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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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人們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手續,都不用到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開證明了。準備結婚的適齡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雙方帶著戶口本和身份證,去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雙方共同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就可以立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順利領到結婚證。而需要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男女雙方,也是只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即可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區)民政局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了。
點評:按照新條例,政府和單位都不再“干涉”個人的婚姻問題,以往由婚姻登記管理部門審核、把關的責任也全部交到男女雙方當事人手中,婚姻登記機關只擔負“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的簽署見證和監誓責任。因此,這位負責人認為,新的《條例》實際上是把原屬登記機關、單位和戶籍地派出所的責任轉移到男女雙方當事人身上。那樣無形中就加大了結婚者個人對自己婚姻的責任。比如說,若結婚后一方出現重婚、騙婚之類的情況時,就只能靠自己擔著了。還有,新的《條例》在婚姻登記上以書面“宣誓為證”的方式,反映了向國際接軌的趨勢。
新《條例》要點之二:不再強制婚檢
而對以前婚前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婚前體檢的規定,在新《條例》中已經取消。由于到目前為止,醫學上還沒有證明患有哪一種疾病的人是不能夠登記結婚的,因此新《條例》把有關婚檢的規定也予以取消。同樣本著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不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點評:雖然國家不再強制婚檢,但登記機關會要求結婚者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而在聲明書中,就包涵了原婚檢的主要內容。這樣也就是一切責任由自己負責。為此,結婚當事人為了對自己的婚姻負責,對自己的幸福負責,還是得了解對方的身體狀況,也就得要求對方去參加婚檢。當然,對方反過來也可能要求你去婚檢。對于一方隱瞞疾病而讓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自己結婚的,即使結了婚法律也將宣布這個婚姻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且婚后對方尚未治愈,當事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婚姻登記工作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家庭幸福和社會文明進步?!稐l例》的頒布實施,適應了新時期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記制度,突出了以人為本,責任自負的原則,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簡化登記手續,方便公民登記,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記;明確了政府公權和公民私權的界限,把公民的權力歸還公民,既體現了民事法律行為責任自負、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體現了公民權利的最大自由,更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門重視社會事務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基本內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項規定和要求,不斷提高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
二、認真做好婚姻登記體制的改革工作
按照《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這是我國婚姻登記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為此,對我區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構規范如下:
(一)在城市,婚姻登記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對外稱“××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在農村,按照“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原則,在縣級民政部門集中登記,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對于少數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圍較大的縣(市),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在中心鄉(鎮)設點辦理婚姻登記??h(市)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原則上每個縣設立的婚姻登記處不超過4個。
以上各項婚姻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必須在20**年年底以前完成。自治區民政部門應將重新確定的全區各級婚姻登記機關向社會公開。
三、要為婚姻登記機關創造良好的環境
婚姻登記作為國家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民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為民服務的一個重要窗口。各地都要努力解決婚姻登記人員編制、辦公場地、辦公經費和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問題?;橐龅怯洐C關所需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或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每個登記處至少要有3-4間辦公室,包括不小于40M2的辦證大廳、頒證大廳和不小于20M2的技術處理室和檔案室,做到寬敞、莊嚴、整潔。各地要確保必要的經費和辦公設備。
各地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婚姻登記員專職隊伍,必須人員固定、業務熟悉、工作專職。自治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婚姻登記員的專業培訓,要創造條件,建立科學合理的婚姻登記信息網絡系統。20**年實現涉外婚姻登記數據與全國聯網,并力爭實現全區的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數據聯網。
四、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條例》的具體規定,為符合結婚或離婚條件的當事人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法定程序,是政府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建立和解除進行依法確認的制度。各地在貫徹《條例》過程中,必須切實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加強登記管理,取消各種搭車收費、變相收費,要公開執法依據和工作程序,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要嚴格區別依法登記和婚姻服務的界限,堅決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費服務項目,包括促使當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費服務項目?;橐龅怯洐C關辦理婚姻登記,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在我國確立了婚姻登記是結婚、離婚的必經法律程序。為落實新的婚姻登記制度,我國原內務部和民政部,曾在1955年和1980年、1986年先后頒行過3個《婚姻登記辦法》,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則于1994年2月1日。這個《條例》規定了申請結婚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的《婚姻登記辦法》中并沒有規定離婚時必要的“出具介紹信”環節。這部1986年的《婚姻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nbsp;
現行《登記條例》有不足
談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此次變法的背景,廈門大學婚姻法專家、博士生導師蔣月教授指出:“節約成本以及以保護公民隱私為宗旨的人性化管理是新《條例》出臺的重要原因。同時,舊的婚姻登記制度也存在著一些不適宜的地方,這也是改變的關鍵所在。”
“比如,舊的登記制度規定,雙方結婚登記之時必須親自到場,這一沒有任何變通的規定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方便之處。當事人有可能因為身體原因等無法親自登記,在這種情況下,適當的變通是有必要的?!笔Y月教授說。
另外,對于離婚手續的辦理,蔣月教授也表示:“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了辦離婚手續時取消單位介紹信的建議。因為離婚時當事人有足夠的文件可以供辦理部門審查?!蓖瑫r,蔣月教授說,“單位沒有渠道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也沒有義務對員工個人婚姻進行調解。”
《登記條例》的爭議焦點
蔣月教授指出,結婚(離婚)登記是否需要單位介紹信、婚檢是否需要進行、一些病例能否結婚等問題是婚姻登記制度中多年來學者討論的焦點,而這些問題也是這次《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草案》中備受關注的幾個方面。蔣月教授也針對這些問題發表了她的個人觀點。
從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口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于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涉“外”婚姻的登記機關,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涉“外”婚姻登記的服務,解決分散管理、登記造成的手續煩瑣等難題。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還對涉“外”婚姻的非內地居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港、澳、臺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單身”證明(無配偶證明)和“非近親”證明;對于華僑要求出具有效護照以及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也同樣有效;而對于外國人,則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單獨出具的“單身”證明也同樣有效。
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將自然廢止。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要受到行政處分外,還要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但這個收費標準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并公布,任何“搭車收費”、“亂收費”的現象都是堅決不允許的,新條例專門為此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此外,這位負責人強調,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自愿離婚的雙方,不用再忍受找人開證明的尷尬。根據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離婚當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關證明材料和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辦理離婚的手續。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和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這就意味著離婚當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條例同時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0世紀50年代后期,當時我還是一個住院醫生。在我經治的病人中,有一位8歲左右的女孩,她的腭部出現了一個腫塊,并日復一日地增大。我的上級醫生診斷為“纖維骨瘤”。由于病變較為廣泛,當時只做了部分切除手術,術后病理檢查報告證實為纖維骨病。女孩10歲時,雙側面部開始出現對稱性膨出,X線攝片證實原來的病變在繼續擴大。此后我們多次為她做了整形手術。她成年以后,有一次來我院復查時告訴我,她的表妹也得了類似的疾病。那時我已晉升為主治醫生,積累了不少臨床經驗,我頓時想到這病可能是“家族性頜骨肥大癥”(也稱“巨頜癥”),于是,我告訴她:“我建議你最好不要結婚,若要結婚,也千萬不能生育?!碑斎?,這只能是建議和勸告,因為在婚姻法上沒有相應的規定。幾年過去了,有一次,她來我院復查時給我帶來了喜糖,并告訴我,她已結婚并懷上了孩子,幸福之感溢于言表。我除了向她表示祝賀外,又向她提出了建議:“孩子生下后別忘了帶來檢查?!彼c頭同意了。后來她生了個兒子,果然被我言中――兒子也患了與媽媽同樣的病……
也是在20世紀50年代,我當住院醫生期間,曾經遇到一位“英雄媽媽”(這是當時社會對多生子女媽媽的美稱),她帶著第五個患有唇腭裂的兒子來我科就診。我在詢問孩子家族史時,發現她的五個子女中竟有三個患唇腭裂。她自嘆命苦。可見遺傳基因已使這位母親陷入困境。對她來說,恐怕是生育越多,唇腭裂子女就越多。幸好后來她自覺終止了生育。幾年以后,我們還專門為這五兄妹照了一張集體照,至今仍保留在我的科研資料里。
實際上,與口腔頜面部有關的遺傳性疾病遠不止這些。概括說來有三類:第一類是先天性畸形疾?。ㄈ缟鲜龅诙€病例)。最近,據我國對圍生期出生缺陷疾病的調查,先天性出生缺陷疾病的患病率為13.7‰,排列前五位的分別是無腦兒、開放性脊柱裂、先天性心臟病、腦積水和唇腭裂。第二類是腫瘤及類腫瘤疾病,如牙源性頜骨角化囊腫綜合征,該病常有明顯家族史,也包括前面第一個孩子的纖維骨瘤。第三類是一些全身性遺傳性疾病在口腔頜面部的表現,如石骨癥(一種全身骨質鈣化過度的疾?。?、神經纖維瘤病等。這三類又以前兩類為多見。
為女子少留些遺憾
遺傳性疾病是一種基因缺陷或基因突變性疾病,顧名思義,它有很強的遺傳性。近幾年來,科學家完成了人類基因組排序,這是現代科技史上一項重大的貢獻。目前,對疾病基因的研究也已啟動,上述這些遺傳性疾病都與基因異?;蚧蛲蛔冇嘘P,因此,也將成為今后遺傳醫學攻克的目標。當然,人們要弄清楚這些基因疾病,特別是多基因疾病還有很大的難度,今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面對這種情況,醫務工作者還必須加強科普宣傳,讓廣大讀者知曉遺傳性疾病的一些特點:
1.遺傳性疾病并不是后代個個都發病。不同的遺傳性疾病,遺傳方式和外顯率(指出現臨床癥狀的概率)也不一樣。如神經纖維瘤病的外顯率可達70%以上,而牙源性頜骨角化囊腫綜合征的外顯率只有3.2%,兩者相差甚遠。
2.即使前輩沒有遺傳性疾病,后代也可能出現基因突變或基因缺陷。如近親婚配容易使下一生先天性缺陷。
3.遺傳性疾病主要是直系遺傳。我們曾調查過1409例唇腭裂患者的家族史,在有遺傳性因素的患者中,一級親屬(父母子女)的發生率為1.35%,明顯高于二級親屬0.33%(兄弟、姊妹)與三級親屬0.40%(姨表、姑表)。
4.除了有畸形或腫塊等明顯癥狀的遺傳性疾病外,還有少數無顯著癥狀的遺傳性疾病,必須經過醫生檢查后方能發現。例如有些是因為乳牙遲脫、恒牙不萌出或牙齒發育不良前來就診,實際上,這些都是先天性遺傳性疾病,如乳光牙、鎖顱發育不全綜合征等。
5.不同的遺傳性疾病對人的健康和生活質量的影響不盡相同。其治療的難度與效果也有差異。如在現代醫療條件下,唇腭裂患者完全可以治愈,而像神經纖維瘤、著色性干色病等遺傳性疾病不但難以治愈,而且還存在著癌變的危險。
6.現代醫學還證明,環境因素可影響遺傳基因。某些遺傳性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環境(如污染空氣中某些致癌因子、吸煙、飲酒等)的影響?;颊哌z傳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疾病的易感性。因此,研究遺傳性疾病的基因時,還應注意環境因素的影響。
因此,為了避免或減少遺傳性疾病的發生,筆者提出下述建議:
1.從尊重公民權利角度來說,不強制進行婚前檢查是正確的;但從醫學角度來說,為了下一代的健康,應該提倡優生優育,婚前檢查還是必不可少的,適婚青年應當自覺地接受婚前檢查。
在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街道、單位和民政部門已不再有出具未婚證明的職責,沒有未婚證明,公證機關也就無法辦理公證。
“我拿什么證明我未婚”成了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后一個令人難堪的話題。
據青田縣公證處主任丁紅亮介紹,以前這個縣每天都會有人前來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但是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登記條例》使這項工作停止。據估計,目前青田在國外的華僑,已有近百人因不能辦理未婚公證,而無法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
事實上,青田縣所遇到的麻煩并非特例,在停止辦理未婚公證兩個多月以來,管理全省公證工作的浙江省司法廳已接到了不少類似的報告。除了涉外婚姻,我國公民在處理出國留學等許多涉外事務時,都需要出具經過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那么,問題為什么會集中到公證這個環節中顯現出來呢?
第三條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檔案工作職責:
(一)及時將辦理完畢的婚姻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橐龅怯洐n案的齊全完整;
(三)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水平;
(四)辦理查檔服務,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告知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放地;
(五)辦理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含復婚、補辦結婚登記,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或者《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出國人員、華僑以及外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各種證明材料(含翻譯材料);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從《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同)復印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辦理撤銷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婚姻登記機關關于撤銷婚姻的決定;
(二)《撤銷婚姻申請書》;
(三)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辦理離婚登記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三)當事人結婚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離婚協議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辦理補發婚姻登記證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記錄證明或其他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當事人委托辦理時提交的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托書,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橐龅怯浶再|分為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四類。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歸入撤銷婚姻類檔案。
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備注”欄中注明有關情況及相應的撤銷婚姻類檔案的檔號。
第十條婚姻登記材料的立卷歸檔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與方法:
(一)婚姻登記材料按照年度歸檔。
(二)一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材料組成一卷。
(三)卷內材料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順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檔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案卷進行分類,并按照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順序排列。
(六)在卷內文件首頁上端的空白處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室編卷號、館編卷號和頁數等項目。
全宗號: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年度:案卷的所屬年度。
室編卷號:案卷排列的順序號,每年每個類別分別從“1”開始標注。
館編卷號:檔案移交時按進館要求編制。
頁數:卷內材料有文字的頁面數。
(七)按室編卷號的順序將婚姻登記檔案裝入檔案盒,并填寫檔案盒封面、盒脊和備考表的項目。
檔案盒封面應標明全宗名稱和婚姻登記處名稱。
檔案盒盒脊設置全宗號、年度、婚姻登記性質、起止卷號和盒號等項目。其中,起止卷號填寫盒內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號,中間用“—”號連接;盒號即檔案盒的排列順序號,在檔案移交時按進館要求編制。
備考表置于盒內,說明本盒檔案的情況,并填寫整理人、檢查人和日期。
(八)按類別分別編制婚姻登記檔案目錄。
(九)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加封面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編制目錄號。
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材料的歸檔要求:
(一)當年的婚姻登記材料應當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歸檔;
(二)歸檔的婚姻登記材料必須齊全完整,案卷規范、整齊,復印件一律使用A4規格的復印紙,復印件和照片應當圖像清晰;
(三)歸檔章、檔案盒封面、盒脊、備考表等項目,使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應當打??;備考表和檔案目錄一律使用A4規格紙張。
第十二條使用計算機辦理婚姻登記所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一并歸檔,歸檔要求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移交:
(一)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商定。
(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具體移交時間從鄉(鎮)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
(三)被撤銷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交。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對保管期限到期的檔案要進行價值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但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應當永久保存。
(二)對銷毀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載明銷毀檔案的時間、種類和數量,并永久保存。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八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九條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結婚、離婚、復婚的,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華僑或港澳臺同胞申請結婚、復婚和自愿離婚登記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同現役軍人或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各地、市、縣(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依照其職責,各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對在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管理婚姻檔案資料,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查處違法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開展婚前教育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倡導文明、節儉、健康婚俗。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配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由民政助理員兼任,二萬人以上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并應保持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相對穩定。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月不得少于四天;縣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行全日制辦公。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本人申請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章 婚姻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證件和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二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張。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件。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依照《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規定,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戶籍為外省現在本省臨時居住的,須持本省臨時戶口、原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委托書。
男女雙方戶籍均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男女雙方或一方父母戶籍在本轄區內,可以到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并提供當事人父母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由本單位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由記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本轄區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并分別發給結婚證。男女雙方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六條 申請復婚、再婚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復婚準予登記的,應注銷其《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上注明再婚登記時間和雙方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撓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婚姻當事人出具所需證明,或因他人非公務扣留婚姻當事人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疾病的。
第十九條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六)二寸單人免冠半身像片二張。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書由雙方事人協商擬定,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并按指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和婚姻登記機關各持一份。
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了解、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通知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場,注銷并收回結婚證,分別發給離婚證。雙方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二條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四)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領取婚姻登記證書,應當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管理制度。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接收,立卷歸檔?;橐龅怯洐n案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婚姻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補發?;橐霎斒氯丝梢猿炙趩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印制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的婚姻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責令其分居,公開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處理事項,由非法同居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未辦理婚姻登記而非法同居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得發給《準生證》,其所生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罰;公安派出所不予辦理戶口遷移和入戶手續;農村基層組織對遷入一方當事人不予分配責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集體福利待遇;屬非農業戶口的,其所在單位兩年內不予調資、升級、分配住房,評為先進。
第三十二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夫妻一方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檢察機關檢舉,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單位或者組織為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和虛假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沒收,并建議該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會員)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干涉婚姻自由和干擾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執行公務的,其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務、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的監察、人事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對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登記,收回婚姻登記證書。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沒收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私自印刷婚姻證書或銷售、購買、使用偽造婚姻證書的單位或個人,應銷毀偽造證書,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均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發放?!痘橐鰻顩r證明》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統一式樣印制。
第四十一條 婚姻登記證書應由發證機關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印章),婚姻登記證書應貼有照片,并加蓋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專用章(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