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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系。它是一種基本的審計技術方法,是注冊會計師搜集審計證據、形成審計意見過程中需要運用的重要審計程序。這種方法就是將資料間關系模型化,發現重大差異,并就重大差異做出分析,從而認識形成重大差異的原因。確認的這些重大差異,特別是重大的非預期差異,既是被審單位會計管理需注重的問題,也是審計的重要領域。例如某公司過去三年的毛利率一直在15%至20%之間,但本年只有8%,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注意分析這種下降的原因是由于經濟環境變化(如原材料價格上漲,使銷售成本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上升),還是財務報表存在錯報(如銷貨收入未入賬、存貨計價錯誤等),以分析毛利率下降的真正原因。
分析程序可以使注冊會計師更好的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找出可能存在錯報的風險領域、計劃測試范圍、評價審計中形成的結論、實行對財務信息的進一步檢查等。它包括簡單的比較和使用涉及許多關聯數據的復雜數學與統計模型,對被審計單位的合并會計報表、組成部分的財務報表以及財務信息的要素都可以運用。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專業判斷來確定運用分析程序的方式、范圍和程度。
二、分析程序在審計過程中的運用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四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分析程序用作風險評估程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在審計結束時運用分析程序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注冊會計師也可將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奔疵鞔_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運用分析性復核,且運用的十分廣泛,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具體說來,主要運用于以下幾方面:
(一)用作風險評估程序的分析程序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應當運用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在這個階段運用分析程序是強制要求。
在作為風險評估程序時,可以將分析程序與詢問、檢查和觀察程序結合運用,以獲取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及具體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重點關注關鍵的賬戶余額、趨勢和財務比率關系等方面,對其形成一個合理的預期,并與被審計單位記錄的金額、依據記錄金額計算的比率或趨勢相比較。如果分析程序的結果顯示的比率、比例或趨勢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不一致,并且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無法提出合理的解釋,或者無法取得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是否表明其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風險評估程序中運用的分析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識別那些可能表明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變化。因此,所使用的數據匯總性較強,與實質性程序相比,在風險評估程序中運用的分析程序所進行比較的性質、預期值的精確程度,以及所進行的分析和調查的服務都并不足以提供很高的保證水平。同時,注冊會計師無須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每一方面都實施分析程序。例如,在對內部控制的了解中,注冊會計師一般不會運用分析程序。
(二)用作實質性程序
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質性程序是要求每次都必須使用的程序。實質性程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的細節測試以及實質性分析程序。用作實質性程序的分析程序稱為實質性分析程序,它與細節測試都可用于收集審計證據,以識別財務報表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但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實質性測試時并不一定必須使用分析程序,即此時分析程序不是強制要求。
當使用分析程序比細節測試能更有效的將認定層次的檢查風險降至可接受風險水平時,注冊會計師可考慮單獨或結合細節測試,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注意分析程序有其運用的前提和基礎:
1.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分析程序并不適用于所有的財務報表認定,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于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是運用分析程序的基礎,如果數據之間不存在穩定的可預期關系,注冊會計師將無法運用實質性分析程序。在確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特定認定的適用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①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如果針對特別風險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使用細節測試,或將細節測試和實質性分析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②針對同一認定的細節測試。在對同一認定實施細節測試的同時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適當的。
2.數據的可靠性。注冊會計師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需要采用的據的內部或外部數據的可靠性。數據的可靠性直接影響根據數據形成的預期值。數據的可靠性越高,預期的準確性也就越高,分析程序越有效。注冊會計師計劃獲取的保證水平越高,對數據可靠性的要求也就越高。影響可靠性的因素很多,數據的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的影響,并又賴于獲取該數據的環境。
3.做出預期的精確程度。分析程序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形成的預期值的準確性。預期值的準確性越高,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程序獲取的保證水平越高。
4.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山邮艿牟町愵~是指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的差額,注冊會計師認為無須做進一步的調查。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識別出的差異額與可接受的差異額進行比較,以確定差異是否重大,是否需做進一步調查。通常,可容忍錯報越低,可接受的差異額越??;計劃保證水平越高,可接受的差異額越小。
(三)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
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分析程序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與注冊會計師取得的證據一致。這時運用分析程序是強制要求,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階段應當運用分析程序,但它又不如實質性分析程序那樣詳細具體,而往往集中在財務報表層次。在運用分析程序對進行總體復核時,如果識別出以前未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考慮對全部或部分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評估的風險,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評價之前計劃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是否有必要追加審計程序。
三、使用分析程序在實際工作中應該注意的事項
(一)所涉及項目的重要性。由于分析程序提供的總體合理性的證據,對于一些重要的審計項目,注冊會計師不能僅依賴分析程序,應與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配合使用,以確保審計質量。
(二)對與被審計對象相關的可接受檢查風險水平較高。如果是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項目且內部控制制度又很薄弱,則不宜運用分析程序或注冊會計師不應過多依賴分析程序的結果。
(三)實施分析程序人員的能力與經驗。分析程序是一項技術性較高的取證方法,通常需要由具有較豐富審計經驗和較高專業水平的注冊會計師來進行。進行分析程序的注冊會計師的能力越強、經驗越豐富,其分析程序結果的可信賴程度及審計效率就越高;如果注冊會計師未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和執業經驗,不了解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的關系,不了解會計信息與非會計信息間的關系,不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那么就無法有效運用分析程序,其分析程序結果的可信賴程度及審計效率就越低。
(一)分析關聯財務數據間是否相互矛盾
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中,該公司披露的2010年、2011年凈利潤分別為5,555萬元和6,026萬元,而自由現金流分別為-3,997萬元和-10,276萬元,凈利潤和自由現金流兩項指標出現了嚴重背離,據此可推斷萬福生科利潤表或現金流量表數據可能存在造假嫌疑。萬福生科2012年半年報顯示,萬福生科在在建工程沒有項目轉入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其在建工程從8,675萬元增加至17,998萬元,增加了8,323萬元。但是,現金流量表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只有5,883萬元,據此可以推測預付工程款或者應付工程款增加。報表中顯示的預付賬款增加了2,632萬元,但應付賬款卻只增加了379萬元。應付賬款和預付賬款不僅包含投資活動的款項,還應包含經營活動的業務往來款項,兩者的增加額與在建工程的增加相比相差甚遠,由此可以推斷有諸多的疑點。萬福生科2011年年報和2012年半年報中對于在建工程的披露也存在著重大矛盾之處,在建工程項目在投入了大量資金后,工程進度反而降低了。如淀粉糖改擴工程和廠區綠化工程,在分別投入了2,601萬元和74萬元之后,工程進度卻分別從90%、100%降低到30%、85%。
(二)分析與同行業水平是否不符。
萬福生科分析性程序2011年年報摘要中公布的普米毛利率為12.39%、精米毛利率為17.62%。同行業中湖南金健米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報中公布的糧油食品類毛利率為5.81%,北大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報中公布的米業類毛利率為5.30%。與其他上市公司相比,其毛利率明顯高于同行業的其他上市公司。萬福生科招股說明書中公布的2010年、2009年和2008年存貨周轉率分別為1.71次、1.46次和1.56次。該公司所屬的行業(農林漁林業)這三年平均存貨周轉率為3.44次、3.45次和3.68次。公司存貨周轉率不及行業平均水平的一半。與同行業相比較,萬福生科存貨的低周轉率與高毛利率自相矛盾,這些數據表明,萬福生科可能在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存在造假的嫌疑。
二、啟示
(一)多進行定量分析。
分析程序不僅研究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還包括必要時調查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數據嚴重偏離的波動和關系。分析程序不能只是進行定性分析,也不能滿足于泛泛而談。審計人員一定要進行對比分析,尋找出現異常變化的數據并尋找原因,解釋的原因盡可能要進行定量分析。例如,上述案例中,可以通過對比萬福生科與其同行業之間的存貨周轉率和毛利率,尋找可能存在舞弊嫌疑的突破點。
社會常識告訴我們:人類司法并非神明裁判。司法裁判受客觀條件的制約,主觀認識能力的局限、乃至法官道德素質的差異等,在具體的、歷史的社會環境下,永遠無法保證自身的絕對正確。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法官裁判可能出現考慮欠周、有失公平的情況。換言之,錯誤裁判的出現和存在,是哲學的必然,同時也是社會的必然,這在古今中外的司法中都是不爭的客觀事實。錯誤的裁判必然有害社會公平和正義。對此,以維護社會公正為已任的司法自然不能等閑視之,這就需要設立一種監督與制約機制.保證審判權的合理運行,最終實現司法公正。正是對公正的追求,確定了司法糾錯原則的必然性與必要性,當代世界各法系、各主要國家無不尋求與其設定相應的司法糾錯救濟手段,如大陸法系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均明文規定了再審制定;英美法系的國家也有類似的司法糾錯救濟制度。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以審判監督程序的稱謂,概括我國司法糾錯救濟制度。所謂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重新進行審判的訴訟程序①,也叫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的訴訟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審判實踐中也是一項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它對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依法糾正錯案,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提高辦案質量和法官的業務素質等,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不斷推進,認真總結和反思多年來我國審判監督程序的經驗和實踐,不難發現,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及其實踐,確實存在不少弊端。為此,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也頒發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解決,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規定還不能完全解決目前在審判監督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在此筆者從二方面淺談存在的問題以及對這些問題解決的辦法:
一、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指導思想有失偏頗。
我國訴訟立法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就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這種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于,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意在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處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徹底糾正過分了也會有副作用。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錯案”,“錯案”的范圍如何確定,錯到什么程度就得“必糾”,這需要有一個明確、具體、合理的標準。其次,司法程序是解決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終確定,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特征之一就是穩定性、終局性,不可任意變動。只有這樣,才能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在穩定的基礎上,使社會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具有安全感,使整個社會關系處于一種平衡狀態,社會的發展也才會有序。如果生效的判決、裁定“朝令夕改”,就會破壞這種“穩定性”、“安全感”和“平衡狀態”,讓人們感到無所適從,使社會秩序走向紊亂。再次,法院、法官是一種特殊的部門和化身,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尤其是在法治國家或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更需要如此,生效的判決、裁定頻繁地被,會給公眾造成法院、法庭“沒準兒”的印象,似乎他們的行為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愿意怎么判就怎么判,怎么判都是對的。果真如此,公眾“法治”意識的形成和增強將是十分困難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亦會受到阻滯。
(二)、監督途徑多且不合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監督程序:1、當事人申請提起的再審程序,即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2、法院自己提起的再審程序,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地方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引起的再審程序,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不當的;(2)、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3)、法官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訴訟法還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均應再審。就法律規定本身來說,我國的監督機制還是相當完備的。但是,法院自身的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實令人懷疑。首先.依據法的分類理論,民事訴訟屬于私法的范疇,所謂私法,根據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的學說,它是“關于個人利益的法律”。它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對這一領域國家一般不干預或盡可能地少干預。在民事訴訟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處分權,處分權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請求權。其次,人民法院自身監督提起再審程序和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的再審程序,實質上均涉及當事人的請求權,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侵害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民事權利,受害的當事人申請再審自不待言,但是如果侵害的當事人出于種種考慮(如訴訟成本問題)放棄再審請求權,那么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依據自己的職權,強行提起再審,豈不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犯,因為提起再審而給當事人增加的訴訟成本可能大于因再審而獲得的利益,這種損失由誰來負擔?在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考慮這一問題。從理論上講,由于法律設置了當事人申請再審這一重要途徑,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上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程序,則應當是通過當事人之外的其他途徑“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但實際上這種途徑是沒有的或者很少的。從審判實踐來看,凡是由人民法院自身以及人民檢察院抗訴提起再審程序的幾乎百分之百地是因為當事人向其申請或反映而引起的。反過來說,如果沒有當事人向其反映,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就失去了提起再審程序的前提條件。既然法律已經規定了當事人直接申請再審的途徑,那么法院自身監督和人民檢察院抗訴監督就沒有必要了。
(三)、審判監督庭與各審判業務庭之間的關系相對立。
由于部分原審裁判在程序或實體處理上,確實有不公之處,甚至是枉法裁判,當事人不服提出申訴或檢察院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從原審生效裁判錯誤到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就這一環節而言,兩者似乎是對立的。因為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意味著原審法官做出的生效裁判要受到重新審查。
不論勝訴的是當事人還是終審法官,對審判監督都有排斥的心理。因再審改判引發各類矛盾,有關當事人不滿,原審法院及本院原辦案法官也有意見,易造成審監庭與其他業務庭的關系緊張。若通過再審.一旦將原裁判,原審法院和原承辦的主審法官一般都會受到一些消極的評價,甚至會扣發獎金或者離崗,致使不少業務庭的法官對審監庭法官產生抵觸情緒,認為審判監督是“自己人跟自己人過不去、有損法院自身形象、不利于單位內部團結等”。審監法官也有心理負擔,認為申訴者是無理取鬧或故意拖延時間;認為法院自己改判是給自己抹黑,給同事難堪。同時,由于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審監庭法官有保護同行和“做老好人”的思想傾向,表現在同事感情、校友感情和上下級感情上,寧愿得罪當事人也不愿得罪同行,因此,工作沒有正義感和積極性,辦起案件來總是找借口搪塞當事人,效率低下。有的法官還因怕麻煩,怕得罪同事,而不愿意在審監庭工作。何況,在中國這樣的人情社會中,在目前法院普遍存在考核、測評、推薦、晉級等情況下,人際關系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難免成為審判監督法官的“難言之痛”。
(四)、審級不合理。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大多數案件都是由原審法院再審或由原審法院復查,當事人對原審法院的再審或復查結果不服的,再向上一級法院再審。這種做法理論上是想減輕上級法院的壓力,及時處理再審案件,但實際上不僅達不到目的,還帶來了一些其他問題。首先,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因為由原審法院糾正自己的錯誤就如同由病人自己切除自己身上的病灶一樣的難,這是非常樸素的道理。而且人民法院作為一級審判機關,自己撤銷自己代表國家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理論上還有一定障礙。其次,延長訴訟時間,增加訴訟成本。從審判實踐看,不論再審或復查結果如何,當事人一般都不會就此止訴,不是原申請再審人就是對方當事人繼續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這顯然增加了許多重復勞動、無效勞動,無謂地增大了訴訟成本,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五)、“先定后審”。
按照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程序的前提,均是對原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也是“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這里顯然有個矛盾.尚未提起再審程序進行再審,何以知道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怎么能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依據和理由“審查屬實”?顯然這是“先定后審”的表現。
二、如何解決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基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民事審判程序確實存在著監督質量不高、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保護不力的問題,這一問題同樣應當引起高度重視。我們講重構民事審判程序的監督,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強化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保護,離開了這一點,這種“重構”就會走向反面。所以,在適當限制再審條件和范圍的同時,還必須建立必要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審判監督的質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使確有錯誤且應當糾正的案件依法得到糾正。
筆者認為,審判監督程序應立足于“依法糾錯,適度改判”的原則,既要運用審判監督這一救濟程序維護司法公正,又要考慮訴訟公正的相對性,解決目前存在的“終審不終”的問題,在法律上可以做出如下規定:
(一)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行使上訴權的不得申請再審。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設立二審程序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為充分、合理的保護,這實質上就是一種監督審。一審判決后,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自然應當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如果當事人未上訴,說明其服判或行使了處分權,放棄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改判的權利。一審判決生效,若一方當事人又以原判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不符合處分原則的要求,是對其權利的濫用,也是對對方當事人權利的一種損害。故在如無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行使上訴權的情況下不應當允許申請再審。
(二)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只能作為形式審查,不能進行實質審查。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再審程序啟動的前提條件,申請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必須依法進行審查才能確定。但是,這種審查只能是形式審查,而不能進行實質審查。如當事人以“作為判決裁定依據的鑒定結論被否定”為由申請再審,只需審查當事人是否提供了原鑒定結論被否定的證據材料(如新的鑒定結論)即可,至于說該證據材料是否合法、真實、可信,能否原生效判決等,則應于再審程序提起之后在開庭審理中去解決。否則,一是又會形成“先定后審”,二是有可能將本應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擋在門外”,使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
(三)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必要再審,且應當規定啟動再審程序的期限。
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再審作一定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已經發開的“口子”就不應“半開半掩”,應當規定當事人申請后的立案期限,以減少隨意性。如果不做出嚴格規定,實踐中就有可能再打折扣,或者該立案不立案,或者不結不立、或者認為再審案件可審可不審,這都嚴重地妨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這是與重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初衷相悖的。
(四)再審一律由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理。
由上一級法院受理再審案件,實際上形成了有條件的三審制。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力度大、水平高,有利于及時糾正錯案,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也能滿足當事人的訴訟心理要求。一般來說,申請再審人都對原審法院產生了一種不信任的心理障礙,而由其上一級法院受理再審申請,無論將來再審結果如何,當事人都比較容易接受。同時,這樣還可以減輕下級法院這方面的負擔,使其集中力量和精力處理好一、二審案件。尤其是基層法院可以據此撤銷告申庭這個機構,使其有限的人力而又過分分散的矛盾得以緩解。另外,由于對申請再審的條件和范圍作了限制,實踐中申請再審的案件會大為減少,從工作量上考慮,上級法院也是能夠承受的。
(五)再審案件的合議庭應由資深法官組成。
目前我國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是很高,而且參差不齊。徹底改變這種狀況尚需走較長的路程,而再審程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對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特殊的對策,由資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一般來說,自身法官的政治、業務素質較高,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由其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更有利于保證案件質量。當然,資深法官不能僅以年齡和資歷為標準,而主要應以其業務水平和審判經驗為條件。
(六)審監庭是審判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審監庭是為保障司法公正、糾正不當裁判而設立的監督、糾錯機構。只有定位準確,才能理順其與法院其他庭室的關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明確審監庭的定位,必須從法律規定中尋找依據與答案。仔細研究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審判監督程序,可以發現,不論是對本院的內部監督、還是處理,答復外部監督,審判委員會都是起著最關鍵、最主要作用的最高審判組織,對法院各合議庭做出的裁判,依法具有否決及重新討論認定的權力。因此依審判監督程序設立的審監庭,應當定位為審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一方面有利于審監庭行使監督權;另一方面彌補審委會作為松散的審判組織,在實踐中沒有常設機構的缺陷。肖揚指出“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加強審判監督工作,提高二審裁判的質量和效率,以減少申訴和申請再審,節省司法資源?!币虼?,如何在現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明確審判監督庭的定位,規范審判監督工作是擺在面前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審監庭的主要工作職能是審理再審案件,附屬職能為:按照審委會要求對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對人大的監督意見、建議,批評、及其他社會監督主體的來信來函做出解釋、說明、答復;對下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按審委會的要求指令再審或提審;與本院案件監督相關的其他工作。
(七)原訴訟請求無實現可能的,不得以堅持原訴訟請求為由申請再審。
所謂原訴訟請求無實現可能的是指生效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雖然其可能有錯誤,但已無法糾正或糾正后會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這種情況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如甲、乙系前后鄰居,雙方因宅基地邊界發生糾紛,一審法院判決雙方所爭議的1米宅基地歸前鄰甲享有使用權,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甲即據此建了房,事后乙又以該1米宅基地應歸自己使用為由申請再審。這種情況,無論原判決是否有錯誤,均無法再變更此部分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再審沒有實際意義。又如甲、乙雙方因果園承包合同發生糾紛,一審判決承包合同繼續履行,二審改判解除承包合同。判決生效后,發包方將果園另行發包給第三者,承包期10年。第三者經營一年后,原承包方認為原二審判決解除合同是錯誤的,遂申請再審,要求繼續承包。這種情況,如果允許再審改變原二審判決,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勢必損害新的承包人的合法權益,而新的承包人沒有任何過錯,屬于善意第三者。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系的協調與穩定,這種情況亦不應允許申請再審。
(八)無糾正必要的不予再審。
所謂無糾正必要的是指生效判決、裁定雖然可能有一定錯誤,但不屬于程序上或實體上的重大瑕疵,不足以引起再審程序。如一個訴訟標的為8000萬元的案例判決誤差了50元利息,就屬這種情況。前有所述再審程序不是普通程序,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它應當是針對程序上或實體上有重大瑕疵,嚴重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或實體權利的生效判決、裁定,如果生效判決、裁定在程序上或實體上僅僅有或可能有一般性的不當,就提起再審,則訴訟是無止境的。正確與錯誤有一定的相對性,有些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疑難和復雜,不同的人包括最具權威的法律專家也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這是正常的。所以,只有重大瑕疵才能導致再審程序的啟動。
筆者認為,審判監督程序不僅是對已生效裁判的司法救濟,還有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應包括對訴訟全過程的監督和非訴訟工作的監督。要建立起案件流程管理、訴訟程序監督、審限監督、質量評查和當事人,執法監督員信息反饋等多種監督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通過全方位的審判監督,達到提高辦案質量、保證司法公正、減少錯案、依法糾錯的監督目的?!凹訌妼徟斜O督、深化審監改革”所追求的就是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落實司法為民這一法院工作的世紀主題目標。隨著司法權力空間越來越大,從審判監督制度上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應從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的高度,盡快建立和完善適應現代司法理念和法律價值取向的審判監督體系。當然,作為司法體制中的一項具體制度,審判監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最終取決于國家司法改革的發展和民主與法治的進步。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復雜的訴訟程序,需要進行大量的研究和廣泛的論證,既要借鑒外國的經驗,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只有這樣才能使其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本文只是就一些最基本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參考性的意見,意在提高自己的洞察力。
注釋:
《新民事訴訟法條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