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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規定》對外貿劃分了幾種類型:其第一條規定,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可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另一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進出口業務。如人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如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暫行規定》。其第二條規定,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須委托有該類商品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暫行規定》。從以上兩條規定來看,只要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不管被人是否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一律適用《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中的第二種,通常是在委托人沒有某類商品的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情況下發生,因此,對于這些委托人來說,外貿在其對外活動中不是必然發生的。而第二條規定的情況,外貿在委托人對外活動中是必然發生的。外貿存在的弊端也主要是與后兩種委托人所進行委托相聯系的。
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是指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民法通則》中,的名義、的法律責任等都是明確的。外貿制中的并非《民法通則》規定的傳統意義上的,與《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傳統相比較,其不同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名義不同。在外貿中,外貿企業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的。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人應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簽約。這就使外貿與傳統有了根本的區別。名義在法律上體現了主體,名義不同意味著主體的不同,即權利義務承擔者的不同。
第二,名義合同責任與實際履行合同責任之間的關系不同。在外貿中,外貿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訂立合同,但不一定承擔實際履行合同責任,有時在外貿合同中指明或以其它合同載明委托人承擔實際履行合同責任,從而使名義與實際責任相分離,是一種“責可旁貸”的形式。在傳統中,被人只對人在權限內以被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負責。如果人不是以被人的名義或超越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除非得到被人的追認,一律應由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行為完成后人的地位不同。在外貿中,作為人的外貿企業完成其行為后,由于名義關系,不可能退出或完全退出關系。在傳統中,人根據委托人授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一旦行為完成,人就退出關系,余下的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因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外貿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經過國家審查批準,有關企業才能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才能夠經營進出口業務。所謂對外貿易經營權就是指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合法資格,凡是沒有取得這種合法資格的,一律不得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也就沒有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權利能力,他們與
外商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人的權利,換言之,委托人可以將自己享有的權利委托給人而不能將自己沒有的權利“委托”給人。委托人自己沒有權利,委托也無從談起。在委托關系中,委托人必須授權,人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如果委托人自己沒有權利,當然無法進行授權。在外貿中,作為委托人的國內公司、企業多數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也就是說,沒有對外簽訂經濟貿易合同的權利能力。既然委托人連權利能力都沒有,怎么有資格委托人簽訂對外經濟貿易合同呢?由于國內委托單位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根據我國關于合同無效的現行法律規定,它對外貿企業的授權也是沒有效力的,外貿企業根據這種無效授權而簽訂的外貿合同是形式上有效而實質上無效的合同。
但是,《暫行規定》卻肯定了這種無效授權。除第二條規定外,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協議應包括的內容之一是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范圍;接著,又規定了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以委托協議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系。
筆者認為,法律上肯定這種無效授權是很值得商榷的。反言之,法律上所作的這一規定就是在立法上鼓勵規避法律的行為,其直接后果是使對外貿易經營權的限制名存實亡。一方面,國家對外貿經營權嚴格限制,另一方面,國家又允許以這種無效授權對這一限制打開缺口。這在法律邏輯上自相矛盾。
(二)外貿企業在外貿中的地位和外貿的性質問題。這兩個問題互相聯系、互為因果,外貿企業地位的不明確直接影響到對外貿易性質的確定,反之亦然,外貿性質的不確定直接影響到外貿企業地位的確定。在外貿關系中,一般有三方當事人,即國內委托單位、外貿企業和外商。對于國內單位而言,外貿合同不是以它的名義簽訂的,所以它不享有主體資格,當外商違約時,它也沒有直接對外商提訟的權利,只能通過外貿企業對外商。對于外貿企業而言,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在法律上就必須對合同的履行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是國內委托單位,合同能否履行或能否正確履行完全取決于國內委托單位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外貿企業是無法保證合同履行的。對于外商而言,只能要求外貿企業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要求國內委托單位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國內委托單位與外商沒有形成法律關系。
由此可見,在外貿關系中,外貿企業的地位是相當特殊的,它既不同于外貿企業自己作為獨立買賣合同關系時的主體地位,也不同于傳統關系中人的地位。因此,必須對外貿企業在外貿中的地位作出界定。但是,《暫行規定》并沒有對外貿企業的地位作出界定,《暫行規定》第23條、第24條關于爭議解決的規定就明顯反映出外貿企業地位的不確定性,例如第23條規定,當外商提出索賠時,受托人應及時向委托人轉交外商提供的索賠證件。委托人接到索賠證件后,應根據委托協議及時理賠,第24條規定,受委托人有義務按進出口合同的規定對外提起仲裁或訴訟,由此產生的損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擔或享有。根據這些規定,在外貿的索賠關系中,外貿企業實際上處于中介人的地位,也就是說,國內委托單位能否獲得賠償或賠償多少只能視外貿企業對外索賠的結果來決定,反之亦然。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外商或國內委托單位無理拒賠,外貿企業應對國內委托單位或外商負什么責任,《暫行規定》并不明確。所以,《暫行規定》施行的結果往往是將外貿等同于傳統,外貿企業在外貿中的地位等同于傳統人的地位。既然如此,《暫行規定》將以外貿企業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與以國內委托單位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區別開來而適用不同法律就沒有什么意義了,甚至可以說《暫行規定》本身存在的意義也不大。
三、完善我國外貿制的思考
(一)明確外貿企業的地位,確定外貿的性質,并據此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民法通則》集中規定了制度的原則和基本制度,從而使我國的制度有了堅實的基礎。但應看到,現代社會是一個科學技術、商品經濟極為發達的社會,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迅速發展,國際貿易、跨國界的民事活動日益頻繁,國際已成為人們實現其民事權利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因此,如何建立起適應現代社會需要的制度以充分促進貿易的發展,是一個十分緊迫的任務。很明顯,僅有《民法通則》規定的傳統是遠遠不足的?!稌盒幸幎ā泛汀秾ν赓Q易法》發展了制度,其意義是不能否認的,但關于外貿存在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所謂外貿從其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來看,既不像大陸法系的間接,也不像普通法系不公開被人身份的。筆者認為,確定外貿的性質和人的地位宜重點研究大陸法系的間接和普通法系不公開被人身份的的相關制度,取其精華,為我所用。
大陸法系中的間接具有以下特征:(注:(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390頁。)
1.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這是間接與直接最重要的區別,間接人雖然接受委托,但不必將其真實身份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不需要知道這種關系。對第三人來說,他直接與人打交道,而與人的委托人沒有任何關系。間接的這個特征,使得第三人在與人訂立合同時,視人為合同當事人,人也將自己置于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人。在這里,關系是隱藏在人與被人之間的一種內部關系。
2.行為的后果不是直接歸于被人,而是間接歸于被人。所謂間接,是指先由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后果,再由人將這些后果轉移于被人。這里有兩層含義:首先,行為的后果最終由被人承擔,這一點表明了間接是屬于關系這一本質特征,否則就不成為;其次,后果的歸屬不像直接那樣直接歸于被人,而是經由人轉給被人。
3.第三人與被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被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被人主張權利。
普通法中根據人在交易中是否公開被人姓名和身份分為幾種情況:(注:(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397頁。)
1.公開被人。又稱顯名。即人在交易中既公開被人的存在,也公開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簽訂本合同。
2.不公開被人的姓名。即人在交易中公開被人的存在,但不公開被人的姓名,通常是在合同中注明“人”的字樣。
3.不公開被人的身份。即人在交易中不公開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
以上前兩種情況類似于大陸法的直接,第三種情況則近于間接。第三種情況下的法律關系與前兩種情況有很大的不同。未公開被人身份的使人原則上與第三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建立在兩個實質有聯系的合同基礎上,即第三人與人之間的合同和人與被人之間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盡管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約,但卻是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普通法,在不公開被人身份的中被人可以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的合同,即所謂行使介入權,假如不公開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權就應向第三人承擔責任。相應地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請求權,如有必要還可直接向
第三人提訟。由于被人的存在,第三人對根據其與人簽訂的合同享有的請求權,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由其在人與被人之間作選擇。第三人一旦在這兩者之間選擇一方,就不得再向另一方行使請求權。(注:趙秀文:《國際商業制度研究》,載《中國法學》1993年第1期。)
從上述的比較中可以看出,不論是大陸法系中的間接或是普通法系中的不公開人身份的,都有確定性,人的地位也是比較明確的,并依據這種定性和定位特別從第三人與誰訂約的角度確定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大陸法系的這種做法也為《統一法公約》和《合同統一法公約》所接受。(注:趙威:《國際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9頁。)筆者認為,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做法值得借鑒,特別值得我們深入研究的是普通法中的介入權的規定,可以考慮將介入權引入我國的《暫行規定》和《對外貿易法》,使之更合乎法律應有的公正性。這對于理解和處理外貿中第三人與被人的關系并確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具有重大意義。普通法上的制度,不論采用哪一種形式,實質上都確認了被人與第三人之間可以在法律上發生聯系,在人不公開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被人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權,直接介入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而被人行使介入權后必須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在主張權利時,如果存在被人,也可以在人與被人之間作出選擇。這樣做的結果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從實際案例反映出來的情況看,第三人明知被人的存在,卻同意與人進行交易,這主要是由于第三人看中人的資金和信譽。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被人與人訂立的是一個合同,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是另外一個合同,這兩個合同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但從實質上看,人正是為了被人的利益,才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如果沒有被人與人之間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間接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與兩層法律關系。三方當事人是:國內委托單位、外貿企業、外商;兩層法律關系是:國內委托單位與外貿企業的委托關系,外貿企業與外商的買賣關系。筆者認為,關于外貿的立法或實務操作應考慮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被人行使介入權對法律關系的影響,另一方面是被人沒有行使介入權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前者涉及我國立法上對外貿經營權的限制及其后果(限于篇幅,恕不贅述)。后者不涉及這些問題。在被人不行使介入權的情況下,外貿的法律關系一般應按下列方法處理:國內委托單位的索賠也應以委托合同為依據。具體而言,國內委托單位能否獲得賠償或賠償的多少視外貿企業對外索賠的結果而定,如果外商無理拒賠,外貿企業不對國內委托單位負賠償責任。外商與外貿企業的買賣關系是以買賣合同為依據的,因此,外商的索賠亦以買賣合同為依據。外貿企業應對合同負完全的責任,盡管違約是由于國內委托單位的責任所引起,外貿單位也不得推卸責任,外商的索賠不宜視外貿企業對國內委托單位的索賠情況而決定,如果國內委托單位無理拒賠,外貿企業應就合同的范圍對外商理賠。外貿企業對外商理賠后,可以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對國內委托單位進行追索。
(一)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離
晉中職業技術學院在大一年級就開設了國家規定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這門課程上來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結合在了一起,但這只是表面現象,從這門課程的具體內容來看,雖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也包含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礎內容僅僅是一些法律常識,沒有與道德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結合起來。而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形式僅為課堂講授,缺乏多樣與生動的形式。這就使得作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學生心中,影響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的關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脫離的狀況比較嚴重,例如馬加爵案,當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強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導,案件應該不會發生。
(二)部分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競爭的日趨激烈,在大眾教育的趨勢下,學生就業問題也在不知不覺中影響著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為了更順利地從事自己喜歡的工作,很多學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專業課的學習上,投入到了相關證書的取得和培訓上,而對于不能短期見到成效的高?!皟烧n”來說,同學們往往都抱著“別掛科”的態度來應對,學生學習的目的只是應付考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于學習這門課的積極性。而對于大多數學生來說,法律基礎知識也并非完全沒有,但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沒有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意識,用意識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做出正確的抉擇。
(三)法制教育方法簡單,手段單一
隨著我國近些年對法律的重視,通過電視和廣播開展的法制宣傳形式越來越多樣,但高職生作為一個特殊群體,他們吃住都在學校,很少有機會或者說很少自覺收看或收聽法制類節目,使得全社會比較認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對他們來說收益甚小。當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課時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教師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識的講解和傳授作為重點,例如什么叫法律,社會主義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內容等等,使學生覺得法律離自己很遙遠,看到的、聽到的也都是別人的事情,跟自己沒有什么關系,也不會從他人的角度來思考這類問題,借鑒別人的經驗,吸取別人的教訓。課堂簡單的理論堆積卻沒有更深入的、更貼近學生實際的法律內容的講解,把法制教育簡單地理解為法律知識的教授,忽視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識培養的內容。
(四)教師水平參差不齊
從我國目前的現狀和課程設置的狀況來看,高?!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課教師承擔的,我院也是這樣。而思想政治課教師很少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對現行中國的法律體系和社會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難給予正確的法律分析,從而在教學過程中具有一定難度。而我國的綜合類大學當中,有一批水平比較高的專業法律教師隊伍,他們不僅從事多年法律教學工作,而且開展比較深入的專業法律知識研究,絕大多數的法律教師還從事律師工作,具有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們在教給學生更多法律知識的同時,也指導大家對當下社會上的一些現象給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確的認識。但現實中這類專業法律教師很少愿意從事《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這就形成了實踐中的一種矛盾,專業的老師不愿代,非專業的老師又代不好,使學生成為了最終的受影響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應對策
(一)建立獨立的法制教育體系
從近些年來高校大學生犯罪案件頻發的現象可以看出,當前的法制教育摻雜在道德教育當中的“觀念教育”并沒有達到讓學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雖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園環境氛圍已經比較友好和諧,但不穩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筆者認為,學院法制教育要切實發揮作用,需要構建一套獨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為樹立法律意識和社會進步起到積極作用。
(二)重視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
全社會都應該重視法律知識。對于我院來說,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重視,如畢業法律課分數限制,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應加強對應聘人員法律基礎知識的考核。除了增長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法律意識。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學院可以廣泛利用學院報刊和廣播等媒介,加強法律宣傳,并結合學生實際和社會的熱點問題,開展形式多樣的辯論賽、演講賽、展覽會、報告會等活動,更多地將教育從“進耳”向“進腦”“進心”轉化,從思想層面增強大學生的法制意識。
(三)改革大學生法制教育方法作為學院的教師
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學的方法,也可將課堂教學延伸到校園中、法庭內,選擇較為貼近學生實際的案件,組織學生進行旁聽,引導學生思考身邊的法律問題,分析社會現象。另外,還可以由學生自己選取較為感興趣的話題,在每次課前安排一名學生上講臺與大家分享這個案例,這不僅鍛煉了大家的組織和表達能力,更豐富了知識,在學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二、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對策分析
(一)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主陣地。因此,要增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就必須改革《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果。1.改革教學內容,增強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法制教育要以培養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為核心”,但目前高校對大學生進行的法制教育仍側重于法律知識的灌輸,輕法律意識的培養,所以高校有必要圍繞“如何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來進行教學內容的改革。在精煉課程內容的同時,教師必須把主要的法律知識深入透徹地講解給學生,這樣既可以克服課時少、內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課堂教學質量,豐富課堂教學內容,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進一步提高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2.改進教學方式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一方面,增加師生互動環節。在課堂教學中要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改變“滿堂灌”的教學方式,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條條框框變為生動的、易于被學生接受的知識,從而不斷提高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另一方面,靈活采取多種教學方法。教師可以通過案例教學、分組討論、辯論賽、模擬法庭、講座等生動活潑的形式開展教學,圍繞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點面結合的形式,提高課堂教學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時,結合大學生關注的現實中典型案例進行教學,引導大學生科學理性地面對社會現實問題,從而進一步提高他們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他們遵法守法意識,避免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高校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不能僅僅停留在課堂教學上,要始終堅持法制理論教育與法制實踐活動并重的原則,必須把法制教育實踐活動常態化,并且要納入到大學生素質教育的整個計劃中。逐步拓寬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構建完善的大學生法制教育體系,更好地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胺梢庾R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1.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結合當前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校內可采取開設法律公選課,定期召開主題班會,定期舉辦法律征文比賽、法律演講比賽、法律知識競賽、法律知識調查、模擬法庭、專設法制宣傳園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請知名法官、律師、公安人員、檢察官等一些法律專家來學校開設法制教育講座,通過營造濃厚的校園法治氛圍來不斷地熏陶和感染學生。同時,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經常組織學生走出校門去旁聽法庭審判、參觀勞教所和監獄、參與普法知識宣傳、寒暑假組織學生到農村、社區等進行普法知識宣傳、參與社會調查等多種形式,將大學生學到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開拓他們的法律視野,不斷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2.積極利用大學生法律社團,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大學生社團是高校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載體,是高校第二課堂的引領者。學生社團是指學生為了實現會員的共同意愿和滿足個人興趣愛好的需求、自愿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高校各二級學院可以鼓勵學生根據不同的興趣愛好,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團,如辯論協會、演講協會、寫作協會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務社團,如法律咨詢志愿服務中心、法律宣傳服務中心等,每個社團有針對性地開展一些技能培訓、志愿服務等活動,充分發揮每個大學生的特長,提高他們的法律實踐能力。3.利用網絡資源,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高??梢詫⒕W絡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將法制教育融于網絡管理之中,建立長效工作機制,使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使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有效地引導大學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為。
(三)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項政治性、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很強的綜合性教育,必須有受過正規培訓、具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教師隊伍。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成功開展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證。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力量薄弱,嚴重影響了大學生法律意識的養成,因此,加強大學生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迫在眉睫。1.大力加強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通過崗前培訓、定期輪訓、脫產進修等多種方式以及參觀、考察、交流、研討等多種渠道,讓教師掌握大學生的成長規律,掌握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與技能,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教師的法律素質和法制教育水平,為學生樹立良好的榜樣。2.不斷提高教師自身的教學業務素質。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教師不僅要精通法律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比較全面的教育教學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學藝術。教師只有采用現代教學技術手段,并不斷提高自己組織教學和實施教學的能力,才能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法律課程的教學效果。3.注重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建立專兼職結合的法律教師隊伍。高校應加大對青年教師的培養力度,對教學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師要給予經費支持,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科研條件。目前部分高校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師大部分都是思政專業背景出身,缺乏法律專業出身的教師,因此,各高??筛鶕陨韺嶋H情況,聘請一些精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擔任兼職教師,進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師資隊伍水平。
作者:吳璇歐 孔偉 單位:河北北方學院
在旅游項目投資過程中,各區縣資金流轉投入的順暢性都亟待保障,投入與產出的差距暫時存在差級過大、投入產出不成正比的問題。綜合而言,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尚處于硬件投入及基礎設施建設層面,各縣區的區位差異、資源參差、起步先后直接決定了旅游產業發展整體的速度和質量較低,未來發展之路任重而道遠。各區縣在推動旅游產業轉型升級中存在多方面困難,配合銜接不暢因為區域性的影響,全市各縣區發展旅游產業存在著多層面的問題(表略)。全市各縣區旅游產業發展中普遍存在旅游基礎設施薄弱;旅游資源分散、整合困難,旅游品牌打造滯后;資金計劃投入和實際投入差距甚遠、到位資金嚴重不足等問題。簡言之是“三大模塊、三個階段”的配合和銜接存在問題,即戰略思想與資源規劃模塊、硬件投入與軟件打造模塊、資金供給與市場營銷模塊間的配合不足;思想到規劃階段、資金投入到產品打造階段、宣傳到營銷階段的銜接不暢。
為了更有效地推動全市旅游產業的發展,各區縣積極踴躍,開拓思維,對旅游產業的發展都確立了近期目標與戰略規劃(表略)。同時,各區縣充分思考旅游主導產業的未來發展,圍繞制約當前旅游產業發展的瓶頸,提出了注重整體規劃,提升開發水平;加大配套投入,夯實發展平臺;出臺優惠政策,創優發展環境;加快人才培養,提升服務水平;塑造張家口市文化旅游總體形象等諸多可供借鑒的意見和建議?!×⒆阌趶埣铱谑新糜萎a業發展的實際,結合環京津地區旅游產業框架分析,筆者認為必須審時度勢、冷靜思考旅游產業發展的客源市場和旅游產業發展的優劣勢,進而提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五步走”建議,即厘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設計發展框架、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厘清發展思路張家口市旅游業的發展在全國范圍內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與特殊區位的制約,在20世紀末期才嶄露頭角。在經濟信息時代的沖刷下,旅游產業發展的低碳性、帶動性及潛在性等優勢都日漸體現出來,成為眾多城市和地區經濟發展、推動就業的重點產業。在時下倡導發展旅游產業的大趨勢下,張家口市與時俱進,結合自身資源,從傳統旅游業的發展中尋求突破口。創新旅游產業發展,確立“4+3”重點產業中旅游業為第一主導產業的發展思路。這一高度精準的界定,無疑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發展目標眾所周知,張家口市是一個綜合性旅游區域,其“綜合性”界定,主要是基于其資源的種類繁多、旅游產品的多樣性和各旅游景區景點功能的綜合性;同時張家口市也是一個休閑旅游區,盡管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但考慮到其面對的是京津高端市場,其原生態休閑旅游資源更具獨特性和吸引力;此外,鑒于北京、天津、承德等市旅游文化休閑發展已相當成熟和張家口市獨特的草原風情和冰雪資源,遵循錯位發展的原則,張家口市旅游發展的目標應確定為“綜合性休閑旅游目的地”,即以運動康體為主題,以草原風情、滑雪運動、三祖文化、民俗休閑、葡萄酒文化休閑為依托,以其它自然、文化景觀為補充。只有明確發展目標,才能集中資源優勢有效地推動旅游產業的蓬勃發展。設計發展框架在發展思路和目標的指引下,張家口市旅游產業未來發展框架必須高起點、高站位,既要統籌兼顧,又要突出重點。在過去,全市旅游發展相對緩慢,各區縣只注重本轄區內旅游資源的開發,缺乏整體規劃。旅游投入分散,旅游規劃具有相似性,致使開發運營的旅游景區吸引力不足??偨Y已有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發展必需圍繞“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社會參與”這一主線進行設計,全局動員、多方努力、協作發展、謀求共贏。只有這種發展框架才能集思廣益,充分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形成旅游產業發展的合力。
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走出去、引進來”則被視為一條成功經驗。然而“外來的和尚會念經”卻逐漸成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的主導思想,從長遠發展看這是非常危險的。產業的發展要靠硬件的投入和軟件的打造,硬件投入絕非一朝一夕,而且硬件的維護成本較高、時限較長;軟件的打造同樣不容忽視,高素質的從業隊伍建設和專業的人才培養直接決定了硬件的投入產出比。因此,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硬件依托招商引資,軟件依托本土培養,為資本與資源的融合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張家口市人文旅游資源雖然歷史悠久,但是分散及破壞嚴重,修復、重建投入很大;自然生態資源雖然豐富,但開發難度大,交通不夠便利,發展前景不明朗。面對這些現實的困難,應“統籌全局,整合資源,集中力量辦大事”。過去挖掘旅游資源主打“文化牌”,然而就張家口市而言,要在國內旅游產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環境下,深度挖掘資源和文化的“特殊性”,強調“人無我有、人有我特”,以自己的產品特色、文化個性,帶給廣大游客截然不同的心理感受,并以差異化的市場營銷策略來贏得市場,從而使張家口市獲得游客的高度認同。作為環京津旅游產業帶的一個組成部分,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為推動張家口市自身經濟的發展,更要為張家口市參與環京津休閑旅游產業帶的運作提供決策支持。要針對張家口市旅游發展的現狀及遠景規劃,結合張家口市現有的旅游資源優勢,縮短區域旅游“梯度差”,通過厘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設計發展框架、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的“五步走”戰略,推動張家口市旅游產業迅速發展,將張家口市打造成京西北重要的休閑旅游目的地城市。
意思自治基礎理論及其發展
國際私法是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13世紀以后,隨著國際民商事活動的日益頻繁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大量出現,研究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的國際私法學說相繼出現。為了解決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和闡述其根據,不同時期的法學家們提出了不同的學說。法國法學家杜摩蘭在其《巴黎習慣法評述》一書中提出的“意思自治”學說在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中有特殊的貢獻,并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杜摩蘭認為,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合同關系所應適用的(習慣)法,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示選擇,法院(現代實踐中還應包括仲裁庭)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某一(習慣)法來解決他們之間的合同糾紛。在后一種情況下,“法院或者仲裁庭通常會決定合同適用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該國通常會是被假定是進行作為合同特征履行的當事人營業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國家”。但是該學說產生以后,并沒有立即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占據主要地位,直到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將意思自治原則明確規定下來后,它才陸續被各國立法所接納。并逐漸成為各國確定合同準據法最為普遍的原則?!艾F在,這一原則幾乎被所有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以及國際公約所接受”。除了合同領域以外,意思自治已經被適用到其他領域,如侵權?!皻W洲法院在1976年比耶訴阿爾薩斯鉀礦案(BierBVv.MinesdePotassedAlsace)中認為,當侵權行為地不止一個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其中一個地方的法律”。這是判例方面的一個例子。
立法方面,《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32條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可以隨時協商選擇適用法院地的法律。其他的例子還有,《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1992年的《羅馬尼亞國際私法》等都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婚姻家庭領域,1981年荷蘭《國際離婚法》規定:對當事人離婚問題可以讓當事人自主選擇法律;繼承領域,1989年《死者遺產繼承法律適用公約》就支持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意思自治等。
值得一提的是,從20世紀中葉開始,隨著最密切聯系原則成為當代國際私法最流行的一種法律適用理論,各國已經進入以意思自治原則為主,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的合同自體法階段。意思自治原則雖然仍是各國解決涉外合同法律關系的主要原則。但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履行等理論已經占據重要地位。最密切聯系原則系指:涉外法律關系應受與該法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支配。特征履行是大陸法系國家判斷最密切聯系地的一種理論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何地的履行最能體現合同的特征來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它使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實踐中具有了確定性和可預見性,是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必要限制。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主觀標準,特征履行理論是將最密切聯系原則最大限度地客觀化。
法律適用中的可預見性及排除規則
法律的存在,應當起這樣一種作用,當人們作出某種行為的時候,他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結果或他人將如何安排自己的行為,從而決定自己行為的取舍和方向,這就是法律的預測作用。法律還應當起這樣一種作用,它能夠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既定的模式,從而引導人們在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社會活動,即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的預測作用和法律的指引作用是相輔相成的?;诜蓱斁邆溥@樣的作用的理論基礎,法院或仲裁庭最終適用于處理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應當是當事人在作出某一行為的時候可以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法律,或者說,當事人有權利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后果,即法院或仲裁庭的判/裁決結果。即法律適用和行為后果的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否則,這樣的法律適用是違反“法的正義小”的。
杜摩蘭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則,包括他以后的學者們,如薩維尼(德)、瓦西特爾(德)、孟西尼(意)、戴西(英)、莫里斯(英)、斯托里(美)、里斯(美)等,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的本意正是體現法的這種價值,他們主張的尊重當事人對調整其合同行為的法律選擇,有利于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當事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有利于法的預測作用和指引作用的發揮。然而,如果當事人所選擇了的法律沒有得到適用,甚至最終適用的法律是當事人行為時根本無法預見到也不應當預見到的時候(不管判決結果如何),法院或仲裁庭適用法律時所體現的就不是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自治。原因在它與當事人的目的意思不一致,而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不具備目的意思,或目的意思不完整,或者目的意思有矛盾的表示行為,不構成意思表示。這時法的預測作用就受到了阻礙,法的正義價值就面臨威脅。這種情況是存在的,比如說反致,如果說反致在合同領域中不適用已經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的做法,但是婚姻、繼承、夫妻財產制等領域呢?眾所周知反致在這些領域里盛行,而意思自治原則發展到現在,其適用范圍已經是超出了合同領域,擴展到了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再比如,當事人在非協商一致情況下選擇了與他們的商事活動本來毫無關系的實體法,就很有可能導致此種結果的發生。同樣,杜摩蘭以及他以后的學者們都沒有提出方案解決這樣的“困境”。
杜摩蘭的“意思自治”包括兩方面:當事人明示選擇;法院或仲裁庭應當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某一(習慣)法,即默示的意思自治。后來的學者們以及各國的司法理論關于“意思自治”的闡述也沒有超出這個范圍,都沒有關于法院或仲裁庭推定出來的法律應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知曉的法律表述。實踐中,也未見有法院或仲裁庭排除適用當事人不可知曉的法律案例。事實上,法院或仲裁庭是否都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分析將要適用的法律能否為當事人所預見值得懷疑。
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穼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近年來,刑事和解等近似字眼屢見諸報端,它作為一種創新制度被我國多個地區所采用,并以各式框架和模式在不同的地區發揮著相應的社會管理作用,這種新的化解被害方與施害方矛盾的方式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也因各媒體對刑事和解制度的不甚了解或出于其他考慮,對刑事和解的描述混亂不清或與其他概念相混淆,導致不少群眾對此感到疑惑和不解。就此,筆者擬從刑事和解起源及背景出發,兼比較各個近似概念,闡述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意義。
刑事和解常常又被稱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是指犯罪發生后,在特定機構的主持下,受害方與加害方進行商談、協商,達成雙方和解,從而有效地解決刑事糾紛的一種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的產生有不同的說法,也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現于我國。但就當前各國相關刑事和解制度的起源來看,現代刑事和解制度源起于刑罰功能的變遷和被害人保護運動的興起。較為突出的一起事件為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陳納市的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第一起刑事和解的案例。當時,基秦拿縣的一名年輕緩刑官員說服法官讓兩名被判處破壞藝術作品犯罪的年輕人同所有的被害人見面。其后,法官責令兩年輕人向被害人賠償所有損失作為其判處緩刑的條件。數月后,兩名加害人再次會見所有被害人并支付相應的賠償以履行法院判決。基秦拿縣這種嘗試逐漸演變為一個由教會捐贈、政府補助和社會各界支持的“被害人—加害人”和解方案基金會。隨后,加拿大其它地區也積極參與這項活動。美國律師協會于1994年認可了刑事和解,被害人援助組織也于1995年批準了恢復性社區司法模式。至20世紀90年代末,美國已有45個以上的州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適用的項目達300余種。在歐洲,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芬蘭等國也紛紛行動,建立起各富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以芬蘭為例,1983年,芬蘭首先在赫爾辛基的萬達市推行刑事和解計劃,之后逐步推廣到100多個自治市,僅1995年,各地采用“刑事和解計劃”調解的沖突即有3000起,涉及4600名犯罪嫌疑人。
近些年來,我國也開始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引入刑事和解。刑事和解的引入,主要以北京市海淀區為代表。2002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開始對輕傷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學生犯罪案件試行刑事和解。2003年7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出臺《關于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研討會紀要》,以紀要的形式對司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適用刑事和解進行規范。2004年5月,浙江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制定《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年安徽省公檢法機關共同出臺《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也都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就此,我國的刑事和解逐漸出現在公眾面前。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辨訴交易、恢復性司法以及民間通俗所稱的“私了”等概念有著不同程度的相似性,我們要正確認識刑事和解制度,就必須將刑事和解與這些相似概念區分開。
1.刑事和解有別于刑事調解。
當前不少人將這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混為一談,認為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僅在于角度的不同,就事件而言,是同一回事。這種看法在一定的刑事和解模式中是正確的,但若就此將和解完全等同于調解則是錯誤的。刑事和解與刑事調解雖有著很大的關聯并只有著一字之差,但他們之間區別是明顯的:刑事和解有著比刑事調解更廣泛的涵義,就目前我國的刑事和解實踐來看,我國的刑事和解主要存在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模式、司法機關調解模式、人民調解模式、聯合調解模式等四種模式。
2.刑事和解有別于辯訴交易。
辯訴交易是起源于美國的一項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在法官開庭審理之前,處于控訴一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刑事和解與辨訴交易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兩者都是為了達成雙方的合意,都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這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刑事和解是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合意,而辯訴交易,顧名思義,便是刑事訴訟中辯方與訴方達成的合意。其次,合意雙方的具體目的不一樣,雖然在兩者均有提高刑事訴訟效率的目的,但在刑事和解中,被害人側重于有效彌補既有損害,施害人側重于罪刑的減免,而在辯訴交易中,辯方側重于罪多罪少,罪刑輕重,訴方則側重于節約司法資源。
3.刑事和解有別于恢復性司法。
所謂“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Justice),是指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西方興起的刑事司法運動。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復性司法是對犯罪行為做出的系統性反應,它著重于治療犯罪給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會所帶來或所引發的傷害。相對于傳統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復性司法將重點放在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被害人與犯罪人關系的修復以及被害人重新回歸社會等方面。不少人將我國的刑事和解視為是“中國的恢復性司法”。但其實兩者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恢復性司法”屬于偏法學理論的概念,而刑事和解則是刑事訴訟制度方面的概念,兩者有著質的不同。此外,恢復性司法強調的是對社會的整體“治愈”,而刑事和解制度雖然也關注社會矛盾的化解,但更側重于對被害人的補償。就這兩者的關系來看,這兩者的關系可以表述為:恢復性司法可以為刑事和解制度的深化與完善提供有效的理論幫助,而刑事和解制度雖非從恢復性司法理論中產生,但卻確實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完成恢復性司法理論擬達成的目標。
刑事和解有別于俗稱的“私了”。民間俗稱的“私了”,是指被害方與施害方雙方不經過國家專門機關的有關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相互之間的矛盾糾紛的做法。俗稱的“私了”對應于法律程序,它允許適用的范圍較為廣泛,包含了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事實上,民間意義上的“私了”,涵蓋的范圍更為廣泛)。由于群眾對“私了”概念的了解,故往往在聽到刑事和解的概念同時,腦海里就會產生“這不就是私了嘛?”的想法。這并不奇怪,因兩者的相似性,有媒體更是將“刑事和解”解說為“陽光下的私了”。但其實這兩者的區別并不僅僅是“陽光下”和“非陽光下”這么簡單。從合意雙方的目的來看,“私了”往往是以擺脫刑事追究為主要目標,而“刑事和解”在當前的司法架構下,往往僅能將被害人取得有效補償作為酌定情節加以考慮。此外,“私了”僅在于緩和、解決被害方與施害方的矛盾,對于已經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往往無能為力。刑事和解則需要多方考慮,既要考慮被害方的補償,也要考慮如何安撫社會情緒及化解社會矛盾。
我們看到,刑事和解作為一項新的社會管理制度,它的實施,有效地體現了刑法的謙抑理念,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實現了“有害的正義”到“無害的正義”的轉變,其在維護社會正義及保證被害人、施害人權利義務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更好地實現了刑法對社會管理的作用,是刑事訴訟發展的必然趨勢。
當前,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社會大局保持穩定,但我們同時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刑事和解制度作為一個在刑事訴訟中,緩和有效的社會創新管理模式,它符合我國當前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資源的節約,尤其是我國近年來各地對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及嘗試,已經為我國進一步全面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打下初步基礎。刑事和解制度應當在我國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形式下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機動車早已進入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但是,在車輛快速增加的同時,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同時,由于許多車輛行駛者法制意識淡薄,缺乏足夠的社會公德意識和個人修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賠償和制裁,一走了之,近年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大幅度增加。為了突出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擊,刑法對有關交通肇事的內容進行修改,加重了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缎谭ā返?33條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作了這樣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實踐中,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以及有關交通肇事“逃逸”共同犯罪問題的討論,成為刑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
關于“逃逸”概念所涵蓋的內容及其認定,現有一些司法解釋和教科書的學理解釋雖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仍不能盡如人意,實踐中一些問題仍不能得到圓滿的解答。本文試圖從交通肇事者的法定義務問題著手,從行為人刑事不作為的角度出發,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故意犯罪性質,對逃逸問題在立法的深層價值取向上剖析立法本意,并對司法解釋中有關指使他人“逃逸”構成犯罪的問題嘗試作出解讀。
一、交通肇事后的核心義務是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
發生交通肇事事故后,肇事者就自然產生了相關的法律義務。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執勤的警察,聽候處理。根據這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具有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報警、聽候處理的法定義務。為什么一般的故意犯罪嫌疑人并無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法定義務,而交通肇事者卻具有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一旦逃跑,就將受到刑罰的加重處理呢?我們認為這是由其過失犯罪的性質所決定的,也是與其相對較輕的刑罰尺度相一致的。交通肇事作為一種特殊的侵害行為,行為人由于其肇事的先行行為而產生特定義務,并且該義務也已由法律予以了確認。一旦違反該義務將得到法律加重的負面評價。
在法律規定的交通肇事者各項法定義務中,搶救傷員和聽候處理是這些法定義務中的核心義務,其余的義務是核心義務的附隨義務。停車是搶救傷員的附屬內容,保護現場是接受處理的附隨義務。但是這是由交通肇事過失侵害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交通肇事行為通常造成人身的重大傷害,被害人在受傷后的特定時空條件下,生命權和健康權處于一個危急關頭,迫切需要救治,而此時加害人(交通肇事行為人)無論是在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具有立即施救的責任。由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在人的各項基本權利以及在人類社會關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決定了救治傷員無疑是行為人的核心義務。同時,由于交通肇事屬于公共交通事故的組成部分,在認定事故區分責任等方面具有技術上的要求,因此,法律也將接受處理規定為交通肇事的義務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接受處理和救治傷員并不是同一層面的義務。司法實踐中有將肇事者主動報警接受處理的以自首論,但是沒有主動報警的,只要沒有逃跑的也不會處之以加重處罰。甚至于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為救治傷員不惜以損害原始現場為代價的。以及因急救而未及時報警,但主觀上并無逃跑意圖的,都不能以逃逸認定之。換句話說,救治傷員和接受處理都是交通肇事的核心義務,但是救治傷員的義務,必須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但是對于接受處理的義務,則僅僅需要表現為不作為——即不故意逃跑。只要排除了故意逃跑的行為,行為人無論是不主動報警、不保護現場(故意毀損現場意圖逃避追究的除外),都不能說是違反了核心義務,處之以加重處罰。不保護現場雖然使肇事責任的認定產生一定程度的困難,但它并不從根本上否認肇事責任的存在,因此危害也不大不具有刑事可罰性;而不搶救傷者和財產將導致交通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挽救工作無法及時進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無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避免;從而造成遠遠超出過失犯罪所能容忍的社會危害性。而不聽候處理實際就是逃避責任追究,也是違背行為人相關義務并為過失犯罪性質所不能容忍的。所以說,搶救傷者以及財產的義務和聽候處理的義務才是這些法定義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履行了這兩項義務,其他附隨義務(如報警、保護現場)即使未全面履行都不能認定行為人肇事逃逸。
二、如何準確界定“逃逸”
何謂“逃逸行為”,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逃逸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當場以及與當場緊密聯系的時空(包括時空的延續)逃逸,從而延誤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寶貴時間。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是從考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避免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逃逸而延誤治療。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處的“逃逸行為”是指逃避法律制裁。即“逃逸行為”并不限于交通肇事的當場,只要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的,即使行為人把被害人送到醫院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構成“逃逸行為”。
如江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司機江某駕車肇事,致李某重傷,江某立即打電話報案,并組織將李某送至醫院搶救,終因李某傷勢過重醫治無效而死亡。公安機關依法將案件立為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并對江某取保候審。在調查過程中,江某因害怕被判入獄,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在這個案件中,江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肇事后故意逃跑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要件,僅從表面上看,應當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性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同將江某的行為認定是肇事逃逸的可能寥寥無幾。本案中,江某在行車肇事后的特定的時空條件下,履行了在當時報警并接受處理、搶救傷員等法定義務,正因為其履行了上述兩項核心義務,因此在當時不能認定他交通肇事逃逸。在公安機關立案后,江某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的特定義務已經消失,此時江某畏罪逃跑,其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不應處以法定的從重處罰(即認定為逃逸),而只能作為一個酌定情節作相應處理。
因此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也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原意的(當時我國交通肇事事故頻發而且被害人往往因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造成殘疾或者死亡案件較多)。如果依照第二種觀點把“逃逸行為”的范圍無限擴大到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而且對于行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比如對于交通肇事后及時救助被害人并向司法機關自首后又逃跑的行為,行為人也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但是對于這種行為無論如何也不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予以加重處罰,否則相對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顧而逃逸的行為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司法實踐中將之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也不利于鼓勵交通肇事后的行為人及時減輕危害后果,這對于被害人和整個社會而言都是弊大于利的,因此對“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作限制性解釋。
對于產權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說,都是一件具有開拓性和挑戰性的事情,因而,同時也是一件令人關注和振奮的事情。
一、產權制度建立的哲學基礎
人類在以相互給予愛為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的同時,也努力謀求從社會和他人身上獲得更多的屬于自己能夠支配的東西。事實上,這種追求本身正是人類創造“美”的源動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藝術的美,以及人類征服自然的偉大的力量之美貫穿于這一追求的全過程。因而,屬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財產權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符合人類高級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權本身揚棄了人格中純粹的主觀性,而使人格趨于客觀和完美。賦予人們以財產所有權后,能夠使該財產所有者從其所能控制的財產上體現出他的意志中的規定和靈魂,從這種體現的過程和體現的結果看,這些財產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體系中,對財產(或通稱財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這種需要,當個人的能力不足以達到獲得更多的財富或滿足更高的欲望時,人們選擇了婚姻這種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創造的家庭財富遠遠多于個人的創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個人從社會上獲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務,孩子認真讀書),也是共同謀求最大化財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經濟學上的意義就是創造了兩者相加后的財富的增值,以達到各自的需求和滿足,因婚姻所產生的家庭財富的性質及其維系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顯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們應該理解,也必須理解,基于愛情所產生的婚姻,因財產的爭奪而解體或因解體而引起財產的爭奪的客觀存在。這時,因靈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滿足而產生的愛情,已被具有實物狀態的財產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濃墨重彩地規定了夫妻離異時財產分割的原因。
對事物的分析,往往先從哲學的范疇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懷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認識。
二、產權及產權交易的法律意義
產權(財產權)是人們對有價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權利,這種控制權充分表達和體現了財產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運作的各項權利。因而,財產權就是自由權,這是法律的維度內所界定的。這就意味著,當將一組關于某些特定財產的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給了某個人時,則同時就將該財產項下的自由權賦予給了這個人,那么,這個人就可以按著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曉和允許的情況下,對該財產自由地行使其項下的權利。
財產權具有任何條件下的絕對所有權,筆者是難以茍同的。例如,在中國的國有企業工作的職員,享有企業分配給他居住房屋的財產權,這時對該房屋的財產權僅包含了使用權和一定條件下的處置權,而不涉及具有絕對性意義上的所有權。鑒于,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是企業分配給該職員相應勞動對價的一部分,就是說,如果職員放棄了對該房屋的使用權利,則他會得到例如現金收入上增多的補償。因而,當該職員接受了房屋使用權利的時候,就放棄了其他形式的權利,而對房屋行使其權利之時,就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個通俗的典故,能讓我們形象地理解財產權的意義:
此路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從此過
留下買路財
這個攔路要財者對這條路雖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然而,他具有與其他任何人相比較而言的相對優勢,這時,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備的也無法行使的權利。
“財產權”,更誘人的意義,在于這種權利具有可替代性、可變換性和可流通性。
當財產權利者對他們的某一財產產生興趣,而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失去經營價值時,他就想用自己的財產換取他所感興趣的財產,這樣,財產交易就由此產生了。然而,任何僅利已而無利于對立的交易是無法實際的,因而,人們試圖努力地探求可以達到交換目的和滿足的交易對象及交易條件,這樣,基于期待獲得成功交易的“談判”就成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課題。因而,談判理論是基于私人產權的前提下產生的,并在保護、鞏固和擴大私人產權的實踐范疇內,得到了完整的徹底的體現。
人們把財產拿來進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過這種交易,使他獲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滿足和愉快。而約束這些交易行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實際、進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奧妙在于她會設計出在交易過程中,能夠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創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規則及方案。同時,當交易出現障礙或困難之時,法律也能夠幫助人們克服這些障礙或困難,以達目的。另一種情況,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產生紛爭,而交易者力圖擺脫這種困擾又無可奈何時,法律又會幫助人們平衡這一紛爭的利益關系,從中找到適當的切入點,以解決雙方交易者的不快。
產權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則,就是遵循財產經濟學理論的核心,即,在賦予財產權的一組權利時,要使這種權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給社會所增加的財富均為最大化,只要該法律制度或規則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獲得的收益,那么,這個制度或規則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產權貿易市場的創立與中國產權制度的進化
世界產權貿易市場(WorldTradeAssetsMarketInc.簡稱WTAMI)的創立,為全球尋求財產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臺。一方面,她促進了財產的流動性,為財產更能充分地體現其價值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動了全球性的和國家地域性的產權交易規則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中國占有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的比例。如此巨大的人口數量無疑與所需求的交易數量是等同比例的?;谏鲜龅姆治?,可以認定,產權的法律制度不僅僅是法律體系中核心的部分,同時,是代表文化程度的重要標志。
二、大學生犯罪的特征及因素探究
導致當代大學生犯罪的可能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個人心理發展不夠成熟,這屬于主觀因素,由于社會的高速發展,信息社會時代的信息爆炸,以及網絡監管不力,大量暴力視頻等不健康因素容易混淆青少年的是非觀,甚至埋下誘導大學生用暴力解決事情的種子。自身法律知識不足,無法及時地明辨是非,對自己的行為缺乏冷靜的、正確的認識。
2.家庭因素。一些孩子自幼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耳濡目染,潛意識認為暴力能夠解決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比如發生爭執后沒辦法調節心理平衡等。有些家長由于受文化程度限制的因素影響,仍然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觀念,經常對孩子實施“棍棒教育”,導致進一步加劇孩子的叛逆心理?;蛘?,現在我國大多為獨生子女家庭,很多家長對孩子更是百般溺愛,導致一些孩子樹立了心高氣傲、以自我為中心的不良價值觀。
3.學校因素。大學校園包含來自全國各地的學子,由于各地的文化背景不同,處事方式不同,甚至因為不夠了解觸碰了某些宗教信徒的信條而導致矛盾的激化。
4.社會因素。目前我國貧富差距大,導致某些學生有仇富心理,甚至極度拜金、唯利是圖,甚至為了金錢做出違法犯罪行為等。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途徑研究
通過對大學生犯罪現狀的分析,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顯得尤為重要。根據以上對大學生犯罪誘導因素探究,對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主要有以下途徑。1.加強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幫助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目前,我國大學的心理健康教育課程主要安排在晚自習,課時較短,一般為1到16周,每周一節大課。在普遍重視學分,忽略實效的大環境下,部分大學生對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因此,學校首先要加大對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學力度,提高心理學考試難度及掌握要求,改開卷考試為閉卷考試。強制性地要求大學生進行心理咨詢測試,對于有暴力傾向或者內心比較封閉的學生,心理咨詢老師應著重與其交流溝通,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2.家長積極主動給學生樹立法律意識。家庭間每個成員都有可能產生摩擦,那么此時,家長應該盡量不要在孩子在場的時候發生正面沖突,創造溫暖的成長環境。同時,每個家長要用心理解孩子的內心世界,不能一味地用暴力手段解決問題,為孩子樹立正面的榜樣。除此之外,家長還應有意識地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經常給孩子讀一些有關法律的新聞,鼓勵孩子收聽法律知識型電視節目,并與孩子一起討論,當他遇到這種情況下,正確的處理辦法是什么。定期給孩子購買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的書籍,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
3.學校應加強對大學生法律知識的教授。學校要加大宣傳力度,強調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其次,定期舉辦法律講堂、法律知識競賽、趣味性法律情景模擬等活動,盡量吸引大學生主動參與,更好地了解法律。同時,學校要適當進行強制性的法律學習活動,提升大學生法律知識水平,并開展心理咨詢活動,幫助心理上有缺陷或者有困惑的同學解決心理問題,幫助其確定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以有效降低大學生犯罪率。
作者:李萬蓮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
對問卷數據的統計結果顯示,受訪者對紅色旅游景區(點)旅游項目的構成總體持好評態度,其中選擇“好”的占到46.44%,選擇“很好”的占17.57%,選擇“一般”的比重為22.18%,這與六安地處皖西大別山區紅色旅游資源具有得天獨厚的基礎及區域一直重視紅色旅游項目的開發與建設是分不開的,未來各景區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旅游項目的創新,以適應游客不斷變化的旅游需求。另外,受訪者對紅色旅游景區(點)展陳方式的評價,選擇“一般”的比例較高,為55%,選擇“很好”與“好”的比例合計占到22.5%,反映了游客對紅色旅游景點展陳的實際感知與體驗不高,未來改善提升空間較大,目前調查景區和景點的區域經濟欠發達,展示手段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制約,相對于都市型、主題公園等旅游高科技應用較多的旅游景區景點來說,旅游產品與項目的展陳方式差距較大。紅色旅游景區通過紅色旅游紀念品作為紅色革命精神的載體,既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示范作用,又能產生一定的經濟受益。調查結果顯示,受訪游客對紅色旅游景區(點)旅游商品的評價選擇“一般”的占到50.41%,選擇“好”與“很好”的合計占到16.7%,目前旅游商品多為社區居民銷售的鄉土特產,同質化現象嚴重,附加值較低;景區專屬紅色旅游紀念品較少或沒有,且存在樣式簡單,制作粗糙、文化內涵與吸引力不足的問題,未來紅色旅游景區旅游商品的開發設計、銷售與服務的提升空間較大。受訪游客對紅色旅游景區(點)的愛國主義教育與革命傳統教育效果的感知情況較好,選擇“好”與“很好”的游客比重達到47.2%,選擇“一般”的比例為26.4%,認為“較差”與“差”的比重為22.4%。提升紅色旅游的教育作用與實際效果需要多方面考慮相關影響因素,特別景區的開發、建設、管理與服務質量等,否則可能會影響到人民群眾對革命歷史的正確認識與理解,影響到紅色旅游的教育效果,最終影響到紅色旅游的生命力與可持續性[15]。游客對景區的總體評價受訪者對參觀過的紅色旅游景區(點)的總體評價尚好,其中選擇“很好”的比例為9.58%,認為總體為“好”的占27.92%,認為“一般”的比例占35.83%,認為“較差”與“差”的比例分別為21.25%和5.42%。在有關“您認為目前紅色旅游發展存在的不足之處?”的問項調查中,游客的選擇集中在“文化內涵不夠深刻”、“活動內容不夠豐富”及“旅游設施不夠完善”等方面,是制約紅色旅游景區發展的主要問題,與閻友兵等(2009)的調查研究結果相似。游客未來紅色旅游意向調查結果顯示,在未來旅游計劃中,有25.42%的游客有意向“會”選擇紅色旅游,但有57.92%的受訪者選擇了“看情況決定”,16.7%的游客選擇“不會選擇”紅色旅游產品。影響游客出游的因素很多,旅游目的地的選擇會隨選擇情境的變化而變化,紅色旅游作為一種旅游新業態,在政府主導下發展態勢較好,已經逐漸成為吸引游客出游的一類重要的旅游形式,但是受資源品質獨特、發展歷程較短、細分市場特征較顯著、知名度及影響力有待提高等因素的影響,要獲得更多旅游者的認可,尚需要深化產品的開發與設計、組合與創新,同時實施有效的市場營銷與推廣策略。
紅色旅游發展的經濟影響對社區居民的調查結果顯示,66.25%的受訪居民同意“發展紅色旅游業可以帶動當地經濟的增長”。25%的受訪者“不同意”,其他居民持“中立”態度。對“當地發展紅色旅游業可否增加就業崗位”的調查結果顯示,62.5%的受訪社區居民持“同意”態度,21.2%“不同意”。調查還顯示,有55%的居民認為“當地發展紅色旅游業可以增加個人收入”,但也有17.92%的居民不認同此觀點??梢?,大部分的社區居民已經認識到由游客旅游消費帶動的旅游產業發展是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肯定了紅色旅游發展所帶來的的正面經濟效應。紅色旅游發展的社會影響“發展紅色旅游業對提高當地知名度有積極的影響力”的觀點得到了66.25%社區受訪居民的認同,有關“紅色旅游的發展是否會對當地紅色文化的傳承起到積極的影響”問項的調查結果顯示,受訪對象的觀點分歧較大,持“同意”觀點的占41.25%,但是持“不認同”觀點的比例也占到了39.58%,訪談結果顯示,當地居民認為游客的進入,出現了“文物破壞、環境污染及商業化過重”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引發了當地居民對“旅游業的發展是否是最有效的紅色資源保護及傳統紅色文化傳承的手段”的擔憂與質疑。伴隨著紅色旅游的快速發展,游客的進入,旅游項目的建設實施,旅游管理與發展理念的可持續性欠佳等均造成了旅游發展過程中紅色文物資源的破壞、區域生態環境的污染等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了當地社區的生態環境,因此,負面效應不容忽視。居民對紅色旅游發展的總體評價調查結果顯示,46.66%的受訪對象認為當地發展紅色旅游業是大多數居民受益的事業,但也有37.92%的受訪對象不同意此觀點。當地政府以發展紅色旅游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為出發點是好的,但如何有效保障社區居民的利益,使大多數人真正從紅色旅游業的發展中受惠是值得持續關注的管理話題和研究命題。表5的統計結果顯示,大多數受訪居民對社區發展紅色旅游業的重要性和積極效應持肯定態度,表明社區居民已認識到旅游業帶動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性,社區對旅游業發展的積極認知態度將有利于經營管理部門在紅色旅游業的未來發展過程中獲得更多的社區支持,也將有利于和諧旅游社區的創建。另外,調查結果還顯示,有68.84%的居民認為“發展旅游業對其日常生活造成了影響”,其中32.59%受訪居民認為“有影響且很反感”,36.25%的居民認為“有影響但是可以接受”;旅游17%的居民認為“沒有影響”;14.16%的受訪對象選擇了“沒有感覺到影響”。紅色旅游的發展是把雙刃劍,帶來顯著效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部分社區居民的傳統生活模式。紅色旅游發展的環境影響在對“你認為發展紅色旅游后當地的基礎設施是否得到改善?”問項調查中,56.25%的受訪對象“同意”此觀點,但也有30.83%的受訪對象“不同意”。對“發展紅色旅游業是否能改善社區環境?”的調查結果顯示,39.17%的受訪持“同意”態度,20%的受訪持“中立”的觀點,持“不同意”態度的受訪對象占到40.83%。訪談結果反映,皖西大別山區本底生態環境質量佳,山清水秀的居住環境一直是當地社區居民世代生活的居所,紅色旅游是一個政府主導下的新興文化產業,在各級黨政和旅游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快速發展,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特別是在強化政府主導,加強科學規劃,加大投入力度,推進區域一體化等方面均已取得了較大的突破。本次實證調查結果顯示,紅色旅游在發展進程中仍存在許多具體的現實問題,有待深入持續地關注,特別是涉及旅游發展的軟硬件環境建設、創新型產品設計與開發,紅色旅游與其他旅游業態的有機組合和科學融合、旅游景區的品牌塑造與推廣、社區居民“經濟—社會—環境”復合利益的保障等,均是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為此,從以下幾方面提出管理建議,供相關決策和運營部門參考。
紅色旅游亟需迎合時展和消費者心理需求,傳統單一的紅色旅游產品已不能滿足市場需求,需要融入更多具有生活品位、人性關懷的體驗型、包容開放型、度假休閑型和運動時尚型旅游產品,以豐富紅色旅游的產品譜系,增強紅色旅游的市場吸引力。因此,以產業融合為視角,深挖紅色文化特色,將紅色旅游與山水風光游、鄉土風情游進行多元的組合與融合。六安地區不僅是中國革命史上一個重要的紅色圣地,因地處大別山區,也是一個豐富的綠色生態寶庫,擁有豐富的綠色資源和深厚的歷史文化資源,皖西文化、湖湘文化、中原文化等多種文化在這里交匯、磨合、沉淀,形成新的文化特質,為紅色旅游與綠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體旅游、休閑度假游等多業融合提供了基礎條件?;诋a業融合的紅色旅游產品譜系的開發與設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區域紅色旅游的競爭力和附加值,而且還可以更加有效地拓寬區域生態之旅、康體健身療養之旅的市場輻射,優化產品結構,延長紅色旅游消費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