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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對于建筑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建筑市場及經濟繁榮也能產生積極作用。實際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發現并解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保證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
2.1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礎保障建筑企業在具體的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在企業內部建立專門的施工合同管理機構,為企業施工合同的管理打好基礎。企業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根據具體的合同管理要求,并結合企業所制定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對施工合同進行有效管理。企業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必須加強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等合同管理責任落實,構建完善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保證施工合同管理有章可循。施工合同的管理過程,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的施工情況,對具體施工內容進行合同管理,保證企業建設施工的質量。
2.2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建筑企業可以通過開展培訓班、引進高素質人才的方式,提高企業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為企業培養專門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在具體的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企業必須根據施工合同的管理內容,對施工合同人員進行培訓,保證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較好掌握施工技術、造價管理、合同管理,并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企業施工合同管理還可以實行上崗制度,提高施工合同管理人員的待遇,促進施工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效率。
2.3明確合同條款,將建筑工程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統一根據以往建筑施工合同制定過程中出現問題的原因,加強建筑施工合同制定策略,保證建筑施工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義務。實際的建筑合同制定過程中,必須完善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建筑企業雙方實際情況,對建筑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將合同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統一,加強雙方責任風險控制意識的培養,避免合同管理中出現糾紛。建筑雙方應該對合同內容進行仔細推敲,把握好建筑合同中的風險控制問題,進可能避免建筑工程承包方的建設損失。
2.4加強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建筑合同的履行管理作為一項周期長、管理內容復雜的工作,必須依靠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有效落實,促進施工合同內容在具體建設過程中的履行。建設雙方在對合同內容進行明確的基礎上,對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進行合理把控,根據制定好的施工計劃,將合同管理內容進行有效落實。
2施工合同管理措施與實踐
雖然海陽核島工程承包合同在設計、編制過程中充分考慮了AP1000核電自身特點,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仍存在著設計變更頻繁、進口設備不確定因素多、設備交貨延誤、工程接口復雜、美標材料采購困難等現實問題,為有效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推進,項目合同管理團隊采取了如下措施:
2.1做好合同分解,明確工作責任
項目合同部引入WBS工作理念,依據合同約定和管理程序要求,牽頭組織各部門針對施工合同的每個條款進行了責任分解,建立責任矩陣(RBS),明確各部門的工作依據(合同約定)和工作責任。同時,還要求各部門在矩陣中及時記錄好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商務爭議或索賠事項,并及時反饋給合同部門。這樣不僅有利于承包商索賠的管控,還有利于促使EPC總承包商人員更好地遵守合同,避免或減少了潛在性或無意識性的違約行為的發生。另外,項目合同部針對核島工程參建單位多,接口工序復雜,具有多合同、多接口的顯著特點,特別是在核島施工合同和設備采購合同間的接口和責任范圍中存在著合同約定不明確、不清楚的情況,組織內部和外部資源,依據合同約定和設計文件,結合工程特點和施工便利性,對不同承包商間的工作接口進行了梳理、調整,形成了詳細的DOR工作分交清單,明確了工作范圍,減少了合同爭議的發生。
2.2制定控制目標,監督合同實施
合同控制目標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進度目標、質量目標、安全目標和成本目標,是合同管理的最終目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不僅要對合同約定目標進行分解,制定更加詳細的可操作性的目標計劃,如施工計劃、安全管理計劃和費用控制計劃等,并加強日常實施的監督,收集實際目標數據,編制各類報表、報告,如質量控制分析報告、進度計劃分析報告、合同干擾事件報告等,并對比分析實際信息與預定目標的差異及目標偏離程度,然后診斷目標偏離并采取糾正措施,如優化施工方案工序、加大人員設備動員、組織實施趕工計劃等,確保合同管理各項目標順利實現。合同目標順利實現的一個重要手段便是合同實施監督。SPMO合同管理團隊通過協調、監督自身的合同義務履約情況,如設計文件是否如期交付,設備采購是否能夠滿足現場施工要求,承包商申請文件是否及時批復,工程款項是否如期支付等,以滿足承包商履行合同義務的先決條件。同時,項目合同管理團隊還會同其他部門監督、督促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履約,包括檢查并防止承包商工程范圍的缺陷,施工工序,質量和安全管理,承包商的人、材、機的可用狀態以及工程變更及處理等。
2.3規范管理程序,做好合同臺賬
海陽項目合同部門根據美國Shaw公司的合同管理體系,并結合其他大型項目建設經驗,編制了整套建安合同管理程序,涵蓋了合同管理與執行、合同文件管理、支付、變更、現場指令、費用扣除、索賠和分包管理等各個方面。在程序中規定了詳細的標準化的信息化管理流程、文件記錄統計報表、合同事件報告單、索賠報告格式、合同及變更令評審單、變更請求審核流轉單、合同關閉檢查清單和報告等,形成了與國際接軌的合同管理體系。文檔管理是工程項目的一項重大基礎性工作,也是合同日常管理、工程變更索賠處理的依據。海陽項目合同管理團隊重視合同文檔的積累、整理、分類等日常性工作,建立了清晰和完整的文檔管理系統和記錄臺賬。通過文檔管理系統可以實時跟蹤和查找周報、月報、紀要、往來函件、授權文件、現場工作令、變更請求及變更令、進度報表、保險和保函、支付證書、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文件、合同索賠報告及批復以及合同關閉文件等,滿足了數據資料的標準化、及時性、全面性、準確性等要求,為合同管理工程師及時高效處理合同問題提供了有力支持。
2.4引進管理工具,加強費用控制
核電建設項目具有周期長、工程量大等特點,決定了核電項目合同管理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性和復雜性,先進的管理工具可以有效整合各種資源,降低合同風險。海陽項目率先使用合同管理和費用控制的專業性軟件,即ContractManager、Shawtrac和Prism專業化軟件,構建項目單元和分塊管理信息體系,實現了施工工程量的跟蹤、計算和費用全過程管理、贏得值分析,實時反映了項目實際進展狀況、費用收支管理和預測,另外,也提供了日常審批流程化管理、工作報表生成、自動警示提醒等功能。先進軟件的使用,不僅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管理成本,更是詳細地記錄了每筆費用的關聯信息及其可追溯性,另外,還為核島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了寶貴經驗。
2.5建立溝通機制,解決索賠爭議
項目部是項目現場溝通網絡中的核心組織,起到承上啟下、協調溝通的中樞作用。本著“和諧共贏、團隊共建”的原則,項目部不僅在內部形成了一個建設步調一致的團隊,并與建安承包商之間形成了以項目會議制度、報告報表制度、標準信息交換制度為主要特點的有效溝通協調機制,確保了項目團隊目標的思想一致性,實現了項目部和承包商間的責任明確、范圍清晰,提高了項目合同管理風險的掌控能力。針對合同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的變更索賠問題,項目合同部一方面以施工進度計劃為主線,以“干擾事件”為點,以安全質量良好管理為前提,以滿足工程施工進度為目的,將“主線”上的“點”視為一個工作單元,篩選、分析各類項目文件,編制事件報告單,以分析工程實施過程中所發生或遇到的“干擾事件”,并根據該“點”的重要性,定義“干擾事件”風險等級,提出解決方案,以便及時有效地規避風險,做到工程實施或合同履約過程中發生的任何干擾事件及其處理過程形成良好記錄和閉環管理。另一方面,通過預測和分析導致承包商索賠的原因和可能性,掌握工程動態,警惕可能發生的索賠事項,做好應對索賠的準備。依據施工合同中的風險承擔責任和具體的索賠條件和審核程序,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減少索賠事件的發生,同時對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和工程損失,依據合同進行反索賠。
2.6進行常態培訓,做好合同監督
培訓是實現合同管理持續改進提高的重要手段。項目合同管理團隊結合工程特點,在進行OJT(在職培訓)和影子培訓的同時,先后進行了AP1000項目工程合同交底、合同保險與索賠、合同風險控制、合同談判、工程合同法規、工程招投標知識、合同概預算和清單規范等專業性培訓,宣貫、解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提高全員合同管理、履約和監督的工作意識,實行三全管理(全面、全過程、全員),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加強合同監督與協調是工程項目依照合同要求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它主要包括合同指導、費用監督、進度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和工程協調等內容。合同管理人員應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合同指導,做經常性的合同解釋,使他們樹立全局觀念,及時對合同履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或警告。合同管理人員要對合同實施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要在合同范圍內代表業主協調各建設主體之間的工作關系。
(二)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業務水平低一方面,許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仍然習慣“一言堂”,對建筑施工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沒有深入了解,沒有使合同管理成為經營管理的必備因素,容易導致在企業經濟往來中產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糾紛,為此耗費企業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又不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使企業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靜態管理,忽視動態管理,合同履行監控不足。?企業在簽訂合同后容易將其束之高閣,容易導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階段出現較多問題。一般來說,施工企業管理層對投標、簽約工作還比較重視,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統計、考核、獎懲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建設領域的立法和執法建設工程有多方主體參與,利益關系相對復雜,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和規范的市場監管才能保證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順利實施,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一方面,國家要完善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規范的法律體系。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國家應主要通過制定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來引導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確立法、執法與政府管理之間的關系,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抑制建筑市場中的無序競爭。第二,加強對建筑市場執法和監管,規范建筑行業各方主體的行為。我國法治建設起步晚,基礎薄弱,執法機制還不夠健全,仍然習慣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預市場行為,契約意識和法治觀念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同時,減少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對正常的經濟活動造成嚴重的影響。一些不恰當的行政干預行為給我國建筑合同制度的實施帶來很大困難,與國際市場不接軌,不利于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二)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合同體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例如被譽為“高鐵第一推銷員”的總理極力向國外推薦我們國家的高鐵技術和設備,這讓我們國家的建筑施工企業尤其是中鐵集團這類專業鐵路建設企業走向了更廣闊的國際舞臺,因此國家應當采取措施促使企業與國際市場更好地無縫銜接。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當是以合同文本為基礎和依據的?!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與國際市場接軌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締約方的不同,應當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合同體系,除了業主與承包商還應當包括其他的參與主體,如總承包商與分包商、承包商與供應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還應當走國際化路線。國際上已經產生了如設計-采購-施工模式(EPC)、項目管理(PM)、階段分包方式(CM)、建造-運營-移交模式(BOT)等多種承發包模式,而我國目前建設領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類似嘗試,例如北京奧運會多個場館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國建筑行業迫切需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的承包、發包方式,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建筑市場的發展需求。
(三)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或者專業團隊應當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法律顧問或專門的法務部門、項目經理。這些人由于長期與合同打交道,他們的合同管理業務水平的高低決定了合同簽訂、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須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培育現代化的合同管理機構。在我國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義是法人的負責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所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提高法律素養,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合同管理工作,懂得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則首先應當加強對《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其次應當重視對合同管理人才和團隊的培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業聘請專業法律顧問或組建專門的法務部門統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企業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全面參與企業合同管理的工作,從談判協商到最終履行均需參與進去,并及時了解企業合同執行的相關情況。一旦有違約情形,法律顧問或法務部門要視具體情形,以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經濟損失為出發點,及時采用協商和解、仲裁或訴訟等不同方式解決糾紛。基于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分散施工的特點,目前大多企業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是項目建設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對企業決策的執行效果起著重要的作用,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對項目經理的選拔和任用應當尤為慎重。除了對相關合同管理人員法律知識需要加強培訓和學習外,還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的“充電”,使其能夠適應市場變化,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1.提高對工期索賠的認識。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往往只注重費用索賠,忽視工期索賠。由于變更或索賠事件的發生,往往會對總工期造成影響,如果施工企業不重視工期的索賠,最終往往導致業主催工期,逼進度。如果沒有工期索賠,承包商只能加速施工(趕工),從而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如果加速施工仍沒有按期完工,既落了個逾期完工的罪名,還增加了施工成本,形成“名利雙丟”的局面。如果重視工期索賠,即使業主要求加速施工按期完工,施工企業還可以主張加速施工的費用補償和提前完工獎勵,結果則是“名利雙收”。工期索賠其效果最終會反映在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上。
2.充分認識索賠時效,及時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訴權的消滅,即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的權利。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后的請求權,因訴權的消滅,變為不可訴請求權。這種請求權不受法律強制實施的約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賠時效的效力,在發生索賠事件后的28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遞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說明,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當索賠時間持續發生時,施工單位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如果施工單位逾期主張索賠權利(超過索賠時效),施工單位也就失去了索賠權利,從而失去了索賠談判的主動權,即使建設單位出于其他原因給予施工單位補償,也僅僅是道義的“施舍”,其索賠效果可想而知,只能是“杯水車薪”。所以索賠時效要求施工單位一定要在變更或索賠事件發生后,一定把握好這幾個28天,在時效期內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3.充分認識收集索賠證據的重要性。索賠證據是關系到索賠成敗的重要文件之一,工程實踐中,施工單位即使抓住施工合同履行中索賠機會,但如果拿不出索賠證據或證據不充分,其索賠要求往往難以成功或被大打折扣。如果施工單位拿出的索賠證據漏洞百出,前后自相矛盾,經不起對方的推敲和質疑,不僅不能促進索賠的成功,反而會被對方作為反索賠的證據,使自己在索賠問題上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因此,收集有效的索賠證據是搞好索賠管理不可忽視的。
二、工程結束階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施工基本結束,項目收尾階段,也是最終檢驗項目成效的時刻。這階段的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有:
1.高度重視施工合同竣工結算工作。很多施工單位對工程實施過程非常重視,但在項目收尾時留下幾名技術人員辦理竣工結算,而將精兵強將抽調至別的項目部去,其實這種做法是很不可取的,收尾階段的竣工結算,關系到工程項目最終能取得什么樣的效益,企業和項目部需要予以高度重視。做好這些工作。項目部應該留下關鍵的預算人員、合同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等管理人員,認真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根據施工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變更情況(包括索賠),對原施工圖預算工程造價或工程承包價進行調整、修正,重新確定工程的最終造價。工程結算編制是否完整、正確與否,與最終結算結果息息相關,工程量計算要準確、不能漏項,要注意檢查各種簽證單、聯系單等材料,結算單價套用要正確,各項取費標準要符合規定,總之,結算要做到有理可依,有據可查。結算表編制完成后,校審很有必要,能有效避免多算、漏算、重算,提高結算的準確性。向建設單位提出正式結算前,項目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成本分析,結算書是否大于財務成本,結算上的材料數量、價格與實際耗用量、采購價是否基本吻合。發現問題較大,要相互查明原因,確保取得足額的結算收入。
2.進行合同實施后評價與分析。在最終辦理結算后,施工企業和項目部要做好工程合同管理的評價與分析工作,總結工程合同經驗和教訓,以便以后其他工程能更好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避免類似問題重復發生,持續改進,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建立適合的合同管理架構,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合同管理人員。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為約束發包方和承包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雙方在相互平等、誠信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切實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進行相互監督。以確保合同順利實施;三是合同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合同管理確保合同雙方嚴格執行;四是通過合同管理,增強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調動建設各方的積極性,使合同雙方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共同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3當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3.1招標不夠規范。為合同管理埋下了隱患
隨著“三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已逐步規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現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對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條件。迫使承包人壓級壓價,給承包人增加額外負擔,甚至直接壓低中標價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為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為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抬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3.2合同一方的承諾不能兌現,造成工程無法順利實施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某一方應提供的資源沒有及時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開工或實施被動,特別是一些中小型項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開展比較困難,進展緩慢,造成工程項目被動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資格和數量,設備的數量及型號,工程工期等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甚差異很大。特別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與標書內容不一致,標書中的承諾不能完全兌現,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另外一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時效性強。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搶險的被動,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3合同條文不夠完善,對合同雙方不能很好的進行約束
主要表現在工程招投標不規范,有的招投標過于簡單,邀約及承諾不能構成合同簽定的依據。建設雙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有時由于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合同的預見性較差,雙方需要重新進行協商,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有歧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3.4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轉包或分包現象,給合同管理帶來麻煩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實際建設過程中。非法轉包或分包的行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來困難重重。工程質量很難保證,出現一些債務糾紛,造成工期拖延,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對加強合同管理的對策
4.1增強法律觀念。依法進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國建設行業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備,尤其是《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工程招標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各行各業也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了有關條例。因此,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防止出現歧義,增強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
4.2積極推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經過一定時期的運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設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防止合同缺項、漏項和不平等條款的出現,因此應積極推廣使用。
4.3堅持合同審查制度,嚴格招標時企業資格審查
堅持合同審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順利履行的前提與保證。一般情況下,合同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合同簽訂的條件,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合規。合同條款是否詳盡明確,工程等級和技術要求是否具體,是否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合同簽定是否具有完備的合同手續。此外,在工程招標時還應該對施工企業的主體資格、企業信譽、注冊資金、隸屬關系、財務經濟狀況、設備及技術條件、履約能力,與招標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施工經驗等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投標企業的內在質量。
4.4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跟蹤檢查,督促合同雙方自覺履行合同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檢查考核制度。對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問題,認真進行分析、糾正,對隨意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要認真查處,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規化、規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違規而造成不良后果。
4.5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c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Refers for the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untermeas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影響的嚴重性
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嚴肅性、合同的權威性受到挑戰,嚴重影響了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影響到我國建筑市場秩序,以致造成建設市場出現嚴重拖欠工程款的頑癥,進而引發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據2002年建設部對部分建筑企業的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5106家建筑企業被拖欠工程款2475億元,全國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億元。此外,由于建筑市場運行尚不規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嚴重影響了建筑市場環境。
1.2 “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壓價、肢解分包等,這幾種行為均是發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時也是政府主管部門所嚴格禁止的行為。
1.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對履約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顯失公平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權利義務應是對等的。但從目前實施的建設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針對承包人的,其中較多地強調了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相對而言,對發包人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對發包人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的規定。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為施工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較多的一個原因。同時,導致發包人強調造價一次性包死,又不計風險包干費;對施工合同周期內的政策性價款調整不承認,使最后所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不相符。同時,風險合同現象嚴重,一般來講,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風險總是存在的,但目前建筑市場的激烈競爭和不規范的管理,致使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同簽訂不規范,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規范合同。不少承包人、發包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是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逐條分析,認真訂立。如:有的發包人和承包人認為彼此“關系不錯”,不應在訂立合同上“較真”,草草訂個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說,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最終導致工程糾紛的發生。(2)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不能依照合同辦理,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3)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和缺乏專業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 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建筑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不平等合同條件等問題,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再加上承包人自我保護意識差、索賠意識淡薄,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受損害者往往是承包人。
2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2.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談判與簽約工作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注意并處理好下列問題: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試行) 、《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一、前言
水利工程花費大、工期長、施工程序復雜、牽涉面廣,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都比較繁雜而且有難度。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前提,所以一定要側重合同管理,才能確保工程的質量取得投資效益。
二、目前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1)合同簽訂階段。合同的主體選擇的不適合。合同主體合格,是能夠有效確立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合格的主體,首先應該是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民事權利能力的合同本人。合同簽訂時,應該杜絕兩種狀況:一是即使擁有以上兩種能力,可不是合同的本人,也就是當事人出錯,也就是合同的主體不對;二是即使是合同的本人,但是卻沒有以上兩種能力,這也是合同的主體不對。
合同上的文字表述很含糊。按照法律制定的有效應的合同,就應該表達出雙方的真實的意思,字面寫的含糊不清的,容易出現分歧和誤會的,就會使合同很難實施或者會引發爭議。
合同上的條款以及內容有缺失,而缺失的常常是有可能違約的那一部分。有的合同只說好話,不說丑話;不明白 “先小人后君子”的簽合同秘訣,一旦出現了違約的現象,在合同中就不能找到違約應該怎樣解決的條款了。
(2)合同履行階段。本來應該更改的合同卻沒有得到更改。合同更改有合同內容的改變以及合同主體的改變這兩種形式。按法定程序對原來的合同進行的修改是合同更改的目的,確保合同能夠更好實施以及相應目的能夠完成。作為承包方,更應該注重的是確保自己的合法的權益,重點是要及時地進行相應更改。簽證在履約過程中的是十分正常和重要的。可是有一部分現場管理人員對這件事卻不注重,當出現矛盾的時候,因不能拿出有力的憑證致使敗訴。工程結束卻不能及時拿到工程款的狀況還是有存在的,但卻沒及時維權,當時才發覺已經超出了訴訟期限,導致不能追回相應的賠償。
能夠使用的權力卻沒有使用?!逗贤ā方o予了合同的本人反抗辯駁的權力,可是很多的施工單位不會使用。如果發包方不能依照合同上所約定工程進度付款,施工單位就能夠使用反抗辯駁的權力停止繼續工作,可是卻沒有使用,因為害怕一方面停止工作會擔負違約的責任,所以在客觀上導致了自己墊錢施工,導致發包方的欠債越來越多,問題就越來越難處理。同時應當注重擁有法律效應的憑據卻沒有非常重視,真正有效應的字據,應該是有真實的內容、相應的原件、有簽名以及蓋章、沒有超過限定日期等相關的程序。沒有法律效應的書面字據僅僅是沒有用的紙一張罷了。
(二)市場行為不夠規范,合同管理形同虛設
招投標過程中還有非常多的問題產生,例如:發包方特意用不合理的條件來減少得標的價錢,可是更多的承包方為了企業的利益和自己的生存,就不得不接受發包方這樣苛刻的條件;還有承包方為了得到標而與其他的承包方串通,來增加得標的價錢,或承包方中途不繼續進行投標,所以導致了發包方損失了一定數目的X財。這些不正規的做法侵擾了建設市場的經濟秩序,也使發包方招投標根本無法成功,施工的項目就不能順利的完成,也就不能確保工程的質量。
(三)水利工程合同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
在水利工程的合同中缺少束縛的力度,工程招投的規則相對簡單,對應該重視的地方沒有重視,而使合同在簽約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的問題。有的也會因為沒有足夠的經驗而不能對工程進行深層次的探索,合同不能提前知道事物的發展狀況,所以在合同施行的過程中產生問題的時候,雙方又要再次商議,導致在工程建設上出現了很多的麻煩。不能確保工程的質量,而且也使工期變得更長。
(四)合同雙方不按合同辦事,影響工程的順利實施
在施工的過程中,有的發包方不能做到像合同上所寫的那樣,不能及時給予本應給予的資源條件,甚至根本不能給予,導致了工程的作業不能按時的開工,或者實施的過程中進行十分的慢,有的時候由于開始的工作還沒有好好地準備就急忙地開工了,致使工程的問題陸陸續續的產生,而且也導致了項目的工期被長期的推脫,不能完成所有合同中所寫的,導致了項目根本就不能順利進行。
(五)違法轉包等現象
在合同的法律上有確切的規定:承包方不能把自己承包的所有工程轉讓給其他人,或者是把自己承包的工程通過分解,而以分開承包的方式來轉讓給其他人。并且也不允許承包方把自己的工程轉讓給一些沒有法律效應的建設單位。但是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卻依舊有非法轉讓的現象,并且越來越嚴重。這就會導致在實施合同上有很大的困難,就會很難確保工程的質量,致使產生一些錢財上的矛盾,而影響了工期。
三、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認識根源
(1)對市場與合同的關系缺乏認識。隨著市場經濟慢慢地向前發展,合同與市場兩者存在著一種相互依靠的關系。由于市場的運行要有合同的存在,《合同法》制定合同存在三種方式:書面、口頭以及其他方式。
(2)這種認識也是一種兩者相互依靠的關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更改、終止、談判、或者簽訂等整個過程的治理。合同出現比合同管理的早一個時期。
(二)法律根源
(1)合同法律滯后。如:我國的《經濟合同法》直到1981年12月才出臺,到1985年3月出臺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6月出臺了《技術合同法》??墒且陨先亢贤▍s都不能跟上市場經濟的腳步,很多新的合同問題在法律上都是沒有的。到了1993年又修改了《經濟合同法》,可是這次的改動卻僅僅是暫時性的,而且沒有除去合同法等其它法律共同存在和有關法律規定相互矛盾的現象。一直到1999年3月才制定了統一的合同法?,F代水利工程管理復雜,法治建設要與時俱進。
(2)合同法律意識滯后。最顯眼的做法是不明白合同和合同法律的關系,制定和實施合同常常與合同法律分離,想如何寫就如何寫,想如何簽就如何簽,沒有依據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意識,而導致出現了問題,造成了很多的失誤和損失。合同法律是合同制定和實施整個過程中的法律準則,換句話說就是合同要依據法律來制定。
(三)部分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責任感,是合同正確履行的人員要素。合同管理人員要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知識和相關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識,方可及時發現問題并妥善解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人員除了要有學習能力外,還要有不斷提升能力的內在動力,積極探索、提升素質,方能保證工程合同管理科學、規范。
四、結語
目前我國的水利行業正在飛速進展,管理制度也在慢慢地提高,建筑行業的生產模式和其單位人員內部管理都有了很大的變化。自從我國成為WTO一員以來,在我們面前出現了更多的挑戰以及機遇,要想讓企業在經濟上取得更大的利益,更好的貢獻于社會,就一定要更加側重工程合同的管理,緊跟時代的腳步,和全球頂級技術相連接,把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參考文獻:
[1]任玉振,艾明明.淺析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J].東北水利水電,2010 ,(04).
隨著我國加入WTO已經有些許年頭,企業也邁向了國際市場,在此背景下我國的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索賠問題已經被諸多施工建筑企業所關注與重視,并把它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工作內容的管理重點。一般情況下,索賠就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施行、執行的過程之中,對非己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成本費用超額等引起的經濟損失的經濟賠償;而這賠償過程就是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相關經濟損益的補償以及相應權益要求等。
一、構成索賠成因的主要因素分析
索賠過程是一種合法并且合理的正當權益要求與需求,其是一種經濟補償的合法行為,而非無理爭議的懲治行為。它是建立在雙方合作、認同的基礎之上而展開的協議過程。經實踐證明,索賠程序的合理、有序開展,有助于社會建筑市場向著秩序化、規范化、標準化發展方向前進,對建筑行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的直觀經濟效益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合同本身問題
簡單來說,合同本身有承發包雙方協議簽訂時的不完全性、不完整性,即使是雙方會考慮一些附加條款的添加,以致生效。也就是說無論合同在實際設計時,雙方考慮的多么詳盡,依然有著可變化在內的客觀因素加以影響,其后雙方可能遇到各種問題,但是合同中有可能沒有明確出來,這時雙方就會產生實質上的經濟糾紛。另外,還有就是承發包雙方對合同的整體體系認識程度不足,導致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完備性明顯不足。另外,對于工程建筑行業所簽訂的法律生效合同,是兩個學科的體系認知,即工程建筑與法律學科相應知識的結合,專業性非常強。但是往往在各方單位再考慮詳盡條款時,會出現“懂法律的不懂技術、懂技術不懂法律”的現象發生,這樣的合同極易導致其與現實背離、脫節,進而引發合同糾紛。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自然事件,另一種是社會事件。自然事件的促成原因不利條件與客觀現實障礙所導致的。如在施工階段,發生了自然災害,諸如地震、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的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的障礙條件引發的風險損益。社會事件則是指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者戰爭等因素的影響,引發的施工索賠。
(三)拖欠支付工程款
正常情況下,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約束時間、付款利息與利率等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業主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工程階段性工程款以及最終支付款,承包單位就可以根據這項合同基本規定,向業主提出索賠,同時包含影響工期進度的索賠利息等。而像嚴重拖欠工程承款的行為,最終導致承包單位是資金融資過程出現困難、障礙,還是中途變更設計條款導致的工程進度延誤等行為過程,甚至也包含合同最終終止的行為,這些因素對于承包商來說,就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向法院上訴。
(四)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的驅動等人為因素,使合同雙方都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承包商不考慮影響工程的其他因素,采取“低價奪標、索賠盈利”的策略,而業主也不考慮投標者的中標價是否合理,將建設項目承包給中標價低的施工企業。但是,在具體施工中,不合理的中標往往會使工程項目不能按質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引起墊支、拖欠工程款、銀行利息、工期、質量等原因的工程糾紛和施工索賠。
二、保障索賠成功的必要措施
(一)熟知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
簡單來說,法律至高無上,法律授予合同生效,合同受法律所管理。也就是說在合同的生效期限、變更條款、索賠與爭議等環節最終明確、追究起來的這段過程,都要與法律產生緊密的聯系,涉及到法律法規的相應管制原則。所以當工程合同和法律嚴重產生背離或矛盾是,通常會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去界定相應標準。因此,做好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必須以充分了解、熟知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
(二)制定詳盡、具備說服力的索賠報告
編寫索賠報告是一項集法律、經濟、技術等多種知識于一體的、復雜的工作,其語言性較強。索賠報告的編寫應把握兩個方面,應對索賠的合同依據、索賠事實、索賠費用、時間計算、索賠的客觀事實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作有理有據的說明;索賠報告必須準確,計算的數據要準確無誤,語言要婉轉恰當,文字要簡明扼要、條理清楚、重點突出,使對方能由淺入深地了解索賠事件的來龍去脈。
(三)在談判中逐步完善合同
合約制是社會化經營活動的主要特征,合同是索賠的根本性憑證,索賠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內容;索賠的作用是解決合同雙方經濟賠償與糾紛的主要途徑,又是有效制約雙方落實責任、履行義務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方面,要保障索賠能夠成功,首要必要展開的工作就是要加強施工合同的基本管理,認知合同的明確的條款,從而結合條款去在談判過程中逐步完善合同。這不僅是因為逐步完善合同,能夠使索賠的成功幾率大幅度增加,還因為完善的合同條文能使風險轉嫁,突出雙方的權、責、利的深刻關系以及公平合理的性質等;另一方面,詳細考慮的、逐步完善的合同能夠防范于意外風險,遏制簽訂合同雙方不愿看到的單方約束條款出現,以及防范于獨立承擔風險的可能性,將風險攤分。
(四)找準索賠事實,準備充分的索賠憑證
索賠成功的關鍵性因素,就是要保管好一切能夠證明自身利益的可靠性事實根據的原始性數據、資料。也就是說,有理有據,讓事實“說話”。有理才能夠提出索賠,有據才能使得索賠成功。如,在建設項目基礎工程開挖土方時,發現了地下水,這時就需要抽水臺班和相關設施以及人力去處理。但是,在項目招標時,業務沒有向承包一方明確說明土方開挖時會出現地下水,因此導致承包一方在投標報價時未考慮相關設施的作業費用以及工時費等,而中標之后的會審過程中以及簽訂了項目合同時,又忽略了其相應費用。所以說,像這件事的處理過程,如果承包一方拿出合同讓發包一方(業主)確認合同的簽字憑證,即可像發包一方提出索賠,索賠的具體事項就是補償相應的臺班設施以及工時費用等。但是索賠也有依據才行,而事實憑證就是當時雙方所情定時的項目合同、招標文件、圖紙會審以及業務或相關機構所簽訂的簽證單。
結語:
總之,對于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行業來說,合同管理中的索賠的作用是一種警戒、預警作用。其最終目的是避免違規行為引發的經濟行為糾紛事件發生,約束合同內的約束對象能夠實行正確的正規、規范行為。因此,合理運用合同成立條件,創建良好索賠機制等,可以有效避免經濟糾紛出現、實現轉移風險、獲得補償損益等,切實提升企業的項目管理綜合運營能力。
參看文獻:
[1] 姜翔程,陳森發.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成因及承包商對策[J]. 建筑經濟, 2009,(03)
在工程監理工作開展中,監理合同管理一直是薄弱環節。尤其在合同簽訂和履行環節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影響著監理工作質量的提升。為此,監理方必須加強合同管理,規范監理合同各項條款,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全力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監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簽訂問題
我國建筑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完善,在工程招投標中存在著暗箱操作、明招暗投、幕后交易等現象,擾亂了建筑市場運行秩序。加之,監理單位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部分監理單位為了取得工程項目合同,經常聽從建設單位的安排,使得監理單位在監理合同簽訂前期喪失了與建設單位公平談判的話語權。在合同條款中,建設單位過于強調自身權利,盡量減少自身的制約性條款。而對于監理單位而言,部分合同條款對監理單位的義務、違約、賠償等方面作出了苛刻要求,導致合同雙方在簽訂環節未能處于公平的地位。
(二)合同履行問題
在監理合同履行權利和義務過程中,建設方仍占據主導地位。建設方在合同條款規定的工作內容之外增加監理工作量,但是卻沒有增加相應的監理服務費,損害了監理方的合法權益。同時,部分建設方對因施工方或建設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通常以總價包干為借口拒絕支付監理方延期費用?;谏鲜鲈?,監理單位為了降低總成本支出,實現利益目標,被迫采取減少監理人員數量、降低監理工程師層次等方式控制成本支出。
(三)合同跟蹤管理問題
在監理合同管理中,監理單位應全面掌握建設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將合同管理貫穿于合同簽訂、合同履約、工程驗收、工程結算等各個環節。但是,由于監理方的合同管理意識淡薄,只是重視對建設方在合同簽訂前期的資產規模、信譽、注冊資本等情況的調查,而不重視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方生產經營情況的跟蹤管理。一旦建設方出現重大變動,則直接影響到監理合同的順利履行,給監理方帶來經濟損失。
二、監理合同管理中的優化方式
(一)完善監理合同內容
為有效避免監理合同糾紛風險的發生,應完善監理合同的相關內容,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包括:一是明確監理工作范圍。在監理合同中,要詳細列明監理方負責監理的工程情況,如工程面積、結構、層數、室外工程、室內工程等監理工作范圍。二是明確監理工程的內容。在監理合同中,要明確監理方所提供的監理服務,包括工程進度、質量、造價、信息、組織協調等方面的監理服務,并在附加協議條款中盡量詳細表述各項具體工作,避免工作描述過于籠統、責任界定不清。三是明確監理期限。在監理合同中明確監理的起止時間,若合同中未能明確監理期限,則根據《建筑監理工程規范》中的相關規定,將監理方派駐監理機構到施工現場時間作為監理時間的起算點,將監理工作完成后,監理方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方的時間點作為監理終止時間。
(二)明確監理費用增加的合同約定
在解決因非監理方因素導致的工程延期、延誤而產生的監理費用糾紛問題時,應在監理合同中針對具體原因作出相應的明確約定,具體如下:一是針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程延期,要在合同中約定由合同雙方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擔相應損失與費用;二是針對因業主方問題導致的工期延誤、監理工作量增加,要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一定標準計算監理費用的增加額度,并且該項計算標準不應超過合同簽訂時約定的標準;三是針對因施工方問題導致的工期延誤、監理工程量增加,為平衡合同雙方的利益,應適當下調合同約定的監理費用計算標準。
(三)規范陰陽合同的監理費用結算
針對陰陽合同產生的監理費用結算問題,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種情況,針對招標人和投標人串標、投標人圍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簽訂的陰陽合同,其陽合同無效,在結算監理費用時應選擇陰合同作為結算標準,即根據雙方真實的意識表示進行價格結算;第二種情況,針對強制招標投標項目未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陰陽合同,其合同均無效,在結算監理費用時應選擇陰合同作為結算標準,即根據雙方真實的意識表示進行價格結算;第三種情況,針對先行招投標,后在同一天內簽訂兩份合同,或后續簽訂陰合同和陽合同的情況,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21條的規定,將中標備案的陽合同作為監理費用結算標準;第四種情況,針對非強制招標項目經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陰合同和陽合同,視同第三種情況進行監理費用結算;第五種情況,針對無須經過招投標簽訂的陰合同和陽合同,應根據債法理論進行監理費用結算,即根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結算。
三、結論
總而言之,監理合同管理是關系到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工程建設目標實現以及監理工作有效開展的一種重要工作。監理方要建設高素質監理工作隊伍,加強合同簽訂和合同執行管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履行實施動態管理,認真落實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斷提高工程監理質量,為規范我國建筑市場有序運行打下堅實基礎。
2嚴格遵守施工合同
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因為與勞務方有過一定的合同或者需要趕工程期限,就滿目的信任勞務方,沒有簽署相關的勞務合同就對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等到施工后才對合同和相關的程序進行補救。作為企業方,應該考慮到沒有哪個工程能夠保證不發生糾紛,若是先施工并無勞務合同,在施工中發生勞務糾紛將會對工程造成更多的延誤。因此,即使工期較緊,也應當及時擬定相關具體的合同,簽署后再開始施工。在合同簽署后,施工過程一定要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條款規定,如果時間允許應當對合同部分進行專門的審核,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點。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有一些附屬的合同,或者合同的副本,都應該一并到公司備案,公司相關的審查部門應當對這些附屬條款也都進行審查,將不合理的條款進行糾正。
3對印章加強管理
在合同管理中還有一項比較重要的內容,那便是對印章的管理,印章管理時應當注意出了要管理好自身的印章外,還應當對勞務方的印章做好管理。許多人存在認識的誤區,認為印章有了專人負責,不會與勞務的糾紛掛鉤。一旦對這方面產生了疏忽,就會有不同的問題發生,比如:許多人用在簽訂材料采購合同時擅自用了勞務方的印章,有時還存在用章代替勞務方擔保的現象。這些問題的疏忽,常常會讓公司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地步。所以在印章的管理方面,要避免勞務方找出種種借口私自刻章,特別要監督不允許用公司的印章隨意簽署合同或者其他協議。
4確定合理的合同承包方式
在勞務合同中存在兩種承包方式,分別是單價承包和總價承包。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盡量采用單價承包項目的方式進行承包,這樣做對勞務方驗工計價可以更好地進行控制。一些單位為了圖省事,直接下調了建設單位給出的單價,然后進行分包,這樣做相當于把分包單價調錯,如果在施工中需要調概,勞務方可以提出企業應按比例調高自己的分包單價,若產生糾紛,將會對企業造成不利因素。
5工程質量合同管理
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對工程的質量嚴格把關,按照行業的要求,嚴格的規范,統一相關的技術,才能更好的對質量合同進行管理。在我國對于工程的質量安全,和建筑物的保修期有嚴格的規定,我們應該嚴格按照國家的要求對勞務方提出要求,在此同時應收取勞務方一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證工程的質量,提升勞務方對工程質量的意識,等到工程結束后,若勞務方在工程技術方面嚴格按照合同規定,那么企業可以將保證金全部退還勞務方。
6保證勞務合同的履行
并不是簽署了勞務合同就足夠了,在合同生效過后應當重視合同的履行。如果企業不對勞務合同有較好的管理,在施工的時候勞務方可能在無法滿足企業要求時,拖延工期,甚至放棄整個工程,這就對施工的進度有了很大的影響。企業應當收取部分履約保證金,或扣去一定的驗工價款,用這種形式對建設單位進行一定的約束。做了這種保證后,如果建設方毀約,經濟方將降低損失,也可以彌補部分工程欠款,工人工資等。如果并未發生上述的情況,合同期滿后,可以對工程前收到的工程保證金進行退還,這樣做就更好的保證了工程糾紛的現象。
2變更估價條款的運用
筆者在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處理過很多變更估價條款的案例,在案例處理過程中,均會經歷從不同意到同意的過程,部分案例處理起來阻力較大。同時也深刻體會到“如不深入分析、理解合同、解釋合同,對方只會按最淺層理解處理問題”。所以運用合同變更估價條款應靈活、多分析,才能獲得滿意的結果,現舉2個案例說明變更估價條款的運用。
2.1案例1
某市高架立交橋工程采用固定單價合同,且支架、模板、地面硬化均含在箱梁混凝土的綜合單價內。由于線路標高調整,現橋面比招標圖紙橋面標高高2m左右,相關人員從施工過程至竣工結算編制,均未體現及說明該問題,認為箱梁混凝土是固定包干,不能調整。筆者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并詢問相關事項,提出箱梁混凝土的單價需要調整,應增加箱梁支架因高度變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費。考慮到原綜合單價已包含報價風險,因此在原綜合單價不變的情況下,單獨計算支架高度變化引起的超高增加費。自問題提出,相關人員、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財政審核均不認可,部分人員持肯定或反對態度,認為應按原箱梁混凝土單價執行,但筆者堅持自己的觀點并提出2條反駁意見:1)該項變更是成立的,各方人員均認可,不存在爭議;2)對于合同已有項目的單價是否適用于變更項目的單價,不能簡單的從名稱相同來判斷,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綜合單價只適用于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8m左右,設計變更抬高2m,現箱梁底至地面平均高10m左右,所以原合同中箱梁混凝土的綜合單價不適用變更后的單價,其價格應調整。經過漫長的解釋和談判,最終竣工結算審核一致同意上述意見,獲得250余萬元的變更價款。
2.2案例2
某市軌道交通工程某標段為2個車站、2個盾構區間,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采用全費用模式(含規費、稅金)。模板、支架、水平運輸、垂直運輸等措施費用含在混凝土的綜合單價內。聯絡通道的臨時鋼支撐、防護門、凍結孔施工、凍結施工、積極凍結、維護凍結、停止凍結、充填注漿、解凍、融沉補償注漿、凍結孔封孔及鋼管片處理等費用含在聯絡通道土體加固的綜合單價內。項目實施過程中,車站附屬圍護結構的支撐由原來的覫609×16mm鋼管支撐更改為鋼筋混凝土支撐,尺寸為600mm×800mm,混凝土量增加1500m3。原車站主體圍護結構第1道支撐也采用鋼筋混凝土支撐,尺寸為800mm×1000mm。聯絡通道土體加固采用冷凍法,原設計圖紙加固范圍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3m,加固體積為1447m3,工程量清單中的加固數量為1430m3。項目實施過程中,業主與設計單位對原加固方案進行優化,修改后的加固方案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2m范圍內進行加固,結構內部尺寸范圍內不進行加固,變更后的加固體積為759m3。審計與業主代表審核意見: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項目的綜合單價,其依據是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在原工程量清單中已有,不必重新確定單價,應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執行。筆者不同意該審核意見,并提出反對意見。雖然變更的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與原合同已有項目的名稱相同,但所含的內容有所區別,提出應按“合同只有變更工程類似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確定,理由及依據如下:1)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屬于合同工程變更定義“a.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和“d.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的2種情況;另外,合同工程變更定義還約定“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費用都由業主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所以上述工程變更成立,且費用增減應由主業承擔。2)既然工程變更成立,就應按合同變更估價條款處理?;炷林闻c冷凍加固只有在“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合同已有的價格,但變更的混凝土支撐、冷凍加固與合同中已有項目存在一定區別,即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不能采用合同中已有的價格。3)原混凝土支撐尺寸為800mm×1000mm,變更后的混凝土支撐尺寸為600mm×800mm,原混凝土支撐模板含量為2.8m2÷0.8m3=3.5m2/m3,變更后的混凝土支撐模板含量為2.2m2÷0.48m3=4.583m2/m3,每立方米混凝土支撐增加了1.083m2模板的工作內容,變更后混凝土支撐的綜合單價應為534.50元/m3(計算公式為: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468.93元/m3+增加含量1.083m2/m3×60.54元/m2模板綜合單價)。4)冷凍加固費用由可變費+固定費組成,可變費隨工程量增減而調整,固定費用不隨工程量增減而調整。冷凍加固的開孔、鉆孔、冷卻管等與冷凍加固體積基本上成正比;首次充氟費用、氯化鈣費用、冷凍機械的電費(一般聯絡通道土體冷凍的用電量在30萬kW•h左右,電費為20~30萬元)、冷凍施工演練、防護門、聯絡通道兩側的臨時鋼支撐加固(設計參考數量約70t)、拆除鋼管片殘值等費用不隨土體冷凍加固體積變化,相對常規的聯絡通道施工而言,這些費用屬于固定費用(累計約65萬元)。原設計圖紙冷凍加固范圍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3m,冷凍加固體積為1447m3,固定費用攤入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應為65萬元/1447m3=449.21元/m3;設計變更后,冷凍加固范圍為聯絡通道及泵房邊界線外2m,冷凍加固體積為759m3,固定費用攤入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應為65萬元/759m3=856.39元/m3,則變更后冷凍加固的綜合單價應為1845.26元/m3(計算公式為: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1438.08元/m3+變更后攤銷費856.39元/m3-變更前攤銷費449.21元/m3)。綜上所述,筆者從施工圖變更前后的對比分析、施工工藝、綜合單價的構成、合同工程變更的定義、變更估價條款解釋等方面,闡述了上述變更工程價款調整的依據,最終審計與業主代表均同意了上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