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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團體保險已成為現代員工福利計劃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人,用同一張保單承保多個成員的風險,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簡便,能夠部分消除逆向選擇等特點,從而在成本上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在高速發展的我國極具前景。
1我國團險業務的歷史演進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恢復商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商業保險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恢復商業保險業務至上世紀90年代初,保險產品主要以簡易人身保險為主,產品結構比較單一。而產品的銷售只能通過單位推銷人身保險,保費低保額小。從市場需求角度考慮,改革開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會保障較充分,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彈性。這一時期的團體保險多表現為團體,僅指團體投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團體保險。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前期,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多年的飛速發展,保險業也呈現井噴之勢。從保險的需求方分析,此階段居民雖已有一定積蓄,但鑒于社保和國企改革尚未啟動,對社保和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專職人的引入使個?;巨D為人銷售為主,團險業務受到明顯擠壓。而保險公司為了迎合“雙高”時的市場而推出的各類儲蓄型產品和團體年金產品,因隨后的連續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在此階段,雖然團體保險的保費收入有了一定增長,但從其在行業的地位來看,處于下降階段。
第三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團體保險的需求激增,原因如下:一從企業角度,原來由國營企業承擔的養老和醫療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團體保險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從國家角度,中國特殊的人口結構,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會保障壓力使政府大力推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其中企業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從消費者角度,由于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醫療、養老體系都不健全。出于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消費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強烈,大大激發了對此方面的保險需求。國內的保險主體也不斷增加,各種新型團體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壽險業進入產品轉型期。企事業單位對團體保險的認識日益加深,中國的團體保險業務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2我國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1)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2)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若嚴格按定義歸類,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另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政策上的制約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3)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3團險業務銷售方式的分析
團體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類,直銷、中介和交叉銷售。除了這三種渠道外,還存在其他的銷售模式.例如通過互聯網絡、國際共保組織進行銷售以及職團等。下表是對三種主要銷售渠道的對比分析
4銷售渠道組合策略
目前團體保險銷售最先進的模式是公司綜合運用各種渠道,采取多層次的分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人采用各種不同的渠道銷售產品。同時,可以通過不同渠道的組合,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選擇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組合的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組合中的渠道,必須是那些能夠為公司帶來某個目標市場的許多交易的渠道。
選擇分銷渠道組合的模式,需要根據市場的情況、產品生命周期的情況來進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特定的目標市場上所采用的分銷渠道的多少。保險公司可以同時采用盡可能多的分銷渠道來銷售團體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但由于團體保險客戶的有限性,渠道間的競爭導致成本增加。保險公司還可以挑選最為合適的渠道來銷售針對特定的團險產品,這種方式能夠充分挖掘細分市場潛力,提供更專業的客戶服務,但保險公司容易進入過度操縱的管理誤區。另外還可以采用獨家分銷策略,這里的獨家分銷策略不是指保險公司只選擇一種分銷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團體保險產品只能采取一種分銷渠道。這種策略能夠保證各種渠道之間避免競爭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約。
第二.團體保險產品生命周期分銷渠道策略。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組合策略必須與所銷售的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對于投入期的產品,如果保險公司的產品不易模仿,可以選擇可控性較強的渠道組合,以避免大規模的資金風險。如果產品易模仿,就要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迅速占領市場。對于處于成長期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維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對于處于成熟期的產品,在達到銷售目標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放棄某些分銷渠道,以減少成本。對于處于衰退期的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銷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數渠道。
第三.市場細分策略。在激烈競爭的保險市場中,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占領全部市場,這就需要根據自身優勢對市場進行細分并且確定目標市場。市場細分就是依據保險購買者對保險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整個市場劃分為若干個需求與愿望各個相同的消費群。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營銷優劣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
總體而言,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選擇,需要考慮一些原則,主要有經濟性原則,即渠道的選擇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最大化;有效性原則,即分銷渠道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優質業務并且能夠增加現有客戶忠誠度,吸引潛在客戶;控制性原則,即保險公司能夠控制分銷渠道,以使其能夠符合公司的發展策略;適應性原則,即選擇的分銷渠道必須能夠適應變化的營銷環境;匹配性原則,即分銷渠道的選擇能夠和團體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相匹配。
一、農村保險市場現狀分析
(一)農村保險市場所經歷的四個發展時期
1.20世紀80年代農村保險業務的啟蒙期。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雖然建立了部分鄉鎮保險服務機構,但遵循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經營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統籌決策下開展業務,保費收入主要是政策劃撥式的經營收費方法,保險獨家經營,險種單一,企業缺少活力,業務發展緩慢,規模不大,但也為農村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啟蒙作用。
2.20世紀90年代的農村保險孕育期。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革和延伸,保險經營也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保險經營企業主體開始逐漸增多,業務發展也開始精細化,產品呈現多樣化。此時的農民對保險的認識已逐步形成粗淺意識,部分農民已開始涉足并購買保險,這一時期被稱為農村保險業務的孕育期。
3.20世紀90年代末期農村保險的復蘇期。1996年以來,國有保險公司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實現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實行了產、壽險分設經營,并把保險業發展推向市場化運作。這一時期,受市場經濟體制變革以及行政干預手段的削弱和保險市場主體增多的影響,競爭也由平和轉向激烈化。保險業也由城市業務競爭發展到農村業務開發的搶奪戰。同業間的競爭有效激活了農村保險市場,農民對保險知識的了解也更加明晰。這也促使農村保險開始復蘇起來,所以,這一時期被稱之為農村保險業務的復蘇期。
4.2000年以來農村保險的快速成長期。進入2000年以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態勢的加劇,特別是推行“大營銷”發展戰略,有力的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進程,使我國的保險業更具世界性的競爭魅力和競爭實力,競爭也由國內保險競爭轉向同國際保險的抗衡。而此時的保險業,城市保險競爭如火如荼。為尋求新的業務增長點,許多保險經營企業開始紛紛由城市轉向農村業務開發。大面積的入駐農村又大幅度地灌輸許多農村保險經營理念,這使一部分農民從感受保險到接受保險和熱情購買保險。
(二)農村保險已逐步成為農業地區業務發展的主戰場
對于廣大農業地區,絕大部分人口在農村,發展的立足點應該在鞏固提高城市市場份額的基礎上,大力開發農村業務,這是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實踐也證明,這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新的業務增長點。
1.通過市場份額比較可以看出農村潛力巨大。以中國人壽商丘市分公司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場競爭主體的情況下,市場占有份額為78.5%,其中城市壽險期交業務市場占有份額已達89.7%。
2.通過增幅比較可以看出農村市場發展很快,城市增幅趨緩。城市期交業務近三年的增長幅度為:2003年5246萬元;2004年5299萬元,增幅1%;2005年5568萬元,增幅5%;2006年8月相比增幅為4%。農村業務近3年的增長幅度分別為:2003年1892萬元;2004年2271萬元,增幅20%;2005年2952萬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為35%。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絕對份額,但發展速度緩慢,再實現大的突破難度較大。所以,新的增長點應該瞄準農村市場,讓農村逐步成為業務發展的主戰場。
(三)制約農村保險業發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傳統觀念影響了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國獨特的家庭家族為核心,養兒防老,風險自預的觀念由來已久,由于保險宣傳不到位,有相當一部分農民這種根深蒂固的老觀念還沒得到徹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遠地區文化落后,閉觀自守,導致一些農民對天災人禍仍持“宿命論”觀點,還沒有真正接受到轉移風險的新觀念。
2.營銷網點偏少制約了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農村保險雖然涉足時間較長,但由于重視程度不夠,使營銷隊伍發展緩慢,現有網點很難覆蓋廣大農村,出現了相當一部分農民客戶感到收保費有人問,出了險情無人管,這種服務不到位的現狀,嚴重影響了保險信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速度。
3.同業之間的無序競爭為農村保險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近幾年,隨著保險主體的逐漸增多,農村市場競爭也愈演愈烈。個別員工為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出現了急功近利、誤導客戶的行為。加上新設置的小民營股份公司,倉促上陣,人員素質差,故意夸大產品功能,擾亂了農村市場,此舉嚴重挫傷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為農村業務的發展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
二、實現農村業務跨越式發展的基本條件已經成熟
1.農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備購買保險的能力。當前農民已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多數農民正向小康邁進。到2005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已經達3325元。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不僅能夠滿足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數農民都有了不同余額的存款。農民在解決了溫飽問題后,就要考慮保障投資、子女上學、養老醫療和抵御風險等與保險有關的問題,相當多的農民具備了購買商業保險的經濟能力,可以說農村隱藏著一個巨大的保險準客戶群體。
2.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為保險市場的繁榮奠定了基礎。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日益增強,農業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民在經濟收入、思想觀念、生活方式、文化領域、消費需求等方面與城市居民的差別正在縮小,農民越來越意識到保險對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當前我國農業基礎設施還比較薄弱,受氣候條件和生產環境影響較大,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還很弱。疾病也是中國農村居民致貧或返貧的主要原因,而保險可以作為農民轉移風險和降低風險危害的“減震器”。購買保險是抵御風險不可替代的選擇,特別是農民渴望得到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險理應成為農村建設小康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護身符”。
3.保險機構已經具備了大力開發農村市場的基本能力。當前,國內外各家保險公司在積極開發大中城市業務的同時,對廣大農村市場都在進行逐步滲透。國內多數公司已在農村啟動保險業務,一些保險公司已具備了機構網絡遍布城鄉、人力資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條件,在開拓農村市場上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應充分利用有利條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以全新的經營理念先行開拓農村市場,做大、做強、做優中國農村保險業。
三、實現農村業務跨越式發展的舉措
1.發展完善農村營銷網絡體系。首先,設立一個穩固的營銷網絡體系,著力建立一支業務素質高,開拓能力強,并且具有農村特色的營銷鐵軍。每個縣設立一個農村營銷部,根據地理位置每三個鄉設一個營銷分部,每一個鄉設一個營銷處,逐步達到每個村至少有一名營銷員,這樣既方便管理,又能擴大覆蓋面,更有利于絕對占有農村市場。其次,通過設立規范化的營銷服務網絡,使保險服務延伸到廣大農村的千家萬戶,真正把保險進農村,保險進農戶落到實處。其三,苦練內功,提高員工素質,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教育員工熟知保險內容,篤守職業道德,堅持客戶第一,忠于保險事業。
2.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宣傳工作首先解決農民參保的思想觀念問題,農村普遍存在怕老無所養、怕病無所醫、怕天災人禍、怕因學致貧。因此要教育引導農民通過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投資理財保險等,解除后顧之憂,轉移風險隱患,達到穩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1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2.1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1)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2)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3)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2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詈头直YM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一、農村保險市場現狀分析
(一)農村保險市場所經歷的四個發展時期
1.20世紀80年代農村保險業務的啟蒙期。20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雖然建立了部分鄉鎮保險服務機構,但遵循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經營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統籌決策下開展業務,保費收入主要是政策劃撥式的經營收費方法,保險獨家經營,險種單一,企業缺少活力,業務發展緩慢,規模不大,但也為農村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啟蒙作用。
2.20世紀90年代的農村保險孕育期。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革和延伸,保險經營也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保險經營企業主體開始逐漸增多,業務發展也開始精細化,產品呈現多樣化。此時的農民對保險的認識已逐步形成粗淺意識,部分農民已開始涉足并購買保險,這一時期被稱為農村保險業務的孕育期。
3.20世紀90年代末期農村保險的復蘇期。1996年以來,國有保險公司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實現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實行了產、壽險分設經營,并把保險業發展推向市場化運作。這一時期,受市場經濟體制變革以及行政干預手段的削弱和保險市場主體增多的影響,競爭也由平和轉向激烈化。保險業也由城市業務競爭發展到農村業務開發的搶奪戰。同業間的競爭有效激活了農村保險市場,農民對保險知識的了解也更加明晰。這也促使農村保險開始復蘇起來,所以,這一時期被稱之為農村保險業務的復蘇期。
4.2000年以來農村保險的快速成長期。進入2000年以來,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態勢的加劇,特別是推行“大營銷”發展戰略,有力的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進程,使我國的保險業更具世界性的競爭魅力和競爭實力,競爭也由國內保險競爭轉向同國際保險的抗衡。而此時的保險業,城市保險競爭如火如荼。為尋求新的業務增長點,許多保險經營企業開始紛紛由城市轉向農村業務開發。大面積的入駐農村又大幅度地灌輸許多農村保險經營理念,這使一部分農民從感受保險到接受保險和熱情購買保險。
(二)農村保險已逐步成為農業地區業務發展的主戰場
對于廣大農業地區,絕大部分人口在農村,發展的立足點應該在鞏固提高城市市場份額的基礎上,大力開發農村業務,這是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實踐也證明,這是一個切實可行的新的業務增長點。
1.通過市場份額比較可以看出農村潛力巨大。以中國人壽商丘市分公司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場競爭主體的情況下,市場占有份額為78.5%,其中城市壽險期交業務市場占有份額已達89.7%。
2.通過增幅比較可以看出農村市場發展很快,城市增幅趨緩。城市期交業務近三年的增長幅度為:2003年5246萬元;2004年5299萬元,增幅1%;2005年5568萬元,增幅5%;2006年8月相比增幅為4%。農村業務近3年的增長幅度分別為:2003年1892萬元;2004年2271萬元,增幅20%;2005年2952萬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為35%。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絕對份額,但發展速度緩慢,再實現大的突破難度較大。所以,新的增長點應該瞄準農村市場,讓農村逐步成為業務發展的主戰場。
(三)制約農村保險業發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傳統觀念影響了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國獨特的家庭家族為核心,養兒防老,風險自預的觀念由來已久,由于保險宣傳不到位,有相當一部分農民這種根深蒂固的老觀念還沒得到徹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遠地區文化落后,閉觀自守,導致一些農民對天災人禍仍持“宿命論”觀點,還沒有真正接受到轉移風險的新觀念。
2.營銷網點偏少制約了農村保險的發展速度。農村保險雖然涉足時間較長,但由于重視程度不夠,使營銷隊伍發展緩慢,現有網點很難覆蓋廣大農村,出現了相當一部分農民客戶感到收保費有人問,出了險情無人管,這種服務不到位的現狀,嚴重影響了保險信譽,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速度。
3.同業之間的無序競爭為農村保險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近幾年,隨著保險主體的逐漸增多,農村市場競爭也愈演愈烈。個別員工為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出現了急功近利、誤導客戶的行為。加上新設置的小民營股份公司,倉促上陣,人員素質差,故意夸大產品功能,擾亂了農村市場,此舉嚴重挫傷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為農村業務的發展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
二、實現農村業務跨越式發展的基本條件已經成熟
1.農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備購買保險的能力。當前農民已基本解決了溫飽問題,多數農民正向小康邁進。到2005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已經達3325元。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收入的提高,不僅能夠滿足農民生產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數農民都有了不同余額的存款。農民在解決了溫飽問題后,就要考慮保障投資、子女上學、養老醫療和抵御風險等與保險有關的問題,相當多的農民具備了購買商業保險的經濟能力,可以說農村隱藏著一個巨大的保險準客戶群體。
2.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為保險市場的繁榮奠定了基礎。經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日益增強,農業的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民在經濟收入、思想觀念、生活方式、文化領域、消費需求等方面與城市居民的差別正在縮小,農民越來越意識到保險對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當前我國農業基礎設施還比較薄弱,受氣候條件和生產環境影響較大,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還很弱。疾病也是中國農村居民致貧或返貧的主要原因,而保險可以作為農民轉移風險和降低風險危害的“減震器”。購買保險是抵御風險不可替代的選擇,特別是農民渴望得到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險理應成為農村建設小康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護身符”。
3.保險機構已經具備了大力開發農村市場的基本能力。當前,國內外各家保險公司在積極開發大中城市業務的同時,對廣大農村市場都在進行逐步滲透。國內多數公司已在農村啟動保險業務,一些保險公司已具備了機構網絡遍布城鄉、人力資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條件,在開拓農村市場上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因此,應充分利用有利條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以全新的經營理念先行開拓農村市場,做大、做強、做優中國農村保險業。
三、實現農村業務跨越式發展的舉措
1.發展完善農村營銷網絡體系。首先,設立一個穩固的營銷網絡體系,著力建立一支業務素質高,開拓能力強,并且具有農村特色的營銷鐵軍。每個縣設立一個農村營銷部,根據地理位置每三個鄉設一個營銷分部,每一個鄉設一個營銷處,逐步達到每個村至少有一名營銷員,這樣既方便管理,又能擴大覆蓋面,更有利于絕對占有農村市場。其次,通過設立規范化的營銷服務網絡,使保險服務延伸到廣大農村的千家萬戶,真正把保險進農村,保險進農戶落到實處。其三,苦練內功,提高員工素質,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教育員工熟知保險內容,篤守職業道德,堅持客戶第一,忠于保險事業。
2.加大保險宣傳力度。宣傳工作首先解決農民參保的思想觀念問題,農村普遍存在怕老無所養、怕病無所醫、怕天災人禍、怕因學致貧。因此要教育引導農民通過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投資理財保險等,解除后顧之憂,轉移風險隱患,達到穩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目前,歐洲是世界上銀行保險發展最快的地區,而法國尤為突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法國無論在經驗、管理、技術還是銀行保險的市場成熟度上都處于領先地位。有統計數字表明,1997年銀行保險占歐洲壽險市場的22%;在歐洲銀行保險壽險市場中,法國占46%.在美國,由于受《1916年國家銀行法》和《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案》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得比較緩慢,直至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清除了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法律障礙,才使得銀行保險業務迅速發展。
與國外銀行保險相比,我國的銀行保險業務仍處于國外80年代以前的初級階段。除少部分業務外,銀行僅僅是簡單的兼業人,其所代售的產品也是保險公司的人可以銷售的;還未達到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單位所面對的不同顧客,設計有針對性的產品,也就是那種在國外被稱為“因人而異”的產品的階段。另外,由于我國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宏觀政策,更沒有形成銀行下設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下設銀行,同時提供保險和銀行的產品的模式。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和十幾家銀行簽訂了保險協議,建立了業務合作關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從各國銀行保險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法國銀行保險的成功開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險產品的稅收優惠和國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國受本國立法的限制,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比較有限,而法國1988年“資本化契約”的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其銀行保險的增長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見,銀行保險與各國的立法、歷史或稅收因素有很大關系,其發展水平并不平衡,也沒有統一的模式可以遵循。對于我國來講,由于金融市場的秩序還沒有完全建立,金融監管的力量和技術也有待加強和提高,暫時不能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從而決定了銀行保險的發展不具備足夠的靈活性。
銀行保險業務效用分析
銀行保險業務之所以經過短短30年就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是因為這種服務機制在最大限度上滿足了銀行、保險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實現了三贏原則。
(一)銀行方面:作為經營特殊商品——貨幣的企業,銀行也必然遵循這樣一條經濟法則: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就是在收入逐漸增加的同時,成本可以不斷降低,銀行保險正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產生的金融業務工具之一。一方面,銀行業具有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分布廣泛的營業網點和高科技設備,而銀行保險業務是利用銀行已有的營業網點及員工開展業務,銀行不僅可以大量回收網點成本,提高高科技設備的利用率和員工的工作效率,而且可以獲得大量的收入。另一方面,通過保險業務的開展,可以擴大并穩固銀行自身的客戶群,增強客戶忠誠度,從而增加同業存款,增強銀行資金實力,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保險方面:保險業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傳統的營銷手段已經不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業務上的突飛猛進,必須開拓新的營銷渠道,而銀行龐大的客戶網絡無疑成為最好的業務資源。一方面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網點作為保險銷售渠道,較高效率地覆蓋市場與客戶,可以解決目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足的問題,使保險公司有機會接觸數量巨大的潛在客戶,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擴大營業規模。另一方面借助銀行與客戶之間已有的信任關系,保險公司將有效縮短其產品和廣大客戶之間的距離。銀行代收保費或銷售保險產品也可以避免普通人的欺詐行為,提升客戶對保險公司的信任度。銀行網點可把銀行儲戶作為準客戶進行主動聯系進行保險展業,不需要在社會上隨機去找潛在的客戶和準客戶。這樣,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柜臺和職員,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降低大量的產品營銷成本,還可以減少設立分支機構,避免新機構所需的房屋設備、辦公用品支出;同時減少投入于銷售人員管理的人力和財力,從而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三)客戶方面:客戶是保險創新的動力和源泉,更是保險創新的最大贏家。因為在銀保合作中,隨著銀行和保險公司雙贏局面的實現,客戶也必將得到越來越多的服務。一方面銀行和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降低、贏利水平的提高,客戶獲得價格更加低廉的服務。另一方面,銀行保險業務這種“一站式”服務模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產品的需要以及對投資增殖的關注。保險產品可以幫助客戶解決退休金儲蓄、住房投資、子女教育投資等多種問題,使客戶享受便利快捷的服務。
顯然,銀行保險業務在最大限度上可以達到銀行、保險和客戶三者的三贏原則,但隨著銀行與保險業務融合的進一步深入,有可能產生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個:
第一,金融風險蔓延,是指一筆業務或一家成員公司的損失可能會影響到整個金融服務集團。例如,一家銀行擁有一家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如果該保險公司損失嚴重,銀行則很可能將大量資本轉向保險進行財務救援,從而使整個集團面臨金融風險。
第二,搭配出售,是另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一家提供多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在提供一種產品時,很有可能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強制搭售別的產品,而這往往不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例如,一家有權銷售保險的銀行,在向客戶提供一筆資金貸款時有可能會附加條件,如必須購買某種保險,也就是將購買保險作為提供其他產品的條件。這實際上是一種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行為。
第三,監管規避,也是銀行保險可能帶來的一個潛在問題。這里的監管規避指的是實現銀行保險之后的金融集團有可能通過內部的業務轉換,全部或部分地規避金融管制。例如,如果一個集團認為政府的保險管制要比銀行管制寬松一些,就可能把一種儲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轉移到其保險子公司去,這樣,這方面的業務就可以避開嚴格的銀行管制了。因而,銀行保險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方向及對策
從世界金融服務市場的發展看,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趨勢會進一步加強。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和市場開放進程的加快,銀行保險在中國也將是大勢所趨。但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目前要求銀行、保險、證券三塊嚴格分業經營,加之我國的保險人體系已比較發達,人們已經接受了從人處買保險的概念,所以銀行的介入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在實踐中,銀行保險、金融服務一體化已經初現端倪。壽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通過銀行網絡銷售保單已是普遍之舉,有的企業集團麾下更是銀行、保險、證券門類齊全,如光大集團,不僅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還有與外資保險公司合資組建的壽險公司;中信集團也是如此。這些有可能成為中國今后銀行保險和金融服務一體化的雛形??梢灶A見,中國今后在銀行保險及金融服務一體化方面也會有較大發展。為了保證銀行保險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對銀保合作的監管。國內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以推銷保險和代收代付保險金為主,為此,保險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制訂相關的管理規則,加強對銀行保險業務的監管。
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團體保險已成為現代員工福利計劃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團體保險以團體為投保人,用同一張保單承保多個成員的風險,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簡便,能夠部分消除逆向選擇等特點,從而在成本上具有規模經濟效益,因此在高速發展的我國極具前景。
一、我國團險業務的歷史演進
在上世紀80年代初恢復商業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商業保險業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中國恢復商業保險業務至上世紀90年代初,保險產品主要以簡易人身保險為主,產品結構比較單一。而產品的銷售只能通過單位推銷人身保險,保費低保額小。從市場需求角度考慮,改革開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會保障較充分,對保險產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彈性。這一時期的團體保險多表現為團體,僅指團體投保,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團體保險。
第二階段:上世紀90年代前期,由于中國經濟持續多年的飛速發展,保險業也呈現井噴之勢。從保險的需求方分析,此階段居民雖已有一定積蓄,但鑒于社保和國企改革尚未啟動,對社保和養老方面的保險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專職人的引入使個?;巨D為人銷售為主,團險業務受到明顯擠壓。而保險公司為了迎合“雙高”時的市場而推出的各類儲蓄型產品和團體年金產品,因隨后的連續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損。在此階段,雖然團體保險的保費收入有了一定增長,但從其在行業的地位來看,處于下降階段。
第三階段: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對團體保險的需求激增,原因一從企業角度,原來由國營企業承擔的養老和醫療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團體保險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從國家角度,中國特殊的人口結構,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會保障壓力使政府大力推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其中企業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從消費者角度,由于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醫療、養老體系都不健全。出于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消費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強烈,大大激發了對此方面的保險需求。國內的保險主體也不斷增加,各種新型團體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壽險業進入產品轉型期。企事業單位對團體保險的認識日益加深,中國的團體保險業務開始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二、我國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1)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2)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但若嚴格按定義歸類,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另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政策上的制約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3)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侗kU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庇纱丝梢姡芾硎结t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三、團險業務銷售方式的分析
團體保險的銷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類,直銷、中介和交叉銷售。除了這三種渠道外,還存在其他的銷售模式.例如通過互聯網絡、國際共保組織進行銷售以及職團等。下表是對三種主要銷售渠道的對比分析
四、銷售渠道組合策略
目前團體保險銷售最先進的模式是公司綜合運用各種渠道,采取多層次的分銷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保險人采用各種不同的渠道銷售產品。同時,可以通過不同渠道的組合,達到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選擇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組合的策略就顯得尤為重要,組合中的渠道,必須是那些能夠為公司帶來某個目標市場的許多交易的渠道。
選擇分銷渠道組合的模式,需要根據市場的情況、產品生命周期的情況來進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這是指在一定時期內,特定的目標市場上所采用的分銷渠道的多少。保險公司可以同時采用盡可能多的分銷渠道來銷售團體保險產品,這種方式雖然能夠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但由于團體保險客戶的有限性,渠道間的競爭導致成本增加。保險公司還可以挑選最為合適的渠道來銷售針對特定的團險產品,這種方式能夠充分挖掘細分市場潛力,提供更專業的客戶服務,但保險公司容易進入過度操縱的管理誤區。另外還可以采用獨家分銷策略,這里的獨家分銷策略不是指保險公司只選擇一種分銷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團體保險產品只能采取一種分銷渠道。這種策略能夠保證各種渠道之間避免競爭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約。
第二,團體保險產品生命周期分銷渠道策略。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組合策略必須與所銷售的產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對于投入期的產品,如果保險公司的產品不易模仿,可以選擇可控性較強的渠道組合,以避免大規模的資金風險。如果產品易模仿,就要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迅速占領市場。對于處于成長期的產品,保險公司應該選擇廣泛的分銷渠道,以維持和擴大市場份額。對于處于成熟期的產品,在達到銷售目標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考慮放棄某些分銷渠道,以減少成本。對于處于衰退期的產品,保險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銷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數渠道。
第三,市場細分策略。在激烈競爭的保險市場中,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占領全部市場,這就需要根據自身優勢對市場進行細分并且確定目標市場。市場細分就是依據保險購買者對保險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整個市場劃分為若干個需求與愿望各個相同的消費群。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保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營銷優劣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
總體而言,團體保險分銷渠道的選擇,需要考慮一些原則,主要有經濟性原則,即渠道的選擇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利潤最大化;有效性原則,即分銷渠道能夠為保險公司帶來優質業務并且能夠增加現有客戶忠誠度,吸引潛在客戶;控制性原則,即保險公司能夠控制分銷渠道,以使其能夠符合公司的發展策略;適應性原則,即選擇的分銷渠道必須能夠適應變化的營銷環境;匹配性原則,即分銷渠道的選擇能夠和團體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相匹配。
保險公司一般采取先收取保費后進行賠付的方式,有時會因兩者間相距時間過長,造成分期進行會計核算時各種收益分配不均。就會計人員方面來說,保險公司的地方分公司的會計人員通常由總公司進行委派,但委派人員仍由分公司物色,分公司決定會計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造成了會計人員職業能力大幅度的削弱。同時,保險公司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預期能力,致使會計人員在操作上的主觀性變強,公司有可能因此獲取虛假的財務信息。另外,雖然國家出臺了相應的會計準則和制度,但由于會計人員素質不一,在財務處理上會較為隨意,經常造成判斷失誤。這些情況都會降低財務信息的質量,最終對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帶來不利的影響。
(二)保險資金運用不合理
我國保險業當前的資金風險主要在于保險資金存在運用和劃撥不合理的問題,使保險資金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和增值。體現在:第一,我國保險業存在投資工具稀少、投資品種單一、投資期限短的問題,造成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調;第二,保險公司在核保核賠制度上的執行不夠嚴格,經常進行通融賠付和逆向承保;第三,保險資金多用于銀行存款或證券買賣,運用渠道窄且運用方式單一;第四,在資金的管理上保險公司一般進行集中管理,但分公司卻經常多頭開戶,造成資金分散的現象,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資金周轉,同時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和運營成本,最終影響了保險公司的經濟業務[1]。
(三)準備金提存不足
保險人購買保險時,通常需先進行保費支付,如果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被保險人或財物發生事故或損失,保險公司才根據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因此,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人繳納的保費后,為保證事故突然發生時有足夠的賠付資金,通常會進行一定的準備金提存。然而在保險公司內卻經常存在保險準備金不足的情況,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客戶退保的情況發生,保險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也無從得知。
(四)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存在缺陷
保險公司在對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時,需要財務部門的財務報告,包含了公司的盈利和虧損狀況,以供監管部門和公司管理人員及時了解并做相應的決策。然而部分保險公司為偽造經營業績或逃避處罰,通常會對財務報告做一些掩飾,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同時,雖然保險公司大多建立了監管制度,但由于信息流通不足,造成財務風險的監管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發揮,產生了很多管理方面的漏洞。
(五)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保險體系還不健全,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明顯的差距,比如在保險活動方面缺乏全面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的新業務不夠規范、并且缺少相關的立法等。而我國目前的《保險法》的內容和使用范圍都已經嚴重滯后,逐漸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整個保險體系都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和空白,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嚴重阻礙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二、改進保險業財務風險管理的策略
(一)規范會計核算工作
財務風險管理的參考依據主要來源于會計核算,其主要工作是對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管。保險公司加強財務風險管理必須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對財務人員加強培訓,增強財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幫助財務人員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數據統計和管理,杜絕虛報和隱瞞的現象。同時,財務部門要嚴格控制企業的負債率,做到現金流和負債率的平衡。
(二)加強資金運行管理
由于中國目前的保險業存在資金運用不合理的現象,保險公司必須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和風險控制。保險公司可以設立專門的資金投資決策部門,由專業的投資人員組成,決定保險公司的資產分配和投資項目,并明確相關人員的崗位權限,在資金的運行中要注意將操作和管理分開,從而降低投資的風險,保障資金安全。同時,推行資金托管制度,明確托管雙方的法律關系,在資金運作上進行相互協作,極大地加強了保險公司的資金風險管理[2]。
(三)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加強財務管理的制度建設,能夠幫助在保險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合理和有效規避和防范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在《會計法》等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符合公司發展的會計制度及會計工作流程,并在工作中不斷進行完善。同時,建立分級服務機構并加強管理,讓總、分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同時對分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管理,在分公司遇到問題時要做到及時與總公司財務部門進行溝通,確保問題的及時解決和風險的有效規避,從而提高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
(四)強化內部控制
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指風險管理中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能夠有效降低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強化財務管理。保險公司在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評估時,財務報告中必須如實反映公司經營中的收入和虧損狀況,以便準確評估公司的償付能力,降低公司的財務風險,保障財務狀況穩定。因此,保險公司需加強內部審計,規范會計核算工作,采用費用報銷實名登記制度,確保經營數據的真實和可靠;組織專家對財務風險進行評估和預測,為風險管理給出合理建議,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同時,改善和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對不符合或不適應工作崗位的人員進行適當的調整,保障保險公司的穩健運營。
(五)加強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的功能也越來越完善,保險公司可以推廣計算機的使用范圍,強化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大力開發財務預算管理系統,取代人工管理進行全面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力成本[3]。設定數據自動分析模式,定期對公司各部門及各分公司的項目預算進行分析,對預算管理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到及時處理,有效防范風險發生。同時,加強對業務管理系統、財務管理系統、收付費管理系統和預算管理系統的整合,簡化工作流程的同時能夠使預算管理滲入到每個工作環節,保障預算管理的執行。除此以外,還應加強費用報銷和銷售管理等系統的建設,自動報告反常的費用使用情況,以便對風險狀況能夠及時處理和調控。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教育培訓;激勵機制;績效管理
隨著保險業的開放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中國保險公司面臨的是資本實力、業務、客戶、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強大競爭,而人才是保險業競爭的根本。怎樣應對保險市場的人才競爭,如何采取相應的對策和措施,盡快改革人力資源管理體制,這是關系到中國保險業繁榮發展的大事。
一、中國保險業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必要性
1.人才是市場競爭中取勝的決定因素保險公司作為知識、技術、智力密集型企業,人才對推動企業發展和業務、技術、管理、制度創新等各方面的作用尤為突出和重要,是在未來激烈的同業競爭中能否取勝的決定因素。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國際大型跨國保險公司加快在我國的網點布局和本土化進程,其管理和業務人才主要來自于我國的保險行業。在各方對人才需求大量增加,而我國中高級保險人才又相對匱乏的情況下,對人才的爭奪就可想而知了。保險公司能否在人才競爭中取得先機,將成為其在市場競爭中勝敗的關鍵。
2.人才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中之重保險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離不開人才的支持,尤其是懂得現代企業制度組織和運營的人才支持。保險公司現代企業制度的設計既要滿足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等現代企業制度的一般特征,也要結合保險公司現實的行業特點、產權結構、經營規模等實際情況,因而不但需要通曉企業管理理論和實務的人才,更需要通曉國際保險公司經營和管理慣例的人才。
二、目前我國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保險人才供不應求
我國目前保險從業人員有120萬人,但整個保險從業人員在數量、結構、素質等方面跟不上保險市場發展的需求。保險行業的精算、核保、投資、理賠、展業等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漸進、累積的過程,而我國保險專業本科人才的培養也僅僅是近幾年才起步的。目前我國各方面的保險人才都嚴重不足,尤其是保險精算師等專業技術人才和了解國際保險市場情況、熟悉國際保險法律法規的復合型人才更為短缺。
2.保險公司缺乏競爭激勵機制
從某種角度講,人力資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勵員工,使之保持高漲的工作積極性。只要激發人才主體的內在動力,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人才才能不斷增值。除了在工資收入、各種福利等物質方面需要外,員工的精神需要也是不可或缺的,這一點主要體現在個人發展和對成功的需要上。但目前保險公司中合理的人才選拔體系和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尚未形成,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礙著人才的脫穎而出,影響了高素質人才聰明才智的發揮。
3.保險人才的正常流動受到限制
保險人才的流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趨勢。保險人才供不應求的格局必然引致保險人才在不同保險公司間的流動,但是這種正常流動卻受到部分保險公司人為的限制。他們一方面不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留住保險人才,另一方面對即將離去的保險人才加以種種阻撓,阻礙了其正常發展。
三、新形勢下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競爭形勢分析
1.外資保險公司涌入后人才競爭將日趨激烈
隨著中國加入WTO和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外資保險公司誘人的發展前景、培訓機會、先進的管理體制和高薪,對保險業內人士具有相當的吸引力。隨著業務競爭的升級,對高層次、專業性保險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如果保險公司現有人才流動、保險潛在人才流失問題不解決,那么中國保險公司難以與外資保險公司競爭。
2.保險業經營環境變化對隊伍素質提出挑戰
當前,保險專業人才的匱乏,將是制約我國未來保險業發展的最嚴峻的挑戰之一。這既表現在現有人才缺乏和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后日趨激烈的“人才戰”,還表現在現行的保險教育觀念、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師資狀況等有待實現根本性轉變。
3.人才競爭向專業化和復合型的競爭趨勢發展
其特點有二:一是人才的需求趨向專業化,市場競爭必然使經濟、管理的技術朝專業化方向發展,人才發展本身也朝專業化方向提升。二是專業人才的競爭朝高新科技信息、保險營銷、精算、理賠、保險法律等專業轉移,使人才專業的門類更加齊全,專業之間相互融合、滲透,人才向一專多能發展。
四、我國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應采取的措施
1.建立高素質的保險公司員工隊伍
(1)要建設具有先進性的領導班子。優秀領導者對保險公司至關重要。保險公司的領導者需要在企業經營環境不確定的條件下發揮領導決策作用,需要引導企業依法經營,提供具有競爭力的優質服務,完善高效的經營機制,同時有效地運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都發揮
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般企業要發展壯大,后進企業要擺脫困境,都要求這個企業的領導者必須是優秀的。
(2)要用先進的企業文化凝聚干部員工。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服務性企業,要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實行“人性化”管理,把尊重人才、尊重人的各種潛能的發揮置于管理的首位。通過實施文化管理,確立企業共同遵循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大力弘揚企業精神,引導全體員工為實現統一、明確的目標而做到同心同德,步調一致。保險公司要建立具有人性化、科學化的激勵機制,既考慮人才的物質需求,又考慮人才的精神需求,創造一個尊重員工的環境,對員工實行非強制性的激勵和約束。保險公司要發揚民主精神,保持管理層與員工之間的經常交流,管理層能夠認真聽取員工意見,滿足員工自我實現的欲望,使員工體會到自己參與創造企業的價值,從而更充分的發揮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3)要全面提升員工的業務素質,建立培訓開發制度。在新的形勢下,培訓不僅僅是為了使員工適應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幫助員工提升自我價值的一種渠道,是公司人力資源開發和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應加強對新員工的培訓,開發、培訓和使用他們的潛力;其次保險公司要以高等院校為依托,培養所需的保險事業人才。(4)要積極營造使人才脫穎而出的氛圍。一個公司能否充滿活力、奮發向上,關鍵在于它能否激發員工的熱情和才智。新形勢下的人事工作應當建立激勵、開發、培養員工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激勵約束機制。首先,要擴大激勵競爭的用人機制。其次,要建立科學的激勵、考核機制。再次,要做好人才挽留工作,以公司自身的影響力吸引人才,用好人才。
2.建立公司與員工個人發展相結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1)競爭激勵。競爭是激勵的重要手段。競爭機制會使員工處于激發的狀態之中,讓人產生一種緊迫感和激勵感,強化員工永不滿足,促使人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
首先在用人制度上企業應在管理崗位和任職上實行聘任制和聘期制,同時,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真正實現以市場為基礎配置人才資源。通過規范的契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雙方的行為,促進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其次在選拔任用制度上推行競聘上崗,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競爭機制引入到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員工的崗位變換工作之中。重點在領導、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上推行競聘上崗,一方面激活管理人員隊伍,使在崗人員既有被淘汰的壓力,更有提高素質、努力工作的動力,激發他們的奮發進取精神;另一方面為更多更優秀的人才走上領導、管理崗位提供了可能,拓寬選人用人視野,發現和掌握一批素質較高、潛力較大,有培養前途的年輕后備管理人員。
(2)考核激勵??己说挠行灾苯雨P系到考核的質量,最大限度地激發管理者的主觀能動性是考核的關鍵。首先,要設定科學的考核標準。從工作實際出發,設置考核項目和考核指標,明確考核內容和考核程序,以工作實績為重點的考核評價體系。在方式上,實施分類量化考核,區別對象,實施不同的考核辦法,以分類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業績,以多方評價的方式考核綜合素質。在時效上,盡量縮短考核周期,實施動態考核,提高時效性。其次,要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階段要充分準備,精確操作,深入分析,保證結果的準確性,為領導和管理人員崗位調整提供客觀、公正的依據。最后,要實施有效的激勵。將考核結果作為激勵管理者的重要依據。實施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同時要體現考核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發揮考核在管理人員甄別、選拔和調整中的作用,增強對管理者的激勵力度。
(3)薪酬激勵。保險公司應建立市場化的用人機制,認真建立市場化的薪酬制度。確定合理薪酬是激勵員工必不可少的手段,必須建立起一種把員工同企業發展前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新型分配機制。保險公司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須加大對內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企業薪酬政策上的外部競爭力。在企業內對各個層級要實行差異化激勵政策,根據員工的崗位、貢獻和績效確定不同的薪酬待遇,員工薪金要與超額利潤貢獻、業績增長、風險收益、市場滿意度等考核指標掛鉤,適當拉大收入差距。保險公司應努力探索附屬于人才資源的管理要素、技術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途徑和手段,使之系統化、制度化。另外保險公司還要完善企業年金的激勵制度。企業年金是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效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則,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企業薪酬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計劃一起構成了“一攬子薪酬”,成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而且它所具有的長期激勵和保障功效,是其他法定外福利措施所難以達到的。
[1]李殿君。保險企業制勝要素[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
[2]郭芬,李穎。經濟全球化下中國保險業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J].理論探討,2002(5)。
[3]代莎,李偉。淺析我國人力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J].沿海企業與科技,2005(10)。
[4]李萬春。淺析我國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與對策[J].延安教育學院學報,2005(9)。
一般而言,保險監管水平高,則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監管就會相對寬松,即對投資業務范圍的限制會相對少一些,從而有利于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相反,保險監管水平低,則出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的考慮,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限制就會較多且嚴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無疑,后者就是我國目前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真實寫照。長期以來,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的嚴重桎梏。
誠然,我們不可否認嚴格的保險監管對于防范保險經營風險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不過很顯然,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投資業務的過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水平的相對低下所造成的。目前,我國保險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存在著機構不全、力量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諸多問題,已經成為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薄弱環節。由于保險監管無法適應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現實需要,使得一些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風險相對可控的投資業務,也會因為保險監管的過多限制而無法開展,從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通過發展投資業務來大幅度提升競爭力的前進腳步。
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的嚴格監管,主要是通過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過多限制來實現的?!侗kU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雖然1999年10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進入證券市場,但前提是只能以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并且資金比例也有嚴格限定。因此,目前我國對保險投資業務范圍的界定嚴格而且形式單一,對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在投資方向上均給予同一種限制,這就在無形中造成了保險投資資源的巨大浪費。而相當大比重的保險資金至今仍以銀行存款的形式進行運用,就是過多強調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視其收益性的必然結果。從世界范圍來考察,沒有較好收益的保險資金,其安全性是難以得到長遠保證的。一味強調安全性和流動性而忽略收益性的監管思路,是比較消極的,反而不利于保險監管目標的最終實現。
所以,目前我國對保險資金在投資規模和方向上的嚴格限制,違背了保險公司自身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法適應我國入世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亟需加以改革。當然,改革保險投資監管過多過嚴的現狀,并不等于采取自由放任的態度,實際上即便是在國外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保險投資業務的多樣性與風險性,要求我們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即采取積極的、動態的和科學的監管方法,而不是一味消極地依靠過多過嚴的限制辦法來暫時達到監管的日的。對我國目前而言,迫切需要做的事就是大力提高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水平,使其盡快適應我國入世后保險投資業務監管的形勢需要,不應該再在長時間內讓監管水平不高成為限制我國保險投資業務快速發展的理由。
二、保險公司自身方面的制約因素
1.保險投資人才缺乏,投資水平比較低下。從國際范圍來考察,保險投資的業務范圍非常廣泛,幾乎涉及到社會投資的所有領域,如股票、債券、貸款、不動產甚至風險投資等等。投資范圍的廣泛,使得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控制就顯得十分重要,難度也相當大。按照保險企業投資管理的“對稱原則”要求,不同的保險品種有不同的償還期限,因此就需要有不同的投資品種、期限和利率與之相匹配。很顯然,只有多元化的投資組合才能滿足這一需求,從而實現保險投資風險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最終實現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有機統一的目標。所以,保險投資的這一特點就從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較高的投資管理水平,以充分保障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各項權益。然而,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在投資水平方面普遍低下,這主要根源于保險投資人才的缺乏。眾所周知,保險公司具有一支具有較強投資意識以及熟悉投資業務的人才隊伍,是保險資金成功運作的重要條件。如果保險公司的決策者和廣大職工缺乏必要的投資常識和過硬的投資技能,是無法運用與管理好保險資金的。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由于投資人才的缺乏直接造成投資水平普遍不高,大多數保險公司缺乏有效運用投資組合分散風險的能力。而且由于監管方面的嚴格限制,保險公司也在相當程度上缺乏對保險投資領域的研究與開拓精神,使得即便是在監管部門放寬對某個投資領域的限制時,也難以在短時間內贏得主動。
保險公司自身投資水平不高,再加上過于嚴格的監管限制,都使得我國目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對單一,結構也很不合理,往往現金和銀行存款占據主要比重,而投資于有價證券的比重卻很低。在發達國家恰恰相反,保險資金的運用是多元化的,而且基本是以有價證券占據主要比重,從而形成收益與風險相匹配的較為合理的保險投資結構。所以,我國保險公司自身投資管理水平低下,也大大制約了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快速發展。而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水平,就要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時機,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辦法,大力培養與吸引國內外的優秀保險投資人才,以人為本,盡快扭轉我國保險投資水平比較低下的不利局面。
2.保險公司投資主體地位不明確。保險公司投資主體地位的不明確,也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近些年來,國有保險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在不斷推進,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保險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國有保險公司的重大決策特別是投資決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直接或間接地受到主管部門的控制和影響,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主體地位很不獨立也不明確。而投資地位與權責的不明晰,一來造成保險公司進行投資的積極性受挫,二來也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防范意識相對缺乏,造成保險投資收益與風險管理的人為弱化。因此,加快國有保險公司的商業化改革進程,早日使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求發展”的真正獨立的法人投資主體,增強其用好管好保險資金的風險與責任意識,就顯得尤為緊迫和重要。
三、證券市場方面的制約因素
在發達國家,證券市場是保險公司開展投資業務的最重要領域,相應地,發達國家的保險資金運用中證券投資占據著主要的比重。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與證券市場之間有一種相互促進的良性關系:證券市場為保險公司提供較高的投資收益,而保險公司的證券投資也有利于穩定證券市場。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來看,散戶占據絕對多數,機構投資者數目較少,這就使得證券市場上的“投機”氣氛濃厚。特別是一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資金優勢肆意進行的惡意炒作行為大大加劇了證券市場的波動和投機性。由于監管能力有限,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雖經多年發展但仍不規范,反而是問題多多。而保險投資一般是在專業化操作下進行的長線投資,其對分散風險以及有效運用投資組合的強烈愿望必然要求有一個發達、成熟且規范的證券市場。因為成熟的證券市場其投機性和利率波動都比較小,可以為保險投資的理性決策和操作提供現實可能。并且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完善的交易機構以及靈活的交易機制還可以充分滿足保險資金的流動性需求。不難看出,我國目前不規范的證券市場難以滿足保險投資業務健康、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保險投資與證券市場之間還無法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機制。所以今后一段時期,大力規范、整頓與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進而拓寬我國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就成為推動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發展以及穩定證券市場的重要工作。
四、國家政策方面的制約因素
長期以來,國內保險公司(即內資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即外資保險公司)在稅收以及投資業務品種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明顯不同。由于外資保險公司享有政策方面的“超國民待遇”,使得內資保險公司在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境地,從而也制約了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
網絡保險作為一種全新的商業保險模式,作為一種分銷渠道,一種中間人,可以幫助保險公司完成保險展業過程中的很多環節,并且可以不受地域、規模和時空的限制。對保險公司來說,即使在網上暫時賣不出保險,網絡也可幫助你做很多事情,可以把對保險有初步意向的人,從眾多的人流中挖出來,這是互聯網一個最大的特點。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由于互聯網在我國起步較晚,電子商務各個方面的發展很不平衡,存在制約其健康發展的許多不利因素,有很多方面急需加以完善,其中,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無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對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重視。
1.網絡安全問題
網絡安全是指網絡中的硬件、軟件和數據不受自然和人為因素危害,保持正常運行。數據安全是指網絡中存儲及流通的數據的安全,是保障網絡安全最根本的目的。網絡的安全性具有生死攸關的重要性,不斷出現的黑客案件就可說明這一點。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交易秩序的穩定有序,關系著千家萬戶,維系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運行。網絡保險作為新興的交易方式,在給保險業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其中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因為網絡在帶給人們信息存儲和傳輸高效率的同時,其數據也極易被篡改、增刪、破壞或竊用,形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加強網絡安全要注意防范影響網絡安全的各種風險和威脅,它涉及安全技術、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等許多領域,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中,安全法律是實施各種網絡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證,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只能依靠法律手段進行懲處,當然也包括一些民事行為的法律調整,這是保護網絡安全的最終手段。
2.保護客戶隱私問題
隱私權為現代人格權的一種。所謂隱私,又稱個人秘密,指個人生活中不愿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記、生活習慣、儲蓄、財產狀況、通訊秘密等。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及公民保險意識的增強,公民個人擁有的金融資產中,保險的比重會逐步增大,相應地,保戶要求相關單位和人員為其保守財產秘密的愿望越來越迫切。在我國銀行業,為儲戶保密早已成為行業慣例。對保險公司和人來說,為保戶保密也是其義不容辭的義務。從一定程度上看,網上投保可以排除中介環節知悉或侵犯投保人的個人隱私。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從另一個方面給保戶隱私權的保護帶來隱患,特別是某些咨詢機構和情報機構基于競爭的需要,進行有目的的情報搜索更是對保戶隱私權造成巨大威脅。
網絡保險的發展既要保證交易的安全、快捷,又要防止濫用個人信息,因此要加強立法,規范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儲存和再使用,以保護個人數據信息方面的隱私權。在這方面,美國和歐盟走在了前面。1998年10月生效的《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對通過因特網進行的網上交易實施管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不充分保護隱私權的國家和地區構成重要的非關稅壁壘。我們可以借鑒其方法,構建我國網絡隱私權保護體系。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有些單證必須有當事人親筆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利用網絡進行電子交易很難滿足這一法律要求。因為人們現在還木能利用網絡來傳遞親筆簽名。為此,許多立法者和電子專家正在努力探索消除這個法律障礙的方法,使“電子簽名”能為法律所承認??梢钥紤]運用電子密碼來代替傳統的簽字,因為在文件上簽字的目的在于認證該項文件,其基本要求要具有獨特性。因此簽名不一定由簽署者親筆手書,而可以使用某種具有獨特性的符號來代替。例如,在現實生活中,憑信用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上提款時,所使用的就是以電子密碼來代替存戶的簽名。在這方面,有些國家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美國前總統克林頓于2000年6月30日簽署了電子簽名的法案,賦予了這種數字化形式與手寫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肆诸D指出,在線合同將擁有與白紙黑字的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他說在網上使用電子簽名將很快成為一種普遍趨勢。通過電子簽名來雇用律師、明確產權關系、開設銀行賬戶或簽訂保險合同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另據《中國計算機報》2000年7月31日報導,隨著《電子通訊法案2000》中第七章的生效,電子簽名在英國取得了與手寫簽名一樣的法律效力。這一法案將消除英國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