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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河北省也在推進困境兒童保護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進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救助保護聯誼會,致力于困境兒童生存、保護、參與、發展的各項工作,十年來,該聯誼會為我省困境兒童救助做出了具體而實際的貢獻。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兒童關愛行動”正式啟動,包括大病兒童、流動兒童等四類兒童受到關注,同時專門針對貧困先心病兒展開了預防、捐助治療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還專門以困境兒童救助為目的舉行了慈善晚宴,向社會募集款項613萬余元,為各類困境兒童提供物質幫助和教育服務。這些活動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兒童保護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穩步推進。與此同時,應當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同步推進的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卻一直沒有得到相應的深入進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據除了通行于全國的《法律援助條例》外,還有2007年7月通過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在這兩個法律援助領域最重要的基礎法律文件中,卻都沒有關于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特別規定,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確、具體、針對性強的法律依據,很多援助無法展開并切實到位,這已經成為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領域的難題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對困境兒童關注度不夠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省公民在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情況下,共有十種情況可以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對于困境兒童這個特殊困難群體,并沒有特別涉及,同時對于困境兒童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徑、程序等,也沒有做出專門性規定。而且,從條款意思來看,申請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是“經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會導致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然而有其他困難的困境兒童無法申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證明經濟困難需要辦理相應手續,對于那些農村、偏遠地區的困境兒童和流浪兒童而言,這種手續的辦理是非常困難的。
(二)重訴訟援助、輕非訟援助,與困境兒童現實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據《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河北省將法律援助的重點放在了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人、辯護人的訴訟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上。而關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籠統規定了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仲裁、辦理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活動。從多年法律援助實踐來看,由于資金、人員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絕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動集中在了訴訟領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機構一年甚至幾年都沒有辦理過其他法律援助業務。而作為困境兒童而言,大多數需要的并不是訴訟援助,而是國家政策咨詢、代辦相關社會保險、代辦國家救助申請手續等活動。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兒童救助和保障中能發揮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存在沖突
困境兒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內部的非法對待,如虐待、忽視、遺棄、傷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這意味著,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如果無法得到其監護人同意,法律援助就無法實際進行下去。而在監護人本身侵犯困境兒童權益的情況下,監護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活動如何開展?應當與哪些部門協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兒童基本權益的實現?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四)沒有針對困境兒童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獨特之處。首先,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與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慈善機構直接相關,涉及大量的各部門具體實施細則、規定、辦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員對于這一類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觸,辦理起來難度較大,比較吃力。其次,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需要與流浪兒童、殘疾兒童、大病兒童進行接觸,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兒童信任、掌握必須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而這一點,也需要工作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方法,通過耐心、持久的具體援助活動積累經驗才能實現。因此,在我國目前困境兒童數量龐大、實現對其充分保障已經成為社會福利領域最重要、最緊急的任務的社會背景下,仍然沒有建立專門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兒童權益保護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尚未建立
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是一個龐大的社會問題,牽扯到立法、財政、教育、醫療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內容,絕非法律援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和處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公安部門、教育部門、醫療單位以及殘聯、婦聯等組織之間,應當建立順暢、合理、權責分明的聯動協作體系,方能使困境兒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針對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這需要相關立法機關立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援助機構配合才能充分實現。
三、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對策
(一)法律援助應加強對困境兒童的關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資源整體有限的情況下,先針對包括殘疾兒童、大病兒童、流浪兒童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出臺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較符合需求狀況和容易實現的。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應當保證制度構架與困境兒童的現實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中,應通過專門條款將困境兒童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確定下來;其次,明確對于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經濟困難作為衡量標準和條件;再次,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請作為基本前提,當法律援助機構從各種渠道了解到困境兒童的相應需求信息時,有權主動開啟法律援助程序,為困境兒童提供幫助。
(二)為困境兒童提供持續、日常、非訟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主要針對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訴訟主體,注重訴訟援助,忽視非訟援助。這使得實踐中大批亟需社保、醫保、社會照管的殘疾兒童、大病兒童及流浪兒童無法享受到這項免費公共法律服務。因此,針對困境兒童提供有針對性的非訟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進行的最重要的調整。因此,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時,必須要做到非訟援助與訴訟援助相結合、以非訟援助為主。而在非訟援助過程中,要注意將法律咨詢、相關法律文書撰寫、社保醫保手續辦理、慈善活動申請等事項進行概括性納入,以保證現實中困境兒童能夠充分得到有關幫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的沖突應得到解決
首先,我們應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擴大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如達到一定年齡的困境兒童本人、其近親屬、其所在學校、所在村(居)委會以及相關維權組織等有權代為提出申請。這能夠有效改善監護人獨攬法律援助申請權的現狀,確保在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能夠及時、有效介入。其次,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援助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進行通知、匯報,并作為困境兒童利益的保護者協同處理相關問題。
(四)應建立專門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決定了其對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應當在援助人員的專業性、程序上的特殊性、進行援助時的靈活性與優先性等方面作出規定,利用有限資源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作為我國最大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多年來辦理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很多地方也開始嘗試建立專門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組建專業的兒童法律援助團隊,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內容就是對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幾年來運轉效果良好,社會反響突出。我省應當在借鑒這些地區經驗的基礎上,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的建制和基礎上,盡快開始組建我省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部門,做到人員專業化、工作常態化。
(一)法律援助機構對于殘疾人法律需求和殘疾人事業具體情況的掌握還不夠全面和深入。這可能會導致對于殘疾人的法律服務不夠專業。比如,如果法律援助機構不了解本管轄區域內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情況,針對這些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體措施就缺乏針對性,不能有效滿足其法律需求和維護其切身利益。
(二)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還需進一步加強。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協調配合機制有待加強。雖然全國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殘聯與法律援助機構的聯合工作機制,但是在具體實施和執行層面效果不太理想,包括信息共享程度低,溝通不及時,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不暢等問題。
(三)對殘疾人服務類別不夠細化。目前,大多數法律援助機構對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比較籠統,比如在審查程序簡化方面,對于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僅需提供殘疾人證即可;在便民設施方面,雖然各地法律援助機構將接待場所設在臨街一樓并開通綠色服務通道,在民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方面,將殘疾人追索侵權賠償案件納入補充事項范圍,但是具體到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方面,很少有法律援助機構按肢體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視力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等不同的分級分類標準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法律服務。
(四)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很難保障。在目前法律援助經費普遍面臨不足的情況下,殘疾人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很難得到保障,相關辦案補貼發放不足或不能發放,這既影響了律師辦理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影響了服務質量,也難以有效維護貧困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服務機構比較單一,服務機制不夠靈活。目前我國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主要是政府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和各級殘聯,除此之外,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參與度還不夠,這限制了為經濟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廣度與深度。
二、國外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在我國,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各級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承擔,也就是說,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開展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系統和制度。但是在西方很多國家,沒有統一的政府體系或機構體系,而是由政府設立的機構或非政府機構通過實施單個項目的形式為經濟困難或具有特殊情況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在一些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管轄權很小,缺乏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ㄖ?地區)對于法律援助的條件、提供模式等的規定大不相同,因此殘疾人法律援助的實施形式也差異很大。比如美國紐約市的法律援助協會,是一個非政府機構,它實施法律援助的經費部分來自政府,部分來自民間捐贈,部分定向來自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捐贈。其法律援助業務主要分為三大塊,分別是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中又分為很多項目,其中殘疾人法律援助項目為其中之一,它主要為那些符合獲得傷殘補助、退休金以及雖然符合“補充保障收入(SSI)”或“社會保障(OASDI)”項目規定的福利條件,但卻被拒絕或終止福利的殘疾兒童和成年人提供范圍廣泛的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協會代表殘疾兒童和成年人提出相關福利申請、參加行政聽證、法庭訴訟,并向他們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實踐中,數以千計的紐約市民符合聯邦政府的傷殘補助條件,但是卻只能從紐約市獲得公共救助,法律援助協會的一大職能就是幫助這些人從聯邦政府獲得應得的傷殘補助。
加拿大的ARCH殘疾人法律中心是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較著名的殘疾人法律服務機構。它成立于1980年,是一個專門致力于維護和促進安大略省殘疾人平等權利的社區法律援助診所,為安省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以幫助他們獲得尊嚴并充分參與社會生活。ARCH致力于殘疾人和殘疾人社團的法律改革與政策建議、社區發展、法律咨詢與轉介、公共法律教育與訴訟。其法律服務由律師和實習學生提供。其他許多團體也慷慨地與ARCH共享人力和智力資源。一些重要的法律、殘疾和健康方面的專家積極參與ARCH殘疾人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工作,并作為一些試驗性案件的專家證人。ARCH是一個非營利的慈善機構,其成員每年通過會員大會選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至少一半的殘疾人組成。董事會執行領導和管理工作,并向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申請社區診所資金。ARCH向安大略省的殘疾人居民,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一定范圍內的法律服務,以尊重殘疾人的尊嚴、獨立與充分的社會參與度的方式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自成立以來,ARCH的工作人員、志愿者和董事會一直致力于采取積極措施,提供優質法律援助服務等,以滿足殘疾人遇到的多樣化的身體、精神、語言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同時尊重殘疾人的隱私、尊嚴與獨立。多年來,ARCH辦理了很多具有社會影響的殘疾人案件,在法院和特別法庭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包括在加拿大最高法院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在許多有重大影響的涉及殘疾人的案件中為個人或者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ARCH通過與殘疾人組織和社區共同合作,為殘疾人爭取更大程度的平等,并推進影響殘疾人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政策的出臺與實施。
在西方一些法律援助歷史比較悠久或者制度比較先進的國家,非常注重對精神殘疾人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護。因為精神殘疾與聽力殘疾、肢體殘疾等生理上的殘疾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具有精神殘疾的人會遭遇特殊的法律問題,有特殊的法律需求,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因此,西方國家有不少專門的致力于精神殘疾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律服務的非營利的民間機構,這些民間機構大都屬于具有慈善性質的機構。
三、殘疾人法律援助未來發展方向
根據“十二五”時期司法行政服務殘疾人工作的總體目標要求,司法部在《2012年全國法律援助工作要點》中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做好為困難群眾及特殊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關注解決民生領域問題,其中包括要認真貫徹《關于加強“十二五”時期司法行政服務殘疾人工作的意見》,依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制定加強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完善“便殘助殘”措施。
一是要以殘疾人為本,做好相關法律援助工作。殘疾人作為相對弱勢和困難的群體,其訴求容易受到忽視、權益容易受到侵害。做好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更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實現社會和諧穩定。要認真了解殘疾人狀況、掌握殘疾人訴求和相關需求。在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進行殘疾人法律需求評估,從而能夠充分了解殘疾人利益訴求,將針對殘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建立在實證基礎上。只有把這項工作做好了,真正做到情況明、底數清,法規政策措施才會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公共資源才能得到有效的運用。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功能和作用,使殘疾人享受服務門檻更低、服務內容更多、服務范圍更廣的法律援助服務,緩解殘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實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二是要進一步降低門檻,擴大殘疾人法律援助覆蓋面。目前已經有一些省級法律援助規章通過將經濟困難的殘疾人人身損害賠償、侵權糾紛等相關權益保護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或者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圍的限制,進一步擴大了殘疾人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有的地方對特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和多重殘疾、一戶多殘及老殘一體、孤殘兒童等群體免除經濟困難審查。今后,應當進一步加強相關規定的落實力度,確保更多殘疾人獲得法律援助服務。
三是要加強部門配合,整合資源,共同做好殘疾人法律援助。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主動與當地殘聯組織建立密切聯系,可以通過殘聯獲取本地區殘疾人的基本情況、殘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征求對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由殘聯協助法律援助機構為殘疾當事人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輔助幫助。同時,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殘聯等組織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力度。
四是要積極開展培訓活動,健全殘疾人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提供人員對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培訓,提高為經濟困難殘疾人和特定刑事案件中的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水平。同時,為彌補政府法律援助人力資源不足的狀況,可以培養建立熱心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工作者隊伍,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殘疾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的實踐情況
為了充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切實履行未檢職責,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捕、訴、防”一體化辦案模式的要求,對在檢察階段引入法律援助機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2012年初,我院未檢科主動與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聯系、溝通,提出了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前置于審查批捕階段并延續到審查階段的設想。此提議得到區司法局領導和區援助中心的積極支持。為了使這項工作有序規范地開展,檢、司雙方于2012年10月正式簽定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并進行了實際運作?!兑幎ā钒言趯彶榕?、審查階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列為法律援助對象。并詳細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受理時間、審查轉交過程、審查指派程序和法律援助律師相關權利義務等程序,為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優質的保障??偨Y起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突破: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圍“擴展化”,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護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將法律援助的范疇限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沒有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法定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我院制定會簽的《關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將未成年被害人作為了法律援助對象之一,通過制定相關制度將其納入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范圍之內。將未成年人被害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并作出強制性規定,是我院法律援助工作的巨大突破,也為相關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可以充分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人的意愿,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檢察機關在聽取被害人就犯罪行為給其生理、心里造成的創傷,是否得到賠償,是否滿意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等方面來全面審查案件,綜合評估預測風險,切實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因案引發纏訪、鬧訪,因處理不當導致矛盾難以調和,事態趨于復雜等情況的發生,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而實現恢復性司法之意。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程化”,各部門聯動形成援助合力
針對未成年人訴訟的特點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重要性,東麗區檢察院在實踐中探索嘗試將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審查批捕、審查階段并延續到法院審判階段,與各相關部門聯動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化”。《關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規定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或自收到審查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即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未成年被害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公安機關未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二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同時規定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優先審查并作出決定,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查批捕階段的應當在2日內,在審查階段的應在5日內,就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回復檢察機關。并將確定的律師姓名、聯系方式及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函告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在上述日期內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不予援助的理由,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審查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相關材料,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批。會簽文件還規定區檢察院在向區法院移送的同時,書面告知區法院審查批捕、階段擔任該案法律援助律師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盡量安排該律師繼續擔任法律援助律師。此舉可以保證律師有充裕時間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及時提供法律幫助,更可以使律師在對案件事實十分清楚,對庭審準備充分的情況下,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有力的辯護,進而全程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化”,聽取辯護人意見強化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審查批捕、審查階段法律援助,為律師參與審前程序相關訴訟活動、檢察機關聽取法律援助律師就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辯護意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真正做到兼聽則明,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案件。通過聽取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檢察機關可以進一步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使案件證據得到全面展示,從而作出正確的審查決定。聽取援助律師辯護意見過程中,能夠使使控辯雙方意見得到充分交流,這既有利于律師在審前程序中充分行使辯護權,也促使檢察機關對律師所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線索進一步查證核實,提高庭審效率,節約訴訟成本。還可以發揮辯護權對檢察權的制約功能,從而有助于檢察機關不斷改進辦案能力,提高執法公信力。實踐探索中發現,很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在審前進行的法律咨詢、釋理說法等援助活動的同時,客觀上參與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同樣達到了很好的宣傳法律、釋法說理的效果。
一、婦女法律援助案件的特點
由于婦女自身身體原因及受教育程度相對較低等原因,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婦女維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婚姻類案件?;橐鍪羌彝サ母?,由于傳統觀念及婦女自身身體原因,婚后大多婦女承擔了照顧家庭老人、孩子的重任,甚至為了照顧孩子放棄了晉升的機會,選擇了辭職回家做家庭主婦,時間一長夫妻雙方在認識各方面產生分歧,有了隔閡,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產生離婚訴訟。
二是房產類案件。房屋產權糾紛在婦女維權案件中尤為明顯,絕大多數的房產糾紛與離婚、撫養等問題交叉在一起,各種原因錯綜復雜。
三是撫養費案件糾紛?;楹髬D女大多承擔了實際撫養孩子的重任,隨著物價水平的上漲、孩子入托費、學費的增長,自己很難擔起撫養孩子的重任,只能通過訴訟等方式向男方索要撫養費,或者向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
二、婦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對婦女維權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一些社會團體和機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缺乏愛心與同情心,責任心不強,對婦女反映的事情常常推來推去,不認真處理,敷衍了事,導致當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維權。
二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國家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根據實際情況,市政府每年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撥付一定數量的辦案經費。但是,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較多,按照上級要求20__年辦案數量500件以上,所需的資金缺口依然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的辦案積極性。
三是對婦女維權宣傳力度不夠。盡管目前各個地區都設立了婦聯,各市的法律援助中心也在婦聯成立了婦女維權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站,但由于各縣市婦聯沒有法律專業人員,也沒有人員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也顯得愛莫能助。同時,由于對法律援助的宣傳覆蓋面不廣,很多婦女不了解法律援助工作,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三、做好婦女法律援助工作的幾點建議
當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著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觀念,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針對婦女這類特殊群體的生理和心理特點,進一步從工作細節處著手,真情實意地關注困難婦女,把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做扎實。
一是健全援助網絡,為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構筑便捷的渠道。我們在婦聯、工會、共青團、殘聯、老齡委等部門設立了法律援助聯絡站,在18個鎮(辦)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村(居)設立了法律援助聯絡點。形成了覆蓋城鄉的法律援助網絡,方便了基層婦女就近申請法律援助。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婦女發給法律援助證,她們需要法律援助時不再審查經濟狀況。對切實需要援助而又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的婦女維權案件,積極爭取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項目經費,盡量滿足婦女維權的需要。
二是構建聯動機制,提高婦女維權實效。為切實有效地維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婦聯的溝通、協調和聯絡,不斷強化市、鎮(街道)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與各級婦聯的工作,進一步做好婦女法律援助和婦女維權方面的有效對接。市、鎮(街道)婦聯在接待來訪婦女時,對其是否需要提供法律援助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直接提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發揮律師、公證、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專業隊伍作用。對侵害婦女權益案件,在受理上盡量簡化程序,縮短受案時間,并在特殊情況下優先辦理,在處理方式上,對屬于婚姻家庭內部矛盾致使侵害婦女權益的,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優勢,開展非訴訟法律援助,大大節約了訴訟成本。對于多次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及嚴重侵害案件,積極為她們開辟訴訟通道。同時加大辦理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力度,建立重大案件討論制度、案件回訪制度、受理監督制度。根據案件不同情況,選派具有專長的優秀律師辦理案件,對其中相對較為復雜的案件實行全程跟蹤,確保案件質量,實現婦女權益保護效益最大化。
四是發揮法制宣傳作用,為婦女維權工作創造良好氛圍。針對部分婦女
文化程度較低、自我保護意識較弱、維權能力不強等特點,采用日常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加大對婦女,尤其是農村婦女的法律援助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教育力度。在法律援助宣傳月、“三八”婦女維權周、“12?4”法制宣傳日等特定時間,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廣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著力提高婦女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提高法律援助在廣大婦女中的知曉率。充分利用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通過舉辦講座、培訓班、發放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法律知識,提高婦女法律素質,優化婦女生存發展環境。成立婦女維權法律顧問團,團成員深入農家炕頭、田間地頭、工廠街市為群眾宣講法律故事,深入到社區居民家中或社區居民集中的場所宣講法律故事,為廣大社區居民送法進家。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稐l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案L鼗稹痹谫Y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弱勢群體的人權保障毋庸置疑的應當成為人權保障的核心,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位,本身就是為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同時,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其所具有的司法救濟性,決定了國家在通過立法確認公民的權利后,為了保證公民特別是經濟困難或者某些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以順利實現,其有義務和責任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必要途徑。在社會轉型期新城鎮化建設的背景下,基層社會法律援助的價值內容,更加體現了其作為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終極追求,以及主體對其客體的人權價值期盼。當前,農民仍然是我國窮困人口的大多數,與城市相比,農村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農民往往缺乏維權法律意識,在權利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糾紛時,僅憑借一己之力很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合理解決問題。而法律援助的出現則滿足了廣大農民群眾的渴望,在訴訟或非訴訟領域,它均以無償的法律服務形式提供救助,不僅讓窮人打得起官司,同時,也實現了人們普遍向往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原則,體現了公正、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二)有效化解矛盾,建設和諧、小康社會的重要保證
十提出:“確保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币獙崿F這一目標,必須努力改善社會關系和勞動關系,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完善各項工作的法治化,建立一個更加幸福、公正、和諧、節約和充滿活力的小康社會。作為實現這樣一個宏偉目標的重要載體,新型城鎮化建設如何完善自身的法治化,以加快促進和諧、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現,筆者認為,法律援助是一個優選。當前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增多,如農民工維權、勞動糾紛、土地承包糾紛、征收拆遷補償糾紛等,且矛盾的群體性突出。而法律援助作為法治的合理、有效手段之一,其不僅具有提供協助的法律專業性,同時還具有提供服務的無償性和優惠性,因此,在幫助貧弱群體解決矛盾和糾紛時,便于運用專業化的法律知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訴訟、非訴訟等法律服務,讓其能夠理性化、制度化地表達自己的訴求,使矛盾最終在法律框架內得以解決,最終有效化解了矛盾,保障了社會的穩定、和諧。由此看來,法律援助和和諧、小康社會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均是社會安定有序、講求法治、公平正義的穩定結構狀態,只不過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二、介入的問題與困境
(一)實踐中受理范圍過于狹窄,非訴訟援助被忽視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根據第二章的規定,將我國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主要限定為民事案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辯護。其中,法律援助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圍為: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的。而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圍為: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當事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律師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綜上,法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還是集中在民事、刑事案件等訴訟領域,且受案范圍狹窄,對于非訴訟領域關注過少。而在鄉村社會,其所體現出來的矛盾則更多的是諸如財產、買賣、借貸、財產損害賠償等經濟糾紛,人身傷害、醫療事故等侵權糾紛,婚姻、贍養等家庭糾紛或其他鄰里糾紛,以及土地承包等與政府之間的糾紛等,這些遠超過法定的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且有些可能需要通過咨詢、調解等非訴訟方式進行解決。因此,實踐中受理范圍過于狹窄,造成了法律援助較難被農村受援群體所接受和支持,群眾基礎不廣泛,從而在農村城鎮化建設中也較難得以施展,陷入“無用武之地”的境況,且由于對非訴訟領域實行援助較少,也極大影響了農民群體依靠、訴諸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削弱了其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有效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穩定效用的發揮。
(二)機構建設與受援需求不平衡,政府調控待加強
我國司法部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各級管理機構和實施機構。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其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尤其需要由政府來建立調控保護機制,進行合理資源配置,其中首要的就是機構建設問題。1995年,司法部設立了法律援助中心,而后各省、市、縣也紛紛成立相應的法律援助中心,但農村地域廣博,貧困人口較多,各種涉及生存利益的矛盾也較為突出,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大規模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田地連片開發,周圍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也促使矛盾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使得基層農村社會對法律援助實際需求進一步增加,但縣級法律援助中心距離鄉村較遠,且宣傳力度不夠,很少能涉及那些偏遠地區的農民,加之鄉村“禮俗”社會固有的特點以及矛盾解決的方式,其對法律援助的了解和支持并不到位,造成了農村社會對法律援助的客觀需求與法律援助機構的現實建設之間的不平衡,影響了法律援助服務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積極作用的發揮。
(三)資金和人員緊張、保障不足,援助質量需提高
就我國基層農村社會來講,法律援助資金不足的問題尤為突出。當前經濟社會正處于轉型期,農村相對貧困、落后的現實情況決定了國家把資金主要還是投入到農村的經濟建設以及農民的現實生存問題中去,法律援助的服務對于那些徘徊在溫飽邊緣的農民來說,顯然是一件奢侈品。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但許多基層政府“負債累累”,不會撥出太多的資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而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與其他行政辦公經費“打捆”撥付的問題,造成了有限的經費被侵吞、挪作它用的現象。此外,人員的缺乏也是法律援助發展的掣肘。法律援助的提供主體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但由于職業回報率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故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決定了律師及法律工作者主要還是在城市地區,很少愿意到農村。加之法律援助案件辦案補貼過低,甚至未能及時發放,更打擊了其從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造成了農村基層法律援助從業人員的缺乏、援助水平受限,影響了新型城鎮化建設中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三、理性介入的方式與路徑
(一)加強法律援助立法研究,適當擴大援助的受理范圍
英國、法國均有法律援助法,且都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制定,而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只是國務院頒行的行政法規,使得其規范化缺乏立法保障,特別是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專門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對法律援助的任務、宗旨、職能、機構設置、援助范圍、援助程序、經費保障與管理等方面均應予以明確規定,并適當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首先,一般性的農村社會較常出現的諸如贍養、婚姻、撫養、繼承等各種家庭糾紛或其他鄰里糾紛、財產糾紛、人身傷害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其次,由于城鎮化新形勢所引發和連帶的一系列特殊的矛盾和問題,例如,農民工進城打工的愈來愈多,而隨之勞動關系領域也會出現一些新的變化,集體勞動爭議和多發,勞動關系矛盾復雜。再如,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的一些諸如土地征用補償、環境污染等問題。實踐中,應將上述新矛盾、新問題納入農村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內,引導廣大農民群體依法、理性、有序表達利益訴求。
(二)建立多元化援助機構和機制,滿足日益增長的受援需求
2012年,“加強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并被列在“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標題之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機構和機制:首先,針對基層農村社會農民對法律援助客觀需求的增長與法律援助機構現實設置不足的矛盾,可在鄉鎮一級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行政村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主要承擔開展法律宣傳、法律咨詢、調處解決糾紛、聯絡法律援助中心等工作職責,通過分級設置,擴大法律援助服務農村基層社會的范圍。其次,針對農村地域廣闊,人員居住較為分散,農民文化程度相對較低,法律知識欠缺的特點,可建立巡回援助工作制度,輪流從縣級法律援助中心或鄉鎮級法律援助工作站中的法律援助工作從業者中抽選一定比例的人員組成巡回援助工作隊,定期或不定期的下到農村最基層進行巡回的上門式的法律援助服務,主要職責是以巡援工作隊為平臺和媒介,主動掌握基層村民的法律需求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宣傳、提供咨詢服務、指導村民申請法律援助,通過這種流動式的法律援助服務機制,盡量營造一種農村社會支持、法律服務人員參與、農村群眾了解的良好氛圍。
關鍵詞: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勢群體
“國無法不立”,法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就像鐵軌對于火車一樣,脫離了這條軌,必將導致國家的混亂甚至國家的存亡。法律對于國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國的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公民在法律知識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別是位于西部邊陲的人們。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我們每個法學專業者的責任。同時,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力普法宣傳,還是鍛煉自己的一個好機會。本著“學法用法,服務社會”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胺ㄔ修k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61549;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懊駷楸?,法為器”,“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只針對那些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自然人,沒有將法人和社會組織納入其援助的范圍內。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該僅限于自然人,其應該覆蓋到法人與社會組織。在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經濟困難或特定農民群體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而同處于法律困境的鄉鎮企業或其他農村經濟組織卻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這些經濟組織陷入了困境,勢必會牽涉到其是否可以申請農村法律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農村經濟組織也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因此,擴大農村法律援助對象的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從我國當前的《法律援助條例》來看,只有當援助者的基本生存條件被侵害時才可以對其實施法律援助,這一條件過于苛刻,很多農民都無法享受到法律援助。農村地區的特殊性注定了法律糾紛具有多樣性的特點。很多與農民關系密切的糾紛都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圍外。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很多涉法問題都發生了變化,相當一部分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日積月累成為老案,危害了整個農村地區的安定團結。所以,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擴大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范圍。
(二)法律援助人才匱乏
長期以來的城鄉差距導致我國法律人才分布不均勻,優秀的法律人才大多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農村法律援助人才嚴重匱乏。這種情況導致農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加劇?;鶎臃晒ぷ髡呤钱斍拔覈r村法律服務隊伍的主要組成部分,這些人多承擔民事與行政,為農民提供民事調解、法律咨詢、代書等服務。但是這些人很少擁有律師資格證書,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務非常有限。所以,在加強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積極培養農村法律工作者,可以采用送法下鄉等多種措施。
(三)組織機構存在重疊的問題
當前,鄉鎮司法所和鄉鎮法律服務所具有很大差別,給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不少阻力?;鶎铀痉ㄋ`屬于司法行政體系,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法律服務機構,其對管轄范圍內的法律服務行業具有監管職能;基層法律服務所則是在農村地區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組織機構,其多為私營單位。這兩種機構的經費、人員及收費方面都有顯著不同?;鶎铀痉ㄋ袊邑斦峁┙涃M,其任職者為國家公務員,其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均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不收取任何費用?;鶎臃煞账灾鹘洜I,職工為普通職員,其在提供各種服務的時候依循相關標準進行收費,其所有的服務都是有償的。
(四)農村法律援助存在經費不足的問題
當前基層法律援助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基層政府對法律援助方面投入的資金非常少。相關的渠道大多不順暢,最終到位的資金非常有限。很多情況下,本案的成本遠高于財政補貼,相關工作人員的經濟性不高,辦案效果非常不理想。與此同時,我國還沒有就法律援助的經費使用標準出具統一的方案與制度,使得實際工作中資金分配不均衡的狀況非常突出,且資金的透明度非常低。對資金需求量最大的農村基層往往難以獲得資金支持。
(五)法律援助程序不完善
從《法律援助條例》中我們可知,當前我國法律援助將經濟貧困作為最主要的適用條件,并沒有對各種情況進行細化規定。這顯然是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的,也沒有明確指出當遇到緊急狀況時,各級法律援助單位可否先行進行法律援助。這一點被社會各界所詬病。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獲得有效路徑,法律援助根本不到位。筆者認為,法律援助不應僅僅將經濟貧困作為適用條件,還應該考慮多個方面,設定科學的援助程序。
(六)法律援助質量水平不高
在現實社會中,農村法律援助的質量難以衡量。不同的主體對法律援助往往會持有不同的看法,很難達成統一的評價。從根本上講,法律援助借助于律師來向有需求的人提供法律服務,其質量應與普通法律服務質量水平一致。在農村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必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現實中,很多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水平都非常低,使得農民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深深地傷害了農民。
二、產生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的原因
(一)缺乏堅實的社會基礎
農村法律援助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地區或相關涉農事務而展開的法律援助工作。農村地區與涉農事務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現有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卻并沒有體現出這些特殊性。一是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將個案處理作為重點部分。我國的國情特殊,在拓展農村法律援助時多側重于個案,并沒有從援助機制方面入手,沒有構建起符合農村實際狀況的法律援助體系。在實踐領域中,很多鄉鎮司法所只有一兩名工作人員,無法承擔其法律援助職能,只能被動地應付與處理。二是沒有有效的互動機制,難以給農民帶來實質性的法律服務。與城市相比,我國農村地區發展落后,地方財政能力有限,難以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可獲得資金的路徑非常少,很多時候都要律師自行解決經費問題。這些律師不僅要承擔應有的法律援助職責,還要自負盈虧?;鶎臃稍鷻C構與其他部門之間還存在脫節的問題,難以形成多方聯動的工作機制,難以共同維護司法公正。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優惠政策非常少,法律援助成本非常高,這些成本最終轉由當事人承擔,使得本來就經濟困難的農民雪上加霜,有些農民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三是當前有關于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不到位,很多農民都不了解法律援助。從宣傳方式上來看,其過于老套,并沒有與時俱進,還是沿襲以往發放紙質資料的方式。從宣傳時間上看,多選擇節假日,大多非常短暫,缺乏持久性。很多農民都沒有意識到農村法律援助制度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使得其在遇到法律困難時未能夠及時申請法律援助。
(二)物質基礎非常薄弱
在我國特殊國情下,農村地區的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各項基礎設施仍然不到位,農民收入有限,這一點在欠發達農村地區更為突出。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成效,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現狀下,農村法律援助機構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很多本來應該由政府財政所支撐的內容,如宣傳、辦公與培訓等,都由基層法律援助單位自行解決,使得辦案經費嚴重不足。隨著農村地區的發展,其所需要承辦的案件不斷增多,基層法律援助單位承擔的費用越來越高,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深受打擊,辦案質量不斷下降。除此之外,對于很多地方政府來講,當前農村地區的經濟建設工作是首要大事,其往往會忽視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三)缺乏深厚的文化基礎
在傳統思想文化道德與農村特有的生活背景下,農民大多有與世無爭的心態,很多會積極學習法律知識,法律文化在農村地區十分淡薄。大部分農民的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法制意識,對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遇到法律問題時看法過于狹隘,很容易偏激。這些都會導致法律援助風險加劇。比方說,在權益紛爭案件中,法律援助申請人大多迫切地希望申訴,一旦敗訴,其很有可能將原因歸結到承辦人身上,轉而進行上訪。這一點也是基層法律工作者所顧忌的。除此之外,相當一部分的農民主張和為貴,部分農民將法律援助理解為制造紛爭。所以,當出現法律糾紛時候,很多農民會采用私下解決或調解的辦法,很少會運用法律進行維權。在他們看來,運用法律武器來解決問題需要承擔高昂的費用,所以,其大多選擇其他辦法來解決糾紛。
三、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策略
(一)從立法層面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增加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法律援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法律援助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我國最為特殊的一個群體,農民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不知道該怎樣保護自身的權益,其在面對法律困難時,往往會不知所措。即便是其向相關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時,也往往會受到申請條件等多方面的限制,難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身的權益?,F有的《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就該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我國各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規有很大出入。針對此,我國應積極從立法層面上增加農村法律援助的內容,使得相關案件得到更好的處理。二是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的范圍。除了自然人外,法人與各種組織也應該被納入到農村法律援助的范圍內。針對農村企業的法律需求,給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利于農村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這對于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除了面向經濟困難的農民之外,未成年人、殘疾人與老年人也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對象。除了民事類糾紛之外,經濟糾紛與民主類糾紛都應該納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圍內。
(二)從制度上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是針對農村法律援助的需求,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鶎臃晒ぷ髡叽蠖嗖痪邆渎蓭熧Y格,在具體的辦案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并且從制度上肯定其特殊地位。二是鼓勵法律專業的大學生到農村法律援助機構實習與就業,提升整體的專業水平。二是各級政府必須意識到法律援助是其重要的職責,給予該方面必要的財政支持。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說,基層政府無力承擔該項財政支持,只能依靠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當前中央政府的財政支持重點多為經濟建設項目,基于此,中央財政應針對貧困地區設置專項資金用于當地的法律援助建設工作?;鶎臃稍块T應根據實際資金需求積極編寫預算,做到資金公開與透明,合理地使用資金,最大限度地為農民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援助服務。
作者:田露 單位:徐州開放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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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高峰.需求導向型農村法律援助體系研究[D].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011.
二、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ADR模式應用實例
(一)ADR在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具體應用
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結合本地外來流動人口較大的實際情況,從2006年率先在全國采用非訴訟調節模式(ADR)來參與到具體案件的調解中來,到2014年,江寧區非訴訟調解的案件數量在區縣級層面上已經位列全國第一,通過非訴訟方式調解的案件數量占到了全區總案件數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調解成功率也已經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之所以能短時間內取得如此可喜的成績,與它能夠及時調整ADR方案的實施方式,將ADR理論與當地的調解實際相結合,同時能夠大膽創新,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非訴訟調解模式不無關系。
1.設立獨立的調解部門
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從2008年開始,針對矛盾糾紛數量多的實際情況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作為第三方參與到糾紛的調解中來。法律援助中心將愿意接受調解的雙方當事人送到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并交由專門的調解人員來進行調解。這一措施不僅簡化了調解程序,使調解變得更加快捷,同時也增加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糾紛的吞吐量,滿足了當地案件調解的巨大需求。
2.完善的三級調解網絡機制
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在本區內的數十個街道上派駐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員,把工作深入到各個街道和社區。各個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對符合非訴訟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及時受理,并向法律援助中心報告,由法律援助中心及時介入進行調解。這樣一個三級調解網絡,覆蓋全區、街道和社區。同時,法律援助中心也與區內多個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建立了有效的對接和聯動機制,保障了糾紛能夠及時有效的解決。
3.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綠色通道
在調解實踐中,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外來務工人員這一類特殊的群體開通綠色通道。法律援助中心會根據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外地戶口,以及基本的能夠表明其與用人單位、企業之間關系的證明,就可以將其快捷立案,保障涉及外來務工人員的糾紛案件能夠得到及時解決。
4.政府部門的支持
江寧區政府每年下撥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用于法律援助的經費達到一百三十萬,超過南京市其他區縣,這為法律援助中心順利進行法律援助提供了保障。同時,江寧區政府也支持成立了全國首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于開展非訴法學研究·61·法制博覽LEGALITYVISION2015·02(中)訟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三、外來人口ADR的問題剖析
(一)非訴訟調解機制觀念急需推廣
長期以來,訴訟是處理法律糾紛,當然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手段,但隨著時代的進步,訴訟的固有弊端卻在一步一步地限制民事糾紛的解決,由于其對證據的嚴格要求,使那些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多的外來務工人員,由于沒有充分的證據而進退兩難。然而在我國民間,對于“打官司”觀念的根深蒂固也直接影響了外來務工人員不愿意選擇非訴訟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近幾年來,雖然非訴訟調解模式在江寧區發展勢頭良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有極大的空間去拓展,加強對外來人員的宣傳和教育,讓他們了解到非訴訟對于他們解決糾紛所能夠帶來的便利,才能夠讓ADR深入人心。
(二)ADR專門人才的缺乏
近年來,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所調解的案件數量一直在逐年上升,調解最終成功的訴訟糾紛所占比例也相當高,但是我們也會發現,在實際的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調解不專業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進行非訴訟調解的這些人,大多都有一定的思想境界,有一定的奉獻精神,但是在實際的調解過程中往往會力不從心。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他們很難講出真正有價值的專業術語,在調解時也是更多地從道德的層面上而非法律的層面上,在制作調解協議書時,也會有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在當今外來務工人員的民事糾紛逐漸增多并且逐漸趨于復雜化的情況下,這樣的調解隊伍與ADR模式所需要的調解員隊伍是不相適應的。因此,應當逐漸加強調解人員的素質建設,逐步提高調解人員的調解水平,避免出現一些因為不規范而導致的錯誤。雖然是非訴訟調解,但是這關系到外來務工人員的切身利益,絕對不能馬馬虎虎、敷衍了事。因此只有提高調解員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質,才能使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總結
(一)非訴訟調解機制優勢巨大,值得推廣
南京市江寧區作為國家級重點開發區,外來務工人口聚集地,區司法局在2004年起率先從理論走向實際,開始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使用“ADR模式”,采用非訴訟方式結案,獲得很好的效果。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出現給民事糾紛的解決帶來了全新的面貌。中國社會自古是個人情社會,無數的矛盾糾紛在人情關系的網里被消化。親人間,朋友間,愛人間,進入訴訟,走上法庭,不論審理順利與否,感情關系往往碎鏡,不可復原。而非訴訟方式正能有效避免親人離間,兄弟反目的發生。在大量的撫養贍養糾紛、遺產糾紛等事務中,通過調解,避免矛盾激化,讓利益分割但感情保留,這是訴訟所不能做到的。在處理外來務工人員糾紛時,非訴訟調解模式同樣有很大的優勢。權利義務關系及證據清楚時,當事人雙方能很快達成調解方案,避免了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清楚但證據缺乏時,通過法律機構的介入,能夠使用普法、勸告等方式對過錯方進行一些工作,使其能愿意履行義務,避免了因證據缺失導致了受害方在訴訟中的劣勢地位,使得其合法權益能有效得到保護。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種糾紛解決途徑,在實際應用中不是哪一個法律機構專屬,由于外來務工人員糾紛所涉及方面的多樣性,往往解決糾紛時需要多機構的協作,在這種協作中,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才能真正被最有效應用。南京市早在2004年就在區內開設“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集合法院、法援、公安、婦聯、勞動仲裁、建工局等等多機構的辦公人員,聯合進行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構建了“大調解”格局。這就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實際生活中的靈活應用。
2案件處理情況
1990年前,LAB承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一般是通過合同請私人開業律師辦理。1990年后,刑事案件仍然是法律援助機構關注的主要目標,但由于法律援助機構擁有自己的雇傭律師隊伍,其辦理案件的途徑已有所改變(LAB在全國各地有自己的辦公室)。目前,LAB的法律服務體系主要包括:中心辦公室(雇傭律師和公共辯護人)、私人開業律師(LAB付費聘請)、LAB的合作伙伴(LAB提供資金的其他非政府組織)。
3資金與預算
LAB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央政府,另有一小部分資金來源于私人捐贈的實驗性項目,國家資金并不影響該中心的獨立性。它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領導,其負責人由司法與憲法法制部部長直接任命②。過去三年,LAB的資金預算情況可以比較如下:
4影響政策
傳統上,南非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為刑事案件提供辯護,但是最近建立了一些民事部門和一個憲法性的影響性訴訟部門。正是通過后者,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內設影響性訴訟部門,為包括婦女、兒童和貧困人口在內的弱勢群體開展分類行動和先例訴訟。2004年1月,南非法律援助機構采用了一項影響政策,法律援助機構不時地抓住機遇,通過承擔或者資助訴訟和其他法律工作,積極地影響一大批貧困人口的生活,而不是僅僅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南非法律援助機構在以下三個領域賦予影響政策以實際內容:(1)確立一項判例、法律制度或者解釋涉及貧困人口方面的法律;(2)通過開展集體訴訟或者處理少部分事務從而能夠解決大量的群體性糾紛,具備了處理群體性糾紛或者潛在糾紛的能力;(3)通過戰略性干預或者非訴法律服務,具備了促進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中重要人群生活的潛力。影響性法律服務可由以下機制提供:(1)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所屬的司法中心和戰略性訴訟部門雇傭的領取薪酬的律師;(2)私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3)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的合作伙伴;(4)法律診所;(5)以上機構和人員的組合。南非建立影響性訴訟部門,是為了保護人口中的邊緣化部分,而致力于將憲法規定的內容變成活生生的現實。它為南非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承擔并資助訴訟或者其他法律工作的機會,并對一個群體或者該群體的重要部分產生深遠的影響。影響性訴訟部門通過訴訟,可以確立法律判例或者為法律的未知領域確立一個標準。此外,通過辦理集體訴訟和戰略性訴訟,影響性訴訟部門能夠在單一事務中,確立解決群體性糾紛的有效方式。
5法律援助戰略規劃
2008年9月,LAB批準了南非法律援助戰略規劃(2009~2012),為了執行這項戰略規劃,實現法律援助的展望與使命,法律援助機構制定并嚴格執行年度工作計劃。法律援助機構還根據國內外環境的變化,每年都對該戰略規劃進行評估。南非法律援助的展望是建立一個公正的南非,使憲法中所珍愛的權利得到尊重、保護與防衛,確保正義被及所有的人。南非法律援助的使命是使法律援助機構成為最重要的法律服務提供者,通過高質量的專業化法律服務,以獨立、高效并充滿關愛的方式,確保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為了實現自己的使命,南非法律援助機構確立了以下目標和戰略:(1)發展目標:法律援助機構成為積極高效的促進正義的部門;關注并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獲得社會正義,對所有南非人而言確保憲法權利得以實現;成為一個可持續的、有效的獨立組織,以確保能夠完成自身使命;培育尊重并服從憲法價值觀的公民和社會群體。(2)2009~2012發展戰略:①客戶和社區、相關部門:為客戶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服務;為社區培訓有關憲法和法律援助服務的知識;致力于幫助建立一套積極有效的司法系統;定期向議會和行政機關作出解釋,便于他們能夠了解法律援助機構的規劃和項目。②經費與可持續發展:維持可持續的、經費穩定的法律援助機構;確保管理良好;發展成為一個強有力的、廣為認可的法律援助品牌。③事業發展進程:評估事業發展進程(服務提供和支持),確保服務是有效率的、有用的、經濟的、以客戶為中心的、專業的、獨立的;建立精確的、可行的和及時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告知事業發展進程和決定;確保財政管理合理,事業發展具有可持續性。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實現模式 援助范圍 改革發展
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這在我國屬于一次首創。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確立使一些經濟上有困難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保護,從而實現了司法的公正,也提高了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和聲譽。為此我們要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深層次的探討和分析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刑法法律援助制度
對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定義各個時期的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定義,但是大體上規定的情形就是為那些經濟困難而無法為自己聘請律師的當事人提供的幫助。比如在美國的刑事法律援助是指當發生刑事案件中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當事人由于經濟困難而無法聘請律師的,法院應該從當地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其免費提供辯護律師的一種做法;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特指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或者在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法院指派專門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幫助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承擔相同的義務,享受同樣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公民資源的占有直接影響他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資源占有多的公民可以順暢的進入到司法程序并且處于有利地位。經濟條件好的公民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聘用優秀的律師辯護,能夠有力的幫助自己得到法律上的優先權利。而地位低下的公平往往不能應對高昂的律師費,面對司法問題的時候,只能忍氣吞聲接受法律判定的結果。這種地位決定法律結果的行為,嚴重的阻礙我國法律的公平正義,失去了公平公正,使得法律成為有錢人的法律?;谶@種條件,刑事法律援救就非常有必要。刑事法律援救能夠有效的彌補刑事司法的缺陷,采用救濟性制度實現公平正義,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也是國家實現法治社會的重要途徑。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質
法律援助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最早出現這一規定的是在蘇格蘭,國家創設了窮人登記冊,只要在登記冊中的人提起訴訟就可以免費得到法律顧問或者人。隨著社會的發展,這項制度逐漸的被推廣。但是由于各國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文化以及經濟的發展程度的不同,各國在設立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價值取向是不同的。比如在英美國家,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在保證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的,所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屬于對司法公正審判的一種保障。而且在英國全國的法律經費都是有國家負責的,屬于唯一一項“不封頂”的開放型預算。但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法院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會為被告人指派公設律師,而且是在不顧被告人的意愿的前提下,這種強制指派辯護的制度并不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基本訴訟的權利,而是為了更快的實現刑事實體的真實還原。盡管存在著許多觀念上的差異,但是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都是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很好地體現了人權的內容。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和改革方向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
作為人類文明的法律制度之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各國之間存在著普遍性,但是作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影響,各國的法律制度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而經過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創設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主體審定的專一性。能夠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包括訴訟法律援助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在非訴訟法律援助中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是否提供援助;在訴訟法律援助,法院只有依據特定情形或者是申請人的申請才會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這種主體審定的專一性體現在在制定辯護律師時,法院擁有專屬的審定全;只有當被告人出現經濟困難沒有辯護律師時,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2.受援階段的有限性。新修訂后的刑訴法規定,被告人只有在法庭的審判階段才能得到法律援助,而在審判前的偵查和起訴或者是法院審查公訴階段是沒有權利要求獲得法律援助的。
3.受援對象的特定性。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案件中規定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僅限于在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和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是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4.援助形式的單一性。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過程主要是參與刑事辯護,為受援對象出庭辯護活動或者是提供訴訟程序以外的某些幫助,比如法律咨詢和申請取保候審等訴訟活動。由于受援對象的特定與受援階段的有限性導致了我國法律援助受援的形式單一。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方向
1.完善立法。由于新修訂的有關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法律只是對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于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形式等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加以細化。因此需要加快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為法律援助機構和司法行政機關解決問題提供相關的依據。
《律師法》中對于刑事援助作了規定,被告人若是家庭經濟條件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派遣已經答應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為其辯護。若是被告人是聾、啞、盲和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應該為他們指定承擔援助的律師,使得他們有辯護律師進行辯護。被告人若是因為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律師的,人民法院也應該為他們指定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這些規定都是原則上的,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的難題很大,有很多的漏洞,并不能切實的實行。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健全法律,完善《法律援助法》。英國在1967年就已經有了《法律援助法》,加拿大1966年也實行《法律援助法》,他們在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理由充分能夠進行訴訟,但是因為家庭條件不允許不能支付律師訴訟費的人,都有權利獲得法院的幫助,免費訴訟。這樣的法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法律的運用,幫助更多的人實現公平正義。
2.建立運轉有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機構。為了使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夠真正的落實到實處,應當根據我國的立法規定,有主管法律服務行業的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既要遵循既要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又不能脫離現實性和可能性的原則,有應該遵循開展援助工作的有效性原則,真正的使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作用。
3.規范資金來源。根據我國的國情,完全有國家承擔法律援助的費用是不科學的,在我國應該建立由國家和社會共同承擔的多渠道籌資體制,解決法律援助的費用問題。比如,各級政府的撥款;法律援助機構接受社會的捐贈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等措施來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的不足。
4.援助對象廣泛性。我國刑事案件訴訟中,有三種人能夠享受法律援助,第一是家庭條件困難的辯護人,或者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沒有辯護律師的。第二是聾啞盲和未成年沒有辯護律師的。第三是有很大的可能性被判處了死刑,所以沒有辯護律師的。我國規定的這三種人群范圍狹窄,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現代社會主張人權,公民強烈呼吁保障人權,所以刑法應該擴大援助對象的范圍,使得被害人都能夠獲得法律辯護。
美國在1975年做出了規定,未聘請辯護律師的,有可能判刑的被告人,都有權利申請辯護律師。奧地利在1973年規定,如果被害人承擔律師費會影響他本身的生活或者他撫養的親人的生活,那么被害人就有權獲得免費的律師幫助。聯合國在1985年就已經做出了相關規定,在法律訴訟過程中,受害者都能夠得到相應的法律援助。而且司法、警察、社會服務和相關人員都要培訓,提高他們的意識,體會到受害人的心情,能夠采取迅速的法律援助。
5.受援階段無限性。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不能在審判之前的偵查、起訴、公訴階段獲得法律援助,只能在法院的審判階段獲得援助。這種規定極大的限制了被害人的權益,不能讓被害人得到最好的法律援助。全球各國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集中在法院審判階段,但是并沒有規定只能在審判階段獲得援助,在偵查、起訴、上訴的時期,也可以進行法律援助。聯合國確立所有被告人都能夠享受權利選擇一名律師幫助保護他,確認他的權利,并且在法院的各個階段獲得辯護。聯合國大會規定被捕以后應該及時告知他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機會,并且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英國,犯罪嫌疑人享有在警察局咨詢的權利。在德國,處于偵查階段案件,被告人可以獲得指定的辯護律師。各個國家確立的法律援助,一般在偵查階段就可以獲得,這樣能夠讓辯護律師及時了解被害人的情況,盡快做出決策,還可以讓辯護律師以最快的速度接觸到被告人,能夠減少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我國在這方面仍存在很多問題,需要借鑒其他國家的典型法律,完善自己的法律,盡快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