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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入WTO后外商投資趨勢方面的一些變化
以往多年,外商主要將中國作為其低技術含量的加工組裝基地,近幾年來,外商在華投資行為發生了重要的變化。過去,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加入WTO后跨國公司將全面進入包括研究、開發、管理、營運在內的各個領域;過去,外商投資往往以國際市場為目標,把深圳作為低成本的加工制造點,中國加入WTO后更多的投資者將以國內市場為目標。新形勢下,深圳面臨諸多挑戰。
1.國際資本加大了對華投資的力度,并在華設立研發中心,增強企業競爭力。一些跨國投資公司將地區總部或全球制造基地遷至中國,在中國設立地區總部或營運中心成為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的一種“時尚”。由于深圳在跨國公司全球布局中戰略地位不斷提高,著名跨國公司設立研發中心首先鎖定深圳。近年來世界500強進軍深圳的步伐明顯加快,朗訊科技、達能、康柏電腦、漢莎航空、伊斯曼柯達、翠豐、吉之島等前來“加盟”,2003年又有12家世界500強公司到深圳投資或增資,在深圳投資的世界500強企業已有98家。深圳已不再是簡單的加工制造基地。富士康、以色列RIT公司、奧林巴斯等一批跨國企業相繼在深組建起了“腦庫”;沃爾瑪、家樂福、吉之島等跨國商業零售巨頭走進了深圳人的生活;宜家、歐倍德、塔吉特、湯姆遜等世界知名跨國企業去年也來深投資。
2.投資領域拓寬,對服務業的投資將成為跨國公司的投資熱點。中國加入WTO后,外商投資有了新的要求,那就是資本能夠自由流動,企業能夠上市籌集資金,以適應現代金融經濟的需要和企業規模發展的需要。在融資國際化和證券化背景下,外資更趨向利用中國的資本市場、股市來投資和發展,而不僅僅是自身已有的利潤。原因在于競爭趨向激烈的時候,利潤更低,投資企業需要社會來共同承擔投資的責任和風險。而金融市場趨向開放以后,外資更趨向以金融資本的形式出現,而不是實業資本。而服務業的開放及其高額利潤和廣闊的市場空間,將引導外資更多趨向投入服務業等新領域。
按照加入世貿承諾,我國將逐步開放過去屬于限制類和禁止類的服務行業,擴大服務市場準入。原來開放程度較低的我國服務業將成為外資進入的重點領域。美、英等外國金融保險機構已與深圳地方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簽訂了合資經營協議。深圳正積極拓寬外商的投資領域,將依照中國加入世貿協議的條文率先向外資開放金融、商貿、基建投資、中介服務等4大領域。
三、加入WTO后深圳利用外資對策的調整
1.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特別是軟環境建設。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調查,外資特別是跨國公司的投資,已越來越重視軟環境而不是政策優惠。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地區間的經濟競爭日益加劇,投資發展環境成為一個城市和地區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和關鍵因素,決定著資金和人才的流向。深圳如何繼續保持和開拓深圳新優勢,除了要在體制上繼續創新、在產業結構上繼續優化之外,更重要的一點就是要繼續全面地優化深圳的投資發展環境,特別是投資軟環境。軟環境不好,就會限制硬環境的發展。軟環境中政務環境的改善帶動法制環境、人文環境的改善。所以深圳市政府應加快行政提速,提高服務意識,辦事效率,減少行政審批,壓縮行政收費,降低營商成本。把對利用外資的管理從行政性審批為主,向依法規范、引導、監督轉變。從國內外經驗來看,良好軟環境要通過法制化來保障,上海先后出臺了110多個涉外經濟法規。深圳也應根據WTO規則廢止、修訂與WTO相沖突的法規,制訂符合WTO要求的涉外法規,做到有法可依,符合國際慣例。并要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意識、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為了進一步發展深圳的高新技術產業,還要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國內大多數地區相比,深圳市政府在政府職能轉換上領先一步,但重“管理”輕“服務”情況依然存在,社會環境的國際性不夠。為了讓海外的投資者有比較方便、舒適的生活環境,市政府應多建一些雙語教學的國際學校及港臺子女學校,以及高檔次的醫院,還應興建咖啡、酒吧一條街等生活配套設施,更好地吸引國外高層次的跨國財團進入深圳投資辦企業。
2.采用多種利用外資方式,實行跨國并購。無論是從國際經濟發展趨勢的角度,還是從我國利用外資發展的角度,深圳都應把跨國并購作為重要的引資方式來考慮。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跨國公司對外投資方式發生了新的變化,以股權轉讓等形式為主的跨國并購已在全球范圍內形成新一輪浪潮,成為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較之以前的投資方式相比,很顯然,外商在投資方式中更愿意用購股的形式來投資。對跨國企業而言,最直接的好處可能就是能縮短建設周期,加快投資周轉速度。
外資并購目前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一個持續的熱門話題。外資進入一改合資、合作、獨資等慣常手法,趨于多元化。深圳市提出要在2年的時間內,打造2條國際資本進入深圳的資本高速公路。與修建普通的高速公路不同的是,深圳市政府把建設國際資本高速公路的任務交給了專門負責產權交易的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深圳市產權交易中心總經理潘新平介紹:“我們提出建立兩條國際高速公路,實際上是建立兩條管道,把國際資本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這是第一個管道;第二個就是服務市場,這是第二條管道。你只要把服務做好了,把要購并的市場很多的亮點的東西拿到市場上來進行交易,國際資本有利潤可賺,他就肯定要到這個市場上來?!蓖ㄟ^產權市場并購企業,可以大幅縮短國際資本進行投資的周期。
近幾年來,由于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的發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時出現新的內容。隨著跨國公司的發展,跨國財務管理也被迫不斷地進行自身的調整,來適應跨國公司的發展,這對跨國財務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戰??鐕驹谀壳半A段出現一些新趨勢,主要表現為跨國并購增多、跨國破產清算增多等,跨國公司需要考慮怎樣對這些業務進行更為有效和穩妥的財務管理。
跨國并購問題
跨國并購是在境外進行并購,并購方往往對境外的并購市場的熟悉程度比對國內的要低,因此跨國并購的風險比國內并購的風險要大,這些風險主要以財務風險的形式體現出來,因此跨國并購的財務管理至關重要。現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發展,跨國公司進行跨國并購的行為增多,如何更好地處理跨國并購中的財務問題,成為跨國公司財務管理中的新問題。跨國并購涉及的問題很多,如果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來看,要關注和處理好兩個關鍵的問題: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和融資決策,這兩個問題也是決定并購是否成功的關鍵。
對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一般情況下是以持續經營為假設前提,估算目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各個時期的預期收益,體現所有收益,得出目標企業的價值。目標企業價值的準確評估依賴于各期收益的預測,收益的預測是建立在目標企業的信息基礎上。并購方對目標企業的信息往往依靠評估機構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進行的是跨國并購,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對稱等問題,比如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提供的審計報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這樣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價值、未來的經營狀況、未來的現金流等情況的評估就會出現偏差,這種偏差在被收購方占據地利的情況下,一般會高估目標企業的價值,進而導致實際的收購價高于目標企業的實有價值。這種高估對收購后的經營也不利,因為沒有正確把握目標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
融資決策是指為企業并購籌集所需要的大量資金,定出最佳的融資方案。在當今的世界經濟中,金融創新相當活躍,進行融資的可選渠道大大增多,進行跨國并購的融資可以進行企業內部融資,也可以進行企業外部融資,融資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財團融資、認股權融資、可轉換債券融資、風險投資融資等,當然也可以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其他種類的債券、股票等融資方式。至于具體應選擇哪些融資方式以及相關風險如何等問題使財務管理難以決策。
跨國公司進行融資時,通常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融資成本,融資成本往往是比較高的,比如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發行企業要承擔較高的債券利息,發行傭金也較高,實際上是一種高息風險債券,其融資成本相當高。如果并購后的企業經營不善,會使企業的負債增加,導致收購不利甚至收購企業破產。二是融通的資金結構要和企業的資金結構相匹配,資金的結構是指企業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以及相對應的資產比例。如果企業容易變現的資產比例大,其清償短期債務的能力強,就可以較高地通過流動負債的形式進行融資。相反,容易變現的資產比例小,適宜于對長期負債的清償,可以較多地以長期負債形式進行融資。三是注意融資幣種的選擇和匯率風險,跨國并購的融資如果從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要根據外匯風險情況進行融資決策,幣種選擇盡量選擇預期貶值的貨幣,以避免匯兌損失;如果不能進行幣種選擇,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國破產清算問題
對于跨國破產清算問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發展,各國國內金融市場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國際金融市場在全球中的作用發展迅速。這種經濟形勢促使了各國之間的跨國融資和投資的發展,也使得來自于不同國家的經濟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國公司的業務體系內。企業有生有死,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跨國破產的事件也越來越多了,如何處理跨國破產企業的財產清算,也悄然成為財務管理的新問題。
一、引言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發展構成現代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方面。隨著麥金農的著作《經濟發展中的貨幣和資本》,金融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研究被提上日程。在國內,學者如王廣謙(2002)、胡鞍鋼(1999)等對于整體金融發展狀況也做了大量研究,在關于區域金融發展的問題上,談儒勇(2002)對中國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相關分析做了實證研究。張軍洲(1995)以“中國區域金融分析”為題探討了地區金融發展狀況和發展戰略。周力、王子明(2002)對中國各地區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做了實證分析。
但現有文獻對金融結構轉變與產業結構升級的實證分析較為罕見,大多只集中考查一個地區,缺乏對多個地區的橫向比較,因此就無法看出在不同產業結構水平、金融結構程度下,金融支持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的作用。中國是一個區際、省際、甚至省內發展差距都極不平衡的大國,因此必須注重國內的金融發展的地區差距,而不能將金融發展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支持在各地區的作用統一而論。
二、原理分析
金融對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可分為兩方面:一是通過金融市場運作影響產業的資金供給和需求,從而作用于產業結構升級;二是通過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同時對產業結構的調整起作用。金融作用于產業結構的總體機理可以表述為:金融—影響儲蓄、投資—影響資金的流量結構—影響生產要素分配結構—影響資金存量結構——影響產業結構。
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經營體制下,利用金融市場運作來影響產業的資金供給與需求主要是通過兩個不同性質的市場,從兩種作用層次不同的渠道對產業結構的調整產生影響。一是以間接融資為主的信貸市場通過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行為將其所集聚的資金向不同的行業進行分配。二是以直接融資為主的證券市場通過一級市場的發行和二級市場的證券交易為企業籌集所需資金,并通過市場機制調節資金流向。
而金融政策配合產業政策共同對產業結構的調整起作用是通過政府制定實施政策性優惠貸款,對商業性貸款的政策擔保等金融措施,將資金引向素質好、技術可行和有市場前景的企業和項目上,從而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與調整。
三、實證分析
下面選擇了北京、上海、廣東三個地區的相關數據對當地產業結構調整中金融支持的實證進行分析。既從時間的縱向跨度上說明單個地區的發展情況,也從橫向的截面比較三個地區在產業結構、金融結構以及二者的關系。以下數據均來自于北京、上海及廣東省各年的統計年鑒。
1、產業結構現狀比較
從表1可以得知,橫向比較而言,上海第一產業所占比重最低,而北京的第三產業最為發達,而廣東仍以第二產業為重,且第一產業所占比重在三者中最高,第三產業的比重最低。其中部分原因是因為以省為計算單位,廣東省內還包括許多第三產業較為落后的城鎮,因此在結構上第一產業的比重還很高。但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廣東以工業為主,服務業水平還有待提高。
從絕對值的增長速度的橫向比較來看,北京第三產業在三地中增長最為迅速,上海與廣東在工業上增長平均速度相當,但廣東近幾年在第一、二產業中增長都是最快的,第三產業反而保持較小增長。
與它們各自的GDP比較而言,各地的第一產業與GDP增長速度有明顯差距,GDP的增長對于上海、廣東來說主要由第二產業帶動,而北京是由第三產業帶動(見表2)。
綜合上述兩表可知,北京的第三產業最為發達,在產業結構中比重最大,是按“三二一”發展,而上海與廣東依舊還是“二一三”的傳統工業發展模式,同時廣東的第一產業比重仍較大,未來產業調整的壓力較重。
2、金融結構的現狀比較
從表3可以看出,在結構方面,除上海有少數的固定投資資金來源于債券以外,北京、廣東在這方面的數量均為零。這表明三者在利用債券進行融資方面的改革做得還不夠,以后應注重擴充這方面的資金來源。而廣東的自籌資金比重最高,都占到70%以上,其次是上海,最后是北京。同樣現象也出現在利用外資方面。北京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國家預算內資金所占比例較其余二者大得多,上海、廣東只有一兩個百分點,而北京的國家預算資金雖然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但仍保持在總比例的10%以上。在國內貸款方面,北京無論在絕對值還是結構上均呈明顯的快速上升趨勢,到2005年比例幾乎占到30%。上海在這方面比較穩定,在2005年甚至有輕微的下降,下降的資金部分由自籌資金所代替,廣東在貸款的比例上最低,一直不到20%,與它在自籌資金及利用外資的優勢上差別明顯。廣東的民間資本為經濟發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供了強有利的支撐,但產業結構升級主要是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往往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支持,而單一的依靠自籌資金的融資結構必然會顯示出它的缺點。因此,必須逐步大力發展其他融資渠道,如國內貸款及債券、證券市場。金融支持體系必須為高新技術的不斷升級提供有效的融資渠道,才能保證在不同的發展時期都能獲得充足的資本投入。
3、金融對產業結構的支持比較
(1)存款增速。存款表示各地區可動員的儲蓄額,也是各地區重要的金融資產。存款余額實際上是一個地區經濟實力的體現,經濟越發達則資金來源越多。從表4可以看出,上海、廣東的存款增長速度在2001—2003年持續增長后在2004年開始回落,而北京在經過2003、2004較低后,2005年又重新到達增長的高峰期。橫向比較來看,2001—2003年,廣東的存款增長速度比起上海、北京有較大的差距,但2005年有明顯改善。
結合GDP的增長速度,我們可以看出,在2002、2003中,上海的存款增長速度都遠高于GDP的增長率,說明在上海地區資金非常充裕,完全能支持GDP的發展,甚至GDP的發展、投資的需求比不上資金的供給速度。但在2004、2005年存款增長速度已經低于GDP的增速,資金的短缺開始有所顯示。在廣東除了2004年外,其他年份兩者數據相差不是很大,說明資金利用率較好。北京在2002、2003年也同樣出現了上海的情況,但在2004年的調整后,2005年存款又有了快速的增長,保證了產業結構升級所需的資金來源(見表4)。
(2)各地貸款比重。如果將存款資金存量及其變化看作是一個地區經濟發展階段的結果,那么貸款資金的配置就是推動該地區經濟發展的一種動力。貸款存量也是各地區的一種重要的金融資產。貸款水平的差異也是各地區產業結構升級程度不一致的原因,從而導致各地經濟增長水平的差距(見表5)。
利用貸款增長速度與GDP增長速度的比較可以衡量貸款投放速度與經濟增長速度的均衡及貸款的投入產出效益。從表5可以看到,三個地區在2004、2005年的貸款增長速度都有了明顯的放慢,這與融資渠道的擴展分流了部分銀行客戶是分不開的。
同樣地,原在2002、2003年貸款速度遠高于同期的GDP增長速度,但在后兩年就有所回落,貸款投放速度不及GDP增長速度,這說明支持經濟發展的資金不再大部分來源于銀行貸款,而有了其他的途徑。從貸款的投入產出效益來看,廣東在這方面增量百元的貸款產值最高,而北京最低,上海居中。說明廣東貸款的質量較好,對于經濟發展的貢獻率最大。
(3)非金融企業融資的結構。除了銀行貸款外,非金融企業的債券、股票等融資渠道對于產業結構的升級發展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從表6來看,廣東非金融企業的貸款比重很高,而債券融資幾乎為零,股票所占比例也很低,仍以間接融資為主。北京的債券融資比重在三地中最高。根據北京產業結構調整的思路,第三產業是發展方向,第二產業向高端化發展,第三產業吸納貸款的能力弱于第二產業,第二產業高端化使其對貸款的需求集約化,對北京貸款的整體規模增長產生深遠影響。2005年,北京直接融資加速發展的圖景變得越來越清晰,短期融資券井噴式發展、企業債發行提速、更多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涌現、幾乎沒有懸念的IPO和再融資功能的恢復、境外股權融資都將推動直接融資的發展,產業結構升級所需資金逐漸轉變成由直接融資提供,對銀行信貸的依賴度有所下降。單就短期融資券而言,2005年在京企業分到接近60%的份額,達到834億元。短期融資券發行對北京的銀行貸款替代總量在400億元以上。因此,應在此基礎上,更大力地發展股票、債券融資。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根據2005年的人均GDP,北京、上海、廣東這三地已經達到中等收入水平。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發展實踐說明,這一階段經濟發展上有經濟快速發展、產業結構向高級化邁進、服務業占很高比重、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特點。金融對產業結構的調整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根據以上數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及政策建議。
1、提高金融資源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配置作用
產業結構中的金融支持使有限的資源通過金融市場流入某一行業,從而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產業范圍選擇必須使有限的金融資源流向一些關鍵性的產業,使有限的資本與經濟效果好、發揮潛力大的產業結構在一起。因此,金融資源必須更多地配置到第二產業的結構升級,如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發展具有潛力的電子信息、新醫藥、新材料等行業;同時還要著力提高第三產業比重,持續不斷地增加對第三產業的投資。
2、擴大直接融資比重,擴充融資渠道
在工業化初期要用盡可能短的時間建立較為完備的產業體系,客觀上需要巨大而旺盛的投入資本,就必須要依賴于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來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加上政府部門能夠比較容易地通過控制銀行等間接金融的利率水平,此時間接融資比證券市場的直接融資有明顯優勢。但現在,產業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正面臨產業退出、轉型。同時,以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代表的新興產業進入形成期和擴張期,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盡管還可在信貸資金支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存在流動性差、缺乏持續性、不易變現等固有缺陷。因此應該充分發揮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直接融資體系整合產業資源的積極作用,克服間接融資方式的上述不足。
3、充分利用金融資源的產業范圍選擇作用
金融資源相對于其他生產因素具有易于分割、流動性較強的特點,便于配置到優勢企業中,不僅優化產業內部的資金循環(存量資本),而且能夠吸引社會其它資金(流量資本)流人這一產業,對特定產業的發展起到加速作用,因此利用金融市場,通過對金融資源的配置,還有利于培育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另外,企業發展的約束、創新機制的培育也需要金融資源的參與和支持,由資本意志對企業的各項行為進行表決,有利于企業各項機制的健全與完善。
【參考文獻】
[1]陳峰:論產業結構調整中金融的作用[J].金融研究,1996(11).
[2]周立、王子明:中國各地區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實證分析:1978—2000[J].金融研究,2002(10).
1引言
在日常生產與生活中,大量電動機都以規定的速度和功率去拖動各種機械。而在軍事上,很多應用往往要求旋轉天線在各種條件下都要保持勻速轉動,這就要求在不同的情況下,電動機能相應調整工作速度,以保持恒定的速度。要實現這一功能,最常用的方法是對電動機的轉速進行調節。改變直流電動機的電樞或交流電動機的定子電壓,都可以在一定的范圍里改變轉速;也可用雙向晶閘管交流開關或直接選用模擬控制的通用電動機驅動器來取代笨重的電動機、發電機組以及飽和電抗器。本文介紹一個直接由110/240V電源供電的通用電動機驅動電路和一個MCU以及一個雙向晶閘管開關來實現控速的設計方法。其中單片機選用Microchip公司的PIC12F675。與用戶接口的方式有三種一個是接觸傳感器;一個是按鈕;一個是電位器。筆者在該仿真實驗中采用的是電位器。輔助電源從電源電壓中變壓整流獲得。
2設計方案和結構
2.1電路結構
電動機的調速系統是一個閉環系統,其結構圖如圖1所示。使用時,可通過設置電位器的電阻大小,并經A/D輸入單片機來預設速度;單片機通過同步電路與220V交流電源同步,并通過輸出脈沖控制晶閘管的通斷,從而控制電動機的速度,同時將電動機的速度通過速度檢測裝置(霍爾開關)反饋給單片機以形成閉環。
2.2單片機電路的功能原理
該設計中單片機電路的功能原理圖如圖2所示。它由5V直流副電源和220V交流主電源、單片機、雙向晶閘管開關和電機整流電路和霍爾開關組成。其中,單片機的腳1(Vdd)接+5V腳8(Vss)接地,其它引腳的功能與設計如下:
(1)GP3用于上電復位。在通電的瞬間,C3通過R2充電GP3以經延遲后低電平觸發。延遲的大小和CPU的頻率有關,對于PIC12F675單片機,延遲只要大于72ms就可以了。GP3外的電阻可以選1kΩ電容應大于0.1μF。二極管D2的作用是在電源快速反復通斷時,保證C3電容能及時放電。
圖2
(2)GP4主要用于速度信息的輸入。該腳外的電位器R1用于為GP4輸入一個電平(GP4在這里的功能是10位A/D轉換器)。該輸入電平通過A/D轉換后,用于給單片機輸入一個預設速度。將該速度和實際速度進行比較,并計算出速度的偏差,然后查表或通過算法便可以得到延遲Td。電位器R1的阻值應較大(在100kΩ左右),以減少5V副電源的負載壓力。
(3)通過GP2可輸入同步信號。由于220V的交流電源頻率不是很穩,因此,為了保證延遲Td的精確,應通過R5輸入交流信號進行同步。GP2在這里的功能也是A/D轉換器,它可將通過R5輸入的交流信號轉化成數字信號。R5的阻值要大約在1MΩ左右。因為R5直接接在220V的交流電源上,而單片機的輸入電流不能太大。
(4)通過GP0可輸入霍爾器件產生的電動機轉速信號。
霍爾開關是用于磁場檢測的半導體傳感器,霍爾開關的實際接線圖如圖3所示,PIC12F675的1腳接5V直流電源,2腳接地,3腳輸出頻率脈沖給單片機的GP0腳。
在正常工作時,霍爾開關被放置在電動機內按周期強度和方向發生變化的磁場中。其輸出電壓的大小隨著垂直通過霍爾開關半導體薄片的磁場的強度變化,霍爾開關有電流式和開關式兩種。電流式霍爾開關輸出的是模擬信號,可完全包含磁通量的變化情況;而開關式霍爾開關則由于集成了比較器,因而可直接輸出數字信號。本設計采用數字式無疑是最方便的。如果采用電流式,由于選用的是功能全面的自帶比較器的PIC12F675單片機,它的GP1腳上輸入的一個門限電平(由兩個電阻分壓得到)通過單片機內部的比較器和GP0腳的轉速模擬信號進行比較,也可以實現信號檢測。
由于實際的霍爾開關要接在電動機的線圈附近,手工改造電動機相對比較困難。因此,該設計為了方便演示,可以使用一個由555定時器設計的多諧振蕩器產生的頻率脈沖信號來替代霍爾開關的輸出信號。
(5)GP5腳輸出的低電平脈沖用于觸發雙向晶閘管開關,其腳輸出低電平脈沖的時間是由延遲Td決定的,要保證和主電源同步才能使相位平穩的前后移動。GP5腳的低脈沖可以使雙向晶閘管開關保持導通,直到220V電源反向。
此外,在實際應用中,雙向晶閘管開關對觸發電路的要求如下:
(1)雙向晶閘管開關從截止到完全導通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在10μs下),所以觸發脈沖的寬度要在10μs以上,最好為20~50μs。如果是感性負載,由于電流上升比較慢,實際上還需要更寬的脈沖寬度。
(2)觸發電路要有足夠大的電壓和電流。電壓應在4~10V,電流要大于10mA,所以可使用5V的副電源。在雙向晶閘管開關和GP5之間應接一個0.2kΩ的電阻。
(3)不觸發時的電壓應小于0.15~0.2V。觸發脈沖的前沿要盡量陡,應在10μs以下。
3軟件的實現
圖4是該設計中轉速和檢測信號的波形時序圖,圖5是本設計方案的軟件程序流程圖。該程序的主要步驟是復位、初始化、設置GP2上升沿中斷、設置A/D通道GP4、讀取電位器設定的速度值n(n經過A/D)和讀取Td預先設定值等。當交流電源變為負半周期時,設置GP2下降沿觸發和延遲Td即可輸出寬度為Tg的脈沖,同時設置GP0接收中斷源請求等。一般當霍爾開關輸入為上升沿時中斷,計數器計數,而當霍爾開關再輸入一個上升沿中斷時,計數器停止,并記下數值a,最后在通過比例積分調節算法計算出延遲Td后清除n和a。當交流電源變為正半周期時,在設置GP2上升沿觸發、設置A/D通道GP4、等待中斷、補償延遲T0、延遲Td以及觸發脈沖Tg后,便可通過GP4讀取設置速度n。設計時正負周期的程序循環進行。通過計數器的數值a計算轉速s的算式如下:
s=f/a
其中,f是十六位計數器1的頻率,為1MHz。
礎。
關鍵詞:供熱空調系統保證率設計建筑熱環境隨機分析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熱空調系統的應用日益廣泛,使得建筑物的供熱空調能耗也逐年增大。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資金和能源的供求矛盾日趨激烈,因此供熱空調系統的合理設計已提到日程上來。
雖然建筑熱物理理論近來有較大發展,從穩態傳熱算法到動態傳熱算法,從單一圍護結構的。到建筑物整體的傳熱算法傳熱算法。但是長期以來,建筑熱物理基本上都是作為確定性過程來研究的,即在確定的室外氣象參數和室內發熱量的條件下,做建筑熱物理的有關計算,如建筑物冷熱負荷的計算等,再去設計供熱空調系統,分析建筑物能耗等。在供熱空調設計過程中往往對每個不確定環節乘以一個大于1的安全系數,如此層層加碼設計出的系統不可避免會造成設備容量選擇偏大,這一方面浪費了初投資,別一方面由于設備常運行于低負荷狀態,也降低了設備效率,造成了運行和維修費用的增加。
供熱空調系統的偏大設計有社會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不合理方面的原因,如設計費用按建筑總投資的固定比例計算,建筑物供熱按建筑面積而不是實際耗熱量收費,甲方往往只是控制建筑物初投資,忽視建筑物的運行和維修費用等。此外,設計人員也缺乏一套科學的方法來處理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對供熱空調系統設計的影響。
由于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都是隨機過程,它們作用在建筑物上產生的建筑熱環境也是隨機過程,因此應該采用隨機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建筑熱環境。隨機分析的方法追求的是某個量(如室溫、供熱負荷等)的概率分布,而不是具體的某個數值。建筑熱環境是復雜的系統,其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此,在研究建筑熱環境時,不僅要了解建筑熱環境的系統性能指標的期望值(平均值),而且要了解這些指標的標準偏差。這樣,就能在概率意義上定量描述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對建筑熱環境的影響。而以往確定性的方法只能得到建筑熱環境系統性能指標的某個數值,由于在處理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這些不確定性因素時采用簡單的保守數值,往往使得計算得到的性能指標遠遠高于實際需要的性能指標。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H·A·Simon提出的有限合理性原理[1],從哲學意義上精辟地論述了客觀世界復雜性與不確定性的本質:"…客觀世界是極其復雜的,人們頭對它的認識總是有限的,因此客觀總是的角是個集合,而不是一個點…"。也就是說,客觀世界中的,它們構盛開個集合,這個集合中的每個解都可看成某種程度上的滿意解。如果片面地追求唯一解或最佳解,那么往往不得不引進許多假設、近似或約束,這樣求得的所謂唯一解或最佳解很可能反而遠離真實解的集合,見圖1。
圖1Simon的有限合理性原理示意圖
以空調設計負荷的計算為例,傳統的確定性方法取室外氣象和室內熱的最不利數值,采用動態模擬程序去計算空調設計負荷。實際空調負荷是隨機變化的,而確定性模擬方法并沒有給出實際空調負荷小于空調負荷的可能性大小,致使設計人員在選定空調設備時,為安全起把空調設計負荷乘以一個大于1的安全系數。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作用,實際空調系統的運行狀態也是隨機變化的,因此應根據空調負荷這一隨機變量的概率分布來確定空調設計負荷,選擇空調設備,也就是在不同概率信度下確定不同的設備容量。概率信度的確定則與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甲方的經濟觀念密切相關,體現了空調系統設計中功能與投資的對立統一關系。
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和建筑結構的設計不同。建筑結構設計的目的在于提供居住、生產和科研的場所,因此要求幾乎絕對的保證,一旦發生事故,如房屋倒塌,那么不僅會損壞產品、儀器,而且會造成生命危險。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目的在于提供生活、生產和科研需要的室內熱環境,如果在一定短時間里室內熱環境偏離設計要求,并不會造成太大的損失或危害。對于精密儀器車間等對空調精度和可靠性要求比較高的工藝空調系統,設計的可靠性可以定得高一些,因為一旦空調系統出故障,會影響產品質量或儀器壽命;而對于一般民用住宅、辦公樓和賓館的舒適空調系統,往往允許室內熱環境在一定短時間里偏離設計要求,這不僅不會損害人體健康,反而有利于消除或防止空調建筑普遍存在的綜合癥??梢?,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允許一定的不保證率,如果設計要求的不保證率越小,那么需要空調系統的容量就越大,這正好體現了工程設計中投資與功能的對立統一關系。
由于供熱空調系統的設計涉及許多不確定因素,如室外氣象、室內熱源、建筑物的圍護結構、整個建筑中各房間的空調系統的同時使用情況、空調系統本身的設備故障、衰老以及建筑物空調面積的擴大等。因此,如果片面地追求供熱空調系統的安全性,那么常常導致以最不利的條件作為設計條件,勢必造成供熱空調系統的容量偏大。實際空調系統的運行狀態是隨機變化的,也就是說,空調負荷系統是隨機變量,它服從一定的概率分布,如圖2所示。
圖2空調負荷的概率分布
從圖2可見,在95%的概率信度(即5%的不保證率)下,空調負荷小于1820kW;如果信度提高到99%,那么空調負荷小于2160kW。換言之,在100年里,空調負荷大于1820kW和2160kW的年頭分別不可能超過5個和1個。圖2還說明,在大部分時間里(90%的概率),空調負荷不超過1640kW,如果概率信度提高5%和9%,那么負荷分別增加11%和32%。按傳統的安全設計思想,采用最不利的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條件做計算,得到的空調負荷可能是3200kW,據此選擇空調設備,那么在大部分時間里(90%的概率),空調設備的負荷率不超過51%(1640/3200);在很炎熱的夏季里(100年一遇),空調設備的負荷率也不超過68%(2160/3200)。這樣的設計不但導致初投資的增加,而且導致運行費用的增加。圖2清楚地刻劃了空調負荷的隨機波動特性,也容易在工程設計中作用。
這種直接根據室內熱環境的保證率去做設計新思想,即保證率設計,追求的是在某種不利條件下,合理確定保證率,使供熱空調系統在保證時間內可靠地實現設計要求,而不是在任何條件下都要求保證室內熱環境。因此,保證率設計是對傳統安全發展方向。
保證率的確定則與具體建筑物類型、使用功能和甲方的經濟觀念有關,如果保證率取得偏大,會直接導致選擇的空調設備容量偏大,造成一次投資和二次投資的增加;相反,如果保證率取得偏小,那么由于室內熱環境在較多時間里偏離生產、生活或科研條件的要求,會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和產品質量的下降,造成損失費用的增加。因此,綜合考慮投資和損失費用與空調系統設計保證率之間的關系,可以找到最優的保證率,使得按它設計出的空調系統的總費用(總投資與由于空調系統保證不了合適的室內熱環境而造成的損失費用之和)最?。ㄒ妶D3)??梢?,保證率設計的概念充分地體現了工程設計中投資與可靠性(保證率)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
圖3空調設計中投資與可靠性之間的辯證關系
為實現供熱空調系統的保證率設計,需要一套隨機分析的方法,去定量刻劃設計過程中諸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給出供熱空調系統設計負荷的概率分布。為此需要解決以下一些基本問題:
·室外氣象和室內熱源的描述
建立室外氣象的多維多階自回歸時間序列模型,以描述實際氣象過程的不平衡性以及各氣象參數在時間上的自相關和互相關性。建立描述室內熱源隨時間周期波動的簡化的隨機模型。
·建筑物的描述
現有的建筑物熱模型都不適合于做隨機分析,為此建立了狀態空調建筑熱模型,它能利用以上建立的隨機氣象模型和隨機室內熱源模型。
·供熱空調系統二次設備(如散熱器和風機盤管)的同時使用情況
·供熱空調系統從一次設備到二次設備過程中各種介質傳輸管網能量損失的描述
·供熱空調
設備衰老特性、故障特征和維修制度的描述
·供熱空調設備的備用和供熱空調面積的擴大考慮
·開發一個以CAD為基礎的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熱環境的分析系統,幫助工程師做設計
從80年代初其開始,江億從事建筑熱環境隨機分析的研究工作,1988年到1992年完成中國科學院一個青年基金項目[2],進行有關隨機分析的基礎理論研究;并和英國建筑研究中心的系統性能預測室合作,完成對隨機分析程序的驗證[3]。近年來發表了一些文章[4]~[10]對隨機分析的意義、方法和應用都有較詳細的論述。這些是空調負荷保證率設計的基礎研究的一部分,還有許多工作要進行。但供熱空調系統的保證率設計無疑提供了一種徹底改變該行業不合理的設計現狀的方法,它有著光明的發展前程。
參考文獻
1HASimo.Thesciencesoftheartificialintelligence.2ndEd.TheMITPress,Cambridge,Massachusetts.1981.
2江億,洪天真,建筑熱過程的隨機分析,中國科學院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報告,1992。
3THong,YJiang.StochasticAnalysisoftheBuildingThermalEnvironmentofUK.1994.
4洪天真,建筑熱環境的隨機分析,博士學位論文。清華大學熱能系。1994。
5洪天真,江億,冬季供暖系統負荷設計算用的室外綜合計算溫度,暖通空調,1993,(3)。
6江億,洪天真,建筑熱過程隨機分析的背景、方法和應用,暖通空調,1993(6)。
7江億,洪天真,張金乾等,IISABRE:智能集成化的建筑熱環境分析系統,全國暖通空調制冷學術年會論文,1994。
【Abstract】Strictcomplianceisafundamentalrulepeculiartothesystemofletterofcredit.Thisarticleanalysesthesubstantivecomponentandtheproceduralcomponenttobefollowedintheapplicationofthestrictcompliancestandard.Italsoexaminesthesetwocomponentsbasedonsomewell—knowncases.Thus,itwillbeofreferencevalueforjudicialpractice.
[KeyWords]1etterofcreditstrictcompliancesubstantialcompliance
procedureofexaminationcasestudy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只有當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要求嚴格相符(strictcompliance)時,開證銀行才有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因此,嚴格相符便成為制約信用證雙方(即開證行和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基本原則。近年來的調查表明:“大約50%跟單信用證下的單據因與信用證不符或表面不符而被拒收,這降低了跟單信用證的效力,對參與有關商品貿易的各方產生財政影響,增加了成本,減少了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的利潤。有關跟單信用證的訴訟案激增也引起了人們極大的關注?!雹儆纱丝梢姡瑴蚀_理解和掌握嚴格相符的含義及條件具有重要的實踐指導價值。本文認為,在具體理解和掌握嚴格相符原則時,必須遵循實質和程序兩方面的條件。以下將對這兩類條件分別加以論述。為了更好地說明一些新發展,本文還將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現行文本(下稱《UCP500》)和1983年文本(下稱《UCP400》)進行適當的對比。
一、嚴格相符的實質條件
《UCP500》和《UCP400》都沒有使用“嚴格相符”這一用語?!禪CP500》第13條a款只是規定:“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边@里首先需要區分兩個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銀行合理謹慎地審核單據,與銀行究竟依何種具體標準作為衡量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尺度完全是兩回事。
《UCP500》或一些立法本身雖未明確規定檢驗單據與信用證是否相符的具體標準,但有關的判例法和銀行業務習慣則包含和認可了嚴格相符這一標準。也就是說,嚴格相符是檢驗單據的唯一標準。例如,美國絕大多數涉及這一問題的判例都確立了銀行審核單據的適當標準應是嚴格相符標準。然而,抽象地談“嚴格相符”毫無意義,只有將其具體化并分析它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才能理解“嚴格相符”一詞的實質含義。
首先,嚴格相符不應等同于絕對的“字面相符”(abso1uteliteralcompliance)。例如在“Tosco訴F.D.L.C”一案中,②備用信用證要求任何兌付匯票必須寫明:本匯票是依據C1arkesville銀行的“105號信用證”(LetterofCreditNumber105)開具的。但交單兌付的匯票上寫著它是依“1etterofCreditNo.105”開出的。由于受益人沒有將英文中的信用證第一個字母“1”大寫為“L”,而且還使用了“Number''''’的縮寫形式“No.”,開證行決定不予付款。該案中所提交的單據確有一些細微的不符,但是這些不符完全是無關緊要的,它既不會影響開證行的利益,也不影響其它當事人的利益。美國法院對本案銀行試圖使用這種純文字上的嚴格相符來判定單據表面相符沒有予以支持。英國學者的觀點與上述判例是一致的。例如,英國著名銀行法專家指出:“嚴格相符標準……不能擴大適用于信用證或單據中的“i’s”和“t’s”這些省略形式中圓點位置的差異,或明顯的印刷錯誤?!雹?/p>
其次,嚴格相符也不等于“實質相符”(substantialcompliance)。因為有些不符點從表面上看是無關緊要的或非實質性的,但在實際中則會產生重大歧義。例如,信用證要求提交的單據應注明發運的是“無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而銀行后來收到的單據則說明發運的是“葡萄干”(raisins)。對此,銀行必須拒絕付款。因為在貿易過程中,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無核小粒葡萄干,而銀行怎么能知道所發運的到底是哪種葡萄干呢?銀行既不是商品交易商,也不是生產商。如果銀行可以確定議付單據上所寫的葡萄干(raisins)就是信用證上所載明的無核小粒葡萄干(driedcurrants),那么銀行也許會按照“實質相符”去付款。但是,不可能要求銀行按照生產商的專業水準去培訓自己的員工,或要求銀行在作出審單決定時先征詢其客戶的意見。因此,實質相符既不可靠,又會拖延信用證審核的時間。
嚴格相符通常被界定為介乎于絕對的字面相符與“實質相符”之間的一種相符。科佐拉奇科教授曾正確地把嚴格相符概括為:“一個合理的銀行家,其對信用證的實踐和術語的知識使他能夠判斷哪些是真正無關緊要的不相符,而且他能夠獨立自主地判斷是否相符。在作出這種判斷時,他完全是根據受益人交付的單據,而不是依據對基礎合同項下交易的了解,也不應考慮客戶是否愿意或有能力支付?!雹?/p>
二、嚴格相符的程序條件
雖然《UCP500》對嚴格相符的實質條件沒有作出明確的具體規定,但卻對確定嚴格相符的程序作了較多規定。例如,《UCP500》第13條、14條規定了銀行在審核和處理單據時應遵守的程序規則。這些規則構成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在解釋和執行嚴格相符原則時應遵守的程序條件。
1.單據的初步審核規則
對單證是否相符的審查,《UCP400》第16條b款規定,開證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確定究竟接受單據或拒收單據,并宣稱單據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禪CP500》第14條b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從上述條款的規定來看,它明確禁止開證行超出單據本身的范圍去決定是否相符。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皟H以單據為依據”的重要含義在于銀行決定單證是否相符時,不得以單證以外的理由或因素為依據;也不得與其他任何人,尤其是開證申請人商量或征求其意見,而應自行作出判斷和決定。事實上,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要求,開證行甚至沒有義務通知開證申請人它已按照信用證作出了支付。因為從《UCP500》第3條來看,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義務不同并獨立于開證申請人的付款義務。⑤在“FiveStarParking訴PhiladelphiaParkingAuth”一案中,美國一聯邦地區法院判決指出,銀行“除另有約定外,在支付信用證之前,沒有默示的義務去通知開證申請人本銀行即將作出支付……?!雹?/p>
但是,當開證行確定了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后,《UCP500》第14條c款新的規定則允許銀行可以與開證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由此可見,新規定允許開證行與申請人聯系的前提條件是開證行已自主確定了單證不符,而且此種聯系的目的僅限于勸說申請人“放棄拒付”,而不是與申請人共同對單據繼續進行挑剔或共謀拒付的理由。也就是說,開證行在尚未確定單證是否相符的情況下,仍不應與申請人聯系和商量。否則,一旦作出的“單證不符”決定錯誤,受益人可能會主張銀行的拒付不僅違反了合同,而且構成了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受益人提訟后,銀行除承擔補償性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責任外,還可能承擔懲罰性賠償(punitivedamages)責任。美國的很多訴訟是以侵權而非違約為由提起的,這已成為普遍現象。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就在于侵權是主張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
2.審核單據的期限規則
《UCP500》第13條b款規定:開證行應在合理的時間——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第七個銀行工作日,審核單據以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并相應地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一方。這里將不超過七個銀行工作日作為“合理時間”,實際上是協調的產物。因為此前《UCP400》只規定了“合理時間”,而沒有具體限定期限。這樣一來,各國或其銀行對合理時間的規定或解釋各不相同,三天、七天、三十天或更長時間都有?!禪CP500》關于七天的限定則有利于規范運作,消除隨意性。
很顯然,銀行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審核完單據應視具體業務情況而定。例如,銀行在審核商業信用證項下復雜的運輸單據所化費的時間,要比審核一份清潔的備用信用證項下的簡單匯票所化費的時間長得多。但無論何種單據,最長不得超過七天。這就意味著銀行須在“合理時間”——不超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兩件事:一是審核單據;二是決定接受或拒收單據,并通知遞單人。
3.拒收單據的程序規則
《UCP500》第14條d款規定:如果開證行決定拒收單據,則拒收單據的開證行必須不得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遞送單據的銀行,或如果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通知受益人。
從《UCP500》第14條的進一步規定來看,此種拒收通知須說明兩點:一是寫明銀行憑以拒收單據的所有(著重號為本文所加)不符點;二是要指出開證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可能是遞單行或受益人)。拒收通知中的這兩項內容是非常重要的。通知遞單人單據中不符點的目的是使他在信用證到期前有機會修改這些不符點;而通知遞單人銀行對單據的留存或退單則是為了保證遞單人對其財產的控制。
另外,拒收通知還必須“不得延遲”地向遞單人作出。關于“不得延遲”的規定,過去常常給開證行帶來一些預想不到的麻煩。例如,開證行一旦審核單據后認為不符,它可能與開證申請人聯系,請其放棄這些不符點并接受單據。開證行通常不會告知遞單人,它已與開證申請人進行聯系。假如開證銀行打電話給開證申請人,勸說他放棄不符點。開證申請人則要求考慮一天再答復。第二天開證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證行他拒絕放棄不符點。開證行這時才通知遞單人不接受所提交的單據,并在拒付通知中說明了不符點。那么,開證行是否作到了“不得延遲”地通知遞單人?如果遞單人發現開證行為了知道開證申請人是否會放棄不符點而等了一天才通知他,遞單人會因此認為推遲的這一天構成了開證行違反“不得延遲”地通知義務。為了避免上述這類麻煩,現行的《UCP500》對“不得延遲地通知”進行了修改完善。按照《UCP500》第14條c款和d款規定,無論開證行是否勸說開證申請人撤銷不符點,如果決定拒收單據,則不得遲于自收到單據之翌日起第七個銀行工作日通知遞單人。
4,對不當拒收的懲罰規則
《UCP500》第14條e款規定:如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的話),未能按照第14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及/或未能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有的話)則無權宣稱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該條款的規定與原《UCP400》第16條e款的內容基本相同。
這一條款要求開證行必須小心從事,否則將無權以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為由拒收單據或拒付。美國法院對“Kerr—McGeeChemicalCorp訴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一案的判決,有助于人們很好地理解和適用這一懲罰規則。
該案的基本案情是這樣的:開證行向受益人(Kerr—McGee)開出了信用證。信用證本身規定了本信用證受《UCP400》約束。信用證寫明貨物的銷售價款為1,002,000美元。雖然買賣雙方后來將銷售價款漲到1,014,590.53美元,但信用證上沒有作相應的更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的即期匯票和貨物發票上都寫明價款為l,014,590.53美元。由于信用證上的價款仍為1,002,000美元,因而第一次遞單后形成單據與信用證明顯不符。開證行給受益人第一次拒付通知中僅說明了匯票上的價款金額與信用證開出的付款金額不符。受益人獲悉了這一不符點后,在第二次遞單時重新向銀行提交了一份價格改為1,002,000美元的匯票。由于開證銀行給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沒有指出發票上的價款金額也與信用證上的金額存在著不符點,受益人第二次遞單時仍將寫明價款為1,014,590.53美元的原發票提交給了銀行。需要指出的是,受益人是在信用證到期之前將修改后的匯票和原發票遞交給了開證銀行。
信用證到期后,開證行又一次通知受益人它拒絕付款。這一次拒付的理由是發票上的價款金額不僅與信用證不符,而且與匯票也不相符。受益人對開證行的第二次拒付提訟,要求開證行支付損害賠償。
法院在其判決中首先概括指出了本案爭議的法律問題,即銀行在第一次拒付后,能否再以第一次拒付時已存在但未通知受益人的其它不符點為由進行第二次拒付。
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受益人第一次和第二次提交的單據內容均與信用證不完全相符沒有爭議。而雙方所爭議的問題是:銀行第一次寄給受益人的拒付通知的效力如何。在本案第一次的拒付通知中,銀行顯然沒有說明單據與信用證之間已經存在的所有不符點。在此種情況下,銀行第二次審單時,能否援引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遺漏的不符點作為拒付的理由呢?
法院判決認為,銀行無權援引其在第一次拒付通知中遺漏了的不符點拒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著名的法官鮑威爾(PowellF.Lewis)指出:“本條款(即《UCP400》第16條e款)規定得很清楚,如果一家銀行在其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沒有列出某一拒付理由,則該銀行以后便不得援引該遺漏的理由拒付,否則就違反了禁止反言(estoppel)?!雹?/p>
開證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受益人的單據中存在著兩項不符點。第一項不符點是發票上記載的價款金額(即1,014,590.53美元)與信用證不符,即單證不符。然而,這一不符點在受益人第一次遞單請求兌付時就已存在,不幸的是銀行在給受益人的第一次拒付通知中沒有列出這一不符點。第二項不符點是更改過的匯票價款金額l,002,000美元與發票(仍然是原發票)的價款金額1,014,590.53美元不符,即單單不符。對第一項不符點的遺漏銀行無法否認。但銀行辯解認為第二項不符點在第一次拒付時尚不存在,是一項新的不符點。也就是說,即使第一項不符點不能成為第二次拒付的理由,銀行仍然可以援引第二項不符點作出第二次拒付。針對銀行的辯解,法院分析指出,如果第二項不符點在第一次遞單要求兌付時的確不存在,那么銀行就有權現在提出這一新的不符點進行拒付。而事實上,第二個不符點在第一次受益人要求兌付時就已經存在了。法院認為,很明顯在第一次兌付審單時,貨物發票的價款金額就已存在著問題。但銀行沒有將這一不符點作為拒付的理由進行通知,銀行現在就不能以發票金額與更改后的匯票不符作為新的、單獨的理由拒絕支付。
這一判例對開證行的啟示是很明確的,即開證行在第一次審核單據并將不符點通知遞單人時必須準確、全面;銀行不能援引一項在作出第一次拒收或拒付通知時就已存在,但卻被銀行疏忽遺漏了的不符點進行第二次拒付,即使銀行能夠證明受益人在第一次遞單兌付時知道這一不符點的存在。
綜上所述,在理解和適用嚴格相符原則時,必須同時嚴格遵循上述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即使明顯不具備嚴格相符實質條件的承付請求,如果未按嚴格相符的程序條件加以拒付,開證銀行仍將喪失援引嚴格相符原則主張不符和拒付的權利。
*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教授,吉林大學國際法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
**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UNSW)國際法碩士。
①中國國際商會編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②T23F2d1242(6thCir.1983).
③GutteridgeandMegrah,TheLawofBanker''''sCommercialCredit(7thed.,1984),p120.
④Kozolckyk,“TheEmergingLawofStandbyLetterofCreditandBankGuarantees”,(1982)24Ariz.L.Rev.P.319.
從歷年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看,鄉鎮幾乎所有財力,縣直大約三分之二財力,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論文工資發放及辦公經費的開支??梢哉f大部分財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業單位“花”出去的。目前,盡管縣財力狀況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需要,部分單位經費開支還十分緊張,但從全縣總體情況和資金的總額來看,涉及所有的鄉鎮和縣直八十多個單位,資金數千萬,面廣量大,這就不容忽視地存在財務管理的問題。為此,我們展開調查,試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角度,尋找一些突破,以規范管理、節約和有效使用資金,促進財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利津縣相繼出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鄉鎮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同時,結合上級要求,推行和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政府采購、試編部門預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結合當地實際,大力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一是從基礎工作抓起,自2003年開始,財政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了會計幫扶達標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監督管理,每年都由縣財政監督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類檢查,如:預算外資金管理大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三是每年財政部門都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開展各類業務培訓,如:會計電算化培訓、會計人員上崗培訓等。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縣所有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都配備了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都制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規定完成了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一)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1、部分單位領導認識存在偏差。一是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同于企業,不搞經營,抓不抓財務管理無所謂。二是認為抓內部財務管理是“作繭自縛”,捆了自己手腳,開支卡嚴了,得罪干部職工。三是認為抓管理是單位領導的事情,會計人員只要把數字搞準就行了。領導認識存在偏差是導致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關鍵所在。2、審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制度,這項制度是對領導決策事項合理性的規范,但缺乏科學性。一是權力比較集中,開支不管是否合理,單位領導說了算。二是凡是領導簽字就能開支,直接把財務人員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不利于財務人員進行核算。三是單位領導對財務規定不一定熟悉,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審核和把關,簽批質量難以保證。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監督。盡管有的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但落實明顯不夠到位。有的單位以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定財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監督,但由于單位內部千絲萬屢的利益關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類外部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監督,處罰的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屢查屢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沒有真正的第三者參與,僅靠自我監督,零星的檢查,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很難落實到位。(二)會計人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1、會計人員的撤換領導說了算。會計人員是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撤換是單位領導說了算。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法規和領導之間該遵循那一個?違反法規,處罰的一般是單位,違抗領導,影響的一定是個人,權衡利弊,會計人員往往只能是傾向于領導。自身難保的境地,會計人員的作用確實難以發揮。2、會計人員的職責不明確。調查中發現,很多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兼職,會計人員可能是打字員,也可能是檔案管理員,或是其他崗位,身兼數職,更有甚者身兼要職,會計業務成了附帶工作。個別單位違反規定設會計和出納員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較弱。財政、稅務、審計等業務管理和監督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之間,多是部署工作、監督檢查,對于出現的問題,或批評、或通報、或處罰,真正深入單位幫助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統的專業培訓組織開展的少,而且培訓多為業務基礎工作培訓,不注重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使會計人員在參與管理上產生惰性。(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調查中發現,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明顯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共計125人,第一學歷為財會類院校畢業的13人,占總人數的10.4%;具有會計系列初級以上職稱的22人,占總人數的17.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11人,占總人數的8%;從以上統計資料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知識水平明顯偏低。調查中還發現一種現象,部分單位會計人員對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的應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續了一種“師教徒”的做法,前任會計怎么記,后任會計就怎么學,照貓畫虎,不問對錯,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了,也不會運用,依舊是老一套。從此可以窺見一斑,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素質問題成為制約會計作用發揮的內在原因。
三、措施與建議調查分析中我們認識到,搞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僅僅依靠單位本身是無法實現的,有些問題單位解決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財政部門負責,全力抓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1、合理是界定單位財務管理內容。區分哪些是應該由政府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無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區分責任,區別情況,有的放矢的開展管理。2、制定監督考核機制,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把對單位財務管理的考核納入縣委、縣府對單位的綜合考核和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3、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在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管理經驗,廣泛聽取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科學論證,按照“統一尺度,統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二)財政部門參與,支持會計人員作用的發揮1、做好會計人員的保護者?!稌嫹ā繁M管對會計人員的保護做了明確規定,但僅限于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會計人員的撤換和任用沒有明確規定。受到打擊報復才去保護,“亡羊補牢”,這項規定不全面。我們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與撤換,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不能單位自己說了算。2、做好會計人員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保障會計隊伍質量。必須堅持持證上崗的做法,同時嚴把會計證的發放關,不合格人員一律不能從事會計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現有會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對于優劣情況進行評議和獎懲,對于不勝任人員進行撤換。(三)加強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是通過一年一度的繼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盡快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培訓要形成制度化,要嚴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我縣五年以來的會計基礎工作幫扶活動取得了顯著成績,應該繼續堅持,》接259頁
【參考文獻】
行政訴訟協調,它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動參與協調引導,就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就訴爭問題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一種終結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撓下,由法院法官引導行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就爭議的事實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以解決紛爭和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協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案件適用協調制度,但協解畢竟在不知不覺中成了行政審判中一種結案方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使得行政訴訟缺乏人情味。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高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院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幾乎對申請撤訴的都予以準許。[2]據統計,1996年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件數占所有撤訴行政案件數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達69%,[3]特別是近年來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數更是占據了撤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明確規定“協調”制度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大膽思維和創新,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通過適用協調方式由原告主動撤訴結案。
我們經調查,以協調方式由原告撤訴結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賠償案件,通過法院協調,從而及時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紛爭;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四是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各類案件,法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促使原告撤回,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因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協調”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極易導致“案結事不了”,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協調、協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結事了”,又避免了判決后激化雙方矛盾。客觀地講,行政訴訟適用協調雖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得到較廣泛的運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法官進行適當的協調,只要其協調過程和結果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諧穩定發展,就有構建和創設的現實必要。一是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從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審判實踐的需要;三是從違法行政當糾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四是從行政審判中的利益衡量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五是從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來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建立是正公與效率的需要。但在實踐中較大的問題在于,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調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許乃至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的,被告改變、撤消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為,或者在訴訟外給予原告某些好處,原告認為達到目的,便申請撤訴,訴訟就此了結。這實際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這些撤訴案件,使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被悄然規避,名存實亡。這種異化了的方式因沒有法律層面上的支撐和依據,有時使得協調顯得有些過于隨意,并使之異化成為某些法官手中的權力。比如“以壓促撤”、“以判壓撤”、“以勸壓撤”、“以誘促撤”、“以拖壓撤”等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和稀泥”式的無原則協調及壓服式的非自愿性協調最直接的表現和結果無疑是多年來撤訴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于1/3,最高達到57.3%,個別法院的撤訴率竟達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88050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2192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5707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620件,占43.5%[7]。
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訴尤為突出,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不正常撤訴呢?通過調查,一是來自法院的“協調”使原告撤訴;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來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動撤訴。除第三種撤訴方式外,第一、二種方式的“協商”、“協調”、“庭外做工作”等,實際上就是“合意和解”,但這種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的案卷中,我們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訴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議庭對撤訴申請的審查過程。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將其納入司法監控的范疇,從立法制度上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訴訟協調的種類
盡管行政訴訟協調的確立和適用有利于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減少訴累,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我們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協調既不同于訴訟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訴訟調解。訴訟調解則作為一項原則,“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又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表現”[8]。而訴訟協調在行政訴訟中卻不應作為一項原則,它只是訴訟活動中的審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訴訟協調并不是拋棄規則的協調和衡平,也不是無邊無際的隨意協調。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適度性、約束性、平等性等界線要求?;谛姓V訟協調的界線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行政裁決案件的協調。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權的具體表現。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會始終圍繞著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有無及多少來爭論行政裁決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行為時,判斷行政裁決是否正確合法也始終以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是否正確合法為標準。因此,法院行政裁決權在民事糾紛“合意和解”失去裁決基礎的前提下給“私權利”讓步,既不是“公權力”的放棄,又符合“裁決行政”定紛止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從以上層面來說,“行政裁決”中“公權力”與“私權利”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二)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協調。也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協調。我們知道,“權自法出”,“職權法定”。“行政權既是職權又是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結合體,作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卻必須行使,否則構成失職”[10]。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作。對拖延履行,不予答復的,只能判決在一定期限履行。這對原告而言,顯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從中協調而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積極作為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正好達到訴訟目的,是一種典型的雙贏局面。
(三)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維持,而人民法院判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這樣必然導致社會效果不好。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規定實際上為行政機關在判決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行政決定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因行政主體在裁量權范圍內放棄一定的“公權力”與“私權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地履行具體行政作為,既不違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又符合行政盡快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還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從司法實踐來看,現在有許多案件通過法院從中協調,行政機關不僅沒有放棄法定職責之嫌,相反,會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觸情緒較小,甚至可以說是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中最不損害行政機關權威的一種。
(四)行政賠償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行政賠償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國立法的明確認可。關于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協調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下列考慮:一是從行政賠償訴訟目的上來考慮?!爸袊姓V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1]。可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這也是行政賠償訴訟的主要目的。二是從實體法規定來考慮。行政賠償訴訟是訴訟中一種,屬程序法律,要受到實體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律規范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賠償數額的減少,在現行已經很低的賠償標準下,還要降低賠償數額,這不能不使人懷疑國家是否有賠償的意圖,而這又是違背國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國家通過國家賠償表示其對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護,那么這種尊重與保護就要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和權益的保護和關懷,這也是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在價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對行政賠償必須構建協調制度。一方面刪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另一方面從修改實體法著手,限制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三、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不適用協調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規章明確仔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條件和方式,行政機關即沒有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存在協調適用之基礎,不適用協調;二是對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由法律、法規明顯規定“無效”、“不能成立”、“有權拒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進行協調。除以上兩類外,適用協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行政賠償訴訟允許調解已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出于以上所述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來考量,從規范行政訴訟協調程序來看,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較為妥當。如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其身體傷害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又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通過法院引導,當事人雙方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二)行政訴訟案件
1、因行政裁決和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主要有兩類:(1)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自由裁量權作出,則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權范圍進行協調。比如對增收滯納金、停業整頓、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具有不同幅度的行政裁決和處罰行政行為,通過協調來化解行政相對人的怨氣和對立情緒,從而樹立和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2)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僅僅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法院可適用協調。比如不服行政機關權屬爭議歸屬確認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某種民事行為責任、效力作出認定,不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間糾紛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強制補償或拆遷安置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侵權或損害賠償所作裁決等等,以上可以進行目的在于說服相對人接受行政行為的協調工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因行政指導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在行政指導行政行為中,作為行政相對人有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是否服從的選擇自由,若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因此而給予其處罰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實現是以相對方的認同為前提,比如對“以幫助、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并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于危害公益、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施以規范、預防及抑制的”規制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相互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而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12]調整性行政指導不服的。對以上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進行協調,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監督行政機關進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爭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一直以來,行政合同爭議納入民事救濟的理論基點在于“否認行政合同是屬于行政行為”和“訴訟和復議救濟的范圍界定為單方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專門把行政行為的內涵作了擴大化解釋,“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13]。這一重要修改,為作為雙方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目前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爭議的案例較少,但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已在法院的司法實踐得以應用。目前我國較為典型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企業承包和租賃合同、門前三包責任合同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環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線路或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等等。隨著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現,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必將應運而生,而通過協調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更是一種明顯的趨勢。從司法實踐來看,能通過行政訴訟協調解決爭議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1)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的;(2)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合同違約制裁不服的;(3)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行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不服的;(5)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行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訴訟協調的程序和結案方式
協解是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判決是以強制為特征的,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當前官民矛盾較為尖銳的情況下,協調不應僅限于一審程序,在二審、再審程序中適用協調,也能夠更好、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程序和結案方式方面,應主要從適用協調的“審前、審中、審后”三個階段進行規范。
(一)協調的審前程序,即啟動程序。協調的適用應由行政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提出,并且一般應采取書面申請。法院也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查明事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作出初步判斷后給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建議,但是法院不能依職權強行啟動協調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協調前,應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進行審查,只有在事清責明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協調。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可以有三種啟動方式:第一,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只要行政爭議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協調的,從解決爭議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可以考慮進行協調。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導啟動。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合法性審查、獨立審判、適用法律位價、對原告不得加重處罰原則,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糾紛的,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運用協調。第三,由相關部門協調啟動。協調不僅僅有人民法院參與引導,有些行政訴訟案件雖然由行政管理行為而起,但還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一定解決得了,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外的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出面協調,這時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參加,從而啟動協調程序,這樣可以達到最優的協調效果。
(二)協調的審中程序,即處理程序。大多數情況下,爭議是發生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人民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分別傾聽各方意見或者同時聽取各方意見。但在協調階段,人民法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本人參加。也就是行政訴訟的協調要求當事人本人參加,且具有訴訟能力,包括行政機關應當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原告及第三人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二是公開進行。協調應一律公開進行。因“行政訴訟不僅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可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實際或未來的影響”[15]。三是合法協調。在行政法意義上,合意和解協議是一種公法契約,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人民法院主要引導雙方合意和解協議確定的行為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以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主旨。四是“協判合一”。借鑒我國民事調解、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調解和行政賠償訴訟調解的經驗,法院可選擇“協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必須堅持能協則協,當判則判,協判結合,案結事了。法院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為防止案件“久協不決,以拖壓協”,應規定協調的次數不超過三次,可選擇三級協調法,即承辦人先行協調、庭長再協調、院長最后協調的方法,妥善解決行政訴訟糾紛。同時協調的時限應在行政訴訟的審限允許范圍內完成。
(三)協調的審后程序,即終結程序。在行政訴訟中,對于經法院協調,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請撤訴的,當然還是依照傳統的結案方式裁定準予撤訴,對于撤訴的理由一般不再審查。但在法院協調制度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后,沒有申請撤訴而又有合意和解具體內容的,采取何種結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論界有多種觀點:一是應以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形式結案。二是應以“書面協議”形式結案。三是應以“調解書”形式結案。四是應以“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各有利弊。從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考量,筆者較為贊同第四種觀點,即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結案方式應采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因為行政訴訟“法院協調”既是當事人之間的“公法契約”行為,又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既有當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職權的“引導”,而訴訟行為的中止或終結,當事人雖具有促進作用,但主動權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對當事人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行為是否準許,必須由法院審查后決定。因此,“合意和解”協議并不當然地中止或終結訴訟,其中止或終結訴訟的效力必須由審判權賦予。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結案,正如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樣,既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自治”,又能體現出法院的“審判職能”。
總之,為了盡快構建起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我們應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將《行政訴訟法》第50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進行調解,但可適用協調”。在第51條后增加一款,即:“經協調,原、被告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總之,我們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須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符合時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從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成為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和窗口。
注釋:
[1]應松年、楊偉東:《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初步設想》,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6月9日。
[2]王養慶:《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討》,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載《審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頁。
[4]何海波:《行政訴訟撤訴考》,載《中國行政法學精粹》2002年卷第204頁
[5]《2003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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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行政人員,從廣義上講,它包括學校各級機關從事行政管理的所有人員。從狹義上講,它特指高校從事行政工作的人員。高校行政工作是協助高校領導總攬全局、溝通上下、推動各個職能部門協調運轉、為高??蒲泻徒虒W服務的一項重要工作,高校行政工作人員則是使所有工作能夠正常運作的關鍵點。隨著高校擴招以及高校體制改革的進行,許多的本科、碩士畢業生進入到了高校行政管理崗位,而且伴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負荷加大,壓力也在逐漸增強,他們出現的心理健康問題也日益得到大家和社會的關注。
1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心理健康問題的表現。
在高校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過程中,高校行政管理人員逐漸邊緣化,壓力也日益嚴重,他們在工作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心理健康問題。
1.1職業倦怠。
職業倦怠是指當人們因工作量過大,工作時間過長,工作壓力過強等工作本身所導致的對個人的能力、精力以及資源的過度要求,從而導致工作者感到精力枯竭、筋疲力盡時,工作倦怠現象就產生了。本身枯乏的事務性工作會使很多行政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無法實現自我價值,從而對工作敷衍,冷漠,產生厭倦的情況。
1.2自我價值感不強。
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其本質就是服務型的管理人員,其主要任務是為全校師生服務,保證全校教學科研工作等正常開展。但是隨著大批本科生、碩士研究生躋身行政管理工作隊伍行列,他們長期從事簡單、繁瑣、枯燥的事務性行政工作,就容易產生自我失落、迷茫、甚至對工作的厭煩。從而影響他們形成積極的自我評價,自我價值感弱化,自我價值認同感降低。
2影響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心理健康的歸因。
2.1高校體制改革帶來的壓力。
隨著當前高等教育改革深入,目前各高校行政管理崗位紛紛推出競聘制度,實行雙向選擇,優勝劣汰。這使行政管理人員普遍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其中一些不能合理地調整好自己的心態,正確對待和接受眼前各種現實,自然會產生心理壓力。
2.2經濟上的壓力。
高等教育是以更好地培養人才并且著眼于提高人才的質量為根本目標的,而非只追求經濟效益。近年來國家出臺的許多政策解決了教師的工資待遇、住房、醫療等問題,然而對于學校行政人員卻未制定相應的政策,這使得他們的收入相形見絀,心中的不平衡感會慢慢滋生出來,造成心理問題的產生。
2.3工作上帶來的壓力。
高校行政工作人員基本上許多都是非教育管理專業,他們寒窗十載,學富五車,大多數人都有很大的抱負,希望可以在工作中或工作的成績中獲得社會的肯定和實現自我價值。然而他們跨入了高校行政工作人員的行列,他們不僅荒廢了原來所學的專業,而且難以從費時費力的事務性工作中獲得成就感和幸福感。長此以往,必然會產生職業壓力和心理壓力。
2.4角色認知不平衡。
教學與科研是高校的兩大中心任務,而行政管理系統僅僅是相應權力代表機構的執行機構。于是行政工作人員認為自己在高校里所處的不過是服務于人的配角,他們對自己角色的認知必然導致心理上的失落感。
3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心理調適策略。
針對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出現的各種心理健康問題,我們必須從尋找根源出發,制定相關的對策,進行有效地心理調適,讓他們回復心理健康,這需要我們從多方面多渠道進行綜合調適。
3.1調整思想認知,找準角色定位。
在當前的形勢下,高校行政人員面對改革帶來的巨大壓力在思想認識上一定要調整好,找準自己的角色定位。從整體利益出發,高校只有改革,才能煥發新的生機,得到新的發展。并樹立起正確的名利觀和道義觀,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處理好奉獻與索取的關系。還要意識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和神圣性,要自我認同。
3.2提高自身素質,適應高校改革。
高等教育管理并不僅僅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兼有學術管理和行政管理雙重職能的一門學問,要探索其中的規律性就必須認真地學習和實踐。努力研究和探索教育理論,從而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質。
3.3辯證看待名利,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行政管理人員要樹立正確的名利觀。多在加強修養上下功夫,少在經濟收入上比多少;多在提高素質下功夫,少在職務提升上比快慢;多在工作業績上下功夫,少在權力大小上比高低。因此,高校行政工作人員應把人生的價值標尺放在多為全校師生辦實事、辦好事上,應盡量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考慮。
3.4注重人際關系,優化高校環境。
據調查,和諧人際關系會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強抗挫折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高校行政人員要想獲得自我價值的認可,就必須通過自我個性的成熟完善,提高個人魅力,建立和諧的人際社交圈。要待人真誠,尊重他人;不斷反省自己,正確認識自己,虛心接受他人的意見和建議;掌握人際溝通的技巧,從而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緩解心理障礙和壓力。
學校環境是行政人員最經常也是最重要更是最直接的工作與生活場所,學校環境不理想最容易引起他們的行為受挫感。作為學校領導,要深入了解行政人員的實際需要和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勵方式,提高行政人員的心理滿意度,使他們始終保持良好的心態,使他們有一種安全感,從而心情舒暢地工作;要創造條件使每位行政人員都有獲得工作上成功的可能,從而得到一種自我價值認同感,更有效地釋放教師的心理壓力;幫助行政人員確立合適的個人目標,同時在他們成功、失敗時引導正確歸因,保持心理平衡;學校領導還要致力于優化校園人際關系,營造一個融洽、和諧的工作環境,幫助行政人員調整自身的心理環境,從而更有效地進行心理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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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維護了醫療市場秩序,醫療安全得到相應保障。但該條例實施至今已有19個年頭,受制于當時的醫療體制和社會經濟水平,一些條款設計不夠合理,可操作性不強?,F結合實際工作,就執法監督和行政處罰過程中該條例的法律適用困難做進一步探討。
1 問題的主要表現
1.1 概念界定不嚴謹
《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養老院、門診部、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痹摋l例實施細則中的第二條進一步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可以理解為,適用于本條例規定的醫療機構必須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為前提條件[1]。那么打擊涉及無證行醫的“黑診所”便無法套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與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2]?!稐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薄稐l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1.2 罰則缺失
在民營醫療機構,有一種現象較為常見。某醫務人員的胸牌上標注職稱為“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進一步調查核實,發現該醫生僅為醫師職稱。這種虛假標注胸牌內容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戴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但是該條款并無對應罰則,所以衛生監督部門只能在《監督意見書》中責令立即改正,無法做出行政處罰。在檢查中還常出現一種情況,即發現醫療機構在其大門處私自懸掛未經認證的牌匾招牌,比如,發現一所肝病??漆t院大門外擅自懸掛有一塊“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違反了《條例》細則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以及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細則并無與之對應的處罰性條款,所以也只能責令改正。
1.3 處罰金額不適應經濟發展
實施《條例》的時間是1994年,距今已經近20年,《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行政處罰金額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顯不適應今天的經濟水平[1]。除了由于時間跨度大造成的罰款數額偏低,法律威懾力差等問題,我們必須留意一個更為嚴重的問題,《條例》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給患者造成傷害;(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第一項規定,只要機構超范圍執業的違法收入累計超過3000元就必須吊銷執照??梢?000元的界限成為吊證與否的關鍵,但是,隨著醫療技術不斷發展,醫療服務價格不斷上漲,很多外科手術一例的項目收費就已經超過3000元。由于3000元標準的易達性和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嚴苛性,造成法律上限與下限之間缺乏有效過度,不僅從法理上違背法律設置原則,更給衛生監督員在實際行政處罰過程中造成壓力。
2 建議與對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運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關鍵?!稐l例》及其細則從1994年實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衛生部對《條例》細則的第三條進行了相關修訂。所以,由于時間跨度久,法條相對滯后,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從立法層面進一步豐富《條例》的內容設置,完善處罰金額的設定,處理好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增強該項法規的適用性[3]。
2.2 強化法律解釋制度
時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幾來,我國醫療體制改革深入進行,呈現出投資主體多元化,辦醫模式多樣化的特點,《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帶來新問題新困惑,許多新醫療模式無法套用原規定,或者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矛盾,此時法律解釋無疑成為一種有效手段。涉及衛生領域的法律解釋主要分為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對此國家應該做好“兩個嚴格”,一方面,應當嚴格司法解釋的主體,保障司法權獨立。另一方面,嚴格控制行政解釋權限,避免行政解釋成為新法創立。
2.3 出臺《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
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4],此舉將放寬市場準入,加大醫療服務領域開放力度。由于《條例》所涉及的罰則多針對醫療機構執業資質條件不達標,并沒有將關注重點放在醫療服務質量上,所以,現階段有必要形成一部《醫療機構服務監督管理規范》[2],就醫院亂收費,收取病人紅包,病歷處方管理混亂引起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進行進一步法律約束,配合《條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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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舉證倒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指明的事實,用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就叫“舉證倒置”。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舉證倒置通俗的講,是指患者將醫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醫院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將判醫院敗訴。
一、確保檢驗質量是面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策中的關鍵
臨床檢驗醫學是對臨床的標本,在儀器、試劑、質控品、檢測方法的共同作用下,為臨床醫生提供最大價值的實驗檢測信息,得出一份盡量準確的檢驗報告,供臨床醫生得出患者疾病的正確診斷。醫院的主要職能在診斷、治療上,故正確的診斷顯得愈來愈重要,也是避免醫療事故非常重要的一環。如何在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搞好臨床檢驗質量控制討論如下。
1.標本是確保分析質量的前提 標本采集前應注意患者生理狀態對結果的影響,如年齡、性別、妊娠、運動、 餐前、采血時間、月經期和生活方式等因素對檢驗結果的影響,以免造成檢驗結果的錯誤解釋。在給患者采血時,應注意采血方式對結果的影響,正在輸液的患者千萬不可同側采血,更不能用原有的輸液針采血。 注意在標本貯存、運轉、離心、溫度對標本結果的影響,更應注意人為因素造成的張冠李戴,還要注意標本質量(溶血、脂血、黃疸),在此過程控制不當也會造成錯誤的結果。標本完成后,在4 ℃冰箱放置1周,并聲明檢驗結果只對此標本負責。
2.提高臨床檢驗分析質量 臨床檢驗分析質量的四要素是:試劑、儀器、方法學、人,其中人是作好檢驗分析的前提。
2.1 試劑質量是做好檢驗分析的一個基本因素 檢驗科各種自動化分析儀在臨床的進一步廣泛應用帶動試劑的商品化。新試劑使用前,一定要做以下幾個實驗:試劑的穩定性試驗、線性回歸試驗、批內批間變異系數、試劑的選擇同時還涉及到方法學的問題,不同試劑代表不同的方法,其參考值也就有所變化。同時使用試劑時,溫度、波長的選擇、測定時間以及樣品體積分數等,廠家都做了精確的測試,一般不需要改動。除非檢驗人員親自做了相關實驗,否則將引起檢驗工作的紊亂。
2.2 儀器穩定性及維護也是做好臨床檢驗的一個重要因素 儀器的精密度和準確度決定著檢驗結果的質量,特別是一些已用多年的檢驗分析儀,應注意樣品/試劑加樣注射器、溫控系統、光電比色系統、光源系統、定時器等工作質量,并應注意平時的保養、定期的校對、精密度和準確度的檢測。
2.3 人員的因素是做好臨床檢驗的前提 從患者的檢測前準備到檢測報告的發出,儀器的正確設置與保養,試劑的選擇,人的因素貫穿質量控制全過程的始終。
2.4 各種自動分析儀參數設置和質量保證 自動分析儀參數正確設置是保證臨床檢驗分析質量的主要要素之一,包括方法學的選擇、樣品體積分數、溫度、波長、反應時間等的設置,還有試劑或樣品、反應線形范圍、最大或最小吸光度值等限額參數的設置。參數的正確設置是儀器分析質量保證的前提,一臺性能良好的自動分析儀,實驗室技術人員正確輸入參數,熟練操作儀器,合理使用試劑盒才能保證實驗質量。
3 臨床檢驗分析后質量控制
3.1 對檢驗結果應進行實時監測 在檢驗結果發出前應從儀器記錄中觀察實時反應曲線在反應過程中是否發生底物耗盡,樣品或試劑吸光度限是否超過設置范圍及線形范圍等,如能及時發現可避免假性報告發出。
3.2 應認真核對避免添錯報告 由于人為原因造成的添錯報告同樣可以造成錯誤的結果,給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建議應在報告發出前建立核對制度。
3.3 加強與臨床的聯系與溝通 對異常結果應多方面查找原因,特別是與患者癥狀不相符、超出生命極限值應加強與臨床的聯系與溝通,檢驗科為臨床服務應變被動為主動,學習臨床醫學知識,參加疑難、危重患者的查房、死亡病例討論等,及時發現差錯并予以改進是提高診斷質量的重要方面,也能對減少和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起到較好的作用。
二、貫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1 掌握醫療事故條例已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將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納入了法律的軌道各醫療機構紛紛學習《條例》,制定對策,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醫院檢驗科的醫務人員必須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知什么是能做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二款“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倍贸錾鲜鼋Y論,加強診斷是必要的手段[3]。
2.2 對檢驗人員實行準入制度和崗前培訓。臨床(醫學)實驗室質量管理ISO15189號文件對檢驗人員要求至少應具有中等專業學歷并接受崗前培訓人員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是確保檢驗質量,防范醫療事故的關鍵
3.1 做好檢驗科檔案(檢驗單、檢驗報告等)的管理 檢驗單(檢驗報告)是病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鑒定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重視檢驗科在醫療事故舉證倒置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視的。要有明確、清楚的管理制度,檢驗人員在平時的工作中要養成有收集和保管證據的意識,任何時候有據(證據)才有理,這是舉證倒置要求我們必須這樣做的。
3.2 不斷提高實驗室的檢驗裝備水平 購買和添置必要的檢測設備,選用合法的、高質量的檢測試劑和校準品、質控品,正確收集和處理標本。
3.3 提高檢驗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臨床實驗室應具備良好的專業外語知識、檢驗醫學專業知識、儀器設計原理、統計學知識、試劑方法學評價、質量控制知識并能有機的結合,因此,不斷提高檢驗人員的業務素質是建立全面質量管理的重要課題。檢驗科面對臨床提供的標本,要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分析數據、分析報告,如果由于檢驗分析數據有誤,導致醫生得出錯誤的判斷,而引起醫療事故,將難辭其咎。此外對證據(檢驗單、檢驗報告)的不正確記載、不正確保管,或者有違診療的操作常規都將因此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