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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27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4-0065-02
科研檔案是指在科研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科技文件資料,是醫學科研活動的真實記錄,是一項重要的信息資源[1]。醫學科研檔案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科技性很強的管理工作。隨著醫學科學事業的不斷發展,科研活動也越來越頻繁,隨之產生大量的科研文件資料??蒲形募热輳V泛,且來源分散,涉及人員多,以致資料收集難、管理難、利用率不高等問題越來越突出。如何在科研活動中科學地收集、管理和利用科研文件資料,是醫學科研檔案管理創新的重要課題。
一、醫學科研檔案管理重要性
醫學科研檔案是真實記錄科研活動歷史及其成果的綜合載體,對醫學科學技術研究的發展具有很好的指導促進作用,對科研工作的瞻前性、科學性及實用價值的鑒定起著重要的作用,是醫院科研實力水平的重要體現。搞好醫學科研檔案管理工作,對于提高醫院科研整體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因此,醫學科研檔案材料收集、整理、編排、保存及利用等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醫學科研檔案是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科研活動的必要條件
科研檔案與科研工作關系密切,醫學科研工作是醫學科研檔案的信息來源,而要搞好科研,就必須要有完整、準確的科研檔案作為依據。一切科研活動都有延續性,需要吸取和借鑒已有的科研資料信息。進行科學研究必須以大量充分可靠的材料為依據,而科研檔案能為科學研究提供不可缺少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信息,通過對醫學科研檔案的系統管理,能夠防止和避免科研活動的重復性。因此,醫學科研檔案能為醫院的科研管理部門、醫學科研人員以及上級主管部門提供最新的、反映醫院醫學科研活動的寶貴信息,是科研活動的必要條件。
2.醫學科研檔案是制定醫院發展規劃的客觀依據
醫學科研檔案能夠有效記錄醫院的科研人才結構、科研基礎設施及科研技術狀況等,醫院當前醫療技術水平層次,國內外學術地位,人才、設備情況,醫院學科發展主攻方向,整體醫療、科研、教學發展規模、科研輻射范圍等,均可通過醫學科研檔案真實地反映出來[2]。通過對醫學科研檔案的統計分析,能夠對醫院未來發展方向進行綜合評價和分析,從而為制定醫院發展規劃提供客觀依據。若科研檔案管理不善,將直接影響到上級管理部門和醫院管理決策的制定,影響到學科管理、科研活動順利開展。
醫學科研檔案不僅記錄了科研活動的最終成果,同時也記載著科研活動的研究過程、科研人員承擔的科研任務、科研項目完成后發表的學術論文以及獲得的成果獎勵等信息。醫學科研檔案的系統性、客觀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連續性,能夠幫助醫院考核部門對科研工作人員各方面的素質深入了解。因此,在人才考核、職稱晉升的過程中,除了參考醫療、教學量化考核指標以外,還要充分利用好醫學科研檔案,為醫院科研人員全面考核衡量,人才選拔提供重要依據。
二、醫學科研檔案管理存在問題
1.醫學科研檔案制度不健全、不落實
醫學科研檔案管理工作與科研項目申報、科研成果申報工作相比,不能引起醫院領導重視,導致科研檔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不到位,科研檔案管理工作缺乏系統性。沒有完善的制度保障,科研檔案歸檔缺少制度標準,造成很多科研檔案歸檔混亂,不能實現集中統一管理。有些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執行和落實力度都不足,科研檔案管理監督機制亟須完善。
2.醫學科研檔案管理相關人員意識不足、能力不強
醫學科研檔案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檔案管理人員人數不足、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缺乏相應的理論知識與管理知識,系統化、標準化程度較低,影響醫學科技檔案整理開發利用。檔案管理人員長期以來只負責收集整理檔案,缺乏服務意識。同時,醫院科技工作人員檔案歸檔意識淡薄,只注重科學研究實踐活動,重視科學研究課題申報、、成果申報、專利申請,忽視了醫學科研檔案歸檔,更有的認為檔案具有保密性,抵制歸檔或不歸檔。
3.醫學科研檔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傳統的醫學科研檔案管理,存在檔案資料易損壞、低效率、不便于統計和查詢等問題,這些問題使檔案的利用率顯著降低。隨著信息化時代的來臨,醫院不同程度地實行了管理的信息化,從病人的掛號到門診、急診、入院、出院、用藥、結賬都實行了網絡化管理,但在醫院科研檔案信息化管理方面,還沒有形成共識,沒有建立相應的科研檔案數據庫,沒有意識到醫院科研檔案信息的巨大價值,檔案信息沒有進入共享,大部分科研檔案管理工作只局限于簡單的整理、查詢和提供利用等傳統模式,阻礙了檔案信息的開發利用[5]。
4.醫學科研檔案開發利用率不高
醫學科研檔案管理人員對科研檔案重管輕用,科研檔案資源整理收集不夠豐富,服務手段不能適應醫院科技人員的需求,導致科研檔案無法發揮其應有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當前醫院保存的科研檔案多為原始資料、研究工作結束后科技檔案就被束之高閣,只供醫院科技人員個人晉升等需要查閱使用,缺少同行交流開發利用,無法有效服務臨床、科研、教學。
第二條本辦法中非國有制經濟單位是指凡在唐山市境內注冊的“三資”企業、鄉鎮企業、股份制企業、民有民營企業、私營企業、民辦科研機構和外地企業駐唐辦事機構等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我市大中專畢業生,均可實行人事:
1.到第二條所列單位就業的;
2.自謀職業的;
3.負勞務的;
4.準備報考研究生、進修、出國留學的。
第四條本辦法中的人事是指我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機構,為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提供保管人事檔案關系、辦理養老保險等服務工作。包括:保管人事檔案、代辦落戶手續、辦理檔案工資(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下同)轉正定級、檔案工資晉升手續、代辦申報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出據與檔案材料有關的證明、為畢業生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放<養老保險手冊>、負責計算工齡。
第五條人事分為單位委托人事和個人委托人事。凡屬單位委托的應由單位明確委托項目,辦理委托合同書;凡屬個人委托的,由個人明確委托項目,辦理委托合同書,然后履行委托事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中心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人事服務工作。
第七條凡到本辦法中第二條所列單位工作的我市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均由單位辦理委托人事。第三條中第2、3、4款所列需由個人辦理委托人事。
第八條凡屬單位委托人事和第三條第2、3款個人委托人事的,在辦理保管人事檔案關系的同時,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第三條中第4款個人委托人事的根據自己需要辦理養老保險手續。
第九條根據唐山市人民政府9號令《唐山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凡屬單位委托人事的,養老保險金由委托單位和畢業生個人共同負擔。繳納比例為:以畢業生檔案工資為基數,委托單位繳納24%,個人繳納1%。個人繳納1%部分,由委托單位按月從畢業生工資中代為扣繳,由委托單位按25%的比例一同上繳各級人事行政部門的各級人才交流中心機構。個人委托的,其養老保險金按本人檔案工資的25%由個人全部負擔,并由本人到各級人才交流中心機構繳納。
第十條委托項目中要求連續計算工齡,委托單位或個人要在每年的一月份繳納本年度養老保險金。不按時繳納者,按月加收應繳金額的1%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單位辦理委托人事,須向當地人才交流機構提交下列證件:
1.委托人事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件)復印件;
3.委托畢業生的畢業證、報到證、戶口糧油關系遷移證以及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第十二條個人辦理委托人事,須提交下列證件:
1.委托人事申請書;
2.聘用合同復印件;
3.畢業證、報到證、戶口糧油關系遷移證以及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實行人事的大中專畢業生,其見習期考核、轉正定級、申報職稱均由委托單位向各級人才交流機構提供畢業生的工作表現、個人工作總結等材料,由負責的各級人才交流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畢業生在見習期解除聘用合同,又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見習期(扣除待聘期)合并計算。
第十四條實行人事的大中專畢業生應聘到另一個非國有制經濟單位工作的,需重新辦理委托手續。在見習期內到國有制經濟單位工作的,由畢業生分配部門辦理改派手續;見習期滿后到國有制經濟單位工作的,由干部調配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五條實行人事的畢業生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由各級負責部門報同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后,為其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從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由各級負責部門按月發放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金計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才交流機構與委托對象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委托對象有違法或嚴重違紀行為的,各級人事部門及時終止其委托關系,并書面通知委托人事單位或個人。
隨著國家科技的進步以及高等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國家財政對科研經費的投入比例持續上升,高校作為開展科學研究的重要陣地,科研活動主要以各類科研項目的形式展開。由于科研項目經費來源渠道多、管理方式復雜、經費的支出情況多變,目前各大高校普遍存在經費管理和使用不合理的現象[1]。合理安排和管理科研項目的預算逐漸成為新常態下科研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高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一、高??蒲许椖款A算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科研項目預算編制的不合理性
由于高??己酥贫鹊膶蜃饔茫咝?蒲泄ぷ髡咂毡橹恢匾暳㈨?,忽視項目申請書中的預算編制,項目負責人往往沒有意識到預算編制的嚴肅性,只要能申請到經費就可以,項目組其他成員也沒有參與到申請書的預算編制中來,大部分的項目申請書中的預算是由項目負責人一人完成,這樣的項目預算沒有進行科學合理的評估、預測,只是項目負責人憑經驗估計填寫。另外,科研管理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也沒有把項目的預算編制作為工作的重點,導致項目立項實施的時候,經費支出與預算明顯不同,項目組頻繁要求調整變更。
2.科研項目經費開支的不可預見性
科研項目作為一項創新活動,開展期限普遍在2~3年,有的甚至5年,科學研究周期長,不可預見的因素多,更何況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日新月異,但是現行相關的科研項目經費制度要求嚴格,有些甚至于精確到商品名稱、具體價格和數量[2]。項目實施過程中經費支出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再加上項目主管單位復雜的編制和調整流程,科研人員很難合理地編制和調整項目預算,這給項目的實施過程增加了難度,影響項目進展。同時這也是項目組粗略編制預算、不合理使用經費的因素之一。
3.科研項目管理的復雜性
(1) 項目主管單位的管理不合理??茖W研究是高校綜合實力重要指標之一,許多高校為了提升科研水平,一味地追求科研項目的立項數量、級別以及到??蒲薪涃M,鼓勵科研工作者通過不同渠道獲得科研經費。高校的獎勵制度、職稱評選和晉升制度也大多與科研項目經費掛鉤,這一系列項目主管單位的“綠燈”措施,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3]。
例如,科研管理部門對項目申請書審查不嚴,只要有利于項目立項的申請,即使經費編制不合理,也容易被忽略,財務部門對科研項目經費的監管也基本上只停留在對票據合法性的審查上。項目的成果質量、經費使用的科學性和項目是否帶來經濟效益都往往不在審查范圍。
(2)科研項目來源部門的審查不合理。項目來源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書主要是對項目的論證報告、可行性分析甚至是否具有創新性等方面進行評審,項目的經費預算通常不作為能否立項的評判依據,這使得許多經費預算編制不合理甚至明顯有誤的項目申請書也能立項。因此被批準下來的項目無法照原預算執行,但是審計部門審查時又要求按照批準立項的預算執行,使項目經費的開支處于矛盾之中,這不僅影響科研項目的開支,也使項目管理工作更加被動、復雜。
4.各級各類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差異性大
隨著高??蒲心芰Φ奶嵘?,項目來源渠道也越來越多,比如縱向課題就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教育部課題、省級項目、教育廳項目還有各級專項課題等。項目的來源部門都有各自的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每個管理辦法對科研項目經費允許列支的范圍和額度各不相同,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出版/文獻事務費、會議費、咨詢費、勞動費等,比如各級各類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費提取比例就各不相同如下表。
各級各類項目來源部門各自為政, 沒有進行信息共享與溝通。高??蒲腥藛T為了獲取更多的科研項目與經費,只要申報條件允許都積極申報課題,導致課題資源往往集中在少數人的手中,甚至出現一題多報的現象[4]。這不僅限制了國家科研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使得科研經費的分配難以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開展支出。
5.科研績效獎勵機制不合理
科研活動是一項需要大量時間、精力的創造性活動,科研工作者的基本工資水平并不高,然而在耗費心血的科研工作當中,科研經費預算中并沒有體現出科研人員的勞動報酬,經費管理辦法中勞務費也只是用于沒有財政收入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科研工作者的長期的智力、體力勞動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認可,再加上在當今社會下科研工作者的各方面經濟壓力,有些科研工作者就鋌而走險,利用不恰當的方式套取項目經費。
二、改善高??蒲许椖款A算管理的措施
1.成立相關的科研經費管理崗位
由于科研項目來源渠道多,各級各類的經費管理辦法也不盡相同,科研經費數額大,高校迫切需要成立一個專門管理經費的崗位,這樣的科研經費管理崗位通過綜合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的作用,不僅可以指導科研人員在項目申報時進行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還可以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揮專業優勢及時答疑解惑,對項目立項后的實時經費支出、中期檢查、預算變更、結題驗收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這樣既幫助了科研工作者指導預算,監督經費開支,又緩解了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的壓力。
2.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科研項目經費和項目組、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密切相關,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經費的開支范圍、報銷程序進行明確規范,不僅有利于科研工作者更方便快捷地辦理相關業務,又能規范科研經費的使用,減少工作的重復性,提高工作效率。
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需要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責任到人,促進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達到服務于科研的目的,又能夠符合審計的要求。
3.優化經費管理辦法
現存的各級各類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因其差異性很容易被混淆,各高校又有其自身的經費管理辦法,種類繁多的規章制度給科研管理人員和科研工作者帶來了一定的麻煩。
一方面,廣大的科研工作者迫切需要一個國家層面統一標準的經費管理辦法,而且應具備操作性強、普遍性、約束性等特點;另一方面,也需要能促進科研項目來源部門優化科研經費配置的管理辦法,使優勢資源能集中配置給真正需要的高新技術項目;同時,還需要根據廣大科研人員的實際情況合理性地調節預算范圍,增加科研工作者的勞動報酬,讓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增加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杜絕科研經費的違規使用[5]。
4.構建科研經費網絡信息平臺
與日俱增的科研項目及經費給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傳統的科研管理方法已經不適應科研發展了。越來越多的高校通過引進網絡信息平臺改善科研管理,通過構建網絡信息平臺,讓財務信息和科研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科研管理部門能及時了解項目經費到賬情況,財務部門也可以通過信息平臺了解立項項目的性質、來源部門,準確對項目經費進行劃撥,簡化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的對接程序。
參考文獻:
[1]吳曉莉.新形勢下我國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問題及對策[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05).
[2][4]付 曄,楊 軍.論高??蒲薪涃M使用問題產生的根源與治理[J].研究與發展管理,2014(04).
教師業務檔案是學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學校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表現。把教師業務檔案保存起來不僅是學校的歷史財富,也是教師個人的財富,通過業務檔案,教師能看到自己在從事教學與教育科研中的成績,從而進行更高層次的探索,激發工作熱情。因此,檔案工作人員也應該認識到教師業務檔案的重要價值,更好地為教學第一線服務。
一、原始材料的搜集
(一)歷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本人申報材料是基本材料,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該教師一定時期內的專業技術水平。幾年來多數教師已積累了3次,有的已達到4次。
(二)每年度的教育、教學工作考核表及師德評價,綜合技能評價、公開課評價、教學評價等。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教師是終身學習制的,因此,繼續教育是教師學習的主要途徑。不少教師通過在職或離職進修獲得新的學歷應及時充實。有的由本科達到碩士再達到博士學位。
(四)各類榮譽證書復印件。包括各級各類的優秀、先進;論文獲獎及指導學生參加各種競賽獲指導教師獎等。
(五)學術成果復印件。凡在報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教改經驗、公開出版的專著以及編寫的教學用書。這些復印件必須有書刊的封面和目錄,以保持其真實性,它是衡量教師、教研最有份量的見證。
(六)課題立項申請書、結題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
(七) 對本單位的集體榮譽、各種集體證書等各項成績的證明、歸檔分類也非常重要,原件要重點保管存檔,并且要留足夠的復印件。
以上材料,不是一次搜集完備而是應隨時積累。前兩項材料由組織掌握,后五項材料需本人提供。開始時,我們主動向教師索要,并逐一驗收,后來教師也逐步明確了提供這些材料的重要性,感到材料保存在檔案室比存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更可靠,查用方便,所以一產生上述材料,便主動上交到檔案室。 以上這些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常的分類、整理,把功夫下在平時。
二、整理與歸檔
(一)隨時搜集。隨時收到材料后,先用簡易袋子分人保管起來,要求做到不錯失,不殘缺。
(二)定期整理。每年年底對收集的材料,按規范進行裁切、裱糊、折疊。其次是拆開原檔案進行分類編排,然后是重新編造目錄活頁裝訂,最后按一定順序歸入本人檔案盒。這些年來,有的教師的業務檔案已積累了厚厚的一大冊。 也有利于教師平時的查閱。
三、利用和管理
教師業務檔案為教師職稱評審和職務晉升提供了有用的依據。每逢評聘職稱時,學校都要召開職稱評聘公示會。我們這時要將教師業務檔案送上門,通過利用業務檔案向教師展示自己的教學成果,來衡量是否符合評聘條件。業務檔案為學校領導做好評聘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減少了不必要的麻煩。
在管理上,嚴格執行借閱制度,確保檔案安全。部門借閱,一般在檔案室,特殊情況,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過借閱期限。本人要求查閱,須經領導同意,但只能借閱不能將檔案帶出檔案室。有關組織推薦意見、鑒定、民意測驗一般不允許查閱,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工作時,其業務檔案應及時轉入有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轉出時必須登記注銷手續,不得個人自帶。
四、體會
教師業務檔案為新時期教師發展性評價制度奠定了基礎。特別是新課改后不僅對學生而且對教師提出了進行發展性評價。發展性評價即為面向教師未來的評價,通過評價激發教師的發展需求,幫助教師制定發展目標,調動教師不斷提高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教師后續性發展創造條件。教師業務檔案由于對教師教學質量、教育科研等有詳盡的量化記錄,因此,為學校對教師進行評價提供了重要依據。 轉貼于
為了適應新時期下的教師評價制度,教師業務檔案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除了反映量化的第一手資料外,也開始注重質性評價材料的收集。例如師德的評價、綜合技能評價、公開課(示范課)評價、教育教學反思、師徒結對、談話記錄以及學生對教師的評價等。因此,在教師業務檔案中應增加相應的欄目,全面記錄教師的成長過程,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教師業務檔案 建立 管理
教師業務檔案是學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學校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表現。把教師業務檔案保存起來不僅是學校的歷史財富,也是教師個人的財富,通過業務檔案,教師能看到自己在從事教學與教育科研中的成績,從而進行更高層次的探索,激發工作熱情。因此,檔案工作人員也應該認識到教師業務檔案的重要價值,更好地為教學第一線服務。
一、原始材料的搜集
(一)歷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本人申報材料是基本材料,它比較全面地反映了該教師一定時期內的專業技術水平。幾年來多數教師已積累了3次,有的已達到4次。
(二)每年度的教育、教學工作考核表及師德評價,綜合技能評價、公開課評價、教學反思、一幫一、談話記錄等。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教師是終身學習制的,因此,繼續教育是教師學習的主要途徑。不少教師通過在職或離職進修獲得新的學歷應及時充實。有的由本科達到碩士再達到博士學位。
(四)各類榮譽證書復印件。包括各級各類的優秀、先進;論文獲獎及指導學生參加各種競賽獲指導教師獎等。
(五)學術成果復印件。凡在報刊上公開發表的論文、教改經驗、公開出版的專著以及編寫的教學用書。這些復印件必須有書刊的封面和目錄,以保持其真實性,它是衡量教師、教研最有份量的見證。
(六)課題立項申請書、結題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
(七)平時自主學習記錄。閱讀的內容包括教育教學理論、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知識、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以上材料,不是一次搜集完備而是應隨時積累。前兩項材料由組織掌握,后五項材料需本人提供。開始時,我們主動向教師索要,并逐一驗收,后來教師也逐步明確了提供這些材料的重要性,感到材料保存在檔案室比存放在自己手中更安全、更可靠,查用方便,所以一產生上述材料,便主動上交到檔案室。
二、整理與歸檔
(一)隨時搜集。隨時收到材料后,先用簡易袋子分人保管起來,要求做到不錯失,不殘缺。
(二)定期整理。每年年底對收集的材料,按規范進行裁切、裱糊、折疊。其次是拆開原檔案進行分類編排,然后是重新編造目錄活頁裝訂,最后按一定順序歸入本人檔案盒。這些年來,有的教師的業務檔案已積累了厚厚的一大冊。
三、利用和管理
教師業務檔案為教師職稱評審和職務晉升提供了有用的依據。每逢評聘職稱時,學校都要召開職稱評聘公示會。我們這時要將教師業務檔案送上門,通過利用業務檔案向教師展示自己的教學成果,來衡量是否符合評聘條件。業務檔案為學校領導做好評聘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減少了不必要的麻煩。
在管理上,嚴格執行借閱制度,確保檔案安全。部門借閱,一般在檔案室,特殊情況,經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借出,但不得超過借閱期限。本人要求查閱,須經領導同意,但只能借閱不能將檔案帶出檔案室。有關組織推薦意見、鑒定、民意測驗一般不允許查閱,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工作時,其業務檔案應及時轉入有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轉出時必須登記注銷手續,不得個人自帶。
四、體會
教師業務檔案為新時期教師發展性評價制度奠定了基礎。特別是新課改后不僅對學生而且對教師提出了進行發展性評價。發展性評價即為面向教師未來的評價,通過評價激發教師的發展需求,幫助教師制定發展目標,調動教師不斷提高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教師后續性發展創造條件。教師業務檔案由于對教師教學質量、教育科研等有詳盡的量化記錄,因此,為學校對教師進行評價提供了重要依據。
為了適應新時期下的教師評價制度,教師業務檔案也隨之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除了反映量化的第一手資料外,也開始注重質性評價材料的收集。例如師德的評價、綜合技能評價、公開課(示范課)評價、教育教學反思、師徒結對、談話記錄以及學生對教師的評價等。因此,在教師業務檔案中應增加相應的欄目,全面記錄教師的成長過程,促進教師專業化發展。
【參考文獻】
[1]蔡桂娟,劉新艷.談高校檔案工作目標管理.蘭臺內外.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教學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學規律,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
第三條(獎勵等級)
市級教學成果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4個等級。
第四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人員,均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批準和授予,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教學成果項目,其持有單位或者持有人可以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
(一)在全國首創或者在本市屬先進的;
(二)經過2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效果明顯的;
(三)在本市或者全國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七條(申請程序)
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成果項目,向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
(二)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教學成果項目,向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后,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三)其他學校和學術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教學成果項目,向其主管的委、辦、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主管的委、辦、局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查后,擇優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推薦。
第八條(提交材料)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市級教學成果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教學成果獎申請書;
(二)*市教學成果獎申請簡表;
(三)反映教學成果的學術總結材料,或者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報刊上發表的相關論文;
(四)教學成果取得實踐效果的學校的證明。
第九條(市評審委員會)
市級教學成果獎由*市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負責評審。
市評審委由若干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在每次評選工作開始前組成。其組成人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市級教學成果獎申請后,應當提交市評審委評審。
第十條(回避制度)
市評審委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在評審本人、本人所在單位的教學成果項目,或者在評審與本人有親屬、師生等利害關系人員的教學成果項目時,市評審委的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評審周期)
市級教學成果獎每4年評審1次。每次評審活動開始3個月前,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授獎部門)
市級教學成果特等獎和一等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授予;二等獎和三等獎,由市評審委授予。
第十三條(獎金歸屬)
市級教學成果獎獲得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頒發相應的證書并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獎金歸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市級教學成果獎的獎勵經費,從本市預算安排的事業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人事獎勵)
市級教學成果獎獲得者的事跡,應當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獲得市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擇優向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十七條(違規處理)
對于弄虛做假或者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并責成有關單位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
市評審委的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教學成果項目的評審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參加評審的該教學成果項目,市評審委應當按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第十八條(區縣級教學成果獎)
區、縣和委、辦、局(包括高等院校,下同)級教學成果獎的評獎條件、獎勵等級、獎金數額、評審組織和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和委、辦、局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解釋部門)
全縣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在編在崗教職工。
二、實施時間
2020年7月縣教育局完成前期準備工作。2020年8月,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全面實行“縣管校聘”管理改革。
三、成立領導組
組長:
常務副組長:
副組長:
四、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7月中旬前)
2020年6月底前,縣教育局會同縣委編辦、財政局核定全縣教職工編制總量,會同縣人社局核定各學段所有學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總量。將教職工編制和各類崗位數額具體分配到校,并報縣委編辦、人社局、財政局備案。2020年7月,縣教育局組織中小學校長及相關人員開展“縣管校聘”改革研討工作,借鑒外市、縣改革經驗,做好充分準備。
(二)動員部署階段(7月下旬)
1.召開全縣“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動員會,安排部署改革實施工作,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責任落實,在全縣中小學校、幼兒園全面推行縣管校聘管理改革。2.各學校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教師座談會,認真組織學習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任務要求、工作步驟和規范流程,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確保政策宣傳到位。
(三)制定方案階段(8月上旬)
1.各中心學校、縣直學校成立校長任組長的教職工崗位聘用工作領導組,下設競聘組和仲裁組等工作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成員由校級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由行政提名、民主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領導組成員視學校規模一般由7-11人組成,在校內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備案。2.各單位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和崗位總額內,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堅持“按需設崗、因事設崗”的原則,設置管理、專技、教輔等崗位,明確每一崗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崗位工作量等具體事項;任何學校不得因人設崗,可設置優先聘任條件和一票否決項目;設置崗位時要滿足“校內直聘和校內競聘人數原則上達到學校教職工總數的95%,跨校競聘、組織調劑人數原則上控制在5%以內”的總體要求;教職工崗位聘用工作實施方案和崗位設置情況要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經教代會和校委會表決通過,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審核備案方可實施。校級領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聘用;中層人員根據學校實際可采取校長聘用或競聘上崗的方式。
(四)組織競聘階段(8月11日—20日)
1.校內直聘
學校直接聘用對象指距退休不足三年的教職工,處于孕期、哺乳期的教職工,患有重大疾病的教職工,服務期未滿的新招聘教師,當年調入本單位教職工,正在參與交流(支教)及當年交流(支教)期滿返校教師,經縣教育局批準選派掛職鍛煉(抽調)教師,縣級督學。符合校內直聘規定的教職工若不滿意學校安排的崗位,可參加競聘上崗,但不再保留原直聘崗位。直聘教職工名單須在學校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直聘人員名單,并存檔備查。
2.校內競聘
(1)競聘對象:本校教職工(不含已確定的直聘人員)
(2)競聘程序:?、俟紞徫?。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數、職責任務、工作標準、任職條件、崗位工作量等。②個人報名。教職工本人填寫意向申請書,申請報名。規定時間內未提交個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競聘資格。③組織競聘。學校按照競聘方案組織競聘。④公布結果。競聘結果及時在校內公示。⑤匯總上報。學校根據聘任情況填寫校內競聘情況匯總表,并將匯總表與空崗數一并上報縣教育局。鄉鎮中心學校學段間的轉崗聘任列入校內競聘。規模較大的學??梢越M織多輪教職工競聘,每輪結束后應當及時公布結果。為了保證公平公正,競聘過程全程攝像備查,縣教育局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3.跨校競聘
(1)競聘對象:校內競聘未被聘任人員。
(2)競聘范圍:跨校競聘人員可以在全縣范圍內有空缺崗位的學校參加競聘。
(3)競聘程序:①公布崗位。由縣教育局根據各校校內競聘結果公布空缺崗位。②個人報名。校內競聘未聘教職工向空崗學校提交申請。③組織競聘。各學校按照競聘方案和空缺崗位情況組織競聘。④公布結果。競聘結果及時在校內公示。⑤匯總上報。學校聘任教職工情況和空崗數及時上報縣教育局??缧8偲溉藛T在同一輪競聘中只能向一所有空崗學校提交申請。在上一輪跨校競聘時已經聘任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競聘。
4.組織調劑
各學校聘用工作領導組對本校已競聘上崗人員和跨校競聘上崗人員可綜合協調,統籌安排,確定或調整其具體工作崗位。縣教育局匯總全縣各學校競聘結果,結合學校教育教學實際情況,對未聘用人員進行適當的組織調劑。對未能落實聘用崗位又不服從縣教育局調劑的,當年度起納入待崗人員管理。
5.簽約聘用
學校匯總各類聘用人員名單,統一在聘用學校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學校依法依規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崗位職責,實施崗位管理。合同聘期一般為三年,報縣教育局、縣人社局備案。
6.爭議處理
教職工如對競聘工作有異議,可向本校聘用工作領導組提出書面申訴,學校聘用工作領導組給予答復處理。對學校違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為,將堅決予以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強化考核管理
(一)建立崗位管理新機制。通過全面實施“縣管校聘”管理改革,實行教職工聘用合同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每三年為一個實施周期,逐步建立健全“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崗位管理新機制,形成學校按崗用人、教職工依合同履職、雙方靠合同約束的崗位管理新格局。
(二)完善教師考評制度。各學校要加強對教職工的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教師考核評價機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考核辦法。從師德、能力、業績、貢獻等方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每一位教職工,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職稱評聘、績效工資發放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三)實行教師退出管理。對競聘未上崗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勝任教學崗位工作的教師,實行轉崗、待崗培訓或解聘的退出管理機制,并按照規定享受相應待遇。1.轉崗。不適合教學崗位的,視情況轉至非教學工作崗位。轉崗的對象為:能力水平與所聘崗位任職條件不匹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教師、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轉至非教學工作崗位者,不得參加教師系列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崗位等級晉升。教師退出教學崗位主要以教師師德表現、工作態度和能力水平與崗位要求的匹配度為依據,退出教學崗位教師有異議的,按照規定可向學校提出申訴。2.待崗培訓。對沒有競聘上崗且不服從統籌調劑安排工作的,或其他違反有關規定需待崗培訓的人員,在原工作學校待崗培訓;待崗培訓期不超過12個月,待崗培訓期內,只發放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待崗期間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不得參加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各級各類評優評先。待崗培訓結束后仍未能競聘上崗的,只發放基本工資,同時降低其專業技術崗位等級。3.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1.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2.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3.受到開除處分的;4.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5.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6.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7.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或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8.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上刑罰的。9.喪失或撤銷教師資格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符合解聘條件的,學校與受聘人員根據相關條款終止崗位合同,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六、有關情況說明
(一)校級領導、中層、班主任工作量
1.校級領導、中層要帶頭滿課時工作量工作,校長、副校長、中層授課時數分別不少于所任教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的1/4、1/3、1/2。不達規定課時工作量的,不得參加高一級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等級晉升。2.班主任工作在發放班主任津貼后,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1/4—1/3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
(二)關于教輔、工勤技能人員
1.教師在處室、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衛生保健、后勤保障服務等主要從事教輔、工勤工作,不在一線上課或雖上課但課時量不足所任教學科教師標準工作量一半的,不得參加高一級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等級晉升。2.實施縣管校聘后教師中主要從事教輔、工勤崗位的情況各單位報教育局備案,今后各學校不得再隨意增加。
(三)孕期、產期、哺乳期和重大疾病人員
一、單位改革進展和轉隸基本情況
xxxxxx科技發展服務中心由原科技情報所和生產力促進中心兩個事業單位轉隸重組而成,正科建制,領導職數(1正兩副),編制人數13人,人員劃轉已經確定,原來兩個事業單位所屬人員全部轉隸完畢,共計14人,其中科級領導5名,領導職務待定,一般干部8名,工勤人員1名(原科技局工勤崗)。
二、單位職責
科技發展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責有:負責收集、加工、傳遞科技信息,開展科技情報分析,為相關單位制定科技發展計劃、選擇確定科技項目等決策提供相關依據;負責科技成果、科技項目、科技人才等數據庫建設工作,積極為橫山發展提供科技信息服務;負責科技信息編輯工作,利用網絡、期刊、聲像等多媒體手段,宣傳科技創新成果、科技工作動態、重大科技活動;組織開展科技培訓和適用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促進全民科技素質提高;負責為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區各類科技項目、創新基金等提供咨詢服務,組織專家面向全區各類企業開展項目篩選、科技攻關、企業診斷、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協助完成科技項目的調研、論證;負責新技術、新品種、新工藝等先進技術成果的技術引進、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科技對接與人才交流活動,為行業和部門之間、科研院所與企業之間在項目、技術、人才、資金、市場等方面牽線搭橋,開展政產學研合作工作;申報、實施省市區科研計劃項目;完成區發展改革和科技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新職責中涵蓋了原科技情報所和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全部服務事項,同時又豐富和發展了部分內容,主要從科技信息傳遞、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交流合作及科技決策咨詢和服務等方面開展工作,重在提升全區科技發展能力和水平。
三、目前開展的主要工作
為適應新形勢下事業單位職能轉變的要求,科技發展服務中心始終堅持科技服務的公益性和服務性,今年主要開展的工作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注重科技宣傳,充分利用科技宣傳月、科普活動周等大型宣傳平臺,廣場集中設點宣傳3次,鄉鎮巡回宣傳5次,累計發放各類宣傳資料16000多份,疫情期間組織人員不間斷開展科技宣傳,并且通過公眾號和微信等媒介組織科技人員開展春播技術服務,累計服務村集體和農戶136次,為廣大種養殖戶及時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有效提升了全區農業科技服務水平。二是積極開展科技項目申報服務與指導。安排專人負責項目申請書的輔助撰寫、審核和申報,累計申報市級科技項目26項,一段時間內對申報企業開綠燈,不分上下班進行修改和完善,確保項目申報不誤時。三是平時注重科技事項的收集和整理,為提升區域科技發展指標不斷創新和改進工作方法,爭取在年底技術合同登記和R&D統計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四是組織我區部分單位和企業參加了第27屆農高會,充分展示了我區的農、優、特產品,橫山羊肉、大米、雜糧和山地蘋果等深受參觀者的關注和青睞,在榆林市委副書記杜壽平、副市長李二中、楊凌示范區有關領導的共同見證下,陜北橫山區域公用品牌楊凌體驗店揭牌儀式在農高會期間隆重舉行。招商引資取得豐碩成果,成功簽約項目7個,引資總金額達27億元。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總結和展示在某一領域的研究工作進展、或者對某一問題的見解;
2. 與國內外同行之間的學術交流,樹立在某一領域的學術地位;
3. 求職、崗位晉升、職稱晉升的需要。
二、學術論文的種類及特點
1. 學位論文
(1)是完成某一層次學位所必須提交的、經過論文評閱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認可的學術論文。
(2)不同層次的學位論文的要求
學士學位論文:具備學位論文的一般格式,是對某一具體問題的研究性論文,不要求研究的創新性,但是要求有具體的科研數據,有科學的數據統計分析方法,有嚴密的分析論述,要求篇幅一般5000~10000字;
碩士學位論文:是對國內外某一最新領域的系統研究報告,要求有科學的研究方法,有嚴格的實驗選材和實驗研究設計方法,有豐富的數據,有科學的統計分析方法,有嚴密的分析和論述。對創新性沒有特定要求,但是最好有明顯的創新性,字數要求3萬以上。有2名以上論文評閱專家和5~7名答辯委員會通過。 博士學位論文:是對當前國內外最新研究領域的研究報告,是對某一研究專題的系統深入,除了具備碩士論文的一般要求以外,還要求在研究方法或研究內容或研究結論中要求有明顯的創新性,論文要求5~8萬字以上。要求3名論文評閱人和7名以上的答辯委員會專家通過。
2. 學術(會議)期刊論文
(1)生產技術和經驗總結
總結本人、本單位或本地區在某一領域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只能發表在低級學術刊物上。
(2)研究性學術期刊論文——對某一研究領域或某一問題的科學研究報告。
(3)綜述(述評)論文——對某一問題國內外研究歷史、現狀和趨勢的專題性綜合評述。
3. 研究技術報告——對某一科學研究項目的全面總結報告。
三、學術論文的基本結構
1. 標題——高度概括論文的主題和內容;要求概括性強,新穎,嚴密。
2. 中(英)文摘要——是論文全篇的簡要概括,重點是結論性的內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的(時間)和地點、研究對象(材料)、研究方法和主要結論等信息;并列出關鍵詞3~5(8)條。不同等級的學術刊物對摘要要求不同,高級別(尤其是國際)的刊物要求詳細,低等級的刊物要求概括(只要求主要研究結論)。
關鍵詞要使用規范的專業詞匯,能全面代表論文的最重要信息。一般常選擇地點、材料、方法、主要內容等作為關鍵詞。
3. 引言——通常包括三個層次:選題依據、國內外研究進展、本文的目的意義。
(1)引言說明論文創作的目的意義、背景、必要性等。這些信息是通過對本領域國內外的研究進展、研究內容及研究結論的綜合述評(綜述)后得出的。所以要大量查閱國內外該領域的有關文獻,并從不同側面、不同層次加以綜述。
(2)引言的寫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倒金字塔形,即按照綜述內容的層次性,從外圍逐步對某一個問題進行綜合述評;一種是平行式,即對某一個領域的問題從不同側面進行綜合評述。無論哪一種,都要求有嚴密的邏輯性。
(3)不同層次的學術論文對引言的要求不同,越是高層次的學術論文,要求越嚴格,篇幅要求越長。
(4)綜述中必須注明必要而充足的參考文獻。一般學術論文5~10篇,中等學術論文10~20篇,高層次學術論文10~30篇,學士學位論文20~50篇,碩士學位論文100~200篇,博士學位論文100~300篇。
(5)參考文獻的標注方式有兩種:上角標——用上角標注明文章中引用的參考文獻的序列號;后標——用括號內的時間,或作者和時間注明參考文獻。
4. 試驗地點概況、材料與方法(研究性論文)
(1)試驗地點概況——研究地點的行政區域、地理位置、自然概況(氣候、地形地貌、土壤水分和水文、植被)特征。
(2)試驗材料選擇——試驗材料的種類、數量、規格、處理方法。
(3)試驗設計——田間試驗設計方法的具體描述,包括設計方法、小區大小、重復次數、保護和管理。
(4)試驗方法——具體說明每一項研究測試內容的方法。引用他人現成的方法,可以直接用參考文獻注明。
5. 結果與分析(研究性論文)
(1)內容規劃:根據研究內容的不同方面,分別加以表述和分析。各個方面要求邏輯關系明確,相互照應,以小標題分列出來。
(2)數據處理和圖表繪制:所有數據都要進行方差分析和差異性檢驗,并圖表中的數據和曲線上表示出來。不能簡單的用百分數對比分析。
(3)分析:內容分析要有深度,體現作者的學術水平,不能簡單的表述。要求總結提煉出規律并加以表述(說明是什么),然后進行深入分析,分析原因、闡述機理和內部關聯(說明為什么)。
6. 結論——對論文研究結果從不同方面做最簡要的歸納。
7. 問題討論——根據論文研究內容和研究結果,從中提煉出幾個重要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討論。分析討論的水平可以超出研究內容。反應作者對這些問題的進一步深入思考。
一般學術論文,結論和問題討論可以只選擇一項。學位論文要求同時具備結論和問題討論。
8. 參考文獻——規范地列出論文參考引用的參考文獻。不同種類的參考文獻的書寫方法如下:
學術期刊:譚秀梅, 王華田, 孔令剛, 王延平.楊樹人工林連作土壤中酚酸積累規律及對土壤微生物的影響. 山東大學學報, 2008, 43(1): 14-19
著作(中文、英文、翻譯著作):馬履一, 王華田, 系如春, 徐軍亮, 王瑞輝,賈黎明. 華北地區主要造林樹種耗水規律、機理與應用. 北京: 中國林業出版社, 2010
學位論文:王華田. 北京市主要造林樹種耗水規律研究. 博士學位論文, 北京林業大學, 2002
四、經濟林論文的選題
1. 如何選題(課題的構思和設計)——新穎性、超前性、實用性、基礎性或
應用基礎性;
2. 選什么題:課題來源——上級主管部門、橫向課題(企事業單位和個體企業家)、自我選題;
3. 項目申請書的編制
(1)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進展
(2)課題的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內容、研究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技術路線、研究方法、完成項目的可行性分析(項目研究的前期基礎工作積累、實施單位的科研條件、課題主要人員的學術水平)、課題主持人和主要參加人員簡況及分工、課題實施年度計劃、經費預算、課題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意見、主管部門意見
4. 課題的實施
(1)實施方案的編制
(2)課題組會議討論
(3)試驗設計
(4)試驗布設
(5)試驗的測定分析
(6)研究總結(學術論文、研究報告)
(7)課題的驗收、鑒定和報獎
五、經濟林課程論文的寫作(綜述性論文)——分樹種、分研究領域進行綜述(例子)。
核桃豐產栽培技術研究
板栗密植豐產園栽培技術
第二條 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五條 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 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規劃
第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鸢l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托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托單位要求注冊為依托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托單位名稱。
第九條 依托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管理機構對依托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托單位協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 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鸸芾頇C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
第十九條 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準。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托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六條 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托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 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后,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 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 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基礎研究環境建設活動的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于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五條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組織與規劃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基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托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托單位要求注冊為依托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托單位名稱。
第九條依托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基金管理機構對依托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三章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托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托單位協商,并取得該依托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托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鸸芾頇C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托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并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托單位。
第十九條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于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四章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一條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準。
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托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托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六條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托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托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托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注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并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托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并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后,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依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托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托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