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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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期初資產-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
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托理財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揮和干擾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或美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30%作為傭金。 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且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期初資產30%的那部分虧損由甲方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30%,乙方承擔70%。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傭金10萬*30%=3萬元,如果到期虧損30萬以內,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虧損超過30萬,假設虧損了40萬,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30萬那部分為10萬,甲方賠償乙方3萬元,而乙方自己承擔虧損37萬。在結算日或委托期滿時,未平倉
的單子不能參與利潤或虧損的計算,未平倉的單子是贏是虧都不拿來參加核算利潤和虧損,只用平倉后的單子的贏虧情況來核算。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終止協議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3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為負數,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虧損。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協議期內如果虧損大于30%,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中第2款“未到委托結束日期”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協議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再次委托視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結算后,賬戶期初資產值應變更為結算后重新委托時的資金量,相當于結算后的再次委托視為新的一次委托,其贏利與虧損都與結算前的金額無關,新的賬戶資金量作為該次的期初資金。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請仔細閱讀后,請確認完全認可時方可簽字。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委托理財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資金帳戶并且開通網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甲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委托方式與結算
1、 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3.25%,即虧損大于3.2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3.25)* 0.5=3.37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3.25)* 0.5=3.375萬元,如果利潤在-3.25萬與3.25萬之間,甲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賬戶資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資金,若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50% 作為傭金,然后重新簽訂合同。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六、交易對象:A股、B股、國債、企業債、可轉債、三板轉讓、封閉式基金、ETF、權證(可選擇一種或多種)。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揮和干擾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或美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期初資產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30%作為傭金。 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已平倉單子利潤率為負數,且當(虧損金額/期初資產30%)時,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期初資產30%的那部分虧損由甲方雙方共同承擔,甲方承擔30%,乙方承擔70%。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傭金10萬*30%=3萬元,如果到期虧損30萬以內,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虧損由乙方自己承擔。如果虧損超過30萬,假設虧損了40萬,乙方不付給甲方傭金,超過30萬那部分為10萬,甲方賠償乙方3萬元,而乙方自己承擔虧損37萬。在結算日或委托期滿時,未平倉的單子不能參與利潤或虧損的計算,未平倉的單子是贏是虧都不拿來參加核算利潤和虧損,只用平倉后的單子的贏虧情況來核算。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終止協議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30%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為負數,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擔虧損。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協議期內如果虧損大于30%,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中第2款未到委托結束日期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協議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協議,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再次委托視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結算后,賬戶期初資產值應變更為結算后重新委托時的資金量,相當于結算后的再次委托視為新的一次委托,其贏利與虧損都與結算前的金額無關,新的賬戶資金量作為該次的期初資金。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請仔細閱讀后,請確認完全認可時方可簽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范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 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 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 %,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 %,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財合同范文3 甲方(受托人):
乙方(委托人):
甲乙雙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投資合作事項:
乙方將出資--------萬元的股票帳戶委托甲方進行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的投資操作,實現資金與操作技術的投資合作,以求獲得較好利益。
二、投資合作具體要求:
1、乙方在雙方認可的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并存入委托資金、辦理電話委托交易系統或網上委托交易系統。開戶資料由乙方保存。乙方僅告訴甲方股票帳號、交易密碼及委托電話(或委托網站),確保甲方可以進行正常的股票交易。股票帳號和密碼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
2、在委托開始之前,乙方帳戶上如果有歷史遺留股票,將按委托開始日收盤價格計算為初始投資資金。委托開始后,乙方帳戶內遺留的股票,甲方將視市場情況對乙方帳戶里的股票品種進行更換或者持有。
3為保證資金安全和操作的穩定性,委托期間乙方全權委托甲方買賣股票。乙方對甲方的操作享有查詢權、監督權和建議權,但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買賣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托資金的股票買賣和擅自變更股票帳戶交易密碼、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動用或退出股票帳戶上資金,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因此而不承擔虧損責任。
4、甲方在操作上應高度負責,以資金安全為原則,按操作計劃、操作制度、風險控制方法進行適時交易,確保操作資金安全獲利。
5、甲方對操作帳戶資金、交易記錄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乙方對操作帳戶所投資的個股品種以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其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三、操作風險控制
1、甲方無操作帳戶上提取現金和轉移資金的相關手續依據,以保證資金安全。
2、在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同時,甲方將對股票總市值進行10%的標準止損,待時機成熟時再進行交易;虧損超過10%時,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
四、投資收益的分成和結算
1、投資收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甲方與乙方按照3:7(甲方占3成,乙方占7成)進行分成。
2、每月預結算一次,12個月總結算。每月結算后24小時之內由乙方將甲方分成部分匯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對本協議中的約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后以書面形加以修改或簽訂補充協議。
2、若乙方不能按時將投資收益分成匯到甲方指定帳戶,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乙方的合作,并依據本協議享受收益,。
3、如因發生戰爭、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作協議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4、除發生以上規定情形外的單方面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對方投資額-------%違約金.。
5、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對雙方發生的任何爭執,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請裁決。
六、其它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于------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簽字即生效。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一、茲有甲方將自有資金委托乙方參于證券市場的操作而簽訂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賬戶內操作,甲方隨時監督操作過程和結果,對任何不認可的乙方動作可隨時提出異議,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隨時終止委托。(委托操作時,若是甲方舍不得換股,乙方就在該品種上做差價,不換品種。若是甲方不留戀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擇股標準換股。)
三、對盈利部分進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結算壹次,結算后三天內付清。
四、若當月沒有利潤則不分成,若產生虧損由甲方承擔,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資之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試行期_________;適用于任何網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帳戶和操作密碼通知乙方即能雙方同時管理同一帳戶,若試行期滿甲方不滿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銷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試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則從合同生效日起計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終止委托并完成結算分配之日自動失效。
六、本合同未盡事項可補充完善,若有與相關法規相悖之處可隨時予以糾正,對不違規內容則持續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資金賬號:_________
乙 方: 住址: 宅 電: 手 機:
身份證: 開戶行: 帳號:
一、定義
1)甲方/客戶:協議出資人,系乙方提供的理財服務并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對象,亦是甲方。
2)乙方:協議理財服務提供者,受甲方授權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操盤者。
3)本金:指甲方授權乙方在指定帳戶內從事對應投資理財的原始資金總額。
4)保底收益:協議中乙方承諾甲方最低保證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5)信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信任而富貴”,甲方負風險全責,享利潤70%;乙方享利30%。
6)保富:理財服務品種,指“保障而富裕”,甲/乙各負風險50%,享利潤50%。
7)安富:理財服務品種,指“安全而富有”,乙方負風險全責,享利75%;甲方享利25%及保底收益(等同協議期銀行存款定期年息兩倍)。
8)投資對象:股票、黃金、外匯。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理財帳戶操作原始密碼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限壹年。
協議期間不得半途中斷理財而提款,如甲方真有急需可與乙方協商終止合作,但如有損失全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理財風險。如有利潤產生,甲方必須按協議給予乙方報酬。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后,應盡早向乙方提供理財操盤原始密碼。
2)在理財操盤期間不得改變操盤原始密碼而自己操盤。
3)理財月結算期,負責向乙方提供協議報酬并及時將金額轉入乙方帳戶。
4)按協議承擔、享受規定的風險及利潤分成。
5)按協議享有理財過程的風險損失知情權及協議規定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協議簽定后,必須恪守誠實信用,殫精竭慮,專心打理,提供優質理財業績。
2)在理財期間必須盡力按月結算,準時通知甲方查帳及分享利潤提成。
3)依協議規定承擔對應的理財風險及享有利潤分成。
4)享有理財期間操作保密權,甲方不得干涉阻擾。
5)如有規定,必須將過程損失按10%、20%、30%遞進及時告知甲方。
五、協議約定
1)甲方委托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進行操盤理財,投資對象 ,理財服務品種 ,原始資金(本金) 萬。
2)甲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乙方負風險責任 享利 %。
3)經協議,甲方 理財過程損失知情權,乙方必須及時遵守行動。
4)本協議所有理財風險損失均指相對原始資金總額---本金而言,所有風險承擔皆以此計;協議期甲方累積總利潤分成加最終資金大于本金加保底收益后,乙方不再承擔損失責任。
5)合作雙方必須遵守誠實信用,保證提供信息真實可靠。否則承擔由此造成對方的損失。
六、違約責任及附則: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雙方必須守約,違約者須賠償對方損失,賠償額為本金5%
1、甲方需給乙方提供實盤交易帳戶,賬號為xx,帳戶金額為xx美金。
2、甲方承擔風險的0%,承擔利潤的50%;乙方承擔風險的100%,承擔利潤的50%。
3、甲、乙雙方應按季度進行利潤分紅。若利潤達到100%,經協商可直接分配利潤。
4、乙方在操作甲方實盤帳戶之前,需交xx元RMB作為保證金。保證金委托第三方監管。
5、乙方要操作甲方實盤帳戶期間,帳戶虧損額不得超過xx美金,若虧損達到或超出xx美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倉內虧損額度將在乙方保證金內扣除。若乙方在超出合同規定的虧損繼續操作,超出虧損額度的部分,將由乙方雙倍補償。
6、乙方做單必須在甲方知情的情況下,違規所獲得的盈利將不予以支付;
7、甲方如單方面解除合約,必須提前1個月內通知乙方,如甲方單方面違約,且甲方所委托的投資賬戶虧損未達到xx美金,則賬戶所造成的虧損全部由甲方負責,賬戶內所有贏利歸屬乙方。(自愿退股協議書)
8、為防止用電和網絡出現故障,乙方做單必須設定止損,若因不設定止損而帶來的資金損失將全部由乙方負責。
甲方:
聯系電話: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著公平、公正、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已在_________開立期貨賬戶:
姓名: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2.該賬戶委托乙方進行國內期貨買賣操作。具體委托期限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乙方將以自己的專業技能、信息優勢、特定的技術及理論以及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職業規范為甲方買賣國內期貨合約。
4.在委托期內,為增強雙方的透明度,甲方有權隨時查詢上述賬戶的交易情況,但不得干擾乙方操作,不得擅自改變乙方正常的交易。否則,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5.當虧損超過資金的_________%時乙方必須通過電話或email的方式通知甲方,此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保險合同:期貨理財委托協議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6.盈利分配:為保障雙方的利益,以期貨交易結算單為準,每達到盈利_________%以上(含_________%),雙方結算一次。甲乙雙方按盈利額_________的比例分配(即:甲方獲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乙方獲取盈利部分的_________%)。
7.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8.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本協議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發證機關: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一、茲有甲方將自有資金委托乙方參于證券市場的操作而簽訂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賬戶內操作,甲方隨時監督操作過程和結果,對任何不認可的乙方動作可隨時提出異議,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可隨時終止委托。(委托操作時,若是甲方舍不得換股,乙方就在該品種上做差價,不換品種。若是甲方不留戀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擇股標準換股。)
三、對盈利部分進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結算壹次,結算后三天內付清。
四、若當月沒有利潤則不分成,若產生虧損由甲方承擔,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資之外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試行期_________;適用于任何網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帳戶和操作密碼通知乙方即能雙方同時管理同一帳戶,若試行期滿甲方不滿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銷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試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則從合同生效日起計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終止委托并完成結算分配之日自動失效。
六、本合同未盡事項可補充完善,若有與相關法規相悖之處可隨時予以糾正,對不違規內容則持續有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資金賬號:_________
(一)關于原告兩個行為性質的認定
本案中,案件焦點主要在于原告對系爭賬戶資金的減少是否存在過錯,這個問題又集中體現在對兩個行為的認定上。
1.原告將身份證等重要資料交給王某,并告知密碼等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被告認為本案系爭款項是原告存入被告C支行后通過F支行開通的網上銀行轉出,而該網上銀行系原告將其身份證、理財金賬戶卡及該賬戶密碼交付、告知案外人王某后由王某開通,因而開通網銀的行為及轉賬行為,均應視為原告的行為,由原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一觀點是銀行業普遍持有的觀點,但在本案中,并未被法院認可。這是因為上述事實未經證實。退一步講,即便原告實施了上述行為,也是因為王某是銀行工作人員,是出于對銀行的信任。而且,在本案中銀行在辦理開戶申請、網上銀行等可能致使客戶資金流動等重要業務時,沒有要求客戶本人到場,而是任由他人代為填寫客戶信息、勾劃業務內容,且在王某代客戶本人簽名的情況下向王某交付了U盾,致使王某等人得以輕易向原告隱瞞開通網上銀行、領取U盾的事實。因此,理財賬戶內錢款被劃出是銀行的操作不規范所致,是導致原告損失的根本原因。
2.如何看待原告出具的承諾書?
本案中原告出具的《承諾書》:“不提前支取、不轉移、不掛失”,“將本存款在承諾期限內委托接款銀行進行增值理財(同意銀行鎖定此筆資金進行一年期保本理財業務)”,被上訴人張某認為此高息攬儲業務為銀行業務而向銀行作出上述承諾的,法院對這一辯論理由予以采信,并認為原告作為儲戶有理由相信錢款存入銀行會得到安全保管,而且是在銀行工作人員的確認下做出的,相信出具《承諾書》是此理財業務的后繼。因此,不能以此得出原告向李某等人出具《承諾書》未盡審慎義務的結論。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行為,從法律上并未構成過錯,因此銀行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從這起案件我們可以看出,銀行的某些操作程序缺乏規范性、嚴肅性,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二)關于儲蓄合同與舉證責任
1.儲蓄存款合同,是指儲戶將人民幣或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根據存款人的請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儲戶將貨幣存入銀行,貨幣作為種類物的所有權即轉移給銀行,儲戶得到的是對于銀行的付款請求權。因此,在本案中,相關刑事案件中追贓所得的資金款項所有權應當歸屬本案被告銀行,原告未領取追贓款并不影響其依據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向被告主張債權,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后,應有權就其損失款項金額申領追贓款,并有權依法或依約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2.舉證責任問題,是指在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擔負提出證據,并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因此,舉證責任也叫證明責任。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辯理由之一是原告將身份證、密碼等告知第三人,對此,被告應當負有舉證責任。如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這一事實,則銀行就要承擔舉證不能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三)關于銀行操作規程的規范化問題
銀行理財和保險理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銀行理財產品不帶有保障功能,而保險理財則有死亡保險的保障功能。
變額壽險的繳費是固定的,在該保單的死亡給付中,一部分是保單約定的、由準備金賬戶承擔的固定最低死亡給付額,一部分是其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額。視每一年資金收益的情況,保單現金價值會相應地變化,因此死亡保險金給付額,即保障程度是不斷調整變化的。
萬能壽險的繳費比較靈活,您在繳納首期保費后可選擇在任何時候繳納任何數量的保費,只要保單的現金價值足以支付保單的相關費用,有時甚至可以不繳納保費。此外,您還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設定死亡保障金額,即自行分配保費在準備金賬戶和投資賬戶中的比例。因此,死亡保險給付通常分為兩種方式:A、死亡保險金固定不變,等于保單保險金額;B、死亡保險金可以因繳費情況不斷變化,等于保單的保險金額+保單現金價值。
變額萬能壽險的死亡保險金給付情況與萬能壽險大體相同。但需要注意,萬能壽險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由保險公司決定,它要對保戶承諾一個最低收益;而變額萬能壽險的投資組合由投保人自己決定,他必須承擔所有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他又沒能及時為準備金賬戶繳費,保單的現金價值就會減少為零,保單將會失效,保障功能徹底喪失。
資金收益情況不同。銀行理財產品采取的主要是單利,即一定期限、一定數額的存款會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收益空間。不論是固定收益還是采取浮動利息,在理財期限內,銀行理財產品都采取單利。
保險理財產品則不同,大都采取復利計算。即在保險期內,投資賬戶中的現金價值以年為單位,進行利滾利。
在保險理財產品中,變額壽險可以不分紅,也可以分紅(目前國內大多屬分紅型的),若分紅,會承諾一個收益低限,分紅資金或用來增加保單的現金價值,或直接用來減額繳清保費;萬能壽險也會承諾一個資金收益低限,通常為年收益4%或5%;而變額萬能壽險則不會承諾,資金盈虧完全由投保人承擔。您在選擇變額萬能壽險時要注意,某些人所出示的“資金收益表”只是保險公司以前的盈利情況,并不代表今后的“一定的”收益。
支取的靈活程度不同。銀行理財產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儲戶因急用需要靈活支取,會有利息損失。
保險理財的資金支取情況分幾種:
中圖分類號:D9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07-0088-04
目前,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都在開展理財業務,擔當受托資產管理的機構多且混亂,但各類不同主體的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尚未明確,多游離于法律規定之外,其根本原因就是沒有對各種理財產品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這里面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因素,但最深層的恐怕還是與我們的法律精神缺失有關。
一、明確各類金融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做實信托業的合法性基礎
在國內名目繁多的理財服務中,盡管形式不盡相同,運用的理財工具不一,但就締約雙方財產關系的法律性質而言,不是委托關系就是信托關系。信托不同于委托的最大優點就在于受托人具有處理信托事務的自由,受托人可以不受委托人的干涉,以自己的名義,憑借自己的知識和理財經驗,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受托人的管理行為若過多受到委托人意志的牽制和干涉,會使受托人專業理財優勢無法發揮。
將金融理財業務的性質確認為信托。有利于從法律上解釋理財業務的本質,更好地運用信托法原理和規定調整因此產生的法律關系。一些信托法原理,如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及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授權人除規定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不得進行自我交易: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與自我財產分別管理;除有規定外不得轉委托,而應親自處理信托事務:以及違反信托契約強有力的法律救濟等。若運用來調整理財業務法律關系,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從法理上看,理財業務中大多數委托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在公開市場上一般是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所以這些業務應界定為信托關系。國內多數學者也都認可理財業務的信托特征。信托以其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的獨特的法律構造、獨到的財產隔離功能,在運作上極富彈性,應用極其廣泛。信托制度中實行的管理權與收益權分離的原則,適應現代經濟發展對方便靈活的理財制度的要求。按信托關系來構建理財業務的法律特性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又適合中國國情,而且能夠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資產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實現了法律上的共性銜接,在立法層次上比較清晰。
從實踐上看,我國各類金融機構也都在辦理信托理財業務(即理財業務都要用到信托原理)。但目前國內市場上唯一以“信托”的名義開展業務的金融機構只有信托公司。其他各類機構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在法律基礎上,都刻意回避或模糊其信托屬性,進而導致其法律依據模糊不清,監管標準參差不齊,市場競爭混亂無序。許多理財合同中都未對有關法律關系加以明確,甚至于在各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中也對有關業務的法律屬性避而不談。
究其原因,在于《信托法》本身的缺陷使得信托的優勢未能充分顯現出來。
一方面,《信托法》并沒有把“什么是信托”說清楚,使得市場上許多帶有典型信托特征的產品沒有納入信托法的規范范疇,反而使《信托法》成為只是約束信托公司的法律。另一方面,《信托法》中也沒有專門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導致了《信托法》的實施缺乏剛性,使得許多基于信托模式的理財產品逃避了信托責任。
從目前理財市場來看,基金管理公司是除信托公司外最應按照《信托法》的規范開展業務的機構。在《關于公布執行后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101號)中曾有規定:“人民銀行、證監會分別負責對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從事營業性信托活動的監督管理。未經人民銀行、證監會批準,任何法人機構一律不得以各種形式從事營業性信托活動,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從事各種形式的營業性信托活動?!痹?003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也提及《信托法》。國外的契約型基金在名稱上一般也帶有“信托”字樣,如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稱為證券投資信托,英國和中國香港地區稱為單位信托等。契約型基金自誕生以來,莫不以繼承信托的基本法理為前提。產品結構與信托公司的產品極為相似,其獨特的社會機能存在于信托概念與構造之中。
總之,我國的金融理財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有必要通過有關原則規范來明確法律適用,明確受托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并設計和構建出相應的實現機制,這對于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理財市場的正常運行無疑將具有重要意義。
二、在我國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下,確認各類金融理財業務基本法律性質存在一定難度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如《證券法》第六條就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該法明確了四業分別經營與監管的方向,但這個分業體制又是不明晰的,主要是按機構監管,而不是按功能監管。同樣具有受托理財功能的銀行理財業務、證券公司受托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投資理財類保險業務由不同部門分別監管。這就導致了各種理財產品的監管要求不盡相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機構都針對自己體系內的理財業務進行監管,結果造成準入門檻、托管、費用、核算、營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規定的不一致,既形成金融機構間不公平競爭,又造成投資人概念的混亂。
我國金融分業體制的格局事實上將存在密切內在關聯的各個金融產業分割為若干個由行政壁壘劃定的地盤,從而形成一種行政性金融分業架構。在這個過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門均按照“條條管理”的原則審批歸其管轄的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既不批準所轄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從事非本主管部門管理的金融業務,也不準許非所轄的金融機構從事本主管部門管理的金融業務。各個行政主管部門很少也很難從各種金融產品之間的替代性和互補性出發來系統地研究和推進新的金融產品出臺。由此。通過對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行政性分割強化了以金融機構分業為基本特征的行政性金融分業架構,行政法規成為直接制約金融機構實踐運作的一個主要機制。這種按“條條管理”所實行的金融分業并不符合資金的基本特性、金融產品內在的替代和互補機理、金融功能有效發揮要求和金融資源共享的基本要求,不僅如此,由于各個行政主管之間的不協調,還引致了一系列的摩擦和效率損
失。在分業體系下的金融市場是分割的,這雖然有利于市場監督作用的發揮,能夠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但卻不利于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自由競爭和金融運行效率的提高,而且分割市場可能造成無法有效分散風險的后果。
從法理上講,同一層法律關系的金融業務應有統一的最低標準,至少也要有法理原則層面的經營依據。不管是從理論還是事實層面,都應該確立《信托法》作為我國不同金融部門委托理財業務的法理基礎。只要是擔任委托資產的受托人,都要履行忠實、謹慎的義務,確保信托財產的保值增值,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可考慮從更高的層面上建立對國內各種形式理財業務的統一規范標準,以維護我國理財市場的公平競爭,從制度上保證金融理財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事實上,不同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所差異的只是市場主體而不是產品功能。無論哪類金融機構,只要理財雙方構成信托關系,就應按信托業務統一構建產品的基本性質。
統一法理基礎不等于要統一監管部門,也不必擔心影響業務的創新發展。銀、證、保等監管部門監管的各類信托業務不僅在產品結構、運用范圍上有差異,而且在品牌、資源上也有各自的優勢,在差異化競爭上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各類理財機構都可依托信托模式,進一步增強產品創新能力,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在同一個平臺上競爭,還有利于各類金融機構發現自身薄弱環節,迅速縮小與其他機構的差距。如果大家都在各自監管部門的庇護下享受著“政策紅利”,則永遠無法提升國際競爭能方,與國際級的信托基金業機構相抗衡。
統一法理性質最關鍵的是要在法理上厘清業務的法律性質,為各類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找到堅實的法律依據。讓投資者清楚自己投資的到底是什么性質的產品。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三、我國金融理財業務未按信托原理開展活動的深層原因
我國信托法律體系存在兩個重要的內在缺失。導致金融理財業務未按信托原則開展。
第一個缺失是信托財產所有權歸屬問題懸而未決。
我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蔽腥嗽谠O立信托時只是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并不是“轉讓給”受托人,而且委托人還可以解除信托合同。這樣的權利授予在其他國家的信托法中十分罕見,它沒有揭示出信托的本質屬性,混淆了信托與等法律關系的界限。信托的“所有權與利益相分離”原則,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但這個特征必須以權利的明晰為基礎。信托本身所具有的財產隔離的功能,也是得益于財產權的明晰。只有已經轉移到受托人名下的財產才是信托財產,才能享有《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不受司法強制執行”的權利。“將其產權委托給受托人”這樣的含糊其辭,避免了“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提法,淡化了信托財產作為物權制度的屬性,實際是確認信托財產所有權由委托人享有,事實上使之主要成為一種債的關系。由于該法的這一態度,無論從信托原理還是從實踐角度看,都蘊藏著明顯的缺陷。
有專家認為,“如果將信托表述為,從委托人來說,委托人一旦將財產交付信托,即喪失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不再擁有自己的財產,這就會使一些人接受起來頗費思量”。但其實,財產權只是形式上轉移給受托人而已,該財產并不成為受托人的固有財產,而且受托人除了承擔著種種信托法上的義務之外,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也能從信托法上得到保護。更何況,財產權的轉移不影響委托人、受益人享有知情權、監督權、撤銷權和解任權。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不明確會帶來一定的司法實踐障礙。
第二個主要缺失是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名存實亡。
由于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關系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利益影響極大。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登記有關信托事實,第三人則可能因為不知某項財產已成為信托財產而遭受意外損害。在受托人破產的情形中,信托財產被隔離在受托人個人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外,享有獨立性。顯然與第三人有關。為保障公平,體現公正原則,信托財產及信托關系應當登記,并向有關方披露。有鑒于此,我國《信托法》第十條也規定了這一點,但遺憾的是,這個對信托法律關系至關重要的信托登記制度卻至今無法出臺,各類動產不動產的登記制度中也沒有將信托因素納入其中,《物權法》也忽視了信托物權的公示問題,信托的效力、信托財產是否對抗第三人等等信托根本屬性難以得到國家法律的明確認可。在現實中,還常會出現信托財產舉證不為法院認同,遭到強制執行等法律糾紛。
在大陸法系國家。既要借助財產所有權轉移使信托管理發揮效率優勢,又要顧及物權法定原則,確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只有通過信托財產的登記制度來達到這一目的。否則,僅僅將信托財產轉移至受托人,而不通過信托登記將其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他信托財產分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便無任何保障。建立信托登記制度,可以明確信托財產的權屬和性質,確保信托設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財產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確認信托的正式生效與成立,以此為基礎明確信托法律關系及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信托關系保持穩固,確保交易安全。大陸法系國家中,物權的存在和變動必須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所以日本、韓國、臺灣等在引入信托法后,也普遍建立了信托登記制度。我們甚至可以說。信托登記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發展信托的必由之路。
正是由于我國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不明和信托登記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的優勢未能充分顯現,信托業的潛在需求沒有充分激活,導致一種法律至上、依法經營的理財文化無法形成。
四、關于明確和統一我國金融理財業務法理基礎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對信托的認識,為信托理財制度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由于信托制度的制度優勢和創新特質,我國迫切需要重新認識信托制度,而不僅僅是將信托停留在融資工具的淺層認識上。信托理財是理財多元化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發達國家不斷利用信托制度的靈活性創造各類理財產品滿足不同需要。信托業的發展可以彌補我國金融體系內存在的結構性缺陷,對于活躍資本市場、分散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優化產業結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只有對信托制度有充分而清醒的認識,尤其辨明信托與關系的本質區別,才能從根本上完善信托制度為理財業務服務。
(二)理順和健全我國信托法律體系,保障信托理財業依法科學發展
一是要進一步修訂完善《信托法》。完善《信托法》必須秉承信托基本原理,明確以財產轉移為信托成立的前提條件。
二是要進一步梳理與信托有關的民法規則?!缎磐蟹ā肥且徊扛邔哟?、統一的信托制度,涵蓋、適用于所有以信托關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活動,是規范所有財產信托活動的基本法。在這一基本法制度框架下,對與信托相關的法律規范進行全面整理。財產管理的專門法不能與《信托法》沖突、矛盾。
三是出臺關于信托理財業的管理條例。目前,人們對各種代客理財和資產委托管理業務的認識不一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較多。對代客理財和資產委托管理業務進行統一規范,有利于為監管有關金融活動提供參照,保障我國信托市場健康發展。建議提高信托立法的權威性與法律效力層次,由國務院制定《信托理財業管理條例》或《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管理辦法》,將各類信托理財產品納入《信托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對受托人的職責予以明確,將受托責任上升為法律責任,以統一銀、證、保理財業務的游戲規則。
四是建立和完善信托登記制度。《信托法》中有關信托登記內容和程序規定不清晰,缺乏識別信托業信托行為和自身行為的操作體系。所以應對需要辦理登記的信托財產種類、范圍、手續及登記機關作出相應規定,并就相關的信托財產非交易性轉移過戶作出程序性的規定。由于信托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以及信托登記制度要有公示性和公信力才能發揮有效作用,因此需要專設機構組織實施信托登記事務??商剿髟O立專門的信托登記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托登記體系,為相關制度建設提供有效平臺。
材料采購合同的訂立可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
即由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公開招標廣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材料采購,適用于大宗材料采購合同。其招標程序如下:
1.招標單位主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包括招標通告、投標者須知、投標格式、合同格式、貨物清單、質量標準及必要的附件;
2.刊登招標廣告
3.投標單位購買標書(在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中,標書只售給資格合格的廠商);
4.投標報價;
5.開標、確定中標單位。招標單位應在預定的時間、地點當眾開標,當場決定中標單位:
6.簽訂合同。
(二)邀請招標(略)
(三)詢價、報價、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