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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經典著作中并沒有明確提出生態一詞,但并不意味著缺乏明確的自然生態觀,馬克思多次論述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提到,人們必須保持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人類違背自然規律,不保持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將受到自然的懲罰。人是“站在穩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著一切自然力的人。”“不以偉大的自然規律為依據的人類計劃,只會帶來災難?!痹隈R克思恩格斯看來,人類常常忘記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現,在觀念上將人類與自然界對立起來。馬克思恩格斯承認自然界的優先地位,又強調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為社會的存在要對自然界進行統治,但同時強調對自然掠奪式開發,會造成難以察覺到的間接影響和長遠利益,要求人在處理與自然的關系中要斗爭又要合作。馬克思恩格斯生態觀雖然是以人類為中心展開論述的,但卻是人類文明轉向生態文明重要的理論基礎。
(二)生態本位的環境價值觀
隨著工業化發展,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加劇,人口急劇膨脹,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出現的環境問題由區域性向全球性擴展,資源短缺現象出現,環境污染加重,生態平衡被打破,直接影響到自然的可持續發展。隨著人類自然理性的提高,人們從地球科學,生態系統與人類關系,生態倫理等不同角度對環境問題的思想根源進行深入的學術探討,反省和批判以人類為中心的環境倫理觀,應該確立以自然生態為基礎的環境倫理理論。生態本位的環境法律觀念要求人類發展不能只考慮人類自身的利益和權利,同時考慮其他動物植物的權益。我們思考人和自然關系時,應該秉著兩條原則既要促進人類的生存發展又要有利于環境可持續發展、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平衡。不能將經濟社會的發展置于其他物種的生存、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態平衡等之上。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還要求承認人類價值,也要承認其他物種的價值,尊重其他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倡導注重人類的環境資源責任和代際間的公平,充分考慮其他物種對于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全球化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資源的永續利用和經濟發展產生沖突,讓誰優先發展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人類以自己的需要作為價值標準來衡量其他萬物的有用性,對自然大肆開發,對自然資源的掠奪式利用,資源日漸匱乏和生態系統的功能被忽略,社會發展大量消耗自然資源,威脅著生物多樣性系統,自然生態結構遭到破壞。生態主義者認為,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直接源于自認為可以征服萬物的人類主體性和中心性。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難題,對于我國西部貧困地區更面臨這樣的困境,中國西部貧困地區一般屬于自然環境較差和資源短缺較嚴重的地區。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過度地向自然索取,如草原的過度使用、水資源濫用,森林濫砍濫伐,植被退化、草場沙化、石漠化等。人們不以生態為本的掠奪式經濟開發,導致經濟發展的欲速不達,形成環境破壞、資源銳減,而經濟發展停滯不前或畸形發展的惡性循環。環境問題暴露出一個內在的原因,人們為了經濟發展客觀上犧牲了資源與環境?,F象背后明顯地看出有和環境法相一致的價值導向———人類中心主義。
(二)從學理上看
對環境法立法本位的探討觀點各異,但都離不開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生態本位法律價值觀應是現代環境法的法哲學基礎。環境法的基本理念體系應該是建立在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面對生態危機,人類應該審視現有的環境價值觀和利益觀,從人類中心、非人類中心向生態主義的轉變,在此基礎上深入研究環境法的倫理基礎。學理界關于環境法本位的探討主要觀點有幾種:環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環境法教授呂忠梅。這種觀點認為維護環境的代內公平,代際公平要依靠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這種觀點是較為溫和的人類中心主義。但他們的觀點是立足于現實社會發展階段的,認為現在用法律來調整人和環境的關系還為時過早。環境法的本位是社會責任,主張任何環境主體包括國家、法人、非法人組織、個人都要承擔環境義務,這是環境主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任何活動都應考慮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種觀點是具有進步性的,對資源和環境的保護是有積極的意義的,但實質上還是以人類中心為理性思考基點的。環境法是以義務為本位的,這種觀點的代表是環境法教授徐祥民。傳統法律的模式是授予公民權利,權利人提出主張,國家機關加以救濟。非人類中心論的學界代表有鄭少華主張的環境法的自然本位學說和以陳泉生教授為代表的環境法生態本位學說,這兩種觀點是超越傳統人類中心論的思考模式,開創性提出環境法倫理基點不應只建立在人類的利益上,還應該兼顧后代人、自然和有生命的其他物種,在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上考慮自然的利益,生物的利益、生態權利和后代人的利益。比較各種學說,學者們雖觀點各異,但都是立足于環境與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把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作為思考的倫理基礎。對比來看,將環境法主體拓展最寬的是自然本位學說和生態本位學說,這兩種學說不僅考慮各代人的利益,又擴展了主體范圍,從環境資源永續利用和人類長遠發展來看,自然本位和生態本位學說則更可取,這兩種觀點是非人類中心的典型代表學說。
(三)從立法來看
我國現行環境法立法以人類中心為出發點需要改變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我國環境與資源法的基本原則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資源保護的協調發展原則,協調發展原則是符合人類社會的理性認識的,但不能否認這項原則是標準的以人類為中心的思維方式,環境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附屬。協調發展原則雖然明確了環境與資源的重要性,卻沒有將環境和資源的保護置于社會發展的核心位置,在人類趨利避害的本能驅使下,環境與資源保護必然淪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手段??沙掷m發展包括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更重視以代際的觀點審視本代人的發展,和關注后代人的生存發展需要。當代人在追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不應讓不斷惡化的環境反過來制約經濟社會發展,而剝奪后代人享受的良好的自然環境的權益。
二、生態本位的法哲學價值觀的學理發展
(一)的生態主義觀
馬克思經典著作中并沒有明確提出生態一詞,但并不意味著缺乏明確的自然生態觀,馬克思多次論述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馬克思提到“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馬克思恩格斯經典著作中提到,人們必須保持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人類違背自然規律,不保持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必將受到自然的懲罰。人是“站在穩固平衡的地球上呼吸著一切自然力的人?!薄安灰詡ゴ蟮淖匀灰幝蔀橐罁娜祟愑媱?,只會帶來災難?!痹隈R克思恩格斯看來,人類常常忘記自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以征服者、支配者的角色出現,在觀念上將人類與自然界對立起來。馬克思恩格斯承認自然界的優先地位,又強調人要了解自然界,人作為社會的存在要對自然界進行統治,但同時強調對自然掠奪式開發,會造成難以察覺到的間接影響和長遠利益,要求人在處理與自然的關系中要斗爭又要合作。馬克思恩格斯生態觀雖然是以人類為中心展開論述的,但卻是人類文明轉向生態文明重要的理論基礎。
(二)生態本位的環境價值觀
隨著工業化發展,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加劇,人口急劇膨脹,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出現的環境問題由區域性向全球性擴展,資源短缺現象出現,環境污染加重,生態平衡被打破,直接影響到自然的可持續發展。隨著人類自然理性的提高,人們從地球科學,生態系統與人類關系,生態倫理等不同角度對環境問題的思想根源進行深入的學術探討,反省和批判以人類為中心的環境倫理觀,應該確立以自然生態為基礎的環境倫理理論。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要求人類發展不能只考慮人類自身的利益和權利,同時考慮其他動物植物的權益。我們思考人和自然關系時,應該秉著兩條原則既要促進人類的生存發展又要有利于環境可持續發展、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平衡。不能將經濟社會的發展置于其他物種的生存、資源可持續利用、生態平衡等之上。生態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念還要求承認人類價值,也要承認其他物種的價值,尊重其他物種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倡導注重人類的環境資源責任和代際間的公平,充分考慮其他物種對于維護生態平衡的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環保產業是環境保護產業的簡稱。在1990年我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于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的若干意見》中,對環保產業作出了明確的說明:環保產業是指在國民經濟結構中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為主要目的的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商業流通、資源利用、信息服務以及工程設計、施工承包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20世紀以來,人類逐漸認識到要想使環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改善,必須走清潔生產的環保道路,所以,全球性的產業結構趨向資源利用合理化,廢物產生減量化、對環境無污染和少污染的環保型產業發展,國際社會稱這樣的產業為“綠色產業”“朝陽產業”。由此可見,環保產業的作用是創造經濟效益,減少環境污染,減少生態破壞,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自然資源。環保產業和第一、二、三產業是性質根本不同的產業。第一、二、三產業的運動方向是向地球和大自然索取各種各樣的物質材料以供人類消費,在索取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就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而環保產業的運動方向恰好與之相反,它是對地球、大自然進行補償和保護,是力圖把被第一、二、三產業破壞了的生態環境重新恢復過來并且能創造經濟效益的運動?;谄湫再|的不同,環保產業具有如下的特征:具有全方位滲透性、是政策引導型產業、具有動態發展的特性、對高科技具有依耐性、可以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2.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狀況
自從1970年以來,我國的環境保護產業從無到有,經過40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環境保護產業已經具備一定規模,目前已經形成了包括環保產品技術服務、環保產品生產、環保技術開發、環保產品營銷、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環保咨詢服務、三廢綜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低公害產品生產等領域,是國民經濟中一個正在快速發展的綜合性新興產業。
二、環境法的完善
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以實現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保護人文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完善環境法,為我國環境保護事業進入法制軌道奠定了基礎,為環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為環境法律關系的調整設定一系列制度,解決一定的環境法律問題;明確環境法調整的對象是們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防治污染及公害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有利于合理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減輕環境損害,公平負擔;有利于推動環境單行法律、法規的創建;為我國環境保護行政與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能夠讓我們的環境保護部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能夠讓有關部門行動起來更加的有效率;能夠給社會和公民一個警示,讓大家知道環境保護人人有責;有利于保護我們國家的環境,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有利于規范企業和社會的生產和工作,對保護環境有積極作用。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于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于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于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臺環境法時,關于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并不屬于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于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于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范式危機。
1.理論范式概念所謂的范式指的是
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準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于范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準,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理論范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
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于自身的理論研究范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范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范式體系。但是,并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范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范式危機存在于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范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于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范式來恒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這并不屬于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于“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范式的整合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
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范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于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并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范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范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并構建全新范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范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范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于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范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
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于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于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于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于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于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準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四、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范式整合的途徑
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總結,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于“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范式接受整體主義范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于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二、我國的環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國學者對于我國環境立法目的意見并不統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立法的目的應該是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在保護人體健康的同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呂忠梅教授的觀點強調環境法的主要價值是實現可持續發展。陳泉生教授批評指出現行《環境保護法》只注重當代人的利益,忽視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環境立法目的應該為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確保我國當代人與后代人能夠過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見,目前,我國主流觀點都直接或間接地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目的,同時也強調了保護人類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該規定主要包括三項任務:(1)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3)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基礎上的目的二元論,其目的的實質并不在于保護環境,而是保護人的權益。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果斷地犧牲環境保護,正如,小汽車會造成空氣污染和資源浪費,但是為了GDP的增長和擴大內需,政府不僅沒有對其購買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費,鼓勵大家按揭購車。這都充分地說明了我們國家的環境法目的本質上是為經濟發展尋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行為。除此之外,從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僅僅看到了我國環境的經濟價值,忽略了環境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這從根本上,忽略了環境的本質意義。如,《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強調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忽視了資源自身的環境功能。綜上所述,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忽視了人類在地球上與其他自然生物一樣,是平等的主體,缺乏對自然的尊重和敬畏,這在本質上是不可取的。同時,人類追逐利益的腳步太快,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而我們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道路,是不長久的。
三、國外環境法立法目的
韓國于1990年在《環境政策基本法》中對立法目的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提出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倡導國家、地方、企業和國民要共同努力保護環境,環境保持較利用環境優先。除此之外,還考慮了后代人享受環境恩惠的權利。日本環境法是保護環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規的總稱,在日本,環境法也被稱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改為了“一次論”,開始了循環經濟之路,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根據日本1993年《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的規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續額發展的同時強調環境保全并倡導每個人都公平地分擔環境保全的職責,,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同時,環境保全要以充實的科學知識為依據,用科學的手段實現社會經濟等活動對環境的損害最小化。同時,德國于1993年在《環境法典》(總則草案)的目的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保護目標,其主要有兩點,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進其他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強調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發展。綜上所述,韓國、日本以及德國在環境法中都提出了環境保護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韓國主要強調了環境保護優先,保障代際公平;日本則注重環境保護的科學性和公民保護環境的職責;而德國主要側重于提高環境資源的效率,這與日本使用科學的手段利用環境有相同之處。
二、生態倫理與環境法
在環境法發展史上有件標志性的大事——瑞典斯特哥爾摩世界環發大會的召開。該會議確認了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也使環境法進入了生態倫理的新時代?!斑@個階段的環境法的主要特點是……環境道德和生態倫理成為環境法學認識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環境法治的重要條件?!蔽覀冋J為在環境法的發展演進歷程中,生態倫理時代的到來必然是大勢所趨,而這也恰是由環境法的特殊性決定的。環境法的特點意味著“它的歷史發展最顯著的趨勢是生態哲學的引入?!鄙鷳B倫理是倫理學在當代的最新發展,它的出現影響甚至顛覆了傳統倫理學,其也對環境法的演進產生了重要影響。人們進入到現代社會之后逐漸意識到,造成當今世界環境危機嚴重的總根源,乃是人們對自然在認識上的錯誤所致。“環境危機的實質是文化和價值問題……環境問題的實質是價值取向問題,是目標和意義的選擇問題。”換言之環境危機的實質是倫理的危機。這也意味著環境法作為人們環保手段,如果不能從倫理觀上進行徹底的革新,其作用將很難以完全充分地發揮出來。中國環境法的革命首先是理論的革命,而后者首先就是由生態倫理所引發的。生態倫理對環境法發生了重要的影響,這些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了兩個方面:一方面,它在顛覆傳統的環境法理論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現代環境法新的理論基礎。所有的法產生和存在都需要倫理基礎,且最初都以人類中心主義的形式出現。傳統人類法律大多是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法作為其中的組成部分亦不例外。而人類中心主義本身也是有其缺陷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缺陷在于,它忽視了人與自然相互依存的關系,忽視了人類的存在必須以自然的持續存在為前提。”這也使其愈加無法支撐環境法的演進,于是生態中心主義傾向逐漸開始產生。這時“傳統的以人類利益為中心的思想開始發生轉變。概括地講,就是哲學倫理學界開始對‘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反思和探討‘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理念……‘生態利益中心主義’者基于現代科學提出了應當擴大倫理學主體,將‘自然物’也作為與人類平等的倫理學主體的主張?!杯h境法在生態倫理的支撐下迅速發展,同時也成為生態倫理重要的實現形式,兩者呈現出良好的相互促進發展態勢?!艾F代環境道德的發展過程證明,環境道德與環境法的關系密切,它們相互滲透、互相補充、相得益彰。一方面,環境法積極維護環境道德,一旦條件成熟就把環境道德規范提升為環境法律規范。另一方面,環境道德積極為環境法辯護,并通過道德輿論推動環境立法、守法和執法?!钡鷳B利益中心主義也并非不無詬病,學術界同樣也對其提出了許多的質疑,而這些質疑甚至還延伸到環境法領域。有學者將這種質疑歸結為了九個方面,即理論前提虛無、信仰真理化、缺乏本土思維與大歸結眾化意識、核心理論正當性不足、顛倒倫理與法的關系、道德性過高、缺乏法律思維、忽視程序價值、實踐論證不足等弊端。這使其更無法成為環境法的倫理基礎,甚至在環境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面前,它不僅顯得蒼白無力更是難自圓其說。因此生態倫理并非環境法的倫理終結,我們反而在其中找到了新的倫理起點,即下文中所要論及到的生命倫理理論。另一方面,它促進了現代法律生態化的巨大變革,其中自然也包括環境法的生態化變革。生態化是當代法律發展最重要的趨勢,而它的出現就是由生態倫理所引起的?!胺缮鷳B化趨勢是生態倫理觀在法律上的反映,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到可持續發展倫理觀的革命是法律生態化的倫理基礎,正是這種變化了的價值觀引發了法律生態化的趨勢。”這種趨勢在環境法中表現的最為明顯?!碍h境法的生態化是按照可持續發展要求對環境法進行的創新和改造……它的生態化將引導中國環境法律體系向生態法的方向發展。”可持續發展在實際上就是種倫理要求,它實現了社會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演進。“可持續發展倫理把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納入倫理關懷的范圍,用道德來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從而實現了從社會倫理、人際倫理向生態倫理的思維轉向。”因此環境法伴隨著這種倫理觀的演進,也實現了從社會倫理為基礎的社會法,向以生態倫理為基礎的生態法的轉變,從而也就完成了環境法的生態化進程。
三、生命倫理與環境法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新事物源于舊事物,前者是對后者的發展、更新以及揚棄?!靶率挛镌谂f事物的基礎上產生出來,否定了舊事物中消極的,過時的、腐朽的東西,吸取、繼承并發展了舊事物中積極的因素,并且還添加了一些為舊事物所不能容納的豐富的新內容,因而它就比舊事物優越,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杯h境法演進中倫理觀的嬗變也是如此。生命倫理最初也可追溯到生態倫理中,史懷澤最早開始對此進行了倫理思考?!坝兴枷氲娜梭w驗到必須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樣敬畏所有生命意志。他在自己的生命中體驗到其他生命。對他來說,善是保持生命、促進生命,使可發展的生命實現其最高的價值。惡則是毀滅生命、傷害生命,壓制生命的發展。這是必然的、普遍的、絕對的倫理原理。”這就將生態倫理深入到生命的層次。而美國學者艾倫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即“地球是我們所知道的宇宙中能夠維持人類生命的唯一星球。但人類活動卻逐漸使得地球很難適于人類繼續生活下去。”生命倫理常被等同于醫學倫理,“生命倫理雖是一門嶄新的學科,卻又與古老的醫學倫理學有著難解的淵源,直到目前,一些學者仍習慣性地稱其為‘醫學倫理’或是‘生物醫學倫理’?!钡疚闹兴接懙膮s是其語源層面?,F代生命倫理學在西方最早始于法國,雖然其也表現出人類中心主義的色彩,但它卻是“以生命存在的價值為其全部理論的中心”的,并且非?!皬娬{對生命價值的動態性和開放性研究?!比缜八?,法學始終受到哲學倫理學的強烈影響,生命倫理孕育催生了新興的生命法學。“法理上來說,生命法是生命倫理的法律化,是從生命倫理中分流出來的一種具有剛性的社會行為規范,它所維系的是最低限度的生命倫理;生命法學作為以生命法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是以生命倫理學作為其理論來源的。因此,生命法律現象中的很多現象都必須從生命倫理學中尋找理論支撐?!鄙踔劣袑W者更為直接地指出“生命倫理學是生命法學的基礎。”哲學倫理學總在不斷尋求著終極思考,將對環保倫理深入到生命倫理的層面,也可在某種程度上被視為是終極思考。生命的存在是這個世界上的頭等大事,而它又是以一定的環境狀況為前提的。這意味著如果世界上的環境極度惡化,最終使得所有的生命都無法生存下去,那么再討論任何的問題都將毫無意義?!吧鎲栴}總是只能通過生存活動本身來澄清?!蔽覀冋J為,環境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生命法,“當代生命法學研究與調整的對象不僅是人與人的社會關系,而且包括人類與地球生物圈的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將對環境法的認識上升到生命的高度,是人們對環境法認識繼續深化的結果,而這顯然是受到生命倫理影響的結果。立法可謂人類所特有的主觀能動活動,換言之只有人類才能充當立法的主體。但人類在立法又不能只管自己的利益,而須顧及所有生命甚至非生命的利益?!叭祟悜敵姓J生物的權利,并為自己立法:一切生命的權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認識到這點才能既擺脫人類中心主義,而又不至陷入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虛無,從而為環境法找到其終極價值之所在。
二、有關環境法立法目的的理論
環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而實現的法的基本價值和發的使命。環境法的目的對于引導人類保護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來學者們對環境法的目的有所爭論,其主要的學說有目的一元論、目的二元論、三層次立法目的觀和目的多元論。目的一元論是在環境遭受破壞,污染日益嚴重的背景下提出,此時人類的健康和生存已經收到環境污染的威脅,故而目的一元論提出保護人類健康是環境法唯一且最終目的。由此可見,目的一元論主要強調的是環境法的社會職能,其所追求的是人類健康,自然和諧等非經濟性環境利益。同時,目的一元論是站在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雖然生態利益中心主義本質上強調以自然為中心,忽視人的主觀能動性,但是其卻起到了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日本就是個典型的例子,1970年日本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二次論”改為了“一次論”,眾所周知,日本曾經是“環境公害國”,而如今變成了環境優美、污染較少、資源利用率較高的國家,成功地完成了經濟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實現了循環經濟的目標。目的二元論在承認了環境與發展相互制約又相互依存的基礎上提出的,其核心觀點為環境法應以保護人群健康和保障經濟發展為最終目的。較一元論而言,二元論主要強調了環境法的社會保護職能和經濟職能,其主要追求的是人類的健康和經濟的發展。同時,它批判地吸收了“環境優先論”和“經濟優先論”的合理部分,在表面上堅持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兼顧自然和人類的和諧關系,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人類是趨利避害的,當經濟發展和環境污染相沖突的時候,人類往往會選擇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這樣在本質上目的二次論是站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角度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這是不可取的。三層次立法觀是由王小鋼老師提出,他把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分為了三個不同的層次,首先,環境法的終極立法目的是維護地球生態利益,促進地球生物圈和諧;其次,環境法的中層立法目的是維護和增進人類共同環境利益,提高人類的生活質量;最后,其直接立法目的為保護環境。由此可見三層次立法觀崇尚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兼顧環境和人類的共同利益,但是環境法的目的分為終極立法目的、中層立法目的以及直接立法目的。在實際操作中,環境法的目的以哪一個為準,在很大程度上受人為的控制,這難免會使人們選擇先發展經濟,后治理環境,這樣十分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目的多元論是在對“立法目的二元論”進行反思后重構的,其主要的觀點為環境立法應保證人類對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正確處理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目的多元論站在可持續發展的角度,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
三、我國的環境法立法目的
目前,我國學者對于我國環境立法目的意見并不統一,其中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立法的目的應該是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破壞環境資源,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在保護人體健康的同時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而呂忠梅教授的觀點強調環境法的主要價值是實現可持續發展。陳泉生教授批評指出現行《環境保護法》只注重當代人的利益,忽視了后代人的利益,故而提出環境立法目的應該為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確保我國當代人與后代人能夠過上健康富足的生活。由此可見,目前,我國主流觀點都直接或間接地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目的,同時也強調了保護人類利益的目的。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該規定主要包括三項任務:(1)合理利用環境與資源,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2)建設一個清潔適宜的環境,保護人民健康;(3)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促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類利益中心主義”的基礎上的目的二元論,其目的的實質并不在于保護環境,而是保護人的權益。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沖突的時候,人們果斷地犧牲環境保護,正如,小汽車會造成空氣污染和資源浪費,但是為了GDP的增長和擴大內需,政府不僅沒有對其購買加以限制,反而提倡提前消費,鼓勵大家按揭購車。這都充分地說明了我們國家的環境法目的本質上是為經濟發展尋找借口,美化其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行為。除此之外,從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上看,立法者僅僅看到了我國環境的經濟價值,忽略了環境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這從根本上,忽略了環境的本質意義。如,《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立法中,其目的主要強調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而忽視了資源自身的環境功能。綜上所述,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存在很大的缺陷,其以人類利益為中心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視為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忽視了人類在地球上與其他自然生物一樣,是平等的主體,缺乏對自然的尊重和敬畏,這在本質上是不可取的。同時,人類追逐利益的腳步太快,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而我們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道路,是不長久的。
四、國外環境法立法目的
韓國于1990年在《環境政策基本法》中對立法目的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提出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對于國家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倡導國家、地方、企業和國民要共同努力保護環境,環境保持較利用環境優先。除此之外,還考慮了后代人享受環境恩惠的權利。日本環境法是保護環境和防治公害法律法規的總稱,在日本,環境法也被稱為公害法。正如上文所述,日本于1970年就將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改為了“一次論”,開始了循環經濟之路,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根據日本1993年《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的規定,可知,日本在可持續額發展的同時強調環境保全并倡導每個人都公平地分擔環境保全的職責,,可見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加強,同時,環境保全要以充實的科學知識為依據,用科學的手段實現社會經濟等活動對環境的損害最小化。同時,德國于1993年在《環境法典》(總則草案)的目的中明確規定了法律的保護目標,其主要有兩點,一是提高生物圈的生存能力和效率,二是促進其他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并強調環境保護的目的是為了人類的健康和發展。綜上所述,韓國、日本以及德國在環境法中都提出了環境保護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韓國主要強調了環境保護優先,保障代際公平;日本則注重環境保護的科學性和公民保護環境的職責;而德國主要側重于提高環境資源的效率,這與日本使用科學的手段利用環境有相同之處。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2]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3];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4]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茖W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茖W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5]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6]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7]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9]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11]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該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超級秘書網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歷來,人類關于自身行為中什么是善、什么是公正等倫理價值問題就存在差異性與不確定性,以至于任何一個答案充其量只是一個暫時的過客而非恒久正確的指導規范。關于環境倫理問題的討論也是如此。因此,不少人發出感嘆:我們在此問題上能獲得一個粗略或大概的輪廓就已滿足了。因為,任何一個從事過環境法律實務或者閱讀過環境史、環境文學、環境倫理或環境道德文著的人,都懂得環境倫理問題既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簡單,也不是我們想象的那么不系統。環境倫理問題,比如動物權利問題、未來世代人權利問題、甚至地球權利問題、發達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權利與義務問題等,既顯得錯綜復雜又令人無比困惑,甚至最敏銳的環境倫理思想者也難以提出一個明確的答案??隙ǖ卣f,深思熟慮地思考環境倫理問題是一項雜亂而艱難的工作。1.環境倫理價值的多元性對于我們自己的環境行為或他人的環境行為做出是與非、正確與錯誤的判斷,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賴于我們認可的價值觀。然而,環境倫理價值并非依賴某個單一的基礎,比如單純的人體健康、單純的經濟發展、單純的美感享受等。環境倫理價值是由一系列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衛生的善等,多種類型的目標追求所組成的不同質向的善——或者是工具性的善,或者是本質性的善。我們每個人都可以列出一大串關于善的清單,這些清單讓我們看到環境倫理價值中的工具性善與本質性善是多么的豐富多彩。因此,對于具有自覺理性的個人、群體甚至社會(人的整體性存在)的生存與發展而言,其環境倫理的訣竅,就在于釋求一個最佳的混合狀態,或者尋求一個最佳的平衡點。為此,我們有理由懷疑高舉一個絕對排他性的任何倫理價值判斷的行為方式的正當性基礎。人類在生活與生產中提供的價值多元化歷史告訴我們,每當某個專橫的價值將其他價值排擠出去的時候,我們所追求的文明品質就會被削弱。因此,在環境倫理價值的存在狀態上,其不是扁平、單一的,而應該是立體、多彩的。2.環境倫理價值的沖突性既然環境倫理價值是多元的,那么各種價值目標之間就避免不了沖突。并且,我們的環境倫理價值目標系統越豐富,沖突就會越多,和諧就會變得越困難。但是,一個沒有價值沖突的世界并不意味著就是一個有生命力的世界。事實上,一個沒有價值沖突的世界將會變得枯竭。在人類價值之城中,價值存在的多元性與相互沖突性應該被看作人類社會生活之所以豐富多彩與充滿活力的一個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注定要在相互沖突的價值目標中進行選擇,即使這樣的選擇會帶來一些令人痛苦的無法挽回的損失。3.環境倫理價值的選擇性各種環境倫理價值之間并沒有任何固定的優后次序。隨著時間的變化、地點的轉移,任何環境倫理價值的重要程度都會發生變化。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環境安全(或稱環境生態品質保障)比環境自由(或稱環境經濟利用權利)更重要,但在另一時間、另一地點上,環境自由(或稱環境經濟利用權利)比環境安全(或稱環境生態品質保障)更重要。因此,作為理性存在的人類,如果在各種相互沖突的環境倫理價值目標之間能夠清楚辨別何者應該優先考慮、何者應該后位考慮的話,則在沖突面前我們至少可以減少環境倫理價值推理方面的困難。多少年來,關于環境利用與保護問題的國際商談,無不表明不同國家胡地區之間在該問題上缺乏一個可通約性的考慮和一個固定的優后次序選擇。簡言之,在全球相互競爭的國際經濟政治舊秩序背景下,環境倫理價值的溝通體系還遠未形成,也就是說,在全球視野下,環境倫理價值的規范性體現還存在著相當的問題。總之,盡管有關環境倫理價值的思想庫是一個合成體,但是如果作為人類環境行為主體的個人、團體、企業、社區、國家等沒有一個基本的共同的環境倫理價值目標,那么就不可能有未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價值目標目標不僅僅是指物質方面的環境經濟權益,精神與文化方面的環境健康與環境美學權益也是同樣的重要。簡言之,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國家由于共同生活在同一地球上,地球環境問題的相互影響性注定人類共同體必須有一個超越意識形態的、跨國家、跨地區的國際合作、區域合作、行業合作、不同層次的合作。否則,已經出現的全球性環境嚴重問題,比如氣候變暖、臭氧層破壞、生物多樣性銳減等,不可能在盡可能爭取到的時間范疇內得以迅速而有效的解決。
(二)環境權利是環境倫理價值的最基本的規范性表達
1.生態文明建設的理想話語通過閱覽眾多環境案件的司法判決結果,不難發現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在審理環境侵權案件中有著不太一致的態度,但總體趨勢是否定公民環境權,除非被告有明顯過錯并給原告造成較大或重大的人身或財產損失時,才會支持原告關于環境權益方面的訴求,這樣撲朔迷離的判決往往會助長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中環境責任話語的缺失。不少人希望社會能堅守“有限政府”、“司法為民”、“保護環境受害者”的理念,并且認為如果憲法的確是一部值得繼續完善的權利法的話,其希望在憲法中明確地宣示公民環境權這樣一種新興的基本人權,從而使得各部門法律共同承擔其環境保護的使命。在純粹環境保護理念至上的各種主張中,我們大概可以想象出這樣的理想王國:這是一個被永久性地嵌入自然體權利與基本人權的均衡生態環境社會,在那里每天都會發生著關于環境權利與環境義務(或者環境責任)、個體的環境權利與共同體的環境權力、環境法律與環境倫理、當前的社會需求與遠景的環境規劃之間的對話、溝通、交流與合作,在這樣的語境中倡導著更為豐富的人格概念(比如承認自然體人格與人類人格同樣重要)以及更加生態化的思考方式與行為模式(比如從生產到消費、從生前到死后、從人到自然、再從自然到人的往返回復)。如此,關于保護地球上的每個成員的環境權益等這樣的話語在地位上得到了高度的提升。但是,應該知道,即使一如過去的那些十分著名的法學家、哲學家、政治家們所宣揚的財產權絕對的神圣觀念,在現代社會變遷的歷史發展浪潮中也變得不絕對起來,個人財產權的絕對化與公共規制之間必須要找到一種平衡,在日益緊張的環境資源約束力與經濟持續發展要求之間已經形成了一種魚和熊掌難以兼得的未來,對于有些物比如鹽、石油、土地、礦產、水等,其私人所有權絕對化觀念就可隨時面臨被人們否定的危險。對于環境權益的保護一旦呈現出絕對化的趨勢,其拒人們其他利益與千里之外的力量雖然強化了其法律上的地位,但同時也造就了這種絕對化的環境權利的孤立品性,如果這種絕對化的趨勢再進一步疾步向前,并最終可能會使人類社會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停頓下來,零增長的觀點及其命運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代表。多數人認為,我們擁有的環境權利不能絕對化,因此他們提出各種各樣的環境權利主張,這些主張或多或少是差異性地界定環境權利的內涵,但卻對各種環境權利間的彼此關聯以及相應的保障機制,或對人類總體福利的遞增并未給以太多的考慮,結果其主張只能是被政府當局、立法機構、司法機關很有限的采納。2.認真地對待環境權利:環境法制建設價值的邏輯起點環境權利與人類幸福有著高度的關聯。試問,權利系譜中誰更正義?不少環境法學界的創新者們理想地認為,一系列的環境權利正方興未艾地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最為重要的法律劇目,自己就是由傳統法律施行所帶來的環境危機時代的生態修復法律工程師;并認為傳統法學者對于作為他們研究對象的法律部門,以及對社會秩序的和諧以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應有的動力,必然有一種狹隘的視角,缺乏更為寬廣的有機互動的整體思維。在他們看來,無論是市民社會理論中的市場交易行為,還是在公共秩序理論下的政府管理行為,在環境問題上都有自身失靈的表現,這種失靈表現使得環境受害者們橫生厭惡,轉而對作為中立者角色的民間環保組織(在環境執法監督與環境訴訟問題上)給以更多的期待,并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就是一種能掃除所有陳舊見解,便利有效地實現環境正義與公平的新的不可缺少的社會救濟機制。部分法院在環境訴訟問題上逐漸表現出來的過去很少有的司法能動性與專門化,似乎正在引領著民眾走向一條環境維權的康莊大道。目前,環境保護與環境維權話題已經跨越了社區、行政區劃、國家界限,顯耀于有關環境危機、基本人權保障、資源約束、能源緊張的盟約與條約中,作為新型的基本人權的環境權利比其他傳統人權類型(自由、生命、財產等)在新聞輿論載體中更加炫目引眼,甚至認為它就是今日以及今后很長一段時間的法律脫口秀中的重要欄目。于是有人幻想認為,有了健康的環境權,自己的生活就會變得更加幸福。但是,不要忘記人類追求健康的環境生活與追求經濟福利的增長是其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因此那種以環境權的新生魅力去壓制或貶低人類所應有的其他權利是不恰當的。多數人的見解則是環境權的誕生的確對傳統權利形成一種明確的限制,使得傳統權利以及行使得到一種重新的更加理性的界定,在重新界定的范疇內,每個權利主體都是折翼自由領地的“獨立國王”,其在這塊自由之地中獲得有關自由的豐富性與多樣性的,這種就是一種幸福,就是一種必要的人格尊嚴與生命價值的維護。筆者以為,當代人類應當認真地對待環境權利。由于生產力發展差異、傳統文化的有別、不同的道德立場,使得國內國外對于環境權利的認識都有一種爭議不休的場景,產業界與環保界、落后地區與發達地方、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等都存在著不同側面的輕重有別的斗爭,結果是以緩和與妥協收場。無論是肯定者還是否定者都把自己所要求或主張的權利喜歡表達成為一種絕對化了的、個人主義的、與公共責任無瓜葛的個人主觀意志范疇的東西,從而使得這一權利與別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本應進行的持續對話與相互關懷變得極為不便起來。事實上,即使在私法領域,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說某個法律主體享有權利,并不是認為其就只在權利王國里任性地主張他的個人的自由意志,其同時也因在相互充滿關聯與互動的社會里生存而使得其義務及責任的履行也是必須的。在沒有環境資源有限觀念的傳統時代,傳統私法及其有關權利法案,看到和關注的只是權利家族中已生成員,因此如果沒有價值觀念上的變遷,其就會以一種異樣或懷疑的眼光看待新生的剛從胎兒轉生而來的充滿活力的成員——環境權利,剛開始由于脾氣與秉性的差異,一個體大力粗,一個初生牛犢不怕虎,結果使得新舊成員之間缺乏種種協作生存的規則,因此筆者以為有必要使他們之間保持者一種適度競爭與必要合作的狀態。由此,傳統權利應當自省,其必須對來自新成員的持續而友善的批評做出實質性的某些讓步,因為人類本身就是一個有著不斷需求的自覺理性生命體,當其把眾多與好處、需求與便利等有關的價值追求放入權利籮筐以后,那種帶著不同價值追求的名目繁多的權利之間必然會常常沖突,并且當權利名錄越長,權利沖突場景也會增多,既然權利、義務、責任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在適度分離與結合的實踐理性與經驗總結的產物,那么一個和諧的持續發展的市民社會與以增進全民福利為最高宗旨的政治國家在面臨一場真正的生態危機與文明革命的轉型前景下,環境權利就自然具有正當性基礎,自然成為生態文明時代市民社會發展與政治國家建設必不可少的法律生活語言。在這種語境下,環境權利、環境義務、環境責任等就成為一種新的市民社會權利、義務及責任??傊诂F代社會,權利沖突與權利相互性是一種極其普遍的法律現象。在先輩們所關懷的權利系譜中,時展與人權保障的要求為權利系譜添入新成員創造了條件,使權利系譜獲得新的動力性因素,使權利系譜更加能實現人的幸福與價值??傊覀儽仨氄J真地對待環境權利,因為其在價值論上無疑是環境法制建設的邏輯起點。
(三)環境義務的有限性——為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辯護
筆者首先要申明的是無論站在什么樣的立場,從何種視角進行研究,環境義務都是必要的,但也是有限的。出于研究目的所限,下文只談及環境義務的有限性問題,即論述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是否為一個明智選擇問題。1.無限環境義務觀不可?。汗铝⒌膯渭兊沫h保政策的非可取性一般而言,人類環境是指對人體產生影響的所有外部因素的總和,包括社會環境與自然環境兩大類。自然環境由我們周圍的非人類的基本要素構成。自然環境的特征主要取決于我們所居的地方的氣候、水文、土壤、地貌、動植物以及礦產資源。當然,由于人類的社會實踐活動,使得自然環境中也含有人類的文化足跡。科學研究表明,現代人類正迅速地改變地球上許多地方的生態平衡。從人類的立場來看,這種改變的結果有時是好的,但有時的確是災難——災難對人類及地球上的其他生命體是可怕的,會造成一種難以避免不幸或不可挽回的損失??紤]到我們今天滾雪球似的技術成長及其伴隨的對物質財富的永無止境地追求或欲望,人類極有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而在世俗世界的人類看來,保護自然環境是需要計算成本的。如果不計算成本的話,環境保護行動無疑是受歡迎的——人們會義無返顧地反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行為。但是環境保護比如治理水污染,保護水生態等就不僅僅是一個治理水的問題,還是一個涉及到技術可行性、經濟發展模式轉變、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等一系列有關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的問題。2.有限環境義務觀的實踐理性: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的可取性在人類生產與生活的某個領域、某個環節,或者某些領域、某些環節,零污染的現象也許是存在的,但就人類行為整體而言,在當前的經濟發展模式與科學技術條件下是無法做到整體上的零污染的,并且如果考慮前端污染的話,事實上零污染現象是不存在的。在現實生活中,不考慮成本的零污染行動方案是不可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得到支持的,那種呼吁作為公共社會代表的國家制定出“零污染”的全部政策只能說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幻想,因此環境保護行動必須考慮成本與收益的關系。相比較之下,制定適度污染標準的確是一種比較明智的可行的辦法,即在環境容量許可條件下的污染政策才是一種比較現實的選擇。但是,這種政策實施的結果對于未來的人類及非人類生命體的生存與發展是否為一種污染以及是否為一種適度的污染,則有時的確是一種當代人類難以預測的事情。人類的某些行為比如核廢料的處理就是一種含有高度技術風險的事業,并且由于鄰避主義的道德立場——極力反對在本地建設不安全的設施,但不反對在其他地區進行類似建設的立場。不妨試想,如果幾千年后,發生了當代人類認為不會發生的埋藏的很好的核廢料泄漏事件,那么該如何清理由此而引起的污染,生命、財產以及他們居住的自然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這些問題的確讓當代人類感到煩勞、困惑與無賴。我們傾向于用權利術語講述所有對我們至關重要的事物,偏好夸大我們主張之權利的絕對性,每天的報紙、廣播以及電視節目都在證明著這樣的趨勢與偏好的存在。而我們對于責任的習慣性緘默卻不那么引人注目。在我們權利語言的結構深層,還有另一個讓我們煢煢孑立的特質:一種對人格社會維度的忽視,隨之而來的是對于人類社會繁榮發展所必須的環境的漫不經心。一方面,大規模資源開發與利用必須遵循“預防為主與風險評估先行”的原則已經逐漸被當代人類所認同;另一方面,由于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差異,地區及國家利益的不同,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影響著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與協調發展,人類戰爭與沖突所帶來的生靈毀損與自然資源破壞現象在不時地上演著,這不能不說是人類文明中的“不文明悲哀”。總之,所有的環境法義務問題研究都應該回到活生生的社會實踐,得到事實層面的驗證,這樣的理論研究才是對環境法治實踐有用的研究,生態文明社會建設應該選擇適度污染的公共政策,而在環境法的制度建設中應該規定的有限的環境義務,而不是無限的環境義務。
(四)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本質歸納
要構建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學觀,就需弄清楚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學觀的本質特征。從本質上講,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學觀就是的環境法學觀①,是一種能動的將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環境法學觀,是一種辯證唯物主義的環境法法學觀,是一種從實踐中來的將自然與社會放在同一畫面來進行討論的環境法哲學觀,是一種肯定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的環境法哲學觀,是一種認可人的主觀能動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是一種將尊重自然規律與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結合在一起的環境法哲學觀。
二、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基本要求與指導意義
(一)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基本要求
1.環境法方法論研究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因為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既關注“形而上”,也關注“形而下”,既關注“整體”(比如人類是地球自然界的一部分,只有以全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的環境保護,才有較大的安全性和包容性[1]),也關注“個體”(因為個體是有差異的,一個好的社會共同體就是要保證個體的活潑性、流動性、差異性,不能是死水一潭,應該是差異中的和諧,多元下的統一[4])。筆者曾專門撰文就對環境法方法論中的“形而上”問題(即追求概念間的深刻分析及概念間的演繹推理法律問題)與“形而下”問題(即利用規則的實證性,有效地運用諸如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現代法學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作了探討,筆者以為,法學研究者應該在法律規則的體制下學會運用理論邏輯學的方法來分析和研究特定的法律問題。為此,筆者提出“整體主義”與“個體主義”的分化與協同的方法論問題,本質上是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一種重要體現。2.環境法認識論研究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筆者曾專門撰文就環境法哲學的認識論問題作了回答,理性地肯定了人在法律中的主體地位,認可了人的主觀能動性,因而也是一種尊重自然規律與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相結合的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具體體現。筆者以為,環境法認識論研究也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3.環境法學科建設應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創立規范環境法學學科是堅持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的重要體現。立法者的立法活動總是受到占主導地位的立法學觀的指導、執法者的執法活動總是受到占主導地位的執法學觀的影響、司法者的司法活動也同樣是受到占主導地位的司法學觀的指引,因此只有將如此豐富多彩的環境權益主張以及隱藏在其根基深處的環境倫理價值觀不斷進行歸納、整理與分析以作出符合法律規范特質的思考,環境法制大廈的有效建造才更有希望。為此,筆者呼吁建立規范環境法學觀,力求使環境倫理價值在制度層面得到規范性的文本表達??傊?,法哲學觀是一種權利與義務有機統一的法哲學觀,這提醒我們創立規范環境法學學科應該是當代環境法學者的重要使命,并且這種使命需要當代環境法學者在相互爭執與互助中憑借超人的智慧、理性的美德以及無比的想象力才得以逐步地真正有效地完成。
(二)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對我國《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指導意義
在這個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的時代,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價值取向應該區別于198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中的人文主義,應該添加新的科學主義因素,即做到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的有機結合,即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我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與完善,我覺得這具有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1.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的必要性在我們這個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的社會,我們應該反思人類這種高級動物除了作為生態的索取者之外是否承擔起了環境建設者的責任這一問題。人類雖然做出了“綠色革命”、“生態運動”、“替換技術”和“穩態經濟”等一系列的努力,但是全球當下的環境局勢仍不容樂觀。在這樣的一個時代——溫室效應、臭氧層空洞等眾多環境問題存在的時代,應如何實現環境基本權利是應該值得我們深思的重大法治課題。一個生活在自然環境中的人無法保障自身的健康和生命,那如何去談論其他權利的價值依歸呢?環境權利是科學性與人文性的辯證統一。因此,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環境法制建設,從立法上去認可環境權概念的價值與地位是十分必要的。2.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的可能性記得1960年聯邦德國的一位醫生的一次控告,引發了公民環境權的熱烈討論?!稏|京宣言》指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利和當代人傳給后代人的遺產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蹦壳皣鴥韧庖延幸恍╆P于主張或支持公民環境權理論的論著,學者們對公民環境權的這種肯定(比如197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約瑟夫·薩克斯曾經就提出過“環境共有說”和“公共信托說”,等等),對我國《環境保護法》在修改與完善中認可公民環境權的做法是有借鑒意義的。鑒于當代中國面臨的經濟發展與環保問題是與當時的歐美國家發展中出現的環境危機有共通之處,因此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環境法制建設,設立公民環境權是有可能性的。3.堅持用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的可行性立法應該基于現實社會的需要。法律作為調節社會利益的一種工具,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在生態惡化這一大前提下,我們是不是應該思考法律也具有自然環境屬性呢?以前的法學家們可能更加趨向于法律的理性思考,更注重傳統人的人性分析,但是沒有注意傳統人所處的自然生態環境的屬性,在這樣一個已經可能無法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和健康權的自然生態環境中,如此的人性分析是很不健全的。不敢說中國的法律制度是多么的不健全,但是如果一名立法者能夠從大自然環境中去考慮公民的生態性權利,很明顯這樣構建的法律制度是更有說服力的;如果一名執法者能從大自然環境中去思考公民的生態性權利,則這樣的執法更能體現出其人文關懷;同樣,如果一名司法者能從大自然環境去衡量與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司法更能深入人心。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正在進一步深化,在這一進程中,用實踐理性的法哲學觀指導《環境保護法》的修改與完善,認可公民環境權、排污權及其其相關的生態型法律概念比如生態人、生態物、生態行為、民法生態化和經濟法生態化等是可行的,至少現有的法律制度是可以支持的,也是應該支持的,因為這是從真正意義上去描繪與實現一個完整的生態人的基本權利的應有之義。因此,無論是狹義意義上的環境法,還是廣義意義上的環境法——生態化轉型建設的部門法都應該以實踐理性的環境法哲學觀指導。
在當前環境立法過程中,直接傾聽農民環境訴求的情況相對較少,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環境立法中大部分內容具有很強的技術性,一般而言,農民的知識水平不能達到參與立法的要求。其二,當前的環境立法多是針對城市和工業環境問題的預防和治理,很少有專門針對農村環境問題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關系農村環境的法律條文,也是上層立法者缺乏系統調研僅憑一些官方數據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農民當前最現實最緊迫的環境需求。其三,少數農民的環境訴求或者傳遞不暢,或者很難得到上層立法者的重視,最終難以體現在環境立法之中。農村社區是高度組織化的農民利益共同體,它可以充分地收集匯總農民的利益需求,能夠真正代表農民的環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組織優勢,克服農民個體行為的機會主義傾向,使農民弱勢群體擁有專門的組織代表并表達他們的環境訴求。
(二)社區參與可彌補法治農村環境監管機構的缺位
我國目前的環境監管體系是針對城市和工業點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來的,其對農村環境問題的關注明顯不足。隨著農村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現有的環境監管體制適用性不強,農民的環境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需要專門的機構來執行,農村環保機構的匱乏導致了農村環境問題無人問津??h級環保機構是我國最基層的環保行政部門,基層環保行政機構存在著監管人員少,監測能力低、機構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問題,其對地域遼闊、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進行全面監管幾乎不具有現實性。農村社區作為該特定區域農民的利益共同體,其對當地農民所處的環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環保部門更為廣泛和深入,可以針對該特定區域農村的實際情況,采取更適合該區域農村環境的持續科學的治理措施。農村社區參與農村環境監管較之政府而言,更能夠契合可持續發展模式的要求。農村社區在環境評估與監測方面也具有獨特的優勢,社區的資源整合性特點可以發揮其公眾參與的優勢。
(三)社區參與可降低農村環境治理成本
環境的外部性的產生是環境產權不明引起的,根據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環境產權的方法來解決。由于自然環境具有獨特的屬性,在市場條件下將其界定為私人所有將會耗費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實現。在將環境權益界定為國有情況下,則會因為資源使用者的激勵機制缺失,政府統一進行環境監管就會存在效率低下的問題。通過農村社區對環境問題進行監管,則可以有效解決將環境產權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進行統一監管的低效率難題。農村社區是因特定的地緣、血緣、風俗習慣相同或相關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體,這種由農戶和農民集體組成的社區類似一個大家庭,所以在對農村的環境產權進行私有化時,可以由農村社區作為一個同一體來享有,這樣就可以降低確權的交易成本。如將山林、草地等產權確權到農民個體難度較大,但是劃分到農村社區就相對容易許多,而且這也與憲法中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歸集體所有相契合。農村社區是農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體,農村社區共有環境時對農民的激勵機制就像農民私有一樣,也同樣能起到農民自主保護農村環境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國現代農村社區的發展較晚,從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開始推行了“農村村落社區建設”的試點,現有的農村社區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國家層面的法律予以確定,所以農村社區作為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主體的合法性,也尚未確立。
(二)社區參與農村環境立法未得到重視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偏離農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業污染防治為目標建立起來的?,F有的規范性文件中幾乎沒有專門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即使涉及農村環境保護的各類規定,也未充分考慮到在農村的具體適用情況,例如《固體廢物防治法》雖然專門提到了農村環境問題,但是僅是一些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針對性的條款。這些問題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環境法律法規制定的過程中,忽視了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農民的現實的緊迫的環境訴求在環境立法中難以得到體現。但是,我國的國情是農村地區地域廣袤,農民人數眾多,環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充分地傾聽每一個農民的環境訴求難以實現。農村社區作為農民利益的集合體可以充分代表和表達農民的環境訴求,因此,在環境立法過程中不應忽視農村社區的作用,其代表著廣大農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社區參與農村環境執法未充分利用
我國目前最基層的環保機構是縣一級環保機構,存在著執法人員少,監管能力不高的現實特點。然而農村地區的地域十分廣闊,其環境污染和破壞具有分散性、隨機性、不易監測性等特點,所以單單依靠縣級環保機構的力量監管農村環境顯然不行,再加上環保工作分散于多個部門,部門之間利益職責不清,對于農村地區沒有利益可尋的環保監管工作,往往會出現相互推諉、無人管理的現象。在地緣和血緣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農村社區則可以很好地解決環境執法難、執法不到位的問題。農村社區成員間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農村社區進行環境監管更加人性化,社區可以利用其群眾參與積極性優勢,對破壞環境的行為起到充分的監督和約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環境執法過程中,行政機關還是僅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監管,而對于其所無力監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環境問題,導致有些農村地區的環境問題根本無人問津,這不僅是對農民環境權益的忽視,還有可能因為環境糾紛而導致更大的社會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環保意識制約著社區參與環境法制建設
農村社區組成人員的環保意識決定著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水平。農村社區的組成人員為農民,而農民環境保護意識的缺乏是農村環境問題產生和擴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環境保護意識是對人與環境的關系的具體認知,是指引人們環境行為的內部動因,它體現著人們的環境需求和價值取向。由于農民一直保持著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生產和生活垃圾的處理都很隨意,鄉村的面源污染成為了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特點。一般來說,農民的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其對環境法律法規的不甚知曉,這不僅造成農民對自身環境權益的忽視,還導致了農民對農村環境的破壞。社區成員環保意識不足成了制約社區參與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因素。
(五)對農村環保投入不足也制約著農村環境法制建設
眾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設施隨處可見,城市街道都配備有專門的保潔人員。但是目前僅在一些發達地區的農村才有垃圾回收設施,在大部分農村地區,生活和生產廢物基本都是隨意丟棄在住房周圍和田間地頭。這種現象的產生,除了農村居民自身環保意識不夠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農村缺乏環保投入所導致。
三、社區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路徑探析
(一)明確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農村環境問題能否得到有效解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村社區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發揮。我國開始發展城鄉一體化,這就要求在解決農村環境問題時,應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機制。在目前農村環境法制建設“政府失靈”的情況下,應大力培育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進行農村環境法制建設中,賦予農村社區明確的法律地位。此外,農村社區的權力能否實現指導本社區環境法制建設的目標,是農村社區環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發揮的關鍵。政府作為唯一的治理主體的環境監管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明確農村社區在環境法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適合各特定區域生態環境建設的社區治理機制十分必要。農村社區法律地位的明確,農村社區組織體系的完善,社區成員環境權的確立等,都是農村社區有效參與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視農村社區在環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國專門性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立法偏離農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輕鄉”的環境立法取向和“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立法理念是這種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環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關注城市和工業的點源污染問題,對于廣闊的農村地區存在的環境問題不夠重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參與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的人員多為官員或者專家,他們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關注的是他們周圍發生的環境問題,農村環境問題沒有代表者進行表達,農民的環境權益在立法層面就很難得到重視。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讓農民個體在環境立法中表達自己的意見成本太高,幾乎很難實現,再加上農民個體的知識儲備和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農民個體即使參與環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達農民的環境訴求。單個農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過農村社區把農民的環境需求聚集整合,把農村居民組織化、訴求表達秩序化,才能在環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達農民的環境要求,真正保障農民的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充分發揮社區在農村環境執法中的作用
目前環境執法行政機構設置只到縣一級,縣級以下則是由鄉(鎮)一級基層政府進行概括的行政執法工作?;鶎迎h境執法人員少,工作經費有限,環境監測設備缺乏,技術落后,很難覆蓋地域廣闊的農村地區,農村社區的地緣優勢和熟人關系網,可以有效解決環境執法覆蓋不了和執法人員少的難題。此外,可以在農村社區配備具有環保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對農村社區負責環保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農村社區參與環境執法的有效性。各級環境行政執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強對農村環境問題的監管力度,依法嚴格處理破壞農村環境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針對污染工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的問題要嚴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況出現。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在已轉移到農村的企業,不能放松控制,應該充分發揮農村社區的監管作用,或者與農村社區進行聯合監管,確保農村的生態環境安全。
環境法治必須以理性環境文化為基礎。當下,對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已得到全社會的普遍認同。兩型社會的建立思維是人類思想觀念的一次重大變革,是對于傳統的工業社會和現代生活文明的反思和檢討,是人類重新認識自然規律,尊重自然和回歸自然。資源節約型社會要求人類社會更有效率的利用資源,以期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浪費。而環境友好型社會則是要求人類社會經濟生活,消費和生產方式與生態系統和諧共處,做到可持續發展。所以兩型社會是以遵循自然規律為準則,以綠色科技為動力,倡導環境文明和生態文明,構建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社會體系。
(二)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和意義
1.環境法制建設的理論依據
(1)環境資源的公共性。
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不具有消費的排他性及所有權的明確性。哈丁為我們描述公地悲劇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公共產品的重要特征,即:全社會每個成員都從中得到惠益。與此同時,社會成員因此也要負擔其不利后果。所以,環境資源不能通過市場調節來實現資源配置。
(2)環境的負外部性。
當某一個體的生產或消費決策無意識地影響到其他個體的效用或生產可能性,并且產生影響的一方又不對被影響方進行補償時,便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效果,或簡稱外部性。環境問題普遍存在負外部性,比如企業在經濟生產活動中排放大量的污染廢棄物造成的負面影響,由全體社會以及生態系統共同承擔,從而波及社會公共利益。
(3)環境資源產權不明晰。
環境產權理論最早由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提出的。他認為,使環境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在損害方和受害方之間平均分配外部性價值。由于環境資源具有極強的公共屬性特征,那么環境外部性則嚴重的缺乏環境產權的不明晰。人是理性的動物,因此則具體有趨利性,人們會根據成本與收益的比例來權衡一個決策的為和不為。當付出的成本大于支出,那么交易則不可能進行,若支出大于成本則會進行交易,俗語中也談到,“賠本的買賣沒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干?!币彩钦f明這個道理。所以犧牲環境資源來攫取自己的私利也就成為必然。
2.加強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
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法律具有強制性,穩定性,規范性以及普遍性。構建“兩型社會”,即: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將成為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發展的一個方向,通過法律手段來調解“兩型社會”中的社會關系,由強制力來保證,規范性來調整社會成員的行為。其具有比道德,社會輿論等其他方式效果更明顯,優勢更突出。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環境法制是保障是建設“兩型社會”的重要一環。法制對于建設兩型社會的突出價值在于,法律可以明確的規定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主體,以此人們便會為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的預期判斷,保障公民權利人和義務人在規則的空間內活動。其次法律的形成往往是各方勢力妥協的產物,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出現尖銳的對立時,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的強制力能夠平衡這個矛盾,并兼顧個人和公共兩者的利益。
二、我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歷史積淀
中國的哲學世界與西方哲學理念共同構建了東西方的兩大哲學體系。如儒家倡導的“天人合一”的理念。道家提出的“道法自然”的思想。佛家提出的眾生平等的理念。中國哲學雖然分為幾大派別,但是中國主要哲學派系儒釋道確是三位一體的。尤其在主張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方面有著大密度的交叉與重合。在我國古代立法中也體現著濃厚的環境保護觀念。根據《逸周書•大聚篇》“旦聞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三月遄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盾髯?#8226;王制》記載:“圣王之制也,草木榮華滋碩之時,澤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西周時期的《伐崇令》規定:“勿壞屋,勿填井,勿伐樹木,勿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中國古代的環境保護體現在法制史上尤其鮮明,反映了樸素但科學的生態文化思想法律。
三、域外以日本為例兩型社會文化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經驗
在幾十年間,日本從世界公認的“環境問題嚴重國”轉變成為“環境防治奇跡”的國家。日本是創新立法為先導,法律的體系完備是其有效的進行環境治理的有效機制。二戰后,環境治理問題開始,日本政府就頒布一系列環境治理的法律。在1967年,日本國會通過了第一部全國性的環保法律,即:《公害對策基本法》,1970年又對此進行了適應性的調整。此外,日本的環保法律的重要部分是環境標準。日本的環境標準分為兩類,第一類為保護公眾健康的標準,第二類為保護生活質量的標準。四、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不足及對策
(一)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現狀與缺陷
我國早在1989年就頒布了環境保護的基本法《環境保護法》。其中有規定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同時要求公民個人和集體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在專門性的法律層面,先后頒了多個專門性法律。在政府方面,1996年進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中規定了環境宣傳、環境教育、對外宣傳等方面的內容。為了重視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協調決策能力,在《全國環境保護綱要》中要求:加強生態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深入開展環境國情、國策教育,分級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培訓。雖然我國較早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還通過了一些專門性的法律,但是在建設兩型社會法制方面的規定,太過寬泛和籠統,缺乏系統性。不僅如此,我國在建設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中,缺乏強制性的規范措施,多見于“議程”和“計劃”這樣的“軟法”。與日本和俄羅斯的環境法中明確強調政府職責的制度相比,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
(二)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解決方案
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和域外的普遍規律,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針對我國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具體做到:
第一,立法工作上將寬泛的原則性的內容實施在具體的專門法律之中,化虛為實,將制度建設踏實的落腳于每一個實際的問題中,切實將我國的兩型社會環境法制建設的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明晰權責,界定好政府,公民,社會和企業的權責和義務關系,防止推諉出現“公地悲劇”。
第三,切實通過法律被強制,行政指導,利用經濟杠桿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高效,節約的利用自然資源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