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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和付匯證明規定分析1.經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可發現,目前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一定減免稅優惠,但需非居民企業或其人按相關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和行政審批程序的規定辦理,經稅務主管部門審批或登記備案后方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因此非居民企業應掌握審批和備案項目的管理區別,提前主動與稅務機關溝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2.除特殊情況外,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外匯資金達到一定金額應向所在地主管國地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也應稅務備案,對此非居民企業需引起重視,依規辦理。
二、常見非居民企業涉稅實務分析
(一)常見的非居民企業涉稅實務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紅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勞務費等四種形式。辦理此類業務時非居民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稅額、外幣折算和包稅合同的問題。針對四類業務殊的業務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種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業應重點掌握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文件中對特殊業務的規定。
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萬元/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萬元/家。該服務費不包括新公司成立時發生的如公司設立登記注冊費、工本費、驗資費、注冊地租賃費、必備辦公設施購置費等新公司應交納的所有費用。
2.日常管理咨詢服務費
項目內容為:代辦日常出納、稅務、工商、審計等事務。按3萬元/年的標準收取該項服務費。該項服務費不包含新公司日常運營應由公司自行承擔、繳納的所有費用。3.專項財稅服務費項目內容為:負責取得并落實地方政府給予的財政返還政策及相關的各項事宜。按公司及由公司代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實際取得的財政返還、獎勵金的18%收取服務費,且在公司或公司代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取得財政返還款后再行收取。
二、舉例說明
1.成立投資有限公司
甲乙兩個自然人股東分別投資25萬元在地區成立注冊資金為50萬元的A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假設2013年實現投資轉讓收益4000萬元,無其他收入來源及費用列支。(1)A公司政策利用1:A公司企業所得稅為4000萬元*15%=600萬元政策利用2:A公司納稅總額超過50萬元,可享受納稅額50%企業發展基金,即能取得600/2=300萬元的稅費返還,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00萬元。節稅結果:A公司實際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0/4000=7.5%,低于內地25%稅率17.5個百分點,優惠幅度很大。(2)A公司股東經以上計算,A公司2013年稅后利潤為4000-600=3400萬元,假設在提取10%盈余公積后全部對兩股東進行分配,則:甲乙兩個人共可分得A公司稅后利潤3400*(1-10%)=3060萬元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060*20%=612萬元政策利用:個人股東可按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享受50%的獎勵金,即612/2=306萬元,實際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綜上,成立以個人股東組成的投資類公司,綜合稅負為(306+300)/4000=15.15%若設定非一般納稅人企業,加上費用后實際稅負為【(306+300)+3+(306+300)*18%】/4000=17.95%
與旅游業密切相關的規定是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第二款。明確以全部價款減除可扣除的費用之后作為營業額,適用稅率為5%。旅游業相關稅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稅政策單一,但影響行業稅負因素較多。旅游涉稅政策主要就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缺少對整個行業上下游及周邊服務行業一起考慮的綜合性政策。與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娛、購等各行業,而這些相關行業稅負的疊加也將間接帶動我國旅游業的稅負上升。對以門票收入、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因自身業務開展而發生的費用無法在流轉稅環節扣除,存在重復征稅的可能性。2.旅游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對于旅游消費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購物時,一般都會考慮購物的免稅或退稅政策,而在國內旅游購物稅收政策較少,僅為海南省離島免稅政策和上海在世博會期間的世博園區相關政策。對于旅游服務的開發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對交通運輸業已實施征收營業稅向征收增值稅改革,稅率從營業稅3%變為增值稅11%(小規模納稅人3%),交通運輸業稅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兩點:1.交通運輸相關產業稅收優惠政策較少。稅收政策對于交通工具裝備制造、國際運輸服務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輔助等行業的扶持有限。例如研發費用中,用于營業稅項目的原材料消耗進項稅額不能扣除;還有對基于互聯網商務而迅速發展起來的物流業,其相應的倉儲廠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優惠等較少。2.船舶登記政策、船員優惠政策力度較小。船舶購置往往金額巨大,購進時的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收成本較高,對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進行單獨發文的稅收減免力度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睞于雇傭中籍船員,但我國對于中籍船員的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
(三)與企業走出去的稅收政策待完善
與企業走出去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及在財稅[2009]125號文件中詳細規定了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此外,盡管已與一百一十多個國家簽署稅收協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處。一是需要用實物及配套服務等形式出資進行對外投資的企業,若不具備出口經營權則不能享受增值稅免抵退政策。二是對于境外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這使得企業在應對不可預見的經營風險時,容易遇到資金瓶頸。三是對于國家鼓勵支持、或戰略需要、以及具有明顯貿易創造效應的被投資企業,其經營產品(如礦石、原油等)或服務的進口沒有對應的關稅、增值稅減免。
二、提升服務貿易相關行業國際競爭力的政策建議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筑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準入限制。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提升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需要完善相關稅收政策以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一)加快推進“營改增”步伐,使增值稅進一步擴圍到服務貿易相關領域
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是國際較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國服務貿易項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險、金融尚處于應納營業稅范圍。今后,對已經適用增值稅的服務項目中,需要在退稅政策方面予以創新,探索適用于生產業的免抵退稅政策;對于尚未達到條件擴圍入增值稅范圍的如金融、保險等服務應當考慮給予跨境服務減免營業稅;探索不限于技術性離岸服務外包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構筑有助于服務業產業鏈上下游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
從有助于服務業發展出發,針對服務業產業鏈各環節,構筑和完善相關的稅收政策。比如:促進旅游業發展,可參考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優惠政策;給予旅游業企業在品牌推廣、服務提升等方面研發支出予以加計扣除。重視如旅游、船運、航空等行業從業人員的培養,給予特定職業或崗位個人所得稅優惠。為激發旅客購物需求,除機場免稅購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試點境外游客購物退稅政策,并考慮在合適的旅游景點推廣。
1.節能減排稅收優惠范圍狹窄局限于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中,但又設定了很多限制;消費稅整體上沒有涉及到工業企業節能減排方面的稅目;資源稅作為促進節能減排的主體稅種,征稅范圍較窄。
2.稅收的激勵支持措施不健全對不同稅種分別制訂不同的減稅、免稅方式,加大了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操作難度;資源稅稅率偏低;消費稅稅目設置很少考慮環保因素;增值稅和營業稅對節能減排的抵免稅條款較少,且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利于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與轉讓。
3.地方政府稅收優惠力度不夠許多地方政府由于財力有限,促進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稅收優惠力度的差異,使得節能減排企業從低優惠力度地區向高優惠力度地區轉移,增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二、加大激勵性稅收政策力度,促進工業企業節能減排
目前,我國激勵性稅收政策還是應立足于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節能減排企業的資本邊際成本,提高企業的節能減排投資水平。
1.加大所得稅優惠力度(1)提高工業企業用于節能減排項目的所得稅稅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資源綜合利用享受優惠政策的準入門濫;提高企業用于節能減排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比例;將企業建立的節能減排研究開發基金作為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加大節能減排專項設備的折舊力度,等等。(2)擴大所得稅的優惠范圍。擴大范圍主要應包括以下領域:煤炭清潔技術研發與應用;企業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采礦企業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貧礦和尾礦;企業有償轉讓與節能減排相關的技術或進行技術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況下給予適當的所得稅退稅。例如,企業能源再利用或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出的產品所獲取的利潤,可考慮所得稅稅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稅后利潤投資于節能減排項目的,應退回這部分利潤的所得稅。
2.加大增值稅優惠力度為了促進多種形式的資源節約,建議對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節能產品目錄》中,與節能減排有關的產品和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產品,都實行增值稅減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變目前優惠范圍偏少的現狀。優惠程度要根據節約資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確定。同時,提高對可使用但不使用節能產品的企業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稅率,實現獎懲結合。
二、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納稅籌劃的具體應用
(一)采購環節的納稅籌劃。納稅人外購存貨的成本包括買價、運雜費、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其他應計入存貨采購成本的稅金等。進項稅額作為增值稅中可抵扣銷項稅額的部分,對于納稅人實際繳納增值稅的多少就產生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們在采購材料時要把采購對象的身份考慮進去。首先我們要確定企業要從什么樣的納稅人處購買材料,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或者是農業生產者,因為納稅人身份不同產生的可抵扣進項稅額也是不同的。絕大多數企業的納稅人應該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材料,這樣才可獲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采購結算方式的籌劃上,在不損壞企業信用狀況的前提下,可以盡量推遲付款時間,為企業爭取盡可能長的一筆無息貸款。為延期付款,企業可以采用的結算方式有賒購和分期付款,使銷售方先墊付稅款,推遲企業支付稅款的時間而為自身保存充足的現金流量。
(二)生產環節的納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對存貨的納稅籌劃主要集中在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上。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發出存貨的成本會直接影響其總成本。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將導致所結轉的當期銷貨成本的數額不同,從而會影響到企業當期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在會計實務當中,利用對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延遲納稅是納稅人常常使用的稅收籌劃手段。另外,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我們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以所得稅稅金支出的現值作為評判標準,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小的存貨計價方法。因此,企業應根據不同存貨購入價格的變動趨勢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企業銷貨成本計算公式為: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成本+本期存貨成本-期末存貨成本從上述公式可知,期末存貨成本的大小,與銷貨成本高低成反比。即期末存貨金額越大,銷貨成本越小,企業營業利潤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會越大,從而對企業不利;反之,期末存貨金額越小,銷貨成本便越大,應納稅所得額會越少,從而對企業有利。一般說來,在存貨物價變動較大的情況下,宜采用個別計價法。無論物價上漲還是下降,采用個別計價法都可以使成本高的存貨先發出,使當期利潤下降,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額。但個別計價法操作起來成本較高,比較復雜,適用于存貨種類較少、收發次數較少的企業。對于存貨種類較多、收發頻繁的企業來說,采用個別計價法不易操作,且成本較高,不宜采用個別計價法,應采用什么樣的存貨計價方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預測存貨價格下降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使先購進的、成本較高的存貨先發出,這樣期末存貨的成本會偏小,以降低當期利潤,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偏?。辉陬A測價格較穩定或者難以預測的情況下,采用加權平均法;在預測貨物價格上漲時,采用加權平均法,銷貨成本偏高,以使各期發出存貨成本較平均,各期稅負平均,存貨價格上漲時不應采用先進先出法,因為先進先出法會使當期銷貨成本較低,利潤較多,增加當期的所得稅負擔。
2、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選擇。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準予扣除;同時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強腐蝕(或高震動)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對于一般企業來說,由于稅法規定只能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而且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稅收籌劃的空間不是很大。但是,稅法和會計規定,企業可以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所以企業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盡量減少預計凈殘值,這樣應計折舊額多,每期計提的折舊額也多,能夠在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所得稅的支出。除了可以少預計凈殘值以外,企業一般應該選擇前期計提折舊額多后期計提折舊額少的方法,以減少前期的應納稅額,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對于技術進步較快、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或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這種情況下,企業籌劃的空間就較大。加速折舊法前期納稅少,即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出,所以可以給企業帶來資金時間價值,把折舊年限縮短到一般折舊年限的60%,節稅收益最大。年數總和法節稅收益次之,雙倍余額遞減法節稅收益最低。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以達到最優節稅效果。
(三)銷售環節的納稅籌劃。企業銷售貨物時,可以選擇的銷售結算方式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賒銷和分期收款等,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標準和條件,都有不同的收入的確認時間,進而影響到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企業可以根據產品的銷售情況選擇適當的結算方式,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采用合理而合法的方式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使所得歸屬到合理的納稅年度,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在銷售結算方式的籌劃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也不確認收入,這樣可以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
2、應盡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防止墊付稅款。因為這兩種結算方式,銷售方發出貨物就意味著交易成立,納稅義務相應發生,就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增值稅。這樣,銷售方在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就先交納了一筆稅款,損失了該筆資金的時間價值。一旦購銷雙方因產品質量、規格等發生爭議而導致交易失敗,這種方式損失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就更加明顯。
3、最理想的銷售結算方式是預收貨款和直接收款方式。采用這兩種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提前確認收入而納稅。
4、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這兩種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并納稅,是納稅人普遍采取的方式。
5、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后,開具銷貨清單,并將貨款交給委托方,這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根據這一原理,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且銷售業務貨款采用銷售后付款結算方式的,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此時可以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除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外,企業也可以通過選擇折扣銷售、買一贈一、銷售返現等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不同銷售方式的選擇既會對企業的銷售產生影響,影響企業的利潤,也會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不同影響,從而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事實上,選擇折扣銷售所承擔的稅收負擔最小,稅后凈利潤最大;買一贈一促銷方式的稅后凈利潤次之,雖然返還現金與買一贈一方式的稅收負擔相同,但是稅后凈利潤卻是最低的。因此,應選取折扣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而返還現金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買一贈一方式也可選取,但不是最優方式。因此,面對不同的銷售方式,企業應謹慎選擇,綜合考慮以獲得更多的稅后凈利潤。
中圖分類號:G80-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7-3612(2011)03-0005-04
Research on the Taxation Incentive Policy of Sports Industry Dev elopment in China
YANG Jing zhong1,LV Qing hua2,YI Jian dong3
(1.Economic and Trade Department of Liming University,Quanzhou 362000,Fujian China;
2. 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 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Fujian China;
3. JiangxiFinance an 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Jiangxi China)
Abstract: To study the incentive role of tax policy on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thepaper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charts to make a qualitativeresearch on the current tax laws and incentive policie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 ent of sports industry and make a comparison on the active role of current tax p referential policies in support of the sports industry to achieve a positive rol e in its development and its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 at, on the one hand,tax incentives policy have close correlation with the spo rts industry. On the other hand,tax policy can play an instrument of economicleverage to encourag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industry,and then facilitate the building of the tax incentiv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 teristics for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y; tax policy; tax revenue preferential;ince ntives
體育產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體育社會化、產業化是體育發展的必由之路。改革開 發以來,我國以體育健身服務、體育競賽表演、體育用品市場等為主要內容的體育產業體系 初步形成,體育產業已經構成了一個獨具特色的產業門類。[1]隨著我國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消費意 識從生 存向休閑娛樂轉變,這給中國體育產業帶來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極大的發展潛力。鑒于 此,從現行稅收政策的視角來研究中國體育產業的大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現實意義 。
1 體育產業與稅收激勵政策的關聯度
體育產業是當今全球經濟中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是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最具活力 的新興產業之一。體育產業市場潛力大,啟動速度快,產業關聯度廣,提供就業機會多,具 有明顯的綜合效益。同時,體育產業具有污染小,產值高,具有關聯效應和正外部性,能為 社會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等特征。[2]作為國民經濟中極具關聯效應和巨大發展潛 力的新興 產業,由于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潛力巨大。目前,國內從事健身娛樂業、 競賽表演業、技術培訓業的體育企業、體育產業經營性機構2萬多家,總投資額已超過2 000 億 元人民幣,年營業額超過600億人民幣。[3]另據北京奧組委統計,2008北京奧運會 直接帶動 體育產業的收入約在30億美元,而間接收入在54億美元左右,促進國民生產總值增長0.5個 百 分點。[4]由此可見,體育產業由于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附加 值高,發展潛力大,因而是具有廣闊發展情景、永不衰落的“朝陽產業”。
然而,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尚處于初期階段,規模小、產業結構不合理、產業社會化、 產業化程度不高,體育市場零星單一、發育緩慢,面對市場經濟環境的適應能力不強,運用 市場機制推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競爭能力也不強?;诖?,其建立、運行和發展迫切需要國家 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予以扶持和促進。體育業是產業和事業的結合,并不排斥政府公共財政 對體育的大力支持,這是因為體育產業的許多內容是公益性、社會性的事業,很多不完全是 商業盈利,體育產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國家財政和體育業的相互關系。在目前我國 體育業仍然是“舉國體制”的國情下,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政策的強有力 支持。我們知道,稅收政策是國家重要的經濟調控政策之一,對資源配置發揮著基礎性作用 ,在對體育產業資源的配置方式上起著宏觀調控的主導作用。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稅收優 惠支持,這是稅收杠桿的經濟調節手段。特別是在體育產業的發展進程中,稅收政策的激勵 目標主要體現了國家對這一綠色朝陽產業和僅處于起步階段和初步增長階段的弱勢產業的支 持與激勵,以及對體育產業稅收負擔的減輕和產業利益的保護。國家通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 措施來促進體育產業結構升級和優化,促進區域體育產業的協調發展,降低體育產業發展成 本、降低體育產業的經營風險,促進就業,鼓勵出口,增加產業收益等發揮著主導作用。同 時強調對體育產業的稅收公平,而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對諸如高新技術產 業、軟件產業、集 成電路產業和小型微利企業、創投企業、非居民企業等均制定有完善的稅收優惠政策,極大 地支持這些產業(企業)的發展,而對體育產業、文化產業等具有國民經濟新增長點的新興 產業卻沒有制定優惠政策來專門加以扶持和激勵。因此,不管從體育產業是綠 色朝陽產業且具有新經濟增長點的長遠角度講,還是從產業周期理論中我國體育產業是幼稚 產業的角度而言,體育產業都應得到國家稅收政策的大力扶持與長期激勵。國家要立足我國 體育產業的發展的現實國情,依據受益原則和能力原則使體育產業承擔的稅收負擔與其發展 能力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從稅收激勵傳導機制而言,運用稅收宏 觀調控手段來實現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主要通過諸如減免稅、稅前扣除、寬 限期、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優惠措施對體育產業資源實施優化配置,降低企業的稅收 負擔,促使其投入與產出效率的最大化,進而影響、調節體育產業中的產品和服務的總需求 和總供給,最終調整和優化體育產業結構,實現充分就業,保持體育產業經濟的快速增長。 據國家體育總局資料顯示,我國財政對體育產業的扶持每年以12%~13%的增幅增長。[5]可 見,憑借稅收扶持激勵政策給予相關的體育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為體育產業的做強做大創造 有利條件,獲得良好的體育投資效益。而且稅收激勵政策產生一種良性示范效應,引導更多 的資金流向體育產業,從而帶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同時,體育產業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和社會利益,承擔包括增加國家稅收、增強就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等社會責任 。體育產業越大,為社會所做的貢獻就越多。這種稅收與體育產業的關聯性必將有助于促進 我國體育產業的大發展大繁榮,成為現代服務業新的經濟增長點。基于此,我國體育產業的 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稅收政策作為支持體育產業發展的宏觀政策調控工具,激勵體 育產業可持續發展,有其客觀必然性,必將大有作為。
2 現行體育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制約因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體育產業已經形成了“體育競賽表演業、體育健身娛樂業、體育用 品業”比較成熟的三大產業板塊。[6]現行在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激勵政策措 施在相關 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中加以體現,主要反映在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資源課稅和財產課稅中 (表1)。
我國對于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比較零散、沒有形成完整、規范、統一的稅 收政策激勵體系,而且激勵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不穩定,特別是臨時性的體育稅收政策扶持 多,持久性的稅收激勵政策少,但總體上稅收支持力度不大,激勵不足,存在諸多的問題和 制約因素。
2.1 現行稅收政策對體育產業的激勵手段單一、內容不完整,稅收負擔沉重主要表現在:一是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激勵手段單一,以直接優惠政策為主, 其他方式較少。[7]即從產業(行業)稅收優惠的角度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 策極少。 二是沒有建立一套長久、有效執行的稅收激勵政策體系。缺乏通過投資抵免、減稅、免稅、 退稅(出口退稅和再投資退稅)、加速扣除、稅項扣除、虧損彌補等直接和間接稅收手段來 全面、完整激勵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三是現行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內容不完善。如對我國未來發展前景廣闊的體育創意產業、體育休閑旅游業、體育用品業、 體育競賽表演業、全民健身服務業、體育廣告業、體育會展業等新興體育產業,以及重點培 育大型體育企業集團和對龍頭體育企業的資產重組、創業投資等的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幾乎沒 有,致使扶持我國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激勵內容不全面、不完善。四是目前體育產業的稅收 負擔沉重?,F行對體育產業征稅的稅種主要分布在流轉課稅和所得課稅中,其中營業稅和個 人所得稅是對體育產業征稅最多的稅種(表2)。如體育健身娛樂經營企業繳納營業稅平 均超過10%,體育休閑娛樂業實行20%的高稅率。體育贊助、體育廣告等創收收入均要征收 25%的企業所得稅等,[8]且體育贊助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列支扣除,還應按照 《中華人 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4條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并入體育企業收入總額中全 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此可見其稅收負擔的沉重。
2.2 體育業捐贈稅收政策存在諸多限制性矛盾,極大制約了體育業籌融資的積極性 一方面,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53條均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公 益組織對體育業公益性捐贈可按年度利潤總額12%的標準扣除的規定,超過此標準的部分要 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0條明確規定,企業贊助 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允許企業將其計入成本,這意味著企業對各類體育競賽和體育產 業的贊助支出不能扣除,增大了體育產業的納稅成本和體育企業的稅收負擔,極大制約了體 育產業的籌融資,[9]極大地影響了社會對體育業(包括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贊 助捐贈的 主動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 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向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其它社會公益事業的 捐贈未超過個人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扣除。
然而,兩部稅法中的捐贈稅收政策存在矛盾和限制性規定。具體體現在:個人向非營利 性的社會團體和體育組織的捐贈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不準扣除,而且還 需納稅調整繳納個人所得稅。盡管2008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但對企業捐贈給國內合法的 其它民間體育公益性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仍然沒有享受到捐贈扣除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它們沒有一視同仁。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體育產業稅前捐贈扣除比例12%依然偏低, 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如西班牙對體育產業捐贈扣除比例高達100%,免征企業所得稅;英 國對體育產業的贊助實施“體育配對”計劃和“一英鎊對一英鎊”政策,[10]鼓勵 社會進行 捐贈,以發展體育產業服務于社會。因此,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現行對體育產業的捐贈比 例仍然偏低。
2.3 現行體育業稅收政策大多是臨時性的,缺乏連續性和持久性 從現行稅收政策看,我國體育業稅收政策更多的是具有臨時性和非持續性,一般是針對 國際(國家)某一大型比賽專門特殊制定而頒布實施的,大都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臨時性, 其政策缺乏連續性和持久性 。如為支持2008年第29屆奧運會和第13屆殘奧會,我國政府從2003年開始,先后制定和頒布 了一系列專門針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0號),對第29屆奧運會組 委會實行了13項稅收優惠政策。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運會場館建設占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批復》(財稅[2004]38號),明確對北京和青島的奧運場館免征耕地占 用稅。3)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29屆奧運會第13屆殘奧會和好運北京體 育賽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8]128號),明確了對北京第13屆殘疾 人奧運會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4)針對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參與者實行6項稅收優惠政策。 至此,國家對涉及奧運會的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關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 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新購車輛應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等11個稅種給予了免稅待遇 ,這無疑對奧運會在我國的成功舉辦發揮了巨大的支持和促進作用。然而,上述稅收政策均 具有一次性,臨時性的特征,2008年奧運會結束,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也就隨之弱化或消失。
3 完善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體育產業的稅收政策建議
與發達國家體育產業GDP平均貢獻率3%的水平相比,我國體育產業對GDP的貢獻率尚不 足0.5%,[11]這說明我國體育產業化水平仍然十分落后,這與我國競技體育在國 際上的地 位極不相稱??v觀西方各國體育產業發展,政府都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優先扶持?;诖?, 以國務院的《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2010〕22號)為指南和契 機,適時構建一套完善、持久性的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 顯得尤為必要。
3.1 豐富現行體育業稅收政策,構建規范統一的體育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一是擴大體育業稅收激勵政策范圍,將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的稅收激勵范圍擴大到現行 的流轉課稅、所得課稅、財產課稅、資源課稅和行為課稅等所有稅種中,構建完善、規范的 體育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二是豐富體育稅收政策內容,通過聯營、合資(作)、特許經營 和參股等方式,鼓勵境內外企業參與體育基礎設施建設,在出口退稅、期限(稅率)減免、 投資抵免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優惠。三是憑借稅收政策的調節機制,政府應設置“體育產業 風險投資基金”來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產業發展,[12]通過再投資退稅、稅收抵 免、加速 折舊、稅利返還等不同的稅收政策,激勵境內外企業不斷增加對體育產業的投資比例,擴大 其產業投資規模和效益。四是實施差異化的稅率政策。由于體育產業中的體育產品(服務) 具有不同的特性和特質,可采取差異化的比例稅率形式。[13]如對政府提倡的大眾 體育休閑 、全民健身娛樂活動、體育場館開放免征營業稅;對屬于高檔奢侈體育消費的高爾夫球等高 利潤體育項目,應在征收20%營業稅的基礎上加征五成或十成的特別附加征稅;對屬于體育 核心層的體育文化推廣業、體育會展業、體育新聞傳播業,體育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業,體 育影視業、體育品牌服務業等體育高端服務產業可從低適用稅率,采用2%的優惠營業稅率 符合激勵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五是鼓勵中小體育企業的發展,對新成立的中小體 育企業給予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待遇,同時給予其免征3年的營業稅優惠 措施等。
3.2 完善激勵體育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在體育捐贈方面,借鑒發達國家鼓勵體育產業發展的成熟做法,建議在企業所得稅中 ,社會捐贈給各類體育產業的稅前扣除標準由目前的12%擴大到30%或50%的扣除比例, [1 4]進而鼓勵或培育社會大眾捐贈體育產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對社會捐贈給其他 合法 的體育業非營利性、公益性組織的捐贈款項,按照稅收全面優惠原則也應平等地享受國家規 定的捐贈扣除標準的優惠政策待遇;2)在體育產業科技研發方面,對體育企業自主研發(如 體育科技器械、體育裝備研發、體育醫療技術等)形成的技術開發費用,允許按當年實際發 生額的200%加計扣除。[15]體育科技企業科技開發前期試驗費用,按10%的比例 在企業所 得稅稅前列支。準予企業按收入總額的5%計提技術開發風險準備金和呆帳準備金,以降低 體育企業的研發風險和研發成本;[16]3)在體育產業的贊助方面,調整現行體育贊 助支出不 得扣除的稅收政策,允許企業和個人贊助體育賽事和體育活動的,其出資部分可計入生產成 本或在廣告費用中列支, 以鼓勵體育產業的籌資融資。4)在體育產業投資方面,對于境內 外企業或個人在我國境內開辦新的體育產業項目,或新建(改建、擴建)體育訓練、競賽、 科研設施工程投資建設的,或增加體育企業注冊資本的,且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給與其60 %或100%比例的再投資退稅。[17]5)在進口體育器材方面,運動隊訓練使用的進 口器材的 進口稅,采用先征后退的稅收優惠給予支持。6)在體育彩票征管方面,鑒于體育彩票的籌資 成本低,開拓體育融資渠道,極大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發展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特殊優越 性等特點,筆者建議國家應取消體育彩票中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吸收更多的社會閑 散資金發展體育產(事)業。7)在新興體育產業方面,借鑒國外做法,對體育賽事經紀、體 育健身等產業,自開辦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經營性體育事業單位轉制為大型體育 產業集團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3.3 開征體育稅,構建中國特色的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稅收政策體系 發展體育產業是體育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縱觀美國、 俄 羅斯、韓國、西班牙等國家在體育產業發展進程中,各國政府都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先扶持 和激勵。[18]基于此,國家應建立與規范、持久的體育事業與體育產業相互協調發 展的稅收 政策體系。筆者認為,體育產業是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議國家實行“費改稅”,將 從1997年1月開始附加征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改革為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 稅”。其征收的稅收收入專門用于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體育事業,以及符合國家產業政 策導向的弱勢體育產業的發展,專款專用。具體講:1)體育稅可以設計為獨立的稅種, 有自己完整的一套科學、合理、有效征管的課稅要素和稅收政策體系,由國家稅務局單獨征 收管理;2)體育稅也可設計為附加稅種,像現行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那樣, 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以其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 額為計稅依據,按照3%的征收比例分別與現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同時附加征收,專 款專用,從而構建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激勵 體系。
4 結 論
我國的體育產業尚處于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受其產業規模、產業結構、產業化程度、 產業發展階段、市場經濟環境,市場競爭力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極大地阻礙了我國體 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其良性運行和長足發展迫切需要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大力支持 。而稅收政策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對體育產業的資源配置發揮著基礎性調節 作用,能夠通過稅收優惠激勵政策,有效引導調節更多的資本流向體育產業。同時,減輕或 消除現行對體育產業稅收政策的制約因素,與時俱進,揚長補短,適時構建和完善一套規范 化、常規性的且具有中國國情和中國特色的體育產業稅收政策激勵體系。為我國體育產業的 做大做強提供強有力的稅收政策支持,進而獲得良好的體育產業投資效益,最終達到社會效 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體育產業良性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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