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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出意外誰擔責?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險公司A
被告五、保險公司B
【案情介紹】
20xx年4月1日,于某駕車C去外地送貨,由于于某感覺較困,把車交給同車的史某駕駛,史某無駕駛證,在途中與D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過交警對事故的認定,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史某同李某為合伙,但沒有書面協議,以史某名義辦理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經理書,有合作協議雙方對運費的分成比例,對運費雙方四六分。
C車在保險公司A辦理有交強險,D車在保險公司B處辦理有交強險。
于某因交通事故損失達十五萬元,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權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糾紛,不是勞動糾紛,我公司不承擔責任。
2、史某:我現在還有三萬元的醫療費,我已經墊會過五萬元,我不應再承擔責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掛靠關系,物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沒有合伙協議,我不應當承擔責任。
4、保險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權人,交強險屬于第三責任險,我公司只能對被保險車輛以外的財產及人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保險公司B:我公司保險車輛沒有責任,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該案目前還沒有判決,但通過法律我們可以這樣分析,原告起訴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權是比較好的方法,這樣受害人的所有損失,自己不用承擔,如果以雇傭關系,由于自己有過錯,自己還要擔一部分責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其全部損失肯定被告要承擔,具體承擔多少或者哪幾位被告承擔,這是另一回事。
保險公司A不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B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以無責任而承擔120xx元的賠償責任。
李某不承擔責任,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他具有合伙關系。
史某與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某的所有損失進行賠償。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關系,物流公司應當在受益的范圍內同史某承擔責任。但是其責任的主體是以史某承擔責任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主要還是應當由史某來承擔。
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案例分析二
免費乘車出事故,駕駛員該負責任嗎?
此間《銀川晚報》以“免費乘車出事故 這個責任 駕車人該不該負?”為題,就一起免費乘車因事故致殘的賠償責任認定做了報道。免費乘車致殘人無過錯,駕駛員存在主要過錯,第三方責任人存在次要責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賠償問題因此得以解決。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當日晚9時許,國營某泉營農場職工白鳳山在搭乘本場職工王某元駕駛的微型面包車自青銅峽樹新林場回某泉營家的途中,在 110國道163公里+250米處與一輛剛剛因發生事故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至路面的145型東風貨車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車人白鳳山右腿脛骨平臺骨折,右臏腱斷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瞼皮膚裂傷。
車禍發生后,白鳳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對白鳳山的繼續支付要求予以拒絕。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據王某元講,事故發生當天,他到樹新林場拉親戚回某泉營,恰巧碰上白鳳山,白提出將他捎帶上回家。考慮到都是本場職工,便沒有拒絕,且沒打算收費。沒想到,發生車禍后自己卻要承擔一筆數額不少的賠償,王某元覺得有些冤。
但白鳳山對于“白拉”的說法予以否定。白鳳山說,雖然同是本場職工,當時在乘車前雙方誰也未提及“車費”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車時會酌情支付給王某元一定費用,不會讓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產生,對是否“白拉”,誰負主要責任及賠償等問題,雙方各持己見。20xx每年5月20日,銀川市西夏區交警部門對這一交通事故的責任做了如下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8條之規定:車輛發生故障后不能行駛,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身后設置警示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尾燈或設置明顯標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隊據此將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為責任人。警方認為:第三方責任人馬某杰所駕駛的“東風”145型貨車被交警從路基下用吊車吊到路面停放在馬路一側后,第三方責任人馬某杰并未聽從交通警察令其盡快將車移離現場,避免發生意外的忠告,對該車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也未開示危險信號燈,在本起事故中應承擔次要責任;微型面包車駕駛員王某元駕車過程中對前方觀察不周,事故發生時未采取任何制動措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在本起事故中應負主要責任;乘車人白鳳山無責任。
銀川市西夏區交警部門對此案的解釋是,作為駕駛員,王某元有責任保證所有乘車人的安全,不論是否收取運費;當然也有權利拒絕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認定王某元負事故主要責任并無不妥。
而作為故障車輛的駕駛員馬某杰,因沒能及時將故障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對其來說也是一個教訓。許多司機在這方面的安全意識較差,往往是車輛發生故障后,司機僅搬幾塊石頭或幾棵稻草、麥柴將事故現場“圈”起來,就算是警示標志,這種做法等于設置了路障,極易造成新的事故發生。
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案例分析三
乘客摔出車外喪命 出租汽車公司賠償32萬余元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車時從車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車司機不停車救人反倒疾馳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上海江橋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償32萬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時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婦22歲的兒子小王在上海浦東新區坐上了江橋公司屬下的一輛出租車。15分鐘后,小王與駕駛員許某發生糾紛,許某下車與乘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動作。此后許某開動車輛,車行約200米時小王從車中摔出,許某沒有停車,而是繼續駕駛車輛開到公安機關陳述情況。路人發現有人從車中摔出后立即報警。警察將小王送到醫院時,發現他已經死亡。經法醫鑒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導致腦顱損傷。事情發生后,江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2.4萬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婦的獨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陳述說,愛子出門時還談笑風生,喪子之痛讓他們夫妻倆悲痛欲絕。司機許某在事發當時有手機有車輛,卻漠然視之,見死不救,實在令人憤慨。江橋公司的工作人員未將他們的兒子安全送達目的地,且在事發后未停車搶救,江橋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江橋出租汽車公司則辯稱,他們對原告之子并沒有任何侵權行為,原告兒子的死亡與他們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車,雙方形成了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在合同履行時發生糾紛,導致乘客死亡,原告選擇侵權之訴,自然應當準許。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分歧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查某交通肇事的行為造成朱某死亡的后果,且交警認定查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查某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交通事故中,查某的行為只是造成朱某骨折等后果,盡管朱某受傷的事實與其最終的死亡結果有一定聯系,但上述損傷一般不會直接致人死亡,朱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傷后并發感染,查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朱某受傷后死亡的后果系由查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所致,查某的行為與朱某的死亡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朱某在住院期間因并發感染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與查某的交通肇事行為不構成刑事因果關系的中斷,查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具體分析如下:
(1)查某的行為與朱某的死亡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被害人朱某死亡這一結果看,正是由于查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才引起朱某被撞傷住院這一結果,查某的先前行為雖然是在其他因素的介入之下才導致危害結果發生,但是,如果沒有查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朱某就不可能并發感染后死亡,因此,查某的行為與朱某的死亡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
(2)朱某在醫院并發感染這一介入因素不足以中斷查某交通肇事行為與朱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刑事案件中因果關系中斷,指的是一個危害行為引起某一危害結果產生的過程中,因介入第三方因素而導致原既存的因果關系中斷的情形。根據刑法理論,在因果關系發展過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得行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斷的因果關系,就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必須有另一個因素介入。②介入的這個因素必須是異常的因素,即通常情況下不會介入的某種行為或自然力因素;③中途介入的這個因素必須對危害結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若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介入的因素就成立中斷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關鍵詞:交通肇事;事故責任認定;公訴
2010年9月24日晚20時20分許,犯罪嫌疑人甲駕駛川亞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至一十字路口,在交通信號燈呈黃燈信號時進入路口直行,遇乙(男,23歲)駕駛一輛北京現代牌轎車搭載丙(女,20歲)、?。?,21歲)行至此,在交通信號燈呈綠燈信號時進入路口直行。甲所駕車與乙所駕車發生碰撞,致丁當場死亡,乙丙受傷,車物受損。經現場勘驗與調查,交警認定:此事故中,甲駕駛機動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違反《道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乙因在過路口時未減速(該車道限速70公里/小時,而乙所駕轎車的瞬時速度71.2km/h-77.7km/h),違反《道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
對于違反信號燈指示通行和超速行駛兩種違章行為何輕何重,現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和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都是處以一次記3分的扣分處罰;《四川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超過限定時速低于50%的,處機動車駕駛人100元罰款”;據此甲違反信號燈通行和乙超速未達50%兩種違章行為在行政處罰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是一致的。
對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甲應作何處理,案件移送檢察院后,公訴方有四種意見:
1、從現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看,認定甲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依據不足,但不能僅憑闖燈和超速50%以下兩種違章行為處罰種類和幅度相同就認定甲和乙對事故負同等責任,建議對甲作存疑不訴處理。
2、根據甲違反信號燈通行和乙超速未達50%兩種違章行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一致,認定二人對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于“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甲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作絕對不訴處理。
3、雖然道法對超速和闖信號燈的處罰力度是一致的,但是從道路通行權角度分析,乙有道路通行權的,而且超速在10%以內,屬于輕微超速;而當信號燈為黃燈時,甲此時沒有道路通行權,從駕駛常識上講闖信號燈比輕微超速更嚴重,本案符合條件,應予。
4、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本案的事故系雙方過錯共同造成,而且民事賠償已經解決,在認定甲系同等責任還是主要責任這一問題上存在較大認識分歧,同時考慮死者家屬不同意刑事和解的情況下,可按情節輕微作微罪不訴。
檢察院在審查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了質疑,認為違反信號燈通行和超速未達50%兩種違章行為在行政處罰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是一致的,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肇事雙方承擔事故主次責任的依據不足。筆者認為檢察院僅僅以兩種違章行為處罰種類和幅度相同為理由質疑《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的責任分配,理由單薄,并不能支撐它的質疑,理由如下:
第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龡l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部門的專業人員,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客觀情況,運用其具有的交通安全專門知識,對交通事故的性質及各方責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斷。交通事故認定過程中會涉及到路況安全工程鑒定、車況技術鑒定、痕跡鑒定、車速鑒定、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等一系列專業的技術性鑒定,責任認定工作具有技術性、復雜性和法律性的特征。責任的認定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檢察官僅僅依據二違章行為處罰種類和幅度相同就質疑二者的責任分配,我們無意去懷疑檢察官的知識水平和技能,但要否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要求精通法律,還要求精通交通技術鑒定。
第二,認定事故責任要具體到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情況,一切從實際出發,客觀、準確地分清事故責任,不能因為處罰幅度和種類相同就籠統抽象地認為二違章行為難辨輕重。從一個籠統的處罰幅度來反推行為的責任大小是不科學的,故意殺人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幅度都能適用死刑,我們能籠統地說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一樣大的嗎?一次殺死幾十個人與向某一個人傳授偷車技巧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樣大嗎?對一個晚期癌癥病人安樂死與在社會上廣泛傳播殺人技巧的社會危害性一樣大嗎?具體到這次交通事故中,要結合車禍現場的實際情況具體認定兩方的責任大小。雖然違反信號燈通行和超速未達50%兩種違章行為在行政處罰中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是一致的,但判斷事故責任不僅要根據法律法規,更要根據當時交通事故現場的路況、車況、痕跡、車速、肇事雙方主觀心態、周圍環境、甚至天氣狀況等實際情況,綜合多方面的因素考慮。比如,該十字路口平時車流量大還是小,該十字路口是否有建筑物遮擋視線,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司機踩剎車是否及時(有很多重型車司機依仗自己的車是個龐然大物,一般不主動避讓別的車),當時天氣晴朗還是陰雨,兩車是直接相撞還是在滑行途中相撞,小車司機是輕微超速還是超速較多。試想一種情況,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司機經常跑這一路段,該路口無建筑物遮擋視線較開闊,司機在明知該路口車流量較大的情況下,漠視交通法規,高速闖黃燈,在側面路口小車駛來時未及時剎車,導致兩車相撞的慘劇。試想另外一種情況,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司機經常跑這一路段,該路段平時車流量較少,過往貨車司機為了趕時間多有闖黃燈的行為,該十字路口路面較窄,兩邊建筑物遮擋視線,司機打望兩邊無過往車輛后低速闖黃燈,在看到側面小車駛來后立馬踩住剎車,急按喇叭提醒對方注意,只因對方車速較快,又未及時剎車,最終導致兩車相撞的慘劇。由此可見,具體情況不同,兩車主對事故發生的責任大小也不盡相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作出責任認定的交警部門的警察是最初到現場的證人,經過現場勘驗與調查,其基于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專門知識,對交通事故的性質及各方責任的大小做出的分析判斷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檢察官作為非專業技術人員,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應當采信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論。本案符合條件,宜作處理。(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張祿興.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屬性及完善機制探析[J]. 福建廣播電視大學學報, 2006,(02) .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擁有量及人們出行頻率與日俱增,給道路交通運輸工作帶來巨大壓力,使得交通管理工作與車輛、行人的矛盾日益凸顯;尤其是近幾十年,我國處于高速公路交通建設的集中建設期,在交通管理上尚有不足,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屢有發生且有明顯上升趨勢,交通事故頻頻發生,給國家以及群眾不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人身安全的威脅,還影響了我國的安全形象。因此,急需加強交通安全形勢分析及管理措施的實施。
1.事故致因理論
所謂事故致因理論,簡單地分析就是闡明危險如何轉變成事故的理論,主要分析事故的成因、發展及事故后果。根據事故致因可知事故的發生是人和物兩大系列軌跡交叉的結果。因此,防止事故發生的基本原理就是使人和物的運動軌跡中斷,使二者不能交叉。具體的說:如果排除了機械設備或處理危險物質過程中的隱患,消除了物的不安全狀態,就砍斷了物的系列連鎖;如果加強了對人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訓練,進行科學的安全管理,從生理心理和操作上控制住不安全行為的產生,就砍斷了人的系列的連鎖。這樣人和物兩系列軌跡則不會相交,傷害事故就可以得到避免。
人和物兩大軌跡又可分為人、物、環境和管理因素,因此,要避免事故的發生,必須克服人的不安全行為、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改善作業環境和改進安全管理水平。
2.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當前存在的問題
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道路交通科學規劃工作有待加強。由于歷史等各方面原因,一些城市缺乏科學規劃,道路建設滯后,公交分擔率低,道路、停車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方注重短期建設,忽視長期影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造成一些道路交通擁堵“瓶頸”和安全隱患路段。
(2)安全隱患還比較突出。有的載貨汽車側后防護裝置被非法改裝,強度大大減弱;“大噸小標”現象雖有所遏制,但依然存在。一些臨水、鄰崖、坡陡、彎急路段,事故多發。一些交通運輸企業掛靠經營問題突出,不履行對駕駛人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職責,駕駛人聘用把關不嚴。據統計,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80%是由營運車輛及其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
(3)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薄弱。農村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貨車無牌無證、違法載人現象普遍,事故多發。農村公路標準低,安全防護設施落后。2003年以來發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在農村公路的54%。
(4)管理水平和執法能力仍有待提高。道路交通科學管理的理念、機制、手段、方法,以及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還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交警警力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農村和高速公路警力不足問題更加嚴重。
(5)公民交通安全意識有待強化。機動車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仍很突出,自行車、行人遵守交通規則意識淡薄。近年來因機動車未禮讓行人導致事故致死人數年均增長5%。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責任和義務還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尚未形成全社會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格局,特別是公益宣傳相對較少。
3.消除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措施
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對安全不斷增加的需求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關必須堅持以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為中心,狠抓各項預防措施的落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更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根據事故致因理論可知,交通事故的預防必須從人、車輛、道路環境和管理等方面入手,消除各個環節的安全隱患,從而達到預防或消除事故的目的。
(1)提高駕駛人員的素質
駕駛人員應該有良好的道德品質,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安全事故作為一種警示,時刻提高自身的意識。
駕駛員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嚴禁超速行駛、違法超車等;在行車過程中,駕駛員一定要有充足的睡眠、注意力集中,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駛等違章行為。
行人一定要走人行橫道、地下通道、天橋;不翻越護欄、橫穿和斜穿路口;任意橫穿機動車道,翻越中間隔離帶。
(2)提高車輛安全性
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及其損害后果與車輛性能是分不開的,建立完善的汽車安全檢測制度和基于檢測的車輛維修制度;加強對車輛的安全檢查和主動、被動安全性能研究,避免不合格的機動車參與交通;嚴格執行機動車年檢和報廢制度,對主要部件存在嚴重缺陷的車輛,經修理仍達不到技術要求的,以及已達到使用年限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避免因車況不良而造成事故發生和環境污染的增加。
(3)完善道路交通設施
道路是交通運輸的基礎設施,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完善交通管理設施,改善交通環境,增加交通標志、信號燈和隔離設施等,建立起有助于通行的交通條件,把道路的危險性降到最低,保障出行人員的安全;對于高速公路主要是加強路面巡查和路況自動化監控措施的應用,控制超速和強行超車;在大霧和雨雪天氣要進行路面疏導和控制車速,防止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等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對彎道和交叉路口等事故多發路段進行警示、警告。
(4)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管部門還應該定期開展技能培訓課程、對駕駛員進行分批的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從實處提高駕駛人員的駕駛技能和法律意識,對于實際發生的典型案例在培訓中讓大家得到共鳴,使他們自覺的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提高叫交巡警的整體執法水平,增強交通科學技術管理水平,落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社會化管理交通的各種措施,加強與各有關部門在管理立法規劃等方面的合作。
4.結語
通過我國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嚴峻形勢的分析,結合事故致因理論的原理,從人、車輛、道路環境和管理等方面分析了我國交通事故頻發的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為建立安全、健康、快速運行的交通環境,形成科學、健全和行之有效的道路安全管理體制提供了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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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行為是否可訴,關鍵取決于對該行為性質的認識,即究竟屬于技術性分析結論(技術鑒定),還是屬于一般意義上的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說是具體行政行為?因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認定兼具具體行政行為與技術鑒定的雙重屬性。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所應有的一些基本特征。
確定行為性質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首先應當判斷行為主體的屬性是否為行政機關,其次是行為的權力要素是否與行政管理職能相聯系。據此標準看,毋庸置疑,公安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之一。那么,公安機關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權是否與行政管理職能相聯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該規定表明,公安機關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職責。該法并未授權專業技術部門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根據法律的授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取得了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關系,應當是公安機關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從這一法律關系的特點來看,公安機關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上處于主導地位,而事故當事人則處于被動的從屬地位。公安機關如未履行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事故當事人則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履行職責。這些特點完全符合了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特征。由此可以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機關,在某一特定時間,針對特定的交通事故,適用法律作出相應處理的行政管理行為。該認定只對該交通事故的有關當事人有效,它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技術鑒定,它與一般行政行為有著區別。
1、從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和含義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和含義。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是基于交通事故這一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的發生,先發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才以一個專業部門的角度作出事故認定,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之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為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提供依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2、交通事故認定不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違章行政處罰的先決條件。對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技術性的分析結果,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的效力,而不是進行賠償的當然依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或者調解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已主張的證據,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提出質疑。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以不采信這一證據,進而作出與交通事故認定不一致的民事判決。
3、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或者行政機關決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和相對人有義務服從,并且必須積極履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合法與否,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行政機關、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由于交通事故認定并不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對相對人來說也就沒有可以實現的內容和必須服從乃至履行的義務;在當事人其后有可能提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證據的一種形式,在因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審判時亦事如此。
4、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執行力。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可以實現的內容和必須履行的義務,當然也就根本不存在相對人履行或者不履行該義務,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強制其履行該義務的問題。
二、行政行為可訴性的思考
所謂行政行為的可訴性,是指在現實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對某一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訴性和事實上的可訴性。法律上的可訴性是指按照法律規定是否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律對此有無明確排除或者禁止的情形。如果某一行政行為為法律明確排除或者禁止,該行政行為則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訴性;事實上的可訴性是指所訴的行政行為是否已經對當事人產生實際的或者最終的法律效果,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可訴性的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行政機關的活動作為一種權力的行使都有或多或少地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一定的影響。當這種影響沒有發生或者影響還沒有達到對權利義務發生實際影響的程度,那么救濟就沒有必要”。法律上的可訴性和事實上的可訴性是確定某 一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雙重標準。
我國行政訴訟法采取法律上的可訴性和事實上的可訴性相結合的辦法,來確定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關于法律上的可訴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不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條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作了概括性規定,從而確定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基本界限。同時,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對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作了肯定性的列舉,第十三條對不可訴的行政行為作了明確的排除??梢赃@樣認為,除了明確排除的抽象行政行為、國家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和終局行政行為以外③,其他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關于事實上的可訴性,《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痹摻忉尩谑l還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雖然表述有所不同,實質上都是以行政行為是否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作為確定行政行為是否可訴的標準。
目前,我國行政法學界和司法界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上存在的問題是,只重視法律上的可訴性,而忽視了事實上的可訴性。一般認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只限于具體行政行為,只要某一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它就必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法院就應當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這種觀點沒有考慮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熟,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產生實際影響。理論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導致實踐中的混亂,當面對如交通事故認定等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時,就必然陷入爭論之中。
三、交通事故認定的案例分析
從前面的論述中可得知,法律上的可訴性和事實上的可訴性是確定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雙重標準??梢钥隙ǖ氖牵煌ㄊ鹿收J定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明確排除或者禁止的幾種情況,具有法律上的可訴性。
交通事故認定歸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障礙來自于事實上的可訴性。究其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認定的特點所致。根據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通過對現場的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所出具的法律文書。這種責任認定實質上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鑒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斷。交通事故認定雖然是公安機關依其職權單方作出的對事故當事人交通肇事這一特定對象和特定事項作出的一種定性定論,但不是依照新道法規定確定事故當事人的具體的權利義務,即不是對事故當事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進行直接處理,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交通事故認定只能是一種技術鑒定,它與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是不直接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的法律效果。新道法將原來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體現了新道法在交通事故處理機制和理念上的變化,也使交通事故的處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體現出民事侵權責任的特點。
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這一行政行為是否可訴,要區別對待、具體分析,既不能將交通事故認定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之外,也不能對交通事故認定案件照單全收,法院一概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對交通事故認定案例展開實例分析至關重要。從目前的交通事故認定案例來看,存在著幾種不同的訴訟情況。
(一)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作為的案件,法院應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道法第七十三條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職責,與目前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钡谒氖鶙l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規定而明確拒絕作出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則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會造成對交通事故責任缺乏權威性的認定,影響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訴訟的處理,影響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二)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其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應當包括現場勘驗、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到階段?,F場勘驗、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幾個程序性階段,均可以通過現場圖、現場勘查記錄、立案登記表、相關證據表現出來。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之外的價值,程序違法也構成行政違法,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應承擔行政法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則使相對人權利受到影響,相對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之訴。
(三)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宜納入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是一種不成熟的行政行為。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后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法院對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不服提起訴訟的納入行政審判,在實踐中會出現以下矛盾:
1、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行政案件的審理亦要遵循合法性審查原則,即對公安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職權依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事實證據進行審查,法院對公安機關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職權依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審查,通過對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全可以掌握,但是對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事實的審查,包括對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驗記錄、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和檢驗結論等事故事實的審查,以及對道路交通規則的理解和涉及人身傷害的鑒定、事故車輛損害鑒定的專業性技術判斷,屬法院判斷能力所不及的。如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審理后作出撤銷判決同時責令公安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事故認定,但往往時過境遷,交通事故現場無法恢復,公安機關重新取證已經不可能,此時,公安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不重作違法,在沒有取得新證據的情況下重作同樣違法,勢必會造成糾紛無法解決。
2、對交通事故認定內容不服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對當事人解決損害賠償實際問題而言并無多大意義,且給當事人造成訟累。因為行政判決維持被訴的事故認定并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還應提起民事訴訟,才能最終解決損害賠償實際問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并責令重作,當事人可能對重作的認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訴訟,然后提起民事訴訟,采用這種訴訟模式,無疑給當事人增加了訴累,社會效果不好,難體現司法為民和司法效率。
注:
在《安全法》出臺后,特別是在《實施條例》出臺后,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均被廢止。同時,公安部也公布了新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也是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1992年8月1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的其他規定與《程序規定》不一致的,以《程序規定》為準。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廢止后,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計算的依據改為《解釋》。
因此,目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安全法》、《實施條例》、《程序規定》以及《解釋》。其中,《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主要解決了交通事故處理時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關于交通事故實體與程序規定,《程序規定》解決了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的程序,而《解釋》則解決了交通事故發生人身損害時,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
二、《安全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由那些新的規定
《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有許多新的規定,主要變化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栋踩ā吩敿氁幎私煌ㄊ鹿十斒氯?、醫院以及交通管理部門的救治義務,最大程度的的保護在事故中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栋踩ā芬幎耸鹿受囕v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警察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同時規定了搶救費用由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
(二)規定了交通事故的簡易處理程序,加快交通事故的處理速度。對于事故當事人來說,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如果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事故原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同時,交警處理事故時,對于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三)取消責任認定,改為事故認定,且事故認定中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再復議?!栋踩ā穼嵤┣?,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對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安全法》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同時,取消了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議。這一規定強調了事故認定書是鑒定結論這一屬性,更加符合我國有關民事訴訟的有關證據的規定。
(四)調解采取自愿原則,且不再是訴訟的前置條件。《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只調解一次,調解不成的或調解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使交通事故的概念更加科學,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栋踩ā返谝话僖皇艞l規定了“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一定義將交通事故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另一種是意外造成的,意外包括了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這一定義擴大了交通事故的含義,是我國交通事故的定義基本與國際接軌。
(六)加重了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栋踩ā芬幎?,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一規定將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全部加在機動車一方,即使機動車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機動車違反了法律、法規,也僅能“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三、《安全法》實施后,交通事故處理實際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在場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如何處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第八十七條對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處理也作了規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對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對目擊人員及其他知情人員也設定了義務。《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皯敗倍謱⒛繐粽咄槿藛T舉報設定為法定義務。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處理。
此外,《實施條例》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設施毀損的情況也進行了規定,《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事故現場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應當依照《處理程序》進行具體處理。具體程序十分詳細,這里不再展開敘述。依照《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事故現場應進行如下處理:
首先,交警應當組織對人員的搶救?!栋踩ā返谄呤l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同時,《安全法》與《實施條例》對搶救傷員的費用的墊付及通知相關部門墊付費用的義務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栋踩ā返谄呤鍡l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強調了人的生命終于一切,切實保障了受傷人員的生命與健康。
其次,交通警察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栋踩ā返谄呤l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字?!秾嵤l例》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F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短幚沓绦颉穼彬灛F場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交警應當依照《處理程序》對現場進行勘驗。
再次,對于為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秾嵤l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三)事故責任的分擔以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作
《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對事故責任的分擔進行了規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依據這條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的,依照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秾嵤l例》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責任均由機動車承擔。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排除了行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自傷、自殺以及借交通事故訛詐錢財的情況。但是,這一規定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違章是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給機動車駕駛人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機動車駕駛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僅僅是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因此,這一規定目前受到廣泛的討論與質疑。
交通管理部門在勘查現場后,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秾嵤l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過上述規定可以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證據的一種,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行政行為作出文書。因此,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再提起復議,但是,如果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可以推翻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證據規則,判斷是否采納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
(四)交通事故的調解與訴訟
依照《安全法》的規定,調解完全采取自愿原則,且調節不再是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栋踩ā返谄呤臈l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施條例》對調解程序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五)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的處理
對于道路以外發生的事故處理,依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依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安全法》實施后,人身財產損失的計算與確定
《安全法》實施后,對于損害賠償的范圍及計算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原則,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使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確定賠償得范圍及數額。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則要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一)依據解釋的有關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主要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范圍包括: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范圍包括: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對于沒有提起刑事訴訟的交通事故,責任方還應承擔受害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二)依據《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梢詤⒄债數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及有關的道路狀態等,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行進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國務院1991年9月22日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調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的主要法律依據。該“辦法”第4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h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币虼耍瑢煌ㄊ鹿实奶幚?,是公安機關的一項行政職能。交通事故發生后,首先應由公安機關依其職責進行處理: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辦法”第5條。該辦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調解”程序,其中第30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里用“應當”一詞,有其明確的法律含義,即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公安機關必須進行調解。只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有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辦法”第34條。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依法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受理這類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之所以設置這種制度,而不是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方面是基于公安機關作為交通事故處理主管機關的行政職能,享有同時調解民事糾紛的權力;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充分的便利化解因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從而減輕人民法院的訴訟壓力,而又不損害當事人的訴權。
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應提交公安機關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調解終結書或不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損害的結論,還應提供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治療費用等證據;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殘評定書或死亡證明書;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應提交撫養關系證明材料。若當事人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有關文書,一般不應予以受理。[1]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由事故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范圍
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受理范圍主要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調解協議達成后,肇事方因無能力付現款而出具欠條給受害方,以求得交警部門將扣留的車、證件放行;付款時間逾期后又不履行,受害方追究未果而向法院;
(二)調解協議一次性履行解決后,當事人一方又以傷未痊愈或漏算應賠償的費用等為由,向法院的;
(三)調解期滿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制作調解終結書,當事人就損害向人民法院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處理時,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不違章行為的賠償糾紛,當事人一方持公安機關作出的該事故不屬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或公安機關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交通事故責任或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為由,持有公安機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提起民事訴訟的。
根據最高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案件主要有兩種:一是未經公安機關調解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二是經公安機關調解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而的。
三、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其中心環節是查明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即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屬于事實的范疇。構成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交通事故須在道路上發生
交通事故只有發生在道路上,才構成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義上的路,而專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鐵路道口、渡口、機關大院、農村場院及其院內的路,均不屬于道路,如院內通道、校內道路、鄉間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發生的一切事故,單指車輛等交通工具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道路上進行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章行為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例如某單位用汽車為單位家屬拉運煤氣罐,在家屬大院內,拉煤氣罐車倒車軋傷一家屬,造成殘廢的事故。因該事故發生在院內通道上,也就不構成交通事故,只能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處理。
第二,受害人須受有損害
交通事故必須以受害人受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有違章行為,而無損害,則只能以行政制裁方法處罰,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損害事實,包括人身傷亡損害,也包括其他財產損害。人身傷害事故,應依人身傷害標準予以判斷;財產損害事故,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的財產因事故造成的減少,如財物被毀損;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的利益因事故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如受害人的被損車輛是正在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因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停運,停運期間應得到利益的損失。[2]第三,致害人須有交通違章行為
交通事故的致害人,一般為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員,也不排除其他人員。這些人員違反交通法規、規章,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均為交通違章行為。如無證駕駛、闖紅燈、超載等等。
第四,交通違章行為須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道理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7條特別強調,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因果關系的判斷應依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原則判斷。
第五,致害人須有過失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性質是過失責任,不包括故意在內。因為故意以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構成刑事犯罪,并不是民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因而,交通事故的主觀狀態,只能是過失,該過失采取推定形式。如果致害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的,一般可以免責。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無過失的,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機動車一方可以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最高不超過當地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
四、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行為,是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多種不同的所有與使用的關系。例如,所有人自行駕駛機動車,所有人雇用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盜用所有人的機動車駕駛,租用他人所有的機動車駕駛,等等。這些情況不同,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者即責任主體也不相同。
(一)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一般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币罁@一原則,可以得出以下賠償責任承擔者的確定規則:
1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原則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即駕駛員承擔。
所謂“交通事故責任者”,與侵權行為法中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概念并不相同。責任人,是為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主體,而非具體的行為人。交通事故責任者一語,根據上文“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用語,可以確認就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駕駛員駕駛自己所有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毫無疑問適用這一規則。但是這一原則又過于簡單化,無法容納過于復雜的駕駛員與車主的關系。
2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
這一規則,是對駕駛員承擔責任存在的不足所作的補充辦法。在現實生活中,駕駛員駕駛的車輛,多數是單位所有或他人所有,駕駛員多數是受雇于單位或者他人的工薪收入者,因而難以負擔巨大的受害人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確定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就由單位或者車主墊付。這種辦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駕駛員負責賠償原則的不足,但是,仍有很多問題無法解決。例如,駕駛員永久無力償付,如何處理﹖單位或車主負責墊付以后,在程序上如何向駕駛員求償﹖3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單位或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單位或者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讓駕駛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確定上述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承擔者的一般原則,總的說,是基本正確的,但是,確有不周之處。學者認為,從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來看,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就是支配機動車輛運行并獲取運行利益的人。這種作業人在一般情況下為機動車的所有人,但也可以是機動車輛的非所有人。如何具體確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取決于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3]這種意見是正確的,依據這樣的原則來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承擔者,才是正確的原則,可以避免上述各種不周之處。依據這樣的原則,對下述各種具體情況,才能確定正確的處理規則。
(二)替代責任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駕駛員執行職務時造成交通事故,其賠償責任應由機動車駕駛員受雇的單位或者所有人承擔。機動車駕駛員受雇的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是機動車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既可以支配運行,又可以將運行的利益歸屬于自己,因而肇致交通事故,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是合情合理的。這種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已作了明確規定,應當作為首要的處理規則。
(三)合法使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合法使用他人機動車,如借用、租用等,是較為常見的現象,近年來,我國也出現了類似于駕駛俱樂部性質的租車公司,有的是按日出租給用車人使用,有的是實習駕駛員陪練的有償使用。合法使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誰承擔責任是一個重要問題。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自應由借用人、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無疑。根據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合法地轉移給他人占有時,機動車的合法占有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作業人,因此,租用人、借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外的情況是: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明知車輛有故障所有人仍轉移占有,明知借用人、租用人無駕駛資格和技能,租用人、借用人是其雇員或家庭成員的,仍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4]但是,對于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以租用人作為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而承擔賠償責任,有所不周,且可能對受害人的利益保護不周。因此,對于租用人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因出租人與租用人都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故應由雙方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且應以出租人為主,更為妥當。
(四)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人
盜竊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盜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在這一前提下,尚有值得研究的問題,如車輛所有人應否承擔責任,應承擔何種責任;盜車人支付能力不足時應當怎樣處理;盜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無法承擔責任時應當如何處理等等。對于這種情況,運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前段確定的原則,即由駕駛車輛的盜車人承擔賠償責任,盜車人逃逸不能賠償或者支付能力不足無法全部賠償的,可以由車輛所有人墊付,以使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但必須明確,車輛所有人對盜車人享有確有保障的追償權。
擅自使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除主觀惡意以外,其客觀表現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
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而駕駛車輛執行職務以外的運行,致發生交通事故,應由駕駛員自行負責賠償,與以上處理規則相同。經領導同意者,應作替代責任處理。
(五)因車輛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者
因車輛故障而發生交通事故,是比較常見的情形。對此,處理的規則是:如果故障是在運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故障是在運行中發生,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車輛所有人有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的義務。如果明顯故障因駕駛員沒有發現,或者因其未能及時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有權向其求償。如果是構造、設計上的故障,駕駛人員無法發現或預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從性質上說,屬于機動車的產品質量責任。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生產廠家請求賠償,或者向兩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在實踐中,受害人最習慣采取的方式,是向肇事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車輛所有人在賠償之后,可以向廠家請求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
五、一方違章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完全由于一方違章造成他人損害,而受害一方完全沒有責任的,責任應當全部由違章當事人一方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受到多少損失,加害人就應當賠償多少損失,使受害人的全部損失都得到補償。
一方違章的全部賠償責任不包括推定全部責任。構成推定全部責任,應當具備兩個要件:第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后采取逃避行為或者不報案等;第二,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符合這兩個條件要求的,原本可能并非為全部責任,但由于當事人的行為而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因而推定該一方負全部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雖有上述行為,但公安機關經過調查還能夠正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就應當依照調查結果認定責任。推定全部責任包括三種:一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逃逸,而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三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上述三種情況,都推定該方當事人為全部責任,對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承擔。
一方違章包括受害人自己違章。受害人自己違章造成交通事故,應當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失,不能向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有一個例外,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而機動車無過錯的,雖屬于受害一方的過錯致害,但基于“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10%的損失,但不能超過當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標準;如果是受害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所致,則不在賠償10%之列,機動車一方免責,受害人自行負擔損失。
六、交通事故的混合過錯與過失相抵
交通事故中的混合過錯責任,分為三種,即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這三種責任,是按照加害人和受害人對于造成損害各自的不同責任劃分的。雙方當事人都應當為自己的責任承擔損失。對于不完全屬于自己的責任致受害人損害,如果責令加害人全部承擔責任,是不公平的。受害人自己違章,與加害人違章共同造成自己損害,受害人自己不承擔相應的損失,也有悖于公平原則。因此,在造成損害的事實中,如果加害人起主要作用,受害人起次要作用,加害人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反之,則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如果雙方行為對損害事實的發生起同等作用,就構成同等責任,加害人向受害人賠償一半的損失即可。
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處理混合過錯和過失相抵,應當遵循以下三個規則:
(一)優者危險負擔原則
確定交通事故的過失相抵,重要的規則之一,是優者危險負擔。其含義是,在交通事故中,以車輛沖撞在物理上危險性大小及危險回避能力之優劣等,來分配其危險責任。如健全之成年人要比幼老殘廢者優,汽車比人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故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在過失相抵的負同等責任中,不考慮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雙方應各自承擔一半的損失,如果考慮這一原則,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加害車輛為四輪車而受害人為步行者時為9∶1;受害人為腳踏車時為8∶2;受害人為機動二輪車時為7∶3;受害人為三輪車時為6∶4.[6]在混合過錯中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應當在確定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失比例和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之后,再考慮各自的危險負擔能力,以優者負擔的責任更重。具體的分擔比例,司法實務中尚沒有提出可以借鑒的成熟做法,尚須借鑒國外的做法和我國的具體情況進行探索。
處理交通事故,還有一種推定混合過錯責任,即: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都有條件報案卻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這是一般情況,即推定各自承擔一半的損失。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一方是機動車,另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的,則機動車一方應負主要責任。這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
(二)優先通行權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路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上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例如,機動車要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必須讓非機動車優先通行且行駛速度不得超過一定限度;大型機動車借用小型客車道路,必須讓小型客車優先通行。因此,優先通行權就是道路使用人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而限制他方同時使用道路或者要求該他方承擔避讓義務。其確定優先通行權的標準,是車輛駕駛人員所駕駛的車型以及行人。
優先通行權在法律上的意義,最重要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確定雙方的混合過錯及過失相抵。當存在優先通行權時,如果受害人忽視他方優先通行權而發生事故,則加害人可依據優先通行權,主張過失相抵,令受害人自己承擔一部分損失。但是,享有優先通行權的一方不得以享有優先權為由,對其不當行為的損害后果主張免責。例如,行人在未劃有人行橫道線的地方橫穿馬路,道路上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員沒有降低車速予以避讓,撞傷行人,駕駛員一方無疑享有優先通行權,但他不能依該權利而主張自己免責,只能主張過失相抵,減輕其賠償責任。
過失相抵的比例,應依忽視優先通行權行為與加害人對此行為的預見可能性及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等相比較而定。例如前列,行人在無人行橫道線處橫穿馬路,嚴重忽視了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屬嚴重違章;機動車駕駛員已經預見了該行為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的積極措施,因而也有重大過失。據此,雙方應當承擔同等責任,在其具體確定忽視優先通行權行為的程度時,應考慮到行為的場合、時間、交通量、道路狀況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如果忽視行為的困難程度大,則優先通行權人的預見可能性及回避措施可能性就會變小,因而前者過失重而后者過失輕。如果優先通行權人對受害人忽視優先權的行為的預見程度高,而回避能力小時,其過失就較重。
(三)好意同乘者原則
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損害的一方機動車內的乘車人。有償的同乘者,如買車票搭乘客運汽車,依客運合同處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責任問題。所謂好意同乘,系指無償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車。
全面排查治理交通運輸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突出全面覆蓋、徹底治理、完善制度三個環節,確保排查覆蓋面達100%,限期內整改率達100%?;窘ǔ呻[患排查治理制度體系,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的長效機制,為黨的十勝利召開營造更加良好的交通運輸安全環境。
二、排查治理范圍
全區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交通運輸行業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重點包括:1.內河水上轄區;2.交通所轄道路基礎設施;3.交通所轄航道基礎設施;4.公路、水運在建工程;5.客運企業;6.危險品運輸企業;7.易受臺風、風暴潮、暴雨、洪水、雷電、暴雪等自然災害影響的企業、單位和場所;8.交通運輸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9.近年來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單位。
三、排查治理內容及重點
在上半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局《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確定的22項排查治理內容,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要特別突出道路客運、危險品運輸、交通在建工程、內河水上運輸等重點方面,抓好三個層面的深入排查:一是抓好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規范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排查,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全員安全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二是抓好對交通運輸工具和施工機械技術狀況的排查,要逐車逐船、逐臺機械開展“拉網式”排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登記造冊,建立專項整改臺賬,嚴禁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車船機械進入運輸市場和施工現場,做到不安全不發車、不行船、不施工;三是抓好對交通從業人員的排查,運管、海事、質監等部門要對轄區客貨運輸、船舶機駕和工程施工從業人員組織全面資質清查,進一步強化上崗資格管理和在崗繼續教育,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整體素質。
四、組織領導
為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查力度,根據市交通運輸系統集中開展“四項排查”行動的統一安排,局成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專門工作小組。
(一)綜合督查組
1.安全生產指導督查組:
組長:
成員:
2.汽運集團、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安全生產督查組:
組長:
成員:
3.危貨運輸安全督查組:
組長:
成員:
安全生產指導督查組負責全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將客運車隊和車站、危險品運輸企業、交通大橋和特大橋施工、危橋監護和改造、水上轄區“三客一?!北O管、路航重要設施、單位內部消防作為必查方面,采取隨機抽查、暗訪檢查等方式,深入基層、生產一線,進行實地督促檢查。汽運集團、公交公司、出租公司安全生產督查組、危貨運輸安全督查組要對發生過事故的單位或隱患未予整改的單位強化督查和抽查,要采取督查表式,認真逐項進行督查,并做好書面文字記錄,及時報送局安委辦。
(二)專項督查組
1.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督查組:由區地方海事處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切實履行對危險品船、農用自備船、風景區游覽船、超大件運輸船等重點船舶和航行密集區的監管職責,繼續組織開展內河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船證不符、人證不符、“三無”船舶、超載船舶和超航區、超航線、私渡等違法違章行為。進一步規范通航水域橋梁航行警告警示標志的設置,做好洪水和臺風等復雜水情、氣候時期的防堵保暢預防預控工作。
2.道路運輸企業、內河港口企業安全督查組:由區運輸管理處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大力推行運輸企業每日自查、行業單位每周抽查、主管部門每月督查“三級聯動”安全檢查機制,督促企業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有效壓降道路運輸、內河港口安全事故的發生。
3.道路基礎設施安全督查組:由區公路管理站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開展道路、橋梁隱患排查和綜合治理,加大路政執法力度。對所轄公路實行精細化養護,及時清除路基、路面“病害”,及時搶修受損公路,做到全區干線公路的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排水功能、行車視距、標志標線、安全防護等主要安全技術指標達到優良等級。
4.航道基礎設施安全督查組:由區航道管理處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著力抓好航道通行環境的隱患排查治理,加大對航道淺灘險段疏浚改造投入。認真查處侵占航產航權的行為,定期組織清障掃床,及時清除網籪、壩埂、沉石等礙航物。
5.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督查組:由區交通工程質監站牽頭組織實施。主要職責為: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不規范的行為,嚴格執行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許可證制度,加強交通工程施工企業安全監督,制定和落實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機械、消防安全、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嚴格規定承建單位在施工現場和未交付路段設置齊全醒目、耐久性與視認性好的安全標志和安全隔離防護設施,突出抓好對大橋、特大橋、施工便道橋梁的安全監督管理。
6.單位內部安全生產督查組: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圍繞內部治安“人防、技防、設施防”和消防安全等重點組織實施。
專項督查組的人員組成及督查時間安排由牽頭組織實施單位具體落實,督查方案于8月30日前報局安委辦。
五、時間安排
從即日起至2012年10月底結束,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工作部署階段(8月31日前)。各單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各自實際,迅速制定本行業、本單位工作方案,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再部署,并將相關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所有相關單位。
(二)自查自改階段(9月30日前)。各單位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制定自改計劃并落實整改,自查自改情況形成書面自查報告,主要包括自查工作的開展情況、自查的主要內容、查出的主要隱患和問題等,對暫時無法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自查報告和《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登記表》(附件1)于9月25日前報局安委辦。
(三)檢查督導階段(10月31日前)。各單位對本系統基層單位部署并實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局綜合督查組對相關重點行業、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四)總結提升階段(11月15日前)。11月15日前,各單位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整改驗收和“回頭看”,工作總結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匯總表》(附件2)于11月10日前報局安委辦。局將結合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和平安示范點考評驗收,由局領導帶隊對各單位開展督查,督查結果將與年終考核評比一并予以通報。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認識。今年是黨的十召開之年,加之下半年重大活動、重大節日頻繁,抓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領導要認清形勢,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抓好隱患排查治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將排查治理工作貫穿于今年安全管理的始終,滲透到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
二、展示
在我們三年級備課組全體老師的幫助和鼓勵下,我積極準備,巧妙構思,反復“打磨”,在第十一周的周二上午展示了一節朗文教材三年級Chapter 2 Festivals we like 中Part C 故事板塊。
課中我做了如下設計:
Step 1 Warming up
1. Greetings
2.Daily talk show
Ask and answer
Give points
Step 2 Presentation
1. Quick review
Pair work.( review four festivals in different seasons)
Christmas is in Winter . Dragon Boat Festival is in summer.
2.A picture to introduce Santa Claus
Sing a song " Santa Claus is coming to town"
3.A video about Chri(How to ge ta Christmas present from Santa)
4. Introduce Christmas card
It's a sweet card.
How many reindeer can you see?
Two reindeer.
5. Tel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wo cards
6. lead the story line,then watch the story.
7. learn the story one by one
Step 3 Everyday English
It's time to ... ( play game, to send cards...)
Step 4 Consolidation
1. play a game ( Group work)
Listen and match the sentences with the correct pictures.
Read the story then win the game
2. Act out the story
3. Finish the answers in Part D
Step 5 Homework
1. Check and do Part D in page 10
2. Act out the story
三、案例總結分析
故事教學中需要找到那條貫穿整篇故事的Story line, 我在設計課的過程中就在思考如何找到更合適的突破口,將故事更吸引人的線抓住,一點點拉出整條故事,思路清晰,引人入勝。并且在設計過程中,我除了考慮使用倒敘的方式引出故事,同時在導入過程中做了很多鋪墊,比如通過快速復習鞏固了2個故事中提及的節日所分別所處的季節,讓學生加深印象,與故事中出現的節日所處不同的季節產生反差,引起孩子的思考。并且在課件中通過介紹與故事有關的節日來歷,節日習俗等方面,鋪墊了故事中出現的一些較難或重點的句子或單詞。如 It's a sweet card. Sweet 除了糖的意思,還通過精美的卡片,讓學生自己領悟了它另層含義,回答的答案中很多很出彩,如 beautiful ,cute ,lovely ,nice etc. 在教圣誕卡過程中,除了將 reindeer 的單復數讓學生有了更深的印象,同時還學習并操練了 a present for sb. 句型,通過交換禮物,讓學生有了更直接的感受。
四、存在的問題及收獲與啟示
3、拖車的問題。一般拖車都會到,那么你就要看情況而定了。不過只要給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車,給拖了車很麻煩的,而且花費也大。
4、傷者如果需要住院觀察的話,一定要叮囑負責的醫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況辦;也就是按醫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貴的自費藥我有權告你(現在醫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斷建議你用自費藥)。這樣醫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費藥了。不過在傷者面前醫生如是說的話,你可以說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險法》辦的,該用什么藥你傷者不用問我,你問醫生。醫生說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這樣就把決策權推給了醫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經和醫生說過前面的一段話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樣。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傷勢處理開藥什么的,當然道義上應該你先把錢墊付了,不過要有個度。比如先墊付20__或更少一些。記得要裝窮。還有如果判定責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話,那就按責任判定來墊付錢。所以前面我說的一定要堅持責任不要自己全攬了,那么傷者用藥和住院就有所顧及了,因為你是有保險賠的,而他沒有。時間長了,費用越大他越虧。如果判了你全責那對方就占了主動,而你卻很被動。
6、在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消耗是相當厲害的,你適當墊付到一定數額時就不要再墊付下去了,就說沒錢。讓對方墊付。反正到時候保險公司會把我所負責的部分賠的,到時候再給你就是。這樣可以杜絕對方繼續無休止的住院下去,我處理這件事的時候遇到醫院里有的傷者死賴著不出院的,到時候就很麻煩。
7、在其住院期間可以考慮商談是否可以一次賠款了解此事,如果雙方能談妥就最好。寧愿花些錢私了了更好,但必須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隊結案后才能把錢給他。
8、記得醫院的單據要拿在手上,如果對方不肯給,你可以在出院時到交費處再打一份詳細的清單,并且在出院時叮囑醫生出院通知單和傷勢證明必須給你,不能給傷者。因為這兩份東西是只有一份的。結案和到保險公司索賠需要這些單據。
9、交通事故處理雙方協議一般有三次機會談。如果三次都談不成,你可以拿著所有的單據到交警大隊處申請強制結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兩份證明,此時你也可以到保險公司索賠。
10、事故發生后,記得大家要以和為貴。好好談對方是傷者肯定在態度上比較蠻橫一些。你記住了,只要對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堅持好好談,但不代表要讓步。只是口頭上好好說,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辦了。
11、關于保險公司的賠款項目:
1) 修車的費用;
2) 傷者住院的費用和藥費;(其中有一定的自費部分是無法避免的,所以盡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給他住,如果實在要住也要想辦法讓對方快點出院,這樣可以減少你自費的那一部分的損失)。
3) 關于傷者賠償的費用:
生活補貼:按地區的不同,交警部門有規定,保險公司也是按規定賠付.
交通補貼和營養費: 這兩項要看各保險公司而定,一般營養費是按照傷者傷重情況而定的,雖然很多保險公司都沒有這一條,不過如果對方和你協議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話,法院是會判要賠營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