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2 10: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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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是繼續加強裝備建設,要新購置電腦、傳真機、照相機、同時要求派出所也要加強裝備建設,年內購置電腦、刑勘箱和照相機,為今后工作開展創造條件,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對車輛、警械、槍支的管理,杜絕警車從事非警活動和非警人員駕駛警車的行為。二是要把建設資源林政標準股(站)作為頭等大事來抓,抓出成績,抓出實效。嚴格按照《巴盟資源林政標準股(站)達標活動實施》與《巴盟資源林政標準股(站)達標活動考核辦法》和旗局對林政站的《考核細則》的要求開展工作。逐步完善必要的辦公設備;其次,建立林政管理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爭取年內建成標準站,為明年爭創優秀站打好基礎。三是加強林政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林政人員要加強業務學習和業務培訓,制定學習制度,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抓好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建設,逐步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依法管理水平。
(二)認真開展“林業執法質量年”活動
為確保我旗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安全,實現林業生態建設跨越式發展,按照盟局要求將二0__年確定為“林業執法質量年”。今年一是要對全體執法人員組織安排好法律、法規學習的活動,拓寬學法范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知識講座和知識競賽活動,組織一到兩次業務培訓,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辦案過程中,堅決杜絕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現象出現,堅持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維護法律和政策的統一性、嚴肅性。二是貫徹“誰辦案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執法主體明確、執法責任清晰、執法目標完備、保障措施有力、嚴格執行一案一卷建檔制度,建立辦理案件登記臺帳。
(三)積極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為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創造良好的生態建設環境,針對我旗野生動物的分布情況,要開展一次“保護野生動物專項行動”,要通過調查摸底,進行精心組織安排部署,并且制定實施方案、采取措施。一是實行禁獵制度,明確規定隨意獵捕野生動物是違法的,任何人都必須遵守禁獵制度。二是收繳獵捕工具,以此減少對野生動物的危害。三是打防結合,由基層護林員、森林公安派出所、蘇木鎮林工站形成一個強大的護林網絡。在交通要道設卡攔截,嚴厲打擊偷獵行為,為野生動物提供良好的棲息和繁育環境。四是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清理整頓工作。今年我們要對全旗境內的木材經營加工點進行專項整頓,堅持保護合法,取締非法,規范經營,強化監督的原則,特別是對前山兩一蘇木的經營點進行重點整治,堅決取締和關閉無證經營(加工)攤點以及流動帶鋸等非法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攤點,對非法經營(加工)木材的企業和個人要依法處理,嚴厲打擊違法收購、經營、加工無林木采伐許可證,無木材運輸證等非法來源木材的行為。五是過去兩年禁止采挖蓯蓉的基礎上,今年繼續開展禁挖蓯蓉工作,使蓯蓉這一珍貴野生植物得以休生養息,草場沙化退化問題得到減緩。繼續加大禁挖蓯蓉的宣傳力度,力爭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安排民警蹲點檢查和設卡攔截,嚴厲打擊非法采挖,收購蓯蓉的行為。
(四)加大禁牧工作力度,確保禁牧成果
自二0__年以來,禁牧成為我盟鞏固生態建設成果,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改變畜牧業生產方式的重大戰略舉措,此項工作涉及面廣,任務艱巨,森林公安做為一支林業執法力量,具有其執法范圍的特殊性,使之成為禁牧執法的主力軍。二0__年禁牧工作首先要發揮護林中隊與林工站的作用,定責任、完任務、保成果、責任明確到人,并且每月都要以政府督查工作的文件通報禁牧情況,表揚禁牧工作搞的好的蘇木鎮,對違規放牧現象嚴重的也將指名提出,以便及時改正。分局將隨時抽調警力進行不定期的巡查,對禁牧難、問題多的地區進行重點檢查,嚴肅查處,確保禁牧成果。
(五)強化采伐管理,狠抓林權證發放工作
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和超限額采伐。今年,我們一是嚴格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賃證采伐。采伐林木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申請采伐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凡未申領林權證的必須先申請林權證登記,核發林權證后再申請采伐林木。發證人員要嚴格控制采伐限額,按全盟下達的采伐計劃組織實施,使森林限額采伐和憑證采伐林木的制度落到實處,從根本上制止亂砍濫伐的現象。此外,還要加強伐區更新造林的檢查驗收,逐步推行更新造林保證金制度,以保證林地的伐后更新。二是為了維護林權證的法律地位,切實保護森林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要把林權證發放工作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加大宣傳力度,使林農明白發證的意義,積極配合發證工 作,加強組織領導,組建強有力的發證隊伍,保證發證工作的有力實施;加強業務培訓,保證發證工作的高標準、高效率;做好發證后的檢查驗收和歸檔工作。通過精心組織實施,今年爭取對原有森林、林木、林地要逐一登記造冊,并逐步發證,對退耕還林地必須做到當年登記發證。
(六)加大宣傳力度,變被動式管理為主動式管理
今年,我們一是要自己學習《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防沙治沙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這四部法律,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和學習,使林業政策法規深入人心,使全民逐步樹立“嚴管林”的思想,認識到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的重要性。二是加強對林政資源管護工作的信息報導。注重抓宣傳工作,及時反映典型案件和動人事跡加大宣傳力度,著重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林業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印發傳單和刷寫標語,使人們轉變觀念,增強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有組織的宣傳活動不少于3次,如“4·16”防火宣傳、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12·4”法制宣傳日等都要對各項林業法律法規及防火知識進行宣傳,做到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并且通過報刊、電視對典型案件進行及時曝光,為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形成較強輿論聲勢。
(七)積極開展森林公安工作的專項斗爭
在“綜治基層基礎建設年”方面,我市政法系統領導深入基層,搞調查研究,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重點了解基層基礎與政法工作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有針對性地予以改進和提高,通過這些工作,健全和完善體系機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使之能適應當前政法工作的需要。
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是人民法院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正確履行職責、推動法院自身建設科學發展的迫切需要。今年3月份以來,我室根據院黨組的部署,認真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按照活動“實施方案”的規定完成好各項“規定動作”。在第一階段認真抓好理論學習、調查研究和解放思想討論三個環節,集中學習6次,達到規定的學時,全室人員做好學習筆記,寫好心得體會,部門寫好調研分析報告。開展調查研究,查找、分析、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第二階段廣泛征集了意見和建議,召開了支部組織生活會,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查找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剖析原因,明確了整改和努力方向。
今年5月份以來,在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中,我室將重點放在學習活動方案、領會活動精神實質和學習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東營經驗等有關參考資料上。通過學習,全室人員的黨性觀念、群眾觀念、大局觀念和廉潔意識得到加強。
在司法作風大檢查活動中,我室及時組織布置干警學習規定的有關資料,集中進行了討論和檢查分析。在學習討論中大家認為,我室雖然不在審判工作第一線,但是這次司法作風大檢查所針對的六個方面的問題也體現在我們實際工作當中,如宗旨意識問題、群眾觀念不強問題、紀律作風渙散問題等。大家認為,這次大檢查很有必要,如果沒有良好的司法作風,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司法形象不佳,司法公信力就無從談起。所以大家都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到這次活動當中。
在開展上述活動中,本室所在的黨支部還同時開展爭創“紅旗黨支部”活動,“七一”前被市直工委授予“紅旗黨支部”稱號。
本室注重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干警紀律作風嚴謹,雖然不在審判第一線,但全干警認真貫徹執行“五個嚴禁”規定,時刻以“五個嚴禁”規定警醒自己,遵紀守法,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現象)發生。
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開展各項業務工作
1、出色完成綜合材料撰寫工作
我室比較高質量的完成了年度工作總結、院長在年人大會議上的工作報告、年工作計劃、領導講話、各階段工作匯報、各種活動情況總結、年鑒、統計年鑒等綜合材料的撰寫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全年完成的各種綜合性材料約135份,比上年110份增加約27%。
2、認真組織開展調研工作
一是今年初,完成了區高院下達的年全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任務,并組織對全市法院年度完成的調研報告42個進行評審,通過評審上報課題報告29個。
二是組織落實好年本《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案例征集工作。按照區高院的統一部署,今年2月份我們及時布置了案例征集工作,并認真進行評審,共上報案例33個。
三是組織完成了全區法院學術討論會論文征集工作,上報論文30篇。
四是組織開展今年全市法院調研工作,并牽頭負責完成了全市法院重點調研課題任務。
3、認真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今年上半年信息工作結合當前我市法院工作要點開展,做到及時、準確、全面。共編發《法院信息》65期。
4、大力加強宣傳工作
我室繼續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大力正面宣傳法院工作、宣傳法院形象,宣傳法官風采,弘揚法律精神,做好本院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活動、司法大檢查活動等重大事件的宣傳報道工作。本院上半年被各級各類媒體采用的宣傳稿件共189篇,其中報紙86篇,網站93篇,電視臺10篇。其中本室采寫的共120篇。
5、統計工作及時準確
認真做好司法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工作,無遲報、漏報,無差錯。認真做好年度和各季度司法統計分析,做好統計臺賬和通報工作。
此外還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不推諉,不拖拉。完成檔案歸檔工作。
三、工作亮點
一是出色完成各類綜合材料撰寫工作。年是綜合材料任務比較繁重的一年,由于市委和上級法院開展的活動多、工作部署多,因此需要總結匯報的情況也相應多。我室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以全院工作為大局,比較高質量的完成了任務。
二是完成了“畫冊”的編印
工作,為本院審判綜合樓的落成啟用增添色彩。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根據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深刻剖析了當前影響和制約我室工作發展的主要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調研工作成績依然落后。雖然我們做了、抓了,但短期內整體質量沒有大提高。主要原因一是我們對審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項工作的重點、疑點、難點、熱點問題把握不準,沒有深入挖掘調研點,缺乏精品;二是干警對調研工作重視不夠,熱情不高,有消極應付思想甚至是抵觸情緒;三是調研工作水平有待提高。
2、信息宣傳工作措施不多,方法單一。今年信息量少,且動態多,經驗、措施少。原因一是研究室面對紛繁復雜的工作,創新意識不強,方法措施不多,工作沒有作長遠打算,見子打子,疲于應付,不善挖掘;二是基層法院、各部門提供信息少,主要是強調工作忙、活動多、信息員參加司法考試的多而影響工作。
3、對基層法院的業務指導不到位,與本院部門溝通也不夠。
4、本室人員缺少鉆勁,開拓創新意識不強。表現在工作缺乏計劃和長遠打算,碰到難題時有畏難情緒。
五、明年工作打算
征收工作實踐證明,做好前期摸底工作對于整個工作的后期開展有著極大的影響。對于征收主體來講,扎實的前期摸底讓其做到心中有數,否則會造成后期工作被動。對于被征收人來講則會造成心理壓力程度的不同。
一、摸底是后續征收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一)補償資金預算的需要
補償資金預算是征收工作開展前進行成本核算的必須步驟。該項工作是對征收范圍內所有房屋、土地等情況掌握的基礎上,根據同一時期片區改造補償方案,對本次征收所需的補償款進行預算。片區基礎數據的詳實掌握,才能獲得相對精確的補償金額數據。
(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需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征收工作開展前的一個環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撰寫,要求根據摸底中掌握的基本情況對項目合法性和合理性、造成環境破壞、群眾抵制征收、生活方式改變、生活保障擔憂、民族宗教問題、單位征收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并制定具體的對策措施。真實的各種情況掌握就成為客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基石。
(三)保證征拆進度的需要
征收方案中規定的簽約征收時間一般為兩三個月(羊毫街片區改造項目為兩個月),之后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時間。要想在兩三個月內完成大部分征收工作,確保征收工作進度,扎實的摸底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四)工作匯報及總結的需要
工作進度的掌握和匯報是上級部門對具體實施征收單位的要求。整個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要對各種數據進行不斷匯總、更新、分析、結論,分析過程顯示,摸底中掌握的情況是比例中的分母,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結果的可信度。
(五)答復行政復議的需要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復議后,要求征收主體對行政復議事項作出答復。書面答復中,用到項目的基礎數據及與進度相關的各種匯總數據,這項工作同樣要求征收部門開展扎實的摸底工作。
二、不扎實的摸底工作帶來的危害
(一)影響區域整體的征收進度
晉中市城區羊毫街片區改造項目私產共計607戶,單位13個。7月1日征收工作正式開始,7月30日提起了行政復議后,征收工作進展緩慢。在這一個月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私產戶計363戶,單位計7個。在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中,集中于市水利局、武警支隊、區調隊三個單位,根本目的是借對項目的合法性等事項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問題。行政復議的提起,不僅使得三個單位的征收工作停滯不前,也使得剩余未簽約散戶產生了等待觀望情緒,影響了整個征收進度。
(二)加大了被征收人的心理壓力
摸底工作中,填寫全面、詳盡的調查摸底表、不留真空地帶是要求。在正式實施征收工作的兩三個月內,再與之進行一些基本情況了解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別是對“真空地帶”被征收人,在片區內征收的大環境中,會對其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
(三)加大了對未簽約被征收人的工作難度
就羊毫街片區改造征收工作整個進度來看,簽約征收時間結束后,未簽約的被征收人大部分是在摸底期間就存在等待觀望情緒的人群。這部分人群或是對征收補償不滿意、或是家庭存在特殊困難、或是涉及單位歷史遺留問題等特殊情況。針對這一群體,在摸底中越應該加大工作力度,深入了解情況,才能在后期簽約征收中,較順利的開展工作。
(四)后期工作進度掌握、匯報的不便
在羊毫街片區改造后期工作進度掌握的總結、分析、匯報材料的撰寫過程中,前期數據掌握不準,直接導致結論的不準確。不僅加大了征收主體工作量,而且易引起上級領導對整個征收工作的否定。
三、降低摸底工作中的風險的措施
(一)進行業務知識崗前培訓
工作人員崗前知識培訓是提高摸底工作精準率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是就房屋測量工具的使用進行培訓,正確的使用方法才能形成相對精準的測量結果。二是就摸底表的填寫方式進行培訓,重點事項特別強調,字跡工整、填寫規范。
(二)制作項目詳盡合理的調查摸底表
調查登記表的設計應全面、規范,信息應涵蓋房屋地址的土地證及證號、房產證及證號、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建筑年代、用途、備注信息;此外,還應設置房屋產權人及家庭所有成員的工作單位或就業狀況、聯系電話、備注信息欄。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產,應以附件形式說明事情的緣由。
(三)杜絕形成“真空地帶”。
一是分組進行摸底時杜絕形成“真空地帶”。將分組情況在征收區域平面圖上劃定,不存在無人負責區域,從區域劃分方面保證摸底的全面性。二是各組進行摸底時,要確保走遍責任區域內所有住戶,遇到不讓入戶情況要以房屋地址設立空表形式記錄,從組內工作方面保證摸底工作的質量。
(四)規范化的數據整理
摸底信息整理也是摸底工作的重要程序。一是將摸底信息全部錄入電腦以電子版保存。二是將摸底信息以平房(瓦房、磚混、預制、現澆)、樓房(預制、現澆)、土地性質(國有、集體)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整理。三是將摸底中涉及到的歷史遺留問題撰寫書面材料。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為全面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5月14日,內務司法委聯合代表工委組織召開了全市“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主題活動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劉冬生主任,邵建華、沈利農兩位副主任均對查找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在常委會領導的重視支持下,內務司法委深入調研,幾易其稿,協助常委會先后制訂下發了《關于組織全市各級人大代表開展“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主題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做好“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主題活動意見收集梳理工作的通知》以及《關于要求查找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指定條文的通知》等,確保查找工作規范有序運行。截止10月底,通過深入查找,全市各地、各單位上報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條文、事項共780余條(次),涉及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等200多部。內務司法委及時對代表、各單位查找出來的法律法規條文進行認真梳理匯總,對共性問題及意見較集中的問題進行研究分析,給予重點關注,并及時向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上報。同時在初步整理匯總過程中也發現一些涉及規范性文件方面的意見建議,已按規定轉交常委會辦公室及市政府法制辦研究處理。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訴訟中的矛盾和問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司法機關及其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和內在要求。人大司法監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重點解決司法工作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促進司法公正。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作為法律體系中的獨立法律部門,直接決定和影響著公民權利義務的實現。為強化訴訟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內務司法委2014年就修改后的民事、刑事兩大訴訟法在我市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了重點監督。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一府兩院”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的
報告,提出了加強宣傳教育、更新執法理念等五點審議意見。為了解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促進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權,10月份內務司法委對“一府兩院”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撰寫了督查報告,為11月份常委會開展“一府兩院”有關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審議意見辦理落實工作滿意度測評提供參考。同時針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健全證據制度,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機制,細化審判和執行程序,強化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的實際,為推進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內務司法委于7—8月對全市法院貫徹執行修改后民事訴訟法情況進行了調研,重點了解全市法院落實相關規定、健全工作機制、提升執法能力的情況,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提出了規范訴訟程序,健全辦案機制等意見建議,為9月份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法院關于修訂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供了調研參考。依法處理涉法涉訴,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監督“一府兩院”公正規范執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內務司法委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將案件的辦理作為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督辦涉法涉訴案件,積極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規范工作程序,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指定專人負責登記,認真研究處理。在做好當事人息訴服判工作的基礎上,及時轉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門辦理,責成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報告件辦理情況及處理意見,并及時回復當事人。此外,內務司法委還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報備的26件特定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尚未發現有明顯的辦案瑕疵。同時對《__市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運行實施辦法(試行)》、《__市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實施方案》、《__市加強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事中事后監督實施意見》、《__市地名管理辦法》、《__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未發現有違法、不適當等可撤銷情形;還積極配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草案)》、《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等擬出臺的法規條例做好征求意見工作。
推進現代化建設,必須把民生改善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回應人民群眾對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訴求,才能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感和滿意度。喝上安全優質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為認真貫徹省委、市委關于“五水共治”的決策部署,4月14日,內務司法委主持召開了市七屆人大內務司法專業代表小組第三次會議,專題研討“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問題。在實地察看平湖市新倉鎮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內務司法專業小組的代表們,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對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強對巨額治水資金的監管確保不出問題,“清三河”過程中如何科學準確計算河道清淤隱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強對治水工程的監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質量監督,如何有效解決小微企業偷排污水和農村畜禽養殖排放污染問題,如何提高污水納管率解決好“最后一公里”問題,如何完善政策法規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環境保護意識,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等問題,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實責任;全面發動,全民參與;整合資源,強化保障;主動介入,加強監督;健全法制,嚴格執行等五個方面的建議,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長的批示肯定。
近年來我市老年人口不斷增長,養老問題已日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群眾迫切期待解決的重大民生問題。去年5月,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于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匯報,提出了意見建議要求政府加以落實。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關于發展民辦養老產業的若干意見》,跟蹤了解政府整改落實情況,5月份,內務司法委就全市社會養老服務工作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各類養老機構,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了解全市社會養老服務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加強改進的措施建議,為6月份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專題視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殘疾人是社會的特殊群體,關心幫助殘疾人是社會各界應盡的責任。在今年市七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建設市級殘疾人康復中心的建議》,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作為重點建議由內務司法委協助常委會有關領導進行督辦。內務司法委多次深入市發展改革委、市殘聯等部門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提出建議。8月11日,內務司法委協助常委會有關領導主持召開了代表重點建議督辦會議。市發展改革委匯報了辦理代表重點建議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下一步打算,祝亞偉副市長表示市政府將加快協調配合力度,積極推進市本級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邵建華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要把辦理好代表建議,作為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作為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重要內容,繼續抓緊抓好,抓出成效。在常委會有關領導和內務司法委的跟蹤督辦下,市級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已被政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可望在下一年內解決。
(在××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民法院院長××*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代表市人民法院,現將我院去年以來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情況作如下匯報,請予審議。
一、執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情況。
2003年以來,我院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積極實施獨任審判員選任,重新優化配置司法資源,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大力推行民商事案件“大立案、精審判”運行機制,落實“司法為民”各項工作舉措,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有了大幅提升,辦案的社會效果亦有了明顯變化。
1、受案數量穩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院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653件,比往年同期增長4.3%,民商事案件占全院訴訟案件總數的73%。從案件類型來看,婚姻家庭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仍占多數,但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出現了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保證保險糾紛、環境污染糾紛、土地承包糾紛、代位權糾紛等過去從未接觸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出現給我們適用法律增加困難。
2、辦案周期明顯縮短,辦案效率得到提高。一年多來我們始終堅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簡化辦案環節和審批手續,積極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辦案周期明顯縮短,結案率較往年有所提高。一年多來,我們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1533件,結案率為92.7%,已結的案件中判決的519件,占審結案件的33.9%;調解的791件,占51.6%;撤訴的214件,占13.9%;其它方式結案的9件,占0.6%。其中庭前調解(撤訴)結案262件,占33%,通過繁簡分流和庭前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1021件,在二個月內審結的為83%。結案周期平均為47天。在未結的案件中主要是碼頭鎮干部擔保貸款的借款糾紛,這部分案件因客觀原因已中止審理,除此外無超期未辦手續的積案。
3、辦案質量明顯好轉,申訴纏訴有所減少。實行民商事案件“精審判”后,案件的開庭審判集中由少數業務精、素質好的法官負責,案件裁判質量明顯提高,經過案件評查,案件的優秀率達90%以上。上訴案件亦明顯減少,一年多來,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的34件,上訴率為6.5%。其中維持原判的14件,二審調解的6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部分改判的4件,尚有8件二審法院正在審理。二審發回重審、部分改判的主要原因是一、二審法官對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識不一致造成的。案件質量的提高使申訴纏訴的現象較過去有所減少。一年多來共接受當事人的申訴、申請再審的14件,經過復查駁回申請、申訴的11件,裁定作出處理的1件,擬)提請審委會討論再審的2件。
4、虛心接受各方監督,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我們除了堅持自身的審前、審中、審后監督外,還虛心接受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監督,建立健全了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工作運行機制,跋涉訴納入制度化管理,對所有件做到有登記、有交辦、有督促、有檢查、有答復、有檔案。一年多來,共收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市局等機關轉交的涉及民事審判方面的申訴件28件,已辦理并按交辦要求口頭或書面答復的18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駁回當事人申請申訴的8件,已復查擬提請審委會討論再審的2件。
二、執行《民事訴訟法》的主要舉措
民商事審判工作直接面對的是老百姓平常生活中的發生的各種糾紛。當事人參加訴訟很可能是一生中僅有的一次經歷,百分之一的裁判不當,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我院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觀念,堅持司法為民宗旨,積極運用司法手段,消除矛盾、化解糾紛,著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1、深化立案工作改革。立案庭對外是“窗口”,對內是“關口”。我們加強了立案“窗口”建設,建成立案大廳,為來訪群眾提供桌椅、紙筆等備用品,改進工作作風,從細微處提升對外服務水平。同時在立案改革活動中積極探索創立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和制度。一是實行了立案“四統一”,即統一立案、統一收費、統一排定審判法官、統一排定開庭時間。實行統一立案后,把分散在各審判庭行使的立案權劃歸立案庭集中行使,有立案庭統一負責案件的受理工作,基本消除和克服了過去立案管轄較為混亂的狀況,把立案工作作為一項專門的審判業務,實行規范化管理。二是實行立案“四固定”,嘗試建立一種庭前準備制度。由立案庭的庭前法官在書記員的協助下,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的整理、登記和交換并具體指導舉證,主持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訴訟主體、爭議焦點等問題進行質詢,將訴訟主體、請求、證據、爭議焦點加以相對固定。庭前準備制度在提高審判效率的同時,側重于立案庭和審判庭建立分權制衡關系。立案階段由庭前法官實行庭前調解,一方面,使一些案情相對簡單的糾紛案件及時得到解決,減輕了審判庭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庭前法官完成開庭前準備性事務,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判案的庭審法官與當事人及人私下接觸,預防和減少外部對審判工作的影響,讓庭審法官擺脫瑣細的審判事務,潛心鉆研審判技能,確保公正高效裁判。
2、強化程序公正意識。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證,程序不公往往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產生懷疑,影響司法公信力。為此,我院以公開促公正,尊重當事人的知情權,提高當事人的訴訟參與主動性以及訴訟行為的可預測性,增強理性訴訟意識。一是實行導訴制度。由專人在立案大廳接待來訪群眾,提供書面訴訟指導材料,對咨詢問題給予詳細解答。同時將審判操作流程、工作時限等內容公開上墻,接受當事人監督。二是實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向每位當事人發放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將不符合條件、超過訴訟時效、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無財產可供執行等17種常見民事訴訟風險告知當事人,讓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正確認知訴訟結果。三是實行司法救助制度。不讓群眾因經濟困難而求助無門,失去維護正當權益的機會。去年以來為各類弱勢對象減緩免訴訟費24余萬元,較好地平等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
3、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定紛止爭,訴訟調解能妥善有效的化解糾紛、解決矛盾,是訴訟效率最大化的最佳途徑。我院一直注重訴訟調解工作,強調多調少判、需判則判。一是注意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新的矛盾隱患,在矛盾化解上強調一個“細”字,細致地做好疏導教育工作,不能“一判了之”。二是發揮人民法庭密切聯系群眾的“橋頭堡”作用。在轄區建立便民聯系網絡,加強人民調解的指導,實現法庭工作與鄉村互動。三是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結合工作機制。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讓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以陪審員身份參與訴訟調解。對于單純以金錢給付等為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協議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人民調解協議,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強制對方當事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4、規范案件流程管理。一年多來,我們發揮立案庭審判管理樞紐作用,對案件自立案至歸檔等各個流轉環節明確工作職責和辦結時間,進行全程監控,確保案件快速公正審結。一是統一分案,隨機確定承辦人。立案庭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受理案件隨機分配到承辦人,從制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承辦法官選案和當事人選法官的現象發生,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辦案程序公正和法官中立。二是排期開庭,杜絕案件開庭的隨意性。庭前法官對當事人調解不成的案件,及時送達開庭傳票,確定第一次開庭時間,庭審法官若沒有特殊情況必須按期開庭;對需二次開庭的,庭審法官亦應將開庭的理由和時間交由立案庭排期,不得隨意決定開庭與否。三是強調一庭結案率,提倡當庭宣判。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庭前法官在主持庭前證據交換時只能組織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必須交付審判,避免久調不決;移交審判的案件,則要求一次開庭結案,能調解的盡可能促使雙方達成一致,無法調解的力爭當庭宣判。一年多來,一次開庭結案率達到60%,當庭宣判率在80%以上。四是實行審限警示催告,嚴格辦案時限。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超過一個月,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過四個月,凡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的,發出審限催告通知書限期辦結,確保案件及時審結。
5、完善質量評查體系。為了及時發現案件問題,消除案件質量的共性差錯現象。我們設立案件質量評查組進行逐案評查,不斷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方法。一是區別職責,評查到人、到每個環節。將庭審法官、庭前法官和書記員分成三個系列,按每個人的不同職責分項量化打分,作為質量考核的依據,促使每個人都要把好案件程序關、證據關、事實關和適用法律關。二是堅持評查通報制度。每月反饋部門和個人辦案得分、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對案件質量瑕疵嚴重的個案點名通報,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三是實行質量評查合議制度,對案件程序上和實體上存在嚴重問題的案件,在個人評查的基礎上還另行組成合議庭評查,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委會討論。
三、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是隨著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日益增多,法院調解和處理這些爭議的難度越來越大。我國社會正處在社會變革和轉型時期,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各類糾紛已進入易發、多發階段,很多矛盾和問題相繼反映到審判工作中來,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群體性案件成為法院審判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由于受司法體制、司法工作機制、司法工作環境以及司法人員素質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法院調解和處理這些爭議的手段還相當有限,難度越來越大。比較典型的有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教育糾紛案件、房屋拆遷糾紛案件、集體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土地征用補償費糾紛案件等。這類案件是否受理的標準難把握,即使受理也難審、難判、更難執行,法院由此背上沉重的社會包袱。為此,我院將實行新類型案件、敏感案件的個案請示、匯報制度。在案件立案時把好“關口”,不該立的案件堅決不立。在案件處理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講究工作方法,防止因案件處理不慎造成工作被動,影響社會穩定。
二是訴訟費的收取存在一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現象。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制定于十多年前,收費標準偏低、范圍偏窄,在我市現行的財政管理模式下,我院據此收費已經不能保證必須的辦公成本支出。因此,近年來我院參照周邊法院收費規定進行操作,存在一定的超標準、超范圍收費現象。影響了法院的公正形象,不利于群眾合法利益的保護。我們建議,在目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未修改之前,可參照永修等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案件受理費按法定標準和范圍收取并全額上繳市財政,法院干警基本工資按現行辦法由市財政撥付,法院正常工作運轉經費,由市財政按法院人數,每人每年撥付辦公經費一萬元,不足部分從收取的執行費中彌補。
三是存在著極少數當事人纏訴、纏訪現象。不可否認,有些涉訴、涉訪案件本身有可能存在一些問題,當事人通過申訴、上訪等途徑要求解決應該給予肯定和理解。但有些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本來可以通過上訴程序解決,由于對上級法院缺乏信任,對自己案件缺乏信心,有意采取不上訴,走申訴、上訪之路。對法院答復一旦不滿則纏訴不斷,法院疲于應付,牽扯了許多工作精力,影響正常審判工作秩序。我們認為,法院在切實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相關部門要建立纏訴、纏訪事件篩選制度,對法院已經答復處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上訪的,應幫助法院做好說服解釋息訪工作。對于這類件不予批轉辦理,以杜絕重復處理。
四是當事人理性訴訟的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主要表現在當事人舉證意識、訴訟風險意識、程序意識認識不到位。法官的審判僅是運用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據有關證據規則,盡可能證明過去的事實,這個事實是法律實事,而不是客觀事實。兩者之間存在誤差實屬難免?,F實中有些當事人訴訟意識不強,一是對有關舉證制度不理解,忽視了舉證期限,所提供的證據往往過了舉證期限,造成法官認證陷入兩難。二是認為官司到法院,法院就得包辦,官司獲勝錢款追到。不會認識到訴訟風險是市場交易風險的一部分。作為人民法院,我們有義務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力度,通過以案說法、旁聽庭審等手段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
2013年9月,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一府兩院”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了加強宣傳教育、更新執法理念等五點審議意見。為了解常委會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促進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和尊重人權,10月份內務司法委對“一府兩院”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撰寫了督查報告,為11月份常委會開展“一府兩院”有關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審議意見辦理落實工作滿意度測評提供參考。同時針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健全證據制度,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機制,細化審判和執行程序,強化民事訴訟法律監督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的實際,為推進全市法院公正司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內務司法委于7—8月對全市法院貫徹執行修改后民事訴訟法情況進行了調研,重點了解全市法院落實相關規定、健全工作機制、提升執法能力的情況,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提出了規范訴訟程序,健全辦案機制等意見建議,為9月份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中級法院關于修訂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供了調研參考。
依法處理涉法涉訴,既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也是監督“一府兩院”公正規范執法的重要渠道。在日常工作中,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將案件的辦理作為對“一府兩院”工作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協調配合,認真督辦涉法涉訴案件,積極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規范工作程序,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指定專人負責登記,認真研究處理。在做好當事人息訴服判工作的基礎上,及時轉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門辦理,責成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報告件辦理情況及處理意見,并及時回復當事人。此外,內務司法委還對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報備的26件特定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尚未發現有明顯的辦案瑕疵。同時對《__市行政審批事項下放運行實施辦法(試行)》、《__市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實施方案》、《__市加強行政審批層級一體化改革事中事后監督實施意見》、《__市地名管理辦法》、《__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備案審查,未發現有違法、不適當等可撤銷情形;還積極配合省人大內務司法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草案)》、《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草案)》等擬出臺的法規條例做好征求意見工作。
推進現代化建設,必須把民生改善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回應人民群眾對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的訴求,才能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幸福感和滿意度。喝上安全優質放心水一直是全市人民的期待,為認真貫徹省委、市委關于“五水共治”的決策部署,4月14日,內務司法委主持召開了市七屆人大內務司法專業代表小組第三次會議,專題研討“五水共治”的法治保障問題。在實地察看平湖市新倉鎮河道整治工程之后,內務司法專業小組的代表們,充分肯定“五水共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對全市治水工作中如何加強對巨額治水資金的監管確保不出問題,“清三河”過程中如何科學準確計算河道清淤隱蔽工程土方量,如何加強對治水工程的監管及工程建筑材料的質量監督,如何有效解決小微企業偷排污水和農村畜禽養殖排放污染問題,如何
提高污水納管率解決好“最后一公里”問題,如何完善政策法規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如何提高市民水環境保護意識,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等問題,提出了依法治水,落實責任;全面發動,全民參與;整合資源,強化保障;主動介入,加強監督;健全法制,嚴格執行等五個方面的建議,得到了市政府肖培生市長的批示肯定。近年來我市老年人口不斷增長,養老問題已日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群眾迫切期待解決的重大民生問題。去年5月,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市政府關于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匯報,提出了意見建議要求政府加以落實。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關于發展民辦養老產業的若干意見》,跟蹤了解政府整改落實情況,5月份,內務司法委就全市社會養老服務工作開展調研,通過實地察看各類養老機構,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了解全市社會養老服務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加強改進的措施建議,為6月份市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專題視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資料。
根據長春市及榆樹市社區矯正工作的整體部署,我所以組織網絡、工作制度流程、教育管理等幾方面工作為抓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具體如下:
一、健全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和網絡。
我鎮進一步完善了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各村治保調解主任為具體監管幫教責任人的專業矯正隊伍。同時,在各村成立了由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老黨員和其他志愿者組成的社區矯正志愿者隊伍,并及時調整和補充,為xxx鎮安保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和流程。
重點加強了請示報告制度,信息宣傳、統計制度和請銷假、談話制度,同時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即矯正對象進入社區矯正環節后,我們都要進行調查和走訪,全面掌握其基本情況,制定《矯正個案》,逐人建立檔案;為每名矯正對象確定1名工作人員和1名志愿者組成幫教小組,負責全程監督、教育、管理;要求矯正對象每周進行口頭或電話匯報、每月進行書面匯報。尤其是在與矯正對象第一次見面時,當面向其宣讀《社區矯正宣告書》,由矯正對象簽訂《接受社區矯正保證書》,牢固樹立和強化其服刑意識。
三、做好社區矯正“三管一訪”專項工作。
按照“社區矯正工作實施辦法的若干規定”,我所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落實“三管一訪”措施,即“日定位”“周聽聲、周見面”“月匯報”“重點節假日走訪排查”制度。筑牢弓棚鎮社區矯正城墻。
(一)“日定位”,堅決執行《關于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目視跟控、GPS遙控措施,著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的社區矯正監管安全工作“天羅地網”,確定和限制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范圍。嚴格外出請銷假制度,對于節假日期間請假探親的人員,落實隨同人員進行監護,并進行電話抽查,真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漏一人、不留死角。
(二)“周聽聲、周見面”,對全部社區服刑人員切實實行“周聽聲”制度,對重點管控人員實行“周見面” 制度。重點管控人員包括服刑前三個月的所有服刑人員及在社區矯正期間被警告的服刑人員。“周聽聲”即服刑人員每周向我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打電話匯報本周的行動軌跡及思想狀態,以此來增強管控人員的日常管理及服刑人員的矯正心態?!爸芤娒妗奔磳χ攸c管控人員實行每周見面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員每周約見重點管控人員,面對面和重點管控人員談心談話,以此對重點管控人員進行矯正管理,以確保重點管控人員端正心態進行社區矯正。此外,我所嚴格落實矯正對象“周聽聲、周見面”制度,確保實時掌控,實時監管。通過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監管幫教手段,切實消除和化解了社區矯正安全監管工作隱患。
(三)“月匯報”,我司法所高度重視心理矯正工作,全面落實矯正過程的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健康教育,轉化和弱化其消極思想和心理。每月,全部社區矯正人員每人上繳一份思想匯報,把一個月以來的思想轉變、學習收獲及參加社區勞動的感受、遵紀守法等情況做一個書面的匯報。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根據矯正人員的思想匯報對其進行適當的點評及表揚。讓矯正人員在心理上逐漸的接受正能量的傳播,發展到主動的去社會上發揮其本身的正能量。從而使服刑人員走出犯罪的陰影并積極改造。
(四)“重點節假日走訪排查”重點節假日前夕,如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及兩會期間,我鎮主管領導、司法所長和村干部一起上門走訪轄區的服刑人員,與他們進行了交流對話,送上節日慰問,并給生活困難的社區服刑人員送去了慰問品和慰問金,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增強了他們重新做人、融入社會的信心。
四、存在的困難和不足
我所社區矯正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區矯正工作的群眾基礎和社會氛圍,初步形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區矯正隊伍,為和諧弓棚作出了貢獻。同時,社區矯正工作還存在一些困難和不足:
1.對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由于長期受重刑觀念的影響,過分依賴監禁刑,忽視非監禁刑,部分群眾對社區矯正的認識還很不夠,對矯正概念、內容、意義知之很少。所以,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充分認識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
二、財務公開制度。堅持財務公開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并嚴格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廣東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__219號)精神收取法律服務費。
三、來訪登記制度,來訪登記制度是指對前來我中心辦事、咨詢和來訪的人民群眾提出的問題,有責任為服務對象及時解答并及時登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推搪或拒絕回答。對到我中心反映問題并提出意見的,都必須登記并虛心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
四、法律援助制度。對符合法律援助規定,并依法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我中心都無償為服務對象提供法律援助。
五、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和原則。
(一)人民調解工作制度:1、依法調解制度。從受理調解申請,調查取證,主持調解,制定調解方案,制作調解書,到終結調解工作,調解人員必須依法進行。2、季度會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全街道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精神,研究布置工作;聽取各調委會工作匯報,檢查工作,交流經驗。3、登記歸檔制度。對每一起糾紛的調解,必須認真填寫調解登記表,并依檔案管理規定歸檔。4、糾紛排查制度。各調解工作人員必須每周一次對本轄區進行糾紛摸底排查并記錄在案,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調解,及時匯報。5、街道調委會指導制度。各調委會在街道調委會指導下工作,重大疑難、社會影響大的糾紛須報街道調委會,并由街道調委會調處。6、回訪制度。對于調解終結的案件,主調人員必須進行回訪,做到預防反復,監督履行。7、信息反饋制度。在街道建立信息員、基層調委會、司法所三級信息反饋網絡,做到信息搜集、傳遞制度化、責任化、規范化,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快傳。8、學習培訓制度。每年組織一次脫產專業培訓,新法頒布即時培訓,重點法律隨時培訓,培訓形式包括集中學習、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
(二)、人民調解工作原則: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公德進行調解;2、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3、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大家好!
歡迎各位領導蒞臨______區檢查指導工作!下面,我將______區社會救助和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進展情況做一簡要匯報:
一、高度重視,迅速貫徹市政府會議精神
20__年11月29日,全市社會救助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后,我區立即召開專題會議,及時組織區民政局、各街道辦事處成立巡查隊,開展社會救助安全管理工作。由于安排早、檢查全、督促到位、物資準備充足,截至目前,全區未發現任何流浪乞討人員凍死、凍傷及社區福利救助機構的不安全事故。
12月24日,全市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會議后,區政府立即成立了清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王玲區長親自任組長,責成區人社局牽頭,各街道辦事處密切配合,在全區范圍內深入排查農民工欠薪問題。隨后,區政府組織、住建、人社、公安、法院、檢察、工商、工會及各街道辦事處召開了專題會議,對全區農民工欠薪情況進行了通報,并轉發了《關于在全市開展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的通知》(X社﹝20__﹞298號),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承擔的相應職責,對全區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
剛才,區政府又召開常務會議,專題傳達學習昨天市政府常務會議精神,安排布置有關社會救助和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這都充分顯示和說明了區委、區政府對這兩項工作的高度重視。
二、狠抓落實,全面做好社會救助和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
(一)社會救助工作
1、關注弱勢群體,全力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大力提高城鄉低保和五保供養標準,城市低保標準由26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農村低保標準由12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五保集中供養由25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分散供養由125元/月提高到175元/月。今年以來,共為672戶城市低保對象,490戶農村低保對象,11戶五保對象,共計為2372人發放保障金1326.62萬元。另外,對因病因災造成的87戶困難戶及時給予了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例如:XX辦事處XX災給予救助)
2、加強社會管理,深入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排查救助工作。區民政局、各街道辦事處積極配合,重點對商貿繁華街、城鄉結合部、立交橋下、涵洞等處實行地毯式排查登記,進行引導救助。12月5日晚與市救助站聯合行動,將流浪在輪胎廠十字口、群英橋涵洞下、太行路蜀灃苑飯店、工業路與塔南路交叉口橋頭、______大學門口等地的5名流浪人員送到了救助站,提供了過冬食物、棉衣、棉被等救助物資,有力保障了流浪人員的生命安全。同時,區民政局還充分做好了救助物資儲備工作,隨時準備對尋親不遇、務工不著、離家出走、智障人員及老、弱、病、殘等困難人員實行保護性救助。截至目前,已救助流浪人員87名,無凍死、凍傷現象。
3、履行工作職責,做好孤兒及孤寡老人生活保障工作。對我區11家養老院的生活、安全、衛生等基礎設施及管理制度進行了深入排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器材配備不足、餐廳衛生條件較差、部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整改。對我區孤兒收養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目前,我區3名孤兒每人每月發放補助金600元,由其祖父母近親屬撫養,沒有私人收養現象。
(二)農民工工資清欠工作開展情況
目前,______區在建工地37家,存在拖欠工資問題的施工單位15家,涉及農民工1400余人,金額近20__萬元。根據勞動保障監察管理權限規定,其中河南省金廈建筑有限 公司等 6家為市管范圍,涉及人員1000余人,金額978萬元,已報送市監察支隊。尚余XX旗渠等9家建筑公司屬于我區管理,目前已下達詢問通知書。
20__年,我區共查處案件142起,對13戶單位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對3戶單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其中行政處罰2戶,經協調解決138起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已支付工資580.35萬元,涉及務工人員1256人。此外,我區還向社會公布了投訴舉報電話,在局設立了投訴舉報接待窗口,派駐1名人員專職負責接訪,確保一旦發生因拖欠工資而引發的突發性、,各相關職能部門能夠第一時間快速反應,及時解決問題。
三、存在問題
1、社會救助工作:一是個別流浪乞討人員有抵觸情緒,不愿意接受救助。二是個別被救助者在被救助后,多次自行離開。(例如:居住在塔南路與工業路交叉口的XX次送至救助站后又重返。)
2、清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個別開發商資金鏈斷裂,不能及時發放拖欠工資。(例如:街道辦事處恩村一街南水北調安置小區開發商拖欠工程款1100萬元。目前,我區正協調開發商通過自籌、貸款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快發放農民工工資。)
四、下步打算
中圖分類號:D91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53(2014)02-0074-09
本文旨在陳述“情況說明”證據能力有無的現狀及其相關討論。在查閱資料的過程中,筆者發現有許多文章并沒有嚴格界定“證據能力”這一概念的內涵,導致在這些文章里“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探討往往囊括證據種類、證據屬性、證據排除、證據收集等有關內容的論述,儼然成了邏輯紊亂的大雜燴。本文認為“證據能力”的內涵應該限定在“某一材料能夠用于嚴格的證明的能力或者資格,亦即能夠被允許作為證據加以調查并得以采納?!痹谶@一限定范圍內,本文將展開關于“情況說明”證據能力有無的討論。
一、“情況說明”為何物
“情況說明”不是刑事訴訟領域規范的專業術語,僅僅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由偵檢機關向審查部門或審判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形形。在形式上有著各種不同的稱謂,如“情況說明”、“工作情況說明”、“工作說明”或“說明”等;在內容上涉及審判前辦理案件過程中的方方面面,如抓獲經過、自首、案件管轄權、強制措施、證據收集方式、鑒定、辨認等。我們把這些有著不同稱謂、不同內容的辦案材料統稱為“情況說明”。
“情況說明”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并不鮮見,相反得到了大量而廣泛的運用。在審查階段中,公安機關制作的“情況說明”常被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移送給法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也會出示某些“情況說明”。有學者曾在2010年就中國法院網的“現在開庭”欄目中記錄的2010年1月至12月共計292起刑事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在這些“精挑細選”的典范案件中,有142起出現了諸如情況說明、工作說明、到案經過、抓獲經過之類的由偵檢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
二、“情況說明”產生的原因
(一)認識論基礎:對事實認定的復雜性與曲折性
刑事案件的發生具有不可逆性、不可再現性。除非偵查人員接到現場報案或舉報立即趕赴現場目睹并抓獲正在實施的犯罪嫌疑人,否則在其他情況下只能依靠收集、審查、判斷證據來查明案件真實。而人對事物的認識是一個十分復雜和曲折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間往往會發生疏漏或者錯誤,此時就需要對之前認定的事實或作出的判斷進行補充、說明或否定,才能不斷接近對事物本質的認識。遵循此理,在查明案件真實這件事上,由于要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僅靠傳統的證據種類是難以構建這種完整性的,因此需要“情況說明”的出現來彌補證據之間的漏洞或證據本身的瑕疵。如搶劫贓物去向不明,雖不影響搶劫罪的認定,但從訴訟的嚴密性和完整性來考慮,必須要求偵查機關出具“情況說明”,對上述情形加以補充。
(二)證據嚴密性要求:不同訴訟階段的遞進
在刑事訴訟領域,不同訴訟階段對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有不同要求,總體來說呈現一個遞增的趨勢。在立案階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對案件事實的要求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據情況的要求;在批準逮捕階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對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的要求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階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對案件事實的要求為“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對證據情況的要求為“證據確實充分”;在審判階段,對有罪判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案件事實的要求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情況的要求為“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以上條文的表述,不難看出,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深入,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的要求不斷強化、遞增。與此同時,由于審查案件事實及證據情況的主體不同,其審查的標準和目的性也會存在差異。比如說,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偵查機關忽略或是認為無關緊要的情節,而檢察機關或是法院卻認為會影響到對案件的判斷,不可或缺”。在這種情況下,“情況說明”應運而生,偵檢機關可以用來有效地彌補證據嚴密性要求的不同所帶來的裂縫。
(三)積極價值的推動:提高訴訟效率
法律諺語有云: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刑事訴訟中除了追求實體正義以外,也要強調訴訟的時效性與經濟性。實踐證明,“情況說明”的出現能夠有效提高刑事訴訟效率。首先,“情況說明”可以有效縮短訴訟時限。例如,法院對偵查機關提供的現場勘驗筆錄和照片存在不一致提出異議,如果僅僅是因為筆錄和照片關于部分細節的描述有矛盾,而偵查機關只要稍稍解釋就能化解矛盾之處,則偵查機關只需采用“情況說明”的形式對勘驗筆錄稍加補充解釋即可,而不必重新花費辦案時間在勘驗筆錄上,從而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有利于縮短整體辦案時間。其次,“情況說明”的運用也能夠相應節約訴訟成本。例如,偵查機關作出的鑒定結論中有關傷情的描述與被害人陳述內容不一致,審判機關提出異議。偵查機關審閱傷情鑒定過程記載后,發現鑒定結論對傷情描述部分確實有遺漏,但并不影響鑒定結論的,為避免重新鑒定而浪費訴訟成本,一般就可采用“情況說明”的形式對鑒定結論進行補充說明。綜上所述,基于這樣一些積極價值的推動,偵檢機關便選擇了“情況說明”的方式來代替繁瑣的調查取證過程。
三、“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實然地位:規范層面的承認與猶豫
我國97年《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于“情況說明”的唯一一個規定出現在《高法解釋》第53條第四款。雖然該條文提及了“情況說明”的形式應包含“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但并未肯認該情形下“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2010年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安部及司法部聯合出臺“兩個證據規定”,其中一些條文開始直接涉及關于“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問題。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正,“情況說明”的內容在里面得到體現。截止筆者撰寫本文之時,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已分別最新《高檢規則》、《高法解釋》、《公安部規定》,因此下文論述中也將梳理該些規范中有關“情況說明”的相關內容。
(一)“兩個證據規定”之“情況說明”
“兩個證據規定”里有大量條文涉及到“情況說明”,其中最具有標志性意義的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7條第三款和《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31條?!斗欠ㄗC據排除規定》第7條第三款規定:“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未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的,不能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边@個條文意味著我國規范層面已承認了“被告人供述取證合法性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理由有二:第一,根據條文原本的表述,可以將其意思轉換為“公訴人提交的‘情況說明’,只要同時符合兩項形式要件――加蓋公璋且經有關訊問人員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作為證明取證合法性的證據?!焙喍灾?,“……‘情況說明’……可以作為……證據”。第二,結合條款之間的內在關系,第三款所述“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這一“情況說明”是第一款中公訴人所負舉證責任的具體表現之一,而公訴人的舉證責任表現形式包括“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及“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用排除法分析不難得出,此處的“情況說明”應歸屬于上述幾種表現形式中的“其他證據”,也即承認了它的證據能力。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7條第三款的規定相類似的是《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31條。該條文規定:“對偵查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等材料,應當審查是否有出具該說明材料的辦案人、辦案機關的簽字或者蓋章……”雖然條文中并未談到“證據”一詞,但由于該條文處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二部分,而第二部分的標題為“證據的分類審查與認定”,因此這一條也算是變相承認了在辦理死刑案件過程中,只要具備了辦案人和辦案機關的簽字或蓋章,那么偵查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等“情況說明”即可被認定為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然而,“兩個證據規定”里也有直接否認“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例子。按照《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7條的規定,在勘驗、檢查、搜查中遺漏了痕跡和物品,導致案件事實存疑的,法院應當向檢察院說明情況,而檢察院就此可采取三種措施:補充收集調取證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和作出合理的說明。此處“合理的說明”并非為補正“痕跡和物品”的證據能力,因為“痕跡和物品”已經遺漏,其未能作為證據納入訴訟進程。正確的理解應該為“合理的說明”是關于取證遺漏原因的解釋和遺漏責任分擔的說明。因此,此處的“合理的說明”不能證明任何犯罪事實,很明顯不具有證據能力。
當然,“兩個證據規定”對于“情況說明”的態度更多是模棱兩可的。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14條規定:“物證、書證的取得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該物證、書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边@里的“合理解釋”應理解為“情況說明”的一種,可條文并未對“合理解釋”作出任何的形式規范,也沒有明確規定其究竟有無證據能力。據此,我們既可以理解為此條文為“合理解釋”證據能力的承認預留了制度空間,也可以理解為規范制定者在這一“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問題上出現了猶豫。類似的情形還存在于《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8條第三款、第9條二款、第9條第三款、第14條、第2l條、第24條、第26條、第28條、第30條第二款及第39條。
(二)2012年《刑事訴訟法》之“情況說明”
雖然2010年的“兩個證據規定”已經全方位、多層次地就“情況說明”進行了規范,然而20t2年《刑訴法》再修改之時,僅兩處涉及到了“情況說明”。第一處位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一款,該條款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此處的“合理解釋”的地位與上文所述“兩個證據規定”中的“合理解釋”相同,未明確其證據能力是否獲得。第二處位于第171條第一款,其規定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庇蓷l文可知,規范制定者同樣并未明確此處“說明”的形式要求,更未肯認其證據能力,再一次將問題擱置一邊,做了一次模糊的處理。
更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7條第二款中關于檢察院享有的舉證方式,并未包含《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7條中的“公訴人提交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這一已經被《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承認證據能力的“情況說明”,而是直接規定當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時,檢察院提請有關偵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層面,規范制定者在對待“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問題上顯得十分小心翼翼。
針對2012年《刑訴法》再修改,還需澄清一個問題。修改后的《刑訴法》第48條第一款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就會產生誤解,是不是《刑訴法》承認了能夠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其實不然,條款中的“材料”一詞是“證據事實與證據載體相統一的表述”,根據第48條第二款,證據還需屬于“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8種證據種類之一,即必須以這8種證據種類為載體。然而,“情況說明”并未見于其中,而且也沒有任何其他條文規定可以將“情況說明”視為其中之一,因此“情況說明”在此處的證據能力依舊未得到承認。
(三)2012年《高檢規則》、《高法解釋》及《公安部規定》之“情況說明”
2012年《高檢規則》對《刑事訴訟法》的適用進行了全面細化,條文多達708條。相應地,“情況說明”得到了多次規范。其中,大部分進入《高檢規則》的“情況說明”用于證明取證合法性。按照證明的時機不同,可將這類“情況說明”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預防型情況說明”,體現在第228條和第266條。第228條規定,進行搜查的人員對于查獲的重要書證、物證等應當拍照,并且用文字說明有關情況;第266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物證、書證等應當制作相應的說明材料。這里的“有關情況”和“說明材料”均是制作于正常偵查階段中,還未進入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其制作目的在于提前做好證據合法性的保證工作,防范證據瑕疵風險。至于證據能力問題,條文對這部分“預防型情況說明”未作出明確回答。第二部分為“補救型情況說明”,具體條文有第66條、第71條、第72條、第311條、第378條、第429條及第446條。這些條文所涉及的“情況說明”皆是在證據的合法性受到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的質疑后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在名稱上表現為“合理解釋”或“說明”等。然而同前文所述的所有“合理解釋”一樣,其證據能力待定。綜上,《高檢規則》里關于證明取證合法性的“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未得到承認,亦未得到否認。
還有一些提及的“情況說明”非用于取證合法性證明,分別為第328條和第450條。依據第328條規定,對于自偵案件的逮捕決定程序,下級檢察院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時,“應當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庇捎跅l文里明確在“社會危險性情況說明”后面附上“證據材料”,即說明“社會危險性情況說明”不是證據材料,亦即否認了其證據能力。同樣地,第450條涉及的“情況說明”證據能力也遭到了否認。按照第450條的規定,如果檢察院不能按時交出有關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此時的“情況說明”同《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7條里的“情況說明”類似,僅是關于不能交出證據材料的解釋和交出不能所帶來的責任分擔的說明,不具有證據能力。《高法解釋》及《公安部規定》同樣涉及到了大量“情況說明”的內容,統計思路、方法與前文一致,在此不再一一贅述。一句話來總結統計的結果便是,只有《高法解釋》確認了“取證過程合法性的情況說明”具有證據能力⑩,其余“情況說明”的地位仍處模糊地帶。
(四)小結
根據上文,可以對“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實然地位作出如下梳理。(見表1)
從表格可知,證據能力被《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承認的“被告人供述取證合法性情況說明”和被《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承認的“破案經過情況說明”并沒有得到法律層面的確認,而最新的《高檢規則》亦沒有采納。與此同時,大多數被各種規范所提及的“情況說明”處于一種證據能力待定的狀態,立法者的意圖似乎是想先觀其運用,再定其“身份”。總之,從幾種規范制定的脈絡來看,規范制定者對待“情況說明”的態度是十分含混的,在某些方面進行過一些大膽的突破,在其他方面卻猶豫不決;在一時所呈現的觀點,在另一時卻反過來質疑它??梢姡扒闆r說明”證據能力處在一個變化不定、略微尷尬的實然地位。
四、“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理論激辯:反對者的理由與贊同者的反擊
(一)反對者的理由
1.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同時缺失
刑事訴訟法有一個基本理念,稱作“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動態并重”。其基本內涵為如果一項刑事訴訟制度或規則的安排引發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這兩種價值發生了矛盾,“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對兩者的價值取向有所側重和調整”。反對“情況說明”具有證據能力的觀點認為“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一旦被立法確立,將同時有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因此沒有任何理由來承認其證據能力。
“情況說明”如果作為證據,往往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由公訴方宣讀,這等于是讓偵檢機關為本案作證。然而由于控辯雙方本身就存在很多天然的不平等性,如果本案的偵檢人員可以隨意制造證明實體問題的證據材料,那后果便是會加劇這種不平等。由此推之,作為證據使用的“情況說明”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與此同時,實踐中“情況說明”往往過于精煉,遺漏重要細節,案卷中經常也無其他任何證據相佐證,因此不利于準確地認定犯罪事實,實體公正難以保證。綜上,在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同時得不到保證的情況下,“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確立只會為司法腐敗打開方便之門。
2.不符合證據的“三性”
證據屬性是指證據本身固有的本性或特征。我國傳統的證據理論主張“三性說”,即認為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反對“情況說明”具有證據能力的觀點認為“情況說明”不符合“三性”。
首先,“情況說明”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所謂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表達的內容或證據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以辦案人員的意志為轉移,不是主觀想象、臆斷或虛構的?!倍扒闆r說明”一方面來源于案件發生后的補充制作,另一方面往往附帶了偵檢人員大量的主觀信息。因此,“情況說明。”的客觀性得不到保證。
其次,“情況說明”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上的內在聯系,從而才能起到證明作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實踐中的“情況說明”成為了偵查機關減輕甚至逃避其偵查責任的一個托詞?!斑@種由未出庭作證的偵查人員提交的極不規范的書面材料,被司法人員概括為一個形象的‘專業術語’――證據‘白條’?!比绱诉@般的“情況說明”與案件事實到底存在多大的內在關系,實在是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最后,“情況說明”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證據的形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證據的形式也即證據的種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了證據的8種種類,其中沒有“情況說明”一項,因其特殊的制作過程也無法將“情況說明”歸為8種里的任何一種。第二,證據收集的主體、方法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扒闆r說明”的制作通常是由偵檢人員和偵檢機關自己出具的,幾乎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只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慣常做法。第三,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的審查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由控方向法庭提交的“情況說明”,幾乎基本采用當庭宣讀的方式,而“情況說明”的通常出具者不會出庭。在這種情況下,“情況說明”符合公章加簽名的制作要件便可以予以認定,其實是變相剝奪了辯方進行質證的權利。退一步說,法官僅憑“情況說明”的寥寥數語,也難以對內容的合法性作出準確判定。
3.小結
反對者的觀點主要是從刑訴理念層面和證據的屬性層面進行批判,認為“情況說明”的使用存在諸多弊端,為禍不淺,因此建議應該統統否定,即堅決取締實踐中“情況說明”的應用,以保證證據運用的合法性。
(二)贊同者的反擊
1.對反對者的回應
針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同時缺失”這一否認“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理由,贊同者的觀點認為不能拿“情況說明”在實踐中的個別亂像以偏概全,當做否認的借口。在公正這一價值上所存在的一些缺失,可以通過規范層面加以調整與彌補,畢竟,我們更不能忽視“情況說明”在司法實務中廣泛運用的現狀以及在訴訟效率等其他價值方面所發揮的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針對反對者所擔心的“情況說明”在證據屬性上存在的缺陷,贊同者認為“客觀性”和“關聯性”問題僅僅對被濫用的“情況說明”這一現象的一種批判,并沒有分析出“情況說明”本身的證據屬性特征。至于“合法性”問題,反對者過于強調證據的法定形式,而輕易忽視了“情況說明”在內容上所可能發揮的證明效果。
然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贊同者并非站在反對者的完全對立面,其對“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承認并不囊括所有,而是限定在一定范圍。
2.贊同者的主張
(1)對“情況說明”進行分類。為了更好地觀察與分析“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贊同者認為應當將實踐中種類繁多的“情況說明”進行一次類型化梳理。依據“情況說明”涉及的內容可以分為如下四類。
第一類,稱為“實體類情況說明”。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涉及量刑情節,即關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節的“情況說明”,如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39條屬于此種情形;二是涉及定罪事實,如偵查人員在抓獲犯罪過程中根據了解的犯罪事實而制作的“情況說明”,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31條即屬于此類。第二類,稱為“程序類情況說明”。這類“情況說明”主要是涉及到案件程序方面的內容,如關于強制措施、案件管轄等。上文述及的《高檢規則》的第328條中關于“社會危險性情況說明”即是關乎強制措施的。第三類,稱為“證據類情況說明”。如何涉及證據呢?主要是就證據收集過程中收集的主體、方式、手段等的一些解釋和補正。上文述及的規范層面提及的“情況說明”大多可以歸為此類,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7條第三款、《高檢規則》第226條等。第四類,稱為“工作匯報類情況說明”。此類“情況說明”不關乎訴訟法律問題,主要是在辦案過程中,偵檢人員基于工作需要針對一些必須說明的事項做的匯報或解釋。上文述及的《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7條和《高檢規則》第450條可以歸屬此類。
(2)“相對肯定派”與“相對否定派”。進行類型化梳理后,究竟哪些類型才具有證據能力?面對這一問題,贊同者內部出現了分化,成為了兩派:“相對否定派”與“相對肯定派”?!跋鄬Ψ穸ㄅ伞狈裾J大多數“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僅認可小部分“情況說明”屬于證據。而那一小部分“情況說明”即指“實體類情況說明”。此派認為偵檢人員關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或抓獲過程等的記錄其實是對于其親眼目睹的案件事實所作的客觀描述,并以一種證人的身份將這樣一種所感知的客觀事實提交給法庭。因此在本質上“實體類情況說明”符合“證人證言”的實質和形式要件,理所當然地應當視為具有證據能力。至于其他三類情況說明,此派認為不具有證據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不予認定。相反,“相對肯定派”承認大多數“情況說明”具有證據能力,唯一不具有證據能力的是“工作匯報類情況說明”。此派認為“工作匯報類情況說明”是一種不具有法律意義的普通文書,對定罪量刑沒有影響,不應認定為證據。而與此同時,其他三類“情況說明”或多或少都對定罪量刑有影響,因而具有證據能力。不僅如此,“相對肯定派”進而繼續思考了“情況說明”成為證據的途徑。一種途徑為將各種“情況說明”分別歸類為各類法定證據的瑕疵證據,根據各類法定證據的特點補正“情況說明”的法定形式。另一種途徑為將“情況說明”統一解釋到一個證據種類,這個統一的證據種類可以為證人證言,也可以為一種新的獨立的證據。
綜上可以看出,兩個派別的共同點均是承認“實體類情況說明”具有證據能力,而否認“工作匯報類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而兩個派別的分歧在于“程序類情況說明”和“證據類情況說明”是否為證據,其中“相對肯定派”承認它們是證據。筆者認為,兩個派別的分歧背后的原因在于對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理解的差異,“相對否定派”認為證明對象只包含實體法事實,而“相對肯定派”將程序法事實也包含在證明對象之列。
3.小結
贊同者避開了反對者“一刀切”的方法,以類型化的方式將各類“情況說明”進行區分,并因此而發現了某些“情況說明”所具有的證據意義。應當注意的是,贊同者持有的并不是一種“全面承認”論,他們也否定“工作匯報類情況說明”的證據能力。
五、結論
(一)事實判斷:現實規范是理論博弈的結果
筆者認為,反對“情況說明”具有證據能力的觀點與贊同者的意見,其實質是基于不同的立場討論該問題。反對者從限制司法公權力的角度出發,認為“情況說明”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控辯平等,因此通過取締“情況說明”的應用來避免其被當做證據使用的可能。而贊同者堅信“存在即合理”的哲學原則,認可司法機關可以通過一種正當且合法的程序將“情況說明”納入法定證據,從而規范其使用。因此,如果暫且放下是與非的價值判斷,規范層面對于“情況說明”證據能力的承認與猶豫,其實并不是不同意見的輸贏,而更多地反映了不同立場、不同理論博弈的結果,以及現在這一時期內,國家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公權力的強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