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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下半年,《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及相應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使得望眼欲穿的外資汽車金融巨頭們終于可以在中國這個汽車信貸大市場上開啟舞步了。不久后,國內首家汽車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開業,緊接著,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也分別于去年11月和今年1月正式開業。汽車金融不僅是一種服務,更是一種營銷方式。預計汽車金融服務的推廣將改變自2004年5月以來車市開始持續低迷的局面,汽車金融服務作為后工業時代帶動汽車全方位營銷的一個龍頭,將會越來越顯示出其巨大的發展潛能。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概況
如今的金融業早已脫離了商業信用時代,產生了大量不針對某個特定行業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我國也是如此。無論什么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多么重要,都沒有必要設立與之部門相對應的金融機構。但汽車金融公司似乎是一個例外。在美國,從事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除了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信貸聯盟等傳統綜合性金融機構以外,在汽車金融市場中起著主導作用的是專業性的汽車金融公司。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汽車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這種特殊性使得專業性的汽車金融機構具有許多一般商業銀行所不具備的優勢。
首先,汽車金融公司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在業務運營上,汽車金融公司從金融產品設計開發、銷售到售后服務都有一套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從而大大節省了交易費用,贏得了規模經濟優勢。相比之下,商業銀行提供的汽車金融服務只能算是一種附屬業務,盡管都已經意識到了其市場的巨大,但在整個銀行的經營中還不能算是主流業務,其服務從質量到形式都無法與專業化的汽車金融公司相比。
其次,汽車金融公司具有汽車產品的綜合性經營優勢。汽車消費涉及的金融服務很多,除了購車貸款外,還包括汽車消費過程中的金融服務。例如在德國,如果你持有一張大眾汽車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在保險、燃油、維修、駕車旅行過程中,不僅能獲得消費便利,而且能獲得低利率透支。相比之下,銀行的服務則相對單一,產品僅局限于購車貸款。事實上,購車行為是一次,但汽車消費則屬于經常。汽車金融公司將金融服務延伸到汽車消費領域,既增加了金融服務的收益,實現了范圍經濟,又有利于客戶風險的即時監控。
最重要的一點原因是,汽車金融公司通常是汽車制造企業附屬的財務公司,它們與母公司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與商業銀行相比,汽車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務是促進母公司汽車的銷售,因此能夠保證對汽車業連續穩定的支持。這一點對汽車業的發展十分重要。汽車行業是一個受經濟周期影響很大的行業,在經濟不景氣時,汽車行業是受沖擊最大的行業之一,這時銀行完全可能收縮在這一領域的金融服務,這將對汽車行業的規模經濟效益構成嚴重影響。但作為汽車制造商附屬的金融機構,則能夠很好地與母公司協同運作。例如“9·11事件”發生以后,美國的汽車金融公司與母公司在車型選擇、維修服務、利率及融資方面推出一系列促銷計劃,換來的是汽車銷售在2001年10月份大幅增長了15%。
在美國,汽車信貸服務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分期付款零售方式。這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汽車零售商一般和消費者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約定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向零售商分期支付汽車價款。
融資租賃方式。這種方式與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別在于:在融資租賃中,消費者(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享有購買選擇權,即承租人在補足租賃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相應余額后可獲得汽車的所有權;如果汽車現值高于約定的余額,消費者可以出賣所租的汽車,向零售商償還該余額,保留差價從中獲利;承租人也可直接將汽車返還給出租人。因此,對消費者來說,融資租賃方式更顯靈活。
信托租賃方式。這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種特有的融資方式。就汽車金融服務而言,信托公司為實現其財產信托職能,可以通過適當的合同安排,為汽車制造商、汽車經銷商以及最終消費者提供融資服務。以汽車零售為例,汽車零售商可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將汽車零售商的庫存汽車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公司,同時領取受益權證書,零售商可以以受益權證書為擔保從銀行獲得融資,或者將其轉讓給第三人以收回貨款。而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再與消費者簽訂相應的融資合同(如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等)。
汽車分期付款合同的轉讓與再融資。汽車零售商與消費者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后,可以將該合同債權轉讓給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的汽車金融機構。汽車金融機構受讓該合同債權后,還可以再次將其轉讓給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的其他汽車金融機構。再融資是指汽車金融機構等享有合同債權的合同持有人,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協議內容,為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務之后的第二次融資。
目前,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限制較多,缺乏必要的資金來源,不利于其健康發展。因此,取消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限制迫在眉睫。此外,培育汽車分期付款合同債權的轉讓市場(再融資市場),也是拓寬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渠道的一條途徑。因此,可積極鼓勵現有的汽車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法律規章制度來規范融資公司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以及消費者保護等問題,這對完善我國汽車融資體系,加快汽車金融市場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吳正光.汽車金融服務體系國際比較及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4
金融服務業進行創新的建議
1立足市場及客戶,追求經營效益的最大化。金融服務業之所以要進行創新的原因,說到底還是為了迎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滿足客戶的要求,為此,金融服務業在進行創新的同時,應該立足于市場及客戶,這樣才可以最求經營效益的最大化,滿足自身的發展要求。金融服務業創新是增強自身實力,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因此每一項金融品種的創新,都要與客戶緊密聯系在一起,當然為了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追求經營效益的最大化也是無可厚非的??蛻羰墙鹑诜諛I得以生存的最根本保證,而客戶的要求則是與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息息相關的,因此,金融服務業的創新必須根據市場要求進行創新,積極開發出符合客戶需要的金融產品。這在客觀上就要求我們在進行創新時,既要考慮實際情況,同時還要符合市場發展的規律和客戶的需要。一旦推出的金融產品有市場、有客戶、發展前景可觀,那么我們就應該盡量使之盡善盡美,成為吸引客戶的“亮點”;反之則要盡快轉型,發展其他的金融產品。只有這樣,隨著市場和客戶的發展而不斷完善自身的創新,才可以立足于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中,并可以取得很好的發展。
2提高員工素質,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在銀行這個最為普通的金融服務業中,柜臺是對外服務的窗口,與客戶的接觸最為頻繁,也是最為密切的,可以說在客戶心目中,銀行的金融服務水平如何完全是取決于柜面人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態度的,為此,加強柜面人員的服務管理,是提高金融服務水平的重要環節,也是金融服務業進行創新的重要方面。首先,是要加強對員工的金融知識的教育??蛻粼谶x擇某種金融產品時,很多時候,對這種金融產品是一無所知的,這個時候,工作人員就成為了客戶獲取信息的最直接的對象,為了滿足客戶的需要,員工自身的金融知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客戶咨詢的金融產品,或是想辦理的某種業務,工作人員對客戶的詢問表現的一無所知的話,只會引起客戶的反感,從而造成客戶的流失,那么對于該銀行的發展是很不利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要對員工進行各種培訓,利用培訓班、網絡學習等形式,帶動員工學習各種新業務、新知識的熱情。使得員工可以熟練掌握金融產品的相關知識,對于客戶的詢問可以對答如流,并為客戶提供適當的建議,從而滿足客戶的需求,提高客戶的滿意度,提升競爭實力。這才是進行金融服務創新的最根本目的。其次,還要強化對員工的職業道德素質的培養。銀行的工作人員除了要有足夠的金融知識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種熱情的服務態度。要讓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或是購買金融產品的同時,可以保持一種愉悅的心情,這才是擁有忠實長久客戶的最佳途徑。為此,要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使工作人員樹立一種正確的工作觀念,增強自身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要求員工具有愛崗敬業、誠實守信、主動熱情工作觀。只有從思想上提高員工的認識,才能指導員工的實踐,才能更好的開展工作,才能真正實現金融服務業的創新。
3完善金融服務創新激勵機制,加強制度創新。一套有效的金融服務機制,是增強金融服務水平的有力保障。因此,要進行金融服務業的創新,完善金融服務的創新體制,則會成為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務創新組織建構和制度依托,培養一批具有現代化科學技術和金融理論實踐水平的人才,則是當務之急。只有為金融服務業培養出一批這樣的人才,才可能適應目前經濟迅速發展的各種要求。當今社會,客戶對于金融服務的要求已經開始進入快節奏的氛圍之中,客戶要求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面對這種要求,金融服務體制也應作出相應的調整,才能滿足客戶的這種需求。創新金融服務體制,以客戶的需求為核心,從而滿足客戶的各種新的需要,提升自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不斷提升自身的客戶滿意度,從而順利實現金融服務機制的創新。
國內金融服務業創新面臨的挑戰
1銀行的經營壓力加大。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很多先進的科學技術被應用到金融服務業中,促進了金融工具盒融資手段的不斷創新,使得金融市場的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時也帶來了金融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復雜化,使得客戶對于金融服務的要求也加強了,由此就加大了銀行的經營壓力。
企業年金是國家、企業、個人共同分擔養老保障責任的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是對抗老齡化危機、家庭小型化趨勢、長壽風險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業年金計劃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紛繁復雜,因此,要達到保障企業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監管機制尤為重要。
一、我國企業年金監管的現狀
(一) 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
自2004年兩法施行以來,我國企業年金進入了一個發展的黃金時期。到2005年底,我國企業年金積累基金為680億元;到2006年底,達到910億元;2007年企業年金的全年增量為400億左右,積累基金達到1300億元。然而,在監管方面卻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
(二) 我國企業年金監管的機制
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監管采用機構監管的模式。所謂的機構監管,即按照企業年金運營中涉及的機構的類別設計監管機構,不同的監管機構分別管理各自的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年金運營所涉及的主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能范圍,企業年金的監管主體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負責企業年金立法和執法的監管、負責經辦機構資格的確認等;銀監會,負責托管銀行的監管;保監會,負責監管保險公司;證監會,負責監管信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財政部,主要負責監管企業年金方面的稅收政策。這種根據機構職能分工負責的機構監管模式,在現實的操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
(三) 我國企業年金監管機制存在的問題
1. 存在監管盲區以及監管重復的現象。
監管主體過多,包括政府主體和非政府主體,政府主體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審計署等;非政府主體有行業協會、中介機構以及受益人等。這些主體之間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不能使監管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2. 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以及受益人自我監管缺失
在年金監管的過程中,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的定位不明確,沒有發揮其應有的職能;而委托人以及參與繳費的職工也缺乏安全與權益意識,每月繳費后,不再過問企業年金的運作情況,使得企業年金的運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監管。
3. 企業年金擔保機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終保障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為企業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線的擔保方式,但擔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國并沒有其他的基金擔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發生投資虧損,風險準備金無異于杯水車薪,無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發達國家企業年金監管方面的經驗
(一) 美國企業年金的監管機制
美國的企業年金是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分別對不同層次的退休金計劃進行監管,同時,主要有三大組織機構來負責處理退休金的監管:國內稅屬、勞動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證公司。監管的主要法規是ERISA法案(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國的企業年金還受到稅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國勞動法、Taft 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 英國職業年金計劃的監管
英國養老金制度的監管機構有:國內稅收收入局;職業年金監管局;政府收益相關年金計劃;職業年金咨詢局;金融服務局。此外,英國還建立了兩大輔監管機制:一是建立"吹哨"機制,引進專業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對受托人的不當行為進行有效的約束;二是建立"成員抱怨"機制,實際上是鼓勵廣大成員通過該意見表達機制,直接將自己的意見或者不滿反映給監管者或監管機構。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務法》和1995年的《養老金保險法》的監管。
(三) 日本企業年金的監管機制
在日本,對企業年金監管的部門主要有兩個:一是厚生勞動省和金融服務機構。在監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監管模式從定量限制監管逐步向"審慎人"規則方向發展。在法律規范方面,主要遵循《勞動標準法》、《公司稅收法》、《員工養老金保險法》、《DB養老金法》、《DC養老金法》。此外,近年來在簡化法規的驅動下,通過注冊的養老金保險公司、工會、員工養老金協會進行間接監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對改善企業年金監管的幾點建議
結合著我國企業年金監管存在的現行問題,借鑒國外美國、日本、英國的經驗,我認為,企業年金應在一下幾方面完善。
(一) 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的轉變
所謂的功能監管,就是基于金融體系基本功能二設計的更具連續性和一致性的,能實施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協調的監管。在功能監管框架下,各個監管主體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機構的類型和名稱。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從總體上監管,而在具體的操作方面,銀監會負責監管托管事務,保監會監管賬戶管理事務,證監會監管投資管理事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監管過程中起著領導的作用,是法定監管人。
(二) 中介機構的監管
明確行業協會以及中介機構的定位,加強信息的披露。通常情況下,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財務報表和基金財務報表必須接受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受托人必須聘請外部精算師對其償付能力進行評估;各機構必須經信用評級機構的評定。中介機構與行業協會要公正的進行并加強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業年金的行業自律機制。這一點要借鑒英國的"吹哨"的機制和"成員抱怨"機制。自律監管要依賴于某些重要專業人員的監管。
(三) 受益人的自我監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識,建立受益人的意見表達機制,加強受益人的自我監管。受益人的意見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滿,是促進基金經理人改善經營管理以滿足受益人要求的動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見表達機制,既是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激勵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四)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擔保機制
在這一點上,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養老基金擔保公司。養老基金擔保公司資金來源于年金計劃發起人的繳費、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資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擔保公司托管的計劃資產,比較可行。并且,通過賦予養老基金擔保公司一定的監管職權,能夠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的效率。我們國家的企業年金現在處于發展的黃金時段,建立企業年金基金的擔保機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參考文獻
[1] 華金輝. 企業年金監管的國際經驗及其啟示.海南金融. 2005.8.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因此,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一、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后危機時代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重點
2008年的金融危機,給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以深刻教訓。短短時間內,這個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迅速的波及全球,給全球金融行業乃至實體經濟的發展籠罩了一層厚厚的陰霾。大量金融行業巨頭的破產倒閉引起了金融恐慌;由金融危機導致的實體經濟的疲軟牽制了世界經濟的發展速度。危機發生以來,各國開始審視在這次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在金融發展過程中對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缺失,著手對現有金融體系監管進行改革。
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就提出了“雙峰”理論(Twin Peaks),他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半p峰理論”明確的提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一樣,都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系統的穩定,依賴于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良好維護。長期以來,各國均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而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最終導致了實踐中對消費者的資產受到侵吞、濫用和欺詐。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平衡,引發了金融危機。
二、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改革趨勢介紹
(一)完善法律法規制度
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由總統奧巴馬簽署的《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正式公布實施,法案共有1279頁,突出了金融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兩大目標。法案提出新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FPB),并賦予該機構規章制定權和監管權。
危機爆發之后,英國公布了《2009銀行法案》,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服務局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的職權;在《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中闡述了消費者保護的具體措施和加強消費者保護的全球合作。其他國家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法案》,日本的《消費者合同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和《金融商品銷售法》都體現了危機之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視。
(二)設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
英國在危機爆發之前就設有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監管各個領域的消費者保護,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英國首先通過《2010金融服務法》增強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監管職能,并提出賦予FSA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權;到2010年7月26日,英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新舉措》,撤消了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分別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FPC),設在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宏觀經濟動態的監管;審慎監管局(PRA),負責對具體金融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管;消費者保護局(CPMA),負責具體的消費者投訴和教育;經濟犯罪局,負責對經濟犯罪進行監控。通過將FSA的職能分割為四個具體的機構來執行,加強了具體的監管力度。
美國2010年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行政長官直接對總統負責,其作出的運作和決議不受包括美聯儲在內的干涉,其運作資金來自美聯邦體系的轉移支付。消費者保護局被授予廣泛的職權來制止一切在金融消費者領域內的不公平、欺詐和濫用。這些領域包括存款貸款、信用卡報告、抵押經紀和服務及其他領域。以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職權和人員將轉移到該機構。
除了專門獨立的監管機構,美國、歐盟和英國都提出要設立跨部門委員會。美國成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成員包括美國財政部、美聯儲、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等,歐盟成立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SRC),由歐洲央行行長以及各成員國央行行長等組成,英國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CFS),由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英國金融服務局的人員組成??绮块T的監管機構主要負責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風險預警提示等。
(三)投訴處理和投訴信息披露機制
美國在新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立消費者投訴部門,開設免費800投訴電話,設立統一的服務網站,建立數據庫以完成消費者投訴的信息收集和跟蹤,協調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其他聯邦機構進行投訴的處理。在一定情況下,投訴處理部門可將投訴情況向各州傳達。局長每年要向國會做關于消費者信息處理的匯報作為監督。日本金融監管廳專門設立銀行、保險證券行業協會的“投資咨詢窗口”,并要求各金融機構對于投訴要提交處理報告。
(四)獨具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澳大利亞和英國的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二者都選擇成立專門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FOS),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的糾紛。這是一種獨立于金融服務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又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當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機構發生糾紛得不到滿意的解決時,消費者可以向FOS投訴,由FOS組織金融機構和消費者進行調解,并作出裁判。FOS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不收取任何費用,有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也省去了消費者去司法機關訴訟的時間和精力,維護了金融機構的良好信譽。
四、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啟示及建議
(一)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
首先,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并未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投資者混為一體。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申請購買信用卡、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消費者。隨著金融業的發展,上述的消費行為已經是當代人必不可少的金融生活需求,與專業的機構投資者不同,在資本市場的個人投資者,由于不具備專業的信息分析能力,在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化的時代,實質上處于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因此也應當將其劃入金融消費者的行列。
其次,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只有《消費者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而這兩部法律的設立均為保護實體領域的消費者,由于金融產品的特殊性,金融消費的概念和權利尚未明確,在保護效果上更是收效甚微了。而金融領域的《保險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對涉及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大多是一些概念和原則性的條文,例如銀行領域只有“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僅僅限于對存款人的保護;在保險領域的“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限于規定保險機構的從信息披露角度保護消費者利益。法律保護手段嚴重不足。
鑒于此種情形,我國應當盡快建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層級相對較高的法律,并將在法律條文中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做到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二)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具體職權機構
縱觀世界各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無論實施混業經營還是分業經營的國家,均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我國目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職權分散于消費者協會,銀監會、證監會等機構,在保監會設立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職能表述為具有規章制定權,接受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項,但自2003年以來,并未見保險領域內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章出臺,投訴和處理機制不明確。在證監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局的職能表述為“督導促進派出機構、交易所、協會以及市場各經營主體在風險揭示、教育服務、咨詢建議、投訴舉報等方面,提高服務投資者的水平;推動投資者受侵害權益的依法救濟”投資者保護局并不直接接受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消費者保護職權不明確,缺乏專業性,容易造成消費者保護的監管空白區。在改革過程中,我國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銀行、證券、保險、非銀行性金融機構等領域建立具體的職權明確的消費者保護機構,并賦予該機構一定的規章制定權和處罰權,建立完善的工作和監督流程,保證消費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三)設置便利的消費者投訴和糾紛解決機制
忽視金融消費者保護,從表面上看僅僅會打擊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積極性,使金融市場發展緩慢,例如上世紀90年代,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制度改革,在實踐中沒有給予“公平”原則應有的重視,造成許多金融消費者遭受損失。然而往深處探求,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善可能是誘發全球性金融危機的根源。以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為例,之所以廣泛的次貸危機會爆發,正是因為金融市場過度信用累積了太大的信用風險,美國銀行的次級抵押貸款總數已經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和風險承受水平??梢?就是因為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太過縱容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忽視了金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最終釀成了大禍。為此,國際消費者聯合會副會長彼得森就指出,針對金融消費者的有效、明確和預防保護應該成為解決金融危機的核心內容。[3]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對我國的現實意義
首先,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不足的弊端已經逐漸體現。在各類媒體上,金融消費者對于小額存款賬戶管理年費的私自扣除,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不足等一系列的問題的投訴已經屢見不鮮。金融市場的細胞就是金融消費者。因此,我們只有盡力維護公眾對金融業的信心,才能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從而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其次,完善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實際需要。金融消費者的數量正在成幾何倍數增長,而金融市場中的問題又往往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一點疏漏便會造成成千上萬金融消費者的損失。加之近年來中國社會中的“群體性事件”不斷涌現,若是金融消費者保護環節的漏洞引發了“蝴蝶效應”,就會對整個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現狀
1.我國立法及監管部門已經關注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2003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規則,改變了我國金融立法對投資人民事權利的長期忽視狀態。2005年,我國《證券法》的修改全面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加大了對金融消費者的救濟力度。2006年銀監會頒布實施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并以專章篇幅規定“客戶利益保護”規則。[4]2.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仍存在許多盲點和問題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基礎上位法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與新興的金融市場消費者有關的內容沒有任何涉及。而《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存在很多立法空白,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規定屈指可數。不僅如此,近年來,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情形和糾紛逐漸增多,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索賠難仍然是廣泛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從監管角度而言,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并未納入法律體系,也并沒有切實有效的監管制度首先,正如上文論述,目前我國的正式立法尚沒有規定“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金融消費者這一新興的消費者群體更是鞭長莫及,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一旦受到損害,無法向法律尋求實質性的保護。其次,目前的金融監管大多從監管金融機構的組織管理和具體制度的角度出發,注重金融機構自身的效率和穩定,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訴求缺少實在救濟。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未設立專門機構和明確制度。[5]2.從行業自律角度,金融機構內部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行業協會未發揮實際作用[6]首先,我國的大多數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溝通、聽取其投訴的渠道并不暢通,部分金融機構甚至連法律明文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合同說明義務都不能完全履行,保護消費者更無從談起。其次,各行業協會并沒有發揮其在消費者保護中的重要作用,行業協會和國家監管機構側重點相似,往往限制了只金融機構自身的制度和組織機構,而忽視了規定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3.從金融消費者教育角度,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教育沒有落實到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沒有良好的途徑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消費的基礎教育,使金融消費者切實了解與自己金融消費有關的基本知識,了解自身擁有的權利和權利受損時的救濟,這樣金融消費者很難行之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確定立法原則,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正式納入法律體系
正如上文所述,英國在《金融服務和市場法》138條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而除了英國,日本也在其法律中明確了金融消費者的定義,《金融商品銷售法》中指明,本法保護的對象為信息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不僅如此,日本還把金融消費者分成兩類: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的特殊投資者,例如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銀行等和不具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投資者。[7]從上述外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來看,提供法律保護的第一步必然是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具體范圍,確立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原則,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正式納入法律體系,真正使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能夠有法可依。
(二)完善已有金融立法,加大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行為的懲罰力度,加大法律責任中民事責任的比重,為消費者提供實在救濟
依據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150條至152條規定,因為上市說明書或補充上市說明書中存在不真實或有誤導性的陳述或遺漏了必須載明的事項使投資人遭受損失的,包括發行人在內的負責人應當支付損失賠償金,但若發行人能夠證明已經盡了充分的注意義務,有部分情形可以免責。這就體現了在英國的不實披露,金融機構將承擔過錯推定責任。[8]在我國,雖然近年來對發行人規定了虛假陳述的無過錯責任,但是在信息披露的其他很多方面都缺少民事責任來給予金融消費者實際的救濟。而且由于配套的民事責任法條規定不完善且懲罰力度不夠,就會出現違法現象屢禁不止且消費者索賠難的情形,這都需要我國借鑒外國的先進經驗來完善金融立法。
(三)金融機構、監管機構、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協會四管齊下,通過專門機構的設立,確實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問題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有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但是從近些年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來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經濟學證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業天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風險可以說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常態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HI。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場必須有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合格的市場主體本身又包含了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避免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成為自覺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理性“經濟人”.依法規避金融風險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
金融主體間的交易,普遍以契約交易方式完成。契約自身的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等特點可以擔當維護交易安全、分擔交易風險的重擔。而作為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制度,不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確認,而且還能以法律強制力切實保障契約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機形成和誘發金融危機。
(三)法律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銀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金融運行質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是最基本的層面。金融業的運行與發展都是在該基礎層面上的技術性活動。法律制度基礎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層面上的金融活動就越穩定.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危機.法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把損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國際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1.美國。經歷1929-1933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為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體系,完善金融危機預防法律制度.維護銀行業的適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的積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恢復存款人市場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刂屏私鹑谖C的爆發。(3)建立合理的傘型監管體制和金融穩定分工協調機制,在促進自由競爭、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成效明顯。(4)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現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競爭,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
2.英國。(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預防金融危機發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頒布《英國金融服務法》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創新金融監管模式,以跨行業單一監管取代分業多元監管,確保金融業具有競爭力,確保信息公開,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效果顯著。
3.其他歐洲國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爾協議公布后,法國制定新的監管條例,通過立法手段促使銀行,尤其是國營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通過充實資本來預防銀行支付危機的發生。意大利則效仿法國,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國營銀行資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歐洲各國通過鼓勵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銀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這一切都有助于銀行風險的進一步降低,加強了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在危機預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之后,日本加強了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銀行法》,提高El本銀行的獨立性。(2)設立金融監督廳,使政策制訂和執行分離,強化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督體系。(3)取消分業經營制度,但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金融監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化解金融危機。(6)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公眾信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以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
韓國接受1997年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危機重現。(1)在加強韓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先后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和金融監督院(FSS),實施集中統一監管體制。(2)修改《韓國銀行法》、《存款人保險法》等法律制度,實行金融結構調整。(3)充分發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機構重組所需資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體系,為韓國金融危機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墨西哥金融危機發生以后.在國內融資方面。拉美一些國家不斷完善和補充有關直接融資、債券和股票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運用法律手段為本國經濟的增長提供穩定和可靠的發展基金,改變過去主要依靠外資,特別是短期資本支撐經濟的局面。其他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發生過金融危機的馬來西亞、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在預防金融危機方面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加強了對金融危機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設。
(三)新巴塞爾協議中防范金融危機的有關規定
新的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資本要求,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人了風險資產的計算范疇.從而更能反映銀行資產所面臨的真實風險狀況。二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督促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將來可能產生的危機因素。三是引入市場約束規則,建立銀行強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銀行有效配置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四是強調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四)各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的啟示
1.運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用立法推動金融改革。各國金融實踐證明:沒有法律規范,不依法進行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就不會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機防范和協調法律機制,制定中央銀行與其他監管部門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整合監管力量.合力應對金融危機。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阻斷金融風險的傳播。
4.實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改革完善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
5.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要求金融機構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預防金融危機發生。
6.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三、風險與挑戰: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機的立法建設不斷加強。但是,現行法律關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的規定過于原則、零散,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統一完整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吨袊嗣胥y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關于防范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的規定比較籠統.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操作規范亟待完善和細化。主要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金融危機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錯位。一是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變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監管職能重疊、過度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問題,也存在監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風險的可能。二是跨市場跨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潛在風險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現行監管法律制度過于強調監管機關法定權威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無法有效發揮其引導風險內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機應急與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最后貸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標準不明確、救助工具單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對危機銀行接管與并購制度很不完善,使銀行接管、并購缺乏法律規制。三是沒有形成國際金融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不能適應金融服務市場國際化和金融業競爭加劇的需要,無法抵御跨國傳導的金融危機。四是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易引起公眾恐慌,出現存款擠兌。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國,信用風險仍然是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對信用風險缺乏法律約束,另外,對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懲罰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詐騙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風險最終轉嫁給金融機構。
5.金融機構和企業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建設嚴重滯后,難以充分維護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大量滋生和積累,無法滿足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嚴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風險。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缺乏統一完整的法律規定,一些有問題金融機構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實現穩定退出,進行及早處置,使風險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約束,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積聚,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四、未來展望:對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建設,重點要加強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法度。我國應建立以《金融穩定法》為龍頭,以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等為輔助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體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為金融危機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環境盡快制定《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母法。借鑒其他國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術,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勵金融創新.又要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控。對現行金融危機防范法律進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與WTO協議和附件等國際慣例接軌,防范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入侵。
一、問題的提出:法律制度在防范金融危機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有經濟體制、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影響,但是從近些年來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來看,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是發生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制度經濟學證明,完善有效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業天生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金融風險可以說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常態①金融法律制度的主旨并不是要消滅所有的金融風險.而是要將金融風險控制在金融監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圍和金融機構可承受的區間內HI。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必由之路。一法律是市場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的保障健全的金融市場必須有合格的市場主體。而合格的市場主體本身又包含了主體資格健全和行為規范化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明文規定金融市場主體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從而杜絕不健全主體及非法進入者對市場秩序的沖擊,避免金融風險的制造者。另一方面,法律的規制、引導、教育等作用可以有效克服主體行為的自發盲目性,成為自覺遵守市場“游戲規則”的理性“經濟人”.依法規避金融風險
(二)法律是金融交易信用的保護器
金融主體間的交易,普遍以契約交易方式完成。契約自身的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等特點可以擔當維護交易安全、分擔交易風險的重擔。而作為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契約制度,不僅能使合格交易得到確認,而且還能以法律強制力切實保障契約的履行.有效避免信用危機形成和誘發金融危機。
(三)法律是金融穩定的基礎設施和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化保障
按照世界銀行(2001)的界定,法律制度是“金融基礎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決定金融運行質量和金融安全的重要因素。從某種意義上講,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是最基本的層面。金融業的運行與發展都是在該基礎層面上的技術性活動。法律制度基礎越牢固、完善,建筑在此層面上的金融活動就越穩定.發生金融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小,即使發生危機.法律制度也能夠有效地把損害降到最低②。由此可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必要的有效手段
二、他山之石:國際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
1.美國。經歷1929-1933年金融危機之后.美國為有效地預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1)建立健全有關金融法律體系,完善金融危機預防法律制度.維護銀行業的適度競爭。防范金融風險的積累和金融危機的爆發。(2)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恢復存款人市場信心,保障存款人利益,有效??刂屏私鹑谖C的爆發。(3)建立合理的傘型監管體制和金融穩定分工協調機制,在促進自由競爭、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成效明顯。(4)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實現從分業經營到混業競爭,加強金融服務業的競爭,提高其效率和抵御風險能力。
2.英國。(1)立法建立良好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在維護金融穩定、處理有問題金融機構、預防金融危機發生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2ooo年頒布《英國金融服務法》成立金融服務局(FSA),創新金融監管模式,以跨行業單一監管取代分業多元監管,確保金融業具有競爭力,確保信息公開,在防范金融危機方面效果顯著。
3.其他歐洲國家的做法。1987年底巴塞爾協議公布后,法國制定新的監管條例,通過立法手段促使銀行,尤其是國營銀行提高資本充足比率.通過充實資本來預防銀行支付危機的發生。意大利則效仿法國,采取了一系列增加國營銀行資本力量的法律措施。歐洲各國通過鼓勵提高資本充足率.為銀行穩健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這一切都有助于銀行風險的進一步降低,加強了對風險的控制能力,在危機預防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4.日本。在經歷了20世紀90年代的金融危機之后,日本加強了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修改《日本銀行法》,提高El本銀行的獨立性。(2)設立金融監督廳,使政策制訂和執行分離,強化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督體系。(3)取消分業經營制度,但同時保持著強有力的金融監管。(41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的不良債權回收機構.化解金融危機。(6)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維護公眾信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以韓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金融危機防范的法律制度
韓國接受1997年金融危機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來維護金融穩定,防止危機重現。(1)在加強韓國(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先后成立了金融監督委員會(FSC)和金融監督院(FSS),實施集中統一監管體制。(2)修改《韓國銀行法》、《存款人保險法》等法律制度,實行金融結構調整。(3)充分發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fKAMCO)重要功能.提供金融機構重組所需資金支持。(4)建立良好的會計制度,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估體系以及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體系,為韓國金融危機防范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墨西哥金融危機發生以后.在國內融資方面。拉美一些國家不斷完善和補充有關直接融資、債券和股票市場方面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運用法律手段為本國經濟的增長提供穩定和可靠的發展基金,改變過去主要依靠外資,特別是短期資本支撐經濟的局面。其他新興市場國家尤其是發生過金融危機的馬來西亞、泰國、巴西、阿根廷等國在預防金融危機方面也采取了類似的措施,加強了對金融危機法律防范制度的建設。
(三)新巴塞爾協議中防范金融危機的有關規定
新的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內容一是更新了最低資本要求,將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也納人了風險資產的計算范疇.從而更能反映銀行資產所面臨的真實風險狀況。二是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督促銀行保持資本充足性要求和完善內控機制,防止將來可能產生的危機因素。三是引入市場約束規則,建立銀行強制披露信息制度,迫使銀行有效配置資金,保持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四是強調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并注重建立銀行自身的風險防范約束機制。
(四)各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巴塞爾協議有關規定的啟示
1.運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風險.建立金融穩定法律體系,用立法推動金融改革。各國金融實踐證明:沒有法律規范,不依法進行強有力的金融監管.就不會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2.建立金融危機防范和協調法律機制,制定中央銀行與其他監管部門金融穩定協調機制,整合監管力量.合力應對金融危機。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阻斷金融風險的傳播。
4.實行功能監管,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改革完善銀行、證券、保險業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危機的發生。.
5.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市場紀律的約束.要求金融機構披露真實可靠的信息。預防金融危機發生。
6.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三、風險與挑戰: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為核心的金融穩定法律制度已初步建立.防范金融危機的立法建設不斷加強。但是,現行法律關于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的規定過于原則、零散,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防范化解金融危機的法律體系。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問題:
1.缺乏統一完整的金融穩定法律體系?!吨袊嗣胥y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關于防范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的規定比較籠統.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操作規范亟待完善和細化。主要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金融危機的防范缺乏完善的制度性安排。
2.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缺位和錯位。一是從機構監管到功能監管的轉變不充分,制度尚需完善,既存在監管職能重疊、過度監管、阻礙金融創新的問題,也存在監管不足,形成真空,造成放任金融風險的可能。二是跨市場跨行業監管法律制度缺失,一些潛在風險缺乏有效控制。三是現行監管法律制度過于強調監管機關法定權威的運用.疏忽了銀行內部控制和同業自律機制的兼用,無法有效發揮其引導風險內控制度的功能。
3.金融危機應急與救助法律制度缺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最后貸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標準不明確、救助工具單一、缺乏清晰配套措施等缺陷。二是對危機銀行接管與并購制度很不完善,使銀行接管、并購缺乏法律規制。三是沒有形成國際金融風險防范的法律機制,不能適應金融服務市場國際化和金融業競爭加劇的需要,無法抵御跨國傳導的金融危機。四是缺乏存款保險制度,易引起公眾恐慌,出現存款擠兌。
4.征信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在我國,信用風險仍然是金融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目前我國征信管理法律欠缺,對信用風險缺乏法律約束,另外,對金融詐騙和違反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懲罰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使金融詐騙行為的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風險最終轉嫁給金融機構。
5.金融機構和企業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建設嚴重滯后,難以充分維護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致使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大量滋生和積累,無法滿足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嚴重缺失,不利于化解金融風險。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缺乏統一完整的法律規定,一些有問題金融機構無法按照市場原則實現穩定退出,進行及早處置,使風險控制缺乏法律框架下的約束,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積聚,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四、未來展望:對我國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金融危機防范的制度建設,重點要加強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項法度。我國應建立以《金融穩定法》為龍頭,以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等為輔助的金融危機防范法律制度體系。
(一)健全完善法律體系,為金融危機防范提供良好法治環境盡快制定《金融穩定法》,作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機的母法。借鑒其他國家良好的立法例,提高立法技術,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本法。既要鼓勵金融創新.又要加強對金融危機的防控。對現行金融危機防范法律進行修改、清理和整合,使之與WTO協議和附件等國際慣例接軌,防范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入侵。
作為世界人口第一大國,近年來中國快速地步入老齡化社會。根據國家老齡委的數據,截至2008年底,全國老年人口已經增至1.69億,預計到2020年,老年人口將達2.48億,而2050年將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屆時我國老年人口達到4.37億,占總人口30%以上。同時,高齡老人和失能老人數量大增,家庭空巢化現象日益突出。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關系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大力發展養老服務業已經迫在眉睫。
但是國家統計局的一項調查表明,2020年我國機構養老床位需求量為307萬張,2030年則增長至424萬張。而截至2009年,全國有各類老年福利機構38060個,床位266.2萬張。從國際經驗來看,發達國家的養老服務機構每千人擁有的床位數在50~70張。在中國,65歲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擁有的床位數不過23.5張。據保守估計,我國養老機構的床位缺口數在300萬張以上。
由于中華文化傳統和生活習俗的影響,加之經濟贍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需要,中國的老年人更傾向于居家養老這一傳統的養老方式。而社區服務具有服務直接、成本低、覆蓋范圍廣和服務方式靈活等特點,因此,在社區內居家養老這種舶來品被引進中國后,逐漸成為城市養老服務的主流。究其原因,在于它既可緩解我國養老機構不足、城區土地有限的困境,又可以滿足許多家庭既保持贍養老人的傳統、又減輕子女壓力的雙重需求,可以說是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養老模式。
20世紀70年代起,許多人口老齡化國家將社區養老作為養老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中國從本世紀初開始,逐步在上海等大城市推行社區養老服務模式試點改革,近年來在全國各地鋪開。前不久,我國在“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指出,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注重發揮家庭和社區功能,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培育壯大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
縱觀世界各國做法、結合中國國情,筆者認為,我國正在全面推廣城市社區養老服務,政府在促進社會養老服務業發展中要建立保障效率制度,為其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促使我國社區養老服務走上立足社區、制度化、標準化的發展道路。
1發達國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現狀
20世紀70年代起,隨著老年人問題的復雜化,歐美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逐步轉型,老年人社區照顧逐漸被接受,這一模式通過保持老年人在社區中的長期護理照料,減少公共依賴,以降低長期護理照料的成本。從實質上說,它是福利多元主義成為西方養老保障理論主流后,逐步發展的以社區為依托、多元化的老年福利服務模式。而各國又根據各自的國情選擇不同的方式與制度,具體如下:
英美等國家強調以社區為基礎實行長期養老,并特別強調以社區為基礎的老人健康和社會照顧要成為社會福利的主流。其社會照顧的資金籌措辦法、管理傳送程序和訓練計劃等要根據客觀變化而改變;其中老人健康照顧還包含三種具體主張:一是以家庭和社區為基礎的非正式照顧(老人接受家庭成員、朋友和鄰居的照顧);二是正式照顧(老人得到私營部門、志愿者、慈善機構和團體的照顧);三是由醫療保健機構照顧(護理服務)。
日本是全球老齡化進程最快、老齡人口比例最高的國家。最初,日本模仿西方,大量投資興建福利設施,由于失去了家庭的親情而心情壓抑,這對老人保持身心健康十分不利。為此,日本社會進行了反思,創建了以年金―醫療―護理為核心的老年福利體系,以及以家庭養老為中心、以社區老年服務為補充的老年服務模式。老人可以選擇入居型福利設施(護理老人福利院,特別護理老人福利院,低費護理老人福利院)和社區服務型福利設施(老人福利中心,保健康復中心,護理援助中心,老人之家),這些設施的條件及人員配備必須達到服務標準。
法國的社區老人服務一直堅持標準化理論,一方面強調為住在家里的老人進行家務料理(設定標準化服務項目),另一方面強調為住在老年醫學服務組織或者老年公寓、養老院、長期看護中心和老年人旅館、臨時接待中心和每日活動中心的老人提供標準化服務。養老服務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僅包括生活照顧和護理服務,還包括陪伴老人、保潔、導醫、購物、生活指導、日托等。
綜上所述,歐美日等發達國家的養老服務均已走上社區化和標準化的發展道路,這對我國的社區養老服務發展具有指導和借鑒作用。但是由于歷史、風俗習慣和國情不同,我們應探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發展的社區養老服務制度。
2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業法制建設現狀及不足
近年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可避免,國家提出全面推動老齡事業的發展戰略,老齡產業特別是養老服務業面臨大的發展機遇?!笆濉币巹澮庖娞岢?,“鼓勵擴大民間投資,放寬市場準入,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p>
但與國際水平相比,目前我國養老服務落后相當明顯,這與法律制度薄弱、服務標準缺失、滯后等密切相關,因此造成整個產業運行效率不高。主要體現在:
2.1 社會養老總體上缺少法律層面的根本保障
由于統一的立法缺位,全國各地對老齡產業的政策各自為政,缺乏全國統一執行的法規基礎。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有權機關作出的法律解釋、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國際協定。憲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而地方性法規高于同級地方政府規章。目前,雖然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規定了老年人的權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權利承擔的法律責任。全國已有30個省制定實施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沒有涉及養老服務的具體規范,在實踐中缺乏指導性,只能依靠行政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來操作,執行強制力和實效性都無法保證。
比如,我國鼓勵和支持私營養老服務、家政服務、餐飲服務等機構參與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現行規范這些服務業的法律淵源基本是規章,立法上尚屬空白。即目前對這些機構的規制,更多是依托于國家的政策目標和散見于各地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且政出多門。例如,作為養老機構主管部門的民政部先后頒布實施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行業標準)、《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各地也相繼頒布實施了類似的地方性規章、條例。 在社區養老服務方面,國家頒布《關于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此外,現行法律對行政機關和養老服務機構的約束力都不強,對涉及購買、享受機構服務的老年人權益保護不全面。例如,我國雖然有《收養法》,但無法涵蓋社會養老服務諸多方面。養老服務合同在《合同法》中也未有涉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立法,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也缺少調整社會養老服務的法律規范。
可以這么說,目前規制養老服務業的多為行政規章制度,距法制化、規范化的實際需要還相差甚遠。由于在立法資源、立法公開性和民主性上的“先天”不足,因此在“立法”時出現瑕疵的概率較高,具體執行過程中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大打折扣。
再者,就是社會養老政策法規體系內部建設也缺少配套和銜接。具體體現在社會養老政策法規體系零散,各地出臺的政策各自為政,缺乏內在邏輯,缺少配套銜接,造成社會養老政策落實不到位和不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在批(或用)地、信貸、稅收、城市建設與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落實較難。
2.2 政府需要運用多種政策手段在社會保障方面扮演更加積極的角色
目前,國家不僅通過稅收優惠,直接投資和貨幣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業的發展,而且正在將政府購買制度運用到養老服務業中,期望能夠引導產業的發展。例如,福建省政府2009 年出臺的《關于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養老服務以有償、低償、優惠服務為主,政府購買為輔。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主要是70周歲以上的城鎮‘三無’(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撫養人)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等城鄉困難老年人”。但是對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來源和管理規范問題,目前沒有高位階的專門法規來具體規范,如何保障購買服務的資金到位,以及如何管理使用這些資金,都急需法律法規方面的保障。
2.3 我國養老專業服務人員嚴重短缺
到2008年底,我國取得養老護理員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到3萬人,需求量約為1000萬人,而且他們多數是在養老機構,與超過3000萬失能或部分失能老人的潛在需求相比,現有專業人員數量遠不能滿足需要。雖然《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自2002年2月已經推行,但是我國養老機構服務人員仍然處于非職業化階段。特別是社區服務從業人員多為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人員,幾乎沒有接受過正規專業的訓練,而且多為學歷水平低和年齡偏大,服務技術和方法都是靠經驗總結,相對傳統和落后,與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多樣化服務和不斷變化的社區服務需求極其不適應。
3加快我國社區養老服務法律制度建設的建議
我國社區養老服務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以規范和保障社區養老服務的運行和發展,基本點應落在加快養老服務業標準體系建設上,具體說就是健全養老服務業市場準入機制、規范養老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促使養老服務行業加強自律、更好調整服務機構與老人之間關系。
3.1 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相關立法質量
截至2010年3月,在養老服務業方面,我國制訂出臺了《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設施建筑設計標準》、《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養老護理員(試行)》等4項行業標準。此外,一些省市也出臺了一些地方標準,如北京市的《養老服務機構標準體系:要求、評價與改進》、《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標準》、《養老服務機構院內感染控制規范》、《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星級劃分與評定》等,南京市的《社區服務:養老服務規范》。
但國家層面的標準仍有缺失:行業標準僅關注養老設施和護理員的規范,而對老年食品、醫療等沒有涉及;部分地方標準也僅僅是注重養老機構、老年食品、醫療、旅游、保健、生活照料、教育、中介服務以及各種特殊用品等養老服務業的單一領域。
“十二五”規劃意見中也特別提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要加快發展服務業,把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建立公平、規范、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探索適合新型服務業態發展的市場管理辦法,調整稅費和土地、水、電等要素價格政策,營造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環境”。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國性的《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來規范和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質量。特別是建立養老服務機構準入機制和評估考核制度,督促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走上標準化、正規化的道路。
再者,整合現有資源,針對社區養老服務制定我國養老服務國家標準,科學確定社區養老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確保各地相關部門有法可依。
我國現有的養老服務機構合同沒有統一的格式化文本,合同條款粗疏、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不平等和違規現象屢見不鮮。因此,為確保養老服務機構和入住老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養老服務合同進行規范。特別是對合同雙方的義務做出詳細規定,考慮在相關法律中增補條款,或者單獨立法加以規范,以厘清目前在養老機構服務中存在的司法執法爭議,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3.2 推進養老專業服務人員的培養
人才匱乏和從業人員質量良莠不齊是制約我國社區養老服務質量提升的瓶頸。福利社會化和老年服務業方興未艾,專業人才和職業人員極為短缺,填補老年專業教育在中國的空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具體而言,就是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社區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現有養老服務人員的素質;加快培養老年醫學、管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有計劃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等,為將來儲備人才。為了把好進口關,應大力推進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標準制定和執行力度,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將極大地促進社區養老服務的內容和方式趨于規范化。
3.3 加大社區養老經費投入
對社區養老經費的投入是政府的義務。國家應制定出具體的標準范圍,督促各級政府在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中適當加大對社區養老的資金投入比例,對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可以實行轉移支付。為確保社區養老服務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資金必須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民間捐助的社區養老服務資金也應建立專門帳戶,實行專人管理,保證全部用于社區養老服務。
3.4 加快成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強化自律管理
特別是優化社區養老服務產業投資結構,調動社會力量興辦相關產業的大背景下,政府側重行業的宏觀管理和規劃監管,而行業協會則承擔規范行業管理職責,各司其職,有效地整合配置資源。
4結語
老齡化社會的到來,我國現實國情要求由家庭、社會、國家共同承擔起養老的重任,基于社區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全方位的服務,這一發展趨勢對法律上調控的需求愈來愈迫切。在探索發展的過程中,規范社區福利機構為老人提供服務的質量是社區養老制度的落腳點,在上文提出法律制度保障的基礎之上,應該遠期考慮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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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4-0088-04 中圖分類號:F840.685 文獻標識碼:A
一、歐美學者對“銀行保險”的理論界定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這個詞來自于20世紀80年代的法國,具有明顯的結合“銀行”與“保險”的特征。在一些歐洲國家,由于對金融業的管制較少,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通過設立保險子公司經營保險業是早已有之的事情,只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銀行經營保險產品已經頗具規模,銀行保險也就引起業界和學界的廣為關注。有代表性的觀點大體有渠道說、產品服務說和經營策略說三種。
渠道說是對銀行保險最為直觀的理解。從銀行保險的最初形式來看,所謂的銀行保險指的就是利用銀行的網絡來銷售保險產品(主要是壽險產品),“透過銀行”將保險產品銷售給“銀行客戶”。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2002年發表的《亞洲的銀行保險》報告中也認為,從最為簡單的形式上看,銀行保險就是經由銀行銷售保單。
產品服務說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和保險公司聯手所能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美國學者Michale,Dwhite將銀行保險定義為由銀行或其附屬機構、銀行與保險公司交叉持股機構和銀行經營具有資產管理功能的保險類產品、銀行雇員交叉營銷或銷售銀行和保險產品所能帶來的任何產品或服務。
經營策略說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一種與保險公司或銀行聯合經營的商業策略。瑞士再保險公司1992年發表的《銀行保險: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競爭的調查》中,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務市場以一種或強或弱的一體化方式經營的策略。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在2001年發表的《銀行保險實務》中也將銀行保險視為一種商業策略,認為銀行保險是經由共同的渠道或向共同的客戶群提供銀行和保險產品及服務。經營策略說強調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不同的金融部門聯手共同進行產品的開發、營銷和分銷。
相比較而言,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為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渠道說還只是停留于對銀行保險現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現的歸納,無法反映銀行保險所具有的建立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合資企業(ioint ven-ture)和集團化(financialgroup)經營的高級階段特征,而且還容易使人產生銀行保險就是在保險人、經紀人銷售以外的第三條補充性渠道的誤解,銀行保險作為企業的經營策略,可以創設和包容更多的保險產品銷售渠道,而不單單是借助銀行的分支機構銷售這種銀行保險早期的模式。產品服務說注重的是銀行、保險兩大部門聯手開發的具有針對性的、適合銀行柜臺、網絡銷售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銀行、保險聯手開發適銷的保險產品固然是成功的銀行保險的一個重要因素,但還不是全部,一個成功的銀行保險經營還包括諸如文化、技術、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產品服務說也失之偏頗。經營策略說強調的是,銀行、保險的結合是雙方的一種策略選擇,根據不同的市場條件,雙方問的策略選擇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選擇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雙方能否有效地實現各自資源的整合,這就要求雙方不僅要在渠道、產品方面實現整合,而且還要在技術、文化等方面實現整合,因而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為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
二、歐洲銀行保險的發展階段和背景分析
(一)歐洲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
銀行保險發源于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之后便迅速發展起來,現已成為歐洲保險業的主要銷售方式。從歐洲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看,銀行保險經歷了不斷深化的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銷售階段。在80年代初的萌芽時期,銀行保險只意味著在銀行的柜臺銷售人壽保險產品,是銀行保險的初級形式。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產品分銷協議,銀行利用自身的經營網點保險產品,通過關系獲取手續費收入。這一階段的特點是協議合作關系,合作內容只是單純的銷售,但這一階段為銀行以后介入保險領域積累了經驗。
第二階段:戰略聯盟階段。銀行與保險公司以各自的利益需要為基礎形成更緊密的戰略合作關系,雙方不僅在保險產品的銷售方面,而且在產品開發、服務配套、銷售渠道的管理和客戶資源共享等方面進行緊密合作。而在組織結構上,兩家公司沒有任何聯系,互相獨立。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獨立主體之間的戰略合作關系,合作走向長期化、穩定化,它也為更高層次的合作創造了條件。
第三階段:股權滲透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銀行為應付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全面拓展銀行保險業務,并采取了各種措施(如新設、并購、合資)等等,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保險公司為了進一步分享利益,也加快向金融領域滲透,銀行保險的組織形式更為復雜,包括銀行與保險合并、銀行購買保險、銀行和保險成立合資公司。這一階段的特點是以資本利益為基礎的合作,股權滲透,風險共擔,使得銀保合作具有持續的推動力。
第四階段:一體化階段。90年代以來的幾輪銀行業兼并浪潮進一步推進了銀行保險的一體化進程。如2000年,英國大型銀行與保險集團公司――勞埃德集團公司收購英國第六大人壽保險與養老保險――蘇格蘭威德斯保險公司,從而形成英國最大的集銀行、保險、養老金和單位信托基金為一體的金融集團公司。隨著歐洲銀行保險的發展,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尤其是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掀起銀行保險發展的浪潮,而1998年11月美國花旗銀行兼并旅行者集團更將銀行保險推向了??梢哉f銀行保險的發展在全球范圍內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這些重組后的金融“巨頭”在機構規模、資金實力、業務水平、市場份額等方面均占有絕對的競爭優勢,在進行銀行保險業務時,就可以低成本地利用已有的市場份額、內部資源和專業優勢,通過產品開發和業務創新不斷擴大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實現優勢互補及集團利潤最大化的目標。這一階段的特點是集團內一體化經營,集團通過股權控制來對子公司進行資本調度,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升整體競爭力。這既是銀行保險業務融合的最高形式,也是金融業實行混業經營的具體體現。銀行保險的一體化,使銀行保險在深化產品、服務創新及拓展市場方面取得巨大成績,具體表現就是銀行所占保費收入的份額占保費總額的比例不斷上升。
(二)歐洲銀行保險發展的背景分析
1.金融業的激烈競爭是銀行保險迅速發展的內在動力。20世紀70年代以來,歐洲許多國家出現了儲蓄率和存款下降的趨勢,而隨著新的金融產品的不斷涌現,以及銀行搜尋存款成本上升,銀行在金融領域的競爭地位不斷惡化,在金融市場的份額日益縮小。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銀行開始主動尋找新的市場,開拓新的業務領域。銀行保險的拓展,使銀行將業務范圍擴展到保險領域,分享保險利益,開辟了新的利潤來源,為客戶提供全面化的金融服務,并且能夠利用現有的人員、設施、網點,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比起銀行而言,保險公司顯得被動些。為迎接各種金融創新以及銀行對保險行業的挑戰,保險公司不得不推出了一系列與儲蓄、投資具有可比性的新的產品和服務;同時保險公司也主動向銀行網絡滲透,由競爭走向合作,實現了優勢互補。
2.監管的不斷放松和混業經營為銀行保險迅速發展提供了制度環境。雖然各國對銀行保險的關注與探討越來越多,但世界上很多國家對銀行保險還存在法規限制,銀行保險的發展水平表現得各不相同。在這方面,歐洲發達國家實行的都是混業經營,它們以綜合業務和規模優勢使其金融業國際地位和國際競爭力迅速攀升。由于監管的放松和制度的優勢,銀行保險在歐洲得到充分發展,這是歐洲的銀行保險比其他國家發展更早、規模更大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限制了其金融機構的規模擴張和多樣化發展,削弱了國際競爭力,因而在1999年11月通過了《財經現代化服務法案》,從而在法律上結束了分業經營的歷史。國家放松管制和混業經營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銀保融合成為可能,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巨大的市場空間,使銀行和保險業在強烈的擴張動機下加速融合過程。
3.保險產品儲蓄化為銀行保險在壽險市場上取得的份額奠定了基礎。在歐洲銀行保險中占據個人金融市場半壁江山的,是被稱為“契約資本化”的簡易標準壽險產品,這些兩全型躉交產品采取長期合同的性質,更像儲蓄產品,而非壽險產品,并且享受了稅收優惠,迎合了人們對長期性穩定收益的資本產品的追求,因而對顧客具有很大吸引力。而且產品設計簡單,保單標準化,銀行職員無需培訓便可以操作,推廣非常迅速。
三、我國銀行保險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現狀
與歐洲銀行保險發展的特點相比,我國銀行保險起步晚,2000年銀行保險才在我國出現,但發展很快,2001年我國銀行保險的保費收入只有47億元,到2002年則達到388.4億元,在壽險保費收入中的占比達17.1%;2003年達816億元,增幅高達110%,占當年壽險保費收入的31%。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探索階段。為了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增強各自的競爭優勢,從1995年開始,國內各大銀行和保險公司普遍加強了合作,簽署了以保險、資金結算、資金融通和電子商務等為主要內容的全面合作協議。二是高速發展階段。進入新世紀后,我國的銀行保險進入新一輪的高速發展時期,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除了在客戶服務和業務發展上進一步合作外,在組織形式上也有所突破。如2002年3月中國工商銀行利用其控股的工行亞洲收購中保國際旗下的太平保險2409%的股份,并計劃入股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這類收購兼并活動為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以股權方式進行融合進而推進銀行保險由低級向高級發展開了個好頭。三是緩慢發展階段。進入2004年后,由于保險公司之間出現了以降低手續費為主的惡意競爭,導致保險公司的低利潤或無利潤運行,于是一些保險公司大幅度削減銀行保險,銀行保險的增幅放緩,進入緩慢發展階段。
(二)我國銀行保險目前存在的問題
1.銀行保險主要以“協議合作”經營模式為主。激烈的市場競爭使銀行和保險公司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建立合作關系的步伐也越來越快,大多數保險公司或銀行都有一個以上的合作伙伴,銀行保險對銀行網絡的覆蓋率已經超過50%的比例。在合作的層次上,銀行保險已經從單一的銀行作為保險公司機構向多方面發展,合作范圍也已經涵蓋了代銷保險產品、代收保費、協議存款、資金匯劃、網絡結算、聯合發卡、保單質押貸款、客戶信息共享等方面。但由于政策層面上我國銀行、保險實行的是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模式,所以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這些業務合作僅停留在松散型“協議合作”的模式上,其他經營模式如雙方成立合資企業,或銀行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成立下屬銀行機構,或兼并收購等,目前在我國國內還沒有出現。
2.銀行保險產品種類單一,多為儲蓄分紅型或投資聯結型,片面強調并宣傳投資分紅。產品種類單一,消費者缺乏選擇;變為投資工具的分紅保險由于過多地強調了分紅的預期,使保險公司面臨了相當的分紅壓力;加之我國銀行保險的激烈競爭引發了銀行手續費的惡性競爭,手續費從2%-3%,攀升到5%-6%,極大地削弱了銀行保險產品的成本優勢,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極有可能超過預訂費用,造成費用差損。由此而來,銀行保險一方面迫使保險公司維持無利潤或低利潤運行,另一方面投保戶實際得到的分紅也達不到預期水平,引發了公眾對銀保產品的信用危機,致使2004年以來銀行保險在銀行柜面方面的銷售陷入困境。
3.監管的政策和水平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保險法》中只有兼業方面的條款適用于銀保業務,但隨著銀保業務的發展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進一步加深,合作范圍進一步擴大,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顯然已經不僅僅是兼業的關系,而國內目前還沒有關于銀保業務方面更為全面和系統的法規,這對于銀保業務的監管是一個重大的潛在風險。
四、歐洲銀行保險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銀行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充分發揮了銀行和保險公司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及利益均享的特點,其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聯合發展是必然之路,銀行業和保險業由競爭走向合作,是經過充分發育了的成熟的金融市場的客觀要求。中國保險市場作為世界保險市場的一部分,應順應世界保險發展的大趨勢。既要吸取歐洲發達國家成熟的銀保合作經驗,又要根據我國國情,完善銀行保險運作模式和外部環境,進一步加快銀行保險的發展。
1.營造有利于銀行保險發展的制度環境。銀行保險是金融一體化過程中混業經營的產物,沒有相應的制度環境,銀行保險難以有大的發展。在全球特別是西方國家放松金融監管、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的大趨勢下,我國目前仍然實行金融分業經營的管理體制,1995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和2002年10月修改通過的《保險法》都確認了這一原則??紤]到我國金融業并未經過充分發展,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規模修改金融法律體系、確立金
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痹摴芾磙k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痹凇蹲C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互聯網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ヂ摼W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斗欠ń鹑跇I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毖胄性凇蛾P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庇捎诨ヂ摼W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F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參見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