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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是,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商務部市場運行調節司副巡視員徐息和介紹,1998年實施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在當時生豬屠宰行業處于完全混亂的狀況下頒布的,當時的經營條件、衛生條件、政策環境和今天有很大區別。為適合目前的發展狀況,國務院要求商務部門盡快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徐息和說,國務院1998年頒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來,我國十萬家以上的屠宰企業減少到約3萬家,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實現了機械化,屠宰環境標準也得到提高。
我國肉品安全比過去雖有很大進展,但還存在很多問題。最近相繼出現肉類食品安全事故,如20xx年下半年波及300多人的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以及20xx年新年伊始的河北新樂黑心肉事件。
徐息和說,從20xx年開始商務部組織業界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討論和修改。到20xx年9月,修改稿初步成型,現在正由國務院向各方面征求意見。預計新修訂的條例將于今年通過。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屠宰行業標準體系,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國家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國家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化行業協會、學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一)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其建筑和布局,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輸工具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三)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達到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六)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八條 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書面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不得予以批準。
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符合《條例》規定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申請人應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發放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第三章 屠宰與檢驗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持有生豬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第十五條 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應當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十七條 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經考核合格。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應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30天的,應當提前10天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超過180天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不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第五章 證、章、標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包括:
(一)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識;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四)無害化處理印章;
(五)商務部規定設置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統一規定證、章、標志牌的編碼規則、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編碼規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進行統一編碼;負責統一制作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第二十八條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管理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制度,依據各自職責,嚴格制作、保管、發放程序。
第三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本企業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
第三十二條 發放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生豬屠宰管理情況,爭取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等所需經費,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發生大規模私屠濫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問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對生豬屠宰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生豬屠宰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反《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七條 生豬屠宰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九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檢驗、質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
(二)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
依照《條例》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能夠保證供應的地區,不得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本地市場。
屠宰監察大隊收到傳票
上周四下午,郫縣貿糧局突然接到郫縣法院的一紙傳票,傳票上寫明:郫縣合作鎮順鄉村六組的陳志兵因不服郫縣貿糧局的行政處罰,將執法者郫縣貿糧局告上法庭,傳票要求郫縣貿糧局10日內舉證,提出答辯狀,說明具體處罰依據。郫縣法院決定于近期開庭審理此案。作為執法者會被注水者告上法庭,“難道我們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執法也錯了?”在生豬執法部門干了近10年、郫縣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薛萬成很是納悶。
回放
現場擋獲十數頭注水豬
據薛萬成介紹,今年7月29日,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接到線報,在郫縣德園鎮平城村有人給豬肉注水。在經過十多天的調查取證后,8月5日晚11點,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聯合成都市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郫縣公安局對德園鎮平城村周邊地區進行突查,當場擋獲陳志兵正在給生豬注水。其中十幾頭豬已經注水完畢,另外尚有大量生豬等待注水,聯合執法大隊當即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第8條第23款,沒收了現場的94頭生豬,并處以2倍罰款,并當場開出了《處罰書》。按照當時陳志兵提供的報價單,94頭生豬的總價為67000元,因此聯合執法大隊開出的罰單金額為134000元。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市場銷售的生豬產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交鋒:合法執法?越權執法?
執法者:
郫縣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薛萬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我們都是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的執法,對沒收的生豬也按規定填寫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的執法是合法的。”
成都市生豬屠宰監察大隊隊長肖正良: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都是經得起調查的。
注水者:
陳志兵:“我只是注水,并未交易,他們無權將我的豬沒收!”
他承認當時他是給十幾頭豬注了水。但他認為,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屠宰監察大隊只能對屠宰場內的以交易為目的注水豬進行處罰。他并不是在定點的屠宰場給生豬注水,而且也沒有把注水豬賣給屠宰場,貿糧局沒有道理把94頭豬全部沒收。
原告律師:
陳志兵的人、成都守民律師事務所律師倪元新:“法律和道德是兩回事,雖然屠宰大隊執法初衷是正確的,但從司法的角度來說,他的處理程序是違法的?!?/p>
一,郫縣貿糧局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在執法程序上涉嫌違法。因為根據屠宰監察大隊的執法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屠宰監察大隊只能對屠宰場內的注水豬進行罰沒,陳志兵雖然對豬注水但并不是在定點的屠宰場內進行注水,而且他是販賣者而不是屠宰者,所以屠宰大隊對陳志兵的處罰是不成立的。
二,在處罰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應該提前三天進行聽證,而生豬屠宰監察大隊對陳志兵的處罰,是當天檢查,當天處罰,根本沒有提前進行聽證,“執法人員擋獲的注水豬只有十幾頭,卻把94頭豬全部罰沒,這樣的處理也缺乏法律依據?!?/p>
評說:違法行為難逃處罰
四川劉范楊張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何馴龍律師:《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給生豬屠宰監察大隊授權的執法區域的確只在屠宰場內,對于場外注水該怎么處罰的確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這說明《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在條例的制定上存在漏洞。
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和檢疫檢驗,按照病害動物的病害動物產品的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關于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實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病害豬等有害生豬產品100%進行焚燒,強制深埋處理。鎮屠宰場已經南通市驗收合格并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全面實行生豬定點屠宰,既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責任,也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要舉措,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嚴格執行《條例》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樹立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病害豬非法交易專項整治的信心和決心,使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正常運轉。
二、堅持標準、規范管理
1、按規定收費
凡是進入屠宰場進行屠宰的生豬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進行一次性收費,自宰每頭18元,代宰每頭22元,一律使用市生豬管理辦公室發放的票據。
2、嚴格查處、規范行為
生豬執法隊嚴格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嚴肅查處市場銷售私屠濫宰肉(無花假花)灌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的豬肉,受市商務局授權委托嚴格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本鎮范圍內生豬屠宰依法監管和處罰。在檢查中發現私屠濫宰等違反《條例》的行為將按此條例嚴肅處理。
三、加強領導、強化責任
1、建立組織
建立鎮生豬管理領導組
下設生豬管理辦公室和生豬屠宰管理執法隊
2、明確職責
(一)調查摸底,理清思路。
按照我市現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情況,采集了場址、車間、設施設備等相關照片,調查了屠宰場人員分工情況,確定全市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27家,屠宰分點16家,從業人員150余人。通過歸檔整理,為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實施標準化建設理順了思路。
(二)完善制度,規范臺賬。
1、今年2月份完成了生豬無害化處理補貼的申報和**年度預算工作,另外,我辦還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擬定了《豐城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程序》(附后),明確了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規范了補貼資金的申報程序。
2、4月29日組織屠宰場場長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進行了一次肉品品質檢驗培訓班,對29名參訓檢驗人員發放了資格證,擬定了《豐城市肉品品質檢驗員管理辦法》,強化了對生豬屠宰、肉品檢驗各環節的監管。
3、按照宜春市商管辦的規定,要求各定點屠宰場于5月份使用統一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6月份開始使用統一的生豬進場登記臺帳、生豬產品出場登記臺帳、檢疫檢驗及肉品無害化處理登記臺帳等“三本”臺賬,加強了“兩證兩章”和有關臺賬的管理。
(三)加強監督,促進行業發展。
1、按照新《條例》規定,嚴格執行“一場(廠)一牌”的規定,印發了《關于申報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的通知》,提前做好了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場標志牌和批準證書申報以及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廠標志牌和批準證書換發的預備工作。目前共發放《生豬屠宰定點申報表》27份,要求各場如實填寫屠宰場點設置和人員等必備信息,下一步將根據我省設置規劃和各定點場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各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換(發)證。
2、開展生豬定點屠宰示范場(廠)創建活動,從源頭抓好肉品質量。根據豐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豐城市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我辦組織屠宰企業嚴格落實文件精神,擬定城區和上塘兩個生豬定點屠宰場率先進行示范場建設,其余25個場根據實際情況分期分批改、擴建。要求我市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不斷完善場內軟、硬件設施,確保出場肉品檢驗率達到100%,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3、開展肉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引導屠宰企業規范化管理。我辦按照宜春市商管辦有關文件精神于7--9月對全市定點屠宰廠(場)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拉網式檢查,對個別未做好“兩證兩章”和有關臺賬的屠宰廠(場)進行了整改。同時,督促企業上報了《江西圣迪樂村生態食品有限公司關于規范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實施方案》和《江西圣迪樂村生態食品有限公司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實施方案》,要求定點屠宰企業嚴格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改造完善,力爭使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都能按國家規定達標。目前,尚莊生豬定點屠宰場正在新建之中。
二、強化肉品安全意識,建立豬肉質量安全溯源體系。
我辦從年初開始對全市生豬屠宰、銷售各環節進行了調查摸底和管理督促,同時還對新《條例》進行了宣傳:
1、加強屠商管理,引導屠商提高服務意識。我辦建立了屠商檔案,記錄聯系電話、家庭住址等信息,逐步加強批零屠商的管理。目前全市施行定點屠宰的鄉鎮(街辦)共有批零屠商587人,其中城區82人,鄉鎮505人。
2、學習宣傳新《條例》,提高群眾肉品安全意識。我辦通過“豐城金橋商貿網”、“豐城商務之窗”、“豐城通訊”等網絡和報刊進行了新《條例》的宣傳普及,印發了178份宣傳資料,分別散發到我市各定點屠宰場、冷鮮肉專賣店和肉類儲存冷庫,8月14日在肉品公司舉辦了一期“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專題講座”,對各定點屠宰場員工就新《條例》和配套規章進行培訓,組織屠宰場正、副場長及相關人員共70余人進行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考試。同時我辦還印發了《生豬屠宰操作規程》、《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等國家標準組織屠宰企業的工作人員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屠宰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
3、強化企業是生產、經營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分別對全市27家屠宰場和雙匯、雨潤等10家冷鮮肉品專賣店簽訂豬肉質量安全承諾書;同時,要求學校食堂、餐飲店和超市使用或銷售的豬肉應該全部來自定點屠宰企業;另外,我辦還督促上述單位建立了豬肉購銷臺賬,要求按時上報屠宰信息和豬肉購銷及價格情況,發現不合格肉品,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實行豬肉質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通過采取上述措施,在我市初步建立起比較完善的豬肉產、購、銷一體化監管體系。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是貫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依法行政的政府行為,是確保肉食品安全質量,維護肉食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同時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各級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二、進一步明確城區和試點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區域和范圍,維護肉品市場秩序
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區域包括瀲江鎮和工業園區所屬范圍以及該范圍與埠頭鄉、長岡鄉及高興鎮、江背鎮的結合部,具體為:東至上社橋頭前200米、芳塘灣橋東側、大枧機耕道和姑嶺路以西,東河新橋頭粉磨站門口前200米、紅門大橋頭,南至德心橋原埠頭農機廠門口,西至大禾場、興國火車站貨站門口及聯群、下渡鐵路線外300米處,北至小山塔下橋為界。按照上級要求,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工作要逐步推開,*年先在東村、古龍崗、崇賢三個鄉鎮試點,其試點范圍以現有行政區劃為準,*年擴展的其他鄉鎮定點范圍也按行政區劃為準。
三、明確部門職責。加大市場執法力度,確保肉品安全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抓好生豬定點屠宰執法工作。商業主管部門是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執法主體,要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不法行為,協調各成員單位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和肉類市場的監管,杜絕非定點屠宰廠(場)或未被檢疫檢驗的豬肉食品進入定點區域銷售;畜牧獸醫部門要抓好生豬及其產品進出的檢驗檢疫,防止帶疫生豬進、出廠(場)及疫情傳播。工商部門要配合商業主管部門搞好肉品市場流通環節的管理工作,同時會同衛生部門、畜牧獸醫嚴厲查處打擊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質肉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要對行政執法部門打擊私屠濫宰生豬的活動給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時查處和嚴厲打擊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和違法犯罪分子。各鄉鎮要按照《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及省、市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要求,成立相應的生豬定點屠宰領導機構,切實加強領導,同時認真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條例》的宣傳,切實維護所轄區域生豬定點屠宰秩序,保障農村市場肉品安全。對監管不力和失職瀆職的,要追究各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四、嚴把市場準入關,切實加強對重點用肉單位的管理
(一)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基本情況
我縣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場(廠)32個,分布在全縣18個鎮,其中龍頭企業贛榆縣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有28個(分布于全縣各鎮、地區;主要擔負全縣的豬肉市場供應),另有贛榆縣潤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口鎮)、金韓食品加工廠(金山鎮)、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沙河鎮)及贛馬肉類加工廠(贛馬鎮張元村)等4個。2004年全縣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生豬25萬余頭,今年至今屠宰生豬近20萬頭,全年預計屠宰生豬26萬頭,這些定點屠宰場基本是能夠按照國家有關生豬防疫屠宰加工、檢疫(驗)等有關法規要求進行生豬的屠宰加工、檢疫(驗),檢出的病豬及產品都能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從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費。同時,縣生豬管理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和鎮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要求以及縣政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采取積極、果斷的措施,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專項整治和經常性的監管、執法檢查工作,使得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開,私屠濫宰及病死豬上市現象得到遏制,保證了上市豬肉的安全、放心,生豬市場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規范。
自從我縣實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以來,許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一是肉品質量顯著提高。定點屠宰生豬全部經過檢疫合格,既保證了鮮肉的市場供應,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現象,保證人民群眾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財稅收入。有效遏制了生豬私屠濫宰大量偷稅逃稅現象。三是增加就要崗位,促進下崗職工就業再就業工作,保證了一方的平安和社會的穩定。四是減少因私屠濫宰造成周邊的噪音和廢水污染,凈化城市環境。五是推動了我縣畜牧業、畜產品加工業和城市肉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但由于該項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足,主要是:(1)發展不平衡。鎮與鎮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有差距,表現在有些地區認識上不足、管理力度上松懈,特別是撤鄉后的個別地區,管理工作滯后,走“回頭路”,私屠濫宰現象還存在,給肉品安全、放心帶來很大隱患;(2)個別屠宰場管理不嚴格,劣質肉品出場上市及支持個別經營戶夾私違規現象還時有發生;(3)部門之間不協調,場外補檢仍未杜絕。部門配合不力,執法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夠。肉品流通市場監管涉及到各相關部門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履行職責易出現工作人員互相推諉,推卸職責,執法監管不到位。(4)硬件投資不足,定點屠宰設施條件差,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由于資金不足,無力進行場內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仍有個別定點屠宰場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鍋”進行傳統的手工操作。(5)屠宰場管理體制老化,迫切需要盡快進行改革改制。
(二)生豬檢疫工作基本情況
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在全縣十八個鎮派駐動物檢疫員78名,擔負著全縣的動物產地檢疫、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工作。目前我縣動物產地防疫推行報檢制度,檢疫員在接到報檢電話后兩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檢疫工作,對檢疫合格的動物依法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檢疫員按時到達當地的定點屠宰場及肉聯廠施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工作,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查、補檢等監督管理工作。例如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專門安排4名監督工作人員入駐縣城新東方貿易市場,每天早晨三點起床,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查證驗物。對查獲的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對補檢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僅今年上半年就查獲未經檢疫豬肉792頭,銷毀病死豬58頭。
但由于一些主客觀因素,我縣生豬檢疫工作還存在著許多問題:(1)檢疫員嚴重缺乏,現有派出檢疫員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體改落聘人員,有的年齡偏大,有的甚至還是離退休人員;(2)檢疫人員素質不一,工作不夠規范;(3)檢疫員在全縣分布不均,有的鎮只有一名檢疫員,檢疫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的鎮一個檢疫員也沒有,無人干檢疫工作。(4)硬件投資不足。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肉品品質檢驗主要是憑經驗和感觀認識進行判斷。因此,在對生豬檢疫工作上是面臨“四無”狀況,即無人員隊伍、無專項經費、無交通工具、無執法手段,由此造成我縣銷售病死豬和“小刀手”的情況仍然存在的,給全縣人民尤其是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用肉安全帶來了隱患,同時一些用肉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從不具備資質的攤點購進未經檢疫肉制品同樣造成安全隱患。
(三)工作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好實施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h政府要指導、檢查、督促各鎮及各部門做好生豬屠宰和肉品銷售管理工作,幫助各鎮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鎮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豬屠宰工作的統一步署,組織協調、監管、牽頭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違規私宰濫宰現象進行打擊查處,確保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銷售工作在轄區范圍內順利實施。
2、強化部門職責。國務院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生豬屠宰工作方面的職能職責,要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h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場的定點布局和監督管理。要做好生豬屠宰工作,就要加強監管責任網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共同承擔起維護生豬屠宰工作的責任
3、嚴格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動物防疫法》、《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從生豬收購及檢疫、屠宰加工、肉品檢驗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嚴防病死豬肉、注水肉、劣質肉出場上市。屠宰場必須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屠宰、檢疫、檢驗,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健全屠宰管理報告制度,對執行管理政策不嚴及嚴重違規者,依法追究違規場(廠)及責任人責任,堅決停止其屠宰經營活動并進行整頓,整頓后仍未達標或敷衍乃至拒不執行的,撤消其定點屠宰場資格,以此來凈化肉類市場。
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市、縣的安排部署,我局專門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副局長梁恩偉為組長,市場體系建設運行科科長杜英為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體系建設運行科,杜英兼任辦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員為成員。確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不走過場。
二、宣傳動員,提高認識
一是組織各鄉、鎮生豬屠宰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和《管理辦法》,充分領會其精神,不斷增強了他們的法律意識;二是以專項整治為契機,切實加強宣傳力度,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印制成冊,上門送到各經營戶手中,緊緊圍繞《條例》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利用各種會議、培訓等方式,打造聲勢;三是走訪各屠宰廠(場)、酒類食品經營戶,摸排我縣生豬、酒類的經營情況,做到監管心中有數,進一步督促經營者依法經營;四是鼓勵消費者對生豬、酒類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社會監督。
三、采取措施,強化管理
生豬屠宰市場容量分析 2021生豬屠宰行業發展現狀與未來前景趨勢分析
中國生豬產業發展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兩難選擇及矛盾與問題,殺了豬到市場上出售,不是隨意的。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事。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2017年全球豬肉消費量為11058.8萬噸,較2016年的10966.7萬噸,略微增長。由于2016年豬肉產量的減少,豬肉消費產量也隨之減少。2017年我國生豬存欄量43325萬頭,比2016年下降0.04%;生豬出欄68861萬頭,比2016年增加359萬頭,增長0.5%。豬肉產量5340萬噸,比2016年增加41萬噸,增長0.77%。
中國是全球最大豬肉消費國,同時也是全球最大豬肉生產國,豬肉消費量、產量分別占全球49.3%、44.7%。統計局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豬肉產量高達5,404萬噸,生豬年屠宰量高達6.9億頭。
生豬屠宰是指生產經營的殺豬行為或活動,這里宰殺的豬,是要到市場上去銷售。
但是,殺了豬到市場上出售,不是隨意的。我國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這是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事。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為此,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后經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該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全國生豬生產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預測,伴隨人口增長、收入增加和城市化進度將拉動我國豬肉消費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長,至2020年我國豬肉消費量比十二五末增長250萬噸,達到5816.8萬噸。生豬屠宰產業尚有一定的發展空間。
一、全球生豬屠宰需求情況
生豬屠宰消費情況可以用下游消費量來表示。
2017年全球豬肉消費量為11058.8萬噸,較2016年的10966.7萬噸,略微增長。由于2016年豬肉產量的減少,豬肉消費產量也隨之減少。
二、全球生豬屠宰生產情況
生豬屠宰生產情況可以用屠宰量來表示。
根據WATT傳媒公布的2017年全球十大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名單中,來自中國的萬洲國際、雨潤集團、溫氏食品集團占了3席,其中萬州國際以生豬年屠宰量5180萬頭排名全球第一。
三、全球生豬屠宰貿易情況
生豬屠宰貿易情況可以用生豬貿易量來表示。
全球豬肉進口(或出口)量不大,占產量(或消費量)的比例較低,僅7%。
全球豬肉進口國別較為分散,目前中國是第一大進口國。美國農業部數據預測顯示,2018年全球豬肉進口量8048千噸,其中中國進口量1600千噸,占比20%;日本進口量1435千噸,占比18%;墨西哥1200千噸,占比15%。其他國家合計進口量2526千噸,占比31%。
一、整頓目標
加大治理整頓工作力度,通過安全整頓工作,使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為得到有效遏止,上市肉品質量進一步改善,切實做到源頭控管,確保全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保證全區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二、整頓任務
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加強對生豬肉品市場和生豬屠宰企業監督管理,督促完善肉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嚴防病死、注水,未經檢疫、檢驗的不合格生豬肉品進入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
三、整頓重點
(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生產銷售注水生豬肉品等違法行為。根據私屠濫宰發生的規律和生產銷售注水生豬肉品案件多發區,加強對高發時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緊城鄉結合部和偏遠集市等區域,嚴厲查處私屠濫宰、生產銷售注水生豬肉品、冒用或者使用偽造定點屠宰證書等行為,徹底搗毀查獲的私屠濫宰窩點,沒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
(二)規范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的供貨途徑。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的生豬肉品必須是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品,對不按規定使用生豬肉品的,要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嚴肅處理。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工作分工。
為全面做好全區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成立了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全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工商所主要負責市場銷售環節中出現白條肉、注水肉、假章肉等違法肉品的查處工作,嚴格加強對肉品經營戶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生豬肉品市場集中整治活動。食品藥品監管站主要負責對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肉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進貨渠道,建立肉品使用臺帳;對違規而又責令不改的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要依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生豬肉品市場集中整治活動。派出所主要負責對生豬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場集中整治的保駕護航工作。對以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礙生豬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場集中整治的行為,要反應迅速、積極配合,并依法從快、從嚴處理。農業辦、經濟發展局、執法中隊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所、食品藥品監管站、派出所開展好全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
在集中整治期間,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認真負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既要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同心協力,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二)加強信息報告和新聞宣傳工作,強化輿論監督。
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重要信息,并向相關部門通報;大力宣傳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將宣傳與整頓有機結合,營造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整治時間和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8月中旬至8月下旬)。
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統內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部署,細化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好專項整治前期動員、部署、準備工作。
2、集中整治階段(9月上旬至11月底)。
各部門分別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統職能部門嚴格按照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進度對生產經營和流通消費領域進行全面檢查;主要領導要深入一線,現場指導、現場督辦,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