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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責任審計委派書的取得。內部審計機構在進行離任審計之前,必須取得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書面授權之后或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才能開始實施審計工作。在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審計人員應該與委托人進行良好的溝通,在進行經濟責任鑒定時,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關鍵的。
2、審計通知。在取得審計委派書之后,必須對被審計人與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單的包括審計時間、審計范圍、被審計單位財務部門應作的準備工作,以及要求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如離任述職報告等。
3、取得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的支持。與被審計單位主要部門進行溝通,有利于審計活動順利實施,對搜集到真實的信息資料,及時反映在審計過程中未覺察到的有很大的幫助。
二、審計工作實施
1、存量資產的核實。存量資產的核實是經濟責任審計所關注的重點,其一,委托人需要對被審計人任期內資產的安全性、增值性等進行核實;其二,離任人與接任人都要求對企業的存量資產進行審計核實,以劃清前后任的經濟責任歸屬。因此,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嚴格遵守謹慎原則。例如,對于資產報廢的認定,必須有親歷證據(如房屋毀棄現場等)或者有相關技術鑒定書,否則就不能確認。
2、真實負債情況的核實。對負債情況的核實,主要集中在被審計單位是否隱瞞情況,被審計人可能以隱瞞部分負債,以達到粉飾其任期業績的目的。
在核實負債情況的工作中,除了檢查未入賬合同或其他財務資料外,還可以與接任者進行溝通。作為接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未反映出來的負債情況。他從不同的渠道也許能得到一些相關信息,且接任者對審計工作的細化要求相對離任者要高得多,這些信息可為我們進行深入的審計調查提供線索。
3、潛在損益的核實。在實踐中發現,幾乎每一個都存在著未入賬的費用與收益。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從潛在費用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已支出但未及時入賬;損失已經形成,但由于主觀或客觀原因而未入賬;已經發生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合理的費用等。從潛在收益方面來說,主要原因為:為了避稅等原因而考慮多列費用部分,比如多計折舊等;收益已經實現,但由于票據等原因未入賬。
上述情況隨著經營活動的繼續,在將來形成或部分形成費用或收益入賬。由于交、接雙方不同角度的要求,他們對此類事項處理的態度也不一樣,給審計人員在進行核實清理時造成困難。在核實潛在損益時,審計人員搜集到完整的資料后,可以先按照處理與原則,對會計報表進行調整,由于票據未到,不能入賬部分單獨列表進行說明,再與雙方征求意見,在掌握主動權的前提下協調雙方的意見。當不能達成一致時,可以從尊重客觀事實出發,向審計委托人征求意見,達成共識后,進行確認。
三、根據審計結論進行責任審計評價
二、完善醫院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
1.堅持“先審后離”加強審計的時效性。一般來說,經濟審核完成后得出結論所做的報告的最終結果是不公開的,而不少醫院都是執行離任后審計的策略,這就給審計工作增加了難度,也引出了很多審計風險。這就需要醫院堅決加強事前審計工作,在醫院領導在任期間,認真監督他們的經濟狀況,嚴查的行為,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督促并幫助審計制度良好運行,發揮其監督職能。只有醫院將審計的“關口”前移,才能夠增強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及時發現、解決醫院領導干部的問題。醫院還可以將任中審核與離任后審核結合起來,以任中審核為主要審核手段,離任后審核為參考,這樣不僅充分節約了審計資源,而且能充分運用到以往的審計成果。
2.建立科學的審核方法和評估體系。首先,應該科學地界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審計范圍,避免審計的隨意性,保證其目標的一致性。在對醫院領導同志的審計中要避免對于領導同志的政治素質、人事管理、工作作風甚至生活作風的評價,審計只是針對于經濟方面的表現。醫院可以建立定性和定量的考核制度,既從領導干部的基本素質、醫院的管理水平、醫療設備更新水平和在行業內的影響力等方面來進行定性評價,又要從資產運營情況、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發展能力等方面來進行定量評價。其次,要不斷更新審核策略,在實際生活中,傳統的審計制度已不能解決經濟責任審計時間跨度大、被審單位資料多等問題,只有更新審計模式,才能滿足需要。傳統的審計模式,以財務監督為主,注重揭示查處問題,監督效能明顯。新的審計模式則是以管理審計和績效審計為主,注重加強機制和制度建設,監督與服務并重。只有推動審計工作的全面轉型,才能更好的實行醫院經濟責任審核制度。
3.明確醫院的重點審核對象。對于醫院管理總務、設備、物資、藥劑、基建、財務、三產、工會等負責人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對象在職期間,有無擅自提供醫療服務取得收入、有無過度治療、有無私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等方面進行核查。采用先審后離的方式,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事部備案,所得的審計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人事任命的重要參考資料。
4.實行審計責任問責制。醫院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需要行政問責制的大力支持,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按照行政問責制的要求進行,才能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效能會大打折扣。醫院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有其特有的“免疫功能”,在審計實踐中,應該密切聯系行政問責的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發揮其在行政問責中的建設性作用。
5.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建立健全選拔審計工作人員的制度,強化審計工作人員的審計職能,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為培養全面的審計人才作準備。醫院應經常舉辦經濟責任審計專題的培訓課程,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審計水平。審計人員通過進一步的知識構建,不斷深化政府重大方針政策的學習,培養了全局意識,學會從宏觀角度看待問題。由于醫院審計制度的專業性比較強,所以建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作風好的審計隊伍是醫院的當務之急,審計人員在工作中應有強烈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能夠細微并且嚴謹地展開工作。領導干部的重視是醫院審計工作能夠做好的前提,醫院領導應該經常過問和關注審計工作的進展情況,加強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支持和幫助審計工作人員解決審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鼓勵各部門分別負責、齊抓共管形成整體合力,以此來推進審計工作整體的發展。
二、審計責任的履行
會計信息作為具有巨大影響力的商品,它會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進而影響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問題。如何促使被審計單位和注冊會計師各自履行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提供真實、完整、合法的會計信息(包括會計報表與審計報告)就顯得非常重要。
1.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建設首先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政府監管,完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要制定統一,具體、合理、切實可行的法律標準來具體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在法律上做到有法可依,在判決上做到有具體清楚明白的標準可依,以便追究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嚴厲懲罰會計報表弄虛作假的行為,加大打擊會計作假力度。同時,也得采取措施來幫助支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切實的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加大對被出具保留意見、拒絕發表意見及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的處理,上市公司退出機制需要盡快建立并健全。
2.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承擔會計責任的主體就是單位負責人,應該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保證會計工作相關人員按照經單位負責人認可的程序,要求辦理會計事務,確保辦理會計事務的規則、程序能夠有效防范、控制違法、舞弊等會計行為的發生。同時,應該關心和重視會計人員隊伍的業務素質和繼續教育,關心和支持會計人員的工作,聘用、培養財務會計高級管理人才,確保整個單位的會計工作正常、有序的運行,發揮會計反映監督的職能,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3.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建立客戶風險等級評價制度,要對客戶的主要情況,包括歷史情況、發展情況、社會聲譽、委托目的等要有基本的了解和評估,對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規范的客戶要慎重;落實三級復核制度,是為了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的風險,最終在注冊會計師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加強對注冊會計師技術支持的力度,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保證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業務時遇到復雜或特殊的業務中能夠及時得到專家的咨詢;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注冊會計師在執灶中的不規范行為及時加以糾正;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質量考核評價與獎懲制度,獎勵嚴格按審計準則要求執行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對一些注冊會計師不規范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加以辭退。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標準
目前在國際上,CSR審計報告鑒證多采用自愿選擇的方式,在國家層面上強制要求企業對CSR報告進行審計鑒證的只有三個歐洲國家。其一是法國,自2001年起法國要求公眾公司將環境信息納入年報,并要對這些環境信息提供第三方鑒證。其二是瑞典,從2008年起瑞典所有國有企業要公布經過第三方鑒證的社會責任報告。其三是丹麥,從2009年起規模較大的約1100家國有控股公眾公司要將可持續發展信息納入年報或者出具獨立報告,且這些披露的信息必須經過第三方鑒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自愿披露還是強制披露模式,國際上并沒有形成統一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這極大地增加了CSR審計報告鑒證業務開展的難度。考慮到專業會計人員對CSR審計報告鑒證的職業素質與能力的增長要求,許多國際組織或國家機構都開始或正在制定相應的標準,例如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ISEA)是全球最早頒布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AA1000AS,2003)的組織,其制定的AA1000AS(2008)和國際審計與鑒證標準委員會(IAASB)制定的ISAE3000(2005)是國際上G250、N100企業最常用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IS?EA頒布的《AA1000審驗標準2003》以及修訂版《AA1000審驗標準(2008)》將審驗標準中的AA1000原則獨立為一個單獨的標準,包含三項原則,即:包容性原則、實質性原則和回應性原則,它是與利益相關者視角最為貼近的國際標準;IAASB的ISAE3000則旨在為專業會計師提供非財務鑒證業務應遵循的原則和重要的程序。此外還有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制定的G4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歐洲會計師聯合會(FEE)有關可持續發展鑒證的系列討論稿、必維國際檢驗集團(BV)和挪威船級社(DNV)的各鑒證標準。GRI指引第一版于1999年,2006年的第三版也就是G3指南中就提出了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的建議,2013年的G4指南中對鑒證提出了更深層次與更具體的要求,建議企業選擇外部鑒證。FEE(2002,2006)在其系列討論稿中認為在可持續發展標準傳播的早期階段,應通過獨立鑒證提高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可信度,增強股東的信心。我國目前對于CSR審計報告鑒證采用自愿披露模式,同時也沒有專門的、統一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但是在審計報告鑒證的過程中除參考國際上通用的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外,還是應用了諸如《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驗證準則》、《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寫指南》等呈現本土化特色的審計報告鑒證條款。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
1.從國外CSR審計報告鑒證基礎理論研究情況來看,主要有:(1)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概念的初步界定。Owen等將社會責任審計定義為“一個組織決定其對社會的影響以及衡量和向公眾報告這些影響的全部過程”;CSR報告鑒證可以看做是為縮小報告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信任差距”,從而由報告編制者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對企業所編制的CSR報告進行鑒證的一種社會責任審計活動;AA1000AS中“驗審”被定義為審驗機構通過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據適用的規范和標準,對組織公開披露的績效信息及其管理體系、數據和流程作出評估,以提高組織公開披露信息的可信度。(2)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的研究,例如主體研究。在目前更多企業傾向于選擇第三方獨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CSR審計報告鑒證(Simnett,Vanstraelen&C.W.Fong,2009)的大流下,另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企業內部管理機構是CSR審計報告鑒證主要提供者,因此CSR審計報告鑒證應當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Allegrinietal,2011;Ridleyetal,2011);二是發現存在管理者控制CSR審計報告鑒證的跡象,導致審計鑒證缺乏獨立性,認為必要時應當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審計鑒證的過程中(Brendano’Dwyer&DavidL.Owen,2005)。(3)從不同角度分析報告鑒證的影響因素。PeregoP.和A.Kolk(2012)探討了跨國公司如何采取保證措施來維持和發展企業問責制的可持續性,發現外部制度的壓力和內部資源、能力是推動企業進行報告鑒證的基本因素;GaryF.Peters和AndreaM.Romi(2013)研究了可持續性治理特征對CSR報告自愿鑒證的影響,認為環境管理委員會的存在促使企業進行自愿的報告鑒證,并且多選擇內部審計師進行審計,而首席可持續發展官對企業是否進行自愿報告鑒證并無影響。
2.國內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研究剛剛起步,研究較少,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1)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概念的界定?!吨袊徔椃b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驗證準則》中闡述了驗證、保證和鑒證的不同定義,驗證和鑒證都是保證的具體形式。在CSR報告—GATEs體系內,CSR報告鑒證是指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就報告符合《中國紡織服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綱要》的程度做出評價,就報告驗證的基本過程和結果做出的公開聲明,以證明報告披露的信息的基本質量和報告驗證的真實性、獨立性和公正性。張和平(2012)給第三方審驗下了定義,認為CSR報告第三方審驗是指由與企業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審驗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據使用的規范和標準,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信息,管理體系、數據和流程,以及報告遵循實質性、可靠性、準確性、完整性、平衡性等原則的具體情況。(2)CSR審計報告鑒證框架的研究,包括動因(劉鈞,2013)、主體(周曉惠、許永池,2011)、模式(趙哲,2011)等。袁蘊(2011)、嚴培蓓(2011)、張慶龍等(2012)從第三方審驗的目標、審驗標準、審驗的內容、執行主體、程序和技術、驗審時限和審驗報告等七個方面來構建上市公司CSR審計報告鑒證的框架。而在主體研究方面,我國不同于國際上百花齊放的觀點,國內大部分學者都認為注冊會計師應當成為CSR審計報告鑒證的主要提供者(黃彤,2012;張和平,2012),主要在于注冊會計師可以提高鑒證質量,增強我國CSR報告的可信度和有效性(沈洪濤等,2010)。(3)對CSR審計報告鑒證影響因素的探討。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沈洪濤(2011)的研究顯示,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能提升企業聲譽;CSR報告能有效傳遞社會責任表現的信息,增強社會責任表現與企業聲譽之間的正向關系;CSR報告鑒證并沒有顯著促進社會責任表現對企業聲譽的作用。李正、李增泉(2012)運用事件研究法研究發現,CSR報告鑒證意見具有正向的市場反應,而董事會承諾不具有市場反應。
四、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鑒證風險控制
20世紀60年代,在研究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審計的過程中,美國學者首次發現了控制風險的問題,并建立了評估控制風險的措施(Brown,1962)。
1.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目前,對于審計風險的涵義各執一詞,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國際會計師聯合會(2004)則認為審計風險應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針對含有實質性錯誤陳述或重大錯誤陳述的財務報表不恰當審計意義的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組成。而就審計模式來說,目前國際上采用的審計模式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因為能夠在越來越復雜的業務和審計環境下發現企業資產缺失的問題(Knechel,2001)。近幾年來,學者也對審計風險進行了長足的研究,包括審計風險的定義(謝曉燕、黎菁,2013)、成因(岳向黎,2013)、對策(李露璐,2013)等。與此同時,審計業務約定書不規范、風險評估程序未得到有效實施和進一步審計程序選擇不合理(王海燕,2013)等原因造成了很大的審計風險,我們不能單一地看“發表不恰當意見論”和“帶來的損失論”(謝曉燕、黎菁,2013),應當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強化風險意識和謹慎、客觀發表審計意見來防范審計風險(李述有,2012)。馬春英和周允征(2011)以我國環境審計風險現狀和面臨的問題為基礎,首次構建了我國環境審計風險模型,認為環境審計風險=外部風險(概念風險、準則風險、政治風險、環境風險)×執行風險(可接受的環境審計風險條件下的重大錯報風險、環境檢查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審計風險模式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下屬的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推行的審計風險模式(2003)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風險檢查。
2.社會責任審計風險及其控制。社會責任審計風險即審計人員通過實施社會責任審計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披露的社會責任信心中存在的重大錯誤而發表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可能性(宋娜,2012)。關于社會責任審計風險的研究文獻屈指可數,韓曉梅(2006)基于社會責任觀探討了審計風險的演變,即:審計風險=企業社會責任風險×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控制風險×財務檢查風險×非財務檢查風險×委托人滿意度風險;鄭曉青(2014)在審計風險基本模型的基礎上,加入了行業環境、內部控制結構、社會責任審計內容、社會責任審計標準、會計師事務所等五個社會責任審計的風險因子,構建了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模型。范妮娜等(2011)認為應該從審計評價標準、內部控制、審計人員素質及審計方法等方面加強社會責任審計風險控制。梁飛媛等(2011)從企業內外部考察社會責任風險的控制路徑,認為一方面企業應將社會責任風險控制納入企業風險管理和控制之中,另一方面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應做好監管工作。王清剛(2012)基于智能風險管理理念,分析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中的主要風險,主要從企業內部四個方面構建了風險導向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框架。
五、研究述評與展望
國外對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研究很早就開始了,一些歐洲國家甚至強制性要求企業進行報告鑒證,鑒證發展較為迅速,而我國的研究才剛剛起步,目前也才停留在自愿鑒證的階段,進行報告鑒證的數量還比較少。國內外CSR審計報告鑒證的相關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著問題,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仍是一個較新的、機會與挑戰并存的領域。
1.CSR審計報告鑒證現狀研究組織與學者齊頭并進,研究成果豐碩。關于CSR審計報告鑒證研究現狀方面,各組織的力量占據絕對地位,其中商道縱橫和金蜜蜂等在這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時刻關注我國的CSR報告動態,可以成為各學者研究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重要數據來源。重要的學者諸如沈洪濤教授,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方面成果豐碩,尤其是在CSR報告鑒證研究方面,居于我國該方面研究的領頭羊位置,沈教授對我國CSR審計報告鑒證的情況開展了深入的研究,為該方面的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
2.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未統一,研究較為表面。國內有關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的研究較少,且較少從實證的角度來分析CSR報告鑒證標準,幾乎都是對國際上的CSR審計報告鑒證各標準的比較研究,并且沒有考量我國國情,研究較為表面化。同時,各類國際和國內組織都相繼出臺了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標準繁多也就意味著會促使各鑒證機構的鑒證依據選擇自主性大且不統一,容易導致CSR審計報告鑒證結果缺乏可比性??梢?,制定統一的鑒證標準亟待解決,未來應當加大對CSR審計報告鑒證標準的研究與制定強度,以期更加有效地引導CSR報告內外部審計鑒證業務的開展。
二、基層央行經濟責任審計要素分析
(一)明確界定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人民銀行的基本活動是經濟活動。人民銀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如何清晰界定審計內容是一項值得思考的問題。如果內容擴大到人民銀行所有經濟活動,大而全的經濟責任審計分散了審計注意力,耗費了審計資源。如果內容僅限于財務收支情況,則顯然過于俠窄,不利于發揮內部審計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結合人民銀行離任和履職審計,建議對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可以包括:執行金融法律法規、金融宏現調控政策和規章制度情況、執行財政經濟法體法規情況、財務收支核算情況、重大經濟活動決策與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情況以及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
(二)突出對重大經濟決策的關注
人民銀行離任審計對重大決策一直有所關注,離任審計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項”包括大額信貸資金運用、金融風險處置、預算資金分配、大額財務開支、基建立項與變更、大宗物品采購等。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決策的重要性和影響程度,確定下列事項作為重大經濟事項:經費預算分配、執行和調整,重大經濟合同簽訂,大額信貸資金運用,大額國庫資金的撥付、退庫,大額財務開支,大宗固定資產、設備購置及大型修繕工程,大宗固定資產的處置,大型基建工程的招標采購,基本建設項目,重大未決經濟訴訟,群眾反映大的事項。審計應當圍繞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內容的合法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規范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效果的真實性、重大經濟事項決策資料的完整性進行。
(三)經濟責任審計立項的特點
目前,人民銀行開展的離任審計具有委托性的特點,立項依據是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調整計劃發出的“離任審計建議書”,經行領導批示后內部審計部門實施。履職審計立項具有自主性的特點,內部審計部門擬定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計劃,報行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正確看待對廉政情況的審計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不宜回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否則不能體現經濟責任審計對干部監督管理的宗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干部廉潔內容,應不同于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廉政監督的方式和手段,也不能替代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干部的廉政監督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從內部審計的視角對干部廉政情況進行監督,圍繞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核算和重大經濟決策進行。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采取在審計現場召開座談會、設立意見箱、公布電話、征求意見在民主測評中設計內容等方式,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廉政情況。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對財務收支和重大經濟決策的審計,獲取相關情況或線索,篩選后進行進一步核實??梢园?領導干部是否有長期借用公款未及時歸還以及長期占用國家資產情況。是否未經批準,私自出國考察,有無超標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有無利用職權收受和索取有關人員禮金、回扣等賄賂問題,有無轉移、挪用國有資產為個人或者牟取私利的問題。015年第4期下旬刊(總第586期)時代金融TimesFinanceNO.4,2015(CumulativetyNO.586)
(五)對經濟責任進行多層次界定
《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操作規程》對審計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對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確認審計對象所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參考政府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人民銀行對經濟責任可以區分四組關系:一是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前任責任指針對被審計事項,被審計者之前所有與之所處相同崗位的領導應承擔的責任?,F任責任指被審計對象在其任職期間內的責任。二是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集體責任是指由被審計者所處領導集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個人責任則是指被審計者應當承擔的責任,領導干部在集體領導中作為全面負責人,應當承擔集體責任中的主要個人責任。三是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直接責任指被審計對象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其形成問題和造成損失起直接作用的行為;間接責任主要是管理責任和領導責任。管理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由自己負責分管的事項。由于監管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種經濟問題應承擔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責任。領導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雖然沒有直接管理有關部門或事項,但由于該單位的所有行為都在其職責范圍內,因而對其沒有直接管理的部門或事項出現的各種經濟問題都應當承擔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責任。四是過失責任與故意責任。過失責任是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職責或監督而沒有履行和實施監督,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后果發生的行為;故意責任是指責任人超越職權搜自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經濟事項或者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機制舉措
(一)完善制度建設,加大執行力度
只有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相關制度完善制度環境,審計結果運用才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制度,并加大執行力度。進一步明確內審、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等各部門和個人在運用審計結果工作中的目標原則、方式、責任、要求和考核檢查辦法等,推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健全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機制
加強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等各部門之間的組織協調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細化其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主職責,如研究制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規章制度,跟蹤檢查,交流通報各部門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和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等。二是要明確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成員單位關于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什么時候應反饋、如何反饋、責任如何追究等。
(三)進一步營造審計結果運用的良好環境
只有營造基層央行內部重視審計工作,認可內部審計結果的良好氛圍,才能提高內部審計結果運用的質量,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效。央行內部審計部門需積極主動爭取各方的重視。一是要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宣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義、內部審計的理念,提高被審計單位各職能部門對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的認識”,增強對內部審計根本目的(為單位增加價值、為各部門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服務)理解。二是可以把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通過一定形式進行推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四)建立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先審后離”原則未真正落實是基層央行審計部門人員中認為影響審計結果運用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層央行“先離后審”的情況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效果,使其真正成為人事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應逐步建立起任中和離任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在屆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實時監督,又可緩解內部審計部門在領導干部集中換屆時成批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化整為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要對預算批復、預算收入和支出、稅收等情況進行審計,認真核實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結構,對財力狀況要熟悉的掌握,此外還要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二)對超出預算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
要審計超出預算部分的資金及其管理情況,防止有人把預算內的資金劃分到預算之外,對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和財政資金信用化產生削減作用,與預算的管理脫節,在進行評價工作時要指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避免責任不明確的問題產生。
(三)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中要注意審計專項的基金的管理情況及使用情況,如農業扶貧、社保、環保等,應對其使用情況充分掌握并進行科學的審計和評價。
(四)對管理國有資產及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進行中重點要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義務進行審計,以及主要的國企或國有控股企業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并審計評價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在企業改革或資產重組的過程中是否遭到破壞。
(五)對是否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
一切經濟活動應遵循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廉政法紀以及企業內部自身的財政管理制度,在審計工作進行中要指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人員的具體責任。將責任具體到某些人員身上,避免互相推卸責任。
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評價難度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審計人員的主觀意識對工作的影響較大。有的審計人員在展開工作時刻意避開了評價被審計的黨政領導,而是只評價審計的事項,導致審計工作不全面,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如:審計人員在審計財務報表時,沒有認真核實相應的領導是否履行了經濟責任,直接評價相關的領導或是忽視評價領導這部分工作。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不同對相同的問題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對審計工作造成影響,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缺乏客觀性。
(二)難以掌控審計風險
審計的風險是審計人員在黨政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方法和過程不恰當或對審計事項判斷不正確從而審計意見不正確,導致產生損失,甚至有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隱蔽性強,風險內容涉及面廣,使審計人員難以掌控審計的風險。審計風險客觀存在于審計人員的意識之外,一般是由于審計人員的不小心而產生,并且審計風險存在與整個審計的過程中。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很容易違反程序的規定,大大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
(三)“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
我國缺乏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是產生問題才進行審計工作。審計過程中執法不嚴的現象頻繁發生。在實際情況中,負責委托審計的相關部門與審計部門不能做到緊密的結合,難以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通常都是“先離后審”,即先調離并且得到任命之后才開展審計工作,違背了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的初衷,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對有些問題的核實比較困難,一旦被審計人出現問題,處理上也比較困難,使審計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發揮。
(四)相關的制度不夠完善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缺乏相關的強有力的法律法規。2006年經濟責任審計被納入審計法,然而在細節問題上仍缺乏相關的法規。審計黨政領導干部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履行了自己的經濟職責并進行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但目前缺乏權威的評價系統。并且,審計工作的完成需要的時間長,在此期間不能保證法律法規不發生變化,一旦改變,選擇恰當的法律法規就成了難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如果被審計人有新的問題存在,很難做到有法可依。綜上所述,相關的制度不完善給審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改進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
要想避免由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帶來的審計問題,就要建立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審計的質量、審計水平、審計成果的運用及對被審計人員評價的公正性都可以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中得到體現。這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準確無誤,建立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是保證審計結果的必要條件。審計工作的進行應在明確了黨政領導經濟責任之后,將經濟責任具體化、指標化,并加以合理的分析評價,科學的衡量出責任的履行情況,保證審計評價符合客觀事實。
(二)審核部門建立有效的監控體系以降低審計風險
審計部門應嚴格監督其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執行情況,并且不定時的檢查工作的進行,有了問題及時指出并改正。建立并逐漸完善其監控體制,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爭取把審計風險降到最低。例如,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符合制度、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等,定期對工作中的問題進行收集,反饋給執行審計人員,完成信息的溝通,以便及時采取解決的措施,避免審計出現差錯,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
(三)增加任前任中審計比重,前移審計監督關口
為了解決“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的問題,應該加大審計力度,注重事前及事中的監督,避免在出現問題之后才進行審計的現象發生;嚴格監督相關領導在職期間的職責完成情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不要只局限在離任時開展;在任期中充分結合年度目標與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調查審計其經濟活動,將審計監督關口移到前邊;認真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將傳統的事后審計向事前和事中審計轉變。通過“先審后離”原則的貫徹,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審計得到作用,還可以及時發現黨政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問題,防止的發生。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淺議經濟責任審計如何實現轉型升級。
隨著各項改革不斷深入和反腐敗工作進入高壓態勢,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針對性以及重點內容、工作目標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客觀上要求審計人員要與時俱進,努力實現轉型升級。
審計理念轉型升級。經濟責任審計以財政財務收支為基礎,但不能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目前大多數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思維理念仍停留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這個層面,審計視野不夠寬闊,審計重點不夠突出,反映的問題與領導干部個人權力運用關系不大,最終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和審計作用的發揮。筆者認為,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理念應實現三個轉變, 即從審事轉變到審人從審財務收支轉變到審 工作職責和權力運用從審問題轉變到審責任。
審計重點轉型升級。目前大多數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還是把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審計內容表現為兩個關聯度不大:一是與領導干部個人關聯度不大;二是與領導干部權力運用關聯度不大。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應該緊扣領導干部個人權力運用的過程和結果,應把重點投資、基本建設、大額財政開支等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重大經濟政策執行情況、個人廉政規定執行情況、財政財務收支監管情況等作為經濟責任審計重點,提高與領導干部個人權利或單位公職權力運用的關聯度。
編輯老師在此也特別為朋友們編輯整理了淺議經濟責任審計如何實現轉型升級。
根據教育改革不斷深入和發展,教育部頒布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規范了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和職能,要求通過內部審計工作把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披露出來,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促進有關單位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把工作重點放在提高辦學效益上,充分發揮內審工作的建設性作用。
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之一,是對學校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所進行的監督和評價。審計內容是校長任期內的財務收支、重大經濟活動、債權債務、流動資產、固定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有關的工會賬、食堂賬;審計目的是為了加強對經濟責任人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經濟責任,促進學校加強對學校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教育資金投入的使用效率。
太倉市教育局明確:內審機構對中小學校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對校級領導監督考核的重要切入點,要把學校的發展、教育資金的使用、學校資產的管理與校長所擔負的責任緊密結合起來,并做出公正的評價,為領導的決策當好參謀助手。隨著教育事業的迅速發展,各級政府對教育的經費投入和其他多渠道辦學經費來源的增長,學校的經濟活動日趨復雜化,財務管理的任務也日益繁重。如何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是辦好教育事業的關鍵,通過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幫助領導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通過審計實踐,太倉市教育局內審機構在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著重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一、摸清家底,核實存量資產
在實施審計中,審計人員通過查閱賬目,計算分析、調查、咨詢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檢查主要經濟指標和財政財務收支指標是否真實,了解被審計對象工作的實際政績;檢查資產、負債的凈資產是否真實、合法,了解學校國有資產的管理、保值增值情況;檢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了解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和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現象;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了解學校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的作用,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檢查被審計對象任期內經濟活動是否符合財經法規,是否存在損失浪費、違規開支、違規占用公物等行為,了解有無侵占國家財產,和其他經濟方面的違法違規的問題。
實踐中,存量資產的清查確認是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難點之一,其表現:首先是數量上的差錯,賬面的資產價值與實際使用、管理的資產價值不符。原因有二,一是鎮級政府直接投入、建設的,在資產完成到使用過程中,缺少了資產轉移交接這一重要環節,學校的賬面支出中沒有此類資產的支出,更沒有資產移交的相關手續,造成此類資產管理的真空,資產的賬面價值無從體現。二是學校資產管理的隸屬關系不明晰,農村學校隸屬鎮級財政管理,有相當多的農村中小學未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只是按大類管理、登記,無法定期與學校的實物資產及統計臺帳進行核對。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對存量資產數量上的差錯,很難界定是誰的責任。其次是存量資產報廢的確認。在資產清查中,學校往往遇到有相當的資產屬于應淘汰或作報廢處理,審計人員不具備對需要報廢處理資產做出質量鑒定的技能和知識,也沒有審批報廢資產的權限,對此類資產的最終界定較難把握。還有存量資產的價值確認。在學校發展中,既有接受捐贈的資產,也有政府建設、調劑撥入的資產,但因種種原因,學校賬目上未能準確反映此類資產的價值,若按重置完全價值估價入賬雖說可行,但也存在著一些人為的因素在里面。
二、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審計工作,審計難度較大。必須依據有關內部審計規定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1、做好審前準備,編寫審計方案。審前準備工作是為了正常開展審計而事先通知被審學校做好接受審計的各種工作,也是依法審計的第一步。根據教育局提出的離、調任校長名單,制定出審計工作方案,明確審計重點,安排審計時間。在審計前,由局領導和內審人員一起找被審計對象談話,在明確對其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提出審計要求的同時,自談話之日起凍結資金與財務賬目,為確保校長變動期間的資金安全和審計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了保證。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要求,通知被審學校準備好審計中必需的材料,并按照審計程序,進行審前調查,擬定審計工作方案,明確規定審計范圍和涉及年限。審計范圍包括學校的整個經濟活動、全部財務收支狀況、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等等,對于任期特別長的則明確涉及年限一般是近三年,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疑點和其他情況也可以延伸到以前年度和其下屬單位。
2、運用科學方法,實施審計過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采用審
閱、觀察、詢問、分析等方法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對所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鑒定、評價,篩選出有用的,具有充分說服力的證據。對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懷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審計人員應該進一步核實,做到事實清楚,責任明確?,F場審計結束以后審計人員應對所取得的證據加以歸類、整理和分析,做到條理化、系統化,并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作為日后做出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三、實事求是評價,防范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沒有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或不能有效履行審計監督職責,而造成一切不良后果的可能性。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審計監督過程中,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沒有依法行使審計監督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可能性;二是不能減少或有效控制審計結果與客觀事實的明顯誤差,不能有效地發現違反財經紀律和貪污舞弊行為,不能對審計事項進行實事求是的評價,致使審計監督職能不能有效以及審計信譽受到不良影響的可能性。
如何正確認識和對待風險問題,對審計人員來說,應從自身的業務工作中尋求有效的辦法。明確任務和責任是防范風險的第一步。審計任務目的必須明確,能夠正確理解審計意圖,在此基礎上,參加審計的人員要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做到計劃分工;二是要執行復核、復查內控制度。內審工作的實際操作必須認真仔細,做到一步一個腳印。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差錯,在實際操作中,每步工作都做到真正的到位。三要公正、客觀地做出評價。
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是對被審計校長在其任職期間應負有的經濟責任的狀況,評價結果將成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的一個重要依據,隨著對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受到重視和關注,審計評價就變得相當至關重要。作為委托者,希望對被審計者有一個全面的結論,作為被審計者,期望對自己的經濟活動等各方面有一個全面的評價,但經濟責任審計不是萬能的,它不能面面俱到地在短時間內對被審計者任期內所有的經濟活動有非常透徹的了解。所以在審計評價中,審計人員應客觀、公正、謹慎地來進行評價。審計人員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按照事物本身的性質說明問題,審計評價的依據和結論都應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要以法律為準繩,不得加入個人的感彩;應謹慎地對待審計中的證據,在審計過程中未涉及到的問題不評價,證據不足的不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另外,還應在文字表述中注意不使用主觀性的評語,這樣才能防范和規避審計風險。
四、離任審計與任期中審計相結合,重視審計后續監督
經濟責任審計一是對被審計對象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二是對被審計對象所在學校的經濟活動和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以利于學校的內部管理、資金的有效使用和財務管理監督機制的健全。把離任審計與任期中審計結合起來,有利于發現及時問題,解決問題。這樣,既可以分解學校換屆時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壓力,又有利于學校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更進一步地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活動。
審計人員根據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學校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建議和要求后,還應對學校執行審計意見或決定的情況和結果進行跟蹤,督促被審計學校及時整改。
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會出現許多新問題、新情況,需要在以后的實踐中不斷地去總結、探索、完善。為了不斷完善中小學校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審人員應該認真學習和借鑒審計工作的新理論,堅持與時俱進,積極創新,要牢固樹立“服務經濟,服務教育”的新觀念,強化依法審計意識,學習教育審計工作中的先進經驗,探索和運用先進的審計觀念、技術方法,不斷激發創新意識,營造創新氛圍,提高教育內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吳永紅方云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法制司《審計法修訂釋義讀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__年3月第一版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審計職業責任審計法律責任
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訴訟的早期,由于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業務性質、審計責任存在誤區,經常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偏重。在我國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司法界也存在類似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文公布后,有些利害關系人不被驗資單位而直接承擔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出現這一現象有著諸多原因,如被驗資單位已經資不抵債或已經破產,但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的社會各界未明確認識到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同時,一些法官由于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缺乏了解,作出了讓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會計責任的情況。由于這些誤區沒有及時得到更正,一度使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呈擴大化趨勢。
一、會計責任
會計責任往往與會計活動的職業定位、會計目標相聯系。關于會計概念,古今中外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說法,存在會計信息系統論和會計管理活動論兩種觀點。作者傾向于會計管理活動論,會計信息論反映了會計活動的表象特征,而會計管理活動論則反映了會計活動的本質、內涵。盡管存在兩種理論觀點,但各方對會計職能的認識還是相對一致的,認為會計職能主要是反映和控制經濟活動的過程,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為經濟管理提供必要的財務資料,并參與決策,謀求最佳的經濟效益,包括核算職能和監督職能。各方由于對會計職能和會計目標的認識一致,對會計責任的認識也相應一致。
1、會計責任的依據
⑴1985年1月25日通過、1992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第三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钡诙粭l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第五十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薄稌嫹ā窂姆蓪用嬉幎藛挝坏臅嬝熑蔚膬热莺蜁嬝熑蔚闹黧w。
⑵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第287號令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以下簡稱《報告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钡谑鶙l規定:“企業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編報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薄秷蟾鏃l例》從行政法規層面更具體地規定了企業應當承擔編制合法、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會計責任。
2、會計責任的內容
通過以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考察,并結合會計理論,歸納總結會計責任內容如下:
⑴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⑵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
⑶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⑷編制真實、合法的財務會計報告。
3、會計責任的主體
會計信息的對象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會計責任的內容也是反映企業的活動,通過上述規定的考察可知:企業單位負責人是會計責任的主體,是第一、首要會計責任人,其應當對會計信息失實導致利害關系人損失承擔首要的賠償責任。
4、會計責任的法律性質
會計責任從性質上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會計責任實行一種無過錯責任,即會計信息失實導致利害關系人損失,無論責任主體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均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對會計責任苛以無過錯責任,一方面是由于會計責任主體能夠絕對控制、管理會計信息,另一方面是會計工作、會計信息的重要性使然。
二、審計責任
通說認為,審計是由獨立的第三方,對被審計單位編制的財務信息進行分析、驗證、評價,并發表審計意見的民事行為。注冊會計師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共同構成了社會審計監督體系。審計責任取決于審計目標。自獨立審計制度誕生以來,審計目標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出現了重大變化,由最初的查錯防弊到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再到現今的朝著企業管理方向發展。審計責任也隨審計目標的變化而發展,總體呈擴大化趨勢。我國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標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合法性發表意見。這一目標也精確地概括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1、審計責任的依據
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恢復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以來,政府十分重視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規范化建設,先后頒布了一批批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這些規范性文件不僅有力地促進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恢復和發展,也進一步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⑴1993年10月31日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該法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的依據,并規定一系列禁止行為。⑵《報告條例》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注冊會計師執業規則的規定進行,并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痹摋l例第一次明確地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⑶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擬訂、財政部審定并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第三條明確規定:“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監督下,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該《審計準則》作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國家標準,進一步明確區分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和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2、審計責任的內容
通過以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考察,并結合審計理論,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內容歸納如下:
⑴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指審計報告應當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計劃、審計范圍、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審計結論以及應發表的審計意見。
⑵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報告的合法性負責。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
⑶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約定出具審計報告。
3、審計責任的主體
按照相關規定,審計責任的主體是執行審計業務并在審計報告上簽名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我國尚未承認注冊會計師個人在對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責任中的獨立地位,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有時也指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4、審計責任的法律性質
審計制度的產生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結果。企業股東是注冊會計師的最初委托人?,F代的審計委托從形式上看是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而實質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的全體股東簽訂的。由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企業所有者表現為持有被審計單位股票的股東。企業全體股東委托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管理、經營企業,而注冊會計師又是由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聘任的,所以,企業管理層實際是在代替股東聘任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
同時,由于公司企業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之大,立法機關便把企業股東的意志上升為法律規定,即表現為強制審計制度。因此,審計委托又帶有法律強制色彩。
而且,通過對《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考察,我們發現:《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格式合同,合同中允許雙方約定的條款受到限制,合同的主要條款都是法定的。這一現象與《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自由原則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合同條款的規定大相徑庭。這也使我們對《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性質重新審視。合同自由原則包括締結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及選擇裁判的自由(具體參見王利明先生的《合同法研究》第一卷)。而在審計業務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報表審計和驗資審計中,上市公司或正在籌建的公司實際上沒有選擇是否締結合同的自由和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也規定正在籌建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驗。可以看出,作為合同一方的上市公司或正在籌建的公司并沒有選擇締結合同的自由,其有的只是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當然,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非審計業務就不存在上述問題了。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認為:審計責任具有兩方面表現,一是對委托人,基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注冊會計師應當承擔約定責任,二是對利害關系第三人,基于審計的法定強制色彩,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定責任。
因此,審計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呈現出兩面性,對內是約定責任,對外是法定責任。
三、審計職業責任
在會計師事務所訴訟中,除了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外,還經常會聽到審計職業責任的概念。隨著社會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伴隨著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審計逐漸從會計中獨立出來,成為了獨立的職業。職業責任本質上體現為職業道德,如醫生的職業道德、法官的職業道德。職業責任是某一組織以公約、守則等形式公布的,其會員自愿遵守的職業行為標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就是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是指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品德、職業紀律、職業行為、專業勝任能力的總稱。
社會公眾在很多程度上依賴企業管理層編制的財務報表和注冊會計師發表的審計意見,并以此作為決策基礎。而注冊會計師盡管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托并向其收取費用,但其本質卻是服務社會公眾。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職業責任更多地體現為對社會公眾的責任。
㈠、職業責任的依據
從世界范圍看,凡是建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昭示注冊會計師應達到的道德水準。
對國有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實施的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依據我國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準則以及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在必要的審計程序監視下,對國有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的企業財務收支管理進行嚴格的審計: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帳表與實際之間的相符程度;企業會計核算的合理性以及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程度等。
(二)任期期間資產質量的審計
對于國有企業新的負責人而言,前一任負責人遺留下來的經濟問題就會被擱置。這就是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因此,在進行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對前后任期期間資產質量的情況進行清楚的劃分。通過對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有效地查實,來真是的反應國有企業資產管理的實際質量情況。對于任職期間資產質量的審計重點是對負責人任職期間資產質量變動情況進行審計。
(三)任職期間經營成果的審計
在國有企業的經濟管理中,經營成果不是的現象十分的普遍。因此,為杜絕上述情況更深程度的惡化,就應對經濟責任審計重要內容——經營成果進行有效地審計。對于國有企業任期內的經營成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在財務收支審計與資產質量審計的基礎上,基于對企業負責人任期期間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財務定量評價指標進行深入的分析與審計。
(四)任職期間國有企業經營合法性審計
新時期,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強調的重點之一就是對任職期間國有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以及經營決策進行審計,主要是對其的合法性、合規性,如有無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資金賬外循環;是否存在違規越權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金融品種等進行審計,注重的是對企業實施的績效審計。
二、新時期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對于開展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其一是干部管理的權屬復雜,對于審計的對象確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對于國有企業而言,在改制、兼并以及重組資本時,就會產生十分復雜的權屬成分。其二是被審人任期的職責難以確定。由于沒有一個完整的、詳盡的履職規范文件進行約束,在界定被審人的經濟責任方面就會產生較大的難度。
(二)經濟責任審計貫徹受限,增加了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在貫徹中受到限制,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復雜性。由于缺乏具體可行的操作標準,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復雜性,就造成在規避審計風險的過程中產生一定的困難。二是審計手段存在局限性。對于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對外部資料的取得是非常困難的,這就給企業的資產質量以及完整性的確認等,造成了一系列的不確定的因素。三是“先審后離”的原則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很難貫徹執行?,F實的情況是基本上是人已經提拔、調任,內審部才接受組織部門的委托進行積極責任審計,這樣就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比較的被動,查處的難度比較大,給國有經濟的審計就會產生較大的壓力與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類別單一,審計成果難以有效的轉化
當前,由于國有企業集團的干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考核措施不夠完善,就會造成內部審計對用度干部的人用幾乎沒有發言權。盡管有關企業的治理以及干部的任用與管理依舊處于一個不斷完善的進程之中,但是卻沒有一種制度和機制,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直接用于干部的任用與監督進行明確的規定。這樣,就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無法在國有企業的管理中發揮真正的實際效果。由于審計結果疏于落實,對于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處理與解決的就相對比較少,被審單位整改的也不徹底到應有的作用。
三、新時期構筑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措施
(一)完善國有資產外部監管機制,加強重要崗位人事監管
做好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最關鍵的就是獲得完善的國有資產外部監管機制的支持。這樣,對于國有企業就能夠開展更為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評價.一是要構建完善三的企業外部監督機制。審計部門應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對國有企業進行共同的監督,這樣在形成監督合力的情況下,對社會審計組織以及內部審計機構存在的有效工作成果,形成實現國有企業經濟責任監管的防線;二是加強國有企業重要崗位上的人事監管,提高制度建設的質量以及監管的水平;三是建立健全有效地權力運行機制,提高權利運行的透明度,完善對國有企業的權力制約以及監督機制。
(二)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監管的內部控制制度,發揮審計的內部監管效能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 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
1.2 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 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F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 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冃徲嬌婕氨粚徲媽ο笕纹谒幉块T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
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
2 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
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冃徲嬕凑沼嘘P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
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 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 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