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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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的學習即將結束,說時間轉瞬而逝亦不為過,每一次的相聚都是那么短暫卻值得珍惜。感謝每一位授課老師不辭辛苦趕赴杭州為我們授課,毫不吝嗇地與我們分享自己在學術上的本科成果,給我們打開一道道門,帶我們進入新的領域。感謝每一位同學,課堂上的觀點分享以及課后的歡聚時光讓我們結下深厚的情誼,而班長和學習委員更是無私地奉獻出自己寶貴的時間和精力,全心全意為班級服務,使得我們的班集體更有凝聚力和向心力。
作為一名非法本的本科生,畢業論文的寫作是一件痛苦卻又極具挑戰的任務。由衷地感謝張心泉導師對我的幫助,在學術上指點迷津,讓人豁然開朗,生活上關懷備至,讓人如沐春風。從開題、列提綱,到寫作、定稿,張老師都十分盡心。特別在論文修改階段,張老師對論文逐字逐句的檢查,從內容、結構、格式、錯別字等各方面提出了修改的建議。在老師的幫助下,我的論文寫作才得以順利完成。很慶幸自己能遇到張老師這樣的導師。在此向老師表示我最誠摯的敬意和感謝!
另外,感謝同事和家人在我就讀期間所給予的支持和理解,幫我分擔了很多事情,讓我得以順利完成學業。
最后感謝那些曾經給予我幫助的朋友們!
論文致謝二:
隨著畢業論文的完成,我的本科生歷程也將結束。通過這次寫畢業論文,深刻感覺到自己學術的淺薄和鉆研的艱辛。能夠完成這篇論文,要感謝的人有很多。
首先,必須要感謝我的導師王月明教授。從論文選題、提綱擬定、調研問卷起草、論文修改完善等每一環節,都離不開他悉心的指導。特別要感謝的是,導師在百忙之中,卻總是第一時間回復我的種種疑問,不厭其煩地提出修改建議,給予及時的指導,讓我得以順利完成論文。
其次,要感謝本科生學習階段授課的每一位老師,真心感謝他們的傳授,讓我又一次體會到讀書的美好和學問的學無止境。還要感謝兩位班主任老師和研教院的各位老師為我們的本科生歷程所提供的方方面面的指導和幫助。
最后,感謝我的同學,陪伴我度過了難忘的本科生歷程,共同分享著探討的快樂。感謝幫助我發放調研問卷的各位親朋和熱心參與調研的各位人士,沒有你們,我的論文將無法完成。
論文致謝三:
在論文完成之際,特別要感謝我的導師易典益教授。從本科方向的確定,到具體的論文寫作,導師都傾注了極大的心血。而這四年里導師對我的指導和鼓勵至今銘記在心,而他在科學本科方面孜孜不倦的為學精神,都將會是我一生學習的榜樣。在此,再次感謝導師!
同時感謝給予我幫助與指導的老師們,感謝我們班所有可親的同學們,正是因為大家的團結和努力,才使得我們這個本科生團隊生機盎然,感謝你們的陪伴!
感謝我的家人,你們是我一路向前的動力源泉!
最后,衷心感謝各位專家、教授抽出寶貴時間,付出辛勤勞動評閱本論文。
謝謝老師們的寶貴意見!
論文致謝四:
經過近半年的寫作,論文終于成稿,心里充滿著對論文尚不完善不細致的擔憂,邊工作邊寫作,的確讓我感到較大的壓力。有人說吃過苦的人才有一顆善良的心,四年的大學生學習生涯,工作、生活上的努力對我今后的人生道路一定有莫大的幫助。
我首先特別特別感謝我的導師何敏教授,他是博士生導師,卻是如此的平易近人,多次致電和請教,都得到了導師耐心的指導。從論文的選題,到框架的搭建,文章思路以及資料的篩選,何敏教授都是嚴格要求,認真嚴謹的提出修改意見,多次幫助我進行修改,使得論文質量得以彌補提高,占用了導師大量的休息時間與精力,同時對于許多像我這樣由于家庭條件,未能考全日制大學生的學生,何敏教授也表示理解和師長般的關心,為我以后考母校全日制博士提供了一些中肯的建議和鼓勵。
這個年代,是一個走向交往“對話”的年代。無論是活躍于國際舞臺的政治家們,還是周旋于各種場合的社會與商業人士,都喜歡言必稱“對話”。對話一詞的運用,幾乎遍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對話的英文為dialogue,意指雙方主體就某一項議題展開溝通與交流,而這種溝通與交流不是各自言語的簡單闡發,而是在互相交流與溝通過程中收獲一些理解和啟示。早在古希臘,對話即是當時學者的一種思維方式和論證方式,也是學者之間進行學術研討、思想情感交流和溝通的主要方式。[①]如柏拉圖的著作、色諾芬的《蘇格拉底回憶》、我國春秋時代的《論語》。
作為法學范疇的兩大學科由于自身相對獨立性的外在特征日趨強烈,同時也因為法學的發展以及共同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發展,展開了對話。除2006年5月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研討會正式昭示著面對面的對話外,兩個學科之間的對話實際上無時無刻不在進行著。
兩門學科的對話實質上是關于兩者在研究對象上的態度、方法、以及研究過程中相互可以融通和借鑒等方面的溝通與交流。基于兩學科之間關系的當前現狀,以及法學學科之間的割據狀態,本文試探討兩者對話的前因后果,以求學界能夠冷靜對待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而謀求法學內部的和諧發展。
一、對話的前提
對話經常被呼吁,但對話并非總能經常進行。對話不是說話,它的實質是對話者自由、平等、開放、和平地交流觀點,主觀上試圖避免分歧和誤解惡化的后果,同時盡可能促成共識的形成。通常,對話正常進行需要如下前提:
其一,對話主體必須具備對對方的獨立性、平等性的主觀認識。當對話者對對方主體的獨立性沒有合理認知,那么對話者就不可能產生一種平等觀,具有平等本質的對話也就不可能產生。有則笑話講述一個乞丐夸耀自己終于和一個富翁講上話了,因為當他開口向富翁乞討時,富翁大聲叫他滾開。很顯然,這種語言上的來回并不是對話。在基本主體性都不認可的條件下,根本不可能發生對話。主體性的認知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對客觀獨立性的主觀判斷,不是客觀獨立性本身。
其二,雙方對彼此尊嚴和價值的尊重。如同我們奉行“每個人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原則一樣,對話雙方也需要對對方尊嚴和存在價值予以認可和尊重。無論對方的研究領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局限性,我們都應該尊重其在各自領域的發展和成績,也就是對其自身縱向領域的發展予以肯定,在其橫向領域上是否與己步調一致應予以寬容地理解。如果缺乏基本尊重,對話將可能缺乏理性,從而扭曲對話的實質,偏離了對話的初衷。
其三,對話必須存在前提性的共識才可進行。前提性共識不同于對話可能達成的共識結果,相反它是雙方產生對話意向的源泉。如果對話雙方完全沒有共識,彼此認為不可能有話題,或者說其中任何一方認為沒有共同話題,對對話是否具有意義表示懷疑,那么對話不可能展開或順利進行。民法學與憲法學之所以可以展開對話有一種重要原因,那就是雙方認為這種對話必須存在。這種共識源于雙方同屬于法學學科群,共同懷有對法學建設目標的追求。這種共識可以促成對話,盡管共識的深淺會影響對話的效果。
二、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必然性
民法學與憲法學是基于雙方研究對象的不同而形成的相對獨立的法學學科。民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民法及其現象,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部門法。憲法學是以憲法和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憲法是配置國家權力、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基本關系的根本法。無論是法學研究的理論狀況還是學科發展的共同需要,抑或是民法與憲法自身的發展,都呼喚著民法學與憲法學的溝通與交流。其必然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自身不自足性認識而產生的內在需求
1、憲法學的自醒和自覺意識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調整著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由于社會轉型導致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呈現出一些復雜的局面,但憲法學卻并未及時跟進,作出相應調整,對社會現象和現實未能做出相應的及時的分析,更不用說理論指導?!皬姆▽W內部,近年來中國法學界不少學者包括行政法學者、訴訟法學者、刑法學者等對本學科的問題進行了憲法與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論文,但鮮見憲法學界運用憲法與原理分析行政法學、刑法學等學科的問題。”[②]憲法學界也逐步意識到問題的存在,尤以一些書籍、文章、會議等表現出憲法學界的自醒意識,如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前言》書籍、文章《21世紀憲法學的發展方向》、第一屆第二屆“憲法學基本范疇與基本方法研討會”?;谧陨碇R體系的缺陷與長期發展的相對封閉,憲法學主動表達對話交流的愿望,完成了對話主體一方的形成。
2、民法學對自身不能完全自足性的認知
相比憲法學而言,民法學對自身的不自足性的認識要晚得多,這主要基于民法學自身較為發達的知識體系以及在市場經濟下的顯學地位。但是私權利主體之間關系有時不可避免地遇到公權力的入侵,一種在自身體系內解決問題的思路逐漸受到阻礙。在理論研究上,學者們也逐步意識到,“這種自我封閉,既使得民法學以外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無法成為民法學研究的知識資源,也使得民法學問題成為純粹的民法學者的問題,其他學科的學者無法切入民法問題的討論,形成了人為的知識隔絕?!辈⑦M而主張“民法學界應該建構起民法學與民法學以外的其他法學學科,與法學以外的其他人文學科,與社會科學乃至與自然科學進行良性溝通和交流的學術平臺,即民法學者與其他學科學者之間的學術平臺?!盵③]
兩者各自的不自足導致對話,以謀求在不自足的前提下達致一種融通,并解決理論與現實問題。
(二)“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理論研究現狀不能滿足法的整體性要求的客觀必然性
“過去兩個不同的部門大多局限于各自的領域里,認為兩個學科的關系不是太大,不僅限制了各自學科的視野,而且使得對很多范疇、概念的理解產生了誤解。”[④]對于憲法與民法的關系主要有兩種角度。一種是從憲法與部門法的普遍關系的角度,“在法律體系中,憲法是各部門法的基礎,各部門法都應當以憲法為立法依據,都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同時,各部門法也都是憲法的發展和落實,是憲法精神和價值的延伸和體現。部門法需要憲法的指引和規范,以免脫離軌道;憲法也需要部門法的細化和補充,以落實自己的思想和理念。”[⑤]在這種認識下,憲法必然要求部門法不得與之相抵觸,即使憲法自身可能并非完全無暇。具體到法的適用性時,這種關系的理論卻無法為現實提供指導。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齊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復中“侵犯姓名權的方式侵犯了憲法所保護的受教育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無法道明民事權利與民事責任、憲法權利與憲法責任等等。顯然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無法效仿或推及其他。
另一種是從平行部門法的角度,認為憲法和民法一樣只是法的一個部門而已。它僅僅是調整某一領域的社會關系,并不統攝和涵蓋其他法的調整領域。每種學科在自己學科范圍內實行自治。而傳統的公法私法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撐了這一觀點,導致各自為政。但實際上每個民事主體同時又生活在憲法的模式之下,一方面和另外的民事主體發生關系,另一方面也與公權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如契約自由的同時又受到公權力某些規則的限制。
盡管民法學與憲法學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研究范圍,但是雙方都屬于法學的領域,相互之間的天然聯系與融通無法割裂。在更大的系統領域雙方面臨著相同的任務,追求著相同的價值。應該說由于兩者調整對象的相互交織與相連,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前提性共識已經形成。
(三)民事立法的現實需要
由于當下一些現實問題交織著憲法和民法的調整,理論又無法滿足,展開對話藉希解決現實問題自然是對話的功利主義預期。應該說這種交匯發展的現實問題有不同情形,有的是看似民法問題卻需要憲法調整,有的看似憲法問題最終卻需要民法完成。如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是不同經濟成分應該受到平等對待,但由于憲法本身對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經濟成分進行的界分與定位,民法調整的范圍受到限制。早在2001年“8.13批復”可窺見一斑,2006年同命不同價一案則更顯沖突。憲法自身制度的匱乏導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門法。
如果說上述一些憲法問題在累積著憲法與民法問題的碰撞,那么可以說“物權法草案”的制定是引發雙方正式對話的導火索。而鞏獻田教授對物權法草案發難的公開信后的紛雜言論也是激發理性對話產生的現實原因。例如,《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第49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钡鹊戎T如此類的帶有規范公權力行為的法條多次出現是否合理。民事主體的利益同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交織在一起的現實導致物權法制定過程中不得不面臨兩法交融的問題。很顯然,當下的民法與憲法關系理論都無法解決民法典制定過程中遭遇的根本性問題,無法指導立法實踐。
簡而言之,立法問題是現實發展的重大沖突?;凇皩W術研究水準直接影響立法水準”,[⑥]因此在統一民法典尚未誕生之際,開展民主的學術對話以提升學術研究水平,并進而提高立法水平則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選擇。
(四)對話是避免兩者割裂發展的危險的必然選擇
各自割裂的發展可能導致憲法的虛置以及權威地位進一步下降,并動搖人們對依法治國包括憲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獲得假性繁榮與顯赫地位,但是轉而迅即它作為法律的保障作用會進一步受到打擊。
當然有一種割裂發展并非主觀為之。如當憲法缺失某些調整功能,民法卻不得不面臨現實問題的解決時,民法首先求助于憲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結果可能導致放棄解決,或者“違心”地接受某種憲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決,訴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試圖回歸古羅馬時期“萬民法”的輝煌時期。但是無論是囿于憲法框架下的發展,還是基于夢幻帝國時期的狂妄,這兩種方式都于法本身追求的終極價值目標相違背。理性的法學研究者總是試圖考慮阻止這種情形的產生。于是,民法學與憲法學試圖通過對話,達到對問題自在的共識,并進而謀求和諧發展的途徑。
三、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話題
話題是彼此感到困惑,而且主觀上認為與對方的溝通交流有益于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它可以是邊緣的,也可以是核心的。
(一)民法與憲法的地位之爭
在這一問題上,容易陷入民法的地位就是民法學的地位、憲法的地位就是憲法學的地位的圈套,并進而將民法學的地位視為是民法學者的地位,憲法學的地位視為憲法學人的地位,從而使得雙方之間的關于該話題的爭論走樣,變成飯碗之爭?!俺帧埻敕▽W’觀點者對其他領域的學者從事自己這個領域的研究往往表現出高度的警惕……如果都抱著‘飯碗法學’的態度,相互排斥、互相封殺,我們的法學將無法進行真正的交流和合作,這將對法學研究事業的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盵⑦]
那么對于“憲法是最高法”這一命題,是否有必要存有置疑?臺灣學者蘇永欽認為“不論是民事立法者(狹義)或民事司法者作為一個國家機關,或民法作為國家的法律,在不能抵觸憲法規定這一點上,當然不存在任何特殊性,民法更不因其概念及制度有較高的技術性,而可以成為憲法之秩序內的獨立王國?!倍斑@樣的誤解在民法學者間頗為常見?!盵⑧]
實際上民法與憲法的地位問題上基本上可以達成共識。在法現象意義上,大多數學者承認民法先于憲法而產生;在法規范意義上,憲法高于民法。但經常由于學者使用語境的不同,孤立地、割裂地理解容易引起歧義。
(二)公法、私法的屬性歸類
在公私法的分類方法上,民法屬于私法已無疑義,但憲法的歸屬上還存在爭議。我們發現憲法學界甚至認為自身在公私法的分類上處于超然地位,顯然這種統帥地位或者試圖統帥眾法的歸類不能獲得普遍認可,因此對于在公私法前提下的雙方地位產生歧義。
在哈耶克看來,憲法屬性的吊詭性在于它既作為公法的上層建筑,然其最終目的又是為了實施私法。哈耶克與戴雪都認為,憲法乃私法之結果,而非私法之淵源,哈耶克更是作了進一步的推進,認為法治乃私法的公法之治,乃以憲法的公法形式實施私法。[⑨]但“公法易逝,私法長存”[⑩]
在這一問題上,容易陷入絕對地使用相對劃分的公法、私法體系的泥沼,混淆概念。即使是在普通法國家的美國在理論上也沒有嚴格的公私法之分。事實上,絕大多數法律都同時滲透著公法與私法;可以說,凡是有私法的地方,一般也都能找到公法的影子。
而在我國這樣一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的國家,新舊共存,傳統的體系還未完全褪去,新的理論又撲面而來。君不見“統一公法學理論”、“公法學的崛起”、“公法論壇”競相出臺,而另一方面民法獨霸私法之譽,于是我們尷尬地發現公法私法理論并不能夠完全合理解釋我們傳統的法律體系。
(三)保障公民權利的方式上的不同
民法與憲法均屬于保障權利之法,但因約束的義務主體導致保障方式上存有差別。這個話題還可以衍生許多小的話題如財產權、隱私權、人格權等等的憲法保護與民法保護方式的差異。憲法主要是通過約束規范公權力主體防止私權利受到侵害,民法則是通過規范約束民事主體的方式防止民事關系對應一方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前者是通過落實憲法責任來達到救濟和彌補,后者是通過追究民事責任來予以救濟。對于公民本人來說,權利本身是確定的,如公民享有財產權,這一財產權對于權利主體而言就是一種權利,界分“民法財產權”和“憲法財產權”無意義且容易引起無謂的紛爭,權利并不因為保障方式上的差別而界分為不同性質的權利。
(四)經濟制度與經濟成分的法律地位
經濟制度是國家通過憲法、法律、政策等在確認和調整經濟關系時所形成的制度。從內容上看,經濟制度主要包括確認生產關系的制度、規定經濟管理體制和基本經濟政策的制度。憲法對經濟關系、特別是對生產關系的確認與調整構成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11]而民事法律也必然涉及到因經濟制度的劃分而形成的不同民事主體,那么到底是所有的經濟成分都是適格的民事主體呢還是只是一部分。又如民法可否介入公共財產的保護領域,公共財產是否也存在憲法保護方式和民法保護方式的不同,國家所有權在物權法中的地位如何確定,如何規范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等等問題。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出發點不同,觀點上自然就存在沖突。
(五)公權私權的協調
公權私權上的糾葛首先表現在截然對立地看待私權(利)領域和公權(力)領域,誤認為民法調整私權,不應進入公權領域,而憲法僅調整公權領域不進入私權領域。殊不知,規范公權力的目的也是保護私權利,而私權利也會受到公權力的影響。其實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已經說明截然分割的公私領域并不存在。
公權私權糾葛還表現在,當私權利領域的活動可能觸犯憲法精神或基本原則或條文時,私法的調整功能就會受到限制。如契約自由這種民法基本精神與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發生沖突,如何限制?勞動合同中對于工傷致殘、疾病、死亡等概不負責,或只負責發給較短時間的生活費等條款是否也是簽字生效?在美國也有類似例子,如美國瓊斯訴阿爾弗雷德H·梅耶公司,對雙方當事人發生私人行為時可能發生種族歧視進行了憲法限制。
(六)學科研究方法比較
民法學與憲法學在研究方法上極為類似,應該說是共同采用法學基本方法。但是長期以來,憲法學與政治學的混淆導致憲法學的法學研究方法明顯趨弱。相反民法學卻已經發展到非常具體的法學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有助于憲法學審視自己的研究方法。
(七)民事法律的立法理念與立法技術
民事立法究竟應該樹立何種理念,是以私權為中心調整一切與私權發生關系的主體,還是在上位法的框架下,界定自身的調整范圍和調整原則。在立法技術上,某些涉及到私權的內容是否需要照搬、挪用上位法或相關法的規定;法律制定依據到底是需要民法典公開表明依據憲法,還是作為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如物權法宣稱依據憲法。
(八)違憲判斷標準
這一問題的討論是多方面的。“違憲”這一判斷不能輕易做出,一方面是因為違憲是一個專有名詞,它就像違法、犯罪一樣不能被隨意判斷,另一方面違憲到底是從憲法條文解讀,還是從憲法精神解讀并沒有統一標準。但是憲法與政治的關系相對密切的理由并不意味著因為政治問題需要回避憲法判斷??傊@一問題是對當前中國憲法學理論研究的挑戰,也是實踐中的尷尬。
(九)某些話題的內容超越了兩者的功能,如公共財產本來是由公權力控制,可是當它進入民事關系領域時,它的身份是否會改變呢?如果它不改變,則有違民事關系平等主體之嫌,如果改變,誰有權將它改變。正如童之偉教授指出:“《草案》在享有基礎性物權的主體資格方面并沒有確認平等,也不可能確認平等。只要憲法基本經濟制度條款繼續存在、只要起草者依照憲法辦事,情況就只能如此、也應該如此。”[12]物權法立法的階段性導致立法上的模棱兩可,保守與前進都顯得不夠有力,或許我們需要采取過渡性的態度,調整過渡時期的物權關系。
四、如何評價對話
評價對話建立在對對話結果的認識上面。首先對話的結果不能預設。如果雙方預設了對話的結果,那么雙方則容易誤將自己預設的結果作為共識的內容,則不免產生說服而不是對話的心理,與學術研究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其次,對話的結果并非僅通過明顯的共識體現。對話是使雙方的共識更為鞏固,分歧更為微??;對話也可能僅僅是使雙方消除部分誤解或成見,增進了解;功利主義眼光或許抱定要有共識才能叫做成功的觀點。但其實對話若能將問題的癥結明確下來也是成果。最后,對話化解對立情緒,產生良好的研究氛圍。
應該說本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的確產生了諸多積極的作用,它為解決前述理論困惑以及現實發展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路,至少對話促使對話雙方冷靜思索之余盡最大可能吸取其合理的、有用的成分。對話留給我們一些思考。或許我們有必要換位思考,如果民法是這樣,那么憲法是什么;憲法是這樣的,那么民法是什么,惟如此我們“×”法中心主義或“×”法帝國主義的思想就會消失?;蛟S法學各學科的發展并非是同步的,[13]這種步調不一是否會帶動所有學科加快步伐,走到理想彼岸,還是會遇到羈絆又需重新調整。這些思考會留給我們更多的話題。
對話無時無刻不在延續著。除了這次民法學與憲法學的正式以對話為名的會議,我們陸續發現專業期刊上有關于民法與憲法關系的系列筆談,如《法學》、《法學評論》、《法學雜志》、《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等等,還有接下來的會議,如2006年6月24日至25日由中國法學會主辦、重慶高級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學承辦在重慶召開的物權法研討會。梳理對話的成果有助于鞏固雙方的共識并有利于下一次的對話。對話的初衷是相互交流與融通,是對彼此的尊重。因此,一次性地工具式地對話并不是我們追求的,兩者相互借鑒并達致對法律終極價值一致的認識仍不斷繼續。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并非將來隨著物權法的出臺而終結。
互動與回應是對話的基本特質,否則話題就無法深入。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對話也不無遺憾,如說話多過對話,自說自話多過相互探討。這種局面可能有多種原因,可能是對話雙方對對話本身的認識還不夠,雙方固有的思維假定導致各自為政;或者是雙方對彼此話題的前提的不一致導致誤解不易解開;或許在這場學術對話中,對方雙方的主體地位還沒有獲得足夠的認可;或者對話人本身雖有獨立意識,但還未真正獲得獨立的地位,并且不善于獨立思考。
應該承認,本次對話產生對法學研究的美好展望。法學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與融通是漸進的,對話代表著法學研究的本質回歸。當然,當下在一個較為狹窄的領域展開一個興師動眾的對話,一定層面上說明我們的法學研究出了問題。針對曾經出現過的狹隘專業觀的苗頭,歷史上的法學家表現出的警惕今天似乎仍然具有說服力。如吳經熊先生認為部門法的學科劃分過于狹窄,法學者“因為各專一科的緣故,他們就往往把界限劃得太嚴格,久而久之,以為這些界限是自然的分界。風不進,雨不出;兩個疆域之間是永不會發生關系的?!彼Q這種現象導致了“法學的孤獨化的趨向?!盵14]同樣,現代學者的思考也不無批判性?!皬睦碚撋现v,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都以人類美好未來為精神寄托,地位平等,研究互契,不應存在憲法學就唯研究憲法、部門法學就唯研究部門法的劃地為牢、望文生義式的學科思維。學科的交叉是促進學科發展的重要途徑,現代意義上的學科發展需要同時增強自主性河開放性。條塊分割、井水不犯河水,是學術與理論發展的大忌,是制約學科發展的瓶頸。”[15]
我們的法學理論正是在這種持續不斷地理解性對話和交流中向前發展著?;蛟S我們也可以說:“法學理論:走向交往對話的時代[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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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上),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5、劉茂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6、《法律哲學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物權法研討會論文集”,西南政法大學6月26日會議文集。
8、李衍柱:《巴赫金對話理論的現代意義》,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9、王軼:《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10、馬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探討》,載《法學》2005年第12期。
11、夏正林整理:《“民法學與憲法學學術對話”紀要》王利明發言記錄,載《法學》2006年第6期。
12、童之偉:《物權法(草案)》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載《法學》2006年第6期。
13、王利明:《對法學研究現狀的幾點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14、童之偉:《再論物權法草案中的憲法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法學》2006年第7期。
15、周葉中、鄧聯繁:《中國戰略標志論——憲法思維基本問題研究》,載《求是學刊》2005年第1期。
注釋:
[①]李衍柱:《巴赫金對話理論的現代意義》,載《文史哲》2001年第2期。
[②]周葉中、鄧聯繁:《中國戰略標志論——憲法思維基本問題研究》,載《求是學刊》2005年第1期。
[③]王軼:《對中國民法學學術路向的初步思考》,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期。
[④]參見夏正林整理:《“民法學與憲法學學術對話”紀要》王利明發言記錄,載《法學》2006年第6期。
[⑤]馬嶺:《憲法與部門法關系探討》,載《法學》2005年第12期。
[⑥]童之偉:《該如何通過憲法之門》,載《法學》2006年第6期。
[⑦]王利明:《對法學研究現狀的幾點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⑧]參見蘇永欽:《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頁。
[⑨]高全喜:《法律秩序與自由主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思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74、271頁。
[⑩](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上),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頁。
[11]劉茂林:《中國憲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頁。
[12]童之偉:《再論物權法草案中的憲法問題及其解決路徑》,載《法學》2006年第7期。
[13]作為一個長期從事憲法學教學和科研的人而言,有時不得不黯然承認,憲法學的發展較為緩慢,研究局面也較為“沉寂”。理論研究的前瞻性、開放性、包容性思維還不夠。而憲法學會有計劃地開展關于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也表明較為強烈的自省、自覺意識。
(二)工科院校法學院系自身發展的需要近年來,大學生就業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法科畢業生的就業形勢則更加嚴峻。而相比于專門的政法院?;蚓C合性大學的法學院系,工科院校的法學院系無論在圖書資料、師資水平,還是在學生基礎、校園法學文化氛圍等方面均無法與之抗衡。故而,工科院校法學院系欲尋求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培養出被社會接納的法學人才,就必須突出自身特色,發揮自身優勢,利用工科院校多學科、重實踐的文化氛圍———因為法律與機械以及工程學之間其實存在的千絲萬縷聯系,法律事實上就是個人維護合法利益的操作規程,是處理和解決各種糾紛的技能,這注定法律專業與其說是一門科學,毋寧說是一種工藝。因此,通過案例教學彰顯法學的實踐特性,突出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意識,增強應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正是工科院校法學院系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和優勢,從而不斷獲得發展的的重要手段。綜上,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不僅應引入案例教學法,而且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決定了在案例教學法上存在比專門政法院校、綜合性院校的法學院系更為迫切的需要。
二、工科院校法學案例教學面臨的問題
由于認識到案例教學的重要意義,目前很多工科院校都將其貫徹于法學教學之中,但總體來講還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影響了案例教學應有功能的發揮,主要問題概括如下:
(一)重形式而輕效果在一些工科院校,開展法學案例教學成為對外宣傳、彰顯創新的有力依據,是否采用案例教學還被作為教學考評的一個量化項目,受此影響,法學案例教學異化為“追趕潮流”之舉。然而這種對形式的過分注重,卻隱藏著對法學案例教學實際效果的忽略。比如,案例教學淪為變相的案例講授,教師依然是主導,從案例選擇、問題設置到結論得出仍受控于教師的指揮,而學生只能處于被動地位,只不過是從“聽講課”變成了“聽案例”。尤其是部分教師不注重典型案例和真實案例的選擇,往往將“格式化”后的虛構案例引入討論,這不但不能調動學生參與的興趣,也無法用實際問題來檢驗學生所學,案例教學的效果可想而知。
(二)不適應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特殊需要前已述及,工科院校的法學欲求得生存、發展,必須突出自身特色,發揮自身優勢,因此工科院校法學教學不僅要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的掌握,還要利用工科院校多學科、重實踐的文化氛圍優勢,突出對學生應用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在這種情況下,旨在檢驗法律職業技能,賦予法律實務工作“市場準入”資格的司法考試就理所當然成為眾多工科院校法學教學的重頭戲,司法考試的過關率也被視為評價法學教學質量的重要指標。但是,很多工科院校的案例教學卻并未很好回應司法考試的現實要求,更多關注學生對抽象法學理論的理解,其存在的價值僅限于解釋和補充說明所講授的理論內容,而非綜合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過程,因此極易導致學生產生思維上的惰性以及認識上的誤區,一旦面對司法考試中紛繁復雜的案例情形便不知所措,所以雖名曰“案例教學”,但實際上卻不能適應司法考試中案例分析題的需要,顯然是一種失敗的案例教學。
(三)不利于工科院校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是衡量學生綜合素質高低的重要標準,體現了教育對社會需要和學生潛能的開發以及個性全面發展的滿足。我國《高等教育法》第5條就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钡?,目前不少工科院校的法學案例教學卻與高等教育培養學生綜合素質的要求背道而馳。教師往往在案例教學中占主導地位,學生只需在教師事先安排的思路“誘導”下,對格式化后的“平板型”案例展開定向分析、思考。而且,該過程以書本理論和立法規定為大前提,學生按照三段論式推理,結合案例給出的小前提得出最終的分析結果。不難發現,這種案例教學方式使學生失去了和關系縱橫交錯、事實紛繁復雜的真實案例直接接觸的機會,不利于他們綜合分析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而且由于將書本理論和立法規定作為推理的大前提,實際上也消解了學生主動挑戰主流觀點或法律條文中可能存在缺陷的熱情,抹殺了他們的反思意識和創新精神。
三、工科院校實施法學案例教學的基本理念和具體思路
(一)論文選題階段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第一步,也是論文寫作成功的關鍵一環,將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與聯系實際,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為地方經濟民生服務作為選題原則之一。選題時采取老師推薦與學生自主選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師生雙向選擇確定題目及指導教師。通過調查,筆者發現學生在選題上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選題偏大、選題與實際聯系不緊密、選題陳舊不能切合社會熱點、選題不是自己感興趣的。而另一方面,調查數據顯示絕大多數學生認為在選題階段老師的指導很重要,無論是選擇推薦題目還是自選題目,都需要老師提供寶貴意見。另外,學生還希望系部能組織社會調研,開展畢業論文培訓,提供查閱資料的便利等。
(二)開題報告階段
在畢業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學生應在閱讀相關書籍,查閱相關文獻資料的基礎上,擬出論文的寫作提綱,進行開題。通過問卷調查,筆者發現有些學生對于論文提綱的寫作,缺乏重視。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組織開題論證的問題時,有55%的學生認為有必要,這個環節對論文有一定指導作用;有15%的學生認為應該進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學生認為沒必要進行。學生對開題報告認識不足,不重視,特別是論文提綱不完善導致寫作困難增加。而針對這一問題,學生希望指導老師能就提綱寫作給予專門指導。
(三)論文寫作及修改階段
在這一階段,學生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文章的創新性不足,實踐中經常出現學生僅憑一兩篇論文或一兩本教材就完成論文的寫作或東拼西湊,復制加粘貼,畢業論文儼然成為他人論文的“拼盤”的現象,文章的創新性無從談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獻是解決論文創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學生希望指導老師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論文相關信息、系部應對學生多開“綠燈”,為學生提供更大的平臺來搜集有用的資料。同時要幫助學生學會取舍,把新穎的有價值的用到自己的論文中,這樣不但可以增強自己論文的新穎性,也可以提高論文質量。
(四)論文答辯階段
論文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己的論總結的環節。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學生在該階段缺乏一定的緊張感,對答辯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雖說學院頒布一系列的針對答辯的要求,但是也有學生認為只是走過場而已。有些學生似乎更喜歡這種形式主義,針對這一問題,學生有如下的建議:改變答辯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學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現在用人單位在選聘畢業生時,很少會考察畢業論文的質量,學生由此認為畢業論文對就業影響不大。學生不重視,必然會直接導致畢業論文的質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學生在學習中對所學知識只是死記硬背、應付考試,從而基礎理論知識不扎實,很少能深刻領會法學理論的內涵,同時也缺乏對其深層次的獨立思考。在對學生進行問卷調查中,筆者發現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著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獨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對題等問題,這都直接會引起畢業論文質量下降。
(二)質量監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的教學過程是一項循序漸進的系統工程,然而我國高等學校對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的管理與規范還存在著較多問題,沒有形成完備、有效的管理機制來確保畢業論文的質量。例如過分依賴指導教師在過程監控中的作用,系部作為畢業論文組織管理主體發揮作用有限、缺乏嚴格獎懲機制,論文答辯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論文相似檢測制度等。在畢業論文的寫作中,需要指導老師盡職盡責,加強監督和指導。但是,因為老師時間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輕視畢業論文的教學環節,在論文指導過程中對學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師生互動交流少,沒有從選題、收集資料、撰寫文獻綜述、開題、撰寫初稿、中期檢查到修改定稿等層層把關。這也使得學生放松了自己對論文的要求,最終使得畢業論文的質量不高。
三、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的途徑
通過對學生在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問題及其需求的調查,筆者認為要提高獨立學院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需要系部、指導老師、學生多方的努力。教學單位在制定畢業論文質量監控體系時應重視學生的需求,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如下:
(一)學生應重視畢業論文寫作,增強自身綜合能力
學生是畢業論文寫作的主體,撰寫畢業論文的過程是學生將所學知識加以綜合、融會貫通,并進一步深化和應用于實際的一項基本訓練過程。因此只有讓學生認識到論文的重要性,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論文質量。而學生自身能力如何是決定論文質量的關鍵。學生可從以下方面著手:從大一開始就認真學習,夯實基礎,掌握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社會實踐,豐富實踐經驗;擅于創新,培養自己的各種愛好。這樣有利于充實自己論文的內容,將研究建立在社會實踐的基礎上,有利于創新,避免了內容陳舊等問題的出現。
(二)系部應完善質量監控制度,積極組織學生社會實踐活動
完善的管理制度對于論文寫作起著重要的作用。系部應制定相關制度及各種文表,以便系部對老師在選題、開題、中期檢查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督促老師加強對學生的管理,同時建立獎懲制度,將雙向選擇制與老師年終評比相聯系,增強老師的責任心;對學生要開展論文專題講座,講解畢業論文的重要意義、論文選題和寫作的方法與技巧、文獻資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樣撰寫文獻綜述、怎樣擬訂寫作提綱、以及如何組織論文的內容;改革答辯形式,如:將原來由老師提問學生回答的模式,改為學生對論文自我陳述、總結的過程;確立嚴格標準,進行論文相似度檢測。學生論文質量不高,一個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實踐經驗,因此在論文中缺少數據支撐,缺乏實踐性,針對這一問題,系部需組織更多的實踐活動,讓學生自主的參加到社會實踐中去,在社會實踐中學習到更多的知識,以拓寬自己的視野,進而提高知識面,最終達到寫作論文時有話可說,有數據可用,不會出現人云亦云的狀況,寫出有自己觀點的論文,那么論文質量必然會有所提高。
(三)指導老師應加強監督管理,增強與學生的交流溝通
1.健全選題、開題步驟
對于推薦選題,老師應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數,推薦選題應盡量能滿足既體現專業知識,又與時事及學生的興趣相結合的要求,如果學生不感興趣,必然會影響論文的質量。同時老師也應該鼓勵學生自主選題。自主選題更有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開題報告期間,老師應開展開題專項指導,了解學生所需,幫助學生在此階段為論文寫作打好基礎。
2.加強對論文的中期檢查
論文中期的檢查工作直接影響著論文的最終質量。這個期間老師應該時常關注學生的論文進度,與學生進行交流,學生更應該將近期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論文的完成情況及時向老師匯報,老師要根據具體情況給出具體的解決方案,這樣才有助于提高論文的質量。
從2008年起,國家司法考試允許在校大學生參加。在就業率低的大環境下,拿到含金量極高的司法資格證無疑成了畢業生增加就業機會的重要法寶。因此,也就引發了關于法學教育目標的思考。關于法學教育的目標,目前我國學術界有三種觀點:法學教育是法學專業教育;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教育;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秉承不同的教育目標,就會導致截然不同的教學方法,嚴重影響教學質量。另外,還有一些老師為了提高學生的就業率,課堂教學非常功利,只關注司法考試的考點及考試技巧,而對法學基礎理論卻一筆帶過,導致學生的學習態度也非常功利,只學習和司考相關的課程,總體學習效果不好。
1.2教學方法單一、理論脫離實踐
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學理論體系很完整。每一門課程的內容也很多,而課程的課時數有限,要想在有限的時間內盡可能地講授清楚課程的重要知識點,單純的理論灌輸是最簡單的方法。所以,課堂教學的主要方法就是講授法,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被動地接受。每一個法學專業的教師都在盡職盡責地講一整節課,中間幾乎沒有可以停歇的時間。即便是穿插有案例,也是為了讓學生理解某一個知識點,抽象地設定的一個案例模型。學生在課堂上幾乎沒有完整地接觸過一個真實的案例,缺乏獨立分析、推理、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在校學習時感覺案子都很簡單,但是到實踐中看到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就完全傻了眼。更有甚者,我們的教師也都是從學校到學校,畢了業就站講臺的,他們沒有實踐經驗,能把理論講清楚已經很不易,課堂教學也就無從聯系實踐了。
1.3學生學習很功利,只為應付考試,積極性差
現在的大學生中,真正刻苦鉆研專業知識的人不多,學習主動性不足。在幾年的教學實踐中,我發現學生對課堂教學的需求是多樣的。有一部分學生,學習就是為了應付各種考試:期末考試、考研、司考等等。為了考試而學習,勢必會功利化,考試考的內容就多花時間,考試不考的或者是很容易就能及格的就少學或不學,導致知識體系不完整。還有一部分學生,學習沒有興趣,認為專業知識很枯燥,上課只想聽老師講一些有趣的內容,不管它跟課程是否相關。另外,也有一部分學生學習沒有目標,不會獨立思考,只是很被動地跟隨教師的思路,看起來像是個好學生,其實不會思考,沒有任何想法,學習只是流于形式,不能深刻理解法學知識并應用于實踐。
1.4考試形式單調,考試成績不能反映教學效果
高校法學課程的期末考試,除了實踐課之外,主要是筆試??季眍}型不外乎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名詞解釋、判斷、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疾榈膬热荻鄶凳亲R記和理解性的,分析和運用性的內容少,學生只要在考前背一背,基本上都能取得好成績。分數的高低幾乎完全取決于考生的記憶力,并不能反映考生對該門課程的掌握程度。有些教師為了避免及格率太低,給自己帶來麻煩,會刻意地降低試卷難度,放寬評分標準,過分為學生著想,期末考試只是為了讓學生有一個體面的學科成績,完全不能反映教學效果。真正的考試應該是能夠考查出學生課堂上是否認真聽,課下是否復習所學內容、查閱相關書籍拓展知識的。
2教育教學的正確價值目標和功能
法學教育的教學目標決定著教學方法。不同目標的法學教育,其知識、能力和素質要求都不相同,因而在教學方法上會有根本性的區別。法學教育應該樹立什么目標?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編印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對法學專業的介紹,法學本科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專業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庇纱丝梢?,法學教育主張一種綜合性的價值目標,既注重系統化的理論培養,又要注重職業技能訓練,同時還要兼顧法律職業的價值培養。教育的根本是思想精髓的傳承,而不僅僅是技能教育?!坝袑W者認為應該將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定位于職業技能訓練或培訓,將本科階段以上的法學教育階段定位于學術培養?!狈▽W作為一門實踐性學科,本身就兼具理論性和實踐性。機械地把法學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割裂開來,做簡單的分類,是不科學的。法學教育既要進行法學專業理論知識培養,也要進行法律職業技能訓練;既要培養學術型人才,也要培養應用型人才,這兩種培養目標本身并不矛盾,可以很好地統一起來。另外,根據教學和學習的規律,學生對知識的接受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先對法學知識做系統的理論化梳理,再接觸實踐,完成從理論到實踐,從接受到應用的培訓過程。我們不可能只講理論而不應用實踐案例,同樣,也不可能在沒有任何理論背景的基礎上進行案例教學。直接照搬英美法系國家的案例教學法在中國成文法的背景下有一定的沖突。法律移植應當考慮本土情況,案例教學應該是為了應用和反思理論知識教育,而不是單純地采用學習案例的方式來推廣經驗。法律應用中的經驗來自于對理論知識的熟練掌握和深刻理解。在課堂教學中,應當系統地講解法學理論知識,同時注重理論知識在實踐中的應用,讓理論知識以實踐經驗作為支撐,而不是簡單地依照教材講授形而上的東西。另外,也可以依照案例教學法單獨開設一些實踐性課程,根據實踐來反思理論,使學生知道,我們的法學理論、法律條文為什么做出這樣的選擇,是否存在更好的選擇,從而使理論探討和實踐應用緊密地結合起來。
3法學教育教學模式改革的思考
高校教育應當回歸教育的本質,摒棄功利主義,重塑平靜淡然的校園氛圍。做任何事情都沒有捷徑,必須依照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尋求適合的教育方法,無需急于求成,功到自然成。綜合我國高校法學教育的現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教學改革:
3.1明確教學目標,杜絕功利
法學教育是一種綜合性教育,我們的目標也是要培養兼具理論和實踐的優秀法學人才。課堂不能只對準司法考試,不能只對準研究生考試,當然更不能只對準期末考試。明確法學教育綜合性的教育目標,法學人才應當既能做學術研究,又可以駕馭實務。比如,在美國,優秀的學者可以到檢察機關任職,相反,實務工作者,比如,律師、檢察人員、法官也可以到高校任教。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可以良性互動,這并不矛盾。學生只要達到培養目標的要求,在任何工作崗位是都能夠適應,只是有一個熟練的過程。教師在課堂上還是應當以既定的培養目標為依據,通過理論闡釋和案例探討的方式,引導學生理解、應用法學知識。法學教育要堅持自己的原則,不能為了某種利益而隨波逐流、搖擺不定。無欲則剛,不功利,才能夠使高校培養的法學人才更優秀。
3.2開展靈活生動,多種教學方式相結合的教學模式
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當根據課程內容,選擇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摒棄單一的講授法。講授法適合在法學課堂教學中為學生做基礎理論的介紹。要想讓學生掌握理解法學知識,還應當結合案例教學法、討論法等教學方法。對于注重運用的知識點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教師選擇的案例應當具備一定的吸引力,能夠起到吸引學生注意力、引導學生思考的效果。案例教學不僅可以加強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還可以培養學生運用基礎理論知識進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容易引發討論和思考的知識點,也可以引導學生展開討論。這樣,既可以幫助學生梳理自己的知識體系,還可以在討論中學習到新知識、新觀念,得出新結論。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課堂教學應當是生動有趣的,而不是單一講授下的枯燥無味。
3.3定期寫論文,引導學生做學術研究
法學理論的學習不僅僅是為了讓學生記住理論本身,更重要的是引導學生應用。這種應用除了實踐應用之外,還應當包括應用理論進行學術研究。每個學期,可以根據課程內容給學生推薦一些閱讀書目,指定選題,指導學生寫課程論文或學期論文。學生自己查閱資料,整理歸納觀點,最后得出結論,表達成論文。在這個過程中,學生清晰地掌握該知識點的發展脈絡獨立思考得出觀點,拓寬學習的深度和廣度,同時也可以提高學生的表達能力。另外,論文寫作是主動的,不能再被動地接受教師的灌輸。這種方式也可以督促學生主動學習,提高學習積極性。
3.4設立高校實踐基地,讓實踐課程走出校園
如果說法學理論知識的講授是嚴謹而枯燥的,那么實踐課程應當是生動有吸引力的。實踐課程要真正走入實踐,不能僅僅找一些案例讓學生在課堂上模擬審判,要讓學生真正地進入到案件中,案件的處理直接牽動著學生的神經。只有做到這樣,才能完全調動學生的積極性,獲得良好的效果。實踐基地的建設可以是和當地的公檢法部門合作,也可以是聯系律師事務所。實踐課程不在教室學習,而是在實務部門實習。有條件的學校,也可以自己設立法律診所、法律援助中心或類似的機構,為學生和青年教師參與法律實踐創造條件。學生到社會中去實踐校園內學習的法學理論,不但能夠將所學知識用于法律實務,也可以對法律職業本身有一個客觀真實的認識,對于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也能起到良好的指引。
3.5明確考試目的,考試形式多樣化
考試的作用不僅僅是在考查學生的掌握程度,也是在檢驗教師的教學效果。教師要向學生明確考試的目的,考試不是為了跟學生較勁,也不是考查學生的記憶力,不能為了考試而考試,盡可能使學生淡化對高分的追求。學生對于考試應當是認真對待,又不過分追求成績。這也對高校學生成績評定的規則提出了挑戰。在整個教學過程中,要弱化試卷性考試對學生成績評定的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考試。試卷性考試是考查學生知識水平的最簡單形式,但是學生的記憶力高低會影響總成績,掩蓋學習效果。因此,在開展試卷性考試的同時,應當采用其他一些考試形式。對于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可以通過小組式的審判模擬來評定成績。學生分組扮演角色,模擬案件在實務中的處理流程。這樣既可以考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還能鍛煉學生的推理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心理素質。側重于理論性的課程可以以論文寫作為考試形式。教師指定一些重點和熱點問題,讓學生就此發表看法,也可以在論文寫作的基礎上開展學術討論,學生互相提問,互相打分。另外,在班級人數不多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口試。教師和學生一對一考試,面對面回答問題。從學生的現場回答直接看出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真實反映教學效果。
【摘要】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與學模式的改革。在教與學模式改革中,實踐教學作為開放教育教學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重要教學環節。本人根據電大系統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提出開放教育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并在課程教學和綜合實踐環節中加強實踐教學,使學員將所學的理論能夠更好地聯系實際,從而提高法學教學質量。
【關鍵詞】開放教育;教學模式;法學實踐
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的核心是教與學模式的改革。在教與學模式改革中,實踐教學作為開放教育教學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重要教學環節。作為開放教育專業之一的法學,是培養法學專業實用性人才的學科,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因而,探索法學實踐性教學模式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一、開放教育法學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
法學專業作為實踐性較強的專業來說,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一些地方電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論教學的現象
我國的法學教學,多年來,重視法學理論的教學。雖然近幾年來,一些院校開始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但仍然以理論教學為主。電大也不例外,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仍存在偏重于理論教學的現象
(二)實踐教學應用僅限于少部分課程,有些地方電大僅限于畢業實踐環節
一些地方電大實踐教學僅限于少部分課程,如刑法學、民法學,更多的地方電大仍然沿襲了傳統法學教育的模式,將實踐環節的目的確定為增強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一種手段。實踐教學在課程教學中應用較少,即使是畢業實踐環節,也不能真正落實。
(三)校外實踐基地的效果與實踐教學的目的存在較大差距
目前,電大法學實踐教學主要采用兩種形式,一種是校內模擬實踐,如模擬法庭、案例討論、法律咨詢等。一種是到校外實踐基地(如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參加法律實踐。從當前實際運行情況看,其效果與實踐教學的目的存在較大的差距。
(四)沒有充分利用網絡進行實踐教學
利用網絡開展實踐教學,是遠程教學的發展方向。但在實踐中,大多電大沒有充分利用網絡進行實踐教學。究其原因,一是有些電大網絡不夠暢;二是有些教師沒有充分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或缺乏利用網絡的能力;三是有些學生不具備利用網絡的能力。因而,很多電大沒有利用網絡虛擬社會進行實踐教學,或者利用了,但參加者有限,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開放教育法學實踐教學模式說明
法學實踐教學模式包括兩方面,即課程實踐性教學和綜合實踐環節教學。
(一)課程實踐性教學模式
本模式主要應用于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如,??频男谭▽W、民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學、婚姻家庭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等。本科的合同法學、知識產權法學、證據法學、法律文書等。本模式采用“二元”教學模式,所謂“二元”教學模式是指以學生是否能經常參加面授學習為基點,根據學生的個體特點將學生分成兩組,分別進行兩種程度的教學:面授為主教學與網絡教學為主。
1.采用模擬法庭方式進行教學活動
針對課程的不同內容,選擇不同的案件進行模擬法庭教學。如在《刑法學》(2)中,采取讓學生課下收集有關材料,進行模擬法庭教學活動。為了適應開放教育教學的需要,我校在校內建立了模擬法庭,配備了必要的服裝和設施,能夠隨時進行模擬法庭的教學活動,同時,在鞍山鐵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實踐基地,為同學們深入實際提供方便。
2.其他組模式方案
其他組主要是充分利用網絡進行實踐教學活動,采取網絡案例分析、網絡虛擬模擬法庭、網絡小組案例討論等方式進行。
(二)綜合實踐環節實踐教學
綜合實踐環節可采取法學專題辯論、法律咨詢、觀摩法院庭審、模擬法庭等形式。
1.法學專題辯論
教師選取社會熱點、爭議的法學辯題,將學生分成正方、反方,開展專題辯論。
2.法律咨詢
組織學生開展法律咨詢活動,既回報社會,又提高學習的興趣和專業水平。
3.模擬法庭
模擬法庭案例要選擇與當時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參加者由學員自由報名,任課教師決定。其他同學必須旁聽模擬法庭庭審。
三、完善和落實開放教學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措施
(一)進一步明確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任務和培養目標
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任務和培養目標主要表現在:一是培養學生具有從業崗位必需的操作技能;二是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三是培養學生的良好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二)加強“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實踐能力
加強實踐教學,提高學生實際應用能力,離不開教師自身實踐能力的提高。法學本身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這就要求教師積極參與法律實踐,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實踐,融入社會,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運用能力和增加知識含量。
(三)加強實踐基地軟硬件建設,進一步提高實踐教學基地運行質量
法學專業實踐基地,包括校內實踐基地和校外實踐基地,它是法學教學的必要場所。在校內實踐基地方面,一是根據實踐教學的需要,增加資金投入,添置必要的設施;二是制定符合實踐教學的實施計劃;三是建立穩定的參加實踐教學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四是逐步形成收集、整理、運用典型案件的機制。在校外實踐基地方面,一是鞏固和開拓實踐基地;二是與實踐基地簽定能夠調動雙方積極性,實現“雙贏”的協議;三是電大與實踐基地加強溝通,校內實踐教師經常深入校外實踐基地,了解學生實踐情況,在實踐基地的幫助下,處理學生的問題,指導學生融入司法實踐,提高學生的實際水平;四是及時收集實踐基地的典型案件,組織教師和學生對案件進行研討分析;五是聘請經驗豐富的司法工作人員擔任電大實踐教學指導教師。
(四)完善網絡建設,保障網上法律實踐活動正常進行
處理功能,以保障網上法律實踐活動正常進行。一是保證網絡的暢通,滿足網上實踐教學的需要;二是建立各種QQ群,保證信息的下達;三是建立網上教學實踐管理員制度,管理員由精通網絡知識,又對法律知識有所了解的人員擔任;四是需要有專門的軟件開發人員提供技術支持。
(五)完善實踐教學評估體系
實踐教學的發展是一個不斷更新、完善的過程.必須建立針對整個實踐教學模式的評估體系。加強法學課程實踐教學和集中實踐教學環節是開放教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不可或缺的兩部分,只有加強實踐教學,才能更有力地保障開放教育的教學質量,使開放教育這一新的教學模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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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學年論文范文二:高職法學教育教學方法分析
摘要:總體上來說,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與一般高校的法學教育存在一定差別,高職法學教育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學方法,推動高職法學教育更快地發展。
關鍵詞:法學教育;教學
近年來,我國職業教育取得了較快的發展,法學教育作為當前高職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門專業,特別是在當前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需求不斷增加的新形勢下,高職法學教育的重要性日益體現出來。盡管近幾年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在不斷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在具體教學中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特別是法學教育教學方法的陳舊和落后,更是給我國高職法學教育帶來了嚴竣的挑戰。在當前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越來越迫切的新形勢下,高職法學教育教學中更要加快教學方法的改進和創新,確保為社會培養出更多的法律專業型人才。
一、建立有自身特色的法學教學方法
(一)在當前高職法學教學中,需要提供教學方法的多樣性,將課堂式教學與其他教學方法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通過多樣化的教學方法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法學專業教育通過對教學方法的創新,也能夠更好的完成法學教學的任務。
(二)在法學教育教學中,對于教學方式的選擇,需要根據自身學校的實際情況來選擇具有特色的教學方式,在教學方式選擇上,可以借鑒好的教學方法,但在借鑒過程中需要打造具有自身的特色,根據其現有的土壤和條件來做好移值工作。即高職院校法學教育教學方法需要重視自身的特色,不能完全的照抄照搬。
(三)在高職法學教育工作中,需要形成一套較為完善和實用的法學教育體系,確保教學方法體系的嚴密性、科學性和特色性,眾多教學方法并沒有主次之分,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實際情況來分別對待和選擇,并使各種方法能夠巧妙的結合在一起。各高職法學教育工作者需要加強溝通、交流和配合,做到資源的共享,這樣才能進一步對法學教育教學方法進行改進和完善。
二、實行交互式教學
(一)在高職法學教育教學中為了能夠更好的提高學生的學習的主動性,可以采用啟發式教學,教師可以根據課程的特點,通過一些小的法律軼事和法律案件片斷來對講解所學內容,引起學生的興趣,教師在整個教學中充分的發揮指引作用,引導學生對所學問題的深入思考,從而激發其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情。
(二)為了能夠有效的提高高職法學教育教學的質量,則在具體教學中需要充分的利用各種教學媒體和教學手段。特別是現豐各中先進的教學工具已在高職學校中普遍應用,這對于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法學教學方法多樣化的實現奠定了良好的條件。在法學理論教學中,教師要授課過程中可以能完這對現代化教學工具的運用,從而帶給學生聽覺和社覺上的震撼,以生動和逼真的形象和畫面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進一步對法學的深奧性進行深入研究。
(三)在交互式教學中,教師和學生要處于平等的地位。這就需要高職院校需要創造一個良好的、和諧的法學教學和學習的氛圍,這樣師生才能共同學習和共同進步,同時還要打造交互式教學的平臺,為師生提供自由交流和溝能賓機會,從而將交互式教學的優勢更好的體現出來,有利于提高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培養其良好的法學邏輯思維能力。
(四)在交互式教學中,能夠更好的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其樹立良好的學習心態。使學生認識到高職法學教育對專業性和實踐性的高要求,其自身具有其他普遍高等教育學生所無法具有的優勢,這樣才能在學習中樹立明確的目標,燃起希望,使其成為學好法律知識的動力,從而成為社會所需要的專業型法律人才。
三、重視實際與理論的結合,實行案例式教學法
(一)組織相關教育者編寫相應的案例題庫作為知識儲備,與課堂教學配套使用。教育者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來進行,如可以先講授有關法學內容,然后再下發一些相關案例來督促學生的進一步深入,也可以先下發相關案例,然后啟發學生從中尋找問題,解決問題。無論是哪種形式,都應該根據教學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二)目前電視節目占各類法律節目較多,節目的案例不僅通俗易懂且具代表性,通過專家學者對其中法理的分析點評和詮釋,將法律生動地展示給了觀眾,社會效益極大。因此在高職法學教育教學中可以組織學生觀看以上類似法治節目的案例分析,進一步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三)法學教育者可以就相關案例組織學生展開討論和辯論,以提高學生的應變能力,培養學生的主體意識。在討論和辯論之后,法學教育者應該就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向學生做相應的講解和引導,并可要求學生就案例分析情況寫出相應的法律文書或法律解決意見。四、學以致用,實行實踐式教學方法這里提到的實踐式教學方法,類似于很多法學教育工作者口中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的學生需要從教師指導下的實踐中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能。該教育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它從根本上改變了法學教育模式。但筆者認為這種“診所式”教學方法應該是廣義上的,包括一切實踐性質的教學方法,如模擬法庭、司法機關實習、法律志愿者活動以及法律辯論賽等等形式。高職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具有必要的法學理論基礎知識和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規并能熟練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各種糾紛,能夠撰寫各種法律文書,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的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所以,實踐式教學方法是實現高職法學教育目標,培養合格高職法律人才的必由之路。
結束語
總體上來說,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能型的法律人才,與一般高校的法學教育存在一定差別,高職法學教育應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努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學方法,推動高職法學教育更快地發展。
2體育法學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的探索
我們按照專題研究性教學的實際需要,由學有專長的教師組建教學團隊,并進行相關專題的教學,改變通常一門課程由一位教師教學慣例,充分發揮教師的優勢、特長,使學生能夠在不同學術背景教師的熏陶下,多角度的進行理論知識學習和學術思考。
2.1改革教學內容,提煉教學專題,構建課程內容體系
打破了原先教學內容和教材的章、節、目,按照學科性質、學科特點、從學生思維方式的實際和當下社會的熱點問題,對教學內容進行從新編排,并凝煉和確立教學專題、構建新的教學體系,介紹前沿熱點學說和有爭議的問題,拓寬學生視野,并結合體育實踐附有思考與討論題,強化學生科學思維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個性發展。課堂講授將若干知識點進行橫向串聯,并介紹學科發展前沿和新成果,貫通后續課程,避免簡單重復。[4]共設計七個專題內容:一、體育法學基本理論(體育法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介紹);二、體育法律關系主體(重點體育社團);三、體育法律制度(學校體育法律制度、社會體育法律制度、競技體育法律制度);四、體育產業的法律制度;六、興奮劑及其相關法律制度;七、體育糾紛與解決機制。
2.2改革教學模式,加強學生創新與實踐能力的培養
2.2.1啟發式課堂教學筆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課程教學經驗,在教學中發現即使是研究生也沒有養成課前事先閱讀和預習的習慣,因此教師在課堂上只能依靠個人講解來完成授課內容,學生完全是被動的接受,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教學效果。而我們的教學模式,充分發揮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根據教學進度設立小專題,要求學生在課前進行大量準備工作,讓學生在講臺上講解,給學生發表獨立見解的機會。讓學生參與授課,不僅可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其責任感,節省知識點的鋪墊時間,同時深化了相關知識,這樣的授課過程能充分啟發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5]鼓勵課堂提問,形成互動式教學,在這個過程中教師應給予學生及時的點撥和歸總,要起到適時適當指導性作用,指引學生勇攀科學高峰。2.2.2以探討的方式促進交流討論是實踐專題研究性教學中常用的重要教學方法之一,因為要參與課堂討論,所以學生在課前會做好相關預習,他們會通過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數據和資料來完成課堂的討論參與,這將有意于開拓學生視野,啟發學生思維,拓展學生知識面。我國《體育法》從1995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存在著很多值得討論的問題,對此體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頗多爭議。一是全民健身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如,《全民健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競技體育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如,職業體育聯賽和俱樂部規范管理、職業運動員權益保障、反興奮劑有關法律問題等);三是體育社會團體的法治化建設(如,體育社會團體的性質、法律地位,與政府、社會、企業等主體間的關系等);四是體育產業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如,體育產業立法的主要問題、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等);五是體育事業發展中的其它法律問題(如,建立健全體育糾紛解決機制等)。如競技體育中的賽風不正和丑惡現象的法律治理問題、體育活動中各種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問題、體育市場、產業發展的法律規制問題、體育場地設施建設、使用和法律保護的問題、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這些都是非常有探討價值的問題,也是我們在課堂中向學生提出的討論題。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既不是主導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個參與者,并且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發掘學生的潛力。學生可以進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發言、辯論與討論,將激發學生處于活躍的思維狀態之下,有利于其思維的連動性、跳躍性和整合性,不僅激發學生創新思維,活躍教學氣氛,調動學生主動學習能力,還鍛煉了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組織能力,有利于學生個性化的發揮,達到了教學相長和共同提高的教學效果。2.2.3視頻資料展播與熱點案例分析最好的學習教材是視頻資料展播、熱點案例分析,可以從更加直觀的角度向學生展示體育法學在實踐中的應用,便于學生更深層次的理解體育法學基本原理。改變過去體育法學的教學以單純的法條理解和法條記憶為主的模式。案例教學更能適應當今社會飛速的發展與變遷,司法實踐中就出現過許多受關注的典型體育案例,如姚明訴可口可樂公司肖像權侵權案:個人肖像與集體肖像之爭;長春亞泰俱樂部訴中國足協行政處罰不當:行業處罰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們的廣泛爭議,這些都是課堂教學中討論分析案例的不錯選擇。教學案例的挑選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經過教師的篩選,教師在學生討論后要給予及時的點評,總結學生的觀點,并給予正確的評價,同時還要凝煉出案例中相關的法學理論。以案例為線索,利用案例進行的分析和討論,為學生提供一個基于理論學習而展示自己思維和能力的情境,不僅可以給學生更為廣闊的思考空間,還可以使學生的樸素的想法與案例結合,產生意想不到的教學效果。
2.3改革教學手段,引導學生開展研究性學習
2.3.1以問題為主線,實行開放式教學啟發學生在體育法學的學習過程中提出新的問題。產生從探索未知到體驗未知和揭示未知的強烈愿望。在此基礎上,組織學生查閱大量參考文獻,分組討論,促發競爭,不僅使學生鞏固了所學知識,掌握重點難點,還可以拓寬學術視野,增強自主學習能力,提高團隊合作精神。2.3.2研究性學習與畢業設計聯系,延伸教學效果體育法學是一門橫跨兩個領域的交叉性學科,也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因此在研究領域有很多問題值得關注和探討,教師會在每個專題教學中點出這些問題,引導學生參與思考和分析,鼓勵每個學生勇敢的發表個人的觀點。課后還可以鼓勵學生將自己的想法寫成書面的分析報告、論文等作為考評的依據,質量優秀的還可以推薦其發表或參與各類論壇。同時,在體育法學教學過程中很多學生產生了許多新的想法、思路,新的研究選題,這些成為了一些學生畢業設計的創新理念的來源。每年都有學生在畢業設計時選擇體育法學相關課題進行研究;學生的創新設計中還有的申請了省教育廳研究生創新項目。實踐證明,自實行專題研究性教學以來,以體育法學內容進行的畢業設計,其畢業論文質量普通較高,學生創新能力可以得到持續發展。
3《體育法學》課程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的運行效果分析
專題研究性的教學模式是圍繞重點有針對性展開的,因此對于體育法學的教學效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1作為專題研究性教學的實施主體,教師的相關科研能力將獲得提升
專題研究性教學對于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教育活動實施的主體———教師應具有更高的理論素養,更強的教學活動駕馭能力,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在教學活動中教師要有創新意識,要有對于教育教學活動規律的深層理解。因此教師必須確立在理念上創新,在教學觀念上創新、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的創新思想。不僅要把書本系統化的知識傳授給學生,還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教會學生養成良好的思維習慣,學會學習,學會研究,學會解決問題。從事專題性研究教學的教師要不斷的學習新的知識,與時俱進的更新自身的知識體系,還要打破學科專業壁壘樹立大學科知識觀,以培養學生認識、分析、應用和解決現實問題為教學重點,因此通過對專題研究性教學的研究,有助于教師樹立正確的研究性教學觀,使教師自身不斷學習,對前沿研究成果進行吸收和總結,從而增加了教師的知識積累,提高了教師的理論水平和教學水平,使教師教學的內容有深度和高度,使教學的開展更加科學,更加貼近學生的思想,增加了教學的針對性與實效性。
3.2作為專題研究性教學的主體,學生的綜合素質將獲得提升
奧蘇伯爾是著名的認知心理學家。他在研究學生學習認知行為時提出兩種不同的分類。一、依據學生所學習的內容:把學習分為機械學習與有意義學習;二依據學生的學習方式,把學生的學習分為接受學習和發現學習?,F代教育理論更加強調有意義的接受學習與有意義的發現學習,因為這更加符合教育規律,符合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體育法的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的提出就是以此理論為指導的。體育法學專題研究性教學模式,讓學生從被動學習中解放出來,充分發揮天性,在課堂教學中通過開放式的教學課堂,積極的討論形式,讓學生在一種更為活躍的學術氛圍中加深對體育法學知識的理解,在討論,辯論式的交流中提高了人際間的溝通技巧,提高了理論和實踐之間的知識轉化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專題研究性教學能夠表現出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它能夠使不同層次的學生都有充分思考和表達的機會,可以有效的調動各個層次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參與性,充滿自信。再次,又因為專題研究性教學所體現出的是一種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平等的關系,無論教者或學者都在寬松、愉快的學習環境中,都不會產生壓抑或強制的情緒,有利于激發和鼓勵學生的創新思維。最后,專題研究性教學在教學過程中提升了學生對于體育法學課程的興趣,充分交流中讓學生在愉悅的氛圍中收獲。這樣的興趣和愉悅的情緒往往會延續到課堂教學之后,成為他們課后自主學習的動力,他們會通過各種渠道繼續完成學習,這對于體育法學課來說是一個好的導向。
1.它有利于提升學生的綜合能力。
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不單純是專業知識結構和儲備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維創新能力、邏輯分析能力、表達感染能力、外文寫作能力等多種能力的綜合較量。這不僅有利于提升法學本科生的素質教育,同時也擴大了比賽的參與對象。事實上,這類競賽并不局限于法學專業的學生參與,其他專業的學生也擁有同等的機會,從而使其比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學生學以致用。
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能讓學生有很強的參與感和代入感。盡管案件進程以模擬的方式進行,但技術層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亞于真實案件的處理,有助于磨練學生把理論知識轉化為實際應用的能力,為未來的職業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它能讓學生真正在專業的環境中使用外語,而不只是進行一般的交流,這也是國際化培養的重要一環。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國際聲譽。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數量高校的合作與交流,學生在匯聚了眾多國際知名院校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上取得佳績,更有利于展現一所高校的培養實力,提升其國際聲譽和影響力,從而吸引更多優質資源,形成良性循環。因此,特別對于以法學為基礎和骨干的綜合性高?;驅I性院校而言,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對于本科生的國際化培養,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無論從資源投入還是從培養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嘗試的優秀教學手段之一。而且,它與傳統的法學本科生教學模式沒有本質的沖突,甚至可以說,它是傳統教學模式的一種重要補充。
二、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組織和功能
對于法學本科生培養的國際化,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一是培養模式和培養手段符合國際化標準,即培養過程的國際化;二是培養出的學生具備國際化視野和優秀的國際化知識機構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綜合素質,即培養結果的國際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礎和途徑,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訴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養國際化的終極目標。但從實踐來看,對培養過程與培養結果的結合并不盡如人意。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種交流項目,很多時候這種教學資源和時間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而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從其組織和功能上恰好可對這兩個環節進行有效的銜接。現有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主要發端于歐美,以國際性司法機構為模本,模擬并再現庭審過程。它以既存的國際法規則為基礎,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特點,一般均屬于國際高水平的模擬法庭賽事。目前引入中國的比較有代表性的賽事諸如“杰賽普”(Jessup)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紅十字”國際人道法模擬法庭競賽、“拉赫斯”(Lachs)空間法模擬法庭競賽、“史丹森”(Stetson)國際環境法模擬法庭競賽、“普萊斯”(Price)傳媒法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國際刑事法院模擬法庭競賽、“貿仲杯”國際商事仲裁模擬仲裁庭競賽、世界貿易組織模擬法庭競賽等。這些國際模擬法庭通常分為兩個競賽環節:書狀和口頭辯論。其中,書狀環節能夠較真實地反映參賽學生在專業外語寫作、學術規范應用、邏輯框架建構以及法律檢索與研究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而口頭辯論環節則能體現出參賽學生的口語表達能力、思辨能力、說服力和感染力等綜合能力。
這種優秀的綜合能力與素質并非與生俱來的,恰恰是學生通過準備并參與上述競賽的過程,并在專業老師的指導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質的飛躍和提升,從而適應國際競爭的需求,這也是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能夠作為法學本科生國際化培養手段的原因所在。事實上,從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學生在基礎知識和基本素質方面并不弱于國外知名大學的學生。但在口頭表達、邏輯分析、說服力和感染力等綜合能力的疊加與構建方面確實存在著不小的差距,這與我們傳統的培養模式有關,也正是要通過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這一新型教學手段克服的難題。簡言之,傳統的教學模式奠定了培養的基礎,而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則是提升與飛躍的過程。由此可見,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本身具有教學的功能,是對傳統教學效果的深入和強化。必須指出的是,在法學本科生培養的國際化方面,我們決不能否定或忽視傳統方式的功用,但這種國際競賽教學方式確實可以成為有益的補充。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還是其他國際化培養手段的試金石。正如前文所述,這些競賽是學生國際化知識結構的比拼,是具備國際視野的綜合素質和能力的較量。競賽成績的優劣,能夠較為直接地反映出法學本科生培養國際化的成功與否,也能間接體現出學生未來國際競爭力的強弱。遺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國高校學生在這些國際賽事上的表現并不理想,本科生培養的國際化仍然任重而道遠。
三、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運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學本科生培養的國際化方面,指導學生參與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不失為一種良好的教學手段。然而遺憾的是,與龐大的法學院數量相比,愿意參與這類競賽并嘗試這種新型教學手段的高校并不多。即使是積極參與的院校,盡管對際模擬法庭競賽給予了相當大的支持,但在認識上仍存在一定的誤區。特別是,只把這類國際模擬法庭競賽視為一種課外拓展活動,而沒有作為一種國際化的教學方法。譬如實踐中,許多高校僅對參與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學生在評獎時給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為學分加以認可,這就限制了許多學生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在現有的法學本科生培養模式下,也導致了本科生參與國際模擬法庭競賽比例偏低的問題,客觀上遏制了其發揮作為國際化培養手段的作用。在教師層面,許多高校對教師的指導工作并不計算工作量或不計入課堂學時,也抑制了這些專業教師的參與度,從而影響了這一教學手段的效果。因此,要運用好這一教學手段,就必須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學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勵措施,否則很難發揮應有的成效。
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的另一個缺憾,是參與度相對較低的問題。由于競賽本身的規模所限,每種競賽中能夠參與到比賽進程的學生不過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學專業本科生的數量而言,這一比例都是極低的,那又如何發揮它們在本科生培養國際化方面的輔作用呢?事實上,我們可以更加寬泛地看待國際模擬法庭競賽,并把它與傳統的課堂教學模式結合起來。譬如,可以一項國際模擬法庭競賽為依托,在每一學年度開設選修課程,把該課程的講授作為選拔參賽學生的一部分,而對最終參賽選手的指導則作為該課程的延伸,這樣既能保證讓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參與到這種教學模式中來,也能使傳統教學模式和新型教學手段得到完美結合,不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學本科生教學體系,也增強了教師和學生參與的積極性。按照這種思路,如果選取若干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作為依托的話,現階段能夠將絕大多數法學本科生納入到這一教學模式中來,從而真正實現其國際化培養手段的功能。國際模擬法庭競賽還是展現一所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其國際聲譽和影響力的最佳媒介。在這方面,亞洲范圍內如新加坡、印度、菲律賓等國家已經走在前面。這些國家中一些著名大學的法學院,已經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國際模擬法庭競賽中奪冠或進入前三甲,極大地改變了人們對該高校乃至該國整體法學培養水平的認知。
題目有三個要點:一是選題要小;二是選題要專業;三是選題要新。
選題太大是很多同學失敗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個具體條文的立法、司法或執法;碩士生也不要大于三個條文以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當然,也可以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個概念。
但無論如何,本科生與碩士生不要來一個制度的設計。在一萬字或五萬字內完成一個制度的設計,一般而言,不可能。網絡法律問題研究、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書的題目,太大。題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難以實在了。
社會問題與法律問題不是對應的,社會問題不能做論文題目。這就是選題專業的問題。如“人肉搜索”的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題目不專業,因為它涉及民商法問題如侵權責任、涉及刑法問題和行政法問題。選這種題目表明,你還沒有確定你想研究什么,你還不知道其中法律問題的復雜性。在法學上,只有具體到部門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為專業的、詳盡的研討。你應當先將一個社會問題對應于某一個具體部門法制度。
選題最好在新的領域,因為從中容易發現新法律問題與新解決方案。新領域沒有開發過,容易找到空白處,填補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誠實信用原則等選題,至少問題已經老了,你難以發現新的問題,也難以找到新的解決方案。容易開發的已經被人開發了。對新手而言,新領域的選擇是很重要的省力技術。不過,老手不應當太趕熱鬧,東一槍西一炮、專門選熱點問題去寫,是很忌諱的事。老手可能更應當注重傳統領域特別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題目字數不能太多。所有標題都這樣。如果多了,說明你提練得不夠:你還沒能簡明扼要地表達你的問題與解決方案。
二、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文章的要點、亮點的摘編。
它與中心思想不同,因為可以是亮點與要點。與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夠表達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選題在當今形勢下如何重要、本文將如何論述或論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選題的重要性與研究思路等,別搞錯。
文章的標題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這樣,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標題缺乏連貫性。摘要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導。老手往往是先寫摘要再寫正文的,因為只有這樣,才做到了先理順宏觀思維,再展開細節。
關鍵詞是文章討論的關鍵性專業詞匯,包括核心術語、制度與理論。
它往往在文章標題之中,如果不是這樣,那么,要么你的標題不準確,要么你的關鍵詞有錯誤。
關鍵詞一般3-5個,多了說明你的文章太雜。注意,即使是創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個新術語和一個新理論。否則,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綱
其格式和內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現狀與什么問題
(一)現狀(存在弊端的現狀)
(二)既有的文獻(對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擬討論的問題與思路
二、分析問題(找出對策失敗的原因并尋求破解)
三、解決思路(正面論證自己的模式或路線)
四、實施方案(立法、執法或適用的具體建議)
對此提綱,有幾點說明:
任何人寫論文,必須要遵守這種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論文寫作的方法,可以對此有所變化,但內在的思路總是這樣的。
反對沒有問題就開始寫作的做法。如今寫教材也不能那樣了。
提綱必須有直觀性,即僅僅從提綱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邏輯與寫作進路。如果不能這樣,提綱就失敗了。
提綱必須具體,不要用“現狀與問題”之類的題目,而必須寫出具體的現狀與問題,下面也是這樣。論文的標題必須具有特別性,即不是別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論文的。有同學喜歡用“國內文獻、國外文獻”之類,這種標題任何論文都能用,是沒有特別性的。
注意,將中外既有研究寫入第一部分的文獻綜述中,不搞專門的比較研究,更不作為一大部分。如果你覺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獻綜述中寫不下,那不是寫不下的問題,而是你所確立的問題不明確,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關的文獻。簡言之,文獻太多,說明選題太大,無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獻是極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須綜述文獻再提出問題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寫一個選題的緣由。也就是選題的重要性之類。千萬別在這部分說正文的內容,也不將這部分寫得太長(200字以內,最好的50個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問題。這只是一個引子。
對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順序寫:現實問題(如銀行存款丟失)、作出的判決書或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法律制度(國內外)、關于某一問題的既有觀點綜述(國內外),既有觀點的問題,本文想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
在以上內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現實問題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問題,對策(即文獻)仍然沒有解決的問題才是真正的問題。很簡單,很多現實問題已經有了很好的解決方案,至少你無法提出新的觀點。再說,現實問題可以從社會學、經濟學等其它學科去研究,你無意于此。
注意,現實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與執法的問題不是真正的問題,法律制度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只有既有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是你真正的問題。銀行存款丟失不是真正的問題,相應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問題,判決書的問題也不是真正的問題。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給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如是!激動地發現了一個問題,可是這個問題已經被人家解決了,而你卻發現自己沒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須有文獻綜述(即國內外既有觀點、立法、適用等的述評),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問題才能產生,才有自己論文想闡述的問題。否則,無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問題。即使開始了研究,也可能毫無價值。文獻綜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對現實與法律制度問題的既有解決方案。文獻綜述包括簡述、評與轉三方面。述,介紹其觀點;評價,說出文獻的發展脈絡。述要簡潔準確;評要說出后一個文獻與前一個文獻相比,觀點的進步或退步之處。在評價的后面,要對所有文獻作出總結,即轉。這種轉,往往是肯定其貢獻,指出其不足,轉向自己的想討論的問題。
既有的司法、執法文件等,這是必須綜述的。否則,你只是關注了現實問題,而沒有關注它的解決方面的現狀。
法律制度也是文獻。這是立法現狀與歷史方面的文獻。有人將國外的制度與觀點放在后面的比較法研究之中,這是很多學生的做法,比較之后得出啟發。這樣是不好的。國外的做法也會有問題的,也是需要評述的,它不能直接成為我們的標準。
只有你發現了他人解決方案的問題,才找到自己真正的問題,才能開始真正意義上的論文寫作。
文獻綜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復勞動和狂妄。蘇力曾經高呼法學論文應當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釋。正是因為這樣,學校往往將文獻綜述作為獨立的附件上交。可是,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無知無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獻綜述,或者根本不提出問題。這就太可怕了。試想,沒有綜述前人的觀點,你的觀點是什么呢?是前人沒有的觀點,還是重復?只能是傲慢與偏見啊。也有同學作了文獻綜述,但將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沒有,這就無法理解了。還有些同學不作文獻綜述,直接提出問題,就開始寫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學,根本不來文獻綜述和問題,直接像編教材那樣寫作,那就不是論文了。
在上述文獻綜述的基礎上,你應當指出既有文獻的問題,從中選出一個問題作為本論文的問題。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問題,你的論文可以開始了。你應當說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讓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
于此再次強調,任何沒有認真作過上述文獻綜述的人,他的所謂論文不是真正的學術論文。它無法區分于閑聊與酒桌上的議論。
應當說,任何正規的論文應當如上,但是,從高中的論文開始,我們就學會了橫空出世,這確實是一個根深蒂固的惡習。我愿意告訴我的朋友、學生和后輩:不要那樣,人應當尊重前人的觀點,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們作為人生存的標志所在。
此后晚輩要討論任何嚴肅話題,都應當知道,你先說別人有什么樣的觀點,他們的觀點有什么好與不好,再談你自己的觀點,你不要將別人的觀點暗暗當作自己的,你是一個獨立的人,你應當有自己的觀點。否則,去做點別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難指出文獻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經常聽到如此說。我不太贊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這是一種本能。只是現今的教育不重視這種本能的開發,才導致只會記憶。退一步說,局部性建議總會有吧?這也比橫空出世好一萬倍。
科斯曾經說,那些混亂抄襲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據說杜牧晚年剛剛生病,就將自己的詩作焚燒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論證
分析人家觀點缺陷或失誤的原因,特別是其后match理論基礎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決理論,進行論證。
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理論(而不是具體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問題足夠準確,這兩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體分析的方法應當找一兩篇好論文來學習。
這兩部分要注意:問題、分析問題、解決理論三者應當對應,不一定一一對應,但必須對應;要運用各種新的、具體的理論來分析和得出你的解決理論,例如程序獨立性價值理論、刑法謙抑性理論、關系契約理論等,要從既有的法理學或部門法理學理論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論,而不是簡單的“我覺得”、“我認為”,也不能僅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等過于抽象的理論得出你的結論;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給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間必須環環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躍;從幾個方面論證時,這幾個方面的分類要周延,分類本身要有依據(為什么是這三個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個或四個?)
六、最后:具體解決方案
根據上文解決問題的理論,給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執法等上的具體解決方案,寫出方案名稱、內容、特點(與既有方案的比較)、與其它方案的關系(如與現有制度的關系,重新立法還是法律解釋?)、方案的可行性等。這部分要具體。
七、論文的規范性
有注釋且內容規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時間、譯者、頁碼等。注意查找文獻時一次性記錄下來。
1.積極作用
(1)法學理論創新和實踐能力必須以熟練掌握法學理論和法學知識為基礎。我國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無疑有助于法學理論和法學知識的傳承,處于法學理論創新人才和實用型人才培養的基礎性地位。
(2)適應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許多教師都擅長理論研究,其中一些教師具有較高的學術創新能力,有助于理論創新型法律人才的培養。
2.消極影響
(1)不符合法學學科的特點。我國傳統的“滿堂灌”“說教式”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不符合法學學科偏重實踐性、兼具理論性的特點。理論教學喧賓奪主,實踐教學處于從屬的,甚至被忽視的地位,與法治較為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學教學模式差距較大。例如,美國將法學教育視為職業教育,較之實踐教學,理論教學處于從屬地位,實踐教學從過去師傅帶徒弟式的教學模式轉化為現在的診所式教學模式[1]。
(2)師資管理和教學管理存在偏差。我國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下的師資管理:在聘用教師工作中,偏重于應聘人員的學歷和學術經歷,而較少關注其是否具備法律實際工作經驗;在考核教師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項目、著作、論文等學術能力,而忽視法律實用人才的培養能力。在教學管理方面,把本應處于重要位置的實踐教學課程擺在次要位置,從事實踐教學的教師工作積極性不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也受到影響,阻礙了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3)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律實用人才的需求。我國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教師處于教學活動的主導地位,而學生則處于被動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學生的個人主體意識,容易造成學生主體性缺位的現象[2]。這種教學模式偏重于記憶能力和求同思維方式的培養,忽視了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這樣,運用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培養出來的學生,由于缺乏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很難適應社會對法律實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單位對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的學生不滿意,法學類大學生就業難、大學文憑貶值等社會問題也就產生了,進而又使一些大學法學院系招生困難,陷入生存危機的困境。
二、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重要作用
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的規定,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包括見習、法律咨詢、社會調查、專題辯論、模擬法庭、疑案辯論、實習等。借鑒美國經驗,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方法還應包括以法律援助為特色的法律診所[3]、法律文書寫作等。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符合法學學科特點及新形勢下培養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學本科實踐教學借鑒了英美法系國家法學教學的先進經驗,符合法學學科特點。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較為強調法學實踐教學,大陸法系國家較為強調法學理論教學。由于WTO規則要求借鑒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運作[4],所以,在堅持大陸法系法學理論教學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借鑒英美法系國家法學實踐教學的先進經驗,將實踐教學置于與理論教學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傳統的重法學理論教學而輕法學實踐教學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有助于培養適應新的國際經濟運行規則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養法學本科生的實踐能力及緩解法學院系生存的困境
較之傳統的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更有助于培養本科生的實踐能力。在傳統法學理論教學模式中,教師是教學活動的導演兼演員,學生只是處于被動地位的觀眾,缺乏主動的身臨其境的參與、分析與思考,雖然能夠學到許多法學理論、法學知識,但是實踐能力無法得到培養。在實踐教學中,教師是教學活動的導演,學生是處于主動地位的演員,在模擬案件或實際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由于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分析與思考,學生的實踐能力能夠得到培養。所以,偏重法學理論、法學知識傳承的傳統理論教學,應當與有助于培養本科生實踐能力的實踐教學有機結合。此外,由于實踐教學有助于培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能夠為社會輸送具有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可以解決法科大學生就業難、文憑貶值等實際問題,從而相應地可以緩解一些大學法學院系招生困難、面臨生存危機的困境。
三、強化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措施
1.確立法學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有機融合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
改革重法學理論教學而輕法學實踐教學的傳統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確立法學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有機融合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是強化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關鍵。在新的法學本科教學模式下開展法學實踐教學,具體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①實踐教學研究的專題符合學科發展方向,促進學科建設。比如,以培養電子商務法律實用人才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實踐教學中就要側重電子商務法律實務的技能培訓和疑難案件的學理研討。②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銜接,將理論教學過程中涉及的有爭議的法學理論問題、疑難案例提交模擬法庭、專題辯論賽、社會實踐調研等實踐教學環節。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為學術型、實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應當發現學生的職業傾向性,引導學生向更適合于他們職業傾向的方向發展。④結合學校專業特點,實踐教學服務于具有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養。比如,以理工專業為學科特點的綜合性大學,可以結合學科特點,培養科技法律人才、知識產權法律人才、電子商務法律人才、資源環境法律人才等具有專業特色的法律人才。這樣,將專業特色變成法律人才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既可提升理工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率,也可解決理工專業院校法學專業的生存、發展問題。
2.建立符合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要求的師資隊伍和師資培訓評聘機制
建立符合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要求的師資隊伍,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師,既要注重學歷、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實際工作經歷。建立復合型的法學師資隊伍,既可以提高教學效果又可以減少師資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實際工作經歷的教師為輔導員、班級導師,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絕大多數法學人才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為了適應社會對法律實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國,法學院教師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以美國馬歇爾法學院為例,幾乎所有專業教師都有法律實務工作經歷。而且,法學院的學生一般認為,法律書自己也可以看,來法學院讀書,主要還是學習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辦理案件。因此,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可以考慮建立在具有高學歷的司法、法律服務人員中聘任法學教師的制度。②可以借鑒美國法學院的實際做法,法學院系的教師由兩部分教師構成,一部分是專職教師,另一部分是兼職教師。這樣,既降低了辦學成本,又提供了教學(特別是實踐教學)水平。比如,美國馬歇爾法學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師為兼職教師,他們白天從事律師工作,晚上給學生們上課,而且兼職教師的數量要多于專職教師。這樣,學校就會以較低的成本,開出很多實務性很強的法律課程。③建立實踐教學基地,聘任實踐教學基地中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員等任實踐教學工作的兼職教師。建立符合法學本科實踐教學要求的師資培訓評聘機制,應當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①對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教師特別是理論型教師的實踐教學能力。比如,可以通過選派法學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鍛煉[1]的形式來提高他們的實踐教學能力。②可以建立適用于實踐教學教師的評聘機制,為他們設立單獨的職稱、崗位體系和評聘標準。比如,在評聘標準中,用教材、教改論文和教改項目對應于學術著作、學術論文和科研項目。
也許是受計劃經濟思想觀念影響時間太長的緣故,剛剛改革開放的經濟使得法學工作者有些無所適從;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對市場經濟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學工作者認為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法律都屬于經濟法研究的范圍,于是相應地形成了大經濟法的概念。在當時,人們以談經濟為時髦,對于經濟法學和其他法學部門之間的關系,還沒有來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經濟有關的問題都當作經濟法問題來對待。為了尋求理論上的支持,人們一方面立足于本國資源,從理論上對經濟運行進行研究;另一方面從外國積極引進各種經濟法理論,借鑒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在這個階段,有一大批的經濟法學教材和著作被翻譯成漢語出版發行。其中最有影響的有前蘇聯、日本的一些經濟法學著作和教材,如前蘇聯拉普捷夫主編的《經濟法理論問題》和《經濟法》,日本的金澤良雄的《經濟法概論》、丹宗昭信、厚谷囊爾主編的《現代經濟法入門》、《日本經濟法概要》等。此外還翻譯了一批經濟法學論文。在國內則出版了相當一部分經濟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眾多的經濟法派別,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縱橫經濟法論。經濟法學研究對法院的司法實踐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大量經濟案件的出現,使得各級法院相繼成立了經濟庭,專門處理這些案件。在當時看來,企業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涉外經濟糾紛等,只要涉及到錢的糾紛案件(民間借貸除外),一般都當作經濟案件來對待,而民事案件則只限在婚姻家庭糾紛、民事侵權等很小的范圍內。
隨著經濟法學研究的日漸深入,人們發現,經濟法學并不是包羅萬象的,經濟法研究的許多方面實際上應當屬于民法的研究范圍。于是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問題,包括經濟法和民法的范圍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1992年,中國正式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們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發現各國不但在經濟上可以互相借鑒,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參考。法學家們對經濟法進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已經跟以前的經濟法觀點有了明顯的不同,無所不包的大經濟法概念已經很少有人堅持。這些觀點被稱作為“新經濟法理論”或者“新經濟法諸論”。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自從新經濟法理論逐漸定型以后,人們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駐足不前的局面。人們更多的是關注經濟法各部門學科的研究,甚至還有少數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產生了懷疑,將自己的研究方向轉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幾年來民事立法的顯著成就,使得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受到了更大的影響?!逗贤ā返闹贫ê褪┬?、《物權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啟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法學者把目光轉向了民商法學研究。同時,法學研究的結果對法院的司法實踐同樣產生了影響。雖然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還存在不同看法,對經濟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異,但是他們之間都達成一種共識,即經濟法只調整跟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有關的法律問題,而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由民法來調整。對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學界已經很少有人表示懷疑。至少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等屬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人們都不表示懷疑。由于經濟法研究范圍的縮小,于是有人對法院經濟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懷疑。認為經濟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圍,而真正屬于經濟法范圍的案件則很少,因此主張撤消經濟庭,變經濟庭為民庭。這種觀點是一種狹隘的部門利益觀點。人們意識到經濟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屬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圍,這是人們認識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學研究的進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經濟法庭的地步呢?我們應當承認,經濟法庭的設立,對我國解決經濟糾紛、促進我國經濟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在經濟庭審理的大量經濟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進民法學家的觀點也不應當屬于民法的受案范圍。例如,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等等。當然,他們可能會說,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從本質上說是侵權糾紛案件。反壟斷案件(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實際上是合同糾紛案件,即這種合同是否違背社會公益,因而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其實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沒有必要存在了,因為他們歸根到底都是一種侵權糾紛或者合同糾紛。行政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難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機構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釀成的侵權糾紛嗎?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設置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有的法庭是根據受理案件的性質來設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則是根據其他標準,主要是為了滿足處理某一類案件的方便而設立的,如鐵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設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們同屬于某一個部門,集中起來由某個單獨的法庭來處理比較方便。我們也不否認法院各審判庭的設置都是從審判的實際需要出發的,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方便人們訴訟活動的進行。經過近二十年的審判實踐,人們已經完全適應了經濟庭的概念,人們已經對經濟庭的受案范圍已經有了非常清楚的認識。如果突然間取消經濟法庭,勢必使人們對法院的行為感到茫然,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無法了解,從而降低訴訟效率、提高訴訟成本,甚至使人們產生經濟法是否已經已經被廢除了的疑慮。這對當前的經濟法學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經濟法庭即便是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質在法理上說得過去,但是,在經濟法庭取消以后,本來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或者將來肯定會出現并且應當屬于經濟法庭受案范圍的案件,缺乏相應的受理機關。我們總不能把它們讓民庭來受理,因為那將在法理上又說不過去了。例如,近些年來,人們對壟斷現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認為我國制定《反壟斷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將來,《反壟斷法》出臺以后,人們想提起反壟斷訴訟應該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呢?以及現在還經常出現的反不正當競爭的案件應當繼續由哪個法庭來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來受理,這樣豈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論,回到了原來大經濟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認為,撤消經濟法庭的提法應當慎之又慎。我們完全可以考慮保留現有的經濟法庭,但是對其受案范圍作適當的調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說得過去,同時也不至于讓人們一時無法接受。對于經濟法應當向何處去的問題,張守文教授在其新近發表的論文“中國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中提到,中國經濟法學在世界法學舞臺上的地位問題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時。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每一個法學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在我國的經濟法學研究中,似乎比較注重從外國借鑒,而忽略了向外國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也許考慮的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還不夠成熟,許多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國介紹。實際上,他們也清楚地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歷史還不長,我國當初從外國引進經濟法理論時,外國的經濟法理論也同樣很不成熟。通過二十來年的研究,我國的經濟法學已經取得了令人驕傲的成就,經濟法的理論已經基本形成,經濟法的地位已經得到認可。但是我國的經濟法理論和外國的經濟法理論已經有了較大的不同。我國的經濟法已經不再是前蘇聯和日本的經濟法著作中所說的經濟法了。美國的法經濟學(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國的經濟法概念有著質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經濟學的方法和手段來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這些法律問題不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問題,也包括法制史上的問題。筆者從互聯網上看到美國法經濟學會年會的一份會議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經濟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還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發言。這也就說明,美國的法經濟學和我國的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過來,如果認為外國沒有我國所說的經濟法,怕他們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國介紹的話,就更加不應該了。如果國外已經有了我們所說的經濟法理論,而且發展得更加成熟,這時向它們介紹,反而有班門弄斧之嫌。而正是因為他們沒有,我國的經濟法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體系,我們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紹給他們,使他們了解、接受我們的經濟法學。美國沒有大陸法中的民法學,但是,美國用英文出版的各國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國民法著作。美國還用英文出版了我國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經濟法含義上的著作似乎還沒有見到。近幾年中國政法大學以及今年北京大學針對美國學生辦的中國法短訓班都沒有安排經濟法的課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經濟法學者沒有努力爭取也許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們在向外國借鑒法學理論時,一般都比較注意從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尤其是美國和日本、法國、德國等加以借鑒,因為他們的經濟比較發達,對其他國家的影響比較大。那么,我們在向國外介紹中國經濟法時,同樣應當以這些國家尤其是美國為主要目標。我們要想經濟法在世界法學舞臺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動向它們介紹我國的經濟法理論,他們是不會主動向我們來取經的。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向國外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呢?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考慮。
一、出國講學。近些年來,我國每年都有不少法學家到國外作訪問學者或者講學,但是經濟法學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國門的經濟法學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絕大多數都是去當學生,了解國外的法學研究動態,介紹外國的法學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國介紹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經濟法理論。我盼望我國的經濟法學家,尤其是經濟法權威們不要將自己的影響局限在國內,而應當向國外滲透。出國講學,介紹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尤其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不失為一條有效途徑。
二、單獨或者和國家立法、行政機構舉辦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培養了不少外國留學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經濟法專業的留學生。他們對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即使沒有深入獨到的研究,也有相當多的了解。他們回國之后,有的從事法學研究,有的從事法律實務。我們可否建議他們利用所學的中國經濟法理論以及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對他們本國的經濟法進行比較研究,寫出文章或者專著在本國發表或者出版。同時在有關的經濟法國際研討會上和國內學者進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進中國經濟法在國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