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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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易向連續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對于標準合同的概念和范圍,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不相同。但歸納起來不難發現標準合同具有這樣的顯著特征:即標準合同總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其條款總是事先準備好的,該合同的格式由締約方的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當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況外人們不能提出一個一般的定義因為在商業實踐中“標準合同”這個術語在使用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國際貿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強調的這兩種合同的含義決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它進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塊可供雕琢的木頭,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礎上可以精雕細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具體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改變。有的稱其為“訂不訂由你”;在英國又被稱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中對標準合同中的弱方當事人予以保護的問題時,對這兩種標準合同之間的區別就尤為重要。有關比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師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他們運用可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加入或完成補充條款或附件,否則合同也沒有意義。而定型化合同原則上不可以,其是一方當事人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強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強制性。所以由單獨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對于剝削弱方當事人的危險性顯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過,國際貿易中使用這些定型化合同的場合要少于國內貿易,因為這種合同以壟斷或支配性的經濟地位作為先決條件,而在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環境中,這樣的條件并不存在。③這樣的條件僅在個別行業的貿易中存在,如石油輸出國組織處于壟斷地位,從而把價格強加給各石油加工與批發公司。所以,筆者認為標準合同并不等同于國際標準合同。國際標準合同將更多地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國際貿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經濟結果。其中一種在經濟上是無害的,例如,在國內法上已實施的國際公約,公約中的規定免責條款不得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取消。如,《海牙公約》、《華沙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等。這些公約設法在利益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公平的平衡關系。另一種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例如,多國公司訂立的強加給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國際貿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遇見和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在此特別是行業協會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與由個別企業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一樣,也是一種示范性合同。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行業協會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正如梁西教授認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應是“若干國家為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機構?!雹芸梢?,這里的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業協會組織,也只能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而且只是一個民間組織或民間機構。
三、國際標準合同的優勢
國際示范合同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國際標準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貿易雙方當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貿易當事人。否則就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原則;其次在實踐中也往往無可能實現,每個交易都是統一的標的,統一的價格。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推行國際標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代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而是為了幫助完善和規范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即為交易當事人訂立具體交易合同提供一個范本,而具體的內容和交易條件的變動是由貿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這樣才符合實際需要。同時筆者認為不需將國際標準合同的效力過度的神話,而非要強求國際組織制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對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某些條款,筆者認為其實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的條件演變發展而來的。
對于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論是學術理論、社會輿論,還是交易的當事人,貶多褒少,大家主要是從國內的格式合同的角度來看,認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違背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難以真實表達和實行,侵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而筆者認為,市場競爭類似博弈過程。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博弈是市場參與者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一種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者、企業、消費者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得出對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同的評價也是正?,F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化描述。但筆者始終堅持國際標準合同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追求。但是有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標準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對方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談判、修改的余地。有學者說國際標準合同的興起與盛行,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挑戰,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甚至認為格式合同是導致契約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筆者引用史際春先生的一句話:我們認為,惟有更多地從積極一面看問題,把因為社會和經濟的社會化而給契約自由帶來的限制,以及合同內容更直接體現社會意志,視為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是一種進步,方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構造契約自由和不自由的辯證法。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的出現并不是對合同平等與自由的背離,而是一種修正,是民法從抽象概括和假設的分析法向以客觀的經濟現實為基礎的分析法的過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剝離以及向開始關注和追求實質合同自由的轉折。
但是,客觀地講,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國際標準合同的優點也說明標準合同提高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契約正義。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對合同上的義務負擔和風險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嚴重失衡。
四、重視保護弱勢的發展中國家
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天生是陽光的,盡管由于制定者的趨利避害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使得它的出現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利益的傾倒性,但它通過公開大膽地承載著社會對其的評價和監督,刺激著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視和條款的改善,“采用仔細而專門擬訂的國際標準合同或一般條款,在締約時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⑥。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保護的弱方當事人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是發展中國家當地的地方企業。所以保護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的需要是結束對他們的物質資源的剝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工業高度發達國家的義務。目前,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法來保護國際貿易中的弱方當事人。
第一,弱方當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參與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過程中能夠發表他們的觀點。例如,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了國際商會慣例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并參與了該“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我國選派的專家在廣泛聽取國內機構和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兩次遞交書面報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評論和修改意見,國際商會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的兩份報告,并在最終形成的《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中采納了我國代表的大部分意見,從而為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贏得了利益,且在國際社會贏得了聲譽⑦。
第二,國際標準合同與合同條款的未來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制訂統一法和統一規則,而不是制訂傳統意義上的公約。統一的規則比嚴格的公約更加靈活、適用。如果其對于每一位當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們將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適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單個企業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
總之,對國際標準合同的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必須把涉及到的每一個角落都考慮周全,才能使國際標準合同這種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發揮,其弊得以控制。[論-文-網]
注釋:
①陳很麗.從標準合同看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經貿.2005(9).
②尹繼良.標準合同與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師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④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論及其適用.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0(6).
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易向連續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p>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對于標準合同的概念和范圍,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不相同。但歸納起來不難發現標準合同具有這樣的顯著特征:即標準合同總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其條款總是事先準備好的,該合同的格式由締約方的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當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況外人們不能提出一個一般的定義因為在商業實踐中“標準合同”這個術語在使用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國際貿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強調的這兩種合同的含義決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它進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塊可供雕琢的木頭,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礎上可以精雕細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具體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改變。有的稱其為“訂不訂由你”;在英國又被稱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中對標準合同中的弱方當事人予以保護的問題時,對這兩種標準合同之間的區別就尤為重要。有關比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師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他們運用可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加入或完成補充條款或附件,否則合同也沒有意義。而定型化合同原則上不可以,其是一方當事人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強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強制性。所以由單獨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對于剝削弱方當事人的危險性顯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過,國際貿易中使用這些定型化合同的場合要少于國內貿易,因為這種合同以壟斷或支配性的經濟地位作為先決條件,而在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環境中,這樣的條件并不存在。③這樣的條件僅在個別行業的貿易中存在,如石油輸出國組織處于壟斷地位,從而把價格強加給各石油加工與批發公司。所以,筆者認為標準合同并不等同于國際標準合同。國際標準合同將更多地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國際貿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經濟結果。其中一種在經濟上是無害的,例如,在國內法上已實施的國際公約,公約中的規定免責條款不得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取消。如,《海牙公約》、《華沙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等。這些公約設法在利益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公平的平衡關系。另一種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例如,多國公司訂立的強加給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國際貿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遇見和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在此特別是行業協會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與由個別企業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一樣,也是一種示范性合同。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行業協會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正如梁西教授認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應是“若干國家為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機構?!雹芸梢?,這里的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業協會組織,也只能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而且只是一個民間組織或民間機構。
三、國際標準合同的優勢
國際示范合同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國際標準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貿易雙方當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貿易當事人。否則就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原則;其次在實踐中也往往無可能實現,每個交易都是統一的標的,統一的價格。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推行國際標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代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而是為了幫助完善和規范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即為交易當事人訂立具體交易合同提供一個范本,而具體的內容和交易條件的變動是由貿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這樣才符合實際需要。同時筆者認為不需將國際標準合同的效力過度的神話,而非要強求國際組織制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對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某些條款,筆者認為其實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的條件演變發展而來的。
對于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論是學術理論、社會輿論,還是交易的當事人,貶多褒少,大家主要是從國內的格式合同的角度來看,認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違背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難以真實表達和實行,侵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而筆者認為,市場競爭類似博弈過程。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博弈是市場參與者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一種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者、企業、消費者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得出對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同的評價也是正?,F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化描述。但筆者始終堅持國際標準合同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追求。但是有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標準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對方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談判、修改的余地。有學者說國際標準合同的興起與盛行,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挑戰,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甚至認為格式合同是導致契約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筆者引用史際春先生的一句話:我們認為,惟有更多地從積極一面看問題,把因為社會和經濟的社會化而給契約自由帶來的限制,以及合同內容更直接體現社會意志,視為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是一種進步,方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構造契約自由和不自由的辯證法。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的出現并不是對合同平等與自由的背離,而是一種修正,是民法從抽象概括和假設的分析法向以客觀的經濟現實為基礎的分析法的過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剝離以及向開始關注和追求實質合同自由的轉折。
但是,客觀地講,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國際標準合同的優點也說明標準合同提高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契約正義。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對合同上的義務負擔和風險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嚴重失衡。
四、重視保護弱勢的發展中國家
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天生是陽光的,盡管由于制定者的趨利避害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使得它的出現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利益的傾倒性,但它通過公開大膽地承載著社會對其的評價和監督,刺激著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視和條款的改善,“采用仔細而專門擬訂的國際標準合同或一般條款,在締約時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⑥。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保護的弱方當事人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是發展中國家當地的地方企業。所以保護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的需要是結束對他們的物質資源的剝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工業高度發達國家的義務。目前,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法來保護國際貿易中的弱方當事人。
第一,弱方當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參與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過程中能夠發表他們的觀點。例如,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了國際商會慣例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并參與了該“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我國選派的專家在廣泛聽取國內機構和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兩次遞交書面報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評論和修改意見,國際商會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的兩份報告,并在最終形成的《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中采納了我國代表的大部分意見,從而為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贏得了利益,且在國際社會贏得了聲譽⑦。
第二,國際標準合同與合同條款的未來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制訂統一法和統一規則,而不是制訂傳統意義上的公約。統一的規則比嚴格的公約更加靈活、適用。如果其對于每一位當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們將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適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單個企業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
總之,對國際標準合同的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必須把涉及到的每一個角落都考慮周全,才能使國際標準合同這種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發揮,其弊得以控制。
注釋:
①陳很麗.從標準合同看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經貿.2005(9).
②尹繼良.標準合同與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師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④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論及其適用.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0(6).
關鍵詞:貿易;政策;經濟增長
開放的對外貿易政策是否能促進一國經濟更快增長?更多的貿易是否就意味著更多的經濟增長?對于諸如這類問題的探討,很多經濟學家都做出了努力并且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對外貿易能夠促進經濟增長,所以更為開放的外貿政策有利于國內經濟發展。到了20世紀30年代,以羅伯特遜(D.H.Robertson)為代表的經濟學家甚至得出對外貿易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學說。貿易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之所以受到經濟學家們的關心,最主要的原因恐怕不外乎是為一國對外貿易政策制定服務,即找出二者之間的關系及規律,從而政府能夠根據需要調整對外貿易政策以促進經濟增長。但一國改變其對外貿易政策就一定能達到促進經濟增長的目的嗎?
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恐怕需要更多的實證材料。經濟理論固然有用,但很多基于經濟理論文獻所做出的預測與現實結果并不一致。提倡更為自由、開放的貿易理論有其合理成分,但倡導對國內某些產業進行保護使其免受國際競爭的理論也不無道理。本文通過介紹一些研究者對貿易和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研究,目的不在于說明其特定的研究結果如何,而是試圖找出其研究方法上所忽略的不該忽略的問題,基于此,為提出一套更為有效的研究方法獻計獻策以供大方之家商榷。
一、已有的實證研究概況
已有的關于貿易政策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之討論主要還是建立在其有力的實證研究結果之上的,盡管眾多的研究結果并不一致,進而所建議的對外貿易政策也不盡相同,但所用的研究方法卻極其相似。都是通過考察不同國家宏觀經濟水平,利用標準的計量經濟學方法,把各國對外貿易的開放程度和經濟運行情況作為變量,從而試圖用實證的方法找出二者之間的關系。盡管在研究過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發展,所采用的變量和計量經濟學方法都在不斷地改變、有所發展,但總的來看,這些文獻的研究結果并不能為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提供積極的有說服力的建議。因而我們可以看出,其實那些方法沒有一個能夠真正解決對貿易政策的制定問題。當我們問及其研究結果是否對貿易政策制定有實踐作用時,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在此基礎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我們的研究應該更注重于外貿政策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方式,即通過研究貿易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傳遞機制而非停留在對其結果之間的關系上研究,會更有利于我們找出貿易政策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
(一)早期的實證研究
對貿易政策和經濟運行關系之研究,一種自然而然的方法似乎就是利用統計數據來考察貿易的開放程度與經濟增長率之間的關系。如果開放的貿易能夠促進經濟增長,那么自然可以得出結論:采取更為開放的貿易政策的國家比那些設置更多國際貿易壁壘的國家經濟增長要快,就能實現更高的國民收入水平。進行方面研究的早期代表人物有: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在研究過程中,考察貿易開放程度所采用的變量主要包括:關稅保護水平、非關稅壁壘的范圍、外匯市場扭曲程度以及國家是否壟斷對某些商品的出口;考察經濟運行狀況主要看GDP增長率。這些研究表明,在二戰后的期間,采取更為開放的貿易政策的國家經濟增長也相應地比較快。
開放的貿易政策對經濟增長產生直接的和間接的影響,它能夠促進經濟增長是因為它能夠導致一國更高的貿易依存度(或叫貿易密集度)。然而,一國的貿易密集度除了受貿易政策所設置的貿易壁壘影響外,地理因素也是影響一國貿易密集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計算一國經濟增長時把貿易(注意:不是貿易政策)作為主要因素考慮時,僅僅考察一國政府對貿易的干預程度將不是衡量貿易密集度的最好方法,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后者(地理因素變量)也是應該在考慮范圍之內的。在早期的研究中(包括Dollar(1992),Sachs和Warner(1995),Harrison(1996),Edwards(1998)的研究),都是采用的貿易密集度作為變量而非貿易政策作為變量的研究方法。這些研究自然就包含了非政策性的貿易壁壘。而基于自己的研究結果他們順理成章地得出結論:采取更為開放的貿易政策的國家會帶來更快的經濟增長和更高的收入水平。
結果確實表明開放度與經濟增長間存在積極的關系,然而在運用這些研究結果來衡量貿易開放度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時,因忽略了開放度到底是受政策影響還是地理因素影響這一問題,我們不免對其結論持懷疑態度。研究過程使用的是貿易密集度,而結論使用的卻是貿易政策開放度,其實混淆二者間關系而簡單地將其劃了等號。我們知道,實證研究方法受到兩個關鍵因素的制約:內生性偏差和變量遺漏偏差。內生性偏差產生的原因是由于貿易政策與經濟運行有內在關聯。早期研究的一般結論都是越開放就越能夠促進經濟增長,但是因果律可能會導致相反的結果:經濟疲軟的國家很可能更有設置貿易障礙的傾向,比如說提高關稅以彌補國內稅收不足。如果回歸分析中所遺漏的變量恰恰是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素,那么此時變量遺漏偏差就會發生。比如說一個擁有良好的經濟組織機構和制度的國家經濟增長較快,良好的經濟組織機構和制度和貿易政策恰巧有關,但真正促進經濟增長的是經濟組織機構的質量本身。那么此時所觀測到的貿易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就會被誤認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早期研究貿易和經濟增長中所采用的標準最小平方回歸分析法,由于存在著內生性和變量遺漏問題,那么所得到的關于開放度對經濟增長影響的結果也就存在著偏差估計。以上的例子及其它讀者可能想到的例子都充分說明了內生性和變量遺漏不是小小的技術謬誤,而是改變研究結果的因素。在意識到這些不足之處后,文獻研究又進一步向兩個方向發展,一是引入變量估計來糾正內生性偏差,二是使用相關可控變量來解決變量遺漏偏差。隨著方法的改進,后來的研究結果證實了早期研究結果確實受到這些偏差影響,而糾正這些偏差的同時卻發現開放度和經濟增長間的積極關系也就不復存在了。
(二)當前的實證研究
一國的貿易密集度既取決于貿易政策所導致的貿易壁壘,也取決于地理因素所導致的貿易壁壘。如上所述,政策所導致的貿易壁壘既可能是受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內生性)影響,也可能是受其他因素(變量遺漏)影響。地理因素所導致的貿易壁壘,比如國與國之間的距離、與海洋的接近程度、人口狀況等,似乎既不受經濟運行狀況影響,也不受其他因素影響。FrankelandRomer(1999)將外生性特征——地理因素所導致的貿易壁壘作為變量納入回歸分析之中,研究貿易密集度。這種方法本質上是利用地理因素所導致的貿易壁壘及貿易和經濟運行情況間關系來推斷政策性貿易壁壘的影響。FrankelandRomer發現,貿易中的地理因素確實會影響一國經濟運行:貿易增長10%通常會帶來收入增長約10%-20%。這種研究的結果與早期研究的結果具有一致性,同時說明利用地理因素做變量分析貿易密集度是正確的。這充分說明了貿易密集度除受政策影響外,還受其他因素影響。FrankelandRomer還聲稱:不同政策所導致的貿易差別不會象地理因素導致的貿易差別那樣影響收入水平。RodriguezandRodrik(2001)的觀點認為“即便以地理約束形式的無差別的貿易壁壘對一國經濟是有害的,政策對市場失靈的干預程度和貿易管制能夠促進經濟增長?!辈⑶?,即使政策和地理因素所導致的貿易壁壘在某個特定時期對一國收入有著相同的影響,但它們影響的方式也在不斷改變。比如相對于二十年前來說,信息科技改變了“距離”在貿易中的角色;同樣,關稅對貿易的限制作用隨著對外直接投資和資本的流動的發展也不斷改變。
當前的研究還將早期研究中所忽略的兩組變量考慮進去,結果發現早期研究所得的政策和經濟增長間的積極關系也是不成立的。第一組包括與一個國家的地理位置有關的變量。這里,地理被認為是長期發展的直接的決定因素。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一國距離赤道的距離。EasterlyandLevine(2003)指出:“……與適度的氣候相比,熱帶環境更有不利于生產的傾向,更多的疾病,存在著不能有效使用在適度氣候區域發展起來的生產技術的影響因素”,以此來說明在實證分析中應該包括“距赤道的距離”這一因素。RodriguezandRodrik(2001)andIrwinandTervio(2002)在使用FrankelandRomer的理論模型分析時將這些因素考慮進去,結果發現貿易對收入的影響程度要大打折扣并且顯得不再那么重要。其他的諸如一國在熱帶地區所占面積百分比等因素也不斷地被納入分析之中。結果都表明貿易對經濟增長的積極效果不復存在了。第二組變量與一國組織機構的發展有關。將這些變量納入回歸分析的模型之中,同樣存在內生性和變量遺漏問題。在這一方面的研究的代表人物有Acemoglu,Johnson,andRobinson(2001)等,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他們的有關文獻,由于受到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贅述。但有一點要說明的是,他們的研究同樣遭遇了“失敗”,即沒能找出貿易與經濟增長間的確定的關系。
這些研究文獻都試圖從不同國家宏觀經濟水平的實證資料中找出貿易開放度和經濟增長間的確切關系。但最后的結論都是站不住腳的,還需要用其它的數據集,變量,方法等做進一步研究。然而現有的實證研究已經表明,一旦早期研究中的諸如內生性和變量遺漏問題得到解決,就沒有證據說明開放度與經濟增長間的因果聯系。結果似乎是令人失望的,畢竟這些研究都沒能夠給出一個滿意的答案。但是我們從中了解到了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即對于“貿易開放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這一問題沒有一個簡單、絕對的答案。二、宏觀回歸分析實證研究的局限性
即使研究人員能夠找到象上面所述的一整套令人信服的方法來解決內生性和變量遺漏問題,使用宏觀數據進行回歸分析仍然存在著局限性。換言之,即使所使用的回歸模型是接近完美的,分析中至少還存在以下兩點缺陷:一是每個貿易-增長的回歸模型都將貿易政策概括為一維指標,另一個就是所有的回歸模型都不考慮貿易政策對政府依賴性。粗略地看一下貿易政策是如何發揮作用,我們就能發現這些模型的結論是令人費解的。首先,貿易政策可以通過很多渠道對宏觀經濟運行產生影響。比如貿易政策可以影響產品市場的競爭程度,從而影響企業定價及刺激企業不斷創新、提高效率;貿易政策影響貿易量;貿易政策還會刺激不同部門不斷擴張或收縮,不斷擴張的生產部門由于產量的提高而可能產生積極的外部性,收縮的部門會重新分配無效率的資源。其次,貿易政策的手段或工具很多,包括關稅、配額、進口許可證等進口限制和出口補貼、出口信貸等出口刺激。再次,某些政策通過特定渠道實施的部分效應可能也取決于經濟環境的特征,國家的發達程度,金融部門的完善程度等都會影響到政策的實施效果??梢哉f,貿易政策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效果是特定經濟環境下,一系列政策工具通過多種渠道共同作用的結果。考慮到其多樣性的特征,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單靠典型的貿易-增長線性回歸模型實際上不能揭示貿易和經濟增長間的作用機制的。故將一國貿易政策不同方面的綜合作用結果簡單的融合為一種變量——貿易開放度,是不科學的。另外這些分析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模型中,排除了國家的影響,即其是獨立于國家之外的。很顯然這是一個很苛刻的假設前提,適合于一個貧困國家的政策可能不適合富裕國家。總之,經濟環境對政策的實施效果起著關鍵性作用。比如一些東亞國家采取的出口導向戰略而拉丁美洲國家采取的進口替代戰略,如何將這兩種不同的戰略方式糅合在一種回歸分析模型中?如果不考慮政策工具、政策實施的經濟環境及作用機制而單純地認為任何一種貿易保護措施都是有害的話,那么用于分析貿易-經濟增長的回歸模型似乎就是比較合理的。但事實并非如此,也就說明了對于“貿易開放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這一問題沒有一個簡單、絕對的答案。同時也向我們暗示:如果我們想要理解貿易政策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就不得不改變我們所詢問的問題的類型以及所要尋找的答案的類型,因為我們相信上述所涉及的回歸模型是不能揭示貿易和經濟增長間的作用機制的,所以我們就不得不尋找其他的可能的方法。
三、使用微觀經濟數據,注重對傳遞機制的研究
至此,我們已經分析了現有的實證分析的做法及其局限性,并且發現其分析結果是不確定的、沒有說服力的。沒有確切答案的事實并不意味著這個問題本身不重要,相反,我們很想知道自由貿易的“贊歌”真的能起作用嗎?更為開放的貿易政策,如果實施得當的話,真的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其實在現有的實證分析研究中,大多使用的都是宏觀數據資料,注重于對結果而非傳遞機制的研究,因而其所得結論往往是模糊的不、確定的。并且這種只注重結果的研究嚴重地限制了現有貿易-經濟增長文獻中的政策關聯性。所以對貿易-經濟增長的研究就應該從注重結果轉向注重傳遞機制,——更為開放的貿易政策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的傳遞機制。
(一)使用的數據資料問題?,F有的貿易-經濟增長的研究文獻大都使用各國宏觀經濟資料??偟膩碚f,使用這種資料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對于這方面的研究,它們所能給予的信息是不夠豐富的。進行生產和貿易的不是國家,而是一國的公司企業和消費者。因而衡量貿易對收入的影響時就不能不使用這些微觀經濟數據。使用的國家宏觀經濟數據背后的想法,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它具有“平均作用”。有的公司贏利,有的虧損;有的消費者得利,有的卻遭受損失;有些產業在更為開放的自由貿易下能夠興旺而有些產業則不斷萎縮,而宏觀數據都將這些結果加以綜合“平均化”了。且這種“平均化作用”不僅僅對一個國家,而是對所有的國家都是起作用的,因而其說服力是微弱的。
(二)傳遞機制。當問及是否貿易能夠使一個國家更加富裕時,似乎就需要貿易和收入的宏觀數據來說明,然而問題的核心就在于很多經濟文獻只研究了結果而回避了對傳遞機制的研究。經濟學家們或許能夠用他們的所謂經濟模型來支持他們的觀點,但是一個真正能夠解決這一問題的模型應該首先能夠回答以下問題。1、該模型應包括哪些變量,不同的變量起著什么樣的作用?所使用的變量是否都是使用計量經濟學分析所必要的?2、哪些變量是外生變量,哪些不是?3、貿易是通過那些渠道來促進經濟增長的?因為貿易和經濟增長可以通過很多方式相互作用的,單維貿易指數的簡單線型回歸分析并不能適合所有的情況。4、那些是動態變量?即要找到一個模型來說明貿易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是如何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的。這又牽涉到兩個相關問題。首先,貿易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特定關系的變化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對于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措施相配套。這其實就是如上所述的政策作用對國家的依賴性。其次,即使不存在著這種依賴性,一些能夠用來解釋貿易-經濟增長關系的諸如運輸費用和信息科技等基礎項目,他們的作用是如何隨時間的變化而變化的。簡言之,這樣的模型要求我們去思考“為什么”貿易會促進經濟增長而不是“能不能”的問題。如果能夠作到這些,就基本上避免現有的研究方法的弊端,這就要求我們選擇適當的模型加強對傳遞機制的研究,讓我們更好地理解為什么要根據不同情形制定或選擇不同的貿易政策。
如果沒有一個適當的模型,對上述問題就難以回答。按照上面的問題需要,建立一個合適的模型,首先一個優勢就是能夠讓我們找出貿易是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促進經濟增長的。另一個優勢就是當計量經濟學與某一經濟行為模型聯系更為密切時,我們能夠通過反復檢測來驗證模型的實用性,并對模型加以重新審視。這種反復的過程同時讓我們不斷地尋求更為合理的能夠有實證數據支持的模型。
如果貿易-經濟增長的研究能夠向這一方向發展,那么這些研究就應包括:1、注重對企業等微觀主題研究,調查是否從國外引進更為激烈的競爭能夠使得國內市場更具有競爭性,從而更加有效配置資源和提高實際收入水平。2、是否來自國際競爭的壓力能夠促使國內企業提高生產能力,從而促進經濟增長。3、研究國際貿易的外溢效應。貨物貿易可能會連帶知識、科技轉移,知識的積累又會促進經濟增長。4、研究對外直接投資的外溢效應。通過觀察模仿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可能實現知識轉移,知識的積累會促進經濟增長。5、對外直接投資是否會有利于一國就業和工資水平的提高,從而有利于經濟增長。
以上所列都是一些不完整的例證而已,但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為什么那么多經濟學家對經濟全球化會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感興趣。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因不同,其相關的政策意義也就不同。比如對于南非國家來說,FDI的就業效果帶動的經濟增長較明顯而通過貨物貿易連帶的知識轉移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就極其有限。那么此時政策制定就更傾向于鼓勵FDI發展。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貿易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會因經濟環境和政策工具的不同而變化,所以對其所能給予的答案也只能是在限定的范圍內更加具體而非泛泛的解釋。但這畢竟能為政策的制定提供更為可靠的指導作用。
四、貿易政策的性質在不斷改變
無論是使用傳統的回歸分析法還是本文所提倡的特殊方法,都要權衡貿易政策在其中的作用。傳統的貿易政策工具莫過于關稅和配額了,它們被各個國家廣泛采用以實施各自的發展和工業化戰略。所以將其納入回歸分析之中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一切事物都在不斷地發展變化,貿易政策也不例外。因此,當我們再對貿易-經濟增長進行回歸分析研究時,傳統的貿易政策工具極其權衡似乎顯得不在那么重要。一方面是因為雙邊的、區域性的以及多邊的貿易協定大大約束了它們的實施效果,例如出口補貼就是WTO所不允許的。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也使得傳統的貿易政策工具作用不斷降低。了解貿易政策的性質的變化,有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以往的對貿易-經濟增長關系研究的文獻。讀者們不免要問,在傳統貿易政策工具作用越來越微弱的今天,什么樣的貿易政策變得更重要?我想其中最重要的莫過于促進出口和吸引外資了。隨著新的貿易政策工具的作用越來越強,隨之而來的兩個方面問題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第一,將這些新的貿易政策工具納入我們的分析之中固然重要,但也具有挑戰性。重要是因為我們需要知道比如稅收優惠吸引的外商投資是否就能促進經濟增長,具有挑戰性是因為對這些新工具的權衡是存在難度的。第二,關稅和配額往往因部門不同而不同,即具有“部門特性”,其實這種特性在新的貿易政策工具上體現的更為明顯,它們的使用范圍可能相對更為狹窄,因而不適宜用于貿易-經濟增長的宏觀分析。當我們放眼未來,對貿易-經濟增長關系研究的下一輪浪潮就需要首先解決這些新的貿易政策工具所帶來的問題。
五、結論
貿易政策能夠促進經濟增長嗎?可惜的是很長時間的研究也未能給出一個具有說服力的答案。早期的研究證實了開放度與經濟增長的關系,但由于方法上的缺陷,結果不能令人信服。當前的研究方法克服了早期的方法缺陷,但卻無法找到二者間的聯系。簡單的線性回歸理論分析無法說明貿易政策和經濟增長間的重要關系,因為這種關系微妙,且相互作用要依賴特定的機制和取決于特定環境。更多地使用微觀經濟論據而非宏觀論據,對貿易或貿易政策和經濟增長間的作用機制建立特定的模型,而不是僅僅考察宏觀結果,惟有向這一方向發展,才更有助于我們找出更加充分的證據來說明貿易或貿易政策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這種方法只能在更狹窄的范圍內使用,并且對于貿易或貿易政策和經濟增長間的關系不能給出一個簡單的答案,只能依具體情況而對某一方面給出特定的答案。因為我堅信,事實上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答案。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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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取新疆進口額和出口額作為衡量對外貿易的變量,分別記為IN,OUT;選擇實際GDP作為衡量經濟增長的變量。數據為1984年至2009年的年度數據,數據來自《新疆統計年鑒》和《新疆五十年》。GDP以1978年的價格為基期100,根據各期GDP指數計算得的實際GDP,換算公式為:該年度實際GDP=1978年GDP×該年度基于1978年的GDP指數,其中1978年的GDP為39.07億元人民幣。換算后實際GDP(簡記為GDP)、進口額(IN)、出口額(OUT)。為了消除可能存在的異方差,對樣本數據進行對數化處理,分別記為LnGDP、LnIN、LnOUT。
新疆對外貿易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分析
一、關于加工貿易“飛料”走私問題
我國的加工貿易政策規定,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實行“保稅”監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貿易出口的料件進口時,免征關稅與增值稅,出口時不退增值稅。以加工貿易名義進口的料件,若用于生產內銷產品,要補交關稅與增值稅。對于采用部分國內中間投入品的加工貿易出口,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政策。應該說,這是在當前我國增值稅率和關稅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發揮我國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國際市場的一個明智之舉。正是實行了這些政策,才使我國加工貿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是,少數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犯罪活動。不法分子采用虛報品名、規格、數量,進口以多報少,出口以少報多,高報單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單證、假印章、假簽名”等“三假”手段,從事走私勾當,將保稅進口的貨物在國內倒賣。1997年開展嚴打走私運動以來,連續幾年破獲了大量以加工貿易之名進行的走私犯罪活動。據海關統計,1997年查獲30萬元以上的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計案值33.3億元,分別占全國海關查獲大要案總數的36%和總案值的54%。1999年查獲加工貿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計案值28.7億元,分別占全國查獲走私案總數的39.5%和總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曉薇:《未來國際貿易的主流》),第82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國海關共查獲加工貿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億元,雖然案件數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數的7%,但案值比例高達42%。2001年上半年,海關調查部門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貿易的案值,仍達到總案值的42.7%;海關緝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貿易的案件呈明顯上升勢頭,共立案148起,增長48%,案值12.5億元,增長76%,擅自倒賣保稅料件、成品、甚至減免稅設備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從海關查獲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貿易走私案占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據此認為加工貿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確定的。據國際經驗,查獲的走私案值,一般約為實際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獲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獲的難度不同,因此,不能簡單地從已查獲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來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貿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關留下有關單據,因此,與那些“闖關”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貿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獲,所以,當大規模開展打擊“走私”活動時,對以往的案件,加工貿易走私更易被查獲。因此,我們尚不能從近幾年海關查獲走私案中加工貿易走私所占的比重來推論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許所查獲的以加工貿易方式走私金額占較高比重,只是說明這種走私更易被查獲。
走私活動的猖獗,不是因為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而是由于過高的關稅和增值稅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監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員的腐敗。只要上述誘發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實行加工貿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開展打擊走私活動以來,海關加強了對加工貿易進口的監管,同時,通過保證金臺賬“實轉”等方式,試圖防范加工貿易走私,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也應該看到,現行的監管手段降低了通關效率,對正常的加工貿易活動,特別是交貨期很短的高端產品的加工貿易活動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這說明,沿襲這種傳統的方法加強監管,成本與收益是不對稱的,必須探索新的監管思路與監管方法,在提高監管效率的同時,更加方便加工貿易進出。
二、關于加工貿易出口與貿易磨擦問題
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與貿易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出口快速發展,引發出兩個問題,一是與有關國家之間的貿易不平衡問題,二是所謂的貿易磨擦問題。
中國加工貿易的快速發展,得益于東亞新興經濟體對我國轉移出口導向型的制造業。日本和亞洲“四小龍”都大幅度向中國轉移了生產制造能力,這些企業原本就是以美國市場為主要出口市場的,移到中國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國生產要素低廉的優勢,很多企業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因此,對美出口進一步增加。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在東亞新興經濟體、中國和美國之間形成了獨特的“三角貿易”關系:中國從日本和“四小龍”進口料件,在華組裝后出口到美國市場。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使中美之間貿易不平衡問題突顯出來。按照美方統計,2000年中國已經取代日本成為美國貿易逆差最大來源國。深入分析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有幾個問題需要指出。第一,中國對美貿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長,實際上是取代了以往東亞其他經濟體在美國的市場份額,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的企業。例如,1986~1988年間,美國鞋類進口的60%來自中國臺灣和韓國,中國大陸只占2%。到1999年,這兩類產品進口國的位次完全顛倒過來,美國從中國臺灣和韓國進口的鞋類僅占2%,而從中國大陸進口的鞋類所占份額上升至60%。玩具和體育用品的情形也相類似。1985年,美國從中國香港、臺灣和韓國對該類產品的進口占60%以上,中國大陸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額數剛好相反,中國大陸占60%,香港、韓國和中國臺灣減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轉口貿易,中美兩國對雙邊貿易的統計都出現了誤差。在美國的統計中,經香港對大陸的出口,被統計為對香港出口,而非對中國大陸出口;而中國經香港對美出口的產品,按原產地原則,仍然被統計為自中國的進口。中國的統計恰好相反。因此,美國統計的雙邊貿易逆差夸大了實際情況,而中國的統計則低估了貿易不平衡狀況。有關研究表明,中美貿易逆差應介乎兩國統計之間。第三,中美貿易不平衡,并非中國保護市場造成的,實際上,近10年來,中國市場是美國出口增長最快的市場之一。1990~2000年間,美國對中國的出口幾乎增長了四倍,1990~2000年,美國企業對中國出口的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其他出口市場,到2000年,中國成為美國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場。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貿易不平衡使我國在對美談判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美國政客出于政治動機,夸大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以期在對華交往中取得主動地位。中美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并不是像一些論者所宣稱的,影響了一般貿易的對美出口,實際上,美國借中美貿易不平衡對中國出口產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數紡織品受配額限制外,絕大
多數產品并沒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快速增長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只是轉移了其他東亞經濟體對美貿易的順差,并沒有直接威脅美國本土企業。而且,很多中國加工貿易企業對美的出口,本來就是美國在華投資的企業,或者美國企業在華的“代工”企業的產品。這種貿易不平衡的主要影響,主要體現在美國在雙邊貿易談判中,以貿易不平衡為武器,要求中國加大開放市場、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加速了我國市場開放,對國內企業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壓力。但是,從長遠來看,市場開放對我國經濟效率的提高、競爭力的增強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問題則是貿易磨擦問題,或貿易伙伴針對中國產品采取的不正當保護措施。最為突出的是中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遇到的反傾銷問題。目前,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經超過500起,中國已經成為全世界被反傾銷最多的國家。不少國家將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反傾銷措施,使我國出口形勢空前嚴峻。不少學者與官員認為,之所以出現這么多對華反傾銷,是因為加工貿易出口增長太快造成的。但是,國家經貿委委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對外經濟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項反傾銷研究課題的調查表明,我國被反傾銷的產品絕大部分是由一般貿易出口引起的,針對我國加工貿易出口的反傾銷案例不到全部對華反傾銷案例的5~10%。加工貿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傾銷,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貿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價格均由外方控制,不會出現一般貿易出現的亂打價格戰的情形。這一研究成果顯示,以往對加工貿易的評價,夸大了其導致貿易磨擦的負面作用,實際情形并非如此。
三、關于加工貿易與一般貿易的關系問題
有觀點認為,加工貿易的發展擠壓了一般貿易發展。在進口方面,對加工貿易設備與中間投入品進口實行保稅政策,使我國進口納稅產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貿易擠占了一般貿易出口市場份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一)關于加工貿易與進口關稅收入的關系,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第一,對加工貿易進口免征關稅,是合理的。加工貿易進口最終會包含在出口產品之中,如果對加工貿易進口征收關稅,就會扭曲進口投入品的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下降。
第二,關稅對總稅收貢獻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關稅水平引起的。我國算術平均關稅水平從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為66%,但同期關稅占全部稅收的比重只從10%下降到5.5%。
第三,關稅比重降低的原因還在于其他方面的減免稅。我國有四大類產品不納關稅,一類是加工貿易進口,二類是外資企業設備進口,三類是技術改造等進口減免稅,四類是外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饋贈。1998年我國進口應稅品比重只有19%,加工貿易進口占總進口比重為48.9%,外資企業投資項下進口占10.3%,二者合計為59.2%,通常饋贈進口不到1%,因此,技術改造等免稅進口占到20%。也就是說,在應該繳納關稅的一般貿易進口中,政策性免稅進口額達到一半以上。關稅收入比重的降低,這類政策性減免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加工貿易擠占一般貿易出口市場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
統計指標體系是開展統計工作的“龍頭”。關于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問題,3年前有過一場討論,國家統計局也召開過專題研討會,形成的共識為:貿易統計既要反映全社會商品流通和商品市場運行全貌,又要反映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業行業的發展變化狀況。一方面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統計要保留,因為它是反映全社會商品市場運行的唯一指標,許多地區還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的計劃考核指標,盡管這一指標具有計劃經濟色彩,而且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為滿足國民經濟核算的需要,并有利于與國際接軌,貿易餐飲業行業統計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起來,這方面的工作隨著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流通產業所發生的巨大變化,工作量和難度都將大大增加,貿易統計工作重心必然要轉向貿易餐飲業行業統計。
近年來,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圍繞上述兩條主線,進行了不斷充實和完善,目前基本框架已經成熟或基本成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1、對當前經濟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反應不靈敏。例如,對政府關心的商品市場總量平衡狀況、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如糧食、棉花、石油、鋼材等)供求信息反應得不夠;同時反映流通產業現代化進程的指標和分組過于簡單,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反映商業連鎖經營和現代商業業態狀況的統計制度。2、貿易統計指標體系不完善.目前貿易企業生產資料銷售量僅占社會銷售量的20%左右,不能反映生產資料市場全貌;同時價格信息是商品市場最為敏感的信息,但目前商品價格統計與流轉統計為“兩張皮”,按不同的統計方法從兩個渠道自下而上地統計,難于科學、全面和及時的分析商品市場全貌。3、現行的貿易餐飲企業的統計限額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實用性.目前貿易餐飲業統計限額標準過高,能夠達到限額標準而進行全數調查的企業數量太少,從而形成了與其他專業統計“抓大放小”截然相反的結果,貿易統計必須“抓小放大”,因為按現行限額標準,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的商品流轉量所占比重很大,影響市場趨勢。而目前受多重因素的影響,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又難于抓住和抓好。這是目前貿易統計數據質量下降的重要因素。4、目前貿易統計非調查(或派生)指標很少,從而直接影響和制約了貿易統計資料的深度開發。加之現行統計資料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導致貿易統計資料的利用程度很低。針對上述問題,筆者建議:
(一)貿易統計指標的設計應以滿足用戶需求為目的,采取務實和相對靈活的原則。貿易統計指標體系應隨著經濟和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而相應調整,不應當是一成不變的。目前首要的是恢復居民購買力平衡統計和主要商品產銷平衡統計核算制度。因為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流通領域,絕大部分商品處于買方市場,市場環境相對寬松,政府的注意力必然轉向如何啟動內需以促進經濟快速發展、如何確保商品總量平衡以防止市場波動、如何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國家安全等。在從事這方面的分析研究時,居民購買力平衡統計和主要商品產銷平衡統計資料無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對國內市場起著預警的功能。可考慮僅要求在國家和省兩級統計局利用相關資料進行編算,并不增加基層負擔。
(二)盡快制定科學合理和實用的貿易餐飲企業統計劃型標準。貿易餐飲業企業劃型尚無國家標準,但統計上有一個限額標準,目前這一標準作為貿易統計開展目錄抽樣的依據,即對限額以上企業實施全數調查,限額以下企業和個體戶實施抽樣調查。筆者認為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企業限額標準對貿易統計工作尤為重要,它直接影響著貿易統計工作的格局和今后的發展方向。根據目前的限額標準(批發企業年銷售額2000萬元及以上、零售企業500萬元及以上、餐飲企業200萬元及以上,年末從業人員分別為20人、60人和40人),限額以上批發零售企業的銷售額占全部批發零售貿易業的47%,其中零售企業僅占26%;企業單位不足3萬家。建議將目前的限額標準降低,也就是要提高限額以上企業的比重,其銷售額應該提高到70%以上,其中零售額比重應提高到60%以上。屆時限額以上企業約達到7萬家,足以反映商品市場的總規模和發展變化趨勢。今后貿易統計只要緊緊抓住這7萬家限額以上企業,工作就會變得較為主動,數據質量也有一定的保障。也可減輕限額以下貿易業抽樣調查工作的壓力。同時現行的許多貿易統計信息(如限額以上企業財務統計指標)也會“身價倍增”,變得很好用了。
(三)要在“十五”計劃期內取消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從而完成貿易統計核心指標的過渡,并完善貿易統計指標體系。我國即將加入WTO,貿易統計必須象其他專業統計一樣,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F行的貿易統計核心指標“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由于其自身存在許多弊端和目前資料采集方面的制約,數據質量不斷下降,已經難以為繼;從現在開始,必須統一認識,逐步弱化這一指標,相應突出和加強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可能的話應含服務業)的商品零售額統計,因為它涵蓋了90%以上的商品零售額,目前可考慮同時公布以上兩個指標,2年以后用后者取代現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指標。同時完整的商品市場是由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兩大市場組成,生產資料流通總規模的發展變化,反映社會再生產的規模和水平。要在國家和省兩級統計部門,主要依據工業統計報表和貿易統計報表有關指標,按季度測算社會中間產品銷售總額(或稱社會生產資料銷售總額)。從宏觀上反映生產資料市場的發展變化,這項工作對于貿易統計來說也是責無旁貸的。
(四)要從宏觀上研究商品流轉統計與商品價格統計的配套問題。這個問題目前比較復雜,因為涉及到現行統計體制問題,但現在必須認真的研究。在現行統計體制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可以設想將目前商品零售價格統計基層的采價過程與目前基層商品流轉統計過程有機的結合起來,確保商品價格統計和流轉統計基礎資料的配套,然后按現行統計體制,在縣級統計局“分家”,分別按貿易統計和價格統計的不同渠道逐級上報。這樣綜合資料和許多結構性資料就能配套使用了。
二、關于目前貿易統計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統計制度是政府統計部門對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表式、調查方法、報送時間及方式等內容進行的專門規定,它既是對統計指標體系的具體體現,又是對具體統計調查工作的綜合要求。統計制度的改革相對于指標體系改革而言,既有從屬性,又有相對獨立性。就目前貿易統計制度的改革來講,筆者認為要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貿易報表制度修訂要遵循“進度側重反映趨勢、年度側重反映總量與結構”的原則。目前貿易餐飲業報表體系中,必須精簡進度報表內容與工作量,以利于上下都能輕裝上陣,快速反映商品市場發展變化動態。進度統計只要反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和貿易企業商品銷售總額及其主要構成情況;年度統計則必須全面反映貿易餐飲企業基本情況、流通總規模及其結構狀況、企業財務狀況及其經濟效益等,為深入分析研究流通產業發展現狀、為宏觀決策以及為國民經濟核算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要強化商品類值統計、弱化現行行業統計。目前國民經濟行業分組標志越來越難以反映貿易企業真實狀況,因為按現在許多企業的實際經營范圍,己經無法準確地界定和將其劃歸為某個行業,流通企業在一定范圍內經營的情況己不復存在。年度統計中的按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組統計應加強,因為它反映企業所有制結構;而行業分組目錄要大為壓縮,僅區分為批發業、零售業、餐飲業即可,因為再細分既難于操作,也缺乏經濟分析意義。同時要強化對貿易企業商品經營類值的統計,因為詳盡的商品分類信息,對處于上游的生產環節和處于下游的消費環節均具有導向作用。建議將目前我國商品分類目錄由37個增加到60個以上。
(三)要加強對商業經營方式和零售業態的統計。我國即將加入WTO,外資開始搶占我國零售市場。這樣一方面加快了零售市場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另一方面又極大地改變了我國商業傳統的經營方式和單一的百貨商店零售業態,目前國內零售市場可謂“百花齊放”:連鎖經營迅速發展,連鎖企業達1500余家,連鎖門店超過26000家,銷售額突破了1500億元,超級市場和專賣店亦應運而生。我國商業尤其是零售商業已步入重組時代。但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涵蓋全社會的商業經營方式和零售業態的統計制度,既不能為政府提供零售市場翔實的結構資料,也不利于我國零售業的國際比較研究。因此建立完整的連鎖經營和零售業態統計制度,無論是對探索其發展變化規律,還是引導和規范市場行為,都是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
(四)要進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場定期統計制度。商品交易市場即有固定交易場所、進行經常性常年交易、并設有專門管理機構的現貨交易市場。這種我國特有的商品交易形式近年發展很快,目前全國較為規范的市場近6萬家,年成交額突破2萬億元,商品零售額己占全社會的20%。對繁榮經濟、方便生活、安排就業均作出了貢獻,這種交易形式將在今后很長時間內存在和發展。我局在1999年進行了商品交易市場基本情況快速調查基礎上,于2000年起建立了重點商品交易市場成交情況的的季報制度,目前已基本走上正軌。今后主要從報表運作方式、完善統計指標上進行規范和完善。
(五)要盡快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統計制度。我國目前的商品市場己處于買方市場,大家關心的己經不是哪些商品好銷,而是哪種品牌的商品好銷,因而商品的品牌信息己經成為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共同關心的信息。統計部門必須順應市場形勢的變化,適時地研究建立主要商品品牌統計制度??煽紤]將目前“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業商品銷售、庫存”年報表設計改造成“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業主要商品品牌統計”年報表,選擇與人民生活和生產建設密切相關的30種商品進行品牌信息的年度統計。
三、關于貿易統計調查方法的改革
我國的貿易統計抽樣調查工作是隨著商品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環境的變化而提到議事日程上的。從小型貿易企業開始,到目前己經擴大至包括個體經商戶在內的全部限額以下貿易餐飲業;由于多方面因素,前期推進的速度慢一些,而近2-3年推進的速度明顯加快,目前各地區普遍完成了小型貿易餐飲業和個體戶的抽樣調查試點工作,近10個地區經過連續抽樣調查的觀察和驗證,己經達到國家規定的抽樣調查精度,具備了用抽樣調查數據替代全面統計數據的條件。這項工作的成績應該肯定,但影響這項工作整體推進和深入開展的問題仍很多。除具有與其他專業抽樣調查工作相同的問題(如受分級經濟管理模式的制約而使抽樣調查工作的推廣困難重重、各種干擾因素影響抽樣調查數據質量、受傳統統計調查模式的影響和束縛而使統計系統自身缺乏調查方法改革的內在動力等)之外,目前貿易抽樣調查工作還受調查方法、調查體制以及保障條件等因素制約。所以必須從整個統計設計和理順統計體制的全局出發,統籌考慮和合理安排,才能使貿易抽樣調查工作深入和扎實地開展下去,真正發揮出統計調查方法改革“突破口”的功能。
從近期工作看,各地區已普遍開展了貿易餐飲業抽樣調查的試點和探索工作,只是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不同而己。目前必須盡快結束全面試點,將工作重點轉入抽樣調查成果的應用,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在2-3年內使各地區的貿易抽樣調查工作達到具備用抽樣調查數據替代全面調查數據的條件,并在經費基本到位的前提下,在盡可能多的地區實現數據替代。數據替代及其相關工作的完成,即貿易抽樣調查工作基本到位。當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必須盡快對全國的貿易抽樣調查方法和樣本戶調查指標進行規范和統一。對貿易抽樣調查方法的采用,國家未作統一規定,只提供了參考方案,由各地區結合實際靈活運用。但目前這項工作進入應用階段后,改變各地調查方法的多樣性以利于調查資料的開發利用就成為一項重要的前提條件。經過多年的實踐,可以按“小型企業采用分層等距抽樣、個體戶采用整群抽樣”的思路來規范和統一全國的貿易抽樣方法。各地區根據這個原則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確定抽樣總體和樣本量,只要對本地區有足夠的代表性即可。國家只要求達到一定的調查精度和按一定要求與格式上報抽樣調查資料。同時對樣本企業(戶)的調查指標和相關要求(如調查頻率、數據采集方式等)也應統一,以利于抽樣資料地區之間的可比和全國抽樣調查成果的利用。
1.進口
借助于進口產品來開拓國內市場,引發該產業在國內的發展。當該產業發展到一定程度,規模經濟得到充分利用,生產成本顯著下降時,再利用本國某些生產要素稟賦比較優勢,出口該產品,并通過國際市場的開拓,進一步促進該產業的發展。
2.出口
即使本國的工業生產面向世界市場,并以制成品出口逐步替代過去的初級產品出口,其主要目的是利用擴大出口帶動整個工業結構調整。具體做法為:首先在國內開發新產品,形成國內市場,以此促進該產業的發展。當國內市場趨于飽和時,便開拓國外市場,擴大出口。隨著國外市場的形成,進一步出口有關技術和輸出資本。當國外生產能力形成之后,再把這種產品以更低價格打回本國市場,以此促進國內這一產業的收縮,乃至轉向其他新產品的開發。通過這樣一個周而復始的過程,該國的產業結構便不斷發生變動,從而獲得動態比較利益。
3.貿易二元化
一國既需要由出口產業,也需要有不出口的產業,這樣國內產業結構才能均衡發展。同時,一國的出口產業會對不出口的產業產生影響。
綜上,國際貿易能有效調整產業間各種耦合方式,提高產業協調性,強化結構聚合效應。
(二)產業結構影響國際貿易的形式
1.在自由貿易中,產業結構的差異決定了各國貿易機會成本的差異
產業結構的差異,不管是階段性差異還是部門結構差異,都會體現為邊際轉換率的不同。產業結構層次較低的國家,由于其技術層次較低,那么為了換取它所需要的工業品,就不得不動用更多的資源,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就會很大。對于產業結構層次較高的國家,由于技術層次高,轉換率高,因而用較少的資源生產工業品就能換取較多資源生產的初級產品,這就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資源的一種變相掠奪,即使貿易條件均衡的情況下,這種掠奪也是存在的。
2.產業結構的階段性差異與國際貿易條件
產業結構的階段性差異是由生產技術體系的差異決定的,是技術層次差異的表現。技術的不斷進步,意味著邊際轉換率的不斷提高,從而改變某些資源的相對稀缺性。邊際轉換率的提高,對于既定的貿易條件,就意味著貿易條件的相對改善,而對于技術停滯或進步緩慢的國家來說,就意昧著它對于技術進步國的貿易條件相對惡化了。
3.產業結構的部門性差異與國際貿易中適應經濟波動的能力
產業結構較完全的國家,其適應經濟波動的能力強于產業結構單一的國家,并且可以通過向它國輸出這種波動來穩定自己的經濟。而產業結構單一的國家由于對國外市場的依賴性使它在適應經濟波動上顯得極其脆弱。
二、我國產業結構與國際貿易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產業結構總體現狀
我國的產業結構經過長期的調整得到了較大改進,但與世界各國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存在著明顯的缺陷。產值結構突出地表現為總體水平低下,結構嚴重失衡:第一產業嚴重滯后,第二產業過度超前,第三產業發展不足。而且第二產業的超前發展,是建立在大量消耗不可再生性自然資源為代價的。
(二)我國國際貿易的現狀
我國國際貿易實踐中的以進養出當屬于這一類型。以進養出是指利用國外原材料和技術加工生產成品再出口。在國內生產有潛力,國外銷路較好,而在原材料和零部件短缺的條件下開展以進養出業務,可以充分發揮勞動力豐富的優勢,挖掘設備、技術潛力,擴大出口商品生產,形成勞動密集型要素組合方式。
(三)應注意的問題
1.結構開放的負效應
國際貿易有可能在沒有改善國內產業結構甚至導致國內產業結構惡化的情況下也會帶來短期的經濟增長,這種增長是以國內資源的大量低效使用為代價的,最終仍會阻礙經濟增長。
2.注意深度開放結構下的國際產業分布與產業轉移。在各國生產要素稟賦差異基礎上的國際分工分業格局,必然是發達國家主要發展尖端產業,中等發達國家主要發展現代產業,而發展中國家主要發展傳統產業。作為發展中國家,一方面,這一產業分布在世界范圍內形成了一種完整的產業關聯,然而從每一國家來說,其產業結構則是“殘缺不全”的,有必要提防國民經濟由于國內產業結構“空心化”,造成國民經濟內部機制失控;另一方面,還應注意借助于某種力量(如政府扶植等)發揮潛在要素稟賦優勢的產業潛能。
3.我們應根據世界貿易結構的變化趨勢,以科學技術為先導,以動態比較利益為著眼點,堅持可持續性、資源效益性和競爭性原則,在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附加值和競爭力的同時,擴大技術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在保持傳統產品競爭優勢的同時,創造新的優勢,促進結構升級。
4.優化資源配置就要發揮資源比較優勢,建立主導產業群,實現經濟規?;?。必須運用財政金融的“整合力”,促進企業廣泛開展分工與協作,使企業從“各自為陣”、“封閉全能型”向“市場牽動型”、“產業拉動型”、“群體聯動型”轉化,推動產業優化組合。
5.應以新興產業的發展帶動整個產業結構的跨越式成長。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強化第三產業的開放,發揮我國勞動力和旅游資源豐富的優勢,加強國際間長短期資本的輸出入管理,鼓勵跨國公司的國際經營,大力發展國際服務貿易。
6.把技術化作為發揮后發優勢的戰略目標,促進和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按傳統的方式建立起的低技術含量的經濟成長方式,會因能源和物資等的匱乏,非但沒有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反而擴大了差距。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的滲透性和增值性,提高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的生產能力和經濟效益,才能加速產業結構的成長。
從根本上講,貿易與人權發生制度性聯系(沖突)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社會與國際法深刻發展、變遷的結果。有學者在討論時設想了美國公民與中國公民間進行兩次對話:第一次是在“9?11事件”發生后,一位普通的美國公民問一位善良的中國公民:你知道我現在最想聽到的祝福是什么嗎?中國公民反問道:你知道我現在最想送上的祝福是什么嗎?結果兩人同時回答:希望任何恐怖行為不要再在美國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第二次是隨著“非典”爆發與蔓延,一位美國公民與一位中國公民再次進行了內容完全相同、并且同樣簡短的對話。不過這次對話是在一位普通的中國公民和一位善良的美國公民間展開的?;卮鸬膬热葑匀蛔儞Q為:希望任何傳染病不要再在中國以及世界其他任何地方發生。對此設想,與會的學者們認為這兩次對話反映出公共產品的需求已經全球化了,但是,公共產品與生活用品在生產、供給上是嚴重不平衡的,而且這種不平衡還為兩種代表性的制度即國際人權體制與世界貿易體制所強化,這自然引起了貿易與人權在物質、制度和價值層面上的緊張關系。
二、兩者制度性沖突的表現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通過充分討論認為,貿易與人權制度性沖突的表現形式是多方面的,或者說是多層次的。其最淺層次的沖突是一種權利性的沖突。就WTO對權利的影響而言,它增加了新的權利、擴大了權利的效力范圍以及提高了權利的保護標準。這自然會對維護人性尊嚴的人權權利產生深刻的影響:(1)知識產權對抗健康權、生命權。TRIPS協議要求所有成員方給予知識產權以高標準、高規格保護,知識產權似乎是迄今唯一獲得全球保護的“權利”。但發展中國家國民的健康權未能越國界一步由所有成員方共同保護,其結果往往導致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越界”吞噬發展中國家國民的生命和健康權。有學者指出,隨著多哈部長會議發表了《關于TRIPS協議與公眾健康的宣言》,該問題已經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解決。(2)知識產權對抗勞工權。有學者指出,“當WTO確保米老鼠比制造玩具的工人享有更多的權利時,它的可信性受到了削弱,因為它涉及到商標但不涉及到勞工標準。”(3)貿易自由權與人權的例外保護。仔細分析,不難發現不論是對還是對人權來講,WTO體制都是一個擴張甚至是侵略性的制度,人權與卻是防御性的制度,只能例外地限制貿易自由。或者說,在WTO體制內,由于自由貿易被各成員方所崇尚,人權保護只能是在必要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最小程度地限制貿易自由,所有國內和國際環境標準、勞工標準和公共衛生標準都得向自由貿易讓步。
三、西方學者關于消解相關沖突的理論
有學者介紹了就如何調和貿易與人權的緊張關系,西方社會的三個主要理論流派:
(一)“效率優先”論?!靶蕛炏取闭撝苯釉醋浴氨容^優勢”論。在杰克遜教授看來,GATT/WTO體制的目標就是使貿易跨越國界,實現自由化,追求“比較優勢”經濟理論所描述的利益。通過約束貿易限制的使用,貿易體制可以減少無效率和讓市場在沒有國家干預下運轉,因而增進全球財富。而財富的增加便為人權保護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所以,“效率優先”論認為貿易自然會促進人權,反對人為地把人權與貿易掛鉤。
(二)“人權優先”論?!叭藱鄡炏取闭撜哒J為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及其對效率、福利等經濟性價值排他性地追逐,嚴重地沖擊了國際人權保護體制,強調人權才是目的,貿易等只能是手段;在兩者發生沖突時,必須使貿易從屬于人權?!叭藱鄡炏日摗闭叽蠖嘀鲝埿抻哤TO協定,允許國家為了保護人權而例外地使用貿易制裁。豪斯教授就提議在GATT第20條(a)款中增加一公共例外條款以強制實施核心勞工標準。
(三)“例外平衡”論?!袄馄胶狻闭撜哒J為,盡管全球貿易體制和人權體制存在沖突,但前者從一開始就注重協調和后者的沖突,并且通過設定“例外條款”,特別是GATT的“一般例外條款”“即第20條-承認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護人權等價值和貿易價值發生沖突,前者應當優先,以此有效地平衡了兩者的沖突。所以迄今沒有證據表明WTO表現出來的靈活性不足以保護人權。
1研究背景
金融危機中,由于一些國家金融機構倒閉或被收購、接管,信用惡化和萎縮,貿易中的履約風險和結算風險增大,使國際貿易萎縮,加劇國際市場激烈競爭,全球范圍內各國貿易政策開始趨于保守,貿易保護主義威脅增大。在趨緊的貿易大環境中,我國出口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以致于國內現在關于人民幣應該保持升值趨勢還是通過貶值來刺激出口的爭論再起。
2人民幣升值對國際收支變動的影響
2.1人民幣升值對經常項目帳戶收支變動的影響
至于貿易互補度方面,新疆國際商貿大通道的貿易定位,就是緣于我國與中亞國家間極強的貿易互補性存在,這是新疆邊貿發展的基礎。人民幣升值會否使貿易互補度下降從而降低貿易流量呢?應該不會,理由是:第一,中亞國家由于歷史原因,產業結構失衡造成國內對新疆出口的日用消費品和機電產品需求強烈。雖然新疆也面臨著其他國家如土耳其、韓國、日本、美國、俄羅斯以及一些西亞國家越來越激烈的競爭,但新疆出口商品物美價廉的競爭優勢短期內還不可動搖;第二,我國經濟快速發展,而國內能源供應增長較慢,使能源進口依存度不斷提高,2007年開始已經上升到50%以上。中亞作為世界上能源儲量排名第三位的地區,能夠通過陸路通道向我國供應油氣資源,對實現我國能源進口市場多元化和運輸方式多樣化,減少我國面臨的能源安全威脅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顯然,即使人民幣繼續升值,也不會因為其帶來貿易互補度降低,從而縮減貿易流量。總體來看,人民幣升值對擴大貿易規模是有利的,對新疆經常項目帳戶會產生收入增加效應。至于支出方面,升值使人民幣購買力增加,帶來的通常是進口成本下降,進口貿易流量顯著擴大。
2.2人民幣升值對資本和金融項目帳戶收支變動的影響
(1)人民幣升值對短期投機資本流動的影響。
如果人民幣長期升值趨勢確定,就會產生不斷繼續升值的心理預期,從而使人民幣升值投機將加重,短期資本流入增加。而且,短期資本還可能通過外貿套匯、假合資項目等渠道入境。入境的國際熱錢將選擇諸如房地產等受益于升值而產生明顯增值的市場進行投資,因為人民幣升值預期會增加國外機構的投資信心,也可能使他們獲得投資收益和升值收益的雙重利潤。
(2)人民幣升值對直接投資流動的影響。
人民幣升值看似會增加直接投資成本,降低直接投資熱情,其實未必。因為:第一,如果直接投資目的是為了發展兩頭在外的加工貿易,則存在人民幣升值使其出口制成品美元價格提高,削弱了價格國際競爭力,如不提高美元價格,則出口利潤減少的情況。但人民幣升值同樣會帶來進口原材料的美元價格下降的現象,兩者相抵后的結果是匯率升值對出口利潤影響沒有想象那么大。2008年我國沿海地區出現的大面積的加工貿易型企業倒閉和轉移風潮,關鍵因素并非人民幣升值,而是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業在我國到了轉型升級的轉折點;第二,如果是大型跨國公司的戰略投資,其并不在乎人民幣升值所增加的一點投資成本,而是看中了我國擁有巨大消費潛力的國內市場。而且其投資基本是長期投資,升值后其在我國存量資產反而能夠得到增值收益。
3人民幣升值對新疆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3.1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
不能否認,人民幣升值會使新疆出口商品美元價格提高,降低其在國際市場價格競爭力。但這從另外一個方面看,也為原先一味依靠廉價優勢,在國際市場打價格戰的出口企業敲響了警鐘,使其在關注比較優勢的同時,還必須提高對競爭優勢的關注程度,在國際市場的競爭手段也將逐漸從單一的價格競爭手段向各種非價格競爭手段轉變。從長遠來看,人民幣升值將有助于新疆外貿增長方式從粗放型轉向質量和效益型,促使新疆企業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快出口商品結構的調整,大力發展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提高非價格競爭的能力,提高出口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3.2改善貿易條件,避免“貧困化增長”
“貧困化增長”往往是由貿易條件惡化導致的。其出現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出口商品是在國際市場占有較高市場份額,而且需求價格彈性較低。從新疆2008年出口商品結構來看,主要屬于消費剛性較強的服裝、鞋帽、箱包、紡織品、農產品等日用消費品,其也是我國傳統大宗出口商品,在中亞市場占據較高市場份額。顯然,新疆一定程度上具備出現“貧困化增長”的可能性。解決辦法只有提升出口價格水平,降低進口價格水平,改善貿易條件,而人民幣升值正好帶來了這種價格效應。超級秘書網
3.3降低資源進口成本,增加進口規模
新疆進出口貿易嚴重不平衡,比如2007年新疆出口額115億美元,而進口只有22億美元,貿易順差程度遠高于全國水平。這本身就意味著新疆外貿發展并不合理和健康。出口只是換匯手段和過程,進口才應該是最終目的。因為只有進口,才能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設備乃至經驗、文化等等,以及國內短缺的商品和物資。后者可以保障國內各部門發展的平衡和國民經濟體系的健康,前者可以幫助實現經濟結構的調整、產業結構的升級等,最終使經濟實現高效率、高質量的發展。人民幣升值使進口成本下降,一方面使中亞能源和資源等主要進口品在不考慮國際市場價格變化的前提下變的比以前廉價,從而為新疆大量增加能源、資源進口帶來良好機遇。目前進口規模有限,主要是因為能源、資源運輸通道的制約。隨著中哈輸油管道一期的竣工輸油,二期的開工建設,隨著中國—中亞輸氣管道在2010年的全面竣工使用等,新疆能源進口將面臨快速增長態勢。人民幣升值顯然可使進口節約更多成本;另一方面,人民幣升值使中亞國家資產價格變的更便宜,在我國積極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的背景下,新疆企業完全可以抓住升值的機遇,積極購買中亞國家的能源、礦產資源資產,為將來擴大能源、資源進口奠定堅實基礎。
4結論
(1)人民幣繼續升值對新疆國際收支的影響表現在:經常項目項下會帶來貿易規模的增加進而使國際收支額上升;在資本和金融帳戶下會產生短期投機資本的增加,但直接投資不會受明顯影響,所以該帳戶國際收支額也會相應上升。(2)人民幣升值對新疆出口貿易的影響,短期來看是不利的,長期來看,通過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和進出口商品結構的優化、貿易條件改善等等,有利于新疆外貿實現可持續發展。(3)對新疆進口貿易來說,升值意味著巨大的機遇,在新疆能源、資源運輸瓶頸解決后,如果升值,必將帶來新疆進口空前增長的井噴局面。
參考文獻
[1]易綱,張磊.國際金融[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33.
主動利益相關者: 企業實現轉型的內部保證
城管與商販的矛盾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隨著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外來人口增加。他們缺少生產資料,一部分成為工人,另一部分成為商販。商販多以販賣水果蔬菜、零食小吃為主,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但另一方面,由于商販整體素質偏低,對垃圾處理不當破壞環境,亂擺攤位容易導致交通堵塞。政府為了維護市容,設立城管部門,對違反規定的商販進行罰款、沒收設備器具等處罰。但這對于原本就處于低收入狀態的商販來說難以接受,在抗議無效后較易引發暴力事件,尤其是在商販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攤販集中地更易發生。
事實上,城管與商販的矛盾并非完全對立的,不可調和的。簡單來說商販為獲得利潤選擇擺攤,但擺攤對環境、交通等造成影響,城管部門為了減輕甚至消除其影響,選擇對地攤取締,商販因此利潤受損。應該看出,商販的目標是取得利潤,而城管目標是降低不利影響,所以,只要商販確保在擺攤期間主動降低對環境、交通的影響,也就是規范經營,兩者的矛盾便可以消除。針對于此,實施怎樣的措施使商販主動選擇規范經營便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課題。
針對城管與商販的矛盾,國內有不少文獻進行了博弈分析,解釋了其產生原因、指出可行的解決措施。王菲(2011)年建立了流動小攤販與城管的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對稱、錯誤預期,博弈陷入“經營、圍堵”的結果。同時城管部門管理形式單一、執法方式不當加重了兩者的矛盾[1]。向彥任(2011)通過城管與商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選擇幫扶商販,他們的效應可同時提高,兩者將最終走向合作[2]。
本文通過博弈論的基本原理首先對商販的三種處理方式:簡單罰款、頒發許可證和幫扶商販進行博弈模型分析,找出影響商販違規擺攤概率的因素,并對三種處理方式的效果進行比較分析。
1、簡單罰款的博弈分析
1.1 簡單罰款博弈模型的建立
在簡單罰款下的措施中,商販不存在規范經營的選擇,城管部門不區分商販的經營情況,對檢查到的正在擺攤的商販都進行處罰。在這種措施下,城管選擇檢查或不檢查,商販選擇擺攤或不擺攤。當城管檢查到商販擺攤時對其罰款,罰款金額為X(為起約束作用,罰金需大于商販的利潤),并勒令其撤除攤位。
當商販選擇不擺攤城管不檢查的支付為0;檢查的支付為—C,表示城管由于檢查耗費的人力等成本。當商販選擇擺攤時城管不檢查的支付為—K,其中K表示由于商販的不規范經營導致對環境的破壞及造成交通堵塞等對整個社會造成的損失;城管選擇檢查的支付為X—C,城管收到罰金X,耗費了檢查成本C,并使商販對環境交通的破壞K降為0。
當城管不檢查時商販擺攤的支付為V,表示商販利潤為 V(V
假設商販和城管擁有完美信息,則兩者的博弈為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其支付矩陣為表 1:
1.2 簡單罰款模型下的結果分析
從結果可看出,當商販意識到城管的檢查成本升高時,會更多的選擇擺攤;當對商販罰款金額升高時,商販會更少的選擇擺攤;當對環境交通破壞嚴重時,城管部門會迫于上級政府及群眾反映的壓力,增強對商販的打擊力度,從而商販會減少擺攤。
商販違規經營的利潤增加會提高城管檢查概率,因為當檢查機關意識到小攤的利潤升高時,認為小攤會更多的涌現從而對環境影響更為嚴重,會更多的選擇檢查。
同時,雖然從增加對商販的罰款金額可有效減少小攤數量,降低檢查次數。但在實際生活中需對罰款金額慎重決定,如果城管執法給商販造成的損失不大,會讓商販忽略城管的權威,但是如果處罰超出商販承受能力,往往會激化矛盾[1]。
2、頒發許可證的博弈研究
2.1 頒發許可證模型的建立
針對簡單罰款下無規范經營概念的弊端,有人提出了參照管理小餐館的方法規范管理商販,向商販以一定價格出售許可證,并由城管部門針對商販制定規范,為商販劃定攤位、規定營業時間、規定衛生要求等。城管部門對商販是否持有許可證進行檢查時,對持有許可證的商販不予管制,對無許可證擺攤的商販予以罰款。由商販自由選擇是否購買許可證。
現假設政府決定向商販提供許可證,許可證售價為M。城管部門負責檢查商販是否持有許可證,如檢查到的商販有許可證,則只對其位置不當等行為進行糾正,如無許可證予以罰款。通過提供許可證的舉措,使持證小攤成為合法經營,而政府也由最初的堅決反對變為一定程度上的容忍。
小攤販因為移動位置清理垃圾等使其利潤降低為V′( V′
提供許可證后,其支付矩陣可表示為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