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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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學生權利;高校管理
以學生權利為本,依法治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從高等教育的目的來說,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高校行使教育管理權對學生實施管理,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最大多數學生的權利。但現實中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的現象并不鮮見樹立以學生權利為本位的高校教育管理新理念迫在眉睫。
一、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在高校管理中,與學生權利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知情權、參與權、公正評價權以及程序性權利等方面。造成沖突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護學生權利的法律法規滯后和缺失
近十幾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高等教育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形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而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中《教育法》是1995年施行,《高等教育法》是1999年施行,《學位條例》則制定于1981年。法律法規規定明顯滯后于現實,法律規定的疏漏不斷顯現。對已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修訂不及時,明顯的法律缺陷和漏洞未得到及時彌補,法律法規無法指導現實工作,造成了高校管理的法律盲區。一些法律法規是在特定背景下由政府推進立法的產物,偏重于管理,立法的總體價值導向著眼于有效地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忽視大學生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保障大學生具體權利的法律缺位,導致學生權利被侵蝕。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規定了學生享有眾多權利,然而,除了《學位條例》以法律形式規范學位授予問題外,保障學生具體權利的法律法規缺位,學生權利更多地還停留在書面權利的狀態,無法轉化為現實的權利。
(二)保護學生權利的法律程序缺失,救濟途徑模糊不暢
目前高校管理普遍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有關學生權利保護的法律程序缺失?!督逃ā返?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中,沒有規定程序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3條第2款對學生的權益保障僅作了原則性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痹诟咝9芾淼默F實中,還有相當多數的高校在做出不利于當事人的決定之前,幾乎都沒有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也很少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在做出處理決定之后,也未及時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往往是在處理決定公布后,被處理人才知道懲處的結果、內容,被處理人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訴、向何處申訴。程序缺失導致學生權利未能真正得到保障,學生的知情權、申辯權與訴訟權等未得到充分尊重。
《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學生權利的一個重要的救濟渠道。該規定把學校處分和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加以區分,對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賦予了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機制——申訴權。遺憾的是,雖然該條款在形式上賦予了大學生申訴權,但是法律和其他法規都沒有對大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作進一步的說明。事實上,目前也很少有高校設置專門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和人員,學生申訴權仍然形如虛設,學生的權益實質上仍未得到有效救濟。
(三)高校內部管理秩序失范,學生權利保護意識淡薄
當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仍然沿襲著行政機構規則行事的運行機制,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觀念和行為規范還沒有真正確立起來,高校自身對教育法的了解和貫徹也非常不夠。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權時,其內部管理的秩序以及監督機制尚未完全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的軌道,沒有形成真正有權威的、客觀有效的監督,高校教育管理存在著權力濫用的可能和致害的風險。
許多高校在“從嚴治?!崩砟钪笇?,出臺了諸多加強學籍管理、嚴肅紀律等校規校紀。不容否認的是,校規校紀從維護高校管理的角度出發,普遍存在著重視學校管理權利而輕視學生權利的現象。甚至有些校規校紀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校規碰撞法律。一些高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無法律依據擅自增加學生義務,限制甚至剝奪學生合法權利,學生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嚴重失衡。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缺乏對學生權利的尊重,沒有真正樹立以學生為本的管理理念。
二、以學生為本。樹立高校管理新理念
在高校管理中,尊重和保護學生權利是高校管理工作不斷趨于法治化的重要體現,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突出學生權利本位,促進高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
(一)完善教育法律體系,明確大學生權利
近幾年來,我國教育立法已有明顯進展,在明確高校的法律地位,調整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以及建立和維護高校體制與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整體上來看,還有諸多亟待加強的薄弱環節。近年來學生與高校糾紛不斷,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作參考,以致當高校管理與學生權利沖突時,校方與學生各執一詞。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教育法律體系,特別是完善《高教法》內容,將學生權利明確寫入法律。針對學生權利被侵害的現狀,有必要把《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關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內涵和外延具體化、細化,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高校學生權利,確定高校對學生獎勵或處分的權限,對于確需剝奪或限制受教育權的條件、情節、程序要明確作出規定,使高校管理的每一項活動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監督規范高校管理,依法治教
高校教育管理存在著根本性的張力,在制度上一直沒有解決由誰來監督或如何監督高校依法辦學、自主辦學的問題。必須加強對高校教育管理的監督,在賦予高校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同時,也要將高校納入被監督之列。
當前,我國教育立法對高校權力的授予、運行、制約及責任承擔等問題,都缺少法律規定。這是造成高校濫用權力,侵犯學生權利的主要原因之一。高??梢圆恍璺梢罁P于管理、教育學生的命令規則,學生必須服從。高??梢詫W生作出各種處分決定,學生如有不服,只能提起申訴而無法尋求司法救濟。高校這種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對學生合法權利構成了巨大的威脅,與依法治國原則相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應拋棄這種與法治不符的觀念和做法,在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先行規定的情況下,高校不能自行規定剝奪或限制受教育權的條件、范圍、種類。
正確理解和合法行使高校教育管理權,高校必須遵守法律,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育學生,行使管理權力的職能范圍必須由法律授權。高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制約,進行教育管理活動的權力來源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權力的行使必須合法。在實現依法治教的進程中,既要確保高校管理權的實現,同時也必須對高校管理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約束和限制。高校管理必須建立在合法設定高校自主管理權的基礎上,并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理合法。
依法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高校必須依法行使管理權,高校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教育法律法規相協調,而不能相抵觸。高校應通過對現有法律法規的分析研究,從學校的實際出發,充分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廢除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校內規章制度,出臺一些新的保護學生個體權益的規范性文件,真正實現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在實際管理中高校應將有關學生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學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依法指導、檢查和督促。
一、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各式教育訴訟層出不窮,但主要與高校發放畢業證、學位證行為,招生行為,紀律處分行為這三個高校管理中最主要的部分有關。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多樣的,但就其共性分析包括以下幾種:
1.相關法律、法規的混亂及缺位。雖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位條例》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都授予了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權利,但相互之間的關系不夠明確,且低位法缺乏可操作性。如《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執行國家教學標準,保證教學質量;《學位條例》規定,國務院已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卻沒有規定保證教學質量的方法和不授予學位的情形,也沒有授權高等學校不授予學位的權利。高等學校為了保證教學質量和所授予的學位而制定的校內規章制度,又多次在司法審查中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由此出現了對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而言,其對所有層次的畢業生,不授予學位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現象。因為法律、法規沒有不授予學位的具體規定。由于法律、法規的缺陷,學生畢業時獲得學位的權利與高等學校履行管理義務不授予不符合學校規定條件的學生學位的權利之間出現法律沖突,產生糾紛也就是必然的了。
2.規章制度的陳舊和不規范。在高等學校自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有立法技巧上的不足,而且其本身在制定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不規范。主要表現有:(1)規章、制度設定的內容不規范。如對受教育者的知情權、申辯權、申訴權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過于模糊,沒有具體規定,不便于操作;而有些規定又因太過于具體,不能包括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具體現象,使自己在進行管理時缺乏依據。(2)規章、制度設定的形式不規范。如有部分規章、制度是以《……規定》、《……制度》的形式出現的,有一部分卻并不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的,而是以《……通知》、《……意見》等形式出現的,即不規范也不嚴肅,卻仍在發揮著規范性文件的效用。(3)缺乏程序性的規范。高等學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時,對某一項管理活動需要的程序缺乏規定。如對學生的處分如何申辯、申訴;在什么時間內進行;向哪一級組織申辯、申訴等缺乏程序,性規定。從法院判決學校敗訴所采用的法律依據上看,這一部分的內容往往是高校容易忽視或不容易做好的地方。
3.高校與學生之間模糊的法律關系。首先,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一種內部的管理行為,還是一種外部的管理行為的法律關系模糊。從理論上看,學校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共識。從司法實踐來看也不明確。如:在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中法院認定高等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而在六名學生訴湖南外語外貿學院案中,法院認定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適用的又是屬于內部行政管理行為的法律、法規。由于不能準確判斷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行為到底適用內部行政管理行為還是外部管理行政行為,又導致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者的法律關系模糊。這從另一方面來看,也表現了司法界內部亦對高校管理行為可訴范圍存在爭議。
其次,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模糊。高等學校根據《教育法》、《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承擔保證教學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的義務,實現這一義務的對象是高校的學生,即是通過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業水平來體現的,但是,對學校通過什么途徑來履行這一義務,法律、法規規定模糊。其表現形式是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沒有法律、法規確認。由此,高等學校是否需要制訂自己的學位授予條件,有沒有權利規定,高等學校規定什么樣的條件是合法的等問題仍然模糊不清。從學生方面講,學生的合法權利應當予以保護,但他們需要履行哪些義務并不清晰。由此引出學校合法的規定他們是不是應該遵守,遵守學校的合法規定是不是他們的義務等與此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是模糊的。
二、當前高校管理涉及的管理問題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是硬性的管理規則,高校的管理活動引起諸多的法律糾紛也顯示出,高校在管理活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漏洞:
1.高校管理理念滯后于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由于在教育活動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對象,處于受動的地位,因此,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受教育者的權利一直得不到充分重視。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都是國家舉辦的,學校作為國家授權舉辦教育的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內部管理一直沿用行政管理體制,校內的各種主體關系,如學校與老師、學校與學生之間一般是“我命令,你服從”的行政隸屬關系。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這種關系得到了逐漸的調整,但是高校的管理理念仍跟不上這種調整的需要。
2.高校管理行為脫節于依法治校。在依法治校方面,高校從主觀上來講仍存在一些誤區,如認為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規治理學校,再由學校用法規治老師和學生,卻忽視了依法治校的主體應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管理者依法得到授權也要受制于法,因此出現了有的高校自行制訂的一些內部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明顯相違背的現象。這種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相對滯后于教育體制改革的矛盾,使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產生法律糾紛成為必然。
3.高校管理職能設置存在越位和不合理。由案例可見,職能設置上最明顯的已產生沖突的是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術)委員會。答辯委員會是一個學術性的專家組織,其決議不應為其他組織推翻,除非其組織成員不合格,答辯中有弄虛作假或違反程序的情形。學位(術)委員會是一個具有行政權能的機構,它代表學校作出是否授予學生學位的決定。它雖然也是由專家組成,但其在審查非本專業的論文時則是外行。因此,學位委員會一般不應審查學生論文的學術質量,而應只審查學生的學習成績表、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資格、答辯程序等。但是高校在學位管理中兩者往往職能混淆,以致學位委員會多數委員不得不去評價、審查非本人專業領域,從而自己完全不懂或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書式的論文,并還要盲目地去就其論文學術質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4.高校管理中責任機制的缺失容易使民主流于形式。一個學校如何創造一個責任機制的問題,也就是責任要明確的問題,高?,F行的委員會制度、無記名投票制度,使得最終決策責任的相關承擔者不易分辯,極易出現爭功諉過的現象,沒人負責亦成為此類集體主義制度最大的缺陷之一。責任沒有人負,榮譽也不能夠得到特定化,懲罰和獎勵都不能產生很好的穩定和激勵效用,對高校的長遠發展而言存在負面影響。
三、解決高校管理問題的對策
高校的管理,既是法律行為,亦是管理行為。在這一層面上,教育法律體系與高校管理是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的。如何針對上述高校管理中諸多問題來提出對策,需要法律界人士與教育學、管理學專家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以下方面來綜合構建一個高校的法律管理體系:
1.要建立健全高等學校管理法律體系。首先,要通過修改《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對大學生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規章制度可授權給高等學校制定等問題,并進一步明確國家立法與學校制定校紀校規的法律關系,從而使高等學校的規章制度真正具有法律賦予的權威,性;其次,要清理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制度。在長期的教育管理活動中,各高等學校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對于穩定學校的各項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存在著不足或逐漸的不合時宜也是可以確定的。對高等學?,F行的規章制度中的那些不符合或者違背法律法規的部分要取消,對那些規章制度中不完善的部分要根據現實情況予以完善,使之適應法律規定和公民道德準則的要求;第三,要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確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又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高等學校與大學生之間作為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我國《民法通則》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他們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權利保護,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
2.要加強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治校的觀念。加強法制教育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提高高等學校的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要在高等學校的管理者中樹立對學生進行管理要立法有據,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法律意識。既要嚴格要求又要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的性質、任務和特點決定了維護學生正當合法權益也是法律賦予高等學校的義務。因此,在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時既要保障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又要維護學生的正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加強學生法制教育,要使其明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通過法制教育使學生明確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適應的。只有認真履行義務的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高等學校的校紀校規,作為校內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是高等學校實施內部行政管理的必要和有效方式,在校紀校規合法的前提下,是可視為法律規范的延伸。它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高等學校依法管理的必不可少的制度規范。對高等學校制定的這些符合法律規范的各項規章制度,大學生也必須要遵守。
3.以人為本。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與其他類型的學校的學生管理具有特殊性,需要在管理模式上不斷探索。首先,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適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大學生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群體,高等學校對大學生的管理不能繼續適用以往長期實行的大包大攬的管理模式,而應該建立一套充分尊重受教育者權利,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權利義務關系相一致的管理模式。其次,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要注重以人為本。這也是現代法律精神的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要求管理者尊重被管理者的基本權利,充分調動被管理者的積極性,建立起大學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能使個體與社會發展協調統一的管理模式。第三,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的模式要鼓勵大學生個性發展。這是由高等學校的特殊性決定的。高等學校的教育目的是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技術人才,如果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忽視大學生的個性發展就無法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也就無法實現高等教育的目的。
一、機會均等與平等對等:“包容”中求“寬容”
“機會均等”思想是“社會公平”理念在教育界的反映。它與反對歧視的平等對等原則是包容的。按時間和內容劃分,學生的機會均等,包括入學機會的均等、接收教育的機會均等、學習成功的機會均等以及畢業時間和就業機會均等。這種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是不因一些差別因素(如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而轉移的。我國憲法第46條、教育法第9條和第36條第1款皆做了授權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這種兼容的機會均等和非歧視原則不僅體現在入學環節上,還應體現在學校教育管理、學生學業成功的每一個環節。學校應保障具有不同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背景因素的學生在入學、學習、就業等方面平等權利的實現。教師與學生之間、受教育者之間也應反對基于以上差別因素的歧視。
值得一提的,世界上許多著名高校幾乎皆在其不歧視宣言中加進了“性傾向”這一很可能受到歧視的因素,反對基于“性傾向”上的歧視,拓寬了弱勢群體受保護的范圍。世界醫學界、心理學界已認可了性傾向的多元化。我國的相關領域的專家對此問題的認識,盡管有分歧,也發生了突飛猛進的變化。鑒于我國倫理道德文化的獨特性以及公眾的認識接收程度尚不高,建議國家和高校對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應循序漸進的展開。國家教育法規禁止歧視條款中,對有可能受到歧視因素的列舉是開放的,地方政府和個別高校在分歧未彌合之前做些擴展性的解釋和政策,若與國家法規不相抵觸。應該是許可的。這也許是一種過于前衛的想法,但高校在國家尚未有明確說法之前,應謹慎從事,本著科學、合理、善意、寬容的原則,妥善處理因性傾向差異而導致的爭議和事端,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悲劇。
二、學生合法權益與學校自由裁量權:“平衡”中見“制衡”
(一)依法治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的法治觀念也在不斷加深。論文格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的接軌程度越來越緊密,這使得年輕一代的思想思維模式受到國外思潮的影響越來越大,年輕人的思維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論文格式。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步伐的加快,社會整體法制意識增強,學生家長和大學生本人法制意識維權意識也不斷提高,傳統意義上定向思維的大學生思維模式已經不再存在,學生管理工作面臨許多挑戰, 傳統的管理思、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來越不適應新時代、新形勢的要求, 不符當代大學生的現狀, 其中一些原來就存在的問題也更加凸現出來,樹立學生管理新理念, 依法加強高校學生管理。
(二)依法治校是建設和諧校園的重要保證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是我們辦好大學的法律依據,依法治校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推進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實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嚴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則與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尊重師生人格,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提高學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實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斷完善學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格局。推進依法治校,有利于運用法律手段調整、規范和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構建法制、文明、和諧的校園。
(三)依法治校是深化高校改革、實現對學生有效管理的內在要求
當前許多校擴大辦學規模, 建立大學城;通過合并實現學科優勢互補, 提升辦學實力, 并且斷探索教育管理改革新思路, 探索“校院二級管理”新模式。這些新并或擴大規模的高校在過渡期間和改革期間, 加強學生規章制度建設、依法加強生管理顯得尤為緊迫, 否則必然影響平穩過渡, 影響進一步深化改革。依照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依法治校,是學校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教育領域還未完全建立起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體制,和具體的學生工作相關的管理規定到去年才得以出臺新規,高校要對學生進行有效管理, 就必不可少地需要制定一系列校規校, 依法加強學生管理, 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新形勢下如何做到依法治校
隨著各級教育的發展與辦學自主權的擴大,教育管理越來越復雜,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都要依靠法律和教育規章制度來理順關系,規范行為,加強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依法治校,建設和諧校園。
(一)完善學生管理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要與國家法規相一致
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一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和校園文化。完善的規章制度是是確保硬件條件和諧有序進行的法寶和靈魂。
首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校規校紀的制定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制定,不能與上位法律相沖突,創新性的內容也必須不違背上位法律的基本精神。4其次,學生規章制度的修改和清理必須及時,對于內容不適當,或過時的規章制度,學校應與時俱進,及時予以修改或撤消、廢止。重點清理那些直接涉及教職工和學生權益的文件以及與上級部門法規不相一致的文件。校紀校規的清理,以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再次,學校在對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時,還必須制定一整套嚴格規范的管理工作制度,讓“正當程序”滲透到學校管理的全過程,以保證學校各項行政管理工作長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實施,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和處理辦法必須公示,做到程序公開、公正,讓學生了解和掌握。并征求意見,反復修改。
(二)依法治校要尊重人權、以人為本,兼顧人文關懷
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更新高校的法治管理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重新審視高校的管理工作、創新管理機制,是當前時代的要求。論文格式。尊重權利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慎用權力。這是判斷對學生處理合理性的一個重要尺度。學生所犯錯誤是否夠得上“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這種剝奪受教育權性質的處分,必須以法治的精神來判斷。也就是說,對學生行為“錯誤”性質的價值判斷,并不能代替對其所犯“錯誤”程度的事實判斷。毫無疑問,學校依法享有對學生的管理和處分權利,它的確屬于學校合法的自由裁量行為。但是,正因為如此,它也就成為一項管理者必須根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來行使并接受監督和評判的權力。所謂合理性,說白了就是要合乎情理。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情與理,就是要兼顧學校的教育目的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探尋二者合理兼顧的制度“臨界點”以實現二者的平衡,是學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項艱巨任務。學校不能不顧育人和管理的導向問題,但為此而實施的管理措施以及對學生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應被控制在一個盡可能合理的限度之內,即所采取的措施應與其正當目的之間存在邏輯上的關聯性———必然聯系,從公正的意義上具有必要性以及用社會通常觀念來理解具有適當性。高校學生的人性化管理是法治化管理理的“調節器”和“助推器”。5法治化管理是學生管理下作中一種有效手段。以學生為本,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的尊重;在法治理性的寬容信任中,使學生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保護,是校園和諧的基礎。也就是說,通過依法治校、建立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實現校園的和諧。法治文明對管理工作者的要求是“認真地對待權利”。管理工作應充分體現尊重人權的理性精神。
(三)加強對大學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
法律素養是大學生全面素質的重要內容之一,法制教育是培育大學生良好的法律品質、提高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有效途徑,關注大學生法制教育對依法治國的進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信息社會、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以及國際社會思潮的影響,對高校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社會要求高校的法制教育在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創新。當前,高校招生規模不斷擴大,學生類型增多,教育的形式不斷多樣化,以上種種新變化都對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加強大學生法制課程教育,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法制教育實踐活動,鍛煉學生運用法律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大學生法律素養。
依法治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不可急功近利,它不僅和社會的法制水平有關系還和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教育的發達程度都息息相關;加強依法治校,提高學生管理工作水平,使學生管理工作干部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管理權;賦予學生平等的民事權利,做到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只有這樣學生工作才能得以健康發展,學校管理水平才能得以提高,享得更多的社會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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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丙劍 (1981—) 男 山東菏澤人 碩士 西安石油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助教 訴訟法學方向
2 李世福(1957— ) 男 寧夏人 西安石油大學繼續教育學院高級工程師
3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構建淺探》 楊 科 唐百峰 《滄桑》 2006年第1期
4 《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探討》 李建軍《重慶行政》 2006.4
近年來大量出現的高校學生因學位、學籍、學費、紀律處分等原因訴高校的訴訟糾紛案件,其實質是高校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利之間的爭議。如:1998年,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田永狀告母校管理不當,濫用職權,不頒發其畢業證、不授予學士學位,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權和名譽權。1999年7月,北京大學96屆博士畢業生劉燕文經過近三年的奔走終于將母校北京大學訴上法庭,理由是北大濫用行政管理權,不頒發畢業證書、拒絕授予博士學位,侵犯了他的權利。1999年10月,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六名學生將母校訴上法庭,理由是學校公開了對他們的處分,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分析以上這些學生訴高校的案例產生的原因和背景,一方面反映了一直處于被管教地位的學生其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的覺醒和提高;另一方面暴露了學校在教育管理學生的觀念、體制和實踐方面的滯后和弊端,也反映了學校管理關系和教育秩序的欠規范以及現行教育法制的缺陷。傳統的理念中,學校擁有絕對的管教權威,致使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矛盾與沖突在這種權威下被掩蓋了起來。法治理念的進人和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使得高校管理的實踐進程不可避免地出現了新舊觀念的碰撞和權利沖突。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的權益之間的沖突已成為不可回避的事實。如何更好的用法律來規范和協調學校的教育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關系已被提上了日程。
一、沖突產生的根源
(一)傳統學校教育管理的絕對權威
傳統的學校的教育管理權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的權利,這是基于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管理與服從的不對等的教育法律關系而言的。這種關系的存在深受“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影響。特別權利關系理論起源于19世紀君主立憲時代的德國公法學,是指國家或公共團體等行政主體,基于特別的法律原因,在一定范圍內,對相對人有概括的命令強制的權利,而另一方面相對人卻負有服從的義務,例如國家對公務員,國立大學對學生等。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別權利關系中,無論該關系是強制形成的,還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當事人均不享受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實行法律保留原則。當事人不得利用普通的法律救濟渠道尋求法律救濟。行政機關可以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直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規章或指示命令,安排和規范這種關系,不受法律約束。在我國大陸的法學理論中,并無明確的特別權利關系的概念,但是具有特別權利關系特征的管理關系卻實際的存在著。例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于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再如,根據我國的《教育法》,學生除依據其第42條第4項的規定,當“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時,可“依法提起訴訟”外,在具有特別權利關系特征的學校管理關系中,亦缺少明確的司法救濟途徑。長期以來,高?;旧咸幵谝环N無訟的狀態下。人們一般習慣性的認為,高校對學生的獎懲是高校當然的權利。很多學者認為這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特別權利關系理論的影響。再加上中國的傳統,自古以來,無論官學還是私學,師生關系都是一種不對等的管教關系?;诖?,學校天然擁有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力,學生對學校的管理應服從和遵守。這是傳統上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基本點。特別是在教育國家化后,管教權從父母手中的一種私權轉化為國家掌握的一種公權,學校作為國家教育權的實施者獲取了管教學生的絕對權威。
(二)學生的權利意識與法律意識的覺醒與提高
隨著中國的整體的法制建設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已經進人對人的權利進行確認的時代,整個社會法律意識都在不斷的提高。人性的尊嚴正在從一種潛在的需要迅速成為顯性的需求,作為教育的主體—學生更是越來越追求教育領域中的人的權利的平等,越來越看重人的選擇的自由,也越來越重視教育活動中對人的尊嚴的確認與維護。近幾年,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一些高校中,學生紛紛自發組織成立了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的學生權益維護機構。浙江大學學生權益服務中心在2000年11月對5000余名在校學生進行了學生權益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學生沒有了解學校各方面政策的權利,應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學生應有參與協商、制訂“綜合記實考評”的方法的權利;學生應有投訴、申訴的權利;學生應有自由選擇學習科目和任課教師的權利等等。這些均表明學生的權利要求逐步提高,權利范圍也將逐步擴大。
另外隨著高校收費制度的改革,高校在向大學生教育收費的過程中同時形成了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契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已不再是以前的純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同時也具有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這種關系的變更使大學生向有著絕對權威的學校爭取自己權利的時候更是理直氣壯。
(三)教育法制與教育體制的缺陷
近幾年來,以《高等教育法》為標志,高等教育從無法可依到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使高等教育中的重大問題和高校管理的重要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據和保障。但是,目前這些法律還均屬于宣言性立法,條文過于原則,實體性和程序性的規范較少,學校、老師、學生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明確,三者各自的權利、責任尤其是學生的責任和權利不明確。而呼喚已久的《學生法》、《校園法》等等配套法律遲遲未能出臺,一套完備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體系遠未建立。這些年滿十八周歲的又不同于普通社會公民的在校大學生有多方面無相應的法律來規范、約束其行為,調整其各種關系,使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時不時地陷人被動和無奈境地。由于高校權利不明確,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校具體管理實際需要制訂的相應管理制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學校與學生對簿公堂之時,學校難免面臨敗訴的難堪局面。目前高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是依據1990年原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訂的,十多年來從未修訂,其中有的規章制度與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相脫節。高校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對高校辦學自主權存在錯誤的理解,對學生管理的隨意性較大,不注意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仍存在權大于法的觀念,依法治教的意識不強。有的高校對于推薦保送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榮譽稱號的授予,助學金發放等方面存在暗箱操作的情況,對于受處分的學生,拒絕聽取學生的辯解,隨意加重對學生的處分,限制學生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同時國家的教育法規和學校規章也存在沖突與矛盾,具體表現為:一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如作為規章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作為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關系,是下位法與上位法的關系,下位法的規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規定。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準在校大學生結婚”的內容違背了《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原則,必然造成對學生婚姻自由權的侵害。加4年“五一”前后,全國首位公開舉辦婚禮的在校大學生新娘—天津師范大學某女生,引起社會的頗多關注。盡管在校大學生結婚被新婚姻法允許,但卻與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制度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定有沖突。對此,學校言語謹慎而表情尷尬。網二是學校內部的自治性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如前的田某案,學校根據其制定的《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給予田某退學處理,并據此不發給田某“兩證”。但學校的規定與原國家教委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內容相抵觸。三是一些教育管理法規規章中的一些規定不符合法治精神。如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規定,有各種惡性腫瘤、血液病的高考生,不能被普通高校錄取。這一缺乏道義性和公正性的規定勢必侵害對這類考生平等享有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權利。
二、沖突的表現形式
學生享有的權利可分為兩類: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前者如受教育權、隱私權等,后者如申訴權、被告知權等。在我國高校對學生教育管理的過程中,無論是學生的實體性權利還是程序性權利,都沒有得到很好的重視與保障。這就造成了學校的管理與學生權益之間的沖突。
(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的實體性權利的沖突
1、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
所謂的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團在實體法上,我國《教育法》第42條明確規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權利,其中前四種權利從某種意義上說,可稱之為法定的受教育權利內容。即:(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而在我國傳統的高等教育中,對學生的受教育權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目前,高校已經普遍實行收費制度,學校仍然對交費上學的學生實行“家長式”的管理,學生專業的選擇,課程的設置,獎學金的發放及宿舍的安排,都由學校統一裁決。學生的選擇權、知情權、參與權、對學校的監督評價權都被學校不同程度的忽略。更為嚴重的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對于如開除學籍、退學以及拒絕頒發學位證學歷證等使受教育者喪失受教育權利及有關學生重大切身利益事項的處理中,不受任何法律法規約束。在一些高校一次考試作弊就可以開除一個學生的學籍。高校這種無約束的自主管理權,以絕對的權威壓制了學生的權利的實施。
2、高校管理權與學生隱私權的沖突
以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學生訴學校侵犯隱私權為例,該院3男3女6名大學生幾次被發現酒后在宿舍同寢,學校按校規對6人分別做出了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并對他們的行為在全院的男生大會上提出批評,以達到教育其他學生的目的。隨后6名學生以院領導在無任何實際依據的情況下,公開他們從談情說愛發展到越軌,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名譽權。本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學校有權制定一定的規章來規范學生的行為,學生有義務遵守,若違反則應按照規定受到學校的處分,這是無可質疑的。值得質疑的是學校應不應該為了達到教育他人的目的將被處理學生的隱私公開宣揚出去。在我們高校的管理過程中經常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如:學生作弊或違犯學校其他的紀律被學校在公告欄上公布,在大會上點名批評,或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到學校的各個單位,學校的這些作為是否構成了侵犯學生隱私權和名譽權呢?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的程序性權利的沖突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對違紀學生作出處理時,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是高校訴訟案反映出來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學生訴高校案件的發生,很大程度上在于校方的處理程序過于簡單,操作也缺乏透明度。高等學校作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職能的教育單位,它對學生做出的處罰也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法》的約束。依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要求:一是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在程序上平等對待當事人各方……二是重大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公開;三是涉及到相對人權利有重大影響時,應啟動聽證程序,保障相對人有發表意見、進行申訴和辯解的權利。重實體輕程序是我國法律的一大傳統,這一弊端在高校學生管理法規中明顯的體現出來。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劉燕文案的判詞說明了這一問題:“因學位委員會做出不予授予學位的決定,涉及到學位申請者能否獲得學位的權利,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在做出否定決議前應當告知學位申請者,聽取學位申請者申辯意見;在做出不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后,從充分保障學位申請者的合法權益原則出發,校學位委員會應將此決定向本人送達或宣布,本案被告校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學位前,未聽取劉燕文的申辯意見;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影響了劉燕文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的行使,該決定應予撤銷?!蹦壳案咝V衅毡榇嬖谥谔幚沓绦蜻^程中的不嚴密現象。大多數處理程序是:學生違犯某項校規,學校要求本人做出檢查,學校有關職能部門依據某項管理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然后張榜公布。至于處理過程中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律程序,如調查取證、告知和聽取申辯等程序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
三、沖突的解決策略
(一)堅持依法治校,樹立法制精神和維權意識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必須樹立法治精神和維權意識,體現對人的尊重與關懷,創造體現法治精神的育人環境,讓青年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的潛移默化中,逐步培養現代法律意識、樹立民主法制觀念、養成守法習慣,提高依法保護自身權利、參與學校和社會事務的能力,教育學生正確認識受教育的權利,鼓勵學生積極維護自身的權利,切實保障和維護學生與受教育權相關的各種正當權益。
(二)加強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學校管理制度
近年來。學生投訴高校的不當處分案不斷出現。學生狀告學?,F象的出現,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社會法制的進步和學生權利意識的增強,學生敢于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凸顯了學校管理權的強大與學生受教育權保障的軟弱無力,兩者之間的沖突正在加劇。
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及其原因
(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
高等院校在學生管理中正面臨越來越多的問題,從近幾年所產生的高等學校與學生的爭議中,我們可以發現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學校對學生具體處罰行為上產生的矛盾
傳統管理模式中學校都認為,在校學生應當遵守校規校紀。否則學校就可以按照學校的校規校紀對違紀學生進行相應的處罰,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但隨著就業競爭日趨激烈,一旦學生在校期間受到處分會對其個人的職業發展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關系到學生的重大利益。因而,高校對學生的處罰越來越受到學生群體的高度關注。隨之而來的就是學生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對學校的處罰提出種種質疑,包括學校對其處罰的依據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甚至出現學生狀告母校的情況。
2.學校對學生管理手段上產生的矛盾
學校在行使對學生的管理權時,運用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也受到質疑。如發生在上海的“教室接吻被錄像曝光學生狀告校方侵害個人隱私”案所引發的討論中,關注的焦點是學校出于管理目的在教室安裝監控裝置監視學生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
3.政府規章與國家法律發生沖突時產生的矛盾
我國正處于法制不斷完善的過程之中,許多法律進行了重新的修訂,而大量的政府規章卻沒有進行相應的修改,關于教育的許多規章就是屬于此類情況,造成了學生管理中學校的被動局面。如婚姻自由是《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婚姻法》對這項基本權利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只要男女雙方達到法定婚齡,又符合其他法定結婚條件,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干預。但是,我國《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對在校期間學生的結婚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從立法層次上來看它是低于《婚姻法》和《憲法》的。很明顯,這種規章與法律上的矛盾,必然會帶來學生管理中的矛盾。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
1.法律原因
盡管我國現已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卻很不完善,主要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1)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章程之間沒有形成上下有序的體系,下位法與上位法相互沖突的現象屢見不鮮。(2)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對于高校學生的權益僅僅有一個原則性規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高校管理人員不得而知,高校學生也不得而知。(3)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章程內容不完備,缺乏程序性規定。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學生法》、《校園法》來規范學生的行為、保護學生的利益。有學者認為在學校、老師和學生三者中,“尤其是學生的責任和權利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大學生享有告知權、申辯權、申訴權等程序性權利,“但符合法制精神的申訴程序、調查程序、執行程序等都沒有得到規定”。這就成為學生權利被侵犯的另一重要原因。
2.學生維權意識的提高
隨著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學生群體的自身維權意識不斷加強,尤其是在學校的具體行為對學生個人的身心及個人的發展造成重大的影響時,學生會判斷學校行為的合法性并尋求相應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3.高校在教育市場上的強勢地位也是矛盾產生的重要原因
教育一直以來被認為是計劃經濟的最后領地,而高校則是教育領域中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最后領域。近幾年,我國的高校擴招政策的實施,使得社會對高等教育的需求受到極大刺激而膨脹。這種狀況下,高等院校的強勢地位顯而易見。但學校在規章制度的制定中仍然沿用過去計劃經濟下的一整套思路.以學校為中心而非以學生為中心,導致學校的規章制度重實體、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公正性。學校的校規校紀中大量的原則性條文降低了可操作性,同時以大量的道德判斷來代替法律判斷,導致學校在學生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關系的定位
(一)高校管理權的權源
1.法律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一)按照規章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庇纱瞬浑y看出,我國的教育法和學位條例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權。這樣,高等學校就屬于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高等學校在學籍管理、學位的授予等方面和學生之間就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
2.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委托性行政主體行使一定行政職權是基于行政機關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規的授權。因此,它只能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而且最終由委托機關承擔行使行政權的法律后果。在我國,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本應由其行使的職權授予給學校行使的情況并不多見,授權管理的事項主要集中在衛生防疫和體質檢測等方面。
3.學?;诠嫘再|而生的固有權
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既不能窮盡現實生活中的所有情況,也不能將學校的職權一一羅列無遺.因此學校在日常管理中為了實現其教育職能并達到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必然還享有一些法律規定外的權利或權力,其屬學校的固有權,來源于學校作為教育、公益機構的屬性。所謂固有權不過是肯定學校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的一定裁量權。學校的固有權是學校法定職權的補充。
(二)高校學生的權利
高等學校學生除享有《高等教育法》規定的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權、勤工助學權、獲得畢業證書權、結社權外.在學生與高校的民事法律關系中,高校處于生產者的地位,學生處于消費者地位,因此,作為教育消費者的學生應享有以下權利:(1)選擇權;(2)知情權;(3)人身與財產安全權;(4)獲取相應知識與公平評價權;(5)人身自由權;(6)救濟權。
(三)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間的法律關系定位
高校作為教育機構,在我國屬于事業單位系列。但是由于法律的授權,它承擔了某些行政管理的職能。因此,它的某些管理權具有公權力的性質。隨著自費求學、自主擇業的實行,現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雙重法律關系。一是學校作為教育服務的提供者。與學生形成了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學校和學生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應該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二是學校根據法律授權對學生管理。履行某些行政管理的職能,因而和學生形成了行政管理的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開除學籍及對學生的其他處罰,雖然個別方面涉及雙方合同性質關系的內容。但主要是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圍。因而,處罰學生是否合法的問題。主要是從學校行使行政授權的角度來理解的。
三、解決方案
(一)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普通高校實行并軌招生以后,學校收取費用并為此提供服務。學生與學校之間便含有了某種契約關系。而不再是以前那樣一種縱向的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正因為如此,管理者的管理活動不能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行為,高校在學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應該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兩者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轉變,要求我們轉變傳統的從嚴管理的理念,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把學生當作獨立、平等的人來對待。尊重學生各項權利。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現行法律對學生權利的規定較為模糊,而對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學生對校方的處分不服時擁有申訴權的法律條文,在目前實際操作過程中仍難以實行。相反,學校擁有的權力己經在長期的實踐中完善。形成相應并受法律保護的管理措施,卻忽視了這些具體管理措施可能侵犯學生正當權利。因此,必須完善現行法律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將學生權利明確寫入法律,形成有針對性的條文,這是妥善處理高校學生與校方糾紛的根本性措施。
(三)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質
高校管理人員是學生管理工作的實施者,他們的法律素質高低決定著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合法性和規范性的程度?!澳壳案鞲咝9芾砣藛T素質參差不齊,一般都沒有系統學習過管理理論和法律知識。存在著先天不足。因此,提高高校管理人員的法律素質迫在眉睫?!睂W校應組織學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學習,使其自身提高認識,加強法律知識,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能力,從而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學校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
“正當程序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因為沒有正當程序,不僅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而且事后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從而也就談不上公正。”有關教育機構在作出不利于學生決定時,應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使其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應當按照公開的規則和標準進行,如同法官辦案一樣其依據的法律必須公之于眾,并盡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確定性,避免隨心所欲的臨事議制和暗箱操作。
(五)完善救濟機制
1.完善學生申訴制度
前言
高等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新的教育類型,成為政府、企業和經濟社會相互聯系的紐帶,受到了教育政策、經濟發展、社會認可等諸多因素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因此,協調好各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相應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規和教育制度規范高等職業教育實施過程中的各種行為,開展并優化高職教育相關制度設計,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高職教育各參與方、利益相關方的共同責任。
德國作為世界經濟發達國家,其高等教育及職業教育一直是世界各國學習與模仿的典范。在德國教育體系中,并沒有高等職業教育這一分支,但存在著兩種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教育目標的高等教育形式,一種是應用科技大學(Fachhochschule 簡稱FH),另一種是職業學院(Berufsakademie 簡稱BA)。職業學院是雙元制辦學模式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延伸,與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存在著較多差別,借鑒意義不強,故不在本文對比分析之列。德國應用科技大學(FH)不僅在四十多年時間里獲得迅猛發展,而且作為成功的“德國經驗”在其他國家得到推廣。德國在《面向21世紀的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里強調,高等教育將形成以應用科技大學(FH)為主體的新格局。Fachhochschule在漢語中的翻譯幾易其名[1],從最初的“高等??茖W?!?,到上世紀80年代的“高等技術學院”,到90年代又譯為“應用科技大學”或“應用技術大學”,這種譯名變化既反映了學者在中德兩國教育體系之間對應關系上的困惑,也表明了我國研究人員對于應用科技大學(FH)的分析研究不斷深入。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從應用性本科到高等職業院校,都在不同側面上借鑒了應用科技大學(FH)在應用性人才培養方面的成功經驗。
德國盧塞恩大學校長魯道夫·施迪希偉(Rudolf Stichweh)教授認為,“制度”是“眾多遵守者的期望之集合”(convergence of the expectations of many observer)。[2]中國有研究人員[3]將“教育制度設計”定義為:為保障教育組織適應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并適時解決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教育的管理機構(政府或專業咨詢機構)通過一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規和教育指導等形式,把某些行為規則施加于教育共同體中的教育個體或學校組織的建構行為。因此,政府作為高職教育制度設計主體,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構建高職教育制度框架,明確高職教育的類型、層次、屬性、定位,并營造合適其發展的社會環境,促進高職教育科學發展。
一、中德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歷程對比分析
(一)德國應用科技大學制度設計歷程
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德國將原來的工程師學校、工業設計高級專科學校、社會公共事業??茖W校、經濟高級??茖W校等中等職業學校合并升格成立應用科技大學。經過40多年的發展,應用科技大學現在已經成為德國數量最多、地位僅次于綜合性大學的第二類型高等學校。至2011年5月,全德共有應用科技大學210所[4],占德國高??倲档?5.3%。2006-2007學年有27.4%的學生在應用科技大學注冊,應用科技大學培養的工程師占德國工程師總數的2/3以上。
應用科技大學成立后,德國于1976年修訂的《高等教育總法》首次確認了應用科技大學的高等教育層次。1985年第二次修訂的《高等教育總法》強調應用科技大學與其他高校類型不同,無層次之分。1987年第三次修訂的《高等教育總法》要求加強各種高等學校的合作。1998年的《高等教育總法》中,應用科技大學開始實行“學分制”,標準學制縮為四年,畢業生可以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還可以直接到其他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或者應用科技大學和綜合性大學聯合培養并由綜合性大學授予“博士”學位[5]。
德國應用科技大學的初始發展并不順利。在成立之初,對于有著濃厚學術情結的德國大眾是一種心理挑戰,應用科技大學校長也一度被排除在高校校長聯席會議(HRK)之外。同時,傳統大學也給予了應用科技大學相當大的壓力。但是,持續修訂的教育法規,給予了以應用性為特色的應用科技大學相應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為職業而進行科學教育”這一理念不斷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學期實踐性教學特色得到繼續強化,辦學規模持續擴大,專業設置擴展到傳統大學的專業,與企業合作研究更加深入,國際化趨勢更加明顯[6]。
(二)中國高職院校制度設計歷程
中國高職院校的雛形是始自1980年成立的職業大學,至1985年,全國共有126所職業大學,成立之初的職業大學以走讀、收費、不包分配、擇優推薦錄用等為主要制度設計。職業大學與當時的??茖W校處于同一層次,相互之間競爭比較激烈。另外,由于缺少明確而具體的類型定位,部分職業大學辦成了普通本科的“壓縮餅干”,對職業大學的發展產生了阻礙作用。
20世紀90年代末,部分國家級中等專業學校開始升格為高等職業學校,使高等職業教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至2011年,全國共有1071所高等職業學校,另有144所??茖W校。在1998年8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確認了高等職業學校屬于高等教育體系,在1996年5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明確了高等職業學校的職業教育屬性,由此,高等職業教育的二元屬性確立。2006年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個類型,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培養“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大力開展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構建雙師型師資隊伍,推行“雙證書”制度,學生頂崗實習時間超過半年等要求。這些明確而清晰的制度設計,促進了高等職業教育的準確定位,使高等職業教育在實現高等教育大眾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中德兩國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歷程對比分析
從以上論述中不難發現,制度設計在中德兩國高職教育的發展中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科學的制度設計成為決定高職教育成功的關鍵要素。同時,兩國高等職業教育制度設計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兩國制度設計形態不同。德國主要通過修改《高等教育總法》及大量配套法律法規,為應用科技大學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中國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確高等職業教育屬于高等教育,但更多是通過相關政策文件,為高等職業教育提供保障。
2.兩國制度設計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定位不同。德國認為應用科技大學與傳統大學是“不同類型但等值”的關系,并允許應用科技大學頒發學士和碩士學位,學生可以在傳統大學與應用科技大學之間自由選擇;中國高等職業教育還沒有被法律認定為一種教育類型,處于??茖哟?,無學位授予權。
3.作用范圍不同。德國通過聯邦法律或州法律確定了更加廣泛的受約束群體,促使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應用科技大學的實踐教學和人才培養;中國通常以部委文件的形式,引導鼓勵社會參與,但對于企業及社會組織的約束力較弱。
二、中德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框架比較
(一)德國應用科技大學制度設計框架
1.實踐性設計。應用科技大學自成立之初就是以實踐性作為自身特色,完全高中畢業生在申請加入應用科技大學之前,需要參加至少三個月的職業實踐。在教學過程,設置了一至兩個實踐教學學期,學生到相關企業參加實踐。任教教師除要求博士學位外,特別要求在最近五年里至少兩年的專業實踐經歷。另外,教師平時廣泛聯系企業,參與企業經營,每四年還可以享受半年的學術假期。因此,實踐性是應用科技大學最為顯者的特色之一。
2.科學性設計。應用科技大學的理念是“為職業實踐而進行的科學教育”,在“科學研究—科學應用—產品制作”體系中,處于聯系綜合大學與雙元培訓學校的結點上,培養對象也是定位于“科學家—工程師—技術工人”體系的中間環節。這種定位,體現了應用科技大學“科學性”的本質屬性。
3.高等性設計。應用科技大學的高等性不僅體現在可以授予學位,更重要的是其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的高端和復合性。與業余制的雙元培訓學校不同,應用科技大學是全日制教學,培養目標在人才體系中處于產品研發層次,定位于企業高層人才。
4.行業性設計。與德國綜合性大學獨愛“象牙塔”式的研究不同,應用科技大學一般與行業保持密切聯系。行業企業專家作為兼職教授廣泛參與教學過程,承擔實踐性教學任務。應用科技大學的教授也積極參與企業技術研發,并將研發成果寓于教學過程中,保持了教學內容與企業技術發展的同步性。同時,行業協會擔負畢業生職業技能鑒定責任。
5.區域性設計。應用科技大學一般與區域經濟社會聯系廣泛,以服務于區域經濟為主要目標。各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獨特的優勢,為應用科技大學培養技能型人才提供了實踐教學的基礎條件,并引導應用科技大學發展方向。相對于綜合性大學數萬學生的規模,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數一般保持在一萬人以下,平均約為四千名,這也是與區域經濟對技能型專業人才需求相適應的結果。
(二)中國高等職業教育制度設計框架
1.職業性設計。在世界教育史上,中國高職教育首次實現將職業教育定位于高等教育層次。將高等職業教育定位于就業教育,強調教育內容與崗位工作的協調一致?!耙跃蜆I為導向”成為高等職業教育的政策定位,引導了高職院校開展校企合作、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也因此形成了獨立于普通高等教育的另一種類型的教育。
2.高等性設計?!陡叩冉逃ā芬幎烁叩嚷殬I教育從招生、就業、管理等方面享受與普通高等教育相同待遇,但不授予任何學位。社會公眾對于高職教育高等屬性的認可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面,就讀普通本科院校是絕大部分考生和家長的第一選擇;另一方面,高等職業教育畢業生就業率卻連續多年超過了普通本科院校。這種矛盾是由于高職教育定位于專科層次和它富于職業實踐特色雙重因素作用的結果。
3.區域性設計。高職院校制度設計上由省、市甚至縣級人民政府或行業舉辦,或者由民間資本舉辦。這種行政隸屬關系決定了高職院校服務于一定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另外,高職院校以培養技能型專門人才為目標,需要與企業合作開展人才培養,地域成為影響學校與企業合作的突出因素。高職院校服務于區域經濟展的目標定位,決定了招生、就業及社會技術服務一般會限定在一個比較固定的范圍。
三、中德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框架趨同性分析
(一)雙方均與本國高等教育傳統相結合
德國應用科技大學是高等教育向職業教育的延伸,注重實踐性教學的特色是德國高等教育“科學研究與教學相統一”理論在職業教育中的應用。應用科技大學傳承了德國傳統大學獨立研究的辦學理念,通過校企合作,發揮了現代大學服務社會的功能。
中國高等職業教育繼承了普通高校獨立承擔人才培養責任的傳統,同時努力拓展校企合作辦學,在人才培養過程中實行工學結合模式?!耙跃蜆I為導向”,實現了人才培養與人才使用兩個環節的有效銜接。
(二)雙方均與本國職業教育發展現狀相協調
德國應用科技大學在改革與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吸收“雙元制”職業培訓的成功經驗,充分利用企業培訓資源,使全日制人才培養與“雙元制”人才培訓過程實現融合。定位于“工程師”、“經濟師”等社會職位的人才培養目標,與“雙元制”職業培訓技術工人目標形成梯度發展態勢。
中國高等職業教育同樣繼承和發展了中等職業教育經驗。一方面加強校內實訓設施建設,實現校內實訓設施的“工廠化”和“生產性”;另一方面,引導企業入校開辦“校中廠”,并在外設立實訓基地,提高職業能力,豐富學生從事實際工作的經驗。
(三)雙方均與本國社會經濟現狀相統一
德國應用科技大學專業設置已經從原來的工程、經濟、法律等方面,正在向綜合性大學所開設的各種專業拓展,這是為了滿足德國后工業化時代社會職業發展趨勢對人才的要求。
中國高等職業教育擔負著為國家全面培養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的任務,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地位所決定的,也是由中國產業發展狀況所決定的。高職院校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反映了產業對人才的規格和數量需求。
四、中德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框架差異性分析
中德兩國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源于其各自不同的教育定位和教育理念,同時也反映了不同的社會需求,因此,兩國高職教育制度設計框架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教育法規與標準不同
德國高等教育法制建設比較完善,形成了聯邦《高等教育總法》與各州地方教育法規的協調統一,保證了《高等教育總法》的地位,同時滿足了地方經濟和教育發展的具體要求。在四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多次修改法律,提升應用科技大學社會地位。中國《高等教育法》明確了高職教育的高等教育屬性,形成了教育部和省兩個層面開辦高等教育的局面,但缺乏具體落實的法律規定。
(二)培養定位不同
德國應用科技大學要求學生入學前必須具備一定的職業實踐經歷,教學過程強調科學應用和實踐,是通過“科學教育”達到“職業實踐”的目標,定位更加寬泛;中國高職學生入學前大部分沒有任何職業經驗,教學過程強調與具體職業崗位相對接,更加注重職業技能的培養,人才培養定位更加具體。
(三)人才規格不同
應用科技大學授予學生學士和碩士學位,人才培養成果與綜合性大學“等值”;中國高職院校不授予學生任何學位,學生畢業標準一般要求同時獲得畢業文憑和職業資格證書。
(四)畢業標準不同
應用科技大學學生除完成本校學業并獲得相應學分外,需要參加統一的學位考試和由行業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考試,以獲得相應學位和職業資格;中國高職學生除完成學校規定的課程并獲得學分外,不需要參加統一的畢業考試,職業技能鑒定是由政府職能部門通過設立在學校或企業的職業資格鑒定所(站)組織的。
五、中德兩國高等職業教育制度設計對比的啟示
(一)科學的制度設計已經成為高職教育快速發展的推動力量
制度設計不僅對高等職業教育進行遠景規劃,還可以通過制度修訂持續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制度設計的科學合理化程度,對高職教育具有顯著的影響。強化對高等職業教育制度設計的研究,厘清制度設計的主體、參與方、制約因素,明確激勵與約束措施,是高職教育制度設計的主要任務。
(二)中國高職教育制度應當在特色與變革中不斷提高科學性
中國高等職業教育在吸收了發達國家的職業教育成功經驗后,已經在制度設計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經過“黃金十年”的快速發展,“以就業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走產學研結合的發展之路”、“校企合作、工學結合”、“雙師素質”、“訂單式”、“工作過程系統化”、“行動導向課程”、“校中廠、廠中校”等理念和模式已經融入了人才培養過程。在“雙主體辦學”等內涵建設過程,凸顯“雙元”特色已經成為高職教育新的發展趨勢。在高職教育快速發展過程中,更加需要在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對行業、企業參與人才培養過程進行激勵與約束。
我國研究生招生規模從1999年開始大幅度的提高,1998年招收研究生7.2萬人,其中碩士生5.8萬人;1999年招收研究生8.5萬人,其中碩士生6.5萬人,研究生擴招比例連續幾年保持在26.9%,博士生在15%左右;到2009年研究生招生規模達到47.5萬人(比1998年凈增40.3萬人),其中碩士生人數41.5萬人。隨著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畢業生人數日益增加,使得許多培養單位出現了教育資源短缺,同時畢業生就業難也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因此,如何在擴招形勢下達到研究生的培養質量目標,保證學位授予水平,以科學的發展觀實現研究生教育的規模、質量、效益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是擺在研究生培養單位面前的迫切而艱巨的任務,急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質量保障與監控體系。
1內部保障體系
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是由其內部保障體系和外部保障體系兩個子系統構成的一個有機的開放體系。其內部質量保障體系由教學設施、導師隊伍、研究生、課程體系、教材體系、創新基地、學位論文、管理機制等8個要素組成。
(1)教學設施。教學設施是辦學的必備條件,它包括校園占地面積、校舍建筑面積、固定資產、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圖書館(館藏圖書、電子圖書、中外文期刊等)、校園網(各類中外文全文文摘、全文數據庫)、實驗室、實習基地、體育館、田徑場等硬件條件,為研究生的培養提供必要的校內外環境。
(2)導師隊伍。導師是高等學?;蜓芯繖C構中經過某種遴選和聘任程序,指導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學習、研究的教師。導師隊伍是研究生教育的主體因素,導師隊伍結構(學歷、職稱、學緣、專業、年齡等結構)和水平直接影響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3)研究生。研究生是高校本科畢業后(或以同等學力考人),按照學制要求繼續在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學習研究的學生。研究生是其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主體因素,是教育的對象,即受教育者,研究生自身的基礎與努力程度決定其培養質量的優劣,其畢業生(碩士、博士)是高校或研究機構培養的高層次人才,即“產品”。
(4)課程體系。課程體系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課程體系由學科專業、課程結構、課程內容、課程教學、教學管理、教學評價等6個主要要素組成。優化課程設置,構建結構合理的課程內容體系,對于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是至關重要的。
(5)教材體系。教材體系一般是指遵循教材編寫的原則將選編的內容按一定的順序要求組成整體,它是大綱與體現大綱精神的主要部分。這里的教材體系是指按照人才培養目標要求,遵循教學用書的基本原理,構建的立體化的教材、教學用書、教學參考書(包括紙質的、電子的)的結構整體,它是由教材編寫、教材使用、教材評價與反饋等要素組成的一個子系統。研究生教材建設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它會影響研究生教育整體水平的提高。
(6)創新基地。創新基地是研究生培養的實踐平臺和科研平臺,它包括校內創新基地和校外創新基地,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創新基地,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社會適應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7)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要素,是對研究生進行科學研究或承擔專業工作的全面訓練,是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環節,也是對研究生知識、能力的全面考查。學位論文的質量是衡量研究生研究能力、創新能力和學術水平的重要標志,又是研究生取得學位的重要保證。
(8)管理機制。研究生培養質量的管理要依據持續質量改進的指導思想,把質量管理的重點放在建立一種不斷提高培養質量的管理機制上,其核心是充分調動研究生、導師、各學科及其各基層培養單位的積極性、主動性,使之在保證培養質量方面能盡職盡責。研究生管理機制包括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培養模式、培訓機制等要素,在研究生教育質量的保障與監控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外部保障體系
研究生教育外部質量保障體系由政府、市場、中介機構等3個要素組成,它對研究生教育起著宏觀、微觀調控和監督作用。
(1)政府。政府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因素,政府需要以長遠的眼光,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確把握研究生教育發展與改革的方向,它主要通過立法、規劃、撥款、評估、監督等進行宏觀調控。政府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指導性教育質量標準;建立合理、公正、公平、透明和權威的教育質量評估、認證制度;通過立法、撥款、獎懲、參與獨立評審機構決策、任命部分評審機構決策人員等途徑和手段,主導和影響評枯過程;對高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整體評估,并建立認證制度;建立質量評估專家隊伍和信息網絡;指導、發揮社會教育評估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組織評估人員培訓;推動高校教育質量評估研究,促進學術交流。
(2)市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深人與完善,高等教育也呈現出市場化的特征,因此,市場也成為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要素。
(3)中介機構。教育評估中介機構是介于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以提供教育評估服務為主要形式,堅持多元價值取向或有價值主體廣泛參與,輔助政府進行宏觀管理,保障學校合法權益,加強教育與社會聯系,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不斷提高的一種相對獨立的專業組織。它具有獨立性、公益性、溝通性、協調性、公正性等基本特征;其主要職能表現在評估服務、監督管理、公證鑒定、社會溝通、信息咨詢。
3質量保障措施
3.1樹立持續發展質量觀,確立多樣化的質量標準
研究生教育質量是一個多維的概念,應包括下面幾個方面:一是培養的高層次人才滿足社會需求和人的發展需求程度(即人才培養質量方面),二是研究生培養單位創造的知識滿足現在和未來的學校需要、社會需要和人的需要的程度(即科研成果的質量方面);三是研究生教育所提供的服務滿足社會需求和人的個性發展需要的程度(即服務社會的質量方面)。研究生教育這三方面質量構成了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內涵。從研究生教育的質量內涵可以看出,它具有適應性和多樣性的特征.因此要適應變化的條件,樹立研究生教育持續發展的質量觀。
持續發展的質量觀是全面質量管理觀的發展,是按照持續質量改進的思想,通過加強和改進研究生培養過程的管理,使向社會輸出的“產品”—即優秀的人才能夠滿足社會的合理需要。所追求的研究生培養質量目標,也應該是通過不斷尋找不足和差距,積極發現改進的機會并實施有效的改進措施,以最經濟的教育投人成本培養出社會所需要的高素質人才。持續質量改進的主要原則有:過程改進、持續性改進、預防性改進、全院自我控制等4個原則。
高等教育日益走向大眾化,研究生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研究生教育未來的進一步發展更多地取決于社會需求,研究生教育質量必須更多地與具體目標、需求、興趣、特色等個性化概念和指標相聯系,確立多樣化的質量標準,以適應社會多層次、多類型的需求。遵循培養多元化人才的觀念,構建學術型、應用型、復合型、國際型等質量標準體系,其目標體系應在主導目標的基礎上,進行多元化擴展,以體現研究生教育價值多元化的理念,滿足各行各業的不同要求。
3.2樹立精品意識,加強過程控制
隨著我國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戰略的實施,規模的日益擴大,無疑會給研究生教育的各方面都帶來深刻的變化。但無論怎樣轉變,研究生教育應該始終堅持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把握培養精英這一本質特征,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上都要盡可能追求更高的水平。可見,高等教育階段大眾化,不是“化”掉精英教育,而是要進一步凸顯精英教育的價值,與時俱進,不斷發展,樹立精品意識,優化培養過程,從招生、課程學習、科學研究、生產實踐、學位論文、學位授予等6個環節都嚴格把關,并且重點抓好以下幾個環節:建立高水平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特別重視跨學科課程以及反映學科基本理論和前沿問題的課程;強化研究生的科學研究訓練,培養研究生的獨立科研能力和嚴謹的科研態度;注重實驗、實習和實踐鍛煉,促進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對學位論文提出嚴格的創新要求,要求必須在理論上有獨創性的貢獻,或在實踐探索方面有創新性;堅持“三雙制度”(雙導師、雙基地、雙盲評審),控制學位論文的評閱和答辯兩個環節,嚴把學位授予關。
3.3創新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益
在擴大研究生規模的同時,又要保證研究牛培養質量_這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既要有普遍要求,又要有利于個性的發展;既要嚴格、規范,又要科學、可行,做到管而不死,嚴而有度。研究生的培養、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著力創新管理體制、手段和方法,保證研究生質量管理環環相扣、層層推進,以達到預期的培養目標。
(1)推進三級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積極推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建立健全學校一學院(系)一導師三級教育管理體制,突出學院和導師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在這種新的三級管理體制中,學校的職能更側重于宏觀調控與目標引導,學院(系)將承擔更多的具體組織工作,而導師則成為教育管理的主體。
(2)創新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益。在新的培養機制和三級教育管理體制下,隨著管理重心下移、管理層級增多、管理對象擴大,僅靠行政手段難以達到教育管理的實效。為此,必須創新現有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手段和方法。
3.4強化法制規范,構建評估體系
為了保障研究生教育質量,必須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是研究生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必須構建研究生評估監控體系,加強教育評估與監督,保證研究生教育和諧、科學發展。
所謂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它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做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在高校管理中.存在兩種權利:一是學生所享有的權利,二是高校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法制觀念的深入人心,高校學生越來越意識到自己作為主體所享有的權利,而高校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在這種背景下.對于高校中學生權利與高校行政管理權的界定以及二者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劃分已成當務之急。
一、高校學生享有非常廣泛的法定權利
從權利的內容來劃分.高校的權利主要可以分為三個層面:首先.都具有公民的身份,就享有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人格權、健康權、言論權、出版權、結社權、請求公正處理權、知情權、隱私權、名譽權、受教育權等。其次,在教育過程中,高校大學生作為受教育者享有其特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绷硗?,作為高等學校中高層次的受教育者,他的權利較之其他階段的受教育者具有更廣泛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規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p>
此外,根據權利的主張要素,權利主體不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權利相對方為其權利的行使提供一定的條件。并有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申請救濟的要求權。具體講,作為受教育者可以要求學校、教師中止影響其學習的一切行為,并有獲得補償與救濟權利等。
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边@項權利可簡稱為“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或“申請法律救濟的權利”,它是公民申訴權和訴訟叔在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訴訟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學生享有的訴訟權利可分以下幾種情況:(1)學生對學?;蚪處熐址钙涫芙逃龣嗫梢蕴崞鹕暝V或訴訟,如學?;蚪處煂W習差、品格有缺陷的學生迫使其退學或轉學的行為;(2)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可以提起訴訟;(3)學生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起訴訟,例如學生對學校在校園管理過程中處理不當而侵害了其名譽權;(4)學生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以提起訴訟;)學生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可以提起訴訟;(6)學生對學?;蚪處熐址钙渲R產權可以提起訴訟。除訴訟權外,學生還享有申訴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學生申訴的范圍有以下幾種:(1)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各種違紀處分不服.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及其他處分;(2)學?;蚪處熐址笇W生人身權;(3)學?;蚪處熐址笇W生財產權;(4)學?;蚪處熐址噶藢W生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權.對學生進行不公正評價,以及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等行為;另外.對以上未列及的有關學生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其他行為,學生均可提出申訴。
二、高校享有極大的行政自主管理權
《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钡谌畻l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彼^高校法人是指依法設立的,以培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人才為目的,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和辦學自主權限的社會組織。高校法人作為教育法人的一種類型,其權利與義務除由有關教育法律法規予以規定外,它還具有一個最主要的特征即“自主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是指高等學校依法自行決定辦學的事務而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高等學校作為具有獨立意志的高校法人的前提。我國《教育法》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八)拒絕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也有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p>
高等學校自主管理權是高等學校依據教育法的規定而享有的法定權利,實質上屬于國家教育權的一部分.在性質上是一種公權力,不同于高等學校參與民事活動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雖然法律在這里使用的是權利而不是權力,但這里的權利有些卻具有權力(行政權)的性質.例如.《教育法》第三項的招生權、第四項的學籍管理和處分權(主要指其中的開除學籍權)、第五項的授予學業證書(包括畢業證和學位證)權等即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會組織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權力。雖然,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不具有行政機關資格,但法律賦予它們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權,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可以認為是法律授權的組織,可視為行政主體。這一點不僅被教育法學理論所支持,而且已有司法判決予以認可。
而縱觀海外各國,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大學,其性質也已相當明確:如法國,明確將公立學校視為行政機關;德國也規定學校既是公共機構,同時也是國家機構。作為一種公權力,高等學校自主權與政府的公權力既有區別又有聯系。聯系在于兩者皆是站在優越于相對方的地位,擁有運用強制力維護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權力。區別在于一旦法律明確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權,那么這些權力就與政府的公權力產生了分離,只要高等學校合法正當地行使,便不再受政府公權力的干預,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監督。
值得強調的是,對學校而言,國家賦予的這一專項權力.既是國家授予的權利,又是國家交予的任務。因此,學校在辦學自主權逐步擴大的形勢下,在充分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同時,要特別重視權利與責任的統一,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和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條件與程序,不得根據自己的主觀意志濫用這種權利,也不得自行放棄和轉讓。
三、二者之間的關系
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悲觀里的關系.這樣就必然設計到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設定,必然會構成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
1.一般權利義務關系
在行政權關系中,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首先表示為一對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權利的實現都以對方義務的履行為前提。無論是高?;蚴歉咝4髮W生都有法定義務去維護對方的正當權利。
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了受教育者要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
同時?!督逃ā返诙艞l就規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其中就包括了: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學籍權、學歷學位證書權、上課權等;并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這樣,高校與學生雙方都應該在對對方義務的履行中達到一種權利的實質平衡。作為學生應該履行法定的義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學校和教師的教育和管理;作為學生權利相對方的高校,則不能因為行使管理權而侵害學生的法定權利,而是應該在管理過程中培養民主、平等的氛圍,視學生為一個有獨立地位、有主體意識和需要的個體,尊重和維護他們的權利。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加強。大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件時有發生,究其因是大學生權利實現不充分、權利不能從應然轉為實然。而當前大學生依法維權的阻力很大,不僅僅是規章越位和程序缺失,更深層更難突破的還是辦學主體的思想觀念和作風。筆者就此分析了大學生權利難以實然化的原因,并提出了相關補救措施。
大學生作為國家公民和受教育者,既享有公民應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權利,也享有受教育者的特殊的法定權利,他們的權利問題理應受到更為深入的關注。然而在我國高校管理實踐中,學生權利被忽視、被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近年來,高校學生與母校對簿公堂的案件屢屢見諸媒體。這些案件的發生,一方面反映了在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和追求法治的社會中,廣大學子法律意識的覺醒和提高,另一方面更暴露了高校在管理學生的觀念、體制和實踐等方面的滯后和弊端。感此,分析大學生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及其轉化關系,不僅有利于新形勢下高校的依法治校和自主辦學,也有利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更有效地維護其正當合法的權益。
一、權利的應然與實然
應然與實然是古老的法學命題,在法學觀看來,法的應然是指制定法所應當反映的客觀現實社會關系的性質、狀況、規律以及應當體現的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法的實然是指已經制定出來并發生效力的實在法及其實施狀態。只有當法的應然與實然完全相符或最大程度相符時,才能最有效地發揮其各種價值和功能。這就要求制定法必須正確反映“事物的法的本質”,要求立法者努力探尋應當成為法律內容的客觀現實社會關系的性質、狀況、規律以及應當體現的道德準則和價值取向,即“發現法律”而不是“發明法律”?!墒?,由于立法者亦同常人,不可能洞察一切,也會出現判斷失誤??v觀法律的生成過程,立法者往往會出現三類情況:第一,未作表達;第二,表達不明;第三,表達不當。未作表達也就是沒有立法,表達不明就是用語含糊或過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表達不當則是對法律內容的規定與客觀現實社會關系的性質、狀況、規律以及應當體現的道德準則或價值取向相背離。這三種情況都不能使法的應然成為實然,由此導致法律調控不力,社會糾紛不斷,弱勢群體的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權利是個誘人的字眼,因為它與自由相連,與資格、條件、利益相關。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是指主體有自主行為的自由和享受利益的資格,通常表現為權利主體自由的作為與不作為以及有資格獲享某種利益。由于法律權利(和義務)就是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因而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和法的應然與實然具有一致性。權利的應然是指主體應該享有的權利,通常是一些自然權利和習慣權利;權利的實然是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主要是指法律確認并有強力保障的權利。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漸漸覺醒并日益高漲,主張權利的個案紛爭不絕于耳。人們為權利而斗爭首先就是要爭取權利的法律表達,并且是明確正當的表達。表達法律主要是立法者的職能,但要使權利獲得明確正當的表達,僅僅希望立法者有所作為、加強與完善立法、明確各類主體權利義務是不夠的,“當立法者未作表達或者表達不明時,主張權利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在設計良好的市場過程、社會自治過程、行政過程、司法過程、公共輿論過程以及這些過程的相互交織中,尋求權利邊界問題的解決方案。”反思權利的應然與實然,就是幫助立法者“發現法律”,界定權利,促進法律對權利的切實保護的過程。
二、應然的大學生權利實然化的障礙
我國大學生權利實現不充分、保護狀況不佳主要是由于學校傳統的教育觀念和管理方式與新形勢下的教育改革不相適應造成的,也是我國的民主化進程和依法治國理念在教育領域逐步推進中出現的矛盾。具體的說,應然的大學生權利實然化的障礙主要有以下幾點:
1.歷史的原因。大學生的權利最早出現在中世紀意大利的大學。當時的大學是按學生行會和教師行會組織的。在大學中,大學生聯合起來購買教師服務,保護其自己不受地主和城市流氓的侵犯,在他們內部維持某種秩序,取得某些管轄權和法權。12到15世紀是學生權利全盛期,直至大學遷至固定校址,由市提供經費,教授不再依賴學生支付費用時為止。不過,西方學生的這種權利的極盛時刻來自市場環境,在這種環境下,作為有組織的顧客,學生常常能自由地發號施令,這是他們的權利。
相對而言,在中國悠久的教育史上,學生權利嚴重不夠。中國早期的教育是宮廷教育,專用來培養封建統治者,教育權掌握在以皇帝為首的統治者手中,受教育權是公子王孫的專利,即所謂的“學在官府”、“以吏為師”。后來發展為一般百姓可以讀書,但目的是借讀書進入社會上層,即“學而優則仕”。從師生關系看“一日為師,終身為父”,“師道尊嚴”神圣不可冒犯,教師對于學生有絕對權威,甚至有體罰的權力。從教育過程看,夸大了教師的主導地位,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教師的傳授、灌輸,而少有思考和質疑的余地,藐視了學生“學”的因素。這種重教輕學的教育傳統對當今高等學校的教育產生了極為深刻的消極影響。
2.立法上的原因。這是最主要的原因。我國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規不完善,其規定過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強和規定缺位。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學生究竟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沒有明確規定;對于學校與學生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及違反這些權利和義務關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也無操作細則;雖說有不少法律法規規定了學校與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但對于學校因權利過大(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曾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易的一條經驗?!保鴮W生可能造成的侵害應如何制約、監督,侵害后如何救濟,都缺乏實體和程序的法律規定。這會造成學生告狀無門,矛盾激化。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或建立相應的申訴機制則是當務之急。
3.管理上的原因。學校管理存在瑕疵是學生權利被侵犯的主要原因,其主要表現在管理者法治觀一念淡薄、管理規章存在缺陷。自古以來,中國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師的主導與主體地位。教師對學生無所不管,其尊嚴神圣不可冒犯,學生地位與權利被漠視,甚至被抹殺。學校用管理規章即校規來約束高校學生(這里暫不說它的有利面),當前高校校規或多或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重視學校權力、學生義務而輕視學生權利,權利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失衡。如河南某高校的《學生宿舍樓使用管理規定》,短短五條里共有九處“不得”、“不準”的禁止性規定,湖南某高校的《學生宿舍管理規則》,以“不”、“嚴禁”、“應該”開頭的義務性規定分別有17處、15處、5處。這些情況表明,現有許多高校的校規“是一部典型的權利與義務嚴重配置失衡的規范性文件”。二是一些校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有的高校“不把校規作為激勵或者約束教育對象的一種工具,僅僅強調其約束、懲罰功能”客觀地講,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識的淡薄以及高校校規中的一些欠妥之處,是制約大學生權利實然化的關鍵,也是高校管理中急需改進的地方。
4.觀念上的原因。受教育者權利主體意識不強,維權觀念不足,是制約大學生權利充分實現的主觀原因;社會其它層面維權意識淡漠,缺乏切實保護大學生權利的觀念,在客觀上也阻礙了大學生權利的實現。實際上,在發現自身的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時,只有少數學生會采取維權行動,更多的學生因顧及到其它的利害關系而選擇放棄。有調查表明,當正當權利被侵害而自己無法解決時,只有32.1%的學生明確表示會采取維權行動。美國法學家波斯納認為:在競爭性的環境中生存,就要求具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感覺,即某些根本性東西按照個人自己的意志來保存和處理,并隨時準備為這種控制權而斗爭,這種準備就緒狀態就是權利感。所以說增強權利意識,提高維權水平是高校學生權利充分實現的必由之路。
三、應然的大學生權利走向實然的途徑
保障高校學生權利的充分實現,是高等教育發展中的新問題,更是現代化社會人才培養的基點,需要予以足夠的重視,也需要認真研究,找到切實可行的方法。就目前大學生權利從應然走向實然,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強化權利意識,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學校有義務教育學生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鼓勵學生積極維護自身的權利,對任何影響自己權利實現的行為作出判斷和反應,不允許任何無理由、無條件、無結果的侵犯行為;另一方面,要疏通權利主張的渠道,包括開通渠道和保障,不僅要在學生手冊中載明學生應享有的權利,還要提供實現權利的行政和司法途徑。然而,我們必須認識到權利的實現是相對的,自己享受權利的同時,還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意識到他人也有相應的權利。
只有尊重他人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和實現。反之,如果片面強調自己的權利,忽視他人的正當權利,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那么他自己的權利也不可能得到切實的實現和保障。這就要求強化權利意識時,勿忘該履行的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
2.以學生權利為本位,規范高校學生管理。大學生權利要走向實然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樹立權利本位的理念,設計學生管理制度應遵循學生權利本位,堅持合法性、教育性原則,尊重學生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高校教育者、管理者應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啊匀藶楸尽歉咝9芾砉ぷ鞯撵`魂”,“‘以人為本’的理念具體落實到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就是‘以學生為本’。”學生不僅是受教育者,而且是參與教育、體現教育價值、教育質量的主體。如果不把學生作為獨立的人格主體看待,不尊重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是不可能培養出高素質人才的。高校學生管理應堅持以學生權力為本位,肯定學生權利和義務不可分,以學生權利而不是學生義務為起點、軸心和重心,避免“權力濫用”導致權力對權利造成侵害。權力是把雙刃劍,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隱含著危險性。所以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權力的運作規則,審慎行使手中的權力,不得侵犯大學生的權利,從而明確并保障大學生權利的充分實現。
一、商校與大學生的契約關系
(一)契約的訂立
高校招生宣傳和錄取新生的過程事實上就是契約的訂立過程。這個過程由高校要約邀請??忌l出要約。高校承諾構成.整個過程如下:
l、要約邀請:高校向考生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生源已成為高校生存的生命線,高校之間的生源爭奪戰已呈白熱化趨勢。為確保生源充足,保證生源質量.各個高校都制訂了招生簡章.通過報刊、雜志、網絡等媒體刊登招生宣傳廣告。召開各種咨詢會,甚至組織人員由校領導帶隊深入各個中學爭取生源。
高校向不特定的考生發出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的目的,是希望廣大考生填報志愿選擇自己學校。根據契約理論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高校向考生發出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可以視為要約邀請。一且契約成立,高校在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中告之的事項,如教學條件、獎勵事宜等,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要約:考生填報志愿??忌鶕鞲咝U猩喺潞驼猩麄鲝V告,填報高考志愿,選擇高校和專業事實上是對高校要約邀請的具體回應,根據契約理論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視為要約。考生填報志愿這一要約,對象特定、目的明顯、意思表示明確??忌l出要約的對象就是志愿上所選擇的高校,考生發出要約的目的是希望進入自己選擇的高校就讀,要約的內容則是招生簡章和招生宣傳廣告中告之的內容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內容。
3、承諾:高校發出錄取通知書。高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本校招生簡章錄取考生、向考生發出錄取通知書可以視為對考生要約的承諾,即同意與考生訂立教育契約。根據契約理論和合同法有關規定,要約一經承諾,契約即告成立。
(二)契約的生效
考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也沒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契約理論和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就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生效要件。但高校發出錄取通知書,教育契約成立后,并未立即生效??忌c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在法律上可以視為附條件契約。只有條件成立時。契約才生效。教育契約所附的條件就是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報到、注冊??忌鷪蟮健⒆匀〉脤W籍后。才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大學生.雙方開始正式履行所訂立的教育契約。享受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契約內容分析
契約的內容。主要就是雙方的權利義務。大學生與高校訂立的教育契約的內容主要有二:一是依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形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高校與大學生履行契約的過程就是雙方各自享受權利、履行義務的過程。對于依據高校招生簡章、招生宣傳廣告所形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主要是高校應在大學生在校期間兌現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中承諾的內容,如對高分考生的獎勵、一流教學設備的利用、學生就業時的推薦等等。因各個高校具體告之的內容不一樣,高校應兌現的內容即履行的義務也不一樣。
在當前條件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高校與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應是雙方教育契約最主要的內容。在大學生與高校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因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即高校的權利就是大學生的義務,高校的義務就是大學生的權利,故筆者在本文中只論述雙方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章制度,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主要有:
l、高校的權利:
(1)規章制度制定權。高校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項制度,如教學制度、學生行為規范、宿舍管理制度等。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高校有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其實,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于高校來說,其性質具有雙重性,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3)招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高校有權招收學生,并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4)學籍管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高校有權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
(5)獎懲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為加強學生的管理,實現教育的目的,高校有權依據一定的標準,對表現優秀的學生進行獎勵。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處罰。
(6)收繳學費權。高等教育已不是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繳納學費對學生來說,是一項義務,對高校來說,收繳學費當然是一項權利。
2、大學生的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大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以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綜合素質。
(2)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大學生為學習的目的,有權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3)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大學生的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但從規定高校義務的角度,承認了大學生享有此項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高校有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章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巨k學條件指標(試行)》(教發[200412號)從高等學校的教學投人和教學條件保障等方面對高校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義務都做了具體的規定。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是學生的核心權益,如果高校教學教育質量沒有保證,學生其它權利將失去意義。近幾年由于連續擴大招生規模。很多高校辦學條件滿足不了學生的要求,成為損害學生權益最常見的表現。雖這種損害不是那么明顯。但對大學生影響深遠。明確大學生教育教學質量保障權對于維護大學生權益、規范學校建設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4)獲得獎、貸、助學金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學生有權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
(5)獲得公正評價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大學生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有權獲得公正的評價。高校的評價對學生今后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高校應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學生進行公正的評價。
(6)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可以獲得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7)組織、參加學生社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8)就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大學生享有就業的權利。高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為畢業生辦理各種就業手續。大學生畢業生可以在國家就業政策范圍內自主擇業,選擇自己滿意的用人單位。
(9)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定,高校有公開校務、接受監督的義務,這里的監督當然包括大學生的監督。大學生有權參與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決策,監督學校涉及學生權益的各種行為。
(10)申訴、起訴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大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二、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必要性
1、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后,整個社會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高校實行交費上學后,大學生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大學生自主擇業制度的建立,使大學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就業壓力。知識經濟的到來,也對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變革引起大學生利益的危機,使得他們不得不進行思考如何維持和擴大自身的利益,對學校為其提供的各種教學、生活條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學生權益意識的興起,必然要求重新定位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過去那種視大學生為單純的受教育者的思想已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在法律上,大學生與高校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這個追求平等的時代,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適應了社會的發展,有助于二者關系的重新定位。
2、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維護雙方權益的需要。雙方契約關系的構建有助于明確高校與大學生雙方的權利義務,使得各自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認識。有利于促進高校增強法律意識,切實執行各項法律法規,改善教學條件,履行契約,同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規范對學生的管理,依法處理學生惡意拖欠學費等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大學生也可以根據契約切實維護自己的權益。由于雙方權、職、利明確,對糾紛的處理也較為簡單。
3、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是深化高校改革發展的需要。理順與大學生關系,對促進高校改革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現在社會上普遍認為大學生進校后。學校應對其學習生活、安全等一概負責,甚至對學生因個人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損害也要承擔責任,使高校承擔了大量本身應由學生自己負責的事情。對學生教育管理職責不明,使得高校人力、物力、財力投入效益不高、成效不明顯,嚴重制約了高校的發展。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有助于理順高校與大學生的關系,促進高校的健康發展。同時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的構建也有助于高校法治化建設,促進校務公開,依法決策,實現法治化管理。
三、積極構建高校與大學生契約關系
1、進一步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加強對大學生權利意識的引導,提高大學生維權能力。高校應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對大學生產生的權利意識加以正確的引導,提高大學生的維權能力,讓大學生學會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
自己的權益。避免大學生權利意識走向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