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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學中的應用
第一,課前評論。在政治課堂教學開始之前,教師要對于本體課程教學內容進行深入的分析,并且結合學生的興趣點,按照次序安排學生對于教師準備的材料進行閱讀,并且提前組織學生進行分組交流與評論。政治教師本身要對于課前評論進行充分的重視,并且將時事政治的實時性進行深入的體現。例如,在高中政治,人教版教材《征稅和納稅》一課的講解中,教師可以在課堂教學前,對于當今社會所得稅調整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并且給予學生有關材料,讓學生了解相關的問題。通過抓住教學中的契機,有效地將政治教學中時事政治的及時性進行體現,讓學生更加主動地參與到課堂的學習過程中,并且在良好的溝通討論氣氛當中完成政治課程的學習。
第二,熱點講解。在進行熱點講解的時候,教師要結合實時發生的社會大事,來組織學生參與相應的專題講座,針對于專題事件進行講解。例如,在《處理民族關系的原則:平等團結共同繁榮》一課的講解過程中,教師可以引入現階段社會上少數暴亂分子組織的打、砸、搶事件。通過對于社會熱點的打、砸、搶事件進行專題的講解,讓學生客觀了解少數民族的生活狀態和我國悠久的歷史,并且明白當前其他分裂勢力的險惡用心。開展時事專題講座活動,可以讓學生更好地了解當今社會上的重大事件,并且運用政治知識進行合理的分析,更加提高對政治知識的理解水平。在開展教學熱點講解中,教師要充分準備,并且結合學生所學知識和教學要求,真正提高學生的綜合思維水平和思維能力。
目前國際上出現的反知識產權思潮,在否定知識產權正當性的過程中,往往從知識產權制度的壟斷特性出發,針對知識產權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一些負面效應,從倫理角度大加撻伐,從道德維度對其進行指責。無可否認,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人為設定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依據澳大利亞法學家布拉德•謝爾曼,英國法學家萊昂內爾•本特利的觀點,知識產權的演進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正當性的依據是洛克的勞動財產論,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所依據的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前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依據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基于這樣的邏輯:我付出了勞動,而這種勞動是創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沒有拿走屬于公眾的東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勞動的產品,應當成為我的財產。
但是,現代知識產權法的思維轉向了智力勞動的產品本身即是否有價值,是否對社會公眾有益,智力勞動仍然是該對象的前提,但它已經不受重視了。這個轉向造成的結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漸弱化,效率因素逐漸擴張。因此,前現代知識產權的邏輯結構是“知識+道德”,而現代知識產權的邏輯結構是“知識+效率”。至此我們發現,知識產權制度性之論爭,從哲學層面上講實質上就是“權利”與“功利”之博弈。
二、知識產權正當性論爭理論之缺陷
(一)勞動財產理論基礎及缺陷1689年,英國思想家約翰•洛克在其撰寫的政治論文《政府論》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賦予人類與生俱來的三項基本權利:生存權、自由權和財產權。在這三項基本權利中,財產權是最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勞動財產論認為,人們應該擁有通過自己勞動所產生出來的物品。[4]1該理論作為知識產權的正當性根據經常被引用,但作為知識產權發源地的英國,最初并不是從洛克的勞動財產論中尋找依據的。英國的學者在討論文學作品的財產權時,最初試圖從羅馬法中尋找支持依據。不幸的是英國的學者并沒有從中找到知識產權的正當性依據,因為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指出,一個人只有通過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對無主物的所有權。[5]24-27由于知識具有非競爭性,多一個人享用,不會影響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開,就無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給知識界定產權,權利人必須首先公開,與別人交流,才能確定產權的邊界,而一旦公開,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權利人的知識,因此通過先占給知識界定產權是困難的,也就很難將其劃歸到財產的范疇。于是文學財產的支持者便把焦點轉移到勞動上來,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正好給知識產權的正當性論證提供了很好的契機。洛克認為占有事物唯一正當的辦法,就是直接從自然,從“萬物之母”,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得到它們;要使共有物成為自己的,唯一正當的辦法就是通過自己的勞動占有它。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過自己的肉體的工作亦即勞動而獲得物體,他理應成為該物體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個人將他的勞動,即使只不過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勞動,結合在沒有主人的物體之上,那些東西就成為他所獨有的財產,勞動乃是與自然權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財產的資格。
洛克關于因勞動而享有產權的思想進而決定產權歸屬為文學財產權尋求正當性依據,提供了支撐,也成為知識產權最初的正當性根據。洛克認為,只要自然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與處于共有狀態的某物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就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這種說法將勞動與財產關系過分簡單化的論斷是值得商榷的。21世紀是知識財產攻防的關鍵時代,知識財產的攻防戰略,不僅是企業,也是一個國家取得成功的關鍵。由于知識產權蘊含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各國紛紛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知識產權體系日益出現擴張化的趨勢。知識產權體系在日益擴張化的同時,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與公共利益的矛盾沖突日益激化。作為知識產權正當性理論支撐的勞動財產理論,在面對此問題時顯得捉襟見肘。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其本質就是私權神圣,對于勞動者通過自己勞動獲得的無形財產,勞動者可以隨意處置,這是上帝賦予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但是,在一些涉及人類共同福祉的領域,比如醫藥領域,面對一些困擾人類多年的頑疾,諸如癌癥、白血病、艾滋病,我們首先考慮的不應該是授予該治療方法以專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飽受惡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調和知識產權私權屬性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勞動財產理論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正如格勞秀斯指出的,通過占有而產生私人所有權應當具備一個事實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須具備一定的邊界,私人能夠通過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為一個無形物體本身的邊界無限擴大時,私人要想通過勞動來確定其對這個物體的財產權將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
(二)功利主義基礎及缺陷功利主義可以溯源到18世紀蘇格蘭哲學家大衛•休謨的論著,但功利主義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邊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詳盡且系統地完成了功利主義的學說。[8]功利主義學說用于知識產權領域形成了激勵理論,即通過賦予發明者所享有對發明的獨占排他性權利,以便其被廣泛利用,從而促進技術的進步、產業的發展,進而最大程度地促進社會福祉。作為一種價值評判標準,功利主義包括三個方面:后果主義、福利主義、總量排序。后果主義是指對于行動、規則、機構等所做的一切選擇都必須根據其后果來評價。福利主義指的是對于事務狀態的評價根植在每種狀態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關注諸如權利、責任等的實現或違反。如果把福利主義和后果主義聯系起來,我們就會發現每一項選擇必須按照它自身產生的效用來衡量,也就是說任何一項行動都要按其產生的后果狀態來評判,而后果狀態要按其效用來評價??偭颗判?,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總量。
功利主義是一門實用主義哲學,與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類終極價值不同,它體現的是對現實生活的關懷,評價真理的標準是觀察其實際效果如何,強調真理在經驗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為目前知識產權正當性依據的主流觀點。純粹以功利視角研究知識產權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功利主義由于追求的是總量,而忽視了個體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許多反知識產權學者的批評。比如列車難題:假設有一列車正在高速行駛,你是此列車的車長。如果繼續行駛,將會導致5人喪生;如果換軌,便能救回該5人,可是又會導致1人喪生。面對此問題,如何選擇?基于功利主義,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義理論為支撐的知識產權領域,同樣存在著這種選擇。不管怎樣選擇,都會陷入一個兩難的選擇。我們可能對普遍的幸福感興趣,但我們不僅關注總量,而且也關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作者:葉世隆 張根生 張偉 單位:云南中醫學院
英•甘地(1966年—1984年)
1.綠色革命的實施1966年尼赫魯的女兒英•甘地上臺執政,面對迅速增長的人口和日益嚴重的糧食危機,英•甘地調整了尼赫魯的農業發展戰略,開始逐步在全國采用以技術變革來帶動農業生產增長的新戰略即“綠色革命”。所謂“綠色革命”,就是在特別的地區,采取增加農業投資,引進現代農業生產技術的辦法,提高農業生產率,以促進糧食生產。具體說,就是選擇耕作條件好,雨量充足又有一定水利基礎設施的地區,采用優良品種、化肥、農藥和灌溉配套的現代農業技術,以及必要的農業機械,大幅度地提高農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自綠色革命實施以來,印度政府在高產品種的使用和推廣、化肥的使用、農藥的施用和農業機械化方面取得顯著的進展。在高產品種的使用和推廣方面:1966—1967年度,印度使用高產品種的農田面積為189萬公頃,1971—1972年度上升到1540萬公頃,到1980—1981年度達到4310萬公頃;在化肥使用方面:1960—1961年度,印度生產的全部化肥為15萬噸,消費量為29.2萬噸,進口量為41.9萬噸,到1980—1981年度,相應的數據分別是300.5、551.6和275.9萬噸;在農藥的施用上:1960—1961年度農藥的消費量是6000噸,到1980—1981年度為45000噸;在農業機械化方面:1961年,印度每10萬公頃耕地的拖拉機可得量是20臺,1970年上升為60臺,1980年時為270臺。同期,印度的電動水泵是131臺、817臺和2286臺;每公頃耕地的用電量為5.5度、23度和71度。一個最顯著的成果是到1978年,印度已經在低水平上解決了糧食自給。對印度這樣一個人口大國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成就。同時又促進了農業資本主義發展,增加了就業機會,提高了下層人民的收入水平。盡管綠色革命的成就斐然,但是也存在著局限和不足之處。綠色革命主要在基礎設施較好的幾個地區取得成功,致使地區發展不平衡加劇;作物產量增長的不均衡,小麥的單產和總產量有很大的提高,粗糧的產量和面積只有微不足道的增加,豆類生產幾近停滯。由于只注重糧食作物的增長,經濟作物中的油料作物因為技術落后、播種面積有限,產量不能滿足國內需求,每年都需要進口大量食用油;在綠色革命中受益最大的是大農,農村中的小農、邊際農和無地的農業工人由于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投資現代農業,只分得了綠色革命的殘羹冷炙,農村各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大農在農村中的地位進一步鞏固。由于經濟上的弱勢地位,導致了農村政治結構發展的不平衡,基層的政權組織為貧苦農民說話的聲音越來越微弱了。增施化肥導致土地肥力下降,大量農藥的施用,對環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也不同程度上破壞了生態的平衡。2.的繼續進行英•甘地政府在農業發展上實施綠色革命的同時,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又作了一些新的努力。英•甘地在1967年的十點計劃中提出迅速實行措施,重點放在實施土地最高限額上。采取這項措施的目的是想獲得剩余土地,讓更多無地和少地的人得到土地。實行土地所有最高限額,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1960—1972年為第一階段,1972年以后為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各個邦并沒有按要求執行中央政府土地限額的原則。結果土地依然由大土地所有者把持著,土地占有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針對60年代前后制定的土地所有最高限額法收效不大的情況,印度政府要求各邦重新修正的最高限額法不遲于1971年1月24日生效。有17個邦制定的土地最高限額法降低了土地限額標準(見表3)。1972年7月23日,國大黨政府在德里召開各邦首席部長會議,制定了“國家指導路線”。根據“國家指導路線”,各邦大體上都對原有土地所有最高限額法進行了修改,從此進入了實行土地最高所有限額的第二階段。隨著土地限額法的實施,印度政府共獲得剩余土地734.8萬英畝,449.2萬英畝分給了415.2萬人。在分得土地者中,有203.3萬人(占45%)是表列種姓。這次改革和60年代相比雖有一定的進展,但是進展仍是緩慢的,同預期的目標相距甚遠(表略)。連印度計劃委員會也不得不成認:“規定最高限額的計劃在實施當中被沖淡了。法律本身存在各種缺陷,法令生效和實施的拖延、遲緩都造成了大規模的逃避。作為規定限額的主要目的———以合理的價格向農民分配土地———基本上是失敗了?!庇《日Mㄟ^來改變農村生產關系、提高農業生產率的做法又一次未能實現,農民的土地問題只是部分得到解決。
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問題
綠色革命實質上就是一場農業生產技術革命,提高了印度農業生產力,增加糧食和其他農產品的產量,實現印度糧食低水平的自給。但是,印度糧食總產量小,人均占有糧食低,生產率低且增長緩慢。據有關資料顯示,印度農業生產率明顯低于世界許多國家。印度農業生產率低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技術因素。技術因素中有:灌溉設施的缺乏、化肥使用的限制、高產品種推廣的局限、植物病蟲害防治、農業機械化程度低、水災和土地侵蝕等。二是制度因素?,F代農業生產方式的應用是以生產部門的現代制度為基礎的,如果建立具有創新性的制度,它能鼓勵農民采用先進的技術。制度因素主要有:的局限、農村債務、市場體系不健全等。這樣,由于技術、制度以及技術和制度的相互作用導致了印度農業生產率低。
二、結合案例進行教學,讓教學更具說服力
在教學法律知識的時候,結合具體的案例教學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對案例進行必要的分析與探究時,既能使法律條文更加的生動、具體,而且這些真實存在的案件又可能對法律的條文提出一定的挑戰,引發學生的思考,提高學生對相關法律的認識和理解。此外,案例教學也有助于“活化”政治教材,而且還能夠改革過去傳統的教學模式,有效地解決理論知識與實際生活相聯系的問題,逐漸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將現實生活中發生的一些實例引入到政治課堂教學中,能增強學生學習政治知識的主動性、積極性,激發他們學習的興趣,有效地促進教學相長,為構建高效率的政治課打好堅實的基礎。比如,在組織學生探究“依法辦事,樹立社會主義的權利義務觀”的相關內容時,為了更好地突出教學效率,讓學生更好地吸收這些知識點,教師就可以舉一些現實生活中的鄰里關系,特別是居民樓中上下樓層之間的相處關系。學生也舉了很多這方面的真實案例,通過學生間的討論、分析等,讓學生知道了依法辦事的重要性:依法辦事關系到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同時也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把權利與義務統一起來,樹立起社會主義的權利義務觀,是實行依法治國的思想基礎。讓學生掌握一些與自身實際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逐漸地促使學生養成遵守法律的好習慣,讓學生在行使權力的時候能夠依法辦事,自覺地去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的理念。
三、在實踐中深化學生的法制意識與觀念
學習政治知識切忌死記硬背,因為死記硬背的收獲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在傳授法律意識的時候,教師要寓法制教育于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當中,這樣不但能讓政治課堂“活”起來,而且還能夠激發學生積極參與的熱情。比如,在課堂教學中,教師可以組織學生模擬選舉人民代表或者模擬法庭;討論一些關于“青少年應該如何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辯論賽;也可以讓學生自編一些法制小報展評的知識競賽等。這些實踐活動的開展既能活躍課堂的教學氣氛,還能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促使課堂教學達到預期的效果。實踐活動的開展也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
質證作為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和參與訴訟的方式,作為一項當事人參與進行認識和審查判斷證據的重要方法,就是指當事人雙方采用詢問、辯認、說明、質疑、辯駁等核實方式對各方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辯的過程。
二、我國民事訴訟質證制度的基本現狀
(一)質證制度缺乏操作性
我國現行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民事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該規定只是解決了民事訴訟質證的法律地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章共用了16條(第47條-62條)規定有關質證方面問題。這些補充規定,雖然有其積極意義的一面,但其也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過程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特別是有關舉證、質證和認證的關系與銜接問題。因此,立法的根本欠缺,是導致庭審中“局部質證、形式化質證和無序化質證”現象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質證模式不清
反映在證據制度的設置上,應當盡量減少國家干預,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貫徹處分權原則和辯論原則。我國民事訴訟庭審方式的改革,盡管引進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一些技術性規則,但在某些具體規則及其配套措施的設置上又模糊不清,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地運作。引進“當事人主義模式”在實踐中集中表現在對質證主體和質證對象的范圍界定不明確:由于法官可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那么,法官對其調查收集的證據應否進行質證?當事人對此情況下又如何行使質證權?證人可以互相對質,該“對質”的性質是什么?證人是否可以成為質證主體?專家輔助人的角色應當如何定位?專家輔助人是否可以成為質證主體?有關規定對此是含糊其辭,范圍不清。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流于形式
在舉證時限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比較明確的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其中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強調了逾期舉證將導致“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同時較為具體的規定了證據交換制度,并將證據交換與舉證時限聯系起來。但是,在實踐中,由于證據交換制度僅僅是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一項獨立的制度。所以,對于相對簡單的案件,法官往往就指定一個提交證據的最后期限,然后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到法院領取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就算是證據交換了。而對于相對復雜的案件,法官又往往要求在證據交換時直接進行質證。這樣,都使舉證時限與證據開示往往流于形式,致使質證根本無法深入進行。
(四)誠信原則缺失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誠信原則,更無作為該原則體現的真實陳述義務等制度。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拒絕陳述,或者故意做虛偽陳述,并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做出裁判,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較難追究。誠信原則的根本缺失,導致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質證過程中就是一味的否定對方的證據,對于證據的質證往往就是一句“不認可對方的證據”或者是“該證據不能證明對方的主張”等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
(五)鑒定人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后果不明確。
在我國,雖然在《民事訴訟證據中規定》中規定了證人必須出庭及法律后果,即對依法應當出庭的證人不出庭的,對其證言可不予認可。同時也規定了經當事人申請,鑒定人應當出庭接質詢。但對不出庭鑒定的的法律后果沒有規定,導致鑒定人出庭制度缺乏強制力。使這一制度形同虛設。
(六)缺乏具體的質證規則
庭審方式改革前,法庭對證據的審查核實主要是由法官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經驗進行審查判斷。庭審方式改革后,如何規范、有序、高效地進行質證,就需要當事人雙方在進行質證時共同遵守一些明確的行為規則——質證規則。而現行法對必要的質證規則又缺乏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實踐中導致質證的程序混亂,可操作性不強。這就有違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并有可能最終導致民眾對司法信賴的減弱甚至喪失。
三、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質證制度的思考
(一)加強和完善證據立法
加強和完善有關證據立法,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典或民事證據法典在我國已是當務之急。就我國現行的證據制度而言,證據規則貧乏,內容粗放,有關證據的規范散見于三大訴訟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之中,根本沒有形成一個較完整的證據制度體系。由此導致了我國現行證據制度及質證程序不能發揮應有的功效。所以我認為考慮到訴訟證明所具有的共同特性與證明方法以及從立法成本和技術的角度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證據法典應該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二)明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原則
在處理訴權與審判權的關系時,當事人的訴權是基礎和前提,法院的審判權是為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需要而配置、啟動和運行的,審判權的行使應當以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充分行使為宗旨,這是市場經濟對訴訟制度的必然要求。
首先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完全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法律應明確規定哪些證據屬于“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收集的證據”而由法院收集。
其次對于需要由法院收集調查的證據,應建立當事人申請、對方當事人有權提出異議、法院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三)切實推進證據交換制度。
證據交換制度的主要功能主要體現在對爭議焦點的整理和確定,使法庭質證能夠圍繞證據的證明內容和實質特征深入地開展。在現行訴訟體制下,確立“法官助理”制度,并由其組織庭前的證據交換等事務性工作更切實際一點。目前,在我國,雖然法官助理的制度尚處于構建探索階段,但是建立這樣的制度有利于實現證據的整理、歸納爭點和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此外,還可以設立一個庭前程序,來進行證據交換,并有利于促進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四)確立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和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有序進行
隨著訴訟觀念的變化,在現代訴訟中,溝通與合作在訴訟中的意義得到越來越多的認同,“為權利而斗爭”逐漸轉向“為權利而溝通”。一些國家開始在民事訴訟中引入真實義務和禁止權利濫用法理。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被引入民事訴訟法,成為評價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則之一。我國民事訴訟也應將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誠信原則主要包括:訴訟欺詐的防范、權力或權利濫用的限度、遵守法庭規則、誠實陳述等,以維護和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規范、有序進行。
(五)全面規范和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1、規范證人傳喚制度。
2、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權利保障機制。
傳統初中政治教學模式存在著普遍的問題,教學內容大多傾向理論性,且教材上的時政材料具有滯后性,學生學習起來比較枯燥,因而難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甚至可能使學生產生一種排斥的消極情緒。然而引入時政教育滲透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教師通過講述案例、分析最新發生的國內外的時事熱點、學習黨的方針政策等時政教育,能有效對政治教材起到詮釋作用,把抽象、概括性強的理論知識具體化、形象化,有助學生對課本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掌握,還能提高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提高初中教學的有效性。
2.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時政教育屬于德育的一部分,教師引入時政教育能有效提高學生的德育。利用時政教育可以增加學生對時事政治的關注,從中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和分析能力,對社會時事有一定的見解,對初中生本身的人文修養和綜合素質有著潛移默化的積極影響,用積極的態度看待生活中的現實問題,培養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
二、在初中政治教育中滲透時政教育的有效方法
1.突出時政材料的時效性和教育性
在初中政治教學上,教師作為一個知識的傳播者,本身需要不斷學習了解最新的時事,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渠道獲得最新的時政新聞,并根據課本的理論知識將時政新聞運用到教學中。如,我在講“做個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的時候,導入最近發生的一則新聞,以此時政作為反面教材,講述社會中貪污現象,這是一種知法犯法行為,不可取,要糾正學生的錯誤思想,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念。
2.采用多種教學方式滲透時政教育
初中政治教育從課程內容上而言,學習的理論知識比較枯燥,尤其對處于青春期的初中生而言,因此教師要采用多種教學方式教學,盡量避免一味灌輸的教學方式。在課堂外可以通過在黑板上設置時政快報,每一天安排不同的學生來寫新的時政,向大家傳播。還可以利用課前幾分鐘,教師給學生播報時政新聞,將事實引入課堂當中。還可以通過角色扮演來演示一些身邊的時政生活,如,最近我們學校所屬的社區舉行人大代表選舉,我叫學生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來演繹“區人大代表”的選舉,這種教學方式形式新穎,容易吸引學生的興趣,通過這種課本劇加深學生對時政生活的理解,促進學生對理論知識的吸收。
二、多比較,多篩選
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內容摘要
中、英(外)文內容摘要在第二頁書寫,如在一頁之內不能書寫完畢,連續書寫在次頁。
內容摘要四個字居中書寫(宋體三號加粗),前后兩個字之間空一個中文字符。
書寫內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體小四號),再書寫中文內容摘要(宋體小四號)。
書寫中文內容摘要之后,在下一行書寫中文關鍵詞。書寫關鍵詞三字時,左縮兩格添加冒號;關鍵詞三個字使用宋體小四號加粗;關鍵詞具體內容使用宋體小四號字;在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2-0277-02
調查取證,簡單講就是通過運用各種調查手段進行證據的收集。海事行政執法中的調查取證是指,海事執法人員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進行的發現、收取、保全和審查判斷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的一系列活動。在行政執法中,最重要最困難的步驟就是調查取證工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為它直接關系到行政執法是否正確的問題。因此,海事主管機構在執法過程中是否能夠依法收集、固定并審查運用證據,將對海事行政執法及行政訴訟或復議產生關鍵性的作用。
1 證據的內涵
1.1 證據的定義
我國訴訟立法上都規定或默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對于上述定義方法的缺欠,一些學者早就提出了質疑。其中證據學專家何家弘教授認為:既然所有訴訟程序中出現的證據可能都是不真實的,證據豈不成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可望而不可及的東西了嗎?這樣理解使證據成為一種無法確定的東西。且從邏輯上分析,“案件事實”本身是通過對證據的甄別、分析、推理從而形成的,證據是因,案件事實是果,用“案件事實”來定義什么是“證據”,無疑是犯了“循環論證”的邏輯錯誤。因此,筆者更同意何家弘教授的觀點即:證據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
1.2 證據的特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證據須由特定機關依法收集并經查證屬實或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依照這一法定精神,作為行政執法機關查處案件中的有效證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客觀性。即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記載,不能有任何主觀隨意性,不能為任何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例如證人證言,證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聞目睹的事實如實陳述,不能帶有主觀臆斷的成份。
第二,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要有內在聯系,直接或間接地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局部??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行政機關收集的各種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邏輯聯系,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并按法定程序取得。表現在證據的來源合法;證據的收集方式合法;具備合法的形式;須經法定程序審查屬實。
1.3 證據的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的原則
2.1 合法原則
調查取證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海事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只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才有利于取得符合實際的證據材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我國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實踐工作中,詢問時,宣傳法律、法規,要求當事人端正態度,如實回答問題,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偽造和隱匿證據,將會受到從嚴處理等做法,應當嚴格與威脅、利誘等做法區別開來。
2.2 及時原則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取證時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依據。同時為了有效防范違法人員為了掩蓋違法行為,逃避處罰,銷毀甚至偽造證據,為了有效預防因自然條件變化和其它原因對物證保存可能產生影響或遺失,調查取證也必須及時、迅速。而且水的無狀性和船舶流動性強,使得海事行政證據具有易逝的特點,這就更加要求調查人員必須及時趕至現場進行取證工作。
2.3 全面、客觀、公正原則
關聯性、合法性與真實性是證據的三大特征,也決定了證據的效力。任何調查取證工作,都應著力于縮小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之間的差異,使證據更接近客觀事實。單一的證據無關聯性可言、主觀臆想的證據也無客觀性可言??陀^、全面的原則要求海事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的取證方法、方式上要盡可能地做到深入、細致,惟此取得的證據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公正性方面,海事管理機構除應遵守法定的調查取證程序外,還應發揮海事行政聽證、申辯、陳述等制度的作用,這樣取得的證據說服力才更強。
3 海事行政證據的來源
海事行政證據來源主要有以下六種:
(1)海事監督檢查。在海事行政執法中,監督檢查是發現違法行為、取得證據材料的主要方式。監督檢查中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對有關情況的詢問、對有關設備、設施、器材、材料的檢測結果、現場檢查記錄等,都可以成為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重要依據;
(2)對有關書證的調取。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員適任證書以及船舶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日志、油類記錄簿、垃圾記錄簿等文書資料,能較為客觀說明違法行為的性質、責任人、情節及后果。對以上有關材料的提取,也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
(3)違法當事人及利益相關人的供訴和辯解。在海事實際工作中,此類證據主要包括當事人提交的《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相關人員提供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當事人自己說明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事實的自認,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違法事實的承認,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對有關人員的詢問。包括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與案件有關利害關系人。詢問當事人,特別是事發后第一時間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在其未做好串通提供偽證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最為直接全面的案件事實信息。證人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但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證人在水上交通案件中具有少見性,因此證人證言在實際海事工作中的應用較少,但證人與案件的無厲害關系性質,也使得證人證言對案件事實的反映更為客觀可信,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客觀條件具備,應更加注意對此類證據的收集。
(5)現場勘查。海事執法人員有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的權利。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海事執法人員可以收集制作現場勘查筆錄、船舶受損照片等視聽材料及提取船舶油漆等物證。
(6)鑒定結論。對于船舶火災爆炸等事故案件,申請消防等專業機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出具結論意見,是在此類專業性強的海事案件中,收集證據的重要來源。
4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
4.1 做好調查取證的準備工作
海事行政調查取證工作必須有計劃有目的地進行,除了需要準備必要的取證工具和調集調查人員外,還要制定工作預案,明確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以及調查取證的時間、地點、單位和對象,分析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以及應當采取的方法和步驟。實踐證明,調查取證工作計劃安排得當,不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時還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 要合法取證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的程序性規定,對海事管理機關辦案中的調查取證工作作了若干規范性要求??偨Y起來,包括調查取證主體、方式、程序、證據形式均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工作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調查取證時保證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要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第二,不能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第三,遇有法律要求海事調查人員需要回避的情形,應依法實行回避。
4.3 取證必須全面細致
海事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不應存在“與本案無關”的理念,只要發現職權范圍內的違法線索,就應按程序調查取證,切忌先入為主,帶框框或偏聽偏信,隨意取舍。只有全面收集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況,對案件及事實取得正確的認識。此外,由于海事管理機構查處的違法案件,不少情況屬于事后監督,且當事人往往會掩飾違法行為,隱匿證據,設置障礙,以圖規避監督制裁,因而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不要放過每一個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及線索。
4.4 注重科學設備和系統的使用
傳統的海事調查摻雜著人為因素和社會關系,人們都有一種本能的自我保護意識,想從當事人那里獲得完全和準確的事故經過是相當困難的。而AIS、VTS、VDR等科學設備和系統能提供給海事調查人員最原始最真實的船舶動態信息和操作信息的記錄,所記錄數據的精確性、真實性和連續性彌補了傳統海事調查手段的不足。對這些數據的準確使用,能為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客觀、全面和詳細的事實依據,大大減輕海事調查人員的工作負荷,并能更科學地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客觀公正地判明責任。
4.5 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保全證據是指對已經發現的證據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來,加以提取和妥善保管的活動。在收集證據的活動中,固定和保全證據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內容。海事調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應當采取符合程序規范的妥善措施和科學方法,將一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固定下來。工作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詢問筆錄的修改或補充部分應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進行確認;二是書證復制件注意標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多頁復制件需加蓋騎縫章;三是照片等視聽材料應注明制作時間、制作地點、制作人等信息,并經過當事人簽名確認;四是注意收集保存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五是取樣證據應做好樣品封存等。
4.6 做好證據的審查判斷工作
一是審查判斷證據的來源,重點審查提供證據人的動機、提供證據人本身的情況、發現證據時的客觀情況、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等。二是證據本身的內容,主要審查證據本身所反映的事實、證據能力、證明力等。三是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主要審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內在因果關系,流水帳式不切要旨的調查材料和互相矛盾的證據都難以反映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真正關系。審查判斷過程中,調查人員要善于甄別傳聞證據、非法證據、意見證據等,并能熟練運用證據排除原則,這樣經過篩選留下的證據才能更好地反映客觀事實,據此作出的行政行為也才能令人信服。 5 結語
在具體的海事行政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證據和審查判斷證據往往相互結合,穿行,并且貫穿于海事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全過程;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往往要進行審查決斷;在審查決斷證據的過程,往往又需要進一步去收集、補充證據。目前,各海事機構海事行政調查取證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但共同存在著隨意性強、程序不規范、取證不客觀的問題。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海事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素質和過硬的專業素質。改善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需要全體海事執法人員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一、積極財政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深層次原因分析
1997年7月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嚴重打擊和損害了亞洲各國經濟,對我國的經濟也造成了嚴重的外部沖擊。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政府采取了對內啟動內需、對外擴大出口的宏觀政策組合,消除外部沖擊可能帶來的各種連鎖反應,積極財政政策是其中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政策手段之一。
但是,從當時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看,這些政策的出臺還有著更深層次的背景。首先,我國宏觀經濟的態勢已由供給短缺轉化為生產的全面過剩;由通脹轉變為通縮。其次。我國經濟發展的目標已由實現傳統的工業化轉換為實現工業化和信息化的雙重目標;由追求以人均GDP增長為主要標志的經濟增長轉變到追求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全面協調發展;由強調效率優先的市場化改革轉變為同樣重視社會保障和公平。再次,我國已經進入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重視法治和規則,提升國際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改善經濟增長的效益和質量是新階段提出的新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客觀上就要求我國的財政體制和收支結構進行更大范圍、更深層次和更有效率的改革,以實現經濟體制和增長方式的轉變。因此,積極的財政政策不能簡單看作是一項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它更是一項結構性的財政政策。
二、積極財政政策的內涵
積極財政政策首先是一項應急措施,是為了化解外部沖擊,擴大內需和支持出口,確保經濟增長的短期擴張性措施:但是,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從一開始,就不僅是一項短期擴張性措施,而是包括了更多和更重要的中長期內容;它不僅是一項總量政策,同時又是一項結構性政策。
(一)積極財政政策是擴張性政策和結構性政策的組合
在規范的經濟理論中,有幾點是既定的:一是給定了比較完善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二是結構和技術問題只在中長期才發生變化。在這些條件下,以解決總有效需求不足為目標的擴張性財政政策,主要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或減稅等,來刺激需求并帶動整個經濟增長。
因此,從中國實際出發來界定積極財政政策的內涵,就不能把它簡單看作是規范濟理論中相機抉擇的財政政策。其作用也不是簡單地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通過擴張或緊縮性財政政策來刺激有效需求。要真正使財政政策有效,就必須有結構性政策的配合。
(二)積極財政政策包含公共財政的體制改革
在一般意義上,財政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宏觀經濟調節的職能。即反周期政策。這種政策只能在短期內使用,而且受財政紀律和政策規則的約束。二是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能,即提供市場不能提供或提供數量不足的公共品和準公共品。三是社會公平職能。通過財政轉移性支付、收入再分配等政策手段來調節地區和個人的收入差距。四是激勵和引導職能。通過財政支出和稅制激勵調節微觀主體(企業)的行為,從而引導經濟資源配置的方向及效率。
三、積極財政政策的性質和特點
(一)政策的階段性
積極的財政政策,是在當前我國出現了需求不足,投資、出口和經濟增長乏力。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加劇等特殊情況下,在政策環境允許的限度內,所采取的一種階段性或暫時性的適度擴張政策。
(二)政策的定向性
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在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完全到位,企業機制轉換也尚未完成。體制性和結構性矛盾依然十分突出等情況下,不宜也不能實行全面擴張的財政政策,而只能實施既有利于增加投資、開拓市場、擴大內需,又有利于調整和優化結構,促進體制改革深化的財政政策,即應該實行定向性的財政政策。
(三)政策的復合性
擴大內需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因此,積極財政政策的運用,就其自身而言,沒有局限于擴大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這一個方面,而是以擴大需求為主旨,注重多項政策手段的綜合運用,體現了政策復合性。
四、積極財政政策的財政風險
(一)幾年來積極財政政策導致赤字率和債務率不斷增加。我國幾年來連續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導致各項反映財政狀況指標呈現逐漸惡化的趨勢,赤字率(財政赤字占GDP比重)已經由1997年的1.18%上升到2002年的3.03%:債務率(國債余額占GDP比重)由1997年的8.16%上升到2002年的18.2%。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witnessbeingnotappearantinthecourthasbecomethefocustothescholarswhostudythecriminalprocedurelaw.Byintroducingthesystemof[WTBX]testifyingbyconcealment[WTBZ]andanalyzing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thesysteminourcountry,thethesisputsforwardsometentativeideastotheconstructionandsecuritymeasuresofthissystemsoastoimprovethesystemthatthecriminalwitness’sappearanceincourt.
Keywords:witness;testifyingbyconcealment;protection
一、我國刑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實踐表明,新的庭審制度在推行中最突出、最難解決的矛盾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從普遍情況看,大部分甚至絕大部分證人沒有出庭。自1997年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深圳中院出庭率一直在2%-5%之間徘徊,煙臺中院審理的案件證人出庭率低于1%。長春市二道區檢察院1997年共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證人出庭的僅8件,占總數的4.3%;1999年該區刑事案件197件270人,有證人出庭作證的僅11件。上海市黃浦區法院統計表明,近年來該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只有5%[1]。證人出庭率低的現狀嚴重地影響著我國庭審改革的力度和成效。
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的現狀是十分落后的,證人的出庭率低,隨意性大,遠遠達不到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比較多,既有法律文化傳統方面的原因,如刑事訴訟證人的地位低,證人的權利不被公正對待,儒家文化倡導的“禮之用,和為貴”的觀念影響,使人們形成了明哲保身的處世態度,以涉訟為恥。也有社會環境的因素,如以家族為單位的社會形態使人們無法擺脫人情世故的干擾;我國法律所體現的濃厚的自然經濟情感,也反映了普通人對熟人社會的依戀;公民隱私的自我保護需求,使一般人對出庭作證有所顧忌;加上國家本位主義嚴重,訴訟不民主,證人出庭作證的積極性普遍不高。這些消極因素無法簡單地用某一個具體制度或者在一個短時期內消除,證人出庭環境的改善必須經過長期循序漸進的治理才能完成。
針對目前我國刑事證人出庭率低的現狀,不少學者在分析證人不出庭作證原因的基礎上,提出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相應制度規范,主要有:證人保護制度、證人補償制度、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等。但是,這些旨在保障或激勵證人出庭作證的制度設想,其良好的初衷雖不容置疑,但這些具體制度在實踐中卻難以有效實現其價值。證人不愿出庭的原因包括經濟因素、社會因素、安全因素等。但根本點在于對證人缺乏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在暴力犯罪以及“涉黑”犯罪中證人作證的風險過大。證人一旦出庭作證,就存在被打擊報復的風險。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對證人作證的保護措施,但這種措施更側重于事后救濟,不能真正緩解證人出庭的風險。
國外的司法實踐部門對此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其中“隱蔽作證”制度為證人保護提供了一條重要的途徑。這一制度要求保守證人及其家庭情況等秘密,不讓被告人知悉證人的真實身份,使打擊報復無從下手,以最大程度保護證人的利益?!半[蔽作證”是保護證人出庭作證的新探索,也是證人出庭的新方式。我國有必要借鑒這一制度,從而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促進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實現。
二、“隱蔽作證”制度介紹
(一)“隱蔽作證”的概念
所謂“隱蔽作證”,或稱隱名作證、秘密作證等,主要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護特定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在不暴露證人身份信息、面貌特征甚至聲音的情況下,通過特定的法庭隱蔽設備,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如現場閉路電視、電腦多媒體等,使證人接受控、辯、審三方的詢問、質證,履行作證義務[2]。
(二)關于“隱蔽作證”制度的國外立法
“隱蔽作證”制度是隨著證人保護制度的產生而不斷發展起來的,在國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有體現?!半[蔽作證”在國外立法中并沒有統一的稱謂,一般規定在證人保護法和刑事程序法以及有關的文件和判例中。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的《預防和控制有組織犯罪準則》第11條規定:“保護證人免遭暴力和恐嚇的辦法在刑事偵查和審訊過程中,及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執法工作中越來越重要。此辦法包括為掩護證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師獲悉的方法,提供受保護證人的人身和住所保護,轉移住所和提供資金援助?!?/p>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二)如果告訴住所則有證人、其他人員將受危險之虞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住所問題,而是告訴他的就業、公務地點或者其他一個可以傳喚的地址。在前句的前提條件下,在審判中審判長可以許可證人不回答他的住所問題。(三)如果公開了證人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則對證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身份或者自由造成危險之虞的,可以許可證人不對個人情況問題作出回答或者只是告訴以前的身份?!梢源_定證人身份的文件要存放在檢察院保管。只有當危險消除時,才能將其納入案件檔案?!保?]
(三)“隱蔽作證”制度在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從我國目前證人保護的現狀來看,法律規定對證人打擊報復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法律規定與社會現實存在巨大反差,侵害證人、打擊報復證人的現象時有發生?!半[蔽作證”制度的設立是對現行證人保護手段和理念的一次重大變革。這種制度改變了目前我國對證人保護側重于事后救濟的傳統路徑。我國目前還沒有主動事先保護證人的規定,對證人的權利救濟都在證人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脅或侵害后。從表象上來看這種威脅證人的行為往往都有相當的隱蔽性和界定上的困難性。從效果來說,這種事后保護不僅對證人人身安全意義不大,而且還會使其他證人產生更大的恐懼。這種被動的事后追究是我國目前證人出庭作證安全方面最大的困境所在。而“隱蔽作證”制度卻與此完全相反,它從偵查階段一直到審判對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身份保密,對證人采取隔離或特殊保護等,做到從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全方位保護。“隱蔽作證”是國家采取的積極主動的保護措施,完全擺脫了目前證人保護所處的最大困境,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發展。
“隱蔽作證”制度是證人出庭作證的一種特殊方式,也是實現對證人保護的一項重要措施?!半[蔽作證”制度的設立,將有助于消除證人出庭作證時的恐懼心理,促使和激勵證人在法庭上作證,同時接受詢問和質證,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從而徹底貫徹直接言詞原則,推動控辯式庭審方式改革的最終實現?!半[蔽作證”制度實質上是將出庭作證與證人保護制度兩者加以綜合,實現最佳結合點的方式。這一制度將最大程度地實現程序公正和證人權利保護的平衡。
三、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及其保障措施
(一)“隱蔽作證”的適用對象
1.有組織犯罪案件。眾所周知,有組織犯罪一般實施的都是有預謀、有計劃的嚴重暴力犯罪,組織嚴密,內部分工明確,等級森嚴,恐嚇證人是其犯罪的一大特征,對證人人身安全威脅非常大。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明顯的、典型的黑社會犯罪,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已經屢屢可見。由于有組織犯罪在擾亂社會秩序的同時,也給民眾的心理造成極大的恐慌,許多被害人往往都不敢報案,更不用說讓證人出庭作證。對于此類案件,適用“隱蔽作證”方式促使證人提供證言并出庭作證是保護證人安全的有效方式。
2.與犯罪人處于同一生活范圍或熟識的證人可適用“隱蔽作證”。從人際交往的角度看,中國人生活在一個熟人社會中,一個與犯罪人同處于一個生活圈或熟識的證人,是不會輕易去指控熟人犯罪的,否則他將很難在群體中生活下去。對于這類證人,也可以適用“隱蔽作證”,從而化解其心理矛盾,也減少因作證而對其正常生活造成的影響。
3.其他由證人提出申請的,經法官確認理由充足的案件。除了上述的兩類案件之外,法律還應該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采用“隱蔽作證”措施。在特殊情況下,當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系之人因證人出庭作證可能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侵害的危險時,法官和檢察官可以隨時決定對證人適用“隱蔽作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證人的安全。
(二)“隱蔽作證”的具體方式
“隱蔽作證”是證人作證的一種特殊形式,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的進程,不同階段的表現方式和采取的手段各不相同。
1.偵查、階段的隱蔽方式。偵查、階段是發現證人、鼓勵證人作證的階段?!半[蔽作證”突出的是對證人的預防性保護,做好偵查、階段的隱蔽工作,對于緩解證人恐懼心理,鼓勵證人出庭作證,實現證人作證后的安全都有重要意義。在這一階段,我們應該確立法庭對“隱蔽證人”身份的專屬確認權,即在偵查或審查階段無論是公安司法機關主動還是證人自己申請隱蔽作證,都應該由法院經令狀書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的形式加以確認。與此相對應的,隱蔽作證資格的取消也應通過相同程序進行。首先要確定適用“隱蔽作證”的對象,在此基礎上將證人的有關信息納入專門的秘密文檔,由專門機構負責;對證人的詢問要注意地點和時間保密,證人證言筆錄不記錄與證人身份相關的信息,可以通過按手印等方式進行確認。我們也應該禁止相關證人的身份等消息在無關的偵查人員中間傳遞。
2.審判階段證人“隱蔽作證”的方式。“隱蔽作證”的最根本目的是在保護證人安全的基礎上,促使證人出庭作證。因此,如何在法庭上保障證人的隱蔽性是這一制度實現的關鍵。
“隱蔽作證”不僅要對證人采取物理遮蔽和聲音改變的措施來保護證人,在法庭布局上也應該考慮到便于對證人采取隱蔽措施。比如,可以構建專門的證人通道,證人通過這個通道可以抵達證人休息室并通過位于證人席后面的入口進入法庭。這使得證人一直可以處于隱蔽狀態。此外,針對一些證人既需要“隱蔽作證”又同時因不可抗力不能到場作證的,在特殊案件中經法庭許可可以通過實時網線作證的方式,即證人通過電視網線或其他裝置,不在法庭上直接露面,而在其他地方同時作證并接受同步質證。
證人“隱蔽作證”后,履行了法律規定作證的義務,完成了其作為證人的使命。但證人并不因此而可以公開露面,因為“隱蔽作證”另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證人的安全。庭審后,進一步保證證人的隱蔽性是“隱蔽作證”制度的內在要求。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對證人的身份繼續予以保密,在必要時,為證人的利益可以改變證人的身份。
(三)“隱蔽作證”制度實施的程序
“隱蔽作證”是一項程序性很強的工作,其涉及證人的權利義務、司法機關的責任等,法律應當對這一制度的運行明確加以規定。首先,應當明確“隱蔽作證”的啟動程序。一般而言,特殊案件的證人在向有關司法人員作證之前,可以提出要求“隱蔽作證”的申請,由相關機構作出決定,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其次,“隱蔽作證”程序開始后,對證人的權利義務應加以明確。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對其身份加以保密,并得到國家機關的安全保障;最后,應當規定司法人員泄露證人有關信息的法律責任,建立健全相關責任機制。
(四)“隱蔽作證”制度的保障措施
1.建立司法人員的保密責任機制?!半[蔽作證”制度的關鍵在于保密,證人隱蔽性喪失,這一制度就毫無意義可言。能夠了解證人真實身份情況的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建立司法工作人員保密責任機制是這一制度存在的前提。司法人員的保密責任機制主要涉及了解證人情況的偵查、、審判人員。首先,應該盡量縮小能夠接觸證人的司法人員的范圍。其次,應該明確司法人員或其他通過職務便利能夠接觸到證人的人的保密義務。此外,應該對相關人員加強保密教育,強化其在使用這些資料時的保密意識。并且,應當令其簽署一份保證書,保證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隱蔽證人的任何信息。最后,對有關證人的各種材料進行專門管理。對隱蔽作證的證人的材料,應該指定專門的人員在固定的場所進行專門的管理,并嚴格制定程序控制對這些材料的接觸,防止司法人員利用職權接觸這些材料導致證人的身份暴露。具體來講,應對資料的放置場所有明確規定,不得放置于非處理本案的司法人員能夠接觸到的地方,也盡量避免和其他無關的資料混合放置。對于司法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的泄密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故意泄露證人身份而給證人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受到刑事追究。
2.改革法庭對證人的調查程序。“隱蔽作證”要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對證人的身份進行保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痹撘幎ㄅc“隱蔽作證”的要求完全相反,因此有必要對這一規定進行修改,對證人的身份和住址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法庭對于“隱蔽作證”的證人,可以事先核實其身份,而不是當庭對其身份進行調查,或以相應代號表示。在保證書上的簽名也可以用手印等方式替代,避免暴露真實姓名。
3.建立證人身份暴露后的補救機制。雖然大部分制度在設計時都經過細致考量,但是理想的設計并不能保證實施中的盡如人意?!半[蔽作證”制度亦不例外。對此,我們應該建立證人身份泄漏后的補救制度,依據證人身份的暴露程度,遭受的危險的大小等等因素綜合衡量對其進行補救性保護。具體來講,首先,我們應該建立證人身份泄漏后的危險評級制度,通過對證人在案件中具體暴露的程度、案件的危險程度以及證人受到威脅的程度來確定應該對證人采取的相應的保護措施。比如,英國學者梅納德將證人受到的恐嚇分為三個層次:最核心的是生命受到的威脅;其次是經常受到非生命威脅;最后是那些可能的威脅或者騷擾[4]。
針對個案中“隱蔽作證”一旦失效后證人面臨的具體危險程度對證人采取相應的保護,這些措施至少應該包括:為證人建立新的身份文件;為證人提供住房;負責將證人的家庭財產轉移到證人的新住所;為證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條件;幫助證人獲得工作;為幫助證人自立提供其他必要條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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