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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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其對案例教學是極其渴望的,如目前的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如何區分,民事擔保和商事擔保應否區別等等,都需要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個案分析以分清現狀、理清法理。但從現有案例教學的實際效果來看,其實質價值未能得到充分發揮。所以在民商法學中如何更好地應用案例教學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應在既有經驗的基礎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學的實質價值
(一)案例教學的引進——對傳統教學的批判
1.傳統課堂教學的弊端
中國學生從踏入學校的那一刻開始至學生生涯結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師為主導的講授式教學,即老師在講臺上繪聲繪色地演講,學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記筆記,沒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輸既有的學術觀點、優秀成果;沒有開拓創新,有的只是學生為了順利通過期末考試,死記硬背知識點。這種傳統的教育,教給學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納現成的東西,更好地應付考試,而不能帶給學生一種將理論與實踐、動腦與動手相結合的能力。
2.我國傳統法學教學的不足
我國傳統教學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學生多數難以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特別是在法學教學方面,對于學習民商法學的學生來說,如果只是被動接受知識,沒有實踐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學校里面的佼佼者,在畢業面對職場公共時,也只能被稱為與社會脫節的法律人。畢竟書本上的東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經驗上總結出來的,不像現實世界內容豐富,不斷變化發展。
3.國外案例教學的價值
案例教學在世界上被廣泛的應用,但是各國的案例教學的具體一些細節情況顯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案例教學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即由學生總結案情,分析判例中隱含的規則;教授只是不斷的提出問題引導學生層層思考。而在德國,其練習課即相當于案例教學,由高級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學生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組織討論并加以系統終結。雖然各國案例教學的細節不同,但是這種教育方法所體現出來的價值顯然是一致的。相對于傳統教學,案例教學這種新型的教學,即從設問引導分析的法學思維方式的訓練,或者說從發現問題分析問題適用法律的針對問題解決的模擬演練,其價值是十分明顯的。傳統教學所缺乏的即為案例教學的價值,亦即問題導向的開放式、發散思維基礎上的總結歸納和問題解決試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學的價值——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1.教學目標——理論+實踐
哈佛商學院曾把案例教學界定為“這是一種教師和學生直接參與,共同對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難問題進行討論的教學方法,這些案例常以書面形式展現出來,它來源于實際的工商管理情景。學生在進行閱讀、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通過教師的引導進行全班討論。”《教育大詞典》認為“案例教學是高等學校在社會科學某些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國內有學者認為,“所謂案例教學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為基本教學材料,將學習者引入教學實踐情境中,通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討等方式,從而提高學習者面對復雜教育情境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的一系列教學方式的總和,它不僅強調教師的教,更強調學生的學,要求教師和學生的角色都要有相當大程度的轉變?!?/p>
2.教學開展方式——教師+學生情景互動
法律現實主義者將法律分為“書本上的法律”和“行為上的法律”。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就是讓學生擁有書本上和行為上的法律知識,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在案例教學中學生為主導,自己動手去查找大量資料,在資料查找過程中,進行總結,從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調動學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師則是一個提示評價的角色,在學生進入誤區的時候給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結束時做一個總結,評價學生們的觀點??梢姲咐虒W是能培養將理論與創新,動手與動腦結合的法律職業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學的價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運用的恰到好處,否則案例教學就會出現大量的問題。
二、問題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學與現實的沖撞
在我國實際的民商法學案例教學中,案例教學體現出了很多的問題,其價值也并未得到充分發揮。
(一)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目標價值問題
在我國,案例教學是對傳統教學批判和對國外教學經驗借鑒的產物。然而我國對引進來的案例教學的定位卻偏離了原有的位置。在現今,我國高校雖然認識到案例教學給法學教育帶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卻沒有吸取到精華,只是一種表象,其實未能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只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所講內容,老師采用中間穿插小案例的形式來闡述問題。這種中間穿插式案例教學的確有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但完全錯位了案例教學的價值定位。民商法學案例教學要達到的目的,是使學生動口動手動腦,充分發揮自己的思考力,預期達到一種對話式的教學,以學生為主導,老師是一個中立的評價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為教學目標,多方位多角度地培養學生,從學術研究、課堂教學、法律實踐三個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從知識、思維和實踐三個方面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地培養。
(二)案例教學的選材問題
案例教學,其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案例。
1.案例的選擇問題。如何選擇一個案例,既可以引發學生的積極性,又能很好地說明課堂所學的理論知識,這在案例教學中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但在我國,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國,案例來源選擇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決書顯然是選擇案例的絕佳途徑,但我國并沒有強制規定法院必須公開每一個判決;而法院公開的判決,又都是有選擇性的,因此,案例來源相對有限。
2.案例與知識點的銜接問題。在我國高校的案例教學中,大多數案例來源于教課書,它們大部分是作者根據自己的思考和設計編寫的,并不能很好地涵蓋和深入每一個知識點。而法院的判決書,對學生來說,又是一個固定版本,學生通過判決書在得到真實案情的同時,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決結果,這在無形中固定了學生的思路,使學生往往只是從法官判決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啟發學生思維。
(三)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問題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在課前做大量的準備,包括根據教師選擇的案例,查找相關資料,分析和總結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開拓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案例教學仍然是書面式的教學,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實踐。面對千變萬化的現實社會,復雜多樣的法律關系,層出不窮的糾紛,難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適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學生,在案例教學的課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現中。例如在模擬法庭這種案例教學中,學生們只是在課下反復地模擬排練進而在課堂上發揮。縱然有些教師很好地應用了案例教學法,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的一點是,案例教學只是情景創設,紙上談兵對學生來說依然是無實戰的教學方式。
三、出路探尋——多元化教學方式的探思
在我國,案例教學本可期待的價值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尋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出路時,我們一方面應極大地發揮案例教學的價值,將其作為深化理論知識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引入美國的“診所式”教學,作為理論與實踐銜接的橋梁,以求培養出“應用型、復合型、實踐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診所式”教學方法的引入
“診所式”教學方法,顧名思義,就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進行教學,強調教師要創造條件,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與法律實踐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從而縮小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技能的距離,同時注重培養學生的責任心和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筆者預期將“診所式”教學作為理論與實踐銜接的橋梁,即將案例教學歸屬于傳授“書本上的法律”的教學方式,即是通過情景創設讓學生學習理論與實踐知識,而將“診所式”教學作為案例教學的補充,作為傳授“行為上的法律”的教學方式。
在高校中,開設“診所式”教學課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與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梢詫⒔涍^案例學習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學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學生真正地作為法律人,可以親身接待當事人,參加案例研討和庭審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學生將由法律事務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帶領學習。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或者義務法律事務所。如武漢大學成立的“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在該中心服務的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會弱者的合法權益。學生親身接待咨詢,回復信件和電話,訴訟,并且組織街頭法律宣傳教育等等。
3.與知名公司企業合作開展實習基地如與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業的法務部門實習中學生可以參與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證券公司更有機會了解實踐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這些課程使學生獲得課堂上無法傳遞的知識,并充分鍛煉學生實踐能力,對學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進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學生們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念、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在“診所式”教學中,學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護中心,自愿無償地幫助社會困難群體,并可能經??吹缴鐣弦恍┎黄降鹊氖虑?,在這樣的環境的熏陶下,學生們就會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覺添上的正義感與社會責任感。
(二)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重構
對民商法學案例教學法預期的目標是,訓練學生法律思維方法,教授學生法律內容,更注重教會學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職業人那樣思考。
1.對教師的要求
運用案例教學實施對學生的能力培養, 教師要相應地實現從傳統教學中的“主講人”到“組織引導者”這一角色的轉變。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素質要求很高,教師在案例教學中要完成從劃分專題選擇案例提前布置任務層層設問、啟發思維總結歸納等幾項明確的任務,每一項都不容忽視。
(1)對于教授法學課程的教師來說,其可以按照課時,將本學期所開課程分為幾個專題,針對這些專題進行系統的教授。按照相關專題,教師要選擇好與專題知識點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視聽資料等,但要注意案例應有針對性、典型性和疑難性。教師將選擇好的案例和資料,提前交給學生預習準備,并應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個學生寫案例分析報告,或者就該專題的某個方面寫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論文。
(2)在課堂中,教師應將案例作為理論知識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學生必定要從該案例中收獲很多。教師在課堂中處于引導作用,可以提前將學生分成小組形式,課上,讓每個小組代表作課前預習思考的匯報發言。然后,老師可以就理論知識背景做個簡短介紹。再針對學生的思考發言提出層層深入的問題,并讓每位學生都參與問題討論。每個問題最后教師都可以做一下有關此問題的前沿觀點介紹。
2.對學生的要求
案例教學其價值最終體現來源學生對其參與的的積極性。因此案例教學對學生的要求很高。
(1)課前預習,學生要閱讀上文中教師交給的相關資料,然而學生卻不是簡單地進行閱讀,要在閱讀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發現疑問,然后帶著這種閱讀的成果,在課上與老師同學進行交流探討。那么這樣一個閱讀思考和探討的過程就形成一個理論深化過程。
(2)對于在課堂中,學生的積極表現,是使課堂不至于冷場的前提。提高學生課上發言的積極性,除了從學生興趣入手外,應該制定嚴格的成績評定制度,即將課堂表現作為學生成績的主要評定標準,可以將課堂表現列為70%,考試成績列為30%,甚至不用考試將課堂表現列為80%,平時的案例報告或者小論文列為20%。這樣一來,學生就沒有偷懶的機會,同時也給那些害羞不善表達的同學一定的動力。
(三)構建多元化教學方法的幾點問題
1.引入“診所式”教學出現的問題。
“診所式”教學,是實踐教學的重要來源。但在實行“診所式”教學時不可避免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教育經費問題。在“診所式”教學的基地,學生開展的是義務法律幫助,沒有任何的收入來源,如何維持基地運行,經費來源是個重要問題?,F有已開辦“診所式”教學的學校,解決經費的來源除了學校自己撥款,主要是與國際學校開展合作項目,得到國際支援。因此,今后在開辦“診所式”教學時,除了以上兩種方式,國家應當予以支持,這是一種法學教學的改革,旨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毫無疑問,政府應予以財政上的支持。
(2)師資來源問題。“診所式”教學雖然類似于放羊式的教學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師的指導。但是在高校中,一般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教師是很少的,而教師的科研任務很重,加上教學任務,就很難再分身從事“診所式”教學基地的指導任務。所以可以考慮從律師事務所招聘一些兼職實踐導師,主要從事在幕后給予學生指導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業合作開辦實習基地,從而是整個法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成為學生的實踐導師。
2.實施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
金融市場信用缺失反映出了其市場交易的特殊性,從民法學的角度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期待權的特殊性
權利為可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實力,通常所說的權利大多為確定的既得權利,權利人現時即可享受某種法律上的特定利益,被稱為既得權。但也有很多權利并非能完全地現時享有,須待特定事什的發生或一定時問的經過,權利人才可以完全行使其權利并享受特定的利益,此類權利則被稱為期待權。我國《合同法》在總則lf1對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予以詳細規定:在分則的買賣合同部分確立了所有權保留的法律制度,從而大大拓展了期待權的生存空間。期待權的構成應該具備以下條件:~是對未來取得某種完整權利的期待,二足已經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條件。
對于期待權的類型,不同的學者有不列的觀點,暫且不去細究。從金融市場的各項交易合同中,包含著大量的期待權。例如:存款儲蓄合同中,存款人對于利息的債權:貸款合同中,銀行對于貸款人H口將支付的利息的債權;債券交易中,持有者對債券利息的債權。這些屬于由既存債權產生的將來債權。股票交易,持有者對于行情看漲時取得分紅的權利或者轉讓后取得差價的權利;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對于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保險金取得權。這些則是屬于附條件的民事權利。金融市場上的交易合同中存在大量的期待權,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首先看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格式化的合同中所約定的是投資者的期待權。這種期待權一方面反映了金融市場的融資特性,一方面又賦予投資者相當的信用風險。因為期待利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條件為前提:即投資的收益性。投資收益性可以說是一個具有結果性的條件,這個結果性條件的發生依賴于籌資者大量的經營活動。正是由于條件產生的復雜性,為籌資者的違背信用提供了相當大的操縱空間。這便是信用缺失問題的解釋之…。再來看看保險市場。保險合同etl受益人對于保險金取得權的前提性條件是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不論是財產還是人身,都是與受益人密切相關,或為其所有,或是其本人、家屬。無論人與物都與保險公司無必然聯系。因此,他們發生風險的可能性、真實性、損失的大小在保險公司獲知前都悉數由受益人了解。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的信用就成了維系合同的唯一動力。那么從白利的角度出發,發生信用缺失就不難理解了。由此可見,期待權的大量存在與金融市場上的信用缺失問題有著緊密的聯系。
二、財產權的模糊性
我國的金融市場一直以國有企業為主導,財產權的模糊性是國有財產權面臨的一個巨大難題。
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一項迫切任務。如何通過藝術課程和開展課外文化藝術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和文化素養.是大專院校藝術教育。尤其是面向當地.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職業技術院校藝術教育亟需破解的課題。筆者以為。職業技術院校的藝術教育.要自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實用型人才的需要.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擔負起對優秀民間藝術資源的挖掘整理.并將其列入教學內容之中,形成符合本校、本地實際,具有鮮明特色的藝術課程。
一、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學校特色藝術教育的選擇和責任
對民間藝術與學校藝術教育的關系探索,是新課程改革課程資源開發的重要內容之一?!度珖鴮W校藝術教育發展規劃(2001—2010年)》明確指出,在藝術課程的開設和教學內容的選擇上,高等學校既要結合本校的實際,又要努力創造條件.開設各種藝術類選修和限定性選修課程。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形成自己的特色藝術教育。根據近年在教學中的探索.筆者認為.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和義不容辭的責任,融合民間藝術的藝術教育必將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培養社會急需人才的需要
當前.學校藝術教育普遍采用國家材授課.致使學校藝術教育與當地實際嚴重脫節,學生不懂在當地最流行的戲曲劇種,對代表當地地域特色的民間藝術所知甚少。更有甚者,旅游專業、藝術專業畢業生不會唱地方民歌,不會跳民間舞蹈.對當地民風民俗了解不多,與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辦學宗旨背道而馳。近年來,為了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各地紛紛發展地方特色文化豐富旅游業的文化內涵,吸引游客。同時,人民大眾回歸傳統文化的呼喚。發展地域特色文化,實施傳統文化保護工程,推進地方民歌、民間舞蹈等民間藝術進課堂、進機關、進企業,使得這一矛盾更加突出。鑒于這一實際,筆者認為,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是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現實需要.藝術教育工作者應積極探索,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挖掘當地民間藝術精華.補充到藝術教育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之中.既與當地發展的現實需要接軌,又形成自己的特色藝術教育體系。
(二)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加強民族文化教育的需要
優秀的民間藝術作為一切藝術形式的“母體藝術”,記錄和再現了人類文化和思想的發生、發展過程.是中國傳統人文審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厚的文化根基以及無可替代的民族文化特色.它和當地人民審美心理的形成密不可分.蘊藏著藝術教育的重要資源優秀的民間藝術進課堂或組織學習觀摩.對學生審美意識的培養和提高學生傳統文化修養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作為綜合藝術形式的地方戲曲劇種,以其既有歌、舞、說、唱,又兼容了詩歌、小說、音樂、雜技等多方面的藝術或技術因素。起到了文化審美教育的功效。在筆者所在的地區,有一種民間歌舞小場子,其表現形式獨特.表演詼諧生動.舞蹈和丑角耍草帽圈的絕活尤具特色經過四百余年的傳承發展,已成為這一地區人民群眾普遍喜愛、外地游客贊不絕口的民間藝術形式.代表著這一地區民間藝術發展的最高成就組織學生在課外活動中向民間藝人學習.或是組織欣賞觀摩.使學生普遍感受到了民間藝術的博大精深。興趣濃厚的學生。通過對這一文化現象學習研究.對這一地區的民風民俗和文化傳統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在課堂上引進地方民間文藝資源.能有效貼近學生的生活體驗和感受.增進學生對本地區文化和地域文明的了解。
(三)關注優秀民間藝術發展是學校藝術教育的責任
民間藝術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優秀的民間藝術中.可以看到人類文明歷史發展的蹤跡挖掘整理、繼承弘揚優秀的民間藝術,是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建設先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推動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環節近些年來.人們在對建國以來的文化建設進行深刻反思后.普遍認為在改革開放推進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丟失了許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許多民間藝術被冷落,由于后繼無人,已面臨失傳消失的危險。為此.國家加大了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并于2005年啟動了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保護工作。
保護民間藝術,弘揚民族文化.是文化宣傳等職能部門和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的責任.更是每一個藝術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當前.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工作.是挖掘整理原始資料.培養一批愛好者和接班人.以其文化自覺和對民間藝術的熱愛來繼承弘揚優秀民間藝術藝術教育作為優秀文化傳承的重要途徑之一.更有責任通過藝術教育與地域文化建設的鏈接.擔負起這一重任。
二、挖掘整理優秀民間藝術形成學校特色藝術教育的途徑
藝術教育強調在可生成的環境中培養學生的藝術能力和人文素養.最終目的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在大的文化背景下多種藝術的自然融合是藝術學習的最佳環境之一.通過多種形式的綜合能使藝術學習變得更自然、更容易、更活潑多樣。因而.挖掘整理優秀民間藝術形成學校特色藝術教育.可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一)汲取當地民問文藝精華.編寫特色校本課程。民問文藝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任一地區都有幾十甚至上百種民間文藝形式.全部涉獵.對學校藝術教育而言,既不現實.又無必要。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全國曾開展了民間藝術挖掘整理工作.各地相繼編輯出版了涉及民間藝術各個門類的《民間藝術集成》,基本涵蓋了當地民間藝術的精華.收錄了原生態民間藝術的重要資料。近年來.一些地區又編輯出版了一些民間文藝專輯。如筆者所在的地區.相繼編印了《紫陽民歌專輯》、《嵐皋民歌50首》等。藝術教師可以此為依據,結合自身的研究成果,根據培養重點,有側重的選擇本地域的民間藝術精華,編寫校本課程。如美術教育類.可側重挖掘戲曲社火臉譜、彩繪泥塑、石雕剪紙、龍獅燈飾制作等,旅游專業,可挖掘地方民歌、民間舞蹈、民間傳說的精華,編寫出特色教案.最大限度的體現地域特性.展示獨特的藝術教學范例。
(二)利用藝術課程的開放性.邀請民間藝人進課堂。長期以來,由于地域性、民俗性、民間化等因素的影響.民間藝術普遍不被各個時期的主流文化所接納.基本靠口傳和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傳承繁衍發展到今天.大量的民間藝術珍稀資源,依然為少數民間藝人所掌握,許多技巧絕活,往往難以以文字的形式記錄因而.要充分利用藝術課程的開放性特點.邀請民間藝人進課堂.面對面地向學生進行傳授講解.使學生真正掌握某一藝術形式的精髓。這一方面.全國各地的藝術院校大都進行過成功的嘗試如陜西安康的民間歌舞小場子.在1954年代表陜西省參加全國民間文藝匯演獲得一等獎后.中央民族學院就邀請兩位演員為學生教唱陜南花鼓小調和傳授挽草帽圈技巧.為時半年之久.使安康這一“小舞臺上的大技巧”走向了全國。以技巧見長的剪紙、泥塑藝術.更需要由民間藝人在課堂上與學生面對面的交流.手把手的示范傳授,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使其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基本技巧。:
(一)強化道德形象教育,培養大學生公德意識
一般來說,公德意識是公民對公共道德的認識、理解與態度。道德品質是人的最基本的素質,道德品質的最低層次要求是公德意識。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只有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雹诠竦墓乱庾R狀況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更體現了公民對他人的態度和對社會的責任,是民主法制社會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支撐。大學生是公民中受過良好教育的群體,是社會的精英,大學生的公德意識的高低直接影響其他公民公德意識的提升,大學生良好的公德意識能促進其他公民公德意識的提高。大學的教育者和管理者應該通過強化大學生的道德形象教育,培育大學生的公德意識。通過強化道德形象教育,培養大學生公德意識,逐步引導大學生養成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和遵紀守法的良好公德意識。
(二)強化誠實守信教育,培養大學生誠信意識
誠信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之一。大學生作為國家高層次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大學生能否擁有強烈的誠信意識和誠信品質,會直接影響到中國的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誠信是大學生樹立崇高理想和堅定科學信念的基礎,是大學生全面發展的前提,也是大學生進入社會的“通行證”。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中必須加強大學生誠實守信教育,培養大學生的誠信品格,提升大學生的誠信意識。
(三)強化社會責任教育,培養大學生責任意識
社會責任是公民對他人、社會集體和國家所應當承擔的義務。公民對自身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權利和責任的一種自覺認識即責任意識。責任意識是公民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責任教育是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大學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為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實現大學生必須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最高理想的實現和中敢于擔當、敢于獻身。因此,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過程中,必須強化社會責任教育,培養大學生責任意識。
(四)強化民主法治教育,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現代法律有效運行的心理基礎,是公民意識的重要內容。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始終貫穿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之中。加強民主法治教育,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使大學生樹立法律的尊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辦事的觀念,要使大學生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二、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加強大學生公民意識
教育的路徑當今,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的體系尚未建立,沒有專門的教育機構、教育主體和教育內容等。但公民社會的逐步形成迫切需要大學生具備公民意識。現實生活中,大學生公民意識的提升主要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來承擔,其別是由“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來承擔?!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是以為指導,以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法制觀教育為重點,綜合運用政治學、倫理學等相關學科知識,依據大學生成人成才的基本規律,引導大學生加強自身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修養的一門公共必修課程。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科學教學活動來提升大學生公民意識主要有三條路徑。
(一)轉變教學觀念,把提升大學生公民意識
作為課程的重要教學目標教學目標是教師在教學實踐之前設定的預期成果,它決定著教學的方向和教學內容的選擇、教學的方式方法以及教學策略等方面的內容。受傳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價值取向的影響,教師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目標定為引導大學生加強自身思想道德修養和增強法律意識,很少有教師意識或者關注到該課程的公民意識教育功能。為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和國家現代化的需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尤其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應該大力加強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教育和引導大學生如何做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自身公民意識淡薄也制約著對大學生進行公民意識教育?!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教師基本都成長在傳統環境中,接受的都是傳統教育,授課教師公民意識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公民意識教育的自覺性。因此,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中加強公民意識教育首先要求教師轉變教學觀念。授課教師除要不斷提升自身公民意識外,還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在大學生公民意識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和歷史使命?!八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課是對大學生進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核心課程,該課程應該把提升大學生公民意識作為其重要的教學目標。
(二)優化教學內容,將公民意識
教育滲透到教學全過程2006年以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統編教材雖然多次改版,但基本內容變化不大,主要包括四大模塊教學內容,分別是入學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在這個相對固定的教學內容中要突出公民意識教育,必須優化教學內容。教材是學生學習的主要依據,教師在教學中在不過度打亂教材章節的前提下,必須通過優化教學內容達到重點穿插和突出公民意識教育的效果。在入學教育模塊中,必須強調大學生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增強大學生公民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在思想教育模塊中,理想信念教育必須強調要為國家的興旺發達和民族的偉大復興而立志;愛國主義教育必須以中華民族的“熱愛祖國、矢志不渝,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維護統一、反對分裂,同仇敵愾、抵御外辱”優良愛國傳統為引導,以愛祖國的大好河山、燦爛文化、骨肉同胞和自己的國家為基本內容,強化大學生振興中華的國家和民族意識;人生觀教育必須以社會價值是人生價值的根本尺度為中心內容,強調責任意識。在道德教育模塊中,將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作為主要內容,重點培育大學生公德意識。在法律教育模塊,通過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觀念教育、權力和義務觀念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教育,強化學生的主體意識、權利意識、責任意識以及平等意識等。在課程結束時,適當安排一定時間總結這門課程公民意識教育的主要內容,系統地向大學生強調公民意識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論文關鍵詞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學教育 目標定位 課程設置 教學方法
梧州學院地處廣西梧州,于2006年2月經教育部批準,在原廣西大學梧州分校的基礎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學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開始招生,在短短幾年時間里,該系發展迅速,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但同時在教育目標定位、課程體系設置、教學方法、師資隊伍等方面還有一些亟待改進的問題。梧州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在眾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學院為例來分析,希望能探尋新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標應合理定位
法學教育的目標是整個法學教育發展的核心,是法學課程設置、教學方法改革和師資隊伍建設的前提。法學教育目標能否準確定位,將直接影響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進而影響到學生的就業,是一個極其重大的問題。
關于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和性質定位,有多種不同的觀點,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說、通識教育說、職業教育說等等。這些不同觀點都有其合理性,因為國家和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樣化的,從而導致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也是多元的。各級各類院校應該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養目標。傳統的法律專業院校以及實力強大的綜合性大學應將教學目標定位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養。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學院系在制定教學計劃時,不能簡單照搬政法院校和重點大學法學院系的現成方案,而應該充分結合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考慮院校自身的各種主客觀條件(學生狀況、師資力量、本校的其他學科資源等等),將教育目標定位于培養符合社會需求的基礎型、復合型和應用型法律人才,辦出自己的特色和優勢,以滿足社會多樣化的人才需求。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及中國東盟博覽會永久性會址落戶廣西首府南寧,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濟合作向縱深發展,對法律服務人才需求量遞增的同時,也對其綜合素質要求提高。作為服務于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既要熟知國內的法律法規,又要熟練掌握東盟一國甚至多國的法律知識;既要有良好的溝通、談判能力,又要有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還應熟練掌握一門甚至多門東盟國家的官方語言。梧州學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與東盟國家相關高校聯合辦學的條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開設國內法律基礎課程的同時也開設東盟法律課程、東盟國家語言課程。在實踐中探索法律人才培養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發揮與東盟國家相毗鄰的地區優勢,突出為地方經濟服務的法學專業辦學特色,培養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基層應用型法律人才。
二、課程設置應該科學與合理
法學學科的課程內容和課程次序的設置應具有較高的綜合性與較強的科學性,這樣才能使學生學好基礎知識、掌握基本技能,從而實現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養目標。
(一)課程內容的設置
教育部規定了16門法學核心課程作為法學專業學生的必修課,但并不是法學教學課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還可以結合本校優勢、人才培養定位及培養特色來設置其他的課程。
首先,強調的是16門法學核心課程的設置,這是開辦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方面的最低要求。這些課程包括基礎理論課和專業基礎課,能使學生掌握法學基礎理論及了解國家的幾大部門法,同時對學生進行基本的法律價值觀和職業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目標是要培養面向基層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因此應該注意開設實踐性、技術性強的法律運用課程,鍛煉學生動手能力與法學理論的應用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律師訴訟技巧、庭審藝術學、公司企業法律實務、非訟處理、談判技巧、公共關系學等課程。
再次,課程內容的教學應當適當的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結合。當前,在我國要從事法律職業工作,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法學畢業生就業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想要謀求發展,就必須積極探索一些與司法考試良性對接的方式方法,盡其所能幫助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在司法考試中占有較大分值的科目,適當增加授課課時,加強對重要知識點的記憶和理解。對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觀題部分,采用案例題、材料分析題進行針對性訓練,有效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文書撰寫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專業應根據地方特色,開設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特色選修課。這樣,能使學生掌握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為以后服務于地方奠定堅實的法學基礎。
(二)課程次序的設置
課程次序的設置應注重課程體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礎理論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等循序漸進的方式。
具體而言,第一學年的課程全部設置為公共必修課、基礎理論課和專業基礎課,如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等等。第二、三學年開設法學專業方向課及選修課,并按照先實體后程序、先國內后國際、先綜合后具體、先主干后支脈的原則,這樣才能有助于學生對法學學科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把握,有助于學生法學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維的培養。第四學年則主要開設培養職業技能的課程和服務于地方經濟的特色選修課,以培養學生法學理論的運用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滿足地方特色經濟的法律服務需求。
梧州學院法律系的課程設置,原來存在著較多的不合理與不科學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學校的教學計劃,開設了一些在實踐中用得很少的部門法課程選修課,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學習效果都達不到預期目標。另外,也出現有將實體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將國內法置于國際法之后等等課程次序安排混亂的問題。近年來,在多年的教學實踐中,通過對經驗的總結和對教訓的吸取,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逐漸科學合理。筆者建議多開設一些能形成的專業特色的課程,以及利用學院與越南、泰國等多個國家進行合作辦學的條件,開設越南語、泰國語、東盟國家法律制度等選修課程。三、引入互動教學模式,確立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教學方法
(一)互動教學模式
傳統教學模式,以老師如何教為關注重點,是一種由教師到學生的單向交流模式;互動教學模式,則強調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多邊互動,學生可以積極主動的參與教學過程。在課堂上,由學生針對問題提出解決辦法,然后再通過歸納和總結找出較好的方案,使課堂教學活動的內容與學生建立密切聯系,并使學生本人的經驗得到肯定和充實。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參與度,增強教學效果,更好的實現教學目標。
(二)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教學方法
本文導航 1、首頁2、理論教學方法
1.理論教學方法
在日常教學活動中,學生的法學理論知識教學不能忽視,只有基礎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實踐中進行運用。理論知識的學習,不僅局限于課本,也不僅局限于課堂的45分鐘,教師可以推薦、引導學生閱讀法學經典名著,然后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小組討論和自主分析。實踐教學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就要求法學教育必須采用實踐性的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模擬法庭等。
第一,進行案例教學時,應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時效性,由教師在課堂上組織、引導學生分析和討論,去發現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和法律規范。
第二,設立模擬法庭等教學場所,進行案件審理的模擬訓練。模擬法庭應在教師的指導下有計劃地開展,學生通過扮演法官、檢察官、律師、原告、被告等各種訴訟角色,可以模擬參與訴訟活動的整個過程,增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提高學生的法庭辯論能力。
第三、引入診所式教學方法。診所教學能夠讓學生在參與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接觸司法機關和當事人,體會和掌握辦案的具體操作步驟。在法律適用的真實環境中進行技能學習,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第四、實踐教學方法的運用,需要相關的配套設施,如多媒體等現代教學設備、模擬法庭的場景布置、組建相關實驗室等等,這就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這樣才能保證實踐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重視師資隊伍建設
新建地方院校要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提高法律人才培養的質量,必須要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
(一)要把好教師引進關
首先,引進教師的數量要適中。要開設教育部規定的16門核心課程及一些選修課程,一般來說需要20名左右的專業教師,以一名教師擔任一至兩門課的教學任務為宜。其次,提高引進教師的質量。一方面,要引進具有碩士學位甚至博士學位的名牌大學的優秀畢業生,提高法學教師的學歷學位結構,盡量避免近親繁殖現象。另一方面,學歷學位不應成為師資選擇的唯一標準,要更多引進理論和實踐水平兼備的復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進法律實務嫻熟而理論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可以允許兼職形式。
(二)加強教師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在職教師應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拓展法學知識的視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論和立法趨勢,學習最先進的教學方法。例如到著名高校攻讀更高層次的學歷學位或者是一段時間的進修、訪學或者是參加各種相關的學術研討會、教學研討會等等。
中新網1月15日電 浙江“草根學者”陳明達最近在美推出新的研究成果《人類文明史中的奇葩——阡張文化》,認為阡張是古代時期的“土地證”,阡張的寓意、象征含義單一明確,就是阡(土地)(擴)張。體現的是中國民眾“田連阡陌”的發家致富愿望。阡張是中國人的天才發明,是中國民俗喪葬文化中的“活化石”,是世界民俗文化的奇葩,是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陳明達從阡張文化的起源與演變,阡張文化與土地的關系,阡張文化中的民眾生死觀反映,阡張文化各地形態差異,阡張的工藝制作等,全面論證、闡述了阡張文化享有三個世界之最:阡張文化是中國民俗(喪葬)文化的“活化石”,保持著原始的形狀、名稱、度量進制;是活著的民俗(喪葬)文化,其中浙江黃巖及其周邊地區至今尚在使用;是活著的手工制作工藝,保持著原始的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它的意義還在于它的唯一性。民俗文化用品都是直接表達實物,如紙錢、元寶等,只有它形象地寓意土地,這在人類文明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陳明達認為,中國民眾對土地的追求和孝敬祖先,最終完成了對阡張的發明創造。它的偉大之處在于:把土的掉渣,無法想象、體現的東西——質樸無華、碩大無朋的土地形象地通過阡張體現出來。阡張是后人奉獻給祖先的“土地”,同時祈禱祖先保佑后代子孫田連阡陌、人丁興旺、百世其昌。所以,我們要感謝祖先給阡張文化打上深深的土地烙印,使其世世代代不可磨滅。
陳明達數十年來堅持學術研究,去年他與徐仁達、趙頌平、夏吟合作,在美國出版了兩部《金瓶梅》研究的學術論著。同時他對地方民俗和民謠也深有研究,已經應國際作家書局的約稿,正在寫一部地方民俗學的專著。
一、民俗體育校本課程資源開發的選題依據
2001年,教育部頒發的《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強調“實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增強課程對地方、學校及學生的適應性。”即各地要在達到國家規定課程的基本要求下,規劃、開發并管理好地方課程,發展學校課程。
渝西地區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獨立而又穩定的民族文化體系,造就了各民族群體的社會生活、價值觀念、思維方式、風俗習慣以及個性特征等方面的差異,每個民族的文化都有著不同于其他民族文化的特征,即文化的民族性。民俗體育是構成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具有鮮明的民族發展特點。由于各民族生活方式、經濟、文化背景不同,構成了民俗體育具有競技性、多樣性、民族性、健身性、娛樂性等特征。
二、名詞界定
渝西農村中學:主要針對的是重慶西部地區(原江八縣)以及由于打工以及三峽移民到該地區所建立學校以及學生。
民俗體育:一個國家或民族的廣大民眾在其日常生活和文化空間中所創造并為廣大民眾所傳承的一種集體的、模式化的傳統體育活動。主要存在于民間節慶活動、宗教活動、祭祀活動中,是一種世代傳承和延續的體育文化形態。如舞龍、舞獅、跳繩、踢毽子、跳竹竿、扇子舞、蕩秋千、秧歌、踏青、蕩秋千、登高、抖空竹、放風箏等都屬于民俗體育的范疇。
三、渝西地區農村中學引進民俗體育校本課程資源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1、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終身體育觀
由于我國學校體育長期受“應試教育”影響,盲目追求體育教育的近期目標,造成體育目標狹窄,學校體育與終身體育脫節,缺乏延續性。因此,從終身體育看學校體育不僅要解決學生的體育教育問題,而且要解決將來的發展和延續問題。人們對體育的興趣、愛好、習慣,在體育活動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民俗體育來源于人們日常生活的集體行為,而非個人的,這就注定了民俗體育往往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其形式生動活潑、內容豐富多彩、規則簡單通俗易懂,是青少年兒童喜聞樂見、廣泛參與的活動,即便在街頭巷尾也能開展,贏得了社會廣泛的喜愛和重視。
2、體育與健康課引進民俗體育有利于課程目標的達成
課程目標是"體育與健康"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俗體育只有有利于課程目標的達成,才有必要積極引進到體育與健康課中來。民俗體育課程資源內容豐富,活動形式靈活,各類型的民俗體育項目具有較高的娛樂與健身價值,不僅能較好地促進學生的體能健康,而且有利于培養學生的興趣和愛好,使學生養成堅持鍛煉的習慣。民俗體育有利于培養良好的道德和社會適應能力,體育課程目標的核心是培養一個健康的人。民俗體育具有較高的審美價值,其審美性主要體現在內容美、形式美、氛圍美、和諧美等方面。人們在參加或觀賞民俗體育活動時,民俗體育的內涵中體驗了美的情緒,人們通過感官把這些富有情趣的民俗體育活動的聲、色、形、象諸要素結合而構成了形式優美的審美價值,給運動者和觀賞者以愉悅身心、溝通情感、擷取運動感的審美體驗,滿足人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3、體育與健康課引進民俗體育有利于民俗體育的傳承和保護
學校體育對于民俗體育的挖掘和保護有其自身的優勢。通過學校體育課、課外體育活動、學校體育競賽、校園體育文化節等多種途徑傳授給學生,從而推動民俗體育在學校中全面開展。民俗體育項目扎根于特殊的民俗土壤中,依附于各民族的生產勞動、歲時節令、婚喪禮儀、信仰崇拜等活動中。民俗體育與農村學校存在著一種天然的聯系,每種民俗體育項目對于條件較差的農村學生來講并不陌生。在缺少器材設施資源的現實下,民俗體育項目是他們健身的首選。通過在學校的開展把這種特殊的文化傳授給學生,鍛煉身體的同時,對于弘揚民俗文化、讓青年一代接受民族文化的熏陶、樹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強民族凝聚力起到特殊的意義。
四、渝西地區農村中學民俗體育課程資源開發過程中的對策
1、多途徑開發和制作民俗體育器材
學校體育經費的缺乏,在很大程度阻礙了學校體育的發展、普及與提高。在目前看來,讓比較貧困的農村學校投入大量的資金來建設購買民俗體育器材不太實際。而器材的短缺是影響民俗體育在學校中開展的主要因素,所以這就要求我們體育教師和學生在特定的時期根據實際情況多途徑多功能的開發和利用民俗體育器材來緩解器材的嚴重缺乏,積極發揮器材的多種功能開發、制作簡易器材。
2、加強學校領導的重視程度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本科畢業論文的寫作是本科教學中的最后一個重要環節,它不僅是對學生四年所學知識和技能的一次綜合性的應用,同時也是高校本科教學實踐的一次檢驗。本科畢業論文質量關系著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人才培養和學生的綜合素質水平。然而,傳統的本科畢業論文有以下通?。哼x題大,觀點舊,理論脫離實際,內容空泛,由此帶來的拼湊現象,甚至是涉嫌抄襲現象在所難免,此種現象已經嚴重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對于獨立學院的法學教育來說,本科畢業論文模式更應當與應用型綜合性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吻合,更應當強調學生畢業論文的應用型和實踐性,因此,必須對本科畢業論文寫作與答辯模式進行比較徹底的改革和創新。
1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改革目標及措施
受大陸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影響,我國的法學教育長期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缺乏實踐能力的訓練,存在著一個理論到實踐的鴻溝。鑒于法學教育天然具有學術研究性和職業技能性兩方面的特點。我國著名法學教育家孫曉樓先生認為,法律人才需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法律的學問;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會的常識。他指出,在法律的學問的培養方面,“第一個步驟,當然是在認識法律,究竟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怎樣一個東西。第二個步驟是在運用法律于認識法律之外,再注意如何運用這個法律。最后一個步驟,我們于認識法律,于運用法律之外,應當知道哪種法律是適應現實的時代和社會,并且如何可使法律現代化、社會化。”我國的現代法學教育普遍忽視了第二個和第三個步驟。由于教育理念的偏差,導致法學專業學生缺乏有效的實踐技能培訓,綜合素質較差。我國的法學教育必須進一步深化和改革,改革的目標應界定為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具備問題解決、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研究、事實調查、交流、咨詢、談判、訴訟、法律工作的組織和管理、了解并應對職業道德問題的能力的綜合法律人才。
我院立足這一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針對學生的實際情況,對本科畢業論文模式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與探索。在畢業論文的撰寫和答辯中增加模擬法庭演示考核的實踐環節,要求學生自己選擇案例、設計模擬法庭,并通過模擬法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體會、感受和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最后針對所選取的典型案例中其感興趣的法律問題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工作。
2 注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撰寫的“前伸性”能力培養
按照上述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以下能力:第一,運用法學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第二,熟悉司法審判技能,完成法律職業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總結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進行研究。這些能力的培養絕不能靠畢業生最后一個學期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蹴而就,而是要將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培養進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過程中,與日常教學(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案、課程論文、學年論文、課堂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社會實踐、法律援助等等)相協調,并融入其中。
我院開展的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中增設模擬法庭演示考核的實踐環節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過模擬法庭這種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教學方式,檢驗學生是否具備了實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質。按照這一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不僅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且作為考核的教師來說也是一個挑戰,教師需要協助學生依次解決以下這些問題。
第一,如何選取典型案例。社會糾紛層出不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斷涌現,然而何種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的設計和再創造,適合學生編寫各種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值得考量。
第二,如何避免模擬法庭設計及畢業論文流于形式。盡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在模擬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臨其境地進行演示,但個別學生草率應付的情況很難避免,如何要求學生提高認識,并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
第三,如何使學生能夠更好地創新。創新是學術的價值和生命所系。學生的認知水平所限,學生獨立思考的空間有限,如何通過教師有限時間的指導來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
為此,筆者將以本人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為視角,來具體探討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更好培養法學本科生撰寫論文的能力。
“前伸性”能力培養注入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 模擬法庭是為法學學生舉辦的討論模擬或者假設案例的虛擬審判,是教授審判程序、證據規則、法律辯論、庭審技能、具體審判制度以及法律文書寫作等職業技能的一種教學方法和課程,是法學本科專業重要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在模擬法庭的實踐課程中,學生成為了課堂的主角,承擔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職業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需要將其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綜合運用于具體案件中。這一教學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知識、實踐技能以及職業道德的培養。
以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而言,其教學內容主要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步驟和方法,具有內容瑣碎復雜、實踐性強的特點。這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必須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通過學生親臨其境地參加法庭審判過程,感受訴訟的環節及規則,遠比教師在課堂中的單純講授要生動得多、形象得多。
2.1 明確教學目標
教師作為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指導者,應在開展教學活動之前明確教學目標。筆者認為,模擬法庭教學的目標應立足于實用性法律人才的培養,漸進提升學生的法律實踐技能:第一階段,讓學生熟練掌握民事審判的法律法規及基本程序步驟;第二階段,引導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那樣去思考,培養其法律實踐應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運用證據、適用法律規定、制作法律文書、進行法庭辯論等;第三階段,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通過模擬案件的審判讓學生產生對法律的興趣及對法律職業的認同感,進而轉化為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將這種感受自覺演化到未來的職業生涯中。
2.2 選擇模擬案例
社會糾紛眾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教師必須考量哪些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進而實現由教師指定案件逐步演變為學生自己選擇案例進行模擬審判的過程。因此,教師在指定案例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要緊扣課程內容,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是為課程教學服務的,希望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因為案例的選擇必須與課程內容有銜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專業課程進行理論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難易程度適中,簡單的案例會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習討論的興趣,而過難的案例會讓學生無所適從,打擊到學生的積極性。此時,指導教師要掌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地思考和分析后,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調動學生的思維積極性,去觸類旁通地整合運用其他的相關知識;三要預留爭議的空間,案例中的爭議問題往往會激發學生的討論興趣,為學生提供辯證分析問題的空間,激活學生的學術創新精神;四要貼近學生的生活,盡量選擇他們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學習興趣?;谏鲜鲆蛩氐目紤],筆者的民事法學課堂的模擬法庭案例選擇了“學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方面,案件當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學生、家長、學校等多方,案情貼近學生的校園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語言;另一方面,考慮到大二學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識,該案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學生能夠通過查找資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據。
2.3 組織模擬審判
模擬法庭作為一個教學環節,應該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按照模擬法庭的審判規律,一般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分派角色。指導教師應先對學生介紹模擬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對一些細節交代不必過于詳細,提供給學生一些可以發揮的空間。學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自愿報名選取模擬角色。當然,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并征詢其意見后,做一些適當的調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將學生分為不同的模擬法庭角色組,如法官審判組、原告與律師組、被告與律師組、書記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等,便于學生進行集體討論。教師可對每一組學生下達具體的任務,讓其分頭進行準備。
(2)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為了使學生了解并熟悉庭審程序,可組織學生觀看法庭民事審判的教學視頻資料。 在觀看過程中,教師應詳細介紹整個庭審流程,如開庭前的準備程序、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法院宣判階段等,以及每一階段應完成的任務。同時,給予學生搜集資料、討論問題的時間,教師此時只需做一個旁聽者,不應主動提供意見,但可以給予指導性意見,啟發學生自己去尋找解決問題的(下轉第59頁)(上接第48頁)方法。
(3)開庭審理。為使模擬法庭的效果貼近真實的法庭審判,筆者所任職的法學院專門改裝了一間教室作為模擬法庭,供學生模擬審判之用,并且配備了法官服、律師袍及法錘等裝備,設置“審判人員”、“當事人”、“人”及“證人”席等。整個審判過程嚴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由學生承擔法官、辯護人、證人、書記員等職能,組織法庭審判、出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指導教師應認真觀察,及時記錄庭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程序是否遺漏或錯亂、法律語言是否規范、法律知識是否運用準確、辯論邏輯是否清晰等。
2.4 模擬審判結束后的總結
按照上述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以下能力:第一,運用法學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第二,熟悉司法審判技能,完成法律職業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總結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進行研究。這些能力的培養絕不能靠畢業生最后一個學期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蹴而就,而是要將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培養進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過程中,與日常教學(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案、課程論文、學年論文、課堂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社會實踐、法律援助等等)相協調,并融入其中。我院開展的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中增設模擬法庭演示考核的實踐環節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過模擬法庭這種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教學方式,檢驗學生是否具備了實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質。按照這一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不僅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且作為考核的教師來說也是一個挑戰,教師需要協助學生依次解決以下這些問題。第一,如何選取典型案例。社會糾紛層出不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斷涌現,然而何種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的設計和再創造,適合學生編寫各種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值得考量。第二,如何避免模擬法庭設計及畢業論文流于形式。盡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在模擬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臨其境地進行演示,但個別學生草率應付的情況很難避免,如何要求學生提高認識,并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第三,如何使學生能夠更好地創新。創新是學術的價值和生命所系。學生的認知水平所限,學生獨立思考的空間有限,如何通過教師有限時間的指導來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為此,筆者將以本人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為視角,來具體探討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更好培養法學本科生撰寫論文的能力。
在模擬法庭的實踐課程中,學生成為了課堂的主角,承擔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職業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需要將其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綜合運用于具體案件中。這一教學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知識、實踐技能以及職業道德的培養。以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而言,其教學內容主要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步驟和方法,具有內容瑣碎復雜、實踐性強的特點。這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必須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通過學生親臨其境地參加法庭審判過程,感受訴訟的環節及規則,遠比教師在課堂中的單純講授要生動得多、形象得多。
第一階段,讓學生熟練掌握民事審判的法律法規及基本程序步驟;第二階段,引導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那樣去思考,培養其法律實踐應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運用證據、適用法律規定、制作法律文書、進行法庭辯論等;第三階段,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通過模擬案件的審判讓學生產生對法律的興趣及對法律職業的認同感,進而轉化為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將這種感受自覺演化到未來的職業生涯中。選擇模擬案例社會糾紛眾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教師必須考量哪些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進而實現由教師指定案件逐步演變為學生自己選擇案例進行模擬審判的過程。因此,教師在指定案例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要緊扣課程內容,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是為課程教學服務的,希望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因為案例的選擇必須與課程內容有銜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專業課程進行理論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難易程度適中,簡單的案例會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習討論的興趣,而過難的案例會讓學生無所適從,打擊到學生的積極性。此時,指導教師要掌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地思考和分析后,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調動學生的思維積極性,去觸類旁通地整合運用其他的相關知識;三要預留爭議的空間,案例中的爭議問題往往會激發學生的討論興趣,為學生提供辯證分析問題的空間,激活學生的學術創新精神;四要貼近學生的生活,盡量選擇他們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學習興趣?;谏鲜鲆蛩氐目紤],筆者的民事法學課堂的模擬法庭案例選擇了“學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方面,案件當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學生、家長、學校等多方,案情貼近學生的校園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語言;另一方面,考慮到大二學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識,該案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學生能夠通過查找資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據。
組織模擬審判模擬法庭作為一個教學環節,應該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按照模擬法庭的審判規律,一般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分派角色。指導教師應先對學生介紹模擬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對一些細節交代不必過于詳細,提供給學生一些可以發揮的空間。學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自愿報名選取模擬角色。當然,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并征詢其意見后,做一些適當的調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將學生分為不同的模擬法庭角色組,如法官審判組、原告與律師組、被告與律師組、書記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等,便于學生進行集體討論。教師可對每一組學生下達具體的任務,讓其分頭進行準備。(2)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為了使學生了解并熟悉庭審程序,可組織學生觀看法庭民事審判的教學視頻資料。在觀看過程中,教師應詳細介紹整個庭審流程,如開庭前的準備程序、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法院宣判階段等,以及每一階段應完成的任務。同時,給予學生搜集資料、討論問題的時間,教師此時只需做一個旁聽者,不應主動提供意見,但可以給予指導性意見,啟發學生自己去尋找解決問題的(3)開庭審理。為使模擬法庭的效果貼近真實的法庭審判,筆者所任職的法學院專門改裝了一間教室作為模擬法庭,供學生模擬審判之用,并且配備了法官服、律師袍及法錘等裝備,設置“審判人員”、“當事人”、“人”及“證人”席等。整個審判過程嚴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由學生承擔法官、辯護人、證人、書記員等職能,組織法庭審判、出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指導教師應認真觀察,及時記錄庭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程序是否遺漏或錯亂、法律語言是否規范、法律知識是否運用準確、辯論邏輯是否清晰等。模擬審判結束后的總結模擬法庭審判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教學工作的結束。指導教師應組織學生進行庭審后的總結,讓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對自己的表現發表意見,特別是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確定、法律文書的擬定、適用法律等方面展開討論。在學生發言的基礎上,指導教師可結合模擬法庭的表現進行全方位點評,如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庭審程序是否按順序進行、法庭辯論是否有理有據、運用法律是否準確得當等等。通過肯定教學成果、解決疑問以及指出不足,啟發學生更深入地學習、研究法律知識,提升法律實踐技能,具備現代法律人才素質。以上是筆者針對日常教學中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教學情況進行的總結,希望能將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教學方式規范化、制度化,成為法學專業教學環節中一種常態教學方式,注入法學本學專業的四年教學日程中,最終實現對法學本科畢業生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前伸性”培養。
作者:李棠潔 單位:武漢東湖學院
如果一民事行為因另一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以另一民事行為為原因,稱有因行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為不因其他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不以其他民事行為為原因,稱無因行為。
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大多數民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法律規定無因行為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在民事行為的無因性問題上,學術界分歧很大?,F以物權行為、授權行為和票據行為為例作一探討。
(一)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一文中認為:“在臺灣地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獨立存在,但通說多方設法使物權行為之效力系屬于債權行為,使物權行為成為有因性,此就邏輯言,顯然欠缺一貫性,蓋既承認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自不能使其與債權行為同一命運,但由此可知,物權行為是否有獨立存在價值,殊有疑問。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在概念上加以區別,系法學上一大成就,并符合當事人之價值,如就買賣而言,當事人除有成立債之關系之意思,尚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意思,此在標的物所有權非即時移轉之情形,特為顯著。然而,此種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獨立化,使其成為獨立之物權行為,在理論上盡可將其納入債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中,同時表示之。其他贈與、互易、設定擔保之等皆可如是?!?/p>
王先生一方面認為:“通說多方設法使物權行為之效力系屬于債權行為,使物權行為成為有因性,此就邏輯言,顯然欠缺一貫性?!绷硪环矫嬗终J為:“此種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獨立化,使其成為獨立之物權行為,在理論上盡可能將其納入債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中,同時表示之?!?/p>
王先生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王先生的邏輯其實是:物權行為概念的提出,是法學上的一大成就。承認物權行為,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但物權行為一旦無因,又有不妥。
梁慧星先生在《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一文中認為:“既承認有物權行為概念,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在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后,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绷合壬谖闹袑ξ餀嘈袨闊o因性理論也持異議,認為:“這一理論,捏造了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的物權行為?!薄澳欠N認為我國民法有獨立物權行為的觀點,不符合現行立法規定精神,且與法律發展潮流相悖,是不足取的?!绷合壬谖闹蟹穸恕蔼毩⒂趥鶛嘈袨橹獾奈餀嘈袨椤?,但沒有否定物權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這樣,梁先生的邏輯其實也有矛盾之處。
孫憲忠先生在《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一文中指出,德國民法的物權行為理論包含“分離原則”和“抽象原則”:
“(1)‘分離原則’(Trennungsprinzip)。該原則的意義是,德國法將權利主體移轉標的物的交付義務的法律行為(一般為債法上的契約或稱之為合同)與其完成物權的各種變動的行為作為兩個法律行為,而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前者為原因行為,后者為物權行為。因為這兩個行為各自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們是分離的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依此分離原則,德國民法實現了物權法與債權法及其他民法制度在法學理論上的徹底的明確的劃分,因為物權從此有了自己獨特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根據,即‘合意Einigung’?!?/p>
“(2)‘抽象原則’(Abstraktionsprinzip)。抽象原則的意義,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這就是說,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經從債務關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來。抽象原則是依據分離原則進行推理的必然結果,因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為(如債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為是物的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原因行為的結果。故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動產的交付)的效力只與物的合意成因果關系。根據抽象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時(比如一個買賣合同被宣布無效時),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的行為)卻不能當然無效,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隨之而撤銷?!?/p>
孫先生明確提出:“抽象原則是依據分離原則進行推理的必然結果”。這就是說,承認物權行為,必然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孫先生是肯定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但同時也認為“反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意見在很多情況下也是有充分理由的,所以德國法院在司法時一方面堅持物權行為理論原則即抽象原則,一方面又在物權的設立及轉移中發現原因行為有瑕疵時,經常使用民法典總則編中關于法律行為的規范來對物權行為進行制約。這些常用的規范主要是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如關于詐欺或乘人之危的規定,以及‘誠實信用’‘違背善良風俗’等民法基本原則,以此既否定原因行為又否定物權契約的效力,依此而補正物權行為理論的不足?!?/p>
從以上引文可以知道,兩種觀點,無論贊成還是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實際上都主張,承認物權行為,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而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也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其中,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觀點,并沒有否定物權行為概念,因此,這一觀點并不徹底。而贊成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觀點,也認為應該根據原因行為制約物權行為,因此,這一觀點也不徹底。造成這些矛盾的原因,在于對民事行為的獨立性的誤解。
物權行為的概念是薩維尼提出的。薩氏的物權行為指買賣契約之履約行為,即交付。履約行為和訂約行為即債權行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概念是他對法學的一大貢獻。然而,薩氏在提出物權行為概念的同時,又認為物權行為的存在意味著物權行為的獨立,即“分離原則”必然導致“抽象原則”,這就缺乏根據了。
什么是民事行為的獨立?獨立應解釋為不依賴。民事行為是民事意志的外在表現。如果存在兩個民事意志,各有其不同的外在表現,則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如果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其中一個民事行為之有效與否不取決與另一個民事行為之有效與否,即不因另一個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則該民事行為獨立于另一個民事行為。
可見,討論民事行為的獨立問題,有一個前提,即必須存在兩個以上的民事行為。僅有一個民事行為,不會發生民事行為的獨立問題。民事行為發生獨立問題,意味著民事行為的存在和民事行為的獨立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并不等于兩個民事行為獨立存在。如果其中一個民事行為因另一個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則該民事行為不獨立于另一個民事行為。簡言之,獨立意味著存在,但存在未必獨立。因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即認為其中一個必然獨立與另一個,是對民事行為獨立性的誤解。
因此,物權行為的存在不等于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物權行為的存在表示物權行為是某民事意志的完整的外在表現,不是其他行為即債權行為的組成部分。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表示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物權行為的存在是因為履約行為和訂約行為是不同的行為。物權行為是否獨立存在,則由法律根據需要規定,而不能從物權行為概念本身推演出來。
可見,民事行為的獨立是由于民事行為的無因。民事行為的獨立性就是民事行為的無因性。承認物權行為與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之間沒有矛盾,與否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之間也沒有矛盾。因此,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觀點完全可以承認物權行為。同樣,承認物權行為的觀點也完全可以承認物權行為的有因性,而沒有必要一方面主張承認物權行為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一方面又主張應根據原因行為制約物權行為。
從物權行為的存在推出物權行為的獨立即無因,是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的邏輯錯誤。在這一錯誤推論的基礎上,薩氏認為,為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原因行為被撤銷后,喪失物之所有權之出賣人,可以買受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換句話說,在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然而,在這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出賣人只是債權人,不是標的物的物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處于不利地位;而買受人則是標的物的物權人,可直接支配標的物,處于有利地位。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損害了出賣人的利益,導致了買賣雙方的不公平。
梁慧星先生指出:“由薩維尼所創物權行為概念及無因性理論,由1896年德國民法典采為基本原則,經過了將近一個世紀的實踐檢驗,其優點和缺點經過長期爭論,已暴露無遺?!笔聦嵉拇_如此。今天應該批判地繼承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一方面,由于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確實是不同的行為,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客觀存在,不能認為物權變動是債權行為的當然結果。另一方面,由于物權行為最終由債權行為所派生,而并非“物的履行行為是物的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原因行為的結果”,應該規定物權行為有因。不能否定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派生和被派生關系,也沒有必要提出“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相對化”。法律可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物之善意取得人之利益。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睋?,在我國,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和訂約行為是不同的行為??梢哉J為,我國民法雖然沒有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實際上承認了不同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
順便指出,在民法學理論中,對行為獨立性的理解并不一致,如對所謂主行為和從行為,獨立行為和補助行為的界定。
通說認為:“以法律行為之相互關系為標準,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主行為,指不以他行為之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為。從行為,指以他行為之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為。區別之意義在于,從行為之命運附隨于主行為,即主行為無效或消滅,從行為亦應隨之無效或消滅?!蓖ǔ7Q主債行為為主行為,擔保行為為從行為。
引文所謂法律行為間之主從關系,其實是指行為間之原因關系。但法律行為另有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之分,區分根據也是原因關系。這樣,從行為和有因行為如何區分呢?實際上,主債行為和擔保行為之間是一種服務關系。服務行為的宗旨,就是實現受服務行為的宗旨。受服務行為之宗旨一旦實現,服務行為之效力消滅。
通說認為:“以法律行為是否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為標準,分為獨立行為與補助行為。獨立行為,指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的法律行為。補助行為,指不具備獨立的實質內容的法律行為。一般法律行為,均為獨立行為。補助行為,如法定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之同意?!庇袑W者也稱須補助之“行為”為“獨立行為”:“補助行為僅為獨立行為生效之條件,自身無獨立的實質內容;而受其補助之獨立行為于未有補助行為之前,不生效。”“輔助行為只不過是獨立行為生效的條件,自身沒有獨立的實質內容,而受其輔助的獨立行為在沒有輔助行為之前不生效。”
作為獨立行為的相對概念,補助行為當然是非獨立行為了。但行為的獨立性是指行為之效力不依賴于他行為之效力,不應另作解釋,如是否有所謂“獨立的實質內容”。在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之效力與補助行為之效力之間,不是前者決定了后者,而是后者決定了前者。補助行為無疑具有獨立性。一般法律行為和補助行為均為獨立行為。民法學討論的行為都是法律意義上的行為。須補助之“行為”在補助之前,連“行為”都算不上,遑論獨立行為。此類“行為”可稱待補行為,即補助后始成行為。
(二)授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在法學史上,曾被認為系基于委任、雇傭、合伙、承攬等契約而發生,權之授予只是這些契約的外部關系。1958年第42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Hans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指出:“Jhering首先闡明權與委任的區別,Laband則強調此二個法律現象彼此間的獨立性。”HansDolle教授在演講中,把Laband的理論置于法學上各發現之首。學術界稱Laband的理論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然而,對Laband的理論的這一評述是不確切的。
Hans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雜志》上發表的論文中所論述的‘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之區別’。簡言之,也就是權授予及委任的區別。”
需要指出,發現授權行為和委任的區別,與“發現”授權行為和委任“彼此間的獨立性”,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實際上,后者是不可能“發現”的。民事行為的效力由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之契約行為和授權行為兩個行為,授權行為是否獨立于委任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可能被法學家“發現”。換言之,授權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一個價值問題,不是一個事實問題。在法律對授權行為作出規定以前,關于授權行為的性質,正確的表述可以是:授權行為是否應該獨立?而不能是:授權行為是不是獨立行為?
民法學界現在普遍認為授權行為是獨立行為,但民法學界卻爭論授權行為有因還是無因。這是由于對民事行為的獨立性存在誤解。如果授權行為是獨立行為,這是由于法律規定授權行為無因,因此不再存在授權行為可能有因的問題。授權行為之所以可以發生有因無因的爭論,是由于授權行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既可規定其有因,也可規定其無因;換句話說,法律既可規定其不獨立,也可規定其獨立。
之基礎契約又稱之基本法律關系。通說認為,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不是基本法律關系的外部效力。但授權行為常伴有基本法律關系,這樣就發生了所謂授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當基本法律關系不成立、無效、撤銷或終止時,授權行為是否有效?對此,學者們有絕對無因、相對無因、絕對有因、相對有因等多種答案,一些法典的規定也不相同。
之基本法律關系和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前者不包含后者。發生基本法律關系的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權條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權條款。包含授權條款的合同應具有相當于授權證書的效力。在此類合同中,授權行為構成要件不變,仍是單方行為。
所謂授權行為有效,指行為人可在所授權限內為行為。而所謂行為人可在所授權限內為行為,指該行為之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擔。因此,授權行為之是否有效的問題,最終歸結為由誰承擔所授權限內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問題。
為保護相對人利益,行為如符合民事法律行為要件,該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因此,所謂授權行為之有因無因問題,其實是在相對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本人和行為人誰承擔行為效果的問題。是被人、人和相對人三方關系,三方法律地位平等。第三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而與行為人為法律行為,總是由于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已獲本人授權。為保護相對人利益,應由被人承擔法律效果。因此,授權行為應是絕對無因。
作一小結:兩種法律關系的存在,是發生兩種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問題的原因,不是兩種法律關系的獨立的原因。授權關系不同于基本法律關系。這是授權行為無因性問題發生的原因,不是授權行為應該無因的原因。授權行為應該絕對無因的原因是保護相對人利益。
(三)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在票據理論中,對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也存在誤解。通說認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有不同的含義: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于原因關系。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指同一票據上各票據行為的效力相互獨立。
這種區分缺少根據。民事行為之所以獨立,就是由于該民事行為無因。因此,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只能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指法律規定票據行為不因原因行為無效而當然無效。票據行為包括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應該包括兩個內容:(1)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于票據基礎關系;(2)各票據行為的效力相互獨立。前者是票據行為的原始無因性,后者是票據行為的相互無因性。不能僅稱票據行為的原始無因性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而稱票據行為的相互無因性為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注釋:
原文載:《法學》1999年第11期。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第271-272頁。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頁。
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40頁。
如果一民事行為因另一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以另一民事行為為原因,稱有因行為;反之,如果一民事行為不因其他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學理上認為該民事行為不以其他民事行為為原因,稱無因行為。
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規定。大多數民事行為都是有因行為。法律規定無因行為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在民事行為的無因性問題上,學術界分歧很大。現以物權行為、授權行為和票據行為為例作一探討。
(一)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之檢討》一文中認為:“在臺灣地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分離,獨立存在,但通說多方設法使物權行為之效力系屬于債權行為,使物權行為成為有因性,此就邏輯言,顯然欠缺一貫性,蓋既承認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自不能使其與債權行為同一命運,但由此可知,物權行為是否有獨立存在價值,殊有疑問。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在概念上加以區別,系法學上一大成就,并符合當事人之價值,如就買賣而言,當事人除有成立債之關系之意思,尚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意思,此在標的物所有權非即時移轉之情形,特為顯著。然而,此種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獨立化,使其成為獨立之物權行為,在理論上盡可將其納入債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中,同時表示之。其他贈與、互易、設定擔保之等皆可如是?!?/p>
王先生一方面認為:“通說多方設法使物權行為之效力系屬于債權行為,使物權行為成為有因性,此就邏輯言,顯然欠缺一貫性?!绷硪环矫嬗终J為:“此種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似不必加以獨立化,使其成為獨立之物權行為,在理論上盡可能將其納入債權契約之意思表示中,同時表示之?!?/p>
王先生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王先生的邏輯其實是:物權行為概念的提出,是法學上的一大成就。承認物權行為,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但物權行為一旦無因,又有不妥。
梁慧星先生在《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一文中認為:“既承認有物權行為概念,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在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后,就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绷合壬谖闹袑ξ餀嘈袨闊o因性理論也持異議,認為:“這一理論,捏造了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的物權行為?!薄澳欠N認為我國民法有獨立物權行為的觀點,不符合現行立法規定精神,且與法律發展潮流相悖,是不足取的。”梁先生在文中否定了“獨立于債權行為之外的物權行為”,但沒有否定物權行為這一概念本身。這樣,梁先生的邏輯其實也有矛盾之處。
孫憲忠先生在《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一文中指出,德國民法的物權行為理論包含“分離原則”和“抽象原則”:
“(1)‘分離原則’(Trennungsprinzip)。該原則的意義是,德國法將權利主體移轉標的物的交付義務的法律行為(一般為債法上的契約或稱之為合同)與其完成物權的各種變動的行為作為兩個法律行為,而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前者為原因行為,后者為物權行為。因為這兩個行為各自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因此他們是分離的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依此分離原則,德國民法實現了物權法與債權法及其他民法制度在法學理論上的徹底的明確的劃分,因為物權從此有了自己獨特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根據,即‘合意Einigung’。”
“(2)‘抽象原則’(Abstraktionsprinzip)。抽象原則的意義,指物權行為在其效力和結果上不依賴其原因行為而獨立成立,即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撤銷不能導致物的履行行為的當然無效和撤銷。這就是說,物的履行的效力已經從債務關系的效力中被‘抽象’出來。抽象原則是依據分離原則進行推理的必然結果,因物的履行根基于物的合意,而不是根基于原因行為(如債的合同),所以物的履行行為是物的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原因行為的結果。故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動產的交付)的效力只與物的合意成因果關系。根據抽象原則,當原因行為被撤銷時(比如一個買賣合同被宣布無效時),依此原因行為所為的物的履行行為(比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的行為)卻不能當然無效,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此而取得之物權不能隨之而撤銷?!?/p>
孫先生明確提出:“抽象原則是依據分離原則進行推理的必然結果”。這就是說,承認物權行為,必然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孫先生是肯定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但同時也認為“反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意見在很多情況下也是有充分理由的,所以德國法院在司法時一方面堅持物權行為理論原則即抽象原則,一方面又在物權的設立及轉移中發現原因行為有瑕疵時,經常使用民法典總則編中關于法律行為的規范來對物權行為進行制約。這些常用的規范主要是影響法律行為效力的如關于詐欺或乘人之危的規定,以及‘誠實信用’‘違背善良風俗’等民法基本原則,以此既否定原因行為又否定物權契約的效力,依此而補正物權行為理論的不足。”
從以上引文可以知道,兩種觀點,無論贊成還是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實際上都主張,承認物權行為,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而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也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其中,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觀點,并沒有否定物權行為概念,因此,這一觀點并不徹底。而贊成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觀點,也認為應該根據原因行為制約物權行為,因此,這一觀點也不徹底。造成這些矛盾的原因,在于對民事行為的獨立性的誤解。
物權行為的概念是薩維尼提出的。薩氏的物權行為指買賣契約之履約行為,即交付。履約行為和訂約行為即債權行為是不同的概念。因此,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概念是他對法學的一大貢獻。然而,薩氏在提出物權行為概念的同時,又認為物權行為的存在意味著物權行為的獨立,即“分離原則”必然導致“抽象原則”,這就缺乏根據了。
什么是民事行為的獨立?獨立應解釋為不依賴。民事行為是民事意志的外在表現。如果存在兩個民事意志,各有其不同的外在表現,則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如果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其中一個民事行為之有效與否不取決與另一個民事行為之有效與否,即不因另一個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則該民事行為獨立于另一個民事行為。
可見,討論民事行為的獨立問題,有一個前提,即必須存在兩個以上的民事行為。僅有一個民事行為,不會發生民事行為的獨立問題。民事行為發生獨立問題,意味著民事行為的存在和民事行為的獨立是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并不等于兩個民事行為獨立存在。如果其中一個民事行為因另一個民事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則該民事行為不獨立于另一個民事行為。簡言之,獨立意味著存在,但存在未必獨立。因存在兩個民事行為即認為其中一個必然獨立與另一個,是對民事行為獨立性的誤解。
因此,物權行為的存在不等于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物權行為的存在表示物權行為是某民事意志的完整的外在表現,不是其他行為即債權行為的組成部分。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表示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之無效而當然無效。物權行為的存在是因為履約行為和訂約行為是不同的行為。物權行為是否獨立存在,則由法律根據需要規定,而不能從物權行為概念本身推演出來。
可見,民事行為的獨立是由于民事行為的無因。民事行為的獨立性就是民事行為的無因性。承認物權行為與否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之間沒有矛盾,與否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之間也沒有矛盾。因此,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觀點完全可以承認物權行為。同樣,承認物權行為的觀點也完全可以承認物權行為的有因性,而沒有必要一方面主張承認物權行為就是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一方面又主張應根據原因行為制約物權行為。
從物權行為的存在推出物權行為的獨立即無因,是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的邏輯錯誤。在這一錯誤推論的基礎上,薩氏認為,為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原因行為被撤銷后,喪失物之所有權之出賣人,可以買受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換句話說,在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然而,在這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出賣人只是債權人,不是標的物的物權人,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處于不利地位;而買受人則是標的物的物權人,可直接支配標的物,處于有利地位。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損害了出賣人的利益,導致了買賣雙方的不公平。
梁慧星先生指出:“由薩維尼所創物權行為概念及無因性理論,由1896年德國民法典采為基本原則,經過了將近一個世紀的實踐檢驗,其優點和缺點經過長期爭論,已暴露無遺?!笔聦嵉拇_如此。今天應該批判地繼承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一方面,由于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確實是不同的行為,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客觀存在,不能認為物權變動是債權行為的當然結果。另一方面,由于物權行為最終由債權行為所派生,而并非“物的履行行為是物的合意的結果,而不是原因行為的結果”,應該規定物權行為有因。不能否定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派生和被派生關系,也沒有必要提出“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相對化”。法律可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物之善意取得人之利益。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睋?,在我國,轉移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和訂約行為是不同的行為。可以認為,我國民法雖然沒有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實際上承認了不同于債權行為的物權行為。
順便指出,在民法學理論中,對行為獨立性的理解并不一致,如對所謂主行為和從行為,獨立行為和補助行為的界定。
通說認為:“以法律行為之相互關系為標準,分為主行為和從行為,主行為,指不以他行為之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為。從行為,指以他行為之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為。區別之意義在于,從行為之命運附隨于主行為,即主行為無效或消滅,從行為亦應隨之無效或消滅。”通常稱主債行為為主行為,擔保行為為從行為。
引文所謂法律行為間之主從關系,其實是指行為間之原因關系。但法律行為另有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之分,區分根據也是原因關系。這樣,從行為和有因行為如何區分呢?實際上,主債行為和擔保行為之間是一種服務關系。服務行為的宗旨,就是實現受服務行為的宗旨。受服務行為之宗旨一旦實現,服務行為之效力消滅。
通說認為:“以法律行為是否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為標準,分為獨立行為與補助行為。獨立行為,指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的法律行為。補助行為,指不具備獨立的實質內容的法律行為。一般法律行為,均為獨立行為。補助行為,如法定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之同意?!庇袑W者也稱須補助之“行為”為“獨立行為”:“補助行為僅為獨立行為生效之條件,自身無獨立的實質內容;而受其補助之獨立行為于未有補助行為之前,不生效?!薄拜o助行為只不過是獨立行為生效的條件,自身沒有獨立的實質內容,而受其輔助的獨立行為在沒有輔助行為之前不生效?!?/p>
作為獨立行為的相對概念,補助行為當然是非獨立行為了。但行為的獨立性是指行為之效力不依賴于他行為之效力,不應另作解釋,如是否有所謂“獨立的實質內容”。在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之效力與補助行為之效力之間,不是前者決定了后者,而是后者決定了前者。補助行為無疑具有獨立性。一般法律行為和補助行為均為獨立行為。民法學討論的行為都是法律意義上的行為。須補助之“行為”在補助之前,連“行為”都算不上,遑論獨立行為。此類“行為”可稱待補行為,即補助后始成行為。
(二)授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在法學史上,曾被認為系基于委任、雇傭、合伙、承攬等契約而發生,權之授予只是這些契約的外部關系。1958年第42屆德國法學家年會上,HansDolle教授在其著名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指出:“Jhering首先闡明權與委任的區別,Laband則強調此二個法律現象彼此間的獨立性?!盚ansDolle教授在演講中,把Laband的理論置于法學上各發現之首。學術界稱Laband的理論為“法學上的一大發現”。然而,對Laband的理論的這一評述是不確切的。
HansDolle教授在文中指出:“我所指的是Laband于1866年在《商事法雜志》上發表的論文中所論述的‘權授予及其基礎關系之區別’。簡言之,也就是權授予及委任的區別?!?/p>
需要指出,發現授權行為和委任的區別,與“發現”授權行為和委任“彼此間的獨立性”,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實際上,后者是不可能“發現”的。民事行為的效力由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存在委任之契約行為和授權行為兩個行為,授權行為是否獨立于委任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可能被法學家“發現”。換言之,授權行為的獨立性問題是一個價值問題,不是一個事實問題。在法律對授權行為作出規定以前,關于授權行為的性質,正確的表述可以是:授權行為是否應該獨立?而不能是:授權行為是不是獨立行為?
民法學界現在普遍認為授權行為是獨立行為,但民法學界卻爭論授權行為有因還是無因。這是由于對民事行為的獨立性存在誤解。如果授權行為是獨立行為,這是由于法律規定授權行為無因,因此不再存在授權行為可能有因的問題。授權行為之所以可以發生有因無因的爭論,是由于授權行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法律既可規定其有因,也可規定其無因;換句話說,法律既可規定其不獨立,也可規定其獨立。
之基礎契約又稱之基本法律關系。通說認為,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不是基本法律關系的外部效力。但授權行為常伴有基本法律關系,這樣就發生了所謂授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當基本法律關系不成立、無效、撤銷或終止時,授權行為是否有效?對此,學者們有絕對無因、相對無因、絕對有因、相對有因等多種答案,一些法典的規定也不相同。
之基本法律關系和關系是兩個法律關系,前者不包含后者。發生基本法律關系的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權條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權條款。包含授權條款的合同應具有相當于授權證書的效力。在此類合同中,授權行為構成要件不變,仍是單方行為。
所謂授權行為有效,指行為人可在所授權限內為行為。而所謂行為人可在所授權限內為行為,指該行為之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擔。因此,授權行為之是否有效的問題,最終歸結為由誰承擔所授權限內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問題。
為保護相對人利益,行為如符合民事法律行為要件,該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因此,所謂授權行為之有因無因問題,其實是在相對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本人和行為人誰承擔行為效果的問題。是被人、人和相對人三方關系,三方法律地位平等。第三人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而與行為人為法律行為,總是由于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已獲本人授權。為保護相對人利益,應由被人承擔法律效果。因此,授權行為應是絕對無因。
作一小結:兩種法律關系的存在,是發生兩種法律關系的獨立性問題的原因,不是兩種法律關系的獨立的原因。授權關系不同于基本法律關系。這是授權行為無因性問題發生的原因,不是授權行為應該無因的原因。授權行為應該絕對無因的原因是保護相對人利益。
(三)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問題
在票據理論中,對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也存在誤解。通說認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和獨立性有不同的含義: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于原因關系。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指同一票據上各票據行為的效力相互獨立。
這種區分缺少根據。民事行為之所以獨立,就是由于該民事行為無因。因此,票據行為的獨立性只能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所謂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指法律規定票據行為不因原因行為無效而當然無效。票據行為包括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應該包括兩個內容:(1)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于票據基礎關系;(2)各票據行為的效力相互獨立。前者是票據行為的原始無因性,后者是票據行為的相互無因性。不能僅稱票據行為的原始無因性為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而稱票據行為的相互無因性為票據行為的獨立性。
注釋:
原文載:《法學》1999年第11期。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版,第271-272頁。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載《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頁。
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84頁。
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