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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零售商利用商業欺詐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愈演愈烈,已成為當前市場監管的難點。研究商業欺詐行為的機理,強化對零售商和零售業的監管,對于提高零售業的公信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市場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商業欺詐行為占消費者投訴的比例居高不下,已成為影響消費市場健康發展的難題。商業欺詐主要表現為價格欺詐、假冒仿冒、虛假宣傳、虛假表示、合同欺詐等形式。2012年全國消費者協會組織共受理商業欺詐投訴385 616起,占消費者投訴的70.97%?;仡?年前即2007年的消費市場,商業欺詐投訴案件占消費者投訴案的比例僅下降了5.82%,幾乎沒有顯著變化。分析近年來商業欺詐的特點,合同欺詐案件數量持續上升,由2007年的35 645起上升到2012年的57 487起,上升了61.27%;假冒、仿冒和價格欺詐案件有所下降,6年間分別下降了42.15%和25.38%;虛假宣傳案件除了2011年接近 2萬起外,其他年份一直在1萬起左右波動,如圖1所示。自2011年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商業欺詐的力度。2011年1月,國家發改委查處了家樂福、沃爾瑪等外資零售巨頭的部分連鎖店虛構原價、低價標示高價結算、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誤導性商業欺詐行為;隨后,相關城市發改委相繼對違規連鎖店處以金額不等的罰款。當時,僅用了兩周時間就查獲了家樂福11家門店,共處罰款550萬元。商業欺詐事件的接連發生,加劇了消費者對零售業信任度的下降。以家樂福為代表的外資零售業的“價簽門”事件,更是給零售業帶來了一場前所未有的輿論沖擊與信任危機(李智,2011)。在這一背景下,國家職能部門強化了對商業欺詐的監管力度,但針對消費者的商業欺詐行為并沒有得到根本扭轉,商業欺詐案件仍然居高不下。這不僅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得消費者對整個消費市場的信任度下降,而且商業欺詐行為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對此,本文利用博弈模型對商業欺詐行為的機制進行剖析,并提出一些相應監管對策。
二、多方經濟主體在商業欺詐中的博弈分析
縱觀商業欺詐行為發生的過程,一般由零售商、消費者和監管部門三方參加博弈,商業欺詐發生的嚴重程度與監管部門職責履行的好壞直接相關,是博弈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結果。
(一)零售商與零售商之間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在本博弈中,博弈參與人為零售商1和零售商2,且參與人均為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定每個參與人都是利己的,都不關心另一參與者的利益,且兩個參與人都不愿意與對方共謀。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某種商品市場總占有率為100%,假設市場中僅有零售商1和零售商2。如果雙方都誠信經營,零售商1和零售商2各獲得50%的市場占有率。但由于零售商具有天然的利己性,必然通過追求市場占有率的擴大,達到提高利潤的目的,就會不惜違背誠信原則,直至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這是由商人追求高額利潤的天性所決定的。對此,卡爾·馬克思有過精辟的論述:“只要有50%的利潤,商家就會積極的冒險;有100%的利潤,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潤,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當零售商中的一方率先違背誠信經營原則,進行商業欺詐時,他的市場占有率就可能達到80%,誠信經營的一方市場占有率就會減少,僅為20%;反之亦然。在這種情況下,誠信經營的一方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占有率,也只能選擇商業欺詐,從而通過博弈逐漸達到市場占有率新的平衡。具體博弈收益矩陣如表1所示。
假如零售市場中缺乏職能部門的監管,各個零售商面對其他零售商的欺詐行為,如果堅持誠信經營,必然失去已有的市場占有率。為了維持自己的市場占有率,選擇欺詐就成為最佳策略。
(二)零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1.模型假設與構建
在本博弈中,博弈參與人為零售商和消費者,且參與人均為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假設零售商在不欺詐時可獲得正常收益R1,其在進行商業欺詐時可獲得額外收益R2,但其在發生商業欺詐行為后一旦被消費者投訴,就需向消費者賠償P,且會被監管部門罰款F。零售商的選擇策略有:欺詐或不欺詐兩種。
消費者購買商品后會獲得滿足效應為U,但其若發現零售商存在商業欺詐行為,可依法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其投訴成本為C,一經核實,消費者依法可獲得零售商額外收益R2的N倍賠償額P(P=NR2)。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選擇的策略有:投訴或不投訴。
根據上述分析,得到零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收益矩陣。如表2所示。
2.模型分析
當零售商選擇欺詐時,如果消費者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由于現實生活中投訴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交易成本)一般較高,而其投訴后獲得的賠償P一般較小,《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P一般僅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2倍(含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成本)。假定P-C0,消費者通過投訴所獲得的收益為正數,消費者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有可能選擇投訴。
當零售商進行欺詐時,消費者如果選擇投訴,零售商就有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罰款金額為F,而且還要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金額為P。理性的零售商在這種情況下的最佳策略就是不欺詐。當消費者選擇不投訴時,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就可多獲得額外收益R2,其最優策略顯然是欺詐。綜合以上分析,如果消費者投訴成本過高,在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消費者就會放棄投訴,客觀上縱容欺詐行為的發生。如果監管部門缺位,欺詐行為就會愈演愈烈。
(三)零售商與監管部門之間的博弈模型及其均衡分析
1.模型假設與構建
政府監管部門承擔著對零售商的監管職責。監管的過程就是雙方的博弈過程,而且雙方都是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面對零售商的商業欺詐行為,監管部門的選擇策略有:監管或不監管兩種。如果監管部門忠于職守,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就可能維持市場秩序的穩定,監管部門社會聲譽提高,取得收益R0,同時付出監管成本C1;如果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就可能受到政府的批評,而且還會導致零售商欺詐行為的猖獗,從而造成消費者的嚴重不滿,此時,政府監管部門必然社會聲譽降低,其失職成本記為-R0。
根據上述分析,得到零售商與監管部門之間的收益矩陣,如表3所示。
2.模型分析
當政府監管部門嚴格監管時,由于零售商欺詐時的收益R1+R2-F-P0小于不欺詐時的收益R1,所以零售商的最佳策略是不欺詐;當監管部門不監管時,零售商一旦欺詐成功就會獲得額外收益R2,而不需要花費額外的成本,所以此時零售商的最佳策略是欺詐。當零售商不欺詐時,監管部門不用付任何監管成本,便可獲得較大收益R0,其最佳策略是不監管;當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監管部門的策略取決于R0+F-C1與-R0的比較。當監管成本較高,且監管部門失職的成本較低時,R0+F-C1
設零售商欺詐的概率為p,監管部門監管的概率為q,那么存在如下結果:給定q,監管部門監管的期望收益為U1(p,1),不監管的期望收益為U1(p,0)。
此時,若零售商欺詐的概率小于p,則監管部門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實施不監管;若零售商欺詐的概率大于p,則監管部門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實施監管;若零售商欺詐的概率等于p,則監管部門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實施監管或不監管。
3.變量分析
在保持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若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C1增加,則零售商欺詐的概率p就會增加;若監管部門對零售商商業欺詐的罰款F增加,則零售商欺詐產生的代價就會增加,其欺詐的概率p就會減少,同時監管部門由于進行罰款,可能得到政府的獎勵而獲得收益增加,其行使監管權的概率q也會增加;若社會輿論對監管部門的影響R0增加,則監管部門履行自己職責的認真程度就會增加,此時零售商迫于政府職能部門嚴格監管的形勢和強大的輿論壓力,其欺詐的概率p就會減少。若零售商商業欺詐時獲得的額外收益R2增加,則零售商獲利空間增大,就更傾向于進行欺詐,此時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概率q也會隨之增加;若零售商商業欺詐后對消費者的賠償P0過大,則零售商對消費者的商業欺詐就會有所遏制,此時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概率q就會隨之降低。
三、結論與建議
(一)基本結論
通過上述博弈分析可得出以下基本結論:
一是在零售商與零售商的博弈過程中,由于零售商之間沒有穩定的信任基礎,在政府職能部門監管缺位的情況下,他們為了求得市場占有率的平衡,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必然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誠信經營的商業道德準則,選擇對消費者進行欺詐。
二是在消費者與零售商的博弈過程中,消費者是否選擇投訴,與投訴的成本有密切關系。如果投訴成本過高,當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時,消費者往往對其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放棄投訴;當投訴成本低,投訴方便快捷,獲得的收益高時,消費者才會選擇投訴。
三是在零售商與監管部門的博弈過程中,零售商進行商業欺詐的概率p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主要取決于執法機關對零售商商業欺詐的處罰力度、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失職成本三個因素。在現有條件下,政府職能部門監管收益有限,失職成本較低,政府職能部門失職瀆職成為普遍現象,從而導致零售商商業欺詐愈演愈烈。
(二)政策建議
1.必須明確政府職能部門職責,強化市場監管打擊力度
國家必須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的劃分,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促進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政府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對于多次實施商業欺詐涉嫌構成犯罪的,嚴格依照國務院310號令做好案件移送。同時,執法機關在執法中必須做到公平公正,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提高執法的公信力,降低零售商逃脫處罰的饒幸心理,達到治理和預防的執法效果。
2.必須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訴渠道,鼓勵市民參與監督投訴
行政執法機關必須樹立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理念,建立起快捷、高效的消費者投訴渠道,讓消費者能在遭遇商業欺詐時以最方便、最快捷的方式進行投訴并獲得賠償。同時,要通過多種途徑提高消費者的維權能力,指導消費者維權。要建立市民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商業欺詐行為的市民,一經查實,就給予適當物質獎勵,鼓勵全民參與市場監督。對于消費者投訴舉報集中的經營者,通過立法授權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以達到打擊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3.必須加大媒體監督的力度,強化對執法部門的監督
要健全以社會輿論監督、群眾廣泛參與為主的社會監督體系,加大監管部門失職、瀆職成本。賦予新聞、網絡等媒體及廣大人民群眾在監督執法者方面更大的發言權,通過來自外部的廣泛監督,促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監管市場,提高監管水平。同時,國家監察機關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督促其認真履行職責。對于行政不作為的公務人員必須依法給予處分,直至清理出執法隊伍。國家檢察機關必須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力度,對于失職瀆職的機關和人員,必須依法追究其瀆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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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誠信”之名
“本科論文1500元、碩士論文4000元、博士論文來電咨詢。”一家名為“”的網站這樣明碼標價。記者以買家身份咨詢時,客服人員說:“內容原創,版權歸您?!?/p>
盡管淘寶網明確禁止論文交易,但記者輸入“”后,搜到相關商品3311件。不少賣家只是在“論文”前加了一個“議”或“社”字后,就避開了淘寶禁令。在一家名為“西邦以誠為本中心”的網店中,僅一款“議論文”的商品,30天內銷量就達18萬余元。
合法網站、配備客服、明碼標價、支付寶交易,不少腐蝕社會信用的網站甚至打著“誠信”的名義,在權威門戶網站發廣告、拉生意。據業內研究者最新調查,目前最熱門、以為主營業務的網站已發展至800多家,且多數網站由成熟團隊運營,以在校碩士、博士研究生為主,產業鏈條完整,有愈演愈烈之勢。
另外,記者發現,信息的獲取渠道正由傳統搜索引擎拓展至電子商務網站、即時通訊軟件和社交網站等。以QQ群為例,截至2012年4月18日,以“”進行檢索,可搜索到491個群,其中400人以上的有6個。
不可思議:
網站屬于監管空白
采訪過程中,多家網站客服人員均保證,“只要你自己不說,誰也查不出來,只要查不出來就不違法。”
記者就此咨詢了教育、通信管理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均是——網站屬于監管空白,令人不可思議。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毙庞檬乾F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從法律角度看,信用是發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是‘種消費款項的結算關系。存信用卡關系中,特約商戶實際上是銀行的人,它代表銀行接受銀行認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結算中,即使特約商戶是與收單行簽訂特約協議,但由于它是代表發卡機構接受信用卡,特約商戶這時是發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單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發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之間因購物或消費而產生債務債權關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承諾收到符合規定是用信用卡的簽單即付款與特約商戶,獨立于作為其基礎的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消費關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的制約。從實務上來講,發機構除了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結算及其他相關服務外,還以其巨大的信用為特約商戶提供付款擔保,為持人提供資金融通。從法律關系這個角度來說,發卡機構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相關服務之外,還與特約商戶形成一種獨立擔保關系,在持卡人信用賬,無足夠余額支付所購商品時,持卡人可以使用發行所給予的信用額度透支消費完成購物行為,其實質是發行墊付資金完成對特約商戶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發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發行提供付款擔保的一種獨立擔保關系。
持卡與特約商戶的關系是一般的商品買賣和服務的法律關系,雖然采取的是信用卡這一方式進行支付和結算并介入了發卡行水完成整個消費行為,但是實務上和技術上百異于其他支付方式,但買賣或提供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卻不實務的同而變化。
信用卡欺詐是指不法持卡人通過欺騙手段領取或偽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詐騙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為商家詐騙、持卡人詐騙和第三方詐騙。商家欺詐來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員與欺詐者勾結的法商家。在實務中,商家雇員有機會接觸到持卡人的卡信息,這就有可能為使不法雇員保留或復制信用信息,通過信息的保留而進行欺詐。持卡人欺詐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實持卡人所進行的欺詐,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責任條款,在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言沒收到貨物,欺詐商家和發卡機構。第三方欺詐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偽造和騙取信用卡并進行交易。行為人通過偽造相關信息來欺詐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這種情況下,一旦發卡行發行后,引起的法律關系是真實存在的,雖然在法律效力上其歸于無效,但在欺詐行為沒有被發現之前,無疑是擾亂信用卡市場秩序,侵犯了發卡機構的利益。行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欺詐,騙取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進行使用的情形相對于利用虛假身份進行欺詐的情形更為復雜。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情,可將這類行為分為當事人完全不知情情況下的欺詐和當事人知情的欺詐行為。由于當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被行為人利用,其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與行為人虛構身份,偽造申請資料騙領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對當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知情情況下的信用卡欺詐行為,目前比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進行欺詐申領信用卡,即所謂的”套現”。中介公司一般打著”小額申請”、”快速融資”、”貸款綠色通道”的幌子來誘騙申請人。中介公司一般會告訴申請人,他們可向各家銀行同時申請信用卡,這樣申請信用卡的數量可達十幾張。每張信用卡可的信用額度可達2萬到5萬元,總額度就可答三四十萬元。然后,中介公司通過提供最全套的手續去”騙領”銀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過POS機為申請人大量提現。當十幾張信用卡從銀行里辦理出來,中介公司都要向當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續費,如果當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現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機為當事人刷卡,使銀行資金轉入公司賬戶提出來。但我國目前還無專門針對這種犯罪形式的法律規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規制。
三、信用卡欺詐現有的法律規范
信用卡使用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進行了原則規定?!睹穹ㄍ▌t》的規定。我國《民法迪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問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摹砌的就是發卡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機構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金融法律的規定?!吨袊嗣胥y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缎庞每I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機構、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申領與銷戶、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辦理利用信忙許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節、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于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國調整信用的規范主要是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他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釋。信用卡法律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實踐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們在性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文來支持。其次,表現為缺少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的專門性法律,我國目前在調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為權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規章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并非針對信用卡專門而立,而是將各類銀行卡業務納入同一辦法進行了規范。其具體內容對己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信用卡法律糾紛沒有做出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信用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嚴重缺失。另外,其對銀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條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完善信用卡欺詐防范的法律規制
一、信用卡行為規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僅進入人們的消費生活,成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功能不斷擴展,實現提現、貸款、資金運轉等功能。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長足發展和信用卡業務的不斷增長,信用卡業務中的風險頻率也隨之增長,對發卡行、特約商戶、持卡人之間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風險中的問題也日漸嚴重。筆者在官方網上見到一個民意調查,對消費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當前中國的信用卡市場進調查,顯示市場混亂,無規矩占76.82%;比較有秩序,管理規范占14.98%:無所謂,幾乎不用占8.2%。這一顯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場在現在經濟市場中擁有廣闊的前景,但又存在著巨大的不足,中國信用卡市場的完善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是一個不能回避的話題。
二、信用卡欺詐的行為特點的法律性質分析
英國學者SalyoAoJoens認為,信用卡是一個信貸協議,它需要對購買進行支付,即使用者對發行者負有償還交易時用卡所支付的費用的義務?!毙庞檬乾F代市場經濟、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發達的銀行業務共同開發的金融產品,具有支付和信貸功能,是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形式?!睆姆山嵌瓤?,信用是發卡機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的憑證。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與發卡機構構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這個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主體是持卡人和發卡機構,客體是發卡機構及相關組織提供給持卡人的相關服務,內容是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雙方的債務債權關系不確定,因為信用是先消費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對預期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所以體現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信用卡下發卡機構和持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還涉及到特約商戶,特約商戶作為信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持人和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需要特約商戶履行其相關義務才能實現。
發卡機構與特約商戶之間的合同關系是‘種消費款項的結算關系。存信用卡關系中,特約商戶實際上是銀行的人,它代表銀行接受銀行認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結算中,即使特約商戶是與收單行簽訂特約協議,但由于它是代表發卡機構接受信用卡,特約商戶這時是發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單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發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之間因購物或消費而產生債務債權關系,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發卡機構承諾收到符合規定是用信用卡的簽單即付款與特約商戶,獨立于作為其基礎的持卡人與特約商戶的消費關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與發卡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的制約。從實務上來講,發機構除了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結算及其他相關服務外,還以其巨大的信用為特約商戶提供付款擔保,為持人提供資金融通。從法律關系這個角度來說,發卡機構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提供相關服務之外,還與特約商戶形成一種獨立擔保關系,在持卡人信用賬,無足夠余額支付所購商品時,持卡人可以使用發行所給予的信用額度透支消費完成購物行為,其實質是發行墊付資金完成對特約商戶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發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發行提供付款擔保的一種獨立擔保關系。
持卡與特約商戶的關系是一般的商品買賣和服務的法律關系,雖然采取的是信用卡這一方式進行支付和結算并介入了發卡行水完成整個消費行為,但是實務上和技術上百異于其他支付方式,但買賣或提供服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卻不實務的同而變化。
信用卡欺詐是指不法持卡人通過欺騙手段領取或偽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為。詐騙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為商家詐騙、持卡人詐騙和第三方詐騙。商家欺詐來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員與欺詐者勾結的法商家。在實務中,商家雇員有機會接觸到持卡人的卡信息,這就有可能為使不法雇員保留或復制信用信息,通過信息的保留而進行欺詐。持卡人欺詐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實持卡人所進行的欺詐,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責任條款,在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言沒收到貨物,欺詐商家和發卡機構。第三方欺詐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信息,偽造和騙取信用卡并進行交易。行為人通過偽造相關信息來欺詐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這種情況下,一旦發卡行發行后,引起的法律關系是真實存在的,雖然在法律效力上其歸于無效,但在欺詐行為沒有被發現之前,無疑是擾亂信用卡市場秩序,侵犯了發卡機構的利益。行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進行欺詐,騙取發卡行發行信用卡進行使用的情形相對于利用虛假身份進行欺詐的情形更為復雜。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情,可將這類行為分為當事人完全不知情情況下的欺詐和當事人知情的欺詐行為。由于當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身份被行為人利用,其騙領信用卡的行為應與行為人虛構身份,偽造申請資料騙領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對當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知情情況下的信用卡欺詐行為,目前比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進行欺詐申領信用卡,即所謂的”套現”。中介公司一般打著”小額申請”、”快速融資”、”貸款綠色通道”的幌子來誘騙申請人。中介公司一般會告訴申請人,他們可向各家銀行同時申請信用卡,這樣申請信用卡的數量可達十幾張。每張信用卡可的信用額度可達2萬到5萬元,總額度就可答三四十萬元。然后,中介公司通過提供最全套的手續去”騙領”銀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過POS機為申請人大量提現。當十幾張信用卡從銀行里辦理出來,中介公司都要向當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續費,如果當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現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機為當事人刷卡,使銀行資金轉入公司賬戶提出來。但我國目前還無專門針對這種犯罪形式的法律規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規制。
三、信用卡欺詐現有的法律規范
信用卡使用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進行了原則規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民法迪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問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摹砌的就是發卡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機構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金融法律的規定?!吨袊嗣胥y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缎庞每I務管理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機構、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申領與銷戶、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辦理利用信忙許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節、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于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我國目前關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對于實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但其對各個部門法對信用卡的規制來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國調整信用的規范主要是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其他規定散見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釋。信用卡法律立法層次低,權威性不強,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業銀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實踐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們在性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文來支持。其次,表現為缺少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的專門性法律,我國目前在調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為權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規章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該《辦法》也并非針對信用卡專門而立,而是將各類銀行卡業務納入同一辦法進行了規范。其具體內容對己出現或可能出現的信用卡法律糾紛沒有做出比較完善的法律規定,信用的法律規制仍然存在嚴重缺失。另外,其對銀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條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完善信用卡欺詐防范的法律規制
近年來,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在我國頻繁發生,如毀容的化妝品、瘦肉精豬肉、石臘加工的大米、有毒紅心咸鴨蛋、三聚氰胺奶粉等,幾乎所有的商品中都出現了偽劣或瑕疵產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些重大的產品安全事件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所能得到的賠償金額相當有限,因此,可否在產品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成為我國法學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懲罰性賠償,又稱報復性賠償、示范性賠償,是指給付被害人超過其財產損害范圍的一種經濟賠償。該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國家,在近一個世紀以來得到了顯著的發展,許多國家的立法都采納了該制度。它以其對相對弱勢地位的公眾人身、財產的有力保護,對侵權人的嚴厲懲罰,體現出保護社會利益、維護弱勢群體利益、懲治和預防不法行為等功能。但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法律直接作出規定的較少,主要由法官或陪審團自由裁量,賠償金的數額依被告的財產狀況、主觀動機、過錯程度、認罪態度等方面的不同有所區別。
在一些學者主張我國應當在產品責任中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同時,另有一些學者持反對觀點,其主要理由是:產品責任屬于侵權責任領域,傳統的民事侵權理論主張民事主體間的平等性,一方受到損失時,可以依據侵權理論主張彌補其所受損失,使其利益恢復至受損前之狀態。而懲罰性賠償是支付給利益受損方的超出其損失的賠償,其適用缺乏法律依據,況且懲罰性賠償相當嚴厲,有可能加重生產者的經濟負擔,挫傷其開發新產品的積極性。另有學者認為我國可以在《產品質量法》中加大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政處罰力度,通過行政處罰同樣可以達到懲罰惡意生產者的目的,無需再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
一、產品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意義
國外產品責任立法中大都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意味著我國出口到國際市場的產品一旦有質量問題,將面臨著幾十倍、上百倍于產品價格的巨額懲罰性賠償,而國外的瑕疵產品進入
再次,有利于維護社會利益。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認為:“社會利益是許多私人利益的相加,真實存在的還是個人利益。增進私人利益,就增進了整個社會的利益。”由于社會利益是許多私人利益的相加,因此,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經濟違法行為,會侵犯許多特定個體的利益。懲罰性賠償的主要功能在于威懾和預防侵犯社會整體利益的行為發生;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免受缺陷產品對人身和財產的傷害,促使生產者生產出更為安全的產品,并通過對不法經營者的懲戒來鼓勵消費者維權。該制度的實現機制是由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經營者支付賠償金。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所擔當的分配社會財富的使命,使其具有含蓄的公法職能,實行懲罰性賠償可以加大違法者的生產經營成本,使其對違法經營產生畏懼感,進而阻止其侵害眾多購買者的個體利益,最終達到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最后,有利于完善我國產品責任法律體系。我國《消法》雖開創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之先河,但該法調整的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消費關系,這種消費僅指生活消費而不包括生產消費。在當前的社會經濟形勢下,這種規定已無法適應保護廣大用戶權利的需要。 因此,在產品責任中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限制,實現社會整體和諧。
另外,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有利于我國立法與外國法制接軌。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大量外國產品進入我國市場,在產品質量問題、消費糾紛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及時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改變我國消費者的不利地位。我國于2009年12月26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在這方面有了一定突破,該法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因此,在產品責任中也應借鑒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懲罰性賠償。
二、產品責任中設置懲罰性賠償。應突破《消法》中規定的經營者須有“欺詐行為”和《侵權責任法》中“明知”這一前提
關于懲罰性賠償,我國在《消法》第49條中作了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條確定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表示的行為?!蔽覈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笨梢?,認定欺詐強調的是當事人主觀故意,而《侵權責任法》中“明知”這一前提,也是強調的當事人的主觀故意。
在英美法系國家并沒有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局限于“欺詐”和“明知”等主觀故意。在美國,只要被告的行為超過了社會容忍的限度,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判斷被告行為是否超過了社會容忍的程度,美國法是結合被告的主觀心心理狀態進行綜合考察的。只要被告的心理狀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邪惡動機、欺詐、濫用權利、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不計后果、輕率或有意識不顧他人權利和安全。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明顯過嚴。尤其是關于欺詐的認定,讓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證明經營者主觀上有欺詐,這顯然是強人所難。另外,許多經營者設計、生產、制作的產品導致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并非出于故意欺詐而有可能是過失,但這種過失對廣大消費者的危害有時并不比欺詐行為輕,甚至造成的后果更為慘重。
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突破“欺詐”和“明知”之限制,定性為惡意及重大過失、漠視他人權利和濫用權利等惡劣心態。這里的惡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安全,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這時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所謂明顯不考慮他人安全,指對他人的安全毫不關心,采取輕率或漠視的態度。如美國1982年制定的《統一產品責任示范法》規定:如果有明確的、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損害是由毫不顧及產品缺陷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而造成的,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加害人不是希望損害結果發生,但由于其在生產、管理、銷售等過程中有重大過錯而導致他人受到損害。重大過錯較之故意或明顯不考慮他人安全的主觀因素惡性較輕,但又不同于一般過失,對此類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于督促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嚴格管理,確保產品質量。
三、產品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歸責原則
在傳統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上,法律所奉行的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受害人無法證明加害人主觀上的過錯而不能受到賠償,特別是在受害人與加害人二者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受害人就更處于弱者的地位,其利益如何得到保護?如果法律不給予救濟,則顯失公平,會使加害人應實施了加害行為,但適用過錯責任的疏漏而逃脫責任。所以,過錯推定責任制度便應運而生。所謂過錯推定責任制度,是指受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加害人之行為或與加害人之物相關聯,而在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證以證明其清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即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并應承擔責任的制度。“應用過錯推定,是現代工業社會各種事故與日俱增的形勢下出現的法律對策?!?/p>
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的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因為它能較好地平衡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既避免了受害人因無法舉證而陷于敗訴的困難境地,也賦予了經營者一定的抗辯空間。如果采用嚴格責任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其適用范圍的擴大,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過錯推定也不能濫用,必須要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由于推定的事實有時具有擬制的前提,因此法律規定推定要慎重使用,前提條件就是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其次,適用過錯推定責任要給被控方提供充分的反駁和反證的機會。適用法律絕不能斷章取義,更不能僅憑原告一家之言,就輕易下結論。最后,必須正確認識過錯推定適用的條件和程序,嚴格依據其步驟來推定過錯,既保證受害人能夠獲得救濟,又防止過錯推定的濫用。 論文 聯盟
四、產品責任中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認定
懲罰性賠償并不是為了置被懲罰人于死地,從公平正義的角度考慮,應留有余地,既要考慮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慮此種懲罰不至于使其陷于絕境。懲罰性賠償應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懲罰性賠償額與實際損害的關系。正如一些經濟學家指出的:“懲罰性賠償的根本宗旨在于適度威懾,適度威懾的關鍵在于賠償金額既不多,也不少。如果賠償低于損害,威懾不足即預防成本較低,加害人會過分從事侵權行為,相反,如果賠償遠遠高于損害,威懾將會過度,加害人會把他們的行為縮至不適當的程度,即使所得利益超過了損害,他們也不會從事該種行為,結果導致有益行為將被阻止。㈣在美國,懲罰性賠償沒有確定具體數額,由法官根據具體案例確定。對于惡性較大的故意造假、售假的行為,尤其是在藥品生產、銷售領域,一般懲罰較重,沒有上限,有的高達數十倍或上百倍,甚至直至造假者破產為止,因而在美國惡意造假、售假行為并不多見。一般的產品責任案件中也普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由于在實踐中懲罰性賠償數額有過濫、過高之勢,使得責任人不堪重負,因此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許多州做出了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限制的規定,要求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應當公平。
美國:以我的榮譽起誓,撒謊的代價很大
存著名的弗吉尼亞大學,有一條規定,每個新生都必須存杰弗遜的銅像面前宣誓,不得背叛榮譽體系,“我以我的榮譽擔保,我沒有說謊、欺騙和偷竊。”在平時的作業、論文或者考試中,也必須要存首頁上寫下一段誓言:“我以我學生的名義起誓,我在這次作業(或考試)中沒有給予或接受任何幫助?!?/p>
美國的考試從來不需要監考老師,也不用監視器,因為只要你作弊了,就一定會被同學揭發。被舉報作弊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或許我們會疑惑,揭發后會不會導致同學關系的破裂?但在美國人的眼里,他們則會認為這是一種正義的表現。
英國:政府民間齊努力,嚴厲打擊欺詐行為
面對社會上的種種不良現象,英國政府和有關機構采取的對策是,加強對欺詐事件的調查和曝光,以名譽、經濟和刑事等懲罰方式來改善社會環境。政府存關于修改公司法的白皮書中提出,財務審計中的欺詐將成為新的犯罪行為,企業負責人如果不能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誠實的信息”,可能面臨入獄兩年的懲罰。
消費者協會之類的民間機構也非常注意企業的誠信問題,鑒于性質不同,它們把監督的側重點放在一些性質看上去不太嚴重、但損害了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上。例如,2002年英同消費者協會發起“誠實食品標簽”運動,對超市食品的包裝說明進行抽查,曝光那些名稱夸大事實或說明文字有誤導性的產品,通過這種方式來警告廠家和銷售商耍更誠實。
德國:建立全國數據庫,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完善
德國主要由政府出資,建立全國數據庫,并組成全國性的調查網絡,形成以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的社會信用管理模式。征信信息主要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于商業銀行防范貸款風險和央行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決策。
在德國,個人的消費信貸已占銀行貸款總額的30%以上,更有50%的德國人貸款買車、買房,使用信用卡更是“家常便飯”。而這些都是離不開德國已經普遍建立的個人信用制度:個人可以通過信用方式獲得支付能力而進行消費、投資和經營。
個人信用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來標明,良好的個人信用檔案可以視作個人的第二張身份證。個人可以自由流動,卻有一個伴隨終生的社會安全號,通過這個無法偽造的號碼,每個人擁有一份資信公司做出的信用報告,任何銀行、公司或業務對象都可以付費查詢這份報告。
有過不良的民事記錄,甚至刑事記錄的,如詐騙、空頭支票、欠款不還、破產等,在你要貸款、上保險和求職時,都比清白人麻煩得多,要多掏利息或保險費率,而且,這些事跡還會成為終生的污點。
日本:誠信成為全社會的信條
日本的誠信教育幾乎貫穿人的一生,存家庭中父母經常教育孩子“不許撒謊”,到學校里耳濡目染的是“誠實”二字,到公司里“誠信”幾乎是普遍的經營理念。
日本公司有企業倫理教育。1996年,日本經團聯針對企業不誠實不正直的行為制定了企業行動,后來又創立了經營倫理實踐研究中心。
日本企業弄虛作假一旦曝光,即使不倒閉也要大傷元氣。2002年1月曾被日本人視為“白雪公主”的雪印公司,以進口牛肉冒充國產牛肉賣給同家,引起軒然大波。經媒體曝光后雪印公司于當年4月倒閉,公司主要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
正因為誠信教育在日本已經深入人心,所以無論個人還是單位,弄虛作假被曝光即為社會昕不齒,個人身敗名裂,單位信譽掃地。
瑞士:誠實守信的先行者
瑞士人之所以能保持較高的社會公德水準,根本原因是他們誠實守信的傳統民族精神。瑞士人很早就將誠信入法,1907年瑞士國會通過的《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民法典之一。這部法典的第二條規定“任伺人行使任伺權利,或履行義務,均應以誠實信用為之”,使誠信原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中圖分類號:F84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9月3日
一、引言
醫療服務過程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活動,醫療保險一經出現,傳統醫療服務的參與者由原先簡單的醫患關系轉變為醫療機構、被保險人和醫療保險機構的三方關系,醫療保險機構在被保險患者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充當了“買單”的角色,即被保險人接受的(或者說是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由醫患雙方之外的第三方——醫療保險機構支付的。由于醫療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和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機制的不完善,被保險人和醫療機構極易在接受(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聯合起來對付保險機構,從而產生道德風險。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是醫療保險機構所面臨的最重要風險之一,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道德風險的存在扭曲了正常的醫患醫療行為,不僅會引起了醫療費用的增長和浪費,也會直接導致醫療保險的賠付率處于較高水平,嚴重影響了保險機構的穩健經營。
在我國,醫療保險起步較晚,醫療保險體制也存在諸多的缺陷,醫療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就表現得更為嚴重。因此,如何有效地對我國醫療保險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加以識別、管理和控制,提高對有限資源的利用率,降低醫療費用的過度膨脹和浪費,促進我國醫療保險水平的提高,是一個值得我們認真去探討與研究的問題。
二、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產生途徑
(一)患方。在參加醫療保險的情況下,人們將面臨較低的醫療價格,當消費者只需支付其醫療費用的一小部分且他們的消費行為又難以觀察時,過度消費醫療服務的需求就不可避免?;颊邔︶t療服務需求的膨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被保險人的過度消費。由于醫療保險減免了個人所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所以患者的醫療服務需求量就會比個人自負全部醫療費用時的消費量大。一般說來,疾病發生后可以有許多治療方案,人們往往認為越昂貴的方案效果越好,因此有醫療保險的患者,通常選擇更昂貴的治療方案,從而影響了醫療保險機構的成本控制函數,當患者接受成本超過其期望收益的護理時,過度消費就產生了。
第二,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在醫療保險領域,保險欺詐率一直居高不下。社會上,有許多人購買了醫療保險,他們為了騙取保險賠付,通常會使用冒名頂替,即未投保的冒用投保人姓名住院,或是隱瞞既往健康狀況,對病史做虛假陳述等手段。被保險人利用這些虛假手段,騙取個人醫療保險賠付,從而給醫療保險機構造成巨大損失,極大地損害了保險機構的利益。并且此類欺詐行為常見于親屬之間,如兄弟、姐妹、父子、母女或朋友之間。在保險理賠過程中,保險機構很難得到醫療機構的配合,取證調查困難,難以參與到醫療過程中,不能通過直接管理醫療服務來杜絕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
(二)醫方
首先,醫療機構對醫療服務具有壟斷性。醫生在其提供醫療服務的整個過程中,掌握著主動權,對醫療技術又擁有足夠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療時不能討價還價,難以控制醫療消費的種類與數量,加上疾病具有突發性和需求缺乏彈性的特點,患者的被動地位非常明顯。
其次,醫療服務的過度供給創造了需求。在傳統的按服務付費制度的情況下,醫療服務提供方因其提供服務越多,得到的收益就會越大,醫生的收入與其提供服務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這種經濟利益上的好處往往鼓勵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過多的或昂貴的醫療服務,從而誘發了需求。
再次,以藥養醫的體制。這種體制使得醫療機構的收入與醫療費用的高低成正相關關系,因此從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發,醫療機構有動力促使醫療費用的上升。
(三)醫療保險機構。盡管近年來我國保險機構在醫療保險方面已經開始了大膽的探索和積極創新,并進行了一些試點,但總體說來,仍然存在風險控制能力薄弱等問題,如在核保核賠方面,一些公司尚未建立專門的醫療險核保核賠制度,缺乏醫療保險的核保核賠資料認證體系,難以控制道德風險的發生。
現階段,由于醫、保、患三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等,醫患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聯合起來對付保險機構,而保險機構與醫院和患者之間缺乏有效的控制關系,難以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保險機構難以介入到醫療服務選擇的過程中,無法針對醫療服務內容進行合理性認定,難以控制醫療費用的支出。
三、醫療保險中道德風險的控制
(一)患方道德風險的控制。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表現主要是產生額外的醫療服務,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事實證明,被保險人與保險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醫療費用風險,可以降低投保人產生道德風險的程度。
第一,合理設計免賠條款。即被保險人對于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自己首先承擔一筆小額費用,超過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才由醫療保險機構承擔。合理的免賠額不僅可以減少賠付審核時的管理費用,還可以抑制一部分被保險人的服務需求,從而降低醫療保險的支付。
第二,實行共保條款。實行該條款可使被保險人和醫療保險機構都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這樣被保險人就有減少額外醫療服務的動機。因為在共保條款下,被保險人要承擔額外醫療服務的部分成本,提高了被保險人的自付水平。
第三,實施保單限額。由于一些疾病治療費用非常高,而且很難估測該疾病最終的花費,為了降低道德風險,醫療保險保單通常采取規定上限來限定保險的總額。該辦法是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花費規定費用或服務量設立封頂線,限額以內的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限額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險人自己支付,按服務項目分項規定的一般稱為限額,總的支付限制一般稱為最高限額。這樣做雖然可以降低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但不適合大病和重病患者。
(二)醫方道德風險的控制。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方式從付費的時間上來看,可分為后付制和預付制兩種。目前,醫療保險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的費用結算主要是后付制,這種付費方式使得醫療機構的收入與提供的服務量直接相關,極易誘導醫療機構向被保險人提供過度的醫療服務,導致保險機構的利益受損。要防范或降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改變醫療費用的補償方式,實行醫療費用預付制下的費用償付方式。這種償付方式使得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數量與醫療機構的收入不直接掛鉤,醫療機構和保險機構目標效用函數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吻合,醫療機構才有動機控制醫療費用的盲目增長,有利于降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雖然預付制可以降低醫療機構的道德風險,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為此,對于醫療費用的補償方式,應以總額預付制為基礎,進行預付制與后付制的有機組合,根據醫療服務的多樣性綜合運用多種支付方式。同時,應建立質量評估監測體系,結合質量校正系數調整給付費用。
(三)保險機構風險管理水平的加強
第一,建立醫療保險業務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與一般的保險業務相比,醫療保險經營設計風險類型更復雜、種類更多,風險評估體系的建立要結合醫療保險業務的經營特點,分析不同環節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從而逐步積累醫療保險業務經驗數據,完善商業醫療風險控制的指標體系。
第二,規范醫療保險的條款設計。信息不對稱是普遍存在的,通過保險機構的核保程序不可能完全消除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保險機構也不能準確地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因此逆向選擇的風險依然存在。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條款不是很嚴謹、完善,存在著許多漏洞,為逆選擇風險提供了可乘之機。要確保醫療保險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對現行的醫療保險條款加以規范,并使之符合國際慣例。
第三,引進復合型人才,提高業務水平。醫療保險的市場定位、風險評估、保險類型的設計和保障范圍的確定均是專業性很強的經營項目,建立一支有掌握保險、醫學、法律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組成的專業隊伍,才是提高醫療保險業務水平、控制道德風險的關鍵所在。
第四,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監督是防范產生道德風險的重要保障,它可以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現一點蛛絲馬跡,就可以采取斷然措施,糾正偏差,從而能夠規范醫方的行為,減少信息成本,降低不確定性,把阻礙醫、保、患三者合作得以進行的因素減少到最低程度。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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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用是指企業在從事資本運營、資金籌集以及與商品生產流通有關的信用活動時,其價值取向、所具實力、社會責任等諸多方面在社會公眾和法人團體中的反映。企業信用是社會信用的核心,它涉及銀行信用、商業信用及個人信用等方面,是信用管理中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部分。
1企業信用缺失的具體表現形式
1.1企業間相互拖欠“三角債”
企業間相互拖欠“三角債”已成為經濟運行中的一個頑疾。有資料顯示,我國50%的企業長期受“三角債”困擾,企業間的過期應收帳款占貿易總額的比例高達5%以上,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該比例應為0.25%一0.5%。在2002年,涉及信用的經濟糾紛和債權債務民事糾紛案件為289萬件,約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這也導致企業間缺乏信任,不少企業寧愿放棄定單和客戶,也不肯采用信用結算方式,而采用現金交易甚至以貨易貨的方式,從而使交易效率下降,成本提高。
1.2逃廢銀行債務
一些企業通過不規范的破產、分立、多頭開戶、資金不人帳等辦法千方百計逃廢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據統計,截至2000年11月,全國在4家國有商業銀行開戶的62 656戶改制企業中,逃廢銀行債務的企業達到51.29%,逃廢貸款本息共計1 851億元,占改制企業貸款本息的31.96%。這種“賴帳經濟”嚴重加大了銀行風險,擾亂了金融秩序。
1.3合同違約和欺詐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當前企業任意變更或撕毀經濟合同現象相當普遍,據國家工商局統計,我國每年訂立的合同有40億份左右,但履約率極低,1990年以前的履約率為80%一90%,此后的十年履約率平均不到70%,有的地方不到20%。另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統計數字,1999一2002年全國工商系統查處的合同違法案件分別為22 939件、30 076件、36 019件、33 264件,涉案金額分別為582 241萬元、554 998萬元、870 182萬元、1 000 481萬元。
2企業信用缺失的危害
2.1信用缺失加劇金融風險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國家的命脈。保證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是經濟發展的基本條件。從銀行方面來看,信用秩序混亂是銀行不良債權大量增加、效益不斷下降的重要原因,也是產生金融風險的主要根源。銀行是信用中介,信用是銀行業生存的基礎。銀行的負債主要是公眾儲蓄和企事業單位存款,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銀行對債權人要承擔和履行絕對的責任。而銀行對其債務人發生的大量違約、失信行為卻無能為力,這種不對稱性使得銀行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呆帳、壞帳比例擴大,經營風險日益增大,銀行作為信用中介難以為繼。如發生支付困難,必將引發信用危機,也必將波及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
2.2信用缺失降低了微觀組織效率
信用的嚴重缺失,增大了交易的不確定性,使履約變得極為困難。為保證及時、有效的履約,具有一定信用的交易主體,不得不以增大投人的方式獲取盡可能詳盡的信息,從而使得額外交易費用大幅增長,企業生產成本大大增加,微觀經濟組織的活動效果大打折扣。信用缺失還成為因不規范交易而導致資產“流失”、“沉淀”的重要根源。由于受到太多“教訓”而形成的謹慎習慣,也已經影響到了國內企業的國際接軌。不少國內企業因為懼怕貿易風險,不敢采用靈活的信用結算方式,白白喪失了許多貿易的機會。西方國家商業貿易的90%采用信用方式進行,信用結算方式已經成為貿易交易的絕對主流。而我國信用交易方式僅占所有交易的20%左右。大部分國外廠商正是因為無法接受我國企業的現匯結算方式,轉而購買其它國家商家的商品。
2.3信用缺失使得宏觀調控政策難以發揮應有作用
以擴大內需的政策為例,一方面政府通過降息、征收利息稅乃至增發國債等各種措施,力圖拉動民間投資和消費擴大內需;另一方面,信用的缺失、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假冒偽劣和欺詐的盛行卻使企業惜投、銀行惜貸、消費者不敢消費等這些現象。這就出現了國有投資大幅增長,民間投資卻躊躇不前的現象,這已由近年國有投資增幅數字差異所證實。長期看來,政府投資難以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如果民間投資跟不上,必然使經濟增長乏力。
3企業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3.1嚴重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企業失信源于委托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人內部掌握的信息總比外部人要多,由此形成了“逆向選擇”。而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信息不對稱。在傳統計劃經濟下,信息的傳遞和處理都是垂直進行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要通過各交易主體間橫向傳遞,導致市場交易主體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所掌握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在信息傳播方式落后、信息渠道不通暢的經濟社會中,由于信息傳播速度緩慢且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導致這一信息需要較長時間才能為相關組織或消費者獲知,使交易主體短期內不能進行理性的選擇,從而失信和欺詐的現象就有可能出現。
3.2市場交易中成本收益的不一致
交易費用理論認為市場交易必然存在一定的費用。在不確定的市場競爭條件下,經濟人總要發生交易費用,并根據效益最大化原則選擇以各項費用最低的方式進行交易。一般而言,信息不對稱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而成本與收益的不對稱又為失信行為提供了“負面激勵”。
3.3企業普遍缺乏明確的產權制度
經濟科學的飛速發展給汽車業帶來了廣闊的消費市場,汽車量的驟增使我國的汽車維修業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我國的汽車維修業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技術裝備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現代的汽車檢測診斷技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維修服務模式和服務理念有了很大提升。汽車維修作為道路運輸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汽車運行安全、降低消耗、減少環節污染、提高運輸效率、延長車輛使用壽命的技術保障。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應用,我國的汽修業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并嚴重制約了本行業的發展。
1.汽車維修的含義
從廣義上講,汽車維修包括汽車的維護和修理兩個大方面。從狹義上講,汽車維修就是指,當汽車出現故障后,要通過技術手段判斷出故障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使進行維修的車輛恢復一定的性能,達到一定的安全標準。
2.汽車維修中存在的問題
有專家稱,2010年,中國的汽車數量可達7167萬輛,到2025年,中國會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汽車市場,而汽車維修市場一直被業界稱之為汽車產業鏈上最大的利潤“奶酪”。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在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資本多元化、信息網絡化的今天,中國汽車維修市場將不可避免地快速步入世界化的軌道,成為全球市場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和高新電子技術的應用,我國汽車維修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今天,我們就汽車維修中暴露出的誠信問題和技術設備問題進行詳細討論。
2.1車輛維護和修理應以誠為本
一些經營者利用消費者對汽車維修知識的匱乏,夸大故障或以安全為借口,誤導消費者更換配件、安裝一些并不需要的配置,收費上多收、亂收、重復收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甚至在配件更換上,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未經消費者同意就私自更換。面對這類現象的發生,首先,我們應該給消費者提供一個平臺,使消費者對汽車維修知識的了解有更多的渠道,通過不同的渠道,給消費者一定的維修知識;其次,建立專業的汽車檢測機構,當汽車出現質量問題后,維修行業的從業者不再擁有絕對的話語權,消費者也能根據檢測結果來處理汽車的質量問題,省去了因為缺乏知識而產生的維修費用;最后,對汽車配件市場進行監督管理,減少假冒偽劣產品的出現。
我國車輛的消費人群集中于上班族,他們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但是在住房壓力緊張的狀況下,一部分人還要應付車貸的壓力,因此維護車輛的費用,在上班族的計劃支出中也占據相對重要的位子。目前,我國一些維修行業存在修理價格欺詐、暗箱操作、修車時間承諾難以兌現等現象,也無疑加重了車輛消費者的負擔。
市場經濟是逐利性經濟。作為一個維修企業,如何生產,如何服務,如何投資等一系列決策,其出發點是唯一的,即獲取最大利潤。但這種逐利性必須以遵守社會規則,遵守誠信準則為前提,“逐利”與“誠信”是相輔相成的。市場經濟是規則經濟,決定了維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信守法律法規、行業規則和道德規則等。否則,整個汽車維修企業經營活動會陷入無序狀態。要建立井然有序、公平競爭的汽車維修市場,誠信的道德觀與健全的法規體系是必不可少的。但法規體系再完備,也不可能圓滿解決市場經濟運行中的所有問題,而道德則可以填補法律法規管不到的空白。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要求汽車維修企業在精神道德領域必須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所以,加強誠信建設勢在必行,必須把誠信建設貫穿到企業的各種經營活動之中。
2.2 維修技術設備亟待提高
隨著汽車品牌、規格的增加,原有的維修設備已經遠遠跟不上汽車業發展的速度,加上汽車維修業的規模都相對較小,汽車維修設備無法及時更新換代。設備的陳舊,也同時限制了從業人員技術水平的發揮。論文格式。
對于近年來涌入的大量進口汽車,從業人員因為缺乏維修資料,給維修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對于相當一部分汽車維修技術人員來說,他們不可能將數千種車型的維修資料、數據、程序等記憶在大腦中;同時,我國汽車維修資料信息查詢方式的原始、落后,使我國汽車維修資料的信息量小、且資料更新遲緩,這也是決定從業人員技術水平的因素之一。
由于車輛擁有者中絕大部分都沒有修車技能,車輛出現故障無法使用時,只能送去維修。論文格式。維修行業中維修技術的普遍落后,使得維修車輛的時間延長,勞動效率低,工時費增多。這與維修行業的管理手段、維修資料的更新收集、各部門協
調等方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們買車的目的是為了出行方便, 在汽車維修期間,人們只能比平時起得更好,坐公交車上班,又比平時更晚到家,減少了自己支配的時間,對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影響,這都與汽車維修技術設備落后有一定的聯系。
隨著今后汽車的科技含量越來越大,傳統經驗修車無處可用,必須培養“科學修車”。論文格式。國際化市場激烈的競爭,要使我國的維修業不僅在設備上要與國際接軌,技術上更要精益求精。
3.總結
綜上所述,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能力的增強使得汽車銷售量的持續走高,不僅汽車維修業帶來了巨大的市場和廣闊的前景,更帶來的嚴峻的挑戰。汽車維修業要取得良好的持續發展,就必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技術、素質培訓,以誠為本,建立自己獨特的品牌形象,更新維修的設備等,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汽車維修業的競爭力,才能跟上飛速發展的汽車行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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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生活整體進入小康水平,恩格爾系數有了大幅下降之后,生活消費的熱點已從吃、穿、用,開始轉向了住房、汽車和旅游。以住房消費來說,城鎮居民住宅走上商品化、市場化的軌道之后,促進了住房消費逐步向較高的水平、較高的標準發展。住宅建筑設計,應該順應發展的形勢,不斷推出好的設計作品,滿足市場的需要。當前各地積壓的一些“陳量房”,銷售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一定是位置不好,也不會是房價過高,其主要的原因還在市場營銷策劃及設計標準的定位跟不上住房消費水平提高對市場發展的要求。住宅建筑設計師(包括各相關專業設計師)有義務和責任為消費者創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引導現代化居住的消費發展,及時改進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病,使AtN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1.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存在許多問題
在房市發展初期,毛坯房由住戶自行裝修的模式,適應了開發商壓低售價和購房者懼怕裝修價格陷阱的心理,以及對所謂“個性化裝修”這個論點理解的誤區,很大程度上被人們(買賣雙方)所接受,這種模式下的住宅設計,從內容到深度都是不盡人意的。實際上,這種住房消費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暴露出不少問題,不僅有價格高昂、為裝修而奔波勞累之苦,而且其中還可能留下不少的遺憾,甚至產生不少涉及安全、損害公眾利益和消費者根本利益的重大問題。購買這樣的半成品商品房來自己操辦裝修,并不如人意,許多反成為了“傷心房”??諝し拷唤o住戶自行裝修,除亂拆亂改影響結構安全、影響外部立面之外,變更排水系統不慎漏水,影響樓下住戶;裝修人員(包括裝修公司的許多設計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如不懂電氣設計,用電安全方面也存在不少問題;還有施工噪聲擾民,影響鄰里關系……甚至由此引發法律糾紛的事,也時有所聞。
2.市場呼喚成品房
由于住戶自行組織住房裝修存在重大的弊端,政府自去年以來,在加強對裝修市場管理的同時,出臺了住宅裝修的一系列管理文件,積極推廣裝修一次到位或菜單式裝修模式。建設部第110號令對于杜絕亂拆亂建、影響外立面觀瞻,杜絕損壞承重結構和防水設施、影響結構安全或漏水、影響相鄰住戶的正常使用,限制裝修施工時間以免噪聲擾鄰……以及對裝修從業單位的資質、合同管理、質量及驗收、質保和保修等,都建立了一系列的規定和法規,無疑對于新舊房屋的二次及反復裝修,都會起到規范管理的作用。但是,從大量存在的問題來看,還是實施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由開發商提供成品房,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