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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動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規范。我們通常所說的國際經濟法不僅僅只是指國際經濟關系,其中還包括了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規范勢必也會使國際經濟法中的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之間的關系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首先,經濟全球化的一大標志就是“WTO”組織的建立,WTO的建立讓一些原本屬于國內控制與管理的經濟活動歸置于WTO的管理之下,國際經濟法的應用更為廣泛。其次,經濟全球化要求經濟發展與規范盡量能夠保持一致,其中就要求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盡量的能夠達到基本一體化,努力使全球的經濟法都處在步調一致、目標一致的要求上,使全球的經濟發展也趨同化,從而能夠使經濟全球化做到更好。第三,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變得更加廣泛,目前,經濟全球化得到了各國的大力支持與發展,WTO的建立也使得經濟全球化有了保障,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與WTO的不斷發展,國際經濟法規范的范圍也變得更加廣泛。
(二)國際經濟法各部門間的聯系也更為密切
經濟全球化之所以受到了關注與支持,正是因為經濟全球化提倡經濟自由化,促進了各國各種經濟交易與活動相互融合、作用、甚至相互促進,從而有效的刺激了經濟增長。經濟全球化為各種形式的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廣泛的、自由的交流平臺。在這樣的平臺之上,國際經濟法也必須順應發展,相互部門之間的聯系也更為緊密,以確保各類經濟的融合與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貿易與投資措施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貿易與投資措施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投資作為向市場提供貨物與服務的主要途徑,能夠有效的影響著貿易的規模以及構成,還能夠決定著貿易的發展方向。同時,貿易的發展也能夠反過來影響投資的規模與方向等。其次,金融服務、服務貿易與投資之間的關系更為密切。目前,金融業的發展已經逐步成為了經濟發展的核心,金融服務作為服務貿易當中的一種,是金融業的主要工作內容和方向,金融服務涉及的領域較廣,例如銀行、保險、證券等等,這些領域都與投資貿易有著緊密的關系,金融服務采取的相關措施與政策和投資貿易的發展往往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第三,投資貿易與環境之間的關系也變得更為密切。環境問題已經逐漸發展成為了國際性的問題,現如今,人們無論做什么都要考慮到環境問題,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務必要考慮到其對環境的影響。目前,環境問題已經與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綁在了一起,WTO也將環境問題作為了討論的一大重要議題。貿易的發展可以促進全球經濟的發展,但是也可能由于其發展導致資源開發過度或資源濫用加速而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因此,投資貿易與環境問題的關系越來越緊密,如何讓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互協調是目前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所面臨的一個問題。
二、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執行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之前,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法規范往往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機制,但是經濟全球化使得全球的經濟格局發生了變化,國際經濟法的作用越來越具有實踐意義,這就要求國際經濟法要有相應的機制來保證有關規則的實施。
(一)WTO規則的實施方式
WTO組織的建立對于協調經濟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之間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其規定的一些規則就可見一斑,特別是WTO對其規則的實施方式,WTO要求各國的經濟法措施不得與其規則相沖突,以此來保證其他國家的利益。同時,WTO要求也必須秉承“統一、公正、合適”的原則來實施其規則。
(二)WTO爭端解決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要實現不同國家的經濟交流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不同的國家法律不同、信仰不同、習慣不同,這些差異通常容易使各國在經濟貿易的過程中產生爭端。在這樣的情況之下,WTO建立了強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這個解決爭端機制的建立是國際經濟法發展當中的一個重大突破。在解決爭端機制的監督之下,那些違反國際經濟法的國家無疑會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從而使其經濟發展受到影響,還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經濟制裁。
作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有著深刻的內涵和現實必要性。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現階段,不可能有一種具有國際性的強制力的法律規則的存在,而國際經濟法的公平互利原則對于國際經濟關系以及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國際經濟的日益發展,全球化和一體化不斷加強的今天,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對于各國經濟的發展都是非常有益的;從二戰后世紀交替的時刻,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對于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有著迫切的要求,而公平互利原則則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一國際經濟法中公平互利原則的內涵
1974年12月12日,第2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在第一章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中規定:“各國間的經濟關系,如同政治和其他關系一樣,除其他外要受下列原則指導:……;(e)公平互利;……”明確地把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
同時在《》中第二章第十條規定:“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包括通過有關國際組織并按照其現有的和今后訂定的規則參加——為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利益?!边@樣的愿望和規定,同所有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構成了公平互利原則的豐富內涵。
二公平互利原則的要求
首先,要求國家在相同層面的國際經濟關系中均為平等主體。公平互利,在主體資格上先要平等,這樣,才談得上其他層次的公平,才談得上互利。
其次,各國有權自主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國際經濟交往關系,自主管理涉外經濟活動。
最后,國家間的經濟交往和管理涉外經濟活動的結果,對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國際經濟法的所有主體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參與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利益。
三堅持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
公平互利原則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現階段,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都有著的作用,堅持公平互利的基本原則,是十分必要的。
(一)、從公平互利原則的產生上來看
公平互利原則,是適應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要求而產生的。
1974年5月,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第四部分規定: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應當建立在充分尊重下列原則的基礎上:……(2)國際大家庭的一切成員國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最廣泛的合作,由此有可能消除世界上目前存在的差距,并保證大家享受繁榮;……
雖然人類社會已經進入21世紀,但由歷史遺留下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在許多方面仍然根深蒂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經濟大國依舊很有市場。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依然是任重而道遠。
作為公平互利原則產生要求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在現實中,堅持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的現實必要性當然存在。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作為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開的問題,必然要求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則。
(二)、從法理上看
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原則源于規則又高于規則,體現著規則的精神實質。法律原則雖然沒有規定確定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后果,但在創制法律、理解法律或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卻是不可或缺的。
作為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公平互利原則不公可以指引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如何正確地適用規則,而且在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則時,可以代替規則來作為國際經濟交往的準則,并且可以有把握地應付沒有現成規則可適用的新情況,具有靈活性。
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始終,體現著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基本判斷標準。因為不可能有一種強制力作為后盾,只能用一種公平互利的原則來衡量國際經濟關系的公正性,與國內法相比較,它的作用較為完整地體現在對守法的指導上。
在現實中,許多經濟大國為了一已之利,要么在創制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過程中作損人利已的規定,要么對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的有些條款作合乎已身的解釋。由于國家經濟實力的差距,許多發展中國家有時在創制中吃虧,有時在事后的補救中吃虧。因而,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使大國在“理”上有屈,促使其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在參與國際經濟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中,也要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維護自己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三)、從公平互利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其他基本原則的關系來看
國際經濟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則,其中經濟原則是基礎原則,還有全球合作原則,有約必守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與經濟原則是密切相關的,二者是不可分離的,決不能割裂對待。經濟原則是基礎,離開這個基礎,就無公平互利可言;另一方面,也只有實行真正的公平互利原則,才能保證國家的經濟獨立和完整。現實中,許多借平等,而實行表面上的平等地,使許多經濟弱國都難以實現真正的經濟,因而現實中正確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十分必要。
對于全球合作,和有約必守,都是要在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實行的,不然,在吃虧中合作,守不公平的約,都是不合理的。
(四)、從公平互利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存在的意義和作用上看
首先,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雙贏是最為理想的,最大利益是每個國家都追求的,不吃虧是各個國家的底線?;ダ拇嬖?,恰好是為了創造一個雙贏的環境;而公平的存在,則是對于不吃虧這一底線的保障。所以,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對于在雙邊中的國際經濟具有的吸引力,對于雙方的整體發展乃至各方的發展都是有得而無害的,對于國際經濟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其次,公平互利的原則對于原有的經濟實力相當、國際地位基本平等的國家,具有落實和鞏固原有的平等關系的作用;對于原來經濟實力懸殊、國際地位不平等的國家,具有糾正原有的不平等關系,確立實質平等互利的關系的作用。
最后,公平互利原則貫穿于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在國際貿易、投資、稅收、金融等方面,公平互利原則不但可以促進它們規模的擴大,而且對于它們的良性發展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五)、從公平互利原則實踐效果上看
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公平互利原則的最好實踐,莫過于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斗爭得來的普遍優惠制。雖然實行普遍優惠待遇制度尚未規定在國際條約中,被認為是根據發達國家"自行選擇"而實行的一種臨時措施。不過,由于該制度已有許多發達國家付諸實踐并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得到反映,我們不妨認為該制度已成為國際慣例。
當然,目前普惠制僅僅是在稅收上的待遇,隨著關稅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對發展中國家的意義將越來越小,發展中國家應爭取更多的非關稅方面的"普惠制",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第四部分已體現了這一點。目前最為迫切的,是將這些優惠措施穩定下來,并進一步的明確具體化,將這些優惠落在實處。
普遍優惠制的實行,把從表面的平等,真正的落實到實質的公平層面上,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平等發展有了一定的作用。不過,從上面也可以看出,就是普遍優惠制也有
一些問題,因而,堅持公平互利的原則,在國際經濟的實踐中,應當進一步加強,從而,在更多的層面上實現公平互利。
(六)、從中國的實踐上看
中國現今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重要階段,國際經濟交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面。在我國有關國際經濟法律文件中,公平互利原則基本都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思想。
我國《憲法》序言中提到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明確規定了平等互利原則;2004年4月剛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2001年修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薄瓏野压交ダ瓌t作為對外經濟交往法律的基本原則,由此可見,在現階段,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國內立法中的指導地位。
國家從立法上確立了公平互利的原則,因而,堅持公平互利原則在對外經濟關系中,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會進一步弱化經濟原則當今快速發展的全球化格局導致世界的情況不斷地發生著變化,人類開始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發展并且對發展的認識作出了更加深刻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經濟法中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所具有的作用一定會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可持續發展原則將會限制經濟的原則[3]。原因在于經濟原則是對一個國家的經濟自進行強調的,然而現代經濟作出的要求是各國應該建立密切合作的關系,一個國家的行動以及政策會對其他國家產生相應的影響。在堅持可持續性發展的原則下,每個國家都應該堅持著眼于人類的整體利益,不能對其所具有的經濟進行無限制的行使。需要建立并健全國際裁判機構以及強制性的規范措施,才能夠有效地執行可持續發展原則。實現國際裁判機構的基礎條件就是每個國家能夠出讓部分的,只有這樣,國際裁判機構才能表現出更高的執行力和效力。所以在國際經濟法中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有利于經濟原則在已受限的基礎上繼續被弱化。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能夠保護知識產權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原則,發達國家就一定要將更多的幫助提供給發展中國家??沙掷m發展原則在國際支持產權領域中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原因就在于發達國家所掌握的是高端的技術,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來說,這種高端技術是不可或缺的東西。在目前這種發展階段當中,在知識產權的規定下,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這些高端的技術必須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這就導致那些技術緊缺同時經濟情況又不太好的國家而言,在這種經濟產權的規定下只能對高端的技術望而卻步。在國際經濟法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后,一定要考慮,在涉及轉讓技術這一問題的時候,發達國家重點應該考慮的是人類的整體利益,應該適當地降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考慮到可持續發展以及人類整體利益的情況下,應該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做到更大的突破,對于一些能夠幫助人類整體獲得發展的,能夠循環利用資源的以及能夠改善環境的技術,應該考慮到人類整體的發展,適當放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使這些高端技術能夠更好地作用于人類的發展。
一、經濟全球化的含義
“經濟全球化”這個詞,最早是由西方學者西奧多·萊維特提出來的,然而,對經濟全球化的含義,卻眾說紛紜,到目前還沒有確切的定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1997年5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指出:“經濟全球化是指跨國商品與服務貿易及資本流動規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術的廣泛迅速傳播使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賴性增強。”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經濟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種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經濟、市場、技術與通訊形式都越來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減少?!?/p>
由此可見,經濟全球化不是靜態的,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原來局限于各個不同國家疆域內的諸多經濟活動、制度正在沖破國界的局限而成為全球性的。經濟全球化是自由市場、民族國家和信息科技前所未有的有機結合,體現了歷史發展的必然性。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不斷加強,相互的依賴程度日益提高,這就要求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必然受到其一定的影響,發生相應的變化。
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推動國際經濟法變革的幾大動力
(一)國家
國家是國際經濟法的制定者,在當今它仍是國際經濟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經濟全球化要求盡量擴大市場規律的作用范圍,盡量減少政府對國際商業交往的限制,這就使國家行使的范圍發生了一些新的變化。首先,某些在傳統上一貫被認為屬于各國國內法管轄的事項進入了統一的國際經濟法規則調整的范圍。例如GATI和WTO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通過談判來降低關稅并約束關稅,這無疑就是一種國家經濟的讓渡。其次,國際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擴大,將越來越多的各國國內政策納入其視野。WTO協定從貨物貿易拓展到服務貿易、投資措施就是國際經濟條約調整各國國內政策的表現。最后,經濟全球化導致單個國家無法單獨對某些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必須通過國際合作、借助于國際性組織協調管理,這樣政府間國際組織特別是WTO的作用日益凸顯起來。
誠然,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國家的確在向市場讓步,適當放松了其對國際商業交往的管制。但是,國家對經濟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如果缺乏國家對市場進行有效調節和控制,資本的擴張不一定能帶來綜合的社會發展,相反地,會使財富的集中程度進一步提高,這是不利于全世界經濟平衡發展的。因此,國家在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要積極探求建立某種有效的調節機制,以減少經濟全球化對國際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同時,還應當意識到,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不同國家具有不同的影響力,其在國際組織的發言權也不同。一般說來,國民經濟最強大的國家總是要求最迅速、最廣泛、最強烈地推進貿易、資本、人員、服務流動的自由化。如果經濟落后的國家不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則會處于被進一步邊緣化的境地。
(二)商人
在目前的國際經濟交往中,商人中影響力最大的無疑是跨國公司。經濟的全球化實質是市場經濟的全球化,那么商人就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量。為了追求最大的商業利潤,商人會沖破各種限制,將價值規律推向全國,進而也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向有利于經濟全球化的方向發展。一方面,商人可以編撰統一的商事規范并使其得到普遍運用和政府的承認;另一方面,商人還可以借助國家的力量,推動國家創設他們所需要的法律規則。為了保障他們利益的最大化,他們會利用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來影響國家賦予其更加優惠的投資條件,進一步放松對商品、資金和人員流動的限制,并對本國商人的海外利益給予更為嚴格的保護,要求本國政府對來自國外的競爭加以限制。
(三)非政府組織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非政府組織也得到迅速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全球性的問題,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協商和解決。這些全球性問題影響到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體的利益。于是,代表著國際社會中不同群體利益的非政府組織,為了使這些全球化問題的解決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國際社會上作為“壓力集團”來發揮其影響,特別是在國際人權、勞工權利、環境保護等方面。轉三、國際經濟法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新發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經濟基礎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與世界經濟息息相關的國際經濟法,必須作出相應的回應,有新的發展。
(一)國際經濟規則統一的進程不斷加快
經濟全球化首先意味著跨國經濟交易的增多。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規則,特別是推動世界范圍內規則的統一。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首先,作為國際經濟法重要主體的商人(尤其是跨國公司)通過自己的機構創設或統一了大量的商法慣例。國際商會近幾十年來,主持修訂了各種商事慣例,它們將商人們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做法確定化,成為統一的商事慣例,來便利商人們所從事的跨國交易。
其次,各國國內商事立法的趨同,一些國家制定出與多數國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規范,也推動著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了對外經濟開放的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先后進行了市場化的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這種全球經濟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促使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制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減弱,而趨同性增強。
最后,國際經濟規則的統一在很大程度上還借助于調整跨國交易關系的國際統一規則的迅速發展。最初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只涉及國際貨物貿易的政府管理問題,而且主要是規定關稅問題。但在隨后的幾十年時間里,總協定條約體系所涉及的領域不斷擴大,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世界貿易組織條約體系已從國際貨物貿易擴展到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在貿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體到反傾銷、反補貼、政府采購、海關估價等各個領域。同時,WTO已經開始新的“千年回合”談判,新一輪的多邊談判可能涉及環境保護、勞工標準和競爭政策等議題,從而可能導致上述領域內新的國際統一規范的形成。
(二)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
規范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仡欉@部分法律規范在過去幾十年所發生的變化,可以看出,國家對國際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趨勢。這種趨勢,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商人的跨國交易的限制在不斷放松。其原因主要是:(1)商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要求市場規律突破國家疆界的限制(事實上是各國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圍內發揮作用;(2)各國政府認為擴大的對外經濟交往從總體上是有益于本國的發展的。
(三)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矛盾更加激烈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社會財富在大量增加,但財富的集中程度也大為加速。據統計,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是占人口同樣比例的最貧窮國家的30倍,而30年后,這一差距已擴大到60倍。由此可見,未來經濟全球化的穩定和持續發展,需要首先解決廣大發展中國家目前面臨的巨額債務負擔、貿易條件惡化和外部援助匱乏等緊迫問題,改革現存的造成南北經濟發展失衡的舊的國際經濟體制,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廣大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興盛,是世界經濟持續增長的希望所在。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必然伴隨著新舊兩種國際經濟秩序的尖銳矛盾和激烈斗爭,只有最終打破國際經濟舊秩序建立起國際經濟新秩序,才能使經濟全球化在一個平衡穩定的環境下發展o
(四)電子商務對國際經濟法的挑戰
再證之科學發展的歷史,幾種相關學科交叉而綜合發展成為一門新興學科,或稱邊緣學科,或稱交叉學科甚至稱為綜合學科者,其例并非鮮見。在自然科學中,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對自然現象的研究也不斷出現新的突破,終至形成各種跨學科的新興學科者,有物理化學、仿生學、生物化學、生態學、生物物理學等等。在法學中也不乏先例,如國際海商法學又是在長期實踐中,隨著海商事業的發展,綜合國際海商和條約及各國海慣例商法而形成一支獨立的法學分科。所以,國際經濟綜合國際法和國內法兩種規范發展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分科,又是科學發展的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的范圍,廣泛包括國際有關商品與資本流通的各種法規、法制及有關的法律問題,還可細分為關于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國際技術轉讓、國際稅收、國際勞務協作乃至國際經濟組織等的法規及法制的問題。但作為一門獨立的綜合的法學學科,在研究方法上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的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國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與關系,制定經濟發展的決策。在宏觀調控法的概念中,我們知道其具體目標是經濟增長、幣值穩定、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在經濟運行中,這四個目標是相互關聯并且存在著矛盾。宏觀調控各項目標之間存在相互沖突的關系,與這些目標相對應的是,各項宏觀調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門制定與實施,也常常會出現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況,甚至出現“一腳踩油門,一腳踩剎車”的自我較勁現象。如何發揮宏觀調控各手段的組合效應,需要政府把握好當前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形勢,確定一個主要的宏觀調控目標,在這個目標指引下,各項政策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實現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各項政策之間需要配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1)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之間需要配合。這兩項政策是宏觀調控中的兩大工具,二者之間的配合基于這兩項政策調節的不同點:就作用時效來說,財政政策起效的時間相對較短,對經濟存在著直接的拉動效應,而貨幣政策的作用較為緩慢;就作用杠桿來說,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增減,國債的發行等手段來影響社會總需求,而貨幣政策主要是通過影響流通中的貨幣量來影響社會總需求;就調節側重點來說,財政政策對資源配置與結構優化能起到更為明顯的效果,貨幣政策更側重調節社會需求總量。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擺脫經濟危機所帶來的陰影,刺激經濟的繁榮與復蘇。面對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造成的不利影響,我國政府采取積極應對的態度。日前國務院已經出臺了一系列靈活審慎的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稅收政策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稅收調整,如2008年1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宣布適當調高部分勞動密集型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退稅率,通過這項舉措應對我國貿易出口下滑的境況。這些政策分別在經濟總量與結構調整方面起著相互配合的作用。(2)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需要為產業政策的實現提供支持。產業政策一詞,源于日本。在下河邊淳、菅家茂編纂的《現代日本經濟事典》認為,“產業政策是指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某種經濟與社會目的,以全產業為調整對象,通過對全產業的保護、扶植、調整與完善,積極或消極參與某個產業或企業的生產、經營、交易活動,以及直接干預或間接干預商品、服務、金融等的市場形成和市場機制的政策的總稱?!?國家財政的投資規模和和投資結構、財政補貼與中央銀行所制定的信貸利率與規模及商業貸款的政策都會對產業政策產生影響。日前全國發展改革會議指出,“著力推進經濟結構改革戰略性調整和企業轉型升級。大力支持重點產業發展,保護和發展好支柱產業、骨干產業、重要產品和重要生產能力?!贬槍@一產業政策,財政部應加大對支柱產業的投資規模,在稅收政策上應給與這些產業優惠;中央銀行應放寬對屬于支柱產業中企業的信貸約束。
二、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具體措施
筆者認為,要避免宏觀調控政策之間的矛盾對經濟目標的實現造成反作用的沖擊,使宏觀調控達到綜合協調,除了應以遵守宏觀調控法原則為基礎,具體來說應該建立宏觀調控綜合協調機制,這在當前經濟危機的背景下尤為重要,上面已經述及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有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貨幣政策,相應的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主要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組成。宏觀經濟調控的決策、規劃、實施、協調等工作,也是由這幾個經濟職能機構共同來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組織機構上建立起綜合協調的機制,才能更有效地進行宏觀經濟調控,以控制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其一,在制定決策時,各個部門之間應該進行溝通,向其他部門論證自己部門實施此項決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體的實施步驟,并且說明這項政策對其他部門所產生的影響及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如產業政策的制定部門必須與財政、貨幣的宏觀調控部門進行協商,以取得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支持。對于將要確定的政策,由相關專家及部門進行評估,明確利弊,在國務院批準此項政策后,針對此項決策將要產生的消極影響,建立一套預警方案,由此確立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及頒布流程,確保此項措施不對其他部門的決策造成破壞性作用,以致影響宏觀調控整體目標的實現;其二,不同的宏觀調控部門擁有巨大的宏觀調控權,其使用的經濟變量如利率、稅率非常敏感,這些變量對價格、成本及利潤的變動起著決定性作用,對經濟、市場主體和普通的民眾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因此以國家立法機關及審判機關為核心,針對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權力應該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并且各部門之間達到相互監督與制約。
三、結語:
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制度是為了客服單一宏觀調控手段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建立的,其職責是為不同宏觀調控部門之間制定經濟政策提供使之協調的程序和措施,避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影響宏觀調控總體目標的實現;通過對宏觀調控各部門之間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防止出現宏觀調控權力的濫用,使其最大限度的達到宏觀調控的目標。
參考書目:
【1】張守文主編:《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丘本著:《宏觀調控》,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傳統國際經濟,以利益至上為主要目的,認為一切增加成本費用的經濟行為,均屬于違背經濟利益的行為。而國際低碳經濟的發展,從經濟理念到經濟模式,除了致力于保持和提升國際經濟的效益,而且要求最大限度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資源消耗、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這些指標與國際經濟對資源、環境的保護要求可以說是如出一轍的。目前國際低碳經濟發展態勢已基本趨向于積極明確,但由于這種經濟發展模式,需要相關行業投入更為先進的發展技術,以及耗費更高的成本去治理行業生產可能帶來的污染,使得習慣于傳統國際經濟發展模式的企業頗為抵觸,只能依靠逐漸增大的財政投入,但實際成效并不樂觀。
2.制度改革與完善勢在必行
國際低碳經濟體制的實行,需要借助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和戰略規劃等,在國際法當中,尚未出臺關于國際低碳經濟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僅能依靠各國相關的政策性規定予以約束,而各國政策法規處于自身國情的考慮,必然存在差異和相悖之處,譬如在中國,除了2009年1月出臺《循環經濟促進法》之外,以及零散的地方性發展戰略外,其他政策性制度并不完善。國際低碳經濟法律法規缺乏針對性,未能進行環境污染在源頭、事前、事中的統一規劃,所設置的目標過于寬泛和籠統,同時沒有建立起國際低碳經濟的財稅體系和生產消費體系,甚至存在體系之間互相制約的情況,從側面要求盡快改革和完善相關的制度,這也是國際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
3.要求提高經濟主體的動力
經濟主體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這些主體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然而,由于各國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階段,譬如在中國,經濟體制剛剛跨過計劃經濟的羈絆,處于市場經濟的轉型階段,很多行業并沒有考慮到低碳經濟的意義,而國家在經濟主體節能生產、技術改進、可再生資源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并不到位,高成本的低碳經濟技術,很多經濟主體即便認同,面對技術的高成本,也會逐漸失去支持和認同的動力,使得低碳經濟仍然無法成為國際經濟的主體,僅僅體現在少部分的高端行業中。
二、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的若干建議
基于低碳經濟在國際經濟中的地位,為進一步提高國際低碳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水平,我們需要分別從各個層面研討相關的發展方法,以便在突破傳統經濟桎梏的同時,能夠同步完善低碳經濟發展體制和提高經濟主體支持動力。相關的發展建議如下:
1.制定低碳經濟發展戰略
在國際經濟轉型的同時,以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為基礎,制定低碳經濟發展的戰略?;趪H的低碳經濟發展趨勢,包括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等低碳經濟理念,均可融入到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當中,形成國際低碳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思想,期間需要羅列出國際低碳經濟發展中可能存在的資源問題和環境問題,作為低碳經濟發展戰略攻克的難點,以促使各個國家重視各行業碳排放、能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協同關系。具體到某個國家,應該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促使各方利益主體能夠積極響應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為這種經濟發展模式的發展,騰出更多的發展空間和創造更多的發展機會。通過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擬定,可引導低碳經濟按照較為科學合理的方向發展,以此保證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的效益水平。
2.調整相關行業結構
低碳經濟貫穿于整個國際經濟發展的各個產業鏈中,其中相關行業結構需要進行重新調整。下面將以工業、現代服務業、農業等為例進行探討:
2.1工業結構調整
調整的主要原因是工業的能源消耗總量,在國際經濟占有78%的比例,其中電力、建筑、冶金、化工、石油、石化所占比例就超過了一半以上,這種高強度的能耗,伴隨著居高不下的碳排放量,因此出于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的目的,應對工業結構進行升級優化,引入高新技術和先進的裝備,譬如產業的信息化發展,以及加快工業園區的統一規劃建設,形成集中型的產業結構布局,便于低碳技術的一次性到位。
2.2現代服務業發展模式的借鑒
該行業屬于典型的低碳產業,包括物流、旅游、出版、科學研究、教育等行業,在各國經濟發展中的比例卻高達60%-70%,因此與其他產業的結構相比,應該將該行業作為重點來抓,并將相關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經驗,融入到其他高耗能和高污染的行業當中。
2.3低碳農業的發展
主要針對化肥和農藥的使用問題,控制化肥和農藥帶來的環境污染,該行業要盡快擺脫對化石能源的依賴性,走有機生態農業的路線,譬如推廣太陽能和物質能開發等。
3.建設技術創新體系
國際低碳經濟需要借助各種高新技術手段,其中包括節能減排技術、能源高效利用技術、化石能源潔凈處理技術等,為保證這些技術的有效應用,有必要建立適合國際經濟發展實情的技術創新體系。首先是科技投入的加大,通過技術的自主創新,提高中長期戰略技術的儲備量,在不影響本國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鼓勵各國加強科技經驗的交流;其次是建立產業發展的技術創新平臺,在政府引導和市場導向的作用下,鼓勵包括科研機構和高校等技術研究機構的參與,形成“產、學、研”相結合的低碳經濟技術創新體系,這種技術創新體系,也應該作為國家與國家之間交流的重點,以形成一種全新的國際經濟發展氛圍;再次是加強與國際節能減排市交流合作,將先進技術引入到各國,為國際低碳經濟發展,創新優良的技術環境??傊?,國際低碳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根據各個行業的發展特征及趨勢,對相關技術現狀進行不斷刷新,通過技術的引進、創新和研發,提高技術在國際低碳經濟發展中的支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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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論文淺論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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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的內容與方法
本文以郵政業為研究對象,分析了郵政企業的經營業務及特征,從現狀中分析了其改革的初步成效,并研究改革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同時借鑒國外郵政改革的經驗和教訓,提出適合我國郵政業現狀的改革方案以及方案的具體設計。本文研究的核心思路是在我國郵政業的現實情況中,尋找的也是一條適合當前實際情況的改革發展之路,而不是理論上的改革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獻和數據描述等方法。文獻法主要應用于中國郵政改革理論分析,為中國郵政改革發展提供了經驗和創新基礎。在分析中國郵政改革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時,較多的應用了數據描述的方法,引用了大量的數據和實例,以求得較為適當的結論和對策。
三、設計提綱安排
一、郵政業的界定及特征
二、我國郵政業改革發展現狀
(一)我國郵政業改革現狀及初步成效
(二)我國郵政業改革面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面臨問題
2.原因分析
三、中國郵政改革發展
(一)中國郵政改革發展的宏觀路徑
1、政企分開是必然選擇
2、郵政業務的分類改革
3、對于儲蓄銀行的思考
(二)中國郵政改革發展的微觀舉措
1、郵政政企分開,理清管理者和經營者的關系
1.漸進論
漸進論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早期,代表人物為瑞典的約漢森(Jahanson)和瓦德協姆·保羅(WiedersheimPaul),該理論認為,從大多數企業走向世界的歷史實績來看,從國內經營到國外經營是一個從被動到主動,從量變到質變的長期演變過程,而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突然飛躍。經營國際化的這種漸進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市場范圍擴大的地理順序,二是企業跨國經營方式的演變發展。
目標市場選擇的漸進性,表現為大多數企業市場的擴大都是遵循“由近及遠,先熟悉后陌生”的路線。市場擴張的地理順序通常是:本地市場地區市場全國市場海外相鄰市場全球市場。
跨國經營方式的漸進性,表現為絕大多數企業都是采取“先易后難,逐步升級”的策略,經營方式演變的最常見類型是:純國內經營通過中間商間接出口企業直接出口設立海外銷售分部設立海外分公司跨國生產。
2.跳躍論
從上可以看出漸進論已經相當成熟和深人人心,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隨著信息環境的變化,國際化經營的許多環節是可以跳躍的,因此單一的漸進論已經不能完全詮釋國際化經營發展模式。在漸進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跳躍論認為國際化經營呈現跳躍式發展,可以跨越其中的某一個或多個環節,具體表現為多種形式。如溫州的打火機與眼鏡產業,在目標市場選擇方面,企業一開始就瞄準國外市場,基本上跨過了本地市場地區市場全國市場等環節,而一開始就進入海外相鄰市場全球市場或直接進入全球市場;在經營方式方面,跨過了純國內經營階段,通過中間商間接出口,再進入企業直接出口設立海外銷售分部等環節。
二、國際化經營兩大發展模式的比較
(一)理論依據不同
1.漸進式發展模式的理論依據
(1)規模經濟理論
規模報酬遞增指的是產出水平增長比例高于要素投入增長比例的生產狀況,也就是說,如果所有投入都增加一倍,產出將增加一倍以上,即當企業的產量提高時,企業的平均生產成本會下降。因此,現實中,一些規模較大工廠的制造過程都享有適度的規模收益遞增效應。規模經濟理論認為龐大的內需市場是促成規模經濟的重要條件?;谠摾碚摚髽I首先應擴大國內市場以獲得相應的規模收益遞增效應,出口才有競爭力,因此,國際化經營往往表現為漸進式。
(2)需求偏好相似論
林德(Linder)于1961年提出需求偏好相似論,認為國際貿易是國內貿易的延伸,因此,各國應當出口那些擁有巨大國內市場的制成品,即大多數人需要的商品,一國在滿足這樣一個市場需求的過程中,可以從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國家獲得出口該類商品所必需的經驗和效率,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國家之間的貿易量是最大的?;谠摾碚?,企業首先應選擇國內市場巨大的產業進行出口貿易,同時最有可能發生在偏好相似的國家之間(往往是相鄰國家市場),因此,國際化經營往往表現為漸進式。
2.跳躍式發展模式的理論依據
(1)后發優勢理論
該理論最早源于李嘉圖的比較生產費用理論和李斯特的動態比較費用學說。按照這一理論,后起國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進先進國家的技術,因而其技術成本要比最初開發的國家低得多。在同樣的資金、資源和技術成本條件下,后起國家既有勞動力成本低的優勢,又大大減少了因對技術范式和制度路徑依賴所形成的制約?;谠摾碚?,后起國家在發展中可以免費或低成本地學習先進國家的經驗和技術,如果再有一點創新,就可能發展新的優勢產業,可能把先進國家擠出國際市場,因此國際化經營過程可以是跳躍式的。
(2)差別產品理論
差別產品是指同一產業內或同一類商品組中存在不同質的產品。從實物形態上,同類產品可以由于性能、商標、牌號、款式、規格、包裝等方面的差異而被視為異質產品。差別產品適應了當前消費結構的要求,滿足了消費者追求“多樣化、多元化、個性化、差異化”的特點,因此,當代國際貿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差別產品的產業內貿易?;谠摾碚摚髽I可以集中生產要素生產國外同行產業中的差別產品,滿足全球消費者的不同需求,跨過本國市場和純國內經營而直接進入國際市場。
(二)經營環境不同
漸進式發展模式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早期,當時的世界經濟還處于相對封閉的狀態,進入80年代后,信息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跳躍式發展模式是在全新的環境中產生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全球化
經濟全球化使各個相對獨立的國家經濟主體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密切,將整個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經濟全球化促進了國家之間的分工合作,加快了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要求各國盡快順應這一潮流,加大本國的經濟開放程度,參與國際競爭,經濟全球化為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提出了客觀要求。跳躍式經營可以縮短企業的國際化經營周期,使產品迅速進入國際市場,先發制勝,搶占國際市場,并進一步實現跨國經營,因此,跳躍式發展模式自然成為有條件的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首選模式。
2.信息現代化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現代通訊工具的廣泛應用,國際市場的供求信息得以通暢快速的交流,這不僅使企業能夠更快地了解世界,而且降低了企業國際化經營的啟動成本,增強了企業進行跳躍式國際化經營的信心。進入90年代后,信息網絡在商務領域的廣泛應用,使得這個特點更加明顯。企業在國際化經營過程中可以充分借助于網絡,使得國際經貿的各個環節走向信息化和網絡化。
3.國際物流信息化
國際物流是指不同國家之間的物流,是國內物流的延伸和進一步擴展,是跨國界的、流通范圍擴大了的物的流通。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因特網、條碼以及衛星定位系統在物流領域得到普遍應用,極大地提高了物流的信息化和物流服務水平。國際物流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之間的貿易最終都將通過國際物流來實現,因此,國際貿易離不開國際物流業,國際物流的高度發展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大大縮短了貿易周期,為企業進行跳躍式國際化經營鋪設了一條高速公路。
(三)產業不同
1.需求偏好相似產業
漸進式國際化經營的產業往往是國內外需求偏好相似的產業,根據林德的理論,國際貿易被視為國內貿易的延伸,因此產業一開始往往表現為國內經營,待國內市場飽和后或因偶然機會(被動地)才向外延伸到國際市場,根據需求偏好相似原則,首先選擇的是相鄰國家市場,而后才是全球市場。如制鞋產業基本上屬于國內外需求偏好相似的產業,雖然不同國家與地區的消費者對其尺碼大小、款式、功能等有不同要求,但國內外需求偏好總體上是十分相似的,因此其國際化經營往往傾向于漸進式發展模式。以溫州制鞋產業為例,其發展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階段,在第一、二階段(1950-1987年),鞋類完全是供應國內市場,在第三階段(1988-1998年)開始出口,具體地說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才開始的,如當時已有6年純國內經營經歷的東藝鞋業緣于偶然的機會,從1992年開始走出國門,通過中間商間接出口到香港,再轉口到比利時。第四階段(1999年開始至今)開始自營出口,截止到2001年底,全市33家主要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中,鞋類企業有7家,出口額達5635萬美元,占上述33家企業出口總額的23.60%,這些企業目前正處于積極出口階段,一些企業已在海外設立銷售部門,但還沒有在海外設立生產基地。截止到2001年,全市鞋類生產總值達296億元,其主要市場仍在國內,占20%的國內市場份額,出口4.62億美元,產業出口率為12.89%。
2.需求偏好差異產業
跳躍式國際化經營的產業往往是國內外需求存在差異的產業,如,非天主教國家日本、韓國、中國等大量出口人造圣誕樹和圣誕禮物等,而在這些國家國內,這些商品的市場卻很小。我國消費者習慣用一次性打火機(塑料外殼且價格低廉),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初的溫州金屬打火機產業一開始就瞄準國際市場,初始階段90%以上的產品出口到世界各地,經過國際競爭后又反過來強化國內市場,2001年產值達30億元,70%-80%的產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占金屬打火機國際市場份額的70%,只有20%-30%的產品供應國內市場。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對太陽鏡和金屬鏡框的需求還很小,在這個時期形成的溫州眼鏡產業也是一開始就瞄準國際市場,產品很受歐美國家客商的歡迎。因此,國內外需求偏好存在差異的產業的國際化經營明顯具有跳躍式特征,即在目標市場和經營方式方面跨過中間(一個或)某幾個環節。
(四)企業對國際化經營的認知程度不同
企業對國際化經營的認知程度對經營發展模式的選擇非常重要。采取漸進式發展模式,往往是由于企業對國際化經營的市場進入戰略、風險及其控制等認知程度不足,將國際化經營看成企業本身的成長過程。而國際化經營并不僅僅是企業的產品走向世界,它同時也是企業管理人員開擴眼界認識世界的過程。由于管理人員對海外市場的認知有一個“由近及遠”的過程,對經營方式的選擇相對也就有一個“由易及難”的過程,因此,這樣的企業就會采取漸進式發展模式。
采取跳躍式經營企業模式的,往往對國際化經營有一定的認知,了解各種國際市場進入戰略、風險及其控制,在跨過純國內經營階段后,先以間接出口方式進入國際市場,借助于外部營銷力量(如貿易公司等),集中力量搞好生產,同時,企業在間接出口階段“干中學”,待時機成熟后就過渡到直接出口及以后各個環節。因此,企業采取跳躍式發展模式,并不是盲目冒進,而是在具備一定認知的前提下快速實現國際化經營。
(五)企業國際化經營意識的強弱程度不同
國際化經營意識是企業國際化經營成功的基本要素之一,一方面它決定企業對國外市場機會和信息的關心了解程度,沒有國際化經營意識的企業不會有意識地收集國外市場信息,也不會主動建立和發展國外關系;另一方面它決定企業對出口業務、跨國經營活動的投資和努力程度,從總體來說,企業在一個市場的經營成功程度,取決于企業在該市場的資源投入程度和努力程度。
采取漸進式經營模式的企業,國際化經營意識相對較弱,如溫州制鞋產業和服裝產業,由于強大的國內市場需求,在目標市場和經營方式選擇上以國內經營為主,待國內市場逐漸飽和后,再向外拓展市場,他們是在產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才開始有國際化經營意識。
采取跳躍式經營模式的企業普遍具有較強的國際化經營意識,據考察,打火機和眼鏡產業在初始階段就具有較強的出口意識,從企業業主到管理人員,都具有這種意識。在20世紀90年代,溫州市第一家參加國內大型交易會的生產企業就是一家打火機企業,并產生一種“領頭”作用,帶動其他企業參加,由此該產業的出口意識得到整體提高,兩大產業的廠商在產業發展早期就開始收集海外市場信息,努力開拓國際市場。
(六)經營效果不同
企業以跳躍式發展模式開展國際化經營,取得的經營效果主要體現為“以快取勝”、“先發制人”等優勢,但也容易招致一些進口國的貿易限制。
1.正面效果:快速占據國際市場
采取跳躍式發展模式,產品可以迅速進入國際市場,快速提高國際市場份額。溫州打火機產業形成于20世紀90年代初,跨過純國內經營階段,以價格便宜(是日本和韓國的1/10左右)、差別產品等優勢,很快進入國際市場,目前已占據70%的國際市場份額,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擊敗日本、韓國等國際競爭對手。2001年溫州眼鏡產業總產值超過45億元,90%以上的產品出口,銷往世界上150多個國家與地區,據不完全統計,占30%左右的國際市場份額。相對而言,溫州鞋類和服裝類產品的國際市場份額就微不足道了。
2.負面效果:容易招致進口國的報復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傊?,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F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F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诖耍趧澐址刹块T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F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紤]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盵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F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基礎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網址:)。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網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21]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7—19頁。
[22]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參見曹平:《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圖書館(網址:law-)。法律論文資料庫。
[24]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25]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6頁。
[26]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