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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農民工權益維護工作較以前有了長足進步和發展,但是具體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保護好農民工合法權益,應該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機制,推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農民工培訓教育機制,重視關心農民工個人生活,全方位保障好農民工權益。
1、建立工資保障機制。堅持維護農民工權益從源頭抓起,積極開展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與勞務公司簽訂正規的勞務承包合同,敦促并監督各企業與農民工簽訂正規的勞務用工合同,定期開展企業合同履約情況檢查,確保從法律上維護好農民工合法權益。探索建立規范市場各方主體信用擔保制度,特別是用人單位支付擔保的制度,嘗試采取商業保險、第三方擔保機構擔保等多種方式,完善用工單位工資支付擔保機制,從根本上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二、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需求層面
1.農民工收入偏低導致需求不足
收入水平是影響醫療保險需求量和居民參保積極性的重要因素。收入水平和醫療保險的需求量呈正相關關系。2013年,農民工月均收入是2609元,比2012年增加319元。從農民工居住情況看,2013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49.5%的農民工由雇主或用人單位提供免費住宿,同比下降了0.4個百分點;9.2%的農民工雇主或用人單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補貼,同比提高了0.4個百分點;41.3%的農民工雇主或單位不提供住宿也沒有住房補貼。在當今物價水平較高、醫療費用昂貴的情況下,農民工的工資只能覆蓋基本生活開銷,根本擔負不起醫療費用。收入水平低是限制他們參加醫療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農民工對于醫療保險的需求比較低。
2.外部性導致需求不足
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對社會具有重大的意義,能夠推進城市化進程、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這在經濟學上稱為具有“正外部性”,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正外部性表明,這種產品產生的社會價值要大于農民工的私人價值,由于農民工實際享受不到這種外部受益或者說受益很小,從而導致農民工對醫療保險需求不足。需求曲線(D私人價值)并不反映一種物品的社會價值。由于農民工醫療保險的社會價值大于私人價值,因此社會價值曲線在需求曲線之上。在社會價值曲線和供給曲線(代表成本)相交點得出了最適量。因此,社會最適量大于私人市場決定的數量。由于農民工收入偏低導致需求不足的問題,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相交,雖然達到均衡量,但是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數量沒有達到社會最優的產量,所以可以通過有效措施來緩解需求不足的問題,增加農民工對醫療保險的需求。
(二)供給層面
1.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市場化勞動關系不平等
在城市勞動力市場上,農民工作為勞動力的供給方,在勞動力供求關系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農民工自身文化教育水平不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淡薄,進一步加劇了供求雙方地位不平等的現狀。許多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很少甚至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企業責任,導致企業欠薪、工傷事故、盤剝農民工利益的事件司空見慣,從而使得農民工的勞動權益遭到侵害,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事件出現,導致勞資矛盾加深。
2.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相脫節
目前,各地實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大體以“不建立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為原則,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來解決我國農民工整體流動頻繁、勞動關系不穩定、社會保險賬戶接續困難等問題,但是,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然而,我國80后、90后的新生代農民工,已經占到農民工總數的70%以上,青壯年居多,這類人群身體素質良好,大病住院與特殊門診的概率相對較低,而常規疾病門診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實際更需要的是常規門診的醫療保障,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并沒有在小病醫療報銷方面做到足夠的覆蓋。
(三)農民工自身層面
我國農民工大多受教育程度較低,據調查,農民工初中及以下學歷達70%以上。受教育程度低一方面導致他們對現有醫療保障政策的缺乏了解和認識;另一方面導致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之中處于被動地位,在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醫療保障權益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
(四)政府層面
國家對醫療保險方面的財政投入不足,是制約農民工醫療保險實施效果的關鍵因素。當前,我國農民工所參加的一部分醫療保險,不僅繳費比例高,而且采取以企業繳費為主的方式,這大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農民工醫療保險的順利推進,并且從某種程度上也暴露了國家對農民工醫療保險投入方面的不足。政府對于農民工醫療保險不僅應該負有組織和管理責任,也要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根據財政部的統計數據,2012年政府累計財政收入117209.75億元,全國性財政支出為125712.25億元,其中醫療衛生支出和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分別為2048.2億元和5753.73億元,兩者之和僅占財政支出的6.21%。政府在醫療方面的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較少,農民工個人的經濟負擔越來越重。長此以往,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富人幾乎壟斷了醫療資源,收入水平較低的農民工將無力承擔醫療保障費用,無法享受醫療資源,社會不公平現象會日益嚴重。醫療衛生事業是關乎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民生的重大課題,本應得到政府的財政支持,然而,雖然近年來政府不斷推行醫療改革,但醫療投入還處于較低的層次水平,農民工“看病難,看病貴”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三、農民工維權與企業拖欠的博弈論分析
農民工維權有兩種可供選擇的策略,“維權”和“不維權”,企業也有兩種策略,“不拖欠”和“拖欠”。農民工維權方式包括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法院,向新聞媒體投訴,但這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假定這些成本可以貨幣化為Cf。如果農民工選擇不維權,即不向企業要求繳納醫保,企業選擇拖欠的情況下,農民工付出的成本幾乎為0。假設企業在農民工維權時付出的成本為Ce1,拖欠醫保本身的成本為0,但是由于農民工維權行為可能造成企業名譽上的損失,同時也有可能引起政府的介入,這部分成本把它貨幣化為Ce2,于是產生了如下表1的博弈矩陣:在這個博弈矩陣中,有唯一的納什均衡(不維權,拖欠),它與另一個矩陣(不維權,不拖欠)一樣為零和博弈,是有效率的。另外兩組博弈矩陣(維權,不拖欠)和(維權,拖欠),它們的收益分別為-Cf和-Cf-Ce2,兩者均為負數,是無效率的。在現實社會中,一般企業都會采取“拖欠”策略,因為在“民工潮”時期,勞動供給大于需求,農民工總是處于不利地位?,F在假設Ce2<Ce1,那么“拖欠”就是企業的占優策略,(不維權,拖欠)成了企業博弈的優勢均衡。這時,(0,0)這組收益矩陣對農民工毫無益處。另一方面,在企業實施“拖欠”策略時,就算農民工維權,企業也只損失Ce2,而農民工卻要為此付出代價Cf,在工資本來就微薄的情況下,農民工是無力承擔這種效率損失的,因此,無論哪種情況下,只要企業堅持拖欠,農民工總是處于不利地位。
四、解決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障缺失的對策
(一)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
要提高農民工的收入水平,減少直至消除各種歧視農民工的現象,實現外來農民工與本地戶籍人員的同工同酬、待遇均等。加強農民工的就業技能培訓,使農民工不僅能夠在城市中就業,而且有能力選擇薪水更高的職業、崗位,有能力在就業、創業中進入中高收入者行列。此外,還應為農民工提供全方位、高質量的公共服務,降低農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切實提升農民工的生活水平。只有這樣,農民工才能在維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資金購買醫療保險,以保障未來的生活福利水平。
(二)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
參加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是農民工正常享有的權利,然而用人單位是“理性經濟人”,認為讓農民工參與這類繳費性的社會保險,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人力成本。為了降低成本,用人單位在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經常性地規避保險內容,容易忽視農民工的權益。政府和監管部門要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對社會用人單位針對農民工的歧視和不公行為予以嚴懲。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薅夹枰畽嗔Φ慕槿瞬拍苡枰钥朔T趪?,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梢哉f,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1.2按照個性化特色來劃分具有某種個性化特色的民間工藝品品牌主要包括突出制作者或工藝師個人特色的品牌和突出某個歷史人物、神話人物等的個性化品牌。具有知名度的國家級工藝美術大師的作品,近年來成為了市場上競相追捧的對象。如國家級非遺傳承人的南通藍印花布,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陜西內畫壺,宜興紫砂研究院的精品紫砂壺,江蘇工藝美術大師的沈壽刺繡,省級非遺傳承人的貴州蠟染,國家級非遺傳承人的高仿唐三彩,還有許多國家級工藝大師的景泰藍、田黃石、壽山石、織繡、竹雕、木雕等作品。
1.3按照組織或族群屬性來劃分突出組織屬性的民間工藝品品牌,既可以是依托中國的國際性品牌,比如瓷器、刺繡、雕刻、印染等,已然成為了具有國際形象的中國民間工藝品品牌。也可以是依托地方文化的區域性品牌,比如福建德化窯陶瓷、廣繡、潮繡、慶陽剪紙和刺繡、大宋官窯陶瓷、開封朱仙鎮木版年畫等。或者突出某個族群文化的區域性品牌,例如女真族銅鏡,鄂溫克族繡花地毯,滿族青瓷和刺繡,海倫剪紙,赫哲族魚皮魚骨制品,鄂倫春、鄂溫克、達斡爾等民族的樺木、樺皮制品。
1.4按照視覺化象征來劃分一些民間工藝品本身就具有獨特性或代表性的視覺符號,例如楊柳青年畫、烏鎮藍印花布、蘇州桃花塢年畫、開封朱仙鎮木版年畫、貴州刺繡和蠟染等,它們本身就具備了自然形成或歷史積淀而成的品牌視覺化象征的條件。但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因素,中國很多民間工藝品還未形成統一的品牌視覺識別系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些“品牌”還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品牌。同時,一些民間工藝經營者已開始根據利基市場來塑造品牌形象,例如福建德化陶瓷佛像品牌戴玉堂在電子商務領域開拓了品牌渠道,通過統一的品牌識別設計塑造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1.5按照品牌資產劃分除了以上分類方法外,還可以按照民間工藝品品牌的品牌資產劃分其品牌類型。其中,很多品種都屬于同質化而略有品牌特質的民間工藝品,例如陜北的剪紙、甘肅的剪紙、山西的剪紙、東北地區的剪紙等。還有一些屬于已經品牌化的一般民間工藝品,這些品牌往往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形象,具有了一些品牌性能,例如提到過的福建壽山石、景德鎮陶瓷、天津楊柳青年畫、山東濰坊風箏、浙江東陽木雕、江蘇無錫泥彩塑、藏區唐卡等。至于那些基于消費者的強勢民間工藝品品牌,或者說已形成獨特的品牌感受、甚至產生強烈品品牌共鳴的民間工藝品品牌在中國尚屬鳳毛麟角。
2中國民間工藝品品牌化的包裝設計策略
包裝是使產品在配送、儲存、銷售和使用時能夠保持完好的科學、藝術和技術的結合。隨著技術變革、材料研發和生產方式的變化等因素,中國民間工藝品包裝設計也呈現出豐富和多元化的面貌。包裝設計是整合品牌要素的重要手段,對于品牌資產的創建有著重要的作用。依據品牌類型的劃分可將民間工藝品包裝設計策略大體歸納為視覺審美型、功能至上型、綠色環保型、文化情感型以及品牌合作型。
2.1視覺審美型視覺審美型包裝設計策略力求達到較高的視覺展示效果。這種策略有利于民間工藝品在商場超市、工藝品專賣實體店、電子商務中的專業店鋪或網站中呈現較好的視覺效果,從而有助于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品牌化的民間工藝品包裝設計會采用與產品匹配的圖案或元素,在工藝品包裝上會有特定品牌的標志或者品牌名稱,而且有的包裝盒外面還會貼上一層布紋紙或者錦緞,鮮艷的紙張或錦緞再配上燙金的文字,呈現出華麗的效果。例如福建德化白瓷的一些著名品牌就采用了這種包裝設計策略。有些民間工藝品品牌還會采用實木的盒子包裝,其上還刻有圖案,這樣的包裝一般會呈現出沉穩大方的傳統藝術視覺效果。傳統的民間工藝品包裝盒上常用的圖案一般以書法、中國水墨畫、傳統裝飾紋樣以及產品形象為主,其邊緣多有中國民間紋樣,例如翰墨紫砂工藝品包裝,見圖1。書法類型一般是根據工藝品特點和品牌特質來加以選擇的,主體圖案可以選擇傳統中國水墨畫的人物、山水、花鳥等,但這些元素應該和特定的工藝品或工藝品品牌相關,或者就是描繪工藝品本身的水墨畫。例如戲劇臉譜、年畫文化元素在中國民間工藝品品牌化包裝設計中的運用[4]。
2.2功能至上型工藝品的包裝設計應該考慮到運輸、存放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例如包裝盒設計一般采用的長方體不僅便于運輸,而且符合中國人的傳統觀念。包裝盒的設計選擇應該配合民間工藝品品牌的品牌化策略,形成獨特的包裝形象,使得品牌工藝品實現差異化。這些包裝盒的選擇在考慮到襯托民間工藝品的同時,還要具有保護工藝品、防止其碎裂甚至防水防潮等功能。民間工藝品最常見的包裝是木盒,內飾錦緞,再用泡沫塑形——錦緞和泡沫能有效防止工藝品在運輸過程因為碰撞出現裂痕或者破碎的現象。也可以采用一些新的包裝結構設計,例如使用彈性緩沖防護結構,使用工業設計原理對包裝進行整體造型設計,就可裝放不同規格、形狀、品種的工藝品,從而實現工藝品包裝的通用性[5]。
2.3綠色環保型提倡自然材質——比如隨處可見的樹葉、草、竹、柳條等——用于工藝品包裝,既可以保護工藝品,又時尚環保,甚至包裝本身就是一個工藝品。包裝廠家可在材質上做文章,也許會成為品牌化包裝設計策略的亮點。例如,民間工藝紀念品包裝選擇紙、竹、木、泥、植物的莖葉等天然材料,這樣既符合東方傳統美學中尚自然、重和諧的特質,又符合現代人的環保意識;采用紙漿做契合民間玩具外形的包裝,兼具了趣味性和環保性,而且符合民間玩具的特點[6];福建用竹筍皮包裝茶葉,海南用椰子作為包裝材料等的包裝設計也都是這種類型的包裝設計策略[7];對旅游工藝品的包裝容器造型結構進行減量化設計,例如采用最省料、最經濟的圓柱體結構[8];另外,采用可自然風化回歸自然的材料和降解包裝材料等都可在安全無害、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同時,讓消費者對民間工藝品品牌產生獨特而現代的品牌認知和聯想。
2.4文化情感型在一些特色工藝品的包裝設計上使用民族圖案、古漢語及傳統符號,例如采用龍鳳、松鶴等題材,寓意“龍鳳呈祥”、“松鶴連年”等美好意愿。民間美術中的剪紙、藍印花布、蠟染、織染、臉譜更是被廣泛應用于傳統包裝設計中,如彩陶紋、黑陶紋、青銅紋、帛圖、漆器、絲綢和畫像磚紋樣等都是極具民族風格的典型圖案紋樣。這些元素承載著民族情感,容易引起本民族消費者的共鳴;對于其他消費者而言,這些承載了這方土地人民的愿望和祝福,具有超出感性形象本義之外的情感和特色。這顯然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9]。
2.5品牌合作型對于品牌合作或品牌聯盟的正確理解應該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現有品牌合并為一個聯合產品或以某種方式共同銷售(往往合作后的品牌或產品關系會產生雙贏的效果)。例如,水果品牌和蛋糕品牌的合作,飲料品牌和快餐店品牌的合作,信用卡品牌和航空公司、購物廣場、電子商務網站的合作等。品牌合作包裝策略的優點是可以使品牌定位更獨特、更有說服力,還可以降低產品介紹的費用成本等。同時,也應該認識到這 種包裝策略的劣勢——合作的品牌會互相影響,其中不好的品牌會對其它品牌產生不利影響等[10]。中國民間工藝品品牌中也存在這種品牌或產品的合作,例如使用木雕的工藝制作瓷器包裝的設計就是木雕產品和瓷器品牌的聯合,使用木版年畫的圖形作為主要品牌元素為其他民間工藝品做包裝設計的品牌聯合,等等。如“恒盛”雕刻竹簡工藝品禮盒設計,見圖2,就是使用雕刻竹簡做出的禮盒設計。廈門工藝美術廠把漆線雕與陶瓷結合起來,創作、生產了線條陶瓷作品,并把小件漆線雕工藝品用綾緞制成盒子包裝,小巧玲瓏,便于攜帶,成為民間工藝品包裝的佳品。陜西的“鳳翔泥塑”、“馬勺李”、“陜北婆姨”等民間工藝品品牌在展銷平臺上也曾成功采用了品牌合作的包裝設計策略。
經濟發展的市面化、全球化,使得人數活動變化全球發展的必定形勢。鄉村充裕工作力涌向城市進行務工,一范疇是對鄉村傳統鄉土經濟秩序的改造,促使鄉村產業構造做成積極調動,以此來完成鄉村經濟的可連續發展;另一范疇是對城市經濟發展工作力缺乏的必要彌補,促使城市經濟完成產業化、現代化的實踐之路。鄉村人數流向城市,既減免了鄉村的經濟壓力,又增進了城市經濟和全球的不斷繁榮,這是一項雙贏的韜略。同道夸張指出:“鄉村充裕工作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產業化和現代化的必定形勢?!比欢诔鞘薪洕l展進程中,只管農民工做成了宏大的功勞和就義,但其權益的保障不斷存在缺損題目,這是對農民工的不尊重和蹂躪,是全球經濟進程中的不和睦之音。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有效保障,不斷僅是對農民工公民權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尊重。由于法律彰顯的公平、正義是為全部全球負義務,這是其不可推托的任務。
一、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示
城鄉二元模式帶來的推拉效應和傳統戶籍政策的客觀原因,成績了農民工這個特別的全球群體,農民工是我國市面經濟發展的必定產物,是國度完成現代化的基本軌道。農民工是介于農民和工人之間的一度全球特別群體,他們既非純粹的農民又非真正意義上的工人,這就建議了這個群體的無奈和難堪事情?!八麄冞@個群體就像是性命在孤島上,闊別家門又徘徊在城市的門外。”一位全球學家如是說。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的缺失,一范疇把農民工不斷推向全球的墻角;另一范疇又加劇了全球相對,增多了全球的動蕩定因素??陀^上,農民工權益缺損引起的違法犯法等全球題目,終極還是要法律往解決,權利機關的不作為終極還是要以其作為的行動往結束,這無疑于作繭自縛。
(一)全球保障政策對農民工的輕視性
全球保障政策是市面經濟的“鞏固器”、經濟運轉的“減震器”和完成全球公平的“調節器”。[1]但是本國目前的全球保障政策存在嚴重不足,缺乏公平性。全球保障政策只涵蓋了國度機關、事業機關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而個體管理者、私營企業職工和“三資”企業中的農民工并未遭遇到充分的全球保障。固然廣東、北京等少數省市開端實行最低性命保障,但盡大部分農民工仍然被消除在全球保障政策之外。當農民工遭遇工資不能和時足額發放、工傷典當、人格輕視等題目時,全球保障政策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以和對于有坑農民工權益的部門和匹夫缺乏嚴格的處分機制,往往使農民工連辛苦懇動的“工資”都不能拿到。
(二)法律支援政策滯后
本國自1994年樹立憲律支援政策以來,已經樹立政府法律支援機構2892個,共有法律支援專職職員9798名,10多年來共解答法律咨詢600多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支援事例81萬余件,有130余萬人取得了法律支援服務。法律支援已經變化一項保障農民工正當權益、完成公安公平、保護全球鞏固的不可或缺的政策,但因法律支援經費的缺乏,法律支援辯護律師資源的不足,法律支援機構和政府部分的合作機制缺乏有效的監督,大批愿望需要法律支援的農民工權益糾紛和事例不能取得和時的解決。農民工權益被損害以后,由于交不起高額的訴訟費而喪失了國度法律輔助的權利,這對農民工來說是極大的不公平。法律的權威不是靠金錢堆積興起的,而是靠公溫和正義積攢興起的。農民工權益受損而不訴諸于法律,卻被迫選擇自己不甘心的“私了”,這并不是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而是一種埋伏的不同等在作怪。由于他們和雇主之間的不同等位置,迫使其只能接收不同等的原因。
此外,當農民工權益被損害以后,保護全球公平的政府、保護工公民權益的工會、保護婦女權利的婦聯理論上應當是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剛強后盾,但客觀上來自他們的關心卻竟然看不見。廣東商學院教授謝澤憲、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巧燕于2003年7體液過問卷調查后覺察,專人農民工權益的機關并不能全心全意地保護農民工的親自好處,從某種水平上說,它但是一度情勢罷了。為何廣東省手外科醫院如此之多、手外科技巧如此繁榮,究其原因,是手指工傷事故太多。每年都有上萬只手指手術,每一次手術耗費數萬元,這是一度很大的好處市面。農民工工傷以后的典當、性命、就業、子女文化、父母收養等一連串題目都值得我們認真思考,這不斷僅是一度法律題目,更是一度全球題目。農民工工傷以后不但背負宏大的經濟義務,并且負載更加沉重的實質壓力,由于他們有見不得人的一面。謝澤憲教授痛心疾首地指出,“這不是他們的丑,是全球的聲譽。”[2]法律把沒有解決的題目扔給全球,是對全球的不尊重,更是對法律自身權威性的蹂躪。法律支援是農民工正義維權的全球下線,假如都沒有了,那樣農民工除非任人宰割。正義成了一扇假想的門,法律把農民工拒之門外,同時也把自己關在了門內。
(三)農民工政治權益被剝奪
農民工處于全球層次體專業的底層,由于受文化水平、身份位置、財產占領等的限制,其政治參和機會往往很少甚或被剝奪,這樣使得農民工對政治性命的反應力較低甚或沒有。政治性命的貨物是法律,而法律則是權勢政府對全球公共價值的強迫性和權威性分派。國勢群體在法律的制定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反應力,他們超出自己的反應力或其他行動,使法律的制定有有利自己的好處欲求,或者至少不反應自己的既得好處。農民職業為弱勢群體,因其特別的全球身份而無法參和法律規矩的制定,不能使自己的志氣體現在法律中,故此,自己的權利被疏忽、剝奪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法律對國勢群體的通知就是對弱勢群體的欺負,這在特定水平上折光降生界權利分派不同等的“潛規矩”。同時,農民工政治參和權利被疏忽、剝奪殃和其他范疇,諸如子女受文化、就業、培訓、休息、安全保障等權利都得缺席有效和有恒的保障。
“一度全球假如不能充分關注保障題目,特別是全球脆弱成員的保障題目,很可能性要接收損壞性順利結果的磨難?!盵3]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虛置的表示,使其不斷被逼向“違法犯法”的邊緣。2000年震動全國的湖南張君案就是一度明證,這不能不引起全球的高度器重。
二、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
農民工是市面經濟的產物,是歷史和現實的反常兒,其特別的全球身份和位置建議了遭遇多劫的性命軌道。因此,農民工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層原因變化全球亟待探究的重大考題。
(一)以戶籍治理為關鍵的城鄉二元模式的歷史原因
農民工是在我國特定環境下發生的,是和特定的歷史時代相聯專業。在打算經濟時代,國度履行嚴格的收進分派政策和戶籍治理政策,這兩者客觀上形成了本國城鄉二元化全球分別的模式,限制了農民向城市的活動。只管這種二元模式在打算經濟時代為全球的鞏固和發展做成了宏大的功勞,顯示了特定的優勝性。但是隨著改造開花的不斷深進,這種二元模式的弊病愈加凸現,在特定水平上制約著市面經濟的步伐。二元化的戶籍治理政策制約著人數的廣泛活動,特別是經濟退步鄉村的農民向經濟繁榮城市的活動。城鄉二元模式是歷史形成的,它在城市和鄉村之間形成不同的經濟構造,這種二元化的經濟構造拉大了城市全球和鄉土全球之間的經濟差距,以和由此而來的各種價值觀、人生觀。經濟差距越大,就越能潤澤農民涌向城市的心理,也越能加劇城鄉兩種秩序的相對。
城鄉二元模式的相對秩序建議了農民工特別身份的形成,農民和市民不同的效益觀念和價值觀念也建議了兩種全球群體的必定相對。由于城市秩序的特別性,城市市民享有農民可看不可和的優寬待遇,甚至對于在這種不正義的政策下而取得的待遇發生了極大的慣性依附,所以總是要竭力保護這種不正義的好處分派模式。而城內政府對農民工采用的種種限制政策表面上就是保護城市市民這種不正義的既得好處的具體表示,這種好處上的沖突下降了農民工薪資待遇的心理預期,順有利農民工“心悅誠服”地為城市經濟發展服務。同時,和城市居民較大的好處反差使其心理發生“相對剝奪感”,從而引發全球危機。城鄉二元模式是歷史形成的,我們不能手為轉變,但農民工不能遭遇和市民同等的待遇,卻是不公平的政策形成的,而政策的不公平是對公民權的最大蹂躪。
(二)執法環境差、維權本錢高、城市輕視強的全球原因
農民職業為全球特別的弱勢群體,當其權益被損害以后,會做成兩種選擇:讓步和抗爭。讓步是農民工舍棄自己的權利,默默接收并予以回避,或者被迫接收“工資”的“高額打折”的便宜原因并進行蒙受;抗爭是農民工爭取自己權益的積極表示,他們超出上訪、訴訟、甚或武力等方法來為自己維權。德國法學家耶林認為,“權利,為取得此對象的手腕就是奮斗?!盵4]農民工??闯稣?、人大、工會等機關爭回自己的正當權益,然而這些農民工的剛強后盾有時卻視而不見,來自他們的關心至多只停留在口頭上,讓人看缺席客觀的內容。固然目前農民工討薪取得了特定成績,2002年全國工作監督部分共追回14億元,但距拖欠400多億元還有很大的差距,這不能不介紹我們政府的執法部分還存在很大的題目。執法部分力度不夠的原因取決執法職員的高素質不高、中央政府的保護學說,中央政府為了自己的經濟好處,甚至忍受或縱容這種事情。名揚全國的工傷維權辯護律師周立太,為爭取農民工權益積極辯護,深受農民工的尊重和歡迎。但是一些企業卻到中央政府埋怨:有這樣的辯護律師在這里,我們呆下往了。言下之意假如政府不采用特別的措施,就要撤資。中央政府招商引資、發展經濟固然無可厚非,但我們決不能為了經濟好處而疏忽、蹂躪農民工的正當權益。
訴訟是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律下線,同時也是農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條路。由于目前公安不正常環境,加之較高的訴訟費用使得農民工沒有才能爭回自己的正當權利。當農民工權益被損害,特別是遭遇工傷以后,農民工急需治療費用,如若用法律途徑來解決,也許能夠取得更多的典當,但不能救急。農民工除非被迫接收雇主的很少的典當,并且以后的就業、性命還是一度很大的題目。公安環境不幻想,維權本錢高、風險大是法律難以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基本原因。農民工打不起官司的原因還取決耗不起時間,即便閱歷艱巨疾苦獲得勝訴,法院履行難也是一度題目,終極的勝訴但是一張僅有心理撫慰作用而無客觀意義的法律白條。因此,即便農民工知道其權益被損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徑來為自己維權。
城鄉二元模式的相對秩序造成了市民對農民的某種偏見,這種偏見受歷史的反應,但在現實全球中卻被不斷地夸張,以至于城內政府對農民工發生輕視和排擠心理。農民不是鄉村的專利,市民也不是城市的專利,他們都是特定歷史的產物。從法律層面上講,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有同等的法律位置,市民享有特別的全球待遇,就是對農民工的輕視,也是對“法律眼鼻祖人同等”的褻瀆。城市政策對農民工的輕視具體表示在就業限制、職業環境差、子女受文化需交納高額的借讀費、同工不同酬、保險福利無保障等權利的缺失。只管城市如此輕視,農民工還是“忍辱負重”地進行留在城市,他們不敢對各種各樣有害其權益的行動講價,由于他們怕失來往之不易的職業,這樣更加劇了城市輕視的蔓延。
(三)農民工的自身原因
農民工自身高素質的約束也是其權益法律保障缺失的一度重要原因。農民工文化高素質相對較低、現代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缺乏權利觀念,當其權益遭遇損害以后,由于周濟無門,只能自我承擔。并且,我國的農民基于某種血統和地緣的同質作用,一般不愿打破這種互相依存的全球關專業。不同,倒是愿意舍棄一些權利,往博得一些情理,以好轉同周圍的全球關專業。這是我國農民傳統的價值觀念在作怪,這種退步的權利觀念是農民工權益屢屢受損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難以接收現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頭。此外,農民工缺乏機構性,觀察散漫,這樣使其無正式的全球機構依附。當其權益缺損后,由于得缺席全球機構內部資源的保護和撐持,農民工只能依附樹立在低級群體網絡房基上的血統、地緣或業緣的鄉土機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客觀上,這種鄉土機構的力量對于他們的困境來說是非常牢固的。
三、法治視野下的公民權保障機制——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途徑
農民工權益缺損是一度全球題目,但回根結底是一度法律題目,是法律對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造成的,是法律駕駛全球運轉中的不和睦之音。因此,必需構建一種公平的和睦秩序——法治視野下的公民權保障機制,來對農民工進行國勢關心,這才是清源之術、治本之道。
(一)政策公平:一種法律下線
政策公平對于轉變農民工的弱勢位置是基本性的。美國法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認為,全球公平應體現兩條“正義原則”,[5]一是同等原則,即每匹夫應當在全球中享有同等的自由權利;二是特征原則,即假如不得不發生某種不同等的話,這種不同等應當有有利境遇最差的眾人的最大好處。羅爾斯對全球和經濟中處于順利位置的弱勢者開出的便條是采用特別的積極特征待遇,一范疇保證書國度權利的對內開花,另一范疇又能夠使弱勢者獲得最大好處,這客觀上體現了一種表面上的全球公平。
農民工是不公平的政策造成的,這一弱勢群體的形成,即證明了不公平已經存在。那樣,按照羅爾斯的“特征原則”,國度應當采用積極措施來保障農民工的最大好處。(1)樹立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有效機制,加強權益缺損事情的防備措施。農民工辛苦工作的工資假如不能和時、足額的拿到,不但生存變化題目,并且會加劇其對全球的敵視心理,增多全球的動蕩定因素。(2)加快鄉村經濟建設和城市化步伐,改造城鄉二元體制,完成城鄉秩序一體化。農民工權益缺損的房基性原因是其依存的鄉土秩序在城市中的失落,以和由此而發生的農民工生存和成長期看的落差。故此,加快鄉村經濟建設進程,轉變鄉村經濟退步的局面是一范疇;另一范疇要打破城鄉二元化的不正義模式,完成鄉土秩序和城市秩序的融合和重建,終極完成城鄉秩序的一體化,取得一種政策上的和睦。城鄉秩序一體化是指城市秩序和鄉土秩序超出融合能夠互相容納,改造兩種秩序上因政策造成的人造相對;越超重建使兩種秩序互相滲透,新建一種新式秩序,從而取得一元化形狀。除非打破城鄉二元模式,性情轉變我國傳統的戶籍治理政策,使全球資源同等而有序的分派,完成農民工權利的公平分派。除非構建公平的政策,性情完整消滅農民工受輕視的全球現實,這也是轉變農民工遭遇的法律下線
(二)公民權尊重:一種道德下線
法律是一種普適性的政策。普適性請求法律必需保障每匹夫的好處,這才是其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農民職業為全球的弱勢群體,理應受到全球的尊重,法律有任務請求全球大眾,往尊重農民工,這是全球的道德下線,同時也是法律的道德下線。尊重是全球關專業中最基本的倫理準則,假如人和人之間連至少的尊重都不能獲得的話,那樣,不被尊重的一方即是被否定了做人的尊嚴,這是全球不答應的,更是法律不答應的。
農民工在城市受輕視是一度廣泛景象,這重要回因于法律的器重和脆弱,器重表示為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缺損的“視而不見”;脆弱表示為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缺損的“能干為力”。農民工所言:物質上的貧困倒在其次,實質上的受輕視卻讓人難以接收,不尊重的全球現實往往使其難以長期安心腸在城市職業。和此同時,農民工和市民之間的沖淡、相對形狀往往給全球治安帶來不良反應,因此,法律應當給農民工以市民待遇,讓農民工享有和市民同等的城市尊重。從法律功利學說的立場講,尊重農民工并保障其正當權益,既象樣使農民工長期為城市經濟發展服務,又能夠使全球秩序取得和睦發展,進而減免全球的義務,下降法律的本錢。
農民工進城務工,是市面經濟環境下不可惡化的潮流,全球應當順應而不應禁止。我們必需承認,“在今后的幾十年里,農民工和城市市民將是本國城市同性命的、的兩大全球群體,除非加強他們之間的懂得、懂得和溝通,消滅他們之間的誤解、隔閡和輕視,性情防止全球沖突的呈現,從而保證書本國全球的長期鞏固發展。”[6]既然農民工得缺席尊重反應了其權益的保護以和全球的鞏固秩序,那樣,法律就應當擔當此重擔,調動農民工得缺席尊重的全球關專業,對于不尊重農民工的行動予以處分,用法律的手腕來保護農民工的正當權益,使農民工取得法律的尊重。例如,成立正式的農民工維權機構,制定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障法》,履行農民工工作合同政策,擴大全球保障政策的連累面,改造文化法規、增進文化同等。
(三)權利意識:一種生存下線
農民工由于天然的脆弱性,加之受傳統儒家思想的反應,往往和平,寧可自己吃點虧,也不愿得罪犯,這是鄉土全球中的熟名聲結。在特定水平上,忍讓意識保護著全球關專業的鞏固,但長期下往,卻埋伏著更大的危機,這種危機是以生存作為下線。在鄉土全球中,由于血統、地緣上的特別關專業,農民權利雖然受到小半有害,一般會有鄉村干部或德高重視的人出面調節,保持鄉土秩序整體上的一種溫和。農民這種傳統的權利意識在鄉村尚象樣生存下往,但把它移栽到城市全球中就會碰壁,由于城市全球是在競爭激烈的市面經濟中發展的,市面經濟決不會同意和輔助弱勢者。從某種意義上講,城市全球是以好處的互動為房基,好處的互動又是以激烈的權利意識為準則,它請求市民要有法律觀念。農民工從鄉土全球來到城市全球,由于其文化水平較低,缺乏法律觀念,所以其權利意識當然大大上升。但是這種上升還有特定的全球原因,農民工背井離鄉為的是更好地養家性命,但在城市的輕視中“忍辱負重”進行職業,由于他們怕失來往之不易的職業。這樣,一范疇下降了他們召喚遇的期看值,另一范疇也增多了雇主們的剝削心理,雙重因素使農民工的權利意識不斷跌向生存的下線。
農民工權利意識的缺乏不斷僅是其匹夫的原因,法律保障的虛置也是一度重要范疇。羅爾斯認為,“假如法律不能充說明決由全球和經濟的敏捷變化所帶來的新式的爭端,眾人就會不再把法律當做全球機構的一度機器而加以信任?!盵7]農民工權益缺損而不訴諸于法律,在特定水平上也剝奪了其維權意識。
四、序言
農民職業為全球活動中的邊緣弱勢群體,其權益保障已經變化一度嚴重的全球題目,我們要構建公平、正義的和睦全球,就不能不著想農民工權益缺損題目。國度在培養全球資本、開辟農民工人力資源、革命農民工全球位置以和其生存才能的同時,加強法律對農民工權益的客觀保護,才是我們全球對其公民權保障的最大福祉。
注釋
[1]:《加快完善全球保障體專業,客觀保證書國度長治久安》,載《新時代工作和全球保障重要教案選編》,[北京]核心教案塔斯社2002年版。
[2]蔣韋華薇:《斷指之痛》,[北京]我國青年報2005年4月27日。
[3]曾湘泉:《價值理念、收進分派差距和全球保障政策構建》,載[北京]全球保障政策2002年第1期。.
[4]何勤華:《西方法學家本紀》,[北京]我國全球大學塔斯社2002年版,第200頁。
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村戶口卻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尋找工作的群體。農民工是中國特有的群體,是在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問題是現階段我國社會的重大問題。本文在探討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時使用農民工一詞,只是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贊同用農民工一詞來定義這一特殊階層。
一、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弊端
1.農民工基本上處于無保障狀態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國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規模約為1.2億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為1億。據有關專家的預測,未來一段時期內,如果政策不發生大的變化,外出務工農民的數量將以每年500萬人的速度持續增長。[1]但是,數量如此龐大的勞動群體的健康狀況卻已經到了令人擔憂的地步。農民工多從事城市里最臟最累和最危險的工作,從這個角度看,農民工是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但是這個最需要醫療保障的群體卻游離在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在農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剛剛起步還處于試點階段,在城市他們是“邊緣人”無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醫。據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問卷調查顯示,36.4%的農民工生過病,13.5%的農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沒有花錢看病,而是硬挺過來,花錢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業單位為他們看病的平均支出僅為72.3元,不足實際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見,農民工基本上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雖然許多大中城市為農民工制定了一些醫療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種種弊端。
2.現行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為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工生存在農村與城市的夾縫中,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制度保證。戶籍制度是為了證明公民身份,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然而,作為中國短缺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結合的產物,戶籍制度被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得到運用,并最終演變成“一個以戶籍制度為核心,包括教育、就業、住房、養老、醫療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權利的制度”,“成為我國長期實行城鄉隔離政策的載體和核心?!盵3]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這樣就存在一個矛盾,他們既享受不到城市為市民提供的各種醫療保障,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農民工生活在城市邊緣,已經成為一個新的弱勢群體。
第二,法律對農民工的權利的保護不到位,其醫療保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長久以來我國許多的法律法規都對農民工存在立法歧視。如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理》規定,失業主體僅限于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不能享受城鎮職工的失業保險待遇。這種歧視性的立法制度,加劇了城鄉分化,人為地將農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層階級。立法漏洞使侵犯農民工權利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同時,勞動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規定和救濟手段,缺乏對雇主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規定,社會保險立法沒有明確農民工的權利。其次,我國缺乏農民工享受社會福利的實體法,現有的社會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僅關注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勞動法除了在第76條作了宣言性規定外,尚無法律法規對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予以規定或者將農民工勞動福利納入調整城鎮原有職工福利體系,農民工享有的社會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現階段的司法威嚴受到了極大的挑戰,法律的正常執行受到諸多不應有的阻撓。例如,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政府因107國道擴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該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數年,到1998年6月,寫給該公司一紙欠條“完事”。2003年12月,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許昌縣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許昌縣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萬元。但是,許昌縣政府“就是不還錢”,手持法院判決書的農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錢。[4]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嶺鄉政府因續建該鄉柯坪水庫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農民工工錢及工程款34萬元,以種種借口欠款8年不還,工程處和農民討要工錢時,該鄉領導甚至說“該工程是上兩屆鄉領導辦的”,與他們無關。[5]行政力量過多的干預了司法力量,造成了農民工的權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確的實施。對農民工來說,當政府失去了其應有的誠信,當法律失去了其應有的威嚴,他們在社會上生存的空間就會進一步被擠壓。當這種社會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產生巨大的社會動蕩。
第三,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各種社會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統一。雖然國家還沒有為農民工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但各個地方政府已經意識到并開始認真對待這一問題。在過去數年里,不少地方開始嘗試將農民工就地納入城市社保體系,且越來越多的地方開始仿效。如山東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臺《關于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的意見》規定,全省城鎮用人單位都要按當地規定為雇用的農民工辦理醫保,參保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臺實施細則并付諸實施。但是這種地區性的政策無法滿足農民工流動性的需求。我國現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鄉之間實現有效對接,社會保險基金區域統籌與農民工跨省流動存在尖銳矛盾。而且,社保繳費基數和比例超出農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現了一輪農民工退保的熱潮。另外,各個城市為農民工提供的醫療保障也存在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與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這一本來保障農民工權利的制度難以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體制的重大意義
1.它保護了法律賦予農民工的權利,體現了社會主義平等和諧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要從這種相對平等的原始觀念中得出國家和社會中的平等權利的結論,要使這個結論甚至能夠成為某種自然的、不言而喻的東西?!盵6]憲法賦予了每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農民工卻因為現行政策享受不到其應有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成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薄渡鐣?、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本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眹H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規定,公約生效的成員國至少應當為本國工人提供包括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生育津貼等9項津貼中的3項保障。這些都是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國際法律保障,體現了國際社會對勞動者一視同仁的認可。在我國,農民工已成為產業工人的主要力量,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與城市無法分割,應當享有市民的權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會保障。
2.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為我國的經濟轉型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有“專家估計,我國20世紀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經濟增長率中,勞動力流動的貢獻占到1.5個百分點”。[7]農民工促進了城鎮化發展,以廣東省為例,農民工對廣東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達25%。[8]農民工對城市發展所做的貢獻,可以說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沒有廣大的農民工參與城市建設,我國的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就不可能達到今天的規模。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卻長期生活在幾乎沒有任何保障的環境下,自身價值得不到認同,基本利益得不保護。建立覆蓋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農民工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們理應享受經濟發展為每個公民帶來的各種保障和福利。
中國正經歷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但是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卻適應不了經濟的發展。中國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經濟增長速度,卻忽視了社會制度的健全。中國每年高達9%的經濟增長是由出口支撐起來的。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須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而廣大的農民工就是這一制度下的犧牲者。日本學者木下俊彥也建議中國政府須著手解決社會問題?!爸袊粦撝蛔⒅亟洕l展,應解決棘手的社會矛盾?!盵9]許多經濟學家都承認,中國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動本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中國政府應尋找一種持續健康的經濟發展模式,即以內需帶動的經濟增長模式。而拉動內需的首要目標是要提高人們特別是農民的收入。市場經濟不可能自動調整收入分配,在市場失靈的狀況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減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國政府在收入分配調整問題上的失位,使得廣大的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增長。而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成為我國拉動內需的最大障礙。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有利于增加農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時有利于增加內需,從而有利于中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
3.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建立和諧統一的社會
當今我國經濟雖然取得飛速的發展,但社會制度建設的滯后,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廣東三省的治安狀況至今仍令人擔憂。其中流動人口犯罪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社會保障將農民工排斥在外,導致了城市居民對農民工的歧視,在一定程度引發了農民工的仇視心理。另一方面,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雇主不管農民工的死活,“將其解雇了事”,使農民工產生了對雇主和社會的報復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隱患。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鄉分化帶來的社會問題,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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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的意義
在國家越來越重視民族文化的時代背景下,人們開始重視民間工藝品的藝術魅力,尤其是一些具有特定含義的民間工藝品,往往會使人回想起那些已經逝去的美好時光,因而更加受到人們的青睞和追捧。在以前,民間工藝品基本沒有特定包裝,只是簡單的一塊布或者一張油墨紙而已。在今天,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府的有力支持,民間工藝品市場日益繁榮,直接帶動了民間工藝品包裝產業的興起和發展,逐漸煥發出勃勃的生命力。毋庸置疑,成功的包裝可以在無形中提升商品的魅力,產品包裝雖然沒有聲音,卻能達到“此時無聲勝有聲”的境界。一方面,包裝可以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成為地域文化的解說員,將當地文化大力弘揚出去;另一方面,包裝還能提升產品的藝術欣賞價值,使商品更容易地被大家所接受。所以民間工藝品要重視包裝設計,使其成為文化傳播的有效載體。當然,民間工藝品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格局中占據一席之地,僅僅依靠自身特質是遠遠不夠的?!暗胤教厣笔敲耖g工藝品的不二特色,除了在內容、題材等方面苦下功夫,民間工藝品在包裝方面還要與時俱進,不能囿于傳統的藩籬,要形成自己獨具特色的包裝風格。生態包裝設計在21世紀已經成為主流設計趨向,在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人們開始意識到,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已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最大威脅。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新興價值觀已被逐漸接受。民間工藝品是民間藝人創造的智慧結晶,在響應生態包裝設計理念方面承擔著重要使命。而積極應用生態包裝設計理念,與民間工藝品的內在精神是不謀而合的。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是時展的要求,也是民間工藝品凸顯產品價值,煥發生命力的要求。
三、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的策略
在悠悠歷史長河中,每一次社會變革、每一項科技發明,以及人們生活方式的改善和生活環境的變化,都會對包裝的形態和性質產生巨大的影響??v觀包裝設計的發展演變過程,我們能清晰地感受到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軌跡。毫無疑問,包裝設計可以說是人類社會文明中的一種文化印記。隨著時代變遷,人們對于生態包裝設計這一本原藝術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在民間工藝品中積極應用生態包裝設計,已經成為業界的普遍呼聲。具體而言,在民間工藝品中應用生態包裝設計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選擇合適的包裝材料
民間工藝品在選擇包裝材料時不僅要考慮包裝材料必須實現其保護功能,還要強調包裝材料的生態影響,只有使用生態包裝材料,才能體現出生態包裝設計理念。鑒于包裝材料生產會對自然資源產生消耗,在包裝生產和使用過程中也會產生各種廢料,所以民間工藝品在選擇和使用包裝材料時,要充分了解包裝材料的性能,盡量選擇可以回收再生、能夠重復使用或者能夠自行降解的包裝材料。同時,要選用單一包裝材料,這樣可以減少包裝材料種類,節約資源。實在要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包裝材料時,要使包裝材料易于識別,不能喧賓奪主,減弱了民間工藝品的自身價值,甚至可能產生“買櫝還珠”的尷尬現象。另外,盡量不使用原材料短缺的包裝材料以及廢棄后需要特殊處理的包裝材料,否則會違背生態理念。其實,我國幅員遼闊,地大物博,自然資源十分豐富,生態包裝材料隨處可見,比如棉、麻、絲綢等,這些材料具有濃濃的民族氣息,將其應用于民間工藝品包裝,可以產生相得益彰的良好效果。
2、設計合理的包裝結構
民間工藝品在設計包裝結構時,要在確保產品在運輸、銷售和消費過程中不會因為受到外力作用而產生變形、損壞的基礎上,以減少包裝材料消耗為目標,堅持“簡而美”的設計原則。一方面,民間工藝品要實現包裝結構組合和拆卸化設計,即包裝的不同材料以及各個零部件之間要容易拆卸、組合和維修,這樣才能盡量延長民間工藝品的生命周期,也有利于包裝材料的循環利用,減少新包裝材料的消耗,體現生態設計理念。另一方面,民間工藝品要實現包裝模式化結構設計,即提高包裝結構零部件的靈活性和實用性,促使各個零部件容易快捷更換,或者在同類產品中可以重復使用,以此延長生命周期。另外,民間工藝品還要重視包裝結構零部件的環保設計,盡量減少零部件的數量與類型,即實現整體化設計。在我國,諸多材料可以實現合理的包裝結構,比如飽滿的葫蘆有著流動的線條,堅挺的竹節有著筆直的線條,這是任何人工雕琢所無法實現的。民間工藝品可以從自然形態的材料中尋找設計靈感,運用天然的包裝結構提升民間工藝品的獨特魅力。比如葫蘆外殼堅硬、保護性佳,不僅外形美觀,而且便于攜帶,可以積極應用于民間工藝品的包裝設計中。
3、采取適宜的包裝
裝潢產品的包裝裝潢設計即指用文字、圖形和色彩等視覺元素美化產品表面,以此吸引人們的眼光。在生態包裝設計理念的指引下,民間工藝品的包裝裝潢設計不僅要考慮畫面裝飾以及產品信息的審美傳遞,還要注重包裝裝潢需要的原料、廢料對生態環境產生的種種影響。鑒于民間工藝品的本質特征是“本真”,所以在包裝民間工藝品時要避免過度裝潢,在色彩、薄膜、電鍍材料等方面要加以一定的限制。一方面要避免使用含有重金屬的油漆、染料等有毒物質包裝民間工藝品,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可以使用不含有毒成分的、分離時易于分解的粘合劑,提高工藝品的使用壽命。在色彩方面,可以運用與工藝品本身相近的色彩,起到相互襯托的作用;在文字方面,要選擇能夠凸顯工藝品本土地域特色的字體,比如楷體、篆體、隸書等;在圖形方面,要將民間藝術的元素提煉出來,并與現代設計有機結合,既體現地域特色又凸顯時代色彩。
二、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調查概況
(一)調查目的。本次調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對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與供給現狀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需求層面主要包括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參保情況,對社會保險的了解程度、需要程度,對現行政策的滿意程度、意見和建議等方面。供給層面主要包括政府機構、社保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用人機構在社會保險供給上所取得的成績、相關的制度與措施,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
(二)調查對象。本次調查主要采用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相結合的形式。研究小組成員對宜昌市制造業、建筑業、服務業的農民工進行了隨機抽樣調查,共發放問卷207份,其中回收有效問卷193份。受調查對象中,男性占75.6%,女性占24.4%,年齡在18歲至55歲之間。從行業分布情況來看,建筑業領域農民工居多。受調查對象的學歷主要集中在小學及以下,初中兩個層次。
(三)調查內容。調查問卷共設計五十個問題,內容分為基本信息方面,如年齡、性別、行業、婚姻、受教育情況等,和社會保險需求方面、供給現狀方面。社會保險需求與供給現狀根據社會保險種類分為五個部分:養老社會保險方面,醫療社會保險方面,工傷保險方面,失業保險方面,生育保險方面。從五個險種分別考察農民工對每種保險的了解情況,需要程度,參?,F狀,政策滿意程度,意見和建議等。
三、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狀況與影響因素
(一)需求狀況。從五種社會保險總體來看,農民工對五種社會保險的重視程度各不相同。37.3%的農民工認為養老保險最重要,32.6%的農民工選擇醫療保險更重要,20.2%的農民工表示工傷保險最重要,而選擇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最重要的農民工分別占4.7%和5.2%。而單獨考察每一種社會保險,在養老保險方面,農民工對其需求強烈,有73.8%的受調查者明確表示需要或者非常需要養老保險,只有11%的受調查者認為不需要養老保險;而且絕大多數受調查者對養老保險提出了更高層次的要求,主要表現在提高現行養老金水平和降低領取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兩個方面。72.5%的農民工表示愿意多繳納費用以提高現行養老金水平,28.3%的受調查者明確指出國家需要改進養老保險金水平;34.2%的受調查者認為領取保險金繳費年限太長是參加養老保險最大的障礙,同時30.5%的農民工表示國家需要改進養老金繳費年限。醫療保險方面,農民工對其訴求也非常強烈,78.8%的受調查者認為需要或非常需要醫療保險,僅僅只有2.1%的農民工明確表示不需要醫療保險。而當被問及生病時會采取的措施,有40.9%的農民工選擇會立即上正規醫院檢查、治療;選擇去街頭小醫院、私人診所,自己去藥店買藥,不到萬不得已不去醫院的比例分別占18.1%、33.7%、7.3%。另外,受調查者對簡化報銷手續,增加醫保范圍內藥品種類提出了較為強烈的需求,79.9%的受調查者認為需要改進現行醫保制度關于這方面的內容。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需求程度就更為強烈,81.9%的農民工都需要或非常需要工傷保險;其次就是對簡化工傷保險報銷程序的需求較強,占到了60.7%。同時59.0%的受調查者希望擴大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和保障人群,使更多的農民工受益。相對于前三種保險,農民工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方面的需要程度較低,明確表示需要或非常需要這兩種保險的受調查者分別占63.2%,52.3%,認為不需要的占19.2%和20.2%。在失業保險方面,41.4%的受調查者認為失業保險補貼比率低,32.3%的受調查者希望可以提高失業保險給付金額度。而在生育保險方面,64.8%的受調查者表示生育保險的產假達到需求,23.4%的農民工希望擴大生育保險就醫規定范圍內的藥品、醫療服務設施,20.9%的農民工希望擴大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使更多人受益。
(二)影響因素分析。通過調查和分析,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險需求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社會保險的了解情況。在調查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少受調查者并不了解社會保險或某種社會保險,甚至存在誤解。調查數據顯示,只有5.7%的人表示非常了解養老保險,7.3%的人表示非常了解醫療保險,而對于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僅有5.7%、4.1%、3.6%的受調查者明確表示非常了解。相對應的,受調查者中不了解或只了解一點點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分別占63.7%、57.5%、58.5%、77.7%、76.7%。農民工對社會保險的不了解或者誤解直接大幅度降低了他們對社保的需求程度,也影響到他們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二,收入狀況。收入是影響農民工參保能力和參保意愿的重要因素。農民工的參保意愿一般與收入成正相關關系,也就是說收入越高,其參保能力和參保意愿就越強。調查發現,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人群當中,有1.0%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1001-2000元人群當中,有5.2%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2001-3000元的人群當中,有5.2%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3001-4000元的人群當中,有1.6%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4001-5000元的人群當中,有3.1%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月收入在5001元及以上的人群當中,有0.5%的人沒有參加任何種類的保險。由于農民工之間收入差距并不是十分明顯,因此收入與農民工的參保意愿之間的正相關關系在我們調查數據當中并沒有明顯地體現出來。也就是說。在收入相差并不懸殊的情況下,收入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需求的影響并不是特別明顯。第三,行業的差異。由于不同行業的農民工其職業穩定性和面臨的風險不同,也會影響到農民工對不同種類社會保險的需求程度。建筑業的農民工由于工作強度大、工傷風險高,希望參加工傷保險比例較高,服務業則相反。用人單位的性質對農民工參保率也有很大的影響,一些用人單位會主動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大大提高了社保的參保率。第四,婚姻狀況。養老保險方面,已婚農民工的參保率(67.0%)高于未婚農民工(49.3%);醫療保險方面,已婚農民工的參保率(90.4%)也大幅度高于未婚農民工(71.2%);而在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方面婚姻狀況對于社會保險需求狀況沒有顯著的影響。第五,工作穩定性。調查數據顯示,隨著每年更換工作的頻率由1次及以下逐漸遞增到6次及以上,受調查者養老保險的參保率由60.3%逐漸下降到6.9%;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由60.2%逐漸下降到7.5%;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由56.4%逐漸下降到12.7%;失業保險的參保率由60.5%逐漸下降到0%;生育保險的參保率由64.9%逐漸下降到0%。明顯可見,農民工參保率與更換工作的頻率成反比,也就是說工作的穩定性直接影響農民工對社保的需求狀況。
四、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狀況與影響因素
(一)供給狀況。中國戶籍直接與教育、社保、醫療等諸多福利掛鉤,城鄉二元戶籍制的弊端明顯。近年來,社會逐漸形成共識,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常住人口,為人們自由遷徙、安居樂業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有效地提高了農民工的參保率。國務院總理還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會議確定,出臺居住證管理辦法,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相關公共服務及社會保障制度。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但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現狀仍不樂觀。調查數據顯示,只有51.8%的受調查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合同,35.8%的受調查者沒有與單位簽訂合同。當被問及是否有過參加社會保險后來又退保的情況時,80.8%的農民工選擇了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但有19.2%的農民工明確表示有過退?,F象。而在發生退?,F象的農民工中,有15%的受調查者退保的原因是收入不能保障持續交納保險金,19.2%的受調查者擔心交了保險金以后不能收回來,39.4%的被調查者是由于換工作或流動時辦理起來很麻煩,25%的農民工覺得社會保險起不到什么作用。養老保險方面,參保率為60.7%,參保者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占54.1%,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占45.9%。絕大部分農民工每年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為100元左右。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則十分可觀,高達83.4%,其中64.4%的受調查者參加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0.7%的受調查者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絕大部分農民工每年繳納的醫療保險金為60元。與養老和醫療保險相比,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參保率均比較低,分別為28.5%、19.7%、19.2%。從調查數據我們看到,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與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著嚴重的滯后現象,政府、社會以及用人單位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供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和缺陷。養老保險方面,當被問及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是否合理,29.0%的受調查者認為不合理或非常不合理。另外,25.4%的農民工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中規定的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不滿意。醫療保險方面,17.6%的受調查者認為醫療保險的繳費比率不合理;當被問及參加醫療保險有沒有減輕生活負擔,15.5%的農民工表示醫療保險費用加重了經濟負擔,57.0%的農民工表示減輕了經濟負擔,但是效果不明顯。而工傷保險方面,58.5%的農民工認為上班單位不愿意承擔責任,沒有為他們辦理工傷保險,受工傷后,選擇自己出錢醫治與和雇主私了的農民工分別占20.2%、23.3%。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方面更是亟待提高,有70.5%的受調查者在失業期間依靠以前攢的錢,維持一段時間,只有4.0%的受調查者是依靠失業保險生活。
(二)影響因素分析。影響農民工社會保險供給的因素,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分析。
1.政府及社會保險機構方面。第一、法律體制不完善,政府監督落實不到位。大部分用人單位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合同,所以并未履行為農民工辦理社保的職責。相關政府機構對此監管不力。第二、社會保險宣傳教育不到位。農民工由于本身知識水平有限,無法了解辦理的程序,而社保本身宣傳的不到位致使農民工社會保險知識嚴重缺失。第三、部分社會保險辦理機構執行力不夠,效率低下,使得本就程序復雜的社保辦理變得更加困難,農民工因此而不愿辦理。實際上因為本身程序復雜農民工辦理的意愿就降低了。
2.用人單位方面。用人單位不負責,不愿分擔農民工保險負擔,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由于競爭的激烈,部分企業利用農民工的對自身狀況的低要求,試圖通過降低勞動力成本來提高價格競爭優勢。使得農民工無法獲得企業應該給與的社保。
3.農民工個人方面。第一、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長期存在與農民工高流動性之間的矛盾,一方面農民工的高流動性與社保手續跨地區轉移方面的限制使農民工的參保意愿下降,另一方面農民工社保體系未能實現區域對接、城鄉對接,這最終給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辦理設置了障礙。第二、農民工社會保障意識淡化與缺失。由于農民工自身處于弱勢狀況,對工作的迫切,對待遇的低要求,以及文化程度較低,農民工大部分對是否有保采取了無所謂態度。第三、農民工的非正式就業方式阻礙了農民工及時有效的獲得社會保險。
五、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農民工社會保險供需矛盾及其協調解決
調查結果顯示,共有128人(占被調查者23%)沒有參加醫療保險。許多農民工的最大愿望是“打工賺錢,回家蓋房娶媳婦”,想法單純、對眼前的物質利益比較看重、對市場經濟的風險認識不夠是農民工參保繳費意識較弱的原因之一。農民工群體大多生活在貧困地區,技能單一,他們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加上微薄的收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設立的起點比較高,為了保證生活不可能有多余的錢購買醫療保險。而且大醫院的收費較高,多數農民工難以支付昂貴的醫療費用,很多民工群體中的成員往往依仗著年輕、體質好硬挺過來,有的甚至帶病上工。調查發現,農民工的月平均收入并不高,月收入最高是2500元,折合為年平均收人是30000元,占12.5%;月收入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在1000元—2000元,折合為年平均收人12000元—24000元,46.3%;月收入最低是在800元—1000元,折合為年平均收入是9600元—12000元,占41.2%。農民工年平均支出:年平均支出最高是30000以上,占6.3%;年平均支出最低是5000元以下,占4.8%;年平均支出占比例最大是5000元—15000元,占88.9%;在農民工這種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加上藥品和醫療價格不斷攀升,根本沒有“閑錢”買醫療保險。另外,農民工變換工作地點就得退保,這不利于他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性,也打擊了他們變換工作地點后續保的主動性。
2.農民工缺乏平等獲得醫療保障的權益
目前農民工群體基本上屬于自費醫療范疇。根據憲法規定的公平原則,每個公民都應享受基本的國民權益保障,不應該從政策和制度上根據出身、生源地和職業等區別對待每個公民,這樣的體制不但有悖于公平的人權理念,對進一步加快企業改革和社會發展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目前,社會保障體系仍未覆蓋農民工成為城市社會保障的對象,對農民工醫療保障權的保護機制也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使農民工處于權利保護的真空地帶。
3.農民工缺乏自我維權意識
許多農民工對法律法規不了解、不熟悉,有些人甚至認為自己是臨時工,用人方不需要對他們履行義務和職責。事實上,不管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用人方都要負擔職業病的診斷治療費用及為農民工購買醫療保險的責任。
二、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
面臨的主要挑戰近年來本省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取得很大進步,以解決農民工住院、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為重點,堅持“低費率、保大病”的原則,制定符合實際的參保政策,積極探索完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辦法和政策,但相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以及農民工的需求,本省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仍面臨不少挑戰。
1.在意識上存在的誤區
在農村醫保制度與城市醫保制度不能接軌的情況下,農民工在城市內繳納的醫療保險,不能帶回戶籍所在地,也不能享受相應待遇。對于回到戶籍地就沒有多大實際意義的社保,農民工退保是在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下的“理性”選擇。筆者認為,正是因為這樣的狀況,反映了出針對農民工長遠利益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積極設計和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制度,才是解決困擾農民工退保問題的根本所在。
2.加強政府職能作用
近年來,雖然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引起了整個社會的關注,政府部門也出臺了不少相關政策,但國家法律所賦予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方面的權利難以得到落實,農民工生產和生活條件也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提高。無論從制度層面還是政策層面來看,農民工權益保護都與政府的角色密切相關。建議政府應建立相應的機構來解決農民工問題,加強勞動保障方面的執法力度。3.報銷醫療費手續復雜按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規定,參保人員有病就醫要先到戶口所在地的村鎮醫院就醫,村鎮醫院認為需要并同意,才能到上一級醫院(縣、市、省)就醫。否則,看病的醫藥費不能報銷。農民工很多時候因為手續繁瑣且成本太高,不愿享受這一保險。因此,即使有近一半的受訪農民工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他們在異地城鎮工作中實際很難享受到許多應有的醫保待遇。另外,有57%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如果轉換工作單位或轉移工作地時,已參加的醫療保險不可以跟著轉移;63%農民工的流動性高,在現有醫保制度缺乏可攜帶性的情況下,很多人都變成只交費而不能受益。
三、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議
農民工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他們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規模龐大的特殊社會群體。農民工進城后面臨許多挑戰包括住房、子女教育、養老、醫療服務等社會保障問題,為農民工提供社會保障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特提出以下建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農民工醫療保障機制的建設。
1.抓好地方性法規的建設,鼓勵與提倡各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方法
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資金的投入。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的權、責、利關系,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在這一方面所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依法管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商業保險試點工作,以此來增加農民工抵御風險的能力。
2.從實際出發,解決比較突出的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
調查中發現,很少有受訪者表示愿意加入城鎮職工醫保體系,因為這個體系不適應收入低和流動性大的農民工。從現實出發,優先解決突出的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障或是與其相關的問題。首先,應該建立與城鎮職工同等性質的農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民工的特點之一就是經濟承受能力差,因此,他們一旦遇到疾病,就很有可能因此而失業。如果一旦失業,后果將難以預料。輕者可能導致其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重者則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政府應將其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并以立法形式確立農民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3.開展健康教育,提高農民工自我的保護意識
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農民工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全面素質。進行健康宣教以提高農民工的衛生保健意識。做好農村務工人員的宣傳和引導工作,讓他們理解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提高他們積極主動的參保意識。適當組織醫院、醫務工作者直接進入農民工密集區域,免費為農民工義診,發放藥品,傳授基本醫療衛生知識,普及受傷后自救和互救的有關技巧。針對農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與疾病問題,以滿足農民工基本健康為重點,普及基本衛生知識,提高農民工自我保健的意識和能力。
[關鍵詞]訴訟保險制度;制度移植;制度設計
接近正義是20世紀下半葉以來訴訟領域興起的一股潮流,至今仍方興未艾。針對不少公民因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而被阻擋于法院大門之外的現狀,現代各國設立了各種援助制度,訴訟保險制度(legalexpensesinsurance)即為其中之一。那么,我國是否能夠并且應當移植該項制度呢?若然,具體制度又該如何設計?本文擬對此作一研究,以求教于同行。
一、訴訟保險制度概述
訴訟保險是指投保人事先購買確定的訴訟險種,當其就承保范圍內的事項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時,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一定訴訟費用的一項保險法律制度。訴訟保險制度最初產生于19世紀的法國,其雛形是1897年成立的“醫療糾紛基金”(SouMédical),該組織要求其成員每天認捐一個“蘇”(Sou,法國輔幣名,相當于1/20法郎),而認捐“蘇“的行為相當于今天的購買訴訟保險行為,凡認捐的成員都可在日后與他人發生法律糾紛時,通過組織的力量獲得法律幫助和經濟援助。1917年法國魯曼地區出現的“汽車運動保衛制度”(DéfenceAutomobileSportive)即是現代意義上的訴訟保險制度誕生的標志。隨后,德國也設立了“德國汽車保險制度”(DeutscherAutomobileSchutz),并將訴訟保險的范圍逐步拓展到其他財產性民事糾紛領域。到目前為止,歐洲各國普遍建立了訴訟保險制度,并在巴黎設立了歐洲保險委員會,其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丹麥、意大利、英國等。
訴訟保險在形式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單獨式(Stand-alones),是指與其他保險類別沒有聯系而獨立存在的訴訟保險;二是附加式(Adds-ons),是指在其他險別上附加的訴訟保險,其投保對象主要是房地產和機動車訴訟;三是合作式(Cooperatives),是指從事傳統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與專營訴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合作開辦的訴訟保險。
訴訟保險的保險范圍通常包括法院費用和律師費用,并以后者居多。保險公司承擔的訴訟風險包括合作風險(riskofcooperativeagreement)和異議風險(riskofdisagreement)。在合作風險中,訴訟風險主要是由訴訟進程時間不確定而產生的風險,在其承保范圍內,將來可能發生的理賠金額是能夠預測的,但在異議風險中,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都很難預測,其原因在于,投保異議風險的案件在發生時間上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人們無法預測交通事故發生的確切時間,也很難預測為此進行民事訴訟所需的訴訟費用。正是由于異議風險的存在,才促使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保險方式來分散個體的訴訟風險負擔,這也是訴訟保險制度得以產生和發展根本動因。
訴訟保險是一種將訴訟風險進行社會分散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適用對象是介于富人與窮人之間的中產階層。有學者認為,當權利受到侵犯時,訴訟保險的被保險人提訟的傾向性大于未投保者,就此而言,訴訟保險具有促進潛在權利顯現化、形式權利實質化,進而實現法的支配和法律平等的“公器”功能。此外,訴訟保險還具有副位功能,即通過向當事人介紹律師以及擴大有訴訟經濟能力人的范圍,以普及法律服務,進而促使律師業務更趨于合理化。
二、我國移植訴訟保險制度的分析
(一)經濟分析。保險學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及其程度的不確定性,其構成要素有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三者的關系是:風險因素(如火災隱患)的客觀存在導致了風險事故(如火災)的產生,風險事故的產生引起了風險損失(如財產毀損),風險則為三者的共同作用結果。面對訴訟風險,我們可以作如下解釋:人們進行經濟交往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沖突的客觀存在必然導致發生民事訴訟,訴訟費用作為一種經濟損失隨之產生。由此可見,訴訟費用風險在構成上完全具備可保風險的基本要素,從而對訴訟費用予以保險是可能的。
有風險就要進行管理。訴訟費用具有可保性并不意味著非保險訴訟費用風險就無法進行管理,這里還有一個最優選擇問題。常見的風險管理方法有控制型(如回避、預防等)和財務型(如自留、轉移等)兩種,保險屬于財務型手段。每一種風險管理手段均有其適用范圍:當損失程度高但損失頻率低時,可選用風險回避;當損失程度低且損失頻率也低時,可選擇風險自留和損失預防;當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都高時,就應選用風險轉移和損失抑制了,此時,保險為最佳選擇。
(二)法律分析。就訴訟費用導致的“權利貧困化”,學者們設想了各種解決方案,有的主張取消審判費用,完全由國家財政負擔,是為取消主義;有的主張由國家對確有經濟困難的人員實行司法救助,減免其審判費用,此為減免主義;還有的主張實行法律援助,減免當事人的律師費用。
先就取消主義來說,其理論基礎是:解決糾紛、保護私權是國家的責任,現代國家又都是租稅國家,故訴訟費用應當由國家財政負擔。但是,制度構建往往是相關制度原理相互競爭的產物。就訴訟費用的負擔在國家與當事人之間如何分配而言,還應當考慮國家財政負擔、民事訴訟的性質和原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以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等因素。就此,學者們多持受益者負擔原則,即審判制度的維持不是完全依靠一般的公共稅收,實行公共負擔原則,而是要求當事人也負擔一部分。由此可見,取消主義不可行。
再就減免主義而言,司法救助是對審判費用的負擔在國家與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調整,將本應由當事人負擔的部分費用轉由國家暫時或最終負擔。但從上文可知,這種轉移是有限度的。因此,減免主義亦有其局限性。
現代各國多將法律援助定位為國家責任,由此出發,法律援助只能是有限的。目前,我國的民事法律援助只能適用于我國公民,團體組織不能申請,但現實生活中并不乏經濟困難而又亟需法律救濟的團體組織。其次,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用時才能獲得法律援助。最后,法律援助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制約了其功能的有效發揮。例如,雖然從理念上說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具體的制度構建和實踐都抹上了濃厚的行政色彩,出現了強調國家利益和國家政策而忽視當事人權利的總體趨勢,隔斷了法律援助與保障當事人權利之間內在的固有的聯系。因此,法律援助制度也有其不足。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屬于國家對公民實施的“他律性援助”,并且其主要適用于經濟困難群體,中產者是被排除在外的,于是就可能導致中產者雖難以支付訴訟費用,但卻無法獲得援助,而成為真正的“權利貧困者”。而受制于國家財力等因素,訴訟免費主義也行不通。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種既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又具有廣泛適用面的新型制度。訴訟保險制度正是這樣一種制度,它具有以商業活動為基礎來達到公共目的的復合性格,為促進公益性調整與私益性調整相互結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口。
(三)其他條件分析。根據西方的實踐經驗,訴訟保險制度能否獲得成功,主要取決于三個條件。一是保險公司在接受當事人投保前,應當對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數額進行準確預測;二是存在一定的保險市場份額和一定數量的保險公司;三是有一批符合資質的訴訟保險法律專家。先就條件一來說,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審判費用是較容易預測的。律師費用雖然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隨著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協陸續出臺律師收費指導性規定,并要求律師履行收費告知義務,目前律師費用大體上是可以預測的,現實中發生的律師費用糾紛,主要是律師未能善盡職責或未能履行費用告知義務所致。因此,訴訟費用是可以預測的。再就條件二而言,雖然我國至今還沒有訴訟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保險制度還缺乏法律支持;法律界和保險界對訴訟保險的學理研究也不夠;許多公民的法律維權意識還不強,但是,這并不會妨礙訴訟保險市場的產生和發展。恰恰相反,法律規范和理論建樹往往是在實踐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以后才出現的。認為我國公民的維權意識不強可能影響訴訟保險市場的成長,則更是沒有道理。目前,在沿海發達地區,盡管法官們普遍超負荷工作,案件積壓仍較為嚴重,即使是在內地,案件也不在少數。傳統無訟價值觀對公民訴訟意識的影響并不像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大,許多人在權利受到侵犯之后沒有訴諸法院,往往是在利益權衡——尤其是對因司法腐敗等因素可能導致司法救濟低效甚至無效予以考慮之后作出的理性選擇。至于訴訟保險還要求具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資質條件的法律專家,這個問題的解決應該也是不難的,現有法律從業人員經過一定時間的培訓就能勝任。
三、建構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設想
(一)模式之選擇
國外的訴訟保險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市場模式。即公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自由決定購買何類險種,并且可以在保險條款約定的法律服務費用的額度范圍內自由選擇律師,保險公司則根據事先商定的法律服務明細表約定的金額支付保險金。二為政府指導模式。其最大特點是由政府確定訴訟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險種的設置及其收費標準以及市場化程度等均須經政府許可或確定。該模式主要適用于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如勞動保護訴訟等。三是利益協同模式。其最大特點是將全面成功報酬制與保險制度有機結合起來,以促進律師業和保險業的利益最大化。在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之后便取得了向律師收取一定費用的權利,訴訟保險制度依靠預收的保險費和律師業務的恢復額兩部分資金進行運營。
上述三種模式各有優缺點。市場模式雖然具有保險關系各方權利義務明確的優點,但可能發生“市場失靈”現象;政府指導模式雖然能夠發揮政府調整市場的作用,但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的積極性;至于利益協同模式,雖然可以提高各方的積極性,但利益最大化的動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和律師過于追求商業利益從而損及接近正義目標的達成。本著揚長避短的原則,筆者以為,應當區別不同險種而采用不同的模式:對于非公益性的訴訟,可以采取市場化模式和利益協同模式;對于公益性較強的勞動保護和醫療訴訟等,可以考慮采取政府指導模式;而對于環境侵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訴訟等主體眾多但利益分散的訴訟,可以采用利益協同模式。
(二)具體制度設計
1.保險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總體而言,訴訟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當事人在訴訟中支出的各種費用,包括審判費用、當事人費用和人費用。但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產生的費用、因被保險人的不當行為而額外增加的費用以及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的訴訟費用除外。
2.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確定應當分別不同險種,根據各類險別的風險大小和損失率高低來確定,然后采用表定法綜合每一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對基本費率進行修正。為了減少管理費用,在經營了一段時間之后,可以采取經驗法,依據最近三年的平均保險費確定當年的保險費率。計算公式如下:
M=(A-E)C/E
在上述公式中,A代表最近三年的平均損失,E代表適用的預期損失,C代表依據經驗確定的可靠系數,M代表修正系數。
3.賠償限額和免賠額。訴訟保險的承保對象為訴訟費用,其數額大小往往很難準確預測。因此,訴訟保險沒有保險金額的規定,而是采用由保險雙方約定賠償限額的方式確定保險人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的確定方式有三種,即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及每次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相結合。由于訴訟保險的保險標的一般較小,故而一般不宜對作為起賠點的免賠額進行規定。大型企業間的訴訟保險除外。
(三)法律規制措施
由于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訴訟保險致使訴訟費用的預防和懲罰功能相對減弱。因此,便可能發生當事人濫權的現象,如缺乏準備、提出過高的訴訟請求、和解率下降以及上訴率升高等。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進行規范。措施之一是由保險公司聘請法律專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當事人評估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以決定是否或提出多大的訴訟請求額等。措施之二是由保險公司對當事人的進行訴前審查,但審查標準不應過于嚴格,只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是沒有依據,均應允許其提訟。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利用提供法律咨詢和訴前審查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對保險公司拒付保險金不服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師對拒付理由進行調查直至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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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3、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
4、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
5、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
防衛過當的構成,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具有如下特征:
1、防衛過當的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通常為生命權和健康權;
2、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
3、防衛過當是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4、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
關鍵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界限
正當防衛是公民保護合法權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確的運用,可以有效而及時的制止和預防犯罪。但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這種權利和手段也必須正確行使,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社會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當,就轉化成了防衛過當,而會危害社會,形成犯罪。因此,人們在進行這種正當防衛的同時又存在著承擔一定刑事責任的風險,這就存在著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問題,而現實中,對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定一直是爭論的焦點,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定義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所實施的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刑法第20條第1款明確了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謂防衛過當是指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p>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但使用權利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構成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正當防衛。何謂不法侵害?由于刑法未作明確的規定,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應包括犯罪害和一般違法侵害兩種,因為,防衛人在實行防衛以前無法確定不法侵害是犯罪害還是一般違法侵害,而且,一般害對社會也有危害性,如果不允許對一般違法侵害實行防衛,就有可能使一般違法侵害進一步發展成為犯罪害,造成更大的損害。但是,并不是對任何不法侵害行為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只有對那些帶有一定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才可以實行正當防衛。所謂帶有緊迫性的侵害,是指迫在眉睫的或正在進行的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形成防衛緊迫感的侵害,這類侵害往往會給客體造成嚴重的損害。對于輕微的、不會給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一般違法行為,不應用正當防衛的方法來解決,而應用調解、勸阻、或其他方法來解決,比如說爭吵、辱罵或推拉等,就要用說服教育、互諒互讓或避開等方法解決。此外,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侵害行為,因其客觀上也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對其實行正當防衛,但應加以一定的限制,只有在無法判斷侵害者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時,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2、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實施正當防衛。它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不法侵害必須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推測的侵害。如果由于認識上的錯誤,在不法侵害行為并不存在的情況下,憑主觀想象或推測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而實行防衛,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正當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防衛。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適用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解決,即行為人有過失的,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沒有過失,則按意外事件處理,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應排除行為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第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也就是說,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但又尚未結束。對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防衛,都不是正當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不適時的防衛,不適時的防衛分為事先防衛和事后防衛,因不適時的防衛,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正當防衛成立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為來自侵害者,只有對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財產及其他權益造成一定損害,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如果在對不法侵害進行防衛反擊時,給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由于防衛人錯誤地把第三人當成侵害人而對其實行防衛反擊,應按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處理;如果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按緊急避險處理;如果是故意對第三人實施侵害,則按故意犯罪論處。防衛人并不限于常見的對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的損害,必要時,也可以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自由權利、財產權利等方法,來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
4、正當防衛成立的主觀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上具有正當性,這是成立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只有防衛目的的正當性,才能保證其行為對社會的有益性和排除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根據行為人防衛目的是否正當,以下幾種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1)為了侵害對方,胡意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激怒對方,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后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即防衛挑撥。因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意圖,而是為蓄意侵害他人的故意,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責任。(2)、互相斗毆的行為。因雙方都是為了侵害對方,沒有侵害者和防衛者之分,雙方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行為,雙方都無權實行正當防衛。如果其中一方已主動退讓,停止斗毆,而另一方緊追不舍,繼續行兇,這時主動退讓的一方可實行正當防衛。(3)、對于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防衛行為,由于不具備防衛目的的正當性,不屬于正當防衛行為。比如:盜竊人、賭博人的非法所得在被別人行搶或偷盜時,把行搶或偷盜人打傷或者打死等防衛行為,并非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不具有正當性,故不屬于正當防衛。因此,只有防衛目的具有正當性的防衛行為才屬于正當防衛。
5、正當防衛成立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說明,正當防衛只能在某種限度內行使,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那么,如何確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呢?在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是基本相適應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基本相當,從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來看,要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手段、后果基本相適應,才能成立正當防衛。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是基本相適應,而是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就是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第二種是必要說。此說認為,防衛者所采取的行為和所造成的損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要的,不論造成了什么樣的損害后果,都成立正當防衛。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第三種是適當說。此說是前面兩說的統一,吸收了前面兩說的合理這處,避免了兩說的不足。該說認為,防衛行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沒有對其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所必需的手段和強度,就是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鞠噙m應說把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基本相適應作為衡量標準,是其合理的一面,但實踐中,被保護的利益和性質與所損害的利益和性質,往往難以比較,“基本相適應”很不好把握。必要說以制止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為標準,有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和積極性,如果片面強調,會任意擴大防衛限度,導致濫用防衛權。因此,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應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為限度,同時考慮所保護的利益的性質和可能遭受的損害的程度與不法侵害者造成損害的性質和程度基本相適應。
此外,在實踐中確定必要限度時,還應把握以下幾點:1、以有利于鼓勵和支持公民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為出發點。2、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具有緊迫性,防衛人一時很難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等,所以,對正當防衛的限度不應過于苛求,只要沒有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不能定為犯罪,這里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指的是防衛人為了保護較小的利益,對輕微的不會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為,采用激烈的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的。3、要根據不法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不法侵害人的力量情況和防衛人的力量情況等因素,全面考慮,具體分析。
三、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一)、防衛過當的本質
防衛過當是指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違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因而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從其定義來看,它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和正當防衛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密切的聯系。防衛過當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性,主觀上存在罪過,因而是一種非法侵害行為,這也是防衛過當不同于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征,也是追究防衛過當人刑事責任的基礎。要成立防衛過當,也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實行的防衛行為,只是防衛超過了明顯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使防衛的性質由正當變成了過當,因此,防衛過當的防衛目的也具有正當性,這也是防衛過當成立的前提條件。實際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人雖然是出于正當防衛的目的,具有正當性,但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一特征也就成了區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防衛過當既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種較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
(二)、防衛過當的構成要件
防衛過當行為客觀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又有罪過,其具備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防衛過當也由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構成,具有以下特征:
1、防衛過當的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通常為生命權和健康權。防衛過當不是一種犯罪,沒有自己獨特的犯罪客體,防衛過當的客體既有一般犯罪客體的特征,又自己的特殊性,因為,在一般犯罪中,作為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而在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律保護。在防衛過當中,對不法侵害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損害,防衛人要負刑事責任。所以,防衛過當的犯罪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具體內容應隨防衛過當所構成的具體犯罪而定。
2、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這包括兩個含義,一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也可以說防衛所采取的手段,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使用的手段。比如,不法侵害人只是徒手攻擊防衛人,而防衛人卻選擇了用刀或槍防衛。二是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后果。防衛后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如對輕微的不會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為,采用激烈的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的。
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者沒有防備,精神極度緊張,情況十分緊急,必須立即作出反應,在這種刻不容緩的一瞬間,一般很難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和危險程度,往往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甚至也難以預料防衛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對正當防衛行為不宜規定苛刻的條件,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要是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就應當認定是正當的合法的防衛行為。防衛過當是行為過當與結果過當的統一,僅有行為過當或僅有結果過當均不能構成防衛過當,應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來認定。
3、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屬于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他們在生理、智力、知識方面的發展還未達到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程度,因而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刑法意義上的一切行為的能力,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大可能成為其主體。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依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所以,對于二人共同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都是由于過失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嚴重損害的,他們的防衛過當行為不以共同犯罪論,應當依各個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分別給予處罰。所以防衛過當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
4、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疏忽大意、過于自信的態度。就是說,防衛人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對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情況下是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自信能夠避免,也可能采取放任甚至希望態度,以致發生了不應有的危害結果。關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第二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第三種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因為,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有著密切的聯系,防衛過當具備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只是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說明防衛過當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而這種目的與明知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并且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是矛盾的,彼此對立的。因此,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其他三種罪過形式,都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具有正當性,因此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表現為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三)、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防衛過當的定罪問題
防衛過當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為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及犯罪事實的性質,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來確定罪名。如果防衛人主觀上是過失,客觀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則分別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如防衛人主觀上是故意,客觀上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任或死亡的,則分別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2、防衛過當的量刑問題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也是因為,防衛過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具有社會有益性,危害性較輕。有利于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在確定哪種情況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性質、防衛過當的程度和造成防衛過當的主客觀原因等方面的因素,體現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總之,正確把握好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有利于公民更好、更準確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法律的尊嚴。應當大力提倡正當防衛行為,對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的定罪量刑,應當從鼓勵和支持正當防衛出發,而不應對正當防衛的限度過于苛求。
參考文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