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8: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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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沒有真正從思想上引起重視。壽險業務的特點是保險期限上,一般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的,因此,壽險責任準備金在部分要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以后才實現給付。由于時間長,公司經營效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來,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慮的是解決眼前的困難和問題,對遠期償債能力如何并不那么關心。加之壽險業務是全國統一核算,一級法人制度,公司是否具有償債能力、壽衛責任準備金積累率高低等等,似乎與下面各級公司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形成基層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視全系統的整體利益。如,有的基層公司為了搞好地方關系,便于開展業務,寧可將資金留在當地銀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也不愿將資金上調給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資金積累。由于管理者在思想上認識不足,沒有真正的、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故在實際工作中,不能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關系,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管理問題重重。
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中保機構分設前,由于產、壽險業務長期混業經營,在經營指導思想上重產險,輕壽險;重速度,輕管理,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挪用。主要表現在:第一,壽險責任準備金支付產險業務的應分攤的費用,形成壽險費差損,減少了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第二,因超額使用發展基金,安排和購置在建程和固定資產而擠占了壽險責任準備金。1994年新舊會計制度轉換時,在制度接軌中安排的基建項目和一些清理出來的超規模在建工程、帳外固定痢疾,大都擠用了壽險責任準備金。固然,這些占用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折舊逐年攤回,但因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資產,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利息損失。第三,壽險責任準備金相當部分已變成風險資產,收加難度大。前幾年,在資金運用上出現了不少數量的不良資產,主要是逾期、呆滯貸款,虧損的“三產”投資、房放投資。這些資金運用項目多由壽險責任準備投主,也成為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損失。
受壽險業務核算特殊性的影響。由于壽險核算規定,壽險利潤年終全部轉為特種責任準備金,因此,中保分業經營后,壽險公司購置房屋、業務用車、電腦設備等固定資產主要的資金來源沒有正常渠道解決。從費用上看,保險條款除營銷業務外預定費用率都偏低,如,養老金保險、地方性險種條款預定費用率為6.6%、5.5%,手續費僅1.5%,實際開支費用大大超過預定費用,超支費用也無法解決,這些最終都導致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減少。這就提出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即:以往壽險責任準備金被擠占的現象不僅沒有得到很她解決,而新的占用卻有所增加,壽險責任準備金難以隨著業務發展而擴大積累。
具體操作中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不準確。目前計算壽全責任準備金的基礎資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級匯總完成,由于壽險責任準備金是分險種、按承保年限逐單逐筆計算,內容多,工作量大,容易產生錯誤,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誤;二是一些公司對此項工作缺乏認真態度,計算中未按規定執行,人為造成的錯誤。這些往往引起計算基礎數據不準確,必然造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算不準確,形成壽險責任準備金計提問題。
政策因素導致利差虧損。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目前壽險資金絕大多數存入銀行,銀行利率的高低相當程度上決定了壽險資金收益水平。1996年以來銀行利率連續六次下計,同時取消了對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特定利率,壽隊公司因此減少相當一部分的利息收入。而壽險條款預定利率普遍偏高,多為8.8%復利,相比之下,兩項懸殊太大,壽險公司支付給保戶的利息,無法從銀行存款或購買國債中得到彌補,因此產生大量虧損,使壽險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解決問題的對策
轉變思想觀念,認真執行《保險法》,維護保戶利益。加強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管理,首先,要林思想上入手,認真學習、執行《保險法》。世界上各國都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極為重視,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直接進行監管。我國《保險法》也作了明確規定,足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不斷提高承保質量和資金效益,切實提高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積累。其次,在工作中真正樹立保戶第一的觀念,樹立局總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的觀念,管好用好壽險責任準備金,以最大可能去實現其保值增值。同時,要通過開展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思想教育,控制費用開支,增收節支,以增加壽全責任準備金的積累。
嘗試改革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在完善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的基礎上,對壽險財務核算辦法可試行利潤核算,即半目前壽險核算中“死差、費差、利差”作為單獨考核。通過利潤核算,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以解決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的資金出路問題。對分業后占用的壽險責任準備金應盡可能地通過逐年消化,加以填補。
加大考核和監管力度。一是試行對省級機構償付能力考核。可參照一級法人的做法,由總公司向中省下撥資金作為資本金管理,對資本金和壽全責任準備金等實行指標考核,進行償付能力管理,與經濟利益掛鉤,發揮省級分公司積極性。二是加大監管力度。切實做好財務分析,通過報表信處掌握動態,預測各面準備金與其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的能力。建立預警制度,對達不到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的要及時發出警告,采取措施。
責任保險(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合同。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程度上說責任保險是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對于責任保險的理賠,傳統上的做法是保險人先向被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也就是采取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的方式,這樣無疑增加了責任保險三方的成本。鑒于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減少保險三方的成本,本文擬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進行嘗試性探討。
一、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的基礎分析-責任保險發展趨勢的要求
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以填補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因而責任保險又被稱為第三人保險(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無論其如何稱謂,也無論對責任保險下何種定義,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從某種角度上說責任保險是以受害之第三人為其存在基礎的。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可以說是責任保險發展趨勢所必須。首先我們從責任保險發展趨勢來分析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基礎分析。
誠如學者指出,責任保險是順應工業革命后分散危險(賠償)的需要而產生的1.由于19世紀后半葉,工業化國家的普遍存在的諸如工廠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以及產品致人損害等工業事故,使得加害人對這些責任的賠償不堪重負,而責任保險就是為分散這種賠償的負擔而順時代潮流而生的。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有以下兩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有影響的趨勢:
1、責任保險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基本目標2.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價值日益受到重視,從純粹的填補損害的責任保險中分離出“以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填補對象的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也就成為責任保險這種發展趨勢的必然結果。
2、適度的強制責任保險。由于社會的工業化發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來越大,而被保險人處于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過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而不愿意承擔相對較高的保險費。但正如責任保險的第一個發展趨勢所述,責任保險又是以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為其他基本目標的,如果被保險人基于保險費過重和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這樣責任保險的基本目標就會落空,也就是說廣泛不確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也就無從實現。基于這種考慮,世界各國紛紛將一些危害較大而被保險人又可能承擔不了的賠償責任的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責任保險,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也就在英美國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確立。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早在20世紀30年代法國的《保險契約法》就有直接請求權相關的規定。該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對于受害人因為被保險人的責任所造成的損害事故而受到金錢上的不利結果,只要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該金額尚未被賠償,保險人不得將應當給付的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給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國修訂的《保險法》第50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從該條可以看出,雖然我國《保險法》沒有從正面規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從反面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提供了可能,這種規定雖然對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是不力的,但也說明了我國《保險法》有順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二、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規定的立法例和分類
世界各國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規定有三種類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條件的請求保險人賠償。有些國家的立法上或保險實務上承認,責任保險受害人可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要么在責任保險合同中有這方面的約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達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經取得對被保險人的勝訴判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保險人有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義務。有些國家的立法規定,保險人在給付責任保險賠償金時,應當承擔對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護的注意義務。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并可以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韓國商法典第72條規定:1、對因可歸責與被保險人的事故而發生的損害,保險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險人的賠償之前,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2、保險人在通知被保險或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險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給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有些國家或地方立法規定,受害之第三人對保險人有直接的保險金額的請求權。在美國的路易斯安納州、紐約州等準許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對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以請求賠償,并認為,保護第三人和社會大眾是責任保險的主要功能3.
從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該種請求權是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人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不可以以對抗被保險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
從以上三種立法例可以看出,這三種立法都從不同程度上承認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要求賠付保險金額的直接請求權。理論界為這種請求權尋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種理論學說4:
1、法定權利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請求權的范圍和條件,由法律和責任保險契約規定,屬于法定權利。該種學說雖然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了法理上支撐,并且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發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和責任保險的關系。筆者以為約定的權利不能與法律上規定上的權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權利和約定上的權利同等對待,因而該學說沒辦法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2、原始取得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人在損害發生的同時,依據法律原始取得與被保險人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同等內容、完全獨立的權利。該種學說是在第一種學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說,與第一種學說一樣,該學說混淆了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同時認為這種權利是一種依法原始取得的權利有一定的缺陷,因為這種權利總是要以責任保險合同為基礎。而且這種學說也沒辦法解決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持問題。
3、權利轉移說
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根據合同所轉移的權利,這樣,保險人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這樣這種學說也就無法給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提供法理上的支撐。
4、責任免脫給付說
該種學說認為保險人處在和被保險人對受害之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的地位,如果保險人處在一種連帶債務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賠償后就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但事實上只有在被保險人故意致人損害時或保險人依法不得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時,才可以在對受害之第三人給付保險金后才能向被保險人追償,顯然這種學說很難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撐點。
以上四種學說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學者主張將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兩種類型,分別為每一種類型的直接請求權尋找法理上的支撐,這種觀點無疑是有可取之處5.該學者認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的法理支撐的學說應該是原始取得說,因為該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權利,保險人不能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谶@種觀點該學者認為這種學說不但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發生的原因,也說明了受害之第三人與責任保險的關聯。正如上文所述,這種學說忽視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責任保險契約作為基礎,盡管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投保義務,那么這種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規定而原始取得這種權利。因而筆者以為,對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應該以法定權利說作為其法理上的支撐,因為該種學說恰好說明了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規定而且也需要責任保險契約上的約定。倒是對于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來說,正如該學者所持的觀點,應當以權利轉移說來作為其法理基礎6.因為該種學說認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被保險人依照責任保險合同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而對受害之第三人來說他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絕這種轉讓或接受這種轉讓。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的主要目標在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保險人-被保險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順序理賠模式同樣也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之所以要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主要有以下原因:
1、為了更有利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經論述,責任保險發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標和功能應該是對受害之第三人和大眾的利益的保護,但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可能會使責任保險的這個基本目標落空。這個目標的落空可能性有兩個:首先是當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時,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為缺乏向保險人的訴權而不能直接請求保險進行保險金額的賠償,又由于被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給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時賠償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賠償;其次,在被保險人得到賠償后,可能由于資不抵債而破產,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就變成了一種破產債權,只能按比例受償,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大打折扣,更有甚者,當被保險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受害之第三人的獲得賠償的機會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責任保險的目標就落空了。但如果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險人進行索賠,保險賠償金也就不會成為一種破產債權,從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護落空,責任保險的目標也就能夠實現。
2、減少索賠的成本和訴訟成本
在傳統的順序理賠的模式中,雖然最終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頭上,但卻要經過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索賠,然后被保險人得到的索賠再轉移給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險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墊付賠償金,再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無論哪一種方式,都是要經過兩個程序,而在確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險人索賠即可,也是說只要經過一個程序就可以解決索賠的問題,這樣顯然減少了索賠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賠的訴訟時,由于傳統的順序理賠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沒有對保險人的訴權,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險人提起索賠訴訟,這樣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訟,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險人向提訟,但如果被保險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只得等到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訴訟結束之后才給予受害之第三人賠償。這樣做無疑增加了訴訟成本,也造成了訴訟資源的浪費。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險人提訟的訴權,因而增加的訴訟成本就得到減少、浪費的訴訟資源就得到節約。
五、我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重構的設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主要目標是免使現代責任保險的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的目標落空,我國修訂后的《保險法》僅在第50條和第51條直接請求權有原則性的規定,而且只是從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反面角度規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可能性。盡管我國已有學者在解釋責任保險的法律條款時也認為責任保險實質上是第三人保險,第三人對保險人的賠償請求是責任保險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礎7.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立法指導,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或者說雖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這種請求,由于缺乏訴訟法上必備的訴權,這種請求通常被法院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懸空?;谶@種考慮,筆者以為我國《保險法》完全可以借鑒國外有關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立法規定并加以改進來對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進行重構,以實現現代責任保險應具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權益。
1、強制責任保險中直接規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如前所述,適度強制責任保險是現代責任保險的一個發展趨勢,而政府之所以要把這種責任保險設置成強制性主要在于這種責任保險的危險事故會造成巨大的損害,而被保險人無法承受這種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又極大,而為了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強制責任保險也就應運而生,比如說汽車第三人強制責任保險之所以能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確立,也就是基于這種原因。但如果不設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可能由于被保險人怠于行使其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被保險人破產,受害之第三人的權益就可能沒有實體法上的訴權而告訴無門,自然強制責任保險賴以應運而生的目的就會落空。這樣確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也就勢在必然。而要把這種直接請求權設定為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請求權,保險人就不能用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當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是由合同約定而非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請求權就是一種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自然就可以以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對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強制責任保險中保險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險人對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來對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險人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可以在理賠后向被保險人追償。
2、法律應當規定在強制責任保險之外的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為合法的請求權人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保險賠償金請求權時,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或者在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可能破產時,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進行保險賠償給付,以免自己的權利轉變成破產債權而只能按比例受償或根本得不到賠償。
3、法律應當賦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據自己的便利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誰作為被請求權人的選擇權,這樣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無論在強制責任保險中還是在非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被請求人,因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是一種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而非義務,承認受害之第三人的選擇權也理所當然。
4、法律應當規定作為受害之第三人應享有對被保險人的再追索權。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只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損害可能遠遠超過責任保險中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金額,這樣受害之第三人的損害可能就還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沒有得到賠償。如果賦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權,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險人取得保險金賠償后,還可以就其沒有得到賠償的損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求償。這樣以來對受害之第三人的保護就更完善了。
責任保險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的確立是當代責任保險基本目標的必然要求。而我國《保險法》中責任保險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確立以及完善無論對于保護受害之第三人和社會大眾的利益還是對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注釋:
1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6頁。
2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47頁。
3黃義豐,《論美國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之責任》,載《臺大法律評論》,第17期第二卷,第263頁,轉引自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33頁。
4以下內容參考了鄒海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頁,但對每種理論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評論觀點。
壽險是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而壽險保費收入,通俗的講就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壽險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不斷增大,其保費收入會逐漸增加,壽險保費收入是否符合當前社會的發展形勢的問題逐漸凸顯,研究我國壽險保費收入的影響因素勢在必行。
國民生產總值的多少代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形成了壽險產業,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決定壽險的經濟基礎,經濟的發展直接帶來保險需求及保費收入的增加,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給壽險的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經濟基礎。國民生產總值的增加直接反映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水平也會不斷的提高,為了規避風險、保證一直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壽險需求必然會增加。
一、數據處理
根據中國統計網,搜集從1998年到2013年中國壽險保費收入、國民生產總值的相關數據,參考附錄,運用SPSS軟件,進行模型的初步分析。
為了確定各個變量與保費收入是否存在一元線性關系,需要進行皮爾森相關性分析,得到如圖:
由皮爾森相關性分析可知,國民生產總值與保費收入的簡單相關系數值為0.972,說明保費收入與它正相關,線性相關強度非常大,呈相關的關系,因此可將模型結構設定為:Y=β0+β1X+ε。
二、實證研究
在回歸分析過程中,主要對一些常用指標進行分析。擬合優度R2,即相關系數的平方,是回歸分析的決定系數,代表因變量能夠經過相關的回歸關系被自變量解釋的比例,決定系數R2越接近1越好。在進行多元回歸分析時,需要參考調整的系數R2。殘差的獨立性檢驗主要參考Durbin-Watson檢驗的參數D,D值的取值范圍是0到4,與2越接近表示殘差與自變量越獨立。統計量F表示平均回歸平方和與平均殘差平方和之比。若F值過小,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力度很差,擬合的回歸直線很可能就沒有意義了。Sig值是回歸關系的顯著性系數,是F值的實際顯著性概率即P值,它的值是越小越好,當其值小于等于005時,回歸關系才具有統計學意義。B代表回歸系數。
在對國民生產總值與壽險保費收入進行線性回歸分析時,如表1:
為了進一步驗證該方程是否具有嚴格的代表性,對其殘差統計量進行分析,得到的結果如表4,得到的回歸化殘差的標準P-P圖,從以上所有的分析可以說明殘差分布情況較好,基本不存在自相關。
三、結論
國民生產總值與壽險保費收入的線性關系十分明顯。擬合優度為0945,因變量能夠經過相關的回歸關系被自變量解釋的比例相當高。殘差的獨立性檢驗主要參考Durbin-Watson檢驗的參數0914,殘差與自變量的獨立獨立性相對較好。統計量F是240535,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力度良好。Sig值是0000小于等于005,回歸關系的統計學意義十分明顯。所有的參數信息都表明,國民生產總值對壽險需求以及保費收入的影響十分明顯。(作者單位:青島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國家統計局,2010中國統計年鑒[M],中國統計出版社,2010
一、壽險欺詐概述
(一)壽險欺詐含義
壽險欺詐,我國當前并沒有給出統一的比較有影響力的解釋。大多數人把壽險欺詐僅界定在了投保人一方的欺詐,主要是指投保方不遵守誠信原則,或者與壽險合同內容打球,通過制造虛假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人保險金的行為。從理論上看,此類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詐騙罪,它不僅危及了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他也助長社會道德風險的發生,特別是詐騙行為是建立在犧牲被保險人的生命之上,就演變成了刑法中最為嚴重的殺人罪。
(二)我國壽險欺詐的文獻綜述
1.國外保險欺詐研究現狀
自保險業誕生于英國開始,以來已經有了百多年的歷史,這近百年的發展使得外國在保險業的研究生,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已經遠遠領先于我們,因此,把他們對保險業的研究作為基點,也會讓我們的反欺詐工作也做的更到位。
首先,從實證方面看,國外的研究主要側重于如何辨別保險欺詐。例如Richard A. Derrig提出利用分類技術來確定懷疑對象,把投保人以前的求償記錄進行匯總,然后設定一定的程序,按照這個程序標準把保險金申請人分為可以快速理賠的申請人(Express Paid Claim)和可疑申請人(Target Claim),最終會通過訴訟來確定他們是否有罪。
其次,在理論研究方面,國外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對稱,他們認為這是保險欺詐產生的主要原因。Caudill和Ayuso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對保險欺詐進行分析,由于保險人和投保人對保險事故發生的信息不對稱,于是投保人就會借此夸大損害事實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來騙取保險金。
2.國內保險欺詐研究現狀
由于我國的保險業起步較晚,因此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對保險欺詐的研究也就相對滯后。在90年代初期,保險公司就只有幾家,使得跨地區的保險欺詐的可能性變的不可能,保險欺詐發生的概率比較小。但是近年來保險公司的快速發展,不論是保險公司的數量還是保險業務的集聚增長,這使得保險欺詐也越來越多,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愈發嚴重。我國學者對保險欺詐的研究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
首先,早期的保險欺詐主要是以定性方面的分析為主,李玉泉在論文《論保險欺詐及其對策》中對保險欺詐做了定性分析。他從保險欺詐的主體、特點以及表現形式進行了分析,接著作者分析了保險欺詐,包括界定怎樣構成保險欺詐,怎樣構成保險犯罪,以及為何會差生保險欺詐。
近年來我國學者對保險欺詐的研究開始增多,大家對保險欺詐研究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保險欺詐,代表人物為孫立明和孫祁詳。從心理學角度分析了產生保險欺詐的心理動因,如葉明華。還有夏國益等人通過對國內外反保險欺詐的措施進行對比,得出我國反保險欺詐的啟示。
二、發達國家反人壽保險欺作的經驗介紹
國際上保險業起步的較早,因而不管是保險業的發展,還是保險業中出現的問題都有充分的體現,尤其在保險業得到最為充分發展的美國,保險欺詐對其經濟的損失可謂是災難性的,稍微落后于偷稅漏稅,保險欺詐穩穩的被公認為美國的第二大犯罪領域,因而這也就使得美國在保險業的發展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有用的反欺詐經驗。但是反人壽保險欺詐不僅需要較大精力的投入,還需要保險公司自身能力的提高,同時還需要有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加入到反保險欺詐聯盟中來。具體包括:
(一)將反保險欺詐納入到法律中來
美國立法機構通過了大量的法案來針對保險欺詐行為,主要法案有《反保險欺詐法》《保險欺詐局法》《特別調查法》等,這些法案直接將保險欺詐界定為嚴重犯罪。美國這種以法律強制力最為后盾來警示保險欺詐分子的做法既可以懲戒犯罪分子,同時又在反保險欺詐中有很好的預防作用。
(二)建立反保險欺詐的聯合體
由25個歐盟國家組織成立的歐洲保險人聯合體(簡稱CEA)和美國在1993年成立的反保險欺詐聯盟,都是一個囊括了多個部門的反保險欺詐聯合體,包括政府、保險人、司法機關、學界精英和民間組織,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在這個大型的組織內部通過保險信息和資源的共享,努力同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盡量降低因保險欺詐給消費者、保險人、政府與各類商業組織帶來的損失。
(三)保險公司自身反保險欺詐機構的設置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反保險欺詐專門機構,當然包括了壽險反欺詐。美國的“特別調查科”,法國的“反保險欺詐事務局”,英國的“反保險欺詐辦公署”等。這些機構作為非盈利性的組織,其作用在于為保險公司提供反保險欺詐的手段。如: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調查準則運營,提供保險調查服務,在整個歐洲保險系統內交換和傳遞信息,與有關政府部門合作。
(四)加強反保險欺詐專業人才培訓
發達國家保險人都普遍重視壽險理賠人員的專業素質,尤其是勘定保險事故和決定理賠額的工作人員,因為他們給出的結果直接覺得是否構成保險欺詐。從近些年的保險欺詐案例來看,多半的保險欺詐人主要來自于白領階層,他們都受到過良好的教育,利用他們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從事壽險欺詐。這種隱蔽性的犯罪對反保險欺詐的人員在識別、調查、和定罪等各個環節的要求都非常高。培訓的主要內容為理賠專家根據自己從事壽險行業多年經驗的總結,同用來識別壽險欺詐的各種線索加以結合后傳授給理賠員,提高他們反欺詐的能力。
三、我國壽險欺詐的成因
(一)社會大眾對壽險缺乏正確的認識,壽險法治意識薄弱
當今社會人們對壽險“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人助我與我助人機會均等”的互助內涵不甚理解,在當今社會競爭日趨激烈的時代背景下,經濟危機和失業的壓力讓人們更加重視自我利益,為了讓自己再危機面前是損失降到最小,大多數的人都會通過購買保險轉嫁風險,有甚者還可以從保險公司的巨大賠償款中收獲一筆。亦或有部分的投保人,當投保數年而不曾發生保險事故時,他們就感到吃虧了,認為自己的保險費打了水漂,總會制造或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從保險公司撈一筆來彌補自己多年來繳納的保費。
(二)不良動機的誘導是壽險欺詐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因為個人生命的價值很難用物質來衡量,于是壽險的運行機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個人保費支出與壽險賠償金之間的比例非常之大!這成為誘導了不法分子實施保險欺詐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中國航空人身意外傷害的最高懸殊比為1∶10000,在這種巨大利潤的誘惑下,任何一個普通的人都會心動。由于人們不惜鋌而走險、知法犯法去追求巨大利益的行為是具有相通性的,因而也就導致部分人實施壽險欺詐行為。同時,保險公司中存在部分素質不高的工作人員,他們做不到嚴格要求自己,經不住金錢誘惑,為保險欺詐分子提供方便,共同騙取保險金。
(三)我國法律對壽險欺詐行為的懲治力度不夠
我國法律對保險欺詐,包括壽險欺詐的立法和責任追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保險法》第131條和《刑法》第198條,由于法條規定的零散,因而在面對日益復雜的壽險欺詐活動時期缺點和不足也就日益明顯:
《保險法》第131條規定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應該遵守一定的職業操守,但卻沒有規定違反這些要求會受到何種程度的處罰,因而有些壽險工作人員及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與投保人合謀,通過在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上動手腳,制造虛假事故來騙取保險金。
我國《刑法》規定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保險詐騙罪,但在以下問題上卻沒有說明白:首先,在罪名的界定上,司法部門執法時,對保險詐騙均以結果治罪,對于動機和行為不予考慮,即詐騙者只有在實施的詐騙行為之后,且順利拿到了保險公司的保險金,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否則,不夠稱犯罪。其次,在犯罪主體上,《刑法》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具體操作上,保險人,保險人及其單位和個人都有可能單獨或者與上述主體合謀實施保險欺詐,構成保險詐騙犯或者共犯。
(四)保險人對壽險欺詐的重視力度不夠
當前,保險理賠難,行業形象差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在面對賠與不賠的問題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保險公司的做法都是“通融賠付”,他們片面的認為只要支付了賠款就能給公司帶來社會效益,相反,如果公司介入了理賠訴訟和糾紛則會給公司帶來負面效應。因而保險人間就很難建立反保險欺詐組織,甚至有效的防保險欺詐的措施都很少。
(五)其他方面的因素
保險欺詐的日益猖獗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以及政府宏觀調控等方面的因素外,在社會大環境下還包括一些其他因素,例如:行業信息化滯后,在涉及到承保、理賠信息共享方面等問題上,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都沒有建立信息共享平臺,除了少數省份的車輛信息建立了共享平臺,這種信息的不對稱給了不法分子機會重復投保,多家索賠以及惡意投保等行為;其次,保險公司從業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保險公司的核保、理賠都需要專業知識,但是保險公司員工多半都非專業知識出生,其對保險標的情況的不熟悉、經驗不足、勘察不仔細都給了詐騙之徒以可趁之機,當然有個別員工與犯罪分子內外勾結的情節就更為嚴重;最后,各部門在保險欺詐的合作上亟待加強。當前,保險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在聯合打擊保險欺詐方面初步開始探索性的合作,但這種合作僅限于地層面、低水平,例如信息通報、案件移送等,并且在這種淺層次的合作中公安部門往往是被動接受任務,注重了對構成保險欺詐結果犯的打擊,卻未將保險欺詐預防加以高度重視。
四、我國反壽險欺詐措施
(一)完善反保險欺詐的立法,更加注重執法
雖然,我國《刑法》第198條的保險詐騙罪和《保險法》第131條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時應該遵守一定的職業操守都有對保險欺詐的規定,但是僅就靠兩條法律條文來打擊保險欺詐行為是遠遠不夠的。在《刑法》中要完善保險詐騙的主體、犯罪構成,對犯罪程度的不同基于有區別性的懲罰,不能僅僅從非法占有為目的去判斷該罪,只要犯罪分子實施了保險欺詐行為,如制造或提供了偽證行為,或者實施保險欺詐而虛假陳述,都應當定性為保險詐騙;在《保險法》中不僅要規定保險人、保險經紀人的活動準則,對其違反該規則的法律責任也要明確加以規定。
(二)把好承保環節的關,將保險欺詐扼殺在搖籃里
根據壽險欺詐的特點,要保險公司要在承保上下工夫。首先,要設計嚴密的保險條款,保險條款雖然是由保險公司提前擬定好的,但是,保險條款經雙方簽字以后就變成了雙方合意的一致意思表述,它是最終進行理賠的主要依據。因此在制定保險條款時要做到內容具體明確,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解釋清楚;其次,在核保時要查清楚投保人的信譽和投保動機,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以及是否存在重復投保和超額投保的情況,從源頭上遏制保險欺詐。
(三)效仿發達國家,培養保險專業人才
保險公司在承保環節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先選擇了自己,然后保險公司才能選擇是否為客戶投保,這種“逆選擇”使得客戶的質量的好壞與承包人的專業技能息息相關。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在培養反保險欺詐的專業人才上花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我國的保險公司可以予以效仿,對于新進入公司的員工都要進行入職學習。在對保險公司的新員工予以培訓中要注重對其實踐技能上的培訓,如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究竟應該如何進行風險管理,而不應該花較多的功夫在理論層面的介紹。當然,為了增強業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將保險欺詐與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反保險欺詐成果密切聯系起來,適當的激勵機制,無論是物質上還是精神上的激勵機制,都是保證該項措施能夠有效實施的保障。
(四)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的聯合以及保險公司同外部各部門的合作
為了有效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利用保險公司之間信息不暢通,而進行的重復投?;蛘咄侗H?、被保險人在一個保險公司進行壽險欺詐以后又換一家公司進行壽險欺詐行為,保險公司之間應當實現內部的有效聯合,實現信息資源的功效,對于一些信譽不好的客戶拉如黑名單,通過有效的制裁方式讓保險欺詐的犯罪分子無空子可鉆。
從眾多的壽險欺詐案件中可以看出,壽險公司得不到司法機關的積極配合,給了一些不法分子恣意妄為的資本。如果壽險公司能夠得到司法機關的有效配合,保險人的調查取證就會方便很多,同時,司法機關的介入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壽險欺詐分子一定的威懾力,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欺騙,而有可能構成犯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面對如何有效的反壽險欺詐的解決途徑上,前人中已經有人提出了“三道防線”理論,即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從承保、期間、理賠三個環節設立反欺詐防線?!叭婪谰€”步步設防,環環緊扣來防止壽險欺詐,從理論上看是無懈可擊,但是實施起來卻比較上綱上線,并且沒有一種方法在反壽險欺詐上是萬能的,因此,我認為要想做好反壽險欺詐,應當針對出現的具體案件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切實可能的方法,雖然這種羅列式的方法看起來很臃腫,但是這樣的措施比較有針對性,切實可行且效率較高,只要一步步的將這些方法落實到位,對于防止壽險欺詐,切實保護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還是很有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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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作為金融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宏觀經濟的聯系日益緊密。近幾年,國際國內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隨著金融一體化和保險國際化步伐的加快,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總體情況
1980年,我國恢復開展國內保險業務,至1986年,我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發展或者說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完全取決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種政府行為。1986年,新疆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成立,結束了人保獨家壟斷經營的歷史。此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場主體不斷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國保險機構達到120家。但不可否認,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仍屬于寡頭壟斷市場。在眾保險寡頭中金融論文金融論文,國有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供給的第一集團,控制著60%以上的市場份額,平安和太保是供給的第二集團,控制著30%左右的保險市場。其他保險公司則是市場供給的第三集團,市場供給量低于10%。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的保費收入快速增長,保險密度不斷增長,保險深度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實現第一個500億元用了15年,第二個500億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費1年實現增長500億元,2008年全國累計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達到了9784.10億元,同比增長39.06%,應該說,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處于快速增長期。
二、我國保險業發展的機遇
1、經濟體制的轉型是保險業發展的契機
80年代初,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型為市場經濟,這是我國保險業恢復和發展的直接契機,人們對于不確定性風險預期損失補償的需要刺激了保險需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有財產,政府是承擔風險的主體,企業并不需要承擔風險,個人也幾乎沒有財產和人身風險來讓保險公司經營畢業論文格式。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同時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風險,人們意識到許多風險難以避免且個人沒有能力完全承擔,因此,企業和個人不得不考慮風險的分散及轉移問題。在這種體制背景下,保險業應運而生并日益發展起來。
2、國民收入的快速增長利于保險業日益發展
國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長,推動了對保險需求的增加。從個體來講,人們對財產和自身安全進行投保,只有人們的財富積累積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為已經積累的財富支付保險費,而這部分保費的支出,來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質量越來越重視,從而對壽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多。從企業生產來看,根據加速原理,國民收入的增加促進投資的增長,人們為擴大再生產中追加的投資部分支付的保險費,也同樣出資于新增收入部分??鄢飪r因素,我國國民收入增長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費增長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險業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國民經濟增長速度。
3、積極的政策促進保險業繁榮發展
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漸開放,國家經濟發展的政策以及保險監管政策對保險業產生較大的促進作用。近幾年,為了應對國家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央采取了靈活的宏觀調控政策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提出保增長、擴內需、保民生、保穩定等一系列目標,2009年初推出4萬億刺激內需投資,2011年新4萬億投資又將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礎建設拉動了對工程險、財產險等險種的需求,汽車振興計劃拉動了車險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對“三農”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動了相關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發展。
三、我國保險業發展面臨的挑戰
1、社會觀念、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仍是根本性的
從中國的歷史來看,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小農經濟社會,與西方的工業化社會相比,小農經濟社會重實物而輕貨幣,重個人情感而輕法律契約,重近輕遠,這些歷史積淀無疑與保單契約性等典型特征相沖突。從中國的文化來看,中國文化推崇“富貴在天,生死由命”,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這些文化基因無疑與保險所具有的防范風險、轉移風險、在全社會范圍內分擔損失的社會機制特性相矛盾。從體制因素來看,自解放以后,中國搞了近30年的計劃經濟。從保障的角度來說,這樣一種傳統的計劃經濟是以否定和忽視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雖然不高,但范圍廣泛,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搖籃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開放以后,即使理論和實踐都在逐漸發生變化,但傳統體制對人們長期以來潛移默化的影響仍然是十分巨大的,這一影響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保險公司發展商業保險的挑戰。
2、保險業發展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
近幾年,保險業不斷發揮這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功能,已成為經濟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和國民經濟的重要行業,但總的來看,全行業基礎較差,底子較薄,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保險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險還未滲透到經濟各領域、社會各行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蓋面不寬,很多重點領域的投保率不高,無法為人民群眾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保險保障的層次也較低,特別是重大自然災害的賠付率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凍災害和汶川地震災害為例,保險業分別賠付55億元和10億元,進展直接經濟損失的3.6%和0.12%,與發達國家和地區30%的水平相比差距較明顯。
3、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壓力日益嚴峻
隨著WTO承諾的兌現金融論文金融論文,近來保險監管部門大大放松保險公司的進入政策壁壘,外國保險公司的進入只是時間順序問題。從總體上來說,國外保險公司從資金實力、產品開放技術、展業方式。業務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強于國內保險公司。已在中國開業的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等48家外國保險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國設有幾百家代表機構,申請等待營業執照的有上百家外國保險公司,其經營歷史和資產總額條件均大大超過保險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許多公司的經營歷史都在百年以上,資產總額大都在幾百億,甚至幾千億美元以上。也就是說,在中國開放保險市場以后,中國的內資保險公司要與這些十分強大的外資保險公司進行競爭,其嚴峻性是顯而易見的。
4、保險供給能力不足
從現在情況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仍表現在對現有保險市場占領上,即由保險公司通過提高保險供給能力,滿足市場已出現的保險需求。例如目前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財產保險上,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市場占據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壽險上,意外險和已出現的壽險市場占據了大半江山畢業論文格式。要改變這個現狀,實現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要開發潛在市場,如責任保險市場、健康市場保險、養老保險市場等。
四、發展策略建議
為了提高我國保險業的整體效率,提升保險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提出以下幾點策略建議。
1、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
近幾年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險監管要根據保險機構風險程度的高低,實施分類監管,防范風險,扶優限劣,優化監管指標,對不同等級的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執行力,防范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加強對市場行為的監管和對保險資產的監管,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
2、規范市場運行秩序
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機構相繼設立,保險業務從無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種所有制形式、多種組織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場運行中也積累了一些問題,若要保險業持續穩定發展,就必須要規范市場運行中出險的這些問題,確保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杜絕數據不真實和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規范競爭手段金融論文金融論文,杜絕靠高手續費、高返還和變相降費等等惡性競爭現象。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保險市場上,產品同質性嚴重,開發策略相似性極強,幾乎都沒有自己的競爭優勢,保險公司要形成核心優勢,必須盡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經營方式從粗放擴張型轉向質量效益型。例如,人保這樣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蓋全國的網絡優勢,不斷向綜合性發展,以綜合優勢占領市場。而對中小型保險公司,則宜實行專業化的產業政策,例如市場上已經出現的長安責任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在發展中要始終集中于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戰略,不斷推出各種服務方法。隨著金融市場的完善、可替代產品的自由進入、消費者投資意識的增強,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和產品的不斷創新以及資金運用的效果才是保險企業競爭的關鍵,保險公司的發展戰略應該以此為出發點和最終目標。這才是符合保險公司職能的定位,因為產品體現保險公司對客戶風險的識別和管理能力,而資金運用則體現出公司對客戶利益的保護。因此,保險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產品開發,也是公司資金運用的基礎。其次是客戶服務,維護已有的客戶,并通過帶動效應,擴展新客戶;同時穩定的高收益的資金運用可以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
利潤路徑的選擇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壽險公司經營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保險經濟學認為,在初級市場中,利潤來源于保費收入,保費中扣除保險事故發生的經濟補償給付額和各項費用之外即為公司所得的相關利潤;然而,在成熟市場中,保險經營中的資金流量包括了保費收入、賠款支出和投資收入三部分,其中保費收入和投資收入均為資金流入項,成為壽險公司利潤的兩大來源,也就是本文中提及的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
一、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的關系
現代保險業的發展實踐表明,壽險公司的主營業務已發展成為由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兩部分組成的綜合性業務。因而理論上來講,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都是壽險公司的主營業務。但現實經營活動中,壽險公司承保業務的利潤值卻常常為負,部分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為投資收益,用投資收益彌補承保上的虧損。總之,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始終是壽險公司的主要利潤路徑。
在保險公司利潤路徑的選擇上,一直存在著兩種理論。一種是基于山的沉穩內涵而定義的“山派”理論,該理論主張保險公司更應將穩健經營視為其經營過程中的關鍵所在,提倡互助精神和共同分擔,因而強調保險是一種責任分擔機制,公司利潤應主要來源于承保利潤。此外,另一種則被稱作“海派”理論,主張保險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于對公司資金的有效運用上,而將承保業務看作其資本投資籌集資金的融資過程,該理論較前“山派”理論明顯多了幾分隨意性,而并不再強調常規上穩健的承保業務。
基于以上理論,我認為,我國壽險公司的盈利來源應是以上兩種學派的結合體,既不能忽視承保業務這一基本業務所帶來的盈利,也不可懈怠了投資業務的實施。兩者應共同作用于保險公司的經營利潤上。
二、我國壽險公司營業虧損嚴重
隨著各家壽險公司新一年年報的陸續公開,本文以我國66家壽險公司的2012年年報為數據參考文獻,通過對各家公司在2012年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的統計分析,并結合各家公司的注冊資本以及總資產和保證金的數量,旨在對比分析其公司規模對壽險公司利潤路徑的選擇有無直接影響。由于少數幾家壽險公司的年報尚未公布,以及剛成立公司暫無年報,該樣本可能并非包含了全部所有家壽險公司的情況,但排除這少數幾種情況后,該樣本仍可代表我國所有壽險公司整體的利潤經營情況,并不會受到以上少數幾家壽險公司的限制。
(一)中資壽險公司的盈利狀況
本文共選取了41家中資壽險公司,統計結果表明:其中有12家壽險公司在剛剛過去的2012年中盈利,該比例僅為29.27%,也就是說,其余多于70%的中資壽險公司在該年中分別實現了不同程度的虧損。下表為在2012年中獲得盈利的12家壽險公司的盈利情況及公司規模以及該年中的承保狀況。
表1 2012年實現盈利的中資壽險公司的基本信息統計
從上表可以看出,在12家實現了營業利潤的公司中,僅有安邦人壽一家中資壽險公司同時實現了承保利潤為正,其余11家壽險公司雖然獲取了營業上的些許盈利,卻依舊沒能在承保上獲利,正是因為它們的投資業務給公司帶來的收益,才彌補了承保業務上的虧損,因而總體營業利潤為正,承保利潤卻都為負。
41家中資壽險公司中,僅有安邦人壽一家實現了2012年度的承保盈利,有包括泰康、國壽、平安、生命人壽等在內的11家公司雖實現了營業上的總體盈利,卻沒能實現承保盈利;而其余的29家中資壽險公司則在投資收益上沒能彌補承保上的虧損,因而總的營業利潤亦為負。
安邦作為一家承保利潤及營業利潤均為正值的中資壽險公司,若仔細觀察其各項具體盈利值的話,我們很容易發現:安邦的營業利潤在這12家實現了壽險公司中最小的總盈利,而從其投資收益上來看,該投資收益更是遠遠小于其余11家公司,然而,與眾不同的在于安邦是唯一一家在承保業務上實現盈利的公司,這點需引起注意。
(二)外資壽險公司的盈利狀況
本文共選取了25家外資壽險公司進行了統計分析,結果表明:其中僅有9家公司實現了總體盈利,而這9家公司中只有招商信諾人壽保險公司一家同時實現其承保利潤為正,其余8家外資壽險公司的投資收益卻未能彌補了承保業務上的虧損。
表2 2012年實現盈利的外資壽險公司的基本信息統計
從上表可看出:招商信諾人壽保險公司在2012一年中分別實現了11669萬元的投資收益和6471萬元的承保利潤,從而獲取了18140萬元的利潤。從營業利潤值的大小來看,招商信諾在外資壽險公司中的盈利總額并未排到前三位,但其卻是唯一一家實現了承保業務盈利的公司。更需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招商信諾的注冊資本量在這9家壽險公司中為最小,如此小規模的公司竟可實現這么理想的盈利水平是值得其余各壽險公司學習和借鑒的。
三、不同規模公司的盈利路徑選擇
壽險公司的規??赏ㄟ^兩類指標來實現,首先是其注冊資本量,一個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它代表著公司法人財產權,因而也反映著該公司的經營規模;其次是壽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量,壽險的承保業務作為其主營業務,公司的保費業務收入是衡量其規模的又一個指標。本文中選擇注冊資本量作為衡量各公司規模大小的標準,并分別對我國的中資和外資壽險公司進行分析。
(一)不同規模的中資壽險公司的盈利路徑
按照壽險公司的不同注冊資本量,對以上41家壽險公司進行分類。該41家公司的注冊資本量分布于3億元至338億元之間不等,在此,若將其分為幾個區間,各個區間的公司家數如下:
表3 按規模劃分的中資壽險公司盈利狀況
由此可見,從各區間盈利公司的占比值來看,很顯然,越大規模的公司中,盈利占比越高。也就是說,公司的規模越大,其總體上盈利的可能性相對越高一些。但結合上部分的具體數據來說,總體盈利卻并不是代表著其承保業務也盈利,而絕大多數公司只是其投資收益彌補了承包上的虧損。
(二)不同規模的外資壽險公司的盈利路徑
按照注冊資本值,對我國25家外資壽險公司進行分類。相比于中資壽險公司來說,外資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小。據統計,該25家公司的注冊資本量分布于2億元至37億元之間不等,在此,若將其分為幾個區間,各個區間的公司家數分布如下:
表4 按規模劃分的外資壽險公司盈利狀況
該占比數值分布規律與上表保持一致:規模較大的公司中實現盈利的公司家數較多。將各公司的具體盈利情況(即絕大多數公司的承保利潤為負的情形)考慮在內,這意味著大規模的壽險公司雖然和其他小公司一樣在承包業務上是虧損的,但其投資收益可將該承保虧損彌補,從而實現總利潤為正。而小公司顯然沒有這種優勢,由于受到規模上的限制,其投資收益遠不及承保虧損的量,因而總的營業利潤依然為負。
四、國外壽險公司的利潤路徑選擇
由于不同地區的承保狀況和投資收益狀況各不相同,各個國家的壽險公司盈利狀況也參差不齊,但鑒于營業利潤總是來自于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兩個方面,我們對國外壽險公司的利潤途徑進行了解,通過分析從而對我國壽險公司的路徑選擇有所借鑒。
據統計資料顯示,北美的壽險公司中,其承保利潤幾乎全部是負數,而歐洲保險業則與北美有所不同,歐洲壽險承保業務的利潤較好,與此同時我們還發現亞洲保險公司由于受日本保險業低迷的影響其承保利潤也普遍較差,至于日、韓以及臺灣地區壽險公司的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關鍵在于這些公司在資金運用上取得了較好的業績,彌補了承保業務的虧損,而承保利潤較差的北美地區也是這種情況。
中國壽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并沒有顯著的優勢,其承保業績也并非驕人,致使其總體盈利狀況不佳。鑒于資金運用情況并不理想,也許各中外資壽險公司都應向著本職的承保業務方向努力。
五、結論及建議
作為營業利潤中的一部分,承保業務對中外各個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均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現階段,承保利潤應成為我國壽險公司的主要利潤路徑。即使在投資業務相對發達的地區,也有相當一批保險公司靠著其自身較高的承保利潤獲取更高水平的盈利。從當前我國壽險公司普遍虧損的角度來看,實現起碼的不盈不虧甚至些許的盈利是各壽險公司努力的方向,何況是在金融市場依舊不夠成熟、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能力相對較低、市場風險較大的現階段尤其如此,各壽險公司的重點應放在我們相對熟悉和擅長的承保業務上,而不是把投資業務作為重點,盡管它是一部分發達國家獲取利潤來源的主要途徑。
通過對各規模壽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分析,我們發現,規模較大的壽險公司通常可以實現較高的投資收益,且能夠更進一步的彌補其承保業務上的虧損,因而我國壽險公司中,可以實現整體上盈利的公司多集中于大規模的壽險公司。因而,對于規模小的公司來講,應更加注重其承保業務,提高承保質量,認真核保,做好其本職的承保工作是其盈利的重要方式。而大規模壽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虧損盡管可以從較高的投資收益中得以彌補,但注重其承保業務,實現承保盈利又何嘗不是增加公司總利潤的好方法,而相對于較小規模壽險公司來講,較高的規模使其在投資上具有較大的優勢,理應好好把握??傊?,壽險公司的業績應由保費與投資的雙輪驅動模式得以體現,不可只重視一方而忽視另一方,尤其是作為保險公司基礎工作的承保業務。
注釋
{1}這里的占比指的是盈利公司家數占該區間公司總家數的比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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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77-03
一、中國人身保險需求的狀況及其影響因素
1.人身保險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價格水平下,人們對人身保險商品的需要量。中國人身保險需求的狀況,用保費收入作為衡量標準,截至2008年底,中國的人身保費總額收入已經達到7 337.7億元,增長十分迅速。中國保險深度從1999年的1.63%上升到2008年的3.26%。相比于國際標準來看(1999年):英國是13.35%,日本為11.17%,芬蘭為8.88%,印度是2.86%。① 從1978年恢復中國的保險業,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人身保險需求抑制被釋放,得到大幅度增長,在2001年加入WTO后,中國保險業面臨新的挑戰跟競爭,各保險公司在競爭中優化管理努力創新險種,提升服務質量,使得保險業更加成熟與有效。
2.影響人身保險需求的因素。(1)文化、社會、政治等因素。中國經歷了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時期,保險這種在以前的中國歷史上從未聽說過的事物,使得大部分民眾都感到陌生,受幾千年文化傳統的影響,人民對于風險的防范或者控制,絕大多數都屬于被動防御型,而不是主動控制型的思維―主動將其轉嫁控制―購買保險。并且由于中國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初期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一直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民的任何行為,像醫療、養老等都由政府、企業承擔,無須個人購買保險,所以中國民眾對人身保險這種新商品認識很低,直到中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后,人們才對保險有了較多的了解。(2)人口因素。從人口結構上看,人身保險需求組成中最大組成板塊是人壽保險需求,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業務。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療技術的進步,人均壽命在不斷的延長,人口死亡率不斷下降,中國現在正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的現象,數據顯示,中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占總人口的比重從1988年的6.64%,短短二十年間,上升到2008年的23.68%,差不多平均每五個人里面就有一個老人,而且這一數字還在增加,這就意味著中國壽險的潛在需求量巨大,壽險需求只會有增無減;從人口總量上看,中國是第一人口大國,人口數量龐大,那么相應的,對健康保險、意外傷害險這種適合每個人的保險險種,應該有著巨大的需求。所以總的來說,受到中國人口結構跟人口總量的影響,中國人身保險業有著巨大的市場。(3)保險的替代因素。保險也是一種商品,那么就會存在它的替代品,如社會保障制度,政府跟社會的輔助項目、財政轉移性支出等等。中國目前實施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本文研究的商業人身保險的替代因素之一。(4)經濟因素。1)經濟發展狀況。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一般用國民生產總值(GDP),它反映了整個國家全體居民的經濟實力。一般來說,人身保險的需求會隨著經濟增長而同步增長,特別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靠經濟來拉動產業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更是如此。2)個人可支配收入。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分為五個層次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情需求、被他人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實現需求。所以當人們的基本生理需求達到滿足以后,隨著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就會有更高層次的需求隨之而來――安全,在人民的溫飽問題得以解決以后首當其沖的就是安全問題。3)保險供給。保險作為一種商品肯定存在其供求市場,就中國目前的市場狀況來看,保險供給主體不活躍,市場體制不健全,保險供給的大小基本上取決于保險公司愿意承擔風險的能力以及它可以提供保險商品的質量。 4)通貨膨脹。通貨膨脹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就是壽險行業,因為通過壽險分期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資金(或者利率)是早在購買保險時就確定的,所以一旦發生通貨膨脹,那么到期所得的資金就貶值了,所以在通貨膨脹時期壽險的需求會下降,人們會轉而把資金存入銀行或投入股市。5)保費費率。保險費率相當于就是保險這個商品的價格,它是有純費率跟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的。就中國而言,由于保險業才發展不久,所以在保費費率制定上存在很大的不足,相比其他國家而言,中國的保費費率普遍偏高。
二、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回歸結果
1.變量的選擇。(1)被解釋變量:人身保險需求選取1988―2008年的人身保險保費收入――premium,作為衡量指標。(2)解釋變量:我們從上文提到影響因素中選取以下幾個并將其量化。(3)國內生產總值――GDP,中國經濟總量指標。(4)人均收入――per capital income(PCI),用來衡量中國人均收入的上漲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5)物價指數――price index,物價指數用來反映通貨膨脹的大小。(6)保險企業職工人數――employee,用保險企業職工數來反映保險供給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7)老年人口比重――The proportion of old elderly,用老年人口所占全人口數的比重反映社會人口結構。(8)為了反映中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對商業人身保險需求產生的影響,本文引入虛擬變量D1。
D1=0(1988―1997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初步建立)
D1=1(1998―2008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做到按時足額發放保險金,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2.模型的建立與數據處理。采用一般對數模型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異方差的產生,所以將模型定如下(е為殘差項):
Ln(premium)=b1+b2ln(GDP)+b3ln(priceindex)+b4ln(elderly) +b5ln(imployee)+b61/PCI+b7D1+е(1)
之所以引入倒數模型①1/PCI是因為,根據恩格爾消費曲線(表明消費者在某一商品上的支出與其總收入或總消費支出之間的關系曲線),隨著中國人均收入的增加,人身保險的需求是不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下去的,對人身保險這種商品的需求是有一個臨界值的,超過了這個臨界值,收入的再增加也不可能使得消費者消費更多的這種保險商品。
對模型中各解釋變量影響人身保險需求的做如下的預期(正號表示影響是積極的,負號表示影響是相反的負的):
表1
各變量的數據均由1996―2009的《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保險統計年鑒》整理得來。根據最小二乘法,使用EVIEWS 軟件對樣本數據回歸,得到結果(如表2):
表2
從回歸結果看,模型(1)的擬合度R2達到了0.98,F值也達到了114.DW值為1.7,說明不存在自相關問題,模型整體的擬合優度較好。但是在顯著水平為10%的情況下,模型當中有幾個變量不能很好的反映人身保險需求的變化,t統計量的p值較大,是檢驗不顯著的,即支持零假設。如變量price index,elderly,再看各變量系數的估計值,其正負大致與預期相同,但是變量employee與虛擬變量D1的系數估計值與預期不相符。
將模型進行修正,刪除其中檢驗不顯著的變量price index,elderly,得到如下修正模型結果(如表3):
表3
Ln(premium)=b1 +b2ln(employee)+b3ln(GDP)+b41/PCI+
b5D1+e(2)
模型(2)的R2值為0.98,F統計值為258,DW檢驗值是1.5,排除了自相關的可能,在10%的顯著性檢驗下四個變量基本上是可以看做檢驗顯著的。但是解釋變量employee與虛擬變量D1的系數估計值還是與預期的符號不相符。人身保險需求方程大致可寫為: Ln(premium)=-26 -0.6ln(employee)+2.94ln(GDP)+3412.31/PCI+0.7D1
三、對回歸模型的分析與經濟解釋
1.解釋變量GDP估計系數與預期相符為正,說明了中國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經濟增長是呈正相關的。GDP與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之間的彈性系數是2.94,表明中國GDP每上漲1%,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就會上漲2.94%,說明中國目前高速的經濟增長是保費的巨大推動力,這一結果也符合亞洲地區發展中國家的一般規律,即以經濟增長來拉動保險需求。
2.解釋變量price index(物價指數)在回歸模型(1)的估計系數跟預期相符為負,即中國人身保險需求與物價直接存在負相關性,隨著物價的上升保費收入會減少,這也與前文分析相符,但是這一反映通貨膨脹指標的變量是檢驗不顯著的,它存在66.8%的變異,不能很好的解釋保費的變動。居民與市場間的信息不對稱或者滯后使得大部分人都無法對通貨膨脹作出迅速的反映,直到發現身邊的物價上漲,銀行利率上調以后才意識到通貨膨脹的到來,此時才發現通過壽險得到的錢貶值了,才開始減少對壽險的購買。
3.老年人比重,在模型(1)當中,回歸的估計系數與預期是一致的,都為正數,意味著隨著人口老年人比重的增加,中國人身保險保費也會增加,但是它卻是檢驗不顯著的,存在53%的變異。這個變異源于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逐步完善,很多老年人口都得以通過社保獲得經濟來源,所以商業保險養老的比重就沒有想象的那么大了,以及受傳統思想“養兒防老”的影響,大部分老年人都是由自己的兒女贍養,少有購買商業壽險的想法與舉動。
4.保險供給。本文采用的保險公司的職工人數――employee作為解釋變量來表示保險供給的大小,在模型(1)跟(2)中,其回歸結果的估計系數均為負,與預期不相符,模型表明兩者呈負相關性。目前中國保險市場處于供大于求的階段,市場需求不足,如果保險公司只通過增加員工數量擴大供給來提高保費收入的話,反而會增加公司的銷售成本,使得保費費率中的附加費率上升,導致總保費費率上升,從而使得保險產品的價格升高,反而使得保費收入降低。
5.人均收入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由于模型中引入的是倒數模型,所以1/PCI的估計系數為正,則反過來說明,PCI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是負面的,這個也與預期不符,中國正處在發展階段,人均收入增長后,居民大部分都是把它儲蓄起來,以應對醫療費、教育費等的支出,而不是購買保險。而且中國財富分配不均,使得在收入標準線以下的人群有保險需求,但是無法支付,而高于標準線以上的卻早已買過保險,不會再次需求。所以人均收入在模型中對人身保險的需求并沒有很大的正效應。
6.表示社會養老保險對商業人身保險保費收入替代作用的虛擬變量D1,模型的回歸結果是檢驗顯著,但是其估計系數與預期確實相反的,由于從1998年政府開始可以足額按時的發放養老金后,人民大眾都開始實實在在的看到養老保險帶來的益處,于是大家開始紛紛投保,也基于對保險的認識加深,人們除了社保以外也開始自己購買需要的保險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國家提供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滿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已,所以隨著人均收入提高,手頭上有閑置資金的人,也紛紛購買壽險,增加自己以后可以得到的養老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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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壽險公司;養老保險體系;商業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
人總是會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養,是每個人都將面臨的問題。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老齡社會臨界點為10%),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并成為世界老齡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近20年間,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續增長,目前已達到1.32億,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那時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個老年人,加上我國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到那時一對年輕夫婦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這么多的老人養老問題怎么解決,這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筆者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應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壽險公司在開辦儲蓄養老保險方面有著極為有利的專業優勢,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能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決老人們“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況且,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一)社會養老保險僅涵蓋城鎮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城鎮人口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無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涵蓋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鎮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農民,也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也應能領取養老金。但這是一個非常艱巨的任務,決不是短期內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鎮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進入了社會保障體系,也有游離在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的人群,他們就是自由職業者和待業人員,也就是沒有工作單位或者沒有固定工作單位的人。這些人的養老問題怎么解決,是擺在我國當前的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難題。顯然,社會養老保險在短期內是無法解決的。
(二)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某些現實問題
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化社會后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統計2000年我國60歲以上者已達到10.86%,到203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3.4億,占總人口的21.36%.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這種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急劇增長,社會負擔加重,顯然,單純依靠社會養老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三)過高的社會養老保險費交納標準和替代率,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部分參與者無力負擔,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定的替代率為90%左右,而國際上一般為45-50%.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的保險費交納標準占職工工資總額的28%,單位和職工個人普遍感到難以承擔。如果降低交納標準,勢必由國家財政補貼,則可能導致嚴重的財政危機。
(四)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國民收入分配變動的趨勢不相適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國民收入一直呈現向個人傾斜的趨勢,國家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較弱。從1980年到1995年,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5.7%下降為10.9%.與此同時,居民個人收入增長迅速。按當年價格計算,1978年至1995年間,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長,城市居民存款余額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長,由154.9億元增加到23466.7億元。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絕大部分的社會養老費用仍然由國家和企業承擔。不僅造成國家、企業負擔過重,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人們自我養老保障意識的提高,造成過分依賴國家、企業局面。
(五)社會養老保險只能解決基本的退休養老問題,不能解決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問題
根據國務院的《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交費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主要來源于:(1)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提?。唬?)個人按工資的8%提取。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1000元,繳費滿30年則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養老金。又假定該地平均預期壽命為80歲,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的比例是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240,該人60歲退休時,如果個人賬戶累計總和為6萬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兩項合計550元,這點錢顯然只能解決基本的養老問題。并不能解決老人們退休后“豐衣足食”安享晚年問題。
二、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的輔助方式
我國人們具有良好的儲蓄習慣,絕大多數的人選擇儲蓄的方式就是將錢存銀行,因為銀行儲蓄具有風險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強的優點。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存款已經突破17萬億元,就充分說明老百姓對銀行儲蓄的偏愛,然而,通過銀行儲蓄本息的累積來實現自我儲蓄養老的方式存在明顯不足,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一)銀行儲蓄收益低,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按目前銀行儲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名義存款利率僅為3.933%,將大量的錢放在銀行,顯然是浪費了資金的使用價值。
(二)銀行儲蓄無法抵御通貨膨脹
2008年2月全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指數為8.7%,如果以此來對照當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計算,考慮到5%的利息稅因素,實際利率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著你將100000存進銀行,一年后它的實際價值變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發掉了。面對通貨膨脹壓力增大的預期,將錢都放在銀行里,作為自我儲蓄養老資金顯然不合時宜。
(三)銀行儲蓄屬自發,隨意性太大
而自我儲蓄養老是一個長期的計劃,在這個資金積累的漫長過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儲蓄既是一種預備手段,又是一種積累手段。作為預備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綢繆。作為積累手段,它是為了實現未來某一耗資較大的消費而有目的地存錢。兩者都是現代人實際的需要,所以,為將來老年幸福美滿生活做適當地儲蓄準備是一種非常明智的行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總是難以主動地、自覺地儲蓄,即使能到銀行儲蓄,由于銀行儲戶可隨時支取賬戶上的存款,在時間上、數額上并沒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開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儲蓄養老計劃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儲蓄養老只能作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輔助方式。
三、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可發揮重要作用
在我國深化養老保險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想進一步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必須提升個人的自我保障意識,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筆者認為,在我國未來的養老保險體系中,更多地依靠商業養老保險來滿足消費者的養老保障需求,是解決這一難題的較好途徑。
(一)壽險公司在養老保險體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國力所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雖覆蓋一定范圍,但還未達到覆蓋全社會的程度,正需壽險公司在社會保障的空白地帶發揮作用。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較高的階層可通過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確保其有一個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壽險公司的資源配置
壽險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作出最佳投資策略,提高資金利用率,使養老基金產生最佳的資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更好地保護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
(三)壽險公司養老基金的積累方式
壽險公司的養老基金積累方式比較適應我國未來人口快速老齡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趨勢,符合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方式向基金積累方式改革的趨勢,與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相適應。
(四)壽險公司的優勢
壽險公司之所以在許多國家養老保險中擔當舉足輕重的角色,還在于其擁有其他機構不可比擬的優勢。
1.壽險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精算師,可準確制訂交費標準和給付水平,根據謹慎的精算原理保證養老金的穩健運用和給付安全。
2.壽險公司擁有眾多的投資和理財專家,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壽險公司會制訂最佳的投資組合,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證養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時,通過加強成本核算,盡力降低經營成本,為養老金所有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壽險公司承諾的養老金給付具有極高的安全性,養老金領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壽險公司的經營接受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嚴密監管,促使壽險公司進行穩健經營,提取足夠的責任準備金,以保證充足的償付力和流動性。
4.商業壽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符合國際慣例。無論在養老保險體制比較成熟的西方發達國家,還是養老保險體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國家,壽險公司均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通過購買壽險,可以幫助人們養成計劃儲蓄的美德
由于商業養老保險是一種帶有一定強制性的“儲蓄”,當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據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保費,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直至保單期滿為止。這樣,投保人便能有計劃地把資金積累起來,養成有規律儲蓄的好習慣。到約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時,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或在退保時得到現金價值。由于退保損失大,所以人們一般都不愿退保,這樣就迫使人們“存”一筆錢在人壽保險公司,做到細水長流,源源不斷,保其一生。這不僅解決了自我儲蓄養老不主動、不自覺,隨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決了銀行儲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為經不起物質的誘惑,令儲蓄養老計劃半途而廢的問題;還可以為愈來愈老齡化的社會和獨生子女后代減輕負擔,使老了的自己依舊擁有尊嚴。
綜上所述可見,從我國的國情出發,采取“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自我儲蓄養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對社會保險和自我儲蓄養老的依賴,充分發揮商業壽險公司在我國未來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作用,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應該是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0-0079-02
保險(僅指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一、財產保險的發展沿革
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三駕馬車之一,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人民收入快速提高的今天,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隨著我國社會體制的進步,保險業的發展也體現出了類似的發展步伐??v觀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歷程可以深刻體會出國內在不同國情及保險行業發展狀況下對于保險的接受程度。
1995年10月頒布的《保險法》規定:實行分業經營,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此后我國批設的保險公司均按分業經營的原則設立。但在此之前,已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等四家綜合性保險公司。1996年,人保率先實行分業經營。此后,兵保將原有壽險業務消化后,成為專營財險業務的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2001年,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公司全資控股中國太平洋產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太平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完成產、壽險分業經營體制改革。
自國內保險業恢復以來,產險的起步與發展在相當長時期內一直走在壽險的前面。但自1996年產壽險分業經營之后,相對于壽險業的飛速發展,產險卻似乎一下子失去了其強勁發展的勢頭而陷入困境,其經營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產壽險發展出現反差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壽險業新近采用的營銷體制較為成功。如何正確認識產險面臨的形勢,特別是有關產險營銷的若干問題,關系著產險今后能否長期穩定地發展,能否擺脫其目前的徘徊局面而躍上一個新臺階。
二、財產保險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擴大,我國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對內、對外進一步放開,大量的外資保險機構涌入我國,對我國的內資保險公司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如何面對這些挑戰,彌補在發展中存在的不足,跨越影響產業進一步發展的障礙,是我國保險企業,特別是財產保險企業現在的首要任務。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我國財產保險在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營銷模式
營銷即展業,產險營銷就是指保險業務的拓展、保險市場的開發以及保單的推銷。和其他的保險產品一樣,各種財產保險都是商品,也存在著如何進入社會、如何被社會認可以及如何被大眾接受的營銷問題,特別是在當今保險商品激烈競爭的環境下,營銷是能夠控制保險企業命運的重要活動,關系著保險公司的興亡。
首先產險營銷是一種經營活動,它不僅僅局限于促銷或推銷環節,而應是貫穿于保險服務全過程的一種行為。其次,現代產險營銷也是一門文化品味頗高的藝術與技巧,并非一個單純的經濟交易行為。再次,營銷的內涵豐富多樣,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從市場調研、整體策劃、保單設計,信息與傳遞到宣傳咨詢、選擇保險標的、簽發保單以及理賠總結等,環環相扣,相互影響,每一環節又各有特色,變化萬千。這就要產險從業人員要有較高的素質、修養和能力,能針對不同的對象,使用不同的方法。同時產險營銷人員與部門要向客戶提供全方位、全過程的規范服務,對營銷方式的選擇也要多種多樣,具備相當的彈性與應變能力。
作為整個保險業運行的第一步,營銷是保險商品走向市場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間競爭的主要領域和方式之一。產險營銷是否順利,直接關系著保險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規模與效益,以及經營管理的好壞。
(二)體制改革
首先要深化經營體制改革,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經營機制。比起國外完備的保險經營體制,我國的保險業還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國家還應給予保險產業政策上的扶持,例如適當調低保險企業稅率,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提高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支持國有商業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促進國有商業保險公司責任準備金加速積累和保險償付能力穩步增強,使國有商業保險公司快速、健康發展,不斷壯大我國保險業的實力。
其次國家還應支持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的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與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狀況相適應的、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激勵與約束相容”的現代經營機制,徹底改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的行政設置,以《公司法》為依據,按照現代商業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使保險公司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
(三)監管模式
我國保險監管體制中長期存在著監管對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機制不健全等弊端。在我國,保險市場正日益趨于成熟,提供各類保險服務的市場主體齊備,消費者的保險意識和產品鑒別能力也在不斷增強,這就要求保險市場形成一個較為嚴密的監管法律體系。受世界經濟自由化和一體化趨勢的影響和帶動,近些年西方保險市場呈現了放寬監管的趨勢。目前,西方國家監管模式呈現出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從嚴格監管向松散監管轉變,以及保險信息公開化、保險監管法制化等趨勢,這些很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但要從根本上完善我國保險業的監管體制,就必須要徹底明晰保險公司產權、進一步放開保險費率管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傳導機制、并探索功能性協調監管模式。
三、財產保險業的未來發展方向
(一)實施人才戰略
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機制,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能、能有所酬,要善于發現和發掘人才,加大人才的培訓與培養力度,提高現有員工的整體素質,尤其要加強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培訓,為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實施產品開發戰略
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的人群對保險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這就要求保險企業有針對性的研究不同人群的保險需求及收入水平,開發出適合不同行業特征,不同地區發展水平,不同人群需求及經濟承受能力的保險產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新。
(三)實施創新戰略
面對新的發展形勢,創新的重點要在經營決策、市場企劃以及服務和管理方面有所突破。用戰略眼光、世界眼光、戰略思維,研究新事物、新問題,用前瞻性思維方式來創新和決策。
(四)建立專屬自保公司
建立專屬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的現實選擇。自保公司是隸屬于一個本身并不從事保險業務的公司或集團公司、主要為其母公司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對其母公司承?;蛲ㄟ^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的形式為母公司承保。因此,自保公司通常行使的是再保險公司的職能。我國有比較好的建立專屬自保公司的條件,可以在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業或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比如航空、鐵路、郵電、航運、石化集團、糧油系統等,待取得經驗后再推廣開來。
財產保險業作為一個雖然發展迅速,但是也在發展中遇到重重障礙的行業,必然會經歷一個不斷解決舊問題,不斷面對新問題的階段。當前激烈的競爭環境,是推動財產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國內財產保險企業只要牢牢抓住這一難得的歷史契機,利用好有利的政治與經濟環境,就一定能夠迎頭趕上和超過同行業的世界領先企業,成為國內金融產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參考文獻
[1]康鵬.中國財產保險公司效率及其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D].暨南大學學位論文,2006.
一、引言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問題是我國保險理論界近幾年來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課題,但是從現有的文獻和論著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以及擴大我國投資渠道等方面,而對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從風險管理的視角進行分析研究的還比較少。當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面臨著多方面的壓力,譬如保費收入遞增的壓力、產品創新的壓力、行業競爭的壓力以及適當財務結構的壓力等,這些壓力都迫使保險公司越來越重視資金的運用,期望通過保險資產業務取得良好的投資收益,來緩解這些壓力。但是,我們還應該看到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有一般性資金運用的風險,還包括有基于保險資金自身特殊屬性而產生的區別于其他資金運用的風險。面對這些風險,保險資金的運用如何實現預期的目標,如何分散風險、選擇投資工具、如何進行投資組合、投資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樣的內部和外部風險控制方法就顯得更為重要了。增強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完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體系,提高資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風險,是目前中國保險業面臨的緊迫任務。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煽紤]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傊ㄟ^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
二、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
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資品種間進行資金配置,但在具體配置資產時,保險公司既要充分考慮保險資金的負債性質和期限結構因素、各類投資品種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還要考慮監管層對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險資金的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如下方面的問題。
第一,壽險和非壽險資金期限的差異將導致不同的投資選擇。財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壽險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由人身險責任準備金構成,期限可以長達20-30年。由于各類保險準備金均為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在將這類資金進行投資時風險控制相當重要,而資金期限結構上的差別將導致財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壽險公司更注重投資品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產生不同的投資選擇。
第二,國內保險市場快速增長產生的新增保費足以解決保險公司流動性需求。從保險公司現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對我國保險市場正處于一個快速增長時期的判斷,每年不斷增長的保費收入將能夠滿足當年保險賠付和給付的資金需求以及營運費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類準備金形式存在的保險資金需要尋找安全的增值空間,以應對保險金未來集中給付的高峰。
第三,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收益的要求從理論上分析,與社?;鸷蚎FII基金相比,保險資金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和對盈利的要求處于它們兩者之間,在進行資產配置的過程中會綜合考慮銀行存款、企業債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轉債等不同投資品種間的平衡。隨著投連險、分紅險和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銷售份額的不斷增長,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市場的規模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廣大投保人和保險人對股票市場運行周期的判斷,保險資金的風險承受能力也將相應提高。
第四,保險資金的盈利模式將呈現多元化趨勢。在投資品種的選擇上,保險資金可介入的品種除了常規的流通A股、可轉債之外,還將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資,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投資品種的不斷豐富,可供保險資金選擇的余地仍將不斷擴大。目前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的相繼出臺,有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將成為這部法規的核心要點。
三、保險公司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成立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二是委托專業機構運作;三是在保險公司內設資金運用部門。不論是采用哪種模式,保險公司都是資金運用的決策者和風險承擔者,也是進行風險防范的第一道防線。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的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涉及的機構和部門包括董事會、總經理室、風險管理、內部審計、風險監督等諸多機構和部門。這些機構和部門職責分工不一樣,其協調運作是做出科學投資決策的機制保障。如董事會的職責有負責制定資金運用的總體政策,設定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選擇投資模式,決定重大的投資交易,審查投資的組合,審定投資效益評估辦法等,總經理室的職責是根據董事會決定的總體政策,負責研究制定具體的經營規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種投資組合的數量和質量比例、制定風險管理人員守則和職責、風險管理評估辦法等,內部審計的職責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獨立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內部控制和運營制度存在的問題,風險管理部門的職責是分析市場情況和風險要素變化,對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風險的措施,風險監督部門的職責是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及時、全面、詳細地了解資金運用單位和部門對董事會的投資策略、目標達成與實施過程,投資人員的從業資格和整體素質以及勝任工作情況等。
2、制定嚴密的內控制度
資金運用的決策、管理、監督和操作程序復雜,環節多,涉及面廣,人員多,風險大。所以有必要沿著控制風險這條主線,制定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一方面,這些制度必須涵蓋所有的投資領域、投資品種、投資工具及運作的每個環節和崗位;另一方面,使每個人能清楚自己的職責權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確保所有的投資活動都得到有效的監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證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投資策略和目標順利實現。
3、建立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
信息管理是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公司要有發達的信息網絡,對外要與國內外各個資本、債券、貨幣市場連接,讓有關人員隨時了解市場變化情況;對內要與董事、總經理室成員、風險管理、審計、監督、財務、業務部門聯接,在系統中及時錄入各種業務發生情況。這些信息要足以為決策者提供第一手決策依據,為管理者提供及時詳實的分析數據,為監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資料,為投資操作者提供信息平臺,同時真實記錄交易情況,使準確信息在公司各個機構和部門之間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評估考核和風險預警體系
在資金運用的全過程中,有幾組指標評估辦法是保險公司必須關注和建立的,比如風險評估和監控,資金流動性考核評估、資產負債匹配評估、風險要素評估、資金運用效益評估等。此外,還要健全投資風險預警體系,包括總體及各個投資領域、品種和工具的風險預警,使投資活動都納入風險管控制度框架內,使公司經營審慎和穩健。
四、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1、為保險資金運用營造好的法制環境
一是修改《保險法》,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間。二是對業已批準辦理的業務,抓緊補充制定各項規章,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等。三是對保險投資高管人員、具體操作人員規定資格條件;對銀行、證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對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級標準;確定資產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職責和標準。四是在拓展投資模式,開放投資領域,增加投資品種和工具之前,要有較長時間的醞釀期,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外國經驗,反復討論、論證,必要時還可聽證,聽取多方面意見,制定監管法規規章。
2、對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劃定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并不意味著不限制范圍,全方位地放開。應該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運行環境,結合保險業經營風險的特殊性,按照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要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逐步放開保險資金運用領域和范圍。可考慮放寬以下限制:一是放寬現有投資品種的比例控制,可考慮進一步放寬購買企業債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資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國家重點基礎建設和實業投資方面有所突破,特別是對水、電、交通、通訊、能源等的投資。三是在適當的時候允許辦理貸款業務。四是放開與金融機構相互持股的限制,進行股權投資。五是適度允許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使保險公司通過套期保值有效規避風險等。放開保險投資渠道要循序漸進,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成熟一點放開一點,避免以往那種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狀況出現。注意防范保險風險,堅決杜絕因投資不當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切實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除此之外,對流動性差、風險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質押貸款應予禁止,同時還應禁止對衍生金融產品的投機性投資。
3、按投資比例監管
近年來,隨著社會和公眾對保險的需求加大,我國保險業迅猛發展,保險險種和產品急劇增多。這些產品因其性質、特點、責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樣,具體體現在承擔責任的時間有先有后,規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應地,用各種產品所形成的保費收入進行投資,其投資渠道、方式、期限等也應有所區別。我國保險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機制不健全,營運欠規范,資本市場不成熟,資金運用渠道不暢。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與運營慣例,應選擇謹慎經營和監管,在保險資金的運用上進行具體的嚴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應對一些投資類別規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對企業債券現行規定不高于20%的投資;投資次級債不超過總資產的8%;直接投資流通股的資金不超過總資產(不含萬能和投連產品)的5%等。將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進一步放開后,對項目投資、質押借款、投資金融衍生產品、境外投資等同樣也要進行比例監管。另一方面,對單項的投資也要有嚴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資一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比例不超過總資產的1%;投資一期次級債的比例不得超過該期發行量的20%;投資單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價格計算不超過保險資金可投資股票的資產的10%;購買同一公司的債券,投資單個項目的比例,以及對個人貸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圍內;資金存放在單家銀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傊ㄟ^投資比例限制,可以調整高風險和低風險投資結構,選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組合,使投資組合更趨優化。當然,投資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市場變化及需求對公司的運營情況進行調整。
【論文關鍵詞】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與控制
【論文摘要】隨著中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和保險業總資產的快速增長,保險資金的運用成為保險公司穩定發展的關鍵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險資金在直接進入資本市場后資產配置時應特別注意的問題、為保證資金的運作安全,應有效安排組織結構、內控制度、管理系統與和風險預警體系以及加強保險資金運行的監管建議。
【參考文獻】
[1]史錦華、賈香萍:保險資金入市的效應分析及其風險管理[J].保險世界,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