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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離任進行審計與監督,不僅是在新的形勢下對企業干部的監督與管理的關鍵環節之一,而且也是客觀反映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勤政廉政情況,更是建立完善國企領導干部監督機制和反腐敗斗爭的現實需要。實際上,離任審計比較偏重定量分析方面,而任職監督則偏重定性方面的分析。如此看來,同離任審計相比,任職監督的法律地位更高,可以說是較高層次的監督與管理。由于種種原因,當前我國在國企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突出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很難形成合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所以,推進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可以說是健全完善國企干部監督體系的重要方式。
一、推行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意義
(一)有利于強化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干部監督與管理。我們知道,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是要以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為基礎和前提,并通過對領導者任期內的資產、負債、損益等情況進行審查、考核、分析與評價,進而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與管理。實際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起來,也可以作為加強干部管理以及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并逐漸成為了我國加強干部管理與監督的重要渠道之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對于教育廣大干部也意義深遠,進而達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最終目的。
(二)有利于預防國企領導干部腐敗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于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三)有利于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并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序就是,通過從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后,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干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于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并可能影響整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并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于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托,然后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并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梢?,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實施自我監督
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常化、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
(四)實施組織監督
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并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并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少數國企領導干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后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于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于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干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信息更加真實,范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干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后,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干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并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干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范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對象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五、結束語
總之,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是一項涉及到國有企業的領導干部行政管理、經濟管理、組織考核、監察審計、群眾監督等方面的系統工程。因此,我們必須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積極協調,明確職責,相互配合,溝通聯系,扎實有效地開展號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并切實在計劃、實施、考核、監督和管理等方面做到統籌安排,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努力形成合理、合法、高效、科學可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變事后監督、事后審計為事前監督、任前審計,促使國企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逐步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真正發揮其發展國企、繁榮國企的應有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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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審計的主要內容:對市、縣區副縣級領導干部擬提拔為正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任期內負責的專項資金、基金的審批情況;(2)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情況;(3)在經濟活動中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對市、縣區直有關工作部門正科級干部提拔為副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任期內部門、單位財政收支情況;(2)任期內資產、負債的真實情、合法性;(3)代政府管理的各項資金、基金管理、使用的效益情況;(4)任期內考核目標中有關經濟指標完成情況;(5)任期內按規定配發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對鄉鎮黨政正職擬提拔為副縣級的審計對象重點審計:(1)所在鄉鎮社會經濟發展、重大經濟決策和執行情況;(2)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3)稅收收入情況;(4)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5)鄉鎮辦企業稅收、利潤和基建技改投入情況;(6)教育、社保等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7)按規定配發辦公用品的管理、使用情況及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第四條擬提拔對象在市委組織部考察預告后,由市、縣區委組織部向市、縣區審計部門下達書面委托書,市、縣區審計部門根據委托書組織對擬提拔對象進行任前經濟責任審計,并在干部任前公示期限內向市委組織部提供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市委組織部將審計結果報告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向市委報告,市委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或審計調查結果報告和干部任前公示情況,不影響任職的,再正式決定對擬提拔干部的任命。
第五條各級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干部任職前經濟責任審計,支持審計機關開展工作。領導干部本人要正確對待,積極配合。審計機關要認真負責、精心組織好審計工作,切實保證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我市作為市場經濟的先發地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四個多樣化的特點比較明顯,反映在干部隊伍中,活動領域擴大,內容變得更加豐富,工作對象也變得復雜。這無疑加大了組織部門掌握干部表現、準確識人用人的難度。如何選好人、用好人成為當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調查研究,考察學習,市委決定以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人手,來推進干部制度的改革,并從兩方面作了可行性分析。一是政策可行性分析。認為實行干部任前公示符合“十五大”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精神,黨的十五大,對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提出四個方面的要求,擴大民主、加強監督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條例》也明確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從《條例》本身的規定看,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在推薦和考核兩個階段的民主程序規定得比較具體,但對決策階段如何擴大民主,則未作具體規定。任前公示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中增加了一個加強民主監督的環節,實際上是《條例》的原則和精神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延伸和具體運用,也是對《條例》的進一步完善,為擴大干部工作的民主開辟了新的途徑,為加強對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監督,都是很有積極意義的,也是符合干部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的。二是現實必要的性分析。近年來,我市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就擴大民主、加強監督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5年以來,我市先后組織了20多次民主推薦活動,共推薦出1600多名民意相對集中的優秀干部成為選拔任用的主要對象;對任用人選的考核,也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將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一個重要依據。但是,用人上的失誤在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處、科級干部違紀違法現象時有發生。分析這些出問題的干部,發現其中一部分干部的問題發生在任職以前,這也就是說,我們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改進,在干部正式任職前“先讓更大范圍的群眾審一審”,再增加一道“防線”是非常必要的?;谏鲜龇治?,市委決定以實施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為突破口,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
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受到廣大干部群眾的歡迎。但在有些干部中也產生了一些模糊的認識,有的從事干部工作的同志覺得壓力增大了,有的擬提任干部擔心公示中會受到不公正的評價,甚至中傷,等等。對此,市委層層統一思想認識,要求各級黨委和領導干部都必須站在對黨、對人民負責的高度,正確認識和對待干部任前公示制并積極探索努力實踐。教育擬提任干部相信群眾、相信組織,提高心理承受能力。為加強一般干部群眾對任前公示制的認識,加強了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利用多種媒體闡述實行干部任前公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需要把握的幾個問題。與此同時,市、縣兩級在評優創先、發展黨員和確定后備干部等方面也實行了公示制,為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推行創造了良好氛圍。從而使干部群眾在較短的時間內了解、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與這項工作,據統計,全市在各次公示期間,群眾對三分之一的公示對象表明了自己看法,提出了意見。
通過近二年時間的實踐,干部任前公示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是有效地防止和減少用人的失察失誤現象。任前公示制的實施,把對干部的監督從擬任干部的工作單位擴展到整個社會,這樣就有效地解決了新形勢下由于干部社會活動多、領域擴大、隱蔽性增強,而組織監督難到位的局限性,豐富了組織部門在考察過程難以掌握的一些情況,從中可以了解到一些引起干部經濟、生活等方面的某些隱性的東西。如某區在第一批公示中,群眾反映一公示對象在1993-1995期間入股經商辦企業,并遺留債務問題未了清,這種情況在考察過程中就很難了解得到的。因而,實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對全面了解一個干部起到很好的作用,實際上是群眾幫我們把好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最后一關。
二是有力地強化了干部的群眾觀念。實行任前公示制前,干部隊伍中普遍存在著一種“不怕群眾不滿意,只怕上級不注意”現象。公示制的實施,真正地把黨管干部原則和群眾公認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促使干部更加嚴格要求自己,隨時準備接受組織考察和群眾檢驗,真正把對上級負責與對群眾負責有機地統一起來。自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促進了干部思想作風的轉變,更加謹慎用權,為民用權,秉公辦事,多辦實事。可以說,每次公示對被公示干部來說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對未被公示的干部也是一種“清醒劑”,較好地對干部起到了一種警示作用,干部的群眾觀念和廉政勤政意識普遍得到增強。
三是進一步增強了黨委和組織部門的責任意識。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實行任前公示,實際上就是向全社會方方面面征求對干部任用的意見,意味著干部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要經得起考驗。這對黨委和組織部門來說,無疑是一種約束和壓力。實踐表明,實施干部任前公示制后,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貫徹《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明顯增強,特別是在推薦、考察和決定任用干部等關鍵環節上,進一步增強了責任意識,并積極采取一些相關措施加以保證,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質量較過去有了進一步提高。據對88名經公示新任領導職務的干部跟蹤了解,群眾對他們的反映普遍較好。
做法與經驗
為了保證干部任前公示制這一新的改革措施的健康發展,市縣兩級組織部門邊實踐,邊規范,力求科學地把握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各個環節:
1、合理確定公示對象、內容、方式和期限。
在公示對象上,以市(縣)委常委會討論研究擬提拔任職或提名的干部為公示對象。一些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有的作了適當延伸:路橋區對擬任科級非領導職務的干部也實行公示;玉環、黃巖、路橋、天臺等地鄉鎮(街道)和縣級機關黨委(黨組)對中層干部的任職也實行了公示。在公示內容中,以干部現有情況為主。一般公示干部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干部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及現任職務等。至于公示方式,主要通過當地報紙、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對公示期限,考慮時間太長會影響干部正常任用提名,時間太短又不利于群眾反映情況,發揮不了公示的應有作用,因而,目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規定公示期限均為7天。
2、抓住調查核實這一關鍵環節。
調查核實關系到群眾對任前公示制的信任程度,同時關系到對一個干部的準確評價和職務任免,因而市、縣兩級組織部門本著既對群眾負責又對干部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好調查核實這一關鍵環節。一是注意尊重群眾的民利。對在公示期內反映公示對象問題的群眾做到有報必接。在市、縣兩級先后公示的372名干部中,共收到各類反映313件次,涉及干部118人,對這些反映情況,組織部門及時組織專門力量,或找當事人、知情人談話,或到有關部門查閱原始文件、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分類處理。二是注意查證工作的方法。對組織已經掌握或作出結論的問題,如果沒有新的內容,注意向群眾解釋清楚,一般不再調查核實。對于組織上沒有掌握的新情況,即使是匿名和化名的舉報,如果線索清楚,也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但注意查證的方法,即在堅持查清問題的前提下,采取單獨了解,異地談話,多找證據少找人等方法,盡量控制知情范圍。三是對一時難以查清的問題,在公示調查結束時,匯報調查的進展情況,提出深入調查的建議意見。事后由組織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繼續調查核實,問題嚴重的如違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認真做好公示反饋,注重群眾的認可程度。
反饋公示調查結果是實行公示制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效果直接影響群眾對干部任前公示制的認可程度。因而,組織部門認真做好那些署名或當面反映情況的人的反饋工作。在反饋過程中注重把工作做深做細,根據所反映情況的屬實程度對反映人進行不同方式的反饋:對反映的問題雖然一定程度上存在但不是主流、不影響干部使用的,幫助反映人分析問題的性質和程度,介紹黨的干部政策,并交待對此類干部要重點實行教育、監督等組織措施,讓反映人心悅誠服;對道聽途說、反映問題與事實出入較大的進行教育,闡明是非和利害關系,并注意保護群眾的積極性,盡量給群眾的參與創造一個比較寬松的環境。在整個反饋過程中決不向社會“跑氣漏氣”,以免給反映人和公示對象造成思想包袱。
4、區別不同情況,注重對公示結果的運用。
根據公示期間群眾反映問題和調查結果,各級黨委和組織部門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既不失之過嚴,又不失之過寬,區別情況分別對待:對經調查核實,所反映問題不存在或缺乏事實根據的,及時予以任用或提名;對屬于工作上、思想上、作風上一般性缺點錯誤而不影響提拔任用的,通過組織談話,指出存在問題,限期改正后也及時予以任用,如某市有一位干部在公示中,群眾曾反映其在銀行工作的女兒前幾年利用業余時間兼任其下屬一企業會計,領取兼職工資,經查情況屬實,但這是前幾年的事,且已和企業脫離關系,經過組織誡勉后,也及時予以任用;對一時難以查清,在公示結束后還需繼續調查核實的,對其暫緩履行任免職手續;對調查確實有問題的則取消其任職或提名資格。如某縣一名干部在公示中,群眾反映其有賭博行為,曾被當地派出所當場抓獲,經查確有此事,于是取消其任職資格。
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在不到二年的時間內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地推廣,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我們的體會是:
1、干部制度改革只有抓住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制度創新,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當前干部制度改革的熱點問題是干部工作如何擴大民主,如何進一步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干部公示制的實行,使群眾的參與選擇從干部的推薦考察環節深入到干部任用決策這一干部工作的核心環節,而且群眾參與面從干部的工作單位擴展到整個社會,使更多的群眾有了發言權,因而得到廣大群眾的積極支持并踴躍參與。當市本級第一批公示名單在新聞媒體公布后,群眾紛紛打來電話表示對這一做法的支持和擁護,在每批公示中都積極反映情況,或來電、來函,或直接來人反映,為黨委組織部門進一步了解人、用好人把好了最后一關。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
(一)積極開展專項清理工作。按照市紀委的統一安排,開展相關清理工作。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商品房買賣置換中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置或以劣換優及以借為名占用他人住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以借為名占用他人汽車的問題;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或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堅決清理糾正領導干部為本人謀取預期的不正當利益或以各種方式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結合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對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情況進行一次申報登記,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違規問題。
(二)認真做好專項治理工作。認真開展規范黨政機關干部公款出國(境)和國內外出活動工作,加強我局干部公款出國的報批和管理工作,一般性考察、學習和沒有明確公務目的及實質性內容的出國(境)和國內外出活動一律不報批。配合市紀委開展治理公款國內外旅游問題,加強經費來源管理,強化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我局公款接待用餐工作,堅持公務接待費支出限額控制和按季公示制度。配合市監察局進一步推進全市公款接待費改革,擴大試點范圍,實行公款接待用餐費定額制度,強化預算約束。繼續抓好“禁賭”工作,要將“禁賭”規定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繼續開展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問題的治理工作,加強對重點時段、重點處室、重點崗位遵守紀律和執行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認真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
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堅決落實黨內監督各項制度。
(一)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認真貫徹執行武辦發〔20*〕3號文件《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精神,落實局黨組《關于做好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規定,加強和規范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工作,加強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進一步完善廉政談話制度。按照《武漢市領導干部任職廉政談話實施辦法》(武紀發[20*]3號)的要求,落實好新任職領導干部廉政談話制度。認真執行《市財政局黨員領導干部誡勉談話和函詢實施辦法(暫行)》,及時跟蹤和掌握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對沒有或不正確履行“一崗雙責”、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領導干部及時打招呼,進行黨風廉政責任談話和誡勉談話。
(三)進一步完善述職述廉和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和市委統一安排,配合市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規定范圍內的述職述廉工作。各處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人在年度總結工作時,要按規定在本處室進行述職述廉,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派人參加。進一步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會前廣泛征求和收集意見,會中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會后認真整改并及時反饋。加強對各處室黨支部民主生活會督促、檢查和指導,不斷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
(四)推行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推行黨務公開。組織開展處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對在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處。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積極推進黨務公開,認真執行黨內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情況反映等制度。
三、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一)加強反腐倡廉工作的組織落實。市委下達市財政局20*年反腐倡廉工作4項牽頭任務,局里分解為9項工作,落實到7個責任處室(單位),涉及我局配合的有16項工作,落實到10個責任處室(單位),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制度建設兩個專項,落實到兩個責任處室(單位),相關工作已全面展開。承擔反腐倡廉牽頭工作任務的處室(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加強組織領導,研究工作措施,力求取得成效。
**區以擴大民主為方向,以制度建設為著力點,以規范用人行為為目標,抓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推薦提名、醞釀討論、決定任用等關鍵環節,做到邊落實、邊實踐、邊探索,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提高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
以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針對性為目標,實行定期分析、定期研究干部制度。一是實行定期分析干部制度。每年結合干部調整和年終干部考核,定期對區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進行專題分析,重點分析領導班子運行的基本情況、班子結構和干部配備情況、班子和干部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情況、后備干部隊伍情況。針對分析查找的有關問題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提出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意見。近年來,結合先進性教育、作風建設年等活動,開展了多次主題教育活動。*年底,為掌握干部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換屆工作正常進行,區委、區人大、區政協等機關還協同合作,運用走訪、座談等形式加強對干部思想動態的了解,并形成具體的調研報告以供在干部隊伍建設中進行參考。二是完善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討論干部工作,重點研究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具體方案及任免事項,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在制定干部調整方案時,嚴格規范程序,堅持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實行重要崗位的全委會民主提名推薦、干部群眾推薦、差額考察、全委會票決(征求意見)、常委會票決以及任前公示等,做到程序不省略、辦法不變通、操作不走樣,以程序制度的規范確保選拔過程的公正公開。此外,還結合干部調整,在領導職務任期制、交流制、非領導職務干部管理、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資格條件以及破格提拔和越級提拔等方面的要求進行了探索,制定并完善了相關制度,為規范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打下了基礎。三是實行定期公開選拔及公開推薦后備干部制度。*年,江北區分別面向全市和全區開展公開選拔區管領導干部和區管后備干部,實行“兩次公選,一次操作”,在公選中做到“選備結合、選育結合、選用結合、選引結合”,既選拔了一批德才兼備、實績明顯、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到領導崗位上任職,同時也在區內發現和掌握了一批有培養前途和發展潛力的后備干部。此外還有40余名區外優秀人才被引進區內工作。*年,該區推出了19個中層領導職位及3個區管領導職位進行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運用個人意愿申請、崗位能力評估、情景模擬等手段選拔了一批優秀年輕干部,開闊了組織部門的用人視野。*底,結合區管干部年度述職述廉考評工作,通過群眾推薦、領導推薦、組織推薦等途徑,在全區范圍內進行區管后備干部的推薦工作,根據推薦情況,結合干部隊伍建設需要,及時調整充實區管后備干部隊伍。
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化為取向,規范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一是在民主推薦環節擴大民主,規范提名權。全面實施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對每一區管黨政正職擬任職位提出2名(含2名)以上的參考人選名單,在全委會成員中公開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由全委會成員進行民主推薦提名。對擬提拔的領導干部,堅持群眾公認原則,按照《干部任用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民主推薦,由干部所在單位全體人員進行民主投票,根據推薦結果確定考察對象。*年開始還實施了區管干部個人意愿申請制度,效果明顯。二是在干部考察環節擴大民主,規范評價權。通過實行考察預告制、任前公示制等,拓寬考察渠道,擴大考察范圍,把年度考察與專項考察、平時考察與重點考察、談話考察與紀檢、審計調查結合起來,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注重了解干部群眾公認程度,認真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高度重視群眾的來信來訪,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進一步規范考察人行為,明確考察人責任,防止考察失真失實。試行領導干部道德評價體系,加強對干部的政治品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考核,努力提高考核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是在干部討論環節擴大民主,規范決定權。實行新提拔干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對提交區委常委會討論的新提拔干部,事先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有異議的暫緩或取消任職資格。認真做好干部任用前的意見征求工作,及時與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溝通,認真聽取意見。對區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區委常委會表決前還書面征求區政府分管領導意見。實行區委討論干部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前進行認真討論醞釀,形成基本一致意見后再進行無記名票決;對街道(鎮)黨政正職、區級機關正職擬任人選和提名人選,由區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在區委常委會作出決定前,書面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
以完善干部監督管理制度為重點,努力形成良好的選人用人氛圍。一是運用公開公示加強群眾監督。建立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江北區鎮鄉、街道、區級機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與考察公告制的暫行辦法》等制度,全面推行考核公告制,特別是在鄉鎮換屆、街道、區級機關全面考核以及中層干部競爭上崗時,都按規定對考察要求、考察組名單進行公告,并有機結合廉情公布和政績公議,堅持廉政建設“一票否決制”,更廣泛地接受群眾的監督。二是通過干部監督員加強專門監督。出臺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員制度》,每兩年聘請一批熟悉干部工作、公道正派、敢講真話的離退休老同志及在職有關部門領導干部擔任干部監督員,明確監督員的四項監督職責,一年兩次召開監督員會議,聽取他們對區委和區委組織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建議,并不定期組織他們參加區里相關重大會議、通過經常性溝通及時了解掌握他們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對領導干部有關情況的反映。三是通過組織橫向聯系加強組織監督。建立了區紀委與區委組織部工作聯系制度,出臺了《關于加強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委組織部工作聯系的意見》,每季召開聯席會議,分析區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廉潔自律、個人事項、經濟責任審計以及一個時期干部隊伍建設中出現的傾向性問題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干部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互通情況,進一步從組織上加強對區管干部的監督,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定期召開由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區審計局、區檢察院、區法院、區局、區公安分局等部門組成的干部監督工作聯系通報制度,各相關單位將自己掌握的有關情況及發現的一些苗頭性問題互相通報,互相交流,較好地掌握了全區干部隊伍的思想動態。四是運用審計制度加強紀律監督。根據《江北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相關責任單位每年對各單位主要領導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年開始,區委和區政府還聯合制定了《江北區人事審計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人事審計結果責任追究辦法,要求各單位每年一次人事自查,并由區委組織部、區紀委和區人事局牽頭對部分單位進行抽查。五是運用記實制度加強程序監督。*年起,全面實行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制度,主要記載事前溝通、民主推薦、考察預告、組織考察、考察結果反饋、征求分管領導意見、部務會議、書記辦公會、討論票決、任前公示和任職等程序的執行結果,將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有效降低了干部選拔任用的風險,增強了干部工作的公信度。
近年來,科左后旗委組織部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著重在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上下工夫,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建立培養教育機制。加強組織部門對干部培養教育的管理監督,促使他們提高素質,增強能力,是造就高素質人才,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重要措施。一是建立學習培訓制度。針對目前干部培訓中存在的管理松散、內容陳舊和重復培訓的問題,科學確定了各級、各類領導干部崗位知識目標,以及某一領導崗位的任職者所應達到的知識水平。組織人事部門和各行各業的主管部門根據一個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對各級各類領導崗位所需的政治理論、專業知識和文化知識,以及應達到的目標進行量化,制定出比較系統的切實可行的達標要求。同時嚴格實行考試。擔任某一級別某一崗位的領導職務必須通過該崗位的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者,不能擔任該領導職務。二是建立實踐鍛煉制度。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把經過實踐鍛煉、有基層工作經驗作為重要條件。組織部門加強了對掛職干部的管理監督,防止掛職鍛煉走過場。堅持做好審查把關工作,對下級黨委(黨組)推薦的掛職人選,嚴格審查,防止濫竽充數。掛職者從優秀后備干部中挑選,有意識地把他們放到環境比較復雜,條件比較艱苦的地方去工作,或安排到“急、難、險、重”的崗位上經受考驗。建立組織部門、派出單位及接收單位對掛職者進行管理監督的工作機制,防止出現管理盲區。做好對掛職者的跟蹤考察工作,考察結果記入本人檔案,并作為以后調整使用的依據。三是建立輪訓調訓制度。根據改善領導干部知識結構的要求和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把培訓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身上,出現缺訓或以他人代訓等問題時,嚴肅追究部門負責人和應參訓人員的責任,防止出現個別領導干部以工作忙、離不開等理由拒不參加學習的調訓難現象。
建立選拔任用機制。加強組織部門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管理監督,關鍵是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從嚴把好領導干部的“入口關”。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選任管理制度。按照《條例》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了推薦干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以及推薦失真失誤應承擔的責任,防止和克服在干部推薦中的不負責任行為。建立健全了考察干部責任制。明確考察人員在干部考察中的權利和義務,考察失職應承擔責任,加強對干部考察人員的監督。建立健全了黨委討論決定干部責任制。明確規定決定干部任免時應堅持的原則、遵循的程序,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黨委成員各自承擔的責任,違反《條例》造成用人失誤應給予的處分,加強對領導干部用人權的監督。建立健全了干部任前公示制。明確規定公示的范圍、形式、內容、時間、受理部門,以及對反映出來的公示干部存在問題的處理方式,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任工作的監督。二是建立組織部門研究干部把關制度。組織部研究干部堅持把好“三關”:標準關。在堅持干部選任原則的基礎上,嚴格按擬任職務條件對擬任對象進行全面衡量,不降格以求。程序關。對未按《條例》規定的程序決定的干部任免,不予批準,也不提交黨委討論。編制關。在機構設置和職數上,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不亂設職數、亂開口子。三是建立干部選任工作定期檢查制度。會同紀檢部門,加大對《條例》貫徹情況的檢查力度,對干部選拔任用中出現的違反《條例》的人和事依章嚴肅處理。
建立考核考察機制。對領導干部進行定期的考核考察,并依據考核考察結果對其進行獎懲,是組織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管理監督的有效手段。組織部進一步完善了考察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識別、教育、激勵、監督干部方面的綜合功能。一是建立和完善工作實績考核指標體系。組織部切實加強了對建立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范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促,并以此為基礎健全工作實績考核的指標體系??己酥笜藞猿滞怀鲋攸c,綜合性強,涵蓋面廣;具有合理性,經過艱苦努力能夠實現的;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分解、監控、考核和評價。二是建立和完善考核評價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改進干部考核工作,擴大考核渠道和范圍,努力提高考核的準確性。不僅全面了解干部的工作實績,而且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政治表現和廉潔自律情況;不僅了解干部在單位的表現,還要了解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表現;不僅通過民主測評、民意測驗了解對干部的看法,而且通過各種渠道掌握知情人的意見。在考核中,對群眾反映多、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專項調查,以徹底了解事實,分清是非。三是建立反饋、談話和獎懲制度。組織部門對考察對象存在的問題堅持及時向本人反饋,以較好地發揮組織部門干部監督的預防作用。在每次干部考核結束后,考察組或組織部門的領導及時約見考察對象,將干部群眾反映的問題原汁原味地進行反饋,并對有關問題進行認真調查。對考察對象存在的苗頭性的問題,談話者明確指出,督促其及時糾正;對比較嚴重但又夠不上法紀處分的問題,對其進行誡免,限期改正;對嚴重的、本人又說不清的問題,及時向紀委通報。對考察中發現的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給予表彰獎勵,并作為優先提拔對象;對那些政績平平、無功無過的干部進行激勵和鞭策;對那些德才素質差,群眾意見大的干部,果斷進行調整。
加強組工干部隊伍建設,為做好監督管理提供組織保障。旗委組織部結合樹組工干部形象活動,建立了組工干部“十不準、兩報告”制度。同時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組工干部黨性修養,制定了導學、述學、督學、講學等學習制度,加強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識人、知人的能力,大力弘揚組織部門公道正派、堅持原則、清正廉潔的優良傳統。
關鍵詞 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 審計結論 利用
一、重視利用審計結論
重視利用審計結論是提高審計效能的先決條件,是客觀公正評價干部的功過是非、正確選拔和合理調配干部的基礎。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應為評價干部的任內成績、界定干部任內責任、衡量干部任內德能表現提供具體信息,并作為考核、監督干部的重要依據。
重視利用審計結論就是要充分利用量化了的審計結論評價干部工作成績,依據成績任用干部,利用審結結論報告鑒別那些只做表面文章,不干實事,專搞虛假成績的投機者和熱衷于搞形象工程等虛假政績的領導干部。對黨委一級而言,重視利用審計結論就是要在實踐中做到用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檢驗單位是否建立和完善財務監管機制,考察領導班子成員是否依法履行權力,檢查黨委班子是否廉潔自律。依據審計結論進行干部的調配,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讓,劣者下的良性競爭氛圍,從而調動各級干部的積極性。
二、規范利用審計結論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審計、干部、紀檢和財務等部門通力合作,需要有相應的制度規范解決協調配合的問題,需要相應的程序指引審計結論的規范利用。
審計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利用主要是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并將審計結論報告報送紀檢、干部、財務等部門,為干部監督管理提供參考依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向有關部門提出給予行政處分建議;對領導干部工作失職,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嚴重違紀或觸犯法律的,依照有關程序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對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根據《審計法》和相關財經法規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組織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利用主要是將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論報告作為干部日常管理和考察內容備案,作為干部使用和調整的參考依據;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良好,成績突出的,按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作為調整干部的參考依據;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不稱職或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應采取談話教育等方式督促改進;依據審計結論,為遭受非議的干部澄清事實,保護干部;針對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及早采取措施,幫助、挽救干部;充分利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材料,教育、警示廣大干部。
紀檢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利用是把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論報告作為干部廉政材料備案;以審計結論報告為依據,結合考慮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對審計查處的違規違紀問題,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立案查處的,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財務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利用是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會計人員,建議調離會計工作崗位、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被審計單位,建議進行整頓和調整會計機構;將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作為編審被審計單位部門預算的參考。
三、合理利用審計結論
合理利用審計結論首先要區分被審計者的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這三種責任屬于審計定性,在處理處罰方式上不相同。三種責任應分清前任領導犯下的錯誤波及到后任領導,哪些是后任領導有權、而且有能力制止卻未制止,哪些是后任領導不能制止的責任。
其次,對審計結論的利用要講究方法,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對肯定性的審計結論,審計部門應行之有效地給予宣傳,干部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對問題性的審計結論,按問題性質區別對待。對只涉及一般性問題的,由組織部門出面找被審計者談話教育,防止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對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先由審計部門按照財經法規規定對被審計者所在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然后由干部部門對被審計者談話教育,每年跟蹤審計一次,經兩次審計仍沒有改進的由干部部門對被審計者宣布就地免職。
隨著審前公示制度和審計結論公告制度的推行,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實現一定范圍的公開,審計結論的透明度也會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同時對審計結論的客觀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條件下,如何控制增大的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儼然成為審計人員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然而解決這類問題的最終落腳點仍然是為了更科學、更合理、更有效地利用審計結論。隨著上述制度的推行,審計監督與輿論監督將得以結合,這將有利于形成領導干部的監督環境,最終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利用程度。
參考文獻:
后備干部的好壞,決定著選拔上來的領導干部的優劣。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視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好后備干部隊伍。對此,有如下四個“程序”:
程序一:“公選”擇優。在選任干部的第一環節第一程序采取公開選拔的方法,充分體現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突出了群眾的知情權,也強化了干部的自主意識,擴大了組織的選人視野,避免了在少數人中選人的不足。公選后備干部是治本之舉,方法是每年公開選拔一次。程序二:民主推薦。選任干部在第一環節進行民主推薦,強調了群眾的參與權,堅持了擴大民主這一正確方向,也防止了由少數人選人的傾向。程序三:本級主選。本地區、本部門根據既定的比例,集體研究確定進入考察范圍人選。程序四:上級審定。在提前介入下級選拔后備干部工作的基礎上,對下級上報的后備干部建議人選名單及整個選拔工作進行審核。
第二環節是:“后備”自報、組織統籌、因需施教、動態管理的干部培養監督制度。這是由承擔后備干部培養教育工作的有關職能機構來運行操作并把關負責。
程序一:“后備”自報。就是后備干部根據自己的實際,自報學習的內容、重點和培養的方式等。目前,掛職鍛煉采取的是單位上報名單,這比上級部門抽調好,但如改為后備干部自報,更能體現自主學習的原則,更有針對性。上黨校培訓,目前普遍采取調訓的方式,如改為后備干部自報今后一至二年培訓鍛煉的安排和需查漏補缺的內容,可較好地增強培訓的針對性。程序二:組織統籌。培訓管理部門根據多數人的要求和組織掌握的每個后備干部的特點、不足及今后使用的方向等,分輕重緩急,統籌考慮培訓和鍛煉的規劃。程序三:因需施教。進一步提高培訓效果。程序四:動態管理。后備干部隊伍不是保險箱,而是過濾器,要通過年度考核對后備干部繼續進行篩選,使其隊伍在動態管理中始終成為“一池活水”。
第三環節是:后備“考察對象”、篩選“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考察“考察對象”的干部考察監督制度。這是由承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職能機構來運行操作并把關負責。
從什么人中提出考察對象,采取什么方式確定考察對象及如何考察“考察對象”,是能否保證選人用人質量、能否防止和杜絕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最容易忽視、又最為關鍵的一個環節。因此,必須在此科學設卡,切實把關。這一環節有如下四個程序:
程序一:后備“考察對象”?!昂髠洹闭?,“候備”也?!陡刹咳斡脳l例》規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一般應當從后備干部中選拔”。我們認為應建立干部“考察對象”由后備干部候選制度。其方法是:班子中出現缺額后,如果采取競崗方式,就把報名競崗的后備干部按姓氏筆劃為序列單(如果不競崗就把其所有后備干部列單)交給群眾推薦選擇。由于有了“后備干部”與“考察對象”的對接方式,就從基礎上或根本上開通了干部由“備”到“用”的渠道,從而也就從制度上解決了“備”與“用”脫節的問題。
程序二:篩選“考察對象”。因為確定考察對象后還要進行全面細致的考察,所以這次的考察了解要緊緊圍繞能否作為“考察對象”來進行。在此基礎上,考察組成員分析比較,從后備干部中提出考察對象的差額人選,并寫出分析報告,供組織在比較中加以選擇決定。
程序三:確定“考察對象”。對于考察組提供的考察對象人選,組織部門專門開會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程序四:考察“考察對象”。此次考察與確定考察對象不同,應為點名考察??疾熘攸c應是德、能、勤、績、廉。如果是差額考核,應提出使用意見,并根據領導班子需求來比較各個考察對象的優劣,然后向有關方面匯報,并進一步準備上會材料。
完成這一環節后,將擬任用的建議名單轉交下一環節。
第四環節是:定時任用、常委會提名、“全委”票決、公示把關的干部任用監督制度。這一環節由承擔匯總材料、規范上會的干部綜合職能機構運行操作并把關負責。任用是整個領導干部選拔流程的關鍵環節。
程序一:定時任用。為了防止臨時動議干部,應建立領導干部定時任用制。為了與全委會同步,可一年票決兩次干部,使全委會既管事也管人。程序二:常委會提名。對于考察好的擬任職干部,要在黨委常委會上加以討論研究后向全委會提名。會議具體程序按《干部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執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對所有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實行提名,由全委會來決定干部的任免。程序三:全委會票決。對于常委會提名的擬任干部,實行全委會委員票決制,真正保證每人一票、集體領導和過半數同意方可有效等原則的落實。程序四:公示把關。全委會票決以后,再將所任干部向全社會公示7至15天,讓群眾最后把關。
第五環節是:任期制度(或聘任制度)、試用期制、年度考核、任期審計的干部管理監督制度。這一環節由承擔干部日常管理的有關職能機構來運行操作并負責把關。要改變重選拔任用輕管理考核的傾向,要根治“能上不能下”的頑癥,就應在這一環節上下功夫。其程序有四:
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干部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為依據,不斷優化、調整中層干部隊伍結構,不斷激發機關干部愛崗敬業、奮發向上的積極性,把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干部選拔到需要的領導崗位上來,為不斷開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事保證。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2、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堅持人適其崗、位得其人的原則。
4、堅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的原則。
三、競崗職位
1、財務審計科科長
2、政治處副主任
3、法律服務工作管理科副科長
4、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只限事業編制人員)
四、競崗條件
1、德才表現好,組織能力強,政績突出,群眾威信高。
2、能力、素質和特長適應所競爭崗位職責要求。
3、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4、正科領導職位男性年齡在50周歲及以下,女性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副科領導職位男性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下,女性年齡在40周歲及以下。
(時間截止至年11月12日)
5、競爭正科領導職務須具備副科領導職務滿二年或主任科員滿一年以上的經歷;競爭副科領導職務須具備科員滿三年或副主任科員滿一年以上的經歷。
6、具有局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
7、具備競爭崗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8、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實施步驟
1、民主推薦:廣泛征求干部群眾意見。在全局范圍內對擬任職位進行民主推薦,將推薦結果上報局黨組討論研究。
2、思想發動:召開全局干部大會,動員部署競爭上崗工作。
3、公布競爭上崗的職位、任職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4、公開報名:符合正副科級領導職位競爭條件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報名并填寫《南開區司法局科級干部競爭上崗職位報名表》,每人限填報一個職位,并表明是否服從組織安排。逾期不報,視為棄權。
5、資格審查:政治處負責對報名人員按任職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后將競職人員名單、報名表等材料一并報區人事局再審查。審查通過后公布參加競職演講者名單。
6、筆試考試:經審查合格人員,政治處組織進行筆試測試??荚噧热葜饕锹男懈偁幝毼宦氊熕貍涞幕局R和能力。
7、競職演講和民主測評:召開全局干部大會,由競職者作競職演講,競職演講的內容包括本人的基本情況、競職意向、競爭本職位的優勢和有利條件、今后工作的目標及采取的措施,發言時間不超過15分鐘,若同一職位競爭人數在2人及以上的,1人演講時其他人員要回避。評委向竟職人員提出問題,由評委進行綜合打分。最后根據競職者的平時業績及競爭演講、答辯等情況由參評人員填寫民主評議表。
8、確定擬任人選:黨組根據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等情況,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并報區人事局審核。
9、組織考察:對擬任人員進行考察??疾觳扇€別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進行客觀公正的了解情況,由政治處對考察結果進行梳理,向黨組報告。
10、討論決定:黨組根據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等步驟,集體討論確定人選。
11、任前公示:公示期為7天,內容包括:公示對象、職位、公示期限、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反映意見處理辦法等。
12、組織談話、任命:經任前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由政治處提請黨組同意,辦理任職手續,下發任職通知。黨組指定專人對任職人員進行任職談話。
六、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競爭上崗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局競爭上崗領導小組,組長:于冠波,副組長:寇德祿、李建國、周俊亭,成員:張葵、馮秀慧。
七、時間安排
1、11月9日至11月11日廣泛征求干部意見,在全局范圍內對擬任職位進行民主推薦,匯集推薦結果,上報局黨組。
2、11月12日至11月13日動員部署競爭上崗實施方案,公布競爭職位、任職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個人報名填寫職位報名表。
3、11月16日政治處負責對報名人員按任職條件初步審核報名競職人選資格。
4、11月17日政治處將初審后的相關材料報區人事局再審查。
5、11月18日公布參加競職演講者名單并通知競職者本人參加競爭,準備競職演講材料。
6、11月18日至11月20日個人起草競職演講材料。
7、11月20日政治處部署筆試測試工作,發放相關復習資料。
8、11月23日政治處組織進行筆試測試。
9、11月24日至11月25日競職演講答辯、民主測評。競職演講評委組成人員包括:區人事局有關領導、局領導班子成員。
10、11月25日黨組根據演講、測評等情況,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并報區人事局審核。
11、11月26日對擬任人員進行考察;
12、11月27日根據擬任人員答辯、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局黨組召開會議,研究確定人選。
13、11月27日至12月3日對擬任人員進行任前公示。
創新培訓機制,提升干部法治素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迫切需要一支善于依法行政、依法執政的高素質干部隊伍。組織部門在干部教育培訓工作中,要把法治思維能力作為重要內容,創新設計培訓課程,通過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形成常態化的干部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制度,使黨員干部能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思考問題,作出決策。近年來,大連市中山區從提高黨員干部依法辦事能力著手,積極探索黨員干部法治教育培訓工作新模式。首先,健全法律知識學習制度。制定了“中山區干部三年培訓規劃”,每年年初在全區開展干部教育培訓需求問卷調查,根據反饋結果量身定制干部培訓方案,并明確要求區委主要領導帶頭學法、帶頭授課,干部堅持每周固定時間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專題學習。其次,專家法治講座實現常態化。圍繞加強黨的建設、依法治國理念、相關法律法規、黨風廉政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內容,聘請專家學者前來進行情景教學和體驗式培訓。再次,建立處級領導干部預防職務犯罪培訓長效機制。通過廉政基地學習、觀看警示教育電視專題片、剖析個別領導干部腐敗案件等授課形式,每年集中兩次對全區處級干部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封閉式警示教育,增強了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意識。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在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依據之一。
第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工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或政府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下級審計部門對上級管理的領導干部(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上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七條審計部門在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綜合分析,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并提出審計建議。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整改意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三)對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對涉嫌經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八條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違法違紀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證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領導干部(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應及時研究分析并提出懲戒、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考核干部廉政情況的依據之一。
(四)運用經濟責任審計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
第九條組織、人事部門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比較好、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為干部任用的政績依據之一。
(二)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問題較為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作出組織處理。
(三)將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結果運用情況歸入干部檔案,作為考核干部業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財政等管理部門應根據部門職能和日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考核的依據之一。
(二)組織檢查和督促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整改。
(三)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部門和單位嚴重負債、資產嚴重不實、擅自處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誤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針對領導干部(人員)履行經濟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普遍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認真整改的,責令立即糾正;對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應適時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作出報告。
第十四條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第十五條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必要時對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