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45:17
序論:速發表網結合其深厚的文秘經驗,特別為您篩選了11篇法理學論文范文。如果您需要更多原創資料,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客服老師聯系,希望您能從中汲取靈感和知識!
法律概念的再認識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規范一詞的含義是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如技術規范、行為規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的標準,即為法律規范。由于法律對于一般人的行為的規范性、普遍性以及強制性等特征,人們往往把法律稱之為法律規范,并用法律規范來代指整個法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沖突法與沖突規范往往被人們等同視之。然而從法的構成要素角度來說,簡單地把沖突法視為沖突規范的表述是不盡嚴謹合理的。筆者認為,學者們習慣將沖突法表述為沖突規范,僅僅是在肯定沖突法的社會規范作用,但這并不代表沖突法在性質上就是法律規范。因為法律規范是一個法理學概念,它有自己的法理意義和邏輯構成。規則的含義則是規定出來供大家共同遵守的條例和章程,如行為規則,游戲規則。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的規則就是法律規則。從漢語本意上,法律規則和法律規范表達的基本是同一個意思,甚至在我國的相關法學著作中,這兩個詞語也往往是相互通用的。而在西方法理學中,法律規范則是法律規則的上位概念,西方法學界不僅將這兩個概念加以區分,而且認為法律規則僅僅是法律規范中的一個要素。凱爾森就提出:最好不要把法的規范與法的規則混淆起來,因為法的創制權威所制定的法的規范是規定性的;法學所陳述的法的規則卻是敘述性的。近年來,受現代西方法理學的影響,我國學者也多主張法律規范是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三要素構成。
法律性質的再認識
在法理學上,沖突法并不符合法律規范的定義和構成,因為它既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律概念,也不是抽象的法律原則,更不屬于法律規則,它應該是法的技術性規定。
跟“法理學”一詞密切相關的是“法哲學”。在英語世界,法哲學或者法律哲學一般指法理學的同義詞?!胺ɡ韺W”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的意義大體相當于“法律哲學”。根據《不列顛百科全書》:“就法律哲學和一般哲學具有某種必然聯系或一致性而論,‘法律哲學’這一用語可能引起誤解”;“只有將這里所稱的哲學從它的最非專業性和最廣義的意義來解釋,‘法律哲學’這一名稱才不是用詞不當?!薄?2〕一些學者努力區分“法理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但一般來說這些詞語都是可以互換使用的。〔13〕《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哲學的解釋是:“過去常被用作狹義上的法理學的同義詞,并且被視為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它是用哲學的觀點來檢驗法律或者將哲學的方法適用于法律問題,例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法律與社會和國家的關系,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服從法律,法律概念和詞語的解釋,法律推理的本質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學必然與社會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聯系密切,或有所重迭。”但是在歐陸國家,法哲學與法理學這兩個詞一般是明確區分的并且有不同的表達方式和含義。英語“法理學”的用語在歐陸國家一般并不使用。這些國家一般采用諸如“法哲學”、“法的一般科學”、“法的百科全書”或者“法的一般理論”之類的用語來表示?!?4〕在中世紀,拉丁語“法學”一語,也以jurisprudence之構成,溶入到法語之中,用來表示“法學”、“法律解釋”、“判例”等含義。隨著近代法觀念的出現,在法語Droit和jurisprudence的基礎上,結合拉丁語詞根Scientia(表示“知識”、“學問”、“科學”),又形成了法學、法律科學、法學、法律科學等詞。在中世紀末期,以拉丁語jurisprudentia為詞根的德語jurisprudenz(法學)和既表示權利,又表示法律,還表示權利與法律之學的recht就已經出現。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礎上,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創造了法學、法律科學一詞?!?5〕相比之下,“法哲學”一語出現得比較晚。雖然法哲學就其內容來說,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即已經存在,但是其名稱卻直到18、19世紀才逐漸盛行。據學者考證,德國的克烏一詞的締造者。〔16〕可見,法哲學一詞在歐陸法學中也是經歷了一定發展之后才確定下來的。至于法哲學究竟是哲學還是法學的一個分支,有學者以為:“法律哲學是法學而非哲學的一個分科這一命題,大體上只是指19世紀中后期,尤其是現代來說的,在此以前一般就不適用了?!薄?7〕固然,19世紀中期之前的不少哲學家把法哲學甚至法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不過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德語世界,法哲學依然是哲學的一個分支。如考夫曼認為:“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支,而不是法學的子學科。但人們也不可將法哲學視為(一般)哲學的一個特殊種類……法哲學與哲學的其他分支相區別,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學的方式去反映、討論法的原理、法的基本問題,并盡可能給出答案。通俗地說,法哲學是法學家問,哲學家答。因此,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哲學家必須兼通法學和哲學兩門學問?!薄?8〕另外,德國《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對法哲學的解釋也證明了這一點:“法哲學是哲學的一個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統地從事法律和哲學的一般原理(意義和目的,起源和效力)。法哲學在倫理學、邏輯學、認識論、心理遺傳學、社會人類學、理智理性的觀點之下和在歷史觀點之下研究法律。然而,它是以一種抽象推理的或憑借經驗獲得的公正觀念為基礎的。撇開法律觀念,法哲學就成為純粹根據經驗進行比較的‘一般的法律學說’,成為‘形式的法學邏輯’或研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形成,繼續發展,內在解釋)的‘法學理論’”?!?9〕國際法理學和法哲學會刊《法律與哲學》指出:“法哲學意味著對法律進行的具有法律知識內容的哲學思考,或說是根據哲學的觀點和方法進行的法律分析?!薄?0〕法哲學用語自產生后在北美洲、拉丁美洲和亞洲廣為傳播?!?1〕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當年在翻譯rechtsphilosophie時,嫌“法哲學”譯法的形而上學氣息過濃,而譯為“法理學”。受其影響,中國人最早接受的也是“法理學”一詞。臺灣學者洪遜欣認為:“關于法及與法有關事項根本問題之研究,似應以‘法哲學’命名之。但在詳察之下,余認為:‘法理學’之名辭,至少在現代吾國,仍為最允當。蓋在我國古籍中,殊未見有‘法哲學’一詞?!薄?2〕洪氏亦自承認,“法理學”之名辭所指學問,實質上系外國學者所謂法哲學。他對法理學的界定是:“法理學系社會哲學之一特殊部門,乃綜合研究關于法本身及法學認識活動之根本原理者也?!倍ɡ韺W研究的重要任務為:法價值理念之探究、法概念之確定及法源之研究、與法學尤其法科學研究方法之檢討三種?!?3〕綜上可見,法哲學概念的使用地域色彩很濃。在這個用語的域外傳播過程中,不同國家、不同文化和法律傳統的不同學者有著不同的理解,德語法哲學用語用法的初衷已經不同程度地被改變了。
法律科學
“法律科學”也是個與法理學相關的用語。在英語世界,人們最早可以找到的一本主要研討法理學內容的著作是阿莫斯(Amos)的《法律科學》。而20世紀初期一些法學家的論述也有采用“法律科學”的名稱。并且此時“法律科學”一語已經占據法理學討論的前沿。法理學在英國曾經一度被認為是分析法學,“法律科學”一語此時亦被認為實質上相當于“分析法學”。而德語之“法學”或者“法律科學”意即對法律之內在結構及其更為廣泛概念的分析?!?4〕德語中與法理學相當的jurisprudenz就是法學,就等于德文中之Rechtswissenchaft?!?5〕不過,隨著社會學法學的興起,上述研究進路已經不能滿足法學家們對法律科學采取經驗主義研究的需要。因此,在法律科學一語的舊的用法(即法律規范和概念的分析與綜合)基礎上,形成了新的用法,即指對人的社會行為研究的經驗科學。還有一種觀點對法律科學的理解較為寬泛。如當代芬蘭法學家阿爾尼奧(AulisAarnio)認為,法律科學的家族包括法教義學、法社會學、法的歷史研究和法的比較研究?!?6〕《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法律科學的界定是:“有時稱法律的科學,或廣義上的法理學。指從哲學的、歷史的、比較的、評注的和其他各個角度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發展、變化、制定、評注、運用的系統化了的和經過組織加工了的知識。同其他科學一樣,它主要有二大分支,即純法律科學或理論法律科學……;應用法律科學……?!薄杜=蚍纱筠o典》還把法律科學的主要學科劃分為7個部門,即法學理論和法哲學;法的歷史和各法律體系的歷史;法的比較研究;國際法;超國家法;各個地方可以被確認為獨特體系的國家和國內法;附屬法律的學科。在當代法學研究背景下,“法律科學”一詞被賦予了更為廣泛的內涵。其實,在以前,“科學”一詞乃是一個冷峻的拉丁語用語。而“哲學”則是個熱烈的希臘語用語。如今這種熱情已然消退,只有很少人還在尊崇“哲學”,而更多的人推崇和鐘情使用“科學”?!?7〕然而,法律之與科學相系,法學是否及在何種意義上是一種科學?其實,這個問題早在16世紀就被哲學家們和法學家們考究過?!爱敃r一般科學學說的狀況,自然對法學中的討論不無影響。隨著科學學科的不斷專門化,雖然這種影響不是必然地失去了意義,的確失去了不言而喻的性質?!薄?8〕法學的科學性之爭端,首先源于亞里士多德主義的科學概念。圍繞著法學的科學性,人們看法各異。如法國《拉魯斯大百科全書》的界定:“法學是關于法律的制訂、實施、研究及教育等領域的各種科學性活動的總體。……法學確實是一門科學。”〔29〕法學顯然不會是一種類似于自然科學那樣的科學,這一點已經成為當代西方法學家的一種共識之見。對于法學的學科屬性,學界依然有不同看法。如德國法學家科殷認為:“概括地說,人們將必須把法律科學稱之為實踐的人文科學,稱之為應用的人文科學,它接近各種社會科學?!薄?0〕意大利學者VittorioVilla則認為法律科學介于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1〕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此問題亦有一定的研究。國內學界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將法學主要定位于社會科學,試圖努力推動法學的經驗研究和實證研究,推動法學與其他諸多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研究。〔32〕不過也有學者認為,〔33〕法學的主流與基礎是規范法學,正宗的法學是規范實證的法學。規范法學是作為職業知識的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即社會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實際上是什么”;而(新)自然法學所要研究的是“法應當是什么”,因而具有人文科學的屬性。在當前中國法學現狀及背景下,這種觀點較為令人信服。可以說,法學首先以規范法學為典范,同時兼具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屬性。
法律理論
因為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公眾性,這就決定了政府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享受公共利益的受眾群體,通常情況下是不特定的、多數的受益人,并且這一利益是無法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調節的,它必須要通過統一行動,并且有組織的進行提供。而政府則是規模最大的公共利益提供者。在日常工作中,政府主要扮演著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與提供者。因此,公眾很容易把兩者混為一談,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闡述為:
1.公共利益不等同于政府利益。實事上,政府已經成為公共利益最大的侵蝕者,在識別政府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條件時,首先要將政府利益排除在外。雖然從政治的角度來說,政府應該沒有自身利益,政府的利益與公眾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但事實上,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我們從現實分析得出,政府并非一個抽象的存在,實際上政府是由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利益共同體,政府為工作人員發放薪水、獎金以及各種福利待遇,工作人員與政府機關發生了利益關系,同時不同階層的政府部門也存在著利益關系,以上都說明了政府利益的確是存在的。而政府利益主要包括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府機關與公眾之間的矛盾表現出政府存在利益;二是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矛盾表現出部門之間也存在利益關系;三是政府工作人員依靠權力牟取了個人利益。
2.政府利益的本質就是公共利益。從歷史角度來看,政府的管理模式主要經歷了三個不同的歷史階段,也就從前的“統治型”管理模式;工業化時代的“管理型”模式;以及后工業化的“服務型”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反映出了政府職能存在著差異,這也決定了政府利益內容之間的差異?!敖y治型”管理模式,政府更注重統治階段的利益;“管理型”模式,政府利益更走近于政府自身的利益;“服務型”模式,政府利益更注重公共利益。所以說,政府只有遠離統治者與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實現公共利益,才能鞏固其存在的意義。
3.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二者之間實際上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統一的關系,并且兩者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一是公共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權利,進而轉化成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在轉變成權利以后,其主體就會被具體化。比如我們加強了環境保護工作,這本身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為,當法律再次確認環境權之后,那么這一權利就會由具體的社會群體、法人、個人來執行。二是個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只有在個人利差受到侵害,而具有典型意義時,才能夠轉化成公共利益。它的外部表現形式通過是被輿論認為的一種社會公害,從而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因為社會利益總量有一定限度,所以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是無法避免的。
自二十世紀四十年代維納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論以來,由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經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發展的系統論思想成為深刻影響人類思維的二十世紀的一項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漸滲透到各個學科和領域,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影響力。法學研究同樣也受到了系統論思潮的浸染,一些學者為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本文即就系統論思想在法理學中的運用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 系統論在法學中的應用現狀我國法學界對系統論的運用是與系統論思想在我國的傳播同步的。雖然錢學森在五十年代就著有《工程控制論》一書,但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西方的系統論思想才在我國傳播開來并受到重視,與外國相比,我國對系統論的運用起步較晚。在1979年舉行的一次系統工程會議上,由錢學森首次提出了“法治系統工程”的概念,此后,吳世宦、常遠等一批學者就法治系統工程問題展開了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以吳世宦的《論法治系統工程》(1986年)和《法治系統工程學》(1988年)等為代表的一系列專著和論文相繼發表。1985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了兩屆全國性的法制(治)系統工程學術討論會,推動了這方面研究工作的開展。進入90年代后,法學界出現了用系統科學的方法運用于具體部門法學的傾向,如何秉松的《犯罪構成系統論》(1995年)、熊繼寧的《差異、變化與耦合》(1999年)和龍宗智的《相對合理主義》(1999年)等專著就是運用系統方法于刑法學、行政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所取得的成果。8《現代法學》雜志自1999年第5期開始開辟了“法治系統工程”專欄,也刊發了一系列在部門法學中應用系統論方法的研究文章。
二、 系統論視角下的法律觀
將系統論運用于法學研究的思路有二:一是將它運用于法的基本理論研究,從系統論的視點出發來觀照法的基本范疇,提出一套系統論視角下的法的分析框架;二是著眼于其技術應用,在具體操作層面上運用系統方法,如法治系統工程、應用法學中的系統研究等。前者是運用系統思想建立一種法哲學,而后者則是用系統方法解決具體問題,二者同等重要。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系統論是有別于經濟的、社會的或語義的分析方法的一種全新的分析范式, 而每種分析范式都會有自己的一套分析范疇、語言和邏輯規則,因此準確定義系統論中法學的基本范疇,確立一種系統論的法律觀,也就是上述第一種研究方向就成為全部系統論法學的基石。德國法學的系統理論所做的正是這種努力。但我國二十年來的系統法學研究則幾乎全部集中于后者,在筆者所見相關研究成果中,真正運用系統論于法理學研究的極少。在未確立起系統論范式下的法學基本范疇和分析框架的情況下,直接運用系統論于具體操作層面,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造成在研究的出發點即在基本理論范疇上仍不得不沿用非系統論的模式,從而限制和影響了系統論原理的運用,這是當前我國系統法學研究的一個很大的制約因素。
因此,要想在法學研究中引進系統論,希望以一種新的思想范式豐富法的理論,促進法學發展,就必須建立系統科學視角下的法律觀,即要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
任何一種理論都是從其最基本的范疇出發的,“法”這一基本范疇是一切法學理論的根本出發點。建立系統論的法理學首先必須對什么是“法”做出回答。
一般說來,基本范疇的確定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并發展的基礎,但就法學而言,自其產生以來,對“法”這一法學最基本的概念卻從未取得過一致的意見,正義說、理性說、神意說、主權者命令說、社會控制工具說以及階級意志說等等不一而足。這似乎是法學的尷尬,但從另一方面看,恰恰也正是由于對法律的這些種種不同的解說,才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法學流派,促進了法學的繁榮與發展?!胺ā边@一范疇成了法學理論的全息圖景,是一切法學理論的立足點。那么以系統論的分析范式,如何解說“法”這一范疇呢?警察、軍隊以及道德、意識形態和政策等也是維持社會有序性的系統組成部分,有的也是社會系統的序參量之一,法律與它們有何區別呢?
首先,法律是一種以符號為載體構筑的信息空間,這與警察、軍隊等一切有形的社會控制力量相區別。系統論創始人貝塔朗菲認為:“人所特有的、能將人和別的動物截然分開的獨特行為就是在思想和語言中創造符號宇宙的能力。除了直接滿足生物需要外,人不是生活在事物的世界中,而是生活在符號的世界中?!?4法律由原則、規范、術語等符號所組成,它們所傳達的是控制環境的信息,“我們用來控制我們環境的命令都是我們給予環境的信息”,“信息這個名稱的內容就是我們對外界進行調節并使我們的調節為外界所了解時而與外界交換來的東西”。15個體處理接受到的信息,決定采取什么樣的反饋行動,這就是系統論上所說的“通訊”。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以及政策等為每個人都構筑了一個信息空間,作為個體的人,社會傳達給他的信息成為決定其行為目標函數的重要參數。在一個理想化的平等社會里,每個人的信息空間應是相同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地位、知識水平甚至居住區域的不同等等原因都使作為個體的系統不可能擁有完全相同的個人信息空間,這就造成了不平等?!八^有效的生活就是擁有足夠的信息來生活”,16為了實現形式正義,我們就要力爭為每個人構筑相同的信息空間,普法正是這樣的努力之一;為了實現實質正義,就要因個人的信息空間不同,社會也應對個體的行為采取不同的反饋方式。在交通、通訊不發達的時代,《法國民法典》規定以離巴黎的遠近不同來確定法律實施的日期,也正是其體現之一。
其次,由于信息本身特點產生的影響,法律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也區別開來。
信息的構建具有目的性。不同的信息所產生的反饋是不同的,由此而建立的社會形態也是不同的。從發生學的角度看,社會結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個體自覺水平上自發形成的結構,另一種是在群體自覺水平上自覺建立的結構,前者產生于社會的自在控制,后者則產生于社會的自為控制。17當然,由于人類社會在存在與發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目的性和自我內在的規律性同時存在,因而這種“自在”與“自為”更多地是一種程度上的劃分。道德雖然也有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因素在內,但主要由社群自發形成,因而主要是反映社會自在控制的、自發產生的信息,而法律具有強烈的社會中心系統的引導作用于其中,明確反映了國家的意志,體現了社會的自為控制,具有很強的目的性。
信息的傳輸具有衰減性。一切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由于介質造成的損耗都不可避免地會衰減。所謂信息的衰減就是指信息由確定變得不確定,直至解體。確定程度越高的信息的衰減容量越大,而越是不確定的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越容易因衰減而解體,即“社會的記憶性損失”,從而影響序參量作用的發揮,造成熵的累積。因此,就有必要增加信息的明確性,將之固定化、規范化,形成條文,建立制度?!爸贫仁且粓龊挽剡M行的戰斗,一場和遺忘及其造成的組織損失進行的戰斗。通過審慎的代碼編纂和抽象行動,他們構建和儲存已經或正被看作具有保持秩序性質的知識?!?8但由于信息經編碼而形成制度,需要成本,因而并非所有的社會控制信息都需要制度化,只有那些反映社會自為控制程度較高、目的性較強并且關乎系統基本結構的信息才有必要加以明確。法律正是這樣制度化的社會控制信息。越是較多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并且關系社會基礎結構的法律,如公法,信息明確性程度越高,強行性規范越多,而相反,私法則較多的是任意性規范,明確性程度較低。
信息的反饋具有非線性?!叭瞬⒉皇怯蒘—R(即刺激—反應,引者注)弧構成的,在他們的輸入與輸出之間不存在簡單的線性因果關系”。19人不同于機械,他(她)自身是個主動性的系統,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個具有適應性的自組織系統,有自身的目的和發展要求,對于接收到的信息,要進行加工、處理,然后做出反饋。由于在加工、處理信息過程中,會摻入個人系統自身的因素和其他外界因素的作用,因而這種反饋是非線性的,反饋結果可能并不是信息發出者所期望的。為此就要建立信息反饋的糾偏機制,形成有效的反饋回路,如同恒溫器的控制機件一樣。法律通過法庭、監獄等有形力量建立起一套糾偏機制,與道德、意識形態、政策等等相比,法律的糾偏機制無疑是最為穩定而且高效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從社會大系統的角度看,法律是維護社會有序化的一個重要序參量,是反映社會中心系統意志、制度化的并有有效糾偏機制的由符號所建立的信息空間。
作為社會系統的序參量,法律自身也是一個系統。盧曼、托伊布納所做的研究正著眼于此。通過把法律視為一個系統,可將很多系統理論應用其中。運用系統發展的相變、分叉、漲落等理論,同樣可以來考察法律的變革問題,但這已不是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了,本文只不過是試圖初步勾勒出系統論視角下法律觀的簡單圖景而已。
三、 用系統論研究法理學應注意的問題
拉茲洛將其著作《系統哲學引論》的副標題定為“一種當代思想的新范式”,貝塔朗菲也有類似提法。系統論確實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新的思維視角,但我們也應看到,系統論的發展時間畢竟還不長,誠如貝塔朗菲自己所言:“新范例的早期形式大都很粗糙,能解決的問題不多,對個別問題的解遠遠不夠完善。這時候會出現許多學說互相競爭,每種學說適用的問題和能很好解決的問題都有限。”21因此,在將系統論應用于法學研究,特別是法理學研究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應將系統論與其他學科,特別是與社會學結合起來。系統論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思維分析框架,在應用到具體學科時,還必須與具體學科的知識結合起來,才能進行有效地分析。在進行系統論的法學研究時,法學知識的運用自不待言,但尤應有意識地結合社會學來進行考察。無論是早期維納的關于法律的觀點,還是盧曼的法律與社會理論,法律系統與社會系統的關系都是理論基礎之一,法是在與社會系統的互動關系中顯現出其本質的,因此,系統論的法律觀離不開社會學的考察。只有有意識地、自覺地運用社會學,當然同時也結合其他相關學科知識,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富有意義的成果。
第二、應將系統論的分析模型與其他的分析模型結合起來。學術研究總是以分析已有的事實來進行,但把握歷史的目的還是為了預測和設計未來。古往今來,所有的學術理論無非都是通過對已往事實的考察,根據觀察者所總結的規律建立一種分析模型,用以把握未來。貝塔朗菲在談及理論模型中的概念模型時稱“用簡化因而比較好懂的形式的概念模型來表示現實的某些方面,對任何理論研究都是基本的”,但“模型的優點與危險是眾所周知的。優點是這是一種創造理論的方法,亦即模型可以從前提進行推斷,解釋和預測,往往得到預料不到的結果。危險是過于簡化;為了使它在概念上可以控制,把現實簡化成了概念骨架——剩下的問題是我們是否在這樣做的時候切掉了解剖學的重要部分。現象愈多樣化與復雜,過分簡化的危險愈大?!?2不僅是概念模型,任何理論模型都有此危險,用系統論建立的分析模型也不例外。因此,哲理分析、經濟分析、社會學分析、語義分析和系統分析等理論模型應各自充分發揮作用,互相補充,互相驗證,而不應由誰來取代誰。通過各種模型綜合的從不同側面、多角度地考察,才可能在法學研究中描繪出與現實世界更加一致的關于法律的圖景。
第三,將運用系統論與發展系統論結合起來。這是推進系統法學發展的需要。現有的系統論模式主要來自于對自然現象的考察,是自然界規律的反映,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系統與自然系統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如果一味照搬自然界的系統規律去套用社會,難免失之偏頗。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在分析社會時就不能運用系統論,用系統的范疇去分析社會仍是富有十分積極的意義的,問題在于我們在用系統范疇分析具體社會問題時,也應著眼于發現社會系統本身的系統模式和系統學規律,使系統理論更加科學化,從而建立更加合理、適用范圍更廣的理論模型,以推動系統法學以及整個法學的發展。
1 我國以前有學者將控制論、耗散結構理論、協同論等與系統論并列,提出“老三論”、“新三論”觀點,這是不確切的,實際上,上述種種理論均是系統論思想的分支,它們共同構成了西方的系統論思潮。參見[美]E·拉茲洛著《系統哲學講演集》,閔家胤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
2 [美]N·維納著《人有人的用處——控制論和社會》,陳步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83頁。
3 同前注,第87頁。
4 參見季衛東、齊海濱《系統論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應用及其局限——兼論法學方法論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87年第1期。
5 [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
6 引自北京大學法學院張騏副教授在《法理學》課程上的授課內容。
7 G.Teubner,"The king's Many Bodies:The Self-deconstruction of Law"s Hierarchy",in D.Patterson and A.Someck(eds.),The Indeterminancy of Social Integration:Legal Thought in Post-Modernity,Michigan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轉引自[日]中山龍一《二十世紀法理學的范式轉換》,周永勝譯,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3期。9 魏宏森、曾國屏著:《系統論》,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頁。
10 [德] H·哈肯著:《協同學——自然成功的奧秘》,戴鳴鐘譯,上??茖W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15—16頁。12 [比]伊·普里戈金、[法]伊·斯唐熱著:《從混沌到有序——人與自然的新對話》,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13 同注10,第7—8頁。
14 [奧]馮·貝塔朗菲、[美]A·拉威奧萊特著:《人的系統論》,張志偉等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頁。
15 同注2,第9頁。
16 同前注。
17 楊桂華:《論社會系統的自在控制和自為控制》,載《哲學研究》,1999年第1期。
18 [英]馬克斯·H·布瓦索著:《信息空間——組織、機構和文化中的學習框架》,王寅通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頁。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可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谥袊囟ǖ慕洕?、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教師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的法定條件和權利。不同國家教師的法律地位的確定和調整取決于各國社會政治經濟背景、隸屬法系、法律傳統以及學校教育機構的性質。本文采用法理學和比較的方法,首先探討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的關系,然后分析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最后推理出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和政府的關系
從公立學校教師自身職業的特點看,教師職業的產生和職業定位與國家的教育控制權和學校教育的制度化密切相關,它是伴隨著教育權力主體的轉移、教育納人到國家權力視野和教育由私人事務向公共事務的演變而逐漸形成的。
教育發展史和人類社會發展史的研究表明,教育這種“超生物遺傳方式”最早在原始社會產生后,很長一段時間內對兒童的教育,主要是年長者的一種道德倫理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家庭形態、內涵的日趨完善,家庭的教育權利和義務成為文明社會普遍存在并保護的“第一教育權”,至今我國憲法仍然保護這種天然的教育權。進人階級社會后。國家開始涉及教育領域,但是這時教育仍然主要是一種社會活動,國家對教育的影響和控制一般是采用間接的手段,如采用科舉選士等人事選拔方式。近代公共教育的產生和發展促使國家教育權的真正出現。各國普遍建立了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國家教育權普遍強化,并成為現代教育權的主體,各國都設立教育行政機構代表國家承擔舉辦和管理教育的職責。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從建立一開始就把教育視為無產階級國家的職責。
國家行使教育公共權力,保障義務性的國民教育制度,實現國家教育目標的主要基礎之一,就是國家對教育過程中需要的人力資源的控制,其中包括對教育者的控制。因此,建立師范教育體系、培養受過專業訓練的教育者,對于國家教育權的實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即國家通過培養一定數量和質量的教師隊伍來保證并不斷擴大國家教育權的實施,同時確保國家教育目標的實現。鑒于公立學校教師在實現教育的國家責任中的重要意義,許多國家都把教師納人到國家公務系統,或者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是享受公務員同等的待遇??梢姽⒅行W校教師和政府之間構成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政府與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歷來就是存在的,這種關系源于教師職業的產生和特點,是固有的、不可改變的。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教育法律規定對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實施資格考試、招聘錄用、培養和培訓、考核與評定、職務晉升與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教師必須服從這種管理,在涉及到教育教學事務時二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是法律規定的。當然,政府與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之間的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內涵、各自的權利義務要求和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特點。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前,教師仍是“國家干部”身份,教育行政機關掌有教師管理的絕對權力,教師則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教育行政機關對教師的任免、獎懲等僅適用于內部人事管理的權利義務體系。實際上二者構成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類似于傳統上大陸法系的公法上的特別權力關系。
1986年2月國務院《關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之后,原國家教委決定在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開始改革教師的“國家干部”身份。雖然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具有公職身份,但他不是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行政級別系列的公務員。教師作為行政相對人與教育行政機關發生法律關系時,不具備內部管理權利義務的一些特定的形式,如命令權力和服從義務不像以前那樣具有職位層級性。教育行政機關在實施教師資格證書的行政許可行為、罰款或取消教師資格證書等行政處罰行為時,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則教師就可以以侵犯其程序權利為由通過司法機關以行政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同時,教育行政機關或其所屬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過錯行為,侵犯教師權益,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的,教師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二、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屬性的分析
1.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教師職業的自然屬性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公立中小學校的教師也不例外。我國學校內部主要存在三種崗位,分別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其中教師屬于專業技術人員。從時代要求和社會發展趨勢來看,在當代中國社會轉軌的過程中,學校教育體制發生了深刻變革,教師的工作環境和從業方式也處于急劇變化之中,教師專業化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議題。l966年l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巴黎會議發出的《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明確指出,教育工作應被視為專門職業,教師職業是“建立在有關學科基礎之上的一種專門性強的社會職業,必須是經過專業訓練,長期研究,獲得并保持專門知識和特殊技術,承擔著對學生和社會進步的責任,有高度責任感的人,才能適宜教師職業”。近年來世界各國都在不斷努力推進教師專業化的進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技術的崛起,教師職業進入G0ds0n所稱的“恪守原則的職業精神”時代。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教師可以以穩定的國家公務員或者是白謀職業、自立發展的合同工的身份存在。但在依靠知識和信息技術的時代,教師已經不應是市場化公民社會中“瘦身”政府的人和企業式的服務提供者?!靶碌慕處熉殬I不能只成為技術性工作,為了實現教育標準化和追求考試成績只關注教學技術而忽視教育目的,工作強度無限增大,就像私立部門的雇傭員工那樣;也不能固守原來僵化、不鼓勵創新的教師公務員管理模式?!苯處?包括其他專業)需要接受“市場的沖擊和重塑政府的更強的控制和監督”,教師將由一種熟練職業轉為專業運作方式,這會使教師人力資源的配置和使用發生改變。一些國家在教育私營化和分權化政策的沖擊下,公共部門的雇傭模式開始轉向一種合同雇傭關系,賦予學校更大的人事管理權。特別是在高等教育領域,教師由與國家、政府結成服務關系轉變為合同關系,教師的工作條件受私法下雇傭合同的調整,教師的義務可以由作為法律雇主的學校與教師在個體或集體的基礎上雙邊協商決定。在公立中小學校教育領域,教師的權利和教師勞工關系在幾股力量的沖擊下被重新塑造,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受到教育體制改革的重大影響,“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一特征受到法律保護?;诖颂卣?,中小學教師的公務員身份被取消,私法的契約精神越來越多地滲入到教師管理領域,影響著教師的法律地位和從業方式,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的法律關系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
2.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社會屬性在于提供公共服務,屬于公職系列
公職人員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在政府部門工作的公務員,二是在政府機構中和各類事業單位中工作的、非公務員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職業從屬于公職系列,“起源于現代國家把普及義務教育視為國家的事業和把對它的管理當作政府行為,從而用國稅收入支付教育公務員——教師的工資,由他們執掌這一國家事業和完成這一政府行為”。因此,從法理上講,公立學校教師既不是分文不取的義務勞動者,也不是由私人機構付酬的勞動者,而是由國家付薪并確保各種福利待遇的、從事特定的教育教學工作的公職人員??梢哉f,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本身必然使其從屬于公職系列,尤其是在基礎教育階段,教師職業的公職性尤為突出。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市場、社會和教育的關系發生了深刻變革,教育的社會性質也發生了改變。學校自主管理權的擴大,使教師多采取合同形式從業,但并不等于否定教師的公職身份,而是根據時展賦予教師職業新的含義,即在傳統的模式上融人能力、績效、競爭等具有市場色彩的因素,以提高公立教育質量和建立現代化的教師管理制度。我國白20世紀90年代以來,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任用制度摒棄了“國家干部”身份時的行政任命制,轉變為教師職務聘任制。其目的在于改變教師的單位所有制,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以適應教育領域日趨激烈的競爭,促進教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最終提高教育質量。對于改革引起的教師法律身份的變化,在理論邏輯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仍是由國家付薪并確保各種福利待遇的公共服務的提供者。這就意味著“教師與國家之間事實上是種‘雇傭’關系,教師應當是國家代表者,在教育活動中必須體現國家意志”。從現實來看,由于教師資格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工作場所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他們的工資收入、福利等由國家財政負擔、職務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因此,教師仍是國家公職人員。從長遠來看,我國政府職能的轉換、市場經濟的完善、法制的健全都會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在這段時期內,教育處在由國家獨攬的事業向“第三部門”的逐漸轉變中,市場和計劃兩種資源配置機制在教育領域內滲入的程度也處于過渡階段中,兩種力量誰占主導地位尚未形成最后格局。在這種情況下,很長一段時期內國家的行政公共權力仍會在教育領域內占主導地位。尤其在義務教育領域,因為它受市場的影響比較小,也是國家法定的適齡兒童必須接受的教育,所以國家對義務教育的控制地位不容動搖。在每個公民都必須接受教育的意義上,政府要保證這種服務事實上被提供,而且要達到政府認為滿意的標準。只要國家仍對基礎教育負主要責任,為了實現國家的教育目標不放棄對基礎教育的控制,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的公務性質就不會被取消。教師聘任制并不必然改變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與國家的公務關系,公立中小學校教師工資仍由國家負擔,教師職業仍可以享有社會公費醫療、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職業的穩定性等公務員特性。這也是保證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職業具有吸引力、確保教師待遇、鼓勵優秀教師長期從教的關鍵舉措。
三、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分析
l、國外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各國都把教育看作是國家興辦的公共事業,教師受國家委托執行國家意志,按國家的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教育下一代,執行的是國家公務,因此,各國都把教師定位于公務員或者公務雇員。法、德、日三國,明確規定公民在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獲得教師職位后,其身份就是國家(或地方)公務員,納入國家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適用本國的公務員法,或根據教師職業的特殊性而專門制定的教育公務員法。日本文部省認為,教師人事政策的管理和操作問題,只能由教育行政機構決定,地方公務員法禁止教師與地方教育機構進行集體談判。德、法兩國,國家立法機關確定教師的雇傭條件,政府和教師協會無權就此簽署集體談判合同,罷工為非法,要受到法律懲罰。英、美兩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不是國家公務員,而是國家的公務雇員(PublicEmpl0yee),由公立學校的責任團體(地方教育委員會或地方教育當局)采取雇傭合同的形式與教師簽訂工作協議,教師的雇傭和解雇不適用于一般的勞工關系法,也不適用于國家公務法律條款,而是由僅適用于學校雇員的法律明確規定。與其他一般雇傭關系相比,公立學校教師的雇傭合同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集體談判、罷工、教學責任等方面限制更加嚴格。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教師的教學責任由合同約定改為由國家教育和科學部立法詳細規定,教師不再是基于合同向雇主提供服務,而是基于法規提供教育服務。美國公立學校教師的雇傭條件很多都由法律規定,對在公務雇傭領域能否集體談判仍有爭議。一般認為,集體談判并不是維持公立學校的必要手段,因為學區作為民選的負責公立學校管理的團體,不能向雇員組織妥協或違法授權,但學區可以與地方教師組織就學區有自由處置權的事項,如工作時間、工資、紀律措施、解雇的方式和工作條件等進行協商。
2.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調查發現:第一,“理論型”法學碩士“弱理論”化現象明顯。按照培養目標的要求,法學碩士應該是注重理論人才的培養,其培養的過程重點放在學生的科研創新能力上面,主要的去向也應是各大高?;蛘呖蒲性核?。但當前法學碩士教育,從其個人意愿到培養方式過程,再到最后的就業去向都與“理論型”人才定位相矛盾。一方面,很多法學碩士生從法學本科升至法學碩士,并沒有致力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心理準備,僅僅是因為本科是法學專業而選擇法學碩士,在法學碩士學習過程中,大多數也并沒有選擇走學術路線,更多人職業規劃傾向于社會實踐;另一方面,從最終人才走向看,法學碩士去向沒有像培養目標設想的那樣繼續攻讀博士學位或者走向高校、科研單位等,相反大部分是走向公務員機關、銀行、律師事務所和公司等實踐機構。反映了師生對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的看法。此外,從培養方案來看,法學碩士的教學方式與課程設置也并沒有很好地體現“理論型”人才定位的要求。大班填鴨式教學、對學生學術要求的低質化以及課程設置上諸多弊端使得法學碩士強調“理論型”人才的培養定位失去意義。如:課程安排方面,就存在課程設置太少、課程設置與本科相同而沒有體現研究生課程的理論深度、課程設置沒有反映理論前沿和缺乏實踐性課程等問題。特別是課程設置與本科課程并沒有太大區分、課程設置不能反映理論前沿及熱點問題,會導致授課范圍非常廣泛,但理論深度和創新度不夠,從而使得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大打折扣。
第二,“實踐型”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法律碩士的設置,原本是為了解決我國法律實踐人才的稀缺,但從近些年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律碩士并沒有很好地解決我國社會實踐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問題。眾多單位和行業反映,法律碩士盡管有其一定的交叉學科的優勢,然而在向社會輸送專業“法律知識”產品時尚顯稚嫩。從法檢系統、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實踐單位對于法律碩士的反饋來看,法律碩士普遍存在法學理論功底不深、法律思維方式欠缺以及法律信仰不堅定等缺陷。而實踐中出現的這些問題一方面說明了法律碩士并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需求,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對法學碩士的需求。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高且實踐性、獨立性強的職業,需要在大學教育基礎上進行系統的專門職業培訓后,才能進入其職業,擔負起職業所要求的職責。法律碩士此等困境也正是說明法律學科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專門訓練的學科,沒有長年累月的法律理論熏陶,僅僅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不可能形成縝密的法律思維和具備堅定的法律信仰的,也不可能成為優秀的法律專業人才。此外,法律碩士的實務性訓練也沒有達到預想效果,大多數實踐性的教學僅僅停留在表面形式之上,很難幫助學生取得先機。
第三,法科研究生人才“假性過?!爆F象嚴重。一方面,法科類研究生招生規模一直在擴大,就業形勢卻十分嚴峻,《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顯示法學本科就業率連續3年墊底,法科人才供過于求,造成形式上的“人才過?!爆F象;而問題的另一面卻是過度擴張培養的法科研究生并不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對創新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從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普遍反映看,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存在諸如缺乏現代法治精神,法學教育與社會實踐脫節、學生的實踐能力不強等問題。這種現象凸顯了我國法科研究生教育與實踐的錯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培養定位存在問題。具體就法學碩士來說,其主觀上“理論型”培養的定位,必然會導致法學碩士人才的過剩。法學碩士理論型定位,是為高校、科研單位儲備優秀的教學科研人員,但對于此種需求的具體情況(如人才需求的容量、結構、層次等)沒有深入了解,使得培養教育與社會實踐之間存在脫節。從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培養情況來看,每年法學碩士的招生規模與法律碩士的招生規?;鞠喈?,而社會對實踐型人才的需求與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則不成比例,實踐型人才的需求遠遠大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如果法學碩士堅持單一“理論型”培養定位,就必然會導致大量法學碩士與社會需求脫節,法學碩士“人才過?!?。
二、反思:法學碩士打破單一“理論型”培養定位之必然性
法科研究生教育定位上的“理論型”與“實踐型”區分,反映了人們對于事物認知的傳統觀念,即“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認知理念。然而正如美國學者伯爾曼所說,“新的時代將是一個‘綜合的時代’,在這個時代里面,‘非此即彼’讓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體反對客體,而是主體與客體交互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克服滲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對立思維模式,才能在更高水準上達到辯證的綜合?!狈▽W高等教育也應有此精神,要辯證地看待職業性與學術性、理論型與實踐型,不能過分強調兩者之區別。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存在諸多的困境,不僅從法學培養過程中可以發現,也可從社會實踐中得到證實。針對這些問題,考慮到當前我國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長期并存的現狀,以及社會對實踐人才與理論人才的需求結構的不同,我們認為有必要打破單一的“理論型”定位,在注重理論的同時注重實踐性教育,強調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多元化,在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礎上開展多元培養定位。
第一,符合法學碩士教育實際情況。注重法學碩士培養多元化,符合當前我國法學碩士的教育實情。首先,從法學碩士生的意愿來看,學生們對自己的職業規劃有著不同打算,許多法學碩士生都是朝著實踐部門進發。對于這些法學碩士生,應該鼓勵他們多元化發展,加強實踐學習以便更好地走向實踐崗位,追求自我價值最大化。其次,從法學碩士的培養過程看,鼓勵法學碩士多元化定位培養也是符合實情的,法學碩士一方面會去進行深層次理論上的學習,在導師的帶領下進行科研活動,另一方面大多數法學碩士生也要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而且實踐時間并不短。最后,這也符合法學碩士就業需求。單一的理論型定位,并不利于法學碩士的就業,因為社會對于理論型人才的需求是有限的;現實情況是大多數法學碩士最終都會走向實踐崗位,如果僅僅強調“理論型”人才培養定位,大多數法學碩士將很難適應社會需求。
第二,能更好地滿足社會實踐要求。作為一種社會活動,研究生教育產生于社會對專業知識和專門人才的需求。專門人才與社會需求之間的差距,是促成研究生教育發生的動力源泉。法學碩士教育也應該回應社會實踐的需求,而今天的社會對于法律實踐人才的需求是巨大的,遠遠大于對理論型人才的需求。當前,法律碩士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實踐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社會對于法學碩士的需求,法學碩士教育應該正視這個需求。相對于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在許多方面都具有優勢。法學碩士學習法律一般都超過六年,其法學理論功底較法律碩士更為深厚,且經歷長期的法律氛圍的熏陶,具備縝密的法律思維以及堅定的法律信仰,這些優勢都使得法學碩士在實踐中具有天然的優勢反映了相關用人單位對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選擇意向)。法學碩士的教育,應該打破單一的“理論型”定位模式,強調多元化培養,加強法學碩士的實踐性培養,以符合社會實踐要求。
第三,符合法學學科應用性和理論性雙重本質屬性。法學學科是一門理論性很強的學科,但同時也具有實踐性的本質屬性,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從來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從某種程度上也說明實踐性是法學本質屬性之一。法律從其起源、發展到最終的目的,都與實踐有莫大的關系,可以說法律本質是實踐性的。學習法律知識,固然要重視理論學習,但也要具有實踐性的屬性和使命,我們不能脫離社會實踐去研究純法學理論,更不能用脫離實踐的法學理論來指導實踐。“法之理在法外”,我們應該清楚地認識到學習法學理論是為了滿足社會實踐的要求,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法學碩士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強調其多元化培養符合法學應用性和理論性的雙重本質屬性。第四,符合高等教育“理論型”與“實踐型”相融合的趨勢。19世紀至今,人類經歷了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以及知識社會的巨變,高等教育從關注人的理智發展、滿足學者“閑暇的好奇”到適應社會特別是經濟發展的需求,從遠離社會的“象牙塔”到游離于經濟社會的邊沿再到走入社會的中心,其適應性在逐步增強。具體從理論型與實踐型教育的發展趨勢看,以二戰為分水嶺,二戰前的研究生教育,強調兩者截然區分,理論型研究生“只進行純知識、純學理的探求”,而實踐型研究生則主要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然而,二戰后的研究生教育,在經歷單一的學術性獨霸天下的時代和職業性逐漸顯現直至居于主流的時代后,進入理論性與職業性的共生融合時代。從兩者最初的矛盾沖突到后來的和諧共處,是研究生教育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表現。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也應該順應此趨勢,加強兩者的融合,在理論扎實的基礎上注重實踐性培養。
三、出路:法學碩士應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實行多元化定位
高等法學教育非常重要。法治的完善、社會的進步、法治國家的理想等一切都根植于社會生活中的現實需要,都是法學研究生教育發生的邏輯前提?!耙驗檫@一切的實現不僅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實現該制度的主體,……法治的實現有賴于法律家群體的才能?!睆倪@個意義上說,法學院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定位很重要。對此,我們認為法學碩士培養定位要辯證地看待,既要認識到培養定位的確定,有利于幫助學生進行自我定位,學生質量的提高,能對社會需求起到結構化調整的作用,也應看到定位的開放性與多元性,不能僅僅依據公權力、學校單方面的主觀定位,還要兼顧學生的主體意愿、社會現實需求等因素。對于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應在保證具備健全法律人格的基礎上,鼓勵個體差異化發展,實現自我價值最大化。
(一)培養定位: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的多元化定位首先,法學碩士應該具備健全的法律人格。我們認為一個優秀的法律人才首先要具備健全的法律人格,不管其今后從事什么樣的工作,都必須以此為基礎。健全的人格教育,是法學院履行社會責任、成為“令人尊重的法學院”的前提。無論是學術型還是職業型法律人才,最重要的素質是具備法律人的職業倫理與道德。健全的法律人格,應該包括三個方面,即法律學問、法律思維和法律信仰。關于法律學問,孫曉樓先生曾說過“我以為法律人才,第一要有法律學問;其次是法律道德;其三是社會常識。”法律知識是法學碩士生所必須具備的前提素質,也是區分法學碩士與其他專業乃至法律碩士的重要標準,其本身的特點決定法學碩士應該具備較為深厚的法學理論;說到法律思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法律是一門專業性非常強的學科,沒有經過專門的訓練是不可能應對好法律問題的,因此,“像法律人一樣思考”是非常重要的;至于法律信仰,需要強調的是,擁有健全法律人格的法律人應該是擁有法律信仰的。當然,法律信仰不僅僅是一種理念、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要落實到行動上。這就要求我們培養的學生,未來在成為政府公務員以后,要學會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作為一名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應當恪盡法律職守,認真辦理每一件案件;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應當依法理性表達法律訴求,依法解決面臨的矛盾糾紛。此外,法學碩士生還應該承擔起傳播法治,讓更多人認識法治意義的任務。其次,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定位多元化。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一定程度上也在考驗法學院究竟應該具備什么樣的作用和功能,是培養學術型人才,還是社會實踐型人才?從現代社會來看,法學院的功能應該是多元化的,任何單一的定位都可能既不符合社會實踐也不足以引導社會向前發展。正如國際法律中心(ILC)在《時代變遷中的法學教育》中強調的“法學院,被視為多功能的中心,他們可以開發鞏固法律體系所需的人力資源及其理念;他們可以確定研究及智力成果開發的方向;他們可以解決從到刑事司法領域的各類問題;他們可以將土著語言作為法律執行的工具以促進其發展;他們可以幫助其他機構培訓法律助手;他們可以為公民在學校的普法教育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支持以及幫助媒體更為智慧地對待法律;他們還可以為需要取得特許技能的法律職業者組織或者幫助其組織高級的專業法律培訓。”對于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也應該多元化,一方面,現代社會對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既需要學術型人才,也需要實踐型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需要理論型人才,公司、律所等單位對于實踐型人才十分渴求。從發展趨勢來看,傳統上對人才類型需求單一的單位,現在對人才的要求也逐漸豐富起來,律所、公司等單位在青睞實踐型人才的同時,也注重理論人才的儲備,高校、科研單位等對實踐型人才也十分感興趣。另一方面,這也是對個體差異性的尊重。個體對于事物的看法、喜好是不同的,我們不能按照一個預先統一不變的標準去要求具有差異性的個體。法學碩士在進入碩士階段學習后,其將來的方向應與其興趣能力掛鉤,而不是預先設定。實現法學碩士在健全法律人格基礎上的定位多元化,是尊重個體差異性的表現,這樣才能夠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各展其長,實現個體才能最大化、價值最大化。圖1給出了法學碩士的1+N定位模式。
(二)培養方式:以健全人格為基礎的多元化培養
1.課程設置:法律倫理教育與專業課并重如前所述,法學院應強調人才多元化培養,但前提是保證人才輸出質量,首要的是健全法律人格的培養。法學碩士健全法律人格的培養至關重要,包括法學知識、法律思維和法律信仰。首先,在法學知識方面,社會對于法學碩士首要的期望就是具備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在法學碩士的培養過程中,也一定要加強法學理論的學習,設置必修的專業課就是幫助學生加強法學理論學習。同時,開設大量的選修課,讓學生有大量的選課空間,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我國高校對于法學碩士生的專業課程設置并不是十分合理,應該參照其他國家、地區高校先進經驗加以改進。其次,在法律思維方面,法律思維就是要求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從法律人的角度去認知世界,這是對法學知識的更深層次的要求,法學碩士的培養應該開設一些法律思維培養的課程,重點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最后,在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法律信仰不能抽象化,而應該落實到具體的社會實踐之中,將抽象的法律信仰轉為具體的行為規則。如課堂上的角色模擬,讓學生體驗法官、律師、檢察官等不同法律人角色,從而更好地把握法律信仰的深意。
2.教學方式多樣化法學碩士的課程教學應該多樣化,不應局限于課堂老師講課。研究生的培養說到底還是要落實到具體的教學之中,而教學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教學的效果,進而影響培養目標的實現程度。當前,許多老師迫于評職稱、評優等現實壓力,都偏重于科研而輕視教學,對于授課沒有很多興趣。教學的方式非常單一,基本上是以老師的講授為主,還停留在本科教學的套路上。對于能夠調動學生積極性的一些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角色模擬等方式,都視而不見或全然不會;教學過于以自己為中心,授課的內容多半是根據自己最近研究內容來定,方式更多的是個人演繹,很難保證學生聽課效果。為此,有必要創新教學方式,在教學過程中以學生為中心,突出學生的聽課效果,廣泛地運用討論式教學和案例教學等新型教學方式。在這一方面,澳大利亞的法學教育非常有借鑒意義。當代澳大利亞法學教育方式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從以教師為中心轉向以學生為中心。他們強調教學應該以學生為中心,教學的方法應該是學生能夠感興趣的、能激發學生學習的動力的方法,注重傳授學習的技巧和能力,認為這個遠遠重要于學習知識本身。通過學生積極參與學習的方式,學習的效果得到保證,老師只是起到輔助作用。這種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方案,不僅僅應體現在課堂之上,還應體現在教材的設計、教學課程的安排、教學場地的布置等各方面,真正做到一切為了學生。
3.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法學具有很強的應用性,法學教育不應該局限于學校,還應擴張到學校之外,加強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的聯系。這樣既能讓學校教育有更加堅實的實踐基礎,也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法學碩士中選擇從事實踐性事業或者對此有興趣的學生,可以利用社會實踐的機會,進一步加強對實踐的了解,以便更好地走向崗位,或者通過實踐來判明自己是否適合實踐之路。理論指向與實踐指向的研究性教學在教育過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響彼此促進,理論研究有利于實際問題的準確發現和合理解決,為學生的未來孕育發展潛力;而實踐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論研究的深入,為理論難題的破解尋找對策。實踐與理論相互補充,彼此呼應。此外,我們在強調學校教育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同時,也要體現在對于法學碩士的評估上。當前我國高校對于法學碩士的評估存在形式化、單一化和片面化的問題,大多數評估手段還停留在所修課程的期末成績上,沒有發揮評估的激勵作用和讓學生發現自我的目的,相反很多學生為了評估刻意迎合。一個優秀的評估系統應該更多地激勵學生反思未來職業道路、優缺點,指導學生獲得相關的學習機會;激勵并引導學生在整個法學院學習期間逐漸進行復雜的工作,積極承擔更多的責任。為此,我們應該從多方面對學生進行評估,以促進學生自我發現、自我激勵為目的。
1.案例政治理論教學的方法
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法是指運用案例來培養和訓練學員的政治理論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政治理論教學方法而言,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最大的特點是“經驗與能力培養”和“以學員為主”。在整個政治理論教學過程中,注重學員自己尋找現實資料,閱讀政治時事案例,進行分析和小組討論,最后完成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案例政治理論教學法的作用非常突出:第一,開拓學員視野,增長學員政治理論知識。第二,通過交流和實踐經驗,起到集思廣益的作用。第三,達到更好的理論聯系實踐的政治理論教學原則。第四,培養學員自主學習和分析政治理論的能力。
2.“有意義接受學習”的方法
有理論將學習依據效果的不同,來劃分成為了機械學習以及有意義學習這兩種不同的形式。而所謂的有意義學習理論,實際上就是形容:“符號本身所表示的某些觀念,能夠通過非任意的方式來和學員實質上已經知道的某些內容進行聯系。而非任意主要就是形容這部分觀念與學習者之間原有的知識結構已經有了固定的聯系。”也就是說,要達到有意義的學習目的,就必須要真正的學習到知識本身的意義,即通過學習的方式,來獲得能夠對某些事物加以反應的規律以及關聯性認識,最為核心的問題在于,務必要在目前學習的知識、概念中與以往原有的內容構建起實質性的內容。
3.啟發式政治理論教學方法
教師應當要對于學員本身的積極性思維加以引導,良好的發展學員自身智慧,實際上就是一種完善的理論教學措施。同時注入式政治理論教學措施是與啟發式實政治教學措施完全相反的,必須要加以避免。而該教學方式的基本精神,實際上就是要對于學員自身的內在動機進行激發,最大限度的對于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加以調動,良好的促進學員本身的積極性思維體系,有效的對于學員主動動腦、動手去對知識進行獲取的方式加以提倡。該教學方式實際上是以辯證唯物論的方法論來作為根本基礎的,也就是說,啟發式政治理論教學方式是對于教學上所進行的實際運用。
4.討論式政治理論教學方法
討論實際上就是師生和學生與學生之間的思維碰撞、互相探討,達到對于信息進行交換的目的,有效的擴大了信息以及思維體系的容量,最大限度的謀求一種能夠對于問題進行深化認識和解決的措施。討論課程本身實際上就是一種在現代政治理論教學理念,利用師生、學生與學生之間所進行的交流、討論來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這方面的措施恰恰也是對于政治理論教學中最為根本性問題加以解決的有效方式,能夠最大限度的發揮出學員自身所具備的主體性作用,充分強化學員思維深刻性、廣泛性,促使思想政治課程能夠煥發出全新的生命活力。
2案例教學法的應用現狀及常見誤區
盡管案例教學法對于刑法教學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也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將其引入中國,我們很多刑法學教師都會在課堂上應用這種教學方法,但是受傳統教學模式的影響,案例教學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視甚至是被誤解了,所以在實踐教學中出現了比較常見的誤區。
2.1把案例教學法當成了理論知識的解釋說明
在刑法學教學過程中,由于受傳統教學模式和教學理念的影響,大部分教師都保有這樣的想法,案例就是對理論知識的解釋說明,就是對理論知識的應用,將案例當做傳授理論知識的一個過程,這種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視了案例教學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或學生要提前準備案例,在課堂上討論分析,引導學生學會思考,變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探究,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
2.2拋開教材,將案例當做教材
我們在實踐中總是會出現矯枉過正的現象,前面的教師不重視案例教學法,而又有部分教師將案例的功能擴大化,拋開了教材的內容,課講得很吸引學生,但學生不能從中學到相應的理論知識。教材是教學的基礎,我們都知道講課必須以教材為基本框架,所以案例的選擇也要緊緊圍繞教材來進行,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適合用來進行案例教學的,比如刑法學總論的很多內容、刑法的基本原則等用案例教學是很難說清楚的,如果機械地將這種教學方法進行應用,起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反而會增加學生學習的難度。再有就是案例選擇既要與知識點密切相關,又要與學生的實際接受能力相對應。因此,教師應避免單純追求案例選擇上的新奇,試圖通過新奇的案例吸引學生的眼球而忽視教學實際本身所追求的價值,則背離了案例教學法應用的初衷和目標。
2.3將案例教學法當做唯一教學方法
每種教學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對教學方法的選擇,不能簡單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發現各種教學方法的相互關聯性。案例教學法的優點不言而喻,能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推理、表達等能力,有助于學生增長實踐應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課堂教授法。因為,學生對案例的分析與討論,是以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為前提,沒有理論,案例討論也無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學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統性、體系性,這就要求教師在刑法教學過程中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中的成效
3.1選擇適合教學的案例
案例的選擇對案例教學法來說至關重要,如何選擇適合教學的案例,我想遵從以下標準,我們就能選出合適的案例。
3.1.1案例選擇要有針對性
在選擇案例時,要結合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最好能用來解決教學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學生討論學習案例,加深對課程重點和難點的理解,并學會分析案例的方法和過程。因此,案例的選擇所涉及的知識點不能過于松散,針對性要強。
3.1.2案例選擇要典型
刑法教學過程中,案例的選擇應確保典型性,能突出反映相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學生能清晰的掌握其中蘊含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原理。當然在案例選擇的過程中我們也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與法律原理內在的關聯性,而不是案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否則我們的案例教學會適得其反。
3.1.3案例選擇要保持新穎性
也就是說我們在選取教學案例時,要具有時代感,能反映出當代社會的法律現象,只有這樣才能緊跟形勢,才能吸引學生,從而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如果我們選擇的案例都是過時的,學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那么我們的教學也就失去了意義。
3.1.4案例選擇要與學生能力相適應
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案例時,確保案情簡潔,難度要適中。如果案情過于復雜,難度又高,學生現有的知識水平不能理解,則學生就無法入手,頗有老虎吃天無處下口之感。如果案情過于簡單,學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則同樣引不起學生的學習興趣。
3.1.5案例的選擇應能啟發學生思考
案例的選擇要能啟發學生不斷深入思考,這就要求案例本身應有一定的拓展空間,既能進行有效分析,又保持一定的疑難度,為學生留下討論學習的空間。比如,對于安樂死相關案例的分析,從而對幫助自殺行為的定性留下討論問題。
3.2多途徑、寬領域的案例教學模式的構建
案例教學法雖然是眾多教學方法中的一種,但如何達到這種教學方法的功效,則需要我們不斷的考慮與探索多種教學模式。3.2.1創新課題案例教學方式對于案例教學,除了課堂講解案例,我們還可以采取組織學生分組討論,進行小組對抗,利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擬法庭的模式讓學生學會站在不同的立場考慮案件本身,學會換角度考慮問題,我們甚至可以考慮讓學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來深刻體會案件中的法律知識的關聯性。只有不斷地創新教學方式,才能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師,也要將眼光放在校外
我們可以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選擇請相關的法律專家來學校做法律前沿報告,提升學生專業方面的時代感,與此同時,我們也要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利用課外時間來學校為學生做典型案例解析,將審判的整個過程完整展現在學生面前,點出審判過程用到的法律原理,這樣學生的學習更具實效。
3.2.3不局限課堂教學,鼓勵學生參與社會實踐
將學生從課堂引向課外,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的法律實踐活動,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自豪感,比如,在校內為其他專業的學生、為低年級的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特別是校園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識的宣傳,又比如,在社區進行法律知識宣傳與咨詢、在特定的時間進行相應法律知識普及,鼓勵學生到公檢法等部門調研、實習,這些都能極大的提升學生理論知識應用能力。
對于哲學是“科學的方法論”這一問題,長期以來我國是以“傳統哲學教科書”為參照來進行理解的。而所謂的“傳統哲學教科書”是指以蘇聯斯大林時代哲學教科書為藍本、以我國學術前輩編撰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權威的哲學教科書的理論體系[2]49。這是基于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即唯物辯證的思維方式對哲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所做的理解,這種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是以形式邏輯作為自己思考問題的道和理的,采用的是抽象同一的A=A的形式規律。首先,他們認為所謂的世界觀就是人們對整個世界以及人與世界關系的根本觀點和根本看法。在世界觀形成之后,人們用其中的觀點去解釋世界中的現象,處理各種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從而把世界觀直接當成指導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活動的原則方法,把方法論當成是關于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因此世界觀和方法論二者之間的關系也就被概括為,世界觀的觀點等同于方法論的方法,即“對世界的基本觀點怎樣,觀察、研究、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也就是怎樣”;“用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去指導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便是辯證唯物主義方法論”,即所謂“辯證唯物主義是唯一科學的世界觀,又是唯一科學的方法論,此外并沒有脫離世界觀的單獨的方法論”。[3]
但是這樣一種將世界觀與方法論等同起來的觀點,忽略了指導人們的世界觀所具有的一般性,即如果要使其成為具體性的方法論還要經過科學的轉化,從而使其轉變成特殊性的環節以適應改造世界的需要,做到一般性與特殊性的有機統一,這樣才有可能成為貫穿人們的實踐過程、起指導作用的方法論。其次,傳統哲學教科書認為,哲學是一種關于自然、社會和人類思維發展一般規律的物質世界觀。它追求的是世界的始因,通過把自然、社會和人類的思維都消解還原為物質的方式,試圖建立一種世界萬物都統一于物質的世界觀理論。在這樣的世界觀理論下,支配人們活動的是自然物質的運動變化規律,自在物質的實體性和客觀性在此得到了空前的強調。這樣一種世界觀雖然可以精確地描繪物質世界的運動,但是如果在人的實踐活動中,也把這樣的世界觀當成方法論來指導實際工作,就會忽視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忽視人以及人的世界與客觀物質世界之間的復雜關系。究其實質,這種世界觀是敵視人的世界觀,在其中人被當作物,人的一切都會作為無關于本體論的無意義現象,像雜草一樣從這種無垠的廣袤之中被徹底清除掉。最后,傳統哲學教科書把哲學理解為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認為歷史唯物主義是辯證唯物主義在歷史領域的應用。哲學是既唯物又辯證的,強調唯物是相對于黑格爾哲學中的唯心而言的,強調辯證是相對于舊唯物主義哲學的直觀而言的,但這是經典作家對馬克思哲學思想所進行的理解,而不是基于馬克思本人的思維方式所進行的理解。依據這種理解,他們把哲學當成是通過簡單地對黑格爾和費爾巴哈哲學所進行顛倒、結合而形成的哲學。因此,綜上所述,基于形而上學思維方式的這種對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理解,在人類的實踐活動中,使得作為實踐活動主體的人只實現了對事物“真值”的追求,而忽略了人在實踐活動中的目的是對“真”、“善”、“美”的統一性的追求。
新哲學對哲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的理解
馬克思曾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第一條中指出,“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的主要缺點是:對對象、現實、感性,只是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們當作感性的人的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也就是說不是從主體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義相反,能動的方面卻被唯心主義抽象地發展了,當然,唯心主義是不知道現實的、感性的活動本身的。”[4]對對象的理解不能只從客觀的或者主觀的方面去理解,而要從主客觀相互統一的基礎上去理解,從實踐上去理解,這是哲學的本質特征,也是哲學的“主義”所在。因此,為了和傳統教科書中的哲學相區別,我們稱其為新哲學。它要求我們要立足實踐,即實踐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去重新理解哲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這一命題,從而使哲學的教育走出困境,在現實的活動中突顯哲學的本質特征。傳統哲學教科書以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對哲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所做的理解,存在著種種缺陷。而新哲學是就其區別于古代本體論哲學和近代認識論哲學而言的,它是應用實踐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來對哲學是科學的方法論所進行的理解。首先,它認為哲學作為一種系統化的“思想”,是在顯層態上從實踐理解而形成的世界觀即實踐的世界觀,這是學說的“形”。它不同于傳統教科書的物質世界觀,而是指“以實踐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為根本特征的世界觀,是立足于實踐的本性和規律、從實踐理解屬人世界的總的看法和根本觀點。它是哲學從實踐理解、把握屬人世界———實踐存在的理論成果和表現。”[2]194
這種實踐的世界觀不是關于自然、社會和人類思維的一般規律的根本觀點和根本看法,而是通過實踐把整個自然界、社會和現實的人的發展聯系起來,認為實踐是生成現實世界的“道”和“理”與內在規律。它雖然也承認自然界的優先地位,即承認自然界在時間上的優先性和客觀的外在世界即自在世界,但是這個自在世界是“先于人類歷史而存在的那個自然界,不是費爾巴哈生活其中的自然界;這是除去在澳洲新出現的一些珊瑚島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對于費爾巴哈來說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5]因此,新哲學的世界是與人有關的,是在人的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的雙向實踐活動中形成的屬人世界。這個世界雖然是在自在世界的基礎上產生的,但它卻是人類的實踐對象化的產物,它“絕不是某種開天辟地以來就直接存在的、始終如一的東西,而是工業和社會狀況的產物,是歷史的產物,是世世代代活動的結果”。[6]197因此,用實踐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來對哲學所作的理解,才能體現出它是科學的世界觀,在這種科學的世界觀中體現的概念、觀點和范疇才具有科學的方法論的意義,才能體現出哲學“主義”的所在。其次,它要求我們堅持以馬克思本人思考問題的方式和邏輯來理解哲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即實踐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是指“以實踐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為根本特征的方法論,是立足于實踐的本性、規律和邏輯,從實踐理解屬人世界的方法論,是從實踐去思考把握存在、詮釋評價存在,實現思維和存在統一的方法和邏輯。”[2]198這是隱層態上哲學的方法論,是一種規則性的“思考”,是哲學的“魂”。因此,這種意義上的理解才能體現用馬克思本人的精神來思考問題。所以以實踐的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來對哲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所作的理解,才能在主體改造客體的雙重對象性活動中,體現出主體的主體性,才能明確地表達主體在實踐活動中的價值取向,即追求“真”、“善”、“美”三者的有機統一。#p#分頁標題#e#
在傳統的教科書中,一般強調把世界觀的觀點和理論直接運用到解決現實的問題上,認為哲學的方法論就是對世界觀的直接且不做任何改變的應用。所以新哲學針對傳統哲學教科書中世界觀與方法論關系解釋上的缺陷,做出了全新的闡釋,即實踐世界觀和實踐方法論的關系是對立統一的。二者的對立主要體現在研究對象及其與實際的聯系程度不同上面。實踐的世界觀是從實踐理解形成屬人世界的根本觀點和根本看法,一般要經過向實踐觀念的轉化才能指導實踐活動。實踐的方法論是從實踐理解屬人世界的方法論,是從實踐思考把握存在、詮釋評價存在,是實踐思維和存在相統一的方法和邏輯,在現實的實踐活動中根據這種思考問題的思維方式提供進行研究的出發點和供研究所使用的方法以解決現實問題。從統一性來看,二者的理論前提和理論目的是一樣的,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實踐世界觀和實踐方法論是可以相互轉化的。一方面,從的生成來看,是“思考”決定“思想”———即所謂的“方法論”決定“世界觀”。因為形成屬人世界的根本觀點和根本看法的前提是從實踐進行理解。這種方法論不在世界觀之外,而在世界觀之中,即只有在人類的實踐活動中學會像馬克思那樣思考,才能形成對人與世界之間關系進行理解的正確觀點,才能實現正確的世界觀對人的實踐活動的指導。另一方面,從對哲學的運用來看,是“思想”決定“思考”———即所謂“世界觀”決定“方法論”。在實踐的世界觀中,一般的理論、觀點,由于它的一般性、抽象性不能直接地指導具體的問題,但世界觀中的概念、范疇、觀點、理論體系具有方法論的意義,從而能夠在的實際運用中體現方法論。所以,作為以實踐思維方式和實踐邏輯為本質特征的新哲學,使我們糾正了以前對哲學中世界觀和方法論的理解問題,使其凸顯出真正的“科學方法論”的意義。
一、傳統教學的弊端
(一)行政法自身局限
相較其它立法過程,行政法起步較晚,屬于新生法學體系,缺乏能夠作為基準的參考、學習法典。在執行過程中,法律規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界限問題,加上我國實際國情,民族和習俗分布,使得法章行使不具備通用性。因此在教學選材中,往往只能根據大眾立法,實施教學。法理依據缺乏,論證支點不足,中央和地方的同一性缺失等問題嚴重。盡管在后期的改革中孕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但是后續各個環節的補充法律都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學鏈和自身體系。在這種背景下,針對爆發式的行政需求,地方和個體根據自身情況擬定數量繁多的規章,且其中部分存在界定模糊、上下位法沖突、脫離實際等問題[1]。因此,在進行實際教學時,缺乏可以依附的教學材料,在學習和教學過程中帶來很大的影響。
(二)教材與缺乏實踐驗證
由于行政法自身的立法的局限性,注定其在法學實踐中會存在偏離社會要求,無法全貌體現行政法的公用。行政法本身涉及范圍廣泛,內容跨度大,現行的高等法學教材不能全面涉及覆蓋的各方各面,基本都是圍繞理論的教學展開政法關系的關聯,沒有得到實際案例的分析和實踐經驗指導,加之與其它體系法學的交錯融合,主體立法部門與地方立法部門的立法基準脫節,在理論教學中無法全面覆蓋到。如今,一些交錯的地方部門所立規章已經大行其道,但是作為法學傳授部門,卻無法提供實踐意義的例子,充分的教材支點,完善行政法教學的系統性。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這句話同樣適用于行政教學理論。沒有得到實踐驗證的教材,等同于將未經驗證的知識傳輸給未來可能立法、用法、執法者,而他們也會將這種不成熟的法治理論傳導給下一代,惡性循環。這種情況無論是對人才培養還是對法治社會的進步都是不可取的。教材應該取材于法學案例,成型于社會實踐,才能普法育才。
(三)教學模式單一短淺
傳統的行政法教學單一,多年重復利用陳舊法典案例教學,課堂設計呆板僵硬,缺乏靈活性。更嚴重的是傳統的教學缺乏對未來社會行政法律的研判和分析案例,對老舊案例照板搬豆腐,禁錮了學生的思考和創新能力,也使教學缺少對當代和未來的討論,將一些已經過時甚至與時代脫節的理論奉為圭臬。導致枯燥乏味成為法學課堂的代名詞。法理的嚴謹性不應該受制于舊典、教綱,要挑出雞蛋里的骨頭,將原有的立法拿出來分析討論,讓學生參與到立法或法案的分析中。原有的教學缺乏學生的討論參與,生硬無趣,即使學生能夠按期望交出一份按設定好的標準答案,但是未必就真有對法理的研判、分析能力。忽略未來的教學,注定是跟不上時代節奏的。
二、確立人才培養理念
(一)在國家大力推行法制的背景下,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就越顯重要。受制教育、社會的影響,卓越的法律人才如今鳳毛麟角,萬里挑一[2]。國家也因此專門提出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方案,并于2011年專門做了解釋。當前,我國的整體的法治理念不夠強,多年來依靠高等教育機構的輸出為社會主義法制輸送人才,但是沒有真正貫徹要確立培養卓越人才的長遠目標,原有的培養模式培養的人才已經無法滿足當前更加多元復雜的社會。因此必須要提高法治理念的認知,明確對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二)理念融入教學。追求卓越,才能創造卓越。明確了卓越人才培養的理念,下一步就要將理念融入教學。要將這個崇高的理念作為教學展開的核心,千方百計地圍繞人才培養開展教學,設計教材。只有將培養卓越人才的理念作為教學的指導思想,才能讓教學活動有源可循。因此,從教學體系各個環節融入理念,才能讓教學有計劃性、有目的性、有時效性。
三、教學機制鞏固
法學的教學機制從學理上來說是指與法學相關的教學環節或教學系統。一個好的系統必定是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這樣才能實現系統的優越性。而打造一個良好的法學教學機制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教學的功能,合理調動資源,高效的完成人才培養目標。對于行政法學的教育的機制的鞏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從教育源頭上進行改革,突出行政法學的教學地位,增加課程時間,制定理論與實踐的課時配比;其次,要明確培育“卓越”的思想導向,設立對課程有完整檢驗檢討的教學機制,對典例,教案要嚴格篩選,堅決杜絕以次充好的行為。以保證教學教案的高質量和高水平,促進教師從思想和行動上自我進步[3];第三,要求教師定期“回爐”參與社會行政法學實踐,深入實踐理論的可行性,提出符合時代的觀點,研討分析,一方面加強自身的法學素質,另一方面可以將學習的廣度最大化;第四,多元化課堂教學,增加模式辯論、推導、演示、案例分析等環節。將理論全面推向實踐,發散思維,徹底將“填鴨式”課堂變成人人參,從而達到培養學生對法理的推理和研判能力。
四、完善案例教學
由于缺乏參考法典,加上老舊教學模式的原因,我國案例教學能力極其匱乏。而案例教學恰恰是可以直接讓學生將理論對應實際案例進行討論,剖析法理的最好方法,也是最能鍛煉一個人的機會。因此,在教學中必須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彰顯案例討論為主的根本原則,激發學生在案例中對法理的思考和興趣。教材案例選擇決定著教學討論的重要方向,因此在案例選擇上必須要有足夠的思考,不能胡編濫造。要堅持符合教學大綱、符合時代特征、符合有研討代表性的原則。案例的圈定,奠定了教學的基礎。教中可以通過設計的多元方式,深入挖掘案例的體現的法理,推動學生有意識地運用理論知識解答實際問題。
五、促進法學實踐
總體來講,學習的目的是要將理論知識運用于實際生活。作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其理論知識更應該放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接受千錘百煉,不斷的修正才能正式實施,成為讓社會接受,讓民眾遵從的律法。因此,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不僅要將實踐帶到課堂,還要將學生其帶出課堂,走向社會,讓所學理論接受時代篩選,實踐的考驗,辨證總結形成結果,逐漸成為真正的專業、符合社會和時代要求的卓越人才。例如加強與法學機構合作,讓學生親身參與行政案例的執行,抑或通過創造模擬案例進行案例執行演習等方法,強化學生作為一個法律人的職業意識和法學思維,教會學生學會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打破學習思維慣性的局限。此外,在實踐中要注重鞏固學生的職業能力,充分發揮實踐探索的能力。鼓勵學生單獨承擔案例處理等方式建立法學自信,不斷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磨合,高效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質。實踐教學的目的就是要革新理論教學枯燥乏味的弊端,多維度多角度地將理論拋入實際去檢驗、討論、驗證、總結。關于實踐渠道的建立。第一,可以制定課程要求,讓學生參與網絡或國家熱點行政案例的討論,根據自身掌握的法學知識,提出思考建議。第二,教學機構需要整合資源,將學生安排到可以實施法學理論知識的行政機構實習,并適當安排接觸實際案例,驗證學習成果。第三,組織學生定期出到社會,履行作為一名法學職業者的義務,服務社會的同時,可以收集更多的社會熱點問題,把思考維度放寬放遠,拓寬對未來行政立法方向的探究能力。
六、培育國家法制觀念
如果說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育卓越法律人才,那么法制推行目的就是要他們服務社會,服務未來。僅僅擁有出眾的法理知識和實踐能力,將精力放在爭取個人名利上,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是無意義的。因此,只有在培養高端人才的同時培養他們的法制觀念,從思想上認知法制的根本,從而將精力投入關乎時展、關乎社會需求、關乎民眾呼吁中去,才能真正為中國法治社會貢獻力量。此外,還需要對行政法學人才進行嚴格的職業道德考核,要求在執法、用法過程中秉持中立態度,堅守職業道德不能利用所學所長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傷害民眾。當然,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之外,卓越的標準還應該包括: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知識能力和符合國家發展需求的專業素質。國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把國家法制放在第一位,崇尚法律尊嚴,嚴守職業道德,才能成為真正的“卓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