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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統計數據的來源分為兩個部分:
(1)法學核心期刊。以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2010-2011年來源期刊目錄》21種法學期刊和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7種法學期刊為數據來源,重合部分只做一次統計。27種法學核心期刊分別為:《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法商研究》、《政法論壇》、《中外法學》、《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現代法學》、《法學》、《法學評論》、《法制與社會發展》、《環球法律評論》、《比較法研究》、《行政法學研究》、《知識產權》、《法學雜志》、《法學論壇》、《法學家》、《當代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政治與法律》、《中國刑事法雜志》、《河北法學》、《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檢察》、《中國法醫學雜志》和《中國司法鑒定》。
(2)知識產權專業期刊。共有9種,分別為:《知識產權》、《電子知識產權》、《中國版權》、《中國知識產權》、《科技與法律》、《中國發明與專利》、《中國專利》、《中國專利與商標》和《中華商標》。
二、統計說明
1、本報告統計的文章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專業文章,包括學術論文、專業評論、案例分析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文章;
2、本報告只統計文章的第一作者及其第一工作單位。工作單位只統計到一級名稱,如“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統計為“上海大學”;
3、期刊、雜志記者的新聞報道、采訪,以及未注明工作單位的文章,不在本報告統計范圍以內;
4、本報告中的區域以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為統計單位;
5、本報告將所有機構分為四大類,分別為司法系統、政府部門、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其中,司法系統包括法院、檢察院、監獄和公安局;政府部門包括國家政府行政機關,不包括公安局;科研院所包括高校、研究所等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包括一般企業、知識產權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等機構。
三、特別聲明
本報告的統計分析只供參考,最終解釋權歸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
知識產權專業就業方向 本專業學生畢業后可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專利等專門知識產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檢、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或者在版權局、商標局、專利局、科技局等部門從事知識產權管理事務。
從事行業:
畢業后主要在法律、專業服務、互聯網等行業工作,大致如下:
1、法律;
2、專業服務(咨詢、人力資源、財會);
3、互聯網/電子商務;
4、新能源;
5、中介服務;
6、電子技術/半導體/集成電路;
7、計算機軟件;
8、外包服務。
從事崗位:
畢業后主要從事法務、知識產權、專利等工作,大致如下:
1、法務專員;
2、知識產權顧問;
3、法務經理;
4、專利工程師;
5、知識產權專員;
6、法務主管;
7、法務;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7016302
1問題的提出
在知識產權專業的課程設置中,法律類的課程無疑占了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國的學科分類體系中,知識產權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學項下。然而,現實中知識產權專業卻與法學專業有著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識產權專業招生的對象為理科生,就業方向偏重于專利人等方向,學生除了法學知識以外,還要開始一些非法學課程,如管理學、機械制圖等;而就法學課程的開設本身而言,知識產權專業因其專業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識產權”的學科屬性,因而會增加知識產權相關專業的比重,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往往單獨開設課程。這種情況會使得知識產權專業法學課程的比重相對降低,有些專業的法律核心課程不再開設:如《憲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中國法制史》,有些法律課程會某種程度上“縮水”,如《經濟法》僅開設《競爭法》等等。開設課程與課時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在法律知識學習方面不如其他法律專業學生那么系統化。但就現實需求而言,社會作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過系統法律訓練的知識產權專業學生,并不會考慮知識產權專業開課時課時量的有限性。這就對于知識產權專業的法律課程教學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使學生受到更為專業、系統而有效的法律專業培訓?
結合筆者多年來作為學生參與法律課程學習,作為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輯、參與法律教材編寫,以及作為教師進行法律專業課程講授的經驗,筆者認為,在有限的時間內做到更為有效地傳達法律知識,需要對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與剖析,提煉其更為有效的部分,刪除或者簡略講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學教材的編寫,多著眼于一種學科的整體敘事,例如,一個學科是如何產生、如何發展,等等,有哪些整體敘事所需要的原則,有哪些基礎概念,哪些基礎規則,等等。事實上,各學科的教材之間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連,如“法律關系”“法律行為”這種基礎概念,在法理、民法課上講授,但不一定能貫穿到行政法等課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同分冊基于不同的學科立場,出現編排知識的重疊、沖突,以及一些知識的遺漏等等。而現在高校的教學又往往是某一學科由專門的老師負責,一個教師通常不會去深入了解其他學科的課堂給學生講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學科之間呈現各自為戰的情況。如果每個教師僅著眼于本課程的教材對學生進行講授,則兩種情況難以避免:不同課程之間的知識缺乏配合與銜接,知識出現重疊或沖突;各學科基于本學科立場的知識過多,加大了教學負擔。
2現代法學教材中的三種知識
基于這種現實,筆者以為,需要對于各學科的法律知識進行一種整體上的評估,在此基礎上對相關的法學知識進行通盤的考慮,以培育學生準入法律共同體以及掌握相關法律實務技巧為目標,重新考量不同課程中哪些知識需要向學生講授、不同的知識如何向學生講授,以及不同的課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整體的法學知識體系。
在這種背景下,筆者以為首先要區分法學教材里的三種不同的知識:法律知識、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法哲學知識。上述三種不同的法學知識往往被參雜在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學教材的內容,但這三種知識其實是不同的知識,并且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有著不同的意義。
法哲學方面的知識主要是一種對于法律整體性理解的知識,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維度如何界定?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現象要體認哪些價值完成哪些社會功能?等等,上述知識其實并不僅僅體現在法理學中,其他部門法多少也會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這類知識嚴格意義上都屬于法哲學方面的知識。這種知識對于學生整體上認知法律現象會有一定的幫助,但需注意:這些知識往往存在著很多分歧,如關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學派認知差異很大;對于什么是知識產權,學界其實也不存在完整意義上的通說。因此,法哲學知識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法哲學知識本身與法律實務之間的關系不大,因而陳衛東等教授甚至曾經建議在司法考試中取消法理學的部分。而對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學而言,法哲學的知識產權對于進行法律研究意義非常重大,但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務能力意義有限,因而在教學體系中,教師應該有所區分,對于多數學生,可以縮減法哲學的授課內容,并且保證法哲學方面的授課保證在相關知識已有共識的基礎上。當然,對于培養學生最基礎的法律認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學知識,依然需要重點向學生講授,當然這種講授不是幫助學生提升對法現象更為深刻的認知,而是幫助學生學習其他部門法知識做有益的鋪墊。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學被劃分為法學導論、法理學兩門課程,事實上法學導論課程就擔負著上述鋪墊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較法方面的知識通常出現在各部門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門法學科都會對自己的學科史進行一個回顧,建構本學科的一個延續的敘事。同時會將其與該部門法相關他國家的對應法律制度納入進來。法學教材的這種書寫方式其實是為了建構獨立的部門法敘事,使一個部門法形成內在的特有的知識譜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識以及比較法知識,都不是現行有效的國家實定法,如果學生不能有效地從部門法敘事中區分出這兩種知識,誤以為這兩種知識本身是有效的本國實定法知識,反而無助于學生實務能力的培育,甚至會潛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須的法律人尊重本國現行實定法的倫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確,法史知識與比較法知識對于法學學科建設有意義,但對于法律實踐意義不大,并且在中國現實語境中,這些知識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備法律上的規范性;因而可縮減這類知識的講授比例;同時,在講授時,需要教師著重提醒學生這類知識并不是我國生效的實定法知識,本身不能作為生效的法律規則而援引,以免給學生不必要的誤導。
相比上述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真正的法律知識應是基于國家實定法的一天闡釋體系。這種知識是面向實踐的,是學生應該重點學習的。下文將對這類知識進行進一步的剖析。
3對于法律知識的類型化
如筆者上文所言,相對于法哲學知識、法史與比較法知識而言,法律知識的傳授才是我們本科法學教學的重點。而如果跨過學科的藩籬對于法律知識進行具體剖析,則可以發現事實上存在三種不同層面的法律知識。
第一個層面是經驗描述層面。這個層面的法律知識是最基礎的,包括實定法文本知識,以及法教義學所提煉的概念、規則、原則等法律三要素,同時還包括由規則組成的制度。這些知識是法科學生學習法律的基礎。對于這種知識的學習,主要靠的是學生的記憶。而教師則需要從實踐運用的需要出發,對眾多的實定法文本知識進行鑒別分類。對于最基礎最重要在實踐中最常用的知識,應該要求學生準確記憶;對于一些在實踐中有可能用到,但運用頻率相對較低的知識,則需要學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錯誤理解即可;而對于那些在實踐中運用頻率較少的知識,則需要學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識的基本脈絡,例如什么樣的法律文本在做相應的規定,碰到類似問題應該到按照什么樣的方向檢索知識,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強求學生記憶所有的實定法文本。
第二個層面的知識是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單一的經驗描述層面的知識,還不足以使一個學生具備運用法律知識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這種情況下,實踐運用層面的知識就顯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備了這種知識,學生才能夠說真正具備了法律實務方面的“技能”。在具體而言,在法律的實踐運作中,三種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實認定方面的技能,具體而言又包括兩種技能:閱讀事實材料,從中發現相關的法律意義;尋找相關的證據,為自己的法律主張辯護。只有具備了上述兩種技能,一個法務工作人員才能有效地將生活事實與法律規范勾連起來,從而使法律適用于相關事實。其二是以法解釋學為基礎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確定的規范意義,尤其是對個案的規范意義,這就需要解釋技巧、推理技巧,從客觀的文本中去發現有關于個案的意義,從分散的條文中去總結完整的法律規整。因此,幾種主要的解釋技巧以及基礎的邏輯推理方式的培訓,對于法科學生同樣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學生無法也沒必要機械記憶所有的條文知識,在這種情況下,遇到具體個案時,去查找檢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學生能夠有效運用各種工具查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即便他不能準確記憶這些條文,他仍舊能夠較好地運用相關法律知識處理問題。
一、加強對新聞學大學生普及知識產權的緊迫性
1.是素質教育的需要。在經濟國際化的新形勢下,網絡技術發展迅速,知識經濟開始進入百姓生活,知識產權的保護越顯重要。對在校大學生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知識,讓學生了解知識經濟中的知識產權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這是新時期大學生應有的素質。新聞學專業學生是未來中國傳媒的主要力量,知識產權素質應為其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知識產權是創新的產物,知識產權素質教育可以訓練學生保護、運用創新成果的能力。
2.是時代的需要。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成為社會人力、資金、自然資源以外最重要的資源,它作為一種包含財產權內容的民事權利,它保護的對象是無形的知識、是創造性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素質就是運用、創造、保護、經營知識成果的基本素養和基本技能。傳媒成果的產權化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根本特征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創新的成果知識只有實現產權化才能充分發揮作用。大學生畢業走向社會,就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知識產權問題。
3.是傳媒產業發展的需要。在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中國傳媒業如何應對WTO環境下的傳媒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是一個迫切需要重視的問題,中國傳媒大學電視與新聞學院媒體與法治研究室主任王軍副教授認為,我國傳媒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個方面的問題和難點:一是傳媒業缺少代表廣大作者利益的知識產權聯盟組織。在西方國家,這種中立的知識產權聯盟組織發揮著重大作用,可以有效地為作者維權,如法國的記者協會、美國電影家協會、英國演出權利協會、日本的文藝著作權保護同盟等。二是傳媒業的領導層知識產權意識還比較淡漠。知識產權在領導嘴里或許是經常提到的詞,但是真正落實到知識產權保護或者說要投入去研究這個問題,有很多單位的領導就不是很重視。三是傳媒業從業人員普遍缺乏系統、完整的知識產權教育訓練。
二、現有高校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現狀及弊端
1.在專業設置下,把知識產權專業歸屬于法學系列,忽視了對理工類、綜合類學生的知識產權教育。在中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起步較早、培養人才數量較多、師資力量較強、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第一“梯隊”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北京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第二“梯隊”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研究所、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中心;第三“梯隊”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西安交大知識產權中心、上海交大知識產權中心、中山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西北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重慶工學院重慶知識產權學院、山東大學等等都未涉及理工類、綜合類大學。 根據有關專家對北京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11所在我國有影響的理工類和綜合類高校的調研統計顯示,上過知識產權課程的學生不到學生總數的5%。
2.師資資源不足,理論水平有待提高,教學方法單一,重理論、輕務實。在教學中,一般以理論教學為主,注重教授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較少涉及知識產權管理、轉化、自然科學、生物技術等內容,而且教學方法單一。
3.教材編寫良莠不齊。目前,知識產權教材種類繁多,各個學校的教師,不管是否從事知識產權專業都來編寫教材,造成教材質量良莠不齊,某些觀點不一甚至相左。
三、加強對新聞學大學生普及知識產權素質基本知識的對策措施
1.改革高校知識產權普及教育的內容體系。在課程設計上,首先應注重內容的系統性和前瞻性,除介紹傳統的專利性、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內容外,還要講解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生物技術知識發展等熱點問題,既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教授,更要重視知識產權創造、投資、管理和運用的相關知識傳遞,并充分利用典型案例教學法以及多媒體等現代化教學手段來增強授課的生動性和直觀性。
中圖分類號:F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27-009302
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有利于解決我國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相對滯后,特別是企業所急需的具備理工背景又懂得知識產權的復合應用型人才嚴重匱乏等現實問題。但是,從當前已經開辦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高校來看,存在知識產權法學教育與理工背景結合不緊;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結合不緊;傳統教學方法與現代教學方法結合不緊;校內教育與校外司法實踐結合不緊等許多問題。因此,加快知識產權本科專業建設,進行培養方式、教學改革與創新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知識產權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的現狀
1.1 學校類型多樣、層次高,數量逐步增加
據統計,目前我國在本科教育階段開設知識產權專業的學校主要有煙臺大學、杭州師范大學、山東政法學院、上海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重慶理工大學、中國計量學院、大連理工大學、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南昌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浙江工業大學、蘇州大學、保定學院、武漢東湖學院等共計35所高校。從開設專業的高校層次來看有的是綜合性重點大學,有的是地區重點院校。從學校的特點來看,開設知識產權專業的多為政法類院校和理工科大學,這也體現了知識產權專業的自身特點。從開設專業的學校數量上來看,開設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學校數量還不是太多,很多學校也是知識產權作為特設專業后才開始設立的,比如蘭州大學。在35所高校里,武漢東湖學院是唯一的民辦院校,表明知識產權專業本科教育正受到各級、各類學校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
1.2 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明確,突出實務復合性
當前,業界對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達成了一定共識:知識權人才是一種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理想的知識產權人才應當具備一定的理工背景和扎實的法學基礎,并且掌握管理學和經濟學的基礎知識。開設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高校,在相應的人才培養方案中均突出體現了這些要求。下面以幾所高校為例:
(l)西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人才培養目標是培養理工科背景的,能夠掌握知識產權經營與管理知識,熟悉知識產權法學原理和保護的實務知識,具備較高的人文素質和修養的復合型專門人才。畢業的方向是能夠從事知識產權管理、中介和保護。
(2)杭州師范大學:該校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目標是“能主動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科技與教育發展需要,素養全面、有持續發展潛力并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法學專門人才”,畢業后的方向是能在國家機關、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部門、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3)煙臺大學:該校的專業培養目標體現在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專門學科知識,具有一定理工知識和經濟、管理知識,系統掌握普通高校法律專業基礎知識。就業的方向是能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咨詢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機構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從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專業人才。
(4)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專門化班。該校確定的人才培養目標為具備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創新能力、能夠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和未來社會發展需要,能在知識產權相關領域從事咨詢與服務、經營與管理、運用與保護、宣傳與推廣等工作的復合型應用人才。另外還提出了復合型知識產權應用人才應當具備的有關特質,比如:具有扎實的法學、管理學、經濟學基礎知識,外語水平較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學基礎知識;掌握本專業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備從事知識產權實務工作的能力和適應相近專業業務工作的能力與素質等。
(5)湘潭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該校知識產權專業方向強調“以法學理論和實務為基礎,強化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以知識產權保護為指向,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為目標”,培養具備知識產權法律、管理、中介服務等專業理論知識和實務能力以及實務能力的復合型知識產權應用人才。學生畢業后面向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研究機構、科技創新型企業和社會中介等機構的。
由以上幾所高校的培養目標可以看出,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是符合國家發展和社會對復合型應用型人才需求的。
1.3 結合實際,形成了多種具體培養模式
開設知識產權專業是國家發展的需要,是社會對專業人才的需要。以往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大多集中于研究生階段,即學生基本經過本科階段的學習后,獲得了相應的知識背景,尤其理工科知識背景后,繼續在研究生階段開始專門的知識產權學習。這也是如美國、日本的國家采用的培養模式。我國知識產權教育興起20年來,除了法學院傳統的法學學生培養外,也有一些大學開始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培養的新模式的實踐。從目前來看,本科層次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是以法學為核心,通過課程上的復合設計或者輔修課程的要求,來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比如西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設置的學科平臺課程和學科方向課程,煙臺大學法學院則側重引導學生學習計算機相關課程,形成復合的知識結構。湘潭大學的法學專業(知識產權方向)培養要求為學生除完成法學(知識產權方向)主修課程外,還必須輔修一個理工類專業(化學、化工、機械工程、電子信息工程專業中任選一個),例如機械工程類專業。
第二種模式是知識產權雙學位培養,簡稱“T+2”模式。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的雙學位培養屬于此種類型。這種培養模式的學制為六年,學生先修完第一學位后,知識產權法最為第二專業開設,和第一種模式中以法學專業為第一學位,輔修專業最為第二學位恰好相反。
第三種模式是培養知識產權法雙學科生。這一類型實際上是對其他非法學專業,特別是理工科專業的本科生的第二專業(即知識產權法)課程教學;采用這種模式的主要有上海大學和重慶理工大學。以重慶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為例,該院從普通本科理工科專業學生中選拔部分學生轉入知識產權專業進行2+2(2年理工科專業基礎+2年知識產權專業,以下簡稱2+2)人才培養。通過兩年知識產權專業教育,打造具有一定理工科基礎和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水平應用復合型專門人才。最后,經過兩年的學習頒發知識產權專業畢業證書,授予法學學士學位。
2 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社會需求
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設置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的需要,從前面的人才需求分析可以發現社會對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有以下特點:
第一,工作崗位越來越細分。從目前企業對知識產權人才工作職責的劃分來看,其趨勢是職責明晰細分,職業設置上包括專利檢索、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綜合管理等具體職位。知識產權工作的細化,這對知識產權人才專業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從另一方面印證了知識產權人才的復合性要求。第二,與其他職業相比對學歷的要求并不高。企業對知識產權人才的學歷要求主要以本科為主,71%只要求本科學歷,要求碩士以上學歷只有12%,只要求大專及大專以下的比例占到了17%。因此,培養更多合格的,符合社會需求的知識產權本科人才已是大勢所趨。
3 知識產權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創新
從現狀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知識產權本科專業人才培養模式盡管比較多樣,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知識產權法學教育與理工背景結合不緊,知識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結合不緊,校內教育與社會需求聯系不緊等問題,因此,知識產權本科專業復合型人才培養應在“反映現代求新、面向前沿求特、重在能力求實”的指導思想下,構建專業對接職業的能力培養,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識培養,學校協同社會的合作培養的創新培養模式。
3.1 專業對接職業的能力人才培養模式創新
專業對接職業體現的是人才需求的多樣化?!秶抑R產權戰略綱要》將知識產權工作內容分為四個大類:即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因此知識產權人才應當根據不同的社會需求對培養方向進行細分,實現多樣化人才培養,主要方向可以劃分如下:知識產權開發方向、知識產權運用方向、知識產權保護方向,知識產權管理方向。四個方向的人才培養可以有所區別:知識產權開發方向,以理工科為主,法學專業要求可以降低,深入學習專利檢索、分析等專業技能;知識產權運用方向,以商科專業為主,兼修法學,理工科可以弱化,根據市場需求,該專業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出“知識產權經紀”等專業;知識產權保護方向,以法學為主,學生最好是理工科背景,二學位或研究生學習法律;知識產權管理方向,該方向綜合性要求最高,可以作為一個專業來開設。未來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可以根據地區或行業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劃,一方面有利于為社會輸送實際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學生的就業問題。更重要的是,通過專業與職業的對接能夠更有針對性的提高學生的實務能力,實現人才培養目標。
3.2 法律融合科技的知識人才培養模式創新
當今社會,法律與科技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著的。當代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知識經濟飛速發展,特別是我國正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與法律密不可分,需要法律的保障。另外,我國正在實行“依法治國”戰略,市場經濟實質是法治經濟,也需要法律作基礎和保障。因此,在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方面,一方面應該以學習法律為主體,另一方面也要學習科技知識,將二者很好的融合起來。具體內容參見報告第二部分課程內容改革創新。
中圖分類號:G6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4(c)-0194-01
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開展與深化,知識產權在高等教育中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近年來,教育部在各大重點高校及政法院校批準開設知識產權法學本科專業,這使得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模式面臨新一輪的完善與革新。而改善教學方法則是其中最為重要的一環,一方面是因為目前流行甚廣的案例教學法自身存在改進的空間,另一方面是復雜化的知識產權市場環境對專業教學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和要求。
1 卷宗教學:超越案例教學法的學徒式培養
當今在社會學科專業教學中廣泛使用的“案例教學法”,源自于現代大學制度建立之后的法學教育。1870年,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首倡案例教學法;之后,案例教學法延伸至其他大學法學院、醫學院等。所謂的“案例”,是對司法實踐中真實案件的記載和描述,具體包含了真實案件中的人物、地點、情節、法律爭點、困境等細節,據此作事實分析和法律適用判斷,最終解決法律糾紛。就知識產權法專業的案例教學而言,大致采用概括的方法,對生活案例事實進行提煉,舍棄繁瑣的證據和事實認定部分,直接將所謂的“案情”呈現在研習者面前。研習者隨后套用相關法律規則,并以大前提、小前提邏輯模式生產出“法律結論”。
案例教學法雖然滿足了法律教學中規則分析和適用的需要,但是完全忽略了案例事實本身,即“事實是如何來的”,其中包括證據的收集、篩選,事實的認定和推定等環節。對于法律人而言,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同樣重要。經案例教學法培養的知識產權人才,一旦投身社會崗位,往往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方能適應,所接受的案例教學并未能使其顯示出專業優勢。在崗位上,他們面對專業實踐,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概括事件和認定事實,而不是如何適用規則。恰恰在這一點上,案例教學沒有告訴他們應當如何做,換言之,案例教學法沒有告訴他們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的有事實經驗的“學徒”。
據此,填補案例教學法自身的漏洞成為目前法科專業教學方法提升質量的重要內容。在英美法傳統的法律人培養模式中,學徒式的專業訓練必不可缺。既然是“學徒”,那么必然要從各類瑣碎的事物開始,積攢專業經驗。在現代法律職業中,各類瑣碎法律事務的經驗通常記載于卷宗之中,表現為各類證據、文書、筆錄、判決書等。案例教學法的改進,顯然需要從記載經驗的文本著眼,如果能夠在教學過程中采用卷宗材料進行證據分析或事實構建,那么上述問題完全能夠獲得根本性的解決。
2 卷宗教學的可行性:以知識產權法專業為例
從本質上講,卷宗教學是案例教學法的延伸和拓展。卷宗教學法仍然強調對事件的還原,力圖再現案情的細節。但相對于案例教學法而言,卷宗教學一方面強調法律適用問題,另一方面也注重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收集與分析。在知識產權法教學過程中,卷宗教學法具有良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基于知識產權的信息屬性,卷宗材料的收集與分析相較于其他法律學科要簡便得多。
知識產權法學以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課程,同時兼顧專利檢索與信息分析、訴訟疑難案例分析、知識產權等實務內容。知識產權法學以信息商業化所形成的各類社會關系為研究對象,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科技信息??茖W技術為何能夠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利、科學技術如何實現權利化,是知識產權法學的核心問題。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搜尋法律卷宗中判決書所記載的相關證據則是一件較為容易但仍然需要加以訓練的技巧。就著作權而言,就是主張權利的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就專利權而言,就是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就商標權而言,就是經過注冊的商業識別性標志。而專利權相關的專利文獻、商標權的權利信息均可以通過官方的專利數據庫和商標數據庫查詢獲得。因此,在使用法律卷宗、判決書進行教學過程中,教師還可以要求學生進行必要的檢索查詢,以此印證判決書記載的證據,從而較準確地再現案件事實。事實上,學生收集證據和分析證據的能力,通由這一過程完全能夠獲得充分訓練。
3 卷宗教學實現的途徑與方法
在知識產權法本科專業教學過程中采用卷宗法,是重要的教學改革舉措,也是培養具有專業知識綜合運用能力知識產權人才的重要保障。具體而言,卷宗教學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加以實現。
(1)引入知識產權判決書閱讀環節,求學生在進行文本閱讀的基礎上,收集、檢索案情涉及的知識產權證據和信息資料,包括作品、專利信息與文獻、商標信息等。例如,在研習作家郭敬明作品《夢里花落知多少》案件時,可以檢索主張權利的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在閱讀后列出各項相同或實質性相同之處。在專利侵權案件的教學中,要求學生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數據庫,查詢涉案專利技術,并對專利文獻進行技術分析,提煉技術特征。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要求學生進入國家商標局的中國商標數據庫進行基本的商標信息檢索。
(2)建立學習激勵機制。在卷宗教學過程中,發揮主導和主體作用的不是教師,而是學生。學生在這一教學過程中雖然處于被引導對象的位置,但參與并完成閱讀和剖析的主體仍然是學生。那么,教學輔助條件的配備就必須有激勵學生參與教學的激勵措施。最為重要的激勵措施便是將學生閱讀和解析判決書、證據收集、文書撰寫等情況納入形成性成績,即平時成績的考察范圍。
這些知識產權訴訟特有的鑒定,實踐中的稱謂并不統一。有的稱之為技術鑒定或科學技術鑒定、有的稱之為科技知識鑒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稱之為專業鑒定。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訴訟鑒定的含義和范圍不僅僅指技術鑒定,還包括如上例中的作品鑒定等。因此,使用專業鑒定一詞來定義更準確一些。
一、我國當前知識產權訴訟鑒定的現狀
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立法和證據立法滯后,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鑒定結論這種證據形式,但與之相配套的鑒定制度卻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大量出現的鑒定工作在目前的鑒定體制下暴露出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在:
1、委托鑒定機構繁雜。
2、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不統一。
3、鑒定結論稱謂不規范。
4、鑒定人員水平不齊。
5、鑒定依據不明確。
6、鑒定規則制度不完備。
這些問題的出現,對知識產權訴訟造成了許多不利影響。
其一,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知識產權訴訟制度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專業鑒定無規范、無程序、無標準以及重復鑒定、多次鑒定的現狀,拖延了訴訟審理時間,增加了訴訟費用,提高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其二,造成了審判權讓渡。理論上對專業鑒定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實踐中造成認識上的混亂。一些法官出于對法定鑒定機構及其行政級別,或者對權威專家的盲目信任,習慣性地將鑒定結論視為一種優于其他證據的形式,不經實質審查判斷,無條件地將鑒定結論作為審判的依據。也有一些鑒定機構不能分清職責,在鑒定結論中甚至作出司法認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敗。一方面,專業鑒定的混亂給少部分司法人員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機會;另一方面,有些鑒定機構拜金主義思想嚴重,出具模棱兩可,甚至虛假的鑒定結論。敗壞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對于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專業鑒定的上述現狀,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會議紀要形式提出指導意見(《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8]65號),該紀要規定:
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專業鑒定。
2、如果沒有法定鑒定部門,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選擇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權威的專業組織為鑒定部門,也可以委托國家科學技術部或各?。ㄗ灾螀^、直轄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但不應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國家版權局進行專業鑒定。
3、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鑒定專業技術問題,對所提交鑒定的事實問題發表意見。
4、人民法院應當就當事人爭議的專業技術事實,向鑒定部門提出明確的鑒定事項和鑒定要求;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提交給鑒定部門;當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負有保密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告知鑒定部門的名稱以及鑒定人的身份,當事人有權對鑒定部門提出異議,也有權要求鑒定人回避。
5、當事人有權就鑒定項目的有關問題向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見,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認真研究答復。
6、人民法院應當監督鑒定部門和鑒定人在科學、保密、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預的情況下作出專業鑒定結論。
7、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將鑒定結論以及作出結論的事實依據和理由、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人民法院。鑒定結論應當經過當事人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當事人有權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未經當事人質證的鑒定結論不能采信。
除鑒定之外,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還有另一種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判斷的活動,即專業咨詢。由于知識產權訴訟具有專業性強,涉及的技術領域廣泛等特點,往往使案件的審理難度增加。因此,為解決這一困難,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上述科技知識的認知和確定經常會使用鑒定和咨詢兩種辦法。
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確存在法官需向專家進行咨詢的情況。其中既有進行技術咨詢的情況,也有進行專業法律咨詢的情況。而聘請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使咨詢專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審規則的制約,如回避制度、合議制度等等,既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決法官對專門問題的認知能力不足的情況,值得提倡。但專家參與咨詢,無論是技術咨詢還是專業法律咨詢,往往都是非書面,也是不通知當事人的,是法官在開庭和合議之外進行的。這種做法剝奪了當事人聽審和申辯的權利。它既無法保證咨詢專家有無利害關系,又無法使專家對咨詢結果承擔責任,將裁判結論建立在沒有參加庭審,沒有經過質證和辯論,不承擔相應后果的所謂專家意見之上,這對當事人是極不公平的。違背了訴訟的正當程序要求,也違背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原則和辯論原則,是不應當提倡的。
二、專業鑒定的性質探析
知識產權訴訟中專業鑒定現狀的無序和混亂,并非知識產權訴訟所獨有,只是由于知識產權訴訟較普通民事訴訟更多地采用專業鑒定,才使此問題凸現。反觀整個民事訴訟,專業鑒定問題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出現問題的原因,表面看是因為缺乏相關的制度設計,但根源卻在于理論上對鑒定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性質認識不清。這一理論上的模糊認識,直接導致鑒定究竟應由誰來主持,法定鑒定結論的性質是什么,鑒定的主體及其資格和責任等根本問題無從設計。
在證據法理論上,對鑒定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性質的認識歸納起來有三種觀點:
第一,將鑒定視為證據方法。如美國在辯論主義原則下將鑒定人作為廣義的證人,將專家證言作為意見證據,適用于證據規則。
第二,將鑒定視為法院的輔助調查手段。在證據調查嚴格的職權探知主義原則下,專家被視為法院的輔助人員,在法官的指導下進行工作。鑒定結論是法定結論,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權威性。
第三,將鑒定視為法院的調查手段,但同時又將其視為證據方法。如德國雖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鑒定人”,但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仍然堅持自由心證,而不受鑒定人意見的束縛和限制。同時,從立法和司法上又通過程序設計使鑒定結論能夠接受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質疑。
從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看,第72條和第64、66條的規定,似乎既將鑒定作為法院的輔助調查手段,又使鑒定結論具有證據方法的屬性。但是,由于在證據法學理論上采取職權探知主義原則,在立法上強調法官主動調查證據,忽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將依職權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同時法律又沒有規定當事人可自行委托鑒定,實踐中法官也排斥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進而更限制了對法定鑒定結論的質疑,減弱甚至放棄對法定鑒定結論的心證,削弱了鑒定結論作為證據方法的功能。
以鑒定人的回避為例,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適用于鑒定人。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法院對認為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應“交由”或“指定”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接到鑒定請求后安排哪個專家進行鑒定,法院既不知道也無權干預,結果是法官不知道誰在從事鑒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識水平、經驗、技能、資格及社會關系。對此,當事人更無從知曉,這讓當事人如何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再希望對鑒定結論進行質疑已成奢望。
筆者認為,考慮到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我國在鑒定的證據屬性上應當借鑒德國的做法。即在理論上,一方面把鑒定作為法院調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鑒定結論作為普通證據看待,接受質證。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允許公鑒定(法院指定鑒定)和私鑒定(當事人自行鑒定)并存甚至對抗。這樣,既保持了公鑒定作為法官查清案件事實的輔助手段,又確立了私鑒定從不同側面對案件事實的反映,強調了鑒定結論的證據方法屬性。而在訴訟實踐中,法官應當對公鑒定和私鑒定一視同仁,使專家面對專家、科學面對科學,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專業觀點,使真理越辯越明。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專業鑒定制度的思考
改變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專業鑒定現狀已毋庸置疑,構建何種新的鑒定制度尚需討論。筆者認為,可將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專業鑒定分為兩種。一、基于專門機構的儀器、設備或基于行業規則、準則而對專業性問題進行檢驗、測算作出的客觀性鑒定結論;二、基于學識、經驗而對專業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解釋、說明所作出的主觀性鑒定結論。像知識產權訴訟中,涉及訴訟事實爭議焦點的專業性問題,大多屬于可以依設備、儀器或規則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性鑒定結論,而一些需要依據知識產權實體法對訟爭專業問題進行判斷得出的結論,往往屬于主觀性鑒定結論。實踐中,法官應當把所有涉及到的專業鑒定問題歸入這兩種類型,將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看待,尤其對于主觀性鑒定結論,更應遵循相應的證據規則,避免非正式地向專家咨詢,違背程序公正原則。
按照以上劃分,客觀性專業鑒定的鑒定內容一般有:1、確定產品的成分,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質;3、測定產品的性能指標;4、確定相關的統計、財務數據;5、檢索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6、某些普通專業標準下的比較鑒定等??陀^性專業鑒定結果是客觀的權威性意見,只要鑒定人的選任符合正當程序,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一般不會有異議,法院可以經過質證后直接以此作為判案的依據,但在委托鑒定時,應注意委托的范圍和內容一要明確,二要由當事人確認,以保證鑒定的效果,避免當事人反悔。
主觀性專業鑒定的鑒定內容主要有:1、發明創造是否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2、被控侵權物與當事人的專利權、商標權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專利或技術秘密是否具有實用性;4、商業秘密是否在本領域不公知;5、基于經驗對相似性的比較鑒定等。主觀性鑒定結論與客觀性鑒定結論不同,鑒定主體主要是自然人,鑒定結論是以鑒定人的學識、經驗,對法律和本專業領域的理解為基礎,對受托鑒定事項作出的解釋、說明、分析、判斷。由于鑒定人之間的個體差異,鑒定人易受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主觀性鑒定結論容易被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法院在對此類證據采納時尤應注意,不宜直接確認其結論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為判案依據。而應允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私鑒定),提出己方鑒定人的意見。
對于專業鑒定問題的規范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完善鑒定結論的證據規則;一是建立鑒定結論的產生規則。前者是證據制度的一部分,體現于訴訟中律師對鑒定結論的運用和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稱的狹義的鑒定人管理制度,它體現在鑒定人或鑒定機構的自律和監管之中。
在我國現行的證據法框架下,明確鑒定既是法院調查的手段,又是當事人的證據方法的屬性,進而確立法院指定鑒定(公鑒定)和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私鑒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關的證據規則,是規范鑒定結論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在理論上、認識上明確鑒定的性質以后,筆者認為通過以下步驟可逐步完善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專業鑒定制度的建設。
首先,對于客觀性的專業問題,可按規定進行公鑒定(即委托鑒定或指定鑒定),并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后采納;對部分主觀性的專業問題,可以進行私鑒定(即自行委托鑒定制度),通過開庭陳述和辯論后(即專家證人制度)由法官認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棄法定鑒定的做法,明確自然人的鑒定資格,撤銷官方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而鑒定結論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權威性。因此,鑒定機構首先要獨立于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中立性。鑒定結論的權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譽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鑒定機構的身份和性質不會保證其結論的權威性反而會影響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確自然人的鑒定資格,就不能保證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也不能明確出具鑒定結論者的法律責任。
再次,應當建立鑒定人協會或行會,實行行業自律,初期可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行業監管機關,賦于其建設、考核、發展、淘汰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職能,將來發展成為完全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只有這樣,才能有利于當事人訴訟、方便法院的審判。
一、我國當前知識產權訴訟鑒定的現狀
由于我國的民事訴訟立法和證據立法滯后,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鑒定結論這種證據形式,但與之相配套的鑒定制度卻至今未能建立。使得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大量出現的鑒定工作在目前的鑒定體制下暴露出諸多問題。具體表現在:
1、委托鑒定機構繁雜。
2、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不統一。
3、鑒定結論稱謂不規范。
4、鑒定人員水平不齊。
5、鑒定依據不明確。
6、鑒定規則制度不完備。
這些問題的出現,對知識產權訴訟造成了許多不利影響。
其一,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知識產權訴訟制度本身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專業鑒定無規范、無程序、無標準以及重復鑒定、多次鑒定的現狀,拖延了訴訟審理時間,增加了訴訟費用,提高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其二,造成了審判權讓渡。理論上對專業鑒定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實踐中造成認識上的混亂。一些法官出于對法定鑒定機構及其行政級別,或者對權威專家的盲目信任,習慣性地將鑒定結論視為一種優于其他證據的形式,不經實質審查判斷,無條件地將鑒定結論作為審判的依據。也有一些鑒定機構不能分清職責,在鑒定結論中甚至作出司法認定。
其三,孳生了新的司法腐敗。一方面,專業鑒定的混亂給少部分司法人員提供了暗箱操作的機會;另一方面,有些鑒定機構拜金主義思想嚴重,出具模棱兩可,甚至虛假的鑒定結論。敗壞了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對于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專業鑒定的上述現狀,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會議紀要形式提出指導意見(《關于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1998]65號),該紀要規定:
1、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專業鑒定。
2、如果沒有法定鑒定部門,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選擇鑒定部門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權威的專業組織為鑒定部門,也可以委托國家科學技術部或各?。ㄗ灾螀^、直轄市)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但不應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國家版權局進行專業鑒定。
3、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鑒定專業技術問題,對所提交鑒定的事實問題發表意見。
4、人民法院應當就當事人爭議的專業技術事實,向鑒定部門提出明確的鑒定事項和鑒定要求;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提交給鑒定部門;當事人提交并要求保密的材料,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負有保密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告知鑒定部門的名稱以及鑒定人的身份,當事人有權對鑒定部門提出異議,也有權要求鑒定人回避。
5、當事人有權就鑒定項目的有關問題向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提出自己的意見,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認真研究答復。
6、人民法院應當監督鑒定部門和鑒定人在科學、保密、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預的情況下作出專業鑒定結論。
7、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將鑒定結論以及作出結論的事實依據和理由、意見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人民法院。鑒定結論應當經過當事人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當事人有權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未經當事人質證的鑒定結論不能采信。
除鑒定之外,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還有另一種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判斷的活動,即專業咨詢。由于知識產權訴訟具有專業性強,涉及的技術領域廣泛等特點,往往使案件的審理難度增加。因此,為解決這一困難,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上述科技知識的認知和確定經常會使用鑒定和咨詢兩種辦法。
筆者認為,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確存在法官需向專家進行咨詢的情況。其中既有進行技術咨詢的情況,也有進行專業法律咨詢的情況。而聘請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使咨詢專家也受到一系列庭審規則的制約,如回避制度、合議制度等等,既符合正當程序原則,也可以符合程序地解決法官對專門問題的認知能力不足的情況,值得提倡。但專家參與咨詢,無論是技術咨詢還是專業法律咨詢,往往都是非書面,也是不通知當事人的,是法官在開庭和合議之外進行的。這種做法剝奪了當事人聽審和申辯的權利。它既無法保證咨詢專家有無利害關系,又無法使專家對咨詢結果承擔責任,將裁判結論建立在沒有參加庭審,沒有經過質證和辯論,不承擔相應后果的所謂專家意見之上,這對當事人是極不公平的。違背了訴訟的正當程序要求,也違背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法定證據原則和辯論原則,是不應當提倡的。
二、專業鑒定的性質探析
知識產權訴訟中專業鑒定現狀的無序和混亂,并非知識產權訴訟所獨有,只是由于知識產權訴訟較普通民事訴訟更多地采用專業鑒定,才使此問題凸現。反觀整個民事訴訟,專業鑒定問題早已暴露出其制度上的弊端。出現問題的原因,表面看是因為缺乏相關的制度設計,但根源卻在于理論上對鑒定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性質認識不清。這一理論上的模糊認識,直接導致鑒定究竟應由誰來主持,法定鑒定結論的性質是什么,鑒定的主體及其資格和責任等根本問題無從設計。
在證據法理論上,對鑒定在民事證據制度中的性質的認識歸納起來有三種觀點:
第一,將鑒定視為證據方法。如美國在辯論主義原則下將鑒定人作為廣義的證人,將專家證言作為意見證據,適用于證據規則。
第二,將鑒定視為法院的輔助調查手段。在證據調查嚴格的職權探知主義原則下,專家被視為法院的輔助人員,在法官的指導下進行工作。鑒定結論是法定結論,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權威性。
第三,將鑒定視為法院的調查手段,但同時又將其視為證據方法。如德國雖有法院指定的“官方鑒定人”,但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仍然堅持自由心證,而不受鑒定人意見的束縛和限制。同時,從立法和司法上又通過程序設計使鑒定結論能夠接受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質疑。
從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看,第72條和第64、66條的規定,似乎既將鑒定作為法院的輔助調查手段,又使鑒定結論具有證據方法的屬性。但是,由于在證據法學理論上采取職權探知主義原則,在立法上強調法官主動調查證據,忽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使得法官不愿意將依職權指定而得出的法定鑒定結論進行質證;同時法律又沒有規定當事人可自行委托鑒定,實踐中法官也排斥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進而更限制了對法定鑒定結論的質疑,減弱甚至放棄對法定鑒定結論的心證,削弱了鑒定結論作為證據方法的功能。
以鑒定人的回避為例,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回避的情形適用于鑒定人。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法院對認為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應“交由”或“指定”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接到鑒定請求后安排哪個專家進行鑒定,法院既不知道也無權干預,結果是法官不知道誰在從事鑒定,也不知道其人的知識水平、經驗、技能、資格及社會關系。對此,當事人更無從知曉,這讓當事人如何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再希望對鑒定結論進行質疑已成奢望。
筆者認為,考慮到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傳統,我國在鑒定的證據屬性上應當借鑒德國的做法。即在理論上,一方面把鑒定作為法院調查的手段,另一方面把鑒定結論作為普通證據看待,接受質證。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允許公鑒定(法院指定鑒定)和私鑒定(當事人自行鑒定)并存甚至對抗。這樣,既保持了公鑒定作為法官查清案件事實的輔助手段,又確立了私鑒定從不同側面對案件事實的反映,強調了鑒定結論的證據方法屬性。而在訴訟實踐中,法官應當對公鑒定和私鑒定一視同仁,使專家面對專家、科學面對科學,平等地在法庭上展示自己的專業觀點,使真理越辯越明。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專業鑒定制度的思考
改變和完善我國現行的專業鑒定現狀已毋庸置疑,構建何種新的鑒定制度尚需討論。筆者認為,可將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專業鑒定分為兩種。一、基于專門機構的儀器、設備或基于行業規則、準則而對專業性問題進行檢驗、測算作出的客觀性鑒定結論;二、基于學識、經驗而對專業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解釋、說明所作出的主觀性鑒定結論。像知識產權訴訟中,涉及訴訟事實爭議焦點的專業性問題,大多屬于可以依設備、儀器或規則進行檢驗后得出的客觀性鑒定結論,而一些需要依據知識產權實體法對訟爭專業問題進行判斷得出的結論,往往屬于主觀性鑒定結論。實踐中,法官應當把所有涉及到的專業鑒定問題歸入這兩種類型,將鑒定結論作為訴訟證據看待,尤其對于主觀性鑒定結論,更應遵循相應的證據規則,避免非正式地向專家咨詢,違背程序公正原則。
按照以上劃分,客觀性專業鑒定的鑒定內容一般有:1、確定產品的成分,組份及其含量或比例;2、分析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質;3、測定產品的性能指標;4、確定相關的統計、財務數據;5、檢索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6、某些普通專業標準下的比較鑒定等??陀^性專業鑒定結果是客觀的權威性意見,只要鑒定人的選任符合正當程序,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一般不會有異議,法院可以經過質證后直接以此作為判案的依據,但在委托鑒定時,應注意委托的范圍和內容一要明確,二要由當事人確認,以保證鑒定的效果,避免當事人反悔。
主觀性專業鑒定的鑒定內容主要有:1、發明創造是否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2、被控侵權物與當事人的專利權、商標權是否相同(等同或者近似);3、方法專利或技術秘密是否具有實用性;4、商業秘密是否在本領域不公知;5、基于經驗對相似性的比較鑒定等。主觀性鑒定結論與客觀性鑒定結論不同,鑒定主體主要是自然人,鑒定結論是以鑒定人的學識、經驗,對法律和本專業領域的理解為基礎,對受托鑒定事項作出的解釋、說明、分析、判斷。由于鑒定人之間的個體差異,鑒定人易受社會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主觀性鑒定結論容易被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法院在對此類證據采納時尤應注意,不宜直接確認其結論性的效力,不宜直接作為判案依據。而應允許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私鑒定),提出己方鑒定人的意見。
對于專業鑒定問題的規范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完善鑒定結論的證據規則;一是建立鑒定結論的產生規則。前者是證據制度的一部分,體現于訴訟中律師對鑒定結論的運用和法官對鑒定結論的采信;后者即通常所稱的狹義的鑒定人管理制度,它體現在鑒定人或鑒定機構的自律和監管之中。
在我國現行的證據法框架下,明確鑒定既是法院調查的手段,又是當事人的證據方法的屬性,進而確立法院指定鑒定(公鑒定)和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私鑒定)并存的制度,并完善相關的證據規則,是規范鑒定結論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在理論上、認識上明確鑒定的性質以后,筆者認為通過以下步驟可逐步完善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專業鑒定制度的建設。
首先,對于客觀性的專業問題,可按規定進行公鑒定(即委托鑒定或指定鑒定),并在庭審中進行質證后采納;對部分主觀性的專業問題,可以進行私鑒定(即自行委托鑒定制度),通過開庭陳述和辯論后(即專家證人制度)由法官認定。
其次,在立法上摒棄法定鑒定的做法,明確自然人的鑒定資格,撤銷官方的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而鑒定結論的生命力就在于其中立性和權威性。因此,鑒定機構首先要獨立于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其中立性。鑒定結論的權威性是在公正和信譽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鑒定機構的身份和性質不會保證其結論的權威性反而會影響其公正。不在立法上明確自然人的鑒定資格,就不能保證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也不能明確出具鑒定結論者的法律責任。
標準和知識產權作為技術推廣的重要手段,隨著技術創新速度加快,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加深,二者結合所產生的影響日益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在全球化過程中,標準中知識產權的恰當使用有效地促進了技術與產品的兼容性,有利于產業的繁榮和技術創新在國際范圍內擴散,但是近年來,國際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日漸凸顯,我國的不少企業就遭遇了出口的技術壁壘,使得很多產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時候,不斷陷入困境。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共性問題,隨著新興產業的出現以及技術創新速度的加快,如何妥善處理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結合過程中,私權與公權之間的平衡關系,是我們需要積極探索的共性話題。這些問題的研究與解決也將關系到行業的有序發展以及企業競爭力的提升。
1 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已是全球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凸顯的趨勢。
1.1 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融合已經成為各國和跨國公司搶占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制高點的主要趨勢
在技術快速發展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中,將知識產權融入標準,通過標準的實施和推廣,搶占產業發展制高點和市場競爭的有利先機,已經成為各國及各大跨國公司競爭戰略中的手段和措施。個別企業甚至使之成為推行其知識產權全球策略、搶占世界市場的一種手段。國際、地區、協會標準化組織及產業聯盟等,已經大量和系統地在標準中納入知識產權,不斷制定和完善知識產權處置政策,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技術標準的新秩序和新格局。
1.2 在經濟全球化環境下,創新、知識產權、標準、產業、市場的關系日益緊密
技術創新成果產生知識產權,擁有知識產權的技術被標準采納,通過標準實施擴大技術應用、形成市場規模、實現產業興起,這一關系鏈成為了新興產業發展的基本路徑和特點。知識產權制度與標準化結合已經成為國家、區域、企業創新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包含知識產權權益保護問題,也包含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問題。一方面新技術的創造和積累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和鼓勵,另一方面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需要良好的產業秩序和規范。因此,戰略性地結合標準與知識產權,戰術性地處置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將直接關系到我國產業發展和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水平。
1.3 標準研制與知識產權制度結合,形成技術――專利――標準――產業化――市場規模“生態”發展體系,是我國實現工業轉型升級發展的必然選擇
傳統產業由于技術更迭緩慢,經濟效益主要取決于生產的規模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主要是為了保證產品的互換性和通用性,因而技術標準和專利關系并不緊密。而對于新興產業來講,技術更迭周期短、技術創新程度高,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領域。在工業轉型升級過程中,通過在重點行業、重點技術領域組建產業聯盟,以知識產權合作和標準制定等為紐帶,構建自主技術標準體系,推進知識產權創造與產業化應用,提高我國在全球化產業分工體系中的地位,已經是我國政府、企業的共識和重要實踐。
2 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形成新的利益關系,深刻影響著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格局
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既能夠促進新技術的產業化,又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濫用,抑制技術創新的發展;既能夠增強產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又可能形成產業壟斷。因此,妥善把握好兩者的關系至關重要。如果忽視二者結合,則易錯失產業發展良機;如果放任知識產權進入標準,則易造成標準中知識產權的濫用,影響正常的產業發展環境和市場競爭秩序。
2.1 推動產學研用創新體系發展
產學研用是一種知識產權成果研發的新模式,知識產權制度為創新體系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使更多的企業有信心投入到更多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積累工作中。反之,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和保護過度則會降低創新熱情、增加創新成本、阻礙技術創新的可持續性。標準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處置工作是產學研用模式中的重要環節。標準中知識產權持有者可能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設置高額門檻,阻撓其它競爭者的進入,抑制技術創新的發展;也可能通過規范化的知識產權政策,鼓勵技術創新,加快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應用,為技術創新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知識產權與標準相融合將對產學研用創新體系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2.2 支撐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發展
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是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發展的重要橋梁和紐帶。它既是支持產業聯盟發展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又是推動其發展的動力和助推器。企業之間如果只是松散的、形式上的聯合,往往得不到長遠發展。如果通過知識產權與標準這樣強有力的紐帶,把大家的利益穩固地維系在一起、形成合力,才易獲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實現企業的共同目標。不過,產業聯盟畢竟是企業利益的代表,在此過程中,我們要適時發揮政府的引導和監管作用,建立相互制衡的制度體系,以防止產業聯盟濫用知識產權、過度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
2.3 推動創新鏈和產業鏈的互動
多年來,創新體系與產業化和應用規模化的銜接始終未能真正實現。僅有的創新資源難以成為有效驅動力。通過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使創新成果固化成為標準,再通過標準的實施和推廣、知識產權的交易和分配,形成創新資源的有效利用和擴散,才能建立附加值更高的產業體系,形成產業集群。這是一個有形的知識產權生態鏈條,并真正實現了從技術到產業轉移的通路。借助這條通路,政府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提出標準制定要求,科研成果通過“專利池”實現快速擴散和利益回報,以企業為主體實現工程化、社會化和規模產業化。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都能從產業發展中分別獲得稅收、利潤和專利許可費的回報。
2.4 贏得市場競爭的優勢地位
標準本身不能讓參與制定的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地位。擁有新技術標準的企業,要想建立市場競爭優勢地位,必須通過知識產權提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必須迫使競爭對手使用自己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即后來者如要生產或提供符合技術規范或要求并能被消費者接受的產品,離不開他們的知識產權。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可以成為贏得市場競爭的利器。一些在技術和管理上具有優勢的跨國公司或者企業聯盟,正是將標準作為經營策略加以運用,借助其強大的技術優勢作后盾,積極提交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方案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往往贏得市場競爭的主動。當然,如果出現嚴重的產業壟斷現象,不僅會威脅到相關企業或者產業的發展和進步,更為嚴重的是壟斷行為限制了市場競爭,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并使得市場環境受到不正當競爭的影響。
2.5 應對國際新壓力的新要求
我國處于全球產業鏈和價值鏈的低端,根本原因在于處于知識鏈的低端。知識產權的積累是增強知識競爭力的根基,技術標準是有效促進知識產權產業化應用的重要載體。隨著國際經濟新形勢的發展,中國的知識積聚力與生產制造力已經不相匹配,許多跨國公司都將中國作為產品的制造地。中國在成為制造業大國的同時一方面需要面對技術基礎弱、知識基底薄的國內產業現狀,另一方面更需要面臨國際市場日益激烈的標準競爭規則、標準中知識產權處置規則、標準中的專利技術實力競爭、專利許可策略競爭等各方面的新壓力。國內產業已經遭遇過多起標準相關的專利收費案件。我國企業需要熟練掌握并運用標準中知識產權競爭策略,切實提升重要標準中的知識產權競爭力,實現從知識鏈到產業鏈的集群升級,促進從“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產業轉型。
3 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的幾點體會
第一,應客觀看待所謂“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標準”。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技術融合已經成為客觀現實,技術處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已是常態,特別是對處于后發位置的國家和產業來說,這種狀態更是不可避免,因此,在設計和處置標準中的知識產權時,應有所防御或做必要的開放的準備。
第二,設計或處置標準中的知識產權必須依法行事。標準和知識產權分屬于不同的法律范疇,其在技術、產業、市場上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兩者都有可能被用來作為維護或提升競爭力的工具。但是,現實中標準和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發揮作用,必須依據相關法律,不可盲目或不適當地對待標準中的知識產權的處置工作。
第三,制定標準時應提前做好知識產權布局。尤其是對于影響產業升級改造的重大技術標準,更需要重視戰術性專利布局。盡管將知識產權納入標準已經成為當今大多數標準的通行做法,但是如何將知識產權納入標準卻是個具有相當技術要求的過程,其中對專利的布局及申請技巧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并且必須提前解決好專利權利要求與標準技術規范的相關性問題。
第四,標準中的知識產權處置需要在借鑒已有做法的同時,探索適合中國產業發展實際的方式。標準中的知識產權處置在國外已經有比較成熟的做法,包括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池的組建、運作等。但是,我國涉及這方面的問題較晚,現實情況是技術基礎相對薄弱,操作經驗明顯缺乏,因此,應在借鑒和分析國外經驗的基礎上,認真研究我國產業發展的實際,探討適合我國產業發展實際的標準中知識產權處置方式。
參考文獻
[1]張繼宏.專利標準化目標的集成創新―理論、證據與對策[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
[2]朱國華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專利、標準與人才戰略[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0.
一、浙江產業結構特征和知識產權成果
改革開放以來,浙江經濟快速發展,依據資源稟賦與產業基礎,通過體制機制創新與產業振興,形成了以民營經濟發展為基礎,勞動密集型制造業為主體,專業市場和產業集群為依托的輕小工業體系。產業發展格局逐步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轉變,并且第二產業內部結構已由勞動密集型的輕工產業為主向技術資本密集型的重工業產業為主轉變。
浙江制造業在總量不斷擴張的同時,其產品的質量、技術水平和知名度也在迅速提高。2009年專利申請量首次突破10萬件,2010年專利申請量120742件,專利授權量114643件,分別比上年增長11.2%和43.4%,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18027件,授權量5719件,分別增長15.2%和18.7%,年申請量、授權量、每萬人擁有量及馳名商標擁有量等指標位居全國前列。與此同時,杭州、寧波、溫州、金華已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工作示范城市,臺州、嘉興、湖州等城市被認定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創建城市。
二、浙江產業轉型升級面臨的機遇與困境
從國際上看,世界經濟處于緩慢復蘇和低位調整階段,全球需求結構發生著明顯的變化,新一輪技術革命進一步加快,以新能源和低碳經濟為出發點的綠色經濟成為全球經濟新的增長點,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科技創新不斷孕育著新的突破。從國內來看,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速推進,工業化、城市化深入發展,市場需求潛力進一步釋放。從省內來看,浙江“十一五”期間取得的成就為“十二五”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海洋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給浙江經濟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新機遇?!笆濉逼陂g,浙江經濟發展進入加速轉型期,社會建設進入整體推進期,體制改革進入攻堅突破期,總體上說處于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
然而,浙江經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一方面,浙江經濟發展過多依賴低端產業、低成本勞動力和資源環境消耗的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產業層次低,創新能力不強,主要產業尤其是產業集群大都集中在傳統生產領域,多數產品處在價值鏈低端,低成本競爭優勢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另一方面,服務業比重提高不快,欠發達地區發展基礎依然比較薄弱。
三、浙江產業轉型主要任務和重點領域
高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產業具有技術含量高、資源能源消耗少、環境污染小、經濟效益好的特點,是實現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技術創新與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建設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主要產業載體,是引領新一輪產業革命的主導力量。浙江產業轉型升級也將聚焦于這些重點領域,力爭在生物制藥、太陽能電池、廢棄物綜合利用、海水淡化、物聯網、磁性材料、有機硅材料等相關領域培育發展出一批具有高端化、特色化、規模化、國際化的產業和龍頭骨干企業。同時,經濟轉型升級還必須立足現有的優勢和基礎,加快發展傳統產業、讓傳統產業之樹常青,與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是辯證統一、不可偏廢的。
四、助推浙江產業轉型升級的知識產權制度設計與運用
首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是站在國家層面制定、實施和推進的,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對知識資源創造、歸屬、利用以及管理進行指導和規制的綱領性文件。浙江需要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統領下,制定浙江省知識產權戰略、高新技術行業、戰略性新興行業知識產權戰略和相應各地的地區知識產權戰略,并指導一些優勢行業里的龍頭企業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力圖使企業微觀戰略與國家和省的宏觀戰略相符合,行業間戰略與各地區間戰略相協調。國家和省戰略是對各地區戰略、行業戰略和企業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指導方略,企業戰略是對國家和省戰略、地區戰略、行業戰略最終落實的基礎,而行業和各地區戰略則是聯系或指導其他戰略的橋梁和紐帶。
其次,在浙江省知識產權戰略指導下,鼓勵較大的城市制定出臺本地的專利促進辦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責任,主動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實施與本地經濟、科技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專利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專利工作的組織、協調及保障機制。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出臺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培育自主知識產權,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建設創新城市。盡快出臺浙江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評審辦法實施細則、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定期更新浙江省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并向全社會公布,在同等條件下,政府要優先采購屬于扶持發展產業、扶持技術項目的引進消化吸收與再創新產品。對國內企業開發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高新技術裝備和產品,政府實施首購政策;對企業采購國產高新技術設備提供政策支持。
再者,一是對浙江傳統產業轉型升級而言,應將知識產權制度設計與運用致力于推進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標準建設。在皮革制品業、橡膠制品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木材加工業、家具制造業、塑料制品業、紡織業等七個傳統優勢產業內,深入開展商標戰略和區域產業品牌戰略,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充分發揮品牌建設的提升作用,引導和支持更多企業創立品牌,實現由無牌、貼牌到有牌、自主品牌的轉變,加快培育一批國際性品牌。進一步加快標準化工作機制創新,構建適應浙江產業發展需要的標準化工作機制和協調機制,大力支持企業和行業建立國際標準跟蹤機制,積極引導產品生產者制定嚴于推薦性標準的產品標準,并建立以技術標準為核心的企業標準體系。大力協助知名企業率先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通過自主研發、消化吸收再創新、技術改造等方式來參與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支持這些行業龍頭企業知識產權國際化。二是對現代服務業而言,應明確浙江服務業標準化的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積極推進一批服務業明星企業創建國家級標準化試點和浙江省級標準化試點。創意產業是一門新興的產業,浙江要先行先試,盡快制定針對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加大對侵害創意產業知識產權的懲治力度,為創意產業的國際化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在加強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重點領域技術攻關和商業模式創新的同時,浙江要主動借鑒和參考國外關于商業方法專利保護方面的立法與實踐,率先構建和完善我國商業方法專利保護制度。三是對浙江戰略性新興產業而言,一方面要把握好方向,超前部署。加大省市政府對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制藥、新能源汽車、廢棄物綜合利用、海水淡化、高端裝備制造、磁性材料等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和前沿基礎技術研究的投入,建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快這些領域專利審查制度建設,設立快速通道,并及時將創新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加大這些領域自主技術標準的推廣力度,并通過實際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使國際標準更多地反映我國重點領域技術要求和經濟利益,增強我國產品和技術進入國際市場的能力,也有效預防陷入“引進—落后—再引進”的怪圈。另一方面,由于該行業一些領域核心技術的技術標準已經為歐美國際巨頭廠商所擁有,為了防止專利權人在標準化過程中濫用權利和不正當地限制競爭,省市政府應為國內企業提起技術標準化的反壟斷審查,協助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當然還需要省、市、區各級政府制定各種知識產權人才引進與培育工作,其中要重點做好標標準化學科帶頭人、標標準化專家、企業標準化管理隊伍建設,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內高新技術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提供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和政策支持。
最后,省市區各級政府應該站在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高度,加快對生產環境、加工包裝、保險倉儲等生產環節的標準研制,加強生產技術規程、質量安全等質量控制技術標準的研制,建立健全涵蓋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的農業標準體系,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質量安全水平。做好杭州、臺州等地會展農業、超市農業和農業觀光旅游標準化試點,探索建立生產、生態、生活相結合的農業標準化新模式,拓展標準化服務深度和廣度,促進都市農業生產向農業服務延伸,支持農業與服務業的融合創新。
五、結語
本文在分析浙江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所面臨的困境基礎之上,指出通過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助推產業轉型、結構調整、層次升級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并結合省“十二五”期間產業發展規劃綱要的戰略構想,從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領域探索如何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加快審查制度、實施強制許可、強化反壟斷規制、完善資助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等,助推這些產業結構變遷與優化,技術和產品創新,產業價值鏈升級,真正實現從“浙江制造”向“浙江創造”的轉變。
(注:項目基金:本文受浙江省社科聯課題“助推浙江產業轉型的知識產權制度設計與運用研究”(2011N0380)資助。)
【參考文獻】
[1] 郭占恒:推進大平臺大產業大項目大企業建設[J].浙江經濟,2010,1(1).
[2] 蘭建平、羅延發:后危機時代浙江工業化道路怎么走?[J].浙江經濟,2009,17(7).
[3] 傅允生:浙江產業轉型升級約束條件與發展趨勢[J].浙江學刊,2011,3(3).
[4] 蘭建平、劉鵬、苗文斌:借助金融創新推動浙江產業轉型升級[J].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2009(4).
[5] 張楠:日本現代服務業發展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J].現代財經,2010,1(31).
[6] 田杰棠:地方政府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發展研究,2011,7(3).
日前,國家發改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六部門聯合了《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這份旨在促進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發展、構建多層次知識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的文件,再次將人們的視線聚焦到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上。
但在現實中,不少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專利成果并沒有發揮出其商業戰略“殺手锏”的作用,而是被企業封存在榮譽室里,成為對外宣傳的噱頭,沒有將其轉化為產能。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業的專利成果水平層次較低,不能應用于產業,使得我國的產業發展不得不依賴外商,嚴重阻滯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據有關方面透露,中國國內企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只占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專利權。如表面上紅火的彩電業,也因為占彩電價值70%以上的液晶和平板都依賴進口,缺乏自主戰略知識產權,只能淪為勞動密集型的加工流水線。
而相反的是,國外高科技公司在開發出新技術、做出核心芯片后,選擇在中國加工成整機再銷往市場。這樣就出現了不合理的知識產權應用問題:一個產品若擁有核心技術就能獲得獨占的利潤,而整機加工制造所獲得的增值非常少。沒有利潤。企業就沒有動力進行產品的研發和生產。不合理的知識產權應用已經成為困擾我國整機產業發展的巨大障礙。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11月,在中國境內申請的發明專利中,專利申請地址來自日本的有204723條,美國為136875條,而地址為中國的發明專利僅有17466條。據權威部門估計,每年“中國制造”產品為專利支付的費用大約占出廠價的25%~30%。
由于企業核心競爭力和技術創新能力偏弱,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能力不強,這對我國企業擴大對外貿易極其不利。據有關部門統計,自加入WTO以來,我國企業遭遇較大的國際專利糾紛有20多起,訴訟索賠金額逾10億多美元,汽車、電視、手機、MP3芯片、化工材料等行業紛紛遭遇國際專利糾紛。
隨著各類產權市場、技術市場的發展,交易品種不斷增加,交易額逐年上升,特別是知識產權交易量大幅增長,對推動各類資產流動,加快知識產權順暢交易,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功能,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企業優化重組和經濟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