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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則不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會所應具有的職能,而且也不能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樹立司法的公信力是為了增強人們對司法的信仰,而這種信仰對建構社會法律秩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隨著法學家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的興起而出現的一個概念,是公信力在司法領域中的體現。它是一個雙重維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及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兩個維度。從權力運行上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機關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具體包括司法權運行過程的程序公正,滿足當事人對其合法權利的預期以及適格的司法人員等因素。只有司法機關公正守信的履行其司法義務和責任,才能使公眾對其認可并產生司法信任。從公眾的心理因素上來看,司法公信力表現為公眾對司法權運行的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一方面體現為公眾對司法的認識、期望、信念等心理反映,公眾有崇尚司法的觀念,習慣于將糾紛提交給司法機關尋求公力救濟,另一方面體現為公眾對司法的服從和配合,公眾積極配合司法權的運行,自覺履行司法判決,使生效的司法裁判真正獲得了實效。綜上,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權力與社會的關系,是“司法與公眾之間的動態、均衡的信任交往與相互評價”。[1]
(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特征
第一,制度性。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是指司法過程中信任關系的形成有賴于其理性的制度設計,它是“信用概念從德性倫理到制度倫理的跨越”。[2]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理性信用機制,它依靠的是其程序化的制度設計,對司法權的運行和司法人員執法的明確規定和規制,從而使其獲得了一種形式上的公平。正如有學者所言,“一種非人格化的制度調控在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人們迄今為止找到暫時的調控社會的最好方式。”[3]只有高級的法律秩序才能為社會個體提供更多的自由選擇,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恰好提供了這種功能。
第二,資源性。司法只是人們尋求糾紛解決途徑之一,正如棚獺孝雄所言,“在歷史上存在的任何社會中,恐怕審判既不是實現權利的唯一場所,也不一定是實現權利的最有效方法?!盵4]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救濟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脫穎而出, 但它的形成和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長期博弈的過程。司法公信力的資源性決定了
它的可貴性和稀缺性,我們必須明智運用司法公信力,不可浪費。
第三,效率性。正義與效率是司法公信力永遠追求的價值目標。司法一方面要維護正義和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經濟高效的方式促成這種正義的達成,這才是司法正義的本質。但目前我國司法改革的力度還需加強,人們對司法制度正義價值的合理性期待還遠遠得不到滿足,如對案件當事人因司法執法效率低下造成的損失,還未建立起相應的補救措施;也沒有以行政或法律手段對執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員進行處罰。伯爾曼曾告誡我們說:“一種不可能喚起民眾對法律不可動搖的忠誠的東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眾普遍愿意遵從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現不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義,而且還在于它在實現這一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時所體現的高效率。否則,這種公平與正義就是偽正義,不被社會所認可,也同樣是沒有公信力的。因此,提高司法效率,是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證和前提。
二、中外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一)、中國古代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封建時期的中國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二為一的。司法權從屬于行政權,司法公信力融合在對國家統治的服從上。在當時特定的社會結構下,司法公信力的維持依靠的是中央集權、宗法倫理的約束和社會對皇權的崇拜。作為治世、司法的基本原則,各朝統治階級均提倡“德主刑輔”的司法理念。司法審判中強調對證據的運用,限制刑訊逼供,設立回避制度、錄囚會審等制度來保障司法公正。西周的“五聽”、“五過”制度、死刑復奏制度、鞫讞分司制度、秋審、圓審等制度都從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防止濫殺無辜。
然而,封建社會的先天局限性決定了這些制度并不是無差別的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封建特權階級犯罪享有“八議”、“官當”等法律優待,這就注定了這個社會的司法制度不會受到公眾的信任和尊重。
(二)、西方國家司法公信力的歷史考察
當代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健全,法治完善,司法具有強大的公信力。然而,西方國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強大的司法公信力也并非憑空產生的,也經歷了長期的實踐和斗爭。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5]真正實現“法律至上”則是以洛克提出“有限政府論”為確立標志。洛克認為國家要獲得在道義和法律上要求他人服從的資格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行使公權力,不得超越法律確定的權力界限,在法律權威面前不存在其他最高權力和特權。另外,開放的社會結構和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也促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權以中立性和強制力規范市場行為,維持良好的市場秩序。
三、當代中國大陸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及缺失原因
(一) 當代中國大陸司法公信力的現狀
近年來,隨著大陸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進,各種新類型的社會問題、社會糾紛不斷涌現,而司法機關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人們更多的把解決爭議的目光投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這是法治進程中令人鼓舞的進歩。但是,從社會實踐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臨挑戰。
第一,法官自我約束力不高。法官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其言行都關系著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多數場合,法官就是法院形象的具體化,法官的個人素質都與裁判的公正與否息息相關,法官同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化。但是,大陸現有體制下的法官的情況卻不能令 人滿意。當前大陸法院依然存在少數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現象,這使得社會公眾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即使這些問題只存在于極少數人和少數法院,但仍嚴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損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第二,司法裁判執行力缺失。近年來大陸屢屢發生當事人拍賣判決書的情況無疑是對大陸司法公信力一次深刻的責問。司法判決的執行是司法定紛止爭,維護勝訴方合法權益的價值實現。司法的威力在于執行,司法裁判執行的效果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司法判決執行力的缺失不僅損害了司法的權威,而且踐踏了“權利損害必有救濟”的現代法治原則,對公眾的司法信心造成沉重打擊。判決書拍賣的不只是判決,還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公信力,拍賣的是公眾對司法的期待和信任。
第三,公眾對司法缺乏信任。中國傳統“政法合一”的國家治理方式仍舊荼毒著當代公眾的法律意識,雖然現在大陸司法權與行政權已經高度分離,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中重要的一支,獨立承擔著司法的任務,但是公眾對司法權、司法機關仍然有一些誤解?,F實生活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而是利用權力干預來“擺平”對方,不相信司法機關會公正地處理案件,也就是所謂的“打官司先要找關系,沒有關系吃官司”心理。[6]
(二)、大陸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正所謂“透過現象看本質”,我們對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己經基本了解,要想切實改變此現狀,就應該深層次挖掘問題背后所隱藏的原因,對癥下藥。
第一,司法權地方化、行政化。雖然大陸憲法所確定的“一府兩院”的概念賦予了司法權和行政權同等的權力地位,但由于大陸司法權的運行基礎一人、財、物都受控于行政權,政府在法官任免和考核上的話語權優勢和對法院財政的控制造成司法權無法與行政權相抗衡,甚至有些時候在自身利益的驅使下要聽命于行政權的指揮,從而損害司法獨立。另外,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存在行政化的情形。下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亦不斷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命令,這違反了直接審理原則以及審級制度的內在要求,導致兩審終審制形同虛設,難以發揮其價值功能。在法院內部,合議庭依法審理案件,但在做出司法判決時,卻要先向院長、庭長等沒有參與審判的領導報告,由領導下指示后,才能依領導意愿作出相應判決,就出現了所謂的“判而不審,審而不判”的怪現象,這嚴重侵犯了獨立審判的原則,是對司法獨立制度的踐踏。
第二,法官隊伍素質良莠不齊。法律職業者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載體,與司法公信力的構建有著密切的聯系,其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等,其中重中之重要數法官,正如大法官肖揚所言:“如果說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道防線的守門人?!盵7]然而大陸司法職業化特別是法官職業化還面臨著種種困境。法官職業準入資格較低,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司法執業前置”程序不同,大陸推行的是資格考試前置制,即只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的具有本科學歷的人才能成為法官,但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并不代表就具備了法官專業素質,資格考試僅僅是對司法者的一種表面考核,具有的只是社會公示的效力,而非法官資格評價標準?;裟匪拐f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盡管《法官法》對法官職業準入提出了經驗要求,但1-3年的工作經驗要求顯然離成為一名法官所需要具備的司法經驗還差的很遠。當前大陸司法者在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方面的缺陷,嚴重影響了大陸司法者職業化進程。司法腐敗行為的存在,毀滅了公眾對社會公正的最后一絲期望,打擊了公眾對社會的信心,嚴重挫傷了司法公信力。
第三,司法信仰的缺失及民眾法律意識的淡薄。法律信仰可以說是大陸法制現代化的精神驅動力,然而大陸社會法律信仰的缺失現狀卻令人堪憂,已經漸漸衍變成為司法改革和法制現代化進程的巨大阻隘。一些人受過去熟人社會人情運作觀念影響,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關系利用各種手段給司法機關施壓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決,而這種運作的結果必然具有很強的抵制性和擴張性,公眾對司法的態度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若放縱任其發展,則將極大傷害大陸司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同時人們對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也會隨之消失怠盡。
四、樹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途徑
第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切實保證司法的公正公開。司法體制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要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大力推進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把法院體制改革的問題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的問題,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學合理地設置法院機構的問題。規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司法絕不可能會有公信力。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全實現實體公正乃是難中之難,實體公正只能是有限公正,程序公正正好可以彌補實體公正可能存在的局限。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遜認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愿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庚的實體法,也不愿意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8]應當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切實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和做法。
第二,加強法官職業能力建設,提供自身素質。“司法技能是一種實踐理性,它無法通過講授的方法傳達,而必須依靠大量的實踐才能掌握?!盵9]“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豐富的裁判經驗,高度熟悉法律規范以及縝密的邏輯分析能力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本法律素質?!盵10]除此之外,“法官必須是負有技巧、能夠理解社會政策和掌握實踐理性知識的人?!盵11]只有如此,才能維持司法的優良品質,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樹立。首先,提高法官選任標準。一個缺乏專業訓練和法律工作經驗的人是無法勝任法官一職的。因此,西方大多數國家都確立了較高的法官任職標準,雖然大陸《法官法》將法官選任標準提高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具備本科學歷,但是不可否認這一標準還是明顯偏低,在大陸從事法律工作僅兩三年即可成為法官,而在國外成為法官 則是法律工作者職業生涯的最終成就,他們一般在30歲以前很難獲得法官資格。筆者認為,大陸的法官制度應該提高對法官的選任標準,對法官法律工作經驗的要求更加嚴格。其次,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提供給法官豐厚的物質保障。法官也是普通人,并不是一些人所說的“被看作是超脫狹隘的自身利益的一切考慮的”。[12]法官不為生計操勞,抵御金錢等物質利益誘惑,才能保持其公正廉潔。國家更應該保障法官的物質生活水平,從而確保法官廉潔、公正審判,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每個法治國家的寶貴經驗。最后,加強對法官的職業道德的教育?!半m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盵13]要求法官能夠保持自身獨立性,忠誠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14]同時,加強對法官的的警示教育,約束法官的行為,確保法官能夠清正廉潔。加強違背法官道德行為的懲罰力度,用強制手段根治法官腐敗現象。
第三,優化司法外部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優化司法外部環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保障。社會信任與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建立社會信任,培養公眾理性司法觀,營造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和氛圍。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構建以系統信任為主的現代信任機制,培養公眾的法律信仰,增進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賴。同時,我們要注意提升公眾自我解決糾紛的能力,避免司法萬能傾向及對訴權的濫用。此外,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通過幵通博客、設置郵箱等方式與公眾的交流,提升公眾的法律意識,培養公眾尊重司法裁判的習慣,減少影響社會和諧的因素,最終讓公眾信任司法,自覺維護司法。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內化為公眾守法的動力,在出現法律糾紛時選擇訴訟方式,并服從司法判決。“法治的實現并不僅僅是通過對作為法律主體的人的外在約束,相反而是通過人對內心法則的忠誠?!盵15]
[1] 關玫:《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__年第4期,第134頁。
[2] 關玫:《司法公信力初論—概念、類型與特征》,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__年第4期,第139頁。
[3] 孫發:《司法權威的初步解讀—概念、分類、特征》,載《當代法學》20__年第9期,第7頁。
[4] [日本]棚獺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出版社1994年版,第207頁。
[5] 吳濤彭譯:《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9頁。
[6] 于慎鴻:《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分析》,載《河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__年第2期。
[7] 肖楊:《人民法院改革的進程與展望》,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__年第3期,第5頁。
[8] 倪云:《司法公信力的構建》,載《法制與社會》20__年第9期,第120--121頁。
[9] 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出版社20__年版,第256頁。
[10] [美國]德沃金:《法律帝國》,李長青譯,中國大百科全書1996年版,第361頁。
[11] 左衛民、周長軍:《變遷與改革—法院制度現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234頁。
[12] 潘大松等譯:《法律社會學導論》,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2頁。
一、立功時間的認定
在立功的時間要件上,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存在分歧。
有的同志認為,立功的時間"始于犯罪預備終于刑罰執行完畢,但作為刑罰裁量情節的立功,通常在判決或裁定之前。"有的同志提出"立功時間始于犯罪預備階段而終止于刑罰的確定階段。"也有的同志認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實施的揭發檢舉或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以后,不僅包括判決生效前,也包括判決生效后,既可以發生在偵查、、審判階段,也可以發生在服刑期間。"更有同志指出,"立功行為發生于刑事訴訟階段。刑事訴訟階段指偵查、、審判階段……概言之,量刑情節意義的立功必須發生于犯罪分子開始被追訴以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這一階段內。"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雖然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存在有待商榷的問題。立功在刑法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立功,是指刑法第68條的規定,而廣義的立功則除此之外還包括刑法第七十八條的立功。這是學者們在立功時間認定問題上發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狹義的立功終止時間,當然應是在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在刑罰的執行期間出現的立功,則屬于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立功情形。目前分歧較大的主要表現在立功的開始時間認定方面。前兩種觀點認為立功始于犯罪預備階段,無疑縮小了立功的范圍,是不正確的。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形態。從而根據前兩種觀點,立功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在事實上,不僅故意犯罪可以成立立功,過失犯罪也完全可以發生立功的情況??梢姡皟煞N觀點把過失犯罪中的立功遺漏了。此外,第一種關于終止時間為判決或裁定之前的看法,排斥了判決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期間(如死刑復核)發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調動犯罪分子的立功積極性,也不符合立法精神。那種認為在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就可以成立立功的觀點,如果付諸實踐無疑會使刑法設立的自首制度失去意義。立功和自首在從寬處罰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懂法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該理由,在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同時繼續進行新的犯罪活動,由于具有立功表現,所以即使不去投案自首,他也不會在將來被抓獲歸案后因此而失去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從而逃避了應受到的懲罰。第四種觀點也是不合適的。"追訴"一詞并沒有一個容易掌握的準確含義。犯罪分子被追訴,是指公安機關在案件發生后立案偵查時間,還是將犯罪分子列為犯罪嫌疑人的時間,還是開始對犯罪分子采取強制措施之時,抑或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之時?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也不可取。
根據《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立功的開始時間應為犯罪分子到案后。這樣認定解決了上述四種觀點中存在的理論缺陷,比較科學,而且有法律依據,實踐中也便于把握和操作。但是《解釋》對何謂"到案"卻沒有明確。結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之時;二是犯罪分子被司法機關捕獲之時。
二、關于"協助"的理解
《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那么,何謂"協助"?司法實踐中理解不一。相當數量的司法工作人員都采取了一種簡便易行的辦法,即凡是跟公安人員到過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地,該犯罪嫌疑人又被抓獲的,都認定有立功表現,否則均不予認定。但也有同志提出了不同觀點,主張只要是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蹤、住址和落腳點等線索(含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指認犯罪嫌疑人所在地情形),而公安機關又依這些線索抓獲了該犯罪嫌疑人,就應當視為"協助",有立功表現。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在有些案件中,公安人員可能會在讓到案的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嫌疑人藏匿信息后,讓其領路或帶其前去辨認、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更多的時候,公安人員卻基于怕其中途逃跑或自殺自殘等原因而不會讓其一同前往抓捕,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而且有的犯罪分子因害怕自己或親人將來有可能遭到報復等顧慮,也不愿意出頭露面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因此,不能要求犯罪分子必須帶領公安人員前去抓捕,才視為立功。這樣做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司法實際。筆者認為,下面幾種情況都屬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現:1、帶領司法人員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獲;2、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引誘至司法人同實際控制的地點、范圍將其抓獲;3、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路線、活動規律、藏匿地點等;4、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擒獲送交司法機關(如司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將其作誘餌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場合)。
但是,必須注意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僅有協助行為是不夠的,必須有將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的結果,才能成立立功,否則不能予以認定。另外,該協助行為還必須與司法機關捕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方可能認定立功,如果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分子提供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藏匿處前去抓捕時,撲空了,司法機關在該處經過調查詢問,又獲得其他線索,據此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則不能認定該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現。
三、"重要線索"的認定
《解釋》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司法實踐中,有的同志對"重要線索"的內涵和外延、線索與證據的關系等存在模糊認識,有必要在此作一說明。所謂"重要線索",是指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或者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或信息。如案件的實施者或參與者情況、案件的主要證據等。犯罪分子只有在司法機關直接根據其提供的重要線索事實上已經偵破其他案件時,才能成立立功。提供的線索未能使司法機關偵破案件,以及偵破案件不是直接根據該線索,只是與此線索的提供有關的情形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
線索和證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實踐中要注意對二者的區分。證據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二者的區別除概念外主要表現在:1、是否是案件本身的真實情況。證據一般是案件本身的事實情況,與案件本身結合得非常緊密,而線索則不一定是案件本身的事實情況;2、是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證據對案件具有證明作用,線索一般不具此種功能,它對案件事實來說只是一種暗示、導向作用;3、是否要求合法。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線索的獲得則無此要求。二者都要求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之間都存在一定的聯系。有時二者還相互轉化。在案件偵破以后,有時破案的重要線索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控和定罪量刑時會被當作證據使用,而有時據以定案的證據在某些特殊時候,也有可能會成為司法機關破獲其他案件的線索??梢?,線索與證據屬于不同的范疇,不能混為一談。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避免要求提供的線索必須是能夠證明某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才能構成立功的錯誤。
四、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后立功的認定
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于其職業的特殊性,他們知道的他人犯罪的線索一般要比別人多。因此,對這類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的認定一定要嚴格掌握。不能因為他們曾經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其犯罪后檢舉揭發和提供線索等的行為一概不認定為立功,也不能單憑其到案后實施了《解釋》所列舉的立功行為,而一概認定為立功。那么,如何認定這類犯罪分子的立功呢?一種觀點認為,認定標準要看其檢舉揭發的內容和提供的線索是否是其利用職務之便得來的,如不是就可以認定為立功,如是則不構成立功。還有一種觀點認為,不僅要看其是否利用職務之便,還要看其是否利用了其工作之便。如果其檢舉揭發的內容、提供的線索等不是利用職務、工作之便得來的,應當認定為立功行為。相反,如果其檢舉揭發的內容、提供的線索等是利用其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獲得的,則不能認定為立功。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利用工作之便畢竟和利用職務之便不完全是一回事,而由于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工作的特殊性,其利用工作之便同樣也會獲得他人違法犯罪的線索和有關證據。因此,第一種觀點失之過窄,不能采納。所謂"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是指犯罪后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參與某些案件的偵查、檢察和審判、接受他人檢舉揭發材料和提供的線索、監管人犯和犯人等機會,了解、掌握他人的犯罪事實或者重要犯罪線索的方便條件。
五、幫助犯罪分子立功問題的處理
這種情形以前比較少見,但近年來日漸增多,呈現出上升趨勢,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和處理這個問題,需要引起司法機關足夠的重視。所謂幫助犯罪分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的親屬、朋友、辯護人、同號在押人犯等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的條件,以期使本來自己無法立功的犯罪分子立功,從而得到司法機關的從寬處罰的行為。所謂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的條件,大致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人員將自己掌握的能夠成立立功的情況設法告知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作為自己掌握的情況向司法機關陳述,使自己具有立功表現;二是在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的情況下,上述人員向司法機關提供能夠成立立功的具體情況,以便司法機關能夠據此認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現,從而受到從寬處罰。例如,某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王某盜竊一案期間,發現主犯占某在逃。被告人王某的母親到法院反映占某的躲藏地點,并主動在占某躲藏地點附近蹲守。當占某回到該地點時,其及時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遂將占某抓獲歸案。為犯罪分子創造立功條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行為等。
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立功的,是否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對此實踐中存在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友把自己所知悉的他人罪行直接或間接地告訴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機關作了揭發,視為有立功表現;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親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屬于已到案的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第三種觀點認為,這些線索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所見所聞,而是經過了幾個環節,如按立功處理會使犯罪分子鉆空子,得便宜。故不能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第四種觀點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幫助其立功的情況,只要排除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筆者認為上述幾種觀點都不可取。一般來說,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因為,將這種情形認定為犯罪分子立功,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改造,減少和預防犯罪的發生,幫助實現刑罰的目的。其次,從功利角度來講,并非只對犯罪分子有利,它對于司法機關破獲重大案件,抓獲重大嫌疑人,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具有重大的意義,于國家,于社會也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第三,親友送子歸案尚且認定犯罪分子自首,從輕處罰,如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情形不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話,顯然有失公正。
但是,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親友當中,并不僅限于一般身份的人,還包括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立功,從而使犯罪分子得以立功的情況,應排除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親友將自己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情形。有種觀點認為,只要是這類人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一概不能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筆者認為也不能一概否認,應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助犯罪分子立功所提供的信息是其平時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自不能認定犯罪分子有立功;但如果其提供的信息不是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則應當認定犯罪分子立功。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立功制度的作用。當然,對于那種是犯罪分子本人并不知道,親友實施構成立功的行為,因而認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在處罰時,一定要充分考慮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質、手段、后果和犯罪后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質不甚惡劣,手段不是十分殘忍,后果也不是特別嚴重,加之犯罪后悔罪,對之就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如果相反,則雖然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但依法不予從輕處罰。這樣處理,就避免了個別同志所擔心的犯罪分子鉆法律空子,逃避懲罰之類的事情發生。
在押犯出于哥們義氣等原因,將自己知道的有可能被認定為立功的信息有意無意地提供給其他同號人犯的,不論誰先告發,第一位告發者構成立功,但僅提供信息而沒有告發的在押犯,和后來告發的在押犯卻不能認定立功。即首告者立功,不告或后告者不立功。在適用制度時,關鍵是看誰告發的,而不是看誰最早知道和掌握的。
此外,犯罪分子的辯護人在會見或者與其通信時,有意將他人的犯罪信息告訴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據此告發,經查屬實的,也應構成立功。
那么,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幫助犯罪分子立功者呢?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友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況且,犯罪分子的親友基于和犯罪分子的特殊關系,幫助犯罪分子立功,以期犯罪分子因此受到較輕的處罰,在道義上無可厚非,情理上有情可原。因此,對幫助犯罪分子立功的親友不應加以處罰。對幫助立功的在押犯不處罰,在實踐中也早已形成共識。理由不再贅述。而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將自己利用職務、工作之便獲得的立功信息告知犯罪分子的,由于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辯護律師是否因此負有法律責任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律師的行為構成包庇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律師的行為顯然不符合包庇罪的特征,不構成包庇罪。違反律師會見罪犯規定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當然,如果律師以此為條件實施違法亂紀或犯罪行為的,可以根據規定視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其紀律處分、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六、關于檢舉揭發同案犯立功的認定
同案犯是指共同參與同一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一般來說,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幾種情形:1、犯罪分子在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后,又提供了同案犯的活動地點、活動規律、家庭住址等,根據其提供的信息,公安人員前去抓獲了該同案犯的情形應該認定為立功。因為交待自己的罪行和同案犯與自己有關的罪行,并不包括必須交待同案犯的住所、活動規律、活動地點等,如果交待了,且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分子,應認定為立功。2、犯罪分子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時,交待了"共犯",并協助司法機關抓獲了這一"共犯",但經查,認定其協助抓獲的人是共犯的證據不足,但卻有證據證明,被抓獲的人是公安機關通緝的重大犯罪分子。對于這種情形能否認定為立功,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應該認定為立功,因為這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了其他犯罪分子,不論這一犯罪分子是共犯,還是與自己無關的罪犯,均應認定為立功。3、犯罪分子為泄私憤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并如實交待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認定自首還是立功?犯罪分子為泄私憤向公安機關舉報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不屬于有立功表現,但該犯罪分子在舉報同案犯時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情形,應當認定有自首情節并可依法從輕處罰。理由是:犯罪分子在舉報同案犯時,只要如實供述自己參與共同犯罪的事實,就應當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的動機,并不影響自首的成立。這里要注意交待同案犯與揭發同案犯的關系。只有揭發同案犯除共同實施的犯罪以外單獨實施的犯罪行為,才構成立功。否則,只能算是如實供述罪行,認定為自首?!督忉尅访鞔_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是立功。由此可見,如果揭發的不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不是立功,應屬于自首的必要條件。
七、犯罪單位立功的認定
筆者認為,立功,作為刑法總則規定的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量刑制度,它適用于一切犯罪主體。既然單位能夠成為犯罪的主體,當然也能成為立功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立功比較復雜,包括犯罪單位的立功及其犯罪成員的立功兩種情形。實踐中犯罪單位立功的情形較為少見。由于犯罪單位立功必須是體現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作出,它與一般意義上的自然人犯罪的立功大不相同。根據《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立功有五種情況,這五種情況單位犯罪中的犯罪成員因為是自然人,都有可能做到,但作為犯罪單位來說,前四種立功情況很難發生,而第五種情形即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立功,則完全可以做到。例如,單位犯罪后為了立功,以減少將來法院判處的罰金數額,單位所有成員齊心協力創造了對國家和社會有突出貢獻的重大發明或重大技術革新等。
針對單位犯罪的立功,有二個問題需要予以正確把握:第一,犯罪的單位內部成員揭發本單位犯罪或犯罪單位揭發本單位內部成員參與實施本單位犯罪事實的,該單位犯罪成員或犯罪單位能否構成立功?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在單位犯罪時,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關系是整體與局部、系統與要素的關系,犯罪單位的內部成員如果是因為其他罪到案后,主動揭發自己參與實施的單位犯罪事實的,應視為主動交待余罪,如符合自首條件的,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但是不能視為有立功表現。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的才成立立功,而他交待的卻是自己參與實施的犯罪,當然不能認定為立功。反過來也是一樣,犯罪單位因其他罪到案后,主動供述本單位內部成員參與實施本單位犯罪事實的,也只能認定該單位為自首,不屬立功。第二,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立功的,能否認定該犯罪單位也具有立功表現?筆者認為,如果這些人,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在實施立功行為時,靠的是在犯罪單位工作時的職務之便和工作之便獲得的信息,則應當認定犯罪單位具有立功表現。如果他檢舉揭發的信息不是在其所在單位正在犯罪時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獲得的,那么,只能認定他個人構成立功,單位不能構成。當然,后一種情形還要把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排除在外。
參考資料:
1、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林亞剛、王彥:《立功制度的價值評判與規范分析》,《刑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一、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現狀及問題
我國《公司法》采用了類似于日德模式的二元制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平行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監督。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利機關,居于中心地位,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做出經營決策。經理是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接受董事會的監督。監事會是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集體行使對董事、經理的監督權。由上可見,我國奉行的“股東本位”的“股東大會中心主義”,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目標是對董事會和經理實施監督與控制,保證他們按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行為??陀^地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框架設計是符合我國市場機制不健全,外部監督機制難以實現的客觀制約因素的。但由于在立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有股權的保護,有意淡化對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保護;過分考慮企業經營自的實現,人為地淡化和監督機制的重要作用,使得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在設計之初就存在缺陷。到目前為止,我國公司同典型的現代企業在運行機制上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并未真正建立起分權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行政機關化”的影響,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以下兩方面缺陷:
(一)公司內部治來源:()理結構失衡。股東構成比例不合理,股東大會權能虛化
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著股東結構,而股東結構狀況直接影響著各類主體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程度。
(二)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缺失。股東無法對公司行為進行外部監督,當股東(尤其是大量的沒有投票權的小股東)發現經營者不能保證其權益和公司利益而無法“用手投票”來監督和控制經營者時,就將其手中的股份及時轉讓,導致公司被收購而易主。
二、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前提
確立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之一。公司作為一種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都必須通過公司法人機關的活動來實現,而法人機關的活動又必須以公司的財產為基礎。把股權界定為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其目的是要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所有權,承認公司有法人財產或獨立的企業財產,企業對其擁有的全部法人財產的生產經營完全負責并以此為限承擔責任。承認公司法人財產所有權,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前提之二是在公司法人機關職權配置上對各種利益相關人實行權力制衡。公司法人機關的職權配置應體現公司中復雜利益群體間的制衡關系。公司是一盈利性的經濟組織。作為經濟組織的公司企業,說到底又是由單個的自然人所構成的。這些人可區分為出資者和員工,員工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經營管理者一般員工。他們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參與公司的活。所以,公司內部必然存在著既統一又矛盾的復雜的利益群體關系。
三、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措施
目前,中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的缺陷,究其原因與我國公司制的體制有關。如果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把公司看成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體;同時結合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四個條件,予以綜合配置。
首先,我國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是以銀行和業務上有關聯的企業法人持股為核心。
其次,組織模式主要可以以德國模式為基礎進行構造,也即銀行在其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第三,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經營者調控模式中可創建經理市場,采取具體的措施,防止經營者頻繁流動。
一、公民環境權研究的現狀
自我國著名環境法學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環境權初探》以來,關于環境權的討論至今已有25年。眾多學者都加人了環境權的大辯論,而且大部分關于環境權的論文都涉及到公民環境權論題。關于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我國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將公民環境權定位為法律權利;90年代,又有學者將公民環境權的權利形態定位為人權、應然權利和基本權利;21世紀初,又有學者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習慣權利。
1.20世紀80年代的法律權理論
20世紀80年代公民環境權的法律權利論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環境權的產生過程,并得出下述三個結論:第一,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發展的必然產物;把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和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各國憲法、環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一種發展趨勢;環境權這個規范深深地扎根于人類社會的物質生活之中。第二,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的環境權表現為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第三,有關環境權的理論正處于發展時期,我國的法學工作都應該為建立環境權的科學理論作出貢獻。總之,蔡先生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弱勢地承認了環境權與人權的關聯。在他看來,環境權只是在發生學上與人權相連,其在社會生活中主要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2.20世紀90年代的應然權利論
20世紀90年代應然權利論的代表是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呂教授從傳統法律在環境保護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發,將環境權視為一種應有權利。用她的話來說:“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眳谓淌谥鲝垼h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呂教授的環境權利理論設計傾向于將環境權具體化,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她實質上將環境權民事權利化。
3.21世紀初期的公民環境權學說
公德近是21世紀公民環境權論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來,環境權的實質是調整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他因而反對把自然、后代和人類整體視為環境權的主體。他認為,公民環境權本質上是一種習慣權利。他眼中的習慣權利是一種制度事實,由約定俗成的生活規則支撐。公民環境權只能是習慣權利的理由有:(1)環境權一直存在于人類社會中;(2)環境權依靠社會習慣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義務先定論的代表,義務先定論者則從根本上否定公民環境權的存在,主張環境權是一種以環境義務的先行履行為存在條件的人類權利。。在徐教授看來,公民環境權論者所論述的以對環境要素和環境功能的使用為內容的環境使用權,都可以歸人財產權和人身權;公民環境權論者所主張的公民環境權不能構成對那些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權利的制約。徐教授主張,環境權是一種自得權,它產生于環境危機時代,是以自負義務的履行行為實現手段的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在他看來,人權發展的歷史經過了初創期、發展期和升華期,三個時期的核心性人權分別是自由權、生存權和環境權。自山權的實現要求國家履行消極不妨礙的義務,生存權的實現要求國家或社會積極地提供保障,而環境權是自得權,是保有和維護適宜人類生存繁衍的自然環境的人類權利。所謂自得就是自己滿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體來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來自其他主體的妨礙。它的實現以人類履行自負的義務為條件。因此,在徐教授看來,現有的環境保護法以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為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確的。
確立私有財產權公法保護的方式是圍繞對公權力的規范與控制而展開的,只不過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具體表現有所不同??傮w來講,公法可以從實體、程序和救濟等方面來設計保護私有財產權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不作為的義務
私有財產權是個人、組織享有的一項可以用來對抗政府對自己的私有財產行使專橫權力的自由,屬于一種“防御國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這種自由是與“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擁有財產;二是抵制非法剝奪。公法對私有財產權的確認與保障,旨在明確公民權利的同時,勘定政府權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權力不是無限的,它須以公民的權利存在為界碑,須以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和人身自由為使命?!皩λ接胸敭a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如果不存在這樣一種確獲保障的私人領域,那么強制與專斷就不僅會存在,而且還會成為司空見慣的現象?!盵1]“個人自治的核心是個人對其財產的獨立的排他的支配權,連治產的權利都沒有,哪有權利治身?!盵2]詹妮弗·內德爾斯基指出:“私有財產權至少在150年間是作為政府權力之界限的個人權利的最典型的例證,財產權劃定了受保護的個人自由與政府合法范圍之界限。”[3]
政府存在的正當理由就是保護公民的包括私有財產權在內的各項基本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配置狀況及行使的有效性構成了制約國家權力的基本力量?!盎緳嗬窃O立權利、客觀法律規范和一般解釋原則的基礎,對一切國家權力和國家機關具有直接的約束力,只有根據法律或者通過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權利。”[4]“一個立體乃是這樣的政體,其中的私人領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權力的侵犯?!盵5]美國憲法學家路易斯·亨金說道:“意味著應受制于憲法,意味著一種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并只為了人民的目的,而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盵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權力,劃定政府的活動范圍,為政府設定相應的義務與責任,以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公法通過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劃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領域。在這一領域內,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隨意侵入,政府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應當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態度。公法為政府設定的不作為的義務既約束政府制定規則的活動,也約束政府具體的管理行為。政府在制定規則時,要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位原則,不得隨意創制限制或剝奪公民財產權利或為公民設定某種財產義務的規范,否則無效。如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法律可以設定任何處罰種類,法規、規章可以依法一定的處罰種類,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處罰種類;在具體的管理活動中,要求政府不得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不得非法沒收,不得違法采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等等。在現實生活中,大量情況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行政權力不隨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在近代以來的自由主義時期,由于商品交換對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國家對待私權利的態度就是盡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預,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權力僅限于處理糾紛、保衛國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圍內。所以當時的法治理論認為,只要政府不干預,權利就能夠實現。這成為自由主義時期法治理論的核心理念。[7]到了現代(無論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現代化使得國家職能日益擴大,干預社會的力度不斷增強,政府不僅負有保障公民權利不受侵犯的責任,還負有維持法律秩序、保障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與“私域”之間仍應有一條界線,應該有各自的活動范圍。行政權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財產權的行使,必須有明文的法律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的,行政權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張,如果某人對某物享有權利,那么政府要剝奪他的此項權利就是錯誤的,即便這樣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審批為例,我國曾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行政審批權極度膨脹,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幾乎到了泛濫成災的地步,嚴重地限制了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阻礙了經濟的健康發展,還導致腐敗現象的大量滋生與蔓延。為了治理審批過多過亂的現象,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于2003年頒布了《行政許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實施),以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將行政許可納入法治的軌道。該法壓縮了行政許可范圍,削減了行政審批權限,簡化了行政審批的手續,強化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的范圍[9],并在第13條中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薄缎姓S可法》第20條還規定,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13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梢姡谠O定行政許可時,要遵循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民自主優先的原則,政府只能在市場失靈、社會與公民不能的領域發揮調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場與社會,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在于“彌補市場缺陷”,絕不能讓政府成為市場的主角。《行政許可法》明確地將政府職能的定位邏輯從“先政府、后社會、再市場”扭轉為“先市場、后社會、再政府”。它的頒布與實施,對于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擴大公民自由活動的空間,創建一個有限、透明、誠信、責任的政府有極大的推進作用。
二、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促使政府積極履行職責
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相對于政府的義務來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自我實現的權利,對此類權利只要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為的義務,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就能夠實現;另一類是靠政府履行作為的義務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公民的房屋產權,需要得到政府的確認,頒發產權證書;公民使用國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許可,頒發許可證書;因發生自然災害而使公民陷入困境時,政府要履行救助的義務;等等。公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為政府設定作為的義務主要體現在:(1)政府有義務確認公民的財產權益,如產權確認。通過政府的確認,使公民的財產權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認,從而保護公民各種已經存在或已經取得的權利,并且使其權利為他人所認同。(2)政府對因特殊原因或處于特定條件下的個人與組織有提供救助的義務,以幫助其維持正常的工作與生活。“現代國家由于國民之生活對行政機關依賴與日俱增,給付行政已成為國家作用之重要機能。”[10]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迸c此相對應,國家相繼頒布了一些涉及到救助與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將公民獲得救助的權利進一步具體化。對于有關行政機關來說,提供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職責或義務;而對于被救助的相對人來說,獲得救助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3)政府有義務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進行裁決,如對權屬糾紛的裁決、對侵權糾紛的裁決和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裁決,以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權益。(4)政府有義務對那些為國家和社會做出顯著成績、突出貢獻或者模范地遵紀守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獎勵。通過行政獎勵,充分調動和激發個人和組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引導人們更多地實施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考慮到人們對經濟利益的需求,充分發揮物質獎勵的作用,這既是對個人、組織應當獲得的物質利益的保護,又能激發人們以更大的熱情投身于經濟建設中去,創造出更多的社會財富。(5)政府有義務對具備條件的個人、組織予以許可。個人與組織一旦獲得許可,即可從事某種活動,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6)政府有義務對侵害公民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以保護受害人合法的財產權益。
隨著社會發展,公民的需求日趨多樣化,權利的內容也日益豐富,即個人享有法律權利的范圍、內容的廣泛豐富程度與社會發展進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權利總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而逐步擴大和增多。社會文明程度愈高,人們對權利的渴求愈是強烈,法律也會相應賦予人們更多的權利。因此,賦予人們盡可能多的權利和承認人們更多的行為自由是社會發展的趨勢。根據法治理論,國家公權力與公民權利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國家公權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衛與增進公民的各種自由與權利。政府的全部職責就是“盡其所能保護每一個在其管轄下的人的人權,并且必須尊重因而絕不以任何行動侵犯與它有關的所有人的人權?!盵11]在現代,財產權已具備了新的時代特征,財產權的含義與內容已越來越廣泛。1964年美國學者查爾斯·雷齊提出一個至今仍很著名的觀點,即各種形式的政府贈與物應被看作一種“新的財產”,因而應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他認為政府正在源源不斷地創造財富,主要包括:薪水與福利、職業許可、專營許可、政府合同、補貼、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勞務等。這些財產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財產的形態,而對這些財產的分配是通過公法實現的,而不是私法。[12]一些新型的財產權的出現,對政府提出了挑戰,要求政府積極履行義務,主動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獲取利益和實現其財產權。而在此過程中公法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設立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是交涉、溝通、協調、選擇的方式與過程的總和?!俺绦虻谋举|特點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法律程序就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盵13]在現代國家實行法治的過程中,程序扮演著承載民主、自由、人權、正義價值功能的角色。近現代民主、法治所催生的現代程序,在要求程序本身的正當、合理、人道的基礎上,強調程序限制恣意和防止權力濫用的價值功能。[14]正當法律程序具有防止恣意、專斷,抑制公權力的違法與不當行使,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作用。正當法律程序是對權力的根本性制約,是對權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英國1215年《自由大》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非經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審判或依照王國的法律規定,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剝奪其自由權或自由習俗、褫奪其法律保護權、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边@是封建貴族利用法律程序對王權的限制,體現了法律程序對自由和財產的初始保障。在愛德華三世時代,1354年英國國會通過的第二十八條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現了現代所說的“正當程序”的條款,用以約束國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規定:“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答辯,對任何財產或身份的擁有者一律不得剝奪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監禁,不得剝奪其繼承權,或剝奪其生存的權利。”該條規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并擴大了正當程序的適用范圍。受英國程序正義觀念的影響,美國也接受了正當程序的概念,并使正當程序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在美國,如果說權力分立為權力的行使劃定了范圍,那么正當法律程序則是權力行使的邊界或底線?!罢敺沙绦驐l款一直起著協調個人利益與公共福利沖突的角色?!盵15]美國最早、最完整規定“正當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財產不得剝奪?!泵绹?791年12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范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暗谖鍡l和第十四條中的正當程序條款可以說是整個權利典章的核心,它暗示了兩個前提:第一,承認任何人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天賦權利;第二,政府如果要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必須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16]正當法律程序已經成為美國的基石,使美國憲法成為“活的”憲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正如美國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經正當法律過程,無人應被剝奪自由,這是一個最具普遍性的概念”[17].
在英美國家首先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道屏障,已超越了英美法系的傳統文化藩籬,為許多國家所認同和效仿,并在程序立法中確立下來,成為公法的一項基本原則?,F代公法主要以程序為導向,程序對權力的制約是長期而穩定的。美國有學者指出,正當程序本身就是對財產權重要的實質性的保護,它“包括了所有對政府干預財產權的行為所作的來自憲法的明示和和默示的限制”[18].從憲法保護私有財產的歷史過程來看,現代憲法已經放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較強調對私有財產權被政府限制或剝奪時的正當程序保護?!俺绦虿皇谴我氖虑?,隨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容忍。”[19]“從某種意義上說,程序控制(權力)比實體控制更重要,因為權力的劃分是相對穩定的……而職權的行使卻是經常性的,若無程序規則約束,則會時時構成對人民權利、自由的威脅?!盵20]程序控制方式注重對權力運行過程的控制,它能彌補實體性控制的不足,通過將公民納入到權力運行的過程中來,以解決權力運行中的失控問題。程序控制要求政府在行使權力時都必須遵守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規則,當剝奪公民的財產、自由時,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機會和權利,通過賦予公民程序抗辯權,實現公民權利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促使政府行使權力、作出決定時要具備正當理由,保持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促進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的結合。薩恩斯坦指出:“對財產權的程序而非實體保護。它是指,在政府干預公民財產之前,要給他聽證的機會。這種條款可以完成兩項任務:第一,它有助于正確發現事實。獨立的法庭主持的聽證,保證財產不會被隨意地、忽發奇想地或基于歧視性和無關的理由而被征用。在聽證中,必須列舉事實,以證明對財產的剝奪,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二,聽證的權利發揮了重要的尊嚴性和參與。不經聽證不能剝奪公民的財產,就是說,政府在對公民做出不利行為之前,必須聽取他們的意見。這個限制也增進了政府的正統性。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在對相對人的利益采取損害行為之前,政府給予他們聽證的機會,能使人們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21]
在我國,長期以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并導致具體法律制度中程序規定零散、不科學、不合理現象普遍存在。在傳統觀念中,程序僅僅是實現某種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缺乏用程序制約權力以保護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正當程序”理念。這與現代建設及法治建設的目標是不合拍的。我國憲法中缺乏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定。有學者從程序的角度反觀中國憲法以及公民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實體權利,認為就實體性內容而言,中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與西方國家憲法的規定并無不同,但權利實現的程序和形式卻存在著較大的差別,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國憲法中缺乏對有關權利之實現和保障的程序性規定。[22]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1989年頒布、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提出了要求,首次輸入了行政行為要遵守正當程序的理念。在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中也出現了體現正當程序精神的規定,如在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頒布的《行政許可法》中,就規定有告之制度、說明理由制度、情報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這對克服和防止行政權運行的隨意性和隨機勝,保護的公民財產權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也為制定統一的程序法奠定了基礎?,F在我國理論與實務界已對正當程序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并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程序立法問題,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可以說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的事情。
正當法律程序并非只具有消極的控權作用,通過正當法律程序所搭建起來的對質、交流、溝通的平臺,有助于將公民納入政府行為的過程中來,增強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主體地位,發揮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以減少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隔膜、沖突和對抗,增進雙方的了解、信任與合作,這既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標的實現,又有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與利益的增進,從而形成一個互動的態勢和雙贏的結果。
四、設定責任與救濟機制
政府在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過程中享有職權和職責,與此相對應,就必須為政府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做到權責一致?!皺嗔κ芷浔拘允谷唬坏┟撾x了責任的規制,就注定會恣意妄為,踐踏人間正義。如果權力是烈馬,責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龍頭?!盵23]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權力與責任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無責任的權力,也沒有無權力的責任。只有將職權的行使與職責的履行置于責任的狀態之下,才能促使職權的合法公正行使、職責的正確及時履行,也才能促使政府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不變形走樣而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具體要求:第一,法律賦予政府一項職權與職責時,必須同時設定相應的責任,做到責任法定。第二,責任的輕重要與職權及職責的大小相適應、相均衡,做到權責相當。第三,設立一套追究責任的制度與機制,以及時有效地追究責任,做到有責必究。
財產權與救濟是緊密相連的,救濟是法律的靈魂,權利離不開救濟(Rightsdependuponremedies),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胺矙嗬艿角趾r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本質?!盵24]“法律和救濟,或者權利和救濟這樣的普通詞組構成了對語?!盵25]“很難設想有一種沒有救濟辦法的權利;因為缺少權利和缺少救濟辦法是互為因果的?!盵26]“私權利和公權力的碰撞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不可避免的,與公權力相比,私權利總是脆弱的,難以對抗強大的公權力。”[27]公法以規范和制約公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為使命,當公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時,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濟,公法的功能就難于彰顯。健全、有效的公法救濟制度對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是必不可少的?!叭绻麤]有權利救濟,特別是對公權力侵害的救濟,整個權利的大廈必將傾覆,整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必將名存實亡,而整個人類必將茍活于專制與恐怖的世界里?!盵28]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的侵害或者受到公權力侵害后獲得及時補救,公法上設定了一系列的救濟途徑與手段,如違憲審查、申訴、、苦情處理、議會監察專員、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司法審查)、國家賠償等。通過這些救濟途徑與手段的綜合運用,形成一個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鏈條。有學者認為,公民權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國家權力,其關鍵在于建立和強化權利的救濟制度。健全而有效的權利救濟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權利獲得了制度支持,權利的實現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權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濟;另一方面,權利救濟對國家權力也發揮著抑制和監督的作用。[29]就對公權力中行政權造成損害的救濟而言,現代各國行政法,都強調對行政權的控制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與保障,都設立了相應的行政救濟手段。如在英國,行政法上的救濟手段是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或可能受到侵害時的防衛和申訴途徑,公民可以通過向部長、議會、行政裁判所、法院以及議會行政監察專員申訴而得到救濟。在美國,有行政裁決、司法審查和行政賠償等專門的行政救濟制度。在日本,行政救濟是指“關于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作用以及填補行政作用所造成的給人民利益帶來的財產損失的行政上救濟制度的總稱。日本的憲法、行政不服審查法、行政案件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災害對策基本法等都有關于行政救濟的明文規定。在法國,行政救濟制度主要是通過”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來體現的。在我國,已設立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救濟途徑,并制定了《條例》、《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對這些救濟途徑的運作作了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財產權時,可以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為適應社會發展和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需要,我國還應積極完善救濟制度,包括拓展救濟的途徑,擴大救濟的范圍,強化救濟的力度,以增強救濟的有效性。
注釋:
[1][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71—174頁。
[2]劉軍寧:《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政治理論視野中的財產權與人類文明》,載《公共論叢·自由與社群》,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1頁。
[3][美]埃爾斯特、[挪]斯萊格斯塔德編:《與民主》,潘勤、謝鵬程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9頁。
[4][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頁。
[5][美]埃爾金、索烏坦編:《新論:為美好的社會設計政治制度》,周葉謙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61頁。
[6][美]路易斯·亨金著:《·民主·對外事務》,鄧正來譯,生話·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1頁。
[7]孫笑俠著:《法的現象與觀念》,群眾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頁。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頁。
[9]《行政許可法》規定以下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二是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須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四是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須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五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須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10]參見王和雄著:《論行政不作為之權利保護》,臺灣三民書局1994年版,第19頁。
[11][英]A.J.M.米爾恩著:《人權哲學》,王先恒等譯,東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頁。
[12]PrivatepropertyRightandAmericanConstitution,NewHaven,Conn,1977.轉引自梅夏英:《當代財產權的公法與私法定位》,載《人大法律評論》2001年第3輯。
[13]季衛東著:《法治秩序的構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14]吳建依:《程序與控權》,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5]Jerry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6.
[16]徐亞文:《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程序正義條款初探》,載《法學評論》2003年第5期。
[1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的性質》,蘇力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46頁。
[18][美]伯納德·施瓦茨著:《美國法律史》,王軍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頁。
[19][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頁。
[20]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5期。
[21]參見[美]薩恩斯坦:《與財產權》,劉剛譯.
[22]參見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3]齊延平:《權力運行的道德底線與責任制度》,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4][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
[25][英]戴維·M·沃克編:《牛津法律大辭典》,鄧正來等譯,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頁。
[26][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頁。
通過與許多設計界專家的交流,黃蔚女士(橋中設計咨詢管理公司的總經理和創辦人)總結出了很多寶貴的適合我國設計公司的發展策略,即如何才能在保持盈利的同時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形成自身的競爭優勢脫穎而出,抓住中國制造業蓬勃發展的大好機會,成為國際一流的設計公司。她著重針對中國設計界的現狀提出了包括客戶管理,行銷,人力資源以及企業未來規劃等方面的寶貴方法。
隨著中國經濟近二十年來的飛速發展,對于設計的需求也日趨旺盛,同時中國企業對設計的認識也逐漸深刻,由過去對海外產品的簡單模仿到如今意識到獨特的設計對于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所起的決定性作用。蓬勃的經濟環境和企業的逐漸重視和支持給中國設計界的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契機,日本國際設計交流協會(JDF)于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對上海及廣州兩地設計事務所的一次權威調查顯示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中國設計界進入了一個“大爆炸”階段,不僅在數量上急速攀升,在規模上也急劇擴大,幾年前由兩三個人發起成立,目前已發展至規模達50人~100人的事務所屢見不鮮。
在不斷的學習探索、摸爬滾打中,中國的設計公司積累了自身實力,形成了自己的特長:如計算機操作能力強、人員充足、開發速度快等。然而在高速發展的背后,設計行業的發展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即:還僅僅停留在造型設計的層次上,缺乏站在管理者的角度系統思考的能力,調查、策略、流程,運營等能力較弱,同時由于經驗和技巧不足,設計質量不高,設計流程中各階段的工作比較粗糙。
可以看到,中國市場正在走向成熟和細分,成熟和細分不僅指消費者市場,也指行業和更廣義的社會分工。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設計逐漸在企業事務中形成特殊而舉足輕重的地位,自然而然地漸漸脫離企業,形成了獨立而專業的設計行業。因為企業在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往往會在自身內部建立很多的職能和部門,企業有自己龐大的設計部門,市場部門,公關部門,內部的廣告公司和媒體部門,然而最終卻導致了效率的低下、思路的狹隘、觀念的落后和腐敗的盛行。而將這些委托給專業的設計公司卻可以更好地在利益分享的前提下配置和整合資源,保證更有創意、管理嚴謹有序且具有生產力的解決方案。
時代賦予了設計公司新的定義和內涵,對設計公司有了更高層次的要求,設計公司不能再像以前那樣疲于比稿,為了競標大打價格戰,到處用各種方法和伎倆拉生意。事實證明,一味地降價、比稿只能導致設計公司為了生存問題疲于奔命,陷入埋頭苦干的泥潭而無法發展,同時還助長有些公司騙稿、混稿的風氣,使整個設計行業陷入惡性循環。其實不重視設計,最后承擔風險的還是企業本身,深圳一家公司通過征稿的方式騙取了一些學生的設計方案,然而由于方案的不成熟和缺乏溝通使得設計在投產時遇到了各種工藝結構等問題,本來可在半年內完成的項目最終卻花了一年多才勉強上市,公司也因此損失慘重,這樣的例子在國內十分普遍。隨著行業市場的不斷規范,國際知名企業大量進入中國市場,我們的設計公司只有加強優勢,增加服務價值,規范管理,與客戶建立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合作關系,才能改變現狀,也只有這樣定位的公司才能在市場若干年的大浪淘沙之后成為幸存者。
黃蔚女士將中國的設計業態發展概括為四個階段:
﹡1980年至1990年是純粹的模仿(copy)階段。
﹡1990年至2000年是追隨(following)階段,在這個階段國內的公司開始在模仿國外設計的基礎上進行一些小變動。
﹡2000年至2010年可以視為本土設計崛起(localization)的階段,也就是開始根據中國用戶的喜好來對現有產品進行本土化調整和改良性設計。
﹡2010年至2020年則將是創新(innovation)階段,我們中國設計將會有世界一流影響力的品牌,他們將為本土市場和國際市場帶來完全獨立的創新性設計。
面對廣闊的前景,我們要如何在今后的市場上立足,如何形成規范的行業規范,如何迎接國外來的朋友?設計公司應將眼光放得更遠些,依靠我們自身,在服務好本土企業和品牌的基礎上建立戰略聯盟和不斷加強核心的競爭能力。
如何獲得長期穩定的客戶
形成長期穩定的客戶關系是設計公司生存發展的根本,也是我們的設計公司所欠缺的,一直以來的價格戰使得不少設計公司不得不草草對待客戶,匆匆給出并不完善的方案,企業也對設計公司不夠尊重和信任,一味通過報價來取舍投標公司,導致設計公司與企業關系的畸形,使得設計公司客戶的回頭率較低。
下面介紹一些實用法則,維護和發展長期客戶關系。
1.加強自身的競爭優勢,增加服務的策略性和質量。
﹡為了確立競爭優勢,首先要確立你的公司在市場中獨一無二的地位,顯示出與競爭對手之間的本質區別。要耐心地向客戶介紹公司的宗旨、知識產權和工作方法,讓他們了解公司的設計能力、技術支持以及公司提供的獨特服務。
﹡介紹公司的成功案例對樹立客戶信心極為重要,向他們證實你們為客戶創造的獨特成效。要強調公司的策略,方案,計劃以及其他服務,比如專利技術等,以協助客戶趕超其競爭對手。提供一些老客戶作為參考,向他們描述公司與老客戶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以及續約情況。還可以介紹一下成功方案背后的核心員工和團隊。
﹡為客戶詳細說明項目流程,比如最終的書面計劃書將如何形成,如何從員工處獲得信息,與他們一起列出投資回報遠景,自始至終都要與客戶的高級管理人員保持良好的交流,最后還應有一個跟蹤期,確保方案或計劃能夠圓滿實施。
﹡時刻注意市場的變化,了解什么才是賣點?客戶購買什么?客戶可能購買設計公司提供的整套服務,也可能購買處于策略和概念階段的產品,再由公司內部團隊執行和發展這些方案。大多數客戶更喜歡模板式的表述,將其部分按客戶的要求配置,從而顯示出你的個性化服務,在與客戶的交流過程中,盡量考慮地深入和全面,了解客戶真正地需要,也要注重發掘客戶的潛在需要。
﹡不斷充實自己的專業資源,改進工作方法和技術,吸納更多人才對于吸引客戶是必不可少的。同時還要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使他們能夠更好地與客戶互動,交流,并進一步理解客戶的生意,組織結構乃至他們的個性,提供更為專業地服務。
﹡提高工作效率,精簡工作范圍或者調整工作流程。刪去一些繁復的介紹,加快工作進程,略去不重要的程序,在不降低服務質量或不影響方案效果的基礎上可以多個程序同時進行,為客戶帶來更快捷有效的服務。
2.多樣化的客戶管理。
﹡重視與老客戶形成的密切的合作關系,要為他們提供更好地服務并將他們歸入“A”類客戶組。老客戶是新工作的最佳來源,所需成本卻是最低的,應訓練你的客戶經理以及員工們在已有項目中尋找商機的能力。當然,也要注重創造與新客戶的強大合作關系。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客戶關系來確保穩定的工作來源。
一般公司的客戶比例遵循一個80/20原則,即20%的客戶占公司總收益的80%(也有些公司該比率為70/30和75/25)。但是對于設計公司來說,這是個高風險的狀態。你的“A”類客戶組可以集中于那些帶來最大收益流的關鍵客戶,但由于經濟環境不斷變化,客戶的開支難以預測,因此專家更提倡多樣化的收益流。﹡一些設計公司建議在第一階段服務提供折扣優惠以吸引客戶了解自己。不過要記住,優惠只針對服務初期,顯示你有誠意營造良好的客戶關系,同時你所提供的服務也要根據折扣相應減少,而接下來的服務或額外的方案不應再提供折扣。
不輕易降價是設計公司都要遵守的原則問題。如果連你自己都不尊重自己的勞動,更不用說你的客戶了。要向客戶清楚說明你的工作范圍和相應的收費標準。
﹡要嚴格依照雙方協議的付款時間,這對公司長期的財務穩健和士氣非常關鍵。款項逾期未付時就應停止相應的工作。謹慎考慮是否要繼續維持無利潤客戶。
3.創造性地開拓市場。
﹡對于某些設計公司來說,過窄的客戶群就是他們的發展障礙。以項目形式運作的設計公司需要讓目標領域的高層人士都盡可能知曉自己的公司,這樣才能使他們在構思項目時想到自己。國外很多成功的設計公司都是通過一個個目標客戶的開發、積累慢慢建立起自己的客戶資料庫。比如,向目標公司的財務總監發送品牌評估方面的郵件和追蹤電話。不能等待生意自己送上門來,也不要期望客戶會主動回電回郵。應發動公司的每一個員工都積極搜尋潛在客戶。
﹡建立客戶資料庫,通過它來使客戶公司的決策者知曉你所提供的服務,適時地用信件或者網絡方式為他們送上合適的宣傳材料,印刷品,新聞稿,講座以及節日卡片。利用這些資料信息挖掘目前有潛力的老客戶的需要,可以幫助你評估并建立核心客戶關系,同時也可以向他們適時地推薦新的服務項目。對每一份客戶合同進行備份,記錄項目進行中發生的事宜和以后的進程。
﹡建立網站使客戶能及時了解公司的詳細情況,清楚標明聯系人姓名,電話和負責人的郵件地址。此外還要經常更新公司信息。
﹡公共關系(PREVENT)也是一個非常有效的途徑。你可以鼓勵員工和負責人積極參與媒體活動——比如電視節目和公共活動,投身公益事業,在各種會議上發表看法,出席權威評審團以及為商務和專業期刊雜志撰寫文章。作為公司則可以參加一些商務展,商業活動或者以公司名義組織討論會和評審會來擴展客戶渠道。此外還可以通過出版書籍,刊登廣告,贏得獎項和競賽來吸引客戶的注意力。
如何提升項目價值,保證項目質量
很多企業內部本身都具備設計和開發的能力,那么為什么即使是一家成功的企業仍要向設計公司尋求幫助以進行產品的設計和開發呢?IDEO的一次調查顯示有以下四個主要原因:
﹡成熟的能力?;谪S富的資源,設計公司正好提供了超出企業內部能力的專業服務。
﹡速度。井然有序的項目管理程序和獨立的操作過程可為企業獲得贏取市場的快速反應。
﹡專業知識。設計公司通過大量項目經驗所積累的在材料、技術或市場方面的先進專業知識是企業內部團隊所欠缺和生疏的。
﹡創新。獨立于企業之外的設計公司會用全新的視點關注企業的議題并產生構想為企業尋找新的突破口。
這些原因揭示了設計公司的價值并不是留于設計出表面裝飾華麗的產品,而是如何經營、通過服務為客戶創造價值。設計的關鍵并不是因為它能讓事物的外觀更美麗或者獲取什么獎項,而是在飛速發展的市場環境下,如何滿足消費者不斷更新的觀念和潛在的需求。人們總是不斷要求追加服務而企業也希望不斷提高其無形資產價值。設計公司要做的是站在溝通雙方的角度上,更充分地理解什么是商品,什么是顧客,而什么又是組織管理等等看似基本的問題,為企業解決困擾,從根本上為他們提供解決方案,因此設計元素是基于這一系列研究,通過深入挖掘形成的,決不是浮于表面的東西。
舉個例子來說,由普通學生設計的企業LOGO一般只能開價2000元左右,而一位資深設計師的作品的價值卻是20萬,是前者的100倍。他們之間的差距不在于后者的方案比前者漂亮100倍,也不在于后者提供了比前者多100倍的方案(現實情況總是相反的),這里根本的區別是學生傾向于為了設計而設計,注重表面形式卻忽略了設計最重要的內涵。而大師們在構思方案之前卻是做足功課,理解企業的文化,管理,深入了解項目背后的信息和客戶真正的需要,抱著解決問題的目的再來進行創作,胸有成竹,水到渠成地形成自己的作品,而設計的真正價值也正是如此。
是通過降低成本來獲得利潤呢?還是通過挖掘客戶需求來創造價值?事實證明價格戰只是一種短視行為,一味埋頭于壓低設計價格將導致設計公司陷入疲于奔命的惡性循環,沒有資金和時間來深入理解項目,設計作品也將漸漸喪失靈魂,成為毫無創新可言的表面功夫。要真正提升公司的實力和價值,首先要尊重自己的勞動成果,成為客戶的伙伴,通過成功的合作取得相互尊重的平等地位,提高設計的附加價值,這樣才能獲取相應的利潤,積累資金并進一步投資于員工培訓,學習等活動,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運營機制。
要從疲于奔命的惡性循環轉變到創造價值的良性運營循環,提升所操作的項目價值和質量,設計公司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客戶公司策略性目標的貢獻
﹡通過高層決策者與管理者的支持,將“設計行為”界定為和企業的重要活動建立關聯。
﹡將“設計策略”作為最高準則之一,并得到企業最高管理層的認可和監督。
2.管理設計資源
﹡建立完整的設計咨詢與市場研究計劃、用戶研究,以擬定“設計戰略”。
﹡設計人力資源的最佳化與員工訓培訓。
﹡建立完整的設計資料庫(如文章、案例知識、圖庫、書籍、項目過程文檔等),強化產品開發知識管理。這項工作也被稱為整合“信息孤島”,即:把信息由分散變為分享。因為前期的經驗和知識對于設計公司來說,是提升工作效率和能力的重要途徑。整合的過程就好像將一個團隊由一群羊變成了一頭獅子。
﹡設計設備及設計工具的整合與最佳化。
3.管理設計過程
﹡建立標準的設計作業程序和管制方法。
﹡確立設計品質準則。
﹡每一個設計步驟都要與客戶進行溝通檢討與確認。
﹡設計專案的時間管理、人力配置、設備分配與資源預算管理。
﹡與客戶的前后銜接部門的聯系。
4.建立設計資訊和創意構想的網絡
﹡設計活動的完整記錄。
﹡強大健全的設計資料庫。
﹡設計理念的宣揚。
這里要強調項目計劃的重要性,只有在項目之初制定周全完整的計劃才能保證項目順利進行,少走彎路,從而確保項目價值和質量,項目計劃的重要性概括來說有以下幾點:
﹡避免遺漏重要的任務
﹡更暢通的溝通渠道
﹡團隊間對項目達成共識
﹡避免灰色地帶
﹡預先識別可能的風險/困難
﹡圖形顯示項目進展,一目了然
﹡項目經理有了可用的管理工具
﹡將“突發事件”的數量降低到最小
二、企業管理特色
近年來,圣境物業公司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在宏觀戰略的指引下,關注細節、注重服務,探索企業發展提升、轉型之路,并憑借人才梯隊戰略、服務標準化和項目節能管控等三大支撐,走出了一條獨具特色的發展之路。
(一)人才決定服務的維度
公司自成立以來,十分注重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管理團隊成員專業化基礎和追求卓越的理念,使得企業始終關注行業發展的最新動態,力求通過服務標準化推行,持續創造和保持一流的工作業績;通過開展多樣性培訓、組織員工活動、基層調研、企業文化宣傳等多途徑,增強員工的企業歸屬感和向心力。積極探索與實踐“產學結合”,為企業不斷培養與鍛造一大批學習型專業化的物業經理人和中堅力量,繼續堅定不移的落實“全國注冊物業管理師“考試激勵政策,拓展物業高端人才的引進渠道,形成一支穩固的高素質人才梯隊,截止截止2014年10月底,共計引進18名管理培訓生,80名本科以上管理人員。圣境物業公司還確立了人性化管理思路,堅持“以人為本”,打造一支“快樂工作,快樂生活”的健康向上的員工隊伍。在團隊建設過程中,先后緊跟集團公司步伐,做好黨群建設,工會圍繞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這一中心任務,堅持黨課等活動,學習曲江的“塔山精神”,在廣大員工中樹立了“熱愛圣境”、服務是光榮的、“甘做一片綠葉”的崇高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保證了圣境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品質。
(二)厲行節約,提升服務的精度
曲江文化大廈是一座5A智能化甲級寫字樓,為了管好大廈,圣境物業在提供優質服務的基礎上,十分重視大廈的節能減排,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2012年公司嘗試性投入120萬現代化設備,如掃地機、清洗機、拋光機等,運用科學技術,提高工作質效,降低人力成本的投入的同時減少用工風險;
2.完善機制,實現管理節能,針對設施設備運轉情況,先后為大廈量身定制了《公共區域照明控制管理規定》等,用制度保證了節能的持續性;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ヂ摼W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可是電子公文畢竟是近年來才開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可以說,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
3.信息泄漏問題。目前,各大軟件公司生成的網管軟件使網絡管理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可以方便地對網上每個政府用戶的各種使用情況進行詳細的監測。此外,網絡中存在不少木馬程序,如果使用不慎,就會把公文中的重要信息泄漏給他人。而某些大公司生產的軟件或硬件產品所帶的后門程序更可以使這些公司對政府用戶在網上的所作所為了如指掌。對政府而言,信息泄漏將會給其工作帶來麻煩,甚至會危及到國家的政治、經濟及國防利益,有關的政府工作人員會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這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對這些大公司的法律管制,對于在信息產業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來說是根本無法解決的難題,但光靠處于優勢地位的國家也是不行的,必須在國際范圍內形成管制的合力。
三、電子公文安全體系法律制度建構
1.科學的密鑰使用制度規范。密鑰是一種信息安全技術,又稱加密技術,該技術被廣泛應用于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中。它包括兩種技術類型,即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和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其中秘密密鑰加密技術又稱對稱加密技術。倘利用此技術,電子公文的加密和解密將使用一個相同的秘密密鑰,也叫會話密鑰,并且其算法是公開的。接收方在得到發送的加密公文后需要用發送方秘密密鑰解密公文。如果進行公文往來的兩個政府能夠確保秘密密鑰交換階段未曾泄漏,那幺,公文的機密性和完整性是可以保證的。這種加密算法的計算速度快,已被廣泛地應用于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公開密鑰加密技術又稱為非對稱加密技術。這一技術需要兩個密鑰,即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私有密鑰只能由生成密鑰對的一方政府掌握,而公開密鑰卻可以公開。用公開密鑰對公文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私有密鑰才能解密。用私有密鑰對數據進行加密,只有用對應的公開密鑰才能解密。此二種技術相比,顯然第二種技術的安全系數更大一些,但這種技術算法速度較慢。我們可以根據各種公文的秘密等級,采用不同的加密技術。對于一般的公文往來數量大且頻繁,不宜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還有秘密等級較低的公文亦可采用對稱加密技術。而對那些重大的通知及秘密等級較高的公文則必須采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凡違反上述技術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公文泄密或是公文的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需追究其法律責任。
2.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公文傳送過程中數據的保密性通過加密和數字簽名得到了保證,但每個用戶都有一個甚至兩個密鑰對,不同的用戶之間要用公開密鑰體系來傳送公文,必須先知道對方的公開密鑰。公文傳送中有可能發生以下情況:用戶從公鑰簿中查到的不是對方的公鑰,而是某個攻擊者冒充對方的假冒公鑰;或者公文互換的雙方在通訊前互換公鑰時,被夾在中間的第三者暗中改變。這樣的加密或簽名就失去了安全性。為了防范上述風險,我們可以仿效電子商務中的做法,引入數據化證書和證書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證書是指一份特殊文檔,它記錄了各政府機關的公開密鑰和相關的信息以及證書管理機構的數字簽名。證書的管理機構是個深受大家信任的第三方機構??紤]到電子政務的特殊性,電子政務系統中的根目錄證書管理機構最好由一國的最高政策機關設立的專門機構出任,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去管理。在我國,根目錄的管理工作可由國務院信息辦來承擔,其它各級目錄分別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管理。各政府機關須向相應的證書管理機構提交自己的公開密鑰和其它代表自己法律地位的信息,證書管理機構在驗證之后,向其頒發一個經過證書管理機構私有密鑰簽名的證書。政府出面作為證書的管理機構,其頒發的證書信用度極高。這樣一來將使電子公文的發送方和接收方都相信可以互相交換證書來得到對方的公鑰,自己所得到的公鑰是真實的。顯然,電子公文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政府證書管理制度的確立。
在中國保險市場并入國際保險市場大熔爐之際,在業務上,國有公司應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和地緣優勢,去除其服務和管理上的劣勢,在基本穩定原有客戶群體的基礎上,發展分散性業務,樹立一種深入人心的堅定不移的公司為客戶服務的基本理念,批準近期公司發展的市場定位,才能充分地利用“入世”機遇,持續其各種業務和效益的鞏固發展。
一、堅持發展分散性業務的原則和策略,集中精力發展分散性業務
從現階段來看,分散性業務尚屬勞動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和資金密集型的業務,耗時費力收效慢,但這是相對于傳統業務和傳統做法而言。過去習慣于面向企業面向政府簽大保單做大綜業務的經營方式,進入21世紀后,由于各種經濟體制架構的逐漸完善,保險業務已到了面向個人面向市場把分散性業務這塊蛋糕做大的時候,應看到我國法律責任領域、私有領域、個人領域和農村領域方興未艾格局的形成。近幾年,國內保險市場的主打險種——車輛險、財產險等的發展速度低于我國GDP的增長速度,而分散性業務的增長速度卻遠遠高于我國GDP的增長速度,已顯現出分散性業務的自然增長規律和勃勃生機。因此不能因目前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就對分散性業務進行簡單的排斥,而應制定原則,尋找佳策,集中精力,促其盡快發展。
1.實行目標市場策略。目標市場策略是指將市場細分,實行市場區隔,以消費者為對象,根據不同的需要、愛好、購買能力等,把整個市場劃分為不同的消費群,并把大體相同的消費者作為一個細分市場,從中找出適合的保險險種為之服務的目標市場。實行目標市場策略的先決條件是保險公司在選定的目標市場上要有足夠的保險市場空間,保險公司有能力去滿足目標市場的需求,在選定的目標市場上有競爭優勢。實行目標市場策略的方法是制定不同的產品服務市場,不同的產品也應實現其不同的市場區隔。例如對家財險應區別其公寓別墅、住宅小區、普通民宅等實行不同的條款和保單??傊?,目標市場策略即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應變保險市場必有應變的保險產品服務于應變的客戶群體。
2.實行市場定位策略。保險公司要在客戶的心目中,為產品和企業樹立起鮮明、獨特的形象,在投保者心目中有企業形象定位和產品定位的雙重選購標準,這就要通過獨特的宣傳語言和獨特的命名策略以及成功的市場營銷和個性化的優質服務來實現。在宣傳上,應區分不同的險種,針對該險種的客戶群體,使用該客戶群通俗易懂、喜聞樂見的語言撰寫宣傳手冊和宣傳單,使客戶產生心理共鳴,從而確立公司的形象和產品在客戶心中的定位。
3.實行技術策略。保險產品沒有產權保障,任何競爭者都可以抄襲。因此必須打難以抄襲的技術牌,例如應通過搜集政府有關經濟建設方面的政策、市場需求、保險消費、競爭者、賠款效益和資金融通等方面的信息,確定適合公司自身的產品目標,通過研究利潤、銷售、競爭和產品形象取向定價目標,實行科學的定價策略,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市場取向、市場獲取、市場收益的盲目性,再配合防止效仿的社會化服務性元素,以保持產品技術特性的優勢。
4.遵循商品流通原則。保險也是商品,同樣有著商品的投入期、成長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要根據產品的不同時期,采取不同的經銷策略。對處于投入期的險種,銷售量小、費用開支大,暫時不見效益,不應急于否定;而對處于衰退期的產品,市場已經飽和,應壓縮經銷費用,進行市場堅守或市場收縮;對那些投保人增多、成交量增加、利潤增多,處于逐漸被市場認知和全面被市場接受的險種,要想盡辦法充分利用,實施服務制勝、形象制勝、信譽制勝,進行險種改進、營銷組合改進和市場銷售環節的改進,千方百計延長其成長期和成熟期。
二、建立為客戶服務的基本理念,堅實發展保險業務
修改后的《保險法》,將誠實信用原則專門列為一條,明顯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意圖。從保險人這一方看,誠實信用原則是客戶關系管理中強調對客戶忠誠的最好體現。在公司的管理中必須樹立一切面向客戶、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把服務理念滲透到每一個從業人員的腦海中和公司的各個業務環節中去,為客戶提供保值、增值服務,才能永續占領市場、保有客戶??傊?,當誠信成為一個公司的經營理念時,保險業務和效益將大大提高。
1.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是一項長期的全員化的過程。保險公司要改變20多年所固有的傳統服務方式,形成一個新型的服務形象,決非一朝一夕之事。而最重要的是要使全員認識到,服務就是幫助客戶方便及愉快地通過使用我們的產品而獲益,認識到沒有好的服務就不能充分顯現出產品的好處,世上沒有一流的產品卻可以有一流的服務,只有一流的服務才能招來與保留一流的客戶,沒有一流的客戶就不能造就一流的企業,沒有一流的企業就不會有一流的收入及光明的前途。
2.建立與客戶新型的伙伴關系。一個對客戶忠誠的業務員,一定有較高的續保率。不要把客戶看成一個簡單的保單號碼,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人。在為客戶服務的過程中,要讓客戶感受到,保險公司做一切事情都是為客戶著想,就像醫生和病人的關系,醫生是為病人著想的,醫生與病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不要讓客戶覺得你只是想拿他的錢,而是要與客戶建立一種長遠的對大家都有利的關系。因為對顧客服務的水平不光是個人的行為表現,更是企業整體管理水平的一張綜合成績單。要將每一個員工的大部分特長和精力集中投向客戶、產品、服務和效率上,要善待客戶,回報客戶。對客戶保持一貫的忠誠,與客戶建立一種優良的伙伴關系,時刻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關鍵詞:資源觀;跨國公司;子公司;特定優勢
一、引言
近二十年來,跨國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在國際管理和戰略管理研究的領域中,引起了國外學者的廣泛注意和極大興趣,成為了一個新的研究熱點。大量研究結果表明:子公司逐漸成為跨國公司前沿思想的創造者、重要研究任務的承擔者以及戰略規劃實施的積極參與者。即海外子公司逐漸成為跨國公司知識網絡體系中重要的學習者和知識貢獻者,而跨國公司特定優勢的產生和維持正由原先的單一母公司導向轉向整個公司網絡的集體責任。于是,跨國公司內部一種新的優勢引起了學者們的關注——子公司特定優勢。本文介紹了子公司特定優勢的由來和概念,并利用資源觀分析了被國外學者譽為跨國公司第四層優勢的子公司特定優勢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并對跨國公司管理者和以后的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議。
二、競爭優勢的產生
1.資源和能力。費達(Fahy,1996)指出,一個組織產生租金的資產可以被劃分為兩種基本類型。(1)組織的資源。他認為,資源一般都具有兩個基本的特征:所有權和價值。所有權是指被合法化了的資源,資源也可以包括本質上沒有被合法化的。對資源比較合適的一種衡量方法就是交換價值,因此,資源相對容易在公司間交易;(2)組織的能力,即運用資源的能力,通常是為了達到預期目的的一種資源的組合。能力關鍵的特征就是他們是公司特有的,并且可隨著時間發展。能力通?;谛畔⒒蛑R資產,一般都是跨功能的,產生于個體操作能力的整合,一般很難通過市場購買或者模仿。
布萊克(Black)和波爾(Boal,1994)的研究表明,資源間的相互組合形成兩種關系類型:內聚資源和系統資源。內聚資源由資源簡單連接而形成,是線性組合;系統資源是通過資源間的復雜網絡創造的。企業能力就是一種系統資源,是競爭優勢的基礎,也是組織持續競爭優勢的來源。
2.跨國公司的競爭優勢??鐕靖偁巸瀯菔强鐕纠碚撆c實踐中的中心問題,英國里丁大學教授鄧寧(Dunning,l976,l981)綜合了內部化理論、壟斷優勢理論、要素稟賦論,以及區位理論,從而形成了跨國公司折衷理論,抽象提出跨國公司成功對外直接投資的“三優勢范式”(OILParadigm):所有權特定優勢(Ownership—specificAdvantage)或企業特定優勢(FirmSpecificAdvantage,FSA)、區位特定優勢(LocationSpecificAdvantage)和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Advantage)。按照資源觀,跨國公司的成功其實是國家特定資源和企業特定資源的組合??梢园褍炔炕瘍瀯菀步凶銎髽I特定優勢,因為內部化和協調可被看作一種管理能力,因此也來源于企業特定資源。故而“三優勢”實質上等同于企業特定優勢集合和區位特定優勢集合的結合。
3.子公司特定優勢。1998年,邁瑞(Moore)和克勒(Heeler)對加拿大擁有治理權(mandate)和不擁有治理權的跨國公司進行研究,發現:同一國家、同一產業中不同的海外子公司獲取國際授權的能力是不同的;屬于同一跨國公司,但在不同國家市場中經營的子公司獲取國際授權的能力也是不同的。邁瑞和克勒認為,這兩點現象足以證明傳統的折衷范式(EclecticParadigm)中的所有權優勢和區位特定優勢都已經無法充分解釋子公司之間的現存差別,盡管它們同屬于一家跨國公司,或它們在相同國家、相同產業開展業務。因此,他們指出除了傳統的OIL優勢以外,跨國公司還存在第四種優勢,即基于子公司層面的子公司特定優勢(SubsidiarySpecificAdvantage,SSA)。這種優勢有些類似于區位優勢但又與區位優勢不同,因為它不是自然稟賦造就的,況且不像區位優勢那樣在一個國家內共享。總之,這種特定優勢根植于子公司層面,是某個子公司獨特的。瑞格曼(Rugman,2001)指出,子公司的特定優勢能穿越邊界進行價值創造,如通過世界性產品委任,但知識本身具有流動障礙,如隔離機制,它使知識很難在整個跨國公司內被充分吸收。換句話說,當子公司專有知識嵌入終端產品和服務中時,它會使整個公司獲取世界范圍內的租金,但當它以中間產品(如知識)的形式體現時,這樣的優勢不能在內部充分轉移。于是子公司特定優勢的可被定義為“位于子公司層面的,不易在跨國公司內部共享和轉移的優勢”。下面我們就看看子公司的特定優勢是如何形成和發展的。
4.子公司形成特定優勢的動態特征。子公司的特定優勢就是通過跨國公司層面非區位限制的特定資源和東道國子公司層面的特定資源同東道國特定區位資源結合運用而產生。子公司在利用資源獲取特定優勢上,管理當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哪個產品市場上競爭,采用何種戰略參與競爭,如何運用資源和能力,管理者必須做出戰略選擇。特定優勢的獲得可以使子公司獲得卓越績效,而持續性的特定優勢又需要在績效的基礎上進行再投資。
子公司特定優勢作為子公司獨有優勢,其產生過程也印證了子公司戰略角色的演變和發展。子公司注重將所有權優勢與區位特定優勢相結合,形成獨特的子公司特定優勢。同時子公司特定優勢會為子公司帶來比較競爭優勢,成為子公司與母公司進行談判的重要“籌碼”,這又會進一步激勵其向著更高的戰略地位發展。
三、子公司特定優勢的發展
1.驅動因素。布肯歇(Birkinshaw)根據能力和特許的變化組合,把子公司的演變模式歸納成為五種:母公司驅動型投資、子公司驅動的特許擴展、子公司驅動特許強化型、母公司驅動撤資型和子公司能力逐漸衰減型。前三種模式跟子公司特定優勢的發展是相一致的,布肯歇子公司角色演化的“能力—特許”也是基于資源觀,研究框架的基本出發點是子公司資源和能力的積累導致子公司委托自的擴大和縮小,能力和特許及其之間的相互作用構成了子公司的演進,但這個演化模式要受到外界驅動因素的影響。瑞格曼指出,這幾個驅動因素同樣適用于子公司特定優勢的發展:(1)母公司指派。在子公司剛進入海外市場時,跨國公司母公司決定子公司的資源分配以及責、權、利安排,子公司執行總部的計劃和任務,母公司的決策和行為是決定子公司特定優勢發展的基礎,在子公司的成長過程中,母公司的資源支持和特權的委任也會對子公司特定優勢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2)子公司選擇。以資源基礎論來研究企業的子公司層次時發現,子公司內所擁有的專業化資源的程度,與子公司對整體公司的貢獻程度有顯著關系(RothandMorrison,1992)。此外,國際化階段、產品依賴度、研發的獨立性、相對其他子公司的功能優勢、以及管理能力等子公司特征,與子公司是否能成為全球委托自的角色類型,有顯著的關聯性。由此可知,子公司自身擁有的能力、技術等都會影響子公司戰略地位及特定優勢的發展。(3)東道國環境。東道國環境包括區位重要性、資源、競爭情況、當地機構(如政府、產業組織、社會團體、供應商、消費者等)等因素。這些因素都影響子公司對當地需求的響應力及其創新的能力,進而影響其特定優勢的形成和發展。以資源基礎論為基礎,格歇爾和布特雷特(GhoshalandBartlett,1989)的實證研究中發現,跨國子公司的創新,需要當地豐富的資源作為引發創新的條件。
2.權變因素。子公司特定優勢的特點表明跨國公司的知識基礎包括非區位FSA(容易在內部擴散,通過范圍經濟實現全球開發),區位FSA(不易在內部擴散,只能獲得國家響應的利益)和子公司特定優勢。子公司特定優勢可嵌入在終端產品和服務中,使整個公司獲取世界范圍內的租金,但卻不能在跨國公司內部充分轉移。因此,子公司特定優勢的形成和發展除了受上面三個驅動因素的共同影響外,還受到以下四個權變因素的影響:(1)有關子公司能力必須表現為隱含性的、跟特定情境相關(當地嵌入,且對于子公司早期的技術和組織軌跡有路徑依賴性)的知識。這些能力必須基于東道國的國家知識發展系統,因為移動壁壘的存在,很難在跨國公司內部轉移。(2)子公司特定優勢必須反映出其與其他兄弟子公司能力代溝的存在。布肯歇(1998)把這種現象描述為子公司的“專有資源”,這種專有資源是跨國公司內部其他子公司沒有的。在跨國公司內部市場中,為了獲得重要的戰略地位,各個子公司為獲取“專有資源”而競爭,而這種競爭態勢又能激發子公司管理層建立特定優勢的動力和努力。(3)子公司特定優勢不會產生負面的外部化。即子公司的特定優勢不會影響其它子公司的發展,不會受到其他子公司的反對和抑制,且受到母公司的同意和支持。(4)在跨國公司層面的非區位特定優勢與子公司特定優勢存在協同。也就是說,總公司層面的FSA和子公司層面的SSA,兩者的租金創造能力之間必須存在著協同,兩者有利益相互依賴性。協同度越高,激發創造新SSA的可能性越大。
四、結論
子公司特定優勢提高了子公司在跨國公司內部的地位和角色擴展能力,也增強了跨國公司的知識基礎并能為跨國公司創造價值,雖然子公司專有知識在內部較難擴散,但如果跨國公司通過有效的管理手段促進了該類知識在跨國網絡內的轉移,就可以充分發揮知識的杠桿作用,產生巨大的績效。管理者應該認識到子公司特定優勢的存在,這會引起他們對內部知識移動壁壘更多的關注。并且,由本文可知,子公司的特定優勢不僅表現在企業內部優勢資源的定位與評價,而且具有外部環境依賴性。企業要使核心能力產生預期效用,必須將其置于合適的地方網絡環境中,企業須認識到自身在這種價值網絡中的戰略地位,將資源投入到價值網絡的關鍵點,并與網絡成員共同營造整個價值系統。子公司特定優勢的重要性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了全球化的局限性。
參考文獻:
1研究背景
員工工作滿意是指人們因為感覺到工作本身可以滿足或者有助于滿足自己的工作價值觀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愉悅的感覺。民營企業作為現代經濟一種不可或缺的企業形態,已經成為了我國市場經濟結構中最活躍的組成部分,其健康發展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影響重大。伴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民營企業的競爭也日益殘酷,據《中國民營企業發展報告》的統計,我國民營企業目前平均壽命僅為2.9年,因此民營企業要想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充分尋找、利用一切資源,而作為企業重要資源的員工也必將引起民營企業越來越高的重視。如何吸引、留住、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工作滿意度,讓其保持高昂的士氣成為了民營企業生存和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對企業員工的工作滿意度研究已較為深入、系統,但民營企業中低學歷員工的工作滿意度被嚴重忽視了,低學歷員工是企業第一線的生產人員,是直接將技術轉化為產品的操作人員,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其工作滿意度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企業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多年來這一群體的工作滿意度卻被嚴重忽視。因而本研究以此為選題,將低學歷員工界定為具有高中(含中專)及其以下學歷的員工。通過問卷調查形式,通過分析民營企業中低學歷員工工作滿意度的現狀,并在此基礎上找出提高低學歷員工工作滿意度的措施。
2民營企業低學歷員工工作滿意度研究
2.1員工工作滿意度描述分析通過本次調查發現,民營企業中低學歷員工總體工作滿意度不高,平均分為3.21,本量表6個因子的平均分排序依次為工作關系(3.41)、組織氛圍(3.34)、工作本身(3.19)、工作條件(3.17)、個人發展(3.15)、工作回報(2.98),各指標平均分見表一。其中只有工作關系、組織氛圍兩因子的平均分略高于總體工作滿意度的平均分。
2.2員工工作滿意度差異性分析
2.2.1不同性別員工獨立樣本下檢驗不同性別員工在3,4兩項指標上呈現顯著性差異,低學歷員工基本從事第一線生產工作,體力耗費較大,鑒于男女員工在生理、體質上的差異,女性員工在體力上承受能力、抗壓能力較之男性較弱,因而在第3項指標的工作滿意度上產生顯著性差異(P<0.05);男女員工對第4項指標的工作滿意度都很低,只是女性員工的工作不滿意度較之男性員工顯得更為強烈,因而產生明顯差異((P<0.05)。
2.2.2不同年齡員工獨立樣本下檢驗對不同年齡員工進行丁檢驗發現,25歲以下員工與26-35歲員工在所調查的24個項目均未出現顯著性差異。這表明在低學歷員工中,員工不會因為年齡的不同對工作滿意度產生顯著性差異。
2.2.3不同學歷員工獨立樣本下檢驗不同學歷員工在4,5,10三項指標上呈現顯著性差異,原因可能是高中(含中專)學歷的員工通常擁有一技之長,在工作中更能發揮技術特長,獲得成就感,工作收入也較之高中以下學歷的員工更穩定,因而在第5,10二項指標上更能獲得一定的滿意度;同時在第4項指標上,平均分都不高,因而雖然出現顯著性差異,仍需共同提高這一方面的工作滿意度。
2.2.4不同工齡員工方差((ANOVA)檢驗不同工齡員工在5,6,10這三項指標上呈現顯著性差異,通過多重比較檢驗(LSD)進一步分析發現:未滿1年的員工與其它兩工齡段的員工在5,6兩項上存在顯著性差異,主要原因可能是經過一年及更長時間的工作,員工不僅在知識或技能上得到了豐富,而且隨著工作經驗的積累,會越來越得到大家的認可,因而較之未滿1年的新員工就會更有成就感;在第15項檢驗中,3年以上工齡的員工與未滿1年的員工存在著顯著性差異,與1年以上未滿3年的員工臨近顯著性差異,這可能由于隨著工齡的增長,在工作中更能獲得主動性,對工具、設備的使用更有自,因而員工工齡越長,這方面的工作滿意度也就越高。
3提高低學歷員工工作滿意度應對策略
3.1管理者要認識低學歷員工工作滿意度的重要性員工工作滿意度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是已被多數管理者所認同的,管理者已經把企業中的技術人員、管理中高層人員的工作滿意度放在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來看待,而一線工作人員作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其工作滿意度被嚴重忽略了,在相同的科技條件下,保持并穩步提高一線工作人員的工作滿意度,對于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產出高效率的產品和服務具有顯而易見的作用,因而要提高低學歷員工的工作滿意度,企業管理者要從根本上重視起來,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企業生存和發展。
3.2制訂科學的薪資制度薪資制度是衡量企業員工工作滿意度的生命線,工資水平是否合理,薪酬分配是否公平,都是影響員工的薪酬滿意度的重要因素。本次調查中工作回報這一因子的得分最低(2.98),這也說明了建立一個科學的薪資制度,保證其薪酬公平性的必要。企業要在資源承受的范圍內,提高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要根據每個員工對企業的貢獻,實行“高績效,高薪酬”的公平,在兼顧內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員工的能力和貢獻的大小適當地拉開薪酬的差距,讓貢獻大者獲得較高的薪酬,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讓其獲得工作滿意度。同時注重薪酬的公平性,防止因薪酬的不公平造成不滿意,而產生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下降,甚至導致的離職現象。
3.3認可員工的工作成績及時認可員工的工作成績,對提高員工的工作滿意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本次調查項目中“出色的業績總能為我贏得贊許或獎勵”的平均分僅為2.90,說明了民營企業管理者缺乏對員工出色工作業績認可的意識,這會降低員工工作成績帶來的成就感和自豪感,使他們繼續努力工作的減少,工作熱情也會降低。因而要加強對員工工作的認可,這不僅能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而且可以防止企業一線工作人員的流失,降低企業人力資源的成本。
3.4加強員工的培訓與學習培訓與學習的機會對工作滿意度有重要影響。從本次調查的項目中“這個崗位有充分多的培訓、晉升機會”中的平均分3.11來看,目前民營企業低學歷員工在這一項目的滿意度不高,低學歷員工大部分都是一線操作人員,企業可以采取崗位輪換培訓的方法進行培訓,一方面可以增強員工技能,改善或擴展員工職業技能,延長員工職業生命周期,讓員工切實感受到企業對其的重視程度,提升員工對企業的滿意度,從而提高員工對企業的歸屬感;另一方面可以減少事故,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從而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超級秘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