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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學生權利;高校管理
以學生權利為本,依法治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從高等教育的目的來說,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權對學生實施管理,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最大多數學生的權利。但現實中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的現象并不鮮見樹立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高校教育管理新理念迫在眉睫。
一、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在高校管理中,與學生權利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知情權、參與權、公正評價權以及程序性權利等方面。造成沖突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護學生權利的法律法規滯后和缺失
近十幾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高等教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中《教育法》是1995年施行,《高等教育法》是1999年施行,《學位條例》則制定于1981年。法律法規規定明顯滯后于現實,法律規定的疏漏不斷顯現。對已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修訂不及時,明顯的法律缺陷和漏洞未得到及時彌補,法律法規無法指導現實工作,造成了高校管理的法律盲區。一些法律法規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進立法的產物,偏重于管理,立法的總體價值導向著眼于有效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忽視大學生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保障大學生具體權利的法律缺位,導致學生權利被侵蝕。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了學生享有眾多權利,然而,除了《學位條例》以法律形式規范學位授予問題外,保障學生具體權利的法律法規缺位,學生權利更多地還停留在書面權利的狀態,無法轉化為現實的權利。
(二)保護學生權利的法律程序缺失,救濟途徑模糊不暢
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有關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缺失?!督逃ā返?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中,沒有規定程序權利?!陡叩冉逃ā返?3條第2款對學生的權益保障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痹诟咝9芾淼默F實中,還有相當多數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幾乎都沒有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后,也未及時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往往是在處理決定公布后,被處理人才知道懲處的結果、內容,被處理人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訴、向何處申訴。程序缺失導致學生權利未能真正得到保障,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等未得到充分尊重。
《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學生權利的一個重要的救濟渠道。該規定把學校處分和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加以區分,對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賦予了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機制——申訴權。遺憾的是,雖然該條款在形式上賦予了大學生申訴權,但是法律和其他法規都沒有對大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作進一步的說明。事實上,目前也很少有高校設置專門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和人員,學生申訴權仍然形如虛設,學生的權益實質上仍未得到有效救濟。
(三)高校內部管理秩序失范,學生權利保護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仍然沿襲著行政機構規則行事的運行機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觀念和行為規范還沒有真正確立起來,高校自身對教育法的了解和貫徹也非常不夠。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其內部管理的秩序以及監督機制尚未完全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軌道,沒有形成真正有權威的、客觀有效的監督,高校教育管理存在著權力濫用的可能和致害的風險。
許多高校在“從嚴治校”理念指導下,出臺了諸多加強學籍管理、嚴肅紀律等校規校紀。不容否認的是,校規校紀從維護高校管理的角度出發,普遍存在著重視學校管理權利而輕視學生權利的現象。甚至有些校規校紀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校規碰撞法律。一些高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無法律依據擅自增加學生義務,限制甚至剝奪學生合法權利,學生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嚴重失衡。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學生權利的尊重,沒有真正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
二、以學生為本。樹立高校管理新理念
在高校管理中,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是高校管理工作不斷趨于法治化的重要體現,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突出學生權利本位,促進高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一)完善教育法律體系,明確大學生權利
近幾年來,我國教育立法已有明顯進展,在明確高校的法律地位,調整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以及建立和維護高校體制與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整體上來看,還有諸多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糾紛不斷,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參考,以致當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時,校方與學生各執一詞。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教育法律體系,特別是完善《高教法》內容,將學生權利明確寫入法律。針對學生權利被侵害的現狀,有必要把《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關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內涵和外延具體化、細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高校學生權利,確定高校對學生獎勵或處分的權限,對于確需剝奪或限制受教育權的條件、情節、程序要明確作出規定,使高校管理的每一項活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監督規范高校管理,依法治教
高校教育管理存在著根本性的張力,在制度上一直沒有解決由誰來監督或如何監督高校依法辦學、自主辦學的問題。必須加強對高校教育管理的監督,在賦予高校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同時,也要將高校納入被監督之列。
當前,我國教育立法對高校權力的授予、運行、制約及責任承擔等問題,都缺少法律規定。這是造成高校濫用權力,侵犯學生權利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梢圆恍璺梢罁P于管理、教育學生的命令規則,學生必須服從。高??梢詫W生作出各種處分決定,學生如有不服,只能提起申訴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高校這種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對學生合法權利構成了巨大的威脅,與依法治國原則相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應拋棄這種與法治不符的觀念和做法,在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先行規定的情況下,高校不能自行規定剝奪或限制受教育權的條件、范圍、種類。
正確理解和合法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權,高校必須遵守法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學生,行使管理權力的職能范圍必須由法律授權。高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約,進行教育管理活動的權力來源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權力的行使必須合法。在實現依法治教的進程中,既要確保高校管理權的實現,同時也必須對高校管理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約束和限制。高校管理必須建立在合法設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并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
依法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高校必須依法行使管理權,高校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相協調,而不能相抵觸。高校應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分析研究,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充分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廢除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校內規章制度,出臺一些新的保護學生個體權益的規范性文件,真正實現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實際管理中高校應將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學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依法指導、檢查和督促。
一、日本的職業教育背景
日本從19世紀中葉革新以來,一直重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學習歐美先進經驗,提出“殖產興業”等政策的同時,就把興辦教育視為“立國之本”,并作為基本國策確立下來。在20世紀60年代初,日本經濟開始快速發展,技術勞動者需求增加,民眾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強,開始了教育大眾化的進程,于是職業教育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廣泛適應社會的多種需要,走出了日本職業教育的“個性化”道路。進入新世紀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紀教育新生計劃》,指出要完善職業教育體系的多樣化與個性化,《計劃》對日本21世紀的職業教育走向有著戰略性的影響。
二、二戰后日本職教法規及實施情況
日本國會在1947年以《日本國憲法》為依據頒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稱作教育的憲法,《學校教育法》是學校體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學校教育法》下,日本頒布了一系列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涉及到職業訓練、職教師資、職教經費、學校設置等多個領域。
在有關職業學校設置方面,日本國會在1964年通過了《部分修改學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學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學設置標準》,1982年又做了修訂,使短期大學的設置更加規范化。1961年頒布1976年修訂的《高等??茖W校設置標準》,對這類學校的招生、學習年限、學科種類等做了相關規定。1991年頒布《關于短期大學教育的改善》《關于高等專門學校教育的改善》,有關學校設置了相應的職業教育法規,使日本職業教育的機構設置更加規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學校職業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時,社會職業訓練也開始恢復,1947年4月的《勞動基準法》,1947年11月頒布的《職業安定法》,1958年的《職業訓練法》,1969的《新職業訓練法》,1978的《部分修改職業訓練法的法律》等法律對職業訓練的相關問題做出了規定。1985年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使日本的職業訓練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法致力于更廣泛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工作。1999年日本頒布了《雇傭一能力開發機構法》,以改善雇傭環境并促進職業能力的開發。
在有關職業教育經費的方面,《國立學校設置法》《國立學校專項會計法》《學校教育法》對國立和公立的職業學校經費來源做了規定。日本還制定了新的《私立學校法》《關于給予私立大學研究設置國家補助的法律》《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日本私學振興財團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機會均等,縮小私立與國立和公立學校在教育條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國會頒布了《產業教育振興法》,對職教實行國庫補助,為二戰后初期陷于停滯狀態的日本職教帶來生機。
在培養教師隊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視職教師資隊伍建設,1949年日本頒布《教育職員許可法》,確立教師審定制度。1961年《設立國產工科教員養成臨時措施法》,在9所大學設立臨時“工科教員養成所”培養教師。1976年頒布《專修學校設置基準》,對教師資格做了明確的規定。1988年修訂《職業教員許可法》,設置了特別兼職教員和教員特別許可證制度,以拓寬師資來源渠道,溝通企業與學校之間的相互交流。
在產學合作方面,二戰后日本圍繞產學合作、深化職業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1951年的《產業教育振興法》,1958年的《職業教育法》以及《社會教育法》《學校教育法》《職業訓練法》等法律之中,通過法律法規促進產學合作,明確學校和企業的職權和責任,引導職教發展。1958年日本設置了“產學合作委員會”,1960年在《國民經濟倍增計劃》中,正式提出要加強合作體制,強化學校教育與職業訓練間的聯系。1993年修訂《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事業機構實施教育訓練和在職訓練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創立“實習并用職業訓練制度”,并寫進了新修訂的《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確立了企業或用人單位為實施主體的新型培養模式。日本政府頒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進了合作教育的發展。
三、日本職教法規的特點
(一)立法先行,規范職業教育的發展
日本十分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職業教育納入法制軌道,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職業教育統一管理,其立法內容廣泛、層次完整、條款簡明、內容重點突出、程序科學,并能根據社會的需要適時加以修訂完善。
(二)從“泊來”到創新,成功實現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戰后,日本根據自己的國情發展完善職業教育,發揮國情的優勢與長處,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職業教育體系,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職業技術人才。日本重視依據本土需求,借鑒國外有價值的經驗,走出了獨樹一幟的個性化發展的道路,被各國所稱道和效仿。
(三)嚴格執法,對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有效監督
日本在職業教育的相關法律中都明確了的法律責任,教育執法的監督主體明確、執法監督程序規范。在《學校教育法》中規定了監督部門的設置,并在“罰則”一章中專門論述監督和懲罰,《職業訓練法》的第九章、《產業教育振興法》第十七條都闡述了違法處罰辦法。明確的責罰、詳實的條款,使日本的職業教育可以做到違法必究。
(四)以經濟為導向,不斷調整職業教育法規
日本把職業教育的發展計劃與國家經濟發展的計劃緊密聯系起來,通過不斷調整、修訂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進行職業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復興計劃”“經濟自立五年計劃”“所得倍增計劃”“新長期經濟計劃”等一系列經濟發展規劃中,其顯著的特點是政府將國民素質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等相關的教育計劃列入其中,成為國家經濟發展規劃中的組成部分。這些經濟計劃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職業教育相關法律的制訂與修改。
(五)設置職教管理機構,依法加強職業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頒布《改正教育令》,明確了文部省對職業教育的領導權,1894年成立實業事務局,監督職業教育法令具體實施,1935年設置實業教育振興委員會,1945年成立了職業教育和職業教育指導審議會,日本政府依法不斷完善職業教育管理機構。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頒布了《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規定勞動省主管全日本的職業訓練事務,勞動省以下設有中央職業訓練審議會、職業訓練局、雇用促進事業團、中央技能檢定協會,分別用來辦理職業訓練與技能檢定等相關事務。日本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設立,為職業教育工作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
四、思考與借鑒
(一)加快職教立法步伐,完善職教立法體系
日本以法律法規體系保障職業教育作為國家戰略發展的重點,保障了對勞動者的職業技術培訓以及其勞動能力的提高。職業教育立法的規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終身職業能力開發體系,日本的經驗告訴我們,依法治教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經之路。
(二)依法設置職業教育管理機構
教育權力執行主體能各司其職是實現教育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日本在發展職業教育時制定有關法規,設置相應的機構,依法規范各職業教育執行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一方面對教育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另一方面充分調動和發揮教育行政權力積極參與對教育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三)細化投資體系立法
經費投入一直是困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之一,嚴重影響了我國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其根本原因是我們國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機制?!堵殬I教育法》對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來源有規定,但在經費責任和義務方面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對非政府性投資缺乏激勵措施。因此,我國應該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職業教育的投資主體、投資規模、投資體系、投資責權利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
(四)完善職業教育監督體系
《職業教育法》中有關違法處罰的問題,輕描淡寫,使職業教育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各項法律的實施問題,就會形成原則歸原則、實際歸實際,原則與實際的分離,從而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國在加強職業教育立法的同時,更要重視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監督體系,有效地保證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五)以立法切實推動職業教育的特色發展
我國職業教育在突出實踐特色方面還很薄弱,國家在政策傾斜和經費投資等方面必須統籌管理之外,還應該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政府、企業和學校在產學合作上的義務及職責,拓寬高等職業教育的供給渠道,落實產學合作的辦學特色。
參考文獻:
1.谷峪.日本社會轉型期的職業技術教育[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06(4).
當前,我國各高等院校在教育領域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對依法治校主要提出四項教育目標。一是,以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國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為基礎,將我國的憲法與相關法律精神同高等院校的教育發展要求相結合,從而建立一套同國家當前的教育法相配套和銜接的校內規章管理制度。二是,完善高校的內部監督體系,完善制裁機制,逐漸在高校內部形成以教代會和學術委員會等其他類型校內組織為依托的民主管理機制,逐漸提高其內部的民主管理水平。三是,堅持民主集中的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高校中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度與院內黨政共同負責管理機制,從而形成一套由民主和科學決策形成的校內管理體制,進而形成依法管理和服務的校內管理體系。四是,提高高等院校師生和領導者的法律意識,在校園內部形成良好的教風、學風和校風,從而為高校師生營造出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進而提升其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
(二)依法治校的意義
從我國高校當前教育領域的實際情況來看,施行依法治校的策略,能夠全面提高高校辦學水平。首先,采用依法治校的發展策略,不僅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背景下,促進我國教育事業整體性的進步與發展的需求,也是我國高等院校全面的貫徹和落實我黨和國家提出的教育方針,適應當前社會發展趨勢的客觀需要。其次,高校作為培養人才的重要基地,肩負著為國家的建設提供優秀畢業生的重要歷史使命。并且,高等院校培養的畢業生處于何種水平、具有多大的潛力以及其對社會做出了多少的貢獻,也是社會判定該校辦學水平的一項根本標準。但是,高等院校要想將自己建設成為高水平的大學,有效提高教學質量,就必須采用依法治校的重要策略。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深化高校教育體制改革,促進其發展。
二、當前我國高校法制建設面臨的窘境
(一)沒有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
首先,雖然我國目前擁有較為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但伴隨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以及我國各項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現有的主干教育法律理論已難以應對當今教育實踐中層出不窮的新問題。大部分現有教育法律法規需要在理論上與時俱進,進行更深層次的補充完善。需要依據當前教育改革的新形勢補充制定更適用于全國各大高校的配套教育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適應教育改革的需要,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其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在頒布和實施之前需由立法部門進行詳細的審核,結合高等教育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修改,使其能夠良好適應當前教育領域的發展趨勢。但是,我國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是———一部分法律法規,在教育實踐當中并沒有跟上教育領域發展的步伐,內容陳舊,甚至已與時代嚴重脫節。譬如,1980年頒布的《學位條例》、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等現行法律中許多規定早已過時,難以滿足教育發展的需要,但至仍今未完成修訂。
(二)政府與高校之間的法律關系需進一步梳理
目前,世界各國的熱點問題之一就是政府職能改革,對政府的角色進行重新定位。由于我國現階段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門在履行其對高校管理職責的過程中,未能良好的將其自身職責、義務、活動范圍與實際教育實踐相結合,直接導致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過多干預高校管理,違背高校真實意愿,損害高校及學生實際利益。同時,我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屬于高校的辦學者與管理者,在行政地位上高校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各項教育活動都會受到政府行政權力的干預。這一現狀,使得高校并未掌握學校建設與發展的實際大權,導致我國高校發展受到來自政府各級主管部門的重重壓制,遏制了社會力量參與高等院校辦學與管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得我國高校的負擔不斷的加重,進而成為高校貫徹依法治國重大戰略的嚴重阻礙。
(三)高校法律專業人才不足
自我國高等院校奉行依法治校的方針政策以來,各大高校便開始重視校內法制機構的建設。但由于我國高等院校在此方面的建設工作沒有太多可以吸收和借鑒的成功經驗,導致我國大部分高校在進行法制機構建設時,缺乏較好的建設基礎,更缺乏熟悉教育法律體系且有高校教學經驗的專業法律人才。這一現狀,一方面嚴重阻礙了高校制定依法治校相關管理制度與措施,使校內師生的合法權益無法及時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隨著高校師生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各類針對高校提出的侵權、維權訴訟也隨之增加。由于高校法律機構體制不健全,相關工作人員又缺乏基本的法律專業知識,許多高校根本無法應對和處理日益增多的法律糾紛,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師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利益受到損害而得不到救濟。
三、高校進行依法治校建設的途徑
(一)加快教育領域立法進程
作為全面實現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有法可依對于當前我國高等院校依法治校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在全面貫徹和落實依法治校的方針政策時,國家立法機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配合其工作,全面推進教育立法建設,從而構建出一個完善的教育法制體系。目前,許多發達國家都擁有完善的高等院校教育法律法規,例如美國的《美國教育法》、日本的《21世紀的教育目標》、新加坡的《私立教育法案》,這些規范化的教育立法在高校法制建設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多年的法制教育實踐經驗表明,高等院校如果不重視法制教育的建設,就無法形成有法可依的社會環境以及完善的社會法制教育理念。要想保證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策略能夠順利實施,推動高校發展,國家立法機構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就必須加快相關立法工作的進程,制定出具有極高權威性、配套性、嚴密性和穩定性的法制化治校方針。
(二)深化改革政府管理職能
伴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高等院校教育也呈現出國際化發展趨勢。為順應時展步伐,深化改革政府職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結合當前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特點,對自身的管理角色和管理職能進行更深層次的改革。嚴格遵循提出的“簡政放權、政事分開”的原則,有序開展教育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真正從政策治校轉變為依法治校。此外,政府還應適度放權,不再壟斷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權力,只保留對例外事項的控制權和決策權即可,將辦學自歸還給高校。
(三)完善高等院校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高校之所以要制定規章管理制度,主要是給予國家法律法規以有效的支持,并推動學校的管理活動。隨著高校內部管理體制不斷向法制化轉變,高校內部相關的規章管理制度也應該與之相適應的作出調整。首先,高等院校應盡快修訂校內各項規章管理制度或者是制定新的規章制度,使其既可以同我國高等院校教育領域總體實施的改革政策相銜接,又可以全面的協調其內部的各項管理職能。只有這樣,才能夠建立健全的,集執行、決策和監督為一體,包含教學、人事與科研方面內容的內部運行機制及管理機制。其次,要正確處理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之間的關系。高校在對教師和學生進行管理時,可以適當節選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章管理制度,將國家的法律同學校的內部制度有機的結合起來。最后,高等院校在貫徹和落實依法治國方針政策的同時,還需同現代化的科學管理規律相結合,將依法治國與依法治校結合起來。
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深化實質上是要求在學生管理時運用法制思維,堅持依法管理。雖然高校已經意識到學生管理需要法律,但通常是從解決問題的角度考慮的。如可能對學生處罰時才意識到法律規定,尋找法律法規的條文來支持本校決定。有時候法律空白就無法找到客觀合理的依據。而且當前違背法治精神的學生管理行為依然存在。有些高校為堅決打擊考試違紀行為,對發現的違紀通報批評并勒令退學,但是校內考試違紀的危害程度是否到勒令退學的程度則有不同的理解??荚囘`紀的法律法規運用是否可以類推到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和處罰,還需進行討論和研究。
對此高校學生法制化的深化要把握好如下四點:①依法管理不能缺位。從學生入學到學生畢業的全過程,都要遵循依法管理。例如,學生畢業后學位論文上知網,就要征求學生同意簽訂授權協議書。對于法律法規沒有完善規定或空白之處,高校應當依據法治精神和本校傳統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要履行審議和公示等程序,并在開始試行時允許異議存在,本著學生有利的原則進行解釋、說明和執行,試行一段時間后予以完善。當然還可以在本校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立法建議,促進相關管理法律的落實和完善;②依法管理,法律不能越位。有些涉及學術問題的,有些涉及學校傳統和慣例的,雖比法律法規要求的嚴格但應當尊重傳統和慣例,法律對此不能越位。例如,重慶某高校規定本校學生不能請人發表學位論文,不能替人發表學位論文,違者開除學籍。對此不能以法律法規沒有相關規定或規定對此不嚴格來申請權利救濟。司法訴訟不能越位妨礙高校自治;③全員性地開展法律培訓,學生管理人員具備法律常識。因為學生管理人員或職權部門不懂法,常常造成侵害學生權益的違法行為,訴訟出現時高校被動應對。對此要在源頭上提高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堅持依法管理。高??梢詾閷W生管理者提供定期的法治管理培訓,[1]開展主題講座、主題論壇等;④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高校合法權益。既然是依法管理,那么高校自身的權利也需要依法維護。有些高校為保證學生按時還助學貸款,扣押學生學位證或畢業證,這影響學生就業、侵犯學生權益而得不到法律支持。但高??刹捎妹袷略V訟的手段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二、確立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是指行政主體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包括采取告知、說明理由和聽取意見等方式。[2]正當程序是法制化的基石之一,而正當程序的缺失是當前學生管理法制化普遍存在的瑕疵。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以及當前教育管理法制存在的不足,高校在履行正當程序規則時應該遵循如下程序:①制定學生管理細則。高校應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學生管理細則。對于法律法規暫時還未完善立法的,應當按照法治精神和維護學生權利本位精神,系統總結各高校積累的經驗,對于曾經遇到的典型管理案例詳細研究然后制定針對性的管理細則;②對于學生違反管理細則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調查也就是要求高校應成立獨立的調查委員會,對學生違反管理細則的行為進行取證,聽取各方意見,特別必要的應舉行聽證會,然后得出結果;
③對于可能對學生做出不利后果的處罰應先行送達給學生,告訴學生可能的處理結果及依據。對于關乎學生權益的重大事項應詳細聽取學生陳述和答辯;④對于處理決定應送達書面通知,并告知學生的救濟權利,如可以申訴、申請復議,或者起訴等。這一點高校往往做得不夠,如有些學生因為考試作弊被開除學籍,沒有書面通知,只有通報批評。還有些高校沒有成立獨立的申訴或復議委員會,往往職權部門調查得出的結論和處理意見就是最終結果。
三、權利救濟制度的落實
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高校依法推進學生管理法制化就要不斷健全權利救濟制度。根據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高校應當受理學生的申訴和行政復議。筆者認為,高校應當建立起申訴和復議委員會,專門受理學生對調查處理結論的異議。申訴和復議委員會的組成應當包括專業法律人士、學工代表、學生代表和教職工代表,在委員會主席的領導下每五年進行換屆。申訴或復議委員會按照不告不理原則接受學生申訴或復議。申訴或復議委員會做出的調查處理,對學生不利的后果不得超出調查委員會的決定。調查委員會可由學生管理的職權部門發起,如考試違紀行為由教務處發起,學生科研誠信調查則由科研處發起,涉及學生紀律管理由學生工作辦公室或學生處發起。申訴或復議委員會則是獨立的部門,不受職權部門的領導,也沒有利益關系。
普及教育管理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學生的法津意識,并提供相關法律援助。針對學生個體可能存在的弱勢地位和不知所措的情形,高??沙闪W生權利保護協會或委員會,與職權部門溝通幫助學生處理權益事件。從長遠來看并不會對學生管理決策造成沖擊。一方面管理人員會堅持依法管理,避免隨意管理;另一方面學生意識到依法維權,也會意識到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生管理細則。
訴訟作為權利救濟最后的方式,也要引入到學生權利救濟當中。近些年來,高校學生起訴母校的案例時有發生,而且呈現出逐年增多的趨勢,司法介入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這一現象須引起我們的重視。[3]高校在做出學生管理決定時要考慮到可能的訴訟風險,因而要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在告知學生訴訟權利救濟的同時做好應訴準備。鑒于訴訟造成的影響和精力,應區分學生權利救濟方式的先后順序,行政復議、申訴然后是訴訟,可告知學生優先使用復議或申訴。如果司法過度介入而影響高校自治,高校應做好應對措拖。
本研究揭示高校推進依法管理應重點考慮的事項,對于維護學生權利、提升學生管理水平有顯著的幫助。鑒于法制化管理是動態發展的,對其研究需要不斷深化。建議進一步研究主要關注以下兩點:①教育法律法規的立法完善;②以調查報告或實證研究關注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踐行程度,建立可測量的評價模式,以推動依法管理的不斷進步。
參考文獻: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大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薄陡叩冉逃ā芬幎烁叩葘W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規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的權利”等。這些規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八^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蔽覈竦氖芙逃龣嗍軕椃ê头杀Wo,《憲法》第四十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钡诂F實中,全國統一高考,不統一的錄取分數線,造成不同地區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p>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根據“有權利必救濟”的法律理念,對于受侵害的大學生權利理應受到司法保護,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屏障。而實施司法救濟的前提是必須首先厘清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
(一)特別權力關系。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大都認為應屬于公法人內部的“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教授以“特別權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隸屬型法律關系,即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點。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完全對等?!蔽覈?/p>
(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學者認為,高校代表國家為社會提供公共教育,其對學生的管理是為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為了高校自身的利益,其所行使的管理權具有公法性質。同時,高校與學生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因此,普通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而公法性質的關系是要有法律的監督,須接受司法審查。我國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在客觀上有其特殊性。我國的行政法沿襲特別權力關系理論,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創設了“內部行政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定位為“權力與服從”,使得高校成為法律不能觸及的“國中之國”。不利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外部行政法律關系的觀點便于司法審查高校的管理行為.但是不利于保護高校教育必需的自主性管理權。
(三)民事法律關系。普通高校和學生首先分別作為法人和公民而存在,他們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人身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民事法律關系講。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但是在我國普通高校特殊的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并不對等,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于“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這使得高校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化、權力化成為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民事法律關系從表面上強調了高校與學生的平等關系,推崇意思自治、契約自由。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實際上是以一種理論上的平等掩蓋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就是將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說成民事關系。單純地把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認定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不利于保護學生合法權利。
(四)教育契約關系。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能否用教育契約的觀念來認識,尚存爭議。有學者提出,應當用教育契約的理論重新構建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認為高校是從事公共服務事業的法人,高校與學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提供服務和接受服務的法律關系,二者之間是一種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教育契約關系中,強調高校與學生的法律地位平等,把高校和學生作為兩個平等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一方服從另一方權力約束的關系。
綜上學術爭鳴.筆者概括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支配與隸屬的關系,維護學校管理的權威性,但也有條件地承認法律對學校權力的制約,即當學校的行為對學生的前途產生重大影響時,學生可以就受到侵害了的權利訴諸法律。二是將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視為平等的關系,重視對學生人權的尊重與保護,將學校的管理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內,充分保障學校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梢哉f,兩者理論各有利弊,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都承認學生享有司法救濟的權利。
三、大學生權利司法救濟的途徑
對大學生權利的司法救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侵害行為采取相應的救濟手段予以救濟。救濟手段主要有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憲法救濟。行政訴訟救濟主要針對處于特別權力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民事訴訟適用于平權性關系中受到侵害的大學生權利;憲法訴訟救濟作為一種特殊的救濟形式,是以上兩種救濟手段的有益補充,主要針對那些通過一般法律和手段無法得到救濟的遭到侵害的受教育權利施以特殊的法律援助。以下就具體的救濟方式予以一一闡述: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遞增,促使高等職業教育蓬勃發展。在高等職業教育體系諸多環節中,教師是核心之一,如何建立一支優質的師資隊伍,已經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研究的重要課題。目前,對于規范高職教師的法律主要依據是《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這些法律立法時間較早,并沒有隨著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進行與時俱進的修訂,加上高等職業教育又有別于其他的教育體系,與之配套的制度缺失,可參照的法律顯得極不適用,直接導致高等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存在諸多問題,現已成為制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為此,有必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整合、修訂,并結合我國現有國情,有針對性地借鑒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及其相關的配套制度,明確教師規范,使高等職業院校師資隊伍建設有法可依。
一、高等職業教育師資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有1部教育基本法,6部教育單行法,l6部教育行政法規,加上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部門規章、地方政府教育規章、有關教育的法規性文件,初步構成了我國的教育法規體系。針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師資,可依據的立法規范主要散見于《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之中。
《教育法》是國家關于教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這部法律1995年9月1日施行以來為全面規范和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我國重要的教育人事立法,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員制定的單行法,為規范教育隊伍建設、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著重對高等教育的特殊問題作出補充性的規定,或根據高等教育的實際情況對《教育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具體化的規定。
1996年5月15日正式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職業教育法》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職業教育法。它以《憲法》和《教育法》、《勞動法》為基本依據,為我國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同時也為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職業教育配套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使我國職業教育辦學有法可依。
1993頒布的《教師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1995年,國務院頒布《教師資格條例》。2000年,教育部頒發了《(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師資格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2001年,教育部陸續頒發了《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對教師資格的認定范圍、資格申請、認定程序、學歷條件、教育教學能力考察等政策作了明確規定和細化,對教師資格證書的法律效用、主要內容、證書格式、證書補換發、證書編號、管理責任等事項也作出明確規定。教師資格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教師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二、高等職業教育師資立法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對于高等職業教育教師的管理仍然依據的是《高等教育法》。眾所周知,高等教育與職業教育是截然不同的教育體系,如果繼續參照高等教育教師的職業要求,一方面不能夠滿足職業教育對教師規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利于對高職教師的培養,進而減緩并阻礙職業教育的發展。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對普通高等教育教師晉升職稱的科研能力有明確的規定,而高等職業院校教師晉升職稱時仍然依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教師們的精力大多要投放到科研上,忽略了作為高職教師實踐能力的培養和實踐知識的儲備,長期下來必將造成高等職業教育師資水平的滑坡。
1996年頒布并實施的《職業教育法》也是職業教育辦學所依據的法律,但其基本上是一部基礎性的職業教育法律文件。由于沒有進行法律的修訂更新,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并不能解決職業教育教師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例如該法第3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钡?7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眱H有兩條法律明確了職業教育教師的培訓及教師來源問題,但在具體的操作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總之,在高職教育立法方面,盡管可參考借鑒的法律眾多,但是能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卻不足,不利于師資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二)相關配套制度缺失
1.高等職業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制度的缺失
教師資格作為一種國家法定的職業資格,具有很高的權威性,但我國目前的教師資格認定具有非嚴格性,比較籠統,形成一個制度“一統天下”的局面,沒有兼顧各個教育層面的特殊要求。從制度層面看,我國《教師資格條例》中涉及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條款沒有很好地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和內涵,造成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單獨條例缺失。對高職教師的資格認定更多的是參照普通高等教育對教師的要求,導致了高職教師資格認定模糊。例如,高等職業的師資應該包含理論課教師和實踐課教師,每種類型的教師應該有不同的標準要求,但事實上卻沒有嚴格的規定。從現實層面看,高等職業教育需要更多的雙師型教師,但由于《教師資格條例》沒有對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作出規定,高等職業專任教師中具備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的普遍較少,很多教師仍來自普通(師范)高?;蚵殬I技術師范學院。高等職業院校專業課教師缺少對相關技術與職業的了解,操作實踐能力甚至還不如學生。這些問題,僅靠一個全國統一標準的教師資格制度是無法解決的。高職教師資格制度的缺失對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素質在客觀上沒有強制性保障和促進的作用。
2.高等職業院校教師培訓制度的缺失
與德國相比,我國在高職教師的培養方面還存在很大差距。德國法律規定了各類職業教師的任職資格,其中包括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學方面的培訓。德國職業學校的理論課教師必須通過兩次國家級考試,在第二次國家級考試前,必須在教育學院進行1.52年的教學研討和實習,反復總結評比,合格后才能上崗。我國的大部分高職教師卻是從學校到學校,從課本到課本,不僅不能理論聯系實際,而且與社會脫節,知識逐漸老化。多數新教師也是大學畢業后直接進入高等職業院校,很少接受心理學、教育學的專門培訓。雖然現在也規定新教師上崗前必須經過心理學和教育學等方面的培訓和考核,但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約束。
3.職稱評聘機制缺乏科學性
目前,高等職業教育教師的職稱評聘仍然走高等教育的評定系列,但高等職業教育與高等教育屬于不同的分支,對于學生的培養目標不同,高等職業院校主要培養學生的操作能力,因此,教師應當是專業實踐的行家,而現行的職稱評定標準卻是研究型、學術型的,這與高職教育的培養目標相矛盾。
三、高職教師人事立法規范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發達國家普遍重視立法,立法也是各國政府對職業教育進行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職業教育的不斷發展壯大,是各國對職業教育進行有效宏觀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經驗。同時,這些國家十分重視法律的導引作用,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和發展舉措,都以法為先導,通過立法來確定改革、發展的目標與任務。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當前我國亟須做好兩件事:
一是頒布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F今的教育法律已經遠遠不適用職業教育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亟須頒布一部高等職業教育法,用法律明確高職教師的規范,提升教師的素質,引導高等職業教育穩步發展。
二是整合現有法律資。高等職業教育法可以借鑒西方的法律,對現有法律進行相應的整合,對于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修訂,增補。
(二)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高等職業院校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國家應該高度重視職業學校教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問題,把高職教師的準入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上,因為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僅有教師數量的增加是不夠的,需從提高高職教師素質、規范教師資格著手??梢詤⒄铡陡叩冉逃ā芳啊督處煼ā返南嚓P規定,遵循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規律,盡快制定并出臺體現高等職業教育內涵與特色的重點突出對高職教師專業技能的要求的高職教師資格制度及實施辦法。
2.建立教師培訓制度
高等職業教育更加強調教師的技能。教師要不斷地更新知識,提高社會實踐的能力,培訓制度不可或缺,建立高職教師培訓制度尤為重要。一方面,可以讓教師進行基礎理論知識的更新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嘗試每年教師有23個月的企業實習,學生的實習實訓基地同樣也安排教師實踐,每位教師的實踐時間不得低于相當的實習學時,并將其納入工作量。本著師資能夠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培訓制度應當法定化。
3.改進職稱評定機制
改進高等職業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辦法,制定一套適應高等職業教育教學實際情況的職稱評定標準和辦法,單獨成立高職教師職稱評審機構,與本科院校分開評審。通過職稱評定機制的改變,引導教師將研究實踐與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密切聯系起來。
一、大學生權利弱勢地位及影響
弱勢群體,是一個對社會人群根據一定標準進行比較,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作為高校的大學生一般已滿l8周歲,在法律上已經是成年人,但由于經濟基礎弱、社會經驗缺乏、心理還不成熟等自身因素,加上學校管理權和其他組織及個人濫用權利等外在因素的侵犯和制約,使他們受到侵害時幾乎沒有申辯和維權的機會與能力。以至他們淪為弱勢群體中權利弱勢人群中的一分子。所謂權利弱勢人群是指自身權利行使受到公共權力或其他權利限制,合法權利的實現存在障礙的人群。
和諧校園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和諧校園建設是高校為貫徹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作出的部署。和諧校園就是依法治校的觀念深入人心、公平和正義理念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民主氣氛得以形成,形成學校、教師員工與學生之間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的和諧人際關系氛圍。和諧社會是由和諧的人組成,經過和諧校園建設為社會培養出和諧大學生,從而可以引導社會走上和諧。但大學生的權利弱勢已成為高校和諧校園建設的重大問題之一。保障大學生權利,健全和完善大學生權利保障體系,改變大學生權利弱勢地位已刻不容緩。
二、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
完善大學生權利保障體系,就必須知道大學生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及現階段保障所遇到的問題。大學生作為我國的公民首先享有我國法律所授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中最主要的為人身權和財產權。人身權指大學生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亦不可放棄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與身份權。人格權一般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榮譽權和隱私權等。身份權,是指大學生基于一定的身份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發明權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財產權是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同時因具有學生身份也具有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針對學生這特殊群體所規定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規定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法律、法規中。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教育平等權和獲得公正評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薄镀胀ǜ叩葘W校管理》第五條規定:“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2.參與權和監督權
《普通高等學校管理》第五條規定,大學生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及“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定,“高校有公開校務、接受監督的義務”。這里的監督當然包括大學生的監督。大學生有權參與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決策,監督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各種行為。
3.申請救助和接受獎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大學生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
4.申訴權和起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普通高等學校管理》第五條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蛘呓逃姓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選擇權和就業權
《普通高等學校管理》,第十五條規定,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大學生享有就業的權利。高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為畢業生辦理各種就業手續。大學畢業生可以在國家就業政策范圍內自主擇業,選擇自己滿意的用人單位。
三、大學生權利保障的現狀
1.大學生權利保障的法律依據不夠完善
我國有關的教育法律、法規規定了大學生享有很多的權利,為大學生權利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是很完善,一些重要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納人到法律的調整范圍;法律、法規的一些規定也相當的籠統和概括、可操作性不強。在權利和義務規定的比例上來看大學生權利的規定仍然很低,沒有突出“權利本位”的人權思想。
2.大學生權利保障沒有引起高校足夠重視
由于受“教不嚴,師之惰”等傳統教育思想及計劃經濟時代管理模式的影響,高校的管理過程中采用那種命令服從式的管理模式,只強調學生服從的義務,忽視了大學生民主參與的權利。同時還表現在對學生的救助和評價過程中人為的因素很強,相當多的資格評價和認定是根據個人主觀來確定,沒有遵循平等、公正的原則,侵犯了其他學生的合法、正當的權利。
3.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依然淡薄,心理失衡現象突出、
隨著“依法治國”觀念的日益深入及大學開設的法律基礎課,極大的提高了學生的法律意識,但大學生對權利的主動追求和自我保護意識薄弱,在受到侵害后沒有辦法使自己得到及時救濟。甚至在權利受到侵害后采取極端的解決方法,使其權利不僅沒有得到救濟反而受到更大的傷害。相當多的學生低估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只維護那些有關系、有地位、有背景的人的權益。權利受到侵害也不會想到主動用法律保護自己。
4.缺乏規范、正當的保障程序,訴訟門檻太高
“有權利就應有救濟”,沒有救濟保證的權利就不是權利。法律在規定公民享有某種權利的同時,也會賦予其某種程序來保證救濟的進行。目前的很多情形是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后不知道通過何種方式來救濟。其享有的程序性權利,如被告知的權利、陳訴權等往往被剝奪。同時因訴訟耗時長、花費大等原因給權利的司法保障也設置了障礙。
四、對構建大學生權利保障體系的思考
1.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識,樹立“依法治?!钡挠^念
法律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與義務來對整個社會發生影響,來達到對社會的調整、規范作用。人們事先了解法律才能預見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當今法律意識的強弱已是衡量一個人素質高低的重要標準。管理者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做到依法辦事、依法治校。只有依法管理才能最大限度的消除主觀因素,體現公平與正義。堅持依法治校是教育適應國家管理全面走向法制化的要求,高校才能堅持正確辦學的方向,學校主體履行權利才能才得以保障?!?/p>
2.高校發展應貫徹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在高校就是要樹立以“學生為本”,在管理工作上應該以滿足學生的需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同時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讓學生參與到學校發展中來,這樣有利于形成學生的“主人翁意識”,形成“校榮我榮,榮我榮校”的觀念,使學生與學校的溝通加強,并真正融人到學校中。以人為本的理念保障了學生的權利同時促進了學校的和諧發展。
放眼世界上發達國家高職教育的成功經驗,無論是德國、美國,還是日本、澳大利亞,不管他們具體采取什么樣的辦學模式,但基本方法和路徑都是一致的,即走校企合作的辦學之路,建立與行業企業緊密聯系的體制機制。盡管我國職業教育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關注,越來越重視校企合作的開展和創新,并積極探索與實踐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積極調動和發揮行業、企業在高素質技能型人才培養中的作用,實現了學校與企業的雙贏,產學脫節的現象得到顯著改善,但總體而言,我國高職院校面向市場辦學、與行業企業緊密聯系的體制機制尚未形成,校企合作緊密度不夠,仍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制約著高職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一、我國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辦學體制機制的現狀
1.管理體制不健全。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歷史不長,校企合作教育還處在探索過程中,校企合作管理體制尚不健全。職業教育發達國家制定了校企合作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如德國的《職業教育法》《職業教育促進法》等,其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和地方還有配套的實施辦法,為德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發展和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我國,目前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基本上還處在真空狀態,更沒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校企合作還處于一種自發和應付的狀態,缺乏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指引和約束,盡管有《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但并沒有明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法律責任,校企合作怎么管理、誰來管理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學校、企業、行業組織、政府等多個方面的關系還沒有理順,目前校企合作主要是學校和企業互動,行業組織、政府基本不參與校企合作,這樣的校企合作是一時的、不可能深入的。而職業教育發達的國家如德國,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聯邦政府科技教育部、州政府、勞工局、行業協會領導與管理職業教育的政府、行業、企業及學校之間保持順暢關系,政府通過法律、行政手段對校企合作進行宏觀管理,行業參與學校管理,制定辦學規范,負責教學質量評估,責任和義務非常明確,這保證了德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開展。
2.運行機制不順暢。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體制尚不健全,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學校、企業、行業組織、政府等多個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不明確,校企合作運行起來就不可能順暢?,F階段僅僅是在學校和企業之間進行,更多的只是學校一方由于就業壓力而不得不為之,所以現在的校企合作是“學校熱、企業冷”,校企合作的教學安排、資金保障、評價方式、監督機制等均未能較好地建立起來。現階段許多高職院校是借助于院校的人脈關系與企業臨時需求達成合作關系,校企合作形式偏向單一,僅限于專業論證、頂崗實習和訂單培養,且校企合作雙方的角色又大多數是學校的教學部門和企業的生產部門合作。這樣的合作,校企各自的職能服務跟不上,是短期行為,一兩年后合作往往就因為人動或企業需求消失而停止,無法保障校企合作的進一步開展。而職業教育發達的國家如德國,其職業教育總花費的85%為企業負擔,15%由州政府支付,學校的專業建設工作都是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校的課程設置、實驗安排、實訓實習次數及時間的確定、考試的組織和畢業論文(設計)的要求等都是學校和企業共同研究決定的,對于學生的實習,企業給學生每月1000~2000馬克的培訓津貼,企業兼職教師承擔實踐類課程的教學任務,企業負責學生實習期間的成績考核與評定,對考試的內容、形式和時間安排均由企業指導教師負責確定,行業協會負責對學生某方面技術水平和技術等級的鑒定。學校、企業、行業、政府在職能上既分工又合作,資源充分共享,使得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聞名于世。
二、高職院校校企合作辦學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的對策
1.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只有完備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才能保障校企合作各方參與到職業教育中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至今尚沒有一部關于校企合作的專門法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首次明確提出“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因此,從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系、提高我國職業教育法律地位、有效保障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角度出發,要使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應盡快制定和完善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規。一是應加快制定《校企合作辦學條例》,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運行格局,形成人才共育、過程共管、成果共享、責任共擔的緊密型合作辦學體制機制,發揮各自在產業規劃、經費籌措、先進技術應用、兼職教師聘任(聘用)、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和吸納學生就業等方面的優勢,促進校企深度合作,增強辦學活力,實現互利共贏。二是修訂和完善《職業教育法》。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職業教育不斷出現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職業教育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要求,一些條款如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責、權、利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規定,很難貫徹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上。建議修改和完善《職業教育法》,進一步明確政府、行業組織(行業協會)、企業參與制定職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標準,參與職業學校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教材開發、實訓基地建設、“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的責、權、利,建立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投資與補貼、稅收優惠等機制,鼓勵、支持和引導行業企業參與職業教育,同時,還應建立對拒不履行職業教育義務的相關行業企業的懲罰措施,真正實現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發展的目標。
2.嚴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眾所周知,產業發展可以帶動職業教育的發展,反之亦然。從發達國家職業教育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可以有效推動校企合作自覺開展,從而促進高職教育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我國在這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績,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就業準入制度實施不嚴,各種證書偏多偏濫。國家應制定相關政策,嚴格控制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對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必須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并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使職業資格證書的獲得與學歷文憑一樣,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拿到的“硬通貨”。另外,要加強高職院校學歷教育與職業標準的銜接,職業教育才能從產業和勞動力市場兩方面得到強大驅動。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3-0097-02
法治原則觸及人類生活的各個領域是近現代社會法律制度發展的必然結果,1999年以“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為標志,以及后來的“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法院對兩案采取了積極、開放的態度,受理并認定這一教育糾紛的行政法性質,使司法的陽光照進了大學的殿堂,引起了教育界、法學界的普遍關注,為后來的很多類似案件提供了寶貴的可借鑒經驗,也為學生依法保護自己的受教育權開辟了一條新的途徑。同時,將行政法治引入高校學生管理,也讓高校以法治的要求評價和改進現行的管理制度。
一、高校在行政訴訟的地位評析
高校作為事業單位,代表國家行使教育權的行為引發的爭議應當屬于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兩類。高等學校屬于事業法人,一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但如果法律法規授予其一定的行政權,其就有可能成為行政主體?!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第21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钡?2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保弧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8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笨梢?,依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的授權,高等學校在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和處分時,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其相對人(在高校接受教育的學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第25條“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的規定,對高校提起行政訴訟,高校也必然成為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二、行政法原則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的適用
1.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其應當包括事前通知,事中說明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事后送達、告知相對人救濟途徑等。在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中貫徹正當程序原則,才可以更大限度地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推動高校的人性化管理。
在“田永案”中,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涉及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或者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只有嚴格遵照正當程序作出的行政行為才能保證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而該高校對于這次處分行為既沒有向相對人田永送達,更沒有聽取被處分人的陳述和申辯,處分程序上存在明顯瑕疵,這也是本案高校敗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2.依授權而行政的原則
在民法領域,只要是法律沒有禁止的,人們就可以去自由地實施任何民事行為,即:“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在行政法領域,貫徹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高校在學生管理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的規定,高校處分權屬于法律法規授予高校管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處分權的行使是代表國家履行教育管理的職能,以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實現國家的教育目標。
有些高校制定的內部規范文件在涉及學校成員的某些權利義務時,對權利作限制性規定,對義務作增加性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抵觸的現象較為嚴重。在“劉燕文案”的審理中,北京大學為提高學校博士培養水準,規定博士生只有在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批準,授予其博士學位后才能獲得博士畢業證書。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確立了學位、學歷分離制度,要求博士生只要成績合格、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即可獲得畢業證書。高校制定的內部規范與其上位規范發生了沖突。高校卻能夠依據內部規定,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并且無須與學生協商,即能夠直接引起學生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并且,高校的處分決定一經作出,在沒有被有權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高校本身和學生以及其他機關都具有拘束力,學生必須服從,這勢必直接影響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因此,在高校被授權的學生管理范圍內,貫徹依法行政更彰顯出其重要性。
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果行政目標的實現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則這種不利影響應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二者有適當的比例。它要求高校在規定學生的紀律處分時,應兼顧教育目標的實現與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必須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處分時,應注意把對學生權益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規定了高校享有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處分權,該規定第54條對作為五種處分種類之一的“開除學籍”規定了七種適用情形,對第53條規定的其他四種處分種類:“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適用情形卻未做出規定。并且,第54條關于“開除學籍”處分的幾種適用情形的規定也都是原則性的,其處理程度需要高校自行把握。因此,各高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注意設定的處分與學生的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認錯態度等相適應,做到過罰相當。
在“田永案”中,田永在參加課程補考過程中,中途去廁所,掉出隨身攜帶寫有公式的紙條,被監考老師發現,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根據該校“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第3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屬于“夾帶”的性質,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按照該通知對田永的處理明顯過重,違反了“比例原則”,最終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而撤銷了該處理決定。
三、正確處理司法審查與高校自主辦學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1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對于法律法規、授權以外的其他教育管理行為,高校并不必然成為行政主體,其在自治范圍內實施的教育管理行為也不是行政行為。
1.行政訴訟中的合法性審查
合法性審查,是我國行政訴訟貫徹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在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情形下可進行合理性審查)。在高校行政訴訟中,對于受教育者是否達到畢業水平、是否授予相關學位的問題,涉及對學生學術水平的判定,也關系到高校的自主管理,法院不會對該類問題直接作出代替性裁判。法院審查的是高校頒發證書及不頒發證書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經過了法定程序以及實際所采取的程序是否合法?!皩κ芙逃哳C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包括對頒發畢業證書還是頒發結業證書,是《教育法》規定學??砂凑掌湔鲁套灾鞴芾砗鸵婪ㄐ惺沟淖杂刹昧繖?,不屬于法院裁判的主要內容。
在“劉燕文案”的判決書中,因程序瑕疵,判令“撤銷被告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不授予原告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責令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對是否批準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議審查后重新作出決定?!敝劣谠搶W生符不符合學位授予的條件屬于學術評價,這是高校的自治權,屬于學術自由的范疇,法院只能對其進行程序合法性審查,至于學生的學術水平是否達到授予其學位的標準,司法的評價不能代替學術的評價,司法審查不應介入。
另一方面,高校制定的章程本身有違法嫌疑、違反以授權行政原則時,也應該接受合法性審查?!疤镉腊浮敝斜本┛萍即髮W下發的“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對于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重于當時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而被法院判令無效。
2.處分權的外部監督
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高校對學生的處分權,應進行外部司法監督,但并不是將所有的處分行為都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將對學生影響重大的、足可以改變學生身份的“開除學籍”、“退學”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其他處分類別,例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不需要進行外部司法審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可視作高校內部紀律處分,它并未實質改變學生的身份,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未構成重大影響。學生可通過申請校內救濟,或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擴招及學費等問題的研究頗多,對高校的法律定位、法律責任的承擔少有論及。這也是對高校提起行政訴訟案頻發的原因,不僅損害了各方的利益和權益,也影響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的發展。加強高校法律地位和職能研究,準確地把握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等問題,真正實現依法治校、自主管理,保障高校持續、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法律糾紛成為影響學生學校乃至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要預防和化解糾紛必須分析成因,以便有針對性采取措施,概括起來有以下原因:
(一)學生管理理念滯后,尚未完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
受傳統觀念影響,我國高校學生管理理念陳舊,尚未完全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盡管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法律地位是我國憲法、教育法確定的,有其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性和社會性。但其法律地位不是學生群體開始就有的,而是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發展的影響下逐漸形成,并經法律承認后正式確定的。在中國古代社會,教育強調學生義務,漠視學生權利,教育中沒有學生的地位,學生只能服從。但在現代社會,民主、平等、自由是人類的理想和信念,學生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學習的主體。我國傳統的教育觀、學生觀把學生當作教育對象,沒有把學生作為有意識的個體,更沒有當作獨立的個體和法律關系的主體,一個民主、現代的國家必然是一個法制國家。在大力推廣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今天,加上持續的法制教育,民主意識、法律觀念已深入人心,大學生民主法制意識增強、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增強,這從客觀上導致了學生管理糾紛案件的增加,當然這是好事可以促進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二)教育行政規章(下位法)和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有違背法治(上位法)精神的地方
按照法制協調統一精神,下位法必須服從上位法,否則無效。但教育立法中從全國范圍來看,依法治教卻顯得較為滯后,就高校學生管理而言,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和自行制定的規章制度都相對滯后,下位法違背上位法,從而導致學生管理糾紛。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教育部1990年頒布實施的《全國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已被2005年9月1日實施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取代)中有的規定和提法和國家法律相沖突,如把學生的考試作弊、兩性關系等行為均定性為“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用容易引起歧義的道德評價對學生進行處分,不符合法治精神;“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有關結婚的規定。實踐中曾發生過牧丹江某醫學院學生結婚被開除后狀告學校而勝訴的案例。另外在招生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在各學校招生中,又擴大規定了更多疾病考生不能錄取,這些缺乏公正性和道義性的規定,勢必侵害這類弱勢群體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煽闯鲞@些都是引起學生管理法律糾紛的原因之一。
(三)高等學校內部管理程序不規范導致糾紛
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也在進行著深刻變革,難免發生新舊體制的沖撞。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環節,由于缺乏法治精神的程序規范及應有的保證制約機制而出現脫節、不銜接,甚至出現某些程序的混亂、程序瑕疵。我們知道程序正當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學生基本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程序不當會導致學生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行政行為的無效。還有,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時,有的程序不健全,學生救濟渠道不暢,如學生申訴渠道不暢通,也可能選成對學生的侵權,這些都會引起法律糾紛,影響學生穩定。在全國有影響的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訴學校,學校敗訴一案就是典型。校方認為田永考試作弊并根據學校規定對原告作出退學處理后,并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的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留在學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的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學校也依然為田永正常注冊、發放津貼、安排培養環節直至最后修滿學分,完成畢業設計并通過論文答辯等事實。這一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事實上從未發生應有的效力。然而臨近畢業,學校有關部門卻通知原告所在系,因原告已作退學處理,故不能頒布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能辦理正常的畢業派遣手續。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審理,判決學校敗訴,就是因程序不規范而退學行政決定無效的典型,不僅可看出學校學生管理程序的混亂,也可看出程序正當原則的重要。否則就會引起法律糾紛,而影響學校穩定。
二、解決學校與學生法律糾紛的根本途徑
(一)堅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實現高校管理法治化
高校學生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高校管理法治化了,高校學生管理才能實現法治化。高校管理法治化是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戰線的具體實踐。我國的教育改革與發展已進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堅階段,學校作為最基本的教育主體擔負著教育發展的重任,學校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理念和方略,學校必須確立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辦學思路和治校方略,把包括學生管理在內的學校管理納入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依法治校就是學校教育法律關系的各方主體都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同時履行法定義務;只有堅持依法治校,學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才能保證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管理等各項改革及工作健康、有序、穩定、高效地發展。高校管理實現法制化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廣大師生的民主法制意識,提高學校領導和決策的民主化、科?W化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和廣大師生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學校的凝聚力,促進學生管理法治化,從而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正確解決學校和學生的法律糾紛,平衡各種利益關系,維護團結穩定繁榮的良好局面。
(二)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化解學校與學生法律糾紛
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內容,高校學生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和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追求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合法化。要充分重視對學生生命健康、財產、知識產權、隱私權和人格權等相關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完善法律救濟渠道,保證申訴渠道的暢通。在第一部分提出的問題里面,以我所在學院為例,我們已經對學生處分作了明確規定,以后處分公告里一律不再出現學生名字,以XXX代替,從而保護大學生的隱私權。大學生作為年輕一代是國家的棟梁、民族的希望,他們具有智商高、開拓欲望強烈、感情豐富、觀念更新周期短的優點,但思想和言行容易偏激、社會經驗欠缺,這就需要高校管理者在學生管理中要有很強的針對性,轉變傳統的片面強調尊師的觀念,從平等、公平的觀點出發,在學生管理中要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和法制觀念,重視學生個體權利的完善和發展。堅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用法治的原?t和精神,法律思維的理性,建立和不斷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實現學生管理法治化,以使管理者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規范和管理大學生,構筑化解學校管理糾紛的有效系統,規范學校秩序,實現法治狀態下學校發展的穩定與和諧。
[作者簡介]謝元海(1987―),男,法學學士,江西科技師范大學職業教育研究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教育政策,職教師資格養。
本文系江西科技師范大學研究生創新專項基金項目成果。
校企合作是以市場為導向發展職業教育的一項有力措施。《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六章關于職業教育中第一次提出了“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推進校企合作制度化”,并將其納入國家教育體制重大改革試點范圍。職業教育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是我們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校企合作辦學的內涵及主要合作形式
(一)校企合作的內涵
“校企合作是充分利用學校與企業的資源優勢, 將理論與生產相結合, 培養適合經濟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模式?!彼耘囵B學生的全面素質、綜合能力和就業競爭力為重點,利用職業學校和企業兩種不同的教育環境和教學資源,采取課堂教學和學生參加實際工作有機結合,來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近年來,校企合作得到不斷地推進。2005年《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培養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讀制度。2006年中國企聯和教育部直屬高校推出“校企聯合辦學”計劃,推行“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雙元制辦學模式。
(二)我國校企合作辦學的主要形式
1.“企業配合”形式
企業配合形式是校企合作的初級形式。是指職業學校主動尋找企業參與人才的培養,以職業學校培養為主體,企業提供相應的條件或協助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的培養任務。具體做法有:學校與企業簽訂, 將企業作為學校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學生在到企業進行畢業實習,完成實踐教學環節;聘請企業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實踐教學老師,讓企業參與職業學校有關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的制定對各專業課程體系和教學計劃進行指導等。
2.工學結合形式
工學結合是一種將學習與工作相結合的教育形式,具體表現形式有學工交替式形式,特點是在校學習與工作實踐交替進行,使理論與實踐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頂崗實習式:學生前二年在學?;就瓿扇空n程后,采取類似預分配的方式,讓學生原則上到對口的單位進行頂崗實習一年并在實習后期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需要確立課題,進行畢業設計或論文。這是職業教育校企合作辦學的中級形式。
3.產學研結合形式
產學研結合是校企合作的高級形式,搞好產學研結合工作,能提高職業院校師資隊伍的整體水平和教學質量,有利于滿足科研工作面向生產、面向社會的實際需求,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益,擴大學校的資金來源,達到以產養學、以研促學的目的?!爱a學研結合”的主要形式是職業學校和企業的聯合,它對企業吸引力大,注重“產-學-研”合作中的“研”,職業學校與企業共同研發項目、共同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二、校企聯合辦學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教育部長袁貴仁指出:當前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致命弱點在校企合作,它是今后一個時期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重點,是我們應當下大功夫,也是必須下大功夫去探索和解決的難點。而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面臨的最大問題則是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缺乏專門針對校企合作辦學的法律法規
當前,有關校企合作辦學方面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的部分條文以及一些指導性的規定,缺乏專門的校企合作辦學法律。目前我國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中校企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依靠雙方的協議約定,而有些約定過于簡單僅僅局限于雙方的戰略合作關系,缺乏具體的違約責任約束。國家沒有明確具體的、專門針對校企聯合辦學的法律法規,一系列的違約行為無法避免,校企合作雙方的權利也無法保障。
(二)校企合作辦學中學生權益的維護問題
校企合作辦學的最大優勢在于有利于學生的實踐學習,它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使學生熟悉真正的工作環境。教育部16號文件明確要求,“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而法律法規對于實習學生是否屬于工傷主體規定不夠明確。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這就否定了實習學生作為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以至于實習學生難以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他們在工資報酬和勞動保護、受傷害等方面均享受不到有力的保障。
(三)企業在校企合作辦學中的利益保障問題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注重對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產業效益是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主要動力。為鼓勵廣大企業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的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做出原則性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還印發《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了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抵扣條件等內容。然而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不具有吸引力和可操作性,使得企業參與職業的積極性減弱。
三、完善校企聯合辦學法律制度的思考
“教育的法律應該是我們最先接受的法律”,以法律手段保障和推動教育的發展是近代公共教育制度建立的標志之一。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涉及政府、學校、企業、社會等各方,具有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更需要依靠法律來規范和引導。
(一)制定專門的《校企聯合辦學法》,用法律的形式規范校企聯合辦學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文本中首次提出了制定校企合作法規,因此,在我國《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的框架下,制訂統一的《校企聯合辦學法》,有利于對聯合辦學中企業的法律地位進行界定,有利于明確校企雙方在聯合辦學中的權利義務、聯合辦學的管理模式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相應的懲罰機制和法律責任等。這對促進我們職業教育發展,乃至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修改不適應時展的法律法規,以適應校企聯合辦學的發展
“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币虼?,法律必須不斷的修訂與完善。如我國《教育法》第25條規定:“國家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顯然已不能適應時展;《職業教育法》頒布之間已經十多年了,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币惨巡贿m應當今社會多種用工形式的發展趨勢,應當予以廢除等等。
(三)出臺相關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積極參與職業教育
首先是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企業優惠,并落到實處。如在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中應當明確規定企業支付的實習學生報酬、津貼等應視同員工工資;允許企業在計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從而鼓勵更多的企業積極參與校企聯合辦學。再就是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保險的保障對象范圍,以減輕校企聯合辦學中企業的負擔,鼓勵更多企業參與聯合辦學。將實習學生納入工傷保險對象,并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學生辦理實習期間的工傷保險,這一方面維護了實習學生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減輕了企業負擔和風險,有助于推動校企合作辦學的發展。
(四)明確政府職責,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
校企聯合辦學是職業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必然要求。要在校企聯合辦學明確政府的法律地位,并具體規定政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政府對于積極推行校企聯合辦學的學校和企業,要提供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政策在規定鼓勵性措施時,還應該制訂相應的強制性規定,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從而推動職業教育校企聯合辦學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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