法》。也有促成市場支配而限制競爭的法,如禁止壟斷的適用除外法和經濟統制法,他們都與競爭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的核心是競爭法,有關競爭的法律在經濟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3、兩種觀點對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影響
從兩種不同學說中我們不難看出:“非中心說”認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應當由《禁止壟斷法》和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政府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對市場活動的規制包括鼓勵與促進,也包括禁止與限制。經濟法的功能對“市場失靈”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糾正性。與之相反,“中心說”則認為,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而產業政策法僅僅是在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特殊情況下才存在的,不應當與禁止壟斷法擁有同等的地位,國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只有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國家不應當對市場的競爭活動加以干預。由于兩種觀點的分歧使日本經濟法的教科書也分為兩個版本,一個是由競爭法與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的經濟法學教科書,一個是由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在該法的適用除外中介紹產業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壟斷法》命名的經濟法教科書。但是有關“事后介入說”[9]在日本始終沒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學術上也是少數人所堅持的觀點。
三、經濟法學會的成立與各時期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
1、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動
如前所述,《禁止壟斷法》頒布實施之后,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競爭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經濟法理論從戰前的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統制經濟法的影響中擺脫出來,成為研究經濟法學的一項重要課題。日本經濟法學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東京成立。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大大地推進了經濟法學的研究。學會通過一年一度的學會研討會,事先確定大會報告議題,并廣泛地展開討論。如第一次的研究會(1952年)的議題就是《我國禁止壟斷法中的諸問題》。這一時期大家所關心的重點是經濟法自身理論的建設,學術界力爭明確經濟法的概念,并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現代經濟法理論體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隨著日本經濟完成戰后的重建而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學者們開始注意對與《禁止壟斷法》相關聯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這些研究不僅拓寬了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也為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了理論上的幫助。作為日本經濟法理論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就是1961年有斐閣出版的法律學全集中的金澤的經濟法和今村的禁止壟斷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經濟法,這些經濟法學專著在質與量上都有了一個較大的飛躍,并且在他們三者之間分別形成了具有代表意義的三學說,即以金澤為代表的縱觀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規制的金澤經濟法說,以今村為代表的全面解釋《禁止壟斷法》的今村《禁止壟斷法》機能說以及從社會法的立場入手對金澤說與今村說持批判態度的正田社會法說。
2、新一代經濟法學者的研究課題與相關學會的成立
進入七十年代中葉,出現了直接從經濟法學入手研究經濟法理論的一代研究者。他們在業已建立的日本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指導下,展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以及與《禁止壟斷法》有關聯的各種事業規制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研究,如電氣事業法、郵電通訊事業法、道路運輸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隨著日本限制政策的緩和化,也同時帶來了限制政策下的競爭行為的普遍化,這為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領域和更加活躍的氣氛。這一時期,由于日美貿易磨擦不斷升級,美國強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產業界也利用美國的壓力,要求政府放松對企業的控制及對國際貿易的管制。面臨國內外的壓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關于經濟改革的最終報告》,提出了規制緩和的基本思路:“原則自由,例外規制”。社會的規制[10]應當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規制”。圍繞著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經濟規制轉向社會規制的規制緩和化,經濟法學界及時提出了在規制緩和中導入競爭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針對過去產業政策法中的有關促進壟斷發展的傾向,提出縮小《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立法的范圍;另一方面強調必須處理好社會公共利益及安全與競爭法的關系,因為這是《禁止壟斷法》終極目的(――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國民經濟民主、健康的發展)的本質要求。這些理論為改革過程中的立法活動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場機制及時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從90年代開始日本終于逐漸出現了規制日益緩和,競爭日益強化的傾向。
伴隨著國際貿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國關于對不公正貿易制裁的措施的運用,促使人們注重對外國經濟法的比較研究。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九十年代初,國際經濟法從經濟法學會分離出來,由研究國際經濟法和經濟法的學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國際經濟法學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國際貿易與關稅、國際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研究會專門研究;證券法、銀行法等由商法學會加以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由經濟法和私法學會共同研究;稅收法律由稅收法學會進行研究。此外,公益事業學會主要研究事業規制法。在這些學會里,既有經濟學者、經營學者,也有法學者。最后是公法學會,他們主要是研究財政法,但其研究活動很少。
近來,日本經濟法學研究的新動向表現為研究法與經濟的關系,這主要是受美國關于“法律與經濟”(LowandEconomics)的影響,運用價格理論來研究法律現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壟斷法》中引入產業組織論[11].
進入二十一世紀,日本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仍然是探索運用數學的方法,在現實中能對禁止壟斷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釋,并繼續討論“規制緩和”政策的有關問題。具體地講,日本雖然確立了以市場體制為中心的經濟體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業規制中,如何處理好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關系。或者說,在日本不斷趨向高齡社會和逐漸喪失國際競爭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實施競爭法,是日本社會的最大政治課題。在國際經濟法方面,討論建立亞洲自由貿易協議的可能性,是該領域的中心話題。
參考文獻:
[1]本文的許多歷史性資料是由橫濱國立大學國際社會科學研究科科長來生新教授提供,并將他新寫的、尚未發表的著作提供給作者進行參考,在此作者對來生教授為了中日經濟法學的交流而在學術上表現出的無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謝意。
[2]“統制經濟法”是指為維持統制經濟體制的法,或者說是對經濟進行統制的經濟統制法。經濟統制主要表現為國家對整個經濟活動,特別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加以行政作用。(參《新法學辭典》第三版有斐閣1055頁)
[3]作為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經濟警察,是指本來原則上講對國民的經濟活動應當給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對其某些方面如若放棄不管就會產生社會弊端(如損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經濟行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預防這一社會弊端的發生的行政活動。如餐飲業經營許可制度、汽車駕駛的行車執照制度等。如果對此活動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會出現因不衛生的設備與不規則的操作以及無一定技術水準的操作而帶來損害國民身體健康、引發交通事故等社會問題,因此對那些不能滿足一定設備基準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術水準的人應限制其經營或駕車。
[4]《經濟法概論》金澤良雄著達滿人譯甘肅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頁
[5]《經濟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國占領軍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又稱“原始禁止壟斷法”)加入了美國人理想化的反壟斷規定從而超越了日本[現實,于是1953年日本對《禁止壟斷法》進行了較大的“緩和性”修改,主要是認可了“不景氣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維持再銷售價格合同”、“公司間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為契機,日本政府進行了一些個適用別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壟斷法》便被認為失去了經濟憲法的地位。有學者認為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壟斷法》的大倒退。
[7]詳細內容請參閱1963年日本政府向國會提出《振興特定產業臨時措施法案》及該法案最終成為廢案的有關資料
[8]參《現代經濟法入門》丹宗昭信、厚谷編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頁、《經濟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學教育振興會1996年,38頁。
1.問題的提出
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為標志,作為國家干預之法的經濟法已有百年歷史,相應經濟法理論研究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也有80多年的進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其經濟立法之豐富,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之興盛,實為西方他國難能所及。許多學者認為,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理論為德國和日本從后進國成為先進國,從戰敗國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從現有掌握的資料來看,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見解在進入90年代后已甚少見①,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顯然也不如80年代紅火。這是為什么?我們知道,現在日本經濟出現了大問題,從80年代以來一直處于停滯狀態,而德國經濟并沒有出現這樣的經濟結構問題。這與兩個國家不同經濟法認識是否有關系?
我國已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進一步深入發展。在這樣的經濟背景下,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應向何處發展,是經濟法理論界必須直面的課題。他山之玉,可以攻,現我們將外國特別是德國和日本經濟法理論演進作一簡單介紹,也許有助于我國經濟法理論之研究,特別是有助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2.德日經濟法理論之演進
學界公認,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標志是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但經濟法理論的產生并發展卻在德國,日本繼承并進一步發展了經濟法理論。根據德、日經濟法理論和學說產生、發展的軌跡,我們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現代經濟法產生初期至二戰結束前的經濟法理論學說(1890—1945)、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90年代以來的經濟法理論和學說。
2.1.現代經濟法產生后至二戰期間現代經濟法理論學說
德國在學術上開始使用“經濟法”一詞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一戰結束后,Hedemann教授在1917年于耶那大學建立的“大經濟法律考察研究所”改名為“經濟法研究所”。他經年開設經濟法課程,編著經濟法通迅半年刊,并撰寫學術著作②。日本學者孫田秀春1924年的著作《勞動法總論》中專門有《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一文,對德國經濟法研究作了介紹,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從此開始③。這個時期德國和日本的經濟法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④:
(1)德國
A.世界觀說:這是Hedemann的學說,他認為,以具有現代法特征,并滲透于現代法的經濟精神為基調之法為經濟法。他自稱此說為世界觀說。正如18世紀中以“自然”為該時代的基調一樣,在現代則以“經濟性”作為時代的基調,而以此經濟性為特征的法為經濟法。這種學說較為抽象,它強調現代經濟法是具有現代法特征的法,而所謂現代法是以經濟性為基調的。作為最早研究經濟法理論的學者之一,Hedemann以極為抽象但十分準確的“經濟性”緊緊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精神。
B.集成說:該學說的代表是Nussbaum,他認為,凡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規范的總體就是經濟法。因而,間接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法律,如財政法,以及只以個人生活為對象的法律,如民法,則應排除于經濟法之外。這一學說其實是把德國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以及戰后出現的新法律現象,用“經濟法”的綜合概念來對待的。但它也正確地認識到了現代經濟法中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干預性,試圖將這些新的法律現象加以組合。
C.組織經濟說:這是Goldschmidt所倡導的學說。他認為,經濟法是“組織經濟固有之法”,而所謂“組織經濟”是以改進生產為目的而規制的交易經濟和共同經濟。這種學說影響甚大。顯然,Goldschmidt真正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真諦-由國家通過法律來組織社會經濟。而且更重要的是,他還主張把社會學方法和經濟政策的觀點加以結合起來把握經濟法,這種認識將對經濟法的認識向前推進了一步,使得經濟法與傳統民商法區分開來。
D.企業法說:這是Kaskel的學說。他認為,經濟法是關于經濟企業者的法,但關于經濟企業者的法并不全是經濟法,只有規制“企業管理或完成經濟企業者的事業而產生的關系,才是經濟法的對象,所以,勞動法和商法不是經濟法。他的這一見解,由Haussmann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后者認為,正如商業活動領域限定傳統商法的特定素材一樣,今日的經濟活動力的重點不僅限于商業,而且也表現在生產、加工、銀行和金融等各個方面,這種企業活動的法律,要求與商業企業活動的法律具有同等的資格。企業法說強調了國家對社會經濟基本主體的企業活動的規制,這是符合社會經濟現狀的,特別是符合現代經濟中企業發展現狀,因而看到了國家與企業的現代經濟關系。
E.方法論說:該學說是以社會學方法來研究經濟法的,如Rumpf認為,以對法律領域中經濟的客觀實際部分所作的法學上的全面探討,理解為經濟法的研究,企圖從這一論點出發,來建立綜合民法和商法的經濟法的基礎,并使這樣的私人經濟法與公共甚至國家經濟法既對立,又在整個法學體系中使二者處于統一綜合的地位。Geiler也認為,經濟法無非是在有關經濟生活的法律領域中,適用法學研究的社會學方法而已。方法論說盡管只是從法學方法上來看待新興的經濟法的,但這種學說無疑以一種高屋建瓴之勢剖析了新興之經濟法為什么以及如何注重社會目的、作用和效果,以實現社會不同利益的整合,達到社會利益之協調的。它使得人們能夠首先從社會之意義上把握經濟法,而非部門意義中尋求經濟法之要義。
F.機能說:該學說是基于法律的機能,并以經濟統制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認識。如F·Bohm主張作為經濟法的中心概念,必須考慮到國家統制經濟和特定經濟政策意義上的經濟秩序以及有關的經濟制度。Heamerle主張以國家統制經濟特有的法律為經濟法。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有計劃地對經濟加以組織和管理之法,并認為經濟活動因受國家決策方針的拘束,而逐漸失去自主性。機能說強調了國家通過經濟法對經濟的統制功能,看到了經濟法在現代社會中以國家之強力進行新的利益分配的工具性價值,雖然它過于注重了經濟法中國家的力量,但也無疑準確認識到了經濟法特有的經濟統制作用。
G.協調公私法沖突說:這是Klaussing提出的學說。他指出,經濟法是涉及受企業組織及其經營活動影響的有關企業經營的法律規范總和。這些企業早在19世紀就受商法調整了,現在理論家則試圖確定一種新的經濟規范來撞擊舊的規范。這兩種體系正在你爭我奪,但至今不僅沒有人承認新的規范體系占有統治地位,而且新舊兩者的結合也沒有出現。因此經濟法的任務在于試圖找到自治規則和國家調控規則這兩者沖突的協調和結合。這種學說基于公私法理論而認為經濟法試圖調和二者圍繞企業組織和經營活動發生的沖突,其實質是認識到了經濟法與傳統私法的緊密聯系,因而如何通過二者的協調達到企業經營在公與私上都更好的效果。
(2)日本
日本學者將德國經濟法理論引進日本以后到二戰結束,基本上是照搬德國的學說和認識,自己的獨特看法基本上還沒有⑤。
2.2.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
二戰后到80年代是世界各國經濟立法大發展和成熟的時期。所謂大發展是指這個時期各個國家的經濟立法特別是德、日、法等在經濟調控和微觀規制上全面展開,并因此帶動廣大發展中國家相繼仿效;所謂成熟是指這個時期的經濟立法逐步走向理性,而不是簡單地越多越好,即由量變轉為質變。相應地,經濟法理論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成熟和理性。
(1)德國
A.沖突法說⑥:ErnstRudolfHuber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活動主體,即企業家與勞工,在經濟活動中的自由與受拘束之間的沖突的特別法。其特征為個人自由與團體或國家對其所為拘束間的沖突。他將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分為:①經濟私法,其內容涉及企業法及私法自治原則;②經濟行政法,內容涉及國家機關對私經濟秩序的管理、干預和引導,以及國家自為經濟活動的公營事業;③經濟刑法,關系對違反經濟法的刑事懲罰;④經濟基本體制法,關系對經濟秩序與經濟體系(市場經濟、管理與引導之經濟、國家直接支配之經濟或混合體系等),所作的基本決定。
GerhardRauschenbach也認為,經濟法是一種沖突法,它以國家行政措施之干預,追求公共的整體利益和社會協和為目標。他強調了經濟法與民商法及勞工法的區別,但認為同憲法及行政法有密切關系。他認為經濟法的內容包括四部分:①經濟基本體制形態,經濟法中的基本權利及國家經濟活動;②國家經濟機關的組織,各種職業公會和私法上的經濟團體;③卡特爾法;④經濟引導與經濟監督。
這種學說是對二戰結束前協調公私法沖突說的發展,其發展表現在它們認為經濟法協調公私沖突已不限于企業,還包括勞工。而且更重要的,他們開始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和勞動法區分開來,認識到了經濟法與憲法和行政法的緊密聯系,因而比較好地處理了經濟法與現行法律體系和法律實踐相銜接的問題。
B.機能說:Nipperdey認為,經濟法系以保障和促進經濟發揮其適當機能為目的的公法和私法。其體系安排應顧及傳統的法學分類,因此他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①經濟基本體制法;②經濟私法,規定私人企業的組織形態、私人企業財產法、企業與企業及其顧客之間的關系;③經濟行政法,規定國家監督、保護、引導、管理和影響經濟的法律措施,以及國家自為經濟活動的公營事業;④經濟刑法;⑤經濟訴訟法,規定對有關經濟法上爭端的訴訟問題;⑥國際經濟法。這種學說是一種綜合經濟法說,但其強調了通過公私法的協同和整體性,以促進國家經濟的共同發展,因此該學說把握住了現代經濟法的“經濟性”精神。
C.經濟總體關系說:WelterSchmidt-Rimpler認為,經濟法的任務在于探求總體經濟的運行,在怎樣的范圍內經由自治自決還是公權決定,能達成一正確合理的秩序,以實現法追求正義的價值。所以,凡對經濟的形成具有作用的法律規范,不論其系自治自決或公權決定的規定,皆為經濟法。但這些法律規范應涉及總體經濟的運行,不能僅是個人經濟關系的規范,借此以同民商法相區別。他認為經濟形成的形態分為競爭秩序與國家引導管理兩種。因此經濟法的內容有:①競爭秩序的法規;②國家引導與管理的法規,包括經濟機構組織與措施方法的規定。其中引導與管理措施又可分為對企業等的直接管理和通過關稅與捐稅、公開市場操作等由其它國家機關調節市場供需、金融貨幣經濟輔助等措施間接引導和影響經濟活動。經濟總體關系說一方面準確認識到了經濟法的任務,即如何解決私法自治和公權規制以形成合理經濟秩序;一方面則為經濟法的內容作了合理界定。該學說可謂在現代經濟法的精神和實體上都十分成熟。
D.經濟協調法說:這是WalterRSchluep的看法,他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協調法。它將政治所決定的經濟協調模式(自由競爭、國家統籌管理的計劃經濟或兩者的混合)予以法律規范化。他認為經濟法體系包括經濟基本體制法和協調法,并認為經濟基本體制法是制定經濟協調體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憲法中規定有使一定協調模式制度化的任務,經濟法應使此任務得以具體實現。此外還有一些在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的協調模式。
該經濟協調法說緊緊抓住了經濟法是“政治所決定的經濟協調模式的法律規范化”這一關鍵點。這一看法是以前觀點所沒有的,以前的觀點雖然都看到了經濟法的國家對經濟促進、協調、組織等作用,但它們都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經濟法從整體上講其實更是一種政治行為的法律化,因而經濟法是和憲法、行政法所不能截然分開的。
E.經濟指導管理法說:GerdRinck認為,經濟法系以追求總體經濟的正確性及社會的正義為目的,而對獨立的營業活動加以引導、輔助或限制的法律及國家措施的體系。簡言之,經濟法是經濟指導與管理法。他強調不宜將企業法納入經濟法體系。具體來說,經濟法內容體系包括:①經濟基本體制法;②經濟指導與管理措施;③各個別經濟行業之秩序;④職業公會及經濟團體;⑤反不正當競爭法;⑥反限制競爭法。
F.經濟政策工具說:ErnstSteindorff認為,經濟法系追求正義,并為實現總體經濟的公共目的而作為調整經濟活動的工具的公法與私法。經濟法以其作為經濟政策的工具,并且是一種帶有調整作用的工具為特色。他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①經濟與憲法;②國際間的聯系;③企業;④卡特爾法;⑤不正當競爭;⑥公營企業;⑦社會保護與經濟監督;⑧勞工法與經濟法;⑨經濟之調整;⑩具有特定目的之調整以及能源法。
Wiethoelter也從政策角度表述了經濟法。他認為,經濟法是立足于解決大量沒有解決的問題的一個出發點,而解決這些問題是共同經濟本身所應承擔的義務。經濟法是一種缺少政治本性的政策性法律,它的存在不得不考慮社會和經濟政策的措施。⑦
G.FritzRittner之說:他認為,規定經濟運行的法律規范,不論其系公法還是私法性質,皆同其他已存在的法域有不可分離的關聯,因此不可能給經濟法下一個明確的定義。經濟法概念僅可簡單描述為所有對經濟加以形成及對經濟的運行加以規定的法律規范的關聯結合。他不懷疑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領域。他強調經濟法不僅僅具有經濟政策的工具性質,也不能使經濟法成為行政法的特別領域,而淪為經濟行政法。認為經濟與社會關系的形成主要依靠個人和私法自治,因此,維持和保障此種形成作用的法律規范,即卡特爾法,才是經濟法的基本和主要內容;而國家以行政措施對經濟所為之引導與管理,僅扮演補充角色而已。
(2)日本⑧
A.與市民法對比來理解經濟法的見解:這種學說由福光家慶所提。他認為,“近代所有權法”(市民法)的體系和品格是針對近代法而言,其妥當性雖然應給予肯定,但適應社會經濟的變遷,作為其反省形態的“社會所有權法”的體系和品格,業已超出近代法的體系,累積成為新的“經濟的法”。⑨
B.將約束和統制列為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見解:如高田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立場來約束經濟之法;而丹宗昭信則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統制或規制市場支配之法”。這里所說的“市場支配”是指限制自由競爭的狀況,并認為,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介入市場的法就是本來意義的經濟法。
C.“作為維持壟斷階段中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經濟政策立法”的見解:這是今村成和教授的看法。他認為,經濟法是“以依靠政府的力量支持因壟斷發展而失去自主性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的法律之整體”。另外宮坂富之付教授也認為,經濟法是“反映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國家介入經濟,維護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的經濟政策的法律之整體”。
D.經濟法是以“經濟性從屬關系”為前提的見解:如正田認為,經濟法是“規制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固有的壟斷為中心的經濟從屬關系的法”。并認為,經濟法是由“通過規制經濟支配者的活動,在經濟的從屬關系上,限制其進行恣意的活動,或處于支配地位的經濟主體任意進行交易”的經濟規制法,和“以反映允許經濟從屬者為了提高經濟地位而結成的經濟關系為中心的法制”的經濟關系法這兩個部分組成的。
E.國家干預與協調的見解:這是金澤良雄的觀點。他認為,“經濟法不外是適應經濟性即社會協調性要求的法律。也就是主要為了以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有關經濟循環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通過市民法進行的自動調節作用的局限)的法律。換句話說,經濟法也就是在資本主義社會,為了以‘國家之手’(代替‘無形之手’來滿足各種經濟性的,即社會協調性要求而制定之法?!?/p>
2.3.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日經濟法理論發展
20世紀90年代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一個分水嶺,這時的經濟法研究已經明顯地少了過去那種學說繽彩紛呈的局面,代之而起的是更多研究經濟法實務和經濟部門法的理論。從筆者所掌握的資料來看,進入90年代以來,德國學者更多的是從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角度或者經濟政策角度研究經濟法問題.人們不再試圖突破傳統公私法劃分而創造一種至少與公私法并列的“經濟法”,而是力爭在現有法學體系內和司法體系中去論證經濟法的地位和性質。對此,有學者認為這是由于德國加入歐盟和世貿,而使更多學者關注歐洲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之緣故。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顯然,人們不可能僅僅因為出現新的經濟法現象而拋棄仍然起到重大作用的舊經濟法現象。筆者認為,這是由經濟法的性格使然,而非其他原因。
日本進入90年代以來,其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反壟斷為核心來論證經濟法的范圍,如根岸哲、杉浦市郎編的《經濟法》(法律文化社1996年版)、江上熏的《經濟法·反壟斷法概論》(稅務經理協會1992年第7版)等著作。有的學者還從經濟行政法角度對經濟法重新認識,如佐藤英善的《經濟行政法-經濟政策形成及政府介入的方法》(成文堂1990年版)??梢哉f,這時日本的經濟法研究同90年代以前已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金澤良雄說已逐漸失去其存在根基。
3.德日經濟法理論演進評述及啟示
從以上德、日經濟法理論演進史可以看出,它們的經濟法理論學說研究經過了一個萌芽、產生、發展、興盛和平靜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西方經濟特別是崇尚國家主義的德國和日本由趕超經濟到戰爭經濟,從復興經濟到興盛成熟經濟(德國)甚至停滯經濟(日本)的過程。在現代經濟法產生至二戰期間,德、日經濟法理論還處于探索階段,因而顯得還不成熟,還顯得有些感性,如集成說、還只是看到了經濟法中國家對經濟生活的直接影響;即使是機能說也只是看到了經濟法的表面現象-經濟管制。但盡管如此,這時它們的經濟法理論探討仍然是極為豐富的,并已基本上把握住了經濟法的方法、功能等。
在二戰結束后至20世紀80年代期間,德國經濟法理論的發展已突破了以前經濟法研究的感性認識而愈加理性化并趨于成熟和穩定。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已明確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和勞動法加以區分開來,從而使經濟法能夠擺脫同樣涉及經濟活動的民商法和勞動法的影響,而成為自為的一極。第二,看到了經濟法與經濟體制與政治的密切關系,認識到了經濟法中政治的因素和影響,如政策說、經濟指導管理說等。第三,確立了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使得經濟法與傳統民商法有了一個十分恰當的銜接點,而且使得經濟法對經濟的干預或者說管理有了一個張縮基點。因此經濟法成為了既與政治具有緊密聯系,又是一個法律性十分強的東西,它必須遵守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構成。而在日本的這個時期,其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績也是巨大的,顯然這和日本通過大量經濟立法推動了日本經濟奇跡的出現有關。但可以看到,日本經濟法理論的研究視角主要集中在國家對經濟的規制和協調、干預方面,也就是說,日本經濟法理論這時特別強調的是國家力量的巨大,但在它與民商法的關系上并沒有真知酌見。特別是,這個時期金澤良雄說在日本基本上占據主導地位.而金澤良雄說的核心思想是強化國家主義,強化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全面干預,以“代替‘無形之手’”。這種觀點一方面強化了國家的權威,一方面則弱化了企業和個體的創造力和自由精神,以至于市場經濟中應有的自由企業體制沒能真正建立起來。
進入90年代,德國經濟法研究更加成熟,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圍繞國家與經濟的關系來研究認識經濟法,從而將經濟法的研究引入到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上。將經濟法研究引入到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并非意味著經濟法理論的消滅,而是經濟法理論的自然升華。這是因為,經濟法作為國家經濟干預之法,首先必然要求國家通過相應憲法確立國家經濟干預權限,確立國家和政府能不能干預及干預的度,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基本經濟權利,如財產權、營業自由權等都成為經濟憲法基本內容,而國家和政府必須尊重這些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其次,經濟法作為國家經濟干預之法,就必然意味著國家和政府的力量對經濟和市場凡體的管理,這顯然要求經濟法必須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現代行政法所確立的依法行政原則,是經濟法基本的原則和原理。德國法學界如此之探討經濟法,有效地解決了經濟法能不能干預和如何干預的量,事實上也就是自由競爭和國家調控的關系,并因此真正實現了國家與個體的互功。事實上,德國經濟法理論研究特別是二戰后,一直沒有忽視作為國家干預之法的經濟法與個體自由之法的民商法的關系,正是在此理論指導下,其經濟立法和實踐特別注意在發揮國家的力量,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個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國家只是為企業和個人提供一個自由而合理又合理發展的空間。
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在這個時期也開始充分重視經濟法中國家與個體自由的關系,金澤良雄說不再有市場,反壟斷法成為經濟法的研究中心,行政程度成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內容。這表明,日本經濟法研究業已走出以法論法的研究時代,經濟法的研究必須同時研究國家與個體經濟的關系,確立基礎與補充的關系。
總之,我們要看到,在德、日經濟法理論學說演進過程中,恐怕沒人否認經濟法的作用—國家通過經濟法有力地推動了其經濟的復蘇和前進。但是,經濟法畢竟是國家經濟干預的工具,而工具則意味著運用得當與否。從德國經濟法發達史中可以看到,德國經濟法之運用是比較恰當的,相應之經濟法理論之研究一再強調了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民商法為基礎法,經濟法則為補充法。為保證或實現經濟法之補充作用,其經濟法研究最終框架在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之內—以約束政府經濟行為,以嚴格依法行政來保證政府經濟行為之合法性與合理性。日本經濟法也曾十分成功地運用了經濟法,相應之經濟法理論也確實為日本經濟之復興起到了應有的指導作用—全面干預、整體推進、迅速拔高、政府參做的盡量做。但是當進入80年代中后期,日本經濟就開始出現了長期的停滯,日本經濟法理論界也由此開始反思其以往的全面經濟干預的理論,開始理性地對待經濟法中的競爭法和經濟行政法,以期能夠在現有法學體系和司法框架內解決經濟法到底應該做什么,能夠做什么以及怎樣做這些的問題。也許,這是日本經濟終究要再次復蘇的前兆。
4.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展望—代結語
我國經濟法理論研究自80年代改革以來取得了巨大的成績,特別是90年度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法理論研究可謂更上一層樓。但綜觀林林立立的眾經濟學說,無一不是從功能角度論述經濟法如何如何的。從功能角度看,經濟法顯然國家干預之法,是國家調節經濟之法或管理經濟之法等,但功能論只能看到研究對象—經濟法在干什么,而如何很好發揮其功能并避免其負面作用,則是功能論難以解決的。日本經濟法學說研究演進史告訴我們,一味強調國家經濟干預、組織、管理,是一種政治學研究經濟法方法,而并非真正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研究方法的出發點首先是相應權利、義務體系的建立。當涉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時,首先必須考慮到相應憲法確立相關關系,以達到權利與權力的平衡;其次是如何規范國家和政府的行為,這顯然是行政法原理的涵蓋之下。德國經濟法理論所確立的經濟憲法和經濟行政法理論,是十分值得我國經濟法理論界借鑒的。如果說,日本經濟法研究為我們提供了反面教訓,德國經濟法演進則為我們提供了正面的經驗。
注釋:
①參見常鴻賓、劉懿彤《德國經濟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頁。
②同上①,第8~9頁。
③參見[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頁。
④說明,本部分經濟法學說主要來源于同上[日]金澤良雄書第6~14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頁;常鴻賓、劉懿彤《德國經濟法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5頁。
⑤參見[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頁;[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頁。
⑥以下德國二戰后至80年代的經濟法理論學說除專門注釋外均來源于廖義男著《企業與經濟法》(臺灣大學法學叢書之18),臺北1980年版。
⑦RudofWiethoelter:DiePositiondesWirtschafsrechtsimsozialenRechtsstaat,in:FestschriftfuerFranzZum70.Geburgstag,Karlsruhe1965,S41轉引于常鴻賓、劉懿彤《德國經濟法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頁。
⑧以下日本該時期的經濟法學除專門注釋外主要來源于[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21頁。
⑨[日]福光家慶《經濟法的概念》,《神戶法學雜志》第3卷第3號,第496頁轉引溫燁《日本經濟概說》載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頁。
⑩參見[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7頁。
11.參見同上③,第7頁。
12.同上①,第28頁。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梢?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谥袊囟ǖ慕洕?、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F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梢姡F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引言:所謂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合理經濟發展形態通過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使社會經濟得以形成可持續經濟發展模式。這種模式,本質上是現代生態經濟發展模式,它正確地在經濟圈、社會圈、生物圈的不同層次中力求達到經濟、社會、生態三個子系統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使生產、消費、流通都符合可持續經濟發展要求,在產業發展上建立生態農業和社生態工業,在區域發展上建立農村與城市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模式??傊洕沙掷m發展,是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延伸或在經濟方面的具體化。
一、經濟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產生和研究
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決定了以可持續研究對象的發展經濟學與可持續發展經濟學的關系。從經濟方面來講,傳統經濟也就是傳統社會生產方式、人類自身關系及其與自然關系認識的反映。
如在傳統經濟中,受人與自然對抗認識的支配,那些非市場化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不被作為經濟資源和財富看待的,并日認為它們的供給是無限的,不考慮經濟活動與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以不斷增長的經濟財富作為經濟學追求的目標,由于傳統發展思想和理論指導,產生了嚴重的資源、環境、經濟與社會的不良惡果,如它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和短缺,導致了生態環境的嚴重惡化,產生了產品分配中嚴重的兩極分化,并由此引起了國際間和國內各種政治關系緊張等一系列問題,不僅傳統經濟發展方式難以持續,而且人類的生存面臨著嚴峻的姚戰,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人類必然要對傳統的發展思想和發展方式進行反思,以尋求能滿足人類作為一個物種持續生存(這是人類社會的最大福利目標)和發展的道路,因此也就產生了經濟可持續發展思想。比如:中國加入WTO以后,這使得中國利用外資的環境發生了新的變化。2005年中國得到1000億美元以上的外國投資,而20世紀最后10年中國吸引的外資大約是2500億美元。如果中國實行經濟可持續發展政策給外商投資帶來新的機遇,中國政府已把吸引外商投資作為實施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還有對中國內部經濟調整作了很大影響,促進了各種大型工程的實施。
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及其研究意義
經濟發展主要是以價值來表現,并以價值的變化來反映其規模變化的,但僅考慮價值的變化而不考慮其他的變化,那么經濟發展很可能是沒有保障的,所以分析經濟發展,在注重價值分析的同時,一定要考慮其他方方面面,將它們與價值分析結合起來。
人們知道,在傳統再生產分析中只考慮價值的生產與平衡,只要價值的生產是以擴大的方式進行、內部各部分之間的比例保持在一定的范圍內,該生產、經濟就能正常進行,但在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則不僅要求價值生產的擴大和各部分之間比例的正常,而且要求價值的生產與其他各種流量之間保持一定的比例,而且這種比例的要求更嚴格,如果達不到這種要求,經濟可持續發展是難以進行下去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就是因為其他各種因素,其中尤其是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變化不能滿足其要求的產物,所以要求經濟發展必須與其他環境相適應。
保持經濟系統穩定和發展,如果能量和自然資源輸入經濟系統的量,超過了自然系統再生產這些能量和自然資源的速度,就會出現經濟發展不可持續的結果。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提出,就是因為傳統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與能量消耗的速度,超過自然界再生產它們速度,使經濟發展難以長久持續的結果。
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全人類的一項共同事業,實現這項事業對我國來講更顯重要和迫切。因為我國的生態環境質量更惡劣,資源短缺狀況更嚴重,所以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更為強烈。研究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條件、因難、思路和途徑等、以此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經濟可持續發展刻不容緩
1、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經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但其發展模式是什么,卻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因為如果僅僅圍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社會公平公正、公眾參與等這些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或共同范式而沒有特定的戰略模式,是難以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這些基本要求只能在特定的模式和在具體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實現。而特定的模式與經濟發展過程在不同的國情中是不同的,如對公平與公正的理解,不同的文化對它們的理解也就不同,對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方式與程度也不同,所以要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還必須制定出符合本國國情和世界經濟發展趨勢的特定模式。
2、可持續發展思想的產生,最主要的就是生態環境和資源滿足不了傳統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要實現生態環境省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這方面的工作,在我國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歷史和自然條件等方面的原因,與世界各國或平均水平相比,我國生態環境的嚴酷程度和資源的短缺程度是非常高的,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保證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環境資源需要,成為我國最緊迫的任務。
經過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我國2014年的GDP將高達10萬億美元,雖然近年來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一直在增長,但是總體水平不高,我國仍然處于發展中階段,收入處于中低水平。
1.2各地區發展不平衡
國西部、中部的經濟發展長期不如東部、南部沿海城市,反映出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且情況比較嚴重,數據顯示,經濟水平最低的城市甚至不如經濟水平最高城市的十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這種平衡不僅是鄉鎮和城市之間的,而且是城市和城市、地區和地區之間的。
1.3工業化水平低
雖然在數量上我國工業在經濟中占據的比例已經超出了世界平均水平,但是當前國家工業化程度是從工業化附加增值效率反映出來的,而不僅僅是工業化數量。工業效率提高才能帶動經濟水平提高,人民才有更強大的消費能力,以此帶動諸如服務業等行業的增長。因此我國的工業化水平仍然不高,特別是在計算機、汽車等高科技領域,基本上都是依靠國外知識產權和先進技術,核心技術并不屬于我們。
1.4城市化水平不高
我國的城市人口數量在2012年超過了農村人口,城市化進程日益加快,但是由于城市化不平衡現象,由于城市建設占據了大量耕地,農民不得已進入城市從事薪資很低的艱辛工作,這并不能稱之為城市化,實際上我國的城市化水平并不高。
1.5人民生活壓力大
物價上漲是現在人民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前段時間燃料價格也在上漲,這也說明很多行業、物品價格也會隨之上漲,這給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生活壓力。
1.6自然資源負擔重
我國人口數量急劇增長,人口密度也在不斷加大,但是可用土地是有限的,因此人均耕地面積越來越小。目前我國的淡水資源是每人2160立方米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為每人7000立方米,還有我國的石油已經很難滿足自身需求,大部分石油需要進口。
2.劃小經濟管理范圍的重要性
我國的經濟體系正處于轉型時期,人均GDP僅是世界人均GPD的一半左右,造成社會發展和國家組織管理結構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劃小經濟管理范圍,才能達到管理的目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和成熟,中西部和中部發展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都制約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需要劃小經濟管理范圍,施行適合區域實際的經濟發展計劃;我國沿海地區的科技水平較為先進,已經開始廣泛應用各種新技術和新產品,而相對的我國中西部由于缺乏先進技術的支持,生產力不及沿海地區,因此劃小經濟管理范圍才能實現經濟協調發展。
3.劃小經濟管理范圍的實際情況
3.1放眼世界,針對實際
要做好劃小經濟范圍管理工作,必須立足實際和本地,放眼世界,必須要充分了解每個地區的人文狀況和地理情況,才能針對當地實際經濟情況采取針對性措施,對自身的缺點和優勢有充分了解,才能抑短揚長。
3.2加強沿海和內陸城市的合作
我國內陸城市經濟水平不及沿海城市,因此內陸城市要在劃小經濟管理范圍的基礎上,首先明確發展目標,和經濟發達的沿海城市開展合作,爭取獲得更多的投資,讓沿海城市帶動內陸城市發展,最終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3.3把握機遇,開拓市場
要充分實施劃小經濟范圍管理工作,應該發揮地區優勢,加強發展地方產業。例如廣西河池有一個小縣城叫天峨縣,水資源豐富,當地居民原先并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產業大都是種植果樹和沙木,經濟水平不高。隨后意識到該縣豐富的水資源,在這里建立了龍灘水電站,這也是亞洲最大的水電站。而該縣的旅游產業也隨之發展起來,整個地區的經濟水平都得了大幅度提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其對經濟法的理論建構與實踐運作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學者們對此已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眾說紛紜,故而頗有進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是經濟法的基本問題同時也是法理學的研究范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法的原則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認識離不開對法的原則的研究。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規則。張文顯教授指出原則的特點是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更沒有確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導和協調全部社會關系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1]。劉作翔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指一定范圍的法律規范體系的基本精神、指導思想,是具有綜合性、本源性和穩定性的根本準則。根據原則的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則可以劃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根據內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劃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其中基本原則體現法律更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門或許多法律部門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準則[2]。法律原則的作用體現在它是國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體規則和制度之間的中介,緩和立法中的價值沖突;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原則指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填補法律空白,規范和引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統攝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的法律原則,在這一法律部門內部應該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是整個經濟法的指導原則。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術界對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義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者寓意于經濟法律之中的、對經濟立法、經濟守法、經濟司法和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笔冯H春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是經濟法的規范和法律文件所應貫徹的指導性準則?!逼岫嗫《x為:“經濟法調整原則一般是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即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其所有的法律規范及從其制定到實施的全過程都必須貫徹的原則?!狈傻幕驹瓌t是法律在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時所體現的最基本的精神價值,反映了它所涵蓋的各部門法或子部門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定義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質和價值追求,是經濟法理論研究和經濟法治實踐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
二、現有經濟法基本原則理論及評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斷發展,對經濟法學基本原則進行研究的學者日多,觀點層出不窮,蔚為大觀。有學者進行統計國內關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較有影響的學說就有三十余種。綜合分析國內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一原則說”,該說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有一個,即維護社會總體效益,兼顧各方經濟利益[3]。2“.二原則說”,該說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二,一是計劃原則,二是反壟斷原則[4]。3“.三原則說”,依該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責、權、利相統一原則[5]。4“.七原則說”按照該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七個原則,即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6]。
綜觀上述諸說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表述及論證,筆者以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這主要反映于:
1.將非法律的原則表述為一種法律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原則。資源優化配置是指資源在生產和再生產各個環節上最有效的流動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權利義務運作之要求或特點,嚴格來說將之作為一項經濟學原則更加適合。2.將法律的一般性原則表述為經濟法所特有的原則,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依史際春、鄧峰先生的觀點,“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主要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主導之經濟活動主體所附的權利(力)、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但是,責權利相統一原則固然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一項準則,但其并未反映或體現經濟法之特質,而是各法律部門都有體現,并且該法律原則亦并非法所獨有,兼可為行政管理和經濟運行的原則。3.將經濟法部門法的原則錯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邱本先生的“計劃原則”或“反壟斷原則”。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取決于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認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法體系包括計劃法和反壟斷法兩部分的觀點來看,計劃原則與反壟斷原則也僅僅是經濟法部門法之原則,而無法涵蓋經濟法之全部和整體。4.將經濟法價值作為經濟法原則。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是迥然有別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價值的集中體現,但并不是經濟法價值本身。但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等原則,筆者以為,更應視將其為經濟法價值范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則難以契合作為原則本身的內質和要求。5.將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為經濟法原則,如史際春、鄧峰先生所主張的“平衡協調原則”。在他們看來“平衡協調原則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從其表述中,不難看出平衡協調原則主要強調的是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義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調節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調整和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7]。耶林也同樣指出,“法律的目標是在個人原則與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8]。因而,平衡協調各種關系和利益,不僅經濟法使然,其他部門法亦同樣如此。其二,平衡協調就其本質而言,作為一項調整方法更為允恰。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確立的前提和標準
我國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內容,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這種情況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基本原則問題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一個基本范疇,應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對該問題的研究還僅處于表面化階段。由于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獨立地位、精神實質等問題至今還沒有比較準確的認識,學界還沒有達成共識,從而導致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不夠深入,甚至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及確定標準都存在模糊的認識。以至許多學者依據各自對于經濟法調整對象和經濟法本質特征的認識,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導致學界對于這一問題爭論不止。
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問題是經濟法學研究問題系統中的子系統,與經濟法學其他理論的研究息息相關。特別是關于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本質特征、價值取向的研究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最終確立至關重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相對于經濟法規則來說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穩定性和抽象性。它體現了經濟法的一般規律,統攝整個部門法。因此,要想準確的界定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以下幾個前提:1.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雖然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研究自經濟法學研究興起即以開始,然而長期以來由于意識形態縮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所限,對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一直沒有取得長足進展。直到近期,隨著社會進步和相關立法進程的加快,對于調整對象的研究才有了較大的進步,但仍未達成普遍共識。唯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學界形成通說,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才有根基。2.經濟法體系相對穩定。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立法任務繁重。經濟法作為調整經濟運行的重要部門法正處在擴張發展時期,新的立法不斷出現,一方面擴展了經濟法學的研究視域,另一方面也為確定經濟法學研究范圍帶來了一定困難。對于新興邊緣領域是否作為經濟法研究對象存在的爭議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界定?;驹瓌t自身穩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間的緊張關系要求對于基本原則的概括必須以經濟法部門相對成熟穩定為基礎。
在此前提上,應當首先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界定標準,使學界之論爭具有相對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論的構建成長。筆者認為,依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涵與特性當有以下界定標準:
1.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統攝整個經濟法律部門,這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普遍性要求。
2.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涵蓋經濟法的基本內容,體現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超級秘書網
3.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經濟法的核心價值。
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我國經濟運行的一般規律。
綜合以上考慮,筆者認為現階段可以提出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同時確定經濟法原則群,此原則群應當符合法律原則的基本要求但較基本原則要就較低,且具備更強的靈活性以指導目前的經濟法律運行,待經濟法律部門發展成熟并相對穩定時,總結經濟法學長期研究的經驗,借鑒國外研究的成果進而總結界定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難以達至合理結論,且浪費大量時間物力,是我國經濟法其他問題研究受到掣肘,影響經濟法學的長期發展,甚至影響經濟立法和國家經濟運行,實乃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理論、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7.
[2]劉作翔.法理學[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77.
[3]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
[4]邱本.經濟法的基本原則[J].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4):22-28.
1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發展的背景、理論主張的簡介
發展到現在,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已經經歷兩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提出理性預期、持續市場出清的假說,并在此基礎上強調了貨幣沖擊對經濟周期的作用,提出了貨幣與產出的相互作用中貨幣作為誘因的理論,并認為政府的貨幣政策是無效的,它并不能影響總產量的變化,而只有未被預見到的貨幣供給變化才能真正影響到實際總產量。這一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芝加哥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小羅伯特•盧卡斯,托馬斯•沙金特,尼爾•華萊士等。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第二代則對盧卡斯的貨幣經濟周期理論提出了反對意見,從實際因素方面尋找經濟波動的根源,提出了完全信息下真實均衡的變動,強調了技術沖擊和貨幣的內在性等理論,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主張。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芬•基德蘭德,明尼蘇達大學的愛德華•普雷斯科特,羅切斯特大學的羅伯特•巴羅等。
具體來說,新古典宏觀經濟學一般都接受以下四個命題:
(1)私人經濟是可以自身穩定的;
(2)貨幣在長期是中性的;
(3)貨幣在短期也是中性的;
(4)凱恩斯主義積極干預的經濟政策是有害的。
第三個命題意味著,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家認為,短期的菲利普斯曲線也不存在。這是貨幣主義Ⅰ與貨幣主義Ⅱ的主要區別。
目前,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一起并列為西方主流經濟學派中的兩大流派。
2“政策無效”的命題、主張以其意義
理性預期學派認為,菲利普斯曲線的交替關系即使在短期內也不存在。因為在理性預期條件下人們已經估計到貨幣供應量增長后可能發生的實際后果,從而采取了預防性的措施(比如預先要求提高貨幣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這樣,一旦貨幣供應量增加,就只能導致物價的上升,產生通貨膨脹的變化,而不能使工資和利息率下降。所以,政策的變化連暫時的產量增加和失業率下降的目的都達不到。赫爾姆特•費里希對此說到:“理性預期導致十分不同的意義。由于經濟當事人了解這個模型的各個參數,所以貨幣供應量增長率的任何變化不僅引起通貨膨脹率的變化,而且也引起通貨膨脹率預期的變化,從而不會對這一體系的實際變量產生影響”。在理性預期學派的經濟學家看來,“在貨幣政策的反饋規則之間做出選擇對于具有合理預期的新古典主義經濟中失業率的隨機變化是無關的。
根據這樣的觀點,理性預期學派推導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命題,即是貨幣政策無效性命題。該命題認為,貨幣供給中的可預期部分對就業、產量或其他的實際變量均無影響,其中不能被預期的部分或貨幣供應量意外的不規則的變動,雖然能夠對上述變量產生一定量的影響,但其作用只會加劇經濟的不穩定與波動。因此,政府的經濟政策,無論長期還是短期都是無效,其結果都是引起通貨膨脹。下面用AD-AS模型加以分析。
AD代表總需求曲線,AS代表總供給曲線,Yn代表與自然失業率相對應的就業率水平下的國民收入水平。假定最初AD與AS相交于初始均衡點E。如果政府認為該國民收入水平不能達到充分就業的均衡,決定增加貨幣供應量來刺激需求。那么,按照凱恩斯主義者的觀點,總需求將會從AD相右上方平移,產量和物價都會上升,失業會相應減少?,F代貨幣主義者認為,短期內貨幣政策將會產生效果,但是,在長期中,貨幣政策是無效的,失業率會回到自然率的水平,而通貨膨脹率將更加嚴重。理性預期學派認為,人們對價格水平的預期并非固定不變或者僅僅依據過去的經驗得出,而是會考慮到未來貨幣供應量的變化情況。處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經濟活動的主體會充分利用目前所得到的一切相關信息,較為準確的預期到貨幣政策的變化而造成的物價上升。于是,工資、利率等名義變量都會立即向上調整。結果,總供給曲線和總需求曲線分別從初始狀態向左上方平移和右上方平移,新的均衡點仍然處在原來與自然失業率相一致的就業率水平上,只是價格水平因為貨幣政策的變化(增加貨幣供給量)而提高到了新的水平上。
根據政策無效命題,理性預期學派認為,即便在短期內,菲利普斯曲線也是一條位于“自然失業率”水平上的垂直線。通貨膨脹和失業率之間不存在任何替代關系。對此,盧卡斯說“當擴張的貨幣政策反復推行時,它就不再能實現自己的目標。推動力消失了,對生產沒有任何刺激作用。預期得到擴大,但結果卻是通貨膨脹,而不是別的”。
3新古典宏觀經濟學的基本政策主張
由于理性預期學派的一個主要的原則就是:經濟如果不反復遭受政府的沖擊,就會基本上是穩定的。所以,他們認為,凱恩斯主義所主張的干預經濟生活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能夠生效的暗含前提是:政府可以出其不意的實行某種政策以影響經濟生活。但是,政府要取得社會的支持,就不能在經濟政策上對社會搞突然襲擊,而要按照既定的規則和程序辦事,這樣,在理性預期條件下,政府的經濟政策就是無效的了。
對凱恩斯主義的“積極宏觀政策”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的經濟學家提出了三種批評看法:
(1)他們認為,日益增多的經驗和理論證據表明,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政策在產量、就業或其他經濟總量方面不會取得成效。即便在某些場合,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政策也許在一定程度上能影響經濟生活,但他們不可能克服經濟周期。
(2)新古典宏觀經濟學派經濟學家認為,任何一種理論都應該明確的告訴人們經濟政策的后果。政策的結果確定性越小,實施政策就要越小心謹慎,因為任何一項錯誤的政策都會將事情弄得很糟。而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的結果大部分就是不確定的。因此,政策的制定就需要從容不迫,加倍小心,決不能用那些曾經使用過的大規模的凱恩斯主義措施去刺激經濟。
(3)新古典宏觀經濟學家認為,對于許多凱恩斯主義經濟政策,即使知道他們的結果,也仍然無法判斷這種結果是不是符合公眾的意愿。根據凱恩斯主義方法來制定經濟政策的人,無法讓經濟中的個人去選擇自己認為有良好結果的政策。他們是被迫選擇這些政策的。其結果是,除非人們的偏好恰好和政策制定者的規定相配合,否則,這些經濟政策很有可能是人們的處境普遍的變得更糟。
參考文獻
[1]戴維•羅默著,王根蓓譯.高級宏觀經濟學(第二版)[M].上海:上海財經出版社,2003.
二、案例教學法
經濟法是一門實用性和現實性都很強的學科,各種法規、條例學起來空洞、乏味,但其內容如果結合社會熱點,學生學起來就會容易得多。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中常用的教學手段,基本上貫穿于經濟法教學的始終。案例教學法(case-basedteaching),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教師于教學中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是一種相當有效的教學模式。案例教學法起源于1920年,由美國哈佛商學院所倡導,當時是采取一種很獨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學,這些案例都是來自于商業管理的真實情境或事件,透過此種方式,有助于培養和發展學生主動參與課堂討論,實施之后,頗具績效。
(一)案例教學法的優勢
1.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
在經濟法教授的過程中,發現各種條例有許多,學生根本記不住,也沒法記。如何在短時間內記住更多的經濟方面的法律條例,那就是通過案例。通過身邊的例子,學生非常有興趣,而且他們覺得自己也許也會碰著類似的事情,所以用心聽,努力理解、分析、記憶。有許多案例,學生積極查找資料,互相爭論、比較。這些都可以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
2.有利于學生提高實踐能力
案例所描述的事件基本上都是真實的,這就決定了案例教學可以使學生身臨其境,學生在校園里就能接觸到專業有關的實際問題,促使其理論向實踐的轉換。下次遇到類似的問題,也能迎刃而解。
(二)應注意的事項
1.對教學案例的選用要具有代表性、時效性
同時還應當注意所選案例的難易程度。案例只有具有代表性,運用恰到好處,才能很好地說明經濟法規,才有利于學生掌握經濟學原理。另外,由于經濟發展月新日異,經濟法規不斷變化發展,案例的選取也必須具有時效性。最后,案例應難易適中,畢竟大學生尚未涉世,有一些東西似懂非懂,因而以他們能理解、接收為度。
二、建立經營和生產的統籌管理體系
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就是經濟價值的最大化。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建立經營和生產的統籌管理體系。如此便需有一個可以統籌生產和經營的指標,在統籌管理體系中始終圍繞它來規劃企業管理,制定技術方案。另一方面,廠區設備運行狀況以及不同系統的運作方式都在變化,煤電、氣電、設備等的價格也在不停地波動,這就要參考市場和本企業生產實際,定期做出經濟和技術指標方面的比對,根據經營情況調整生產計劃,確保企業依照利潤最大化的核心目標進行生產經營。以這種方式進行生產,員工固有的生產思維需要轉變,要學習新的經濟理論知識,做到在知曉本企業各項指標的基礎上做出較為精準的分析。
三、加強對企業生產經濟管理
企業要生存發展、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要保證自身產品質量過硬;其次,盡可能減小生產成本,以實現利益最大化。因此,企業生產經營十分有必要核算生產成本,并加以科學合理的控制。生產成本要細化,并盡可能減少開支。通過對發電成本的可變動性和相對固定性進行區分,來對成本項目進行細化,將部分成本項目全部分攤到企業成本支出當中,不僅實現了成本的有效控制,而且提高了資源的利用率。具體措施列舉一二:
(1)加強經濟管理,包括精準會計核算、優化預算控制、加強稅收籌劃、節約資金成本、定期進行經營狀況分析等,多渠道、多途徑促進企業降低成本。
(2)加強基礎管理,開展對標工作,在各領域充分挖潛,在控制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大功夫。
(3)重視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時發現招投標、法律事務、財務工作、社區公共事務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減少風險變成危機時迫不得已的昂貴支出,適度降低企業的潛在成本。
(4)采取環保措施,達到環保要求,不失為降低生產成本的一項舉措。
四、強化經濟管理
發電企業的經濟管理是集中體現與企業經營密切關系的關鍵一環。企業要根據機組啟動經濟性影響因素的分析,從經濟性角度出發,研究分析機組經濟調度,再考慮缺陷處理、機組檢修計劃以及運行經濟性,統籌機組啟動方式,實現最優經濟調度。如在電力需求增速放緩,發電負荷同比減少的情況下,爭取符合發電機組特點的運行方式和較多臺次的機組連運,可以提高機組發電效率、降低廠用電率,可獲得更大的利潤。提高運行人員對運行生產的駕控能力,確保機組長期連續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對于發電企業的生存發展至關重要。
五、強化安全意識,提高經濟管理效益
(一)加強發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發電企業獲得經濟利益的前提是安全發電。發電企業的安全生產是需要綜合性治理的系統項目工程。針對現代安全管理的著作理論以及實踐方法門類眾多,不同方法各有利弊。發電企業應當依照自身生產實際來選擇合適的安全管理方法,以保證發電企業機組能安全、高效地運行。目前,并沒有規劃特定的管理方向,大多都是根據實情,多種方法交叉使用。最主要的就是各方相互協調配合,而不是各自為政,以致出現漏洞。
(二)加強發電企業設備安全管理
發電企業的設備是機組正常生產的基礎,是企業能夠存續的基礎,所以加強設備管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這需要發電企業在日常工作中,加強技術監督工作,對設備管理落實到位,按照設備特性進行分析、診斷、消除和管理一體化操作,嚴格設備大小修理的管理制度,堅持巡回檢查,及時發現缺陷并進行處理,最終要達到防止人身、設備事故,防止人員誤操作,防止非計劃停運,提高安全生產可控、能控、在控水平。
上世紀八十年代,知識經濟應時展而生,并得到推廣,與傳統的經濟管理模式不同,物質資源、資本資源以及技術資源和生產規模不是知識經濟管理廣泛推廣的根本原因,其是在科學技術和信息產業發展所產生的科學技術積累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體的說,在企業管理中應用科學技術經過了知識積累、競爭力轉化、經濟效益獲取的過程,適合現代化新經濟的發展模式。知識經濟模式對企業乃至民族的競爭力都有提高的作用,不僅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更為深遠的意義還在于能夠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
1知識經濟與知識經濟管理
1.1知識經濟時代的特征
從字面上就能看出知識經濟的核心在于知識,其是時展的產物,契合現階段社會的經濟形態。(1)科學技術在社會生產力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所以知識在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難以估量的,不僅可以轉變人的思想觀念,還可以帶來創新,甚至可以影響到企業的未來走向。(2)現階段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了歷史的發展趨勢,新的經濟模式除了能夠改變傳統的生產方式外,還能夠變革傳統的生產理念。現階段傳統的環境還會對知識經濟的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其中存在積極因素,也有消極因素,傳統經濟發展中的環境污染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知識經濟時展經濟固然重要,但是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也是需要重點保護的。(3)知識經濟管理除了要重視經濟增長的速度外,其他因素也要在考慮的范圍內。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逐漸深入的背景下,知識經濟成為了企業間競爭的著力點,企業存在互聯網投資等諸多無形投資,而要想實現這些,科學知識是內在的驅動力。
1.2經濟時代下的知識經濟管理
知識經濟管理的階段可分為創造層、發現層和傳遞層三個層面,內容覆蓋了知識經濟管理體系,其以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進行技術復制、工藝革新、信息傳遞和流程再造等工程創新。企業的領導者應該認識到知識經濟管理在提高企業競爭力上所發揮的作用。都說知識能夠改變命運,但知識的作用絕不僅僅如此,也能夠使企業在科學技術的輔助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知識經濟管理模式能夠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責任心,從而為企業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將知識經濟管理應用到企業發展中的企業具有的發展潛力是十分巨大的。經過多年的努力,加上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理念,我國已經獲得了基本的數據、經驗和章程,這都為知識經濟管理系統的廣泛應用提供了便利條件。
2經濟時代下知識經濟管理的應用
2.1圖書館應用管理
知識經濟管理除了在提高企業競爭力上具有強大的優勢外,也能夠促進社會的繁榮發展。圖書館作為人們了解知識,獲得知識的重要場所,成為了實行知識經濟管理的重要基礎,要想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同步發展,圖書館應用管理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特別是在計算機技術的深入變革下,數字化是圖書館管理的發展趨勢,這也是在圖書館中應用知識經濟管理的重要體現。
2.2企業競爭力應用
知識經濟管理在企業競爭力上的影響最為顯著和關鍵,通過眾多企業大量的實踐可以得知,企業中應用知識經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企業創新的穩定性,便于企業技術創新作用的有效發揮,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競爭力和知識經濟管理的關系體現在:企業核心競爭力本身就具有知識的屬性、企業核心競爭力是知識經濟管理能力的體現、企業應用知識經濟管理能夠促進企業競爭力的增強,使企業始終保持發展的狀態。
3經濟時代下知識經濟管理的發展趨勢
3.1新價值創造與核心能力的培養
擴大生產規模,增加企業產量,提高企業收益是傳統經濟模式下企業管理的終極目標。這一目標在經濟時代下有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生產中知識占有絕對的優勢和地位,企業的發展目標為提高產品質量,換句話說是創造新價值。創造價值是經濟時代的重要特點,是在能力補充的基礎上而實施的一種競爭模式,在這里每一位員工的潛力都能夠得到激發,企業的競爭力自然很高。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人力資源的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絕對不能忽視,在平時的工作中要注意培養員工的創新性思維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就現階段的發展而言,知識經濟管理中,創造價值存在一定風險,主要是由于人員的流動會給企業發展帶來財政與競爭的風險。特別是從事企業核心工藝的技術人員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的未來發展方向。
3.2“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人力資源是保障知識經濟管理順利實施的重要方面。在傳統的經濟管理模式中,企業管理中重點關注的問題是物品,但在經濟時代下,“以人為本”是企業管理的基本理念,這是一種人性化管理模式,不但符合員工的心理特點,還能夠大幅度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知識經濟管理在管理思想上的發展有以下方面的體現:(1)在知識經濟管理中實施人本管理,改變企業管理思想。新企業管理方式變革企業管理職能能夠極大地發揮出知識經濟管理的功能。(2)企業在這樣的管理環境下能夠實現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也是企業文化的累積和宣傳的有力途徑。
3.3科學化發展
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是指在知識經濟管理中應用科學技術能夠實現的目標和達到的水平。企業將知識應用于經濟管理體系中,能夠促進管理方式的科學有效。在現代化管理思想的指導下,不斷創新科學技術,采用多種方式對管理客體施加影響,來提高管理水平。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首先推行的領域是在美國的大學行政部,其采用這種管理方式服務于大學學術,增強了大學的競爭力。隨后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和應用,現如今已經成為一種趨勢。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在我國是大有可為的,發展前景看好。通過在企業管理中構建量化和非量化的考核指標,優化企業管理業務流程,建立企業管理數據系統,達到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與企業管理進行有機的融合,統一發展。
3.4知識經濟將成為未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如今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是一種歷史趨勢,未來的發展中企業間的競爭點關鍵在于無形資產的競爭,知識經濟管理工作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實。思想觀念的轉變,才是企業發展的出路,可以在企業管理中加大知識的投入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出員工的潛力和調動工作的積極性。知識經濟管理中,還要注意知識的分散,達到知識的循環利用。作為柔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一個分支,知識經濟管理模式不但能夠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還能夠有效淡化甚至消除監管機制。
4結束語
知識經濟管理適用于社會發展中的各個行業,科學技術能夠極大地改善人們的生產生活,知識經濟時代下,影響的力度可能會更大,出乎人們的意料,相信人們的生活也會越來越美好。
作者:李曉紅 單位:哈爾濱市老干部活動中心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