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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中,網絡是信息交流的一個非常便捷的工具。網絡的影響當然有其正面,也有負面,而負面影響在青少年身上體現得更加明顯。青少年由于自身控制力較差,一旦陷入網絡便不能自拔,青少年對網絡的迷戀往往損害身心健康。同時,由于網絡的遠程性、虛擬性、隱蔽性使得一部分青少年心存僥幸,瘋狂利用網絡進行犯罪。
1999年,七大工業國家司法部長在司法部長級會議上曾達成共識,認為網絡犯罪“將是21世紀最主要的犯罪形態”。且未來的網絡犯罪有年輕化趨勢,犯罪者一般都是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或者大學生,而近年則有更加年輕化的趨勢。[1]在國外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瑞士一家網站接連受到來自互聯網的攻擊,警方高度重視這一案件并迅速展開調查,很快便查出了這個“罪魁禍首”:是法國格勒諾布爾的一個8歲小男孩,因為父母不在家,悶得慌,所以就上網打發時光。[2]2003年8月,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了年僅18歲的高中生杰弗里.李.帕森,他涉嫌制造了“沖擊波”蠕蟲病毒。該病毒大約感染了7000臺電腦,僅給微軟公司一家造成的損失就達500萬到1000萬美元,美國媒體稱帕森為“少年毒王”。[3]
在我國,“網絡成癮”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影響同樣重大。1999年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的《中國INTERNET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披露,上網用戶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占89%,年齡主要集中在21—25歲之間,占42.3%。另外,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中心的調查顯示,我國網民中年輕人占了絕大多數,17—20歲的網民幾乎占了40%,而30歲以下的網民占了全體網民的2/3。[4]根據公安部2007年的初步統計,青少年犯罪人因為沉湎于網絡,或者受到網絡黃色信息的侵蝕,進行詐騙、、搶劫、搶奪的犯罪比例非常高。其中,被抓獲的青少年犯罪當中,有近80%的人通過網絡受到誘惑。[5]《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的出臺,對于矯正網癮少年的心理問題,預防青少年犯罪不乏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時代精神。
那么,網癮者犯罪在司法上是否按照精神病人犯罪處理呢?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法律只規定了完全精神病人,即喪失了辨認、控制能力的人可以免除刑事責任,而其他精神病患者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標準》將“網絡成癮”納入精神病范疇,對網癮者的刑事責任并無影響。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也往往依據青少年犯罪的有關規定進行。
筆者認為,針對網絡成癮者犯罪的特殊情況,在司法中與正常人犯罪無區別顯然不妥,“網絡成癮”或可成為定罪量刑的一個參考。
二、犯罪構成角度的分析
根據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犯罪構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整體,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組成,是主客觀要件有機統一的整體。犯罪的成立,必須要求主客觀兩個方面都滿足相應的法律要件,否則必然造成主觀歸罪或客觀歸罪,必然導致對公民權利的恣意侵犯。
犯罪構成主觀要件,包括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方面。其中,犯罪主體是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我國《刑法》第17條和第18條對犯罪構成自然人主體要件作出了一般規定,作為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只能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行為人只有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方可對其進行法律上的非難。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辨認自己行為的社會性質并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包括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二者缺一不可。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結果的能力,也可稱為認識能力??刂颇芰Γ侵感袨槿酥渥约簩嵤┗蛘卟粚嵤┨囟ㄐ袨榈哪芰?。[6]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辨認能力,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前提與基礎,控制能力則是刑事責任能力的關鍵,在具備辨認能力的基礎上,還需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甚至有學者認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的前提。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就不具備犯罪故意或者犯罪過失;即使具有行為的故意或過失,但這已經不是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或過失了。[7]
精神病患者,其辨認能力、控制能力皆有缺陷。行為人對于自身的行為,缺乏是非善惡的辨別力,即使行為或者不行為也都是疾病的驅動而沒有自主的控制能力。所以,各國刑法都規定精神病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正確評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直接關系到正確的定罪量刑。
根據《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網絡成癮,是指個體反復、過度使用網絡而導致的一種
精神行為障礙,主要表現為對使用網絡產生強烈欲望,突然停止或減少使用時會出現煩躁、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礙等,甚至會導致個體自身難于區分虛擬世界與真實世界的關系?!熬W絡成癮”者,其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的區別是客觀存在的。由此,我們不能機械的得出“網絡成癮”者實施犯罪時承擔刑事責任或者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結論,而是要在判斷作案患者的“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基礎上,借助醫學和法學的復合知識作出相應結論。
三、評定“網絡成癮”者刑事責任能力方式探析
司法實踐中,對人精神狀態的鑒定,主要目的是確定被鑒定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以及其它法定能力,如受審能力、訴訟能力、服刑能力、作證能力等。其中,對被鑒定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是對其正確定罪量刑的前提。對于具有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的評定,歷史上各國采取了不同的標準。
1、醫學標準
該標準主要存在于早期的刑事立法當中,即單純以醫學(生物學)一個標準來衡量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時,行為人只要存在精神或者意識障礙,即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并不需要考慮精神狀況與客觀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西方國家早期的刑事立法中,主要采取了該標準。例如,1954年美國華盛頓地區聯邦上訴法院在審理德赫姆案件時創設的“德赫姆規則”(Durhamrule)。該規則認為:“如果被告人的非法行為是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缺陷的產物,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庇钤绮扇♂t學標準的規則,是由首法官布雷克頓(deBracton)于1265年制定的一項條例:“因為精神錯亂的人的行為類同一頭野獸,故應免予治罪?!惫史Q:“野獸條例”(Wildbeasttest)。[8]
單純的醫學標準,在一定時期內對于正確認定犯罪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其固有的缺陷很快暴露,即可以使所有犯罪的精神病人免予處罰,其中一些具有一定辨認、控制能力的患者可以隨意實施違法行為而不承擔責任,同時導致大量犯罪人佯裝精神病患者以逃避法律追究。采用這種標準,與當時的醫學、法學不夠發達有一定的聯系。
2、心理學標準
所謂心理學標準,即只辨別行為人的控制能力,以此評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時,行為人具有控制能力,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反之,則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問題在于,控制能力障礙本身缺乏明確具體的自然科學標準,司法實踐中很難區分那些行為是可以控制的,那些行為是不能控制的。而且,這一標準過于寬泛,允許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人不受刑罰,將會導致對沖動犯罪、激情犯罪等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3、混合標準
當今多數國家,都是采用醫學和心理學相結合的混合標準。我國也不例外,《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具有某種精神障礙,同時又因該障礙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方可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二者缺一不可。
那么,“網絡成癮”者實施犯罪時,其刑事責任能力能否按這一標準評定呢?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筆者首先提出“法律精神病”這一概念。法律精神病,是指依據法律規定的標準,經司法人員綜合衡量后,認定為可以影響行為人責任能力的精神病。并非所有的精神疾病都會被法律所吸收,法律精神病的范圍要小于醫學上的精神疾病,也只有法律精神病才能最終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有學者指出,國內學界對《刑法》第18條中的“精神病”均統一理解為醫學上的“精神疾病”,精神疾病的覆蓋面要高于醫學上的精神病。判斷精神疾病患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需要從兩個層次進行。首先,需要專業鑒定人員從精神醫學的角度分析病與違法行為之間的聯系。存在精神活動障礙,本身還不能說明責任能力已被自然排除,而要看精神障礙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人的社會行為能力。其次,需要辦案的司法人員把專家意見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從法學角度分析判斷,如果達到了刑法規定的“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的條件,即為法律精神病,才能相應的免除或者減輕刑事責任。[9]兩個層次依次進行,才是堅持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的統一,才能正確評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標準》的出臺,使得“網絡成癮”被界定為醫學上的精神疾病,筆者認為,對于網癮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評定采取上述方式較為合適。
互聯網,是科技發展的產物,也是信息時代的標志。盡管是一個虛擬的空間,給予了網民自由的交流空間。在反腐機制尚未健全、腐敗行為屢禁不止的背景下,甚至起到了監督、反腐的作用。然而,因為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和互聯網道德失范,互聯網往往充斥著自私的報復、造謠、辱罵和騷擾,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從司法實踐來看,網絡侵權案件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權和侵犯知識產權兩大類,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詐騙、網絡盜竊、網絡黑客敲詐勒索等侵犯財產權的侵權表現形式也在不斷出現。
(一)侵犯肖像權的情形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它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我國對于肖像權的保護范圍是比較狹窄的,我國《民法通則》和司法解釋都把“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構成肖像侵權的一個必要條件,這使得對公民肖像權的保護不夠徹底。
實際上“網絡侵權”事件大多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所以很難被認定為構成肖像侵權。實際上,肖像權作為人格權,評定是否侵權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作為人格權的肖像權而言,如果未經許可,擅自以侮辱、歪曲、丑化及其他非正當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梢詷嫵蓪πは袢烁駲嗟那趾Α.斎?,出于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的需要而未經許可使用肖像的,一般也不宜認定為侵犯肖像權。
(二)侵犯名譽權的情形
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網絡侵權中,一旦某人或者某件是得到網民持續關注,許多網民采取侮辱、誹謗、披露隱私等方式來評價當事者,名譽侵權更多地表現在論壇中網民的議論和評價過程中,這種評價遠遠超出了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的合理界限,構成了對當事者的名譽傷害。判斷侵犯名譽權中最重要的標準就是是否歪曲或捏造事實,從而導致被當事者的社會評價降低或名譽受損,如果僅是語言有些偏激,并無捏造事實的情節,則不構成名譽侵權。
(三)侵犯隱私權的情形
隱私權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在網絡上,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他人隱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領域的行為,屬于侵犯隱私權的行為。盡管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還直接,但通過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情況已經不鮮。除了在網絡上將他人在現實生活中的隱私公開構成侵犯隱私權外,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涉足網絡虛擬的私人空間,如侵入他人賬戶、電子郵箱、系統程序等,也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
(四)侵犯知識產權的情形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權。
網民使用網絡,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和傳播信息,上傳、下載、搜索、鏈接信息。也有一些網民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導致誤認的。該行為可能都構成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意義上的侵權,從何產生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不正當競爭也是知識產權侵權常見的,360和騰訊互掐后則更加顯現。如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絡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絡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絡侵犯他人商業機密,或者使用網絡技術手段實施網絡攻擊,采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件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網絡侵權的特點
網絡作為一種新技術產物,在其中發生的侵權案件又有著不同于傳統侵權案件的顯著特點:
1、侵權主體廣,侵權客體雜
互聯網是一個虛擬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匿名或者以任意的稱謂參與網絡活動。侵權主體既包括者、也包括轉發、復制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維權人通常很難找到實施侵權行為背后的人。
網絡侵權主體廣泛,客體也多樣。網絡侵權具有簡單易行特點,如公布他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復制他人作品、公布他人肖像、利用軟件侵害他人財產等,不但直接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還間接地侵犯名譽權,甚至可能發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財產權、個人生活安寧等合法權益。
2、取證困難大,責任確定難
網絡侵權中,互聯網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要確定侵權人十分困難,網民往往掩飾真實身份,也不知悉正在和自己交流的人的真實身份。一旦網絡上實施侮辱、誹謗等侵權行為,難以及時查明,更談不上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而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民事取證的程序,網絡維權舉步維艱。
網絡侵權是司法實踐中產生的新型案件,既無類似案件的審判經驗可供參考,也無比較法上的資料可供借鑒,我國法律中也沒有直接具體的規定,并且言論自由與侵犯權利之間的界限模糊,因而也直接適用法律條文,加上網絡匿名加劇了調查取證的困難,這些使得對侵權責任的認定比較困難。
3、侵權危害大,損失挽回難
從范圍上講,網絡是全球性的,沒有物理上的地域、國家邊界,侵權后果理論上可以擴散到網絡覆蓋的任何地方,這個范圍是傳統侵權案件無法相比的。從速度上看,網絡是以數字信息快速交換和傳播為重要特征的,侵權后果也隨著信息的交換傳播而迅速擴散。侵權后果一旦發生,危害極大,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挽回成本高昂并且十分困難。
4、法律不健全,法院管轄乏依據
網絡技術的發展,催生了許多新的行為方式,如何使這些行為方式在促進信息的開發和傳播、交流和共享的同時,不致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通過法律來引導和規制。但現實的法律卻滯后于網絡的發展,很多問題缺乏明確規定,這給網絡侵權的認定帶來了迷惘。
發生網絡侵權案件后,互聯網將全球的終端及其網絡連為一體構成了一個獨特的網絡空間,同一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系,行為人的主體身份、侵權行為的地點有時很難確定,況且,侵權行為地很多情況都不是一個單獨的物理地點,而是與幾個地點相聯系。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案件,法院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
三、網絡侵權的法規制律
網絡改變了我們的生活,自由參與的權利需要保護,公民正當權益我們也要保護。要處理好公民權益和網絡自由的沖突,則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一)完善網絡侵權立法
我國現行的立法大多沒有考慮互聯網特定模式下與傳統環境下的區別,在調整網絡侵權時存在許多困境,法律的滯后性嚴重凸顯。
《侵權責任法》是網絡侵權立法的一大進步,但究竟什么是網絡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沒有具體的界定,且《侵權責任法》僅僅有一條的規定,難以規制多樣的網絡侵權,也無力確定其責任的承擔。
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構建起一個以關于網絡的法律體系是發展的方向,并將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延伸的網絡規范納入其中。其中明確包括網絡管理機關職權與職責、網站經營主體的義務如對網頁內容的審查義務、對不良信息的刪除義務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都有專門規制網絡的法律。
(二)加強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監管
網絡侵權的實現要依托信息交流空間的服務商和信息平臺的提供者。網絡是侵權易發地,網絡服務商應加強規范管理,做到可以參與但不得侵權。網站、論壇應當加強自我約束,承擔起保護每一個上網公民權益的法律責任。對于信息本身明顯違法或帶有侮辱、謾罵、誹謗、猥褻或其他有悖公德比較明顯的信息,網站應該承擔此類信息的審查義務,采取相應的技術處理。如未盡到此義務則、轉載侵權信息的網站應與者、轉轉、載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三)積極推行網絡實名制
網絡實名制最主要是為了防止匿名在網上散布謠言,制造恐慌和惡意侵害他人名譽行為,可以說是網絡法制化的基礎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體的明確,所有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的落腳點也都必然是真實可查的主體,所以,網絡實名制一定是互聯網法制的基礎和前提。推行網絡實名制,在國際上來看是有先例的。2009年6月28日起韓國的35家主要網站將按照韓國信息通信部的規定,陸續實施網絡實名制,網民在韓國主要網站信息必須先接受身份驗證?;ヂ摼W不是真空,網民在充分表達言論自由時,要對自己言論負責,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權,而“網絡實名制”的實施,可以有效進行監督。
一、什么是Cookie
(一)Cookie和第三方Cookie
Cookie,有時也用其復數形式Cookies,是指網站為了辨別用戶身份,進行session跟蹤而儲存在用戶本地終端上的數據(通常經過加密)。
Cookie濃縮了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廣告的發展歷史,也是各國法律界關于隱私爭論的一個焦點。Cookie最早由Netscape公司(最早的瀏覽器即出自這家公司)的Lou Montulli發明,1998年被授予專利號。從1995年開始,IE等瀏覽器逐漸開始支持Cookie。發明并使用Cookie的最初目的其實是簡化用戶的操作。
今年“3·15”晚會所報道的Cookie問題主要是指第三方Cookie。當用戶訪問A網站時,A網站會在用戶的電腦里存放A域名的Cookie,即第一方Cookie;如果A網站的網頁里有某個圖片(或者廣告)來自B網站,那么B網站則有可能在用戶的電腦中存放一個B域名的Cookie,就是第三方Cookie。許多第三方統計工具和互聯網廣告,其實都是基于第三方Cookie運作。
(二)Cookie的作用
網站利用Cookie信息,一方面為用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另一方面,對數據信息進行集合化分析,對于網站完善其研發及經營策略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Cookie的一個典型應用是網絡購物。虛擬購物車現在已經是一個很成熟的技術,但在互聯網發展早期,網站服務器很難知道這一秒的訪問和下一秒的訪問是否來自同一個用戶,也就無法記錄和歸總用戶的選擇清單,這大大增加了用戶的網購成本。虛擬購物車在用戶沒有登錄時仍然能夠保存其選購的物品,保障購物行為的一致性和延續性,這就是Cookie的功勞。
Cookie的另一典型應用是網站自動登錄。當用戶第一次登錄某個網站時,往往要輸入用戶名和密碼,下面還有個選項“下次自動登錄”,如果用戶勾選了,下次訪問同一網站時,用戶名和密碼會自動生成。
Cookie的典型應用還包括視頻接放。用戶在視頻網站上觀看視頻時,如果因其他事情中斷,下次再登錄網站后還可以從原先斷掉的地方繼續觀看,這也是Cookie的功勞。
二、關于Cookie和隱私的兩個核心問題
(一)使用Cookie是否等同于泄露隱私
1.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概念
隱私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我國目前在討論相關立法及法律問題時,采用“個人信息”概念者居多。對于個人信息的稱謂,各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有個人資料、個人數據、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不同表述。例如,我國臺灣地區采用“個人資料”,歐盟及其成員國使用“個人數據”,日、韓采用“個人信息”,而美國多用“隱私”。
不同概念的內涵略有差別,但目前各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一般以“識別”為核心標準,即指與個人相關的,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
2.個人信息的商業使用
個人信息商業使用的核心特征是信息使用服務于商業目的。盡管公司、企業是個人信息商業使用的主體,但判定是否屬于商業使用個人信息并不能以使用主體為標準。依托信息通信技術及網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甚至個人同樣可以實現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匯聚并加以商業利用。
同時,商業目的不僅包括通過使用個人信息直接獲得經濟收益,也包括使用個人信息幫助設計產品或服務,提高用戶體驗,從而間接獲取經濟收益。在實踐中,服務于商業目的包括對用戶個人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分析、挖掘、統計,以服務于企業設計產品、市場營銷、客戶開發、渠道拓展等,直接或間接取得商業利潤和其他商業回報。
關于個人信息“使用”的概念界定,各國立法規定不同。
第一種是狹義界定,將個人信息使用行為作為一種具體的處理行為。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引入了“處理”概念,將其作為個人信息保護法調整的大類行為,吸收合并了幾乎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所有行為。該指令第2條(b)項規定,個人數據處理,是指對個人數據所作的任何操作或一組操作,操作可以通過自動或非自動的方式進行,如收集、記錄、組織、儲存、改變或變更、檢索、咨詢、使用或通過傳輸進行公開,以及傳播或使其能夠被使用、排列或組合、組塊、刪除或銷毀。日本、韓國以及阿根廷都采用了這一做法。
第二種是較為廣義的界定,將使用與搜集、處理行為并列。如我國臺灣地區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調整的行為包括搜集、處理、利用。其中,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數據文件所為數據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復制、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是指將搜集之個人數據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第三種是廣義界定,認為使用包括處理和轉移行為。如奧地利《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第四條第(8)規定,數據使用是對數據應用程序中的數據進行的各種操作,既包括數據處理,也包括數據傳遞。
目前,我國關于個人信息商業使用的主流觀點主要是廣義界定,即指服務于商業目的,在取得個人信息的基礎上,對個人信息所作出的錄入、存儲、修改、復制、檢索、整理、標注、比對、挖掘、傳輸、披露、公開等處理和利用行為。
信息時代,尤其未來的大數據時代,離不開個人信息的商業使用,而Cookie是實現個人信息使用的重要基礎技術之一。使用Cookie不等于泄露隱私,用戶提供一部分個人信息是獲得更好互聯網服務的前提,也是互聯網行業能夠不斷創新、挖掘用戶需求、推出更適合用戶需求的產品的基礎之一。只有當Cookie被基于惡意目的濫用(而非合理使用),也就是互聯網公司在個人信息保護與使用之間沒有把握好分寸的時候,才會發生個人信息泄露。
(二)刪除Cookie是否等同于保護用戶利益
如前文所述,Cookie是瀏覽器儲存在用戶電腦中的數據包,用戶可以通過瀏覽器的設置選擇留下Cookie或者清除Cookie,用戶也可以在電腦相應的文件夾中將Cookie文件手動刪除。
正因為網絡用戶個人信息具有巨大價值,某些互聯網服務商利用自己的產品私自刪除其他互聯網服務商在用戶電腦中存儲的Cookie,這不僅涉嫌對用戶選擇權的侵害,還涉嫌不正當競爭。
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對未經允許清除其他網絡服務商Cookie的行為已有所規范?!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工信部《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惡意干擾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惡意修改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產品參數,不得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
此外,《互聯網終端軟件服務行業自律公約》也對類似行為進行了自律規制。該《公約》規定,終端軟件下載或安裝時,如要附帶其他非直接相關功能,應明確提示用戶,并提供明顯的使用或關閉該功能的方式,未經用戶同意不得自動運行。除惡意廣告外,不得針對特定信息服務提供商攔截、屏蔽其合法信息內容。不得濫用終端軟件的安全服務功能實施侵害其他企業和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系統優化服務時,應當尊重用戶的自主選擇,不得替用戶作出默認選擇。
三、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國際趨勢
(一)增加個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
在搜索領域,Cookie是搜索引擎向用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及改進、完善搜索技術、搜索算法和經營策略的重要依據。由此,全球各大搜索引擎均在增加個人信息使用透明度的前提下,收集Cookie信息并進行機器學習、智能分析,這已成為搜索引擎行業的慣例及通行做法。
增加個人信息使用的透明度,告知消費者個人信息數據采集行為是目前世界各國在處理網絡個人信息保護與商業使用的問題上所體現的重要趨勢。例如,Google和百度均在隱私權策略聲明或者隱私保護聲明中作出明確提示。
(二)opt-out機制的廣泛運用
保障用戶的選擇權,是關于Cookie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關鍵之一。從國際立法制度看,目前互聯網用戶行使同意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事前的明示同意,是指在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之前,應得到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也稱“opt-in”模式;另一種是默示同意原則,是指可以在未征得信息主體明示同意情況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但應保障信息主體的知情權,并提供可拒絕收集和使用的方式,也稱“opt-out”模式。
2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法律困境
2.1市場出入機制不健全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出入問題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
2.2電子合同觸發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即是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擬定的合同。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合同已經被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列入合同之列。但是還有一些適用普通合同之規定無法解決的情形: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電子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效力進行規定,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機器原因造成的合同錯誤的合同效力問題以及合同產生糾紛的管轄權歸屬問題等有待解決。與此同時,“網絡服務協議”也成為電子格式合同的常見形式。一旦客戶開始正式申請網絡銀行服務,就被視作接受了服務協議的所有內容。由客戶領取的服務協議經客戶和銀行簽字確認生效。該格式合同變相強制性的迫使顧客無條件接受,與平等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忽視了消費者的異議權。
3解決網絡銀行法律困境的對策
3.1規范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退出制度
3.1.1嚴格規范市場準入制度從事網絡業務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網絡業務前,應當到金融監管部門辦理業務登記,并提供有關網絡材料。同時,金融監管機關也應做好從事網絡業務金融機構登記,通過與稅務機關、財政機關等專門機構的密切配合,深入了解金融機構的網絡業務活動,確保金融機構在批準的網絡業務范圍內從事網絡業務活動。2002年出臺的關于落實《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對網絡銀行準人審查業務開展及內部控制等作了補充規定。
3.1.2嚴格規范市場退出制度『蚓絡銀行處在日益紛繁復雜的金融環境中,當然也同樣受到經濟規律的制約,一旦其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也應當適時退出。對此,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網絡銀行預警、接管、緊急救助、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等規定,把網絡銀行退出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
3.1.3建立網絡銀行的全面防御和保護機制在網絡銀行技術安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防御機制:
(1)完善“防火墻”技術,建立良好的數據備份和恢復機制。
(2)規范系統的設計結構,完善功能支持,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
(3)加快發展網絡加密技術。應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加快網絡加密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包括亂碼加密處理、系統自動簽退技術、網絡使用記錄檢查評定等。
(4)完善系統安全掃描技術和病毒入侵檢測技術。
二、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
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了完善不正當競爭法、拓展法律適用范圍、明確管轄范圍、加強執法力度等內容。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進行了分析。
(一)完善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不正當競爭法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基礎和前提。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的不正當競爭法比較注重的是傳統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對于網絡經濟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則相對比較薄弱的特點來對其進行完善。除此之外,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將法律的完善與科學技術的發展進行結合,從而能夠有效針對新出現的網絡不法行為。另外,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一些適用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從而能夠在不與商標法或者是著作權法等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更好地規制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拓展法律適用范圍拓展法律適用范圍對于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拓展法律適用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適用范圍窄在當前我國傳統的市場經濟中,并且經營者的行為或者盈利性機構的行為或服務都要經過相關部門登記注冊方可營業。因此通過擴展法律適用范圍就能有效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除此之外,在拓展法律適用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當前我國的網絡經濟中并且網絡經濟行為的行使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從而導致了很多政策措施的執行適用面較小,因此通過拓展法律適用范圍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措施的有效性。
(三)明確管轄范圍明確管轄范圍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核心內容。在明確管轄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網絡交易中涉及了信息者和網絡用戶以及網絡運營商等多個當事人,因此針對網絡又具有虛擬性、跨國界性、隱蔽性等特征,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合理明確其管轄范圍。除此之外,針對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自身的隱蔽性及傳播迅速性等一系列特點,工作人員通過明確管轄范圍能夠有效減少法律執行的難度。
(四)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執法力度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重中之重。在加強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我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證執法的獨立性。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執法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增強對于網絡經濟不正當競爭的重視程度。另外,在加強執法力度的過程中針對有高技術性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部門還應當增強自身執法的專業性,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來源:()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簡稱SFNB)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法律性質
網絡銀行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依賴于Internet發展起來的全新電子銀行,這類銀行幾乎所有的業來源:()務交易都依靠Internet進行;另一種發展模式是目前的傳統銀行運用Internet,實現傳統的銀行業務的網上延伸,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也單獨開展業務。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大多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開展存貸等銀行業務,但其基礎是傳統銀行,其法人資格、組織機構等都屬于傳統銀行,可以說,這種模式的網絡銀行在本質上是傳統銀行利用Internet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其法律性質和傳統銀行完全一致。
另一種模式以“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的成立為標志,常常被稱為“純網絡銀行”,這種模式下的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區別,如其組織結構扁平化、業務經營虛擬化、無國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幾點還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1)有獨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2)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由此可以明確,“純網絡銀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業;第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網絡銀行是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法人企業。
三、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法律問題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進出問題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從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商業銀行的,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法》同時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5個條件。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我國這種銀行業發展不很完善的國家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顯然與網絡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銀行的倒閉或者破產,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連鎖反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金融動蕩。為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銀行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更容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并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解決網絡銀行的退出問題對銀行業的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
(一)計算機軟件的概念及特征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坝嬎銠C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動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視為同一作品?!拔臋n”是指用自然語言或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
計算機軟件具有自身的特點。首先,它是人類腦力勞動的智慧成果。計算機軟件的產生,凝聚了開發者的大量時間與精力,是人腦周密邏輯性的產物。其次,它具有極高的價值。一部好的計算機軟件必然具有極高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它能應用于社會的各個領域,而且還能促進軟件產業的發展,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再次,它具有易復制、易改編的特點,往往成為不法分子盜版和篡改利用的對象。
(二)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沿革
1、計算機軟件版權立法保護的歷史發展及現狀
由于計算機軟件具有上述特點,自七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計算機軟件的立法保護。1972年,菲律賓在其版權法中規定“計算機程序”是其保護對象,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的軟件的國家。在美國,美國版權局于1964年就已開始接受程序的登記,國會于1974年設立了專門委員會,研究同計算機有關的作品生成、復制、使用等問題,并于1976年和1980年兩次修改版權法,明確了由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隨后,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亞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由于軟件版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通過訂立國際條約實現軟件版權的國際保護就顯得十分必要。目前,尚沒有關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專門性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于1978年公布了稱為《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條款》的建議性文件,作為對各國保護立法的一種建議和參考,但在公布后的實踐中,該師范條款并未發生多大影響。198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約》草案,要求參加條約的國家使之國內法律能達到一定的“最低要求”,以防止和制裁侵犯軟件權利人權利的行為。但是各國專家普遍認為,締結新條約的難度較大,且在目前情況下,大部分國家都以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只要能將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的國際公約中,就能達到保護的目的。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各締約方在馬拉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TRIPS),其第10條規定“計算機程序,無論是原始資料還是實物代碼,應根據《伯爾尼公約》(1971)作為文學作品來保護?!绷硪环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其第四條明確規定不論計算機程序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均作為《伯爾尼公約》第2條意義上的文學作品受到保護。這兩個《協議》和《條約》為國際間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和依據。
2、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立法。
在大多數國家,都沒有直接把計算機軟件納入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因為一開始計算機軟件被認作是一種思維步驟。根據各國的專利法,不能成為專利法的保護客體。但在實踐中,人們認識到當計算機軟件同硬件設備結合為一個整體,軟件運行對硬件設備帶來影響時,不能因該整體中含有計算機軟件而將該整體排除在專利法保護客體范圍之外,計算機軟件自然而然地應當作為整體的一部分可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固在日本1976年公布的有關計算機程序發明審查標準第一部分、英國1977年公布的對計算機軟件的審查方針,及美國1978年對計算機軟件發明初步形成的FREEMAN兩步分析法審查法則及它們的后續修改中普遍規定:單獨的計算機軟件是一種思維步驟,不能得到專利法的保護;和硬件設備或方法結合為一個整體的軟件,若它對硬件設備起到改進或控制的作用或對技術方法作改進,這類軟件和設備、方法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專利性。
在國際上,涉及計算機軟件專利保護的國際性公約有兩個,一個是1973年10月5日簽署,1977年10月7日生效,1979年6月開始實施的歐洲專利公約,它規定對軟件專利的審查標準要注重實質,一項同軟件有關的發明如果具有技術性就可能獲得專利。另一個是1976年6月19日簽署,1978年1月24日生效的專利合作條約,它規定了軟件專利的地域性限制:一個軟件在他國獲得專利的前提是進行專利申請。
3、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
在未采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之前,人們一直使用商業秘密法對軟件進行保護,當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紛紛將軟件納入版權法保護范圍時,與計算機有關的某些數據和信息仍受商業秘密法的保護。但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專門的商業秘密法(除美國等個別國家外)。在這些國家商業秘密法的內容散見于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及侵權法中。但是國際上對計算機軟件采取何種方法保護并未達成共識,各國法學家在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專門立法中冥思苦想,比來較去。日本、韓國和巴西都曾試圖不用版權法,而采用另行制訂新法的方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他們指出無論采用專利法還是版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都是不合適的,力主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但由于美國強烈反對,迫于壓力,日本、韓國和巴西最終仍通過修改版權法,把計算機軟件列為保護對象。
二、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利與弊
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是可能受到侵害的權利人的權利。復制、抄襲或者剽竊是侵害計算機軟件權利人權利的主要方式,這一點與傳統的文學作品權相類似。而版權法的一大主要內容就是禁止他人非經權利人許可而復制、抄襲、剽竊其作品。因此,將計算機軟件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對象具有以下的優點:首先有利于滿足軟件權利人禁止他人非法復制、抄襲、剽竊其軟件的要求。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具有的易復制易改編特點,侵害軟件權利人的行為十分容易進行。但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需要耗費開發者的大量時間、精力,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如不對其進行有效的保護,顯然不利于促進整個軟件行業的發展。將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保護,有利于打擊猖厥的侵權活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有利于國內國際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世界上大多數建立版權保護制度的國家都是《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如果這些國家都利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則很容易做到軟件的國際性保護,而無需再耗費時間、精力訂立新的專門的軟件保護多邊公約。再次有利于軟件的創新和優化。版權法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構思軟件的思想本身,這樣其他開發者就可以利用已有軟件的創作思想,從中得到啟發,開發研制出新的軟件,促進軟件的優化與科學技術的進步。再次保護范圍廣泛。版權法要求保護對象達到的標準不高,只需要具有獨創性,因此幾乎所有的計算機軟件都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最后保護手續簡便。最多僅需要注冊登記,而且在我國,實行的是軟件自動產生版權原則,登記注冊手續僅僅是提出軟件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前提,而非獲得版權的必要條件。
但計算機軟件到底不同于一般文學藝術作品,其具有一般文學藝術作品不具備的屬性:作品——工具兩重性。說它是作品,是指計算機軟件可以借助于文字、數字、符號等表現出來,并能用磁帶、磁盤、光盤、紙張等媒體加以固定;說它是工具,是指計算機軟件一般都具有功能性,都是為了解決一定問題或達到一定目的。且它都是通過控制計算機硬件,實現一定的邏輯運算過程,來達到預期的效果。
由于計算機軟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文字藝術作品的特殊性,用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嚴重缺陷日益暴露出來:1.版權法只保護計算機軟件的表現方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但計算機軟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軟件的構思技巧和技術方案是一部計算機軟件成功的關鍵,也是其最有價值的部分,權利人希望對這些構思技巧和技術方案享有較長時間的專有權??墒前鏅喾ú槐Wo思想,使其他開發者能輕易的使用這些“思想概念”開發出表現方式不同的軟件,這對原軟件權利人是極不公平的。2.版權法中沒有關于禁止使用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的價值在于其使用性,而版權法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合法,這是有悖于軟件性質的。由于軟件具有易復制性,其在私人之間的傳遞使用,必然造成計算機軟件市場銷售份額的減少,從而損害軟件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即使是為個人的學習、研究而復制使用軟件,也應認定為不合理使用。3.計算機軟件侵權認定困難。由于版權法所保護的計算機軟件表現方式與不保護的思想之間很難劃出一條明顯的分界,所以使得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糾紛難以解決。雖然在國際上有的學者提出實質性相似加接觸來認定計算機軟件的侵權,但是由于該標準主觀性太強,于侵權認定并無多大幫助。
鑒于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存在著上述嚴重的弊端,許多學者開始考慮其它方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專利法、商業秘密法就是這些學者考慮的方法之一。
三、專利法、商業秘密法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利與弊。
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相對于版權法保護有以下三個比較明顯的優點:第一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創造性方法,及計算機軟件所特有的源代碼。源代碼也稱源程序,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創造的一種特有的書寫計算機程序的語言,只要掌握源代碼則可對軟件開發者的現有軟件進行任意的修改,使之成為另一個表現形式不同的軟件。由于版權法保護表現方式不同的作品,則非法取得軟件開發者源代碼而較輕易改編成的其他軟件很可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這對軟件的開發者是很不公平的,但專利法保護,軟件開發者創作的源代碼,則非法改編成的計算機軟件是不受保護的,故在這一點上,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優于版權法的保護。第二專利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程度高。專利保護具有強烈的獨占性、壟斷性,一旦計算機軟件被授予專利權后,其他相同或相似的軟件就再也不能取得專利權。這對強調保護所謂計算機軟件思想即軟件構思技巧、技術方法的計算機軟件開發者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其他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再開發與已取得專利權的軟件表現方式或思想相同或相似的計算機軟件將被認定為侵權。第三專利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期限比較合理。專利法對發明的保護期限為20年,明顯低于版權法的國際通例——作者有生之日加死后50年(《伯尼公約》)或25年(《世界版權公約》),這比較接近計算機軟件的實際經濟壽命,且有利于推動科學的進步。但是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件仍然有一系列無法克服的弊端,這些弊端在實踐中體現的特別明顯:1.專利的公開性有悖于軟件開發者的意愿。依專利法規定,在受理一項專利申請后,必須將該申請的相關文件向公眾公開,其中必然包括計算機軟件專利申請人所提供的軟件思想與表現方式,這正是大部分軟件開發者所不愿意做的。2.取得專利權所應有的“三性”大多數軟件并不具備。專利權的取得必須是申請的發明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三大條件,但只有極少數的計算機軟件能同時具備這些條件,而且專利的三性審查一般是通過專家的評估與檢驗,計算機軟件的三性往往無法被實際測出,這又降低了計算機軟件取得專利權的可能。3.專利權取得的法律手續相對繁瑣。申請專利需要續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續,在專利被批準前,須經過十八個月到三年的審查期限,這與計算機軟件高開發、高淘汰的客觀情況極不適應。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用專利法對計算機軟件加以保護困難重重,所以有的學者把目光投向了商業秘密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對于計算機軟件來說,如其核心——源代碼,是符合商業秘密所獨具的非公開性、商業價值性和保密性三性的。而且適用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還具有以下二個優點:第一,商業秘密法沒有關于保護期限的規定。因為商業秘密的專有權是靠保密來維持的。只要權利人能保密,則其專有權的保護期就能是無限的。因此,在不泄密的情況下,計算機軟件權利人的利益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第二,以商業秘密保護計算機軟件,商業秘密權利人比傳統的知識產權(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多了兩項權利:制止他人披露和制止他人獲得有關信息。所以計算機軟件權利人有權制止其他人未經許可而披露、獲得或使用有關信息、技術。那么,用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是否十全十美了呢?不,這里仍有兩個重大缺陷:首先,屬于商業秘密的,必須是“并非通常從事有關信息工作之領域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未披露過的信息(具《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協議》第39條),但是由于“通常從事有關信息工作之領域的人”的地域性限止,可能導致某項在國外已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在國內仍然未被披露,如果據此保護該商業秘密在國內的權利,這對國內的相關業者顯然不公平的。對計算機所含有的某些商業秘密來說,也是如此。其次,商業秘密法并未規定反向研究的禁止。反向研究又叫反向編譯,是通過對一計算機軟件進行反編譯,得到該程序的源代碼。前面已經說過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是一部軟件的書寫語言,是軟件核心秘密,其對于軟件開發者而言,是一種非常寶貴的技術資料。一般來說,計算機軟件開發者不愿公開源代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不論軟件是否公開,軟件源代碼都應該做為商業秘密受到保護。但是,大部分有關商業秘密所有人有權禁止和(或)獲得損害賠償的行為的立法都沒有規定對反向研究的禁止。
綜上,專利法和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雖然都有一定的優點,但它們仍舊存在著一系列有待各國立法乃至各國司法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因此用它們保護計算機軟件仍是不成熟的,固各國學者最終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對計算機軟件的專門立法保護。
四、計算機軟件單獨立法保護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無形的智慧成果加以保護,對其所享有的專有權,它是將具有“社會公共財產”性質的信息納入私權的范圍,若不加注意就會出現保護過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但若保護過弱,又達不到知識產權保護的本意。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存在著諸多對知識產權限制與反限制的選擇,因此存在一定程序創作者、開發者、傳播者、使用者行使權利中的對峙等現實,知識產權法作為以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保障開發者、所有者及其他主體利益、實現社會公平為價值目標的法律,如何能統籌兼顧,真正發揮作用,唯有堅持平衡協調各種可能相互沖突的因素。從這個意義上說,平衡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社會經濟、技術、文化意識傳統的多方面制約和影響,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絕對的平衡狀態在現實中是不存在的。如何能在現行的法律模式中達到知識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即平衡的最優化,是立法者主要考慮的問題,因此在論及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時,學者們雖都認識到它們之間的優缺點,但正是由于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都不能最大效率的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固學者們都趨向于制訂一部能最優平衡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專門立法。
前文已經講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客體主要為其表現方式和思想。尤其計算機軟件的思想棗技術構思是計算機的核心。本文在談到計算機軟件思想時曾以源代碼為其表現性的一種。源代碼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十分重要,一項計算機軟件的創新性往往是由所使用的源代碼的創新性帶來的。而且,使用同一源代碼可以寫出語句表達不同而功能相似的計算機軟件。因此,軟件行業強烈要求保護源代碼方面的創造性成果是可以理解的。但版權法不保護作品的思想,作為作品的計算機軟件所使用的源代碼屬于其技術構思,所以從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到美、日、韓等國家的版權法規都有不予保護的規定。顯然,為了保護自己獨自開發出來的新源代碼的權利,開發者可以將其作為商業秘密采用保密的手段加以保護。但法律并不禁止對計算機軟件的反向研究。因此以商業秘密保護計算機軟件是不可靠的,相反在專利法方面,由于計算機技術水平的飛速發展,在美、日等國出現了大量利用他人創造的源代碼開發出功能相似,但并不侵害他人計算機軟件版權的計算機軟件,因此,美、日等國已逐步調整了對計算機軟件的專利審查基準,把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專利問題同計算機軟件設計技術的專利問題區別對待,把源代碼本身同利用源代碼解決的技術問題區別對待,大大放寬了相關限制。最近十多年,在美、日都各有數百項有關計算機軟件的發明獲得專利權,其中包括不少同源代碼有關的發明。
綜上所述,作者認為為實現計算機軟件權利人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最優平衡,為實現對計算機軟件表現方式與思想的雙重合理保護,對計算機軟件的立法保護應采取版權法與專利的雙重模式,即所謂的工業版權法。以工業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在國際上雖然沒有明確的立法,但我們推敲各國的相關法律,仍有跡可尋。如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采用的是版權保護方式,但卻規定了受保護的軟件應是提交登記,這是傳統版權法所沒有的。如日本版權法規定了“在計算機使用上明知是侵犯他人版權的程序復制品”則使用人也將被視為侵犯程序權之人。而在傳統的版權法中,是沒有使用權的,只有在專利權的權利內容中,才存在“使用權”。如美國在簡單地把軟件納入版權法后,近年又通過一系列判例加入工業產權的內容。事實上,無論同意還是反對以“工業版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國家,都從不同方面朝著工業版權保護發展。
五、工業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構想。
以工業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是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大勢所趨,現在筆者就工業版權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立法所應具有的特點,提出自己的一些觀點:
1、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保護的客體包括軟件的表達方式,除此之外,還在一定程度上包括軟件的思想。對計算機軟件表達方式的保護是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主要內容,也是現有法律體制下對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最大貢獻,在工業版權法中當然應該延續下來。對計算機軟件思想的保護,歷來是學者們爭議的焦點,但從實踐來看,對“和硬件設備或方法結合為一個整體,對硬件設備起到改進或控制的作用或對技術方法做出改進的軟件”,其本身的思想是可以因具有專利性而受到工業版權法的保護的。
2、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采取自愿登記制及審查制,要求軟件公開。為避免重復開發及有利于國家對軟件行業的管理,工業版權法應采取登記審查制。即計算機軟件只有在經過登記并審查合格后,才能獲得工業版權法的保護。主管機關應及時將通過審查的計算機軟件有關資料向社會公開,供其他軟件開發者在開發初期自行檢索,以避免重復開發。
3、軟件開發者有權選擇商業秘密法保護計算機軟件。這是與上面軟件的自愿登記制相對應。由于登記審查制要求將軟件的相關資料公開。而部分軟件開發者并不愿意這樣,他們認為公開軟件只會使他人更為容易地獲得其軟件秘密。且因為軟件時效性較短,訴訟成本較高,使他們不愿接受登記審查制。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的自愿登記制滿足了這部分軟件開發者的愿望,他們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登記,以取得軟件工業版權保護。在不進行登記的情況下,軟件開發者獲得的是商業秘密法的保護。
4、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的審查標準高于版權法,低于專利法。其審查標準為創造性、新穎性與功能性。創造性即軟件是由其開發者所完成,這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者取得任何有關該軟件權利的前提。新穎性是指計算機軟件的表達方式(某些情況下包括其思想)與其他以取得工業版權的軟件有所區別。功能性是指申請取得工業版權的計算機軟件應當具備一定的功能,僅僅是程序語句的組合而不具備任何功能的軟件不能獲得工業版權的保護。
5、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規定的軟件保護期較短。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生命周期較短,也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及計算機軟件業的發展,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不宜過長。工業版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規定以十五年為佳。
6、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的權利人的權利包括公開權、復制權、使用權、出售權、租賃權、修改權等。計算機軟件開發者擁有使用權,即不經許可而使用他人的軟件將構成侵權。根據使用權,軟件開發者可要求一份軟件只能用于一步計算機,其他任何情況下再次使用均構成侵權。計算機軟件開發者的修改權是一種有限的修改權,軟件開發者可以提出對軟件的“補丁”或升級版本,但是否使用,由軟件用戶自行決定。
制定單行的計算機軟件工業版權法可能與現今版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流行趨勢相背,但從長遠看,筆者認為這是計算機軟件立法保護的最終模式。
參考資料:
《知識產權縱橫論》惠永正、段瑞春、鄭成思上??茖W文獻出版社
《著作權的管理和行使文論集》國家版權局上海譯文出版社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李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美國專利法判例選析》張乃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知識產權法教程》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計算機法律概論》(美)劉江彬北京大學出版社
1.1網絡銀行概述
網絡銀行的出現和發展,可以說都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這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技術能夠進入金融領域的結果。可以說網絡銀行的出現是金融業的一大突破性的發展,這使得金融業務的載體進一步的虛擬化了,從貨幣的虛擬化開始就走向的一個趨勢,進一步加強了資金流通的便捷性,也給金融產業帶來了全新的領域。應當說現階段的網絡銀行已經非常普及了,大部分的實體銀行都已經開通了網銀業務,對于本身的業務涵蓋面也越來越廣泛,從網絡銀行的交易量來說近幾年都能保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增長,可以說在速度方面完全超過了普通的金融載體。可以說只要通過連接網絡就可以實現完全的服務,也必然的給生活帶來的無盡的可能。這樣的情況,也就是網絡銀行業務所帶來的巨大變化。
1.2網絡銀行的監管相關法律
現階段我國在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方面只能說初具規模,這跟情況變化的迅速以及本身的法律穩定性有一定關系。因而這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都存在,也逐漸被人們所認識?,F在最主要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應當說這僅僅是銀監會制定的規章,在效力方面比之一般的法律法規可以說有一定的差異,另外散見于電子簽名法等一些相關的法律文件中[1]。由于本身的網絡銀行業務發展就屬于新興狀況,也很難進行預測和預判,因而往往也只能通過相對低級別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然后利用其靈活性的優點來對于網絡銀行的監管進行及時的規制和改善。
2.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1法律效力偏低
效力偏低可以說是之前所敘述到的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由于缺少專門的法律層面的規范對于網絡銀行監管問題做一個比較總結性的規制。就現在的法律體系來說,相對而言完全針對網絡銀行的部分多數為規章,涉及的部分雖然有法律的層次,但是數量較少而且并非專門討論,只是同其他相關領域之間的交集而被提到。因而就現狀來說,法律效力偏低而對于實際情況的規制能力也很難完全的保證,更是難以完全保證權威性,而且需要承認規章和一些使用的銀行章程還存在著沖突的狀況,這也進一步增加了混亂的情況。
2.2涵蓋范圍不夠全面
覆蓋面不夠可以說也是法律所很難解決的問題,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從而帶動的電子商務本身也是在領域方面的更新極其迅速。法律由于需要維持一定的穩定,盡可能的避免在短時間內多次修改,但是需要承認這樣也和對于現實快速發展的跟進要求相沖突,很難真正地捕捉到所需要規范的領域的及時更新。因而在覆蓋范圍方面,難以及時全面的進行調整,也是一大問題[2]。
2.3準入制度過于嚴格
準入制度的嚴格本身并非壞事,而且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有很大的益處。這個行業本身就因為虛擬性會給金融行為制造很大的風險,因而準入制度方面的確應當進行一些規范來禁止本身不夠成熟的網銀經營。但是也需要承認,過于嚴格的準入制度也并非好事,由于作為新興行業本身的發展潛力巨大,而且在融資方面也會有很大的益處。如同現階段一樣,任何業務的開展經營都需要批準,而且審批相對比較耗費時間的狀況下,也并不利于鼓勵競爭,對于長期發展來說,并非有太多的好處。
3.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3.1完善立法,制定更高級別的法律規范
法律效力方面的問題可以說一直困擾著網絡銀行監管,由于缺少統一的規范,而相關的針對性法律級別相對低,而且也并沒有能夠完善的進行調整,因而在立法方面可以說這是至關重要的內容。應當說這些年以來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已經逐漸發展趨于成熟了,因而也是可以進行相關的運行方面的資料收集,并且進行統一的法律規范制定了。通過這樣的方式,不僅需要在效力上提高到法律形式,也需要在覆蓋面方面有著近一步的深入能夠影響到現階段網銀業務的大部分范圍,也將真正的完全將網絡銀行監管納入正規化的法制體系內,完成對于其的監管結構設置。
3.2將網絡銀行監管體系系統化和統一化
網絡銀行業務因為本身的風險性很強,再加上涉及的資金范圍可以說特別的廣泛,因而進行調控的制度設計方面,必然不可能過于簡單。需要在對于網銀業務的各部分的監管方面進行有效的配合,形成系統性監管,在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引發整體的關注和努力,才能夠真正地把問題風險降低下來。對于統一化的管理來說,也有其必然的趨勢,由于分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多,所面臨的領域重合程度也在增加,因而完全分化的互不干涉的管理方式,必然的很難對于管理效率達到最好,更容易在重合部分被鉆空子。因此,統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必要性,也是發展趨勢所決定的[3]。
我們知道,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商業信用問題始終是個大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一直不是一個法制完善的國家。商業信譽低下,企業三角債問題嚴重,主要原因是企業之間法制觀念不強,不能嚴格履行合同,導致企業之間相互欠債,這種嚴重的三角債問題,使原來信用等級不高的商業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響到了銀行信用。而電子商務是將傳統的交易方式改為在網絡平臺上進行交易,通過電子計算機、網絡來進行這些經濟活動,電子商務雖然在多方面對傳統商業交易有所改進,但在商業信用問題上仍然沒有徹底的得到改觀。如果說傳統的交易方式里商業信用低下會產生三角債的話,那么在電子商務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會有更多的三角債問題產生。所以說商業信用問題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也是電子商務發展中始終應該被注意到的核心問題。
為什么我國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會有這么嚴重的信用問題呢?究其原因有兩方面。其一是對此問題的忽視;因為電子商務最初起源并發展于美國,因為傳統的美國商業交易方式中并不太多地存在三角債,很自然,當其企業通過網絡發展電子商務時也不會遇到令人感到頭疼的商業信用問題。所以當我國的網絡和電子商務的先驅者們從美國引進電子商務時,自然而然地并沒有把信用問題當做一個大問題,而只是著重在先進的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上的引進方面,他們忽視了我國的實際國情。先進的科學交易方式固然在技術方面、銀行結算方面、信息傳送方面有其優點,但一定要有與其匹配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和相應道德水準。所以,電子商務在我國一開始發展,商業信用問題就突出表現出來,而直到今天無論各方面都未積極地拿出相應的措施來。其二是我國的歷史原因,企業法制觀念淡薄,企業之間在信守合同方面極不認真,而目前廣大法院對生效判決執行力度不夠又進一步加劇了商業信用本來就低下的窘況。目前我國四大銀行面臨的幾千億的不良信貸資產就更能說明問題。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導致了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中所面臨的特點,即突出的商業信用問題。目前電子商務在我國僅僅是剛剛出現,大量的網絡公司和網站所從事的業務僅是提供信息服務,或充其量是從事有限的網上零售業務。截止目前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業與企業(即BtoB)之間的網絡公司真正問世,如果當大量的BtoB電子商務問世,那么電子商務所遇到的信用問題肯定會多起來。
二、電子商務中的商業零售業為什么不易發展起來?
我們知道目前已有數個網站開展商業零售業務,有的甚至提供送貨上門服務。但是遺憾的是,大多數網絡公司的經營業績不甚理想。人們不禁會問,在網上能購買一切商品嗎,電子商務能取代原有的一切傳統的商業銷售式嗎?如果買家根據網上的介紹和說明買到了自己認定的商品而又不滿意怎么辦,她/他能夠退貨嗎?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仔細分析起來,我們會得知,雖然在網上購物極為方便,但并不是購買所有的商品都方便。比如說購買衣服等許多不規則的商品,就很難從網上獲得滿意的商品,而在網上較容易采購的主要屬于那些標準化商品,即規格、容積、體積等極為規范的商品,而在商業零售中大多數是非標準化的商品,而這些非標準化的商品則非常容易引起麻煩。
關于電子商務零售業務方面目前并沒有相應的法規,一旦出現糾紛則極不容易解決。同時,在零售時商品的質量也不能夠得到保障,因為在零售中,假冒偽劣商品較容易魚龍混雜,買家便不容易鑒別。而網上零售使中間環節更為復雜,所以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領域始終沒有真正發展起來,是確實有其根本原因的。所以有人說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領域始終不可能取代傳統的商業零售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些專家估計,電子商務真正發展起來主要會在BtoB商務交易領域里,我們認為這種說法一定會在未來的發展中得到應驗。
三、網絡故障及產生的法律后果
在網絡運營過程中會經常遇到一些障礙,這些障礙或來自于技術操作方面或來自互聯網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預測又一時無法排除的原因,導致電子商務中的交易中止,從而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由于網絡通訊的暫時中斷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網絡陷于癱瘓,會使買賣雙方的履行出現問題,而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的損失究竟要由誰來負責,是由網絡服務商,還是由買賣哪一方?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與規定。
雖然有一些互聯網技術服務商提供保障網絡安全使用的服務,但絕不可能完全杜絕電子
商務中的網絡故障及人為的黑客破壞,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網絡故障影響交易會引發出諸的法律訴訟,而由于沒有相關的具體法規,便會給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審理帶來極大的困難
四、網上的版權侵權
對于版權侵權行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別,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盜印著作權人的作品或盜用影視作品。但對于在網上刊登或轉載別人的作品,法律就沒有明晰的規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網站出于各自的經營目的,未經作者同意,將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網,而其他網民通過訪問該網站的這些作品,已經給該網站創經濟效益。對于該網站來說實際上已經獲利,但對作品的作者來說,其著作卻遭到侵犯。
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網站捕風捉影,隨意自撰文章將涉及有關人士的文章登刊上網,供廣大網民閱讀,這在某種程度上侵犯了這些人士的名譽權。還有些人隨意未經網站允許從網上下載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營利活動,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只不過上述這些侵權行為和傳統的侵權行為表現的方式不同罷了,實際上本質卻是一樣的。
由于法律在這個領域是相對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網絡上的法律侵權行為十分嚴重,這種現象使我們的電子商務的發展受到一定影響。
在這個知識經濟時代,旅游網絡營銷在市場經濟的潮流中顯山露水,發揮著它無窮的威力。網絡營銷覆蓋面廣,成本低,可以讓世界各地的人們看到,再加上精美的圖片介紹,可以更好地激發客人的購買欲望,從而達到旅游飯店營銷的目的;網絡營銷還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操作簡單等特點,可以讓旅游飯店在最短的時間里最大程度地宣傳自己的產品,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從而達到營銷的目的。為此,旅游飯店在做網絡營銷的時候應該多費心思,盡量把自己的營銷網絡做大,做強,做精美。只有這樣,才可以使自己的產品倍受青睞。
一、我國旅游飯店網絡營銷的現狀
用科學的網絡銷售,代替以人為核心的銷售方式,可以保證飯店經營狀況的穩定。不遠的將來,客人在客房中無法聯接國際互聯網,將會是飯店服務的一大缺陷,同樣地,在互聯網上無法找到這家飯店,也將是一件無法解釋的事情。飯店內完善的網絡系統可以保證為客人提供盡善盡美的服務。
“不能上網的企業將面臨倒閉的危險?!边@是英國首相布萊爾巡視劍橋科技企業時所發出的警告。也許這些話現在看來還有些危言聳聽,但在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二十一世紀將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國加入WTO后,旅游飯店業將面臨著更大的機遇和挑戰。雖然有關專家呼吁應趕快建立起我國旅游飯店業自己的GDS系統以減小“入世”所帶來的沖擊,但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日益成熟和應用的日益廣泛,我國旅游飯店業進行的互聯網營銷也迫在眉睫。
(一)互聯網給飯店帶來的好處
互聯網加快了人與人之間的溝通與了解,信息變得空前重要,誰先一步掌握信息,誰就領先于市場。飯店通過互聯網宣傳企業形象,比以往的宣傳方式更快捷、更清晰、更全面、更互動,使無形服務有形化;飯店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把飯店整體的設施設備、內部環境裝飾、各種特色服務等在互聯網上動態地表現出來;飯店通過互聯網可以將自己的信息迅速傳送到世界各地,世界各地的客戶也可以通過網上瀏覽,馬上獲得飯店的所有信息,甚至立即完成網上購買。
(二)互聯網改變了飯店
1.飯店的產品和服務提前展示在顧客面前。飯店與顧客相距千萬里,顧客必須在飯店消費之后才能真正了解其服務水準。在因特網上,飯店綜合運用各種多媒體手段,展示出各種服務設施、設備和服務,使顧客遠在千萬里之外,就能獲得身臨其境的感覺。尤其是服務,通過多媒體可以將飯店的內部環境氣氛、禮貌周到的服務等不易表現的成分拍成影片在網上播放,讓瀏覽網站的潛在顧客對本飯店進行“虛擬現實旅游與消費”,這種生動的促銷方式使他們在做出購買決策前就感受到了飯店的優質服務。
2.預先的體驗代替了顧客的猜測和疑慮。通過因特網與顧客的互動,顧客預先就“享受”到了飯店的優質服務,使其原先的種種猜測與疑慮化于無形之中。同時,顧客也從預先的體驗中形成了對飯店服務的正確期望,在顧客光臨飯店后,如果這正確期望與服務實績相符合,就會提高顧客感覺中的滿意程度。
3.因人而異的產品和服務整體組合給顧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過因特網,飯店可以與每一位上網的顧客建立直接的關系。通過雙方互動,顧客了解飯店,同時飯店也了解每一位顧客的真實需求,這樣,飯店預先設計和準備了對顧客的定制化服務,可降低成本??梢?,因特網改變了飯店的傳統,可以大大改善營銷效果,這正是因特網在飯店經營中成為熱點的原因。
(三)目前飯店網絡營銷模式
1.類網站。這類網站有比較成熟的訂房中心、票務中心,一些沒有自己主頁的飯店會加入這種類網站,即使一些有自己主頁的飯店也會如此。類網站是最經濟的形式。首先,飯店可以節省一大筆技術支持費用;其次,網上訂房采用成交后支付傭金形式,飯店較易控制受益與費用情況;第三,成功的網上營銷必不可少,但這些類網站可以承擔很大部分。
2.咨詢類網站。只提供飯店的相關情況,如地址、客戶服務類電話、客房價格等,而沒有預定、付款功能。這類網站一般由政府部門針對某一地區(大部分是景區)建立的,以宣傳本地的旅游產品。
3.門戶類網站。提供信息平臺,供飯店、旅行社等相關企業開展網上業務。
4.實體類網站。它是單個實體飯店針對其自身業務組建的網站。其優勢在于業務處理能力較強,運作規范實用,地域限制性較強,網站信息總量大。
二、我國旅游飯店網絡營銷存在的問題
(一)飯店網站建設不夠專業,主頁不吸引顧客
飯店網站營銷目標不明確,基本沒有分類,所有飯店都試圖對所有人員去營銷,其結果只能是核心產品不突出,主要銷售內容業績提高不明顯。所有這些宣傳資料和飯店提供的《宣傳單》、《服務指南》上的一模一樣,簡直是對互聯網資源的巨大浪費。而只有信息量要多得超乎客人的想象,才會引起客人的回應。
(二)網上瀏覽,網下預訂
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事實,即在網上瀏覽飯店信息的人當中,大約有一半是通過網下方式預定的。同時我們也看到,有相當一部分人在網上預訂和網下預訂的選擇之間游移,并且渴望著采用網上預定的方式。
(三)網上中介的間接銷售,即銷售者旅行社
目前,大多數的飯店都采用的形式進行客房銷售,一般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由其進行營銷,而且所占的營銷比例也非常地大。在國內,飯店自建網站且能自營網上預訂的比例很低,估計只有10%左右。事實上,多數飯店的網站目前只是一個簡單的形象展示窗口。由于缺乏技術維護人員,就連定期更新也難以實現,更別提進一步的電子商務開發與應用了,而這也正是我們與國際飯店的最大差距之一。
三、解決問題的策略
(一)優化飯店網站
優化飯店網站,它的目的在于將更多的網絡瀏覽者較變為預訂者,網站優化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飯店的主頁應能夠給顧客比較強烈和突出的印象。第二,網頁結構設計合理,層次清楚。第三,網頁的內容應全面,盡量涵蓋顧客普遍所需的信息。第四,內容的實時更新。根據市場情況,在網頁上實時調整房間價格,飯店促銷信息。著名的希爾頓飯店的網站上,情即為主,景則為賓,風光、建筑、名勝、室內陳列、戶外運動場乃至笑臉盈盈的服務生,都是其一道道的風景線。
(二)用價格吸引顧客
價格是飯店經營特別是營銷過程中最為敏感的問題。而互聯網營銷使飯店客房的價格展現在顧客面前的同時也暴露在競爭對手面前。因此,應在網上建立客房價格自動調節系統,按照旅游的淡旺季,市場供需情況,其他飯店的價格變動等情況,在計算最大盈利的基礎上自動地進行實際的價格調整,并且定期提供優惠、折扣等形式來吸引顧客。飯店讓顧客在預訂時輸入可以接受的價格范圍,以及所需客房的樓層,朝向等資料,然后飯店根據這些資料為顧客確定令顧客滿意的客房。
(三)增加預定功能
飯店網絡要有強大的預訂功能。如果能在飯店的官方網站提供實時的客房預訂與支付服務,不僅能夠為飯店帶來更多的直接客源,還能大大減少客房的分銷成本,并可通過更低的折扣來鼓勵客人預付部分甚至全額房費,從而降低飯店客房的空置風險。但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這些問題都會得到很好的解決,因為每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帆風順的,然而大的趨勢不可抵擋。
四、我國旅游飯店網絡營銷的發展趨勢
對消費者而言,互
聯網不僅使迂回經濟變成直接經濟,更可以做到“貨比三家”。因此,旅游飯店開展網絡營銷是旅游業和信息業發展的要求,采用加入綜合旅游網站等第三方網絡營銷,是我國旅游飯店開展網絡營銷的首選和必由之路。
通過互聯網,旅游業界可將其服務不斷完善,旅游飯店的業務觸角也將由區域擴展到全世界。當然我國飯店業的互聯網營銷要想在二十一世紀的激烈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的話,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我們堅信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下世紀我國旅游業得到飛速發展等良好的外部環境下,我國的飯店業一定能夠把握住機遇,接受挑戰,迎來新世紀的發展。
【參考文獻】
一、引言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作為其產品、服務和信息的業務渠道,向其公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和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賬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賬務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諸如電子貨幣等支付的產品與服務。網絡銀行的出現,極大地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時也對建立在傳統社會制度上的現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
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簡稱SFNB)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
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法律性質
網絡銀行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完全依賴于Internet發展起來的全新電子銀行,這類銀行幾乎所有的業務交易都依靠Internet進行;另一種發展模式是目前的傳統銀行運用Internet,實現傳統的銀行業務的網上延伸,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也單獨開展業務。目前,我國的網絡銀行大多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雖然是通過互聯網開展存貸等銀行業務,但其基礎是傳統銀行,其法人資格、組織機構等都屬于傳統銀行,可以說,這種模式的網絡銀行在本質上是傳統銀行利用Internet開展“網上銀行業務”。其法律性質和傳統銀行完全一致。
另一種模式以“安全第一網絡銀行”的成立為標志,常常被稱為“純網絡銀行”,這種模式下的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相比有了很大的區別,如其組織結構扁平化、業務經營虛擬化、無國界性等,但其以下的幾點還是比較容易理解和掌握的:(1)有獨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和業務經營的物質條件,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2)以營利為目的,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為其主要業務。由此可以明確,“純網絡銀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是法人企業;第二,是商業銀行。也就是說,網絡銀行是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法人企業。 轉貼于
三、網絡銀行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法律問題
銀行業是一個經營風險性極高的行業,世界各國對銀行業的進出問題都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我國也不例外。從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商業銀行的,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商業銀行法》同時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5個條件。這種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對我國這種銀行業發展不很完善的國家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革命的推動下,網絡銀行市場進入成本大大降低,削弱了傳統商業銀行所享有的競爭優勢,這種相對公平的競爭可能會吸引更多的非銀行機構進入這個領域。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顯然與網絡銀行靈活、便捷的設立方式相矛盾。而任何一家銀行的倒閉或者破產,都可能引發“多米諾”連鎖反應,引起整個社會的金融動蕩。為此,《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都對銀行業的市場退出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更容易受突發事件的影響并發生經營風險。因此,如何解決網絡銀行的退出問題對銀行業的穩健發展至關重要。
(二)網絡銀行的賠償責任問題
無論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網上銀行只要承擔責任,最終都會面臨賠償問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客戶能夠獲得的救濟問題。(1)可以考慮采用兩套并行的賠償機制:以有限責任為主,兼采完全責任原則。網上銀行因疏忽遲送、誤發支付信息的,其賠償責任限于傳遞費或支付命令金額加利息,除非它事先預見到會發生這種損失。如果銀行故意或欺詐性地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更改、毀損客戶交易數據的,其賠償額應為客戶的全部損失。(2)有必要制定一項有關賠償責任的強制性法規以解決網上銀行與客戶責任問題。(3)在目前尚無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客戶與網上銀行需就相關問題達成協議,明確雙方法律責任,這屬于約定的賠償責任。(4)客戶可對一些重大交易指示投保,以便在遭到損害時從保險公司處獲得補償。
(三)網絡銀行中客戶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在網上交易中,數字化貨幣、電子支票代替了紙制的現金,客戶必須向數字化貨幣發行人、網絡銀行的系統操作人提供一定量的個人資料才得以使用。由于這些個人提示資料是在internet等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操作的,那么就帶來了如何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和隱私的問題。總體而言,我國還沒有針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并且在其他的法律法規中相關規定也很單薄。隱私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保護,在我國法律界還是一個新的命題。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完善《民法通則》,增加對隱私權的保護的規定,在法律規范中應明確規定,網絡銀行應保證該個人信息的積累和使用,僅限于保證交易安全之目的。此外,有關隱私條款應綜合平衡隱私權保護和商業信息的秘密性,同時考慮到法律的實施和國家安全的要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