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5: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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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貴我雙方工商合作,規范雙方合同簽訂,我分公司現特向貴單位作出如下鄭重聲明:
我分公司與貴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必須加蓋我分公司公章方為有效,未加蓋我分公司公章的合同均屬無效合同,我分公司都將不予以承認及執行。
在此所指的合同包括各類協議、承諾、確認等類似合同性質文件。
特此聲明,此致。
××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為了為明確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對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實行承包經營,特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內容
承包方為_________分公司的經理,從事_________地區的市政工程項目建設,承包方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公司單獨建帳,進行稅務登記,獨立核算,盈虧由承包方享有或承擔。
第三條 承包指標
在承包期限內承包方向發包方上繳承包費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在每個承包年度第1個月內支付。
另外,按工程項目的總額上繳2%的項目管理費,立項后付1%;竣工后付1%。
承包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標以外的超額部分,在承包方支付辦公和業務費用后,有權決定獎勵辦法和福利用途。
第四條 發包方的權利義務
4.1 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底前,將分公司交給承包方經營管理。
4.2 負責刻制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帳戶的開立和注銷,參與分公司的財務管理。
4.3 如發包方在地區從事項目工程,按工程項目的總額的1%的向承包方支付項目管理費。
第五條 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5.1 承包方必須健全生產、財務管理、工資、勞保福利等制度。承包方每月向發包方申報分公司財務報表;發包方定期審核分公司的各項業務往來。
5.2 承包方的生產活動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在承包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承包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5.3 承包方應按時向國家納稅。承包方對承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負全部責任。
5.4 承包方自主經營權,有權自行招聘職工,有權根據職工的工作效率、身體條件、勞動態度、執行紀律好壞等情況,決定職工工資的多少,調整工作和辭退職工。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發包方如未按第七條終止合同,則應返還承包方向發包方交納年度承包費。如果造成承包方損失的,發包方還應向承包方賠償損失。
6.2 承包方如不按時按量完成上交發包方款項,應按照銀行關于遲延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第七條 合同解除
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發包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1 承包方未按第一條規定的承包內容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7.2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私自開立銀行帳戶的;或者承包方的財務報表【含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與事實不符的;
7.3 未按期上繳承包費或工程管理費,逾期3個月以上。
7.4 承包方向銀行以外的機構或公民借款融資的;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經營中斷或其它經濟損失,經調查屬實后,發包方應按損失的實際情況,酌情減少承包方上交的款項。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發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承包期滿自然失效。雙方在合同期內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合同期滿而消失。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其它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時,必須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借簽訂銷售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因合同簽訂的不明、不實、不公,造成我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其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3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執行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程序與權限,以各種方式(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上報審查,經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對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費、傭金、回扣等費用的支付,必須執行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
××4銷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做到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作為合同的履約責任人,對合同的履行、款項的回收承擔責任,負責到底。責任人必須完整地收集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
××5如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問題,需要變更、補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往來的函電等),執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
××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的,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提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經濟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準濫用、代用或借用,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經濟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綜合管理部按業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和用戶/客戶檔案。每一份合同有一個公司統一的編號。合同檔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本、函電)等,均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用戶/客戶檔案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及用戶的自然情況等。
2.目的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展。
3.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4.執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5.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6管理
××1綜合管理部按業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由分公司統一編號,檔案內容包括:
×××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文本簽收記錄。
×××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議。
××2綜合管理部/駐外辦事處應按用戶/客戶建立用戶檔案,內容包括。
×××1用戶名稱、地址、聯系人、通訊方式。
×××2用戶自然情況。
×××我公司提品/備件、日期、安裝使用情況、售前、售中、售后情況。
×××履行合同情況
×××質量/技術問題處理情況(表格)
××3綜合管理部按產品/備件建立管理臺帳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報財務部,一份銷售分公司保管備查,內容包括:
×××1合同號
×××2合同標的
×××3簽約日期,結算日期,經辦人。
×××用戶名稱
×××產品/備件名稱,數量/明細
委托人葉波,海南九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裕朝,男,42歲,漢族,三亞市第一糖煙酒公司職工,住三亞市解放四路69號。
原審原告黃超,男,28歲,漢族,三亞迎賓旅店經理,住該旅店。
上訴人茂名市茂南區油城工業貿易公司三亞分公司(以下簡稱三亞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負責人李國恩及其委托人葉波,被上訴人王裕朝,原審原告黃超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三亞公司和黃超合作投資建造位于三亞市建港路口的鋪面出租的事實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雙方作為共有人將共有的房屋天面租賃給王裕朝經營使用,王裕朝應按約支付租金。由于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作為善意的相對人,只要按約向其中之一履行自己的義務,便可以抗辯其他的共同共有人。本案中,三亞公司先收取王裕朝第一期租金人民幣4900元,后王裕朝又按原約定的內容向共有人之一的黃超支付租金,其行為是善意的,依法應予保護。至于黃超收取租金與三亞公司如何分配,屬另一法律關系,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故三亞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原審判決駁回三亞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4元,由三亞公司負擔。
宣判后,三亞公司不服上訴稱,被上訴人王裕朝現承租的房屋天面原是我司租給他人使用,但因該承租人拖欠租金和水電費而被我司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該承租人將房屋天面轉租給王裕朝,而王裕朝在未征得我司同意的情況下即把款付給轉租人。鑒于轉租已成事實,考慮到案件尚未審結,我司也同意其承租。并先向王裕朝借款4900元,同時對該筆借款情況作了約定,即我司起訴承租人拖欠租金及水電費的案件審結后,簽訂正式租賃合同,上述借款即轉為半年租金和押金。1996年6月3日,我司起訴的案件審結,我方主動找王裕朝簽訂租賃合同,卻遭到王的拒絕,原來是王裕朝早與黃超偷偷簽訂了租賃合同,租金全由黃超收取,與我司無關。此后,我司多次追收租金,均遭拒絕。原審法院認定黃超與我司有同等的收益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王裕朝付清租金12600元及利息1512元,將房屋天面歸還我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王裕朝辯稱,我承租的房屋天面是上訴人原負責人楊進海與黃超合伙建造的。當時李國恩也就是現在的上訴人負責人冒充楊進海將房屋天面租給我,讓我向其交付了半年租金4200元和押金700元。李國恩并以楊進海之名以借據形式向我出具收條。過了一個月,供電公司以楊進海拖欠電費為由要我找楊進海交清電費,不然就從租金中扣除或切斷電源。但當時找不到楊進海。由于我承租的房屋是楊進海和黃超合伙向部隊承租土地所建,故我只好找部隊出面解決。部隊就找來黃超,由其負責收取租金來繳納楊所欠的電費。于是我就與黃超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其要求提前支付第二個半年租金?,F我已將租金交至2001年11月30日,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黃超述稱,被上訴人王裕朝承租的鋪面是我與上訴人三亞公司合伙而建。由于上訴人負責人不在三亞,因而被上訴人就向我交納租金。收取的租金用于支付我與上訴人合伙承租部隊土地的應交租金及原所欠的水電費。
經審理查明,1997年7月17日,三亞公司與黃超將其合伙建造坐落于三亞市建港路口停車場一幢平頂房的天面租賃給黃紅月經營。后雙方發生糾紛,三亞公司遂向原審法院起訴黃紅月,訴訟期間,三亞公司將該房屋天面收回出租給王裕朝。1999年5月3日,雙方約定,房屋天面租期為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月租金700元,每半年交一次即4200元,另先付押金700元;三亞公司與黃紅月的糾紛解決后,雙方正式訂立租賃合同;王裕朝現借給三亞公司的4900元款項,在正式合同簽訂后轉為先支付的半年租金和押金。協議簽訂當天,王裕朝付給三亞公司4900元。1999年6月18日,黃超與王裕朝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的租期、月租金及其交付辦法和押金額與三亞公司和王裕朝議定的內容一致。合同訂立后,王裕朝依約向黃超支付租金,并已付至2001年11月30日。
上述事實,有1999年5月3日的協議和借據,租賃房屋天面合同書,租賃合同書,收據,當事人陳述等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王裕朝承租的訟爭房屋天面,系三亞公司與黃超合伙而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房屋應為合伙人共有的財產。三亞公司將房屋天面交付給王裕朝使用后,于1999年5月3日,在其向王裕朝出具的借據上同意將該天面租給王裕朝使用,雙方并對租期、租金和押金數額及交付辦法都作了約定。據此,應認定雙方的房屋天面租賃合同已經成立。而同年6月18日王裕朝與黃超就該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再次訂立租賃合同,并對租賃期限、租金和押金的交付辦法作了與前述合同相同約定,由此可認定三亞公司出租房屋天面給王裕朝,事后得到其合伙人黃超的迫認。因此,上述兩份合同均屬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及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規定,三亞公司或黃超均有權要求王裕朝交納租金,而王裕朝只要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支付租金均屬合法。據此,王裕朝向黃超交納租金并無不當,且租金已交至2001年11月30日,故不存在違約行為。至于三亞公司與黃超因租金的分配而發生糾紛,系合伙人的內部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因而原審法院不予審理是正確的。綜上,三亞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劉慧蘭、被告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簡稱友邦保險公司)于1995年l0月2日簽訂分期支取儲蓄終身壽險的保險合同。合同規定,由原告向被告投保。同日,原告在被告出示的人身保險遙書上簽字,領取分期支取儲蓄終身壽險計劃建議書,并交納保險費人民幣813元。同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的投單文本,文本注明投保人可在收到保單后l0日內撤銷該保單,取回已繳納的保險費。原告未表示撤回投保。1996年2月,原告向被告索取醫療報銷費,被告以原告投保險種不符為由拒絕賠償。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劉慧蘭訴稱:被告使用欺騙手段與之訂立保險合同,且使用作廢的發票收據,系無效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全部保險費用。
被告友邦保險公司辯稱:合同系原告本人簽名,是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保單l0日內,未表示撤銷保單,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稱被告使用過期收據,系被告未及時調換所致。被告表示已收到原告交納的保險費,不同意退回原告保險費。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訴稱被告使用欺騙手段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l款之規定,判決原告劉慧蘭之訴不予支持。
[評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保險合同賠償糾紛案件。本案審理主要涉及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股東代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代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公司擬進行分立,成立甲方與乙方兩公司,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后,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訂立如下條款。
第一條 分立方式
_______公司分立為:甲方和乙方,甲方和乙方設立時,______公司主體資格消滅。
第二條 分立前后 公司的注冊資金
1.原______公司的注冊資金為____萬元,現有凈資產____萬元,其中分立后甲方接受___萬元凈資產,由乙方接受___萬元凈資產。
2.分立后甲方注冊資金為____萬元。
3.分立后乙方注冊資金為___萬元。
第三條 業務分立
1.原甲方的____業務,由分立后的甲方經營,乙方不再經營___業務。
2.原甲方的____業務,由分立后的乙方經營,甲方不再經營____業務。
第四條 財產分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債權、債務分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職工安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分立,應當由 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分立后甲方與乙方分別制訂各自的公司章程。
2.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約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4.公司分立,應當自分立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_____日內申請工商登記。
第八條 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合同變更或解決的條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1.公司進行分立的日程為:年月日到日雙方共同清理資產賬冊,對原 公司財產進行分割,并按期交割完畢。年月日起原 公司將不復存在,甲方與乙方正式成立。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副本份備用。
甲方(籌):(蓋章)____________
授權股東代表:(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傳真/電話:
乙方:四川省精鼎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成都市金牛區九里堤南路99號4-2
法定代表人:李培園
傳真/電話:028-85575637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宜(賓)---慶(符)一級公路bot項目聯合開發一事達成以下協議:
一、項目概況
1、 項目名稱:新建宜賓至高縣慶符一級公路
2、 項目概況:高縣對外交通運輸主要依靠公路,現有的宜高路是省道s206的一段,技術標準為二級,路面為水泥路面,現有交通量已達到8000輛/日,目前該公路的技術狀況已不能滿足高縣、筠連兩縣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隨著儲量達30億噸的筠連煤田的開發,每年新增運輸量近1000萬噸,新建宜慶路的要求十分緊迫。
3、 建設性質:新建
4、 建設內容:新建宜慶路全長41.52公里,公路等級為一級,路面寬度為20-22.5米,中型橋梁2座,中型隧道2處。
5、 建設工期:全部建設工期預計為2年
6、 投資估算:總投資6.72億元(高縣交通局xx年核定)。
7、 市場效益分析:估算公路建成后年過路收費收入達0.9億元,投資回收期為9年。國民經濟內部效益率19.37%,大于社會折現率12%。(據測算xx年通行量達8674輛/日)。
二、合作事宜
1、 合作性質:股份合作,甲方以現金(匯票)2億人民幣、乙方以現金(匯票)400萬人民幣注入作為前期啟動資金。
2、 成立項目公司:待雙方資金(匯票)同時到位宜賓指定銀行時,待取得高縣政府相關人員授予業主權書面承諾后,立即成立項目公司,雙方所占股份比例為甲方60%,乙方40%,董事會成員派出為甲3乙2,董事長由甲方代表出任,總經理由乙方人員出任。
3、 分工協作:
甲方
乙方
政府關系協調
項目財務管理
建設工程管理
建成項目管理
日雜事務管理
4、 人員管理:項目公司聘用人員實行公開招聘或雙方推薦,原則上推薦人為被推薦人的工作情況負責。乙方負責本項目公司所有聘用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
5、 利益分配:項目收益按項目公司股份比例分配。
三、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甲方保證落實本項目前期資金2億人民幣(匯票)的合法、真實,監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監督項目公司各項工作的開展,有權利按照本協議項下條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項目收益。
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乙方保證在前期資金到達宜賓指定銀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取得本項目的業主權,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及管理,同時負責本項目建成后的管理工作。有權利按照本協議項下條款的股份比例享受項目收益。
四、違約責任
雙方在本項目前期合作中,甲方保證相關票據的真實、有效;乙方保證在前期資金到達宜賓指定銀行一個月內取得本項目的業主權。各方如在本協議項下條款發生違約,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200萬元整,同時撤出投入資金,終止本協議。違約金從雙方前期注入資金中扣除。
五、其它
1、 乙方承擔甲方前期資金貼息款,以月息2%進行日計,直至該項目取得首筆資金收入為止(含施工保證金),貼息款歸甲方所有,由乙方從前期投入的400萬資金中支付。
2、 在取得該項目業主權后,雙方投入的前期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不得撤出,僅用于支付項目相關費用。
3、 本項目正式開工后,雙方均可落實項目后續建設資金,原則上選取成本最優之后續資金。
4、 雙方所簽署之后續詳細協議及成立項目公司章程均按本協議項下條款為準,各方不得隨意擅自修改。
5、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如因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經協商后無法解決,可上訴至各自管轄地法院解決。
甲方: 乙方:四川省精鼎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定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就銷售甲方生產的大發公牌和陰山牌系列面粉事項簽訂本合同書,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合作總則
1、甲方授權乙方為面粉有限公司在地區獨家銷售商。
2、乙方的產品為甲方生產的系列面粉及相關產品。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商業行為、法律行為及經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雙方合同簽定后15日內向乙方提供“面粉有限公司”地區商銘牌或者證書;同時在有關對外宣傳活動中需注明乙方授權商身份。
2、甲方必須保證其產品生產標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規定,負責提供一切與本合同產品相關的合法手續及證件。并承擔由產品暇疵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3、甲方為乙方開據相應金額的發票,并承擔相關稅費;
4、甲方保證供貨供應,在收到乙方發貨請求后三個工作日內需將產品發出(以傳真訂單為準),并負責聯系和辦理貨運相關手續;
5、甲方如有新產品或者產品更新,須及時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品樣品。
6、甲方有義務進行產品的宣傳,并免費向乙方提供相應的產品宣傳資料。
7、如乙方無法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職責及義務時,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取消資格。
第三條:乙方的責任
1、乙方以面粉有限公司地區商的名義,負責系列面粉及相關產品的市場銷售。其中具體負責區域內的批發市場開發及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其他市場開發及管理工作;詳細分工及相關事宜由2人另行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備忘錄。
2、乙方應為其發展的用戶開據全額發票,并自行承擔相關稅費;
3、自覺樹立并維護產品的品牌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損于甲方及甲方產品的行為。
4、全力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避免重大投訴事件發生。
5、做好市場營運工作,及時向甲方反饋市場信息。
6、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將合同書內容、相關的銷售政策及整個營銷運作過程透露給第三方。
第四條:費用承擔及貨款結算
1、在北京地區的產品宣傳及市場開發由乙方具體負責,費用由甲、乙方雙方各承擔50%。乙方在進行產品宣傳或開展市場銷售策劃前,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和費用計劃書,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2、在銷售期間的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在每批貨物發貨30日內(以發貨單為準),向甲方支付貨款。支付方式可采取支票、匯款或現金等形式。甲方應為乙方出具收據。
第五條:價格
1、期間,甲方按以下價格為乙方供貨。
2、銷售期間,如遇地區性糧食價格普遍上漲,甲方供貨價格不得超過同類標準平均上漲額度,并須提前與乙方協商。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期內,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違反本合同,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的大小予以賠償。
第七條:合同終止
1、一方需提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
2、乙方停止經營本合同所涉及的業務;
3、甲方或乙方有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嚴重違反本合同規定。
第九條:其它
1、變更本合同條款中的任何內容,需有雙方簽字的正式書面更改文件。
經雙方協商,并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方將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幣_________元)依法轉讓給受讓方。
二、受讓方同意接受該轉讓的股份。
三、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受讓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給轉讓方。
四、本協議簽訂后,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辦變更登記,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公司向受讓方簽發《出資證明書》,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和相關民事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轉讓方(蓋章):_______受讓方(蓋章):_______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200*年月日
簽定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就銷售甲方生產的大發公牌和陰山牌系列面粉事項簽訂本合同書,并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合作總則
1、甲方授權乙方為××*面粉有限公司在××地區獨家銷售商。
2、乙方的產品為甲方生產的××*系列面粉及相關產品。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商業行為、法律行為及經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條:甲方的責任
1、甲方在雙方合同簽定后15日內向乙方提供“××*面粉有限公司”××地區商銘牌或者證書;同時在有關對外宣傳活動中需注明乙方授權商身份。
2、甲方必須保證其產品生產標準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規定,負責提供一切與本合同產品相關的合法手續及證件。并承擔由產品暇疵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3、甲方為乙方開據相應金額的發票,并承擔相關稅費;
4、甲方保證供貨供應,在收到乙方發貨請求后三個工作日內需將產品發出(以傳真訂單為準),并負責聯系和辦理貨運相關手續;
5、甲方如有新產品或者產品更新,須及時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品樣品。
6、甲方有義務進行產品的宣傳,并免費向乙方提供相應的產品宣傳資料。
7、如乙方無法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職責及義務時,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取消資格。
第三條:乙方的責任
1、乙方以××*面粉有限公司××地區商的名義,負責××*系列面粉及相關產品的市場銷售。其中××*具體負責區域內的批發市場開發及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其他市場開發及管理工作;詳細分工及相關事宜由2人另行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備忘錄。
2、乙方應為其發展的用戶開據全額發票,并自行承擔相關稅費;
3、自覺樹立并維護產品的品牌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損于甲方及甲方產品的行為。
4、全力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務,避免重大投訴事件發生。
5、做好市場營運工作,及時向甲方反饋市場信息。
6、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得將合同書內容、相關的銷售政策及整個營銷運作過程透露給第三方。
第四條:費用承擔及貨款結算
1、在北京地區的產品宣傳及市場開發由乙方具體負責,費用由甲、乙方雙方各承擔50%。乙方在進行產品宣傳或開展市場銷售策劃前,應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和費用計劃書,經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2、在銷售期間的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在每批貨物發貨30日內(以發貨單為準),向甲方支付貨款。支付方式可采取支票、匯款或現金等形式。甲方應為乙方出具收據。
第五條:價格
1、期間,甲方按以下價格為乙方供貨。
2、銷售期間,如遇地區性糧食價格普遍上漲,甲方供貨價格不得超過同類標準平均上漲額度,并須提前與乙方協商。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期內,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違反本合同,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的大小予以賠償。
第七條:合同終止
1、一方需提前一個月向另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
2、乙方停止經營本合同所涉及的業務;
3、甲方或乙方有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嚴重違反本合同規定。
第九條:其它
1、變更本合同條款中的任何內容,需有雙方簽字的正式書面更改文件。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五峰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五峰鎮。
法定代表人楊曉冬,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經理。
委托人(一審):陳圣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副經理。
委托人(一、二審):湯行健,湖北前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再審):趙定惠,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宜昌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委托人(再審):鄧宜平,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國慶與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因車輛保險合同糾紛,向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張國慶訴稱:原告于1999年12月22日購買的華川牌鄂E20914農用車在被告處投保,交納了保險費并簽定了保險合同。2000年3月6日,原告所駕駛的鄂E20914農用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告了被告并索賠保險金。被告卻以原告駕駛證與所駕車輛不符為由,拒絕賠償。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賠償理由不成立,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按保險合同賠償原告69346.40元的保險金。
被告人保五峰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原告所駕駛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部門進行勘查所得出的結論,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所持有的駕駛證與所駕駛的車輛不相符,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原告不能得到賠償,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11月原告購得華川牌農用車一臺,并在交警部門辦理正式牌照鄂E20914,掛靠縣公路段從事運輸業務,同年12月19日向被告投保,期限為一年。1999年12月23日,原告又與被告再次續簽保險合同,期限為一年。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標的為該農用車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4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5萬元;車上座位險,每座5000元,3座計15000元。2000年3月6日,原告駕駛該農用車由五峰開往宜昌,途徑宜都紅東公路超車行使時與逆向行使而來的鄂EA7033五十鈴小貨車相撞,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告了情況,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報告》,均認定兩車嚴重損壞,基本報廢。之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保險索賠,并將車輛損失以及住院治療的有關單證交至被告處進行審核,被告在2001年11月口頭通知原告,稱原告駕駛證與所駕駛車輛不符,拒絕賠償,將所有單證返還給原告。
對于上述案件事實,有以下書證予以證實: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單》、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的《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認定書》以及被告出示的《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報告》,都當庭質證無疑,可以認定。
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作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從雙方保險合同的形式來看屬于固定化格式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被告作為提供合同條款方,依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釋。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所持有的駕駛證是否有效,被告認為,“原告所持有的駕駛證與駕駛車輛不符是故意行為,依照合同被告具有免責權利”。原告認為,原告所持駕駛證及所駕駛的車輛牌照都是在交通部門通過合法手續核辦,是合法有效證件。原告雖因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但此行為不在保險合同免責范圍之內,應屬交通法規調整范疇,不屬保險合同及相關《保險法》、《合同法》規范。原告所持駕駛證是否有效,因保險合同中約定“原告持有效駕駛證即可”,并無“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限制。所以,應以簽訂保險合同時,原告所持有的駕駛證為雙方約定的駕駛證,該證合法有效。與保險合同的約定的特定車輛,亦符合合同規定。其界定應當作通常一般理解,應有利于原告,因此,原告觀點予以采納。被告認為原告明知違法而駕車行使導致交通事故,在本保險合同中應屬事故責任劃分,此觀點本院予以采納其中最高絕對免責率部分,原告肇事負全部責任,被告免賠率20%,還應承擔
80%的賠償責任。同時認為,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已及時報告被告,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拒賠通知,被告未履行該法定義務,只作口頭通知,本院推定為被告并應當繼續承擔保險責任。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
被告支付原告第三責任險4萬元(保額5萬元,實賠80%),車上責任險8366.60元(每座位保額5000元,3座15000元,按實際損失賠償)、車輛損失險20712.80元(材料損失22091元,修理費3800元,均按80%賠償),合計69346.40元。待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案件受理費38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上訴稱:1、原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理解有誤;2、原審對保險合同第五條“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的理解出現明顯的錯誤;3、本案保險合同中的標的物是機動車輛,被上訴人所持駕駛證無資格駕駛該保險車輛,由此造成事故,上訴人不負責賠償,請求二審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張國慶提出書面答辯:原判對《合同法》、《保險法》的相關條文理解正確,判決公正,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另查明: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交警部門在給張國慶辦理鄂E20914車牌照時,同時給他辦理了駕駛證。張國慶在與人保五峰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人保五峰公司未將保監發(1999)51號通知告知張國慶,也未將該通知作為保險合同的內容簽訂在保險合同之中。其事實證據除與一審相同的之外,另有潘華林證言、雙方當事人陳述予以佐證。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人保五峰公司在與張國慶訂立保險合同時只對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人保五峰公司免除責任進行了約定,且人保五峰公司未將保監發(1999)51號通知規定的“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類不相符合的車輛為無有效駕駛證,無有效駕駛證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作為保險合同的內容訂立在保險合同中,而且也未將該通知的內容告知張國慶,故人保五峰公司以保監發(1999)51號通知規定認為張國慶所持有的駕駛證是無有效的駕駛證,人保五峰公司應免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因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未對什么是無有效駕駛證的解釋進行約定。張國慶主張其所持有的駕駛證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的駕駛證,不能認定是無有效的駕駛證。人保五峰公司主張張國慶所持有的駕駛證與所駕車型不符是無有效駕駛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作有利于張國慶的解釋,故原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正確。因人保五峰公司在訴訟中未舉出張國慶有故意行為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故上訴人人保五峰公司之上訴請求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訴訟費人民幣3800元由人保五峰公司負擔。
被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五峰支公司對終審不服,不停申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裁定。
再審申請人人保五峰公司申訴稱: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印在保險單背面視為已盡告知義務;保監發(1999)51號通知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告知的內容;對格式合同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的專業解釋為標準。要求撤銷原判,駁回張國慶的訴訟請求。
再審被申請人張國慶答辯稱:雙方訂立合同時保險公司未將保監發(1999)51號通知告知被保險人,應視為未盡告知義務;對格式合同的解釋只能作字面上的解釋,不能任意擴大解釋。要求維持原判。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查,雙方當事人均對二審查明的事實沒有爭議。另查明,張國慶所持交警部門核發J照的準駕車型為四輪農用車,但其實際駕駛的六輪農用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中并未規定相應駕駛證照,實踐中六輪農用車也歸于四輪農用車類中管理的。再審認定事實的依據與一、二審相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1、人保五峰公司與張國慶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張國慶依約交納保險費,人保五峰公司收取保費并出具保單及保險條款附件。在合同約定的賠付事由出現時,保險公司理應履行給付義務。2、免責條款必須附隨告知義務。人保五峰公司以未向被保險人張國慶出示、說明,也未書面告知的保監發(1999)51號文件主張免責,這一抗辯不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人保五峰公司未盡告知義務,本院對此申訴理由不予采信。3、何謂有效駕駛證,應當按照通常人的認識標準判斷。人保五峰公司認為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此的專業解釋是正確解釋,是對被保險人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的苛求,有違免責條款解釋的原則,本院對此申訴理由亦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做出再審判決:
維持本院(2002)宜民終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一、二審訴訟費負擔不變,再審案件訴訟費1900元由人保五峰公司負擔。