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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缺乏合理的價格發現機制,行情看漲時投資者一起入市炒作,沒有行情時紛紛離場,導致股價經常大起大落,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較高。
一、 何謂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信用交易,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說,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券商借入資金用于證券買賣,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券商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并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總體來說,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于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并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二、 融資融券的發展
融資融券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成熟的交易制度,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據統計,截至目前,全球發達國家超過95%,新興國家超過40%引入了融資融券業務。而在我國融資融券發展道路頗為曲折,迄今為止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初期階段
1998年末國務院明令禁止融資融券交易,直至200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通過,刪除了對融資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條款,使券商融資融券業務合法化。2006年7月證監會出臺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這就意味著融資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國起動,鋪墊工作告一段落。然而,不幸的是就在融資融券呼之欲出之時,國內股市的“牛氣沖天”使得融資融券試點擱置下來。
(二)實質準備階段
2008年4月,國務院正式出臺《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融資融券業務被正式列入券商業務中,并從賬戶開立、融資融券比例、擔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對融資融券業務作了明確規定。2008年10月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正式啟動融資融券試點。隨后,中信、銀河、廣發等11家證券公司先后于10月25日和11月8日進行了兩次融資融券業務全網測試,結果基本達到了預期效果。
(三)正式實施階段
2010年伊始,國務院原則上同意開設融資融券試點業務,證監會將按“試點先行、逐步推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凈資本規模、合規經營、凈資本風險控制等指標和試點實施方案準備情況,擇優選擇優質證券公司進行首批融資融券試點業務。此外,股指期貨也相繼獲批。啟動融資融券將為我國證券市場引入“做空”機制,能有效減少我國股市的波動幅度,避免出現惡性的暴漲暴跌。同時,也使投資者在證券價格下跌時也能獲利,從而為我國股市“單邊市”的局面劃上句號。隨著融資融券的破冰啟航,其實現路徑的探討將成為未來研究的一大熱點。2011年11月25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這意味著亮相內地證券市場一年半的融資融券業務將由“試點”轉為“常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表示,2006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實施細則》)頒布。2010年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啟動以來,經歷了一年半的實踐檢驗。其間,市場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更好地適應市場需求,配合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轉為常規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證所對《試點實施細則》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
據了解,本次修改以“基本業務制度不變、部分條款作適應性修訂”為原則,與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的修改保持一致。除對現行規則條文表述進行文字修改外,新增條款2條,修訂條款13條,主要涉及標的證券、優先還款、保證金比例與折算率、維持擔保比例等方面。
自《實施細則》之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根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上證所還調整了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為參照上證180指數成份股并滿足《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180只股票,以及滿足《實施細則》的4只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主要影響
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衍生產品,融資融券實質是一種金融杠桿,貫徹到資本市場的最強大力量就是增大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通過盤活證券公司手中的存量資本增大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量和需求量,融資融券業務的開閘有望使國內證券業迎來一個多贏的局面。首先,對整個證券市場而言,融資融券的推出直接增加了資本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為證券市場開拓新的資金來源,這大大促進證券市場交易的活躍性及市場行情的持續性。“做空”機制的引入能有效減少我國股市的波動,避免出現惡性的暴漲暴跌。此外,也使投資者在證券價格下跌時也能獲利,從而為我國股市“單邊市”的局面劃上句號。其次,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在最大程度上滿足了券商的利益訴求,增強了券商的盈利能力。目前券商經紀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是交易手續費,股市長期低迷將導致證券業全面虧損。存在賣空機制,券商通過為客戶融券,可以賺取手續費以及客戶所繳保證金從賣空指令發出到所融證券歸還的利息,增加熊市時的收入來源。而融券交易活躍市場,增大交易量,又反過來增加了券商開展的經濟業務的手續費收入。賣空機制的推出也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有利于券商改善投資組合。最后,從投資者角度看,可利用賣空機制進行套期保值,鎖定投資收益;融券賣空機制可大幅減弱“莊股”的波動幅度,甚至終結“坐莊”現象,從而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囫圇吞棗,消化不良固然不好,但也不能因噎廢食,徘徊不前。從發展的眼光來看,當市場發展到一定規模后,法律制度趨于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是國際證券市場的總趨勢,我國也不例外。從“試點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完全市場化”,是我們的必由之路。我國應根據國情、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融資融券交易環境,盡快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法律法規體系,通過加強市場防火墻制度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機制建設,嚴格防范各類風險,保融資融券業務在試點的基礎上穩步、健康推進。有理由相信,只要做好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就一定能夠發揮融資融券業務的最大效用,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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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通常又被稱為“保證金交易”、“墊頭交易”或“證券信用交易”,指投資者支付一定的保證金給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利用借入的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并賣出該證券的行為。從本質上講,融資融券交易屬于保證金杠桿交易模式。融資交易,又稱買空交易,指投資者在預期某證券價格上漲而自有資金不足時,以資金或證券作質押,向券商借入資金買入該證券,在約定期限內,再賣出該證券以所得價款來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又稱賣空交易,指投資者在預期某證券價格下跌而自有證券不足時,以資金或證券作質押,向券商借入證券并賣出該證券,在約定期限內,再買入相同種類和相同數量的證券歸還券商并支付相應費用。
二、融資融券交易的特征
(一)財務杠桿性。財務杠桿即“以小博大”效應,是融資融券交易最顯著的一個特征。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用較少的本金獲得較大的投資機會,投資機會意味著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虧損的可能。
(二)雙重信用性。融資融券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券商(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即轉融通業務。因而,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存在兩個層次的信用關系: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券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用關系。
(三)資金融通性。流動性是金融市場正常運行的必要前提。融資融券交易有利于資金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保持平穩順暢的流動,優化了資源配置,有利于金融市場交易手段的多樣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陳出新,提高了整個市場的運行效率。
(四)宏觀調控性。融資融券交易最常用的的宏觀調控手段是調整保證金的比率。當股市處于持續上漲態勢并且市場投資氛圍較濃時,為了防止股市過熱以及出現經濟泡沫,可以適當地提高保證金比例,以限制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相反,當股市處于持續下跌態勢并且投資者對市場不看好時,為了帶動金融市場活躍,可以適當地降低保證金比例,以增大融資融券交易規模。
三、融資融券與普通證券交易的區別
(一)交易模式的不同。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買入證券前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前須有足額證券。然而,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當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會上漲但手中沒有足夠多資金時,可向有關證券公司借入資金以購買證券;當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但手中沒有證券或沒有足夠多證券時,可向有關證券公司借入證券以賣出證券。
(二)提供擔保的不同。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托買賣關系,不需要向證券公司提供擔保。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托買賣關系,而且存在借貸關系,一般而言,投資者應該事先以現金或有價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還應該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給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三)承擔風險的不同。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投資者可以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意證券,并且風險全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投資者只可以買賣證券公司約定范圍內的證券,當投資者不能按時足額償還借入的資金和證券時,證券公司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四、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發展歷程
(一)第一階段:試點準備。2006年6月30日,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融資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國啟動。同年,8月2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8月2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9月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規范了融資融券合同簽訂方之間的法律關系。2008年4月25日,國務院出臺《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融資融券被列入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并在開立賬戶、擔保品和逐日盯市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1月8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并推出了股指期貨品種,融資融券交易制度終于將要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嶄露頭角。
(二)第二階段:步向常規。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兩大證券交易所正式向國泰君安等6家試點券商發出通知,自當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資融券交易申報,這標志融資融券交易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首批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為90只成分股,即當時的上證50指數的50只成分股和深證成分指數的40只成分股。2011年11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獲,并自之日起實施,這標志著我國大陸的融資融券業務由試點走向常規。之后,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只數開始增多,取得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券商家數也開始增多,這都表明了總體上我國的融資融券市場呈現穩步成長的趨勢。
五、我國融資融券交易的實施原則
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選取一家交易所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該交易所會員須是符合資格的證券公司。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應該依照會員證券公司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來辦理。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為100股(份)或者其整數倍。為了防范控制信用風險,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后,既可直接用資金還款,也可通過賣出證券的方式還款。投資者賣出融入的證券后,既可直接歸還同等數量的相同證券,也可買券還券。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到的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到的資金,須優先用于買券還券,不得另作他用。根據《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的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該規定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據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規定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
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投資者要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必須在交易所另行開設信用交易賬戶,而該賬戶也只能參與交易所指定范圍內的證券品種的買賣。
可用于融資融券的證券品種通常必須具備業績良好、流通量大、換手率高、價格波動程度較低等條件,以避免助長投機氣氛和市場操縱行為。在目前的情況下,股權已經完成股權分置改革,也成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之一。
交易所會每隔一段時間,重新對標的證券名單進行審核和確定,并向市場公布。而當某支股票的融資融券余額超過一定限度,或者出現交易異常情況時,也可能暫停該股票繼續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
資質評估
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是一種信用交易,投資者和券商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風險控制也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從規范市場的角度出發,證監會對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券商資格也做出了約束。
同理,在融資融券交易賬戶開設之初,從風險控制的角度出發,券商有必要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操作能力、信用記錄等資質進行綜合評估,從而判斷是否可以向該投資者開放融資融券業務,以及融出的最大額度和利率水平。這一流程和銀行的征信評估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是以評估客戶的信用水平和償付能力為主要目的。
保證金存入
在確定了投資者的融資融券額度上限、利率等條件之后,該投資者需要把現金或股票存入保證金賬戶,作為參與信用交易的保證金。其中的股票也必須是交易所認可的、可用于融資融券交易的品種。
所有存入股票的市值,都乘以一定的折算率加總,再加上所有現金,就是投資者可以使用的保證金額度。這里面所說的折算率,是在證監會規定的范圍內,由券商自行決定的,可用保證金對抵押證券市值的比率。在確定折算率時,必然要考慮不同證券的風險程度,賦予不同的數值。《細則》中對各證券品種折算率的上限都做出了規定,例如國債的最高折算率為95%,上證180指數成分股、深證100指數成分股最高折算率為70%等等。
假設某券商規定股票S的折算率為70%,50ETF的折算率為90%。某投資者開戶后存入1 00萬元現金,市值50萬元的股票S和市值70萬元的50ETF,那么他的初始保證金余額就是:100+50×70%+70×90%=198萬元。
融資融券限額
有了存放在保證金賬戶的自有資產,投資者就可以向券商進行借貸了。投資者可以向券商借人現金買進股票,也可以借入股票賣出。保證金總額除以借貸的金額或者股票市值,就是保證金比率。在存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之后,融入越多的資金買股票、或者融入越多的股票賣出,保證金比率也就越低。《細則》中規定融資和融券的保證金比率的下限都為50%,也就是規定了一定數額保證金所能借貸的最大現金或者股票市值。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通常都是被鎖定的,即投資者不可以再用這部分資金買入其它股票,只可以用來把原來融券賣出的股票買回還給券商。這就排除了資金被無限放大的可能。同時,為了避免在市場下跌時做空,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細則》還規定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也就是說融券賣出只能掛賣單,而不能主動賣出。
緊接上例,假設上例中該投資者的經紀券商規定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率均為50%。根據該投資者存入資金和股票計算得出其初始保證金余額為1 98萬元,則他最多可以融資買入市值396萬元的證券。如果全倉買入,則該投資者的保證金比率就達到:198/596=50%,恰好達到券商規定的保證金比率下限。此時投資者就不可以再通過信用交易融資買入或者融券賣出了,除非先平掉一部分信用倉位,釋放保證金。
擔保維持
轉融券業務特指證金公司將自有或者融入的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供其辦理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
規范要點
借入人資格?!兑巹t》規定:借入人為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且業務運作規范;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實可行的業務實施方案;技術系統準備就緒;以及參與轉融通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券公司。目前為11家證券公司。市場此前關注的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能否作為借入人的問題在本《規則》中未涉及,這可能與一些法律障礙沒有消除有關。
轉融通標的證券?!兑巹t》規定:證金公司將根據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管理規則和市場狀況,合理確定轉融通標的證券名單,在每一交易日開市前公布。目前,由于只開放了轉融資業務,所以,還未涉及具體證券。預計推出之后,轉融通標的會與現有融資融券業務的278只股票和9只ETF標的基本重合。
交易時間?!兑巹t》規定:轉融通業務的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和證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證金公司接受證券公司轉融資申報指令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報指令當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銷。證金公司接受證券公司上海市場轉融券申報指令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深圳市場轉融券申報指令的時間為9:15至11:30、13:00至15:00,申報指令當日有效,在14:30前可撤銷。
轉融通期限?!兑巹t》規定:轉融資期限分為7天、14天、28天三個檔次,轉融券期限分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個檔次;證金公司可根據市場需求和業務發展需要,對轉融資、轉融券的期限檔次進行調整。轉融資和轉融券期限的不匹配會對證券公司信用中介能力帶來巨大的考驗。
費率?!兑巹t》規定:證金公司按照不同期限檔次設置相應的轉融資、轉融券費率,該費率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半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參考,并根據市場資金供求情況及時調整。
申報指令?!兑巹t》規定轉融資申報指令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每筆申報金額應當為100萬元的整數倍;最大單筆申報金額不超過3億元;單一證券公司當日各期限檔次轉融資申報總額不超過5億元,證金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融券申報指令應當符合以下規定:每筆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的整數倍;最低單筆申報數量不得低于1萬股(份),最大單筆申報數量不超過100萬股(份)。不同于轉融資申報指令,轉融券申報指令有兩種類型:非約定和約定,其中,非約定申報是指交易雙方不指定對手,出借人和借入人根據自身的需求發出申報指令;約定申報指令是指“熟人”交易,出借人和借入人按照事先約定好的意向各自申報。
保證金管理?!兑巹t》規定:證券公司向證金公司借入資金或者證券,應提交保證金。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交納或者以自有證券充抵保證金。證金公司僅對保證金資金部分支付利息。保證金比例將根據證券公司的征信情況予以確定,最高為50%,最低為20%。保證金比例的計算公式為: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資金+∑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數量×當前市價×折算率)/{轉融資金額+∑[(出借證券數量+權益補償證券數量)×當前市價]+轉融通費用+權益補償資金+違約金}×100%。證金公司將按審慎原則選取并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并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
權益處理?!兑巹t》規定:證券出借期間發生證券權益分派的,由借入人向出借人進行權益補償。需補償的權益類型包括派發現金紅利或者利息、送股或者轉增股、發行證券持有人有優先認購權的新股或者可轉換債券等證券、派發權證、配股等。
預期規模
轉融通規模受制于證金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規模。根據2011年10月證監會頒布的《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金公司的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參照證券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目前,證金公司的注冊資本金已由設立之初的60億元增加到75億元,若按證券公司分別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轉融通規模將達到750 億元,在此基礎上,若按A類證券公司0.6倍系數計算風險準備,則轉融通的規模有望達到1250億元;若再考慮到次級債發行,按照長期次級債不超過凈資本的50%,5年次級債100%計入凈資本,則轉融通最大規模可以達到1875億元。
據有關媒體報道,證金公司的股東正計劃將注冊資本金規模提升至120億元,如果完成增資,那么,未來轉融通最大規模將升至約3000億元。
上述說法也許并不可靠。既要防范杠桿風險,又要發揮救市作用,在目前的現實土壤中,融資融券恐怕難以完成這樣的“歷史使命”。
倒是有相反的例子,證明融資融券不僅不能穩定市場,反而會助漲助跌。1929年美國股市大挫,美國政府總結教訓,認為股市的狂跌應部分歸因于過度的融資融券,因此,有必要規范融資融券。1934年美國出臺的《證券交易法》第七章專門對融資融券作出規定,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作為融資融券的監管機構,有權制定實施細則,有權根據融資融券規模調整保證金比例以防止過度投機或股價過度波動。這是熊市中的去杠桿化過程。
我國政策制定者汲取總結了前人經驗,考慮到這一投資工具存在杠桿化風險,雖然能活躍交投,也能夠助漲助跌,因此對融券做空作出嚴格的限制,使得我國的融資融券制度成為僅能做多的“跛腳鴨”。
在融資融券首次聯網測試前的10月17日,相關權威人士申明,“我國的‘融券交易’并不等于‘賣空交易’,即將推出的業務試點中的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先借入股票再賣出,賣出的前提條件是投資者證券賬戶中要有真實股票,不得先賣空,再借入?!睘楸苊馊谫Y融券交易過程中出現市場操縱行為,監管部門設定了比較嚴格的監管規則,包括融券做空的報價必須要高于前一交易日價格,交易所會對融券做空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等。
融券做空功能由此受到嚴格限制:首先,做空者必須先買進股票,不能裸做空;第二,賣出的價格受到嚴格管制,做空者打的是明牌,暴露于做多者的槍口之下。因此,除非市場提供高風險溢價,一般做空者不敢輕易入場。
這說明,我國證券市場實際上沒有賣空交易機制,投資者在有抵押、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向證券公司借券賣出,更接近于抵押擔保機制的下的準信貸行為。不過是借錢購券,充其量是個做空的雛形。
從融資融券的保證金率可以一窺融資融券的交易量“保險栓”性質。融資與融券的保證金和成本決定了風險大小和資金多少。目前出臺的規則對于保證金要求較高,杠桿比例較低,并且有嚴格的強行平倉機制,如果按照市場傳說的以7%~8%的資金融出利率,那么,融出資金的公司可以獲得高過一年期貸款利率的無風險收益,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5.58%,收益將在2%~3%左右,大約相當于以往的銀行存貸差,這是資金借出方的無風險收益,在熊市中也算得是證券公司的“及時雨”。
中圖分類號:F830.9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2-0073-02
隨著2008年8月1日起《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的施行,業界普遍關注的融資融券交易終于重新啟動,這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一次重大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證券市場新的市場運作機制形成。但由于受到次貸危機及全球金融風暴的影響,融資融券并未在2008年底如期實施,反觀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確實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而該制度本身的風險性也較強。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資融券交易在放大資金的同時也在放大風險。這種業務將助長投機行為,加劇價格波動,并增加整個資本市場風險。而通過借貸關系聯系在一起的銀行、證券公司也逃脫不了被投資者連帶損失的命運。
(一)信用交易對新股發行的介入的不對稱性
因為根據一般規定,新股在發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許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個月的融券賣空禁止期。而同時,對新股發行承銷、購券的信用融資在上市以前就存在。這種不對稱的信用交易在保證新股發行成功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種不對稱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場定價將有利于發行者,而因為有了這種不對稱信用交易的運用,發行者和承銷商也會在利益驅動下,更為積極地采用市場定價的方式發行新股。從而提高發行價格,降低二級市場的獲利空間。
(二)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抵押品一般是投資者本身賬戶的證券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形式。通常抵押資產的價值下降時,投資者的其他證券資產價值也是同時下降的。所以“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發生時,投資者的補償能力可能受到制約而出現債務危機。
而且,股票市場的波動帶來資產價值的變化和投資者財富的大起大落,杠桿效應自動放大這種巨大波動的幅度。當投資者選擇保證金交易方式時,其證券組合變成高風險資產。當股市走低時,杠桿作用對一個高風險的證券組合產生“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概率比對一個低風險的證券組合的負面的放大效應要大得多,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當“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情況發生時,由于維持保證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資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現金或者證券資產進入“保證金賬戶”。經紀公司在股票下跌時強行賣掉投資者的股票,投資者就失去了在市場回升時重新盈利補償損失的機會,經紀公司的強行平倉會造成投資者的巨大損失。更有甚者,經紀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資者運作補償資金,甚至不必發出“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也不給任何通報,就賣出投資者部分或全部的證券資產,以償還貸款。也就是說,在市場不景氣時,保證金交易的投資者不僅損失資本,甚至失去對自己資產的控制。
二、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
基于融資融券本質上是“證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四種。所以風險控制也應從信用控制的角度出發,重點考察業務關聯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交易制度的風險控制
1 在制度設計上的風險控制。重新啟動信用交易時,在制度設計上要格外注重風險控制機制的設計。首先,應該創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環境,特別要重視培養信用環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設計上更注重風險防范和控制,切忌僅僅單一地強調資金入市的思路。
2 信用交易模式選擇的風險控制。國際比較研究表明,證券信用交易具有雙重性,因不同國家及地區證券市場完善程度的差異,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不同的影響,中國不宜采用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集中信用模式作為過渡型制度模式,而是應吸收市場化模式和專業化模式的優點,在把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作為總體目標的前提下,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許可證制度作為過渡模式,嚴格規定股票信用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新類證券公司才有資格申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同時要建立信用交易資信評估制度,使證券公司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謹慎選擇客戶,防范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有效承擔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體的風險控制
1 投資者風險控制。為了保護券商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之前,券商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券商及投資者的權力與義務。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融資融券業務流程、交易的風險與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桿效應。當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證券交易所規定比例時,投資者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補上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采用二級賬戶體系利于明確融資融券業務中的法律關系,也利于轉融通中對抵押資產的運用,但要杜絕挪用客戶資產問題。為了防止普通投資者特別是剛剛入市者過度被套,造成社會動蕩,相關部門可出臺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從事融資融券業務。
2 券商風險控制。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杠桿效應,能在短時期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券商可以獲取更多的交易費用,但是由于投資者水平難以辨別,使得券商風險加大。所以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時,券商要對投資者的資金實力、資產來源、信用狀況及過去的交易記錄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墻。
3 金融機構風險控制。金融機構在審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證券時,應著重審查用于抵押的證券是否具有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資格以及借款人資信狀況。應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過程標準化。作為貸前審批的重要依據。在對證券評估時可對該證券的流通股本、股東人數、交易規模、波動性、凈資產、凈收益、公司的發展前景等指標作出明確的規定。金融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開展此類業務的實施細則,并在取得監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券商通過質押證券獲取商業銀行貸款必須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應明確券商與商業銀行的權利、義務、風險、收益及風險防范措施等事項。同時,實施細則不僅要規定質押貸款業務的流程,還應建立銀監會、證監會許可的硬性規定。
(三)交易標的物的風險控制
1 抵押證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資格進行認定,并將認定標準成文化,作為貸前審批的重要依據。比如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就明確提出對重要指數股票和未納人指數的股票應采用不同的質押折算系數。應著重審查用于抵
押的證券是否具有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資格以及借款人資信狀況。
2 信用額度管理。(1)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兩個方面。證券公司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商業銀行做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保證金比利時時,商業銀行將停止向該證券公司繼續融資。(2)單只證券信用額度管理。為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應限制單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一定比例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3)投資者信用額度管理。規定最低保證金,設定投資者進入證券信用交易的門檻,只允許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及資信能力的投資者開設信用賬戶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并根據投資者的資信狀況設立不同等級的交易限額。建議以一個季度為期限選擇股票信用交易合約。還要以融資買進的全部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同樣,在融券時,應按規定的比率向證券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證金,要以融券賣出的全部價款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以預防可能的未來風險。此外,應建立信用交易的資信評估制度,資信評估機構將把信用賬戶分為不同風險等級,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信用交易主體的資信等級。這是準確評價交易主體的資信狀況,授予證券公司信用交易業務的資格和對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的重要依據,以此實現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動態控制。
美國的“Margin Trading”是通過借股票或借錢并利用杠桿放大作用來炒股。在美國,投資者開戶時,要決定除了現金賬戶之外是否還要多開“Margin”賬戶。如果只開現金賬戶,那么所有證券資金均在其個人賬戶中。
開了“Margin”賬戶的客戶(在申請股票賬戶時,必須簽署額外文件,獲得批準后才能夠獲得融資或者融券資格)則可以向證券公司融資,但客戶的股票也同時抵押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甚至有權將股票再進行抵押融資。由于融資融券都是高風險杠桿業務,所以該業務的利率要比平常按揭貸款利率高4~5個百分點不等。
中國通常所說的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是指券商為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交易。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而融券是借證券賣出,之后再以證券形式歸還,即賣空。證監會早在2006年6月30日和8月21日曾相繼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和《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但直到今年才正式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
一般情況下業內認為融券賣空有更高的風險,因為如果賣空股票后該股大漲時又無法平倉的話,損失是無上限的。但賣空可以給投資者帶來資金用于繼續買入其他證券,所以賣空可以提高投資組合的分散度。另外股價高估的情況比低估更加普遍,股票價格對于好壞消息的反應也不對稱,所以有時對于買空賣空的風險對比非常難以評估。
從成本上來說,在美國向經紀商借入股票進行賣空,需要交付大約賣空股票股價的0.5%(年)作為租借費用,在中國融資融券業務實施初期,要求融券的券必須到賬戶上,所以這一成本相對比例將更高,另外在中國其他成本也會相對較高。
從宏觀層面來看,買空賣空的風險和收益主要取決于市場波動率和投資分散度。就國內市場2008年和2009年的表現來看,A股市場的波動性明顯較高,總體賣空風險會較大。另外投資分散度越高,賣空風險越低。投資分散度主要取決于賣空的市場容量,據統計,美國股票市場賣空的總額不到標準普爾500指數市值的2%,所以中國市場必須從一開始對賣空總額做出一定限制。
(一)信用交易對新股發行的介入的不對稱性
因為根據一般規定,新股在發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許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個月的融券賣空禁止期。而同時,對新股發行承銷、購券的信用融資在上市以前就存在。這種不對稱的信用交易在保證新股發行成功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種不對稱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場定價將有利于發行者,而因為有了這種不對稱信用交易的運用,發行者和承銷商也會在利益驅動下,更為積極地采用市場定價的方式發行新股。從而提高發行價格,降低二級市場的獲利空間。
(二)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抵押品一般是投資者本身賬戶的證券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形式。通常抵押資產的價值下降時,投資者的其他證券資產價值也是同時下降的。所以“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發生時,投資者的補償能力可能受到制約而出現債務危機。
而且,股票市場的波動帶來資產價值的變化和投資者財富的大起大落,杠桿效應自動放大這種巨大波動的幅度。當投資者選擇保證金交易方式時,其證券組合變成高風險資產。當股市走低時,杠桿作用對一個高風險的證券組合產生“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概率比對一個低風險的證券組合的負面的放大效應要大得多,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
當“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情況發生時,由于維持保證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資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現金或者證券資產進入“保證金賬戶”。經紀公司在股票下跌時強行賣掉投資者的股票,投資者就失去了在市場回升時重新盈利補償損失的機會,經紀公司的強行平倉會造成投資者的巨大損失。更有甚者,經紀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資者運作補償資金,甚至不必發出“補充維持保證金要求”,也不給任何通報,就賣出投資者部分或全部的證券資產,以償還貸款。也就是說,在市場不景氣時,保證金交易的投資者不僅損失資本,甚至失去對自己資產的控制。
二、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
基于融資融券本質上是“證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四種。所以風險控制也應從信用控制的角度出發,重點考察業務關聯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產生的風險。
(一)交易制度的風險控制
1在制度設計上的風險控制。重新啟動信用交易時,在制度設計上要格外注重風險控制機制的設計。首先,應該創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環境,特別要重視培養信用環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設計上更注重風險防范和控制,切忌僅僅單一地強調資金入市的思路。
2信用交易模式選擇的風險控制。國際比較研究表明,證券信用交易具有雙重性,因不同國家及地區證券市場完善程度的差異,對證券市場發展具有不同的影響,中國不宜采用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集中信用模式作為過渡型制度模式,而是應吸收市場化模式和專業化模式的優點,在把市場化信用交易模式作為總體目標的前提下,將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許可證制度作為過渡模式,嚴格規定股票信用交易主體的市場準入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新類證券公司才有資格申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同時要建立信用交易資信評估制度,使證券公司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風險控制機制,謹慎選擇客戶,防范違約風險和操作風險,有效承擔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體的風險控制
1投資者風險控制。為了保護券商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之前,券商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券商及投資者的權力與義務。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融資融券業務流程、交易的風險與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桿效應。當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低于證券交易所規定比例時,投資者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補上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采用二級賬戶體系利于明確融資融券業務中的法律關系,也利于轉融通中對抵押資產的運用,但要杜絕挪用客戶資產問題。為了防止普通投資者特別是剛剛入市者過度被套,造成社會動蕩,相關部門可出臺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從事融資融券業務。
2券商風險控制。融資融券交易有較強的杠桿效應,能在短時期內大規模增加交易額度,券商可以獲取更多的交易費用,但是由于投資者水平難以辨別,使得券商風險加大。所以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時,券商要對投資者的資金實力、資產來源、信用狀況及過去的交易記錄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墻。
3金融機構風險控制。金融機構在審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證券時,應著重審查用于抵押的證券是否具有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資格以及借款人資信狀況。應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并將評估過程標準化。作為貸前審批的重要依據。在對證券評估時可對該證券的流通股本、股東人數、交易規模、波動性、凈資產、凈收益、公司的發展前景等指標作出明確的規定。金融機構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開展此類業務的實施細則,并在取得監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券商通過質押證券獲取商業銀行貸款必須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應明確券商與商業銀行的權利、義務、風險、收益及風險防范措施等事項。同時,實施細則不僅要規定質押貸款業務的流程,還應建立銀監會、證監會許可的硬性規定。
(三)交易標的物的風險控制
1抵押證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證券的質量和價格波動性差異很大,將直接影響到信用交易的風險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證券都適合作融資融券交易,而應對其資格進行認定,并將認定標準成文化,作為貸前審批的重要依據。比如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就明確提出對重要指數股票和未納人指數的股票應采用不同的質押折算系數。應著重審查用于抵押的證券是否具有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資格以及借款人資信狀況。
2信用額度管理。(1)市場整體信用額度的管理。包括對融資保證金比率和融券保證金比率的動態管理兩個方面。證券公司在融入資金購買證券時,必須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把購得證券交給商業銀行做抵押,當證券價格下跌導致保證金比率低于保證金比利時時,商業銀行將停止向該證券公司繼續融資。(2)單只證券信用額度管理。為防止股票被過度融資融券而導致風險增加,應限制單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規定當一只股票的融資融券額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一定比例時,交易所應停止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當比率下降時再恢復交易;當融券額已超過融資額時,也應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復平衡后再重新開始交易。(3)投資者信用額度管理。規定最低保證金,設定投資者進入證券信用交易的門檻,只允許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及資信能力的投資者開設信用賬戶從事證券信用交易,并根據投資者的資信狀況設立不同等級的交易限額。建議以一個季度為期限選擇股票信用交易合約。還要以融資買進的全部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同樣,在融券時,應按規定的比率向證券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證金,要以融券賣出的全部價款作為擔保品進行抵押,以預防可能的未來風險。此外,應建立信用交易的資信評估制度,資信評估機構將把信用賬戶分為不同風險等級,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信用交易主體的資信等級。這是準確評價交易主體的資信狀況,授予證券公司信用交易業務的資格和對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的重要依據,以此實現證券信用交易風險的動態控制。
3標的證券資格認定。允許融資融券的股票應該是質地比較好的中大型股票,盤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虧損的ST股票被剔除,漲幅太大或者換手率太高、已經有風險的股票也被剔除。對股東人數的規定實際上是剔除有莊股嫌疑的股票,因為莊股一般股東人數很少,也應被排除在外。
(四)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
融資融券標的細挑選
可供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品種,稱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度谫Y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它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規定確定其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內進一步選擇,并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投資者僅可在此范圍內參與。需注意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具體名單見表1。
證券充當保證金要打折
融資融券前,證券公司會先向投資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證券充抵)。證券股價經常波動,因此不可能與現金等同使用,若要充當保證金,將被折價。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包括在上交所、深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掛牌上市的A股股票、基金以及債券等,具體范圍及其折算率見表2。也就是說,如果用1萬元市值的不同證券,將按照不同的折算率充當保證金。
兩大比例細品味
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與維持擔保比例非常重要,是投資者靈活操作的關鍵。
保證金比例50% 滬深交易所規定,融資和融券保證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其中,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維持擔保比例130%投資者必須提供的保證金,以及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價款,都要交給券商,作為對融資融券的擔保物。券商會逐日計算投資者交存的擔保物的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會通知投資者在一定的期限內補交差額。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按照交易所的規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為130%。當低于此值時,投資者必須在兩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如果不能及時追加擔保物,或者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券商將按照約定強制平倉。
兩大比例的實際操作(以融券為例):
王先生有50萬元現金作為保證金,他選定證券A進行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在不考慮傭金和其他交易費用的情況下,王先生可融券賣出的最大金額為100萬元(50萬元÷50%=100萬元)。證券A的最近成交價為10元/股,以此價格發出融券交易委托,可融券賣出的最大數量為1 0萬股(1 0077元÷10元/股=10萬股)。
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具有證券現貨交易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和系統風險之外,還存在其特有的虧損放大的風險和違約風險。保證金制度設計是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控制的關鍵環節。目前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保證金制度設計,以保證金比例的高低作為對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調控的砝碼。保證金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根據當地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的能力強弱,相關國家和地區對保證金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制定的T規則,規定每一賬戶最大放款額度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有價證券總市值的50%,對于維持保證金的比例,并未作具體規定,由各交易所自行制定;日本在1975-1988年對初始保證比例調整達47次,1990年將其固定為30%,維持保證金比例最低是20%;中國臺灣地區對初始保證金比例的規定是逐級調整的,融資保證金比例隨股價指數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證金比例隨股價指數的上揚而下降,最低維持保證金比例要求為120%。
相比證券現貨交易模式而言,我國當前推出的融資融券交易試點是一種新型的證券交易模式,其交易復雜程度高,保證金交易規則繁瑣,保證金余額計算難度較大,保證金比例的高低決定融資融券交易能否繼續,與投資者的收益與風險關系密切。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需要對保證金問題特別關注,以規避非系統風險的發生。
二、保證金制度
目前我國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保證金制度設計貫穿在其全過程中。保證金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初始保證金要求、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和保證金的提取等內容。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從保證金的存入到保證金的提取流程如圖1所示:
(一)制度介紹具體包括:
(1)初始保證金。為了控制信用交易風險,投資者開始從事融資、融券交易之前,必須事先向證券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也可以以證券充抵。投資者以現金作為保證金時,可以全額計入保證金金額;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必須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交易所規定的折算率進行折算。具體的折算比例為: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投資者提交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投資者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保證金比例是投資者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具體可分為融資保證金比例和融券保證金比例?!度谫Y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 ×100%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2)保證金可用余額。投資者的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以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以及相關利息、費用后的余額。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保證金可用余額是不斷變化的,隨融資融券交易金額和標的證券價格的波動而變化。當投資者信用賬戶的保證金可用余額為負值時,投資者不再有融資融券交易的授信額度可用。投資者保證金可用余額由五部分構成: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于買券還券,不能作為保證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由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的證券兩部分組成,其中,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部分經計算后直接計入保證金余額;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需要經過折算后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余額中扣減;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證金;利息及費用已占用的保證金。具體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3)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維持擔保比例不低于130%時,投資者可以繼續持有其融資交易的標的證券和融券交易的現金。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后,其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會隨著標的證券價格的波動而波動。一是維持擔保比例上升。一方面,當投資者融資買券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上漲,投資者融資買券的總市值上升,投資者產生浮動盈利,其維持擔保比例隨之上升;另一方面,當投資者融券賣出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下跌,投資者可以較低的價格買券還券,融券的賣價大于買價,投資者產生浮動盈利,其維持擔保比例隨之上升。二是維持擔保比例下降。一方面,當投資者融資買券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下降,融資買券總市值下跌,投資者產生浮虧,維持擔保比例下降;另一方面,當投資者融券賣出后,標的證券的價格上升,投資者若買券還券,其買券的價格上升,買價大于賣價,投資者產生浮虧,維持擔保比例下降。
(4)追加保證金。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證券公司將通知投資者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投資者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5)強制平倉。當投資者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及時、足額追加保證金時,證券公司將根據合同約定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予以平倉,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平倉停止條件。強制平倉發生后,投資者的賬面虧損變為實際虧損。具體表現為: 一是買券平倉。對融券賣出的投資者,證券公司可以使用其信用賬戶內融券賣出金額購買標的證券償還其融券數量。當投資者融券賣出金額不足以買入等量融券證券的,證券公司可賣出投資者擔保物后買入融券證券或者直接用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買入融券證券償還債務。 二是賣券平倉。對融資買券的投資者, 證券公司可部分或全部賣出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償還投資者融資債務,以使投資者的維持保證金比例滿足150%的要求。
(6)保證金的提取。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規則》規定,投資者只有在維持擔保比例高于300%時,才可以從信用資金賬戶中提取現金或證券。投資者提取保證金后,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比例。
(二)案例分析 甲投資者向乙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交易,其信用賬戶內已存入現金50萬元,國債市值100萬元,A公司股票10萬股,每股市價20元。證券公司規定國債的折算率為90%,股票的折算率為70%。甲投資者預測B股票的價格將上漲,C股票的價格將下降,融資買入B股票20萬股,每股10元,融券C股票10萬股,每股35元。60天后,國債市值100萬元,A股票每股價格降至15元,B股票每股價格降至5元,C股票每股價格升至38元,已發生的利息及費用共計10萬元。甲投資者沒有及時追加保證金。
解析:(1)甲投資者的初始保證金的余額為280(50+100×90%+10×20×70%)萬元。按照50%的保證金比例計算,甲投資者可以向乙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的最高市值為560(280/50%)萬元。甲投資者實際融資融券共計550(20×10+10×35)萬元。
(2)60天后,甲投資者的保證金余額計算如表1所示:
此時甲投資者的保證金可用余額為-170萬元
(3)假定證券公司采用買券方式平倉,假設買入C股票的數量為Y,則Y的最低數值需要滿足下式要求:[50+(350-38Y)+100+
150+100]/[200+(10-Y)×38+10]≥150%。Y最低為7.1053萬股,投資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數量為2.8947萬股。甲投資者強制平倉的實際發生虧損為21.3159[(35-38)×7.1053]萬元。
(4)假定證券公司采用賣券方式平倉,假設賣出B股票的數量為Y,則Y的最低數值需要滿足下式要求:[400+100+150+(100-5Y)]/[200-5Y+10×38+10]≥150%。Y最低為54萬股,大于投資者融資買券的數量20萬股,證券公司需要將投資者融資買入的B股票20萬股全部賣出,仍不能滿足維持保證金150%的比例。此時證券公司還需要將甲投資者的部分融券C股票買入平倉。假定買入平倉的C股票為數量Z,則Z的最低數值需要滿足下式要求:[50+(350-38Z)+100+150]/[(200-100)+(10-Z)×38+10] ≥150%。Z最低為4.4737萬股,投資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的數量為5.5263萬股。甲投資者強制平倉損失為融資交易損失100(100-200)萬元,融券交易損失13.4211[(35-38)×44737] 萬元。
此時,甲投資者的維持保證金比例為150%,滿足停止平倉條件。甲投資者可以繼續持有融券賣出C股票的數量5.5263萬股。
三、與保證金相關的風險分析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除了需要應對證券現貨交易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系統風險、融資融券所特有的虧損放大風險之外,還要應對與保證金制度相關的風險。
(一)保證金提取風險 一方面,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要承受擔保品證券價格波動風險。在擔保品證券價格急劇下跌的時,投資者只有在融資賣出證券、買券歸還證券或直接歸還證券平倉后,或追加其他擔保品,維持保證金比例達到300%時,才可以提出擔保品證券止損。否則,投資者無權處置擔保品證券,只能承受擔保品價格急劇下跌的風險。另一方面,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獲利后,其盈利的提取受到嚴格的比例限制。只有在投資者賬戶內維持擔保比例高于300%的部分才可以提取。投資者若急需資金時,只能全部平倉后才可以足額提取其保證金。
(二)保證金比例變動風險 一方面,我國目前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只是試點,保證金比例的相關規定也只是試點。因此,當交易所調整相關指標時,投資者面臨保證金比例變化的風險。另一方面,充當保證金的證券擔保品,在計算其充當的保證金數值時,折算比率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任何一種折算比率的調整都影響到保證金可用余額的數值。
(三)強制平倉風險首先,當投資者的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在證券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投資者若沒有及時、足額追加擔保物,就要承受證券公司強制平倉風險。其次,投資者因自身原因導致其擔保物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都可能被證券公司執行強制平倉、提前了結融資融券債務。強制平倉可能導致投資者保證金部分或全部損失,而無法在以后標的證券價格回調中收回投資。
(四)投資者自身風險融資融券是一項全新的證券信用交易,其交易復雜程度較高,保證金可用余額及維持擔保比例計算繁瑣,既不同于證券現貨交易,也不同于普通的銀行信貸和抵押擔保貸款等信用業務,對投資者的知識水平和判斷能力要求較高。如果投資者對交易規則不熟悉,不能正確的理解《融資融券合同》條款,可能會因認知不清而造成判斷失誤或操作不當,其損失比在證券現貨交易方式下更為嚴重,其存入的保證金可能會全部化為烏有。
四、相關建議
為應對與保證金制度相關的風險,投資者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風險意識 投資者從事證券現貨交易時,應強化風險意識,不僅需要關注標的證券價格波動風險、融資融券交易特有的風險,而且需要及時關注與保證金相關的各項風險。
(二)進行必要的知識積累 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之前,需要認真學習和理解融資融券交易的規則,仔細研究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制度安排、維持擔保比例要求、保證金可用余額的計算、保證金不足時的處理及強制平倉的風險等內容,熟悉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定和《融資融券合同》條款,避免不當操作而帶來的風險。
(三)及時關注通知內容投資者應及時關注證券公司的通知內容,及時關注自身信用賬戶內保證金可用余額變化、維持保證金比例變化,并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因信息遺漏未能及時注意到保證金不足而產生的風險。
參考文獻:
[1]陳紅:《我國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控制及完善策略》,《投資研究》2008年第10期。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信用交易也是一把雙刃劍,證券信用交易在放大資金的同時,也在放大風險。我國的證券市場曾經因為不規范的信用交易引起過證券公司的大洗牌和巨大的市場沖擊。在啟動信用交易的時候,應盡量發揮其有利的一面,回避其不利影響。下面從證券信用交易的利與弊兩個方面探討這種交易形式。
一、適時開展證券信用交易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證券信用交易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較,融資交易提供了一種財務杠桿,可以利用較少的資本獲取較大的利潤。同時,融券交易也提供了賣空的機制,有助于通過排除過高估價來提高市場效率。
首先,證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
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存在著只能“做多”的狀況,單邊“做多”的交易規則使得股票市場價格上漲時大家才能賺錢。而股價一旦下跌,交易量就會迅速萎縮,造成股價的進一步下跌,從而引發巨大的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造成嚴重的后果。證券信用交易可以改變這種狀況,融資融券交易這樣的“買空”、“賣空”。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形成了“做空”機制,將結束國內單一的“做多”格局。而且,系統化、規范化的信用交易,能增強證券市場的流動性。證券信用交易可以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的活躍,通過市場內存量資金的放大效應不僅可以增加證券市場的供需量,而且可以活躍市場中沉淀的資金。保持證券市場的活躍,增強證券市場的流動性。適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證券市場進一步穩定健康發展。
其次,證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證券市場參與者實現更多的贏利機會。
一方面,對于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來講,證券信用交易無疑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機會和風險回避手段。由于信用交易增加了“做空”機制,在行情上漲時。投資者可選擇“做多”:行情下跌時可通過“做空”回避風險。甚至獲得收益。另一方面,對于證券公司來講,信用交易的開展。改變了以往業務比較單一,收入來源主要是傭金收入的狀況。在現金交易情況下,證券公司主要收取的是傭金,如果市場行情下跌,由于交易量減少,勢必影響其傭金收入。而開辟了為客戶提供信用交易的業務后。可以保持穩定的交易量,而且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信用還可以賺取利息,所以信用交易的開展不僅可以保證證券公司的傭金收入,還可以使證券公司獲得額外的信用利息收益。證券信用交易為投資者、證券公司等市場參與者提供了更多的獲利機會。
最后,證券信用交易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
證券信用交易給投資者提供了一個以少量資金擴大證券資產實現杠桿效應的渠道。同樣,證券信用交易也為證券監管機構提供了利用融資融券比例對過度投機行為進行監管這一有效工具。監管部門一方面可以利用這種比例關系調控證券市場的供需平衡,促進證券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價格穩定;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用交易的相關記錄及時有效地了解相關信息,有利于控制風險,加強對市場監督和管理。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證券信用交易是一把“雙刃劍”,不僅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更不能忽視其不利的一面。不規范的信用交易會造成證券市場的風險,甚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
二、證券信用交易的弊端及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保證金賬戶采取抵押貸款形式。
作為保證金賬戶抵押品的往往是投資者自身賬戶的證券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形式。通常當證券市場的證券價格下降時,投資者抵押資產的價值同樣也會下降,因此,保證金賬戶不可能獲得充分的抵押保障,投資者的補償能力可能受到制約而出現債務危機,所以,采取抵押貸款形式開立保證金賬戶,會增加信用交易的風險程度。
其次,風險來自信用交易的杠桿效應。
杠桿效應本身也是一把“雙刃劍”。當證券市場行情下跌時。它會帶來負面效應,自動放大證券市場波動帶來的資產價值的變化和投資者資金的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杠桿效應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比如。當股價從20元降至10元,如果是現金賬戶,損失的只是10元,損失率為50%,但如果是保證金賬戶,雖然表面上看也損失10元,但虧損率則為100%,另外再加上本金和利息,損失就會超過100%,虧損率50%與超過100%相比,在股市下跌時,信用交易的風險要遠遠大于傳統的現金交易,
最后,投資者面臨在“保證金賬戶”存放更多的現金或證券資產的風
險。
在信用交易中,要求投資者保證金賬戶的保證金數額必須達到最低標準,這樣的保證金被叫做最低保證金。如果投資者不能滿足補充維持最低保證金的要求,證券公司有權強行平倉,賣掉投資者的證券直到維持保證金達到證券公司的最低標準為止。如果賣掉所有的證券資產還不能滿足最低要求,投資者的賬戶就要被關閉。也就是說,在市場不景氣時。信用交易的投資者不僅損失資本,甚至失去對自己資產的控制權。所以,證券信用交易這種方式可比喻為:要么是錦上添花,要么是雪上加霜。
正是由于證券信用交易存在著巨大風險,我國雖然在法律上允許這種交易方式的存在,但真正推行信用交易制度,還需要相關制度的完善,特別是風險防范制度的完善。
(一)在啟動信用交易時,特別要重視培養市場的信用環境
首先,信用交易要以“信譽”為重。無論是需要資金的投資者,還是提供資金的證券公司,都要有良好的信譽。
其次,強化“信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特別是信用交易的風險披露,監管機構要嚴格監管交易主體的交易行為。
再次,不得將最低保證金設計得太低。要有一定的符合標準和要求的保證金作為信用交易抵押,防止出現信用風險。
最后,對違反信用交易規則的行為進行嚴厲的經濟懲罰,違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信用交易的實施也是有基本市場環境條件的。如果市場并不穩定,大起大落,信用交易的風險就會很大。因此,創造基本穩定的市場環境是保證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重要前提。
(二)在信用交易的實施上應更注重風險防范和控制,切忌單一的強調資金入市的思路
首先。參與信用交易的投資者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
證券信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在向市場推廣時,有必要加強對投資者風險意識的培養,讓投資者在充分認識潛在風險的同時,樹立風險意識,掌握必要的防范和減少風險的知識。同時,積極完善投資者保障措施。
其次,加強對證券信用交易的監管。
證券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之間應在當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分工合作。加強溝通與協調。對證券信用交易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范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