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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流行觀點定義,小額信貸指向低收入群體和微型企業提供的額度較小的持續信貸服務,其基本特征是額度較小、無擔保、無抵押、服務于貧困人口。小額信貸可由正規金融機構及專門的小額信貸機構或組織提供。
小額信貸組織按照業務經營的特點,分兩類:商業性和福利性,也稱制度主義和福利主義。前者更強調小額信貸管理和目標設計中的機構可持續性,以印尼的人民銀行為代表;后者則更注重項目對改善貧困人口經濟和社會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鄉村銀行為代表。很多企業在小額貸款里脫穎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財富管理、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信用數據整合服務、小額貸款行業投資、小微借款 咨詢服務與交易促成綜合性P2P領域的領航者之一,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個性化的普惠金融與財富管理服務。唯我貸為小微企業和民間資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資平臺,積極探索債權融資領域的最佳途徑,致力創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網絡借貸平臺。,將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自主配對,為國內廣大個人和中小企業解決最急需的貸款和融資問題。解決貧困人口問題是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所面臨的巨大困難,因為,由貧困所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會導致整個國家的動蕩,小額貸款通過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經濟狀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會整體上的有效需求,促進社會投資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
青海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于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于20xx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準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征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征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征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并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并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并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準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準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后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并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于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偨浝?、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后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后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于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并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財金20xx〕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xx〕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并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并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后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托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并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并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后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后,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并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托管銀行,并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托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準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市轄區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出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專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作為*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對象及開展日常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牽頭組織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貿工局建立聯合工作小組,按照穩妥審慎、擇優限量的原則,共同配合推進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組織、協調和規范工作。
第二章準入資格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注冊資本要求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三)有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企業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金融類相關工作5年以上,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學歷。
(二)擬任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從事經濟、金融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有大學??埔陨希êW歷。
第七條擬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犯罪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的。
(二)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取消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金融行業工作而期限未滿的。
(五)不符合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組織發起設立。主發起人應為依法在*注冊的法人企業,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在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其他出資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然人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購置固定住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收入狀況良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二)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作為出資人的,必須合法設立且出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近三年的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時,主發起人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30%;其余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三章設立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市場需求和預測分析、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股權結構及股東情況(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公司資信狀況、經審計的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明、個人收入及誠信情況)等。
(二)出資人協議書和承諾書,內容包括:各出資人關于共同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書和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和章程、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承諾書。
(三)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及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擬設公司章程草案。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準登記書。
(七)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金融辦出具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憑市金融辦出具的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涉及境外(含港澳臺)出資人的小額貸款公司,需憑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文件,到市貿工局辦理相關外商投資許可手續后,方可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并開業。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報送相關開業資料;此外,還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申請在客戶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營業網點,經市金融辦核準,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需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開展未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資金來源必須合法,主要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嚴禁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重點面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信貸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帳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以下關系人發放貸款: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核心工作人員。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機構開展貸款催收、宣傳推廣等工作,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二十四條市金融辦牽頭組織確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協同監管機制。其中,市金融辦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認定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負責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和年檢等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和貸款利率的動態監測,對洗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銀監局主要負責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非法行為;市公安局主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必要的資格認定工作和查實、打擊各種金融犯罪行為。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市金融辦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局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東、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定期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經查實后由市金融辦取消業務許可資格:
(一)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
(二)自領取營業執照并開業后,年度貸款發放余額未達到公司資本凈額5%的。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從事以下違法違規活動的,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并視情節輕重責令整頓或取消業務許可資格、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的。
(二)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的。
(三)進行欺詐、虛假宣傳或使用違法違規手段進行貸款催收的。
(四)超出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未經批準的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規定提供有關報表、數據等資料或提供虛假報表、數據等資料的。
(六)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任何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機構或網點,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有關部門查實后,予以責令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確立行業自律規范,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和推動我市小額貸款市場的發展;同時,建立合理的投訴舉報渠道,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協助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小額信貸業務的宣傳力度,為其創造良好的業務拓展環境和輿論氛圍。
第六章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核準:
(一)變更主發起人或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變更事項,需經市金融辦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或注冊地址。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改變公司組織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變更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六)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2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業務特征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只能向客戶貸款,禁止吸收公眾存款。這也是小額貸款公司必須遵守的紅線,公司發放貸款的資本金或股本金必須是股東自有資金。也就是說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2)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是放開的,但是這種放開也是有條件的。國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不做最低貸款利率的規定限制,但是國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的上限是有明確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在自由浮動下,其上限是不能超過法定利率也即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3)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特定的,這是由它的成立背景和條件決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服務于“三農”;“三農”貸款國家最初的文件規定不得低于總貸款額的70%。(4)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服務區域是受限制的,服務區域只能是所在的行政區域,禁止跨區經營貸款業務。但是,目前這個條件有所放松,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過程中,部分地區開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許可的范圍內跨區經營。(5)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本金必須是股東的自有資金,且其開始的資本金是不能低于1500萬元人民幣的,截止到現在各個地區的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的資本金都有所上升,且各地區出臺的文件對此規定也是不一致的。(6)小額貸款公司在開始的初期允許個人作為發起人成立公司,隨著政策的日臻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
3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整體來說發展較為穩定,在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律下,涌現出了一批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但是也出現了一批不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組織架構不合理,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人員素質較為一般,存在著員工素質學歷較低,用人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等現象,例如,某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會計和出納為同一人,甚至出現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身兼多職,工作的程序混亂,風險控制無從談起。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結構較為合理,有明確的公司發展戰略,內部治理結構較為完善,人力資源較為充足,職能安排較為嚴格,有自己嚴格的風險管理審批程序,并且能夠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根據公司章程、內部組織結構嚴格執行。貸款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貸款存在性很小,資金抽逃現象不存在,并且能夠對貸款進行貸款五級(即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分類,進行嚴格的風險管理。
4關于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發展問題及解決對策
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政策的日臻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會成為“三農”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之一。
4.1關于股權結構和股東背景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必須是企業法人,這樣才有資格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當然這是在新的規定實施之后的要求。國家政策是隨著改革,特別是金融改革不斷完善的,公司成立審批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金融政策要求來操作,股權結構要符合要求,股東背景要真實。
4.2關于公司發展戰略公司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制定完善的公司發展戰略,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制定了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明確了其探索、鞏固、突破、穩定發展,并最終成長為村鎮銀行的發展目標。公司制定年度經營計劃和具體的業績指標計劃,按照計劃執行,年底考核其年度經營目標的完成率。正確的公司發展方向是一個企業成功立足、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公司發展戰略是企業機構向著長遠方向、長遠目標前進的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正確適合的發展戰略是成功立足于市場的根本保障。因此,小額貸款公司要審慎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并且嚴格按照公司發展戰略去執行。
4.3關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人員配置不合理,各部門職能難以得到有效發揮,風險管理部門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等問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依據《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根據該章程,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一層以及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健全議事制度,強化政策的執行力度。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是企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所必需的,也是抵御風險的關鍵所在,能有效地化解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提高企事業單位經營生產效率,增強企事業單位的市場競爭力。
4.4關于公司人力資源小額貸款公司員工學歷普遍偏低,甚至有的員工僅是小學水平。公司聘用員工應該專業化,加強員工素質培訓,加強員工的業務水平能力。人力資源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能為企業創造巨大的財富。但是,事實上現在有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人力資源的素質并不高;這樣的情況下,不僅不會給企業帶來收益,反而會成為企業發展的包袱,拖累企業的發展。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會在無形之中給企業的發展“開倒車”,最終造成社會和經濟的損失。
4.5關于公司內部管理小額貸款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而且執行力較差,沒有按照規定去實施,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共性問題。小額貸款公司應該依據相關規定制定信貸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審計制度、財務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人力資源制度、安全保衛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切實加強實施這些制度的力度。規范的內部管理有利于企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同時,也是企業提前感知風險,化解風險的最優方法。加強內部管理,規范企業運作,是企業成功優先選擇的路徑方法。
4.6關于貸款業務風險管理小額貸款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意識比較薄弱,風險控制較差。大多數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甚至不計提。存在小額貸款公司規避稅收導致的管理費用較高現象和資金抽逃現象。在當今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了解并發覺企業面臨的風險并提前采取有效的動態策略進行風險管理已成為各個企事業單位的首要任務。企業應將前瞻性風險管理視為明智決策的關鍵所在,加強小貸公司風險管理是公司能夠健康長遠發展的正確選擇。
4.7關于公司經營能力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方式影響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潤水平,國家現階段鼓勵信用貸款;公司資金的周轉速度、平均貸款期限、貸款發放集中度影響著公司的經營能力。公司應該注重有關貸款的期限、周轉速度和貸款發放的集中度。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公司經營能力。
4.8關于公司貸款資產質量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放款額度較大并且集中度較高的現象。公司應該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貸款做到以“小額、分散”為主。加強風險意識,提高貸款資產質量,維護股東權益。
(二)業務范圍和經營模式。按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辦理各項小額貸款;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其他經批準的業務。目前__轄區16家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業務基本上只限于貸款業務,其中信用貸款余額3.12億元,擔保貸款余額1.05億元,其他貸款形式余額0.21億元。
(三)內控管理情況。目前,__市16家小額貸款公司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高層管理人員設有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下設客戶業務部、風險監管部、財務會計部等部門。各家小額貸款公司制定有比較嚴格和合理的內控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公司章程、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公司股東會議規則、人事管理辦法等涉及公司運營的各方面的規章制度,各家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比較規范。
(四)財務狀況和違規狀況。截至2015年5月末,__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利潤總額為329萬元,其中有6家利潤為正數,9家為負數,1家正在轉讓過程中。主要是部分小貸公司經營管理出現風險,利息收入無法正常等原因導致利潤為負數。目前__市各家小額貸款公司在發起設立、資金籌集、經營范圍、利率設定、非法集資等各方面都沒有發生違法違規現象,在合法經營的基礎上健康發展。
(一) 資金來源受到限制,公司規模難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大部分資金都來自公司的股東,而股東本身經營著多種行業業務,難以抽調更多的資金來增資。另外,金融機構受到上級行或監管部門監管限制,禁止信貸資金融入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資產,而只有股權質押,也難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得資金。因此,信貸需求旺盛與貸款資金供給矛盾嚴重,小額貸款公司規模難以擴大。
(二)抵押業務手續繁瑣,費用高。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在土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業務時,不僅手續繁瑣,而且手續費還很高。比如,一筆普通的抵押登記,各種手續辦下來,大概要花幾天時間,這與小額貸款公司“快”的特點相悖。再如,辦理一筆200萬左右的抵押登記,需要的費用大概為1萬元左右,目前這筆費用主要由客戶承擔,增強客戶融資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小額貸款業務的發展。
(三)未能納入征信系統,客戶信用信息嚴重缺失。
目前,__市16家小貸公司接入征信系統,不能像商業銀行一樣在貸款發放前通過征信系統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情況,也不能將貸款人有關貸款情況錄入征信系統,這給小額貸款公司控制貸款風險增加了難度。
(一)建立有效的資金供給機制,促進可持續發展。
一是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比例。放寬對經營情況良好、內控水平高的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比例,將其融入資金上限由現在的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提高到100%,以增強其放貸能力,改善其造血功能。二是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再融資基金。由政府財政、政策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共同出資建立小額貸款再融資基金,將資金“批發”給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則充當貸款零售商,按照“小額、分散”的原則,重點解決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需求問題。三是建立貸款擔保機制,由政府為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相應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通過擔?;鸬母軛U效應擴大小額貸款規模。
(二)制定落實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一是地方政府在評先評優、政府獎勵資金安排等方面,對小貸公司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二是提供抵押登記便利,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涉及的抵押、擔保、評估和公證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關費用。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機制,有效防范信用風險。
建立金融辦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的聯席機制,加強日常溝通、信息共享。實現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切實防范信貸風險。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為目的,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富裕資金的作用,拓寬金融服務,積極支持“三農”和中小企業、個體經營者發展的資金需求,進而推進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
(二)基本原則。
按照積極穩妥、有序推進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選取1個縣(區)進行試點,并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范圍。按照嚴格監管、規范動作的原則,試點縣(區)政府和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承擔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管職責。小額貸款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按照明確職責、防范風險的原則,試點縣(區)政府和監管部門要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做好風險管理、防范和處置工作。
二、組織實施
(一)市政府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和監管工作。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成員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人行銅川市中心支行、銅川銀監分局、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市經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農業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組成,負責領導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促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一是制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相關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二是負責組織、協調對試點縣(區)政府申報的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方案進行復審和報批;三是指導和組織、協調試點縣(區)政府及各級相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四是作好試點的推廣工作和新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復審和報批工作。
(二)試點縣(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縣(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和監督管理及風險處置工作。要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的初審,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并組織縣(區)工商、公安、人行和銀監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和設立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非公有制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需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四)小額貸款公司實行主出資人制度。主出資人必須具備企業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等條件,其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高于50%、且連續兩年盈利、凈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主出資人持股比例不超過35%,其余單個出資人出資不得低于200萬元人民幣,鼓勵小額貸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
(五)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對于切實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規范經營、效益良好需增資擴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方案經縣(區)政府初審,市政府復審同意,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后到當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六)擬任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人員,必須熟悉金融業務、有金融從業經歷兩年以上,具有較強的金融合規經營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七)小額貸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內控機制,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規定,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對內、對外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發展政策。
(八)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全體投資人共同成立籌備工作小組,籌備工作小組應向試點縣(區)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2、出資人協議書。
3、出資人承諾書。
4、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
5、經出資人共同簽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6、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7、法律中介機構出具的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8、擬任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9、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試點縣(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的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1、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書。
2、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范圍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3、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前款所要求的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報市政府復審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審定。
(十)小額貸款公司應持省政府金融辦同意設立的審批文件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相關設立資料。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和業務規定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務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點確定。
(三)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1、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2、辦理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3、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四)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要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于70%的資金用于支持“三農”經濟發展,且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1%。
(五)對于注冊資本金達8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且連續兩年盈利,凈資產收益率大于5%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在注冊地以外的縣(區)開設分支機構。
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在規定的區域范圍外發放小額貸款。
(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七)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八)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十)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由試點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門負責。
(二)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三)市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督促試點縣(區)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試點縣(區)政府主管部門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小額貸款公司除定期向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外,還應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好準入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驗,督促企業合規經營。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并定期報送利率監測相關報表;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與融資銀行的關聯交易,依法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小額貸款公司合作時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認定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七)公安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材料進行留案備查,并積極配合試點主管部門和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秩序穩定。
(八)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提供融資的銀行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有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和罰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時整改。如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高息放貸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及時查處,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終止
(一)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二)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七、小額貸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截止2012年6月末尋甸縣5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共計16,110萬元,其中:尋甸益鑫小額貸款公司1019萬元,尋甸銳鑫小額貸款公司2036萬元,尋甸鼎融小額貸款公司4978萬元,尋甸浩云小額貸款公司3088萬元,尋甸群洲小額貸款公司4990萬元。
(一)貸款業務正常開展,較好地支持了農戶、個體工商戶的信貸需求
截止2012年6月末,尋甸5家小額貸款公司個人貸款余額16060萬元,其中:農戶貸款8745萬元,占貸款總額54.28%;企業貸款余額50萬元,占比0.31%。貸款按行用形式劃分:信用貸款9246萬元,占比57.39%;抵押貸款740萬元,占比4.59%;保證貸款6125萬元,占比38.02%。貸款按期限結構劃分:短期貸款11198萬元,占比69.51%;中長期貸款4913萬元,占比30.49%。詳見下表:
貸款按行業劃分:農林牧漁業貸款8332萬元,工業貸款100萬元,建筑業貸款5427萬元,批發零售業貸款365萬元,交通運輸業貸款380萬元,餐飲業貸款235萬元,其他行業貸款1272萬元。各行業貸款占比情況見下圖:
(二)具有齊備的業務流程設置、部門分工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日常經營較為順暢
各家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相關文件規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結構,設立了與貸款業務相適應的業務部門和相應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齊備并運行良好。明確了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了審貸委員會工作規程,建立健全了信貸業務集體決策、分級審批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了信貸操作規程,設置了信貸資產風險分類實施細則,對信貸資產實行動態、實時的跟蹤監測,分析判斷信貸資產的內在風險,貸款業務在較為完備的部門設置和制度框架下整體運行良好。
二、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發展中的風險因素
(一)資本跨界經營,高管人員對金融市場了解不深,金融風險控制能力不足
尋甸縣目前營業的5家小貸公司,股東大多來自房地產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這些行業大都受益于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黃金十年”,從而積累了大量的產業資本,相對粗放的發展模式使得產業資本所有者大都沒有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運行周期。對于“金融”、“金融市場”的認知程度參差不一。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產業資本所有者將資金投向小額貸款公司,看中的是未來部分經營良好的小貸公司可以轉型為村鎮銀行,能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擴大的美好藍圖。但小貸公司轉型為村鎮銀行的前提條件是“經營良好”,這就要求必須有一定的風險控制能力,合規合法經營,降低經營風險,才能實現這一目標。在調查中發現,各小貸公司都設立了“業務審批部”、“風險控制部”等部門,看似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審批決策分開,但實際執行中,風險控制和業務審批往往形同虛設,放貸決定還是由董事會和高層拍板。這樣的現象與當前小額貸款公司還是傾向于運作一些“短、平、快”的大額過橋貸款項目有關,但是也充分暴露了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并未形成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缺乏與行業特點緊密結合的內控運營機制,這些將會成為制約小貸公司健康發展的瓶頸。
(二)員工素質較低,內部控制制度欠缺,可能引發操作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新興行業,發展歷程短,人員素質薄弱。調查中了解到,我縣小額貸款公司的從業人員主要以下三個方面構成:民間資本所有人、產業資本所屬企業原有人員以及會計、財務等專業聘用員工。這些人員都缺乏銀行業從業經驗,對信貸業務的了解程度比較有限,可以說,當前小貸公司的從業人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人員素質在經濟金融領域存在一定差距,對金融產品、金融風險管理的掌握程度遠低于銀行從業人員。同時由于小貸公司大多處于起步階段,內控制度相對不完善,人員素質因素和內控因素相互作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操作風險。
(三)缺乏足夠資金來源,融資能力塌陷,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
當前,新農村建設正開展的如火如荼,但支農資金的匱乏卻成為發展農業、建設農村、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礙。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出于監管費用高和缺少抵押擔保等多方面的考慮,缺乏對農放貸的熱情;另一方面,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手續繁雜且需充足的抵押,貸款難度也使農民望而卻步。對此,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小額貸款公司主要針對農民和中小企業發放小額貸款且手續簡單、擔保寬松,極大地適應了新農村建設的現實需要。
一、制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現狀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雖然在我國發展勢頭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著固有的缺陷。突出問題表現在:
1、小額貸款后續資金匱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貸不存”的緊箍咒,小額貸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資本金來開展業務。但是,單單依靠股東的注資并非長久之計,股東不可能向一個“無底洞”沒完沒了地投入資金。注入資本的嚴重不足和貸出資金回籠的緩慢性,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面對日益擴大的市場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強的良好愿望顯得力不從心,在貸盡資金后往往因無資金可貸只得暫停業務。
2、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
在《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意見》中,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由于被嚴格限定為“只貸不存”的公司,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既歸《公司法》所規范,但又無法被《公司法》所涵蓋,因為在現行《公司法》中,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公司規定。另外,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不經營存款,所以銀監會又不認可其為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在實踐中扮演著一種“名不正言不順”的角色。這種尷尬的身份制約著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發展,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難以獲得像銀行金融機構一樣的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難以像農村信用社所一樣享受國家稅收優惠。
3、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難
首先是設立程序復雜,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要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完成預審后上報市金融辦復審。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憑市金融辦批準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銀監局和人行分行報送相關資料。不僅僅是設立程序復雜,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也是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攔路虎”,《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的有限責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這些規定都給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關卡,極大地打擊了社會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不利于對農村小額信貸的支持。
4、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難
就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狀況而言,主要由當地政府下設的金融辦公室對小額貸款公司負責宏觀監管,日常監管工作則交由工商局履行,銀監部門迄今為止尚未介入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然而,金融辦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容易導致監管形式化、走過場;而基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專業性極強的特點,工商局作為日常監管主體也不適宜。
5、小額貸款公司轉制難
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大力推行小額貸款公司的同時,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慮,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則下,可以依據《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轉制為村鎮銀行或貸款公司,從而發展成為正規金融機構獲取更多的融資渠道和經營項目。但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過程是十分痛苦的,因為根據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唯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東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而《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股東條件更加嚴格,限定投資人必須為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從以上規定很明顯的看出,國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轉制還是嚴格控制的,希望通過大型商業銀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風險。小額貸款公司如果要轉制成為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必須由商業銀行控股或經營,這就意味著小額貸款公司的原始發起人和投資者們不得不讓出控股權和經營權,而這對于那些視小額貸款公司為其心血的原始發起人無疑是難以接受的。
二、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現狀問題的途徑
1、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后續資金匱乏問題的途徑
(1)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在我國被限定為“只貸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資擴股將是其融資的最好渠道。2008年,銀監會和人民行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個發起人。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支農功能的特殊性,筆者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中應取消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人數的上限,充分吸納社會閑置資金入股。
(2)允許商業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
請求大型商業銀行批發貸款其實一直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強烈要求,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指引,貸款必須通過政府嚴格地行政審批。筆者建議國家應出臺相關政策或法律將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納入到商業銀行的正式業務之中,商業銀行有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的自和決定權,無須通過政府審批。與此同時,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獲取貸款資金的目的主要是用來進行支農服務,國家應當對商業銀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規定較低利息,并對商業銀行的每筆放貸予以利息補貼。
(3)逐步松開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緊箍咒
國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進行限制無可厚非,但這無形中又與國家所提倡的支農政策相沖突。要想最大限度的發揮小額貸款公司的支農功能首先應當保證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資金的持續性,而存款業務的開展無疑是解決貸款資金來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調動開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筆者建議政府應出臺相關政策,先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存款業務試點,從眾多的小額貸款公司中挑選開辦時間長、規模大、信譽好的公司開展存款業務,并在利率政策上進行扶持,允許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內高于一般商業銀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試點資格由銀監會進行審批,日常經營由銀監局監管。以試點作示范,逐漸放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存款業務限制。
2、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尷尬問題的途徑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運作尚處于摸索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備,這種法律、法規的欠缺使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確,由此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使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行為出現了法律監督的空白狀態。筆者建議要盡快完善能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規,特別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法》,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雖然目前《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將其定為一般的公司企業法人,但筆者認為將其視為“小型商業銀行”更適合,因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業法人在業務上更具特殊性、專業性、審慎性。所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法律的制定應更多的參照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
3、解決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難問題的途徑
為了充分調動社會投資者興業創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熱情,有效利用社會的大量閑置資金用于支農建設,筆者建議取消繁雜的行政審批程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實行“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強調對其的后端控制。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程序應采用一般公司設立的準則主義,即只要小額貸款公司符合了相關法律的設立條件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就可以成立,無須政府行政機關的事先批準或核準。而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較高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筆者建議大幅下調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實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冊時的資本,最重要的是公司運行時可用于放貸的資金,而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信用度、與銀行金融機構的良好關系等都是可以進行轉化的無形資本。此外,還要取消單一股東持股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的限定條件,以及取消“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限定條件。
4、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難問題的途徑
考慮到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的業務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筆者認為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各監管者的職責,建議應由銀監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由金融辦公室負責宏觀的政策引導。其中銀監局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每筆業務進行記載并隨機檢查,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從商業銀行獲批的貸款的用途及流向進行監控,防范小額貸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貸款業務目的從商業銀行套取貸款。另外,銀監局應強化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防范高利貸違法行為,確保農民可以獲得較低利息的貸款。為了鼓勵創辦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支農服務,國家應允許其貸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機構,但不應超過太多,筆者認為不應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2倍為宜,國家應當對低利率的小額貸款公司給予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抑或授意國有銀行批給其更多的低息貸款從事支農放貸業務。
5、解決小額貸款公司轉制難問題的途徑
筆者認為金融風險的防范重在監管而不是在濫設門檻,只要監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細致、及時,小額貸款公司在轉制后能夠審慎經營,那么金融風險是可以被扼殺的。建議在小額貸款公司轉制的問題上,應當充分照顧小額貸款公司原始發起人和投資者們的感情和創業熱情,弘揚公司法的民主與自治精神。取消《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商業銀行必須控股以及必須是最大股東的強行規定,是否吸納商業銀行入股應當由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由商業銀行控股經營則應當按照公司法資本多數決原則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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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作為浙江省首批試點地區,小額貸款公司自2008年9月開始如雨后春筍紛紛成立。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三縣兩區已有小額貸款公司5家,注冊資本6.1億元。開業以來,小額貸款公司以其靈活的貸款方式,簡便的手續,放款的及時性等優勢,在有效改善農村和縣域金融服務的同時,取得了快速發展。但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影響其可持續發展的一些制約因素也不斷顯現。
一、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現狀
湖州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以來,嚴格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浙金融辦[2008]21號)、《浙江銀監局 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轉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銀監發[2008]23號)等文件的要求,依據市場化原則,積極開展貸款發放業務,目前各公司貸款業務正常開展,盈利狀況良好,較好地支持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第一,貸款業務正常開展,較好地支持了農戶、個體工商戶、小企業的信貸需求。截至2009年3月末,全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共向1376戶發放貸款10.00億元,其中:單筆50萬以下客戶貸款發放1207戶6.16億元,分別占到貸款發放戶數和金額的87.82%和48.51%,很好地落實了“小額、分散”的信貸原則和70%資金投放于50萬元以下信貸客戶的信貸投放要求。從資金投向來看,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成為投放的重點支持對象,較好地實現了預定的服務功能。
第二,總體收益情況良好,盈利能力相對較弱。自2008年9月第一家小額貸款公司開業以來,5家小額貸款公司共累計實現營業收入2656.53萬元,營業支出1262.69萬元,累計凈利潤1204.55萬元。其中,2009年一季度,5家公司實現凈利潤1174.13萬元,利潤率為47.58%,收益情況良好。粗略地將小額貸款公司與湖州轄內法人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比較后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盈利能力相對略顯羸弱。一方面,從收入產出比來看,由于是試點初期,小額貸款公司先期收入不穩定,支出較大,總體呈現不穩定特征;另一方面,從股東收益情況來看,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依靠自有資金實行資金拆借,無法擁有銀行業機構那樣低成本的公眾存款吸收,以實現收益率的杠桿放大,故在股東收益方面,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一定的差距。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年化凈資本利潤率最低的1.95%,最高的也不過11.60%,較高的貸款利率并未帶來想象中的高股東回報,盈利能力低于法人銀行金融機構(見表1)。
第三,具有齊備的業務流程設置、部門分工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日常經營較為順暢。湖州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相關文件規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結構,設立了與貸款業務相適應的業務部門和相應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齊備并運行良好。如萬邦貸款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制定了《湖州吳興萬邦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管理辦法》等10多項規章制度,明確了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了審貸委員會工作規程,建立健全了信貸業務集體決策、分級審批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了信貸操作規程,設置了信貸資產風險分類實施細則,對信貸資產實行動態、實時的跟蹤監測,分析判斷信貸資產的內在風險,貸款業務在較為完備的部門設置和制度框架下整體運行良好。
二、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制約因素
盡管目前湖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呈現較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發展中的一些問題也在不斷暴露,若不加以很好地解決,將對其后續發展形成制約。
第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成熟的監管體系。首先,法律法規上,中國目前對發展非政府小額信貸組織還處于摸索試點階段,尚沒有一套法律框架來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沒有系統的監管框架對之實施有效的監管。小額貸款以企業法人身份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經營著銀行業務性質的金融業務,但卻并未受到現行《商業銀行法》法律體系的覆蓋,這種定位的模糊為其日后的發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確定因素。其次,從監管方面來看,存在著監管體制不健全,專業監管機構缺位現象。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由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未賦予銀監會和人民銀行相應的專業監管職能,湖州市人民銀行在其中也只簡單地承擔著貸款利率和資金投向的簡單監測工作。這樣,在金融監管方面,具有宏觀調控職能的中央銀行和銀行業專業監管職能的兩大部門均被排除在外。而政府部門作為監管部門,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監管人才,難免出現監管盲區,小額貸款公司規范有效的經營將無法得到保障,為后續健康發展埋下隱患。
第二,缺乏足夠的資金來源。小額貸款公司尋求長遠發展繞不開的一個難題是資金問題。按照《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可以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家銀行的融通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內部、外部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文件所提的三種資金來源在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首先,盡管外部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放開“只貸不存”的呼聲較大,但從目前試點的安全性考慮,該項硬性條款到目前為止還是得到了堅決的貫徹執行,“一條腿走路”使其無法獲得低成本的社會閑散資金為其所用。其次,小額貸款公司雖可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不超過資本凈額50%額度的資金融通,但從實際操作層面上,目前除吳興萬邦小額貸款公司得到了市農業銀行資金融通外,其他公司則在同銀行的交涉中遭到冷遇,目前僅有的6000萬資金融通也僅占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9.69%。最后,接受外部捐贈更是無從談起。當下,5家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6.19億元,信貸余額6.19億元,自有資金放貸比率幾近100%,作為目前僅有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的匱乏是制約其后續業務拓展最大的障礙。
第三,稅負支出過于沉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支持對象的高風險特質,以及自身經營規模小、前期投入成本高的特點,試點期間總體經營收益不可能很高。但鑒于其目前企業法人的身份,在稅收上不能享受到稅收優惠,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調查發現,目前小額貸款公司除需要按常規繳納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等外,作為股東的自然人還需再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最終股東稅負率高達50%以上。繁重的稅負無論是對目前尚處于試點階段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本身,還是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長久經營的戰略意圖都將形成很大的壓力。
第四,高利率與“支農、支小”之間存在矛盾。處于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初的設計意圖,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客戶往往是那些大型銀行認為“不屑”、“不良”、“高風險”客戶,貸款風險較大,出于風險覆蓋的需要,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較高。2009年一季度數據顯示,湖州市5家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加權平均利率17.75%,最高利率21.24%,最低利率也有11.88%,部分貸款利率觸及4倍基準利率紅線,與民間利率相當。高額的利率雖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方面與小額貸款公司支持“三農”發展、支持小企業融資需求背道而馳;另一方面,也在相當程度上將設計之初納入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的金融獲取弱勢小額借款人屏蔽在了業務之外,縮小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客戶群,對于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發展不利。
第五,信貸“支農、支小”力度的加強與信貸風險的控制仍難調和。小額信貸組織要保證經營上的可持續性,首要的問題就是控制貸款風險。風險控制是否到位,首先取決于產權制度的設置。目前實行“只貸不存”下的完全自有產權放貸模式,是我市小額貸款公司實現零不良貸款率的主要原因。其次,對于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也是決定風險程度的重要方面,對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徹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貸前的逆向選擇和貸款后的道德風險行為。這需要小額信貸組織擁有良好的外部信用環境、足夠的評級機構支撐和自身風險評估技術的完善,而這些方面目前小額信貸公司都尚不具備。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面對的小額貸款人本身就有著信用信息殘缺性特征;另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人員稀少,全市最大的小額貸款公司全部在職人員也才16人,無法進行信息的全面收集。以上矛盾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現實放貸中,都將是無法調和的。盡管近期出臺了《關于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杭銀辦[2009]80號)文件,小額貸款公司終可委托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為進行企業及個人信用報告的查詢,在一定程度上節約信息獲取成本,減少信貸風險,但仍治標不治本。
三、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對策思考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運作仍在“摸著石頭過河”,因此解決小額貸款公司成長中的煩惱,需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小額信貸公司等多方的攜手合作。
第一,不斷完善小額貸款公司運行的外部環境。一是要盡快制定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規,讓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規經營,保障其健康發展。二是不斷拓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放低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進入資格,為成立一年后的增資擴股提供更廣的資本金來源;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業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打通小額貸款公司正常的銀行資金融通渠道;針對“只貸不存”制約發展的問題,可在時機成熟、風險可控下進行適當比例的放寬。三是監管部門要定期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溝通,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宏觀調控部門和銀監部門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專業技術優勢,確保業務穩健合規發展。四是不斷完善信用擔保與保險保障體系,構建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合作與風險分擔機制。借鑒目前銀行業機構與擔保公司合作的成功經驗,嘗試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合作;加快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力度,以增強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風險承受力。
關鍵詞: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律制度;商業
前言
長期以來,國家不斷加大對農村地區資金的注入,從單純政策性目的的扶貧款項的發放,到依托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展補質的小額信貸項目,再到試圖利用市場規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引入民間資本投資農村金融市場,國家對農村金融從既有的政策幫扶、資金供應走向制度供給的探索之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是國家對農村金融從過去單純的行政性催生邁向市場性激活的重要舉措。然而,小額信貸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模式,雖然從事金融業務,但無論是經營目的、營運機制還是發展路徑,都與傳統正規的金融機構存在諸多差異。并且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成長和發展中,政府監管的任務除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外,還應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良性發展。因此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必然不同于傳統商業銀行,具有獨特的風險特征,所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也有特殊要求,既要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特點來改進監管方法、完善監管法律環境以防范金融風險;又要對作為新生事物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積極的引導和支持,使之能夠穩健、持續發展。
相對于國際小額貸款的監管經驗來說,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在監管制度上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法律位階較低;二是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許可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三是市場準入缺乏法律依據且法律地位不明確;四是監管主體虛化。針對這些問題,國家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進一步完善監管法律制度。
一、小額貸款公司完善監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構建完備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法律框架。
1.確定監管主體。
從2003年,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成立以后,正式確立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專業化監管格局: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專注于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銀監會和保監會、證監會并立,由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在我國,除了農信社和一些銀行類的金融機構從事小額信貸納入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其它大多數的小額信貸機構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對其機構性質進行定位,一直徘徊在國家法律監管之外。為此,必須統一一個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諸多研究者認為我國小額貸款監管主體的選擇主要有三種:分別是人民銀行監管、新設專門的小額信貸監管部門以及銀監會監管。
2.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法律位階太低,法律體系尚不完整。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依據僅為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關監管法律位階較低,體系不完整,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不明,定位不清,缺乏有效規范的監督管理,這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和發展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將銀監會、人民銀行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成熟的地方性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甚至法律。例如應盡快制定《小額信貸法》,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準入條件、經營規則、風險處置及退出等內容,建議在《小額信貸法》中設專門章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規定,通過立法把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屬性、經營方向和宗旨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常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日常監管等一系列問題做出規定,以確保其規范健康發展。加快出臺《放貸人條例》,讓小額貸款公司的放貸行為有法可依。同時,各地區可以頒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地方性條例,相關部門也可以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管理條例,降低小額貸款公司運行的法律風險。除了制定新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之外,為了完善監管法律體現,對一系列舊的法律也需要修改。比如應該修改《貸款通則》,廢除第61條的規定給小額貸款公司一個合法的身份;修改《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將其納入銀監會的監管體系;修改《擔保法》根據小額信貸業務和針對人群的特點,增加有效擔保物的種類和有效的擔保方式,將使用權證、存貨和應收賬款等列入合格擔保物范圍,增加小額信貸擔保物適用的靈活性,等等。
(二)完善小額貸款公司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
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是維系金融穩定與和諧運轉的重要條件。完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相關法律制度,可以使資金安全有序的進出小額貸款公司,增強資金的流動性,保障資金流通的安全性。
1.完善市場準入法律制度。
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準入的門檻高低要適中,市場準入要比商業銀行低,過高的門檻會限制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空間,但是小額貸款行業是需要特定技術的,不是有資金就可以開展的,而且地方政府要承擔最終的風險處置責任,因此盡管目前各方申辦小額貸款公司的熱情很高,但切不能一哄而上,重蹈擔保行業的覆轍。在審批小額貸款公司時,一方面要適當提高進入的注冊資金門檻,另一方面還應重點審查其股東、高管是否有在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和技術背景。此外還應當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持股比例作出不同的限制和規定。
2.完善市場退出法律機制。
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則是有進有退,在建立合理的準入制度的同時,也要注意建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可以為小額貸款公司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實現優勝劣汰提供暢通的渠道,所以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及《破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其解散、清算事宜進行有效監管,以保障金融穩定。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解散和破產兩種方式退出市場。小額貸款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額貸款公司在解散時,應嚴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保障其退出程序的順利運行。依法宣告破產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企業破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此外,小額貸款公司也可能因為轉制為村鎮銀行,獲得新的發展機遇。應鼓勵合法經營、具有良好企業信用的小額貸款公司,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
我國作為一個農村人口和微型企業非常多的發展中國家,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綜合國力的增強有著重要意義,但長期以來農村金融服務一直比較匱乏,在此背景下,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我國小額信貸發展的新的嘗試,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為解決我國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作出了貢獻。但是,雖然經過十幾個年頭的實踐與發展,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在監管制度的設計和相關法律的建設方面非常不完善,除了一些小額信貸專家和學者在努力試探性地提出一些框架性的設想和建議外,仍存在著很多法律空白,這一法律困境制約著小額貸款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所以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從國外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實踐中吸取經驗,盡快建立監管法律框架并通過立法解決現有的存在問題,使得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得到健康、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馮子興《對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的幾點建議》《深圳金融》2008年10期.
截至2013年11月末尋甸縣5家小額貸款公司資金運用總計16453萬元,其中貸款余額共15939萬元,比年初增長7892萬元,增幅98%,其中短期貸款10378萬元,主要集中在個人貸款及透支方面,中長期貸款5561萬元,主要集中在個人經營性貸款。
尋甸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小額貸款公司成立相關文件規定,制定了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結構,設立了與貸款業務相適應的業務部門和相應規章制度,業務流程和內控控制管理框架基本齊備并運行良好。明確了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了審貸委員會工作規程,建立健全了信貸業務集體決策、分級審批的信貸管理機制,制定信貸操作規程,設置信貸資產風險分類實施細則,對信貸資產實行動態、實時的跟蹤監測,分析判斷信貸資產的內在風險,但貸款業務實際操作過程中存在更多的主觀判斷因素影響。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和資金運用情況
(一)融資需求存在不足,經營業務主要依靠自有資金
通過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我縣轄區小額貸款公司未向銀行融入資金,一方面向銀行系統融資難的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業務規模發展限制,對外融資需求不大,主要依靠其自有資金,近幾年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占其資產總額的97%左右,資產總額中所有者權益占96%左右。
(二)貸款業務正常開展,但還存在結構不合理因素
1.截至2013年11月,尋甸5家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支農類貸款共計14166萬元,占貸款總額88.9%;小企業貸款余額250萬元,占比1.6%;其他貸款1685萬元,占比10.6%。詳見下表。
2.貸款按信用形式劃分來看,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主要集中于信用貸款和保證貸款。2013年11月末信用貸款余額7389萬元,占比47.13%,比去年末增長110.93%;保證貸款5990萬元,占比38.20%,比去年末增長105.49%。具體情況如下圖所示。
3.從期限結構來看,2013年與2012年,同期相比貸款期限小于3個月的余額環比增長了153.61%,期限在3~6個月的環比增長了126.254%,期限在6個月至1年的下降了23.32%,1年期以上的增長了13.19%。從圖表中可以看出2012年與2013年各期限貸款余額趨勢大致相同,期限在6個月至1年的余額占比相對較大。
4.從貸款額度來看,2011年、2012年、2013年11月,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中單筆款金額50萬元以上的貸款占其總貸款余額比重分別為58.14%、83.58%、91.08%;小于等于10萬元的貸款占其總貸款余額比重分別為2.39%、0.96%、0.45%。全縣小額貸款公司2012年貸款累計發生額10061萬元,累計貸款95筆,平均每筆貸款105.91萬元。貸款呈現“頭重腳輕”的現象,與“小額貸款”名不副實,沒有很好落實了“小額、分散”的信貸原則。
三、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發展中的風險因素和未來發展趨勢
(一)資本跨界經營,高管人員對金融市場了解不深,金融風險控制能力不足
尋甸縣目前營業的5家小貸公司,股東大多來自房地產業、建筑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這些行業大都受益于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黃金十年”,從而積累了大量的產業資本,在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轉化的過程中,盲目追求短期利潤,相對粗放的發展模式使得產業資本所有者大都沒有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運行周期。對于“金融”、“金融市場”的認知程度參差不一。在調研中發現,絕大多數產業資本所有者將資金投向小額貸款公司,看中的是未來部分經營良好的小貸公司可以轉型為村鎮銀行,能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擴大的美好藍圖。但小貸公司轉型為村鎮銀行的前提條件是“經營良好”,這就要求必須有一定的風險控制能力,合規合法經營,降低經營風險,才能實現這一目標。在調查中發現,各小貸公司都設立了“業務審批部”、“風險控制部”等部門,看似將業務經營與風險管理、審批決策分開,但實際執行中,風險控制和業務審批往往形同虛設,放貸決定還是由董事會和高層拍板。這樣的現象與當前小額貸款公司還是傾向于運作一些“短、平、快”的大額過橋貸款項目有關,但是也充分暴露了這些小額貸款公司并未形成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缺乏與行業特點緊密結合的內控運營機制,這些將會成為制約小貸公司健康發展的瓶頸。
(二)員工素質不一,內部控制制度欠缺,可能引發操作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新興行業,發展歷程短,人員素質薄弱。調查中了解到,我縣小額貸款公司的從業人員主要以下三個方面構成:民間資本所有人、產業資本所屬企業原有人員以及會計、財務等專業聘用員工。這些人員都缺乏銀行業從業經驗,對信貸業務的了解程度比較有限,可以說,當前小貸公司的從業人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人員素質在經濟金融領域存在一定差距,對金融產品、金融風險管理的掌握程度遠低于銀行從業人員。同時由于小貸公司大多處于起步階段,內控制度相對不完善,人員素質因素和內控因素相互作用,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操作風險。
(三)融資能力不強,缺乏足夠資金來源,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
調查發現,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來源局限性較大,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相對旺盛的市場需求,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規模僅限定注冊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同時,“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難以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僅依靠股東提供的資金經營,很大程度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在民間放貸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尷尬處境中生存前景堪憂。在當前資金需求旺盛而現有資金規模有限的情況下,如果資金來源狹窄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小貸公司將會面臨“無貸可放”的尷尬局面。但據各小貸公司反映,目前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問題較難解決,農村信用社甚至對小貸公司股東的貸款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融資渠道不暢,經營風險又較大,可能會引發小貸公司流動性風險。
(四)發展路徑不明確,與改革設計目標出現脫節化,可能引發持續經營風險
一是監管主體不明晰,造成監管的虛擬化,不利于其健康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是經工商部門注冊的工商企業,人民銀行只在內控制度建設、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指導。國家的政策是誰審批誰負責,審批部門承擔了市場準入管理、人民銀行負有報備管理的責任。作為特殊的企業,政府確定的部門都可以監管,多頭監管容易產生形式化。同時,現行由省級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據不足,且政府部門人員缺乏金融業監管經驗和有效地監管手段,在監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在我省的實際情況中,各級政府金融辦雖是小貸公司的主管部門,但其只對前期的審批籌建比較關注,對小貸公司的日常運作和有效監管尚無力估計,導致小額貸款公司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無人負責”的局面,監管主體的不明晰,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導致監管有效性降低。
二是擴大創新業務范圍與政策規定的沖突。在小額信貸試點組織管理辦法中,明確強調了“只貸不存”的原則,盡管符合監管原則,但捆得過死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由度,嚴重約束了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的可持續發展,致使其業務停留在單一的發放貸款上,經營成果過分依賴于利息收入,盈利能力不強。
三是小額貸款公司選址不科學、經營同質化,缺乏優質客戶。從目前已經營業和正在籌備中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情況看,大部分選址都設在縣城中,沒有設在基層鄉鎮,沒有設在金融機構稀缺的地方,勢必引起同行業之間的競爭,也堵住了改制成為村鎮銀行的出路。金融機構不再僅是存款之間的競爭,而是全方位的競爭,包括信貸營銷的競爭。縣城中不僅有國有商業銀行,而且還有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網點多,競爭激烈。在這種環境里,小額貸款公司由于貸款利率水平較高,只能把不符合銀行業信貸條件的客戶作為貸款對象,貸款對象風險大,決策難,業務難開展。同時我縣大多中小微型企業在銀行難以獲得貸款的情況下多以個人身份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因為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借款利率仍高于農村信用社,融資成本較高,中小企業仍不愿向小額貸款公司融資,小貸公司企業客戶選擇面仍過于狹窄。
四、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加大政策創新步伐,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合理定位業務發展重心
一是要盡快制定覆蓋小額貸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規,讓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合規經營,壯大小額貸款公司商業盈利模式的制度基礎,保障其健康發展。二是著眼于趨于飽和的城市金融機構和日益旺盛的農村市場需求,小額貸款公司應該施行“差異化”、“專業化”“細分化”的市場策略,“抓小放大”明確自己的市場定位,引導小貸公司向郊區、鄉鎮發展。通過發放“小額”、“快速”、“信用”貸款,真正實現為城鄉低收入群體、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戶和微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從而回到服務“三農”,支持“三農”的主業上來。三是建議外部管理部門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投向“三農”和中小企業領域的貸款可以給予適當的營業稅、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支持。例如,可參考農村信用社改革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該部分貸款按照營業稅3%征收,并適當減免所得稅。對于沒有立足與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小貸公司業務,不予以支持,從而引導市場上的小貸公司回到合理的市場定位與業務領域。
(二)積極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抗風險能力
一是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金融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風險教育,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風險識別能力。二是要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檢查、貸時審批、貸后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除了要充分利用替他商業銀行共有的客戶信用信息外,還要積極參與當地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從而實現資源共享,切實防范信貸風險。對貸款質量變化及時反饋,對貸款呆賬充分計提準備金,增強貸款風險抵補能力。從而有效地防范、控制、化解經營風險。三是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允許職工持股,增強其主人翁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在強調激勵的同時,要加強考核和落實。責任追究,積極防范信貸人員的道德風險。四是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切實按照《公司法》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合法、穩健、有序經營。同時要建立有效地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利益相關人披露相關信息,確保股東、相關部門等外部監管的有效性。
(三)加快產品創新,強化小額貸款公司盈利能力
農民可以申請貸款嗎?如何申請?
農民是可以申請貸款的,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申請:
信用社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農村信用社都有針對農民的小額貸款,一般需要辦理貸款卡。以信用貸款的方式發放貸款,貸款額度通常都較低,一般是3萬元以內可以信用貸款。農村信用社接到申請后會對申請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并根據評定的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并頒發《貸款證》。農戶需要小額信用貸款時,可以持《貸款證》及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農村信用社申請辦理。農村信用社在接到貸款申請時,要對貸款用途及額度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即可發放貸款。以信用貸款的方式發放貸款,貸款額度通常都較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一般額度控制5萬~10萬元以內,具體額度因地而異。
信用社還有農民聯保貸款,三五戶農民組成聯保小組,相互為彼此貸款擔保。有聯保的貸款額度比個人信用貸款額度相對高一些。
郵儲銀行小額貸款:郵政銀行農民小額貸款是指向農戶發放的用于滿足其農業種植、養殖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資金需求的貸款。這類貸款要求自然人保證或者是聯保,最高可貸款5萬元。
農業銀行農民小額貸款:農行的小額貸款是農行對農戶家庭內單個成員發放的小額自然人貸款。每戶農戶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員申請農戶小額貸款。農行的農戶貸款一般沒有信用形式的,需要以保證、抵押、質押、農戶聯保等方式申請。
農戶小額貸款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按照現行規定,只有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農機具貸款;圍繞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貸款及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才可以使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方式。農戶在申請貸款時應注意檢查《貸款證》上所注明的額度,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申請。郵儲貸款的保證自然人一般要求是公務員或教師。
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申請貸款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貸款額度分別根據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情況、綜合還款能力和經營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70%。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貸款可以實行優惠利率,具體優惠幅度由縣(市、區)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政策及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確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經營項目超出其所屬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的,不享受規定的優惠利率。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的條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自有資金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夠按時向農村信用社報送有關材料;在申請貸款的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自愿接受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貸款及欠息;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社員貸款的條件: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能力或經營能力的自然人;戶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經營場所)在銀行的服務轄區內;有合法穩定的收入,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可以用土地抵押貸款嗎?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采取保證、抵押或質押的擔保方式,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貸款采取“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農戶聯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擔?!?、“農戶聯保+互助金擔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擔?!被蚱渌麚7绞健P枰⒁獾氖?,《擔保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得抵押。
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能貸款嗎?
2013年7月,中國農業銀行出臺了《中國農業銀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貸款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單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貸款額度提升到1000萬元,除了滿足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等流動資金需求,還可以用于農田基本設施建設和支付土地流轉費用,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
家庭農場貸款有哪些抵押或擔保形式?
針對農村地區擔保難的問題,農業銀行創新了農機具抵押、農副產品抵押、林權抵押、農村新型產權抵押、“公司+農戶”擔保、專業合作社擔保等擔保方式,還允許對符合條件的客戶發放信用貸款。但是,家庭農場通過流轉的土地不可以用于抵押。按照規定,借款人必須是有本地戶口的家庭農場經營戶、家庭農場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和拖欠他人資金的情況。
農業小微企業
什么是農業小微企業?
按照我國大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農、林、牧、漁行業,營業收入處于50萬~5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低于50萬的為微型企業。農業小微企業可以向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各級農村信用聯社申請貸款。我國銀監部門規定,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享有國家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政策。
農業小微企業如何申請貸款?
農業小微企業應首先向企業所在地的金融機構提出書面借款申請,金融機構在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會對企業的主體資格、基本情況、經營范圍、財務狀況、信用等級、發展前景、資金需求、償還能力等進行初步調查,認定客戶是否具備貸款的基本條件,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并答復企業,對于同意受理的貸款,金融機構將會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貸款卡、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近兩年和最近月份財務會計報告等農發行規定的相關基本資料,在此基礎上,將組織貸款調查評估、進行貸款審查、審議與審批,對于審批通過的貸款,將與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并根據企業用款進度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后,金融機構會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企業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積極配合。
鏈接
近年來,各地在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上,有過許多創新的舉措,主要是在抵押擔保方面,對符合條件的信貸需求予以擔保。
1.建立財政支持的擔保公司
重慶市農業擔保公司是市農委控股的國有政策性專業涉農服務機構,作為中介平臺為農民貸款提供擔保。
吉林梨樹縣成立了國有獨資物權融資公司,公司與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為農戶貸款提供擔保,如果農民及時還貸,公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還給農戶,否則公司將土地發包給第三方開展農業經營,以收益還貸,第三方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還承包戶。
2.以惠農補貼抵押貸款
吉林九臺市探索開展惠農補貼抵押貸款,農民以未來應得的直補資金做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額度最高可達直補金額的10倍。
3.新型農戶擔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