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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與正義
在這里,我基本上是將正義與公平在同一層面上使用了。自然法與正義的關系問題應當是首先必須解決的。一般說來,自然法理論是從用來區分合乎自然的人類的行為,所謂“自然”(Nature),可從“人性”(Natureofman)、“社會性質”(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質(NatureofThings)而演澤出人類行為完善無缺的規范。H.Kelsen認為自然自然法論者所主張的“自然”因時代與地域的差異而有不同。有時是指神,有時則指人性、歷史、社會的法則,且都主張絕對的價值或正義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淵源久遠,自希臘哲學,經羅馬時代、中世紀、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時代的自然法論者均有其獨到見解。歸納其共同點,可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所適用的行為規則,并不限于國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國家所制定的行為規則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為規范,這種規范適用于任何人、任何時間與空間及不同社會之中。這種人類行為規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創設,而是根據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認識。[②]這是一切個別行為規則之源泉;并構成批判一切人為規則內容的善惡與公平的準則。換言之,自然法學者均承認有一種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認為它是“實證法”(也可稱為“制定法”)的終極目標,且承認其絕對價值而追求絕對的正義。近代由于自然科學的勃興,經驗科學取代了理性運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趨于沒落,由法實證主義取而代之。然而,法實證主義的觀點卻狹窄而偏激,導致法律最終成為統治者的意志表現,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與正義的根據,導致武斷與罪惡的法律產生。至“二戰”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來,自然法由追求絕對正義轉而尋求可適用于當前環境的理想標準,這種標準成為制定法的指導原則,甚至成為批判制定法的依據。
在亞里士多德之后,人們習慣于將正義區分為“平均主義”與“分配正義”。前者支配私人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契約當事人間的自然正義原則,后者被理解為全體(國家、集體)對個人尤其是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原則。即平均正義要求在對等的兩人間尋求雙方共同適用的均衡點,分配正義則重在眾人財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稱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對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而ThomasAquinas則在亞里士多德的兩種正義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義”,賦予正義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為基礎,從社會契約的觀點批判功利主義,認為適用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正是原初契約的目標,他提出了“正義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內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自然事物的調整、機會平等、程序正義、產生自己與他人,良心自由、忠誠履約等[③].JohnRawls強調“正義即公平”,堅信正義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權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連續性為正義的起碼要求,也即形式正義(FormalJustice);而實質正義似應包括:分配上之差異補償、利益公平開放給所有社會成員,每個社會成員均可憑自己之能力及努力發展潛能、追求成就,形成社會階層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嚴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義才是人類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體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之具體現實化,而在社會進化中不斷演進。正義以平等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應比單純之平等更重要,應包括合理性、客觀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與中立性等相關概念。
1.2正義與法的關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義為法的指導原則。其與法的關系依日本學者井上達夫的觀點包括以下幾點: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確適用。正義是法律內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則屬惡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為限,以所賦予它一般準則之公平適用為正義價值成立之意義。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標榜正義之具體表現。法律本身不正,即無強制人民遵守的效力??梢哉f事實之陳述須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樣地法律須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須符合正義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對現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據已有的種種價值與目的,故法律須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義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義
自然正義源于亞里士多德的正義分類。他認為自然正義是從人類固有的自然本性發展而來的,要求人類追求善,并成立各種社會制度,以實現社會福利。自然正義于人性未變時對人類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體社會生活條件下,將衍生出適合該社會的共有的“善”,自然正義之具體要求,可因時因地而變化,惟自然正義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產生具體內容。自然正義不論何時何地均具有支配人類社會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義是指導原則和依據。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與妥當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義對下列事項均可以發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從權力分立觀點,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創制法令,僅在闡時事物的真正內涵,在發生疑義時給予權威性解釋。這種見解與英國習慣法的傳統相符。然而在事實上,“習慣法的大部分為法官于社會所流行的情緒與民眾所接受的習俗,或慣例中發展出來”[⑥].第二、解釋法律。解釋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闡釋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終目的則在于規范社會生活。然而規范本身并非終局目的,執行法律規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價值,而追求正義的實現。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補充法律解釋的功能,也有監督法律或習慣妥當性的作用。而法學理論的基本功能既在補充法律及習慣之下,使執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尋求該案件應適用的法則,以實現公平與正義,調和社會生活各種對立的利益,法理應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繹出的一般法理原則,與條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無不同。然而,實定法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以求符合正義理論。所以,自然正義實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護,避免了多數人利用民主原則所發生的政治專斷。
綜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臘哲學,以理性主義為出發點。自然正義則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義的依據。自然法相信絕對價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當的法律原則或正義標準。[⑦]故自然法已成為“實定法”之指導原則、批判標準與衡量內在正義之準則,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與公正性兩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條件,并成為檢證“實定法”本身妥當性的基礎。當實定法欠缺或不明時,必須以自然正義為法官造法,法規解釋及補充漏洞的法理準則。當實定法抵觸自然正義時,如果任意宣告實定法的無效,則與法的安定性抵觸自然正義時,如果任意宣告實定法的無效,則與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時可參照考賴特布魯(GustavRadbruch)的見解——原則上法的安定性優于自然正義;若違反自然正義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時,則應認為實定法無效。至于要到何種程度時,則應認為實定法無效。至于要到何種程度始為無法忍受?一般認為侵害人民基本權,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其他憲法之精神時,即應認為無法忍受,以自然正義原則為優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義原則
2.1概說
自然正義原為英國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譯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國法官據以控制公行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這一概念植根于英國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則[⑧].自然正義原則為英國法院用于監督行政措施與決策及外國裁判與習慣的承認。內容包括:(1)習慣的合理標準為“是否公正、適當及合理的、誠實的、正常的人會采納他”,或者更直接與自然法相聯系,“是否與是非的基本原則相調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機關違反自然正義的行政行為或準司法決定。(3)在國際私法領域引用外國法或承認外國交易時,如違反自然正義原則(如公平審判、人身自由、行動自由等)將不被執行。
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特征表現在:任何意見均可公開表達,并公正地被聽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認為,(1)控訴人了解控訴的本質;(2)給予了陳述的機會;(3)法院誠實地作為,符合自然正義原則[⑨].關于自然正義原則與法律之關系,法院認為議會創制法律是為了使行政權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則來行為,因此認定制定中已經隱含了自然正義因素。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時,也必須適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別適用普通法與制定法,并以自然正義原則作為解釋法律和補法律漏洞的指導原則。
2.2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
學者們都認為英國的自然正義相當于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為自己的事件為裁判原則”(偏見排除原則),與“必須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聽證原則)等兩個普通法上原則。二者原本僅適用于司法判決,適用范圍極為狹小。然而到了20世紀初,逐漸發展成為一般法院監督行政權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則,并以其作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準司法性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這對于體現行政程序的正義非常重要。而英國的衡平法(Equity)本質上仍源于自然主義。從16世紀開始就將其稱為“衡平與良心的規則”,依自然正義、衡平觀念及良心的命令,適合于每個具體個案進行裁量時形成判決。
2.2.1內容
自然正義的第一個原則為排除偏見原則,當對法院審判公正性有懷疑時,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決。這一原則對行政法院或行政許可機關這類行政組織有拘束力?;虿痪哔Y格者參與了決定則該決定無效。對此原則有兩個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見而回避,但當事人的者不能從事法律性的行為時除外。第二、行政機會首長從公益立場支持某項政策時,不得以行政首長有偏見。此在美國稱為“制度性決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為雙方聽證原則(也可直接稱為聽證原則),乃要求公正聽取雙方意見的權利。[⑩]在這個意見上,其與美國“正當程序”條款完全相同。美國憲法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規定為憲法基本權利。正當程序的文字意義為公平程序,保證國家給予個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沒有聽證(沒有給予辯護機會),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聽證原適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也具有強制性,如行政立法與行政司法,所以,當行政行關行使職權而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權利時,即應進行聽證。
簡單說來,英國自然正義原則適用于作出不利益處分時,保障適當的告知與聽證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義原則為普通法上的原則。在法律授予行政機關作出不利益處分的權限時,即使法律就有關正當程序沒有規定,法院仍可以權限濫用之類型——逾越權限之法理而判決無效。
2.2.2自然正義原則在行政法相關案例中的運用
自然正義原則在具體案例中的運用,英國表現得比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現在公務員的免職處分方面。具體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長Bridge,因涉嫌受賄被捕并受免職處分,其后以證據不充分被判決無罪。Ridge以該處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而請求廢除該處分。第三審以上訴人的免職處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違背自然正義原則而認為前述處分行為無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務員免職程序是否適用自然正義原則表示意見,該判決以該主管行政機關之行為具有準司法性,而適用自然正義原則。[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關于大學生的懲戒處分問題。若對重要證人沒有給予反對詢問的機會時,是否違反自然正義原則。法院認為已經違反了自然正義原則,但本案實際情況是并未完全剝奪其反對詢問的機會,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請反對詢問而判決原告敗訴。[12]
關于行政程序是否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貧民區(slum)清除處分案的主管承認遲誤有關事項之公告且異議人未出席公聽會,而復審采用了未經聽證程序的新證據,因此該處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該處分案因此被認為違法,法院明確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判決行政程序違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國以自然正義原則保障聽證權利,并排除偏見介入。并且依照越權原則(ultravires)的法理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而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準司法性質者可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即法院對受到行政機關直接侵害的權利或利益,適用自然正義原則規范行政機關公權的行使,故認為自然正義原則在此難以適用。因此,英國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則的公平,而忽略了實體問題。然而判例法的發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則及自然正義原則,提供法院驗證不法程序或欠缺實體妥當性的標準,使自然正義原則更趨于成熟。
總之,英國是議會政治發源國,一直以“議會至上”為原則,認為國家事務的最終決定權歸屬國會,法院對立法行為的審查較為消極。拒絕承認國會有權違背自然正義原則,僅要求依自然正義來解釋國會立法。反之,英國法院在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則扮演較積極的角色。對于行政行為之違反自然正義原則,視為違反議會所定正當程序或屬權限濫用,依越權法理則認為該行為為無效。此外,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請求救濟。能以自然正義原則審查行政行為的包括準司法行為、行政聽證程序、公務員免職處分、對學生之懲戒處分、行政計劃程序等。其行政決定前后的各種程序,都必須排除偏見并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以符合公開、公正、公平之要求。綜上所述,英國根據具體個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義原則,落實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義與正當程序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規范以普通法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處于變動不定的狀態。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發揮了很大影響力,而分別衍生出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英國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正當程序原則均發源于英國昔通法與(英國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適用都依據控制行為程序的正當性與妥當性。當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點:第一、自然正義適用范圍超過正當程序。自然正義在英國適用不區分國家行為與私人行為,故包括公行為與各種私法人及工會活動。而正當程序在美國僅適用于“國家行為”。第二、在英國,基于自然正義原則對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時,要求該行政機關對于影響人民利益的法規規條款負有協商義務(DutyofConsult)。但美國行政行為與行政規則的區分還不明確,“行政規則”既可一般適用也可特別適用。故二者不便從適用范圍的廣義和狹義上來區分,也難說“行政規則”的形式必須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對于程序的正當性,其核心有三點,即通知(Notice),評論期間(ACommentPriod)或聽證(Hearing),陳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國自然正義的概念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對事實理由的陳述,以避免行政決定程序而帶來的負效應??傊?,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二者概念相類似,適用的情形也屬相似,所以在同時承認兩者時難免發生疑義。然而如何區分而使兩者能分別適用以審查公法上行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說來,自然正義原則實為確保正當性與妥當性的最后一道防線。
2.4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
自然正義必須適用于社會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倫理性而無法避免對其進行價值判斷。然而為避免該原則的濫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與行政功能,故其適用應有客觀的判斷標準,如能維持法律適用的穩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觀恣意??梢罁韵聵藴逝袛嗍欠襁`反自然正義原則: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規定當實施涉及人民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運行。這種程序包括通知、聽證、告知理由,等等,這樣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沒有按照理智來判斷事物本質以及考慮其他充分理由,而規定應履行的程序,就屬于“恣意”(Willkur)行為。而立法者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須斟酌各種待規范事務的本質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慮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設立規范。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斷后明確規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為自然正義原則的首要判斷標準。
2.4.2事物的本質
事物的本質(NaturederSache)原為法哲學上的概念。本質(Natur)本來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質為制定法之外的一種價值表現,在于各種不同事物中尋求合乎自然法的正義。一般說來,事物本質可分為三部分:一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當然之理;二為一般社會生活的事物本質,是作為評價對象的文化現象,山此尋找法律上的規范要素:三為事物本身的屬性,如男女之別,晝夜之分,事物的差異等自然現象。事物本質在H.Coing確定的法秩序中應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讓正義在人間真正實現,把事物本質作為實現正義的基礎,適合于事物本質的類型中,事物本質所含的倫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倫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質概念,則提供法律的當然內容[15].事物本質的運用須具有法律規范客體的性質,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規范的要求,同時不與社會生活脫節。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質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會生活關系之中,是正義的基本標準,等同于具體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
2.4.3綜合憲法理念的判斷
自然正義原則與公平正義的理念相貫通,同為價值判斷。而憲法也是充滿價值判斷的理念,而對立法者的權限產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為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如平等權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在實質平等的要求下,非絕對禁止差別處置,可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說,憲法明文規定的或憲法基本精神所推導出的價值,立法者可作出合憲性的判斷。而我國憲法在法治國及福利國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強調法的穩定性、適當性,維護公益與私益的均衡,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應綜合上述各種憲法理念,根據具體個案事實來作出判斷。
自然正義適用的對象是社會生活現實,故其判斷標準應求諸一般理性人的社會經驗或價值標準。而社會經驗價值標準,應根據行為當時的社會制度、社會結構、風俗習慣與社會變遷等具體情況,考慮具體個案的事實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質及憲法精神宋判斷。
總之,自然正義原則是從正義的理念發展而來的。在英國是從程序方面入手,而成為審查行政程序正當性不可或缺的原則,這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一樣,其判斷標準,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為判斷依據;在實質上,則必須依照一般人的經驗、價值、事物的本質及憲法的理念參照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綜合判斷;這樣才能確保行政的功能與目的,維持法律的正當性與妥當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決行為。法治國家均強調分權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則,認為國家行為須有可預測性,行政裁量不能濫用或越權裁量,必須注意比例、誠信、符合行政目的與公共利益等原則。就程序而言,不允許立法者借助專斷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財產,也不得借國家權力透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對人民造成侵害。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正當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義原則給具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公正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實體方面,禁止專斷性政治權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產生專斷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與司法均須具有法治主義觀念與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
結論:日本英美法學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認為英美法有四個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義,三是陪審主義,四是普通法與衡平法。[17]這四個特征的精神與本質所在則是自然正義原則,強調法律重要性及其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護,是現代民主國家司法的要務。故民主國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僅僅是維持國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權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應認為審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義”(Justice)的實現。對自然正義原則可作出如下結論來:(1)、自然正義原則原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國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義原則為依據要求正當程序的進行,要求給與當事人辯解的機會,獲知決定的理由,以追求公開、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方式,結合聽證的進行,要求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4)、自然正義原則在實體上要求對個案進行判斷時,必須依社會通用的價值標準,參考具體個案的差異,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質。(5)、憲法價值的實現,為自然正義追求的目標。借憲法理念的判斷,方可使自然正義原則達到追求法治國家的理想。(6)、自然正義原則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可為立法指導、法律解釋及適用的標準及判決的依據。其判斷可參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質、憲法精神來進行綜合評判。[18]
自然正義原則是絕對正義及永恒價值的追求,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評斷制定法的正當性與妥當性的依據。因此,透過自然正義原則以檢驗國家行為是否符合事實,是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成為實現正義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義原則在“正義可無止境追求”的觀念下,不僅僅限于正當法律程序的形式正義實現,更應積極追求個案的實質妥當性,才符合現代行政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維護人性尊嚴,維護行政公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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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自然正義有兩個主要原則:a.任何人就自己之訴訟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JudexinSuaCausa);b.任何人之辯護必須被公平地聽取(AudiAlteramPartem)。
[②]姜明安編:《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頁。
[③]JohnRawls(羅爾斯):ATheoryofJustice(正義論)
[④][臺]張澤嚴:《從羅爾斯的正義論談成人終身教育的社會意義》,載《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一期。
[⑤]章劍生:《行政訴訟基本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頁。
[⑥]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張茂柏譯,聯經,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頁。
[⑦]姜明安主編:《外國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頁。
[⑧]Paul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譯,載《時代》第13卷。
[⑨]Z.W.Nedjati&J.E.rice:EnglishandContinentalSystemsofAdministrative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王學輝:《比較行政訴訟法》,重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頁。
[11]DavidFoulk,AdministrativeLaw,London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續自然正義的原則》,載《英美判例百選》,有裴閣1946年,第24-25頁。
[14]胡建淼:《比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頁。
[15][臺]高文琦:《事物本質之概念及在法學上之地位》(臺大法研碩士論文,1979年6月,第5頁。)
旅順口區是大連市所屬的六區之一,位于大連市最南部,隔渤海海峽與山東半島相望。介于黃海和渤海之間,陸域面積506.77平方千米(包括龍王塘街道80平方千米)。屬受海洋影響的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全境地形是六丘半水三分半田,共有山丘292座,最高峰為海拔465.6米的老鐵山。海岸線長169.7千米,有島嶼礁砣13個。森林覆蓋率為46.44%,是第三批國家級生態示范區。2006年接待國內外游客611萬人次,總收入6.2億元。
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在大連市自然旅游資源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東北財經大學2006年完成的大連旅游資源普查結論是:旅順口區擁有自然旅游資源單體31個,優良級22個.優良級單體比重達70.97%,優于數量見長的人文旅游資源。
(二)類型與賦存狀況
1、數量與品質
旅順口區旅游資源的單體總數量為209個,其中,自然旅游資源占31個單體。
本表統計中包括龍王塘街道3個水域風光單體和2個生物景觀單體。
通過表1可以看出,水域風光類資源數量最多,其次是地文景觀、生物景觀、天象氣候。旅順口區的自然旅游資源數量雖然不多。數量上在全區中不占優勢,但在品質上優于全區和大連市。
2、空間分布
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單體在5個鎮、7個街道(未含龍王塘街道)、1個開發區的分布情況見下頁表2。
本表統計中未包括龍王塘街道3個水域風光單體和2個生物景觀單體。
通過表2可知,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在全部13鎮、街道和開發區中,除3個單體為共有外,只在7個鎮(街道、開發區)中有分布,分布不平衡。德勝、鐵山兩街道和雙島灣鎮都是5個單體,北海鎮是4個單體,主要集中在這4個鎮(街道)。
二、主要自然旅游資源景觀及開發潛力
在旅順口自然旅游資源中。其優良級(三級以上單體)景觀資源主要有:
水域風光類:月亮灣浴場(五級單體)、老鐵山溫泉(五級單體)、黃渤海分界線(四級單體,評價時放人地文景觀中,但從景觀效果角度放人此類中)、老虎尾海濱(四級單體),北海大潮口海濱浴場、黃金山海水浴場、西湖山莊浴場和龍引泉均為三級單體。
地質地貌類:蛇島和老鐵山為四級單體,鳥島和白玉山為三級單體。
生物景觀類:蛇島一老鐵山自然保護區(五級單體)、老鐵山鳥棧(四級單體)、斑海豹自然保護區和旅順口國家森林公園為三級單體。
天象氣候景觀類:旅順口避暑地為四級單體。
可以看出,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主要特點和開發潛力:
一是數量不多,類型較全,品質較高。這便于綜合開發和旅游產品的多樣化開發。
二是可供開發的海濱浴場資源豐富,這與旅順口區三面環海有關,可以充分的開發。海濱浴場的旅游開發方向主要是休閑度假。
三是生物景觀資源分布較集中。蛇島上的黑眉腹蛇、老鐵山“鳥棧”及鳥島上的海鷗、渤海中的班海豹等景觀特色鮮明,具有開發的潛力?;旧隙挤植荚趨^內的2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1個國家級森林公園。這一類景觀資源可以開發休閑度假旅游、觀光旅游、探險旅游和生態旅游等。
四是地質地貌景觀具有一定品級和開發潛力。這類景觀資源主要有蛇島、鳥島、老鐵山、老虎尾、白玉山等。是大連濱海國家地質公園四個園區(金石灘、大黑山、南部海濱、旅順口)之一。這類景觀主要可以開發為觀光旅游,但也可以同其他景觀資源組合開發其他類型的旅游產品。
五是溫泉和氣候景觀資源品級較高,可以進行休閑度假旅游和保健養生旅游開發。
旅順口區的自然旅游資源具有相當的開發潛力和發展空間.可開發的旅游產品為度假旅游、休閑旅游、觀光旅游、探險旅游、生態旅游等。還可以同人文旅游資源、鄉村旅游資源組合開發。
三、開發對策
(一)貫徹落實、制定執行好政策
旅游政策被列為旅游核心競爭力之一。在2007年世界經濟論壇公布的世界旅游業競爭力排名中中國列第71位(全部124個國家和地區),總體競爭力仍不是很強,而在旅游政策一項評價中中國列第97位。這一方面說明旅游政策是旅游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通過旅游政策來提升競爭力的余地非常大。旅順口區如何培育自己旅游競爭力,這是值得政府、旅游企業、學術界進行深入探討的問題。無論是自然旅游資源的開發,還是人文旅游資源的開發,都需要有適應社會發展和旅游發展規律的相應政策與法律法規。要大力發展旅順口區的旅游業,就必須在政策上下功夫。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國家、省、市和旅順區政府先后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提出了許多扶持旅游業政策措施,保障旅游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制定了許多規范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也是為了保障?,F實中一提到政策或法律法規就與優惠掛鉤,而對規范重視的不夠。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地方旅游發展的方向和保障,用好政策,關鍵在于貫徹落實和執行。相關的規范與標準是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的保障,尤其旅順口區擁有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兩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個國家森林公園、1個國家地質公園,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更應該貫徹落實和執行好國家和地方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旅順口區旅游網站上還看不到這些政策和法律法規,給人宣傳不到位之嫌。對于自然旅游資源而言,尤其是《森林保護法》、《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
某項事業的發展有賴于良好政策的制定。好的政策會促進事業的健康良好的發展,落后的政策會對事業的發展起阻礙作用。對已有的政策要進行清理,凡是對旅游發展能繼續發揮其作用,不能繼續發揮作用要堅決取消??紤]到旅順口區即將迎來全面開放,應該及時從戰略層面制定旅游強區政策,進一步刺激旅游業的發展以增加旅游業在旅順口區旅游業中的貢獻率,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政策,如地熱資源的使用問題等。
(二)做好旅游的策劃、規劃與開發工作
策劃、規劃、開發、營銷、管理等組成旅游發展鏈條的各個環節,在旅游發展中不但缺一不可,還要做的好,有特色,有創新,最后才能有發展。
1、旅游策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思維觀念的改變.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一方面旅游業要引領旅游消費。另一方面,旅游業又要不斷調整自己適應不斷變化的旅游需求。在這種旅游需求動態變化的時代,要想能不斷適應旅游者不斷變化的旅游需求,仍停留在原來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觀念和開發模式上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了。近年來.旅游策劃這門技術性強、理論要求高的學科正在發展和完善。策劃介入到旅游之中,為旅游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機。旅順口區深度開發自然旅游資源必須重視策劃工作,要舍得花錢請智引技,把旅順口區的旅游大計用智慧和技術描繪出來。做好形象策劃、項目策劃、產品策劃、營銷策劃等一系列策劃工作。比如項目策劃問題,旅順口區缺乏具有旅順口資源特點和高品質的旅游項目,這就需要大手筆、高水平的策劃。等著開發商拿的項目是一種開發,但這究竟還是被動的,也有一些開發商在不斷地找項目,我們把項目策劃好了與開發商的對接或許更容易。如蛇島開發策劃、老鐵山開發策劃、地質公園開發策劃、森林公園開發策劃、氣候資源開發策劃等。
2、旅游規劃
旅游規劃在旅游業發展中的意義越來越受到旅游地的重視。關鍵是如何規劃,又該如何根據規劃去進行開發,實踐中往往差距很大。旅順口區已委托北京達沃斯巔峰旅游規劃設計院規劃《旅順口區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并于2008年7月舉行了初稿匯報會。這是一個關于旅順口區旅游業發展全面的規劃,希望能盡快完成,以使旅順口旅游業發展有個總的遵循。就自然旅游資源而言,應做好具體的規劃。主要包括《旅順口國家森林公園開發規劃》、《旅順口區老鐵山一蛇島旅游區開發規劃》、《旅順口區海濱觀光游憩地開發規劃》(或《旅順口區海濱浴場開發規劃》、《旅順口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開發規劃》、《旅順口區國家地質公園開發規劃》,原則上應在《旅順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框架下來規劃。
3、旅游開發
對于自然旅游資源的開發要在旅游策劃和旅游規劃的前題下進行,沒有策劃就是盲目開發,沒有策劃的規劃也是缺乏內涵的空規劃。山林草獸、石洞海泉、日出日落、月色氣候……移步換景,處處是資源,步步是景觀。要有全新的資源觀、規劃觀和開發觀,不但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還要看到“全息的森林”。
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主要有這樣五個子系統構成:氣候予系統、海濱游憩子系統、森林生態子系統、地質地貌子系統和泉水地熱子系統。具體見下圖。
旅順口區還有一些自然資源的價值和潛力雖然現在還沒有表現出來,但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比如,老鐵山岬觀黃海日出和渤海日落、大潮口濕地等。
通過前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中的核心資源應是森林生態系統中的森林資源、蛇、鳥資源,以及海濱浴場和溫泉資源。所以,未來旅順口區在自然旅游資源開發應在這幾個資源上下功夫,而氣候資源則是控制和影響著這些資源的面貌。
旅順口自然旅游資源的開發必須做到:
(1)選準開發方向(定位)——休閑度假;
(2)要引智創意策劃——不能走簡單的山水觀光開發之路,創意要新、項目要新;
(3)科學規劃、加強保護;
(4)加強環境建設和市場管理——建設標準要高,管理要到位;
(5)樹立精品意識——推出重量級、高質量的產品;
(6)加強營銷——要了解競爭對手,進行市場定位和市場細分;
(7)進行資源整合——區內自然旅游資源的整合,自然與人文旅游資源的整合(深度開發自然資源,提升人文資源,系統開發),與區外加強合作。
(三)休閑度假旅游項目開發建議
縱觀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的特點,可總結為:青山、碧海、茂林、溫泉、地貌。在此基礎上,大力構筑森林生態、海濱休閑度假、溫泉養生度假三大休閑度假旅游產品體系
1、充分開發海濱旅游資源,發展海濱休閑度假旅游
旅順與大海相伴相依,應該發展親海型休閑度假旅游,看海、玩海、吃海、鬧海。旅順口區擁有眾多海濱浴場,但還沒有形成足夠的吸引力,在大連市眾多海濱浴場中地位并不突出。旅順口區旅游要發揮好自然旅游資源的優勢,必須做好海濱浴場的文章。
海濱浴場的提升改造。按照《大連市夏季“3s”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暫行辦法》的標準進行提升改造。主要包括海濱浴場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保證海濱浴場的沙灘沙質、海水質量,同時,提高海濱浴場的服務質量,按照服務標準規范服務。
區分大眾和高端海濱浴場。針對未來休閑度假旅游發展的趨勢,旅順口區海濱浴場區應堅持大眾化,免費開放。同時,要對海濱休閑度假旅游市場進行細分,選取一定的區域或單獨開辟建立高端海濱浴場。高端海濱浴場選址建議選擇在月亮灣海濱浴場。
海洋體育休閑。海濱浴場不僅作為洗浴之地,在海上還可以發展海釣、游泳、帆船、帆板、摩托艇、沖浪、滑水、劃船和水上飛機等運動;在沙灘可發展沙灘拔河、沙灘跳傘、沙灘排球等活動。
海洋美食休閑。旅順沿海盛產魚蝦,蟹類和海珍品,用這些海產品制作出具有地方風味的海鮮佳肴,如燒海參、烤大蝦、蒸鮑魚、爆干貝、炒香螺、涮文蛤、扒魚翅等。應根據不同消費層次游客開設高、中、低檔海味餐館,有條件的還可在高檔餐廳席間輔以適當表演,介紹旅順海鮮特色及傳統趣聞。也可以建立美食街,形成觀光、游覽、水產購物、海鮮美食一條龍。
海洋民俗休閑。旅順漁民在長期征服海洋、生息繁衍的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漁家民俗風情,如起錨拉網吹號子、請海神等??梢耘e辦“漁家樂”民俗體驗游,讓游人隨船出海,開展垂釣和養殖等活動。還可以興辦海洋漁業展覽館,陳列各時期的漁船、漁具等實物模型,使游客全面了解漁業發展的歷史和現狀。
2、建立海濱旅游度假區
在旅順口選取適當的地域,建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大連市已擁有金石灘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金州區也正在開發金渤海岸旅游度假區,旅順口區應充分利用資源條件建立國家級的旅游度假區。這個旅游度假區選址可以考慮包括老鐵山溫泉、月亮灣海濱浴場、老鐵山海岬等。目標高端,兼顧大眾。在度假區內要選擇適宜休閑度假的旅游項目,深挖溫泉文化內涵,發展溫泉養生度假旅游;建立高爾夫球場和海上游艇俱樂部;建立旅游度假酒店(村)和休閑度假主題公園;開拓探險、科考等專項旅游。
3、深挖森林文化內涵,發展森林生態旅游
立足優越的資源條件和區位條件,將老鐵山國家森林公園、南山森林公園開發休閑度假、科普教育、宗教文化三大功能于一體的、在大連乃至東北地區有市場影響力的森林生態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議在森林生態旅游內涵上多做文章。少上開發建設項目,做到森林資源旅游價值的最大發揮和自然生態環境的最小影響。
4、大力發展鄉村旅游
莊凌非常慶幸女兒擁有一個真正無憂無慮的快樂童年,她沒有強迫女兒上各種興趣班,而是更多地擁抱孩子,陪孩子在大自然中玩耍。盡管女兒在上小學前不會中文、不會漢語拼音、不會算術,但從一年級回國后到現在,一直是班上的優秀學生。
什么時候開始訓練孩子大小便?
大小便順其自然,等待孩子的覺醒
女兒兩歲了,每天上保育園都要帶兩個大書包,一只裝干凈衣服,一只裝尿布。一個班11個1到2歲的孩子,2名老師,除了午睡用紙尿片,其他時間都用尿布,可想而知老師的工作量有多重。我想,女兒不會大小便,一定給老師添許多麻煩,于是和老師探討。
老師說:你太心急了,孩子還太小,和她講是講不通的,這時候孩子的膀胱還太小,沒有什么感覺,也存不住尿,我們大人膀胱感到漲了,會意識到要小便,這么小的孩子怎么理解得了呢?
我放棄了對女兒的“訓練”,讓她順其自然,等待她的“覺醒”。女兒兩歲半時的夏天,突然就會叫“我要小便”從此很少大小便在身上。
女兒也從來沒有穿過開襠褲。很想告訴那些和我一樣心急的媽媽,放棄那些教寶寶早日學會大小便的努力吧。老人們讓孩子穿開襠褲,想尿就可以隨時尿的方法,更是使不得。
很多外國人來中國旅游,看中國孩子的開襠褲是一道“有趣”的風景。中國的經濟、文化都在努力與世界接軌,我們也應該從教育寶寶開始,讓我們的現代文明生活與世界接軌,不要再讓寶寶穿開襠褲了。
給孩子穿多少衣服合適?
大冬天穿短袖光腳丫,喝從冰箱里剛剛拿出來的冰牛奶
記得女兒在保育園的第一個冬天,當我把孩子送到教室,老師立刻不客氣地說:她穿得太多了,活動不方便,把襪子脫了,光腳不會滑倒。東京的冬天,室內大約22至24攝氏度,室外一般在0到3攝氏度。保育園對1—3歲的幼兒規定,冬天,內衣只能穿短袖,外罩一件絨衣,外出可以加穿一件絨背心,在室內要光腳。穿短袖內衣是因為孩子洗手常常把長袖內衣浸濕,容易著涼。3歲以上孩子穿著比較自由、內衣可以是長袖,也可以是短袖,襪子穿不穿隨意,但要穿屋內專用的布鞋。在保育園里,很少有孩子穿毛衣,大多是純棉的絨衣,沒有一個孩子冬天穿兩條褲子,都只有一條單褲,我的女兒也不能例外。
2社區群眾參與自然資源管理規劃的合理性
社區參與環境管理規劃的成功經驗表明:①當地社區對環境重要性的認識不亞于外部科研人員對當地環境的了解;②當地社區是環境管理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直接最大受益者或受害者,社區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他們所依賴的自然資源決策的制定、實施及監測評估;③社區群眾的日常生產生活直接影響著當地的自然資源,沒有社區廣泛有效地參與,規劃的實施將很難獲得成功。社區對規劃過程的參與包括對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問題的識別、資料收集和情況分析;對自己做出的決策進行實施,可以大大增強群眾的環境意識和主人翁意識,提高對所要實現的環境目標和自身責任的認識。同時,社區與外部科研人員的合作也顯得非常重要,科研人員可以協助社區開展資源管理的決策過程,并提供相關的信息。但這一合作的方式必須從社區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為群眾著想,必須考慮到群眾要從改善環境管理中長期受益,建立長效機制,短期的措施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的環境改善。如短期內發放補助,當補助停止后,經濟壓力就會上升,社區群眾對環境的依賴程度和壓力也會隨之上升。
3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參與式規劃中參與的主體
所謂的參與,是為了在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規劃過程中發展社區同政府部門間有效的工作關系和伙伴關系。主要包括:讓社區群眾參與制定他們喜歡做,并且能夠做的決策;確保社區群眾從項目的實施中受益,并分享項目活動取得的成效(如: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同時要讓社區群眾承擔項目實施中所需的各種社區資源(如:勞動力、管理、土地等),并積極引導社區對參與項目活動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我監測評估。這樣,從長期利益考慮能增加當地社區對自然資源管理的能力和責任心。
在規劃過程中,為確保項目活動的順利實施,必須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項目的各項活動中來,尤其要重視婦女、被邊緣化的弱勢群體(如村內的五保戶、孤寡老人)、少數民族、主要資源使用者(如養畜大戶)、村干部、較年輕的村民代表等。參與規劃的利益相關者越廣泛,越能減少決策過程權利益的影響。有效的參與式程序強調要讓盡可能多的人直接參與討論和決策制定,所有的成員應該作為自然資源規劃和活動實施的一員參與其中。要充分發揮各利益群體的聰明才智,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而不是由少數人來進行決策。在中國現行體制下,村內的好多事情由村委會來做決策,而村委會通常多半為男性,很可能是來自村內較富裕的農戶,他們具有很強的適應能力,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利益相關者。但在制定改善環境管理的規劃中只有村委會的參與是不夠的,項目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創建更具有代表性的新的村級機構,如項目管理委員會。要將項目的各項活動置于集體活動之中,提高項目活動的透明度、可信度、有效性及參與度,以便將來為社區在組織、實施項目活動方面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當然,在開展參與式規劃過程中離不開政府部門強有力的支持和幫助,要根據規劃和建設目標需求,充分利用和發揮政府在資金、技術、信息和人員等各方面的優勢,鼓勵更多層次、更多行業、更多部門參與到項目的活動中來。政府部門要做好角色轉變,逐步從過去的指令型向真正的服務型轉變,在整個參與式規劃過程中,政府不是主導,而是為規劃和實施提供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的幫助,協助社區開展項目活動。
論文關鍵詞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參與式規劃
論文摘要分析了以社區為基礎的參與式規劃方法在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規劃中應用的重要性,探討了社區參與的合理性,闡述了參與的主體、必要性及主要步驟,提出了參與式規劃面臨的挑戰。
長期以來,人們對自然資源規劃和管理過程雖然采用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技術手段,但參與規劃者過多地利用和依賴“自上而下”的傳統方法。并且規劃者和決策者本身不是自然資源的直接使用者,甚至不是當地居民,從而忽略了大量的當地社會經濟和文化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規劃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因而項目的實施也很難實現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雙贏”,這就要求我們采取一種以社區群眾為核心的方法作為補充。
1技術手段與參與式方法二者結合的重要性
無可置疑,在規劃過程中各種技術手段從科學上來說是可行的,但參與式規劃方法認為技術方法是做好規劃所必需的條件之一,不是進行合理規劃的唯一途徑,二者必須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使制定出的管理活動服務于社區。同時,國內外大量的實踐證明,在確定需優先解決的問題及制定合適的解決方案上,技術支持和農民的參與均有不同的作用和優勢,如何達到二者平衡是關鍵。只有社區群眾對制定的管理活動充分參與,達成一致后,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
2社區群眾參與自然資源管理規劃的合理性
社區參與環境管理規劃的成功經驗表明:①當地社區對環境重要性的認識不亞于外部科研人員對當地環境的了解;②當地社區是環境管理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直接最大受益者或受害者,社區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他們所依賴的自然資源決策的制定、實施及監測評估;③社區群眾的日常生產生活直接影響著當地的自然資源,沒有社區廣泛有效地參與,規劃的實施將很難獲得成功。社區對規劃過程的參與包括對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問題的識別、資料收集和情況分析;對自己做出的決策進行實施,可以大大增強群眾的環境意識和主人翁意識,提高對所要實現的環境目標和自身責任的認識。同時,社區與外部科研人員的合作也顯得非常重要,科研人員可以協助社區開展資源管理的決策過程,并提供相關的信息。但這一合作的方式必須從社區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為群眾著想,必須考慮到群眾要從改善環境管理中長期受益,建立長效機制,短期的措施不可能實現可持續的環境改善。如短期內發放補助,當補助停止后,經濟壓力就會上升,社區群眾對環境的依賴程度和壓力也會隨之上升。
3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參與式規劃中參與的主體
所謂的參與,是為了在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規劃過程中發展社區同政府部門間有效的工作關系和伙伴關系。主要包括:讓社區群眾參與制定他們喜歡做,并且能夠做的決策;確保社區群眾從項目的實施中受益,并分享項目活動取得的成效(如: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等),同時要讓社區群眾承擔項目實施中所需的各種社區資源(如:勞動力、管理、土地等),并積極引導社區對參與項目活動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我監測評估。這樣,從長期利益考慮能增加當地社區對自然資源管理的能力和責任心。
在規劃過程中,為確保項目活動的順利實施,必須讓更多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項目的各項活動中來,尤其要重視婦女、被邊緣化的弱勢群體(如村內的五保戶、孤寡老人)、少數民族、主要資源使用者(如養畜大戶)、村干部、較年輕的村民代表等。參與規劃的利益相關者越廣泛,越能減少決策過程權利益的影響。有效的參與式程序強調要讓盡可能多的人直接參與討論和決策制定,所有的成員應該作為自然資源規劃和活動實施的一員參與其中。要充分發揮各利益群體的聰明才智,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而不是由少數人來進行決策。在中國現行體制下,村內的好多事情由村委會來做決策,而村委會通常多半為男性,很可能是來自村內較富裕的農戶,他們具有很強的適應能力,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利益相關者。但在制定改善環境管理的規劃中只有村委會的參與是不夠的,項目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創建更具有代表性的新的村級機構,如項目管理委員會。要將項目的各項活動置于集體活動之中,提高項目活動的透明度、可信度、有效性及參與度,以便將來為社區在組織、實施項目活動方面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當然,在開展參與式規劃過程中離不開政府部門強有力的支持和幫助,要根據規劃和建設目標需求,充分利用和發揮政府在資金、技術、信息和人員等各方面的優勢,鼓勵更多層次、更多行業、更多部門參與到項目的活動中來。政府部門要做好角色轉變,逐步從過去的指令型向真正的服務型轉變,在整個參與式規劃過程中,政府不是主導,而是為規劃和實施提供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的幫助,協助社區開展項目活動。
4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參與式規劃的必要性和主要步驟
以生態環境恢復或重建為目標的管理策略,意味著要
減輕社區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并考慮相應的生計問題;這就要求在開展規劃和管理過程中,將生態環境恢復和重建與當地社區農牧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制定管理規劃的活動;同時,要重點支持那些既能增產增收又能減少對環境非可持續性利用的活動。
參與式規劃與傳統規劃相比,規劃過程是整個項目活動中一個相當重要的環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從信息收集到技術分析各個環節的工作都要做得非常細致。其主要步驟包括:①示范點的選定。根據項目建設目標要制定合理的、科學的選擇標準,如當地資源現狀、使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社區群眾主要的生產生活方式、經濟來源、文化、民族構成等。②開展大量的宣傳和理念建設。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利用群眾性集會等形式,采取廣大農牧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向社區群眾介紹項目理念、項目開展的活動內容和具體做法,在村民同意接受項目新的理念和做法的基礎上,參與項目的各項活動。③開展培訓,根據項目實施不同階段的需求,要及時對政府人員和社區群眾開展多形式、多層次的培訓,從而協助項目各項活動的順利實施,主要包括參與式方法和工具(包括:繪制社區社會經濟和自然資源圖、季節歷、歷史趨勢矩陣等),技巧(訪談、交流),生態環境的現狀和維系因子,發現問題,制定解決問題的方案等。④制定管理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初步的自然資源可持續管理戰略及所要支持的活動內容,分年度逐步實施。
自1956年我國建立了第一個自然保護區——廣東鼎湖山自然保護區以來,至2002年底,我國已建立各類自然保護區1757處。獨特的自然資源是自然保護區所要保護的對象,但同時也是保護區在開發過程中最具競爭力的資本。目前大多數的自然保護區都已開展了各種形式的旅游項目,沒有開展的也在積極籌備。但與這熱潮相對應的是卻出現了自然保護區內植被遭破壞、動物的生存空間和活動規律受到人類干涉等與設立自然保護區的初衷相違背的后果。據“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提供的調查表明:全國已有22%的自然保護區由于開展旅游而造成保護對象的破壞,11%甚至出現旅游資源退化1。既然如此,還要不要在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如何協調開發與保護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保護區發展建設上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一、自然保護區應提倡生態旅游的開發
1、開展旅游項目可以有效解決保護區資金緊張的問題,有利于保護區內保護功能的發揮。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及后代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按照國外的經驗,保護區費用應納入中央政府財政總預算,自然保護區實行垂直管理,其經費來源主要是上級財政撥款,保護區的開發、保護資金也主要來源于國家專項基金。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倍Y料顯示,我國的自然保護區40%位于西部地區。截止1997年,在我國592個貧困縣中,183個縣共擁有國家、省、市、縣等各級保護區228個。發達國家在自然保護區上的投入每平方公里每年平均約為2058美元,發展中國家也達到157美元,而我國卻僅為52.7美元,僅為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的1/3,幾乎是最低的。2002年的夏天,許智宏、陽含熙、李文華等22位兩院院士給中央寫信,呼吁中央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投入。2但我們必須清楚以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和中央政府的經濟實力,還遠遠不能滿足自然保護區發展的資金需求,因而只能在現有的格局下努力改善。因此,一方面需要國家加大投入,另一方面也要靠保護區自身積極尋求發展資金,走以區養區的道路。
2、開展旅游活動可以帶動自然保護區周邊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保證保護區保護功能的實現。
世界上自然保護區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保護區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當地居民的擁護和支持,否則,自然保護往往只能是句空話。
目前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大部分都位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貧困地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他們的主要生活方式。設立保護區、林場等形式的保護機制使當地居民的生活發展進一步受到限制,無形中加大了這些地區同其它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經濟差距的壓力和外界資源需求的激增,使地方居民在致富熱情的驅使下,自覺或不自覺地使用合法或不合法手段利用和消耗現有資源,不能考慮生態保護的長遠利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貧窮,而非貧窮者,才是自然保護區的敵人。3因此,幫助當地居民脫貧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因素。而發展旅游業卻可以充分發揮保護區的資源優勢,為保護區自身的發展開辟出一條康莊大道。我國的自然保護區絕大多數是以保護生態系統和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為主,獨特的自然資源也正是散發旅游魅力的核心。旅游開發不但可以給保護區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也為保護區所在的當地提供了可觀的就業機會,從而可以為保護區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應該在“保護第一”的前提下,開展生態旅游活動。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使瀕危、珍稀物種得到了有效的保護,但不應因“保護”而剝奪了人們欣賞獨特自然景觀的權利。人們欣賞到大自然的神來之筆的機會越多,才能越自覺地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已經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人們已經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人類與自然環境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在保護區適當地開展旅游活動更可以通過自然界本身的魅力產生直觀的宣傳、教育作用,使人們更加熱愛我們生存的這個環境。
在保護區開展旅游本身也并不是問題,問題在于如何開展?開展何種形式的旅游?人們已經注意到旅游已不是人們傳統觀念上認為的“無煙產業”,游客的大量涌入、任意丟棄產生的垃圾、排放的廢氣等都會對環境造成破壞。而保護區的資源又尤其不同于其他自然資源,至少具有一定范圍內的獨特性和相當程度的珍稀性,是屬于保護性資源而不是開發性資源,因此,這種利用必須置于“保護第一”的原則下,這在保護區開發旅游業的過程中是不能忽視的問題。因此,保護區要提倡的是生態旅游。
生態旅游,根據1992年第一屆旅游與環境世界大會的定義,是促進保護的旅行。為了避免傳統旅游所帶來的負效應,生態旅游是一種低投入,計劃性強的旅游活動,對于游客的性質,游客量以及活動路線和安排等都有嚴格的限制。這就要求旅游資源的開發者在開發過程中,應根據本地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做出能充分保護當地旅游資源的開發計劃,嚴格控制生態容量和經濟容量,避免旅游區超負荷運載;不以人為的方式去破壞景區的自然風貌,不能在景區盲目地建蓋與環境和地方文化不協調的設施。就資源的利用而言,要采用新型的、無公害的能源和資源,以及能節約能源和資源的新技術、新設備;就旅游商品而言,其使用過程要盡量節約原料和能源。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要扮演當地生態環境的欣賞者和保護者這雙重角色,盡量減少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而不僅僅是一個遠道而來的消費者。
可以看出,生態旅游在保證人們享受大自然,游覽觀光的同時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生態系統不受破壞。而且,生態旅游所需的基礎設施的投資費用也很低,僅相當于傳統旅游的1/5—1/4?;A設施建設的低投入從另一角度也相當于增加了保護區的收益。4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開展旅游活動的過程中雖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四川九寨溝景區為避免因游客過多而對景物的破壞,實行游客限量,規定最大接待量為每天1.2萬人等,但總體看來在旅游得開發上存在的問題還很多,我們要做的努力也還有很多。
二、我國自然保護區開發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開發的過程中往往忽略了保護,在一些地區,保護區內資源遭到破壞的現象極其嚴重。長白山自然保護區為發展旅游業,竟違反河道管理規定,在二道白河上游河段攔河修建綜合旅游館,迫使河流改道、造成水質污染,導致水土流失。這種違反規劃,盲目興建的旅游設施的現象也大量存在于其它保護區內。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來主要有:
1、多頭管理,導致權責不清。
據國家林業局保護司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長李忠介紹,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分森林、濕地、荒漠、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草原、海洋、自然遺跡、古生物遺跡等9大類型,前5種屬林業部門主管,數量最多,達1538處,國家級的164處,后4種類型中,草原歸屬農業部,海洋屬于國家海洋局,而自然遺跡、古生物遺跡的行政管理權則屬于地礦部門。四大行政管理部門之外,又由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綜合協調,往往導致權力交叉、責任不清。
保護區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業務指導與實際管理權的分離。目前,自然保護區較為普遍的管理體制是業務由上級主管部門管理,行政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管理,實行業務與行政分離的管理體制。保護區建立后,保護區的人員組成、工資待遇、經費開支等,全由地方政府承擔,國家林業局、農業部等中央行政主管部門,只對保護區進行業務指導。這種管理體制往往導致了當地方利益與生態保護發生矛盾時,保護向開發妥協的結果。青海湖鳥島自然保護區被青海省視作發展旅游的兩張王牌之一后,在處理旅游與保護的關系上,省里明顯有旅游第一、保護第二的傾向。不僅將自然保護區的人力、財力主要投入到旅游開發中,還建設了敞開式的觀景臺,游客可直至正在孵化產卵的鳥近前10m左右的地方。
2、對保護區的開發經營權缺少限制和監督,致使保護區內的旅游活動普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具有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的黃山上,現有常住人口六千多人。西海景區海拔2100米處,有賓館和招待所21處,床位近萬張。為了滿足供水需求,就地攔截山泉溪流修筑水庫;北海景區的萬松林,大部分已被酒店、商店、職工公寓和宿舍所取代而成為百松林;黃山風景區管委會及職工的生活區就建在桃花溪上,從黨政軍、文教衛生、工商稅務、郵政通訊、交通金融、學校醫院到電視臺、水電站、變電所、垃圾處理廠等等一應俱全,儼然成為一座小城市。據了解,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開發過程中大都存在這一現象。不少地方政府、旅游開發商和旅游經營部門為了滿足旅游需求,都以經濟收益為中心,熱衷于在風景區內大興土木,筑路修橋、架設纜車和興建桑拿、舞廳之類一應俱全的星級賓館、飯店,導致景區“商業化”、“城市化”和“人工化”嚴重,極大地破壞了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風光。
3、保護區的開發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但目前更為關鍵的問題卻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對于我國大部分自然保護區內的人為破壞,地方政府及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相關法律對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的保護都有嚴格的規定,而在經濟利益優先的情況下,都被公然違反。青海湖鳥島自然保護區的觀景臺就設立在其核心區內,而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本應嚴禁游客進入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竟也成了旅游的特區。近10年內鳥島上的鳥種群數量下降70%的理由的也就不足為奇了。2003年破土動工的天門山索道工程部分也位于被當地旅游部門稱作“空中原始花園”的天門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而且這種濫建濫造的現象大量存在于各級自然保護區內。《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自然保護區建設和其他特別需要在自然保護區內及保護地帶修筑有關建設項目時,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試問,這些人工設施建設之前是否真正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明明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工程項目又是如何能一路過關斬將?地方政府及相關的主管部門對此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
三、協調好開發與保護之間關系的對策和措施
1、建立一個統一的領導機構,加強規劃與管理。
多頭領導、條塊分割,不能形成統一有效的規劃和管理機制,是長期以來阻礙自然保護區開發保護工作全面展開的重要原因。為此,自然保護區應建立起統一的縱向分級管理體制。以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為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國家林業局管理,省級自然保護區由?。▍^)級林業廳(局)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由縣級林業局管理。國家局僅管理總體規劃、一級保護對象、核心區的審批;省級主管部門負責二級保護對象、緩沖區的審批;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保護對象、實驗區的審批,并且各自有一定范圍的林地審批權。同時由省級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總體規劃,直接管理包括規劃、審核、計劃、投資、評價、人事、考核、培訓等內容。5
在開發時,應貫徹“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方針,根據自然保護區功能分區的理論與原則,在堅持“保護第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統一規劃與布局,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旅游與教育、資源保護區與社區發展等關系。規劃一經審批,要分年度、分項目“按部就班”地實施,一項一項地落實,年年積累,循序漸進,而不能敷衍了事,監督部門也應將職責落實到位,責任落實到人,權責分明才能使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落到實處。
2、經營權從管理權中分離出來,按照市場規律運作。
既然要對保護區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某種程度上講就要將保護的主體推向市場,納入市場經濟的軌道。那么,其經營運作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但由于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作為獨特的旅游資源又不同于市場上一般的資源。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還要對其進行嚴格的限制與管理。這樣,就要求將保護區旅游資源開發的經營權從管理權中剝離出來,將經營權交給有經驗、有實力的市場主體,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然保護區的經濟價值。如黃山旅游股份公司成立后,其保護費投入由原來一年的200萬飆升至上市之后2500萬。而保護區管理機構由于專注于對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也強化了管理職責,加大了保護力度。原先管理機構同時擁有開發和保護兩項職權,在開發過程中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當自然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的經濟利益發生沖突時,本該以保護為第一天職卻因考慮到眼前利益而舍棄保護區的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
出讓景區經營權并不一定造成資源破壞,而真正的破壞往往是規劃不周、認識不足、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我國目前對景區經營權的轉讓問題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通常的做法是企業與景區所在地方主管部門簽訂開發經營協議,其他利益主體并未參與協議的商定,這樣一來,很容易引發生態資源利益受損或尋租行為。因此,首先要根據各保護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哪些可以轉讓。在轉讓時,應讓各方利益主體都參與進來,對經營者的資質要科學審核,合同中也應對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應有明確細致的規定。比如規定企業的營業收入中,必須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景區保護;合同期滿后,景區保護水平必須不低于一定的指標;經營期間,應嚴格遵守景區總體規劃,應根據環境承載力來合理確定客流量;在項目增設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且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方面及專家的嚴格論證等。
3、建立起相關的政策引導機制。
在保護區的投資開發上,政府的投資應主要集中于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及民間資本不愿意介入的公益性領域,而經營性投資則可以由民間資本來實現。民間資本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可以通過利益機制的引導,對企業的行為進行約束,充分發揮其有利于資源保護的方面。從一些用景區資源上市的公司經營報告中可以發現,獲得經營權的公司要上交營業稅和所得稅,而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又必須盡早贏利以回報股東們,因此公司不得不把資金投向最能并且最快贏利的領域,主要是賓館、游樂場等。而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又要求必須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工的痕跡。對此,相關部門應當賦予開發經營主體一定的優惠政策來拉動和扶持旅游業的發展,如銀行貸款、減免稅費、技術輔導等。
二、科學技術觀之于渭北窯洞景觀
景觀是人類情感思想在大地上的物理化呈現。而科學技術作為人類改造自然的第一生產力,是人類景觀設計實現的途徑。渭北高原下沉式窯洞的形成,體現著當地居民利用科學技術對自然界較小影響的改造。土炕、灶臺及煙囪形成了窯院中獨特的排煙系統,出水井與滲水井組成了上下水系統。這些都是人們利用科學技術對窯院中生活功能的解決,也創造了黃土地上特有的人文景觀。在窯洞里,人們用夯土做土炕和灶臺,將排煙管道埋設于窯壁中,使窯壁看來更為統一,而排煙口則不像中原地區的房屋置于屋頂之上,而是含蓄地隱藏于窯壁中。在空氣動力學的驗證下,窯院的氣流是向上的,這樣無論是炕還是灶臺所產生的煙就很容易被排出,以至于形成了人在平地、裊裊炊煙緩緩直上、卻不見房屋的人文景觀。由于地處渭北高原地區,雨水不豐富,窯院居民的飲水變成這一地區的重要問題。人們挖地建房,使得更為接近地下水資源,開鑿水井也更為方便。在上水系統解決的情況下,人們掌握了地下水循環原理,就地開鑿出另外一個井,其功能主要用于滲水。出水與滲水的解決造就了可持續性的上下水系統,也凸顯了科學技術在自然改造中的作用,而這一切人類智慧的物化結晶都是其人文景觀的一部分。隨著人們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科學技術也隨之得到了迅速發展。而對于眼前蒼老的窯院景觀環境,怎樣合理規劃,對原有景觀要素優化組合或引入新的成分,調整或構建合理的景觀格局,使景觀整體功能最優,達到人的改造活動與自然過程的協同進化則是當務之急。
三、自然而辨證的渭北窯洞景觀訴求
辨證思維要求我們一分為二地看待事物,既看到事物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事物不利的一面。渭北高原的窯洞民居相信也是當地居民認真考證形成的。在這個過程中,人們也許會問自身的生存所產生的對自然的影響是否具有較大的破壞性?這樣的改造方法是否適合人類本身的居住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一方面我們得到生存,一方面我們破壞了自然,而怎樣的方法可以彌補自然資本的損耗?這些問題都遵循著自然辯證法中核心思想,合理處理人與自然的矛盾。窯洞建造和景觀環境的布置不是簡單的處理,而是一種與自然作用和諧共存的方式,它包含了環境處理與自然作用的方方面面。在對渭北高原地區窯洞的重新審視中,我們看到了民間的能工巧匠對窯院景觀的處理進行了全面的衡量。無論是整體窯洞所采用的黃土,還是窯院的各種功能性與裝飾性的布置,都體現著當地匠人對黃土地的情感。窯洞的窯臉是窯院中主要裝飾部分,反映出拱形結構的特征和門窗的裝飾藝術。簡樸的耙紋裝飾、草泥抹面、磚石砌筑窯臉,木構架的檐廊裝飾都是其裝飾的主要手法。護崖墻、女兒墻也是裝飾的重要部位。窯洞的女兒墻是防止窯頂人畜跌落的維護結構,大多用土坯或磚砌成花墻。辯證觀的要求,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框架,幫助我們重新看待窯洞景觀的同時,為合理改造窯洞景觀環境,和諧處理改造活動與自然環境提供了必要的方法?,F在的窯洞已是蒼老不堪,它的問題出現在于不適應現代化的發展,占地面積大、采光不足、上下水處理難題、抗震性不夠都成為其結合自然發展的弊端,眼前我們不要過多地批評,而是需要設計者站出來,利用窯洞自身的優點,改善不足,造就一個新的適合時代需求的窯院。
環境法律責任制度是環境法律制度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沒有環境法律責任制度作保障,環境法律、法規設定的各種環境義務就如同“環境道德”的宣示,難以實現其調整社會關系的功能,更難以實現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在規定權力、權利和義務的同時必須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規范或約束權力、權利的行使以及義務的履行,防止權力、權利的濫用或玩忽以及義務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得以維護。
一、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定義及特征
關于法律責任的定義,在目前法學界存在有如下幾種觀點:處罰說;后果說;責任說;否定性評價說;義務說;負擔說;等等。義務通常被解釋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可見責任與義務是存在重合之處的,責任比義務具有更廣泛的意義。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都不能完全明確法律責任之應有內涵?;趯ω熑闻c義務關系的分析理解,筆者認為在傳統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專章明確的法律責任外,其他的義務性或職責(政府的義務)性規范也可以理解為法律責任規范。因此,法律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或法人應當履行的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規定而由國家機關強制責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評價或相應的處罰、懲罰或制裁。
那么,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就是指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公民或單位應當履行的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或雖未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而由國家機關強制責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評價或相應的處罰、懲罰或制裁。
綜合對此概念以及對環境保護法本身的分析,可以總結出環境法律責任的幾個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不是基于某個人或單位的意志隨意確定的。(2)法律責任包含兩種含義:一是法定的公民或單位應當履行的行為;二是責任者應當承受的否定性評價或相應的處罰、懲罰或制裁。(3)法律責任從形式上來說包含環境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4)環境責任主體包含一切社會主體,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5)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責任者之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規定。(6)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機關是相應的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7)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經過比較分析,筆者發現在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卻不夠全面、不夠明確具體,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著失衡與不足。
二、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法律責任規定的不足分析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本身就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雖然它曾經發揮過自己應有的歷史作用,但是“在經歷了二十年的環境和社會變遷之后,在經歷了法律規范與社會實踐之間的相互適應和檢驗之后”,它已經凸現出諸多不足與缺陷,在各項單行環境法律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已無法含攝和統領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精神,無法對環境法的各個領域進行綜合與協調”。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僅六章,四十七條,格式簡單,內容籠統,如此“瘦身”似有立法應付之嫌,那么其中的法律責任之規定存在缺陷也就不足為奇了。
(一)責任標準定位業已不準
1.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實際上就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通篇都在傾斜性地敘述污染防治與處罰?!董h保法》第1條就總綱性地明確提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雖名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從第24條至第34條都是在強調如何防治污染,而對其他公害沒有提及,對于什么是公害以及公害包含的范圍更是沒有提及,造成了真正有公害發生時而于法無據。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大多規定的是造成污染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和承受方式以及強調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對污染環境者而享有的管理權限。這就給人們這樣一個“印象”——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僅為:污染者因其不法的污染行為而應承擔不利后果,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因此應當履行相應的防治職責。而隨著社會和自然狀況的不斷改變,環境法不應再是簡單的環境管理法,不應再是污染防治法,也不應是污染防治法加自然資源保護法,而應是以環境承載力為基礎性判斷、以循環型社會為路徑的確保人與自然和諧的基本法。
2.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是行政機關(特別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本位觀”。雖然環境保護需要確立政府機關一定的權力,但這種觀念對政府的不利行為規范或約束力要小得多,因為他們很難自己放棄已經既得的權力利益。如《環保法》第二章體現的是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對環境污染的行政監督管理職權,即使在第三三章和第四章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相應主管部門的保護和改善環境及防治環境污染職責時,給人的感覺仍然是其有權做什么。
3.環保責任的確立著重以是否造成污染、造成污染的程度、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為標準,而輕視人類生活所需要的環境質量的保障和提高。雖然《環保法》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質量”一詞僅僅是作為一句口號被提出.因為具體情況是政府哪個部門負責或是整個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環境質量標準如何?環境質量本身如何界定?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改善環境質量?環境質量的改善與否應當以什么為標準?
(二)責任主體規定狹窄
基于前述分析,給了人們另外的錯覺——有關環境事宜就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事情,和其他行政部門好像關系不大或沒有關系,因此,對其他政府部門的權力未有充分體現,更不用說規定它們的職責了,這應該是因為環境保護法是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導制定的緣故;而環境污染就是環境相對人(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因為環境保護法中提到的均是對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污染行為的管制。好像自然人個人沒有這么大的能力吧?)造成的,而忽略了所有社會主體均應是環境污染的實施者和環境責任的承擔者。事實上很多國有公司、企業造成的資源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及其他公害更為明顯,政府部門的相關決策效應造成的環境損害更為嚴重。
(三)責任內容規定上不明確、不全面,甚至存在著失衡和缺陷
1.受傳統“宜粗不宜細”立法思想影響,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用詞簡單、籠統,根本不能表達所需要表達的立法意思,概念的范圍和內涵沒有界定,使得權力(利)和責任主體模棱兩可,造成了好像都有責任,實則誰也沒有責任的局面,同時還造成責任內容和標準上的理解混亂。
2.我國環境保護法沒有或很少規定環境主管部門之外的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對自然人的環境責任也未詳盡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環境責任只是在作為一種環境主管機關行政職權相對面,而對其具體職責很少體現。同時因為權力本位觀的影響,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環境法律關系中的環境責任幾乎沒有體現。
3.在《環保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只是著重規定了企事業單位違法造成污染或其他事故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對環境侵權和環境侵害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未作明確規定,與民法通則存在不一致之處。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只在第45條作了概括性規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定,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能夠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在環境保護法中根本不存在,因為沒有規定這些單位具體應當履行的職責內容,追究刑事責任則顯得于法無據。另外第43條也規定了企事業單位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也不容易操作或操作比較混亂,因為對其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精確判斷。最近在浙江省宣判的造成水污染的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標以及該公司生產負責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而其他很多相近案例卻是仍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論處。同時在這一章中的不利后果形式上和其追究規定也有不足之處,如將罰款作為貫穿始終的一個方法,似乎只有罰款才能杜絕和防止污染的發生,致使實踐中用罰款解決一切問題,對涉刑案件也不予轉交,而且對罰款的幅度也沒有一個規范。另外.有一些罰款額度小,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導致違法者不斷增多;“警告”的實施力度不強,致使懲罰和制裁的目的不能實現;污染治理法律責任不完善,在責任形式上依賴行政處罰,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責任,既不利于受害人的追償,也無法對惡意偷排、反復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形成威懾。①污染治理的措施和步驟沒有規定,治理的過程,特別是治理后的情況缺乏相應的監督規定或者是規定因為主管部門的懈怠或故意所為而流于形式。在追究相關人責任方面,缺乏對公眾的民主參與制度、對公害的追償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在環境訴訟時效的規定上也過短,根本不足以發現和解決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問題。②4.《環保法》第4條規定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顯然是以經濟發展為前提的,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為經濟發展讓路。這同同志強調的可持續發展思想以及“十一五”規劃體現的二者兼顧的思想已經不相符合。
三、我國環境保護法修改應遵循的原則
人類在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情況下,逐漸地認識到應當不斷加強對其行為的約束。況且,環境法已經進人到第三個階段即循環型社會法時期,③那么,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定位也應當從“防治、管理”轉向“規范各等人之行為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向“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權威,而且體系寬闊,包容性強,調整范圍廣,能夠含攝和覆蓋整個環境法律領域,從而能夠對整個環境立法體系進行指導、協調、綜合與統一,根本上解決環境基本法缺失的問題”的方面完善。
我國環境法領域中存在著“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變換與爭論,以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為代表的學者主張權力(利)本位,以徐祥民教授為代表的學者主張義務本位。筆者認為在具有欲望和獨立意識的人類社會中,“可以獲得利益”的權力的存在必然導致對權力的無限追逐和爭奪,這種情況在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實踐中已經出現,“公地悲劇”和環境資源領域的“亂、濫”現象嚴重。而義務本位說遵循了客觀的自然規律,并以環境科學為基礎,通過環境資源極限與分配來設置人們的權力(利)和責任,用限制性的措施防范人們放縱自己的牟利欲望,履行持續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義務,更好地調和人與自然的矛盾,解決環境問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①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義務本位或責任本位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出發點,通過全面、詳盡、公正地確立國家、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在環境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促進和保障環境權的實現。
四、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之完善與保障
近年來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呼聲日益高漲,諸多學者、專家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獻言獻策。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的正確、合理規范和設置都非常重要。在目前諸多單行環境立法大量出臺的情況下。環境法的修改尤其是環境法律責任的修訂更需斟酌?;诖耍P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是環境責任的確立。環境容量的有限性決定了人類對環境的需求必須受到限制。這種來自自然的限制反映到社會關系中表現為與人們的利益擴張心理相沖突的兩種要求:其一,整體的環境利益要求每個分享環境利益的社會主體對環境盡維護的責任,包括同過分使用環境的人作斗爭、反對不當環境決策的實施等。其二,要求“從我做起”。我們要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盡義務,包括不污染和少污染的義務、提取自然資源服從科學規律的義務等?!碍h境責任和環境義務不是某一種或某幾種社會主體特有的,他們屬于所有的社會主體,包括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地方和城鎮政府、國家等。各種主體都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中存在,都對由一定的環境區域,如聚落、流域等所決定的環境共同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都有義務為環境保護有所付出或有所克制。‘天下興亡,匹夫有責’這句話來表達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的普遍性是再貼切不過了?!薄笨偟膩碚f就是環境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的確定應當采用責任、義務本位說,而且是普遍的責任和義務,即環境保護既是企事業單位的責任,也是廣大公民的責任。更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不但應在保護環境方面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應承擔其經營或決策行為而造成污染的不利后果。為了保障此責任的實現,在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部門可以實行“首長負責制”,即首長負責其單位的職責履行,同時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比如說“誰審批、誰負責、誰承擔”。當然環境責任的確立不但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同樣需要加強環境意識的宣傳教育,促進所有單位和自然人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
(一)關于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含義的不同界定
1.不法行為能力說。持此學說的學者認為“然人對其實施的不法行為承擔民韋責任的資格或能力、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責任能力。”
2.意思能力說。該認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其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且預見其違法行為結果的心理能力,亦即關于違法行為的意思能力。
3.識別能力說。認為民事責任能力是“足以辨識自己的行為結果的精神能力”。
4.廣義民韋行為能力說?!巴ㄕf為,自然人的民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民韋權利和設定民韋義務,并且能夠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p>
(二)作者的觀點
本文認為,責任能力的概念應界定為: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資格。這一概念界定包含兩層含義:其一、責任能力的適用對象是過失行為,這體現了過錯責任主義,無過失責任及公平責任并不適用責任能力制度;其二、責任能力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法律資格,有責任能力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否則行為人則可免責。其實卡爾·拉倫茨在其著作《德國民法通論》中就已有相似的論述:“不法行為能力或過失責任能力是指對自己的過失行為能承擔責任的能力?!?/p>
(三)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
關于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學者間存在較大的分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歸屬能力說,一種是構成說持構成說的學者把責任能力理解為行為是否可以產生責任的能力,有時甚至把責任能力當作過錯的基礎,認為責任能力解決的是行為人就其不法行為能否成立過失的問題。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在討論侵權責任能力時,就將之視為侵權行為成立的一個要件一一過失一一的前提。“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具主觀‘可歸責性,,而此項可歸責性須以責任能力(歸責能力)為前提。此屬侵權行為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資格,故也稱侵權行為能力,在思考邏輯上應先肯定加害人有責任能力,進而認定其有無故意或過失?!睔w屬能力說則認為,民事責任能力用以確定一個人是否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取得歸屬。凱爾森說,為不法行為的能力(在德文中)往往用“歸責”概念來加以表示,不可歸責,并不是說行為不可歸責,在任何情況下,行為總是“他的”行為,這意思就是行為總是歸責于他的,不歸責于他的只是制裁而已。由此,在歸屬說之下,責任的成立和責任的承擔就被分為兩個問題,責任的成立與否由過錯來判定,而責任的承擔與否則由責任能力決定。
對于這兩種學說,筆者認為它們在實際效果上是一樣的,都能達到使無民事責任能力人免責的效果,但筆者認為構成說更具合理性。因為從責任能力與過錯的關系來看,責任能力制度被看作是過錯原則適用的必然邏輯結果。近代民法是理性主義思想支配下的個人本位(或稱權利本位)的法律,自然人被看作是理性的主體,能以自身的理性能力認清法律為其規定的活動領域,并有義務在該領域內活動而不侵入他人的領域。如果自然人違背了這種理性認識而超出自已的活動領域進入他人的領域,則具有過錯,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過錯原則下的過錯,就被看作是一種背離理性認識而應當受到譴責的主觀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無論故意或過失都以行為人對行為后果的認識為前提,即過錯的形成以行為人具有認識能力為前提。這就產生了不具有識別能力的主體其行為效力問題,而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就是民事責任能力制度。
二、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礎和價值
(一)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存在基礎
本文認為,過錯責任制度是責任能力的制度基礎。責任能力制度是過錯責任制度的下位制度,其法律效果及適用范圍由過錯責任制度決定。責任能力制度僅于過錯責任制度中適用,而不能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及嚴格責任制度。民法上的法定能力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從法的表現形式來看,權利能力作為法律概念直接在民法典的總則部分的民事主體部分予以規定;行為能力也作為法律概念于民法典的總則部分的法律行為部分予以規定;而責任能力則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體現于民法典債篇的相關條文當中。這說明,責任能力是解決責任承擔問題的法律制度,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則是主體的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性條件。所以,我們并不能以對待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思維來分析責任能力,不能從人格的高度來界定責任能力,從而以責任能力為基礎來分析責任承擔問題,以至使責任能力成為上位概念,而各種責任制度就成為下位制度。責任能力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模式是:有責任能力者應對其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責任,無責任能力者則免責。而有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是能夠辨識行為后果的識別能力。對無責任能力人予以免責,
(二)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的制度價值
1.平衡無識別能力人、受害人及監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責任能力的首要制度價值就是在于充當無識別能力人、其監護人及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器,而控制這個利益分配器的閥門就是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責任能力制度之所以如此引起學者的重視,主要在于責任能力在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中,對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及受害人之間的利益進行調節。法者、司法者可以利用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識別能力這一閥門對三者之間的利益進行調控。如立法者將識別能力之有無的年齡標準提高時,就會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監護人的賠償;反之,受害人的利益可能會因為未成年人的責任財產的不足而得不到賠償。如司法者將識別能力的認定標準作嚴格解釋,就會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免責而從監護人那里得到賠償;如采取較寬的標準,則一樣會使受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財產不足而得不到賠償。其所適用的歸責原則是什么呢?我們知道,無過錯責任及嚴格責任制度并不考慮主觀因素——行為人的過錯,其歸責依據是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既然行為人由于不具有識別能力這一主觀因素,而被免于承擔責任,那么顯然是在歸責時考慮了主觀因素。從而說明,該情形并不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而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梢姡熑文芰χ贫鹊姆珊蠊沁m用過錯責任制度的結果。從中可得出的結論是:過錯責任制度決定了責任能力制度的法律效力,而責任能力制度的適用范圍只限于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制度就是責任能力的制度基礎。
2.進一步豐富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內容
從1804年第一部資產階級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頒行以來,權利能力在民事主體制度中就占有了一席之地,盡管此時尚未有此稱呼。到了《德國民法典》,對民事主體享有的能力進行了具體分類,從此便有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之別,二者共同構成主體人格制度的主要內容。而責任能力制度發展到今天,不斷充實著新的內容,理應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一起豐富主體人格制度。首先,就目的設計而言,權利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體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行為能力主要考察民事主體獨立設定權利義務的能力;而責任能力則主要考察民事主體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其次,就法理基礎而言,權利能力以平等為核心,使各種民事主體均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體現了民事主體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行為能力以意思自治為核心,關注的是民事主體能否依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設定義務,體現了民法的自由理念以及自由與秩序的協調;而責任能力最大限度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以保護他人與社會的利益為目的,體現了民法的公平理念,反映著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再次,就道德價值而言,權利能力是民法正義理念在平等層面的體現,它賦予每位民事主體以均等的機會進入法律體系之中;行為能力是民法正義理念在自由層面的體現,它允許有意思能力之人自己創設權利義務為自己謀福利,實現法的社會價值;責任能力是民法正義理念在公平層面的體現,為自己行為負責,確保各種法律關系最終都能回歸常態。由此可以看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三者之間既相互獨立又彼此依存,共同統一于主體人格制度之中,豐富了民事主體制度的具體內容。
三、我國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一)現行規定的不足
1.我國民法對責任能力制度的規定在歸責原理上模糊不清。譬如,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她的民事責任?!边@一規定似乎與德國法、日本法的規定相似,監護人所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只能適當減輕其責任,而不是免除,這又與“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的過錯責任主義不相符。再者,如果這一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負責任的依據是過錯責任制度,那么就應該以是否有過錯來判定是否負責任,也就是就以是否有具體的識別能力來決定之,而不是以是否有行為能力來判定。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已滿10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這個年齡段的人一般都是有識別能力的。第四,第133條第2款與前一款相矛盾。既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無責任能力人,就不應該由這兩類人承擔責任,因為其沒有責任能力而不能形成過錯,這時應由有過錯的監護人來承擔;而這一款卻因為該兩類人有財產而由其承擔責任。為了避免該兩款在歸責原理上的矛盾,只能以公平責任來解釋第二款。但是,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時,第二款顯然比第一款優先適用,這樣所得出的結論是公平責任比過錯責任優先。這顯然又不合理,因為公平責任是在用盡其他救濟手段而得不到救濟時才能適用,理應是過錯責任的補充。所以,本文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謂漏洞百出。
2.從民事責任能力確立的兩個標準來看,反映出立法者在兩種價值取向面前的搖擺不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對于判斷民事責任能力有無的標準并不是單一的,而是雙重的:一為行為能力,二為財產狀況。對行為能力標準加以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對行為人利益的保護。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行為人尤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使其不因智力、經驗的欠缺而在社會活動中受到損害,因此民事行為能力要求的年齡標準較高——18歲。而民事責任能力制度以“行為能力的有無”為判斷標準最直接的結果就是保護行為人,使其能夠以“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這一理由來對抗法律的否定性評價,體現的是對行為人的特別關注。
但同時法律又確立了財產標準,要求有財產能力的行為人對自己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獨立承擔責任,這里反映的是自己責任原則。讓有能力的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體現了法律對受害人和代替其承擔責任的監護人予以保護的傾向。
之所以出現這樣看似矛盾的情形,絕不是“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待完善”這一理由就能解釋的。若果真如此,就過于簡單了。其實我國的立法者在制訂這一規定時還是有自己的考慮的:當今世界對民事責任能力判斷標準的規定只有識別主義和出生主義兩種。前者的問題就是總也無法理清其與過錯的“曖昧”關系,理論本身很難圓全;而后者則過于空洞。所以有學者認為,法國民法典對于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新規定不是把它上升為“人人皆而有之”的境地,而是根本就把它拋棄了。兩種標準代表了兩種價值取向:識別主義表面上似乎是最公平合理的,嚴格考查行為人行為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能夠辯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者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反之則不負責任。此種規定對行為人的利益給予了充分的保護,但它忽略了受害人和代替其承擔責任的監護人的利益。而出生主義則是完全站在了受害人的立場,認為過錯的標準是客觀的,只要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對“注意義務”的違反即需承擔責任,而不考慮行為人是否真正意識到自己行為的意義。此種模式必然導致的結果就是行為人再也不愿意積極為任何行為,因為當過錯用采客觀標準時,行為人進行活動而完全不影響他人的利益,現實中確實是很困難的。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識別主義還是出生主義,確立的判斷標準都是有缺陷的。而我國的立法者為了避免上述偏失,對于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確立了雙重標準(一為行為能力,二為財產狀況),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此種途徑,對相關主體給予平等的關注:
第一,行為人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就由其監護人代為承擔責任。
第二,行為人如果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就可以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必考慮行為人具體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況,這也可以看作是對監護人權益的一種保護方式。
第三,監護人代替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是行為人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第四,為了保證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法律沒有規定行為人及其監護人的免責事由,也就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都必須予以補償,這是法律對受害人進行保護的方式。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者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平衡行為人(加害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間的利益關系,使三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以期達到一種真正的公平狀態,這也就無怪乎會有學者認為“此種規定比較公平合理,……”
但這樣的規定還是存在弊端的:一方面,以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作為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對行為人過于寬容,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和代為承擔責任的監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行為人與監護人之間誰是真正的責任主體,確認依據不明,二者間的內部責任關系很混亂。
(二)我國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完善
1.我國自然人責任能力制度的模式
(1)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應然模式
第一、拋棄傳統意義的民事責任能力理論,賦予其新的內容
其一,就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對自己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資格或能力,它是對自己責任原則的一種體現。
其二,就民事責任能力的性質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一種歸責能力,這種歸責能力是客觀的,不屬于主觀意識范疇,并以此來區別于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其三,就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內容而言,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不單指侵權責任能力,還應包括違約責任能力和其他具體的責任能力,即民事責任能力適用于一切能夠產生責任的領域。
其四,就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而言,會因責任承擔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首先,對于財產責任,判斷標準即為行為人的財產狀況,此時它的判斷標準是具體的,因每次損害賠償的數額多少而有所不同:其次對于非財產責任,判斷標準就是行為人有為一定行為的能力,而此種形式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每個人都有的。
第二、要把認定責任和承擔責任兩個環節分立開來,以達到保護行為人(包括其監護人)與保護受害人二者之兼顧。
這里要弄清的就是過錯、責任與責任能力三者之間的關系。過錯是認定責任時所應考慮的問題,歸責時采過錯責任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護行為人的利益。責任能力是承擔責任時考慮的問題,有責任,現實中并不一定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僅針對財產責任而言),但這并不妨礙責任的認定。對于不名一文的行為人來說,何時有足以賠償損失的財產(因而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則何時承擔賠償的責任,但在這之前,責任的認定已成事實。如果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并非因其不具有責任能力(無財產),而是因其無過錯,所以不必承擔責任。
第三、實踐中對于過錯采用主觀判斷標準,并結合行為人的民事責任能力狀況來確定責任的認定和責任的承擔在責任的認定過程中,考察行為人及其監護人雙方的過錯,此時的過錯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只要有一人對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故意或過失就可以認定責任的成立。在責任的承擔過程中,需要根據行為人自己的民事責任能力狀況來確定責任是由行為人自己承擔還是由其監護人代為承擔。此時的民事責任能力作為確定行為人與監護人內部責任關系的依據,是一種客觀事實。
2.自然人民事責任能力制度的具體內容
(1)對于過錯而言,這里的過錯仍然屬于主觀意識范疇,也就是說,此時的過錯仍采用主觀判斷標準,考察當事人行為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但這種考察不是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單獨考察,而是考察行為人與其監護人的共同過錯,只要有一方滿足過錯要求,就可以認定責任是確定存在的,行為人和其監護人就需要承擔責任。
(2)對于責任主體而言,行為人及其監護人都是責任主體,但二者并不處于同一層面。如果行為人能夠滿足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之一,則行為人就是責任主體,由其來承擔責任;但如果行為人不能滿足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那么就應該由其監護人代為承擔責任,以確保受害人的損害在任何情況下能夠得到補償。但是監護人承擔責任只是暫時的,只要行為人有了足以承擔責任的能力(金錢)就需要返還給監護人。因此,二者雖同為責任主體,但行為人是第一位的,監護人是第二位的。
(3)對于民事責任能力而言,僅考查行為人單獨的民事責任能力,而它的判斷標準是雙重的:對于財產責任,以行為人的財產狀況為判斷標準:行為人有獨立的財產,就自行承擔責任;沒有獨立的財產,還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如果行為人無過錯而監護人有過錯,就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有過錯,就由監護人暫為墊付,等到行為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金錢)后再返還給監護人。對于非財產責任,每個自然人都具有這種責任能力。這是因為只要行為人能夠為損害行為,就能夠采取相應的行為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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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自然資源的產、供、銷幾科完全在計劃體制的控制下運行資源產品的絕大部分被國家以指令性計劃調撥的方式拿走,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同類產品幾成甚至更低。資源產地及其企業使產品進入市場的自和活動余地極小。近年來,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資源型產品的價格顯得越來越不合理?!百Y源無價、原料低價、制品高價”使加工型產業部門可以因原料低價而毫不費力地取得良好的效益,而資源型產業部門卻負擔著巨額的行政性虧損。于是,加工型產業部門毫不珍惜廉價的原料,資源型產業部門更無積極性去提高資源產品的產出率,從而造成了我國長期以來經濟增長依賴于資源的高投入。據統計,我國能源投入系數在全世界100多個國家中高居首位,資源的浪費十分驚人。另外,資源的計劃配給還造成了隱性的浪費:資源產品被國家指令性計劃調出產地,而產地的資源加工型產業部門又被迫去資源非產地購回這些產品(例如黑龍江省的原木被源源為斷地調外省外,省內造紙等行業每年必須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省外購買原木),這對于運輸部門的壓力無疑是巨大的,而且還造成了資源產品的損耗及人、財、物的浪費。
可見,自然資源的計劃管理造成了自然資源的嚴重浪費,是我國高消耗、低效益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層次低、轉換慢的根本原因。此外,自然資源的計劃管理還造成了其他一些消極影響,計劃體制使基層單位的領導者沒有主動性、創造性和責感,造成企業管理水平低、經濟效益差;計劃體制損害了市場機制的作用,使公平競爭不能得以體現,嚴重阻礙了技術的進步;計劃體制常使資源產品的消費者不能得到真正的滿足,常出需要者無供給而不需要者卻又被迫購買的現象;計劃體制造成的一系列問題還引發了環境的嚴重污染,使生態環境日益惡化。
二、自然資源市化與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
1.自然資源市化對資源型產業的影響
自然資源進入市場之后,由于需求大于供給,各需求者競爭的結果必然使資源產品的價格上升。擺脫了長期以來計劃體制制約的資源型產業部門的經濟效益將在短期內顯著提高,困擾我國資源型產業部門的“經濟危機”將得到緩解。經濟狀況的改善使資源型產業部門的積極性有所提高,自然資源的產品產出率也隨之有所提高。但是為了追求更大的效益,自然資源的開采強度也必然會上升,在我國許多地區的自然資源已處于超強度開采的情況下,如何避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成為自然資源市化所面臨的首要問題。
其實,自然資源過度開采的問題在計劃體制之下已經存在了,是需求大于供給的必然結果,并非市場經濟的產物。計劃體制下的過度開采,一方面是由于管理部門為滿足加工產業部門對自然資源的需求而對資源產業部門下達超強度開采的指令性計劃,另一方面是由于資源產業間門為補帖計劃內產品的政策性虧損而自行大開采強度,使企業能夠獲得以高于計劃價格出售的超額產品的收入。其他一些因素,如集體和個人違反政策私自開采等也是造成資源的過度開采的原因。
可見,正是由于計劃體制的約束才使自然資源不能在市場機制下達到供需平衡,造成了自然資源的低產出和過度開采。解決自然資源過度開采問題的合理途徑是自然資源立法,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只有健全的法制才能使市場經濟得到健康發展。自然資源立法中解決問題的最重要方式仍然是經濟手段。自然資源立法中主要應解決的問題有:①自然資源產權關系。要改變目前那種“誰開發就歸誰”的現象,真正的將自然資源所有權收歸國有,使所有權與使用權完全分離;②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的使用者要向自然資源所有權的代表――資源管理部門交納合理數量的稅金;③實行自然資源消耗補償制度。根據自然資源的性抽和數量等收取自然資源消耗費,,以使自然資源的再生和環境的保護得到資金上的保障,這一費用的收取要隨著資源開發程度的增加而遞增,遞增的速度要大于資源開發強度的沖加速度,以避免超強度開發;④對破壞自然資源及無視自然資源法規者進行弄事和經濟制裁。
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避免自然資源的超強度開采無疑比單純的行政手段要有力得多。資源型產業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市場中價格升高對面求的限制,必然會把著眼點放在自然資源的產口產出率上,這對于自然資源充分利用和節約是十分必要的。
2.自然資源市場化對加工型產業的影響
我國的許多企業,尤其是國營大中型企業,在長期受到計劃體制約束的同進,還受到許多保護,廉價的自然資源產品的供給便是其中之一。在目前原材料價格很低而成品價格相對較高的情況下,許多企業仍存在虧損,一旦自然資源進入市場,資源產品價格上升,這些企業所面臨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那么自然資源市場化是否應該暫緩呢?
我國各產業部門所面臨的競爭不僅來自國外。市場經濟的發展將使我國的經濟運行與世界經濟接軌,并融入世界性的經濟競爭之中?!叭腙P”之后,能夠接受保護的產業部門是很少的。大部分產業部門必須直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加工產業必須要以質優、價廉而取勝。目前廉價的原料來源使企業缺乏提高原料利用率的積極性,于是出現了加工產品成本雖低而原料消耗卻很高的奇怪現象。自然資源進入市場是必然的,一旦失去了廉價原料的供應,加工型產品的成本會隨之升高,競爭力會被極大地削弱?,F在世界上技術進步飛快,自然資源市場化越晚,加工型產業部門所擁有的對市場原料價格的適應期也就越短,所面臨的沖擊也就越大。如果在與世界市場接軌之后才能放開對然資源的計劃管理,脆弱的加工型產業的生存將更加艱難。因此,我們必須盡快掃國際慣例,用市場經濟手段管理加工業的原材料價格和產成品價格。
3.自然資源市場化將促進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的形成
自然資源市場化可以使資源型產業部門加深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可以使加工型產業部門減少對自然資源的需求,還可以使其他產業部門(例如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增強珍惜自然資源的意識。這些作用的結果,是自然資源的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有效需求量(供需平衡時的需求量)在經過新舊體制交替時期必然出現的波動之后穩定下來,這一需求量將低于目前自然資源的有效需求量。可見,自然資源市場化對于抑制產業對自然資源的需求,提高其產出率及減少其浪費,均具有十分積極的影響。自然資源市化對于建立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換言之,要建立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必須將自然資源推向市。三、自然資源市場化與產業布局優化
1.自然資源市場化對資源產地的影響
由于資源型產口指令性計劃的下降直至取消,使資源的就地加工成為可能。資源型產品經加工后產品技術附加值增加幅度很大,效益明顯。例如1噸原油賣價1200元,加工成汽油價格為2800元,加工成睛綸價格就猛升到1.4萬元,可見產品加工程度越深,所獲效益也就越高,多年以來,一直試圖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的資源產地將以此為契機大力發展資源加工工業,提高資源產品的深加工能力。
資源產地的加工工工業在與原加工區域的加工工業的競爭中,存在著與原料產地距離近的優勢,但多數地區由于長期以來只注重對資源型產品的生產,在加工工業的技術方面處于劣勢,在資金等方面也困難重重,于是造成加工產品的質量低下,加工工業投入不足等問題。在“肥水不外流”,這些地區將可能出現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地方保護主義使市場的自由平等競爭受到影響,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經濟的增長。如何避免和消除地方保護主義成為自然資源市場化后所面臨的又一個問題。
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的出現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轉換政府職能,使政府不能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②切實明確產權關系,并以法律的手段保護資源使用者的權利不受地方政府的左右;③以立法的方式保護自由競爭,防止地區性壟斷現象的出現。
2.自然資源市場化對資源匱乏地區的影響
我國地域差異上存在這樣的現象:較發達的地區一般資源都較匱乏,其優勢在于地理位置、經濟技術基礎和豐富的勞動力。而資源較豐富的中西部地區經濟一般都不很發達。自然資源的加工工業一般都集中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大多數經濟不發達地區僅能輸出資源型產品。
自然資源進入市場之后,資源匱乏區域失去了廉價資源產品的計劃供應,被迫加入對資源產品的競爭之中。這些地區將很快意識到資源加工工業并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這些地區的產業發展將著眼于發揮其經濟技術、勞動力、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優勢,而不是對資源產品的爭奪。這些地區有較大發展前途的產業有勞動密集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及“大進大出”的外貿型產業等。這些地區原有的資源加工產業一方面進行技術改造,著眼于產品的精深,另一方面其產品原料來源由單純依靠國內轉向國內與國際并重,產業發展的彈性極大地增強。
3.自然資源市場化對鄉鎮企業發展的影響
目前,資源產地的鄉鎮企業利用其優勢發展起了一些資源型和資源粗加工型產業,這些鄉鎮企業對于地區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即的促進作用。但這些鄉鎮企業由于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自然資源的浪費和環境污染等問題。長期以來,由于自然資源立法不完善,使這些問題難以徹底解決。伴隨自然資源市場化的一系列自然資源立法和有償使用、消耗補償等制度將使鄉鎮企業失去原有的價格低廉等方面的優勢,而其產呂質量差等劣勢卻會很快地顯示出來,這些企業的生存將受到極大威脅。
我國經濟較爭達地區的鄉鎮企業大多是建立在豐富的勞動的優勢之上的。市場經濟對這些企業所起的促進作用要遠大于其消極作用。可見,勞動密集型產業才是鄉鎮企業發展最有利的方面,資本密集型的資源型產業對鄉鎮企業并不適合。
4.自然資源市場化利于產業布局的優化
自然資源市場化使產業布局受到一定的影響,使資源產地的資源加工業得以發展,并間接促進了資源匱乏地區的高新技術等產業的發展。于是將出現資源產地資源型產業和資源加工型產業并重,資源匱乏地區資源加工型產業和高新技術型、勞動密集型等產業并重的產業格局。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將會使區域的產業向著充分發揮區域優勢的方向發展。資源的配置在市場作用下進一步體現出效益優先的原則,產業布局將得到進一步優化。
四、結論
1.自然資源市場化可以消除由于計劃體制所造成的一系列問題,利于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的建立和產業布局的進一步優化,自然資源進入市場不可避免,但不可能實現完全的市場化。那么逢然資源應以何種形式進入市場,在何種程度上實行市場化,國家的宏觀調控應在多大程度上對自然資源的配置起作用,哪些資源可以完全放開,哪些資源可以部分放開,哪些資源必須完全置于國家的控制之下。這些問題均需要進一步加以探討。
黑格爾在他的《美學》中提到,“就它的最高的職能來說,藝術對于我們現代人已是過去的事了。因此,它也已喪失了真正的真實和生命,已不復能維持它從前的在現實中的必須和崇高地位,毋寧說,它已轉移到我們的觀念世界里去了?!痹诤诟駹柨磥恚拔覀儸F時代的一般情況是不利于藝術的?!焙诟駹栒驹诠诺湫退囆g向浪漫型藝術轉向的時代點提出“藝術終結”的命題無疑動搖的了傳統藝術觀念的合法性。
然而從美學的角度,尤其是自然美到藝術美的角度回望西方藝術觀念,不難發現以希臘輝煌時代的藝術為代表形成的傳統藝術觀念影響深遠,尤其是關于藝術“模仿”的一系列理論,成為早期藝術創作的藝術規范。
從美的定義來看,西方古代更多的是從節奏,韻律,對稱,和諧等自然外在的方面來詮釋,這也反映出藝術觀念形成過程中自然美的決定力;現代主義則偏重于事物中蘊含的意蘊,注重事物生命的表現,探究心靈深層情感。自然美在藝術觀念形成過程中的決定力在于:自然美的“本真”讓人感知到美,“本真”在古希臘模仿論者那里就成了藝術觀念形成生的力量之源。不可否認模仿使得藝術觀念合法性地位得到確立,然而,隨著人類審美能力和創作能力的提升,以自然美為決定力產生的藝術觀念受到藝術美的挑戰并顯示出其弊端,藝術作品中對藝術美的強調開始令原本穩固的藝術觀念開始動搖,藝術家開始反思現存藝術觀念的存在合法性。在這一過程中,藝術美開始以否認自身對自然的借用的方式來確立新的藝術觀念的合法性。藝術觀念也需要不斷的擺脫自然美的限制和巨大影響,尋求自身救贖。
一、自然美對藝術觀念的決斷力及其反思
藝術觀念的合法性需要在公眾對藝術作品的審視和觀照中獲得,在古希臘時期的藝術創作中,藝術模仿自然成了唯一準繩。自然美對藝術觀念的決斷力體現在其本真、和諧一律的形式美為藝術創作提供了范式;自然美由于契合主體審美力而令藝術創作有了模仿沖動。
藝術創作推崇自然,較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模仿說”。柏拉圖以“理式”的床、“木匠”的床和“畫家”的床為例,談到“模仿者的作品和自然隔著三層”。亞里士多德提出了“史詩和悲劇,喜劇和酒神頌以及大部分雙管簫和豎琴樂——這一切實際上是模仿?!彼囆g之所以模仿自然,顯然是由于自然具備模仿的因子,在阿多諾看來是“由于令人敬畏的自然的諸形象從開初就意在憑借模仿來撫慰自然,”正是自然美中蘊含的敬畏因素,促成了藝術模仿。實質上這種藝術的模仿是對自然美的一種挪用,盡管這種純手工的藝術創作會烙上創作者的痕跡而不至于使創作的藝術美完全等同于自然美,但藝術美更多的是附庸于自然美之下的,自然美成了藝術美衍生的絕對根源,也成了藝術觀念形成的支配力。
在康德美學中,同樣肯定了自然美的決斷力,在《判斷力批判》中,康德提到,“無論是談到自然美還是談到藝術美,我們都可以一般地說:美的就是那在純然評判中(而不是在感官感覺中,也不是通過一個概念)讓人喜歡的東西?!笨档抡J為美的藝術作品雖然不是自然但又要像自然產品一樣。此外康德還提到“無須概念而普遍地讓人喜歡的東西,就是美的?!彼€認為不以任何有關對象概念為前提的自由的美是獨自存在的美是獨自存在的美,而依附于一個概念的美是有條件的美,從而肯定了自然美。自然界中的花是自由的自然美,“許多鳥類(鸚鵡、蜂鳥、極樂鳥)大量海洋貝類自身就是美,這些美根本不應歸于任何按照概念就其目的而言被既定的對象,而是自由地并且獨自讓人喜歡的?!?/p>
自然美以其自身的決斷力祛除藝術美的痕跡后,形成的藝術模仿是值得反思的??档滤峒暗牟桓郊痈拍?,無功力目的自由之美在現代工業出現之時,遇到了極大的挑戰,現代復制技術的出現消解著這種純粹的美,大規模的藝術品復制造成了傳統藝術觀念的變化,也讓此種不附加概念的自然美在藝術創作中難以被借用,模仿的藝術作品所具有的韻味也在消散,藝術作品需要在汲取自然之外找到自身美特質的源泉,以符合其藝術作品的資格,藝術觀念也需要在新的背景下重新確定自身合法性。
同樣,黑格爾認為模仿只不過是“按其本來的面貌,再復制一遍”,“這種復制可以說是多余的,因為圖畫、喜劇等等用摹仿所表現出來的東西——例如動物、自然風景、人的生活事件之類——在我們的園子里、房子里或是遠近熟悉的地方都是原來已經存在著的?!蓖瑫r,他認為“這種多余的費力游戲總是要落后在自然后面?!边@是因為單純的模仿只是停留在技巧方面,難以競爭過自然,而且藝術的目的并不是單純的對現實的模仿。盡管黑格爾的說法有些絕對,但不可否認,在自然美祛除異質性因素(藝術美)之后形成的藝術觀念在古典型藝術向浪漫型藝術過渡時出現了動搖。
模仿的藝術觀強調現實世界的自然美,藝術模仿難以顯現藝術作品的藝術美,它更多的是對自然美的挪用。自然美之所以能以如此合法的身份得到認同在于自然美和藝術美未能得到有效區,這一命題直到黑格爾那里才完成。黑格爾明確提出藝術美高于自然美,模仿的藝術觀念合法性受到挑戰并亟待重新立命。在美學的領域中,自然同科學中的“自然”十分相似,而自然美也不過是經過視力和聽力兩種最為常見的感官所統攝,因此自然美具有原初性。這種原初性可以表現為一種純真的美感,同樣也可能暴露其缺陷,這種缺陷在黑格爾看來,是自然美的不完滿,停留在“自在狀態”,而“生命只有作為個別的有生命的東西才能存在,善要借個別的人才能實現;一切真理只有作為能知識的意識,作為自為存在的心靈才能存在?!憋@然黑格爾認為藝術美才能稱得上是“自為存在”,藝術美可以規避自然美的短暫性,從而令自然美得到矯正,這種矯正區別于簡單的臨摹和記錄,不是機械的模仿而是含有技巧性的藝術創作。
此外,黑格爾還從心靈角度對自然美和藝術美做出了有效區分并極力推崇藝術美,他很明確的肯定了“藝術美高于自然美,因為藝術美是由心靈產生和再生的,心靈和它的產品比自然和它的現象高多少,藝術美就比自然美高多少。”這一觀點充分肯定了人作為創作主體在藝術創作中的作用,認可了藝術作品所產生的審美力量。
藝術觀念在黑格爾那里被重新界定,在他看來美的藝術“在心靈領域里,尤其是在想象領域里,比起自然界來,顯然是由任意性和無規律性統治著的,”藝術美之所以具有更高的審美價值在于它是人類心靈的產物。不同于山川,河流的“自在”美,藝術美需要心靈發揮巨大的創造能力,運用人腦的思維和創作技巧,經過心靈,大腦的重釋,融入情感因素,才能獲得美的藝術作品。由此可以看出新的藝術觀念中自然美的因素被藝術美取代和揚棄,但在阿多諾看來這是“自然美概念完全受到壓制”的結果。
黑格爾對藝術美的推崇,對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現代主義具有潛在影響。盡管現代主義作家也認可自然美給予了創作的激情和外在的客體刺激,但他們認為藝術的內在創造才更為關鍵,藝術不是表現可視的自然美,也不是模仿自然,而是要表現精神之美,藝術之美。他們反思藝術只是生活真實反映的觀念,由其是在現代工業極度發達的世界,攝影技術更是讓模仿的“真”難以有更大的超越,藝術作品人工痕跡的差異性也不復存在,所以內在的表現所呈現的藝術美才是藝術存在的關鍵。
認為藝術是表現的藝術觀尋得了主體心靈情感的解放,當然也引來了非議,阿多諾就認為,“表現只能被看成是苦難感受或經歷的的表現?!彼囆g中塑造物和模仿物能夠很輕易的將與作品無關的其余粉飾物排除在藝術之外。表現本身也可能將客觀物排除在外,從而將現實生活中的直觀性與藝術分裂。從表現的效果而言,盡管藝術家能夠完整的表達其內心情感的東西,卻只是“欲言之物的徵記,或者是以密碼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平淡無味的象征?!卑⒍嘀Z的美學理論無疑對表現主義理論提出了挑戰,主體精神的幻想和虛構性以及由此構成的藝術觀念同樣受到挑戰。
二、藝術觀念的循環
“藝術作品因為招致消亡而得以存活”,藝術觀念同樣如此,它通過自身的黯淡給新的藝術觀念以合法性空間。古希臘藝術觀念中:若要把握藝術,創造藝術就應該認識到藝術源于模仿,離不開模仿,自然界中各種形態的美以藝術作品的形式呈現出來,無論作品如何繁復都離不開模仿。這一藝術觀念最終在黑格爾“藝術美高于自然美”的論斷中被顛覆,取而代之的注重心靈主體性表現的藝術觀念,然而這種觀念也因為其暗含的虛構意識以及自身追求的虛構契機而被摒棄。
事實上,藝術觀念中滲透的主體性意識在藝術創作中擴大了藝術美的視域,它試圖揚棄自然美的模仿契機以奠定表現作為藝術創作的唯一形式和規范,但同時它也潛藏著危機,那就是,藝術的主要動力保存了模仿契機。注重表現的藝術觀念對自然的忽視最終還是要回到自然本身。后現代主義對生活再次的關注,甚至認為藝術就是生活便是一例。
藝術觀念的循環論證的發生源于模仿和表現的現代沖突,而這一沖突是有著悠久歷史的。阿多諾認為,表現具有模仿的功能。表現具有強迫性的表述力,模仿作為技術性的程序妨礙著這一表述力,從兩者的沖突中不難看出,藝術觀念更替的必然性。
客觀的模仿藝術觀是如何再一次產生的,在阿多諾看來正是主觀性的表現和客觀性的模仿的沖突實現的。表現中的模仿契機激發了自發性和任意性,這種自發性和任意性遇到模仿力就成了客觀性。主觀性的形式知解落入主體的模仿力造成了客觀性之重演的模仿。
總之,從美學角度反思藝術觀念的合法性可以看到,藝術觀念合法性確立是在不斷否定異質性因素的過程中取得的。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及非簡單純粹的自然模仿也非純粹精神化藝術作品,而是在多元復雜的異質性因素中獲得同一性。例如,傳統美學中長時間控制的美的對立面——丑,在藝術作品中常常因為表現職能而損耗丑的一面得到藝術觀念的認同。阿多諾提及的“想要在事物世界面前使自身獲得合法的地位,藝術——作為否定事物世界的一種東西——顯得先驗性地無能為力?!痹谶@個意義上,黑格爾的“藝術終結”預言不僅成了藝術觀念反思的起點,也是藝術觀念合法性地位確立的契機,藝術觀念正是在這中契機中才具有了現實的批判意義。
參考文獻
1 德)阿多諾《美學理論》.王柯平譯.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 古希臘)柏拉圖《文藝對話集》.朱光潛譯.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9.
3 德)黑格爾《美學》.朱光潛譯.(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一、黃山市的資源狀況
黃山市的資源可分為歷史自然,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一)歷史資源
黃山作為中華十大名山之一,一直以來都受到古今中外文人雅客的青睞古代就有詩云:“壑遠潭清水亦香,黃山縹緲惹仙藏”來描繪黃山的仙境,更有“五岳歸來不看山,黃山歸來不看岳”的詩句來表達黃山在人們心中的地位。1990年黃山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名錄,自此黃山以“震蕩國中第一奇山而聞名。
(二)自然資源
1、氣候資源
清代曹文值用“四月始知春,一歲竟無夏”來形容黃山天氣可謂絕妙。黃山地處我國東部的季風區,有著典型的亞熱帶季風氣候,全年平均氣溫在15-16攝氏度,降水多,云霧大,山高谷深,氣候垂直變化,形成了特殊的山區季風氣候,由于水熱條件充足適宜多種林木茶葉果樹及農作物生長。
2、地質資源
黃山為堅硬的花崗巖經冰川運動和地理風化而成,形成了垂直節理發育的峰林結構,其山體高大雄偉,主峰屹立于江南丘陵之中,是其中一道靚麗的風景線。
3、水資源
由于黃山的河流水源主要是以降水作為補給,其典型的季風氣候也就決定了河流的水文狀況,即汛期集中在夏季時間分布不均,年際變化大,加之黃山特殊的山高谷深的特點,應運而生的是黃山著名的“四絕三瀑”――奇松,怪石,云海,溫泉和三大瀑布,這也為黃山旅游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4、土壤資源
黃山市中低山地多為黃壤,土層較厚,肥力較高,有利于茶樹,林木,藥材的生長;丘陵地帶多為紅壤,酸性很大,肥力較差,但水熱條件充足,適合油茶,櫟松等作物的生長;在河谷地帶,由于河流沖擊帶來大量肥沃土壤,加之地勢平坦,適合農業播種生產。
(三)人文資源
黃山文化是徽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黃山至今還保存著許多徽州古建筑,徽雕藝術,繪畫以及詩詞歌賦?;罩莨盼膶W,以及黃山畫派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黃山市經濟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不足
黃山市的旅游配套設施雖然近年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受環境承載量、經濟、消費市場等因素的影響,旅游業的配套設施仍然無法全部滿足旅游的需要。
(二)旅游資源開發不合理,破壞嚴重
客流量過大以及人為破壞等因素導致一些不可避免的損失。
(三)商業活動缺乏統籌規劃
黃山作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商業發展水平較為低下,缺乏種類齊全的商業街,沒有發達的商業與旅游業相互協調,難以帶動整體經濟的發展。
三、提升黃山市綜合經濟實力的舉措
分別從第一,二,三產業出發,進行具體說明。
(一)第一產業與生態旅游業相結合
1、農產品市場化
結合黃山自然條件及自然資源,重點栽種適應市場需求的濟作物,如黃山茶葉,貢菊,野生菌類等作為發展旅游業的下游產業,以提高農業生產價值。
2、進一步開發鄉村觀光旅游業
即‘農家樂’旅游,把鄉村自然風光與旅游業緊密結合起來,打造‘中國鄉村旅游第一品牌’。
(二)走具有創新力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1、開發生產綠色環保產品
結合黃山自身條件與自然資源,貫徹落實黃山工業無污染化的方針,開發綠色無污染的環保工業,如黃山著名的龍頭企業――黃山一品有機茶葉有限公司。
2、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通過引進人才,區域合作,中外交流,與時俱進,發展例如聚酯樹脂,高級粉末油墨等高科技產業,一定做到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并存,如黃山最大的工業企業永佳有限公司。
(三)重點開發以旅游業為核心的第三產業
1、旅游營銷方式創新
打通校園,企業,社區宣傳渠道,采取旅游宣傳途徑多樣化方式,加強景區城市基礎設施商業規范化建設,強化黃山旅游城市形象宣傳,提升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2、文旅結合
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效應,提升文化軟實力。推廣‘徽韻’,黃梅戲等特色歌舞演出,使游客領略徽文化的意蘊;深入開發徽文化的旅游產品,如著名的潛口民宅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西遞宏村文化產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